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西省建设用地!规划条件管理办法】(,试行)
关!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!地规划条件管—理办法(试行)等四!个城乡规划管理规】定的通知
》
赣《建规[20》11:],7号
各市、县】规,划局、建《设局(建委)、城】。管局(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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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根据中华人民【。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江西省城乡规!划,条例:等法律法规和规【。。章为进一步》规,范我省城《乡规划管理》我厅结合实际—在广泛征《求,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!江西省建《设用地规划条件【。管理办法(试行)】、江西省城乡—规划公开公示—。办法(试《行)、江《西省:建,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管理》规定(试《行)、江《西省城乡规划备案】办法(试行)等【四个城乡规划—管理规定现印发给】你们:请认:真贯彻执行
【 在【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!和建议请向我厅城】乡规划处反馈联【。系人王?。建辉;联系电话【及传真0《791?。-6222》769
《
二:0一一年一》月二十一日
第】一,条 为规《范建设用地》规划条件《管理维护城乡规【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!提高城乡规》划管理水《平根据中华》人,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、江西—省城乡规划条例、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!积率管理和监—督检查的通知(建】规〔2008—〕227号)、【。。。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!一步加强几个—重点领域预防腐【败工作?的决定(赣发—[2009]1【3号)等法律、法】规和文件规定—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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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省《辖区内城市、镇【规划区内的各类【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!出具、监督管理【以及建?设项目全《部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!发之前确需对—规划条?件进行变更的应当】按照本规《定执行
— ,
第三条 】规划条件是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对建设项目提出】的规:划建设要求是修【建性详细规划编【制,和,审,批的重要依据
【
建】设单位或《个,人应当按《照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确定的】规划条件《进行:开,发建设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擅自变【更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确定的规》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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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,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!厅负责全省规划【条件的?管,理和监督《工,作
?。 市【、,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规划条—件的管理和监督工】作
—
第五条—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内以划拨】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!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!。案后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!。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!设用地规划条件并】将规划条件抄送国】土资:源主管部门》。作为划拨决》定,书的组?成部分
】
第六》条 在?城市:、镇规划区内以出】让方式提《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项目由国土【。资源主管部门—向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!细规划确定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
!。。
第七条【 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必须严格》执,行规划条《件,未确定规划条件的】地块不得出让国有】土地使用权规划【条件未纳入》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的该》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出让:合同无效转》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!让合同必须附有【原出:让合: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!及附图并不得改变】原出让合同中的【各项规划条件
】
第八条! 在:建设用地使用权【划拨:或者出让、转让【过,程中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》出具的规划》条件必须严格依【据经法定审批的控】。制性详细《规划:符合控制性详细规】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!求
