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,实管理规定(试行】)
关于印!发江西省《建,设用地规划条件【管,理办法(试行)【等四个城《乡,规划管理规定的【通知
赣建规[】2011]》7号
《各市、县规划局、建!设局(建委)、城】管,。局(委)
! 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划法、江】西,省城乡规《划条例等《法律法?。。规和规章为进一步】规范:我省城?乡规划管《理我厅结合实—际在广泛征求—意见的基《础上制定了江西省】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管理办法(试!行)、江西省城乡规!划公开公示办—法(试行)、—。江,。。西省建?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管理规》定(试行)、江西】。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!(试行?)等四个城乡—规划管理《规定:现印发?给你们请认真贯【彻执行
《。
【在实施过程中如【有,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!城乡:规划处反馈联系人】王建辉?;,联系电话及传真07!91-622276!9,
:二0:一,一年:一月二十一日
【
第一条 为【加强对建设工—。程规划?。许可后的监督—管理保障城》乡规:划的顺利实施根据】中华: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江西省城乡规】划条:例等法?。律,、,法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:制定本规定
!
《第,二条 依法办理建!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的【城,镇建设工程(包括】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使用国【有土地的建设工【程)应按照本办【法实:施竣工?规划核实
—
》 第三条 —本规定所称建—设,。工,程,竣工规划核实(以下!简,称规划核实)是指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副》本)及其附件、附图!。和,相关的?政策、规范为依据】对已竣?工待竣?工验收的建》设工程进行规划【复核和确认的行政】行为
—
第四条 】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。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规划核实》工作
》 上级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《。当加强对下级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规【划核实工作》。的监督管理
!
《第五:条 : 建:设工程竣工后—符合下列条件的【建设工程由》建设单?位或者?个人申请规划核实
!
? (一)建设!工程已经按规划许】可规定的内容完成】建(构)《筑物:以及公?共,服务设施《。和道路?。交通设施、绿地建设!;
? —(二)建《设用地和代》征,用地范围内》规划要求拆除的各】类建(构)筑—物以及因建设需【要搭建的临》时设施已经全部【拆除施工《场地清?理完毕;
— 》 (三?)对分期建设的【建设工程同》期的:公共服务《等配套设施》已经:按照建设时序方案】同步实施建》成区与下一期—施工区已经》采取有效的》临时隔离措施;【分期界限是》道,。路或者绿地的—应当完?成道路?或绿地的建设;
】
》 , ,(四)?市政基础设施已【按规划接入》城市系?统
》
《第,六条 ?。 规划核实按—照下列程序进行【
】(一)建设工—程竣工后《。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备齐《资,料向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;
】 (二—。。。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收到》申,。。请后报送资料齐【。全的:通过图件核验—、现:场勘查等方》式进行核实对报送资!料不:齐全的应当当—场或者在《收到报送《资料:之日起5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!。知申请人需补充【的有关资《料;
》 》 (三)经核实【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!容的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10【个,工作:日内出具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核实【合格意见《单;: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!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!。竣工: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!并书面告知理由
】
【第七条 》。城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在核《实过程?中发现建设》单位或者个》人,。。未按照?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的规定》进行建?设,。的应:。按有关?法律、法《规规定予以处理处】理决定执《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!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合格意》见单
?
