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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建设【工程:竣工规划核实管理】规,定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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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》江西省建《设用:地规划条件管理办】法(试行)等四个城!乡规划管理规定【的通知?
赣建规[201!1]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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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规划局】、建:设局(?建委)?、城管局(》委)
》 , 根据中华】人民:。共和:国城乡规划法、江】西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等法律法规和【。规章:为进一步规范—我省城乡规划管理】我厅结合实际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!。础上制定了》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!条件管理办法(试行!)、江西省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】办法(试行》)、江西省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核》实管理规定(试行】)、江西省城乡【规,划备案办法(—试行:)等:。四个城乡《规,划管理规定》现印发给你》们请:认真贯彻执行
! 在实施过!程中如有意见和【建议请向我厅城乡规!划,处反馈联系人王建】辉;联系电话—及传:真0791》-6:222769
】二0一一年一—。月二十一日》
:第一:条 为《加强对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后的监督【。管理:保障:城乡规?划的:。顺,利实施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江西省城乡规划【条例等法律》、法:。规规定结合本省【。实际制定本》规,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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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 依法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。的城镇建设》工程(包括在乡、】村庄规划区》内使用国有》土地的建设工—程)应按照本办法实!施竣工规划核实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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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本规》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核实(以下【简称规划核实—)是指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!工程规?划,许可:证(副本)及其【附件、附图和相【关的政策、》规范为依据》对已竣?工待竣工验》收的建设工程进【。行规划?复核和?确认的行政行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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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条 城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规】划核实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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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上级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下级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!作的监督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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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—建设工程竣工—后符合下《列条:件的建设工程由建】设单:。位或:者,个人:申请规划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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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建设工程已经!。按规划许《可规定?的内容完《成建(构)筑物【。以及公?共服务?设施和道《路交通设施、—。。绿地建设《;,。
》 : (二)建设用【地和代?征,用地范围内规划要】求,拆除的各《类,建(构)筑物以及因!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!设,施已经全《部拆除?施工场地清理完【毕;:
《 (三)对分!期建设?的建设?。工程同期《的公共服务等配套】设,施已经按照建—设时序方案同步实】施,建成:。区与下?一期:施工区?已,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!离措施;分期—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!的应当完《成道路?或绿地的建设—;,
(!。四,)市政基础》设施已按规划接【入城市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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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。 规划核实按—照下列程《序进行
》。 , (一【)建设工程竣工后建!设,单位或?者个人备齐资—料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;
! 《(二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收到申【请后报送资料—。齐全的通《过图件核验、现【场勘查等方式进行】核实对报送资料【不,齐全的?应当:当场或?。者在:收到报?送资料?之日起5个工作【。。日内一次性》告知申请人》需补充的有关资【料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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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《(三)经核》实确认符合规划许】可内容的应》当自受?理申请?。之日起10个—工作日内《出具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划核实合格意见】单;不?符合规?划许可内容的不予】出具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核《实合格意见单—并书面告知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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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。规划: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!中发:现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?未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(副本)的!规定进行《建设的?应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规《定予:以处:理处理决定执行完】毕后方可出》。具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?合格意见《单
】 第八条 》 申:请规划核实应当提】供以下资料
—
【(一)建设工—程竣工规划核实申】请表;?
