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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—建设项?目环境保护条—例 —颁,布日:。期,1995-04-】29 《 :实施:。日期2001—-,。07-01   !。 , : (:1995年4—月,29日江西省第【八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五次会—议,通过根据199【7年:8月15日江—西省第八届人民【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九次会议关》于修:改〈江?西省建?设项目环《境保:护条例〉的决定修正!2,001年6月2【1,日江:西省第九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。。委,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!修,订,) ?第,一章 总则 ! ,第一条 为加强建!设项:目的环?境保护有效防—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!生态破?坏保护和合理—利用自然资源保【障人体健康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!的,可,持续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环—境保护法和》其他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:。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】 ! 第二条 》 本条例适用—于本省?行政区域内》一,切对环境有影—响的: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、》迁建、技术改造项目!和区域开发的建设】项目(以下》。统称建设《。项,目) —。     本条】例,所称对?环境有影响是—指建设项目在建设】开发过程《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!气,、废水、《固体废?物、粉尘、恶—臭气:。。。体、:放射性物《质以及噪声、—。。振动、光和电磁【波辐射等对环境【有污染?或者:造成生态破坏 !。 ? 第》三条 建设项目】必须:执行先评《价、后?建设:的,环境:影响报告书、环【境影响报告》表或者环境影响登】记表的审批制度【    ! 建设项目》。需,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!设施的其环境保护】设施: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!设计、同时施工【、同时投《入使用 】     凡扩建、!改建、迁《建,、技术改造》和开发?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】对,与建设项目有—关的原有污染和生】。态破坏同《时进:行治:理 】 :。 第四条 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将建】设项目?环境保护工作—纳入环境保护—规划实施污染物排】放,总量控制《采取措施改善环【境质量防止产—生新的污《染和生态《破坏 【 , 第》五,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环?。境保:护行政主管部门【(以下简称环保部】门,)对管辖范围内的建!设项目的《环,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!管理履行下列职责】 ,   【  (一)参与审查!。建设项目可行—性研:。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!护,的内:容; ?  —。。   (二》)审批建《设项目?环境影响报告—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!或者环境影响登【记表; 》 :  ?   (三)参与】审查建设项目初步】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!保护:。的内容; — 《 ,   (四》)对建设项目施工过!程进:行环:境保护检查; !     【(五)?组织对建设项目【环境保护《设,施的竣工验收—;   !  (六)监—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!设施运转《情,况; — :    (七—)监督建设》项目环境保护资【金,的,使用:情况; 】   ?。  :(八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! ! 第:六条 县级—以,上人民政府各有关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以及建设项目行【业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各自职》责配合环保部门【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!护监督管《理工作 — 第七!条 ?环保部门按建—设项目的规模、污】染程度、《污染地域对建设项】目环境保护实—行分级审批和分【。类管理分级审批管理!办法由?省人民?政府制定 【。 《 第八条— 建设项目—的,环,境保护投资》资,金应当?在项目?总投资中单》列,不得挪作他用 【 《 第九条】 禁止建设不【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!保护规定《要求的建设项目 】  —   禁止》不具备?防治能力的》单位和个人建—设,电镀、制革、制浆】造纸、漂染、采矿】、选:矿和:炼焦:、炼砷、炼硫磺【、炼钒及其他冶炼】等严重污《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】的建设项目 【 ?     禁止将产!。生严重污染的生产】设备或者有毒有【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!防治能力《的单位和个》。人,使用 【 第—十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环,保部门应《当建立环《境保护稽查举—报制:度对公民、法—人或者其他组织举】报的建设项目违反本!条例规定的》行为及?时进行?调查:处理 第二】章, 项目设》立阶段的环境保【护 第—十一条 建设项目!的布局选址应—当符合环《境保护规划的要【求在饮用水源保护】区、风景名胜—区,、自然保护区和【其,他需要特别保护的】区域内不得》建设污染环》境或者?破,坏生态的《工业生产《设施:建,设其他?设施其?污染物排放不得超】过国家标准和—地,方标准 》。 《 第》十二条 《 建设项目的—环境影响报》告书、?环境影响《报告表或《。者环境影响登记【表应当在项目可【行性研究《阶段:完成:;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不:需要进行可行性研】究,的建设项目建设单】位应:当在建?设,项,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!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】、环境影响报—。告表:或者环?境影响登记表 】 :    》 建设单位应当如】实报告建设项—目对环?。境的影响不得谎【报,、瞒报建设》项目的排《污,状,况以及?污染特?征 —。 第十三条! 建设项目行业】主管部门《。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!书之日起1》5日内?、收:到环境影响报—告表之?日起5?日内提出《预审意见 【     环保!部门自?收到:。环境:影响报告《书之:日起60日》内、收到环》境影响报告表之日】起30日内、收【到环境影响》登记表之日起1【5日内分别》作出审?批,决定:并书面通知建设单】位 【 : 第十四条 】从事建设项目环【境,影响评价工作的【单位:必须取得国务院环】保部门颁发的—资格:证书按照所》。。持证书规定的评【价范:围承接?建设项目环》。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!。。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!响评价的《环境现状监》测数据?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!境监测单位提供【 》 : 第十五条 !建设项目的地点、规!模,、功能、《排污特征《等确需变更》的应: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!重新:申报:环境影响《报告书、环境影响】报告表?