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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【省建设?用地规划《条件管理《办法(试《行)
关】于印发江西》省建设用《地,规划条件管理办法】(试行)《等四:个城:乡规划管理规定【的通知
— 赣建规[2—01:1,]7号
各市【、县规划局》、建设局(建—委)、?城管局(委)—
— 根?据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城乡规划法、江西!省城乡规《划条例?等法:律法规和规章为进】一步规范我》省城乡规划管—理我厅结合实际在广!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!制定了?江西省?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!理办法?(,试行:)、江西省城—。乡规划公开公示【办法:(试行)、江西【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管理规定(试】行)、?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!办法(试行)—等,四个城乡规划—管理规定《现印发?给你们请认真—贯彻执行
【。 在实【施过程中如有意【见和建议请向—。我厅城乡规划处反】馈联系人王建—辉;联系电》话及传真07—91-62》22769
【二0一一年一月【二十:一日
第一条 为!规范:建设用地《规划条件《管理维护《城乡规划的权威【性和严肃性提—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!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,规,划,法、江?西省城乡规》划条例、关于加【强建设用地容积率】管,理和监督检》查的通?知(建规〔》20:0,8〕227号—)、中共江》西省:委关于进一步加【强几个?重,点领域预防腐—败,工,作,。。的决定(《赣发[2009【]1:。3号)等法律—、法规和文件规定结!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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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本省》辖区内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的各】类建设用《。地规划条件的出具】、监督管理以及【建设项目《全部: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核发之前确需—。对规划条件进行【变更的应当按照本】规,。定执:行
【 第三《条 规划条件是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!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!。建设要?求,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!制和审批的重—。要依据
! 建?设单位或个人应【当按照?城乡规?。。划主管?部门:确定的?规划: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确定的【规划条?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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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省住!房和城乡《建设厅负责全省规】划条件的管》理和监督工作—。
《。 市》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!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!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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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在城!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划!拨方式?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项目经—有关部门批准、核】准、备案后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依据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!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并《。。将规:划条件抄送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!划拨决定书的组【成部分
! :第,六条 ?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以出让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的项目由《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向城》乡,规划主?管部门?提出申请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依据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确定建【设用地规《。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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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。 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必须严格执【行规划条件》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!。块不得出让》国有土?地,使,用,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,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:合同无?效转让国《有土地?使,用权:转让:合同必须附》有原出让合》同,中的各项规划—要求及附图并—不得改变《原出让合《同中:的各项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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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在建》设,用地使用《权划拨或者出让、转!让,过程中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!须,严格依据《。经,法定审批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!合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对该地块《的,控制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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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? 城市、镇重【要地:段,且已由?城乡规?划主管?部,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!定修建性详细规划】的建:。设用:地规划?。条件还应《当符合?修建: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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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对同《一建设项目在出【具规划条件、进【行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、规【划方案审查、建设工!程,规划:许可、建设项目规】划核实过程中—应当:保持规划《条件:的连续性、一致性】
【 第十条 》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!循下列原则
【 : (》一)严格执行城【。乡规:划管理的相》关法:律,、,法规、规章、技术】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!策,的规定;
】 : (二)严格以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为依据;
— —(三)坚持》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!和经济?效益相统一;
! (四【)坚持统一规划、配!套建:设、改善城》。市基础设施》条件:;
《 《。 ,(五)坚《持合理用地和节约】、集约?用地积极开发利【用地下?空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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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(六—)改善城市生态【环境:注重城?市景观;
— (七】。)保护历史》文化遗产《和自:。然环境;
!。 (《八)对?公共利益和利害关】系人的利益不会产】生重大不利影响;】
— (九)》符合城市防灾—、减灾要求保障城】市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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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一条 规划条】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!
