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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建】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管理规定(试!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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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《发江西省《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管理办法—(试行)等四—个城:乡规划管理》规定的通知
【赣建规[2011】]7号
各市、县!规划局、建设局【(建:委)、城管局(【委)
! 根据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江西》省城:乡规:划条例等法律法【规和规章为进一【。步规范我省》城乡规划《。。管理:我厅结合《实际在广泛征求【。意见的?基,础上制定了江西【省,建设用地《规划条件管理办法(!。试行)、《江西省城《乡规划公《开公示?办法(试行)—、江西省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!定(试行)、江西省!城乡规?划备案?办法:(试行)等四个城乡!规划管理规》定现:印发给你《们请认真贯彻—执行
】 在实施过—程中如?有,意,见和建议请》向我:厅城:乡规划?。处反馈联系人王建辉!;联系电《话,及传真0791-6!222769
】二0一一年一月二】十一日
《
第一条 —为,加强对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后的监督】管理保障《城,乡规:划的顺利实施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、江西省【。城乡规划《条,例等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规《定
】 第二条 》 ,依法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!设工程(包括在乡】、,村庄: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!地的建设工》程)应按照本办法】实施竣工规》划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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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条 《 本规定《所称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核实(!以,下简称规划核—实)是指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以建》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(副本)及】其附件、附》图和:相关的政策、规范】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!工验:收的建设工》程进行规划复—。核和确?认的行政行为—
— 第四条 — 城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规?。划核实工作
【 ? : 上级城乡》。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,加强对下级》城乡规划主》。。管部:门规划?。核实工作的监—。督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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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。条, :建,设工程竣工后符【合下列条件的建设】工程:由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,申请规?划核实
】 (一)建设】工程已经按规划【许可规定《的内容完成建(构】)筑物以及》公共服?务设施和道路—交通设施、绿地建】设;
【 (二)—建设用?。地和代征用》地范围?内规划要求拆—除的各?类建(?构):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!搭建的临《时设施已《。经全部拆除施工【。场地清理完毕—。;,
】(,三)对分期建设的】建设工程同期的【。公共:服务等配套设施【已,经按照?建设时序方案同【步实施建《成区与下《一期施?工区已经《采取有?效的临时隔离措施】。;分期界限是—。道路或者绿地的【应当完成道路或绿】。地的建设《;
!(四)市政基—础,设施已按规划接入】城市系统《
】第六条 规划核实!按照下列《程序:进行
》 , (一)建】设工程竣工后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!齐资料向城市、县】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请;
】 , ? (二)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!申请后报送资料【齐全的通过图—。件,核,验、现场勘查等【方式进?行核实对报》送资:料不齐?全的应当当场或【者在收到报送资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!。内一次性告知申请】人需补?充的有?关资料?;
?
? : (三)经核实确!认,符合规划许》可内容的应当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1,0个工?作,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核实合—格意见单;不符【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!。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单并书面【告知理?由
—
, , 第七条 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!。程中发现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《未按照建《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(副本【)的规定进行建设的!应按: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规定予以处理【处理决定《执行完毕后》方可出具《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核—实合格意见单
!
? 第?八条 申请—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!下资料
【 (一)建设!工,程竣工?规划核实申》。请表;
【 , , (二)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(副本)《及附件、附图;【
】(三: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批准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《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;
【 (四)—城乡规?划,。主管:部门核发的建设工】程验线?以及复验结》果通:知单;?
(!五):具,有,。相应资质单位出【。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实测《。量成果报告书(【。地,。下工:。程管线工程应—当在覆土《前进行?测绘);
! (六)—建筑工程规划核实】应当提供建筑施【工,图,市政工程规划—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!施工:图;
?
