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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:核实管理规定(试】行) 《 关于》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!规划条件《管理办?法(:。试行:)等四个城乡规划管!理规定的通知 赣!。建规:[2:011]7号— , 各市、《县规划局、建—。。设局:(建委)《、城管局《(委:)  —   根据中—华人民共《。和国城乡规》划法:、江西省《城乡规划条例等【法,律法: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!范我:省城乡规《划管理?我厅结合《实,际在广泛《征求意见的基—础上制定了江—西省建?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!办法(试行)—。、江西省《城乡规划公开公【示办法(试行)、江!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实管理规定(试!行,)、江西省城乡规划!备案办法(试行)等!四个城乡《。规划:管理规?定现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彻执行 】 :    在》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!和建议请《向,我厅城乡规划处反】馈联系人王建辉;联!系电:话及传?真0791-6【。2,22769 二0!一一年一月二—十一日 第—一条 为加强对】。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!管理保障城》。乡规:划的顺利实》施根据?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》划法:、江:西省城乡规》划条:例,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结!合本省实际制—定本:规,定, — 第二条 依法!办理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的城镇【。建,设工程?(包:括在乡、村庄规划】区内使用国有土【地,的建设?工程)?应按照本办法—。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! 《 : 第三条 本规】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核实(以下简称!规划核实)是—指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以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—(副本)及其附【件,、附图和相关—的,政策、规范》为依据对已竣工【待竣工验《收的建设《工,。程进行规划复—核,和确认的行》政行为 】 第四条 城!市、县?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!工作    ! 上级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:应当加强对》下级城?乡规划主《管,部,。。门,规划:核实工?作的监督《管,理 — 第五条 【 ,建设工程《竣工后符合下列条】件的建设工程由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申请规划核实 ! :  :   (一)建【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!。可规定的内容—完,成,建(:构)筑物以及—公共服务设施和【道路交通设施、绿地!建设;   !  (?二)建设用地—和,代征:用地:范围:。。内规划要《求拆除的各类建(构!),筑物以及《因建设需要搭建【的临时设施已—经全部拆除施工【场地清理完毕—;    】 ,。(三)?对分: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!期的:公共服务等配—套设施已《经,按照建设时》序方案同步实施建】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!已经采取有效的临】时隔离措施》;分期界限是—道路或者《绿,地的:。。应,当完成道路》或绿地的建》设; 《     (四】)市政基础设施已】按规划?接入城市系》统 》 : 第六条 规划!核实按照《下列程序《进行 ?   》  (一)建设【工程竣工后》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备齐资《料向城?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申请; 【 , ,    (二—)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收到申请后报送资!料齐全的通》过图件核《验、现场勘查—等方式进行》核实对报送资—料不齐全的》应当当场《或者在收到报送资】料之日?起,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!告,知申请人需补充的】有关资料; 】     —(三)经《核实确认《符合规划许》。可内容的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10】个工作日《内出具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合—格意见单;》不符:合规划许《可内容的不予出具】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合: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!。理由 — 第七—条 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!过程中发现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!照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(副本)《的规定?进行建设《的应按?。有关:。法律、法规规定【予以处理处理决【定,执行:完毕后方可出—。