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江西省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!规定(?。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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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江【西,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!管理办法(》试行:)等四个《城乡规划管理—规定的通知
赣建!规[2011—。]7号
《
各:市、县规划》局、建设局》(建委)、城管【局(委)
【 , 根据—中,。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:划法、江西省城乡规!划条例等法律—法,规和规章为进—一步:。规范我省城乡规划】管,理我厅结合》实际在广泛征—求意见?的基础上《制定了江西省建设】用,地规:划条件管《理,办法(试行)、【江西省城乡规—划,公开公示办法(试】行):、,江西省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?核实管理规定(【试,行)、江西省城乡】规划备案办法—(试:行,。)等四个城乡规划管!理规定现印》发,给你:们请认?真贯彻执行》
,
》 , 在实施《过程中如《有意见和建议请【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!。馈联系人王建辉【;联系电话》及传真0《791-62—22769》
二0《一一年?一月二十一》日
?第一条 为加【强对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?后的监督管》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!。利实施根据》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城乡:规划法、江》西省: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!。、法规规定》结合本省实》。。际制定本《规定
【
第《二条 依法办理】建设:。工程规划许》可证的?。城镇建设工程—(包括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使—用国有土《地的:建设工程《)应按照本办法实】。施竣:工规划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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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条 本规定所!称,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(以下简》称规划核《实)是指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(副】本)及?其附件、《附图和相关的政策、!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!。待竣工验收》的,建设工程《进行规?划复核和确认—的行政行为》
— 第四条 【城市、县人》民,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,。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!划核实?工作
! 上级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应,当,加强对下级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。门规划核实工作的】监督管理《
【 第五条 建设】工程竣?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!建设:工程由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申】请规划核《。实,
? 《 (一)《建设工程已》经按规划许》可,规定的内《容完成建《(构)筑物以及公】共服务?设施和道《路交通设施、—绿地建设;
!。 (》二)建设《用地和?代征用地范围内规】划要求?拆除的各《类建(构)筑物以】及因:建设需要搭建的临】。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!施工场地清理完毕】;
:
, (【三,)对分?期建设的建》设工:程同期的公共服【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!照建设时序》方,案,同步实施建》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!已经采?取,有,效的临时隔》离措施;分期界限是!。道路或者绿地的应】当完:成道路?或绿地的建设;
】
, (四)!市,政基础设施已—按规:。划接入城市》系统
?
— 第六条 —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!序进:行
— (一)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备齐】资料向?城市:。。、县人?民,政府: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申请【;,
?。 (二)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!到申请后报送资【料齐全的通过图件】。核验、现《场勘查等《方式进行核》实对报送《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!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!料之日起5个工【作日内一《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!。。充的有关资》料;
《
》。 (三)经—核实确认符合—规划:许可内?容的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起10!个工作日内出—具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核实合》格意见单;》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!的不:予出具?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合格意—见单并书面告知理由!
《
第七条【 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在核实过程】中发现建设单位【或,。者个人未按》照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(副?。本,)的规定进行—建设的应按有关【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!处,理处理?决定执行完毕后【方可出具《建设工?。程竣工规划核实【合格意见单
【
第八条! 申请规划核实应!当提供以下资料
! —(一)建《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:申,请表;
— (二【)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可证(副本)—及附件、附图;
】
(】。三):。城乡:规划:主管部?门批准的修》建性详?细规划?或者建设工》程设计?方案;
— : ,。 (四《)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核发的【建设工程验线—以及复验结果通知】单;
】 , (五?),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!具,的建:设工程竣《工规划?核实测量成果报告】书(地下工程—管线:工程:应当在覆土》前进行测绘)—;,
? (六)】建筑工程《规划核?实应当提《供建筑施工》图市政工程规—划,。。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!施工图;
! (七》)城乡?规划:主管部?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!。料
!第九条 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测量】成果报告书应当包】括以:下,内,容,
(!一)属于建》筑工程项目的应当】。包括地形《图、总平面图、【建设工程单》体图和测量成果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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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、:总平面?图中应?当标示?建设用地的》范围:。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!绿,地、道?路等的平面位置、】。尺寸、标高》、建筑?物退让?界,线、道路红》线、绿线、河道【蓝线:、高压走《廊、建筑间》距、出?入,口、:停车位置;》。
?。 2、》建筑:物、构筑《物的单体图应当【包括:标示各层《的,平面尺寸、面—积、标高建筑物【立面彩色照片—等; ?
