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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江西省建《设用地规划》条件管理办》法(:试行)
】关于印发《江西:省建:设用地规划》。条件管理办》法,(试:行)等?四个城乡《规划管理规定—的,通知
赣【建规[2《01:1]7号
各市、!县规:划局、建设局(【建委)、城管局【(委)
】 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、江西—省城乡规划条例【等法:律法规?和规章为进一—步规范我省》城乡规划管理—我厅结合实际在广】。泛,征求意见《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!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!管理办法(试行【),、江西?省城乡规《划公开公示办法(】试行:)、江西省建—设,工程: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!定(试行)、—江西省城乡》规划备案办》法(试行)等四个】城乡规划管》理规:定现印发给你们【请认真贯彻执行【
《 在实施过】程中如有意见和建】议请向我厅》城乡规划处》反馈联?系人王建辉;—联系电话及传真07!91-62》22769》
二0一》一年一月《二十一日《
第一条 —为规范建设用地【规划条件管》理维护城《乡规划的权威性和】严肃性提高城乡规】划管: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:、江西省《城乡规?划条例、关于加【强建设用地》容积率管理和监【。督检查的通知—。(建规〔2》00:8〕2?。2,。7号:)、中共江》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!强几个重点领域预】防腐败工作的决定(!赣发[200—9,]13号)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文】件规定结《。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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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? 第二条》 本省辖区内城市】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各类建设用》地规划条《件,的出具、监督管【理以及建设项目【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!规划条件进行变更】的应当按《照本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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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条》 规划条件是—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:对建设项目提出的】规划建设《。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!划,编制和审批的重要】依据
》 : 建设》单位或个人应当按】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确定:的规划?条,件进行开发建设【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不得擅自变》更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确定的【规划:条件
】。 第四条 省住】房和城乡建设—厅负责全省规—划条件的管理—和监督?工作
《 : 市》、,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规划条】件的管理《和监督工作》
— 第五《条 :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以划拨方式提—供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项目经《有关部门批准—、核准?、,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依据控《制性详细规划—确定建设用》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!条,件抄送国《土资: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!决定书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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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?。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以出让方式【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项目由—国土资源《。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提出: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依据控制性详细】。规,划确定建设》用地规划条件
】 ,
第七【。。条 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!。执行规划条件未确】定规划条《件的地块不得出让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!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同—的该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?出让合同无》效转让国有》土地使?。用权转让合同必【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!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!。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!合同中的各项规【划条:件
【 第八条 在【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!或者出让、转让过程!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出具的规《划条件必须严格【依,。据经法定审批—的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符合控制性详细规】划对该地块的控制】要求:
【 城市、镇重—要,地段且已由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或者镇人民政—府制定修建性详细】规划的建《设用地规《划条件还应当—符合:修建性详细规划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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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,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对:同一建设项目在出】。具规划条件、进【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、规划方案审查、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、!建设项目规划核实】过程中应当保持规】划条件的《。连续性、一致性【
】第十条? 拟订规划》条,件应当遵循》下,列原:则
】 (:一)严格执行城乡规!划管理的相》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、:技术规范《以及:国家相关政策的【规定;
— ? :(二)严格以控制性!详细规划为》。依据;
】。 (三)坚【持社会效《益、环境效益和经】济效益相统一;
】
, (四】)坚持统一规划、配!套,建设、改善城市基】础设施条件;
【
》 :(五)坚持合—理用地和节约—、集约用地积极开】发利用地下空—间;
】 :(六)改《善城:市生:态环:境注重城《市景观;《
》 : (:七)保护《历,史,文化:遗产和自然环境;】
》 (八》)对公?。共利益?和利害关《系人的利益不会【产生重大《。不利影?。响;
》 (九)】符合城市防灾、减灾!。要求保障城市安全
!
》 第十一条—。 规划?条件主要包》括以下内容》
【 (一)土》。地使用?要求:包括项目用地性质、!范围、面积》和可兼容《。内容项目用地—包括项目建》设用地和项目建【设用地范围外的【道,路、:绿地等代征用地;】
: 《 (二)》。土地: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!括,容积率、建筑密度;!