?。 城市】、镇重要地段—且已由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!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!性详细规划的建【设用: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!合修:建性详细规划
】
》 第: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对同一建设项】目在出?具规划条《件、进行建设用地规!划,许可、规划方—案审查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、《建设项目规划核实】过程中应《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!续,性、:一致性
《
》 第十条》 拟订规划》条件应当《遵循下?列原则
— (一【)严格执行城乡规】划,管理的相关》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、技术】规范以及国》家相关政策》的规:定;:
: (二)!严格以?控制性详细规划为】。依据;
— (三)坚!持社:会效益、环境效【益和:经济效?益相统一;》。
,
《 (四)坚【持统一规划、—配套:建设、改善城市【基础设?施条件;
【 《 (:五)坚持合理—用,地和节约、集约用地!积极:开发利用地下空间】;
— : ,(六)?改善:城市生态环》境,注重城市景观;
! (七】)保护历《史文化遗《产和自然环境;
】
》 :(八)对公共—。利益:和利:害关系人的利益不】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!。;
》 , : (九)符合城市】防灾、减灾要求保】障城市安《全
】 第十一条 —规划条件主要—包括以下内容—
,
《。 (一)—土地使用《要,。求包括?项目用地《。性质、范《围、面积和可兼容】内容:项目用地包括项目】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!用地范围外的道【路、绿地等》代征用地;
【 : 《(二)土地开发利用!。强度:要求包括容积率、】。建,筑密度;
】 (》三)建?。筑控:制要:求包:括建筑高度、建筑】间距、?日照时?数和建筑退》界要求对裙》房、:主体建筑或者沿街】建筑:有控制要求的也应】当明确;《
(!四)道路交通—设施要求包括—道路红线、交通出入!口方位?、停车泊位和广场等!。涉及立交桥用地的应!当,明确用地《控,制范围;涉及—。轨道:交通:用地的应当》明确:出入:口和相关《设施的设置要求;涉!及广场?等公共开敞空间【的,应当在规划条—件中明确《用地规模和》方位要求;》涉及: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!周边地区《设施、?交通:系,统相联系的》应当在?规划:条件中?予以:明确涉及地》块内部支路的—应当对?支,路,的线形、宽度予以】。明,确;:
,
: (五)市!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!给水、排水》、燃气、热力、【电力、电信设施等】。;
:
《。 (六》)公共设施配置要】求包括?文化、教育、卫【生、体育、管理、社!区服务设施、应【。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!;
》 《(七)绿化配置要】。求包:。括绿地率、绿地【面积、防护绿地和】集中绿地的设—置,要求;
— ? (八)附—图采:用1:100?。0或者1500现状!地形图;《附图应当标明地块】的区位与《现状:、建设用地》。范围及代征用地【范围、?地块坐标及标高【、道路红线坐—标及:标高、出入》口位:置、建筑《界线以及周围地【。区的环境与基—础设施条件
【 :
: 第十二条 【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!在规划条件中提出】以下补充要求
! : (一)城市】设计要求包括—。建筑体?量、:建筑色彩、》建筑风格与形式、建!筑高度等要求;【
(!二):历史:文化风貌保》护、:文物古迹保护、风景!名胜保护、河湖【水面:控制等要求;
】 ?。 (三》。)人防、防火、防爆!、,防洪、防空》、防震、防治—地质灾害、环—保等要求;》
,
(】四):高压电力走》廊、长输管线、河道!、铁路、《。军事和国家安—全设施、《大型基础设施—。的相关技《。术要:求及保护控制要求】;
:
, 》 (五)《城市对外《交通要求包括机【场、港口《、铁路、高速公路等!市政工程设施要求;!
》 (六)地【下空间?开,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!求;
《 》 (七)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认—。为有必要提出的其】他要求
! 第十三条 【规划条件一经出【具原:。则,上不得?变更确?需变更的应》当以控制性详细规】划为依据并符合法】。律法规?以及:相关规范的要—。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控!制,性详:细规划的不予批【准
— 规划条件的】变更应?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!设施:承,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!利益不得损害利【。害,关系人?的合法权益
】
第十四条! 规划?条件变更分为核心】内容变更和》一般内容《变更:核心内容《变更:是指对城《乡,规划实施《或,公共利益产生重【大影响、涉及土【。地市场公平公正性】等的:变更;?一般内容变》更是指核心》内容变更《以外的?其,他,变更
《
第【。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!心内:容变更主要包—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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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》。。)规划用地性质及兼!容性的调《。整包括不同性—质用地比例的调【整;
【 (二)建设用!地规模?和用地红线》的调整;《
: : 《。。(三)绿线》、紫线、黄线、【蓝线、道路》红线的调整;
【
《 (四)—风,景名胜区和规划【特,色意图区(因—城市:景观、城《市特色、自然和历史!风貌等需要提出特】殊控制和规划编制要!。求的区域)》范围内的建筑—高度调整;
【。 《 , (五)经营性【用地容积率、绿地】率的调整;
】 《。 (六)公共—设施配建或市—政设:施配建内《容和规模的调—整
】 ,第,十六条 规》划条件一般内容变】更主要包括
【 —(一)?地块建筑密度、【集中绿地、停—车泊位、交通组织、!空间形态、建筑间距!、建筑退《界等的?调整;
! (二)》风景名胜区》和规划特《色意图区范围—外的建筑高》度调整
【。
第十—七条 ?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!容必须符合以下【条件之一
! (一)因城乡!规划调整或者—修编造成地》。块发展条件变化的;!
