江【西省:建设用地规划条【件,。管,理办法(试行—)
—关于印发江西—省建设用地规划条】。件管理办法(试行】)等四个城乡规划管!理规定?的通知
【赣建规?[2011》。]7号
各市、县!规划:局,、建设局(建委)】。、城管局《(委)
》 : , 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,划法、?江西省城《。乡规划条例等法律】法规和规章为进【一步规范我省城【乡规划管理》我厅结?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!。见的基?础,上制:定了江西省建—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!。办法(试行)、江西!省城乡规《划公开公示办法【(试行)《、,江,西省建?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管理规—定(试行)、江西省!城,乡规:划备案办法》(试行)等四个【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现!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!彻执行
【 《在实施过《程中如有意见—和建议请向我厅城】。乡规划处反》馈联系人王建辉;联!系电话及传真07】9,1,-6222769
!
二0一一年一月】二十一日
第一条! 为规范建》设用地?规划条件管》理维护城乡》规划的?权威性和严肃性【提高城乡规划管理】水平根据《。中华:。人民共?和国:城乡规划法、江西】省城乡规划》条例:、关于加强建设【用地:。容积率管《理和监督《检查的通知(建规】〔2:008?〕,227号)、中共】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!加强几个重点领域】预防腐败工》作的决定(赣发[2!。009]《13号)等法律、】法规和文件规—定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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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: 第二条《 本:省辖区内城》市、镇规划》区内的各类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的—出具、监《督管理以及》建设项目《全部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核发之前确】需对规划《条件进行变》更的应当按照本【。规,定执行?
》
第三条 规】。划条件是城乡规划】。主,管部门对建》设项目提《出的规划建》设要求是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编制和审批》的重要依据
—
建设!单位或个人应当【按照城?乡,规划主?。管部门确定的规【划条件进行开—。发建:设任何?。单位和个《人不:得擅自变更城—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确定的规—划条件
【
第》四条 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厅负责】全省规划《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!作
? ?。。。 : 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。规划条?件的管?。理和监督《工作
—
《第五条 在》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以划拨方式提】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!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!。案后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依【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!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!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!土,资源主?管部门作《为划拨决定书的组】。成部分
! 第六条 —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以出让方【。式提供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的项目由【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》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请?城乡规划主管—。。部门依?据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确定:建设用地《规划条件
【 ,。
第七条 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必须严格《执行规划条件—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】地块不得出让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规【划条件未纳入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出,让合同的该国有【。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无效转》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!让合同必须附有原】出让合同中的各项】规划要求及附—图并不得《改变原出让合—同中的各项规—划条件
《
?
第八条 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!拨或者出让、转【让过程中《城,乡规划?主管:部门出具的规划条】件必须严格》依据经法定审—批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符合控制》。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!的控制要求
! 城》市、镇重要地段且】已由城乡规划主【管,。部门或者镇》人民政?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!划的建设用地—规划条?件还:应当符合修建—性详细规划
】
《 第九条 城—乡规划?主管:。部门对?同,一建设项目在出具】规划条件、进行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《、规:。划方:案,审查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、建设项目规划核实!过程中应当保持规】划条件的连续性、一!致,性
》
第十条 】拟订规划《条件应?当遵循下列原则【
》。 , , (一)严格执行】城乡规划管理—的相关?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、技术规!范以及?国家相关政策—的规定;
》
— (二)严格以控】。制性详细规》划为依据;》
: (三)!。坚持社?会,效益、环境效—益和经济效益相【统一;?
? (四)】坚持统一规划、配套!建设、?。改善城市《基础设施条件;【
— (五)坚—持合理用地》和节约、集约用地】积极开发利用地【下,空间;
— 》(六)改善城—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!景观:。;
:
《 ?(七)保护历史文化!遗产和自然环境;】
》。 (八)—对公共利《益和利?害关系人《的利益不《会产生?重大不利《影响;
【 (》九)符合城市防灾】、减灾要《求保障城市安全
!
第十】一条 规划条件主要!包括以下内容
】 (一)!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!目用:地性:质、范围、面积【和可兼?容内容项目用—地包括项《目建设用《地和项?目建设用地范围外】的道路、绿》地等代征用》地;
】。 (二)土地开】。发利用强度要求包】。括容积率、建筑密】度;
?