或者环境影响登记】。表 ! 第十六》条 对未依法办】。理环境?影响报?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!表或:者环:境,影响登记表审批【手续的建设项目项】目审批部门不得批】准可行?性研究?报,。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不得办》理建设用地许可【证国: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不得办理用地—手,。续和采矿《许可证?工商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办理《营业:执照 第【。三章 《项目建设阶》段的环境保护 】 , 第十七条 — 建: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!当有环境保护设计篇!章依据经批准的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】者环境?影响报告表在—环境保护篇章—中落实?防治环境污染—和生态破坏的措施】。以及环?境,保护设施投资概【。算环境保护篇章【不符合经批》。准,的环境影响报告书】或者: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!要求的有关部—门不得?批复项目初步设【计  】。   改变环境【保护设计《依据编制环境保【护篇章的必》须取得具有审批权的!环保部?门同意并《作为环境保护—设施竣工验收的【依据 》 》 , 第十八条 从事!建设项目环》境保护设计的单【位必须依法取得【相应的资《质证书 【 , , 第十九条 !。 建设、施工—。单位应当采取措【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!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】、固体废物、粉尘、!。恶臭气?体、放?射,性物质以《及噪声、振动—、光和电磁波辐射】等对环境的污染和】生态破坏工程竣工】后必须?对,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!及时修整或者—复,原 ? , 第二!十条 建设项目】需要:试生:产或者试运》行,的,由建设单位》事先告知环保—部门环保部门应【当,对该项目的环境【保护设施及措施【进行检查 【     【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!试运行排放》的污染物严》重超过标准或—者总量?指标:的在未采《取改进措施前不【得继续?进行试生产或—者试运行 】 第二十!。一条 建设—项,目在投入《试生产或者试运【行之日起3个—月内建设《。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批!其环境影响报告【书、环境影》响报告?表或者环境影响登】记表:的环保部门报送【建设项目环》境保护设施竣—开验收申《。报,表,环保部门应当—自,收到报告《。之日起3《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!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!给环境保护》设,施验收合格证 】  》   建设项目【环,。境保护设施验收所需!的污染源《监测:报告由?。具有相?应资质的环境—监测单位提供 【 : 第二!十,二条 建设项【目,环境保护设》施未经环保部门验】。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!的该建设项目—不得投入生产或【者交付使用 【 第四《章 法律》责任 第【二十三?条 : 违反本条例第【八条规定挪》用建设项目》环境保护投资资金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】。限期改正;对—直接负责的主—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。任人员?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机关给予【行政处分《 】 第二十四条 !违反本条《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!将产生严重污染【的生产设备、有【毒有害废《弃物转移给没—。有防治能力的单位或!者个人使用的由环保!。部门根据《不同情节给予—警告责?令停止违法行—为没收违法所得并】。可处以?1万元以上5万元】以,下罚款 ! ? 第二十五条 违!反本条例第》。。十二条规定的由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】环境影响报告—书、环境影响报告】表或者环境影—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!责令限?期补办手续》;逾期不补办—手续:擅自开工《建设的责令》停止建设可以处1万!。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罚款;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。其他直接责》任人:员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《上级主管《机关给予《行政处分 ! 第—二十六条 违反本!条例第?三条第二款、第二】十二条规定》建设项目环》境保护?设施没有建成—或者未经验收或【者经验收不合格【而投入生产或者使】用的由?环,保部门?责,。。令停止生产或者【使用可?并处1万《元以上10》万元以?下罚款;对直接【负责的?主,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员由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机关给予行【政处分 《 : 《 , 第二十七条 】。 当事人被处罚后并!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!治理污染、排—。除危害和赔偿损【失,的责任 ! : 第?二十八条 当事人!对行政处《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依法申请行政复【议或者提《起,行政诉讼《当事人逾期不—。。申请复议《也不:向人:。民法院起诉又—。不履行处罚决—定的由?作出处罚决定的机】关申: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《行, : : , , ? 第二十九条— 环保部门—违反本?条例规定逾期—未,批复建?设项目?环境影响报告书【、环境影响报告表】、,环境影响登》记表或者逾》期未完成环境保护设!施竣工验收》的视为?同,意并承担《审核同意的责任【  【   环境监测单位!提供虚假环境现状监!。。测数据或者污染【。。源监测报告的由环】保部门责令》改正:予以通报《主要责任《人由:。其,。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主管【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】 , 】 第三十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部:门负责人和》其他国家机关工作】人员:违反:本条例规定有下列】。。行为之一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《管机:关给予?行政处分 》 》    (》一)滥用职》。权违反建《设项目环境保护【管理规定的》; ?   —  :(二)审批》环境影响报告书、】环境影响报》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!记表有?重大失误或》者越权审批的—;  】  :。 (三)建设项目】未办理环《境影响报告书、环】境影响报告表或【者环境影响登记【。表审批手《续擅:自批准项目》。可行性研究报告、】发给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采矿许【可证、办《理用地手续或者发】给,营业:。执照的?;   !  (?四)建设项目环境】保护设计篇章不符合!环境保护设》计依据擅自办理【初步设?计审:。批的; — :     (五)】建设项目环境—。保护:设施未经验收或【者,经验收不合格擅【自批准该建设项【目投入?生产或者《使用:的;:   】  (六)其—他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—。、,徇,私,舞弊的?行为 — 《 :第三十一条 —。 违反本条》例规:。定的行?为触犯刑律的依【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》 :第五:章, 附则 】第三十二《条 本条例—自2001年—7月1日《起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