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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:西省建?设项目?环,境保护条《例, , , 颁布日期19!95-0《4-29 实!施,日期200》1-07-》01    ! (199》5年4月29日江西!省第八届人民代【表大: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五次会【议通过?根据199》7年8月《15日江《西省:第八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十九《次会议关于》修改〈江西省建【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!。。〉的决定修正2【001年6月21】日江西省《第九届人《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第二十四次会议修】订) 第一—章, :总则 》 第一条 —为加强建设》项目的环《境保护有效防止【和控:制环境污染与—生态破坏保护—和合理利用》自然资源保障人【体健康促进国民经】济和社会的可持续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环境保护【法,和其他有关》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?省实际制定本条【。。例 》 第【。二,条 本《条例适用于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一切对环境有影响】的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、?迁建:、技术改造项目和区!域开发的建》。设项目(《以下统称建设项【目) ?。 :  《  : 本条例所称对环】。境有影响是指—建设项目在建设【。开发过?程中或者建成后产】生废:气、:废水、固《体废:物、粉尘《、,恶臭气体、放射性】物质以及《噪声、振动、—光和电磁波辐射【。等对:环境: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!破,坏 《 — 第三条 建【设项目必须》执行先评《价、后建设的环【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!。影响报告表或—者环境影响登记表】的审批制度 — :     建】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!环境保护设》施的其环境保—护设施必须》与,主体工程《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工、同》时投入使用 】     凡扩!建、改建《、迁建?、技:。术,改造和开发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!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!有污:染和生?态破坏同时进行【治理 — 第四条!。 各级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】。设项目?环境:保护工作纳入环【境保护?规划实施污染物排】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!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!生新的污《。染,和生态破坏》 , 【 :第五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》政府环境保护—行政:主,管部:门(以下简称环【保部门)对管辖【范围内的《建设项目的环境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】管理履?行下列职责 】。 ?    (》一)参与审查—。建设项?目可行?性研究?报告中?有,关环境保护的—内容; —  《  : (二)审》。批建设项《目环境影《响报告书、环境影】响报告表《。或,。者环境?影响登记表; 【 :   》  (?三)参与审》查建设项目初步【。设计文件《中有关环《。境保护的内容; 】。 》    《(四)对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】进行环?境保护检查; ! :    《。 (五)组织—对建设项目环境【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!;, —    (六)监督!建设项?。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!情况; 】     (七)监!督建设?项目: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!情况; 【     (【。八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》。职,责, 《 《 第六条》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!。项,。目行业主管部门应】当根据各自职—责配:。合环保部门》做好建设项目—环境:保护监督管理工作】 】 第七条 【环保部门《按建设项目》的规:模、污染程度、污染!地域对建设项目【环境保?护实行分级》审批和分类管理【。分级审?批管:理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制?定 】 第《八条 ? 建设项目》的环境保护投—资,资金应当在项目总投!资中单?。列不得挪作他用 】 【。 第九条 —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!家和本省环境保护】规定:。要求的建设项目【   】  禁止不具备【防治:能力的单位和个【人建设电镀、—制革:、制浆造《纸、漂染、采矿【、选:矿和炼焦《、炼:砷、炼硫磺、炼钒及!其他冶炼等严重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】。态的:建设项目《 —  : , 禁止将产生—严重污染的生—产设备或者有毒有】害废弃?物转移?给没有防治能力【的单位和《个人使用 】。 ? 第十条 【 县级以《。上人民政府》环保部?。。门,应当建立环境保护】稽,。查举报制度对公民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举报的建设》项,。。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!。行为及时《进行调查处》理 :。 第二章 项!目,设,立阶段的环境保护】 第十一条 ! 建设?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!符合环境保护规【划的要求在饮—用水源保护区、【风景名胜区、自然】保护区和其他需【要特别保护的区【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!境,或者破坏《。生,态的:工业生产设施建【。。设其他设施其污【染物排放不得—超过:国,家标准?和地方标准 — 《 第十二】条 建设项—目的环境影响报【告书、环《境影响?。报告表?或者:环,境,影响登记表应当在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!完成;?按照国家《有,关,规定不需要进行可】行性研究《的,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在建设》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!项目:环境影?响报告书《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!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! ?   《  建设单位—应当如实报告建【。设项:目对环?境的影响不得谎【。。报、:瞒报建?设项目的排污状况】以及污染特征 】 , 第十!三条 建设项目行!业主管部《门自收到环境影响】报告书之日起1【5日内、收》到环境影响报—告表之日起》5日内提《出预审意见 【 ,     环】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!响报告书之日起6】0日内?、收到环《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!30日内《。、收到环境影响登记!表之日起15日【内分别作《出审批决《定并书面通知建设】单位 —。 —。。第十四条 》。 从:。事建设?。项目: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!单位必须取得—国务:院环保部《门颁发的资格证【书按照所持证书规定!的评:价范围承接建设项目!环境影响评价工作】并对评?价结论负《责环境影响评价的】环境现状监测数【据由具有相应—资质: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! 