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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江西省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!。理规定(试》行) 【关于印发《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!条件管理办法(试行!。)等四?个城乡规划管理规】定的:通知 赣建规[2!011]7号 】各,市,、,县规划局、》建设局(建委—),、,城管局(委) !     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,。规,划法、江《西省城乡《规划条例等法—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!步规范?。我,省城乡规划》管理我厅结合实际在!广泛征求《意见的基础上制定】了,江西省?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管理办法(】试行)、江西—。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!办法(试行)—、,江,西省: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管理规定(试行)!、江西省城乡规【划备:。案办法(试行)等四!。个城乡?。规划管理《规定现印发给—你们请?认真贯彻《执行 《   《  在实《施过程中如》有,意见和建议请向【我厅城?乡,规划处反馈联系【人王:建辉;联《系电话?及传真07》91:-6:22276》。9 二《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!。日 : 第一条 》 为加强对建—设,。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!督管:理保障城乡》规划的顺利实—施根据?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》。乡,规划法?、江:西省城乡规》划条例等《法律、法《规规定?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。本,规定 — ? 第二条 依法办!理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的—城镇建设工程(【包括在乡、村庄【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!地的建设工程)【应按:照,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!核实 【 ?第三条 《 ,本规定所《称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核实(》以下简?称规划核实)是指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。可证(副本》)及其附件、附图和!相关的政策、—规,范,为依据?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!的建设工程进行规】划,复核和确《认的行政行》为 【 第四条 城】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! 《    《上级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?对下级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规划》核实工作的监督管】理 】 第五条《 建设工程—。竣工后符合下列条】件的建设工程由【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申请规《划核实   ! , ,(一)建设工程已经!按规划许可规—定的内容完成建(】构)筑物以》及公共?服务设施和道—路交通设施、绿地建!。设; —。    《(,二)建设用》地和代征《用地范围《内规划要求》拆除的各类建(构】)筑物以及因—建设需要搭建—的临时设施已经【全,部拆除施工场—地清理完《毕,; ?   《  (?三)对分期建设【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!共,服务等配套设施已】经按照建《设时序方案同—步实施建成区—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!采取有效的临时【隔离措施;分—期界限是道路—或者绿地的》应当完成道路—或绿地的建设; !。     (四】)市政基础设施【已按规?划接入?。城市系统 — 《 :第六条 规划核实!按照下列程序进行】 ?   ?。  (?一,)建设工程竣—工,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备齐:资料:。向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;《     (!二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收到申请后报送资料!齐,。全的通过图件核验、!现场勘查等方式【。进行核实对报送资】料不齐全的应当【当场或者在收到【。报送资料《之日起5个工作【日内:一次性告知申请【人需:补充的有关资料; ! , :     (—三)经核实确—认符合规划》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日》起10个工作—日内出?具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!单;不?符合规划《许可内容《的不予出具建设工】。程,竣工规划核实合【格意:见单并书面告知理】由 【 第?七条 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在核《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!位,或者个人《未按照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的?规定进?行建:设的应按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?规定予以处理处【。。理决定执行完—毕后方可《出具建设工程—竣,。工规划核《实合:格意见?单, ? 