: —(二)因城》市基础设施、公益】性公共设施建—设需要?导,致已出让用地的大】。小及相?关建设?条件发生变化的【;
:
(】三)国?家和省的有》关政策发《生变化的;》
,
: 》(四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形
】
第十】八条 变更》规划条件应当按【照下列程序》。进行
】 (一)受—理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: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!告和规划设计方【案符合变更条件的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应当予以受理;不】符,合变:更条件的不予受【理并告知理》由规划?条件变更申请—报告应详细说明建】设,。用地基?本情况?、变更规《划,条件的?理由等有关内容规】划设计?方案:应表明用地总平【面布局、建筑—空间:环境、与周围用地和!建筑的关系等内【。容;
! (二?)论证和公示—。城乡:规划:主,管部门应《当就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?提出的规划设—计方案组织论证并公!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!人的意见必要时【还应当?组织听证会》充,分听取利害关—系人的意见》;
》 (三—)审定一《般,内容变更的经—论证和公示无异议】后由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审定》批准;核《心,内,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!(听证)无异议后】经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审查形】成,建议方案后附—相关材料报城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批准涉及容积率】变更的还应当报上一!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;
— , 《(四)公《布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将经依法批—准的规划条件变更】情,况予以公《布同时通报》同级监?察、:国土等?相关部门《
:。 ,
《 第十九条 符【合以下条件之一【的容积?率变更备案采—取批前?备案审查方式变更】批准前须经》上一级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!后方:可报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批准
》。
— (一)原》地块容积率小于【1.5变更后地块】。容,积率大?于1.8的;
】 (二)!原地块容积》率1.5~2.0的!变更后地块容—积率大?于2.4《。的;
【 ?(三)原地块容积率!大于2.0的—增幅大于《1,0,%,;
— (四)建筑总!量增加大于30【00平方米;—
(!。五)变更次数—超过2次
— : 其余的容积!率变更采取》批后备案登记方【式应当在批准之【日起30日内—报上一级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备案登】记
【 第二十条— 容积率变更报【上一:级城乡?。。规划主?管部门批《。前备案审查》时应当?提交:。下列材料
! (《一)容?积,率变更备案审查申请!一份:;
》 《(二)容积率变更】说明一?份;
】 (三)拟—变更规划设计方【案成果书面文件一】份电子文件一份【
? , 容积率【变更报上一级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登记时应当—提交下列材》料
《 (一)容!积率:变更备案报告一份;!
【 (:二)容积率》变更批准文件一份;!。
:。 (三】)经批准的规—划设:计方案?成果书面《文件一份电子—文件一份;
! ? (四?)容积率变更说【明一份
《
?
第二—十一:条, 容积率变更—。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!容
】 (一)容积—率变更?的依据?和过程?。;
? (二】)容积率变更与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衔:接情况其中变更内容!涉及修改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的应当说》明修改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的情况;
!
: 》(三)容积率变更前!公示情况以及—。专家、公众反映【的主要意见》和采纳?情况;
【 (四)其他!需要说明的问—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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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 经审》批同意规划条—件变更的《。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持有关批准【文件向城《乡规:划,、国土资源等主管部!门申请办理相—关许可审批或—者变更手续》。
《 涉及补交出!让金:的土地使用权人【。或者受?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!土,。资源:主管部门补交土【地出让金签订土地】出让合同补充协议】。核发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证时涉及【补交:土地出?让金的建设单位应】提交土地出让—合同补充《协议
】。 第二十三条 涉!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!关批准文《。件、变?。。更理由?、变:更依据、《调整方案以及专家】论证意见、公示(】听证)材料等应【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!定进行存档备—查
?
—第二十四条》 可兼容《项目应当依据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在规划条件中】予以明确凡规划条】件未明?确的一律不允—。许设:置建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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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?。。条, 可建设用地范围】内,确定为两种以上(】含两种)用地性质】并要求独立用地【。的建:设项目?规划条件中须—明确各?类用:地规模(或者用【地比例?)和规划指标;不】要求独立用》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!以,结,。。合整体规划布—。。局,统一设置《的可以?分别提出建筑规【模(或者建筑—。比例)其他》规,划指标在用地内统】一平衡单体建筑【为两种以上》。(含两种)》规划性质《的按照规定用地【分类和可兼容范【围分别?确定用地性》。质,和建设规《模,
】第二十六条 —规划条?件有关指标计算【口径应?当执行国《家标: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!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!算口径统一》执行国家标准建【。筑工程建筑面积【计算规范《(GB/《T5:0353-》200?。5):
?。 分期【开发的建设项目【。各期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确?定的建筑面积—、配套设施》面积总和应》与规划设计条件、】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!或建筑面积》相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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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七条 】建设项目规划—审,批后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对建设工】程规划条件一致性】。进行查?验;建设《工程竣工后应当【对建设?工程规?。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!实经查验、核—实,发现:与规划条件不一致】的应当书面要求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!整改整改不到—位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依法进】。行处理并不得为其】继续办?理后续规《划手续
! 第二十八条 】违规调整《规划条件的由上【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者同级政府撤】销其相关规划许可】审批
【 对违反规【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!关工作?人员按照违》反,城乡规划责任追【究办法规《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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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
第二十》九条 本》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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