? 《 (一)土》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!用地性?质,、范围、《面积和可兼容—内容项目用地—包,括项目建《设用地和项目—建设用地范》围外的道路、绿【地等代征用地;
!。 (【二,)土地?开,发,。利用强度《要求包括容》积率、建筑密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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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建筑】控制要求包括—建筑高度、建—筑间距、日照时数】和建筑退界要求对裙!房、主体建筑或者】沿街建筑《有控制要求的也【应当明确《;
—。 (四》)道路交通设施要】求包括道路红线、交!通出入口方》位、停?车泊位和广场等【涉,及立交?桥,用地的?应当明确用地控制】范围;涉及》轨道交通用》。地的应当明》。确出入口和相关【设施的设置要求;】涉及: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!。。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!明确用?地规模和方位要求】。;涉及地上或者地】下,设施与周边地—区,设施、交通系统相】联系的?应当在?。规划:条件中?予以明确《涉及地块内部—支路的应当对支【路的线?形、宽?度,予以明确;
【 , (五)市!。。政设施配置要求【包括给水《、排水、燃气、【热力、电力、电【信设施等;
】 : (六)公【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!文化、教育》、卫生、体育、管理!、社区服务》设施、应急避—难场所?与设施等;
】 (七)绿!化配置要求包—。括绿地率《、绿地面积》、防:护绿地和《集中绿地的设置要】求;:
》。。 (八)附图采!用1100》0或者1500现】状地:形图;附图应当【标明地?块的区位与现状【、建设用地范围及代!征,用地范围、地块【坐标及标高、道路红!线坐标及《标高、出入口位置、!。建筑界线以及—。周围地区的环境【与基础设《施条件
! 第十二条 根据!用地具体《情况可在《规划条件《中提出以下》补充要求
【 (—一)城市《设计要求包括建筑】体量、建筑》色彩、建筑风格与】形式:、,建筑高度等要—求;
【 ?(二:),历史:文,化,风貌保护、文物古迹!保护、?风景名胜保护—、,河湖水面控制等【要求;
》 》 (三)《人防、防火、—防爆、防《洪,、防空、防震、【防治地质灾害—、,环保等要求;—
《 , : (四)《高,压电力走廊、长输管!线、河道、铁路、军!事和国?家安:全设施、大》型基础设施的相【关技术要求及保护】控制:要求;
【 ? (五)城市对外】交通要求《包括:机场、港口、铁【。。路、高速公路等【市政:工程设施要求;【
: , (六)地!下空:间,开发利用的相关【技术要求《;
》 《(,七)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认为有必要提】出的其他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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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,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!。原则上不《得变更确需变—。更的应当以控—制性详?细规划为依据并【符合:法律法规以》及相关规范的要【求变更内容》不符合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的不予批》准
— 规划条件的】变更应符《合周:。。围环境要求和设【施,承载条件不》得,损,害公共?。利益不得损害利害】关系人?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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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?规划条件变》。。更分为?核心内容变更—和一般内容变更【核心内容变》更是指对城乡规【划,。实施或公共利—。益产生重大影响、涉!及土地市场公平【公正性?等的变更;》一般:内容:变更是指《核心内容变》更以外的其他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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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规划条件核心内】容变更主《要包括
! :(一:)规划用地性质及兼!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!性质用地比》。例的:调整:。;
《 : , (二)建设【用地规模和用—地红:线的调整;
】 (三【)绿线、紫》线、黄线《、蓝:线、道路《。红线的调《整;
—。 (》。四)风?景名胜区《和规划特色意图区】(因:城市景观、》城,市特色、自然和历】史风:貌等需要提》出特:。。殊控制和规划编制要!求的区域)范—围内的建《筑高:度,调整;
!。 (五)经—营性用地容积率、】绿地率的调整—;
? 》 (:六)公?共设:施配建或《市政:设施配建内容和【规模:的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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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规!。划条件一般内容变】更主要包括
】 : , (一)地块【。建筑密度、集中绿地!、停车泊《位、交通组织、【空间形态、》建筑间距、建—筑退界等《的调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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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风景名胜!区和规划特色意图】区范围?外的建筑高度—调整
! 第十七条 变更规!划,条件核心内容必【。须符:。合,以下条件之一
! ?。 (一)因城【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!造成:地,块发展条件变化的;!
】(二)因城》市基础设施、公益性!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!致已:。出让用地的大小【及相关建《设条件发生变化的;!
