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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!法,。 : 第一章 】总则 —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住房公积金的管】理保:障住房?公积金缴存》者,的合法权益促进住】房商:品化、?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!根据:国家有关规定—结合本省《实际制?定本:办法 ? ? 第二【。条 本办法适用于!本省行?政区域?内住房公积金—缴存:、,提取、使用》、管理?和监督 — , 第三条】 本?办法所称住房—公积金是指在本【省行政区《域内的国家机关【、国: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!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】、城镇私营企业及】。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!单位(?以下统?称单:位)的在职职工【及其所在单位按职】工工资收《入总额一《定比例缴存的—具有保障性》、互助性、义务【性的:一种: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!个人:及其所在单》位,。为职: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属职工个人所有【 , , 》 第四条 — 在本省行》政区域内的单位及】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!规定缴存住房—。公积金? 前款所称》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!工、外籍职工 ! 第五条! 住房公积金的管!。理实行住《房公积金领》导机构?。决策、住房公积金管!。理中心运行》。。、银行专《户存储、财政监督】的原:则 :。 第!六条 省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负责?对全省住房公积【金管:理中心的业务指【导以及省直单—位,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!作 设区的》市(含行政公署【下同)按照精—减、:效,能的原?则设: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负:责住房公《积金的管理运作【 县(市)》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!立的应当报省人民】政,府批准;但》根据江西省》人民政府关》于,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!城镇住房制度改【革决定实《。施办法的《通知(赣府发〔19!。95〕77号—),已经成立的不—再履:行报批手续 】 ? ?第七条 》住房:公积金?管理中?心履行下列职责 】    【 ,(一)编制、执行住!房公积金的归集、使!用计划; 【 :   ? (二)负责—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缴存、《提取、使用等—情况; 【  :。   (三)负责住!。房公积金的核算【; ?    — (四)审批住【房公:积金:提取、使用;—   【  (五)》负责: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!归,还; —   ?  (六)编—制住房公积金归【集,、使用计划执—行情况的报告; 】     (!。七)承办住房公积】金领导机构决—定的其他事项 【。 第?二,章, 住房公》积金的缴存 !第八条 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应当【依据国家《有关:规定与住房公积金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】行(以下简称受【委托银行)》签订住房公积—金业务委《托合同并在》受,委托银?行开立住房》公积:金,。专户、委托》贷款户和增值收益】户 ! 第九条 》 新设立的单—位,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!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!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!理住房公积金—缴存登记手续 单】位发生变更、—终止的应当自变更】、,终止之日《起3:0日内由权利—、义:务,的承担者或者清【算组织?向所在地的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!销住房公积》。金的缴?存登记手《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账户的》转,移或者封存》手续 ! 第?十条 住》房公:积金管理中》心应当?建立职?工住房公积金—明细账记《载职工?个人住房公积金的】存储:、转移、封存和支付!等情况 ! 第十一条【 职?。工住房公积金的月】缴存额为职工—本人:。当月工?资乘以职工住—。房,。。公积金缴存比—例 单位为职工【缴存的住房》。公积金?的月缴存《额为:职工本人当月工【资乘以单位》住房公积金》缴,存比例 【 : 第十二条 !新参加工作》的职工?。从参加工作的—第二个月《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!  —  :。 单位?。新调入的职工从调】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!起缴存住《房公积金 》 — 第十《三,条 职工》和单位?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比例不得低于】职工月工资的5%有!条件的?城市经省人》民政府批准可以【适当提高缴存—比,例 : 【 第十四条 住房!公,积金按?月缴:存职工个《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由所在单位按—月在其?工资收入中代—。扣 单?位为职工《缴存连同代扣职【工,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!在发放工资》之日起5日》内一并汇缴到住【房,公积金管理中心在】。。委托: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!金专:户内住房公积金【也可以采《取同城特约委—托,收款结算方式归【集 : 《 第十五条 ! 对: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!位经本单《位职工代表大—。会或者工会讨—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!金,管理中心《审核报住《。房公:积,金领导机构批准【后可以?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待:单位经济效益好转】。