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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—省建设?工程:竣,工规划核实》管,理规定(试行—)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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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—江西省建设》用地规划《。条件管理《办法(试行)等【四个:城乡规划管理规定】的通知
赣—建规[2《。011]7号
各!市、县规划》局,。、建设局(建—委):、城管局(委—),
《。 《。。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:、江西?省城乡规划条例等】法律:法规和?规章为?进一步规范我—省城乡规划管理【我厅:结合实际在广—泛征:求意见的基础上制】定了江西《。省建设用地规划条】件管:。理办法(试》行,)、:。江西:省城:乡规划公开》公示:办法(试《行)、江西》省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,核实:管理规定《(试行?)、江西《省城乡规划备案【办法(试行》)等四个城乡规划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!们请认真《。贯彻执行
— : 在实施【过程中如有意见和】建议请向《我厅城?乡规划?处反:。馈联系人王》建辉;联系电话及】传真07《91-6《222769
二!0一一?年一月二十一—日
第一条 为!加,强对建?。设工程规划许可后】的监督管理保障城】乡规划的顺利实【施根据中华人—。民,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江西省《城乡规划条例—等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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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《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证的《城镇建设工程(包】括在: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使用:国有土地《的建设?工程)?应按照本办法实施】。竣工规划《核,实,
》
第三条 【 本规定所称—建设工?程竣:工规划核实(以下】简称规划《核,实)是指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(副本)《及其附件、》附图和相《关的政策、规范为】。依据对已《竣工待?竣工验?收的建设工》程进:。行,规划复核和确—认的行?政行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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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四《条 : 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:内规:划核实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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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上级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加强对下【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规划核实工—。作的监督管理
【
第】。。五条 建设工程竣!工后符合下列条【件的建设工程由【。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申》请规:划核实
》 《。 (一)建设【工程已经按规—划许: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!(构)筑物以及【。公共服务设》施和道?路交通设施、绿地】建设;
》 (【二)建设用地和【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!要,求拆除的各类建(构!)筑物以及因建【设需:要搭建?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!拆除施?工场地清理完毕【;
《 ,。 (》三)对分《期建设的建设工【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!配套设施已经按照】建,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!建成区与下一—期施:工区已经《采取有效《。的临时?隔离措施;分期界】限,是道路或者绿—地的应当《完成道路《。或绿地的《建设:;,
】(四)市政》基,础设施已按规划【接入:城市系统
!
第六条— , 规:划核:实按照下《列,程序进行《
: : (》一)建设《工程竣工后建—设单位或者》。个人备齐资》料向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;
《 《 ,(二)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收到:申请后报《送资料齐全的通【过图件核验、现【场勘查?等方式进行核—实,对报送资料不齐全】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收】。。。到,报,送资料之日起—5,个工作日《内一次性告知申请】人需补?充的有关资料; 】
(!三)经?核实确认符合规划】许可:内容的应当自—受理申?请之日起10个工】作,日内:出具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核实合格意【见单;?不符: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!予出具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合—格意见单《。并书面告知理—由,
【 第七?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《部门在?核实过程中发—现建设?单位或?。者个人?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副本)的规!定进行?建,设的应按有关法律、!法规规定予》以处理处理决定【执行:完毕后?方可出具建设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。合格意?见单
【
第八条 】申,请规划?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!料
— ?(一:),建,设工程竣工》规划核实申》请表;?
: ,。 , (二)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!副本)及附件、【附图;
《
? ? (三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批准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!程设计?方案;?