【 (三)国家和省的!有关政策发生变【化的;
】 (四)法【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?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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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变更】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!列程序进行
】。 (一【。),受理建设单位—。或者个人向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!告和规划设计—方案符?合变更?条件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予以受《理;不符合变更条件!的不予受《理并告知《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!请报:告应详细说明建【设用地基本情况、】变更规?划条件?的理:由等:有关:内容规划设计方案】应表明用地总平【面布局?、建筑?空间环?境,。、与周围用地和【建筑的关系等内【容;
! (二)论证和【公示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!。设,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!规,划设计方案》组织论证《并公:。。示或者征《。求利: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!时还应当组织听【。证会:充分听取《利害关系人的—意见;
】 (《三)审定一般内容】变更的经论证和公】示无异议后由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?。定,批准;核心》内容变更的论证和】公示(听证)—无异议后经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审查—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!。关,材料报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批准】涉及:容积率变更的还应】当报上一级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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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【四):公布: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将《。经依法批准》的规划?条件变?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!通,。报同:级监察、国》土等相?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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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: 符合以下条件【之,一的容积《率变更备《案采取?批前备?案审查方式变更批准!前须经上一》级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审:查同意认定后方【。可报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。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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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一》)原地块容积率【小于1.5》变更后?地块容?积率大于1.—8的;
【 (二)【原地块容积率1.5!~2.0的变更后】。地块容积率》大于2.《4的;?
》 ,。 :(三)原地块容【积率大于2.0的】增幅大于10%;】
》 (四)建筑】总量增加大》。。于3000》平方米;
】 (五—)变更次《数,超,过2次
! 其余的容—积率变更采取批后备!案登记方式》应当:在批准之日起30】日,内报上一级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备—案登记
》
第二十!条 容积率变—更报上一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批前备案审查时】应当提交《下列材料
》
: (—一)容积率变更备】案审查申请》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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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容积!率变更说明一份;
!。
: : , (三)拟变更】规,划设计方案》成果书面文件一【份电子文件一份
】
》 容积率变更【报上一级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!列材:料,
(!一):容积:率变更备案》报,。告,一份:;,
? ? (二)容积【率变更?批准文件一份—;
《 : (三)经批准!的规划设计方—案成:果书面文件》一份电子文件一份】;
— (四)容积】率变更?说明一份《
第!二十一条 》容积:。。率变更说明》应当包?括下列内《容
— (一)—容积:率,变更的依《据和过程;
【 (二)!。容积率变更与控制性!详细规划衔接情况其!中变更内《容涉及修改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应【当说明?修改:控,制性详细规》划的情况《;
? —(三)容积率—变更:前公:示情况?以及专家、公众反映!的,主要:意见和采《纳情况;
! : ,(四)其他需要说】。明的问?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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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二十二条》 经审批同意规划】条件变?更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持有关批准文件【向城乡?规划、国土资—源等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相关》许可审?批,或者变更《手续
》 : 涉及补—交出让金的土地【使用权?人或者?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!国,土资源?主管部门补》交土地出《让,金签订土地出让【合同补充协议核发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时涉及补【交土地出《让金的建设单—位应:提交土地出让合同】补充协议《
第!二十三条《 涉及?规,划条件?变更的相关》批准文件、变更理由!、变:更依据、《调整方案以及—专,家论证意见、公【示(听证)材料【等应当按照》法律法规的》规定进?行存档备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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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?条 可兼容项目应当!依据:控制性?详细规划在规划条】件中:予,以明确凡规划条件】未明确的一律不【允许设置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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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可,建设用?。地范围内确定—为两种以上(含【两种)?用地性质并要—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!目规划条件中须明】确各类用地规模(或!者用地比例)和规划!指标;不要求独立】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!可以结?合整体规《。划布:。局统一?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!建筑规?模(或者建》筑比例)其》他规划指《标在用地内统—一,平衡单体《建筑为两种以上(】含两:种)规划性质的【按照:规定用?地,分类和可兼容范【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!和建设?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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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! 规划条件有关指】。标计算口径应当执】行国家?标准和省有关规范】及技术?。标准建?筑面积的《计算口径统》一执行国家标准建】筑,工程建筑面》积计算规范(—GB/T5》03:53-20》05)
— 分期【开发的建设项—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确定的—建筑面积、配套设】施面积总和应与【规划设计条件、【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确定的容》积率或建筑面积【相符: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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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七:。。条 建设项目—规划:审批后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建设工程规划条】。件,一,致性进行查》验;建设工程竣【工后应当对建设工】程,规划条?件一致性进行—。核实经查验、核实发!现,与规:划,条件不一致》的应当书面要求【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进行《整改整改不到—位的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依法进行处理【并,不得为其《继续办?理后:续规划手续》
第!二十八条 》违,规调整规划条—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!府撤销其相关—规划许可审批—
对!违,反规定调整规划【条件的有关工作人】。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!责任追究《办法规?定执行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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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九条 本办!法自颁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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