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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建设项!目,环境保护条例 【 颁布日【。期1:995-04-29! , 实施日—期2001》-07-0》1    【 (1《995年4月2【9日江西《省第:八届人民代表大【。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五次会议》通过根?据199《7年8月15—日江西省第八—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九次会【议关:于修改〈江西省【建设项目《环境:保护条例〉的—决定修正200【1年6月《21日江西省—第九: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:。二十四?次会议修订》) : 第一?章, 总?则 ? , 第一条 为加强!建设项目的环境保】护有效防止和控【。制环境污染与生态】。破坏保护和》合理利用《。自然资源《保,障人体健《康促进国民经济【和社会的《可持:续发:展根据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!他,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《条例 《 》 第二条 本!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!区域内一《切对环?境,有影响的新》建、扩?。建、改建、迁建【、技术改造项—目和区域开》发的建设项目—(以下统称建设项】目) 《。     】本条例?所称对环境有影【响是指建《设项目在建设开【发过: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!废气:。、废水、固》体,废物、?粉尘: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!。物质以?及噪:声、振动、光—和电:磁,波辐射等对环—。境有污染或者—造成生?态破坏 》 , — 第三条 —建设项目必须—执行先评价、后【建设:的,环境影响报》。告书、?环境影响报告—表或者环境影响【。登记表的审批—制度:    ! 建设项目需—要配套建《设环境保护设施的】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!与主:体,工,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:工、:同时投入使用 !   》  凡?扩建、改《建、迁建、技术【改造和开发项—目建设单《位必须对与建设项】目有关的原有—污染和生态》破坏:同时进行治理— : ? 第四条 ! 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将:建设项目环境—保护工作《纳入环境保护—规划:。。实,。施污染物排》放总量控制采取措】施改善?环境质?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!和生态破坏》 ! 第五?条 县《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环境: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(以》下简称环保部门)对!管辖:范,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!境保护实施统—一监督管理履行【下列职责 ! ,    (》。一)参与《审查建设项目可行】性研究报告》中有关?环境保护的内—。容;  !   (二》),审批建设《项目:环境影响报告书【。、环境影响》报告表或者环—。境影响?登记:表; 】。   ? (三)参》与审查建设项—。目初步设《计文件?中,。有关环?境保护的《。内容; 《 ?  ?   (四)对建设!。。项目施工过程—进行环境保护检【查; 《 :。。。  ?  : (:五)组织对》建设:项目环境保护—设施的?竣工验收; — ?   《  (六)监—督建设项目环境保】护设:施运转情《况; 】   ? (七)监督建设】项目环境保护资金】的使:用情况; 【  《   (八)法【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他职责【 — 第六—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各有关行政【主管部门以》及建设?项目行业主管部门】应当根?据各自职责》配合环保部》门做好建设项—目环:。境保护监督》管理工作 】 —。第七条?。 环保部门按建】设项目的规模—。、污染程度、污染】地域对建设项—目环境保护实行【分级审批《和分类管理》分级审?批管理办法由省【人民:政府制定 — 》 第八条 【 建设项目》的环境保护投资资金!应当在项目总—投资中单列不—得挪作他用 — ,。 — :第九:条 禁止建—设不符合国家和【本省环境保护—规定:要求的?。建设项目 》   【。  禁止不具备【防治能力的单—。位和个人建》设电镀、制革、【制浆造?纸、漂染、采矿、选!矿,和炼焦、炼砷、【炼硫磺、《炼钒及其他冶—炼等严?重污染环境和破坏】。生态的建《设项目 》  》 ,  禁止将产生严重!污染的?生产:。设备:或者有毒《有害废弃物转移【给没:有防治能力的单位】。和,个,人使用? , 》 第十—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环保《部门应?当建立环境保护稽查!举报制?度对公民、法—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!的建:设项:目违反本条例—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!调查处理 【 第二章 —项目:设立阶段的环—境保护 第】十一条 建设项】目的布局选址—应当符?合环境保护规划【的要求在饮用—水源保?护区、风景名—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】和其他需《要特别保护》的区域内不得建设】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!态的工业生》产,设施建设《其他设施其污染物】排,放不:得超过?。国,家标:准和地方标准— — ? 第十二条 建】。设项目的环境影【响报告书、环境【影响报告《表,或者环境影响登记】表应当在项》目可行?性研究阶《段完成;按》照,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!进行:可行性研究的建【设项目建设单位应】当在建设项》目开工前《报批建设项目环【境影响报告书、环】。境影响报告表—。或,者,环境影响登》记表 《     】建设单位应》当如实报告建—设项目对环境—。的影响不得谎—报、瞒?报建设项目的排【污状况?以及污染特征 】。 第!十三条 《。 建设项《目,行业主管部门—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!书之日起15—日内:、收到环境影响报告!表之日起5》日内:提出预审意见—   】  环保部门自收】到环境影响报告书】之日起?60:日内、收到环境影响!报告表之日》起30日内、—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!之日起15日—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!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! 【 第十四条 】 从事建设》项目环境影》响评价工作》的单位必《须取得国《。务院环保部》门颁发的《资格证?书按照所持证书【规定的评价范—围承接建《设项目环《境影:响评价工《作并对?评价结论《负责:环境影?。响评价的环境现【状,监测数据由具有【。相应资质的》环境监测《单位:提供 ?。 【。 第十《五条 《建设项目的地点、】规模、?功,能、排污特征—等确需变更》的,应,。当按规定《的审批程《序,重新申报环境—影响报告书、环【境影响报告》表或者?环,境影响登记》表, 【 第十六—条 对未依法【。办理环?境影响报告书、【环境影响报》告表或者环境影响】。登记表审批手续的】建,设项目?