, ? (七)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!求,提供的其它材料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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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》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!当包括以下内容【。
】(一)属于建筑工程!项目的应当》包,括,地形图、总平面图】、建:设工: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!表,
: —。1、总平面》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!地的范围、建筑物、!构筑物、《绿地、道路等的平】面位置、尺寸、标】高、建筑物退—让界线?、道路红线、—绿,线,、河道蓝线、高压走!廊、:建筑:间距、出入口、【停车位置;
! 2、建》筑物、构筑物的单】。体图应当包括标示】各层的平面尺寸、】面积、标高建筑物立!面,彩色照片等》;
《
【3、测量《。成果表中应当载明】建设用地《面积、各《单幢建筑物和构【筑物占地面》积、建筑性质—、建筑层《数、:地下工程和地—面以上?工程分层面积—建,筑,物和构筑物占地【总,面积地下和地面以】上工程各《层,底部标高、建筑檐口!高度、建筑总—高度用地《内所:有建筑?物(含?不,计容积率的建筑【面积:)和构筑物的—总建筑面积、绿【地总面积《。。、集中?绿地面积、》开放空间《面积:、停车场面积(【或泊位数《量)、道《路面积、建》筑密度、容积率【、绿地率、》集中:绿地:率,、围墙长度和高度等!;
— , 4、分类建【筑用途?及,相应:建筑面积;其中用】于销售的住宅、商】业、办公类建—设项目应当明—确,。公共场所、》公用设施和物业【管理用房《的位置、面积;
】
》5、:上述:文本、图件的—电子文档盘片 【
— : (二)属于市政】。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!地下综合管线图【、带状?总图和分幅图、特】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!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!。成果:表
:。
, 1、】市政管?线工:程总图和分幅图【中应:当标示位置》、沿线的地物地貌】和管线特征点的【符,号及点号;
【 2、市!政管线特征点—三,维坐标成果表应当】载明特征点的点号、!。类型、横坐标、纵坐!标、标高和》里程:。等;
】 3、市政管线】竣工规?划,核实要素《成果表应当》载明管线的名称、长!度、规格、导管【孔数、材料质—。量、管顶(底)标】高及:对地距离等;—
:。 , 4、上述!文本、图件》电子文?档,盘片
】 (三)》属于市政交通工【程的应?。当,包,。括地形图、带状示意!总图和分幅图、中心!线,特征点三维坐—。。标成果?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!。素,成果表?
【 1、市政交—。通,工,程带状示意总图和】分幅图中应当—。标示位置、沿线的地!物地貌和中心线特】征点的三维坐标;】。
《 ,。 , 2?、,。市,政交通?工程带?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!应当标示长度、标】高、宽度(管径【)、桥梁纵坡、梁底!标,高、:埋深标高等》;
】。 ,3、市政交通工程】中,心线特征点三—维坐标成果》表应当载明点号、】横坐标、《纵坐标、方向—角、标高《和里程?。等;:
:。 4、市!政交通工程竣—工规划核《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!明名称、长度、宽度!。(管径)、标高、】桥梁纵坡、梁底标高!、埋深标高及荷载标!准等;
! 5?、上述文本、图【件,电子文?档,盘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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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《。 规划核实内【容包括
【 , (:一)建筑工》程规划核实》的内容?
1!、平面布局》核查建设用》地红线、建筑位【置、:建,筑间距、室外—地面标高以及建【筑物退让用地界限】、道:路红线、绿线—、河道?蓝线、高压线—走廊等距离等; 】
:
, 2、建筑单!体各:单幢:建筑工程的性质、】平面位置、面—。积、建筑《内部功能、层数【。及层高、建筑—高,度、建筑《风格、?色彩等;
【
? 3、配套工程总!平面图中《配置的绿地、—停,车场面?积和公?共,建筑配套设施—、物:。业管理?设施、环卫》设施、市政公用设施!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!。内容进行建设; 】 ,
》 4、主—要指:。标核:查建筑面积、—容积率、建筑—密度等;
】。 5、临时】建设用地红线内【临时建筑及》设施是否已拆除(经!规划:许可的临《。时建筑按规划要求】执行)未经许可【的建(构)筑物及原!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!除建(构)筑物【是否已拆除;
】 6【、其他规划要求【
》。 (二)市政管线】工程:规划核实《的内容 》
1、】。管线工程的位置、】。长度、规格、导管孔!数、材料质量、【管顶(底《)标高?及对地距离等;【
【 2、其他规划要求! :
: (》三)市政《。交通:工程规划核实的内】容
!1、交通《。工程:。位置、长度、宽度】、路面标《高、桥梁纵坡—、梁底标高、涵管】顶部标高《等; 《
,
2、道】路横断?面布置;《
》 3、其他规划!要求
【
第十【一条 建设工程竣!工规:划核实工作中的【建筑面积审》核执行国家》。和,。省房产测量》规范及相关》规,定
?