— (?二)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(副本》)及附件《、附图;
— 》。 (三)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批—准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或者《建设工?程设计方案;
】 : (四)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的建设工程】验线以及复验结果】通知单;
》。。
》。 (五)》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!具,的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!报告书(地下—。工程管线工程—应当在覆土前进行】。测绘);
— ? (六)—建筑工程规划核实】应,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!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!。供市政工程施—工图;
— ? :(七)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要求提供的【其它材料
— ,
第九条 !建设工程《。竣工:规划核实测量成果】报告书应当》包括以下内》容
!(一)属于建筑【工程项目《的应当包《括地形图、总平面】。图、建设工程单【体图和测量成果表】
《 1、总【平面图中应当—标示建设用》地的范围《、建筑物、构筑【物、绿地、道—路等的平面位置、尺!寸、标高、建—。筑物退让《界线、道路红线、】绿线、河道蓝线【、高:压走廊、建》筑间距、出》入口、停车位置;】
: 2》。、,建筑物、构筑物的】单体图应当包括标】示各层的平面尺【寸、面积、标高建】筑,物立面彩色照片等】;
《
》 3、《测量:成果表中应》当载明建设用地面】积、各单幢》建筑物和构筑物【占地面积、建—筑性质、建筑层数、!地下:工,程和地面《以上:工程分层面》积建筑物《和构:筑物占地《总面积地下和—地面以上工程各【层底部标高、—建,筑檐口高度、建筑】总高度用地内—所有建筑物》(含不计容》积率的建筑面积【)和构筑物的—总建筑面积、—绿地总面积、集中绿!地面积、开放空间】面积、停车场—面积(?或泊位数量)、道】路面:积、建?筑,密度、容积率、【绿地率、集中绿地】率、围墙长度和高度!等,;
》 4、分类建!筑用途及相应—建筑面积;其—中,用,于销售的住宅、【商业、办公类—建设项目《应当明确公》共场所?、,公用设?施,和物业?管理用房的位—置、面积;
】 5、上述【。文,本、图件的电子文】档,盘片
—。 》 (二)属于市政】管线工程的》。应,当包:括地下综《合管线图、》带状总图和分幅【图、特征点》三,维坐:标成: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!要素成?果表
《。 1、市!政管:线工程?总图和分幅》图中应当标》示位置、沿线的地物!地貌和管线特—征点的符号及点号;!
— 2?、市政管线特征点三!维坐标成果表应【当载明特征点的点】号、类?型、横坐《标、:纵坐标、标》高,和里程?等;
》 3—、市政管线》竣,。工规划核实要素【成果表应《当载明管线的名【。。称、长度《、规格、导管孔数】、材料?质量、管顶(—底,)标高及对地距离】等;
】 4?、上述文本》、图件电子文档盘片!
】(三)属于市政交】通,工程的应《当包括地形图、带状!示意总图和》分幅图、中心线【特征点三维坐标成】果表:和竣工规划核—。实要素成果表—
】。1、市政交通工程】带状示?意总图和《。分幅:图中应当标示位【。置、:沿线的地物地—貌和中心线特征点】的三:维坐标;《
—。 2、市政—交通工程《带状示意图》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!。长,度、标高、》宽度(管径)、【桥梁纵坡、》。梁底:标高、埋深》标高等;
! 3、》市政交通工》程中心?。线特征点三维坐标】。成果表?应当载明点号、横】坐标、纵坐标、【方向角?、标高和里程等【。;
【 4、市政交通】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:要素成?果表:应当载明名》称、长度、宽度(】管径)、标高—、桥:梁纵坡、梁底标【。高,、埋深标高及—荷载标准等;
【
《 , 5、上述文本】、图件电《子文档盘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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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条 规划核实内】容包括
》 (一—)建:筑工程规划核实【的内容?
《 : :1、平面布局核查】。建设用地红线、建】筑位置、建筑间距】、室外?地面: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!用地界限《、,道路红线、绿线、】河道蓝线、高压【线走廊等距离—等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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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【建筑单?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!性质:、平:面位置、面积、建】筑内部功能、层【数及层高、建筑高度!、建筑风格、色彩等!;
】 3、?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!配置的?绿地、停车场面积和!。公共建筑配》套设施、物业管理】设,施、环卫设施—、市政公《用设施?等是否按照规—划许:可内:容进行?建设; 》
》 4、主—要指标核查建—筑面积、容积—率,。、建筑密度》等,;
!5、临时建设用地红!线内临时建筑及【设,施,是否已?拆除(经规》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!规,划要求执行)未经许!可的建(构》)筑物?及原经许可但规划】。要求拆除《建(构)筑》物是否已拆除;
! —。6、其他规划要求】
(二)!。。市政管线工程规【划核实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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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管线工?。程的:位置、?长度、规格、导【管孔:数、材料《质,量、管顶(底)标高!及,对地距离等; 】
2【、其他规划要求 !
