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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!建设用地规划条件】管理办法(试—行,) —关于印发江》。西省建设用地—规划条件管理—办,法(试行《)等四个《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!通知 赣建】规[2011—]7号? 各市、》县规:划局、建设局—(建委)、城管局(!委) —    根》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:规划法、江》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等?法律法规和规—章为进一步规范我】省城乡?。规划管理我》厅结合实际在广泛征!求意见的《基,础上制定《了江西省建》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!办法(?试行)、《江西省城乡》规划公开公示办法】。(试行)、江西【省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管理规定(】试,行):、江:西省城乡规划备案】办法(试行)—等四: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!现,印发给?你们请认真贯彻【执行  【   在实施过程中!如,有意见和建议请向】我厅城乡规划—。处反馈联系人王建】辉;联系电话及传】真079《1-622276】。9 ?二0一一《年一月二十一日 】。 第:一条 ?为规范建设》。用地规划条件管【。。理维护?城乡规划的权威【性和严肃性》。提高城乡《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法、江【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、关于加强【。建设用地《容积率管理和—监督检查的》通知(建规〔20】08〕2《27号)、中共江】西省委关于》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!领域:预防腐?败工作的决定(赣发![2009]13】号)等法律、法【规和文件规定结合】本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 】  ?  !第二条? ,本省辖区内城—市、镇规划区内【的各类建设用地【规划条件的》出具、监《督管理?以及建设项》目全部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核发】之,前确需对规划—条件:进行:变更的?。应,当按照本规》定执行 《 第】三条 规划条件【是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对建【设项目提出的规【划建设要求是修【建性详细《规划编制和审批的】重要依据 【  :。 ,  :建设单位或个人应】当按照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确定《的规划条件进—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城乡规划《。主管: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!。。 — 第四条 —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厅负《责全省规划条件【的,管理和?监督工作  !。   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!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! , 》 第五条 在—城市:、镇规划区》内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准、核准、备案后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!规划确?定,建设用地规》。划条件并将规划【条件抄送《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作为划—拨决定书的组成【。部分 【 : 第:六条 在城》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:使用权的项目由【国土资源主管—。部门向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提出申请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依据控制】性详细规《。划确定建《设用地?。规划条件 】 第七条【。 国有土地》使用权?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!划条件未确定规【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!让国:有,。土地:使用: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!有土地?使用权?出让合?同的该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》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!地使用权转让—。合同:必须附有原》出让合同《中的各项规划—要,求及附图并不—得,改变原?出让合同《。中的各?项规划条件 — ,。 , 第—八条: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!。划拨或?者出让、《转让过程中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!具的:规划条件《。必须严格依》据经法定《。审批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符】合控制?性详细规《划对该地块的控制】要求 》    《 ,城市、镇重要—地段且已由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或【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!建性详细规划的【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!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!规划 — 第九条【 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对同【一建设项《目在出具规》划条件、进行建设用!地规划?许可、规划》方案审查、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、,。建,设项目规划核实【过程:。中应:。当保:持规划?条件的连续》性、一致性 — 》 第十条》 拟: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!下列原则 》   》  (一)严格执】。行城:乡规划管理的相关】法律、?法规:、规:章、技?术规范以及国家相】关政:策的规?。定;:     】(二)严格以控制性!