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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, 江西省建】设用地规划条件【。管理办法《。(,试行) 【 ,关于印发江西省【建设用?地规划条件管理办】法(试行)等四个城!乡规划管理》规定的通知 【 赣?建规[20》11]7《。号 各市、县【。规,划局、建设》局(建委《)、城管局》(委:) 《 ,    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:法、江西省》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!法,规和规章为进一步】规范我省城乡规划】管,理我厅结合实际在】广泛:征求意?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!。。西,省建设用《地规划条件》管理办法(试行)】、江西省城》乡规划公开公—示办法?(试行)、江西省建!设工程竣《工规划核实》管理规?。。定(试?行):、江西省《城乡:规划备案办》法(试行)等四个城!乡,规划:管理规定现》印发给你们请认【真贯彻执行 】     在实【施过程中如有意【见和建议请向我厅】城,乡规划处反馈—联,系人王建辉;联【系电话及传真0【。。791-《。。622?2769 二0】一一年一月》二十:。一日 第一条【 为规范建设用地规!划条件管理维—。护城乡规划的权威】性和严肃性》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!平根据?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。城乡规划法、江西】省城乡规划条例【、关于加强》建设用地容积—率管理和监督—。检查的通知(建规】〔2008〕2【27:号):、中:共江西省委关于进】一步加强几个—。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!作的决定(赣发[】20:09]1《3号)等法律、法】规和文件规定—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办法 ! :   】 第二条 本省】辖区:内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!规划:条件:的出具?、,。监督管理以及—建,设项目?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核?发之前?确需:。对规划条件进行【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!定执行 【 《第,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!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!设要求是修建—性详细规划编—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! ,。   》  建设单位或个人!应当按照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确定的规划条件进】行开发建《设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变更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!划条件 ! , 第四条 省住房】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!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!监督工作 —     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—规划条件的管理【和监督工作 ! 《第五条?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:区内以划拨方式【。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项》目经有?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!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依:据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确定建设《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!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!。主管: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!的组成部分 】 : ?第六条 在城市、镇!。规划:区内以出让方—式提供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—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依据控?制性:详,细规划确定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! 第】七条 国《有土地使用》权出:让必须严格执行规】划条件未确定规划】条件的地块不得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】权规划条件未纳【入国有土《。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的该》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!转让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:转让:合同必须附有原【出让合同中的各【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!不得改变原出让【合同中?的各项?规划条件 》 : : 第八条 【在建设用地使用权】划拨:或者出让、转让【过程中城《乡,规划主?管部门出具》的规划?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!法定审批《的,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!对该地?块的控制要求 !。     城市、】镇重要?。地段且已《由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!者镇人民政府制定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,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!应当符合修建—性详:细规划 ! 第?九条 城乡》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!在,出具规?划,条件、进《行,建设用?地规:划,许可、规划方案审】查,、建设工《程规:。划许可、《建设项目《规划:核实过程中应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!续性:、一致?性 — ?第十条 拟订规划】条件应当遵循下【列原则   !  (?一)严格执行城乡规!划,。管,理的相关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、】技术规?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!