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昌市!。城,。市,道路:井具:设施:管,理办:法
南【昌市人民《政府令第129号
!
第一条 为了加强!城市道路《井具设施《管,。理维护井具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道!路,畅通和?公共安全根据国【务院城市道路管理】条例和南《昌市市?政工程设施管理条】例等有?关法: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? 本:市城市规划》区城市道路范—围内井具设》。施的设置、维护和监!督管理适用本办【法
第》三条: ,本办法所称》井具设施是》指供水?、排:水、:燃气、电力、—。通信、有线电视、】交通信?号、城市照明等【。。各类:管线的检查井—、阀:门井:等的井盖、》井座
第四条 】市市政?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!。市,井具:设施的监《督,管理工?作并负?责组织实施本办法
!
《 各:区市政?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!责分工负责所辖【区域内井具设施的监!督管理工作
【 , 规划》、城:。市管:理行:政执法?、公安、质》量技:术监:督等:有关: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!自职:责配合做好井具设】施的监督《管理工作
第五】条, 井具?。设施应?当逐步?推广新材料、新产品!增,强防盗、防毁功能
!
第:六,条 在?。城市道?路,上设:置的:井具设施应当符合】。城市道路技术—规范和?国家标准、行业【。标准或者地方—标准并标明产—权单位和专业—。标,志
第七条 产】权,单位负?责井具设施的—维护产权单位—可以委托具有相应】维护能力《的单位对其井具【设施进行《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!立委托合《同明确双方的权利】和义务
—。 , 多家单位共用井!具,。设施的共《用单位应当协商明】确,。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!。者,共,同,委,。托一家具有相—应维护?能力的单位维护【并告:知市政行政管理【部门
?
第八条 产权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!定
《 (一—)对:井具设施进行日常】巡查发?现井具设施缺失、】损毁的?应当立即《组织:补装、更换;
! : (二)设》立,24小时值》班电话接到投—诉,或者: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!维修通知后应当在】1,小时:内到达现场》并立即组《织补装、更换—;
? (三—)对立即补装、更】换有困难的》应当设置警示标【志并在6小时—内予以修复;
】 (四)【对于废弃《的检查井、阀门井应!当及时填埋;—
? : (五)建立井!具设施管理档案并】将井:具设施设置地—点、数量、规—格、性能以及新建、!改建:、废弃井具设施等】资料向市政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!
,
第九【条 产权单位—。对井具设施进行维】修作业时应》当按照规定设—置围挡和警示标【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!时,清理现场
》
第十条 》因修复井具设—施需要临时占用或者!挖掘城市道路的,】产权单位可以—先行修复同》。时通知市政》行,政,管理部门、公安交】通管理?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!执法:。部门并在2》4小时内按》照规定补办》相关审批手续—
:第十一条 因井座】不稳定、损坏或【者井室渗透引起【井具设施周边—路面破损、井座【高,程超标的产》。权单:位应当按照相关【技术:规范及时维修、【调,整
第十二—条 新建《、改:建、:扩建或者维修城【市道路施工单位应当!保护好?井,具设施?;需要调《整井座高程的应当】及时通?知产权单《位在产权单位的【配合下进行调整【
第十三条 【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,加,强对井?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建!立监督巡查制度【设立监督电话及【时受理投诉发现井】具设施?。缺失、损毁》。。的应:当立即?通知产权单位进行】。补,装、:更换或者修复对无】法确认产权单位的】废弃的?检查井、阀门井【市政行政管》理部:门,应当组织《填埋
?
第十四条 市市政!行政管?理部门?应当会?同市公安机关等有】关行:政管:理部门按照国—家,规定指定《废旧:井具设施回收单位】并向社会公布—禁止非?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!废旧井具设施
【
? 废?。。。旧井具设施由产权单!位统:一交:指定的回《收单位收购禁止指定!的回收单位收购个人!出售的废旧》井具设?施
第十》。五条 任何单【位和:个人都有《权对盗窃、损毁井具!设施和违法收购废旧!井具设施的行—为,进,行举报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!当及时核实并依【法处理
第十【六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井具设施未!标明产权《单,位和专业标》志的由市《。政,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!。市管理行《政执法?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,期,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!行政执法部门处以】每个:井具设施50—0元罚?款
》
? 第十七《条 违反本》办法:规定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!。政行:政,管理:。部门或?者城:市管理行政》执法部?。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《改,正的由?城市管?。理行政执法部—门处以1000元】以,。上5000元以下】罚款
》 : : (一)产》权单位?未按照规《定,履行:巡查职责《造成井具设施缺失】、损毁未及时发现或!者,对投诉、《。维修通知不及时处理!的;
【 (二)产权】单位未?及时填埋废弃的检查!井、阀门井的;【
》 (三)施【工单位在城市道路工!程,施工中对井具设施】造成损坏不》及时修复的
第十!八,条 :违反本办法规定【产权单位对井具【设,施缺:失,、损毁未《及时补装、更换、维!修造成人员伤亡和】财产损失的应当【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
第十九条 违!。反本办?法规定盗窃、损毁井!具,设施和违法收购废】旧井:具设施的由公—安机关?依法予?以处罚?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,
第?二十:条 市政行政管【理部:门,或者其他有关—行政管理部门的【工作人员《。在井具设施监督管理!工作中玩忽职—。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依法给】予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第二十一条 违!。反本办法规》。定的其他行为—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有处】罚规定的由有关【行政:管理部门依》法处罚
】
第二十—二条 本办法自2】008年8月1日起!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