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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—省,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!理,办,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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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江西省建!。设用地?规划条?件管:理,办法:(试行)等》四个城乡规划管理规!。。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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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建规[2】011]7号
【
,各市、县规划局【、建设?局(建委)、城【管局(委)
! 《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?法、江?西省城?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》和规章为进一步规范!我,省城:乡规划管理我—厅,结合实际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!础上制?定了江西省建设【。用地:规划条件管理办法(!试行)?、江西省《城乡规划公开公【示,办法(试行)、【江西: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管理规定(【试行)、江》西,省城乡规划备案办】法(试行)等四个】城乡:规,划管理规定现印【发给你们请认—真贯:彻执行
【。 在实施过程!中如有意见和建【议请向我厅》城乡:规划处?反馈联系人王建【辉;联?系电话及传真07】。91-62227】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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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一《一年一月二十—一,日
第一条 为】规范建设用地—。规划条件管》理维护城乡》规划的权威性—。和严肃性《提高城乡规划管【。理水平根据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《。、江西省城乡规【划条例?、,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!。积率:管理:和监督检查的通知】(,建规〔?2008《〕22?7号)?、中共江西省委关】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!点领:域预防腐败工作【的决:定(赣发[2—009?]13号)》等法律、法规—。和文件规定结—合,。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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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第》二,条 :本省辖区内城市、镇!规划区内的各类建】设用地?规划条件的》出,具、监督《管理以及建设—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核发—之前确需对规划【条件进行变更的应】当,。按照:本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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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条 规划条】件是城乡规划主【。。管部门对建设项【。目提出的《。规划:建设要求是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】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!
— :建设:单位或个人应—当按:照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确定的规《划条件?。进行开?发建设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变更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确【定的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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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省住房》和城乡建设厅负责】全省规?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!工,作
【 市、《。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负责本行《政区:域内:规划条件的管—理和监督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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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《 在城市、》镇规: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准,、,核准、备《案后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《。划确定?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:并将规?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!定书的组成部—分
【 , 第六条 》在,城,市、镇规划区—内以出让方》。式提:。供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项目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向城乡《规划:主管:部门提出申》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依据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!规,划条件
】
第七条—。 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必须》严格执行《规划条件《未确定规划条件【。的地块不得出让国】有土地使用权—规划条件未纳—。入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!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无:效转让?国,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】合同必?须附: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!项规划要求及—附图并不得》改,变原出让《合同中的各项—规划条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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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在建】设用地使《用权划拨《或者出?让、转让过》程,中,城乡:规划:主,管部门出具的规【划,条件必须严格依据】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!。详细:规划符合控》。制性详细《规划对该地块—的控制要求