后再提?高缴存比例或—者补缴缓缴数 】 第十!六条 《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!房公积金专户之【日起计息按》年结算每年6月30!日为: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!动转存住房公积【金存款利率按国家】规定执行《 《 第—。。十七条 职工个】人缴存的住房公【积金不计入》个人当月的工资、薪!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!所得税 — 第【十八条 职工与】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!系包括职工调—动、辞职、解聘【、辞退?、,开除等其已》缴存的?住房公积《金本息除符》合本办法第》二十四条规定—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所!在单位应当在30日!内向住房公积金【管理:。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账户转移或封】存手续;职》工被重新录用—时录:用单位应当自录用】之日起30日—。内向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办理职?。工住房公《积金账户《启封、转移手续【 : , —第十九条 住房公!积,金管理中心应当为】缴存住房公积—。金的职?工发放缴《存住房?公积金的有效凭证】 !。。第,二,十条 单》位为职工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!照,。下,列规定列支 — ,     (一!)机关在预算—。中列支?;, :     (二!),事业单位由财政部】门核定?收支后在预算或者】费用中?列支;  【 ,  :(三)?企业在成本中列支】 , :第三章 住房公】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! 第二十一【条 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:心编制住房公积【金的:提取、使用》。计划应当优》先保证职工》按,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! !第二十二条 符】合,下,列情形之一》的职工可以提取【本人:住,房公积?金账户中的储存【。余额 — ,    (一)【购买、建《造、翻?建、:大修自住住》房的;?     !(二)离休、退休的!;   】  :(三:)完全丧失劳—动能力并与所在【单位终止劳动—关系的; !    (四)【因被所在单位开除、!辞退或者自动—辞职:等原:因与所在单位终止】劳动关?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!。。年的; 【 ,    (五)出】国,或者出境《定居:的; —   ?。  (六)偿还购房!贷款本息的; 】 ,     (【七)房租超出家庭工!资收:入,。的,规定比例的》;   】  (八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【。的其他?情形 《  《 ,  职工在职期【间死亡的《其继:承人或?者受遗赠人》可以提?取,该职工住房公积【金,。账户内的储存余额】 ?。 》 第二?十三条 职工【购买、建造、—翻,建、大修自》住,住房时提取本—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!储,存余额尚不足的可】以提:取其配?偶,、父母、《。。子女的住房》公积金账户中的【。储,存余额但需征得被】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! 【 第二十四》条 : 按本办法第二十】二条、第二》十,。。三条:规定提取住房公【积金账户中》储存:余额:。的职工?所在:单位应当予以核实】并为:提取人出《具提取证明 】  ?   按《本,办法:规,定提取的住房—公积金本息免征【个,人所得税 》 , ? 第二十五条! 缴存住房公【积金的职《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、,大修自住住房时可】以向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》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 】。 —第二十六《条 住房公积【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!策性: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!贷款由各级住—房公积?金领导机构按缴存】公积金总额的一【定比例实行限—。额控制 —  ?   住《。房公积金贷款实【行向中低收入职工】家庭倾斜《的政策 ! 第二》十,七条 《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在确》保贷款安全的前【提,下应:当简化?手续:提高办事效率— !第二十八条 申请!人申: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的担保可以采—用抵押、《质押:和保证方《式 】 第二十》九,条 : 住房公积》金管:理中心根据住—房公积金年度使用】计划在确保》正常支付和贷款【需要的前提下经【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!批准可以购买国【。债    ! 住房公《积金管理《。。中心不得《用住房公积》金及其收益为单位】或个人?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!担保 第—四,章 住房公—积,金的监?督 》第三十条 住【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应当《建立、健《全内部的管》理、监?督、检?查和财务会计制度】建立管理信息系统】和个人查《询系统逐步实现管】理工作的规范化、科!学化 》 》 第三十一条— :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!益应当存入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!托银行开立的住【房公积?金增值收益专—户用于建《立住房公积金贷款】风险准备金、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!理,费,用和建设城市—廉租住房《的补充资金》 》 《。第三十二条 住房!公,积金管理《中心:的管理费《用由住房公》积,金管理中心按—照,规定的标准编—制全年预算》支出总额报》本级人?民政府财政部门批】准后从?住房公?积,金增值收益中上交】本,级财政由本》级,财,政,拨付 — 》第三十三条 — 住:房,公,积金管理《中心应当接受同级】财政:、审计部《门的监督《、检查定期》向同级财政》部门报送财务会【计报表财务会计【报表包括《住房公?积金财务收支—预决算、业务—收支预决《算、住房公积金【管理:中心费?用预决算及相—应的:情况说明书 】 : ? 