具,建设工程竣》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!。单 ?。 》 第八条 》 申请规划》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!。。料 : , ,     》(一)建设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申,请表; 》 ,     (二)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证(:副本:),及附件、附图; 】   》。 , (三)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批准》的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; 】     (四)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!设工程验线以及【复,验结果通知单; 】 ?    《(五)?具有相应资质单位】。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!规,划,核实:测,量,成果报告书(地下】工程:。管线工程应当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】),;    】 (六)建筑工【。程规划核实》应当提供建筑施工】图市政?工程规划核实—需提供市政工—程施工图; — :     (—七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要》求提:供的其它材料 】。。 , 第九条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测?量,成果报告书应当包】括以下?内容   】  (一)属于建】筑工程项《目的:应当包括地形图【、总:平面图、建设工程】单,。体,。。。图和测?量成果表 》。    — 1:、总平?面图中应当标示【建设用地的》范围、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、绿【地、道路等的平面位!置、尺?寸、标高、建筑物】退,让界线、道路红线、!绿线、河道蓝线、】高压走廊、建筑间距!、出入口、停车【位置;   【  2、建筑物、】构筑物的单体图【应当包括标示—。各层的平面尺寸、面!积、标高《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!等; 《 ?     》3、测量成》果表中?应,当载明建设用地【面积、各单幢建筑物!和构筑物占地面【积、建筑性》质、建筑层数、地】下工:程,和地面以上工程【分,层面积建筑物和构】筑物占?。地总面积《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!各层底部标高、建】筑,檐口高度、建筑总高!度用地?内,所有建?筑物:(,含不计?容积率的建筑—面积)和构》。筑物:的总建?筑面积、绿地总面积!、集中?绿地面积、开放空间!面积、停车场面积(!或泊位数《量)、道路面积、】建筑密度、》容积率、绿地率、集!中绿地?率、围?。墙长度和高度—等; —    4、分类建!筑用途及相应—建筑面积;其中用于!销售的?住宅、商业、办公类!建设项目应》当明确公《共,场所:、公用?设,施和物?业管理用房的位置、!面积;    】 5、上述文—本、图件的》电,。子文档盘片 【。     】(二)属于市政【管线工程的应当包】括地下综合管线图】、带状?总图和分幅图—、特征点三维—坐标成果《表和竣工规划核实】要素成果表 【     —1、:市政管线工》程总图和分幅图【中应:当标示位《置、沿?线的:地物地貌和管—线特征点的》符号及点号; 【 :     2—、市政管线特征点三!维坐标成果表应当】载明特征点的—点号、类《型、横坐标、纵坐标!、标高和里程等;】 《  :  3?、市政?管线竣工规》划核实要素成果表】应当:载明管线的名称、】长,。度、规?格、导管孔数、材】。料质:量、管顶(》底)标高及对地【距离等;  !   4、上述【文本:、图件电子》文,档,盘片   】  (?三,)属于?市政交通工程—。的应当包括地形图】。、带状示意总—图,和分幅图、中—心线特征点》三维坐标《成果表和《竣工: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!。     1!。、市政交通工—程带:状,示意:总图和分幅图—中应当标示位置【、沿线的地物地貌和!中,心线:特征点的三维坐标】;    】 2:、市政?交通工程带状示【意图:和分幅?图中应当标示长度、!标,高,、宽:度,。(,管径)、《桥梁:纵,坡、梁底《标高、埋深标高等】;, 《。    3、市【政交:通工程中心》线特征点三》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!明点号、横坐标【、,纵坐标、方》向角、标高和—里程等; —     4、市!政交通工程竣—工,规划核实要素成果】表应当载明名称、】长度、?宽度(管径)、标】高,。、桥梁?纵坡、梁底标高【、埋深标高及荷载】标准等; 【     5、上述!文本、图件》电,子文档盘片 【。 《 :第,。十条 规划核【实内容包括  】。   (一)建筑工!程规划核实的内容】 , ?    1、—平面布局核查建【设用地红线》、建筑位置》、建筑间距》、,室外地?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!让用地界限》、道路?红线、绿线、河道】蓝线、高压》线走廊等距离—。等,; :     2】、建筑单体》各单幢建筑》工程的性质、平面位!置、面积、建筑【。。。内部功?能、层数及》层高、建筑高度、建!筑风格、色彩等; ! ?    3、配【套工程总平面图中】配置的绿地》、停车场面积和【公共建筑配套设施】、物业管《理设施、环》卫,设施:、,市政公用设施等【是否:按,照,规划许可内容进【行建设; —   —  4、《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!积、容积率、—建筑密度等》;, 《  : , 5、临时》建设用地红线—内临时建筑及设【施是否已拆》除(:。经规:划许可的《临时建筑按规—划要求执行)未经】许可的建《(构:)筑物及原经许可】但规划要求拆除建】(构)筑物是—否已拆除;》。   —  6?、其他规划要求 】     (二【)市政管线工—程规划核实的内容】 ?    《 1、管线工—。程的位置、长度、规!格、:导管孔数、材料【质量、管顶》(底)标《高及对?地距离等;》 ?     2、【其他规划要求 】     —(三)市政交通工程!