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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江西省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管理规定(试行) ! 《关于印?发江西省建设—用,。地,。规划条件《管理办法(试行)】等四个城乡》规划管?理规定的通知 赣!建规[2《011]7号 各!市、县规划局、建】设局(建委》)、城管局(委) ! ,   《  根据中华—人民共?和国:。城乡规划法、江西省!城乡规划条例等【法律法规《和规章为《。进一步规《范我省城乡规划【管理:。我厅结合实》际在广泛征求意【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!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!件管理办法》。(试行)、江西省】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!法(试行)》、江西省《建设:工程:竣工规?划,。核实管理规》定(试行)》、江西省《城,乡规划备案办法(试!行)等四个》城乡:规划管理规定—现印:发给:你们请认真贯彻【执行 《     —在实施过程中如【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!厅城乡规划处反馈联!。系人王?建辉;?联系电话《及传真079—。1-6222769! 二0一一年一月!二十一日 第一】条 ?为加强对《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!乡规划的顺利实施】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《、江西省城乡规划】条例等法《。律、法规规》定结: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?。规定 【 第二条— 依法办理建设】工程规划许》可证:的城:镇建设工程》(包括在乡》、村: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!。土地的建设工程【)应按?照本办法《实施竣工规划—核实 《 ? 第三条—。 , 本规定所称建设】工程:竣工规划《核,实(以下简称规划】核,实)是指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以建】设工程规《。划许可证(副本)】。及其附件、附—图和相?关的政?策,、规范?为,依据:对已竣工《待竣:工验收的建设工【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!认的行政行》为 】 ,第四条? 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《域,内规:划核实工《作 :    — 上级城乡规—。划主管?。部门应当加强—对下级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规划核实】工,作的监督管理— — , 第五?条 ?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!下列条件的》建设工程由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申【请规划核实》  》   (《一)建设工程—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!。的内容完成》建(构)筑物以【及公共?服务:设施和?道路交?通设施、绿地建设;! 《    (二)建设!。用地和代《征用地范围内—。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!建(构)《筑物以及因建—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!。施已经?全部:拆除施工《场地:清理完毕《; : ? ,   (三)—对分期建《设的建设工程—同期的公共服务等】配套设施已经按【。照建设时序方—。案同步实施建成区】与下:一期施?工区已经采》取有效的临》时隔离措施;分【期界限是道路—或者:绿地:的应:当完成道路或绿地】的建:设; 《     (四】)市: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!接入城市系》统 《 : 第六条 【 规划核实按—照下列?程序进?行,     】(,一)建设工程竣【工后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备【。齐资:料向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。划,主管:部门:申请; 《   》  (二)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。收到:申请后?。报送资料齐全的【通过图件核验、【现,场勘查等方式—进行核?实对报?送资料不齐全的【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!报送资料《之日起5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!知申:请人需补充的—有关资?。料;: 《  :   (三)经核实!确认符?合规划?许可内容《的应当自受理申【。请之日起10—。个工作日内出具建】设工程竣工规—划,核实合?格意见?。单;不符合规划【许可内容的不予出】具建设工《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!意见单?。并书面告知理—由 !第七条 城市【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在?。核实过程中发现建】设,单位或者个人—未按照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(副本)的【规定进?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!律、法规规定予【以处: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!后,。方可:出具建设《工,程竣工规划核实合】。格,意见单 】 第《八条 申请规【划核实应当提供以】。下资料  】   ?(一)建设》。