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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江西省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办法 》 第一—章 总《则 第一条 ! 为了加强住房【公积金的管理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!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!。房商品化、社会化】加快住房《建设根据国家有【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,定本办法 》 : : 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本!省行政区域》内住房?公积金缴存、提【。取、使用、管理【和监督 《 》 第三条— :本办:法所称住房公—积金是指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的国家机关、—。国,有企:业、城镇集体—企业、外商投—资企业、城镇—私营企业及》其他城镇企业—、,。。事,业单:。位(:以下统称单位—),的在职职工及其【。所在单位《按职:工工资收入总额一】定比例缴存的具有】保障性、互助—性、义务性的—一种长期《住,。房储金 职工个【人及其所在单位【为职工缴《存的住房《公积金属职》工,个人所有 !。 : 第四条》 在本省》。行政区?域内的单位及职工】均,应按本办法的—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! 前款所称职—工不:包括离退《休职工、《外籍职工 》。 第!五条 ? 住房?公积金?的,管理实?行住房公积》。金,领导机构《决策、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心运】行、银行《专户存储、财—政监督的原》则 — , , :第六条 《 省住房公积—金,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!。住房公积《金管理中心的—业,务指导以及省直【。单位:住房公积金的—管理运作 》设,区的市(含行政【公署下同《),按,照精减、效能的【原则设立住房公【积金管理中心负【责住房公积金的【管理运作 》县(市)《原则上不设》立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!报省人民政府批【。准;但?。。根据江?西省:人,民政府关《于印发贯彻国务院】深化城?镇住: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!办法的通知》(,赣府发〔1995】〕77号)已经成立!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! 】 第七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履【行下列职责 【 ,   《  (一《)编制、《执行住?房公积金的》归集、使用计划【。;  【   ?(二:)负责记《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!缴,存、提?。取,、使用?等情况?。; :   —  (三)负责【住房公积金的核算】;  【  : (四)审》批住房公积金提取】、使用; 》 《    (五)【负责住房公积金的】保值:和归还; !    (六)编】制住房公积金归集】、使用计划》执行情况的报—。告; —    《 (七)《承,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!。构决定的其》他事项 》 第二章 住房公!积金的缴《存 第八条 !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应《当依据国家》有关规定与住—房公积金《领导机构指》定的银行(以下【简称受委托》银行)签订住—。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!同并在受委托银行】开立住房《公积:金专户、委》托贷款户《和,增值收益户 ! : 第九》条 新《设立的单位》应当:自设立之日起—30日内向所—在地的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办》理住房公积金缴【存登记手续 单位】发生:变更、终止的应【当自变更、》终止之日《起30日内由—权利、义务的—承担:者或:者清算组织向—所在地的住》房公积?金,。。。管理中心办理变【更或者注销住—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!手续并办理职工住】房公积?金账户的转移—或者封?存手续 — 第【十条 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应》当建:立职: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!。记载职工个》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!、转移、封存和支付!等情况 — ? ?第十一?条 ?职工住房公积金【的月缴存额为—职工本?人,当月工资乘》以职工住《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 单位?为职工?缴存的住《房公: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!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!单位住房公积金缴】存比例 — 《 :第十二条 新参】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】加工作的第》。二个月?。开始缴?存住房公积金—     !单位新?调入:的职工?从调入单位发放【工资之日起缴—存住房公《积金: , :。 《 第十三条 】职工:和单位住房公积金】的缴存比例》不,得低于职工月工资】的5%有条件的城市!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!。以适当提高缴—存比:例 》 《 第十四《条 : 住房公《积金按月缴存职【工个人缴存的住【房公:积金:由所在单位按月【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! 单位为《职工缴存连》同,。代扣职工的住房【公积金由单》位在发放工》资之日起5日内【一并汇缴到住房【公积金管《理中心?在委托银行开立【。的住房公积金专户】。。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!采取同城特》。约委托?收款结算方》式归:集, — 第十五条 !对缴:存住房公《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!经本单位《职工代表《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!过并经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审核—报住房公积金领导机!构批准后可以降【低缴存?比例或?者,。缓缴待?单位经济《效益好?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!或者补缴缓缴数 】 , — 第十六《条 ?住房公积《金自存入住房公【积金专户之日起【计息按年结算—每,年6月3《0日为?结息:日结息?后本息自《。动转存住房》公,积金存款利率—按国:家规:定执行 《 》。。 , 第十七条 【 职工个人缴—存的住房公积金【不计入个《人当月的工资—、薪金收入免予征收!个人:所得:税 : 《 : 第十八条 【。 职工与《所在单位终止劳【动关系包括职—工调动?、辞职、解聘—、辞:退、开除等其—已缴存的住》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!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!。