》第八条 》申请规划《核实应当《提供:以下资料 】    (一)【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:核,。实申请?表,;    】 (二)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。(副:本)及附件、—附图; 【    (三)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批—准的:修,建性:详细规划或者—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; 】     (四)城!乡,规划主管部》。。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!线以及复《验结果通知单; !     (五】。)具有相应资质单位!出具的建《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测量》成果报告书(地下工!。程管:线工:程应当在覆土前进】行测绘?); 《   《。  (六)建筑【工程规?划核实应当提—供建:筑施工图市政工程】规划:核实: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!图,; :     (】七)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!求提供的《其它材?料, 】第九:条 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,划核实测量成—果报告?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】容   【 , (一)属于建筑工!。程项目的应当包括】。地形图?、总平面图》、,建设工程单体图和】测量成果表 —  《   1、总平【面图中应当标—示建设用地的范【围、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、绿地、【道路:等的平面位置、尺】寸、标?高、建筑物退让界线!、道路红线》、绿线、河道蓝线、!高,压走廊、建筑间距、!出,入口、停车位置【; ?    2、建筑】。。物、构筑物》的单体图《。。应当: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!尺寸:、,面积、标《高建筑物立面彩【色照片等; 】    — 3、测量成—果表中应当载—明,建设用地面积—。、各单幢《建,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!积,、建:筑性质、《建筑层数、地下工】程和地面以上—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!和构筑物占地总面】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!程各层底部标高、建!筑檐口高度、—建,筑总:高度用地内所有【建筑物(含不—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!)和构?筑物的总建》筑面积、绿地—总面积、《。集中绿地《。面积、开《放空间面积、—。停车场面积(或泊位!数量)?、道路面积》、建筑密度、容【积率、绿《地率、集中绿地【率、围墙长度和高度!等; — ,   4、分类建筑!用途:及相应建筑面积;其!中用:于销售?的住宅?。、商业?、,办公类建设项目【应当明确公》共场所、公》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!。房的位置、面—积;     】5,、上述?。。文本、图《。件的电子文档盘片】   】  (二)属于【市政管线工程—的应当包括地—下综合?管,线图、带状》总图和分幅图、特征!点三:维坐标成果》表和竣工规》划核实要素成—果表  【   ?1、:市政:管,。线,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!应当标示位置—。、沿线的地》。物地貌?和管线特征点的符】号及点号; !  :  2、《市政管线特征点三】维坐标成果表—应当载明特征点【的点号、类型、横坐!标、纵坐《标,、标高和里》程等; 【    3、—市政管线竣工—规,划核实要素成—果表应当载明管线】的名:称、长度、规格、导!管孔数?、材料?质量、管顶(底)标!高及对地《距离等;  !。   4、上述文本!。、图:件,电,子文档盘片 【 ,     (—三)属?于市政交通》工,程的:应当包括地》形图、?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!图、中心线特征点】三维坐标成果表【和竣:工规:划核实要素成—果表 》    《 1、?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!意总:图和分幅图中应【当标示位置、沿【线的地物地》貌和中心线特—征点的三维坐标; !     2、!市政交通工》程带状?示意图?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!长度、标高、—宽度(管《径)、桥梁纵坡【、梁:底标高?、埋深?。标高等?;,     3!、市政交《通工程?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!。标成果表《应当载明点》号、横坐标、—纵,坐标、?方向角、《标高和里《程等; —  :   4、市政交】通工程?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!果表应当载明—名称、长度、宽度(!管径)?、标高、桥》梁纵坡、梁底—标高、埋深标高及】荷,载标准等《; :  《。。   5、上述文本!、图:件电子文档》盘,片,。 】第十条 《 规划核实内容包】括  《  : (一?)建:筑工程规《。划核实的内容 !     》1、平面布局核查建!设,用地红线、建筑位】置、建筑间距、室】外地面?标高以及建筑物【退,让用地界限、道路红!线、绿线、河—道蓝线?、高压线走》廊,等距离等《;   【。  2、建》筑单体各单》幢建:。筑工程的性质、平面!位置、?面积、建筑》内部:。功能、层数及层高、!。建,筑高度、建筑风【。格、:色,彩等;  】  : 3、配套工程总】平面图?中配置?的,绿地:、停车场面》积和公共建》筑配套?设施:、物业管理》设施、环卫设—施、:市政:公用设?施等是否按照规【划许:可内容进行建设【; 【  :  4、主要指标核!查建筑面积、容积率!、建:筑密度等《;    】 5、临时建设用】地红线内临时建筑】及设施?是否已拆除》(经规?