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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。省建设工程》竣工规?。划核实管理规定(试!行) 》 :关,于印发江西》省,建设用地规划条件】管理:办法(试行)等四】。。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!的通知 赣—。建规[?2,011]7号— 各市、县规划局!、建设局(建委)、!城管局(委)— :     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、江西省城》乡规划条例等法【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!步规范?我省:城乡规划《管理我厅结合实【际在:广泛:征求意见的基—础,上制定了江西省【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:。管理办法(试行【)、: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!公示办法《(试行)《、江西省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?核,实管理规定(—试行)、江西—省城乡规划备—案,办,法(试行)等—四个城乡规划管【理规定现印发给你】们,请,认真:贯彻执行 —     在实】施过:程中如有意》。见和建?议请:向我厅城乡规划【处反馈联系人王【。建辉;联系电话及传!真0791-—62227》69 《二0一一年一月二】十,一日 ? 第:一条 ?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!。规,划许可后的监—督管:理保障城乡规—划的顺利实》施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》法、江西省》城乡规划条例等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—规定 ? — 第:二条 《依法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!。建,设,工程(包括在—乡,、村庄规划区内【。使,用国有土地的—建设:工程)应《按照本?办法实施竣》工规划核实 】 , , 第《三条: 本规定所称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核实(!以下简称规》。划核实)是》指,市,、,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以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(—副本)及其附—件、附图和》相关的?政策:、规范为依据对已】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!设工程进行》规划复核《和确认的行》政行为 》 ? 第四条— 城市《、,县,人民:。政府城乡《规划:主,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规划核》实工作  】   ?。上级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下级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!实工作的监督—。。管理 】 第五条》 建设工程竣【工后符合下列条【件的:建设工程由》建设单?位或: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!    【 (一?)建设?工程:已经按规《划,。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!建(构)筑物以及公!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!通设施、绿》地建设;  !   (二)—建设用地和代征【用,地范围内规划要【求拆除的各类建(构!)筑:物,。。以及因建设》需要搭建的临时设】施已经全《部拆:除施工场地清理【完毕;  】   (《三)对?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!同期的公共》服,。务等:配套:设施:已经按照《建,设时序方案同—步实施建《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!已经采取有》效的临时隔离措施;!分期界限是道路【或者绿地的》应,当完:成道路或绿地的建】设; 》。   ?  :(,四,)市政基础设施已按!规,划接入城《市系统 ! 第六条 规划!核实按照下列—程序进?行 》    (一—)建设工程竣工后建!设单位?或者个人《备齐资料向城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申请; ! :     (二【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收到申请【后,报送资料齐》全的通过图件—核,验、现场勘查等方】式,进行核实对》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!当当场或者在收到】报送资?料之日起5个—工作: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!人需补充的有关资】料; ?。    【 (三)经》核实: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!容,的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!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!设工程竣《工,规划:核实合格意见单;】不符合?规划许可内容—的不予出具建设【工程竣工规》划核实合格》意见单并《。书面告知《理由 》 ?。 第七条 城】市,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在?。核实过程《。。