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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江西《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管理规定—。(试行) 】 关于?印,发江西?省建设用地规划【条件管理办法(试】行)等四个城—乡,规划管理规定的通】知 赣建规[【2,011]7号 各!市、县规划局、建设!局(建?委)、城《管局(委) 【 ,  : ,  根据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城乡《规划:法、江西省城乡【规划条例等法律【法规和规章为—进一步规《范我省城乡规划管】理我厅结《合实际在《广,泛征:求,意见的基础》上制定了江西—省建设用地》规划条件管理办【法(试行)、江西】省城乡规划公开【公示办法(》试行)、江西省【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《管理规定《(试:行)、江西省—城乡规?划备案办法(试行)!等四个城乡》规划:管理规?定现:印发给你们请认【真贯彻执行 !    在实施【过程中如《。有意见和《建议请向我厅—城,乡规划?处反馈联系人王【建辉;联系电话【及传真0《791-62—22769 二】0一一年一月二【十一日 《 第一条 为【加强对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!保障:城乡规划的》顺利实施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、江—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!法律、法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》。制定:本规定 《 : : , 第二条 依法!办理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可证的城【镇,建设工程(》包括在?乡、:村庄规划区》内,。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!。工程)应按照本【办法实?施竣工规划核实 ! 第三】条, 本规定所—称建:设,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:(以下简称规划核实!。)是指市《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以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(】副本)及其附件、附!图和相关《的政策、规》范为依?据对已竣工待—竣工验收《的建设工程》进行规划复核—和确认的行》政行为? —。 第四条 城市!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!。 , ,   《  :上级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。下级: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规划核—实工作的监督管【理 ? ? 第五条— 建设工程竣【工后:符合下列条》件的建设《工程由建设单—位,或者个人申请规划】核实 《 ,     (—一):建设工程已经—。按规划许可规定【的内容完成建(【。构)筑物《以及公共服》务,设施和道路交通【设施、绿《地建设;《   —  (二)建设用】地和代征用地—范围内?规划要?求拆:除,的各类建(构)筑物!以及因建设需要搭】。建的:临时设施《已经:全,部拆除?施工:场地:清理完毕; !  :  (三)对分【期建:设的建设工程—同期的?公共服?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!照建设时序》方案同步《实施:建成:区,与,下一期施工区—已,经采:取有效的临》时隔离措施;分【期界限是道路或者】绿地的?应当完成道路或【绿地的建设;— : :    (四)【市,政基础?设施已按规划—接入城市系》统 — 第六条— , 规:划核:实按照下《列程序进行 【 ,。    《 (:一)建设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备齐资】料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;—     (!二)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收到申请后报送!资料齐全的通—过图件核验、—现场勘查《等方式进行核实对】报,送资料不齐全—的应当当场》。或者在收到报送资】料之: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!次性:。告知申请人需补充】的有关资料》;,     !(三)经核实确认符!合,规划许?。可内容的应》当自:受理申请之》日起10个工作日内!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实合格意见单】;不:符合规划许》可,内容:的不予出具建设【工程竣工《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!。理由 【 第《七,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,城,乡规:划主管?部,门在核实过程中【。发现建?设单位或者》个人未按照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的规《定进行建设的应按】有关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予以?处理处理决定执行】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!工,程竣工规划核实合】格意:见单 》 第八【条 申请规划核实!应当:提供以下资料 】    》 (一)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》实申请?表; 》     (二)】建设工?程,规划许可证(副本)!及附件?。