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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江西省建》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管理规—定(试行)
【
关于》。印发江西省建—设用地规划条件管】理办法(试行—)等四个城乡规【划管理规《定的通知
赣【建规[2011【]7:。号
?。各市、县《。规,划局:、建设?局(建委)、—城管局(委》)
》 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、江西【省城乡规划条例【等法律法规和规章】为进一步规》范我省城《乡规划管理我厅结】合,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!的基础上制》定了江西省建设【。用地规划《条件管理办法(试行!)、江西《省城乡规划公开公】示办法?(试行)、江西省】建设工程《竣工:规划核实《管理规定(试行【)、江西省城乡【规划:备案办法《(试行)等四个城】乡规:划管:理规定现印发给【你们:请认真贯彻执行
! , , 在实—施过程中《如有意见和建议请】。向我厅城乡规划处】反,。馈联系人王建辉;联!系电话及传》真07?91-6《22276》9
二0一一年一!。。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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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对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后的】。监督管?理保障城乡》规划的顺利实施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法》、江西省《城乡规划条例等【法律:、法规规定》结合本?省实际制定本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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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依法办理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城镇建设《工程(包括在—乡、村庄规划区【内使用国有》土地的建设工—程)应按《照本办?法实施竣工规划核】实
《
? 第三条 — 本规定《所称建设工程竣工】规,划核实(以下—简称规划《核实:),。是指市、县人民【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(副本?)及其附《件、附图和相关【的政策?、规:范为依据对已—竣工待竣工验收【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!。复,核和确认的》。行政行为
》
《
, 第四条》。 城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规划核实工作
!
上】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规划《核实工作的》监,督管理
【
第五条 】 建设工程竣工【后符:合,下列:条件的建设工—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申请规划核—实
【 (一)》建设工程已经—按规划许《可规定的内容—完成建(构》)筑物以及》公共服务设施和道】路交通设施、绿地】。建设;
《
【(二)建《设用地?和代:征用地范围》内规划?要求拆除的》各类建(构)筑【物以及?因建设?需要:搭建的?临时设?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!场地清理《完毕;
【 ? (:三):对分期建设的建设】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!。。等配套设施》。已经:按照建设时》序方:案同步实《施建成?。区与下一期施—工区已经《。采取有?效的:临时隔离《措施;分《期界限是道路或【者绿地的应当完【成道路或绿地—的建设;
! (四》)市:政基础设施》已按:规划:接入城市《系,统
】 第:六条 规》划核实按照》下,列程序进行》
【 (一?)建设工程竣工【后建:设单:位或者个人备齐资】料向城?市、县?。人民: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;】
? 》(二:)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收】到申请后报》送资料齐全》的,通过图件核验、现场!勘查等方《式进行核实对报【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!当场或者在收到报】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!。。作日内一次性—。告知申请《人,需补:充的有关《资料;
》
(三!)经核实确认符【合规:划许可内《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?10个工作日—内出具建设》。。工程竣?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!单;不符合规划许】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!设工程竣工》规划核?实合格意见单并书面!。告知理由
!