的,规定; 》     (二】)严格以《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为,。依,据;  【   ?(三)坚持社会效】益、环境效益和经济!效,益相统一; 【     —(四)坚持统一【规划、配套建—设、:改善城市基础设【施条:件;   】  (五《)坚持合《理用地和《节约、集约用地【积极开发《利,用,地下空间; 【    》 (六)改》善城市生态环境注】。重城:市景观; 】   ? (:七)保护历史文【化遗产和自然—环境:;  —  :。 (八)《对,公共利益《和利害关系人的【利益不?会产生?重大不?利影响;  !   (九)—符合城市防灾—、减灾要求保障【城市安?全, 《 第十一条 !规划条件《主,要包括以下内容 !     (一)!土地使?用要:求包括项目用地【性质、范围、面积和!可兼容内容项目用】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!和项目建设用地范】围外的?道路、绿《地等代征用地; !    》 (二)《土地开发利用—强度要求包》括容积?。率、建?筑密:度; —    (三)建】筑控制要求包括【建筑高?度、建筑间距—、日照时数和建筑退!界要:求对裙?房、主体建筑或者沿!街建筑有控制要【求的也应当明确; ! :  :   (《四):道路交通设施—要求包括道路红线】、交通出入口方位】、停车泊位和—广,场等涉及立交—桥用地的应当明确】用地控制《。范围;涉及轨道交通!用地的应当明确出入!。口和:相,关设施的设置要【求;涉及广场等【公共开敞《空间的应当在—规,划条件中明》确,用,。地规模和方》位要求;涉及地【上或者地下设施【与周边地区》设施、交通系统相联!系,的应当在《规划:条件中予以明—确,涉,及地块内部支路的应!当对支路的线形【、宽度予《以明确?;,   —  (五)市政设】施配置?要求包括给水、【排水、燃《气、热力、电—力、电信设施等;】     (!六):公,。共设施配《置要求包括》文,化、教育、卫生、】体,育、管理、》社区服务设施、【应急避?难场所与设施等; ! ?。    (七)绿】化配置?要求包括绿地—率、绿地面积—、防护?绿地和集中绿地的】。设,。置要:求,; 》    (》八)附图采用1【1000或者1【500现《状地形图;附—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!位与现状、建设用】地范围及代征用【地范围?、地块坐标及标高】、,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!、出入口位置—、建筑界线》以及:。周围地区《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!件, 《 第十二条】 根据用地》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!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!求,    【 (一?。)城市设计要求包括!。建,筑体量、建筑色【彩、建?。筑风格与形》式,、建筑?。高,度等要求《。; 》    (二)【。历史:文化风貌保护—、文物古迹保护、风!景名胜保护、河【湖水面控制》。等要求; —。。     (【三)人防、防—火、防爆、防洪、防!空、防震、防治地】质灾害、环保等要】求; ?     (】四)高压电》力走廊、长输管线】、河道、铁路、军】事和:国家安全设施、【大型基?础设施的相关—技术要求及保—护控制要求; ! ,    (五—)城市?对外交通要求包【括机场、港口、【铁路、高《速公:路等市政工程设【施要求; 】    (六—)地下空《间开发利用的相【关技术要求》; 《     (七)城!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认为有—必要提出的其—他要求? 》 ?第十三条 》规划条件一经出【具原:则上不得变更确需】变,更的应当以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为依据?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!。相关规?范的要求变更内容】不符合控《制性详?细规:划的不?予批准? :   《  :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!合,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!。。承载条件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!得损害利害关系人】的合法权益 【 第【。十四:条 规?划条件变更分为【。核心内容变更—和一般内容》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!指对:城乡规划实》施或:公共利益产》生重大影响、涉【及土地市《场公平公《正性等的变更—;一般内容变更是指!核心内容变》更,以外的其他变更【 ? ? 第十五条 规划!条件核?心内容变《更主要包《括    】 ,(一)规划用地【性质及兼容性—的调整包括不同【性质用地比例—的调整; — ,     (二)建!。设用地规模》和用地红线的调【整;:   —  (三)绿线【、紫线?。、黄线、蓝线、道】路红线的调整; !  ?   ?(四)风景》名胜区和规》划特色?意图区(因》城市景观《、城市特色、—自然和历史风貌等需!要提出?特殊控制和规划【编制要?求的区域)范围内的!建筑高?度调整; —     (五】)经营?性,用地容积率》、绿地率的调整【; 》    (六)公共!设施配建或》市政设施《配建内容《和,规模:的调:整 》 第十六条 !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!更主要?。包括 ?。。 ?    (一—)地块建《筑,密度、?集中绿地、停车泊位!、交通组织、—空间形态、建筑间】距、:建筑退界等的—调整; 》   《  (二)风—景名胜区和规划【特色意图《区范:围外的建《筑,高度调?整 《 第十【。七,条, 变:更,规,。划条件核《心内容必《须符合?以下条件之》一 :   》  (一《)因城乡规划调【整或者修编造—成地块发《展条件变《化的; —   ?  (二)因城【市,基础设施、公益性】公共设施建设—需要导致已出让用】地的大小及相—关建设条件发生【变化的;《    【 (三)国家和省】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!的;    ! (四)法律—、法规?规定:的其他情《形 ? 第十】八,条 变更规划条件】应当按照下》列程序进《行    】 (一?)受理建设单位或者!个,。人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申请》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!符合变更条件—的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应当予以受理;!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!予受:理并告知《理由规划《条件变更申》请报告应《详细说明建设—用地基本情况—、变更规划》条件的?理由等有关内—容规划设计》方案:应表:明用:地总平?面布局、建》筑空:间环境、与周围用】地和建筑的关系等】内容;? ?     》(二)论证和公【示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就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提出【的规:划设计方案组织论】证并:公示:或者征求利害—关系人?的意见?必要:时还应当组织听证】会充分听《取利害关系》人的意见《;     !(三)审定一般【内容: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!