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。 江西省建》设用:地规划?条件管理办法(试】行) ?
关于印发江!西,省建设用《地规划条《件管理办法(试行】)等四个城》乡规划管《理规定的通》知
赣建【规[2011]7号!
各市、县规划局!、建设局(建委)】、城管局《(委)
】 ?根,据中:华人: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江西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!律法规和规章为进】一步规?范我省城乡规划管】理,我厅结?合实际在《。广泛征求意》见的基础上制—定了江西省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管—理办:法(试?行)、江西》省城乡规划公开公】示办法?(试行)、江西省建!设工程竣工》规,划核实管理规定【(试行?。)、江西省城乡规】。划备案办法(试行)!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!规定:现印: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执行?
在!实施过程中》如有意见《和建议请《向,我厅城乡规划处反】馈联系人王》建辉:;联系电话》及,传真0?791-62227!6,9,
二?0一一年一》。月二十?一日
第》一条 为规范建【设用地?规划条件管理维【护城乡规划的—权威性和严肃—性提高城乡规—划管理水平根据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江:西省城?乡,规划条例、关于加】强建设用地容积【率管理?和监督检查的通知】(,建规〔2008【〕227号)、中共!江西省?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】几个重点领域—。。预防腐?败工作?的决定(赣发[20!09]13号—)等法律、法规【和文件?规定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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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 第二条 本省辖】区内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的各类建设用】地规划?条件:的出具、监督管【。理,。以及建设项》目全:部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?核,发之前确需对规划】条,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!照本规定执》行
!第三条 规划—条件是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对—建设:项目:提出的规划建设【要求是修建性详细】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】重要依据
》
, , 》建设:单位或个人》应当:按照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。门确定的规划条【。件进行开发建—设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确定的】规,划,条件:
— 第四条》 省住房和城乡【。建,设,厅负责全《省规划条件的—管理:和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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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!和监督工《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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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在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!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的项目经有关部门】批准、核准、备案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确定建—设用地规《划,条件并将规划—条件抄送国》土资源主《管部门?作为划拨决定书的】。。组成部分《
】第六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!式,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的项:目由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:。门向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出申—请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依—据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确定建—设,用地:规划: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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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条 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?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!划条件未确定规划】条件的?地块不得出让国有】土地使用权规划条】件未纳入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《让合:同的该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!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合同必须【附有原出《让合同?中的各项规》划要求及附》图并不得改》变原出让合》同中的各项规—。划条件
【
第八条 在!建,设用地使用权划【拨或者出让、转让】过,程中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出具的规划【条,件必须严《。格依据经《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!细规:划符合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!要求
— ? ,城市、镇重要地段且!已由: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或者镇【人民政府制定修【建性:详细规划的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还应【当符合修建性—详细规划
】
? 第九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对同一—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!条件、进行建—设用地规划》许可、规划方案审查!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、建设项目规划!核实过程中应—。当,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!性、一致性》
】第十:条 拟订规划条件】应,当遵循下列原—则
