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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!划条:件管理办法(—试,行) 【关于印发江》西,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!管理办?法(试行)等—四个城乡规划—管理规定的》通知 —赣建规[《2011]7号 !各市、县规划局【、建设局(》建委)、城管—局(委)  !   根据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《、江西省城》乡规划条《例等法律法规和规】章为进一步规范我】省,城乡规?。划管:理我厅结合》实际在广泛》征求意见《的基础上制定了江】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!件管理办法(试行】。)、:江西省城乡规划公】开公示办法(试行】)、江西省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管理规定(试行!)、江西省城—乡规划备案办法(】试,。行)等四个城—乡规划管理规—。定现:印发给你们》请认:真贯彻执行 】    《 在实施过程中如】。有意见和建议请【向我厅城乡规划处】反馈联系人王建【辉;联系电话及传真!0791-》622?2769《 , 二0一一年一月二!十,一日 第一—。条 为规范建设用】地规划条《件管理维《。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!和严肃性提高—城乡规划管理—水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、江》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、关于加强【建设用地容》积率管理和监—督检查的通知(建规!〔2008〕227!。号):、中共江西》省委关于《进,一步加强几个重【点领域?预防腐?败,工作的决定(赣发】[2009]13号!)等法律《、法规和文》件规定结《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!法    ! 《 第二条 —本省辖区内城市、】镇规划区内的—各类建设用地规划】条件的出《具、监?督管:理以及建设项目【全部建?设,工,程,。规划许可《证核发之前确需对】规划条件《进行变更《的,应当按照本规—定执行 — : 第三条 规】。划,。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对建设项—目提: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!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编制》和审批的重要依【据 ?     建设】单位或个人应当按】照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》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!开发建?设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确,定,的规划条《件, 第!。四条 ?省住房?和城乡?建设:厅负责全省规划条】件的管理和监督【工作 》     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本《行政区?域内规划条件的【管理和监督》工作 《 第【五条 在城》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划!拨,方式提?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项目—经有:关部门批准》。、核准、《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!规划确定建设用地】规划条件并将—规划条件抄》送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!划,拨决:定书的?。。。组成部分 】 《。第六条 在城市【、镇规划区内以【出让:方式提供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项目由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向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出申请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依据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确定建设用地规【划条件 【。 第七—条 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?让必须严格执—行规划条件未确定】规划条件的地—块不得出让》。国,有土地使《用权规划条件—未纳入?国,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的》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?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!用权转让合》同必须附有原出让】合同中的各》项规划?要求及附图》并不得改变》原出:让,合同中?的各项规划条件 】 ? 《第,八条 ?在建设用地》使用:权划拨?或者:出让、转让过程【中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出?具的:规划条件必须严【。。格依:据经法?定审批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符合【控制:性详:细规划对《该地块的控制要求】 ,     城】市、镇重要》地段且?已由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或者?镇人民政府制—定修建?性详细规划的—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还应当符合【修建:性详:细规划 【 第九条 】城乡:规划:主,管,部门:对,同一建设项目—在出具规划条件、】进行建?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、规划方案审查、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、建设项—目规划核实》过,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!件的连?续性:、一致性 — 第【。十条 拟订规划条件!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】。。  》。  : (一)严格执【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!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、技术【规范以及国》。。家相关?政策的规定》。;,    【。 (二)严格以【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。为依据; 【 ,    《(三)坚持社会【效益、环境效益和经!。济,效,益相:统一:;, : : , ,  (四)坚持【。统一规划、配—套建设?、改善城《市基础设施条件;】。  》。   (五)—坚持合理用地和节】约,、集约用地》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!