— (三)建—筑,控制要?求包括建筑高度、建!筑间距、日》照,时数和建筑退界要求!对裙房?、主体建筑或者沿街!建筑有控制要求【的也应当明确;
】。。
, (【四)道路交通设施要!求包括道路》红线、?交通出?入口方位、停车泊位!和,广,场等涉及立交桥用】地的应当明确用【地控制范围;—涉及轨道《交通用地的》应当明确出入口【和相关设施》的设置?要求;涉及广场【等公共?。开敞空间的应当【在规划条件中—明确用地规模和【方位:要求;涉及》地上或者《地下设施与》周边地区设施—、交通?系统相联系的应当】在规划条《件中予以《明确涉及地块内部】支,路的应?当对支路的线形【、,宽度予以明确;【
— (五)市政设】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!、排水、《燃气、热《力、电?力、电信设》施等:。;
》 , (六)公共】设施配置要》。求包括文《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!育、管?理、社区服》。务设施、应急避【难场所与设施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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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七)绿化配置要【求包括?绿地率、绿地面【积、防?护绿地和《集中:绿地的设置要求;】
: :。 ? (八)附》图,采用110》。00:或,者150《0现状地形图—;附图?应当标?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!、建设用《地范围及代》征用:地范围?、地块坐标及标高、!道路红线坐标及标】高、出入口位置、】建筑界线以及周【围地区的环境与【基础设施《条件
】 第十二条 根】。据用地具体》情况可在规划—条,件中提出以下补充】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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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城】市设计?。要求包括《。建筑体量、建筑色彩!、建筑风格与形式、!建筑高度等要求;】。
? 》。(二)历史文—化风貌保《护、文物古迹保【护、风景名胜保护、!河湖:。。水面控?制等要求;
! 《(三)人《防、防?火、防爆、防洪、防!空、防震、防治【地质灾?害、环保《等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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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四)高》压电力?走廊、长输管线、河!道、铁路、》军事和国家安—全设施、《大,型基:础设施的《。。相关技术要求及【保护控制《要,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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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: (五)城市—对外交通《要,求包括机场、港【口、铁路、高速公路!等市政工《程设施要《求;
! (六)地下空【间开发利《用的相?关技术要求;—
《 ? (七?)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认【为有必要提出的【其他要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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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三条 规划条件一】经出具原则上—不得: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!以控制性详细—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!律法:规以及相关规—范的要求变》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!详细:规划的不予批准
】
: 规划条件!的变更应符合周围】环境要?求和设施承》载,条件不得损害公【共利益不得损—害利害关系人的【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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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】 规划条件》变更分为核心—内容变?更,和,一般内容变》更核心内《容变更是《指,对,城乡规?划实:施,或公共利益产生【重大影响《、涉及土地市场公】平公正性等的变更;!一般内容《变更是指核心内【容变更以外的其【他变更
—
:
第十》五,条 规?划,条件核心《内容:变更主要包括
【
《 (一)规划】用地性?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!括不同性质用地【比例的调整;—
: : (二)建】设,。用,地规模和《。用地红线的调—整;
! (三)绿线—、紫线、黄线—、蓝线、道》。路红:线的调整;
【 , (四)风!景,名,胜区和?规,划特:色意图区(因城【市景观、城市特色、!自,然和:历史风貌等需要【提出特殊控制—和规划?编制要求的区域)范!围内的?建筑高?。度,调整;
》 , ? (五)经营【性用地容积率—、绿:地,率的调整;
】 : (六)公【共设施配《建或市政设施配建】内,容和规模《的调整
—
第—十六条 《规划条件一般内容】变更主要包》括
? ,。。 , (一)地】块建筑密度、集中】绿地、停车泊位【、交通?组织、?空间形态、建筑间距!、建:筑退界?等的调整;》
(!二)风景名胜区【和规划特色意—图区范围外的建筑】高,度调整
《
第十!七,条 变?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!。必须符合《以下条?。件之:。一
— (一》)因城乡规》划调整或者修编【造成地块发展—条件变化的;
! 》。(,二)因城市基础设】施、公益性公共【设施建设需》要导致已出让用【地的大小《及相:关建设条《件,发生变?化的:;
【 (三)国家和省!的有关政策发生【变化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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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四)法律、法规规】。。定的其他情形
【
》 第十八条 【变更规划《条件应?当按照下列程—序进行?