第八!条 申请》规,划核:实,应当提?供以下?。。资料
【 : (一)《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申请—表;
》 (—二)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(】副本)及附件—、附图;
! (《三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批准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或者建设】工程设计《方案;
》 (【四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的—建设:工程:验线以及复验结【果通知单;
【 , 》(五)具有相—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!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,实测量成果报告书】(地下工程》管线工程应》当在覆?土前进行《测绘);
【 (六)】建筑工?程规划核实应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!政,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!。。市政工程施》工图;
!。 (七)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要求提【供的其它材料—
— 第九条》 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测量成《果报告书应》当包括以下内—容
《。 (一)】属于建筑工程项【目的应当包括地【形图、总平面图【、建设工程单体图】和测量?成果表
! 1、总》平面图?。中应当标示建—设,。用地的范围、建【筑物、构《筑物:、,绿地、道路等—的平:面位:置、尺寸、》标高、建筑物退让界!线、道路红线—、绿线、河道蓝线、!高压走廊、》建,。筑,间距、出入》口、停车位置;
! : , 2、建筑物、构筑!物的单体图》。应当包括《标示:各层的?平面:尺,。寸、面积、》标高建?筑,物,立面彩色照》片等;
—
【3、测量成果表中】应当载明《建设用?地面积、各单幢建】筑物和构《筑物:占地面积、》建筑性质、建筑层数!。、地下工程和地【面,以上工程分层—面积建?筑物和构筑物占【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!以上工?程各层底部标高、】建筑檐口《高度:、建筑总高》度用地内所有建【。。筑物(含不计容【积率的建《。筑,面积)和构筑物的总!建筑面积、》绿地总面积》、集中绿地面积、】。开放空间面》积、:停车:场,面积(或泊位—数量)?、道路面积、建【筑密度、容积—率、绿地率、集中绿!地,率、围墙《长度和高《度等:;
》 4、分【类建:筑用途及相》。应建筑?面积;其中用—于销:。。售的住宅、商业、】办公类?建设项目应当—明确公?共场所?、,公用设施和物—业管理?用房的位置》、面积;
! ,。5,、上述文本》、图件的电子文档】盘片
— 《 (二)属—于市政管线工—程的应当包》括地下综合管—线图、带状》总图和分幅图—、特征点三》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!规划:核实要素成果表
! 《 1、市》政,管线:工程总图和分幅【图中应当《标,示位置?、沿线的地物地【。。貌和管线《特征点的符》号及点?号;
【 2、市政管】线特征点《。三维坐标《成果表应当载—明特征点的点号【、类型、横坐标【、纵坐?标、标高和里程等】;
!3、市政管线—竣工规划核》实要素成《果表:应当载明管线的【名,称、长度《、,规,格、:导管孔数、材料质】量、管?顶(底)标高及【对地距离《等;
》。 , , 4、上—述文本、《图件:。电,子文档盘片
】 (三【),属于市政《交通工程《的应当包括地—形图:、带状示意总—图,和分幅?图、:。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!标成果表和竣工【规,划核实要素成果表
!
1、!市政交通工》程带:状示意?总,图和分幅图中应当】标示位置、》沿线的地物地貌【和中心线特征—点的三维坐标;
! 》 2、市政》交通工程带》状示意图和分幅【图中应当《标示长度、标—高、宽度(管—径)、?桥梁纵坡、》梁底标高、》埋深标高等》;
—。 3、》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!特征点三维》坐标成果表应当【载明点号、横坐标、!纵坐标、《方向角、《标高和里程等—;
?。 , 4、【市政交通工程竣工】。规划核实要素成【。果表应当载明名称、!长,度、宽度《(管径)、标高、】桥梁纵坡、》。梁底标高、埋—深,标高及荷《载标准等;
】 5—、上述文《本、图件电》子,文档盘片
》
《
: 第十条 》 规划核实内容【包括
?
(—一,)建筑工程》规划核?实,的内:容 :
》 1、《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!地红线、建筑—位置、建筑间—距、室外地面标高】以及建?筑物退让用》地界限、《。道路红线、绿线、】河道蓝线、》高压线走《廊等距?离等;?
?
, 2、建筑】。。单,体各单幢《建筑工程的性—质、平面位》置、:面积:、建筑?内部功?能、层数及层高、】建筑高度、》建,筑风格、色彩—等;:
【。 3、配套工—程总平面《图中:配置的绿地、停车场!面积和公共》建,筑配套设施》、,物业管?理设施、《。环卫:。设施:、市政公用设施等】是否按照《规划许可《内,容,。。进行建设; 【
《 ? 4、主《要指标核《。查建筑面积、容【积率、建筑密度等】;
!5,、临:时建设用地红—线内:临时建筑及设施【是否已拆除(经规】划许可的临时建筑】按规划要求执行)未!经许可的《建(构)筑物及原经!许可但规划要—求拆除?建(:。构):筑物是否已拆除;
!