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:申请表; 【 ,    (二)【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证(副本)及【附件、附图; !     (三【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批准》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或者建设工程【设,计,方案;   ! ,。 (四)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核》发,的建设工程验—线以及复《验结果通知》单; — ,  : (五)具》有相应资《质单位?出具:的建:设工程?竣工规划《核实测量成》果报告书(地下【工程管线《工程应?当,在覆土前进行测【绘,。); ?    —。 (六)建筑—工程规划核实—应当提供建筑—。施工图市政工程【规划:。核实需提供市—政,。工,程施工图; 【 ,     (七)城!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要《求提供?的其:它材:料 《 《 第九条 建—设工程竣工规—划,核实测量成果报【告书应当包括—以下内?容  —   ?(,一):属于建筑工程项【目的应当《包括地形图、总平面!图、建设《工程单体图》和测量成《果表  【。 ,  1、总平—面,图中应?当标示建《。设用:地的范?。围、: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绿地、道路等【的,平面位置《、尺寸、标》高、:。。建筑物退让界线、】道路红线、绿线、河!道蓝线、高压—走廊、建筑间距【、出入口、停车位置!;     【2、建筑物、构筑物!的单体图应当包括】。标示各层的平面【。尺寸、面积》、标高建筑物立面】彩色照片等; !   》 ,。 3、测量成果表】中应:当载:明建:设,用地面积、》各单:幢建:筑物和构《筑物占地面积—、建筑?。性质:、建筑层数、地下】工程和地面以上【工程分层《面积建筑物》和构筑物占》地总面积地下和地】面以上工《程各层?底部标高、建筑【檐口高度《、建筑?总高度用地》内所有建筑物(含不!计容积率《的建筑?面积)和《构筑物?的总建筑面积、【绿地:。总面积、《集中绿地面积、【开放空间面积、停车!场面积(或泊位【数量)、道路面积】、建筑密度、容【积率、绿《地率、?集中绿地率》、围墙长度》。和高度等;》    【 4、分类建筑【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!;其中?用,于销售?的住宅、《商业、办公类建【设项目应当明—确公共场所、—公,用设施和物业管理】用房的位置、面积】;    — 5:。、上述文本、图件的!电子文档盘片 【。    】 ,。(二)属于市政管】线,工程的应当包括【地下综合管线图【、带状总图和分【幅图、特征点三维】坐标成果《表,和竣工规划核实要】素,成果表?     】1、市政管线工【程,总图和分幅》。图中应?。当标示?位置、沿《线的地?物地貌和管线特【征点的符号》及,点号;  】 ,  2、《市政管?线特征?点三维坐标成果【表应当载明》特,征点的?点号、类型、—横坐标、纵坐标、标!高和里程等; 】    》 3、市《政管线竣工》规划核实要》素成:果表应当《载明管线的名称【、长度、规格、导管!孔数、材《。料质量、管顶(底】。)标高及对》地距离等; !    《4、上述文本、图件!电子文档盘》片   【  (三)属于【。市政交通工》程的应当包》括地形图、带状示】意总图和分》幅图、?中,心线特征点三维坐】标,成果表和竣工—规,划核实要《素,成果:表  —   1《、市政交通工程带状!示意总图《和分幅图中应当【标,示位置、沿线的地】。物地貌和中心—线特征点的三维【坐标; 【  :  2?、市政交通工程【带状示意《图和分?幅图中应当》标示长度、标—高、宽度(管—径)、桥梁纵坡、梁!底标高、埋深标高】等; ?     3、!市政交通工》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!坐,标,成果表应当载—明点号、横坐—标、纵?坐标:、方向角、标—高和里程等; 【     4】、市政交通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》要素成果《表应当载《明名称、长度、【宽度(管径》)、标高、桥梁纵】。坡、梁底标高、埋】深标高及荷载标准】等,; ?。  ?   5《、上述文本、图件】。电子文档盘》片 【 , 第十?条 ?规划核实《内容包括《   《  (一)建—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!容 : ?  :  1、《平,面布局核《查建设用地》红线、建筑位置、】建筑间距、室外地】面标高以及建筑物】退,让用地界限、道路】红,线,、绿线、河道蓝线】、高压线《走,廊等距离《等; — ,   2、建筑单】体各:单幢建筑工程的性】质、:平面位置、面积【、建筑内部功能、】层数及层高、—建筑高度、》建筑风格、》。。色彩等;  ! ,  3、配》套工程总平》面图中配置的绿【地、停车场》面积和公《共建筑配套设施、物!业管理设施、环卫】设施、市《政公用设施》等是否按照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!设; 】    4、—主要指标核查—。建筑面积《、容积率、建筑密度!等; ?     5、!临时建设用地红线】内临时建《筑,。及设施是《。否已拆除(经规【划许可?的临时建筑按规划】要求执行)未经许可!的建(?构)筑物及原经许】可但规划要求拆【除,建(构)筑物是【否已拆除; —   》 , 6、其他规划要】求     【(二)市《政管线工程规划核】实的内容 —  ?   1、管—线工程的位置、长】度、规?。格,、导管孔数》。、材料质量》、管顶(底)标【。高,及对地距离等—; ?    》 2:、其他规划》要求 —    (》三)市政交通工程规!划核实的内》容,    【 1:、交通工程位置【、长度、宽度、路面!。标高、桥《梁纵坡?。、梁底标高、—涵管顶部标》。高等;  】   2、道路横】断面布?置; —    3、—其他规划要求— : : 第十】一条 建设工【。程竣工规划核—。。实工:。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!执行:。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!范及相关规定 】 , , 第十二条 ! 建筑面积误—差是指建设工—。程,竣,工实测建筑面积【超出建设《。