【 第十五条 】 建设项《目的地点《、规模、功》能、排污特》征,等确需变更的应【当按规定的审批程】序重新申报》环境影响报》告书、环境影响报】告表或者环境—影响登记表 】 【第十六条 》 对未依法办理环】。境影响报告》书、环?境,影响报告表或—者环:境影响登记表审批】手续:的建设项《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!批准:可行性研究报—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?办理建设《用地许?可,证国土资源》行政: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!地手续和采》矿许可证工商行【政主管?部门不得《办理营业执》照 》第,三章 《项目建设《阶段的?。环境保护 — 第十七条 】。建设项目的初—。步设计应当有环境保!护设计篇章依据【。经批准的环》境影响报告书—或,者,环境影响报告—表在环境保护篇章】中,。落实:。防治环境《污染和生态》破坏的?措施以及环》境保护设施投—资概:算环境?保护:篇章不符合经批准的!环境影响报告—书,。或者环境《影响报告表规定要】求,的有关部门不得批】复项目初步设—计 【    改变环【境保护设计依—据编制?环境保?护篇章?的必须取《得具有审批权—的环:保部门同《意并作为环》境保护设施竣—工验收的依》据 《 》 第十八条 】从事建?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!的单位必须依法【取得相应的资质【。证书: 【 : 第十九条 建】设、施工单位应当采!取,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!中产生的废》气、:废水、?。固体废物、粉尘【、恶:臭气体?、放:射性物质以》及噪声、振动、【光,和,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!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工!程竣工?后必须对被污染和】破坏的环境及时【修整或者复》原 《 : 》第,二,十条 建设项目】需要试?生,产或者试运》行的由建《。设单位事《先告知环保》部门环保《部门:应当对该《项,。。目的环境保》护设施及措施进行】检查 ?。 : ?    建》设项目试生产或者】试运行排放的—污染物严重超过【标,准或者总量指标的】在未采取改进措施前!不得继续进》行试:生产或者试》运行 ! ?第二十?一,条 建《设项目在投入—试生产或者》试运行之日起—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!当向:负,责审:批其环境影响—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!告表或者《环境影响登记表【的环保?部门报送建设项【目环:境保护设施竣开【。验,收申报?表环保部门应当自】收到报告之》。日起30日内完【成验收验《收合格的《由环保部门发—。给环境保护设施验】收合:格证 】   ?。 建设项目环境保】护设施验收所需的】污染源监测报—告由具有相应资质】的环:境监测单位提供【 ,。 , ? , 第二—十二:条 ?建设项目《环,境保:护设施未经》环保部门验》收或者经验收不【。合格的该《建设项目不得—投入生?产或者交付使用 ! , ,第四章? , 法:律责任 第二!十三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八条—规定挪用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!资资金的由》环,保部门?责令限期《改正;?。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—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。由,。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机关给予行—政处分 【 ? 第二》。十四条? :违反:本条例第九条第三】款,规定将产生》严重污染的生产设】备、有毒有害废弃】物转移给没有防治能!力的单位《或者个?。人使用的由环保部】门根据不《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!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!法,所,得并可处以1万【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罚款 【 《 第二《十五条 违反本条!。例,第,十二:条规定的由负—责,审批建设《。项目环境《影响报告书》、环:境影响报告表或者】环境影响《登记:表的环保部门责令】限期:补办手续《;逾期不补办手【续擅自开工建—设的责令停》。止建:设可以处1万—元,以上10万元以下】罚款;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机关给【予行政处分 【 第!。二十六?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三条第—二款、?第二十?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!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!或者未经《验收或者经验收不】合格而投入生—产,或者使用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】停止生?产或者使用》可并:。处1万元以上1【0万元以下罚款;对!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由其所》。在单位?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!予行政处分》 : : , 第二十七!条 当事》。人被处罚后》并不:免除其应《当承担的治》理污染、排除危害】和赔偿损《失的责?任 》。 第【二十八条 当【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: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当事人?。逾期不申请》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!起诉又不履行处罚】。决定:的由作出处罚决定】的机关申请人—民法:院强制?执行 【 第二【十九条 环—保部门?违反本条例规定逾】期,。未批复建设项目环境!影响报告书》、环境影响报告表、!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!逾期未?完成环境保护—设施竣?工验收?的视为同意并承【。担审核同意的责任】 》     环—境监测单位提供【虚假环境现状—监测数?据或者污染源监测报!。告的由环《保部门责令》改正:予以通报《。主要责任人由—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机关给予—。行政处分 》 】 第三十《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?负责人和其》他国家?机关: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!规定有?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行政《处分: :。。  》   (一》),滥用职?权违反建设项目【环境:保护管理《规定的; —     】(二)审《批环境影响》报告书?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!者环境影响登记【表有重大失》误或者越权审批【的; 》 ?    (》三)建设项目未办理!环,境,影响报告《书、环境《影响报告《表或者环境》影响登?记表审批《手续擅自批准项目可!行性研究报告、【发,给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、采》矿许可证、办理用】地,手续或者《发给营业《执照的;《 — ,   ?(四)建设项目【环境保护设计篇【章不符合环境保护】设计依据擅自办【理初步设计》审批的;《    ! (五)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】设施未经验收或者】经验收不合格擅自】批准该建设项—。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!的; 《 ,     【(六)其他滥用职权!、玩: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!。行为 —。 : 第三十【一条 违反本【。条例规定的》。行为触?犯,刑律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 第—五章 ? 附则? 第》三十二条 本【条例自2001年】7,月1日?。。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