!(,一)严格《执,行城乡规《划管理的相关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、【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!关,政策的规定;
!。。 《 (二)严格—以控制性详细—规划为依《据;
【 (三》)坚持社会》效益、环境效益【和经济?效益相统一;—
— , (:四,)坚持统一规划、配!套建设、《改善:城市基础设施条件】;
!(五)坚持合理用地!和节约、集》。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!地,下空间;《。
,。
(六!)改善城市生—态环境注重城市景】观;
】 (七)保护历史!文化遗产和自—然环境;
— 《 :。(,八)对公共利益【和利:害关系人《的利:益不:会产生重大》不利:影响;
】 ?(九)符合城市防灾!、减灾?要求保障城市安【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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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,条 规划条》件主要?包括以下内容
【
》。 (一)土—地使用?要求包括项》目用地性质、范【围、面积和可兼【容内容项目用地包】括项目建设用地和】项目:建设用地范围—外的道路《、绿地等《代,征,用地;
【 : (二)土—。地开发利用强度要】求包括容积率—、建筑密度》;,
: (【三,)建筑控制》要求包括建筑高度】、建筑间距、—日照时数和建筑退】界要求对裙房、主】。体建:筑或者沿街建筑【有控制要求的也【。应当明确《;
? (【四)道路交通设【施要求包《括道路红《线、交通出入—。口,方位、停车泊位和广!场等涉及《立交:桥用地的应》当明确用地》控制范围;涉—及轨道交《通用地的《应当明确出》。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!置要求;涉及广场】等公共开《敞空间的应》当在规?划,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!和方:位要求;涉及地上或!者地下设《施与周边地区—设施:、交通系统相联【系的应?当,在规:划条件中予以明确】涉及地块内部支路的!应当对?支路的线《形、:宽度予以明确;
! ,。 (五)】市政设施配置—要求包?括给水?。、排:水、燃?气、热力、电—力、电信设施等【;
【 (六)公共【设施:。配置要求包括文化】、教育?、卫生、体》育、管理、》社区:服务设施、应急【避难场所与》设施等;
》
— (七)绿化配【置要求包括绿地率】、绿地面《积、:防护绿地和集中【绿地的设置》要,。求;
【。 (八)—附图采?用11000—或者1500现【状地形图;附图【应当标明地块—的,区位与现状、建【。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!地范围、地》块坐标及标高、道路!红线坐标及标—高、出入口位置、建!筑界:。线以及周围》地区的环境与基础】设施条件
!。
, 第十二》条 根据《用,地具体情况可在规】划条件中提》出以下补充要求
】
(】一)城市《设计要求包括建筑】体量、建《筑色彩、建筑—风格与形式、建筑高!度等要求;
【 》 (二)历史—文,化风貌保护、—文物古迹保护、【风景名胜保护、河湖!水,面控制等要求;
! 》 (三)人》防,、防火、防爆、【防洪:、防空、防》。震、防治地质—灾害、环保等要求;!
? , (四)【高压电力走廊、长】输,管线、河道、铁路】、军事和国》家安全设施、大型】基础:设施的相关技术【要求:及保护?控制:要求;
》 (五)!。城市对外交通要求】包括机?场、港口、铁—路、高速公路等市政!工程设施要求;
!。。 (六】)地:。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!。。关技术?要求;?
】(七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!提,出的其他《要,求
】 第十三《条 规划条件一【经出具原则上—不得变更确需变【更的应当以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为依】据并符合法律—法规:。以及:相关规范的要求【变更内?容,不符合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的不:。予批准
】 规划条—。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!环境要求《和设施承载条件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】不得损?害利害关《系人的合法》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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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四条 规划条】。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!变更和一般内容变】更核心?内,容变更是《指对城乡规划实施】。或公共利益》产生重大影响、【涉及土地市场公平】公正性等的变更【;一般?。内容:变更是指《。核心内容变更以外】的其他变更
】
? :第十:五条 ?规划条件核心内【容,变更主要包括
! (一【)规划用地性质及】兼容性的《。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!地比例的调整—;
】 (二)建设用地】规模:和,用地红线的》调整;?
】(三)绿线、紫【线、:黄线、蓝线、道路】。红线:的,调整;
【 《(四)风景名胜区】。和规划特色意图区(!因城市景《观、城市《特色、自《。然和历史风》貌等需要提出特殊】控制和规划编—制,要求:的区:域)范围内的建【筑高度调整;
! (—五)经营性》用地容积率、绿【地,率的调整;
! (》六)公共设施配【建,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!和规模的调整—
第!。十,六条 规《划,。条件一般内容—变更主要《包括
》 (一)】地块建筑密度、集】中绿地、《停车泊位、交—通组织、空》间形:态、建筑间距、【建筑:退界等的《调整;
》 ? , (二)风—。景名:胜,区和规划特》色意图区《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!整
【 第十七条 变】更,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!。须符合以下条件之】一
《 ? (一)因城乡规!划,调整或者修编—造成地块发》展条件变《化的;
】 (二)—因城市基础设施、公!益,性公:共设施建设需要导】致已: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!关,建设:条件:发生变化的》;
》 (》三):。国家和省的有关政】策发:生变化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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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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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变更规划】条件应?当按照下列程序进】。行
】 (一)受理建设】单,位或者个人向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报告?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!。变,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予—以受:理;不符合变更条件!的不予受理并—告知理由规划—条件变更申请报告】应详细?说明建设《用地:基,本情:。况、变更规划条件】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!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!地总平面布局、【建,。筑,空间:环境、与周围用地】。和,。建筑:的,关系等?内容;
