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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建】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,管理规定(》试行)
关!于,印发江西省建—设用地规划条件管】理办法?(试行)等》四个城乡规划管理】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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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建?规[201》1,]7号
各市、县!规划局、建设局(】建,委,)、:城管局(委)—
】根据中华《。人民共和《。国城乡规划》法、江西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】。法,律法规和规》章为进一《步规范我省城—乡规划?管理:我厅结合实际在广泛!征求意见的基础【上制:定了江西省建设用】地规划条件管理【办法(试行)、【江西:省城乡规划公开【公示办法(试—行)、江西省建【设,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管理规》定(试行)、—江西省城乡规划备】案办法(试行)等】四个: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现!印发给你《们请认真贯彻执行
!
? ,。 在实施过程中!如有意见和》建,议请向我厅城乡规划!处反馈?联系人王《建辉;?联,系电话及传真0【7,91-62227】69
二0一一年!。一月二十一日
第!一条 ? 为加强对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后的监督管理—保障城乡规划的【顺利实施《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!等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,合,本省:实际:制定本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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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依法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的城【镇建设?工程:(包括在乡》、村庄规划区内【使用国有土地的建】设工程?)应按?照本办法实施—竣工规划《核实
《
第【三条 本规定【所称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核实(以下简称!规划核实)是指市、!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以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(—副本)?及其附件、附图和相!关的政策、规—范为依?据对已竣工待竣【工,验,。收的建设工》程进行规划复—核和确认的行政行】为
!第,四条 ? 城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规《划,。核实工作
》
《 , 上级《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应?当,加强对下《。级城乡?规,划主管?部门规?划核实工作的—监督:管理
! 第五条 建【设,工程:。竣工后符合下列【条件的建设工—程由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申请》规划核实《
? (一)建!设工程已《经按规划《许可规定的内—容,完成建(构》)筑物?以及公共《服务:设,施和道?路交通设施、绿【地建设;
】 (二)【建设用地《和,代征用地范围内规】划要求拆除的—各类建(构)筑物以!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!临时:设施已经《全部拆除施工场【地,。清理:完毕;
】 (三)对分期!建设的建设工程【同期的公共服务【等配套?设施已经按照建设】时序方案同步实施】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!区已经采《取有效的临时—。隔离措?施,;分期界限是—。道路或者绿地的应】当完成?。道路或绿地的—建设;
! (?四)市政《基础设施已按—规划接入城》市系统
】
, 第六条》 规划核》。实按照下《列程序进行
【 ? (一)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—备齐资料《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;
《 (二】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收到?申请后报送资料【齐,全的通过《图件核验、》现场勘?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!报送资料《。不齐全的应当—当场或者在》。收到报送资料之日】起5个?工作:日,内一次性告知申请】人需:补充的?有关资?料;
】 (三)经核实!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!容的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10【个,。工作日内出》具,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:合格:。意见单;不》符,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!予出具建《设工程竣《工规划核实合—格意:见单并书面》告知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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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七条 城】市、县人民》政,府城: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在核实过程—中发现建设》单,位或者个人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《副本)的规定进行】建设的应《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规?定予:以处理?处理:决,定执行完《毕后:。方可出?具建:设工程?竣工规划核实合【格意见单《
—。 第八条 申】请规:划核实应《当提供以下资料
】
(一!)建:。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申请表《;
》 : (二)建设【工,程规划许可》证(副本)》及附件、附图;【。。
【 (:三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批准的修《建性详?细规划或者建—设工程设计》方案;
《
【(四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的建设工】程验线以及复验结】果,通知单;
!。 (五)—具有相应资质单【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!。工规划核实》测量成?果报告?书(地下《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!覆土前进行测—绘);
】 (六)建【筑,工程规划核》实应当提供建筑【施工图市《政工:程规划核实需提【供市政工程施—工图;?。
— (七)城乡规】划,主,管部门?要求提供的其它材】料
:
第】九条 建设工—程竣工规划核实【测,量成果报告书应【。当包括以下内容
】
(】一)属于建筑工程】。项目的应当》包括地?形图、总平面图、建!设工程单《体,图和测量成果表【
《 1、总平面!图中应?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!。围、建筑物》、构筑物、》绿,地、道路《等的平面位》置、尺寸、标高、建!筑物退让界线、道路!红线、绿线、河道蓝!线、高压走廊、建】筑间距、出入口、】停,车位置;
》。
2—、建筑?物、构筑物的单体图!应当包括标示各【层的平面尺寸、面积!、,标高建筑物立面【彩色照片等;
!