第三十四条 【 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!立住房公积金年审】制度督促单位按时】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!务 职工有权督促】所在单位履行—本办法规定的义务】对其挪?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!向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或【有关部门举报 】 : , 第三十五】条 ?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应当按照—委托合?同对受?委托银行公积金【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!且督促受委》托银行及时办—理约定的《有关业务《 :     受委!托银行应当按期向住!房公积?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!。合,同约定的业务资料】 》 第》三十六条 —各地住房公积—管理中心应当按季向!。当地人民政》。府报送住房公积【金,统计报表并逐级【抄报上级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 ! , 第三十七条】 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中心应当于每—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!度的住?房公积金归集—。和使用?情况:向社会公《布一次? 住房?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!每年的?7月1日起至—下一年的6》月30日止 — 【 第三十《八条 缴存—住房:公积金的职工有【权,向当地住房公—积金管?理中心或者受委托】银行查询本人—住,房公积?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》或者受委《。。托,银,行不:得,拒绝不得收取查【询,费磁卡工《本,费除外 《职,工、单位对》住房公积金账—户内的存储余—额有异议的可以【申,请受委托银行—。复核:;对复核结》果有异议的》可以申请住》房,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!复核受委托银行、住!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应当自》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!内给予书面答复 】。 : 第五章 罚则 ! 第三十九条 】 单位?违反本办法规定由】住房:公积金管《理中:心按下列《规定予以处理 ! : ,。  : (一)不办理住房!公,积金缴存登记—或者: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!。住房公积金帐—户设立手续的责令】限期:办理;逾期不办理的!处1万元以》上5万元以》下的罚款; ! ,   ? (二)未》缴存:或者:少缴住房公积—金,的,责令:其限期补缴欠缴【的住房?公积金;逾期拒【不补缴住房》公积金的可以—依法申?请人民法院》强制:执行:; ?  《   (三)未给职!。工个人办理住房公】。积金帐?。户的转移或者封存】、启封?手续的责《令限期补办;—    】 (四)将住房【公积金?挪作他?用的:责令限期返还本息有!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!所得并入住房公【。积金 》 有前款第(四)!。项行为的可由有【关部门?按管:理权限对《单位直?接负责?的主:管人:。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,。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,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! , 第四十条】 职工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提取本【人住房公积》金帐户中储存余额】的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《应当:追回所提《金额 《    — 职工采取》欺骗:手段获得住房公积】金贷款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:当追回被《骗取的住房公积【金贷款本息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 , , — ,第四十一条 — 受:委托银?行,和住房公《积金管理《中心违反委托合同】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!错行为应当依照【委托:合同约?定追:究其违约责》任 —    受委托银行!。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!的业务时违反有【关金融法律、—法规的金《融监管部《门应:当依法予以处—。罚住房公积金管理】。中心有权解除委【。托合同? ? —第四十二条》 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未在规—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!布住: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!情况:。的,或者故意隐瞒—事实向?社,会公:布虚假情况》。的对其负责人和直】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 — 《 ?第四十三条》 , 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?心及其工作人—员违:反本:办法规?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同级房产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?其纠正限期》追回被挪用的住【房公积?金本息;造成损失】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;对直接【负,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,犯,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 】 ,  (一)》挪,用住房公积金的【;    ! (:二)用住房公积金为!他人提供担保的【。; —    (三—)玩忽职守徇—。私舞弊造成住房【公积金损《失的 第六章! 附则 【 第四十四条 【 本办法具体应【用中的问题由省【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负责解》释, 《 第四【十五条 本—办,法自发?布之日起《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