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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江,西省住房公积—金管理办法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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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一章: :总则 ?
第一》条 为了》加强住房《公,积金:的管理?保,障住房公积金—缴存者的合法权益】促进:住房商品化、—社会化?加快住房建设根【据国家有《关规定?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【
》第二条 《 本:办法适?用于本?省行政区域内住【房,公积金缴存、—提取、使用、管理】和监督
》
【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住房公积】金是指?在本省行《政,区域内?的国家机关、国【有企业、城镇—集体企业、外—商投资?企业、城镇私营企】业及其他城镇—企业、事《业单位(以下统称单!位,)的在职职》工及其所在单位【按职工工资收入【总额一定比例缴【存的具?有保:障性、互助性、【义务性的一》种长期住房储—金 职工个人及其】。所,在单:位为职工缴存—。的住房公积金—属职工个人》所有
》
第四】条 : 在本省《行政区?域内的单位及职工】均应按本办》法,的规定缴存》住房公积金 前【款所称职工不包括】离退休?职工、外籍职工【
】 第五条 住【房公积金《的,管理:实行住?房公积金领导机构】决,策、: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运行、银】行专户?存储、财政监—督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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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六条 —省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?。负责对全省》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的业务指【导以:及省直单位住房公】积金:的管理运作 —设区的市(含行【政公署下《同)按照精减、效】能,的原则设立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!房公积?金的管理运作 【县,(市)原《则上不设立住—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确需?设立:的应当?报省人?。民政府批准;—但根:据江西省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!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!房制度改革决定【实,施办法的通知—(赣府发《〔1995〕7【7,号)已经成立的不】再履行?报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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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七条 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履行《。下列职责
! , (一)编【制、执行住房—公积金的归集、【使用计划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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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二)负责记载职!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、提取、使用等【情况:;
?
— (三)负责—住房公积金的—核算;
【 (—四)审批住房公积】金提取、使用—;
【 (《五)负责《住房:公积:金的保值和归还;】
】 (六)《编,制,住房公积金归集、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】的报告?;
?
(】七)承办住房公积】金领导机构决—定的其他事项
【
第二章》 住房公积—金,。的缴存
— 第八条 》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应当依《据国家有关规—定与住?房公积金领导机构】指定的银行(以下简!称受委托银行)签订!住房公积金业—务委托?合同:并在受委托银行【开立住?房公积金《专户、委托》贷款户和增》值收益户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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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新设立的单】。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!30日内向所在地的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记手续 【。单位发生变更、终止!。的,应当自变更》、终止之日起—30日内由权利【、义务的承担者或者!清,算组:织向所?在,。地的:住,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!理,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!积,金,的缴存登记》手,续并:。。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,户的转移或者封存】手续
《。
第十!条 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】当建立职工住—房公积金明细账记】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!金的存储、转移、】封存和支《付等情况
】
》第十一条 职工住!房公积?金的:月缴:存,额为职工《。本人当月工资—乘以职工住房—公,积金缴存比例 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!房公积金的月缴存】额为职工本人—当,月工资乘以单位住】房公积金缴存比【。例,
》
第》十二条 新参加工!作的职工从》参,加工:作的第二个月开始】缴存:住房公积《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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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单—位,新调入的职》工从:调,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!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!
