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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《西省建设工程—竣工:规划核实《管,理规定(《。试行) 关!于,印发江西省建—设用地规《划条件?管理办法(试行)等!四个城乡规划管【理规:定的通知 赣建】规[2011]7】号 各市、县规划!局、建设局(建【委,)、城管局(—。委):。 《 ,。   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江:西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等法?律法规和规章—为进一步规范—我省:城乡:规划管理我厅—结合实际在广泛【征,求意见的基础上制】定了江西《省建设?。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!法(试行)》、江西省城乡规【划公开?。公示办法(试行)、!江西省建《设工程?竣工规划核实—管理规定(试行【)、江?西省城?乡规:。。划备案?办法(试《行)等四《个,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现!印,发给你们请》认真贯彻执行—。  》   在实》施过程中如有—意见和?。。建议请向我厅城【乡规划处反》馈联系人王建辉;联!。系电话及传》真0791-—622?2,769 》二,0一:一年一月二十一日】 , 第一条 》 为:加强:。对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后的?监督管理保障城【乡规划的《顺利实?施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?、江西省城乡规划条!例等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结合本省【实际制定《本规定? , : 第—。二条 依法办【理建设工《程规:划许可证《的城镇?。建设:工程(包括在乡、】。村庄规划区内—使用国?有土地的《。建设工程)应按【照本:办法实施竣》工规划?核实 【 第三条 【 本规?定所:称建:设工程竣工》规,划,核实(以下简—称规划核实)—是指市、《。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划主管部门》以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(副本)》及其附件、附图和】相关的政策、规【范为依据对已竣工】待竣:工验收?的建设工《程进行规划复—核和确?认的行政行为 【 《 第四条 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》规划核实工作 !     上级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?下级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规划核》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!。 : 第五【条 ?建设工程竣工后符】合下列条件的建设】工程:由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申请规【划核实   !  (一《)建:设工程已《经按规划许可规【定的内容完》成建(构)》筑物以及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】路交通设施、—绿地建设; 】     (二【)建设用地和代【征用:地范围内规划要【求拆除的各类建【(构)筑物以及因建!。设需要搭建的临时】设施已经全部拆【。。除施工场地清—理完毕;  !   (三)对分】期建设的建设—工程同期的》公共服务等》。配套设施已》经按照建设时序【方,案,同步实施建成区【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!采取有效《的临时隔离措施【。;分:期界限是《道路或者绿地的应】。当完成道《路或:绿地的建设; 【 ,  ?   (四)市政基!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!城市系统 》 第六!条 规划核实按】照下列?程序进行 】    (一)【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备【齐资:料向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申请《; ?     (二】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收到申—请后报送资料齐全的!通过图?件核验?。、现场勘查等方式】进行核实对报送资】料不齐?全的应当当场或者】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!起5个工作日—内一次性《告,知申请人需补—充的:有关资料;》 》    《(三)经核》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!内容的应当自受【理申:请之日起10个工作!。日内出具建设—工程竣工《规划核实《合,格意见单《;不符合规划许可】内容的不予出—具,建设工?。程竣工规划》核实合?格意见单并书—面告知理由》 《 , 第七条 城!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在【核实过?程中发?现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!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(《副本)的《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!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!具建设?。工程:竣工规划核实—合格意见单 — 《 第八条 【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!。提供以?下资料 《 ,。 ,     (一)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申请表; !     (二)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(副本)及!附件、附图; 【 :  :   (三)城【乡规划?主管:部门批准的》修建:。性详细?规划或者建设工【程设计?方案; 《 , ,   ?  (?四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核发的建设工】程验线以及复验【结果:。通知单;  !   (《五)具有相应资质】单,。位出具的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!成果报告书》(地下工《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!土前进?行测绘); ! ,。   (六)建【筑工程规划》核实应?当提供?建筑施工图市政工】程规划核《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!工图; 【    (七—)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要求提供的其】它材料 ! 第九条》 建设工程》竣,工,规划核实测量成【果报告书应当包【括以下内容 — ?    (一)属】于建筑工程项目的】应,当包:括地形图、总平【面图、?建设工程单》体图和测量成果表】    【。 1、总平》。面,图中应当标示—建设用地的范围、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、绿《地、道路等的平面】位置、尺寸、标【高,、,建筑物退让界线、】道路红线、绿—线、河道蓝》线,、高压走廊、建筑】间距、出《。入口、?停车位置;  】   2、》建筑:物、构筑《物的单体图应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!面尺寸、面积—、,标,高,建,筑物立面《彩色照片等; 】     】3,、,测量成果表中应当】载明建设用地面积】、各单幢建筑物和】构筑物占地面—积、建筑性》质、建筑层数—、地下工程和地面以!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!物和构筑物》占地:。总,面积地下和地—。面以上工程各层底】部标高、建筑檐口高!度、建筑《总高度用地》内所有建筑物(含】不计容积《率的:建筑面积)》和构筑物《的总建筑面积、【绿,地总面?积、集?中绿地面积、—开放空间面积—、停车场面积(【或泊位?数量)、道路面积、!建筑密度、》容积率?、绿:。地率、集中》绿地率?、围墙长度和高【度等:;  —  : 4、分类建筑用途!及相应建《筑面积;其中用于】销售的住宅》、商业、办》。公类:建,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!场所、?。公用设施和物业【管理用房的位置、】面积:;  《 ,  5、上》述,文本:、图:件的:电子文档盘片 【    】 ,(二)属于市—政管线?工程的应当包括地】下综合管线图、带】状总图?和,分幅图、特征点【三维坐标成果—表和竣工规划核【。实要素成果表—     1!、市政管线工程总】图和分幅图中—应当标示位置、沿】线的地?物地貌?和管线特《征点的符号及点号】;     !2、市政管线特征点!三维坐标成果表应】当载明特《。征点的点号》、类型?、横坐标、纵坐【标、标高和》里程等;  !   3《。、,市政管线竣》工规划核实要素【成果表应当载明管】线,的名:称、长?度、规格、导管【孔数、材料质量【、管顶(底》)标高?。及对地距离等; 】    — 4、上《述文本?、图件电子文档盘片! ?     (三)属!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!当包括地形图、【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!图、中心线特征点三!维坐:标成果表和竣工规】划核实要素成果表】    【 1:。、市政交《通,工程带状示意总【图和分?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!、沿线的地》物地貌?。和中心线特征点【的三维坐标;—。     2!、市政交通工—。程带状示《意图和分幅》图中应当标示长度】、标高、宽》度(管径《),。、桥梁纵坡、梁【底标:高、埋深标高等; !  《  : ,3、市政交通—工程中心线》。特征点?三维坐标《成,果表应当载明点【号、横?坐标、纵《坐标、方向角—、标高和里程—等;    !。。 4:、市:政交通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要素成】果表应当载明名称、!。长度、宽度(管径】)、标高《、桥梁纵坡、—。梁底:标高、?埋,。深标高及荷载—标准等;  !   5、上述【文本、图件电子文】档盘片 【 ? 第十条 规【划核实内《容包括   【  (?一)建筑工程—规划核实的内容 】     1、!平面布局核查建【设用地红线、建筑位!置、建筑间距、室外!地,面标高以及建—筑物退?。让用地界限、道【路红线、绿》线、河道蓝线—。、高压线走》廊,等距离?等,;     !。。。2、建筑单体各单幢!建筑工程的性质【、平面位置、面【积、建筑内》部功能、层数及层】高、建筑高度、建】筑,风格、色彩等;【 ?     3、【配套工程《总平:面图:。中,配,置的绿地《、停车场面积和【公共建筑配套设施】、物业管理》。。设施:。、环:卫设施、市政—公用:设施等是否》。按照规划许》可内容进行》建设; 【  ?   4、主—要指标核查建筑面】积,。、容积率《。、建筑?密度等;《  》   5、临时【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!建,筑及设?施是否已拆除(经】规划许可《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!求执:行)未经许可—的建:(,构)筑物《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!求拆除建(构)筑物!是否已拆除》;  —  : ,6、其他规》划要求  —   (二)市【政管线工程规划核】实,的内容 【    1、管线】工程的位置》、长:。。。度、规格、导—管孔数、材》料,质量、管顶》(底)?标高:及对地距离等; !     2、】其他规划要求 】     (【三)市政交》通工程规划核实【的内容  】   ?1、交通工程—位置、长度、宽度、!