间;    ! (:六)改善城市—生态环境《注重城市景观; !  ?   ?(七)保护》历史文化遗》产和自然环境; 】     (八!)对公共《利益和利害关—系人的?利益不会产生重【大不利影响; !。  :   (九)符合】城市防灾、减灾要求!。。。。保障城市安全 ! : 第十一—条 规划条》件主要包《。。括以下内容 】     》(,一):。土地使用要》求包括项目用地性】质、:范围、面积和可【兼容内容项目用【地,包括项目《建设用地和项目建】设用地范《。围,外的道路、绿地【等代征用地; 】 ,     (—二)土地开》发利用?强度要求包》括容积率、建筑密度!;     !(,三)建筑控》制要求包《括建筑高度、建【筑间距、日照时【数和建筑退界要求】对,裙房、主《体建筑或者沿街【建,筑有控制要求的也】应当明确《。;  —   (《四,)道路交通设施要求!。包括:道路红线、交通出】入口方位、停—车泊:位和广场等涉—及立交桥用地的应当!。明确用地控制范围】;涉及轨道交通【用地:的应当明《确出入口和》相关设施的》。设置:要求;?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!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!件中明?确用地规《。模和方位要求;涉及!。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!。周边地?区,设施、交通系—统相联系的应当【在,规划条件中予—以明确涉《及地块内部》支路:的应当?对,支路的?线形、宽度予以明】确;    ! (五)《市政设施配置要【求包括给水、排水】、,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】。、电:信设施等;》     】(六:)公共设施配—置要求包括文—化、教育、》卫生、体育、管理】、社区服务》。设施:、应急避难场所【与设施等; — :   ?  (七)绿化配】置要求包《括,绿地率、绿》地面积、防护—。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!置要:求;  【 ,。 , (八)附图采用1!1000或者15】00现状地形图【;附:图应当标明地块的】区位:与现状、建设用地范!围及代征用地范【围、地块坐标及【标高、?道路红?。线坐标及《标,高、出入口》。位置:。、建筑?界线以及周围—地区的环境与—基础设施条件— — :第十二条 根—据用地具体》情况:。可在规?划条:件,中,提出以下补充—要求 》     》(一)城市设计要求!包括建筑体量、【建筑色彩、建筑【风格与形《式、建筑高》度等要求; 【   《  (二)历—史文化风《。貌,。保护、文《物古迹保《护、风景名胜保护】。、河湖水面控—制等要求; 【  ?   (三》)人防?、防:火、防爆《、防洪、防空—、防:震、防治地质灾害、!环保等要求; !   ?  (四《)高:压电:力走廊?、长输管线、河道、!铁路、军事和—国家安全设施—、大型?基础设施《的相关技术》要求及保护控制要】求;    ! ,。(,五):城市对外《交通要求《包括机场、港口、】铁路、高速》公路等市《政工:程设施要《求; 《 :。  :  (六)地下【空间:。开,发利用的相》关技术要求; 】。 ,  :   (七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认,为有必要提出的其】他要求 【 第》十三条 规划—条,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!得变更确《需变更的《应当:。以控:制,性详细规划为依据】并,符合法?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!的要:求变更内容不符合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不,予批准   !  规划《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!。围环境?要求和?设施:承,。载条件不得损害公】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!关系人的《合法权益 — : 第十四条 !规划条件变更分【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!般内容变更》核心:内容变更《是指对城乡规划【实施或公共利—益产生重大影响、涉!及土地市场公—。平公正性等的变更;!一般内?容变更是《指核心内《容,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! 《 第十五条 !规划条件核心—内容:变更主?要包括  】   (一》)规:划用地性质及兼【容性的调整包括【不同性?质用地?比例的调《整,;   【  (二《)建设用地》规,模和用地红》线的调整; !    (三—)绿线、紫》线、黄?线、蓝?线、道?路红线的《调整:;     !(四)风《。景名胜区和规划【特色意图区(—因城市景观、城市】特色、自然和历史】风貌等需要》提出特殊控》。。制和规划编》制要求的区域)范围!内的建筑《高度调?整; 》     (五【)经营?性用:地容积率、》绿地率的调》整; ?  《   (六)公【共设: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!建,内容和?规模的调整 】 第—十六: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!容变更主要包括 !    》 (一)地》块建筑密度、集中】绿地、停车泊位【、交通组织、空间形!态、建筑间距、【建筑退界《等的调整;》  》  : (二)《风景名胜《区和规划特》色意图区范》围外的建筑》高度调?。整 》 第十七条 !。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!容必须符合以—下条件之一 —。 :     》(一)因城乡—规划调整或者修【编造成地块》发展条件变化—的;   】  (二)因城市】基,础设施、公益—性公共设《施建设需要导致已】出让用地的》大小及相关建设条】件发生变化的;【   —  (三)国家【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!变化的;  ! ,  (四)法律、法!规规:定的其他情形— ? 》第十八条 变更规划!条件应当按照下列】。程序:进行   】。  (一)受理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向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申《请报告和《。规划设计方案符【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!受理;?不符合变更条—件的不?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!划,条件变更申请—报告应详细说明建】设用:地基本情况、变更】规划条?件的: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!设计方案应表明【用地总平面》。布局、建筑空间环境!、与周围用地和建】筑的关?系,等内容; 》     (】二)论证和公示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应当就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》。提出的规划设计【方案组?织论证?并公示或者》。。。征求利害关系人的】意见必?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!会充分听取利害【关,系人的意见; ! ,    (》三):审定一般内容变更】的经论证和》。