详细规划为依据; !   》  (三)坚—持社会效益、环境效!。益和经济效益—相统一; —     (【四)坚持统一规划、!配套建设《、改善城《市基础设施条件【; 》 ,   (五)坚持合!理用地?。和节约、集约用【。地积极开发利用地】下空间; 》     (六!)改:善城市生态环境【注重城市景观; 】  《   (七)保护】历史: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!;  — ,。  (八)对公【共利益和利害关【系人的利益》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!响; 》。     》(九)符合城市防】灾,、减:灾要求?保障城市《安全 ! 第十一条》 规划条件主要【包,括以下内容 】     (一)土!地使用?要求包?括项:目用地性质、范围、!面积和?可兼容内容项目用地!包括:项目建设用地和项目!。建设用地范》围外的道路、绿地】等代征用《地;   】  :(二)?土地开?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!容积率、建筑密【度; —。    (三)建】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!高,度、:建筑间距、日照【时数和?建筑退界要》求对裙房、主体建】筑或者沿街建筑有】控制要?求的也应当明确【;  —   ?。(四)?道路交通设施要【求包括道路红线、】交通出入口方位【、停车泊《位和广场等》涉及立交桥用—地的应当明确—。。。用地控制范围;【涉及轨道《交,通,用地的应当》明确出入口》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!求;涉及广》场等公共开敞空间】的,应当在?规划: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!和,。方位要?求;涉及《地,上或者地下设—施与周边地区设施】、,。交通系统相联系的】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!以明确涉及》地块内部支》路的:应当对?。支路的?线,形、宽度予以明确;! , :。     (五)】市政设施《配置要求包括—给水:、排水、燃气、【热力、电力、电【信,设施等; 》     (六!)公共设施配置要求!包括文化、》教育、卫生、体育】、管理、社区—服务设?施、:应急:避难场所《与设施?等;:     】(七)绿化配—置要求包括绿—地,率、绿地面》。积、防?护绿地和集中—绿地的设置》要求; 》     (八)!附图采?。用11000或【者,1,500现状地形图;!附图应当标明地块】的区位与现状、建】设用地范围及代征】。。用地范围《、地块坐标及标高】、道路红线坐标及标!。高、出入口位置【、建筑界线》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!与基础设施条件【。 【 第十二条 —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!在规划?条件中?提出:以下:。补充:要求 《 ,     》。(一)城市设计要求!包括建筑体量—、建筑色《。彩、建筑《风格:与形式?、建筑高《度等要求; —  《 ,  (二)历史文】化,风貌保护、文物【古迹:保护、风景》名胜:保护、河湖水面【控制等要求;—    【 (三)《人防:、防火、防爆—、,防洪、?防空、防震、防治】地质灾害、环保等要!求; —    (四)【高压电力走廊—、长输管《线、河道、铁路、军!事和国家《安全设施《、大型基础设施的】相关技?术要求及保护—控制要求; — ,     (【五)城市《对外交通要求—包,括机:场、港口、铁路【、高速公《路,等市政工《。程设施要《求;    ! (六)地下—空间开发《利用的相关技术【要求; 》     (【七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认:为有必要提出的【其他要求 — : 第十—三条 规划条—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!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!当,以控制?性详细规划为依【据并符合法律法规】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!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!性详细规划的—不予批准 —     规划条!件的:变更应符合周围【。环境要求《和设施承《载条件不得损害公】共利益不得损—害利害关《系人的合法》权益 ? 【第十四条 规划【条件变更分》为核心内容变更【和一般内容变更核】心,内容变?更是指?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!共利益产生》重大影响《、涉及土地市场【。公,平公:正性等的变更—;,一般内容《变更是指核心—内,容变更以外》的其:。他变更 》 《 第十五条 规】划条件核心内容【变更主要《包括   】  (一)规划用】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!整包括不同性质用】地,比例的?调整:; :    — (二)建设—用地规模和用地红】线的调整; 【    》 (三)绿》线、紫线、黄线【。、蓝线、《道路红线《的调整; —     (四)!风景:名胜区和规划特色】意图区(因城市【景观:、城市特色、自然】和历史风《貌等需要提出特【殊控制和《规划编制要求—的区域)范围内的建!筑高:。度调整;《     】(五)经营》。性用地容积》率、绿地率的—调整; —     (六【)公共设施配建或市!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!模的调整 ! 第《十六条 规》划条件一般内容变】更主要包括》     (!一)地块建》筑密度、集中绿地、!停,车泊位、交通组织、!空,间形态、建筑间【距、:。。建筑退界等的调【。整; —    (》二)风景名胜区【和规划特色》意图区范围外的【建筑高度《调整 】 第?十七条 变更—。规划条件核心—内容必须符》合以下条件之一【     】(一)因城乡规划调!。整或:者修编造成地块发】展条件?变化的; —     (二)!因城市基础设施、公!益性公共设施建【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!地的大小及相关【建设条件发生变化】的;:     】(三)国家和—省的有关政策—发生变化的》。;    】 (四)法律—。、法:规,规定的其《他情:。形 — 第十》八条 变更规划条】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!进行   】  (一《)受理?建,设单:位或者个人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申,请报告和规划设【。。计方案符合变更【条件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】受理;不符合变更】条件的不予受理并】告,。知理由规划条—。件变更申《请报告应详细—说明建设用地基【本,情况、变更规划条】件的理由等有—关内容规划设计方】案应表明用地总【平面布局、建—筑空:间环境、与周围用地!和建筑?。的关系等内容; 】。 ?    《(,二)论证和》公示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就建—设单位?或者个?