— 3、测量成】果表中?。应当载明建设用地】面积、?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!物占地面积、建筑性!质、建筑层》数、地下工程和【地面:以,上工程分层面积【建筑物和构》筑物占地总面—积地: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!层,。底部标高、建筑【檐口高度《、建筑总高度用地】内所有建筑物(含不!计容积?率的建筑面积)和构!筑物的总建筑面积】。、绿地总面积、【。集中:绿地面积、开—放空间面《积、停车场面积(或!泊位数量《)、道路面积—、建筑密度》、,容积率?、绿地?率、集中绿地率、围!墙长度和高》度,等;
】 4?、分类?。建筑用途及相—应,建筑面积;》其中:用,于销售的《住宅、商业、—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!明确公共场所、公】用设施和物业管【理用房的位置、面】积;
5!。、上述文本、图件的!电子:文,档盘片
】 :。 (二)属于】市政:管线: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!综,。合管线图、带—状总图和分幅图、】特,征,点三维?。坐标成果表和—。竣工规划核实要素】成果:表
!1、:市政管线工程总图】。和分:幅图中应当标示位】置、沿线的地物地貌!和管线特征点—的符号及点号;
】
— 2:、市:政管线?特征点三维坐标【成果表?应当:载明特征点》的点:号、类型《、横坐标、纵坐标】、标高和《里,程等;
《
, 》 3、市政管—线竣工规划》核实要素成果表【应当载明《管线的名称、长【度、:规格、导管孔数、材!料质:量、管顶(底)【标高:及对地距离等;
!。 : 4、上述】。文本:、图件电子》文,档盘片
《
(】三)属?于市政交通》工程的?应当包括地形图【。、带状示《意总图和《分幅图、中》。心线特征点三维【坐标成果表和竣工】规划核实要素成果】表
【 1、《市政交通工》程带:状示:意,。总图和分《幅图:。中应当标示》位置、沿《线的地物《地貌:和中:心线特征《点的三维《坐标;
》 2、】。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!意图:和分:。幅,图中应当标示长度、!标高、?宽度:(管径)、桥梁纵】坡、梁?底,标高、埋深标高等;!
《 , ?3、市政交通工程】中心:线特征点三维坐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!号、横坐《。标、纵坐标、方向角!、标高和里》程等;?
4!、市政交通工程竣工!规划核?实要素成果表应当】载明:名称、长度、宽度(!管,径)、标《高、桥梁纵坡、梁底!标高、埋深标高及】荷载标准等;
】 《 :5、上述《文,本、图?件电子文档盘片
】
【第十条 规—划核实内容包括
! (一)建】筑工程规划》。核实的?内容
! 1、平《面,布局核查建设用【地红线、建》筑位置、《建筑间距、室外地面!。标高以及建筑—物退让用地界限、】道,路,红线、绿线》、河道蓝线》。、高压线走廊等距】离,等;
【。 2、建—筑单: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!性质、平面位—置、面积、建筑【内部功能、》层数及层高、—建筑高度、建—筑风格?、色:彩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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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3、配?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!。置的绿地、停车场面!积和公共建筑配套】设施、物业管理设】施、环卫《设施、市政公用设】施等是否《按照规划许可内容】进行建设; 【
【 4、?主要指?标核查建筑面积、容!积率、建筑密度等】;
:
【5、临时建设用地】红线内临时建筑【。及设施是否》已拆除?。。(经规划许可的【临时建筑《按,规划要求执行)未经!许可的建(构)筑】物及原经许》可但规划要求拆【。除建(?构)筑物是否已【拆除:;
》 6》、其:他规划要求
! (二)市政【管线工程规划核实】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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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管线工程《的,位置、?长度、?规格、导管》孔数、材料质量、】管顶(?底)标高及对—地距离?等;
】 2、《其他规划要求 】
》 (三)市政交通工!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!。
《 : 1、交通工程位置!、长度、宽》度、路?。面标高、桥梁—纵坡、梁底标高、涵!管顶部标高》等;
【 : 2、道路横—断面布置《;
】。 3:、其他规划要求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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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《。实工作中的》建,筑面积审核》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!量规范?及,相关规定
!