: : , (三《)建筑?控制要?求,包括建筑高度—、,建筑间距、日照时数!和建筑退《界,要求对?裙房、主体》建筑或?者沿街建筑有控【制要求的也应—当明确;
】 (四—)道路交通设施要求!。包括道路红线、交通!。出入口方位》、停车泊位和广【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!的应当明确用地控制!范围;涉及》。轨道交通《用,地的应当明确出【。入口和相关》设施的设置要—求;涉及广场等【公,共开敞空间的应当】在规划?。条件中明确》用地规模和方位要】求;:涉及地?上或者地《下设施与《周,边地区?设施、交通系—统,相联系?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!予以明确《涉及地块内部支路】的应当?对支路?的,线形、宽度》予以明确;
—
《 (《五)市政设》施配置要求》包括给水、排—水、燃气、热力、】电力、电信设—。施等;
】 (六)公共】设施配置要求—包括文化、》教育、卫生、体育】、管理、《社区服务设施—、应急?避,难场所与设施—等;
—。 : (七)绿化【配置要求包》括绿地率、绿地面】积、防护绿地和集中!。绿,地的设?置,要求:;
? 》 (八)附》图,采用11000或者!1500现》状地形图;附图应当!标明:地块的区位》与现状、建》设用地范围及代征】用地范围《、地:块坐标及《。标高、道路》红线坐标及》标高、出入》口位置、建筑界【线以及周《围,地区的环境与—基础设施《条件
《
?
第十二—条 根据用地具体情!况可在规划条件【中提出以下》补充要求
— (【一):城市设计要求包括】建筑体量、建—筑色彩、建》。筑风格与形式、建筑!高度等要求;—
《。 《(二)历史文化风貌!保,护,、文:物古迹保护、风景】名胜保护、》。河湖水面控制等要】求;
《 《 (三)》人防、防火、—防爆、防洪、防【空,、防震、防治—地,。质灾害、环保等要】求;:
— :(四)高压电—力走廊、长输管线、!河道、铁路、军【事和国家安全—设施、大型基—础设施的相关—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!要求;
! (五)》城市对外交通要求包!。括机场、港口、【。铁,路、高速公》路等:市政:工程设施要》求,;
】 (六)地下空间】开,发,利,用的相关技术—要,求;
》 (七)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!为有必要提出的其】他要求
】
: 第十?三,条 :规划:条件一经《出具原则上不—得,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!以,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!据并符合法律法规】以及相关规》范的要求变》更内容不符合控制】性详细规划的—不予批准
! , 规划条件的变】更应符合周围环境】要求和?设,施承载条件不得损】害公共利《益不得损《害利害关系人的【合法权益
—。
》。。 第十四条 规划条!件变更分为核—心,内容变更和一般内】容变更?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!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!利益:产生重大影响、涉】及土地市场公—平公正?性等:的变更;一般—内容变更是指核心】内容变?更以外的其他—变更
—
第十五【条 规划条》件核心内容变—更主要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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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》。 (一)规》划用地性质及—兼容性的调整包【括不同性《质用地比例的调整】;
— (二)—建设用地规模和用】。地红线的调整;
! , ? (三)绿—线、紫线、》黄线、蓝线、—道路红线的调整;
!
(】四)风景名胜区和规!划特:色意图区(因城市景!观、城市特色、自然!和,历史风貌等》需,。要提出特殊控制和规!划编:。制要求的《区域)范《围内的建筑高度调】整;
— (五—)经营性用地容积】率、绿地率的调【整;:
,
(】。。六)公共设施—配建或?市政设施配建—内容和规模的调整
!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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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规!划条:件一般内容变更主】要包括
— (一【),地块建筑密度、集】中绿地、停》。车泊位、《交,通组织、空间—形态、建《筑间距、建筑退界】等的调?整;
— ? (二)风》景,名胜区和规》划特色意图区—范围外的建筑高度】调整
【
第《十七条 变更规划】。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!合,以下:条件之一
》
《 (一)—。因城乡规划调整【。。或,者修编造成地块发】展条件变化的—;
— (二)因城】市,基础设施、公益【性公共?设,施建设需要》导致已出《让用:地的大小及相—。。。关建设条件发生【变化的;
》
—。 (三)《国家和省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】化的;
— , (四—)法: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情形
!
《 第十八条》 变更规划条—件应当按照下列【程序进?行
《 》(一)受理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《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提出申》请,报告和规《划设:计方:案符合变更条—件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《当予:以受理;不》符合变更《条件的不予受理并】告知理由《规,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!应详细说明》建设用地基本情【。况、变更规划条件的!理由等有《关,内容规划设计方案】应,表明用?地总平面布局、【建筑空间环境、与周!围用地和建筑的【关系等内《容;
?
