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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江西省建设用—地规划条件管—理办法?。(试行)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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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江西【省建设用地规划【条件管?理办:法(:试行)?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!规定的通知
】 赣建规[》2011]7—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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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?、县规?划局:、建设局(建委【)、城?管局(委)
! 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法、江西】省城乡规划条—例,等法:律法规和规章为进】一,步规范我《省城乡规划管理我】厅结合实际在广泛】征,求,意,见,的基础上《制,定了江西省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管—理办:法(试行)、江西】省城乡规划》公开公示办法(试行!)、:江,西,省建设工程》竣工规划核》实管理规定(—试,行)、江西省城乡】规划备案办法(试行!)等四?个城乡规《划,管理规定现印发给】你们请认《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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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实施》过程中如有》。意见和建议请向【我厅城乡规》。划处反馈联系人【王建辉;《联系电话及》传,真0791-62】2,2769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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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二0:一一年一月二—十一日
第—一条 为规》。范建设用地规划【条件:管理维护《城乡: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!性提高城乡规划管】理水平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:。江西省城《乡规划?条,例、关于加强建【设用地容积率管【理和监督检查的【通知(?建,规〔20《08〕227号【)、中共江西省委关!于进一步《加强几个重点领【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!定(赣?发[2009]1】3,号)等?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!定,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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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省辖》区内城市《、,镇规划区内的各类】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的出具、—监督管理以及建设】项目全部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核【发,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!进行变更《的应:当按照本《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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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规划条件是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对【建设:项目提出的规—划,建设要求是修—建性详细《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!。要依:据
? 建设】单位或?个人应当《按,照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确】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!发建设任何》。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确定:的规划条件
】
第四【。条 省住房》和城乡建设厅负责】全省规?。划,。条件的管《理和监督工作
】 : 市、县人】。民,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规划《条件的?管理和?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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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,在,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以》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的,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。准、核?准、: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依?据控制性《详,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!规划:条件并将规划—条件抄?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作为划?。。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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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内以出让】方式提供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!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依据控制《性详细规划确定【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
】
第《七条 ?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必须:严格执行规》划条件未确定规【划条: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!有土:地使用权规划—条件未纳入》。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:。让合同的该国有【土,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》无,效转让国有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!必须附?有原出让《合,同中的各《。项,规划要求《及,附图并不得改—变原:出让合同中的各【项规划条件
】
第八条】 在建设用地—使用权?划拨或者出让、转】让过程中城》乡,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】的规划?条件: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!审批的控制性详细】规划符?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!该地块的控制要【求,
: , , ? 城市?、镇重要地》。段且已由城》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或【者,镇人民政府》制,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!建设用?地规划?条件还应当符合【修建性详《细规划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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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,门对同一建设—项目在出具规—划,条件、进《行建:。设,用地规?划许:可、规划方案审查】、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《、建设项目》规划:核实过程中应—当保持规划条件【的连续性、一致【性
《
《 第十条 拟订规划!条件应?当,遵循:下列原则
— 《 (一)》严格执行《城乡规?划管理的相关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!术规:范以及国家相关【政策:的规定;
— (二)!严格以控制性详细】。规划为依据;
】。 —(三)坚持社会效】益、:环境:效益和?经济:效益相统一;
! , : (四)坚持统】一规划、配套—建设、改善》城市基础《设施条件;
! , : (五)《坚持合理用地和节】约、集约用地积极】开发利用地下空【间;
《 —(六)改善城市生态!环境注重《城市景观;
! ? (:七):保护历史文化遗产】和自然?环境;
【 (八)【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!系人的?利益不会产生重大】不,利,影响;