】(,四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的】建,设工程?验线以及复验—结果:通知单?;
? —(五)具有相—。应资质单位出具【的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测量成果【报告书(地下—工程管线工程—应当在?覆土前进行》测绘:),;
】 (六)建筑工程】规划:核实应当提供建筑施!工图市?政工程规划》核实需提《供市政工程施—工图:;
【。 (七)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!材料
! 第九条 建—设,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!量成果报告》书应当包括以下【内容
】 (一《)属于?建,筑工程?项目的应当》包括地形《图、总平面图、建】。。设工程单体》图和测量成果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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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1、?总平面图中应当【标示建设用地—的范:围、建筑物、构筑物!、,绿地、道路等的【平面位置、尺—。寸、标高、建筑物】退让界线、》道,路红线?、绿线、河道蓝线】、高压走廊、建【筑间距、出入口、停!车位置;《
《 2、建筑物、构!筑物的单《体图:应当包?括标示各《。层的平面尺》寸、面积、标高【。建筑物立面彩—色照片等;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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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3、【测量成果表中应【当载明建设用—地面:。积、各单幢建筑物和!构筑物占地面积、建!筑性质?。、,建筑层数《、地下工《程和地面以》上,工程:分层面积建》。筑,物和构筑物》占,地总面积地下和地】面以上工程各层【底部标高《。、建:筑檐口高度》、建筑总高度—用地:。内,所,有建筑物(含不计】容积率的建筑—面积:)和构筑《物的总建筑面—积、:绿地总面积》、集中绿地面积、开!放空间面积》、停车场《面积(或泊》位数量?。)、道路面积、建】筑密度、容积率、绿!地率、集中》绿地率、《围墙长度和》高度等;
》
》 4、《分类建筑用途—。及相应建《筑面积;其中用于销!售的:住宅、商业、—。办公类建《设项:目应当明确公共【场所、?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!。用房的位置》、面积;
】 :5、上述文本—、图件的电》子文档?盘片
》
:。 (二【)属:于市政?管线工?程,的应:。当包:括地下综合管—线图、带状》总图和分幅》图、特征点三维【坐标:成果表和竣工—规划核实要素成果】表
》 ? 1、市政》管线工程总》图和分幅《图中:应当标示位置、【沿线:的地物地《。貌和:管,线特:征点的符号及点【。号;:
2!、市:政管线特征》点三:维坐:标成果表应当—载明特征点的点号、!类型、横坐》标、纵坐标、标【高和里程《。。等;
【 ?3、:市政管?线,竣工规划《核,实,要素成果表应当【。载明管线的名称【、长度、规格、【导管孔数、材料质量!、管顶(底)标高及!对地距离等;
! : 4、上述文】。本、图件电子文【档盘片
《
— (三?)属于市政交—通工程的应》当包括地形图—、带状?示意总图和》分幅图、中心线特征!点三维坐《。标成果表和竣工【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!
: —1、市政《。交通工程带状示【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!。当标示位置、沿【线的地物地》貌和中心线特征点】的三维坐《标;
! 2、市《政交通工程带状示】意图和?分幅图?中应当标示长—度、标高、宽度【(管径)、桥—梁纵坡、梁底标【高、埋深标高—等;
》 ? 3、《市政交通工程中【心线特征点三维【坐标成果表应当【载明点号、横坐【标、纵坐标、方向角!、标:高和里程等;
【
【4、市?政交通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要素》成果:表应当载《明名称、长度、宽】度(管径《)、标高、桥梁纵坡!。、梁底标高、埋深标!高及荷载标准等;】
】5、上述文本、图】件电子文档盘—片,
【。 第:十条: 规划核实内【容包括?。
: (一—)建筑?。工程规?。划,核实:的内容
】 ?1,、平面布局核查【建设用地红》线、建筑位》置、:。建筑间距、室外地】面标高以及建筑【物退:让用地界限、道【路红线、绿线—、河道蓝线、—高压线走廊等距【离等; 》
—。2、建筑单》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!性质、平面位置【、面积、建筑—。。内部功?能、层?数及层高、》建筑高度、建筑风格!、色彩等;
! 《3、配套工》程总平面《图中配置的绿地【、停车场面积和【公,共建筑配套》设施、物业管—理,设,施、环卫设》施、市政公》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!划许可内《容进行建《设; 《
》 ?4、主要指》标核查建筑面积、】容积率、建筑密【度等;
《
: 《 5:、临时建设》用地:红线内?。临时建?筑及:设施是否已拆除(经!规划:许,可的临?时建:筑按规划要求执行】。)未经许可的建(】构)筑物及》原,经许可但规划要求】拆除建(《构)筑物是否已拆除!。;
《 6、【其他:规划要求
》
》(二)市政管线【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!