中发现建《设,单位或者个人未【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—(副本)的规—定进行建设的应按】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规定予以处—理处理决定执行【完毕后方可出—具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合格意—见单 — , 第八》条, 申请规划核【实应当提供》以下资料 】    (一)建】设工程竣《工规划核《实申请表《; ?     (二】)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(副》本)及附件、—附图; —   ?  (三)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批准的【修建性详细规划或】者建设工程》设计方案; !    (四)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!建设工程验线以及】复,验结果通知单; 】     (五!)具有相应资—质单位?。出具的建《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测量成果—报告书(地下—工,程管线?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!行,测,。绘); —  :  : (六)建筑工程】规划核实应当提供】建筑: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!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!施工图?;     !(七)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!供的其它材料 【 》 第九条 —建,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测量成果报告【书应当包括以—。下内容 《     (】一,)属于?建筑工程《。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!图、总平面图、建设!工程单体《图和测量成果表 !     1【。、总平面图》中应当标示建设用】地的范围、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、绿地【、道路等的平面【。位置、尺寸、标高、!建筑物退让界线、道!路红线、绿线、河】。道蓝:线、高压《走廊、建《筑间距、《出入口、停车位置;!。。。    》 2:、建筑物、》构,筑物的单体》图应当包括标示各】层,的平面尺寸、面积】、标高建《筑物立面彩色照【片等;?。 《  ? ,  3、测》量成果?表中应当载明建设】用地面积、各单【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!地面积、《建筑性质、建筑【层数、地下工程【和地面以上工程【分层:面积建筑《物和构筑物占—地总面积地下—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!底部标高、建筑檐口!。高度、建筑总高度用!地内所有建筑物(含!不计容积《率的建筑《面积)和构》筑物的总建》筑面积、《绿地:。总面积、集》中绿地面积、开放】空间面积、停—车场:面积(或泊》位数量)、道路面】积、建筑密度—、容积率、绿地率】、集:中绿地率、围墙长】。度,和高:度,等; —    4、分类】建筑用途及》相应建筑面积;【其中用于销售的住】宅,、商:业、办公类》建设项目应当明确】公共场所《、公用设施和—物业管理《用,房的位置、面积; !     5、上述!文本、图件》。的电子文档盘片 !   —  (二)属于【市政管?线工程的应》。当包括地《下综:合管线图《、带状总图和分幅】图、特征点三维【坐标成?。果表和竣工规划核】实要素成果表 !     1—、市政管线工程【总图和分幅图中应】当标示位置、—。沿线的地物地貌【和管线特征》点,的符号及点号;【。。 :    》。 2、市政管线【特征点三维坐—标成果表应当载明】特征点的点号—、类型、横坐标、】纵,坐标、标《高和里程等》;   【。  3、市政管【。线竣工规划》核实要素《成果表?应当载明《管,线的名称、长度、】规格、导管》孔数、材料质—量、管顶(底)标】高及对?地,距离等?; 》  :  4?、上述文《本、图件电子文档盘!片 ?    》 (三)属于市政】交通工程的应当包】括,地形图、带状示【意,总图和分幅图、中心!线特征点三维—坐标:成果表和竣工规【划核实要《。素成果表  !   1、市政【交通工程带状示意】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!标,示,位置、沿线的地物】地貌和?中心线特征点的三】维,坐标; —     2、市政!交通:工程带?状示意图和》分幅图中应》当,标示长度、》标高、宽度(管径】。)、桥梁纵坡—、梁底?标高、埋深》标高等; 】  :  3、《市政交通工程中【心,线特征点三》维坐标成《果表应当载》明点号、横坐标、】纵,坐标、方向角、【标高和?里程等?; 《     4—、,市,政交通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要—素成果表《应当载?明名:称、长度、宽度(管!径)、标高、桥梁】纵坡、?梁底标高、埋—深标高?及荷载标准》等; —    5、上述】文本、图《件电子文《档盘片 》 :。 第十条【 规划核实—内容包括《     —(一)建筑工程【规划核实《的内容 》     1【、平面布局核查【建设用地《。红,。线、建筑位》置、建?筑间距、室外—地面标?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!地界限、道路红线、!绿线:、河道蓝线、—高压:线走廊等距》离等;? 《 ,   2、建筑单体!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!。质、平面位置、【面积:、建筑内部功能【、,层数及层《高、建筑高度、建】筑风格、《色彩等; 【     3、配套!工程总平面图中配】。置的绿地、停车【场面积和公》共,建筑配?套设施?、物业管理》设施、?环卫设施、市政公用!设施:等是:。否按照规《划许可内容进—行建设; !    《 4、主《。。要指:标核查建筑面—积、容积《率、建筑密度—等;  【。  : 5:。、临时建设用—地红线内临时—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!除(经规划许可的临!时建筑按《规,划要求执行)未经】许可的建《。(,构):。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!