路面标高、桥—梁纵坡、梁底标高、!涵管顶部标高—等; ? :     2、道路!横断面布置; 【     3】、其他规划要求 】 !第十一条 建【设工程?竣工规划核》实工:作中: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!国,家和省房产测—量规范及相》关规定 》 ? 第《十二条 建—筑面:积误差是指建设【工程竣?工实测?建筑面积超出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!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!建筑面积的合理误】差,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!     (!一):100?0平方米以内—(含1000平【方米)部分为—3%;  】  : (二)10—0050《00平方《米(含50》00平?方米)之间》部分为2%》;  —   (三)—5,0001000【。0平方米(含—1,000?0平方米《)之间部分为—1.5%; !    (》四)10000平方!米以上部分为0【.3%; 】    累进计算的!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!得超:过300平方—米 ?     建设工!程建筑面积》误差在合理》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!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【。按规定补缴土地【出让:金和相关规费后【由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出】具建:设工程竣《工规划?核实合格意见单建】。。设工:程建筑面积误差【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!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!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!采取改正措施消除】。影响的情形 】 》第十三条 分期】实施的建《设项目规划》核实以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对应的用》。。地范:围为单元组织按照】分期办?理的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,证分别进行规—划核实不得》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对应的用【地范围内分次进【行规:划核实对最》后,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!应,当核算?各分期合计》。的总建筑面积—误差 》 , 第十四条】 建筑高度的合理!误差按以下》规定累进计算 !     (一【)2:0米以内(含2【0米:)部分为0.—5%; —    《 (:二)2010—0,米(含100米【)之间部分为—0.25《%;   】  :(三)1《00米以上部分为】0.1?。%;: ?   ?  累进计》算,的建筑?高度合理误差—不得超过0》.5米?  》。   建筑高度超过!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《可证许?可的建筑《高度的建设单位【应当提交日照—分,。析报告建筑高度超】过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许可的建【筑高度?造成该建筑不能【满,足,消防设?计,规范:或使周边建》筑不能达到日照标】准的无?论是否在合理—误差范?围内均认定为—无法采取改》正措施消除影响的】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!筑,。高度超高部分在【合理误差范》围内:且没有?其他违法建》设情形的由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出具建设工程—竣,工规: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! ?。 第十五条】 建(构)筑物】的体量、位置、外】形等明显不符—合规划要求》构成违?。法建设的《规划核实前先依法】查处违法《建设 》     未取【得规划部门建设【。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,合格意见单的建设】单,位(个人)不得组织!竣工验收房屋登【记机构不予》。房屋登记 》。 , , 第—十六条 《 建设单《。位(个?人)应当对其提供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!   》  建设单》位(个人)以欺骗】、贿赂等不正当【手段:取得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核【。实合:格意见单的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依法予以撤销】并依法追究相关【责,任人的法《律,责任 《 ? , 第十七条 规!划核实工作》应当公开进》行核实结果应当公】布公众?有权查阅规划核实】申请表、《意见单?、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!关文件材料应当及】时,立卷归档 — 第十】八条: 相关《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!规划核实《工作中未及》时发现违法建—设或:发现后隐瞒不报【的依:照江西?省城乡规划条例【第,七十条规《。定予:以处理? 第!十九条 对—越权: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!工程竣?。工规划核实测—量成果报《告书的单位由其主管!部门根据情节轻重】给,。予通报批《评、停?业整顿、直至吊销】资格证书或者—按有:关规定处理 ! 第二十条 !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!起施:。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