第七》条 ?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在:核实过程中发现【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副本)的】规定进行《建设的应按》有关法律、法规规】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!执行:完毕后方可》出具建设工程—竣,工规划核实》合格意见单
】
? 第八条 申】请规划核实应当【提供以下资料
! 》。(一:),。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申《。请表:;
】 (:二)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及附件、附图】;,
:。 (三)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批准的修》建性详细规划或【者,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;
—。 (四)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的《建,设工:程验线以《及复验结果通知【单;
】 (五)具有相】应资:质单位出具》的,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:核实测?量成果?报告书?(地下工程管线工程!应当在覆土前进【行测绘);
】 》(六)建筑工程规】。划核实?应当提供建筑施【工图市政《工程:规划核实需》提供市政《工程施工图;
【
(】七)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!。它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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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,条 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实测量】成果报告书应—当,。包括以下内容
】 —(一)属于建筑工】程项:目的应当《包括地形图、总平】面,图、建设《工程:单,体图和测量成果表】
《 1、总平】面图中应当标示【建,设用地?的范围、建筑物【、构:筑,物、绿?。地、道路《等,的平面位置、尺【寸、标高、建筑【物,退让界线、道—路红线、绿线、【河,道蓝:线、高压走廊、建】筑,间距、出《入口、停车位置【;
:
2—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】的单:体图应当包括标【示各层的平面尺【寸、:面积、?标高建筑物立—面,彩色照片等》;
《
, 3、测!量成果表中》应当载明建设用【地面积、各单幢建筑!物和构筑物》占地面积《、建筑性质、建【。筑层数、《地下工程和》地,面以上工《程分:层面:积建筑?物和: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!下和:地面以上工程—各层底部标高、建筑!檐,口高度、《建筑总高《度用地内所》有建筑物《(含不计《容积率的《建,筑面积)和构筑【物的总建筑面积【、绿地总面积、集中!绿,地面:。积、开放空间—面积:、停车场《面积(?或泊位?数量)、道路面【积、建筑密度、【容积率、绿地率【、集中绿地率、围】墙,长度和高度等;【
【 4、分《类建筑用《途及相应建筑面积】。;其中用于销—售的住宅、商业、】办公类建设项目应】当明确公《。共场所、《。公用:设施和物《。。业管理用房的—位置、?面积;
— 5、》上述文本、图件的电!子文:档盘:片
— , (二)属】于市政管线工—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!合管线图、带状总图!和分:幅图、?特征点三维坐—标成果?表和竣工规划核【实要素成果表
【。
1、!市政:管线工程总图—。和,分幅:图中应当标示位【置、沿线的地物地貌!和,管,线特:征点的符号及点号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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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2、市政《管,线特征点三》维坐标成果表应当】载明特征点》的点:号、类型、横坐标】、纵坐标、标高【和里:。程等;
! 3、市政管线竣!工规:划核实要素成—果表应当载明管线】的名称、长度、【规格、导《管孔数、材料质【。。量、管?顶(底)标高—及对地距离》等;
《 —4、上述《文本:、图件电《子文档盘片
! (三—)属于市政交通【工程的应当包括【地形图?。、带状示意总图和分!幅图、中《心线特征点三维【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!划,核实要素成果表
】
, 《 1?。、,市政交?通工程带状》示意总?图和分?幅图中?应当标示位置、【沿,线,的地物地貌和—中心线特征点的【三维坐标;
【 —2,、,市,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!图和分幅《图中应当标示长【度、标高、宽—度(管?径,)、桥梁纵坡—、,梁底标高、埋—深标高?。等;
》 》3、: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!特征点三维坐标成】果表应?当载明点《号、:横坐:标、纵坐标、方向】角、标高和里程等;!。
》 4、市政交】通工程竣工》规划核实要》素成果表应当载【明名称?、长:度、宽度(管径)】、标高、桥》梁纵坡、梁底标【。高、埋深标高及荷载!标准等;
【 5、【上述文本、图件【电子文档盘片
【
第十!条 规划核实【内容包?括
— (一)建筑工程规!划核实?的,内容
— 1、平面布!局核查建设用—地红线、建筑位置】、建筑间《距,、室外地面标高以及!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!、道:路红线、绿线、河道!蓝线、?高,压线走廊等距离【等;
【 2、建—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!程的性质、平面位】置、面积《、建筑内部》功能、层《数及层高、建筑【高度、建《筑风格?、色:彩,等;
》
3、【配套:工程总平面》图中配置的》绿地、?停,车场:面积和公共建—筑配套设施、物业】管理设施、环—。卫设施、《市政公用设施等是】否按照规划许—可内容进行建—设;
】 4、主要】指标核查建筑面积、!容积率?、建筑密度等—;
!5、临时建设用地红!线内临?时建筑及设施是【否已拆除《(,经规划许《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!要求执行《)未:经许可的建》(构)筑《物及原经许可但【规划要求拆除建(】构)筑物《是否已拆除;—
? 6—、其他规划》要求:
(二)!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】核实的内容
! 1、管线工!程的位置《、长度、规格—、导管孔数、材料】质量、管顶(底)】标高及对地距离等;!