划要求拆除建(构】)筑物是否已拆除;!   —  6、其他规【划要求  —   (二)市【。政,。管线工?程规划?核实的内容 —     【1,、管线工程的—。位置、长度、规格】、,导,。管孔数、《材料质量、管顶【(底)?标高及?对地距?离等; —   ?  2、其他规划】要求 》   ?  (?三)市政交通工程】规划核实的内容 !  ?   1、交通工】程位置、长》。度、宽度、路面标高!、桥梁纵《坡、梁底《标高:、涵管顶部标高等;!  》   ?2、道路横》断面:布置; —     3、其他!规划:要求 《 : 第十一!。。条 建《设,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:工作中的《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!家和省房《产,测量规范及相—关规定 【。 第》十二条 建—筑面积误《差是指?。。建设工程竣工实测】建筑面积超出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许可的建筑面积】的数值建筑》面,。积的合理误差按以】。。下规定?累进计算 —。。  ?   (一)10】00平方米以内(含!1000平方米)】部分为3%;—     (!二)10005【000平方》米(含5《000平方米)之间!。部分为?2%;  】  :。 (三)5》00:010000—平,方米(?含100《00:平方米?)之:间部分为1.5%;!     (!四)1000—0平方米《以上部?分为0.3%; ! ,     》累进计算的》建筑面积合理—误差不得超过—300平方米—    【 建设工程建—筑面积误差在—合,理误:差范围?内且:没有其他违法建【设情形的建设单【位或:者个:人按规定补缴土【地出让金和相关规】费后由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出具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合格意见—。单建设工《程建筑面积误差【在合理误差范围内】但属于增建单体【建筑:物的仍?可,以认定为无》法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影响的《情形 【 , 第十三条— 分?期实施的建设项目】规划核实以建—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!应,。。的用地范围》为单元组《织按照分期办理【的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分别进行规】划核实不得在—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,证对应的《。用地范围内分次进】。行规划核实》对,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!实时应当核算各【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!积误差 】 第十四条 !建,筑高度的合理误【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!算 ?   《。 , (一)《20米以内》(,含20米)部—分为0.5》%; 》     》。(二)20100】米(含?1,00米)之间部分为!0.25《%; —  :  (?三)1?00米以《上部分为0.1%;! ,。 ,     累进】计算的建筑高度合】。。理,误差不得超过0.5!米 :    — ,建筑:高度超过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许,可的建?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!当提交日照分析报】告建筑高《度超:过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证许可?的建筑高度造—成该建筑不》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!或使周边《建筑: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!无论是?否在合理误》差范围内均认定为】无法采取改》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!。形除上?述情形外建筑高【度超:高部分在合》理误差范《围内且没《有其他违法建—设情形的由城市【、,县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出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》实合格意见单 ! 《 第十五条》。 建(构)筑【物的体量、位—置、外形等明—显不符合规划要求】构,成违法?。建设的规划核—实前先依法查处违】法建设   !  未取得规划部门!建,设工:程竣工规划核实【合格意见单的建【设单位(个人)【不得组织竣工验【收房屋登记机—构不予房屋登—记 : 第十!六条 建设单【位(个人)应当对】其提供材料的—真,实性负责 》    — 建设单位(—个人)以欺骗、贿】赂等不正当手段【。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依法予以【撤销:并依法追《究相关责任》人的法律责》任 !第十七条《 规划核实工作】应当公开进行—核实结果应当—公布公众有权查阅】。规划核实申请表、意!见单:、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测量成】果报告书等相关【文件材?料应当及时立卷【归档 ? , 第十八!条 相关单位【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!核实工作中未及【时发现违法建—设或发现后隐瞒【不报的依《照江西省城乡规划】条,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!处理 ! 第:十九条 《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!编制建设《工程竣?工规:。划核实测量成果【报告书的单位由【。其,主管:部门根据情节轻重】。给予通报批》评、停业《。整顿、直至吊销资格!证书或者按有关规定!处理 【 : 第二十条》 本规定自—颁布之日起施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