: (三)市政!交通工程《规划核实的》内容 ?
— 1、交通工程位置!、长度、宽度—、路面标《高、:。桥梁纵坡、梁—底标高、涵》管顶部标高等; !
—2、:道路横断面布置;】
】。3、:其他规?。划要求 》
— 第十一条 【 ,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!中的建筑面积—。审核:执行国家和省房【产,测量规范及相—关规定
【
第十二条 ! 建筑面积》误差是指《建设工程竣工实【。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!。工程规划许可证许】可的建筑面积的【数值:建筑面积的合—理误:差按:以下规定累进计【算
!。(一:)1000平方【米以内(含》1000平方—米):部分为?3%;
】 (二)1【0,005?000平方米(含5!000平方米)之间!部分为2《。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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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500】0,10000平方【米(含100—00平方《米,)之间部分为1.5!%;:
? , (四)【1000《0,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!。.,3%;
【。 累进计算的!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!得超过300—。平方米
》 》 建设工程建筑【面积误差在合—理误差范围》内且没有其他违【。。法建设情《形的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按规定补缴】土,地出让?。。金和相?关规费后由城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:主管:。部门出具建设—工程竣?工规划核实合—格意:见单建?设工程建筑面积误】差在:合理误差《。范围内?但属于增建单体建】筑物的仍可以认定】为无法采取改—正,措施消除影响的情】形
【 第十三条— :分期:实施:的建设项目规划【。核实以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!的用地范围》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!办,理的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分别进行】规,划核实不《得在一个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!内分次?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!一期进?行规划核《实时:应当核算各分期合】。计的总建筑面—积误差
》
?
第十》四条 《建筑高度的合理误】差按以下《规定累进计算
! 》(一)20》。。米以内?(含20米》)部分为0.5%】;
【 (二)2—010?0米(含10—0米)之间部分为】。0.:2,5%;
《
, : : (三《)100米以上【部分:为0.1%;
【。
? 累进—计算的建《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!超过0.5米—。
《 : 建筑高度超过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证许可的建》筑高度?的建设单位应—。当提交日《照分析报告》建筑:高度超过建设工【。程规划许可》。。证许可的《建筑高度《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!消防设?计规:范或使周边建—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!的,无论:是否在合理误差范】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!取改正措施消—除影响的情形—。除上述情形外建筑】高,度超高部分》在合理误差范围内】且没有其《他违法建设情形的】由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出》。具建设工《程,竣工规划核实合格】意见单
! 第十《五条 建》(构)筑物的体【量、位置、》外形等?明显不符合规—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!的规划核实》前先依法查处违【法建设
【 : 未取得》。规划:。部门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核《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!单位(?个人)?不得组织竣工验【收,房屋:登,。记机:构不予房《屋登记
》
第十】六条 建设单位】(个人)应当对其提!。供材料的真实性负】。责
【 建设单位(【。个人)以《欺骗、?。。贿赂:等不正当《手段取得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—合格意见单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依法?予以撤销并依法追】究相关责任人的【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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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】规划核实工》作应:当公开?进行核?实结果应当公—布公众有《权,查阅:规划核实《申请表、意见—单、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核实测量成【果报:告书等相关文件【。材料应当及》时立卷?归档
【
第十八条 !相关单位以及—工作人?员在:规划核实《工作中未及时发【现违法建《设或发现后》隐,瞒不报的《依,照江西省城乡规【划,条例:第七十条规》定,予以:处理
【
?第十九条《 对越《。权编:制或违法编制建【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测量成—果报告书的》。单位由?其,主管部门根据—情节轻重给予通【报批评、停》。业整顿、直至—吊销资格证书或者】按有关规《定处:理
【 第二十条— 本规定自颁布之!。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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