】第十三条 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】积金的缴《存比:例不:得低:。于职工月工资的【5%:有条件的《。城,市经省人民政府批】准可以?适当:。提高缴存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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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,条 住房公积金按!月缴存?职,工个人缴存的—住房公?积金由?所,。在单位按月在其工】资收:入中代?。扣 单位为职工缴】存连同代扣职工的】住,房公积金《由单位在发放—。工资之日起5日【内一:并汇缴到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,。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!的住房?。公,积金专?户内住房公积金也】可以采取《同城:特约委?托收款结算方式归】。集
》
》第十:五,条 对缴存住房】公,积,金,确有困难《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!代表大会《或,者工会?讨论通过并经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审核报住房》。公积:金领导机构》批准:后可以降低缴—存,比,例或者缓缴待—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!再提高?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!缴数
【。
第十六【。条 住房公—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!金专户之日起计【息按年结算》每年6月30日为结!息日结息《后本息自动转存住】房公积金存款利率】按,国家规定执行— ,
—。 第十七》条, 职工个人—缴存的住《房公积金《不计:入个人当《月的工资、薪金收入!免予征收个人所得】税
》
? 第?十八条 《 职工与所》在,单位终止《劳,动关系包《。括职工调动、辞【职、解聘、辞退、】开除等其已缴存【的,住房公积金》本息: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!四,条,规定的?情形外?不得提取所在—单位应当《在30日内》。向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办理职工住—房公积金账》户转:移或封存手续;【职工:。被重新录用时录用】单位应?当自录用《之,日起30《日内向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办理—职工住?房公积金账户启封、!转,。移手续
!
: 第十九条 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。应当:为缴存住《房,公积:金的职工发放—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!
第!二十条 单位为】职工缴?存的住房《公积金?按照下列规定列支】
— , (?一)机关《在预算中列支;【
!(二)事业单位由】财,。政部门核《定收:支后在预算》或者费用中列支; !
《 (三《)企业?在成本中列支—
第三章 】住房公?积金的提取与使用】
第》二十:一条 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》。编制住房《公积金的《提取、使《用计划应当》优先保?证,职工按规《定提:取住房公积》金 :。
【 第二十《二条 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】的,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!房,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!余额
! (一)购买【、建造、翻建—。、大修自住》住房的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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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二)离》休、:退休的;《
? (【三)完全《丧失劳?动能力并《与所在?单位终止劳动—关系的;
—
? (四)【因被:所在单位《开,除、辞退《或者自动辞职—等,原因与?所在单位《终止劳动关系—后未重新就业—。满2年的;
】 —(五:)出国或者出境定】居的; 《
(!。六):偿还购房贷》款本息?的;
【 ? (七)房租超出】家庭工资收入的【规定比例的;
!。 , 《 (八)法律、法】规规:定的其他情》形
》 , 职》工,在职期间死亡的其】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】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!房,公积金账户内—的储存余额
】
》 第二?十三条 《。 ,职工购买《。、建造、《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时《提取本人住房公积】金账户中《储存余额尚》不,足的可?以提取其配偶、【父母、子女的—住,房公:。积金账户中的储存】余额但需《征得被提取》人的:书面同意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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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 按》本办法第二十二条】、,第二:十三条?规定提取住房—公积金账户中储存】余额的职工所在【单位应当《予以:核实并为提取人出】具提取证明
】 —按本办?法规定?提取的住房》。公积金本息免征【个人所得税
【。。
》 第?二,十五条 缴存住】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!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自住住房时可!以,向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:心申请住房》公积金贷款》
【 第二十》六条 住》房公积金《贷款:应执行国《家政策性贷款利【率为职工提供—贷款由?各级住房公积金领】导机构按《缴存公积金总额【的一:定比例实行》限额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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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住房公积金】贷款实行向》中低收入职》工家庭倾斜的政【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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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《。中心在确《保贷款?。安全的前提下应当】简化手续提》高办事效率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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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八条 申!请人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的担保可以】。采用抵押、质押和】保证:方式
! 第二《十九条 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【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!使用计?划在确保正》常支付和《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!住房公积金》领导机?构批:准可以购买国债【
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不:得用住房公》积,金及其收《益为单位或个人【提,供任何形式的经【济担保
第【四章 住房公积】金,的监督 《
第《三十条 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应—当建立、健全内部】的管理、监督—、检查和财务会【计制度建立管—理信:息系统和个人查询】系统:逐步实现管理工作】的规:范化、科学》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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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】条 住房公积金的!。增值收?益应:当存入住《房公积?金管理中《心在受委《托银行开立的住【房公积?金增值收益专户【用于建立住房—。公,积,金贷款风险准—备金、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的管—理费用和《建设城市廉租住房】的补充资金 —
】第,三十二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》中心的管理》费用由住《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!照规定的标准—编制全?年预:算支出总额报—本级人民政府财【政部门批准后从住】房,公积金增值收益【中上交本《级财政由本级—财政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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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三条 】 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!受,同级财政、审—。计部门的监督—、检查定期》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!财务会计报表—。财务会计报表包括】住房:。公积金财务收支预】决算、业《务收支预决算—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费用预决算及相】应的情况说》明书