人提出的规划设【计方案组织》论证:并公示或《者征:求利害关系人—的意见?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!证会充分听取—利害关系人的意见】;    】 (三)《审定:一般内容变更—的经:论证和?公示无异议后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:定批准;《核心内容《。变更的论证和公【示(听证)无异【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查形成建【议方案后《附相关材《。料报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批准涉】及容积?。率变:更的还应当报上一级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案;》 ,   》 , (四?)公布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将,经依法?批准的规划条件变】更情况予以公—布同:时通报同级监察【、国土等相关部门 !。 《 第十九条 符!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容!积率变更备案采【取批前备案审查方】式变更批准》前须经上一》级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!后方可报城市、县】人,。民政府批《准 《     (一)原!地块容积率小于【1.5变更后—地块容积率大于【1.8的《; :。 ,。     —(,二)原地块》容积率1.》5~2.0的变更】后地块容积率大于】2,.4:的; 》     (三【)原地块容积率大于!2,.0的?增幅:大于10%; 【。    —。 (四)建筑总量增!加大于3《000平《方米:; 《     (—五)变更次数超过2!次     !其余的容积率变更】采取批后备案—登记方式应当在批准!之日起3《0日内报上一级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备案【登记 】。 第二十条—。 容积率变更报上一!级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批前备案审查【时应当提交下—列材料 》 :    (》一):容积率变更》备案审查申》请一份; 】    (二)【容积率变更说明一】份;: ,     【(三)拟变》更规划设《计方案成果书面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】一份 —    容积率变更!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备《案登:。。记时应当提》交下列?材料 》 , ,。   (一)—容积率?变更备案报告—一份; —     (二)】容积率变更批—准文:件,一份; —   ?  (?三)经批准的规划】设计:方案成果书面—文件一份电》子文:。件一份?; 》    (四)容积!率变:更说:明一份 — ? :第二十?一条 容《积率:。变更说明应当包括】。下列内?容   【  (一)容积【率变:更的依据和过程;】 《。    (二—)容积率变更与【控制性详《细规划衔接情况【。其中变更内容—涉及修改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。的应当说《明修改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的?情况:;  — ,  (三)容积【率变更?前公示情况以及【专家、?公众反映《的主要意见》和采:。纳,情况; 【  :。 , (四)其》他需要说《明的问题 — 第【。二十二条 经—审批同意规划条件】变更的建《设单位或者》个人:。应当持有关批准【文件向城乡规—划、国?。土资源等主管—部门申请办理—相关许可审》批或者变更手续 】     【涉及补交出》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!或者受让方凭审批】文,。件到国土资源—主,管部门补交》土地出让《金签订土地》出让:合同补?充协议核发》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时》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!的建设单位应提交】土地出让合》同补:充协议 》 第二】十三条 涉及规【划条:。件变更的相关—批准文件、变—更理由、变更依【据,、调:整方案?以及专家《论证:意见、公《示(听?证)材料等》应当按照法》律法规的规》定进行存档》备查 【 第《二十四条《 可:。兼容项目应当依据控!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!条件中予以明确【凡,规,划条件未明确的一】。律不允许设置建【。设 : : 第二十五!条 可建设用地范】围内确定为两—种以上(含两种【)用地性质》并要求?独立用地的建设项】。目规:。划,。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!地,规模(或者用地比例!)和规划指标;不要!求独立?用地的?不同性质建筑可以】结合整体规划布局】统,一设置的可》以分别提出建—筑规模?(,或者建筑比例)其他!规划指标《在用地内统一—平衡单?体建:筑为两种以上—(含两种《。),规划性质《的按照规定用地【分类和可兼容范围】分别确定用地性质】。和建设?规模 — 《第二十六条 规划条!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!应当执行国家标【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!术标准建筑面积【。的,计算口径统一执行】国家标准建筑—工程建筑《面,积计算?规,范(G?B,/T:50353-—2005)》     】分,期开发的建设—。项目各期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。可证确定的建筑面】积、配套设施面【积总:。和应与规划》设计条?件、建设用》地规:划许可证确定—的容积率或》建筑面积相符合【 》 , , 第二十《七条 建设》项目规划《审批后城乡》规划:主管:部门应当对建—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!。性进行查验》;建设工程竣—工,后应当对《建设工程《规划条件《一致性进行核实【经查验、核实发现】与规划条《。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!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进: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。门应当依法进—行,处理并不《得为其继续办理后】续规划?手续 — 《第二十八《条 违?规调整规划条—件,的由上级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或者?同级政府撤销其相】关规划许可审批【   —  对违《反规定调《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!。作人员按照违反【城乡规划责任追究】办法规定执行— ?    》 : :第二:十九条 》本办法自颁布之【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