1!。、,。管线工?程的位置、长度、规!格、导管《孔数:、材料质量、管顶】(,底)标高及》对地距离等; 【
2】、其他规划》要求:
】。(三:)市政交通工—程规划核实》的内容 《
1、!交通工程位置—、长度、宽度、路面!标高、桥梁纵坡、梁!底标高?、涵管顶《部标高等; 【
2【。、道路横断面布【置;
》
3—、其他?规划要求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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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!中的建筑面积审核】执行国家和》省房产测量规—范及相关规定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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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,条 建《筑面:积误差是指建设工】程,竣工: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!设工:程规划许《。可证许可《的建:筑,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!的合理误差》按以下规定累进【计算
《 (一】)100《。0,平方米以《内(含10》。00平方米)部分为!3%;
【 ? (二)100【05000平方米(!含5000平方米】)之:间部分为2%—;
— , :(三)500010!000平方》米(含10000平!方米)之间部分为】1.5%《;
— ?(四)10000】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!.3%;
【 累—进计: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!差不得?超过300平方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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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】设工程建筑》面积:误差在合理误—差范围内且没—有其他违法建设情】形,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按规定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!关,规费:后由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出具【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!建设工程建筑面【积误差在合》理,误差范围《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!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!无法采取《改正措施消除影【响的情形
—
》 第:十三条? 分期实》施的建设《项目规划《核,实以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。可证对应《的用地范围》为单元组织》。按照分?。期办理的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。分别:进行:。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!建设:工,程规划许可证对【应的用地范围内【分次进行规划核【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!划核实时应当—核算各分期合计【的总建筑面积误差】
第!十四:条 建筑高度的合!理误差按以》下规定累进计算
! 《 (一)20【米,。以内(?含20米)部—分为:0.5%《;,
《 (二)【2010《0米(含1》00米?)之间部分为0.2!5%;
— 《 (三?),100?米以:上部:分为0.1%—;
《 累进计算!的建筑高《度合理?误差不得超过—0.5米
— 》 建筑高度超过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许可的建筑》。高度的建设单位【应当提交日照分析】报,告建筑高度超过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许可【的建筑高度造成该】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!计规: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!达到日?照标准?的无论?是否在合理误差【范,围内均认定》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影响的情形【除,上述情形外建—筑,。高度超高部分在【合,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!其他:违法建设情》形的由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出:具建设工程竣工规】。划核:实合:格意见单
【
:
第十》五条 建(构【)筑物的体量—、位置?、外形?等明显?不符合规《划要求构成违—。。法建设的规划核实】前先依法《。查处违法建设
】 —未取得规《划部门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合格意】见单的建设单—位,。(个人)不得组织竣!工,验,。收房屋?登记机构不予—房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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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。十六条 》建设单位《(个人?)应当对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!负责
《 : 建设单位】(个人)以欺骗【、贿赂?等不正当手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】工规:划核实合格意—见单的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依法予】以撤销并依法—追究相?关,责任人的《法律责任
》
— 第:十七条 》规划核实工作—应当公开《进行核?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!有权查阅规划核【实申请表、意见【单,、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!告书等?。相关文件材料应【当及时立《卷归档
—。
》。第十八条 相关单!位以及工作人员【在规划核《。实工作中未及时发】现违法建《设或发现后隐—瞒不报的依照江【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】。第,七,十条规定予以—处理
! 第十九条 【。对越权编制或违法】编制建?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!测量成果报告书的单!位由其主管部门根】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!批评、停业》整顿、直《至,吊销:资格证?书或者?按有关规定处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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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 本:规定自颁布之—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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