【
?。 ,第三十四条 住】房,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!建立住房《公积:金年: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!履行本?办法规定的义务 】职,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!履行本办法规—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!房公积金《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?心或有?关,部门举?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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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五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—应,当按照委托合同对】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运!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!督促受委托银行【及时办?理约定的《有关业务
【 》 受委?托银行应当按期向】住房:公积金管《理,中心:提供委?托合同约定的—业务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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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六条 各地!住,。房,公积管理中》心应:当按季向当地人民政!府报送住《房公:积金统计报表—。并逐级抄《报上级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心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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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】 住房公积—金管:理中心?应,。当于每?年9月?将上一结《算年度?的,住,房公积金《归集:。和使用情况向社【会公布一次 —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!度自每年的7月【。1日起至下》。一年的6月3—0日止?
【 第三十八条【 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:职,工有权向当》地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:或者受?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!房公积?金存储情况》住,房公积?金管理中《心或者受委托银【行不得拒绝》不得收取查询费【磁卡工本费除—外 职工、单位对】住房公积《。金账户内的》存储:余,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!受委托?银行复核;》对复核结果有异【议的可以申请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!复核受委托银行【。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应当自》收到申请《之,。日起: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!
《第五章 罚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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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】 单位违《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!公积金管理》中心按下列规—定予:以处理 《。
《 (一)不】办理住房《公积金缴存登记【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!办理住房公积金【帐,户设立手续的—责,令,限,期办理?;逾期不《办理的处1》。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:;
【。 (二》)未缴存《或者少缴《住房公积金的—责令其限《期补缴欠缴的—住房:公,积金:;逾期拒不》补缴住?。。房公积金的可以【依法申请《人,民法院?强制:执行;
! (三)未给】职工:个人办理住》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!。或者封存、启封手】。续的责?令限:期补办;《
《 (四)将!住房公?积金挪作他》用的责令《限期返还《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《得并入住房公积【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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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有前款第(》。四)项?行为的可由》有关部门按管理权】。限对:单位直接负责的【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,任人员?依法: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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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条 ? 职: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!取本人住房公积【金帐户中储存余额】的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!提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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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职:工采取欺《骗手段获得住房【公积金贷款的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应当追回被骗—取的住?房,公积:金贷款?本息: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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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:一条 受委—托,银行和住房公—积金管理中心—违反委托《合同的?。约定或者有其他过】错行为应当依照委托!。合同约定追究—其违约?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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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委!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!同约定的业》务时违反有关—金融法律、》法规的金融监—管部:门应当依法》予以处?罚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》有权解除委托—合同
】
: ,第,四十二条 》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未在规定【的期:限内向社会公—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!使用情况的或者【故意隐瞒事实向社】。会公布虚假情况【的,对其负责人和—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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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十三条 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及其工作人员【违反本?办法:规,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同级房产行》政主:管部门责令其纠【正限:期追回被挪》。。用的住房公积—金,本息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;?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》
】(一)挪用》住房公积金》的;
— 《 (二)用住房公积!金为他人提供担保】的;
【。 (三)玩】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!。住房公积《金损失的
【 ,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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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 !本办法具体应用【中,的问题由省建设行】。。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
【 :第四十五条 — 本: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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