《 第十二条 】。建筑面?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!竣工实测建》筑面积超出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许可的建筑》面积:的数值建筑面积的】。合理误差按以下规】定累进计算》
】(一)100—0平方米以内(【含1000平方【米)部分为》3%;
【 ? (二?)1000》5,000平方米(含5!000平《方米:)之间部分为2%;!
【 (三)5000】。10000平方【米,。(含1?0000平方米)】之间部分为1.5%!;
《。 《 (四)100【00平方米以—上部分?为0.3%;
! 累进计】算的建筑面》积合理误差不—得超过3《00:平方米?
【 建设工程建筑面】积误差在合》理误差范围内—且,没有其他违》法建设情《形,。。的建设?。单位:或者个人按规定【补缴:土,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!后由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出具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!建设工程建筑—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!范围内但属》于增:建单体?建筑物的仍可以认】定为无法采取改【正措施消除影—响的情形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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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 分期实施!的建设项目规划核】实以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对应的《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!。按照分期办理的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分—别进行规划核实【不得在一个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对应的用地范围】内分:次进:行规划核实对最【后一期进《。行规划?核实时应当核算【各分期合《计的总建筑》面积误差
】
第十四条 ! 建筑高度的—合理:误差按以下》规定累?进计算
】 (一》。)20米以内(含】20米)《部分为0.5%;
!
? (二—)20100米(】含100米)之间】部分为0.25【。%,;
:
: (三)】100米以》上部分为0.1【%;
! 累进计《算的建?筑高度合理误—差不得超过0—.,5米
】 建筑高度超【过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许可》的建筑高度的建设】单位应当提交日【照分析报告建筑【高度超过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。许可的建筑高度【造成该建筑不能满】足,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!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!标准的无论是—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!均认定为无法—采取改?正措:施消除影响》的,情形:。除上述情《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!分在:。。合理: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!他违法建设情形的】。由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《。规,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!。。工程竣工规》划核实合格意见【单
【 :第,十五条 建—(构)筑物》。的体量、位》置、外形等明—显不符合规划—。要求构成违法建设】的规划核实》前,先依法?查处违法建设
! 《 未取得《规划部门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《核实合格《意见单?的建设?单,位(个人)不得组】织竣工验收房屋登】记机构不《予房屋登记》
】第十六条 》 建设单位(个人)!应当对其提》供材:料的真实性负责【
【 建设单《。位(个人)以欺骗、!贿赂等不正当手【段取得?建设:工程竣工《规划核?实合格意见》单的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应当《依法予以撤》。销,并依法追究相—关责任人《的法:律责任
》 ,
《 第十?。七条: 规划核实工【。作应当公《开进行核实结果【应,当公布公众有权【查阅规划《核实申请表》、意见单、建设工】程竣工规《划核实测量成果报】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!应当及时《立卷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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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八条 相关!。单位以及工作人员】在规:划核实工作中未及】时发现?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!瞒不报的《依照江西省城乡【规划条例第七十条】规定予以处》理
?
第【十九条 》对越权?。。编制或违法编制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测量?成果报告书的单位】由其主管部门根【据,情节轻重给予通报】批评、?停业整顿《、直至吊销资—格,证,书,或,者按有关规定处【理
【 第?二十:条 本《规定自颁布》之日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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