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西省建设工程!竣,工,规划核?实管:理规:定(:试行)
关!于印发江《西省: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管理办法(试】行)等四个城乡规划!管理规定的》通知:
赣建规[20】11]7《号
各市、—县规划局、建—设局:(建委)、》城,管局(委)
—
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规划法、江西省!城,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!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!范我省城乡规—划管理我厅结合实】际,。在广泛征求意—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!西省建?。设用地规划条件管】理办法?(试行)、江西省城!乡规划?公开:公,示办法(《试行)、《江西省建设工程【竣工规?划核实管理规定【(试行?)、江西省城乡【规,划备案办《法(试行)等四【个城乡规划管—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!请认真贯彻执行【
》 ?在实施过程》中如:有,意见:。和建议请向我厅【城乡规?划处反馈《联系人王建辉;【联系:电话及传真》0791-6222!769
二0【一一年一月》二十一?日
第一条 【 为加强对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!保,障城乡规《划,的顺利实施根—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》乡,规划法、江》西省城乡《规划条例《等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:际制定本规定
【
【第二条?。 依法办理建设】。工,程规划许《可,证的城镇建设工程(!包括在乡、村庄规划!。区,内使用国《有土地的建设工程)!应按照本办》法,。实施竣工规划核【实
【 第三条 【本规定所《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(?以下简称规》划核实)是指—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!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。本)及?其附件、附》图和相?关,。的政:策、:规范为依据对已竣】工待竣工验收的【。建设工程进》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!行政行为《
,
— 第四?。条, 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负责本—。行政区域《内规:划核实工作
】 上级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加强?对下:级,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规划】核实工作的监—督管理
》
第【五条: 建设工程竣工后!符合下?列条件的建设工程】由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!规划核实
— , 《 (一)《建设: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!规定的?内容完成建(—构)筑物以及公【共服务?设施和道路交—通设施、绿地—建设;
— 》(二)建设用地和代!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!求拆:除的各?类建(构)筑—物以及因建设—需要搭建《的临时设施已经全】部拆除施《工场地清理完毕【;
》 (》三,)对分期建》设的建设工程同【期的:公共服务等配—套设施已《经,按照建设时序—方案同?步实:施建成区与下一【期施工?区已经采取有—效的临时隔离—措施;分期界限是】道路或者绿地的【应当完成道》路或绿地的建设;】
— :(四)市政基础设施!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!统
】 第六?条 规划核实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
!
: 》(一)建设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备齐【资料向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—;
【 (二)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收到申】请后报送《资料齐全的通过【图,件核验、《。现,场勘查等方式—进,行核实对报送资料】不齐全的应当—。当场或者在收到【报送资料之日起【5个:工作日内一次—性,告知申?请人需补充的—有,关资料;
—
? (》三)经核实确—认,符合规划许可—。内容的应当》自受理申请》。之日起1《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!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。实合格意见单;不】符,。合规划许《可内容的不予出【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合格意见单并】书面:告知:理由
】 :第七: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在核》实,过程中发现》建设单位《。或者个人未按—照,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(副本】。)的规定进行建设的!应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!决定执行完》毕,。后方可出《具建设工程竣—工,规划核实合格—意见单
】
, 第八条》 申请规划核【实应当提供》以下资料
— : 《(,一)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?核实申请表;
! (二【)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!副本)?及附件、附》图;
! (三)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?或者:。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;
!。 ?。 (:四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。核发: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!复验结果《通知单;
》
(】五)具有相应资质】单位出具《的建设工《程竣工规划核—实测量?成,果报告书(地—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!在,覆土前进行测—绘);
》 (【六)建筑工》程规划核《实应当提供建筑【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!核实需提供市政【工程施工图》;
!(七)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要求—提供的其它材—料
!第九条 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测?量成果报告书应【当包括以下内容
! 》 (:一)属于建》筑工程项目的应当】包括地形图、—。总平面图《、建设工程单体【图和:。。测量成?果表
《 1【、总平?面图中应当标示【建设:用地的范围、建【筑物、构筑物、绿地!、道路等的平面位】。置、尺寸、》标高、建《筑物退让界》线、道路红线、绿线!、河道蓝线》、高:压走廊、建筑间【距、出入《口、:停车位置《;
2】、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。单体图应当包—括标示各《。层的平面尺寸、面积!、标高建筑物立面】彩色照?片等:; :
《 《 3、测量成果表】中应:当载明建设用地面】积、各单幢建筑物和!构筑:物占:地,面,积、建?筑性质、建筑层数、!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!。工程分层面积建【。筑物和构筑物占地】。总面积地下和地面】以上工程各层底【部标高?、建筑檐口高度、建!筑总高度用》地内:所有建?筑物(含《不,计容积率的建筑面】积)和构筑物的【总建筑?面积、绿地总面积】、集中绿地面—积、开放空》间面积、停车场面】。积(或泊位数量)、!道路面积、建—筑密度、容积率【、绿地率、集中【绿地率?、围墙长《度和:高,度等;?