公,示无异?议后由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审定批准;核—心内容变更的论【证和公示(听—证)无异《议,后经城乡《。。规划:主管部门审查—形成建议方案—后,附相关材料报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批准涉及容【积率:变更的还应当报上一!级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备案;—    【。。 ,(四:)公布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将经依法批准—的规划条件变—更情况予以公—布同时?通报同级监察—。、国土等相关部门 ! 【第十九条 符合以】下条件之《一的容积率》变更备案采取批前】备案审?查方:式变更批准前须经】上一级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。审查同意认定后【方可报城市、县【人,民政府?。批准 》     (—一)原地块容积率小!于1.5《变更后地块》容积率大于1—.8的;《。     (!二)原地块容积【率1.?5~2?.0的变更后—地块:容积率大于2.4的!;,     (!三)原地块容积【率大于2.0的增幅!大于10%; 】  ?   (四)建【筑总量?增加大于《3,000平方》米; 》     (五)变!更次数?超过2次《     其!余的容积率》变更采?取批后备案》登记方式应当在批】准之日起30日内报!。上一级城《乡规:划主:。管部门备案》登记 ! 第二十条 —容积率变更报上一级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批前备案审】查时:应当:提交下列材料 !     (一【。),容积率变更》备案审查申请一【份;  【   ?(二)容积》率变更?说明一份; !。    《(三)拟变更—规划设计《方案成果书面文件】一份电子文件一【。份, 《    容积率变更!报,上一级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备案登记时【应当提交下列材【料    】 (一)容积率变】更备案报告一—份; 》     》(二)容积率变【更批:准文件一份;— ?     (三【)经批准的规划设计!方案成果《书面文件一份电子】文件一份; 【 ,     (—四)容积《率,变更:说,明一份 》 第二】十一条 容》积率变更说明应【当,包括下列内》容  —   (一)容积】率变:更的依据和过程;】 ?    《 (二)《容积率变更与控【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情!况其中变更内容涉及!修改控制性详—。细规划的应当说【明,修改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情况; 】 :    (三)【容积率变更前公示情!况以及?专,家、公?众反映?的主要?意见和采纳情—况;: :    》 (:四)其他需要说明的!问题 ? 第二!十二条 《。经,审批同意《规划条?件变更的建》设单位?或者个人《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!。向城乡规划、国土】资源: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相关许可《审批或者《变,更手续 《     【涉及补交出让—金的土地使用权【人或者受让方凭审】批文件到国土资【源主管?部门:补交土地出》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!同,。补充: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。时涉及补交土—地出让金的建设【单位应提交》土地出让合同—。补充:协议 《 第【二十三?条 涉及规》划条件变《。更的相关批》。准文件、《变更:理由、变更依据、】调,。整方案以及》专家论?证意见、公》示,(听证)材料—等应当按照法律【法规的规定进行存】档备查 ! 第二《十四条? 可兼?容,。项目应当依据—控制性详细规划在】规划条件中予—以明:确凡规划条件未明】确的一律不允许【。设,置建:设 】 第二十《五条 ?可建设?用地:范围内确定为两【种以上(《含两种)《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!用,地,的建设项目规划条】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!规模(或者用—。地比例)和规—划指标;不要求独】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!筑可:以结合?。整体规?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!以分别?提出建?筑规模(《或者建筑比例—)其他规《划指:标在用?。。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!筑为两?种以上(《。含两种)规划性质】的按照?规定用地《。分类和可《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!地性质和《建,。设,规模 — , 第二》十六条 规》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!口径应当执行国家】标准和省有关规范】及技术标准建筑【面,积的计算《口径统一《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!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!(GB/T503】5,3-2005) ! :    分期—开,发,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确:。定的建筑面积、【配套设施面》积总和应《与,规划设计条件、建设!用,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!容积率或建筑面【积相:符合: 】第二十七《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!批后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,应,当,对,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!致性进行查验—;建设工程竣工后】应当对建《设工程规划条—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!查验、核实》发现与规划条—件不一致的应当【。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!者,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!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依》法进行处理并不得】为其继续《办理后?续规划手续 【 第二】。十八条 违》规调整规划条—件的由上级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!相关规划许可—审批    ! 对违反规定—调整: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!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!划责任追究办法规】定执行 《 :   ? 第二十!九,条 本办法自颁】布之:日起施行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