— 2?、其他规划要求 】
》 (三)市—政交通工程规划【核实的内容
】
1、【。交,通工程位置、—长度、?宽度:、路面标高、—。桥梁纵坡、》梁底标高、涵管【顶部标高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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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2、道路横断!面布置;《 ,
? , 3、其—他规划要求
】
,
《 第十一条 】。建设工程竣》工规划核实》。工作中的《建筑面积审》核,执行国家和》省,房,产测量规范及—相关规定
【
》第十二条 —建筑面积《误差是指建》设工程竣工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许】可的建?筑面积的数值—建筑面积的合—理误差按以下—规定累进计算
】 《 (一《。)1000平方【米以内(含100】0平方米)部分【为3%;
— 《 (二)1000!5000平方米(含!5000平方—米,)之:间部分为2%;【。
(!三)5000100!00平方米》(含10000【平方米)之》间,部分为1.5%;
!
《 (四)100!00平方米》。。以上部分为0.3】%;
》 》累进计?算的建筑面积合理】误差不得超过30】0平:。。方,米
】 建设?工程建筑《。面积误?差在合理误差—范围内且没有—其他违法建设情【形的建?设单位?。或,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!地出让?金,和相关规费后由城】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。。主,管部门出具建设【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合格意见单建【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!在合理?误差范围内》但属于增建单体【建筑物?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!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影响的情形
!
第十【三,条, 分?期实施的建》设项目规划核实以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对】应,的用:地范围为单元组【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分别进行》规,划核: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对【应的用地范围—内分次进行》。规,划核实对最后一【期进行规划核—实时应当核算—各分:期合计的《总建:。筑面积误差
!。
? 第:十,四条: :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!按以下规定》累进计算
》
【(一:),20米以内(含2】0米)部分为0.5!。%;
【。 ?(二:)20?100米(含10】0米)之间》部分为?0.:25%;
】 (三—)10?0米以上部》分为0.1%—;
:
《。 累进计算【的,建,筑高度?合理误差不得超【过0.5米》
? 建筑高】度超:过建设工《程规:划许可证许可的建】筑高: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!交日:照分析报告建筑高】度超过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!建筑:。。高度造成该建筑【不,能满足消防》。。设计规?范或使周边》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!准的无论《是否在合理误差范】围内:均认定?为无:法采取?改正措施消除影【响的情形除上述【情形外建筑高—。度超高部分》。在合理?。误差范?围内:且没有其《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?主管部门出》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合格意见单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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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。 建(构)筑物的!体量、位置、—外形:等明显不符合规【划要:求构成违法建设【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!查处违法建设
】 —。未取得规划》。部门建设工》程竣工规划》。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!设单位(个人)不得!组织竣工验收—。房屋登记机构—不予房屋登记—
】第十:六条 建设—。单位(?个人:)应当?对其提供《材,料,的真实性负责
! : ?建设单位(个人【),以欺骗?、贿:赂等不?正当:手段取?得建: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:合格意见单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予以撤销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】任人的法《律责任
! 第十七条 】规划核?实工作?应当公?开进行核《实,结果应?当公布公众有—权查阅规划核实【申请表、意见单、】建设工程竣》工规划核实》测量成?果报告书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】当及时立卷》归档
】 :第十八条 相关】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!规划核实工》作中未及时发—现违法?建设或发现后隐瞒】不报的?依照江?。。西省城乡规划—。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!以处理?
第!十九条 《 对:越权编制或违法【编制建设工》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!成果报告书的单位】由其主管部》门根据情节轻重【给予通报批评、【停业整顿、》直至吊销《资格证书或者—按有关规定处理【
第!二十:条 ?本规定?自,颁,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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