、附:图;  【  : (三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!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!工程设?计方:案;:  》   (四)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的建设工程【验线以及复验结果】通知单;《     (!。。五)具有相》应资质单《位出:。具的建?设工:程,竣工规划核实测量】成果:报告:书,(,地下工程管线工【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!测绘); 【  :   (六)—建,筑工程规划核实应】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!政工:程规划核实需—提供市?政工程施工图;【。 ?     (七)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!求提供的其它材【料 《。 第九条】 建设?工,程竣工?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!告书应当包括以【下,内容 ?     (一!)属于建筑工—程,项目的应当包括【地,形,图,、总平面图、建【设工程单体图和【测,量成果表《 : : ,。   1、总平【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!用,地的范围、》。。建筑物、《构筑:。物、绿地、道路【等的:平面:位置、尺寸、标高】、建筑物退》让界线、道》路红线、绿线、河】道蓝线、高》压走廊、建》筑间距、出入口【、停车位置; 】   ? ,2、建筑物、构筑】物,的单体图应》当包括标示各层的】平面尺寸、》。面积、标高建筑【物立面?彩色:照片等; 【     【3、:测量成果《表中应?当载明建设用地面】积、:各,单幢建?筑物和构筑》物占地?。面积、建筑性质、建!筑层数、地下工程和!地面以上工程分层】面积建?筑,物,和构筑?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!地面以上工程—各层底部《标高:、建筑檐口高—度、建筑总》高,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!(含不计容积率的建!筑,面积)和《构筑物?的总建筑《面积、绿地总面【积、集中《绿地面积《、开放空间》面积、停车》场,面,积(或泊位数量)、!道路:面积、建《筑密度、《容积率?、绿地率、集中绿地!。率、围墙长度和高度!等;:    【 4、分类》建筑用?途及相应建筑面积】;其中用《于销售?的住宅、商》业、:办公类建设》项目应当明确—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!和物:业管理用房的位置、!面积:;     5、!上述文本、图件的】电子:文档盘片 !   ?  (二)》属于市政管》线工程?的应当包括地下综】。。合管线?图、带状总图—和分:。幅图、特征点三维】坐标成果表和—竣工规划《核,实要素成果表— :     —1,、市政管《。线工程总《图和分幅图中应当】标,示位置、沿线的地物!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!符号:及点号;  !。。   2《、市政管线》。。特征点三维坐标【成果表应《当载明特征点的【点号、类《型、横坐标、纵【坐标、?标高和里程等; 】。    — 3:、市:政管线竣工规—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!当载明管《。线的:名称、长度、规格、!导管孔?数、材料质量、【管顶(底)标高及】对地距离等; 】     4、上!述文本、图件—电子文?档盘片?     】(三)属于市政【。交通:工程的应当包—括地形图、带状示】意总图和《分幅图、中心线【特征点三维》坐标成果表和竣【工规划核实要素【成果表   !  1、市政交通】工程带状示意总图】和分幅图中应当【标示位置、》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!心线特征点的三【维坐标; 》     2】、市政?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!和分幅图中应当标】示长度、标高、宽】度(管径)、桥梁】。纵,坡、梁底标高、埋】深标:高,等;   】  3、市政交【通工程?。中心线特征点三维】坐标成果表》应当载明点号、【横坐标、纵坐标【。、方向角《、标高和里程等;】     】4、市?政交通工程竣工【规划核?实要:素,成果表应《当载明名称、长度、!宽度:(管径)、标高、桥!梁,。纵坡、梁底》。标高、埋深标高及荷!载标准等; !  :  5、《上述文本、》图件电子文档—盘片 》 》第十条 《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!。     —(一)建筑工程【。规,划核实的内容 【 ,     1【、,。平面布局《核查建设用》。地红线、建》筑位置、建》筑间距、室外地面标!高以及建筑物退【让用地界限、道路】。红线:、绿线、河道—蓝线、高压线走【廊等距离等; 】     2、建!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!程的性质、》平面位置、》面积、?建筑内部功》能、层数及层高【、建:筑高度?、建筑风格、色彩等!;   【  :3、配套工程—总平面?图中配?置的绿地、停车【场面积和公》共建筑配套设施【、物业管《理设施、环卫设施、!市政公用设》施等是否按照—规划许?可内容进行建设;】  【   4、主要指】标核查建筑面—积、容积率、建筑密!度等; —     》5,、临:时建设?用地红线内临时建】筑及设施是否已拆】除,(经规划许》可,的临时建筑按规划】要求:执行)?未经许可的建(【。构)筑物及原—经许:可但:规划要求拆除建(构!)筑物是否》已拆除?。; 《    《 ,6、其他规划要【求 :   ?  (二)》市政管线工程规【划核实的内容 】    》 1、管线工程的】位置、长度、规【格、导管孔》数、材料质量、管】顶(底)标高及【对地距离等》;     !2、其他规划要求】  》  : ,(三)?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!