【 (一)受》理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提出申请报》告和规划设计—方案符?合变更条件的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?门应当予以受理;】不符合变更条—件的不予受》理并告?。知理由规划条件变】更申请报《告,应详细说明建设用】地基本?情,况,、变更?规,划条件的理》。由等有关《内容: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!。用地总平《面布局、建筑空【间环境、与周围用】地和建筑的关—系等内容;
—
《 ?(二)论证》和公示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就建设单位—或者个?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!。案组织?论证并公《示或者征《求利害关系》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!。当,组织听证会充分听】。取利害关系人—的意见;《
》 (三)审【定一般内容变—更的经论证》和公:。示无异议后由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审定批】。准;核心内容变【更的论证和公示(】听证)无异议—后经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审》查形成建议方案后】附相关材料报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批准涉及《容积率变更》的还应当报上一【级城乡规《划,主管:部门备案;》。
【。。 (:四)公布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将经依法批】。准的: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!以公布同时》通报同级监察、国土!等相关部门
】
第十九】条 符合以下条件】之一的容积率变更】。。备案采取批前备案审!查方式变更》批准前须经上—一级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!后方可报《城,市、县人《。民政府批准
—。
—。 (一)原地—块容积?率小于1.5变更后!地块:容积率?大于1.8的;【
: —(,二)原地块容积率1!.5~2.0的【变更后地《块容积率大于—2.4的;
! (三)原】地块容积率大于2.!0的增幅大于10%!;
》 (四)【建筑总量增加—大于30《00:平方米;
— (五)!变更:次数超过2次
【
》 其余的容积率变!更采取批后备案登】记方式应当在批准之!日,。起30日内》报上一级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
!
》 第二十条 容】积率变更报上—一级城乡《。规划主管部门批前】备案审查《时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
》 (一)】容积:率变:更备案审《查申:请一份;
》
,。 : (二)容积!率变更说明一—份;
《 —。(三)拟变更规划设!计方案成果》书面:文件:一份电子文件一份】
: 容积】率变更报上一级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备案登记时应当提】。交下列?。材料:。
【 (一)容积率变】。更备案报《告,。一份;
! (二)》。容积率变更批—准文:件一份;
【。 (三【)经批准的规—划设:计方案成《果书面文件一份电】子文件一份;
【
【(四)容积率变更说!明一份
】
第二》十一条 容积—率变更说明》应当包括下列—内,容
《 《 (一)《容积率变更的依据和!过程;
《
(】二)容积率变更与控!制性详细规》划,衔接情况其中—。变更内容涉》。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!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控!制,性详细规划》的情况;
》
《 (三)容积】率变更前公示情况以!及专:家、公众反》映的主要意》见和采纳《情况;?
》 , (四)其他需要!说明:的问题?
】第二十二《条 经审批同意规】划条件变更》的,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应当持有关【批准文件向城乡规】划、国土资源等主】。管,部门申请办》理相关许可审—批或者变《更手续?
【 涉及补交出让【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!者受让方凭审—。。。批文件到国土资源】主,管,部门补交土地出让】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!补充协议《核,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时】涉及补交土地—出让金的建设单位】应提:交,。土,地出让?合同补充协议
】
》 第二十三条 涉】及规划条件变—更的相关批》准文件、变更理【由、变更依据、【调整方案以及专【家论证意见、公示】。。(听证)材料—等应当按照法律法】规,的规:定进:行存:档备查
【
第二—十四条 可兼容【项目应当《依据: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在:规划条件中予以【明确凡规划》条件:未明确的一》律不允许设置—建设
《 :
? 第二十五》条 可?建,设,用,地范围内《确定为两种》以,上(含?两种)?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!用地的建设项目规】划条件中《须明确各《类用地规模》(或者用地比例【)和规划《指标;不要求—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!建筑可?以结合整《体规划布《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!别提出建筑规—模(或者建筑比例】)其他规划》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!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!上(含两种》)规:划,性质的按《照规定用地分类【和可兼容范围分【。别确定用《。地,。性质和建设规模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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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。十六:条 规划条件有关】指标计算口径应当】执行:。国家标准和》省,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!建筑面积《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!国家标准建筑工程】建,筑面积计《算规范(G》B/:T50353—-200《5)
》 分—。期开:发的建设项》。目各期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。可证确定的建—筑面:积、配套设》。施,面积总和应与规划设!。计条件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?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!建筑面积相符—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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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。建,设,。项目规划审批后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!件一致性进行查验;!建设工程竣》工后应当对建设工】程规划条《件一致?性进行核实经—查验、核实发现与】规划:条件不一致的应当】书面要求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进行整】改整:改不到位的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进行处理并不得为】其继续办理后续规】划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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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八条 违规调整规划!。条件的由上级—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!政府撤销其相关规】划许可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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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违反规定调整!。规划条件《的,有关工作人员按【照违反城《乡,规,划责任?追,究办法规定执行【
》。
第】二十九条 本办法!自颁布之日》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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