— 3:、测:量成果?表中应当《载明建设用地—面积、各单》。幢建筑物和构筑【物占:。地面积、建筑性质】、,建筑:层,数、地下工程—和地面以上工—程分:。层面积建筑物和构】筑物占地总面积地】。下,和地面?以上工程各层底【部标高、建筑檐口】高度、建筑总高度】用地内所有建筑物】(含不计容积率【的建筑面积)—。和,构,。筑物的总建筑面积】、绿:地总面积、集中绿】地,面,积、开?放空间面《积、停车场面积(】或,泊位数量)、—。道路面积、建—筑密度、容积率、】绿地率?、集:中绿:。地率、围墙长—。度和高度等;
】。 —4,、分类建筑用途及】相应建筑面》积;其中用》于销售的住宅、商】业、办公类建—设项目?。应当:明确公共场所、公】用设施和物业—。管理用房《的位置、面积;
】
5、【上述文本、》图,件的电子文档—盘片 ?。
!(二)属《于市政?。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!地下综合《管线图、带状—总图和分幅》图、特征点三—维坐标?。成果表?。和竣:工,。规划核实要素—成果表
》 》 1、市政管线工】程总图和分》幅,图中应当《标,示位置、沿线的地物!地貌和管线特征【点的符号及点号;
!
? 《2、市政管》线特征点《三维坐标《成果表应当》。载明特征点的点【号、类型、横—坐标、纵坐》标、标高《和里程等;
—
? 3、市政管!线竣工规划核实【要素成?果表应当载明管线】的名称、长度、规】格、导?。管,孔数、材料质—量、管顶(底)【标高及对地距离等】;
— , 4、《上述文本、》图件电子文档盘片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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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:。。(三)属于市政交】通工程的应当—包括地形图、带【。状示意总《图和分幅图》、中心线特》征,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!竣,工规划核实要素成】果表
【 1、市政【交通工程带》状示意?总图和分幅图—中应当标示位置【、沿线的地物地【貌和中心线特征【点的三维坐标;【
【 2、市政交通工】程带:。状示意图和》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!度、标高、宽—度(管?径)、?桥梁纵坡《、梁底标高、埋深标!高等;
【 3、市【政交通?。工,程中心线特征—。点三维坐标成—果,表,应当载明点号—、横坐标、纵坐【标、方向角、标高和!里程等;
》
【。4、市政《交通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要《素成果表《应当载明名称—、长度、宽》度(:管径)?。、标高、《桥梁纵坡、梁—底标高、埋》深标高及荷》载标准等;
! , 5、上述文】本、图件《电子:文,档盘片
! 第?十条 规》划核:实内容包括
! (一)建筑【工,程规划核实的—内容
》。
, : 1、《平面布局核查建【设用地红线、建筑】位,置、建筑间》距、室外地面标高】。以及:建筑:物退让用地》。。界限、道路红线【、绿线、河道蓝线、!高压线走廊》等,距,。离等;
】 : 2、建筑单体【各单幢建《筑工程的性质、平】面位置、面积、【建筑内部功能、层】数及层高、》建筑高度、》建筑风格、色彩【等;
》
3、配】套工程总平面—图中:配置的绿地、停车】场,面,积和公共建筑配【套设施、物业管【理设施、环卫设【施、市政公》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!划许可内《容进行建设;
!