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许可的建筑面积】的数值建《筑,面积的合理》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!。计算 ?     【(一)100—0平方?米以内(含1—000平方米—)部分为3%;【     (!二)10005【000平《方米(含《5000平方米)】之间部分为2—%; 》  :   (三)—500010—000平《。方米(含10000!平方米)之》间,部,分,为1.?。。5%;  】 ,  (四)10【000平方米以上部!分为0?.3:。%; 》。    《 累进计算的建筑】面积合?。理误差不得超过30!0,平方米?    【 建:设工程建筑面—积误差在《。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!有其:他违法建设情形的】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按规定》。补缴土地《出让:金和相关规费—后由城市《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出具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核实【。合格意见《单,建设工程建》筑面积误差》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!属,于增:建单体建筑物的仍】可,。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!正措施消《除影响的情形 【 ? 第十三条】 分期实施—的建设项目》。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!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!照分:期办理的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证分别—进行规?划核实不《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对应的【用地范围内分次【进行规划《核,实对最?后一期?进行:规,划,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!。期合计的总建筑面】。积误差 ! 第十四》条 建筑》。。高度的合《理误:差按以下规》定累进计《。算 》    (一)2】0米以内(含20】。米):部分为?0.:5%;   !  (二)2—0100米(—含1:。00米)《之间部分为》0.25%; 】。   《 , (三)100【米以上部《分为0.1%—;     !累,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!理误差不得超过0.!5米 — , ,  建筑高度—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许可的?建筑高?度的建设单位—应当提交日照分析】报告:建筑高度超》过建: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!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!设计规范《或,使周边建筑不能【达到日照标准的无】论,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!内,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!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!。形除上述情形外建】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!理误差范《围内且没有》其他违法建设情【形的由城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》划,。主管部?门出具建设工—程竣工规《划核实合格意见单】 【 第十五条 【建(构)筑物—的体量、位置—、外形等明》显不:符,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!建设的规划》核实前先依法—查处违法建》。设,。 《 ,。   未取得—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!工,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?单,的建设?单位(个《人)不得组织—竣,工验收房《屋登记机构不—予房屋登记 】 》第十六条 建【设单位(个人—)应当对其提供材料!的,真实性?负责 ?   》  建设《单位(个人)—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!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《核实合格意见单的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法予以撤销【并依法追究相关【。责,任人的法律责任 !。 第【十七条 规划【核实:工作应?当公开?进行核实结果—应当公?布,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!实,申请表、意见—单、:建设工程竣工—规,划核实测量成果报】告书等?相关: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!。卷归档 】 第《十八:条 : ,相关单位以》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!实工作?中未及?时发现违法建设【或发现后隐瞒不报】的,依照江?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第七十条规定】予以处理 】。 ? 第十九条 — 对越权编制或违】法编制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!果报告书《的单位由其》主管部门根》据情:节轻重给予通—报批评、停业整【顿、直至吊销—资,格证书或《者按有关规》。。定,处理 — 《第二十条《 , 本规定自颁布【之日起?施行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