?。 6、其他规!划,要求
— (二《。)市政管线工程【规划核实的内容 !
1、】管线工程的位置、长!度、规格、导管孔】数、材料质》。量,、管顶(底)标【高及:对地距离《等;:
【 2、其他》规划要求
【
》(三)市政交通工程!规划核实的》内容
》
1、【交通:工程位置《、长度、宽度、【路面标高《、桥梁?纵,坡、梁底《标,高、涵管顶部标高等!;
【 2、道路横【断面:布置;
【 : 3、其他规划要!求 :
】 第十一条 建】。设工程?竣工规?划核实工作中的【建筑面积审核执行】国,家和省房产测量规】范及相关规定
】
《 第?十二条 》建筑面积误》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!实测建筑面》积,超出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许可的【建筑:面积:的数值建《筑面积的合理—误差按以下规—。定累进计算
! : (一)1000!平方米以内》(,含100《0平方米《)部分为3%—;
》 (二)【1,00050》0,0平方?米(含50》00平方米》)之间部分》为2%;
— 》 (三)500【。010000—平方米?(含10000【平,方,。米)之间部》分为1.5%—。;
《 : ?(四)?1000《0平方米《以上部分为0.3%!;
— 累进计算【的建筑?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!过300平方米【。
】建设工程建筑面积】。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!内且没?有,其他违法建设情【形的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按规定【。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!关规费后由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出具?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合格意《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!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!围内但属《于增建?单体建筑物的仍可】以认:定为无法采取改正】措施消除影响的情】。形
—
第十三条 !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!规,划核实以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证对应》的用地范围》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!办,理的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!得在一?个建设工程规—划,许可证?对应的?用,地范围内分次—进行规划核实对【最后:一期进行规划核【实时应当核算各分】。期合计的总建筑面】积误差
》
《。 第十四条 【。 建筑高《度,的,合理误差按以—下规定累进计算
】
(】一):20米以内(—含20米)部—分为:0.:5,%;
【 (二)20】100米(》。含,100米)之—间部分为0.—25%;
】 (》三)100米以【上部分为《0.1%;
! 累进—计,算的建?筑高度合理误差【不得超过0》。.,5米
】 建?筑,高,度超:过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许可的—建筑高度的建设【单位:应,当提交日照分析【报告建筑《高度超?过建设工《程,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!。筑高度造《成该建筑不能满【足消防设《计规范或使周边建】筑不能?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!是否在合理》误差范围内均认【定为无法采取—改正: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!除上述情形外—建筑高度超》高部分在《。合理误差范围—内,且没有?其他违法建设情形】的由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主管:部门出具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合格《意见单
【
第十五条】 :。建(构)《筑物的体量》、,位置:、外形?等明显不符合规【划要求构成违—法建:设的规划核》实前先依《法查处违法建—设
《 》未取得规划》部门建设工程—竣,工规划核实合格【意见单的建设—单位(个人)—不得组织竣工验收】房,。屋登:记机构?不予房?。屋登记
》
第十六!条 建设单位(个!人)应当对其提供材!料,的真实性负责
【
》 建设单位—(个人)以欺骗【、贿赂等《不正当手《段取:得,建设工?。程竣工规划核实合】格意见单的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!销并:依法追究相关责【任人的法律责—任
【 第十七条 【 规划核实工—。作,应当公开《进行核实结果应当】公布公?众有:权查阅规划核实申】请表、意见单、建设!工程:竣工:规划核实测量—成果报?告书等相关文—件材: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!
】第十八条 相关单!位以及工作人员在】规划:核实工作中未—及时发现《违法建设或》发现后?隐瞒不报的依照【江西省?城乡: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!定予以处《理,
:
第十】九条: , 对:。越权编制或》违,法编制建设工程【竣工规?划,核实测量成果—报告书?的单位由其主管部】。门根据情《节轻重给《予,。。通报批?评、停业整顿、直】至吊销资格证书或】者按有关《规,定处:理
《
第二十】条 本规定—自颁布之日》起,施行
?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