》 (二《),论证和?公示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!。或,者个人提出》。的规划设《计,方案组织论证并公示!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!的意见必要》时还应当组》织,听证会充分》听取利害关系人【的意见;
【 (三【)审定一般》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!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审定批准;核【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!。公示(听证》)无异?议后经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,审查形成建议方【。案后:附相关材料》报城市、县》。。人民政府《批准涉及容》积率变更的》还应当报上一级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;!
(!四):公布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将经依法批准的】规划:条件变更情况—予以公布同》时通报同级监察【、国土等相关部门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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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十九条?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!。的容积率变更—备,案,采取:。批,前备案审查方式变更!批准:前须经上一级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审查同意《认定后方可报城【市、县?人,民政府批准
! (一)原地!块容积率小于1.5!变更后地块容—积率大于1.8【的;
【 : (二?)原地块《容积率1.5—~2.0的》变更后地块》容积率大于2.4的!。。;,
? (三【),原地块容《积率大于2.0的增!幅大于?10%;
【 (四)】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!000平方米;【
? 》(,五)变?更次数超过2次【
其!余的:容积率变更采—取批后备案登记方式!应当:在批准之《日起30日内—报上一级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备案【登记:
【 第二十条》 容积率变更—报上一级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批】前备:案审查时应当提交】下,列材料
【 (一—)容积率变更备案】审,查申请一份;—
:。 —。(二)容《积率变更说明—一份:;,
(!三)拟变更规—划设:计方案?成,果书面文件一份【电子文件一份—
— , 容积率变更报上】一级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备案登【记时应当提交—下列:材料:
《 (》一)容积率》变更备?案报告?一,份;
! (:二)容?积率变更《批准文?。件一份?。;
《 (三)】经,。批准的规划》设计方案成》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!文件:一份;
】 (四)—容积率变《更,说明一份《
— 第二十一条【 容:积率变更《。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!容
】 ,(一)容积》率变更的依据和过程!;
? (二】)容积率变更与控制!。性详细?规划衔接情况其中变!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!性详细规划的应当】说明修改控制性【详细:规划的情况;—
—。 (三)》容积率变更前公【。示情况以及专家【、公:众反:映的主要意见和【采纳情况;
】 (四)其!他,需要说明的问—题
?
》 ,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!同意:规,划条件变更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!件向城乡规划、国】土资源等主管部【门,申请办理相关—许可审批《或者变更手》续
:
涉】及补交出让金的土】地使用权人或者【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!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!土地出让合同—补充协议核发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时:涉及补交土地—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!提交土地出让合【。同补充协《议
【 :第二十三条 涉【及规划条件变更的】相关批准文件、变】更理由、变更依据、!调整方案以》及专家论证》意见、公示(听【证)材料等应当按】照法律法规的—规,定进行存档备查【
》
?第二:十四条 可兼—容项目应当依据控制!性详细规划在规划】条件中予以明确凡规!划,条件:未明确的一律不允】许设置?建设
】 第?二十:五条: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!确定为两种以上(】含两种)用地性质并!要,求独立用地的建【设项目?规划条?件中须?明确各类用地规【模(或者用地比【例)和规《划指标;不要求独】立用地?的,不,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!整体:规划布局《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!提,出建筑规模(—或者建筑比例)其他!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!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!种以上(含两种)规!划,性质:的按照规定》用地分类《和可兼?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!性质和建《设规模
【
? 第二十六条— 规划条件有关指】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!国家标准和》省有关?规范及?技术:。标准建筑面》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!行国家标《。准建筑工程建—。。筑面积计算规范(】G,B/T?5035《。3-200》5)
!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!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确定的建筑—面,积、配套设施面积】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!件、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。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!面积相符《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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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七条 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《。对建设工《程规划条件一致性】进行查验;》建,设工程竣工》后应当对建》设工:程规划条件》。一致性进行核—实经查验、核实发】现与规划条件不【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!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!行整:改整改不到位的【城乡:规划主管《。部,门,应当依法《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!继续办理后续—规划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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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八条 违规调】整规划条《件的:由上级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或者同级政府】撤销其相关》规划许可审批
! 》对违反?。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!有关:工作人员《按,照违:。反城乡规《划,责任追究办法—规定执?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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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九条 本》办法: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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