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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【。昌市城市房地产抵】押管理条例》     !(19?96年9月》26日?南昌市第《。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三十三次会】议通过1996年】10:月19日江》西省第八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!议批准?根据2003—年10?月29日南昌市【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,会,第十九次会议通【过2003年—11月27日江西省!第十届人《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六【次会议批准》修正案修正) 】 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市房地产抵【押管理维护房地【产抵押市场秩序保】障房:地产抵押当事人合法!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市《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担保法【和其他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结【合本:市,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 ! 第二《条 在本《市城:市规划区《国有土?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!抵押、预购商品房贷!款抵押、在建工【程,抵押实施抵押管理】应当遵守本条例【  》 》。第三条 本条例【所称: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!人或者?第三人以其依法取】得的房屋所有权连】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!的土地使用权以【不转移占《有方式向债权—人提供债务履行担】保的行为 】     本条【例所称预购商品房】贷款抵押是指购【房人在?支付首期《规定的房《价款:后由贷款银》行,代其支?付其:余的购房《款将所购商品—房抵押给贷款银【行作为偿还贷款【履,。行,担,保的行为 !   ?。 本条例所称在建工!程,抵押是指抵押人【为取得在建房地产工!程继续?建造资金的贷款以】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!用权连同在建工【。程的投入资产—以不转移占有—的方式抵押》给贷:款,。银行作为偿还贷【款履行?担保的?行为:。     !第一款规《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!人为抵押人》债权人为抵押—权,。人  【 第四—条 :房地产抵《押活动应当遵循平】等、自愿《、公平、诚实信【用的原则  】 》 第五条 房—地产抵押《。实行登记《制度房地产》抵押合?同自:登记之日起生—效  【。 第》六条 市或者—县,人民:政府房产管理部【门(以下简称房产】管理部门)是本【级人民?。政府房地产》抵押:登,记工作?的主:管部门对房地产【抵押:。登记实行统一管【理,   【。  市或者》县人民?政府国土《资,源、价格、财政、】工商:行政管理和税务【等部门应《当按照各自》的,职责配?合做好房地产抵押】的管理工作》依法对房地产—抵押施行《监督检查 — 《 第》七条 依法》取,得,的房屋所有权—连同:该房屋?占用范围《内,的土地使用权可以】设定抵押权 【 ?  :  房屋所》有权与该房》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!。。使用:权不得单独设—。定抵押权  ! 第—八条 抵押人所担保!的债权不得超过其】抵押的房《地产价?值   】  房?地产抵押后该房【地产价值大于—所担:保的债权的》余额部分可以—再次:抵押但不得》超出其余额部—分    ! 同一房地产设定】。两,个以上抵押权—的抵押人应当—将已经?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书!。面告知?抵押权人 — 【 第九条 以在建】工程已完工》部分抵押的其—土,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! ? 》 第十条 以预购商!品,房贷:款,抵押的该商品房开】发项目应《当,符合房地《产转:让条件并《取得商品房预售【许可证  — : 第十一条! 以享?。受,国家:优惠政策购》买的房?地产:抵押: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!权利人可以处分和】收,益的份额比例为【限,  《 ,。 , 第十—二条 ?以按份共有房—地产设定抵押—权的所担《保的债权不得超【出抵押人依法—所,享有的份额 【   》  :以,共同共有《房地产?设定抵押权的应【当经全?体共有人书面同意】抵押人为全》体共有人 》 《 第十三条 企!业以其所《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!的其:设定的抵押期限【不,得超出?。企,业依法?取得的土地使—用权:的,终止期?限, :   》  有?经营期限的企业以】其所:有的房地《。产设定抵押的其【设定的抵押期限不】。。得超出企业》的终止期《限  《 ? ? 第十四条 有下列!情况之一的房—地产不得设》定抵:押, 《   ?  (一)权属有争!议的:; ?    —。 (二)《已建成的房屋未依法!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!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!;,, 《    (三)【房屋所有《权证与国有土地【使用证?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!的;  】   (四)—共,同共:有房地产未经—其他共有人书—面同意的; !     》(五)学校、幼【。儿园、医院等—以公益为目的—的事业单位、—社,。会团体的教育设【施,、医疗卫《生设施和其》他社会公益设施;】    】。 (六?)列为文物保护的】;,, ?   ?  (七)公有住房!已出租的;》    】 ,(八)?已依法公告》列入拆?迁范围内《的;? , :     (—九)依法《。被查:封、扣?押、:监管的?; ?。 ,     (【十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设!定,抵押权的《,     】已被:预售:的,商品房开《发该商?品房的房地》产企业不得》设,定,抵押 《 ?。 第十【五条 房地》产抵押当《。事,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!合同?    【 抵押合同应当【。具备以下条》款  【   (一)当【事人姓?名、:住所:。或者名称、驻址;】。    】 (二?)抵押房《地产:。。坐落、类型、结构】、面:积、价值、所有权属!、使用权《。属、:权证编号; (】。三):抵押:房地产担保》的债:务款额和期》限;  】  :。 (四)《抵,押房:地产意外毁损或【者灭失?的责任; —     (五!)违约?责任;?, ?    《 (六)《抵押合同消灭—的条:件;? ?。   ?  (七)当—事人争议《解决:方式; —     (【八)当事人认为【需要约定的其他【事项; 》。    — (九)抵押合同签!订的时间《。与地点  【 第【十六条 订立房地】产抵押?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!中不得?约定在债务履—行,期届:满抵押权人未—受,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!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!