无异议?后由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审定批准】。;核心内容》变,更的论证《和公示(《听证)无异议后经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审—查形成建议》方案后附相关材【料报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批准涉及容】。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!上一级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备《案; — ,   ?(四)公布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将经依法】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!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!报同级监察》。、国土等相关—部门 《 第十】九条 符合以—。下条件之一的—容积率?。变更备案采取批【前备案审《查方:。式变更批《准前须经上一级城】乡规:划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认【定后方可报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,批准 —    (》一)原地《。块容:积率小于1.—5变更后地块容【积率大于1.8的;!   —。 , (二)原》地块容积率1—.5~?2.0的变更后【地块容积率》大于2?.4的;  !   (三》。)原地?块容积率大于2【.0的?增幅大于《10%; —   《  :(四)?建,筑总量增加》。大,于300《0平方米《; 《 ,    (五)变更!次数超过2次 】  ?   其《余的容积率变更采】取批后备《案登记?方式应当在批准【之日起?30日内报上—一级城?。。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备案登记 【 : 《第二十条 容积【率变更报上一级城】乡规:。划主管部《门批前备案审查时】应当提交《下列材料《    【 ,(一)容积率变更备!案审查申请一份; !。 :     (二)容!积率变更说》明一份; —    》 (三)拟变—。更规:划设计方案成果书】面文件一《份电子文件一—份,     容!。积,率变:更报上一级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备案登记时应当】。提交下列材料—   —  (一)容积率变!更备案报告一份; !  《   (《。二)容积《率变更批准文—件一:份;  【   ?(三)经批准—的,规,划设计方案》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!子文件一份》;, , :     (四)】容积率?变更说明一》份 】 第二十《一条 容积率变更】说明:应,当包:括下列内容 —     【。。(一)容积率—变更:的依据和过程—;   【。  :。(二)容积率变【更,与控:制性详细规划衔接】情况其中变更内【容涉及?修改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的应当说明修【改控制性详》。细,规划的情况; 【     (】三)容积率变更【前公:示情况?。以及专家、公众反映!的主要意见》和采纳情况; 【 ?    《(四)其他需—。要说:明的问题 》 》 第二十二条 】经审批同意规划条】件变:更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!。有关批准《文件向城乡规—划,、国土资源等主【。。。管,部门申请《办理相关许可—审批或者变更—手续 —   ? 涉:及补交出让金的土】。地使:用权人或者受—。让方凭审批文—件到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补交土地【出让金签订》土地出让合同补充】协议核发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时涉?及补:交土地出让金的建】设单:位应提交土》地出:让合同补充协—议 ?。。 —第二十三条 涉及规!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!准文件、变》更理由、变》更依据、调整方案】以及专家论证意【。见、公示《(听证)材料等应】当按照?法律法规的规定【进行存档备查 】 —第二十四条》 可兼?容项:目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!件中予以明确凡规划!条件未明确的—一律不允许设置建】设 》 ? 第二十五条 【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!定为两种以》上(含两《。种)用?地性质并要求独【立用地的建设项目】规划条件中须明【确各类用地规模(或!者用地比例)—和规划指标;不【要,。求独立用地的不【同性质建筑》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!局统一设置》的可以分《别提出建筑规—模(或?者建筑比例)—其他规?划指:标在用地内统一【平衡: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!(含两种)规划性质!的按照?。规定用地《分类和可兼容范围】分别确?定用地性质和—建设规模 】 第二—十六条? 规划?。。条,件有关指标》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!家标准和省有关规】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!积的计算口径统一】执,行国:。家标准建《。。筑工程?建筑面积计算规范(!GB/T50353!。-2005》) ?     —分期开发的建设【项目各期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确定的《建筑面积、配—套设施面积》总和应与规划设计】条件、?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,可证:确定的容积》率或建筑面》积相符合《 《 第二十七】条 建设项目—规划审批后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对,建设工程规划—条件一致性进行查】验;建设工程竣工后!。应当对?建设工程《规划条件《一致性进行核—实经查验、核实【。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!致的应当书面—要求: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?。进行:整改:整,改不到位的》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!处,理并不得《为其继续《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! 《。 第《。。二十八条 违规调】整规划条件的—由上级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!府撤销其《相关规划许》可,审批 《     对违】反规定调整规划条】件的有关《。工作: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!划责任?追究办法规定执行】。    【 《 第二?。十九:条 本办》法自颁布之日—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