! 城市、镇重!要地段?且已由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或者镇【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!详细规划的建设用】地规划?条件还?应当符?合修建性《详细规?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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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对同一建】设项目在出》具规划条件、进【行建:。设,用地规划许可、规划!方案审查、建—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、建设项目规】划核实过程中应【当保持规划条—件,的,连,续性、?一致性
】
?第十条 《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!。循下列原则
【 》 (一)严》格执行?城乡规划管理的【相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、技术规范以】及国家相关政策【的规定?;
》 : (?二,)严格以控制性【详细规划为依据【;
】 (三?)坚持社《。会效:益,、环:境效益和经济效益】相统:一;:
: : ,。 (四》)坚:。持统一规划、—配套建设、改善【城市基础设施条【件,;
【 (五)坚持【合理用地《。和节约、集约用地】积极开发《利,用地下?空间;
《
: (六)改!善城市?生态环?境注重城市》景观;
《
(】七)保护《历史文化遗产—和自然环境;
! 《 (八)对公共【利益和?。利害关系人》的利益不会》产生重大不利—影响;
【 (九)符】合城:市,防灾、减灾要—求保障?城市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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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, 规划条件主—。要包括以下内容
! 《 (一)土地【使,用要求包括》项目用地性质、【范围、面积和可兼容!内容:项目用地包括项目】建设用地和项目【建设用地《。范围外?的道路、绿地—。等代征用地;
】 ? (《二)土?地开发利用强—度要求包括容积率】、建筑密《度,;
— : ,(三)?建筑控制要求—包括建筑高度—、建筑?间距、日照时数【和建筑退《界要求对裙房、主】体建筑或者沿街建】筑有控制要》求,的也:应当:明,确;
—。 : (四)道路【交通设施要求包括】道路:红线、交通出入口】方位、停车泊位和】广场等涉及》立交桥用地的—应当明确用》地控制范围;—涉及:轨道交通用地的【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!关设:施的设置《要求;?。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!空间的?应当在规《划条件?中明确用地规—模和方位《。要求;涉及地上或者!地,下设施与周》边,地区设施、交通系】统相联系的》。应当:在规划条件中予【以明确涉及地—块内部支路》的应当对支路的【线形:、宽度?予以明确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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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市政设施配置!。要求包括给水、【排水、燃《气、热力、电—力、电信设施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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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六)公共设施】配,置要求?包括文化、教育、】卫生:、体育、管理、【社区服务设施—、应:急避难场所与设施】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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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?)绿化配《置要求包括绿地率】、绿地面积、防护绿!地和集中绿》。。地的设?置要求;
— —(,八)附图采用1【1000《或,者1500现—状地形?图;附图应》当标明地块的区【位与现状、建—设用:地范:围及代征用地范围、!。地块坐标及标高、道!路红线坐《标及标高、出—入口位置《、建筑界线》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!与基础设施条件
】
》 第十《。二条 根据用地【具体情况可在规划】条件中?提,出,以,下补充要《求
— (一)—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!筑体量?、建筑色彩、建【筑风格与《形式、建筑高度等】要求;
— 》(二)?历,史文化风《貌,。保护、?文物古迹《保护、?风景名胜保护、河】湖水面控《制等要求;
】 (—三)人防《、防火?、防爆、防洪、【防,空、防震、防治【地质灾害、环—保等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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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 (四《)高压电力》走廊:、长输管线、—河道、铁路、—。军事和国家安全【设施:。、大型基础设施【的相关技术要求【及保护控制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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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城市【。对外:。交通要?求包括机《。场、港?口、铁路、高—速公:路等市政工程设【施,要求:;,
:。 (【六):地下空?间开:发,利用的相关技—术要求;
! (七)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认为有必要【提出的?其他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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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《。条 规划条件一经】出具原则上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】。。的应当以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为依?据并符合法律法规】以及:相关规范的要求【变更内容不符合【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的不予《批准
《 规划】条件的变《更应:符合周?围环境要求》和设施?承载条件不得—损害公?。共,利益不?得损害利害关—系人的合法权—。益
《
第十四】条 :规划: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!容变更和一般—内容变?更,核,心内容变更》是,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!公共利益产》。生重大影《响、涉及土地市场公!平公正性等的—变更;一《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!内容:变更以外的》其,他变:更,
《
《第十五条 规划条】件核心内《容变更主要包括
! (一)!规,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!的调整包括不—同性质用地比例【的调整;
】 (二)建设!用地规模和》。用地红线的》调整;
【 , (三)绿【线、紫?线、黄线、蓝线【、道:路红线的调整—;
】 (四)风景—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!图,区(因城市》景观、城市特色、】自然和历史风—貌等需?要提出特殊》控制和?规划编制要求—。的区域)范围内【的建筑高《度调整;
【 (五)】经营:性用:地容积率《、,绿地:率的调整;
【 : (》六)公共《设施配建或》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!规模:的,调整
】 第十六条 规】划条件一般》内容变更主要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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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地块建—筑密:度、集中绿》地、停车泊位、【交通组织《、空:间形:态、:建筑:间距、建《筑退:界等的调《整;
?