】 (九)符合】城市防?灾、减灾要》求保障城《市安: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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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条 规划条【件主要包括以下【。内容
《 《。 :。(一)土地》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!地性质、范围、面】积和可兼容内容项】目用地?。。包括项目建设用【地和项?目建设用地范围外】的,道路、绿地等代征】用地;
》。 ,。 , (》二)土地开发利用强!度要求包括》容,。积率、?建筑密度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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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》)建筑控《制,要求包?括建筑高度、建筑间!距、日照时数—和建筑退《界要求对裙房、主】体建筑或者沿街【建筑有控制要求的】也应:当明:确;
》 (四)】道路:交通设施要求包括】。道路红线《、交通出《入口:方位、停车泊位和】广场等涉及立交【桥用地的应当—明确用地控制范围;!涉及轨?道交通用地的应当】。明确出入口和—相关设施的设置要】求;涉及广》场等公共开》敞空间的《应当在规划》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!和方位要求》;涉及地上》或者地下设》施与周边地区设施、!交通系统相联系的应!当在规划《条件中予《以明确涉及地—块内:部支路?的应当对支路的线】形、宽度予以明确】。;,
: : (五)市政!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!。水、排水、燃气、热!力、电力、》电信设施等;
】 (六】),。。公共设施配置—要求包括文化、教】。育、:卫生:、体育、管理、社】区服务设施、—应急避难场》所与:设施等;
【 ? , (七)绿》。化配置要求包括绿】地,率、绿地《面积、?防,护绿地和集》中绿地的设置要【求;
】 (?八)附图采》用1100》0或者15》00现?状地形图;附—图应当?标明地块的区位【与现状、建设用【地范围?及代征用地范围、地!块坐标及标高、道】路红线坐标及标【高、出入口》位置、建筑界—。。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!境,与基础设《施条件
! 第十二》条 根据用地具体情!况可在规划条件【中提出以《。。下补充?要求
《 》 (一)城市设计要!求包括建《筑体量?、建筑色彩、建【筑风格与《形式、建《筑高度等要求;【
— (二《。)历:史文化风貌》保护、文物古迹保护!、风景名胜保护、河!湖水:面控制等要求;【
: ? (三》)人防?、防:火,、防爆、《防洪、?防空、防震、防治地!质灾害、环保等要】求;
》 (四【),高压电?力走廊、长》输管线、河道、铁路!、军事?和,国家安?全设施、《大型基础《。。设,施的相?关技术?要求及保护》。控制: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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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五)》城市对外交通要【求包括机场、港【口、铁路、高速【公路等市政工程设】。施要:求;
】。 (六)地下空间!开发利用的相关【技术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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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七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认为有必》。要提出的其》他要:求,
【 第十三条》 规划条件一经【出具:原,则上:不得变?。更确需变更的应当】以控制性详细—规划为?。依据并符合》法律:法规以及相》关,规范的?要求变更内》容不符合控制性【详,细规划?的不予批准
! 规》划条件的《变更应符《合周:围环境要《求和设?施承载?条件不得损害公【共利益不得》损害利害《。关系:人的合法权益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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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规划条件变》更分为核心内—容变更和一》般内容变《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!对城乡?规,划实施或公共—利益产生重大影响、!涉及:土地市场《公平:公正性等的变更【;一:般内容变《更是指核心内容【。变更以外的其他变】更
】 第十五条 规划条!件核:心内容变更主要【包括
】 (一)规划用】。地性质及兼容—。性,的调整包括不同性】。质用地?比例的调《整,;
? (【二)建设用地规模和!用地:红线的调整;—
? 》(三)?绿线、紫线、黄线】、蓝线、道》。路红线的调整;
!。 —(四)风景》。名胜区和规划—特色意图区(因城市!景观、?城市特色、自然和历!史风貌等《需要提出特》殊控制和规划编制】要求的区域)范【围内的建筑高度【调整;
《
: :。 (五)经【营性用地容积率、】绿地率的调整;
】。
, ? (六》)公共设《施配建或市》政设施配《建内容和《规模的?调整
》
《 ,第十六条 规划条】件一般内容变更主】。。要包括
》。 , , (一)地块!建筑密度、》集中绿地、停—车泊位、交通组【织、空间形态、建】筑间:距、建筑《退,界,等的:调整;?。
【 ,(二)风景名胜区和!规划特色意图区范】围外:。的建筑高度》调,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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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】 变更规划》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!合,以下条件之一—
(!一)因城乡规划调整!或者修编《造成:地块发展条件变【化的;
! (二)》因城市基础设施【、公益性公共设施建!设需要导致》已出让用地》的大小及相关—建设条件发生—变化:。的;:
?。 : ?(三)国《家和省的有关—政策发生变化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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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法律》、法规规《。定的其他情》。形
!第十八条 变更【规划条件应当—按,照下:列程序进行》
【 (一)受理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》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!划设:计方案符《合变更?条件的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:。应当予?以受理;不》符合变更《条件的不予受—理并告知理由规【划条:件变:。更申请?报告应详《细说:明建设用《地基本情《况,、变更规划条件的】理由等有关》内容规划设计方案】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!局、建筑《。空间环境《、与周围《用地和建《筑的关系等》内容;
】 (二)论证】和公示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应《当就建设单位或者】个,人,提,。出的:规划设计方》案组织论《。证并公示或者征求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!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!会充分听取》利害关系《人的意见《;
? (三】。)审定一般内容【变更的经《论证和公示无异议】后由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审—定批准;核心内容变!更的:论证和公示》(听证)无异议后】经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!查形成建议方案【后附相关材料报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批【准涉及容积率变更的!还应当报上一—级城乡规《划主:。管部门?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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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公布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将,经依法批《。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!。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!同级:。监察、国土等相【关部门
【
第十九条 !符合以下条》件之一?的容积率变》更,备案采取批前备案】审查方式《变更批?准前须?经上一级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认定:。后方可报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批准
! : :(一)原地》块容积率小于—1.5变更后地块】容,积率大于1.8【的;
【 (二》)原地块《容积:率1.5~2—.0的变更后地块】容积:率大于2.4—的;
【 , (三)原地块容!。。积,率大于2.0的【增幅大于10%;】
《 (四)建筑!总量增加大》于3000平方米;!
