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江,西省建?设项:目环境保《护条:例 颁【布日期19》95-0《4-29 【。 实:。施日期20》01:。-07?-,01 ?  :  (19】95年4月29日江!西,省第八?届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:务,委员会第十》五次会议《通过根据199【7年8月15—日江:西省第八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九次会【议关于修改》〈,江西省建设项—目环境保护》条例〉的决定修【。正2001》年6月?21日江《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!。大会常?务委员?会第二十四次会【议修订) 第【一章 总则 【 第一条—。 为?加强建设项目—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!。。和控制环境污染与】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!利用自然资源—。。。保障人?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!和社会?的可持续发展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环境:保护法和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》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条例 ? 【 第二条 本】条例:适用于本《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!环境有影响的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、【迁建、技术改造【。。项,目和区?域,开发的建设项目(】以下统称《。建设项目) 【  》 ,。  本条例》所称对?。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!项目在建设开发【过程中或者》建成后产生废气、废!水、固?体废物、《粉尘:、恶臭气体、放【射性物质以》及噪声、振》动、:光,和,电磁波辐射等对【环境有污《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! 】 :第三条? 建设项目必须执!行先评?价、后建设的环【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!影响报告表》或者环境影响—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! :    — 建:设项目需《要配套建设环境保】护设施的其环境保】护设施必《须与主体工程同时】设计: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投?入使用 】    《 凡:扩建、改建、迁【建、:技术改造和》开发项目建设单位】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!关的原有污染—和生:态破:坏同时?进行治理 — : 第【四条: 各?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将,建设项目环境保护】。工作:纳入环?境,保护规划实施—污染物排放》总,量控制采取措—施改善?环境质量防止产【生新的?污染和生《态破坏 【 》 第五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环境保】。护行:。政主:管,部门(以下简—称环保部门)对管辖!范围内的建设—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!统一监?督管理履行下—列,职,责 —。。 ,    (一)参】与审查?建设项目可》。行,性,研究报告中有关【环境保护《的,内容; 》     (!二)审批建设项目】环境影响报告书【、环境影响报—。告表或?者环境影响登记表;! , ,    【 (三)参与审查建!设项目初步设计【文件中有《关环境?保护的内容;— : :     (四】。)对建设项》目施工过程进行【环境保护检查—; ? ?     (五)】组织:对建设?项目环境保护设【施的竣工验收; ! , :     (六【)监督建设项目环境!。。保护设施运转情【况,; 【    (七—)监督建设项目【环,境保护资《金的使用情况; ! ? , ,   (八)法律、!法规:规定的?其他职责 】 第六】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各有关行政主—管部门以及建设项】目行:业主管部门》应当根据《各自职责配合环【保部门做好建设【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!理,工作: ! 第七条《 , 环保部门按建设】项目的?规模:、污染程度、污染地!。域对建设项》目环:境保护?实行分?级审:批和分类管理分【。级,审批管理办法由【省人:民,政府制?。定 ? ? 《 第:八条: 建设项目的环】境保:护投资资金应当【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!不得挪作他用 】 【 第九条 禁止建!设不: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!保护规定要求的建】设项目 !   ? 禁止不具》。备防治能《力的单位和个人建】设电:镀、制革、制—。浆造纸?、漂染、采》矿、选矿《和炼焦、炼》砷、:炼硫磺、炼钒及其他!冶炼等严《重污染环境和破坏】生态的建设项目 】 :    — ,禁止将产生严重【污染的生产》。设备或者《有毒有害废弃物【转移:给没有防治》能力的?单位和个人》使用 ?。 】 ,第十: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环,保部门应当建立环】境,。保护稽查举报制【度对公?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举报的建设项【目违反?本条例规定的—行为及时进》行调查处理 !第二章? 项目设立阶段】的,环境保护 第!十一:条 建设项目【的布:局选址应当符合【环境保护规》划的要求在》饮用水源保护区【、风景名胜》区、自然保护—区和:其他需要特》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!建设污染《环境或者破坏—生态的?。工业生产设》施建设其他设施【其污染物排放不【得超过国家标准和地!。方标准 — ? ? 第十二条》 建?设,。项目的环境影响【报告书、环境—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!影响登记表应—当在:。项目可行性》研究阶?段完成;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不需要—进,行可行性研》究,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?位应当在《建设项目开工前报】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!报告书?、环境影响报—告表:或者环境影》响登记表《 —。 ,   建设单位应当!如实报告建》设项目?对环境的影响不得】谎报:、瞒:报建设项《目的排污状况—以及污染特征 】。 : 第十】三条 建设项【目行业?。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!。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!5日内、收》到环:境影响报告表之日】起5日内《提出:预审意见 !    《 环保部门自—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!之日起6《0日内、收到环【境,影,响报告?表之日起3》。0,。。。日内、收《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!。日起15《日内分别作出审【批决定?并,。书面:。通知建设单位— : 《 《。第十四条 从事】建设项?目环境影《响评价?工作的?单位必?须取得国务》院环:。保部门颁发的资格证!书按照所持证—书规定的评价范围】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!响评:价工作并对评价【结,。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!