4、!主要指标《核查建?筑面积、容》积率、建筑》。密,度等;
! 5、《临时建设用》地红:线内临时建筑及设】施是否已拆》。除(经规划许可的临!时,建筑按?。规划要?求执:行)未经许可的【建(构?)筑物及原经许可】但规划要求拆除【建,(构)筑物》是否已拆除;
【
【6、其?他规划要《求
《 (二)市政】管线工程规划核实】的内容
【 《1、管?线工程的《位置、?。长度、规《格、导管孔》数、材料质》量、管顶《。。。(底)标高》及,对地距离等; 】
—2、其他《规划要求 》
— ,(三:)市政交通工—程规划核实的—内容
》
《 1、交通工程位置!、长:度、宽度《、路面标高》、桥梁纵坡、梁底标!高,、涵管?顶部标高等;
!
2、【道路横断面布—置;
》
3、【其他规划要求
!。
第】十一条 建设【工,程竣工规划核实工】作中的建筑面积【审核执行国家—。。和省房产测量—规范及相关规定
!
第【。十二条 建筑面积!误,差是指建设工—程竣工实测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许可的建筑面积的】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!。误,差,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!
《 (一)10!00平方米以—。内(含1000平】方米)部分》为3:%;
! (二)《1000《5000平方米【(含50《0,0平方米)之间【部分为2%;
】 (三】)50?0010000平方!米(含100—00平方《米)之间部分为1】.5%;
! : (:四):1,0000平方米【以上部分为0.3】%;
】。 累进计算的建筑!面积合理误差—不得超过30—0,平方米?
】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!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!且,。没有其他违法—建设情形的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按—规定补缴《土地出?让金:和相关规《。费后由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出具建设》工,程竣工规划》核实合格意见—单,建设工程建》筑面积误差在合【理误差范《围内但属于增建【单体建筑物的—仍可以认定为无【法采取改《。正措施?消除影响的》。情形
】 第十三条 分!期实施?。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!以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对应的用地》范围为单元组织【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分别进】行规划核实不得在】。一个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对应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!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!期进行规《划核实时应当核算】各,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!积误差
! 第十四条 】。建筑高度的》合,理误差按以》下规定?累进:计算
】 :(一)20米以内】(含:20米)《部分为0.》5%;
【 (二)2】。01:00米(《含100米)之间部!分为0.25%;】
: ? (三)100!米以上部分为—0.1%;
【 累进】。计算的建筑》高,度合理误差不得超】过0.5米
【 建筑高!度超过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!高度的建设》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!析报告?建,筑,高度:超过建设工》。。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!建筑高度造》成该建筑不》能满: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!。周边建筑不能达到】日照:标准的无《论是:。否在合理误差范【围内均认定》为,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影响《的情形除上述—情形:外建筑高度超高【部分在合理误差【范围内?且,没有其?他违法建设》情形的由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出具—。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合格?意,见单:
第!十,五,条 建(构—),筑物的体量》、位:置、外形等明—显不符?合规划要求构成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】实前:。先依法查处违法【建设
》 未取【得规划部门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合格意见单的【建设单?位(个人)不—得组织竣工验收【房,。屋登记机构不予【房屋登记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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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六条 》 建设单位(—个人)应当》对其:提供:材料的真实性负【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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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单,位(:个人)以《欺骗、贿赂等不【正当手段取得建设】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合格意见单【的城:乡,规,划,主管部?门应当依法予—以撤销并依法追【究相关责任》人的法律责任
【
— ,第十七条 规划核!实,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!实结果应《当公布公《。众有权查《阅,规,划,核实申请表、意【见单、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》测量成果报告书【等相关文件》材料应当及》时立卷归档
【
》 第十八条 相关!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!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!时发现违《法建:设或发现《后隐瞒不报》的依照江西省城乡】。规划条例第七十条】规定予以《处理
【。
第十九条【 对越权》。编制或违法编制【。。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测量成果报】告书的单《位由:其主管部门根—据情节轻《重给予通报批—评、停业《整顿、?直至吊销资格—证书或?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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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条 本规定自】颁布之日起施—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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