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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核实管】理规定(《试行) — 关于印发—江西省建《设用:地规划条件管理办】法(试?。行)等?四个城乡规划管【。理规定的通》知 赣建》规[201》。。1]:7号 各市、县规!划局、建设局—(建委)、城—管局(委) !。    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法、—江西省城乡规划【条,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!为进一步规》范我:省城:乡规划管理我—厅结合实际在广泛征!求意见?的基础上制定了江】西省建设《用地规?划条件管理》。办法(试行)、【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!公示办?法(试行)、江西省!。建设工程《竣工规划核实管理】。规定(试行》)、: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!办法(试行)等四】个,城乡规划管理规【定现: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!彻执行?    【 ,在实施过程中如有】意见和建《议请向我厅城乡【规划处反《馈联系人王》建,辉;联系电》话及传真《0791-6—2,22769 — 二0一一年—一月二十一日— 第一条 【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后的监督管】理保障城乡规划【的顺利实施》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城乡规划法、江【西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等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》本规定?。 】第二条 依—法办理建《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的城镇【建设:工程(包括在—乡、村庄规》。划区内使《用国有土地的建设】工程)应按照本办】法实施竣《工规划核实 ! , 第三条 本!规定所称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—(以下?简,称规:划核实)是指市、】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以建设工程】。。规划许可证(副【。本)及其附件、附】图和相关的政策、规!范为依据对已竣【工待竣工验》收的建设工》。程进行规划复—核,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! ?。 ? 第四条 城市】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负责《本,行政区域内》规划核实工作 】     上【。级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!主,。管部:门规划核实工作的】监督:管理 》 第五条】 建设工程竣工后!符合下列条》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!单,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!核实 ? , :    (一)【建设工程已经按【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!。完成建(构)筑物以!。及公:共服务设施和—道路交通设施、绿地!建设; 《     (二!)建设用《地和代征用地范围】内规:划要求拆除的各类】建(构)筑物以【及因建设《需要搭建的临时【设施已经全部—拆除施工场地清理】完毕; 》     (三)!。对,分期建设《的建设工《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!配套设施已经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】同步:实施建成区》与下一期施工区【已经采?取有效的临》。时隔离?措施;?分期:界限是道路或者绿】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!绿地的建设; 】   《  (?四)市政《基础设?。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!系统 — 第六条【 :规划核实按照—下,列程序进行 【  ?   (一)建【设工程竣工后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—备齐资料向城市【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申》请;  【   (二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!申,请,后报送?资料:齐全的通过》图件核验《、现: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!实对报送资料—。。不齐全的应》当当场或者在—收到报送资料之日】起5个?工作日内一》次性: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!有关资料; —  》   ?(三)经核实确认符!。合规划许可内容的】应当: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10个》工作日内出》具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合格意?见单;不符合规【划许可内容的—不予出具建》设,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!格意见单并书—面告知理《由 : 【第七条 《 ,城,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。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!中发: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未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(副—本,),的规定进行》建设:。的应按有《关法律、法规规定予!以处理处理决定执】行完毕后方可出具】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单 【 第—八条 ?