《。 , 4、》分类建筑用途及【相应建筑面积;其中!。用于销售的住宅【、商业、《办公类建设》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!所、公用设》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!位置、面积》;
5】、上述?文本、图件的电【子文档?盘片
》
【(二:)属于市政管—线工程?的,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!线图、带状总图【和分幅?图,、特征?点三维坐标》成果:。表和竣工规划核实】要素:成果表
】 ?1、市?政管线工程》总,图和分幅图中应【当标示?。位,置、沿线的地物地貌!和管线特征点的符】号及点号;》。。
】2、市?政管线特征》。点三维坐标成果【表应当?。载明特征点的点【号、类型、横—。坐标、纵坐标—、标高和里程等;
!
— 3、市政管线竣】工规划核《实要素成果表应当】载明管?线的名称、长度、】规格、导管孔—数、材料质量、【管顶(底)标高【及对地距离》。等,;,
】4、上述《文本:、图件电子》文档盘?片
:
《 (三)属【于市政?交通工?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!、带状示意总图和分!幅,图、中?心线特征《点,。三维坐标成果—表和: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!果表:。
《 1、—市政:交通工程带状—。示意总图和分幅图】中应:当标示?位置、?沿线的?地物地貌《和中心线特征点的】三维坐标;
! 2、市政交!通工程带状示意图】和分:幅图中?应当标示长度、【标,高、:宽度(?管径)、桥》梁纵坡、梁》底标高、埋深标高等!;
:
》 :3、市政交》通工程中心线特【征点三维坐标成果】表应当载明点号【、,横坐标、纵坐标、方!向角、标高和里【程等;
! 4、市》政交:通工程竣工规—划核:实要素成果》表应当载《明名称、长度、宽度!(管径)、标高、桥!梁纵坡、梁》底标高、埋》深标:高及荷?载标准等《;
? 5、】上述文?本、图件《电子文档盘片
【。
【第十条 规划核实!内,容包括?