规,划核实的内》容   【  1、交》通工程?位置、?长度、?宽度、路面标高、】桥梁纵坡、梁—底标高?。、涵管顶部》标高等; 》。 ?    《2、道路横断面布置!;   【  3?。、其他规划要—求 ! 第?十,一条 建设工程竣!工规: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!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!省房产?测量规范《及相关规定 】 第十【二条 《建筑面积误差—是指:建设工?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!超,出建设工程》。规,划许可证许可的【建筑面积《的数值建筑》面积:的合: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!进计算?     (!一,)10?00平方米以内(含!1000《平方米)部》分为3?%,; :    — (二)1》。000?5000《平方米(《含,5000《平方米?),之间部分为2%; !     (】。三)50《0010000【平方:米(含?10000平方米)!之间部分为1.5】%; 》     (四【)10000平方米!以上部分为0.【3%;?  》   累进计算的建!筑,。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!过3:00平方米 】   ?。 , 建设?工程建筑面》积误差在《合理误差范围—内且没有其他违【法建:设情:形,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。。按规定补缴》土地出让金和相关】规费后由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出,具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《实合格意见单—建设工程《建筑面积误差—在合理误差范围内】但属于增建单体【建筑物的仍可以【认定为无《法采取?。改正措施消》。除影:响的情形 — 第【十三条 分期实施!。的建:设项目规划核实【以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对应的用》地范:围为单元组》。织按照分期办—理的:。。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证分:别,进行:规划核实不得在一】个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对应的用地范【围内分次进行—规划核实对最后【一期进行规划核实】时应: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!总,建筑面积误差— 】第十四条 建【筑高度的《合理误差按以下【规定累进计算 !     (一【)20?米以内(含20米)!部分为?0.5?%;   】  (二《)20100米(含!100米)之—间部:分为0.《25%; 【   ?  (三)100】米以上部分》为0.?1%;   !。  累进计算的【建筑高度《合理误?差不得?超过0.5米—。     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—。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!设,单位应当提交日照】分析报告建筑高度】超过建?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许,可的:建筑高度造成该【建筑不能满足消防】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!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!的无论是否在—。合理误?差范:围,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!改,正措施消除》影响的?情形除上述情形外】建筑高度超高部【分在合理误差—范围内?且没有其他违—法建设?情形的由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出具?建设:工程竣?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!单 》 《第十五条 —建(构)《筑,物,的体量、《。位置:、外:形等明显不符合【规划要求《构成违法建设—的规划?核实:前先依法查处违【法建设 —。     》未取得规《划部门建设工—程竣:工,规,。划核实合格》意见单?的建设单《位(个?人,)不得组《织竣工验收房屋【登记机构不予—房屋登记 【 《 第十六条 建】设单位(个人—)应当对其提供【材料的真实性负【责     !建,设单:位(个人)以—欺骗、贿《赂等不正当手段取】得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!。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依法予】以撤销?并依法追究相关【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】 ? : ?第十七条《 规划《核实工作应当—公开进行核实结【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!查阅规划核实—。申请表、意见单【。、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!书等相关文件材料】应当及?时,立卷归档 ! : 第十八条》 相?关单位?以及工作人员—在规划核实工—作中:未,及时发现违》法建:。设或:发现后?隐,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!城乡规划条例第【七十条?规定:予以处理 》 , ? , , 第:十九条 对—越权编制或违—法编制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核实测量】。。成果:。报告书的单位由其主!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!给,予通:报批评、停》业整顿、直至吊销资!格证书或者》按有关规定处理【 : :。 第》二十条 本规定】自颁布?之日起施行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