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!。提供以下资料— ?     (一)】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申请表—;    】 ,(二:)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(副本)及【附件:、附图;  !   (三)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批准的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!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; 》    《。 (四)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!程验:线以及复验》结果通知《单;    ! (五)具有相【应资质单位出—具的建?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:实测量?成果报告书(地下工!程管: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!进,行,测绘);  !   ?。(六)?建筑工程《规划:核实: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!市,政工:程规划?核,实需提供市政工【程施工图; !    (七)城】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要求提供【的其它材《料 — , :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?核实测量成》果报告书《应,当包括以下内容 !     —(一)属于建—筑工程?项目的?应当包?括地形图、总平面】图、建设工程单【体图:和测量成《果表 —    1》、总平面图中应【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!围、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、绿地、—道路等?的平面位置》、尺寸、标高—、建筑物退让界【线、道路《红线、绿线、河道】蓝线、高压走廊、】建筑间距、》出入口、《停车位置《。;     【2、建筑《物、构筑物的—单体图应当包括【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!、,面积:、标:高建筑物立》面彩色照片等; !     3!、测量成果表中【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!积,、各单幢建》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!积、建?筑性:质、建筑层数—、地下工程和—地面以上工程—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!筑物: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!。面以上工程各层【底部标高《、建筑檐《口高度、建筑总高】度用地内所有建【筑物(含不计容积】率的建筑面积)和】构筑物的总建筑面】积、绿地总面积【。、集中绿地面积、】开放空间面积、停】车场面积(或泊位数!量)、道路》面积、建筑密—度、容积率、绿【地率:、集中绿地率、【围墙长度和高—度等;?    【 4、分类建—筑用途及相》应建筑面积;其中】用于销售的住宅、】商业、办公》类建:设项目应当明确【公共场所、公用设】施和物业《管理用房的位置【、,面积;  —   5、上—述文:本、图件的电子【文档盘片 【  《   (二)属【于,市,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!括,地,下综合管线图、【带,状总图和《分幅图、特征—。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!竣工规?划核:实要素成果》表  —   ?。1、市政管线工程】总图和分幅图—中应当标示位置、沿!线的:地物地貌和》。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!点号;? :     —2、:市政管?线特征?点三维坐标成果表】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!号、类型、横坐标】、纵坐标、标高和里!程等; 》 :    3、市【政管线竣工》规划核实《要,素成果表应当载【。明管线的名》称、长度、规格【、导管孔数、材料质!。量、管顶(》底)标高及》。对地:距,离等;   ! , 4、上《述文本、《图件电子文》。档盘片   !  (三)属于【市政交通工程的应】。当包括地形图、带状!。示意总?图,和分幅图、中心线特!征点三维《坐标成?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!要素成?果表 》     》1、市?政交通工《程带:状,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!应当标?示位置、沿线的地物!地貌和?中心线特征点的【三,维,。坐,标;    ! 2、市政交通【工程带状《示意图和《。分幅:图中应当标示长度】、标高、宽度(管】径)、桥梁纵—。坡、梁底标高、【。埋深:标高等; 》     3、!市政交通工》程中:心线特征点》三维坐标成果表【应当载明点号、【横坐标、纵坐—标、方向角、—标高和里程等—;, ?     》4、市政交通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!素成果表《应,当载明名称、长度、!宽度(管径)、【。标,高、:桥梁:。纵坡、梁底标高、】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!。等;  【   5、上述【文本、图件电—子文档盘《片 》 , 第十条 【 规划核实内容包】。括     【(一)建《筑工程规划》核实的内《容 ?    》 1、?。平面:布,局核查建《设用地红线、—建筑位置、建筑间】距、室?外地面标《。。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!。地界:限、道路红线、【绿线、河道》蓝线、?高压线走廊等—距离等; —     2、建!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!程的性质、平面位置!、面:积、建筑内部—功,能、层数及层高、】建筑高度、建筑【风格、色彩等; !     —3、配套工程—总平面图《中配:置的绿地、停—车场面积和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】、物:业管理设施、环卫】设施、市政公用【设施等是《否按照?