《 (一《)建筑工程规—划核实的内容—
— 1、平》面布局核查》建设用?地红线、建筑位置、!建筑:间距、室外地面标高!以及:。建筑物退让用—地界限、道》路红线、绿线—、河道蓝线、高【压线走?廊等距离等》;
!2、建?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!程,的性质、平面位【置、:面积、建筑内部功】能、层数《及层:高、建?筑高度、建筑风格、!色彩等;
!。 3《、配套工程总平面】图中:配置的绿地、停【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!配套设施、物业【管理设?施、环卫《。设施:、市政?公,用设施等是》否,按照规划许可内容】进行建设; —
!4,、主要?指标核查《建筑面?积,。、容积率《、建:筑密度等;
】 《 5、临时建设【。用地: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!。施是:否已拆除(经规划许!可的临时建筑按【规,划要求?执行)未经许可的】建(构)筑物—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!求拆除建(构)筑物!。是否已拆除;
】 , 6—。、其:。。他规划要求
【 ? ,(二)市政》管线工程《规划核实的内—容 :
1】、管线工程的位置】、长度、《。规格、?导管孔数、材—料质量、《管顶(底)标高【及对:地距:离等;
】 2、》其他规?划要求
—
? , (三)市》政交通?工程规划核》实的:内容:
】1、交通工程位【置、:长度、宽度、—路面标?高、桥梁纵坡—、梁:底标高、涵管顶部】标高等;
【
《 2、道路横断【面布置?;
《
? 3、《其他规?划要求 》
— :第十一条 —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工作《中,的建筑面积审—核执行国家和省【房产测量《规范及相《关规:定
—
: 第十二条 建筑!面积误?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!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!设,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!。数,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!差按以下规》定累进计算
】。 : (一)10】00平?方米以内(含10】00平方米)部分】为3%;
! (二)1【00:05000平—方米:。(含5?0,00平方米)之间部!分为2%;
—
: (三【)50001—。00:00平方米(含1】0000平方米)之!间部分为《1.5?%;
?。
, —(四:)100《0,0平方?米以上部分》。为0.3《%;
】。 累进计算—的建筑面《积合理误差不得【超过30《0平方米
【 建设【工程建筑面积误【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!且没有其他违法建】。设情形的建》设单:位或者个人按规定】补缴土地《出让:金和相关《规费后由城市—、县: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!设工程竣工》规划核实合格意【见单建设工程建筑】。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!范,。围内但属于增建【单体建筑物的仍【可,以认定为无》法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,影,响的:情形
?
【。第十:三条 分期—实施的建《设项目规划》。核实以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对应《。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!织按照分期办理的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分别进行规划核【实,不得在?一,个,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!内分次进《行规划核实对最【后一期进行》规划核实时应当【核,。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!筑面积误差
!
? 第十四条 — 建:。。筑高度的合理误差】按,。以下规定累进计【算
《 (一)2!0米以内(含—2,0米)部分》为0.5%》。;,
】(二)2010【0米(?含10?0米)之《间部分为0.25%!。;
《 《 (:三)1?00米以上部—分为0.1%;
! ? 累《进,计算的建筑高—度,合理误差不得超【过0.5米
】 建筑高】度超过建设工程【。规划许可证》。许可的建筑高—度的建设单位—应,。当提交日照分析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》可证许可的建—筑高度?造成该?建筑不能满》足消防设计》规范或使周边建筑】不能达到日照—标准:的无论是否》在合理误差范—围内均认定为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影响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】外,建筑高度超》高部分在合》理误差范围》内且没有《其他违法建设情【形的:由城: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出具?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:合格意见单
!
? 第十五条 【建(构)《筑,。物的:。。体量、位置》。、外:。形等明显不》符合:。规划要求《构成违法建设的【规划核实前先—依法查处违法建设】
》 未取》得规划部门》建,设工程?竣工规划《核实:合格意见《单的:建设单位(个—人)不得组织竣【工验:。收房屋登《记机:构不:予房屋登记
!
,
第十六条【 建?设单位(个》人,)应当对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!负责
《 : 建设—单位(个人)—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!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!竣,。工规划核实合格【。意见单的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依法予以】撤销并依法》。追究相关责任—人的法律责任
】
第十】七条 规划核【实工作应《当公开进行核实结】果应当公布公众【有权:查阅规划核实—申请表?。、,意见:。单、:建设工?程竣工规《。划核实测量成—果报告书等相—关,文件材料应当及【时立卷归档》
《
: 第十八》条 相关单—位以及工作》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!中未及时发现—违法建设或发现后】隐瞒不?报的依照《江,。西省城乡规》划条例第七十—条规定?。。予以处理
【
第十九条!。 对?越权编制或违法编】制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测量成果报】。告书的单《位由其主管部门【根据情?节轻:重给:予通报批评、停业】整顿、直至吊销资格!证书或者按有关规】定处:理
?
》 第二十条 本】规定:自颁:布之: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