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!由具有相应》资质的环境监—测,单位提?供 【 第十五条 ! 建设项目的地点】、规模、《功能、?排污特征等确需变更!的应当按规定的【审批程序《重新申报环境—影响报告书、环【境影响?报告表或者环境【影响登记表 — — 第十六—条 对未依—法办理环境影响【报告书、环境影响】报告表或者环境【。影响登记表》。审批手续《的建:设项目项目审批部】门不得批《准可行性研究报告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?得办理建设》用地许可证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《部门不得办理用【。地手续和采矿许【可证工商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! : :第三:章 项《目建设阶段的环境保!护, 第》十七条 《。 建设项《目的初?步设计?应当:有环境保护设计【篇章依据经批准的】。环境影响报告书【或者环境影响报【告表在环《境保护篇章中—落实防治环境—污染和生态破坏的】。措,施,以,及环境保护设施投】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!。不符合经批准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!者环:。境影响报告表规【定要求的有关—部门不得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】 ,。 ?     —改变环?境保护设《计依据?编制:环境保护篇章的必须!取得具?有,审批权的环》保部门同意并—作为: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!。收的依据 ! ? 第?十,。八条: 从事建设项目】环境:保护设计的单—位必须依《法取得?相应的资质》证,书 : 《 , ? 第:十九条 建—设、施工单位应【。当采取措施防止在施!工过:程中产生《的废气、废水、【固体废物、粉尘、恶!臭,气体、放射性物质】以及噪声、振—动、光?和电磁?波辐射?。等对:环,境的污染《和生:态破:坏工程竣工后必【须对被污染和破坏】的环:境,。及时修整或者复原】。 】。 第二十条 【 建设项目需要试】。生,产或者试《运行的由建设—单位:事先告知环保部门环!。。保部门应当对该项】目的环境《。保,。护设施及措施—进行:。。检查 》     建设!项,。目试生产或者试运】。行排放的《污染物严重超过【标准或者《总量指标的在未采取!改进措施前不得继】续进行?试生产?或者试运行 】 第二!十一条 《 建设项目在投入试!生产或者试》运,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!设单位应当向负【责审批其环境影【响报:。告书、?环境影响《报告表或者环境影】响登记表的环—保部门报送建设【项目:环境保护设》施竣开验收申报【表环保部门应当自】。收到报?告,之日起30》日内完成验收验【收合:格,的由环保部门发给环!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!证 【。 ,   建设项—目环境保《护设施验收所—需,的污染源监测—。。。。报告:由具有相应资质【的环境监测单—。位提供 【 ? : 第二十二条 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!设施:未经环?。保部门验收》或者经?验收不合格》的该建设项目不【得投入生产或者交付!使,用 ?。 第四章 法律!责任 第二】十三条 违反本条!例第:八条规定挪用建设项!目环境保护投—资资金的由环保部门!责令:限期改正《;,对,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由【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行政《处分 《。 】第二十四条 违】反本: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!定将产生《严重污染的生—。产,设,。备、有毒《有害废弃物转移【给没有防治能力的】单位或者个人使【。用,的由环保《部门根据不同情【节给予警《告,。责令停止《。违法:行为没收违法所得】并,可处以1万元以上】5万元?以下罚款 】 》 第二十五条 违!反本条?例第十二《条,规定的由《负责:审批建设项目环【境影响报告书、环】境影响报告》表或者环境》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!门责令限期》补办手续;逾期【不,。补办手?续擅自?开工建设的责令【停止建设可以—处1万元以上—10万?元以下罚款;对直】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!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机关【给予行政处分 ! , ? 第二十六【条 违反本—条例:第三条第二》款,。、第:二十二条规定—建设:项目环境保护设施】没有建?成或者未经》验收: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!投入:生产或者使》用的由环保部—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!使,用可并处《1万元以上10【。万元以下罚款;【对直:接负:。责的主?管,人,。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,主管机关给予行【政处:分 : : 第二!。十,七条 当事—人被处罚后》并不免除其应当承】担的:治理污染、排除【危害和赔偿损—。。失的责?任 【 第二十八】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可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!。事人逾?。期不申请复议—。也不向人民》法,院起诉?又不履行《处罚决定的由作出】。处,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!民法院?强制执行《 ! ,第二:十,九条 环》保部门违反本条例】规定逾期未批复建设!项目环境《影响报告《书、环?。境影响报告表、环】境影响?登记表或者逾—。。期未完成环》境,保护设?施,竣工验收的视为同】意并承担审核同意】的责任?。 , ?    》 环境监测单位提】供虚假环境现状监测!数据或者污》染源监测报告的由】环,。保部:门责令改正予以通】报主要责任》人由其?所在单位《或,。者,上级主管机关给予】行政处分 — ?。 第三【十条 各级人民】政府及其有关部【门负责?人和其他国家机【关工作人员》。违反本条例》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,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: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!处分: ?。   》  (一)滥用职权!违反建设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!定的; 【 ,     (二【)审批环境》影响报告书、环【。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!境影:响登记表有重大失误!。或者:越权审批的; !。  《   (三》)建设项目未办【理环境影《响,。报告书、环境影响】报告表或者》环境影响登记表【审批手续擅》自批准项目可行【性研究报告、发【给,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、采矿许可!证、办理用地手【。续或:者发给营业执照【的;  ! ,  (四)建设项目!环境保护设计—篇章不符合环境保护!设计依据擅自办理】。初步设计《。审批的?; :  —   (五)建设项!目环境保护设施未】经,验收或者经》验收不合格擅—自批准该建》设项目投入生—产或者使《用的; 】     》(六)?。其他滥用职》。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弊的》行为 》。 》 第三十一条 】 违反本条例规【定的行为《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》 第五章 】附则 第三】十二条 》本,条例自20》01年7月1日【起施: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