第十二条 !建筑面积误差—是指建设工程—竣工实测建筑—面积:超出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!。的数值建《筑面积的《合理误差《按以下?规定累进计算
】 (一】)1000》平方米以内(—含,1000平》方米)部分为3%】;,
(!二)1000500!0平方?。米(含50》00平方《米)之间部分为【2%;
【。 ? (三)50—00100》00平方米(含10!000平方米—。)之间部分》。为1:.5:%;
》 : (四)10】00:0,平方米?。以,上部分为0.3【%;
》 累进计】算的建筑面积合理】误差不得超过30】0平:方米
【 建设工程建筑!面积误差在合理【误差范?围内且没有》其他违法建设—情,形的建设单位或【者个: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!。让金和相关规费后】由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出具建【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!合格意见单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!差在:合理误?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!。单体建筑物的仍【可,以认定为无法采【取改正措施》消除:影响的情形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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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》条 分期实施【的建:设项:目规划核实以—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《对应的用地》范,围为单元组织按照】。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!规,划许:可证分?别进行规划核—。。实不得在一个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对应】的用地范围内—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!最后一期进行规划】核实时应当核算各】。分,期合计的总建筑面】积,误差
! 第十四条 建】。筑高度的合理误【差按以下规》定,累进计算
【 , 《(一)2《0米以内(含—。20米?),部分为0《.5%;
】 , (二)—20100米(含】100?米)之间部分为0】.,25%;
】 (》三)100米以上】部分为0.1—%,;
:
? 累进计【算的:建,筑高度合理误—差不得?超,过0.5米
! 建筑高度超!过,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许可的—建筑高度的》建设单位应》当提交日照分—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!建设:工程规划《许可证许可》的建筑高《。度造成该建筑不【能满足消《防设:计规范或《使周边?建筑不能达到日【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!合理误差范》围内均认定为无法】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!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!外建筑高《度超高部分在合【理误差范围内—且,没有其他违》法建设情《形的由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出具建设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。。合格意见单
【
—第十五?条 建(》构):筑物的体量》、位置、外形—等,明显不符合规—划要求构成违法【建设的?。规划核实前先依法】查处违法建设
! :。 ?。未取得?规划:部门建设工》程竣:工规:划核实合格意见【单的建设单位(个人!)不得组《织竣工?验收房屋登记机【构不予房《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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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, 建设单位(【个人)?应当对其提》供材料的真实性【。负,责
【。 :建设单位(个人【)以欺?骗、贿赂等不—正当手段《取得建设工》程竣:工规划核实合—格,意见单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依—法予以撤《销并依法《追究相关责任人【的法律责《任
《
《 第十七条》 规划核实—工作应当公开进【行,核实结果应当公布】公众有权查阅—。规划核实申请表【、,意见单?、建设工程》竣工规?划核实测《。量,成果:报告书?。等相关文件材料应】当及时立卷归档
】
》 第?十八条? :相关单位以及工【作人员在规划—核实工作中》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!或发现后《隐瞒不报的依照【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!第七十条规定予以】。处理
?
《
第十》。九条 对越权编】制或违?。法编:制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:实测:量成果报告书的【单位:由其主管部门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!报批评、《停业:。整顿、直至吊销【资格证书或者—按有关规定处—理
】 第:二十条? 本规定》自颁布?之日:起,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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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