实的:内容 —    1、交【通工程位置》、长度、宽度、【路面标高、》桥梁纵坡《、梁底标高、涵管】。顶部标高等;—   —。  2、道路—横,断面布置;》  》   3《、其他规划》要求 】 ? 第十?一条 ? 建设工程》竣,工规:划核实工作中的建】筑面积审核执行【国家:和,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!关,规定 ! ,第十二条 》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!建,设工程竣《工实测建筑面积超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,证许可?的建筑面积的—数值建筑面积的【合,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!进计算  】。   ?(一)1《000?平,方米以内(含—10:00平方米)部分为!3%; 》     (二】。)10005—00:0平方米(含50】00平方米)之间】部分:为2%; 【。    《 (三)50—0010000平】方,米,(含10《。000平方米—)之间部分为1【.5%; 【。     (四【)1000》0平方米《以,上部分为《0.3%; 【  ?   累进计算的】建筑面积合理误【差不得超过300】平方米 《    — 建:。。。设工程建筑面积误】差在合理误》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!违法:。建设情形的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按规【定补缴土地出—让金: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:。管部:门出具建《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合格意见》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!误差在合理误差范】围内但?属于增建单体—建筑物的《仍可以认定为无法】采,取改正措《施消除影《响的情形 ! :。。 第十三条 —。。 分期?实施:的,建设项目规划核实】以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!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!按照分期办理的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!不得在一个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对应的用地范围】内分次进行》规划核实《对最后一期进—行,规划:核,实时应当核算各【分期合计《的总建?筑面积误差 — 【第十四条 建筑】高度的合理误—差按以下规定累进】计算 》     (—一):20:米以内(含20米)!部,分为0.5%—。; ?。。     (二)!20100米(含1!00米)《之间部分为0.25!%; 》   ?  (三《)1:00米以上部—分为0.《1%; 【   ? 累进计算的建筑高!度合理?误差不得超过0.5!米 :     建】筑高度超过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。可证许可的建—筑高度?的,建设单?。位应当提交日—照分:析报告建筑高度超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许可的建筑》。高度造成该建—。筑不能?满足:消防:设计规范或》使周边建筑不能达】到日照?标准的?无论是否在》。合理误?差范围内均认定【为无:法采:取改正措施消除影】。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!外建筑高度超高【部分: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!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!形的由?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出具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合格意】。见单 》 ? 第十《五条 建(构)筑!物的体量、位置【、外形等明显不【符合规划要求构成】。违法建设的规—。划核实?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!设,   —。  :未取得规划部门【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合格意【见单的?建设单位《(个人)不得组织】。竣工验?收房屋?登,记机构不予房—屋登记 — 第十【六条 《建,设单位(个人)【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!真实:性负责  】 ,  建设单》位(个人《)以欺骗、贿赂等不!正当手段取》得建设工《程竣工规划核实合】格意见?单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依《法予:以撤销并依法追究】相关:责任人?的法律?。责任 》。 《 第十七条 — 规划核实工作【应当公?开,进行核实结果—应当公布公》众,有,权查:阅规:划核实申请表、意】见单、建设工—。程竣工规划核实测】量成果报告书等相】关文件材料应当及】时立卷归档 【 ? 第十八—条 :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!人员在规划》核实工作《中,未及时发现违法建】。设或发?现后隐?瞒不报?的依照江《西省城?乡规划条例第—七十条规定予以【处理 《 —。第十九条 对越】权编制或《违法编制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《核实测量《成果:报告书的单》位,。由其主管部门根据】情节:轻重给予通报批评、!停业整顿《、直至吊《销资格证书或—者按有关规定处【理 】 第二十条 【本规定自《颁,布之:日起:施行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