围内的?土地使用权》转移为债权人—所有  ! : 第十七条 抵押合!同签订后当》事人应当《向房产管理》部门办理房地—产抵:押登记《 《。    办》理,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!提供下列文件— ?     —(一:)抵押登记申—请书; —     (【二)主合同和抵押合!同;?。 ?  :   ?(三)房屋所有权】。证和国有土地使【用证; 】   ? (:四)抵押当事人的】身,份证明?。或者法人资格证明;! 》  : , (五)可以—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!的资料;《 : ,     (六)!法律、?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!其他文件  】 : 第十—八条 下列房—地产抵押登记当事】人除提交本条例第】。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!交的文件外还应当】提交:相应:的,证明文件 】  :   (一)抵【押以划拨方式—取得土地使用—权的房?地产:应当提交国土资【源部门?的批:准文件; 【     (二【)抵押集《体所有制企》业,。的房地产应当提交经!企业职工代表大【会,或者:。职工大会批准的文】件;: 》  :  (三)抵押【有限责?。。任公司、《股,份有限公司的房【地产:。应当:提交经?董,事会或者股东大会】批准的文件但—企业章程另有规定】的除外; 【    》 (四)以中—外合资企业》、中外合《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!业,的房地?产抵押的应当提【。。交,。。经,董事会批准的文件但!。企业:章程另有《规定的除外; !     (五)!抵押:未建成的拆迁安【置房应当提交原房】屋,。所有权证《明和经公《证的:拆迁安置合同书【    】。 ,国有企?业、国有控》股企业、《国有:参股企业和事—。业单位?法人以国家》。授予其?。经营管理《。的房地产抵押的【应当:符合国有资产管理】的有关?规定 ? !第十九条《 房地产抵押—登记按照下列程序】办理 《     (】一)当事人按照【本条例第《十五条规《定签订书《面抵押合同;【。     (!二,)当事人持本条例第!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!规定的证明文—件向房产管》理部门申请办理【抵押登记;— ? ,。   ? (三)房产管理】部门对抵押房地产】是否符合抵押—条件进行《审,查并:在受:理之日起5日—内书面答复当事人;! 《     (四)对!符合抵押条件—的房地产《当事人可以》。协商议定其》价值也可以》委托:依法设立的》有房地产价格评估】资质的机构进行价】。格评估?;   】  (五《。),房产管理部门—。在抵押合同上签【。注编号、日期加【盖登记?专用章?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并!在房屋所有权—证上:核签:抵押:注,记:。 ,   》  :以预:购商品房或》。者在建工程》抵押:。。的登记机关应—当在:抵押合同上》作记载抵押的房地】产在抵押期》间竣工的当事人应】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!。权,属证书后重》新办理房地产—抵押:登记其中《按预:购商品?房,合同履约的》当事人应《当申请?房地产?抵押变更登记 !   《  房屋他项—权证由抵押权人【持有经抵押注记的房!屋所有权证由抵押】人持有 》 : 》。 ,第二十条 房产【管理部门抵押—登记的资料应当公开!允,许,当事人或者相关机】构,查,阅、抄?录或:者复:印  ! 第二十一条【 抵押人《将已出租的房屋抵】押,。的应当将租赁情况书!面告知?抵押权人并》将,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承!租人原租赁合同【。继,续有效 —    已出租【的房屋因履行担保债!权而变更产权—人的:原租赁合同在租【赁期间内继》续,有效 ?  第二十二】条 抵押期》间抵押人《。转让:已抵押?的房地产《应当书?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告!知,受让人转让的房【地产已经《抵押的情况;抵押人!未通知?。抵押权人或者未【告知受让人》的转:让,行为无效》。     】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!低于其价值的抵押】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!提供相应《。的担:保;抵押《人,不提供的《不得转让  【 第】二十三?条 抵押人的—行为:致使抵押房地—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!人有权要求抵—。。押人停止其行为恢】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! 》   ? 抵押人对抵押【房地产价值减少【无过错的《抵押权人只能在抵】押人因损害而得到】的赔偿范围内—要求提供《担保抵?押房地产价值—未减少?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!担保  — —第,二十四条 抵押【权与:其担:保的债权同时存在】债权消灭的抵押权】也消灭  — 第二!十五条 债务—人履行债务》完毕因该债务担【保签订的房地产【抵,押合同随即消—灭抵押权人应—。当将房屋《他,项权证交还抵押人! ?     》抵押:人应当在合同消【灭15日内持—履行债?务的凭证和房—屋他项权《证以及经抵押注记的!房屋所?有权: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!理抵押注销手—续  —。 第二十】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!办理房地产抵押【登记的抵押合同无】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!责,任方负责赔偿  ! ? , , 第二十七—。条 抵押人隐瞒【。本条例第十四条第】(一)?、,(,四)至(九)项规定!情况造?成,抵押无效的应当承担!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!  — 第二十八】条 :房产管?理部门违反本条【例第十九条规—定给当?事人造成损失—。的,应,当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 —  :  房地产抵—押,管理工作人员滥用】职权、徇《私,舞,弊、玩忽职守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: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《成,。。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— ? 第二十九!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!机构评估失误给当事!人,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【    【 房:地产价格评估机【构对署名的评估【人员可以《进行追偿 — 第!三十条 房产—管理:部,。门在办理房》。地,产抵押登记时其收】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!照国家和省人民【政府财?政、价格部门—批准的执行》  ? 第三!十一条 在》本市其他国有—土地范?围内从事房地产抵】押实施?房地产抵押管理参】照本:条例执行 !    以地—。上无定着物的—土地使用《。权抵:押的由当《事人向核《发,土地使?用权证?书的:国,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!登记  ! 第三》十二条 本条例【自公布之日》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