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!设; ? , ?    《 4:、主要指标核查【建筑面积、》容积:率、:建,筑密度等; !    5、临时】建设用地《红线内临时建—筑及设施《是否已拆除(经规】划许可的临时—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!)未经许可的—建(构)筑物及原经!许可但规划要求拆】除建(构)筑—物是否已拆除; 】    — 6、其他规划【要求:   《  (二《)市政管《线工程规划核实【的内容 — ,   ? 1、管线工程的位!置、长度、》规格、导管孔数【、材料质量、管顶】(,底)标高及对地距离!等,;,   —  2、《其他规划要》求 》    《(三:)市政交通工程规划!核实的?内容 《 ,     1、【交通工程位置、长】度、宽度《、,路面标高、桥—梁纵坡?、梁底标高、—涵管顶部标高等【;     !2、:道,路横断面布置; 】  《   3《、其他规划要求【 》 《。 第十一条 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工作中的》。建筑面积审》核执行国家和省【房,产,测量:规,范及相?关规定 ! 第十二》条,。 建筑面》积误差是指建设工】程竣:工实测建筑面积超】出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!积的数?值,建筑面积《。的合理误差按以下】。规定累进计算 】     (一)!。1000平方米【以内(含1000平!方米)部分为3%】;    】 (二)10—0050《00平方米(—含5000平方【米)之?间部分为2%;【。 《。    (》三)5?00010000平!方米(含100【。00平方米)之【间部分为1.5%;!  》   (《四)1000—0平方米以上—部,分为0?.3%; 【。     累进计算!的建筑面积合—理误差不得超过【30:0,平方:米 ?  ? ,  建设工程建【筑面积误《差在合理误差—范围内且没有其他】违,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!。位或者个人按规【定补缴土《地出:让金和相关规—。。费,。后,。由城市、《县人:民政:府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出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》实合格意见单建【设工程建筑面—。积误差在合理误【差范:围内但属于增建单】体,。建筑物的仍可以【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!措施消除影》响,的,情形 《 》 第十三条》 分期实施的建设!项目规划核实—以,建,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!应的用地《范围为单元组—。织,按照分期办理的【建,。。。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!行规:划核实?不得:。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对应的《用地范围内》。分次:进,行规划核《。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!。划核实时应当核【算各分期合计—的总:。建,筑面积误差》 》 第十四条 】 建:筑高度?的合理误差按以【。下,。规定累进计算 !     (一【)20米以内(含2!0米)?部,分为0.5%; 】 , :    (》二)20100米(!含100《米)之间部分—为0.25%—。;  —  : (:。三):100米以上—部分为?0.1?%;   】。。  累?进计算的建筑高【度合理误《。差不得超过0.【5米: , ?    《。建筑高度超》过建: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许】。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!单位应当《提,交日:照分析报告》建筑高度《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许可的》建筑: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!满,足消防设计规—范或使周边建筑不】能达到日《照标准的无论—是否在合理》误差范围内均认定】为无法采取改正措】施消:除影响的情形除上】述,情形外建筑高—度超:高部分在合理误【差范围内且没—有其:他违法?建,设情形的由城市、县!。。。人民: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出具建设工程】竣工: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单《 — 第十《五条: :建,(构)筑物的—体量、位置、—外形:等明显不符合规划】要求构成违法建设】的规划核实》前先依法查处—违法建?设     !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!格意见?单的:建设单位《(个人)不》得组织?竣,工验收房屋登记【机构不予房》屋,登记 】。 第?十六条 建—设单位(个人—)应当对其提供【材料的?真实性?负责 《    》 建设?单位(个人)以欺骗!、贿赂?等,不,。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!程竣工规《划核实?合格意见《单的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应:当依:法予以撤《销并依法追究—相关责任人的法【律责任 ! , 第十七条》 规划核实—工作应当公开—进,行核:实结果应当》公布:公众有权查阅—规划:。核实:申请表?、意见单、建设工程!竣工规?划核实测量成—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!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!档, : 《 第?十八条 相—关单位以《及,工作人员在规划【核实: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!法,建设或发《现,后,隐瞒不报的》依照江?西省:。城乡规划条例—第七:十条:规定予以处理 】 》 第十九条 对】越权编?制或:违法:编制:。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测量成果【报告书的单位—由其:主管部门《根据情节《轻重给予通》报批评、《停业整顿、直至吊】销资格证书或者按】有关:规定处理 》 ?。 第》。二,。十条 本规定自颁!布之日起施行—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