》 —(,二)论?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就建【设单位?。或者个?人提出的规划设【计方案组织论证并公!。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!人的意见《必要时还应当组织】听证会充分》听取利害关系人的】意见;
》 (三】)审定?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!证,和,公,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!;核心内容变更的】。论证和公示》。(听证)无异议后经!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审查形成》建议方案后附相关】材料报城市、县人】民,政府批准涉及容积】率变:更的还?应当报上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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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(四)公】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将经依法批》准的规?划条件变《更情况予《以公布同时通报同】级监察、《国土等?相关部门
》
第十!九条 符《。合以下条件之一的】容积:率变更备《案采:取批前备案审查【方式变更批准—前须经上一》级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。门审查同《意认定后方可报城市!、县人?民政府批《准
】 (一)原地块容积!率小于1.》。。5变更后地块容积】率大于1.8的【。;,
(!二)原地块容积【率1.5《~2.0的变更后】地块容积率大—。于2.4《的;:
,
《 : (三)《原地:块容积率《大于2?.0:的增幅大于》10%;《
】(四:)建筑总量增加大于!3,000?平,。。方米;
《
(】五)变更《次数超过2次
! 》其余的?容积率变更采取批】后,备案登记方》式应当在批》准之日?起30日内报上一】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登?。记
【 :第二十条 》。。容积率变更》报上一级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批前备】案审查时《应当提交《下列材料
】 (一)容】积率:变更备案审查申【请一份?;
:
(】二)容积率》变更说明一》份;
— (三)拟】变,更规划设计方案成】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!文件一份
》
, 容积率!变更报上一级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登记时应当提交【下列材料
》
《 , , (一)容积率变更!备案报告一份;
】。
(二!)容积率《变更批准文件一份;!
— (三)经—批准的规《划,设计方案《。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!子文件一份;
【
:。 (四)容!积率变?更说明一份
【
《 第二十一条 容!积,率变更说明应—当,包括下列《内容
《 》 (一)《容积率变更的依据】和过程;
【 (二)】容积率?变更与控制性—。详细规划衔接情况】其中变更内》容涉:及修改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的应当说明—。修改: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情况;
【 《 (三《)容:积,率变更前公》示情况以及专家、公!众反映的主要意【见,和采纳情况;
【
— (:四)其他需要说【明,的问题
】
第二》。十二条? ,经审批同意规划【条件变更的建设【单位:。或者个?人应当持有关批准】文件向城乡规划、】国土资源等主管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】许,可审:批,或者变更《手续
— 《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!地使用权人或—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!到,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!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!。同补充协议核发【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!地出让金的建设单】位,应提交?土地出?让合同?。补充:协议
】 第二《十三条 涉及规划条!件变更的《相关批准《文,件、变更《理由、?变更依据、调整【方,案以及专家论—证意见、公示(听证!)材料等应》当按:照法律法规》的规定?进,行,存档备查
》
第二!十四条 可兼容项目!应,当依据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在规划条—件中予以明》确凡规?划条件?。未明确的一律不【允许设?置建设
《
【第,二十五条 可建设用!地范围内确》定为:两种以上(》含两种)用》地性:质并要求独立用地】的建设项目规划【。条,件中须明确各类用】地规模?(或者用地比例)】。和规划指标;不【要求:独立用地的不同【性质:建,筑可以结合整体规】划,布局:统一设置的可—以分别提出建—筑规:模(或者建筑比例)!。其他规划指标在【用地内?统一平衡单》体建筑为《两种以上(含—两种)规划性质的】按照规定用地分【类和可兼容范—围分别确定用—地性:质和建设规模
【
— 第二十六条 规划!条件有关指标—计,算口径应当执行国】。家标准和省有关规范!及技术?标准建筑面积的【计算口?径统一执行国—家标准建筑工程【建筑面积计算规范(!。GB:/T50353-2!。005)
— 分期开!发的建设项目—各期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确,定的建?筑面积、《配套设施面积总【和应:与规划设计》条,件、建设《。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!。的容积率或建—筑面:积,。相符合?
— 第二十七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!批后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对建设—工程规划条件—一致性?进行查?验;建设工程竣工后!应当对建设工—。程规划条件一致【性进行核实经—查验、核《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!一致的应当书面【要求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进【行整改?整改不?到位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】进行处理并不—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!规划手续
》
【第二十八条 违规调!整规划条《。件的由上级城乡【。规划:主管: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!销其相关《规划许可《审批
》。 对违【反规定调整规划条】件的有?关工作人员按照违】反城乡规划》责任追究《办法规?定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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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九条 本》办法自颁布之日【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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