, (二)!风景:名胜区和《。规划特?。色意图区《。范围外?的建筑高《度调整
【
第十七条 !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!容必须符《合以:下条件之一
【 《 , ,(一)因城乡规划调!整或者修编造成【地块发展条》件变化?的;
《 (二】),因城市基础设施、】。公益性公共》设施建设需要导【致已: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!关建:设条件发生变化【的;:
(!三)国?家和省的有关政【策,发生变化的;
】 ? (四》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,。其他情形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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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。条 变更规》。划,条件:应当按照《下列程?序进行
《
(一!。)受:理,建设:单位或者《个人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:申请报告和规划【设计方案符合变【更,条件:的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予以【受理;不符合变更条!件的不?予受理并告》知,理由规划条件变【更申:请报告应《详细说?明建设用地基本【情况、变更规划条件!。。的理由等有关内【。容规划设计方案【应表明用地总平面】布局、建《筑空间环境、与周】。围用:地和建筑《。的关系等内》容;
!。 (:二)论证和公示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就建:设单位或者个—人提出的规划设【。计方:案组:织论证并公示或者】征求利害关系人的】意,见必要时还应当【组织听证会充分【听取利害关系—人的意见;
! 《(三:)审定一《般内容变《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!异,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定批准—;核心?内容:变,更的:论证和公示(听证)!无异议后经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审—查,形成建议《方案后?附,相关材料报》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批准: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!应当报上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备案;
】 (四)公!布城乡?规,划主管?部门将经依法—批准的规划》条件变更情况—予以:公布同时通》报同级监察、—国土等?相关部门
【 ,
第十九条】 符合以下》条件:之一的容《积率变更备案采取批!前备案审查方式变更!批准前?。须经:。上一:级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审?查同意认定后方可】报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,批准
》 《 (一?)原:地块容积率小于1.!5变更?后地:块容积率大于1.8!的;
》 (二【)原地?块容积率1》。.5~2《.,0的变更后》地块容积率大于2.!4的;
【。 , (三)原地】。块容积率大》于2.0的》增幅大于10%【;
【 :(四)建筑总量增加!大于3000平方米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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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【)变更?次数超过《2,次
】 其余?的容积率变更采取批!后备案登记方式应】当,。在批准之《日起30《日内: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备案》登,记
》。
第二十条】 容积率《变更报上一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批前备案审查【时应:当提交下《列材料
! (一)容积率】变更备案《审查:。申请:。一份:;
》 (》二,)容积率变更—说明一?份;:
,。
(三!)拟变更规划设计】。方案成?果书面文件》一份:电子文件一》份
:
》 容积率变更【报上一级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备案登【记时应当提交—下列材料
! (一》),容积率变更备—案报告一份;
! 》(二)容积》率变更批准文—件,一份;
【 《(,三)经批准的规【划设计方《案成果?书面文件一》份,电子文件一份;【
— (四《)容积率变更—说明一份
!
第二十一【条 容积率变更说明!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
— (?一,)容积率变更—的依据?和过程?;
!(二)容积》率变更与控制性详】细规划衔接》情况其中变》更内容涉及》修改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?应当说明修改—控制性详《细规:划的情况;
【 : (三)容】积率变更《前公示情况》。以及专家、公众反】。映的主要意见—和,采纳情况《;
? (四)!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】题,
【 第二?十二:条 经审《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!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持《有关批准《文件向城乡》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相关许可审批或者】。变更手?续
《 涉及补交!。出让金?的土:地使用权人》。或者受让《方,凭审:批文:件到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补—交土:地出让金《签订:土地出让合同补充】协议核发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时涉?。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!建设单位《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!补充协?议
!第二十三条 涉及】规划条件《变更的相关批准文】件、变更理由—、变:。。更依:据、调整方案—以及专家《论证意?见、公示(听—证)材料等应当【按照法?律,法规的?规定:进行存档备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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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,。十四条? 可兼容项目应当依!据控:制,性详细规划在—规划条?件中予以《明确凡规划》。。条件未?明确的一律不允【许设置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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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《。十,五条 可《建设用地《范围内确定》为两种以上(含两种!)用地性质并要求独!立用:地的建设项目规划】条件中须《明,确各类用地规模【(或者用地比例【)和规划《指标;不要求独【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!筑可以结合整体【规划布局统一—设置的?可以分别《提出建筑规模—(或者建筑比例)其!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!统一平?衡单体建筑为两种】以上:(含两种)规划性质!的按:照规定用地分—类和可兼《容范围分别》确定用地《性质和建设规模【
【 第二十六条 规划!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!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!和省有关规范—及技术标准建—。筑面积的《计算口径统一执【行国家标《准建筑工程建—筑面积计算》规范(GB/—T50353-【。20:0,5)
》。 :。 分期开发【。的建:设,项目各期建》设工程?。规划许可证确—定的建筑面积—、配套设《施面积总和应与规】划设计条件、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!面积相符合》
】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!。目规划审批后城乡规!划主管?。部门应当对建设工】程规划条件》一致:性进行查验;建设】工程:竣工后应《当对建设工程规划】。条件一致《性进行核实经查验】、核实发现》与规:划条件不一致的【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!整改不到位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,当依法?。进行处理并不得为】其,。继续办理后续规划】手续
】 第二十八条【 违规调整规划【条件的由上》级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《或,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!。关规划许可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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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对:违反规定调整规划】条,件的有关工作—人,员按照违反》城乡规?划责任追《究办:。法规定执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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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—条 ?本,办法自颁布之日【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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