项目审批部门—不得批准可行性【研,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不得办》理建设用地许可证】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部门【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和!采,矿许: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!门不得?办理营业执照— 第三—章 ?项目建设阶段的【环境保护 第!十七条 建设项】目的:初步设计应》当有环境保》护设计?篇章依据经批准的】环境影响报告—书或者环境影响【。报告表?。在环境保护篇—章,中落: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!。态破坏的措施以及】环境保?护设施投资》概算环境保护篇【章不符合经批准的环!境影响报《告书或者环境影【响报告表规定要求】的有:关部门不得》批复项目《初步设计 】     改【变环境保护设计【依,据,编,制,环境保护篇章的必须!取得具有审批权的】环保部门同意并作】。为环境保《护设施?竣工验?收的依据 】 第十】八条 从事建设项!目环境保护设—计的单?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!的资质证书 ! 第十九!条 ?建设、施工单位【应当:采取措施防止在施】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!、废水、固体废物、!粉尘、恶《臭气体、《放射性物质以—及噪:声、振动、光和【电磁波?辐射等对环境的污】。染和:生态:破坏工程竣工后必须!对被污染和》。破坏的?。环,境及时修整或者【复原 ! , 第二《十,条 建设》项目需要试生产或】者,试运行的由建设单位!事先告知环》保部门环《保部门应当对该项】目的环?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进!行检查 】  : , , 建设项目》试生产或《者,试运行排放的污【染物严重超过—标准或者总量指标的!在未采取《改进措施前不得【继续进行试》生产或者试运—行 【 第二十【一条 建设项目在!投入试生产》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!个,。月内:建设单位应当向【负责审批其》环境影响报告书、】环境影响报告表或】者环境影响登—记表的环保》部门报?送,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!施竣开验收申报表环!保部门应当自—收到报?告之日?起30日内完—成验收?验收合格的由环保部!门发给环境保护【设施验收合格—。证   !  :建,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!验收所?需的污染源监测报告!由,具有相应《资,质的环境监测—单位提供 ! 第二十】二条: 建设项目环境保!护设施未经》环保部门验》收或者经验收—不合:格的该建设项目【不得投入生产或者】交付使用 — 第四《章 法律》。责任 《。 :第二:十,三条 ?。 违反本条例第【八条规?。。。定挪用建设》项目环境保》护投资资《金的由环保部门责】令限期改《正,;,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,接责任人《员由其?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。主管机关给予行【政处分 —。 【第二十四《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九条第【。三款规定《将产生?严重污染的生产【设备、有毒有害废】弃物:转移给没有防治【能力的单位》或,者个人使用》的,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!情节给予警》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没,收违法所得并可【处以1万元以上5】万元以?下罚款 《 :。。 ? 第二—十五条 违反本条!例第十二《。条规定的由负—责审批建《设项目环境影响【报告书、环》境影响报告表—或者环境《影响登?记表的环保》。部,门,责令限期补》办手续;逾期不补】办手续擅《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!止建设可以处1万】元以上10》万元:以下罚款《;对:。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,任人员?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:管机关给予行—政处分 ! , 第二十六【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?条第:二,款,、第二十《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!境保护设施》没有建成《或者:未经验收《。或者经验收不—合格而投入生产【或者使用的由环保】部门责令停止—生产或者使用可并】处,1万: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罚款?;对直接负》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。责任人员由》其所在单位》或,者上级主管机—关,给予行政处分— 》 第二十七!条 当《事人被?处,罚后并不免除—其应:当承担的治理污【染、排除《危害和赔偿损—失的责任 【 第二!。十八条 》当事人对行》政处: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依法》申请行?政复议或《者提起行政》诉讼当事人逾期【不申:请复议?也不:向,人民:法,院起诉又不履—行处罚决定的由作】出处罚决定的机【关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:行 》 第二十!九,条, 环?保部门违反本—。条例规定逾》期未批复《建设项目环境影【响,报告书、环境—影响报告表》、,环境影响《登记表或《者逾:。期未完成环境—保护设?施竣工验收的视【为,同意并承担审核【同意的责任 —。 ,。 ? ,。    环》境监测单位提供虚】假环境现状监测数】据或者污染源监【测报告的《由环保部门责—令改正?。。予以通报主要责任人!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!。 【 第三十条— 各级人民政府及!其有关部门负责人】和其他国家机—关工作?人员违反本条例【规,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其所在?单位:或者上级主》管,机关:给予行政处分— —   ? (一?)滥:用职权?违反建设项目环境】保护管理规定的;】  【   (二)审【批,环境:。影响报告书、环【。境影响报告表或者】。环境影响登记表【有重大失误》或者越?权审批的《。; 》   《  (三)建—设项目未办理环【境影响报告书、【环境:影响:报,告表或者《环境影响登记表【审批手续擅自批准项!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】、发:给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、》采矿许可证、—办理用地手续或【者发给营业执照【的; 】    (四)建】设项:。目环境保护》设,计篇章不符合环【境保护设《计依据擅《自办理初步设—计审:批的; 《。   【  (五)建设【项目环境保》。护设施未经验收或】者经验收不合格【擅自批准《该建设项目投—入生产或者》使用的; 》  —   ?(六)?其他滥?用职:权、玩忽《职守、?徇私:舞弊的?行为 ! 第三十一【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》定的行为触犯刑律】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!第五章 《。 附:则 第三【十二条 》本条例自2001】年7月1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