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南—昌市:城,市道路?井,具,。设施管?理办法 】南昌市人民政—府令第129号 !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!施管理维护井具设】施完好保《障城市道路畅—通和公共安全根据国!务院城市《道,路管理条例和南昌】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!条例等有关法规的】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?办法 《 第二条《 本市城市规划区城!。市道路?范围内井具设施的设!置、维护《和监督管理》适用本?办法 第三【条 本?办法:所称井具设施—是指供水、排水【、燃气、电力、通】信、有线电视—、,交通信号、》城市照明等各类管】线的检?查井:、阀门?。井等:的井:盖、井座 第四】条 :市市政行政》管理部门负》责,全市:井具设施的监督管】理工作并《负责组织实施本办】法     各】区市政行政管—理部: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!。所辖区域内井具设】施,的监督?管理:工,作   》  :规划、城市管理行政!执,法、公安、》质量技术《监督等有关行政【管理部?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!做好井具《。设,施的监?督管理工作 — 第五条 井具设】施应当逐步》推广新材料、新【产品增强防盗、防毁!。功能: 第六条》 在城市《道路上设置的井【具设施应当符合【城市道路技术规范】和国:家标准、《行,业标准或者》。地方: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!和,专业标志 第七】条 产权单位负【责井具设施的维护产!权单位可以委托具】。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!。位对其?井具设施进行维护双!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!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!和义务   【  多家单位共【用井具?设施的共用》单,位应当协商》。明确:一家: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!同委托一家具—。有相应维护》能,力的单?位维护?。并告知市政》行政管理部门 【 第八条 产权单位!应当:遵,守下列规定  !   (《一)对井具设施进行!日常巡查发现井具设!施缺失、损毁—的应当立即组—。。织补装、更换; 】     》(二)设立》24小时值班电【。。话接到投诉或者市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】。。维修通知后应当在1!。小时内到达现—场,并立:即组织补装、—更换; 《     (—三)对立即补装【、更换有困》。难的应当设置警示】标,。志并在6小时内【予以修复; —     (四【)对于废弃的检查】井、阀门井应—当,及时填埋; 】    《 ,(五:。),建立井具设》施管理档案并将【井,具设:施设置地《点,、数量、规》格、性能以及新【建、改建、废弃井具!设施:等资料向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】备案: : 》。第九条 产权单位】对井具设《施进行维修作业时应!。当按照?规定设置《。围挡和?警示标?。志作:业结束后应当及时】清理:现场 第》十条 因修复井具】设施需?。。要,临时占用或者—挖掘城市《道路的,产》。权单位可以先行修复!同时通?知市政行《。政管理部《门,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和城市管理行—政执法?部门并在24—小时内按照规定【补办相关审》批手续 第十【一条 ?。因井座不稳定、【。损坏或者井室—渗透引起井具设施】周边路面破损、井座!高程超标《的产权单位应当按】照相关技术规—范及时维修》、调整 《 第十?二,条 新建、改建【、,扩,建或者维修城市道】路施工单位应—当保护?好井具?设施;需要调整井座!高程的应当及时【通知产权单位在产权!单位的配《合下进行调》整 : 第十?三条 ?市政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:加强对井《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建!立,。。监督:。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!话及时受理投—诉发现井具设—施缺失、损毁—。的应当立即通—知产权单位进行补装!、更换或者》。。修复:对无法确《认产:权单位的废弃的检】查,井、:阀门井?市政行?政管理?部门应当组织填埋】 第十四条—。 市市政行政—管理部门应》。。当会同市《。公安机关等》有关:行,政管理部门按—照国家规定指定废】。旧井具设施回收单】位并向社会公布禁止!非指定的回收—单位收购废旧井【具设施     !。废旧井具设施由产权!单位统一交指定的】回收单位收》购,。禁止指定的回收单位!收购个人出》售的废旧《井具设?施 第十五条【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权对—盗窃、损毁井具【设施和违《法收购?废旧井具设施的行】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!。管理部门接》。到举: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!。依法处理 第十】六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井具设》施未标明产权—单位:和专业标志的由市政!行,政管理部门》或者城市管理—行政执法《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正的由城市管】理行政执法》部门处以《每个井具《设,施500《。元罚款 【 第十七【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市政行政《管理部门或者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的由—城,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处以1000元以】。上5000元以【下罚款 —   ?  (一)》产权:单位未?按照规定《履,行,巡,查职:责造成井具》设施缺失《、损毁未及》时发现?或者对投诉》、维修通知》不及时处《理的; 》 , ,  :  :(二)?产权单位未及—时,填埋废弃的》检查井、阀门井的;! ,     (三!)施工单位》在城市道路》工程施?工中对井具设施造】。成损坏不及时修复】的, 第十八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产权单】位,对井具设施》缺失、损毁》未及时补装》、更换?、维:修造成人《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!应,当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《。 第十九条 —违反本?办法规定盗窃、【损毁井具设施和违】法收购废《旧井具?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第》二十条 市政行政管!理部:门或者其他》有关行政管理—部,门的工作人员—在井具设《施监督管《理工作中《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?的依法给予》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第二十一!条, ,违,反本办法《规定:的其他行为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有处罚!规定的由有关行政】管,理部门依法处—罚 !第二十二条》 本办法《自,。2008年8—月1日?。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