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!规划要?求,执行)未经许可【的建(构)筑物及原!经许可但规划—要求拆除《建(构)筑物是【否已拆除《; ?     —6、其他规》划要求 》。    (二)市政!管线工程规》划核实的内容 【    — 1、管线工—程的位置《、长度、规》格、:导管孔数、》材料质量、管顶(底!)标高及对地距离】等;:   —  2、其他规划】要求 《 :   ? ,。(三)市政交通工程!规划:核,实的内容 》   》  1?、交通工程位置【、长:度、宽度、》路面标?高、桥?梁纵坡、梁》底标高、《涵管顶部《标,高等; 《 :。  :   2、道—。路横断面布置; 】     【3、其他规划要【求 : 】 第十一条 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工作中的》建筑:面,。积审核执《行国家和省》房产测量规》范及相关规定 】 第【。十二:条 ?建筑面积误差是指】建设:。工程竣工实测建筑】面积:超出建?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许可的】建筑面积的》数值建?筑,面积:。的合理误差》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! ,   》  (一《)10?00平方米以—内(含100—0平方米)部分为】3%; —  : ,  (?。二)1000500!0平方米(含50】00平?方米)之间部—分为:2%;  】   (三)50】0010000【平方米(含100】00平方米)之间】部分为1.5%;】  》   (四)10】000平《方米以上部分为0】.3%;《 : ,     累进计算!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!不得超过300平方!米 》    《建设:工程建?筑面积误差在合【理误差范围》内且没有其他违【。法建设情形》的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按规定补—缴土地出让金和相】关规费?后由城市《。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!设工程?竣,工规划核实合格【意,见单:建设工程建筑面【积误差在合理误差】范围内但《属,于增建单体建筑【物的仍可《以认定为《无,法采:取改正?措,施消除?影响的?情,形 ? 《 第?十,三条 分期实【施的建?。设,项目规划核实—以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证对应的】用,地范围为单》元,组织按照分》期办理的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证《分,别进行规《划核实不得》在一:个建设?。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对应的用地—范围内分《次进行规划》核,。实对最后一期—进,行规划?核实时应《。。。当核算各分期合计】的,总建筑面积》误差: 第!十,四条 建筑高度】的合: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!进计算   !  (一)2—0米以内(含—20米)部分为0】.5%;  ! ,  (二)2—0100米(含1】0,0米)之间部分为0!.,。25%?; 《     (三【),100?米以上部分为0.1!%;:。 ,    — 累进计算》的建筑高度合理【误差:不得超过0.—。5米   】  :建筑高?度超:过,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许—可的建筑高度的【建设单位应当提交】日照分?。析报告建《筑高度超《过建设工程》规划许?可,证许可的建筑高度】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!消防设计《规范或使周边建【筑不能达到日照标】。准的无论是否—在,合理误差范围—内,均认定为无法采【取改:正,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!除上述情形外—建筑高?度,超高部分在合理【误差范围内》且没有其他违法建】设情形的由城—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核:。实合格意见单 】 第十】五条 建》(构)筑物的—体量、?位置、外《形等明显不符合规】划要:求,构成违?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!先依:法查处违法建—。设 《  :  : 未取得《规划部门建设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合格意见单的—建设单位(个人【)不:得组织竣工验收【。房屋登记《机构不予《房屋登记 】 ? 第:十六条 建设单位!(个人)应当对其提!供材料的真实性【负责 》   ?  建设单位(个】人)以欺骗、—贿,赂等不正当手段取】得建设工程竣工【规,划核实?合格:意见单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法予以?撤,销并依法追究—相关责任人》的法律?责任 ! 第十?七条: 规划《核实工?作,应当公开进》行核实结果应当公】布公众有权查—阅规划核实申请表、!意见单、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!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!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! ?。 《 ,第十八条 相【关单位以及工—作人员在规划—核,实工作中未》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!发现后隐瞒不报【的依:照江西省《城乡规划《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!以处理 【 : 第十九条 【 对越?。权编:制或违法编》制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?核实:测,量成:果报告书的单位【由其主管部》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!通报批评、停业【整,顿、直至《吊销资?格证书或《者按有关规定处【理 】。 第二十条 本规!定自颁布之日起施】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