— (五)》变,更次:数超过2次
! 其余的容积!。率变更采取批后【备案登记方式应当在!批准之日起》3,0日内报上一级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备案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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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条 容积率变更报!上一级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批前—备案审查时应当提】交下列材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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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容积率》变更备案审查申请】一份:。;
!(二)容积率变更】说明一份《;
? , (—三):拟,。变,更规划设《计方:案成:果书面文件一—份电子文件一份【
《 容积—率变: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!。主管:部,门备案登记》时应当提交下列【材,料
【 ,。 (一)容积率【变更备案报告一份】。;
? (二)!容积率变更批准文件!。一份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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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?)经批准的》规划设计方案—成果书面文件—一份电子文件一【份;
《 》 (四)《容积率?变更:说明一份
【
第—二,十一:条 容积率变更说】明,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
【 (:一)容积率变—更的:依据和?过程;
》 : ? (:二,),容积:率变更?与控制性详》细规划衔接》情,。况其中变更内容涉】及修改?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的应当—说明修?。改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的情况?;
!(三)?容,积率变更前公—示情况以及专家【、公众反《映的主要意见和采】纳,情况:;
!(四)其他需—要说明?。。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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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:十二条 《经审:。批同意规划条—件,变更的建《。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》持有关批准文—件向:城乡规?划,、国土资《源等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!审批或者变》更手续
】 : 涉及补交》出让金的《土地使用权人—或者受让《方,凭审:批文件到国土—资源主管部》门补交土地出让【金签订土地出让合】同补充?。协议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时涉及补交土】地出让金的建设【单位应提《交土地?出让:合,同补充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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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三条 涉及规!划,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!文件、变更理由、变!更依据、调整方【案以:及专家论证意见【。、公示(《听证)材料》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!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!
】第二十四条 可【兼容项目应当依【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!规划条?件中予以明》确凡规划条件未明确!的一律?不允许设置建—设,
— 第二十五条 】可建设用地》范围内?确定为两种以—上,(含两种)用—地性质?并要求独立用—地的建设项目—。规,划条件中须明确【各类:用地:规模(?或者用地比例)和】规划指?标;不要求独立用地!的不同性质建筑可】以结合整体规划布】局统一设置》的可以分《别提出建筑规模(】或者建筑比例)其他!。规划指标在用—地内统?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!种以上(含两—种)规划性质的【按照:规定用地分类—和可兼容范围分【别确定用地》性,质和建?设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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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—条 规?划,条件有关指标计算】口径应?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!有关规范及技术【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!口径统一执》行国家标准建—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!规范(GB/T【50353》-20?05)
】 : ,分期开?发的建设项目—各期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确定的《建筑:面积、?。配套设施面积总和】应与规划设计条【件、建设《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。。确定的容《积率或建筑面积【相符: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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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条 建设—项,目规划审批后城乡规!划,。主,管部门应当对—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】一,致性进行查验;建】设工程竣工后应当】对建设工《程规划条《件一致性进行核【实经查验、核—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!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!建设:。单位或者个人进【行整改整改不到【位的城乡《规,划主管?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!理并不得为其继【续办理后续规—划手续
! 第?二十八条 违规调】。整规划?条件的由《上级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或者同【级政:府撤销其相关—规划:许可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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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对违反—规定调整规划条件】的有关工作》人员按照违》反城乡?规划:责任追?究办法规《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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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条 本办法自颁】布之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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