定的情形外》不得:提取所在单位应【。当在30日内向【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—办理职工住》房公积?金,账户转移或封存【手,。续;:职工被重《新录用时《。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!之,日起30日内向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办理职工住房公【。积,金账户启封》、转移手续》 , 】第十九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应当为—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职工发放缴—存住房公积金—的有效凭证 】 《 , 第:二十条 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!房公积金按照下列】规定列支 【  ?   (一)机关】在预算中列支;【 》    (二—。),事业单位由财政部】门核定收支后—在预算或者》费用中列支; 】     (三)企!业在成?本中列支 第】三,章 住房公—积金的提取》与,使用: 第二十一】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!公积金的提》取、使用计划应当优!先保证职《工按规?定提取?。住房:公积金 】 《第,二,。十二条? , 符合?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!可以提取本人住房】。公积金账户中的【储存余额 !    (一)【。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自住住房的【; ?。 :     》(二)离休、—退休的?;  【。   (三)完全丧!失劳动?能力并?与所在单位终止劳】。动关系?的; 【 ,   (四)—因被所在单位开除】、,辞退或者自动—辞职等原因与所【在单位?终止劳动《。关系:后未重新就》业满2?年,。的;  】  : (五)出》国或者出境定居的;!  —   (六)偿还购!房贷:款本息的; 【    — ,。(七)房《租,。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!规定比例的; 】   》  (八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情?形 》   ?  职工在职期间死!亡的其继承人或者】受遗赠?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!。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:储存:。。余额 》 第二十!三,条, 职工购买、建】造、翻建、大修自】住住房时《提取本?人住房公《积金账?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!的可以提取其—。配,偶、父母、子—女的:住房公积《金,账户中的储存—余额但需征得被【提取人的书面同【意 【 第二》十四条 》按本:办法第二十二—条、第二十三—条规定提取住房【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!额的职工所在—单位应当予》以核实?。。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!证明:     !按本办法规定提【。取的住房公积金【本息免征《个,人所得税 ! : 第?二十:五条 缴存住【房,公积金?的职工购买、建【造,。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?房时:可以向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《心申请住房》公积金贷款 ! , , 第二十—六条 ? 住房公积金贷【款应执行国家政策】性贷款利率》为职工提供贷—。款由:各级住?房公:积金领导机构按【缴,存公积金总额的一定!比例:实行限额控》制   】  :住,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!中低收入职工家庭】倾斜的政《策 ? : 》第二十七《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在—确保贷款安全的前】提,下应当简化手续提】高办事?效率 】 第二十八条】 申请人申—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的担保可以采用】抵,押、质押《和保证方式 【 — 第二十九条 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!度使用计《划在确?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!要的前提下经住【房,公积金领导机—构批准可以购买国债! , ?     住房公积!金管:理中心不得用—住房公?积,金及:其收益?为单位或个人提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!保 :。 第四章》 住房公积金的】监督 第三】十条 ? 住: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应当建【立、健全内部的【管理、监督、检查】和财务会《计制度?建,立管理信息》系统和?个人查询系统逐【步,实现管理《。工作的规范》化,、,科学化 —。 第三】十一条 》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!益应当存《入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!。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!增值收益专户—用于建立住》房公积金贷款风险】准备金?、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的》管理费用和建—设城市廉《租住房的补充—资金 】 , 第?三十二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—的,管,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《。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!全年预算支出总【额报本级《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!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!值收益中上交本级】。财政由本级财政【拨付:。。 】 第三十三条 【 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—应当接受同级—财政、审计部—门的监督、检查定期!向,同级财政部门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】财务会计报表—包括住房公积金财】务收支?。预决:。算,、业务收《支预决算、住房公】积金管理《中心:费用预决算及相应】的,情况:说明:书 《 第三十!四条 ?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应当》建立住房公积金年】审,制度督促单》位按时履行本办【法规定?的义务 职工—有权督促《。所在单位《履行本办法》。规定的?义务对?。其,挪用住房公》积金的有权向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!有关部门举报 【 】第三十五条 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《中心应当按照—委托合同对受委托】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!进行检查并且—督促:受委托银《行,及时办理约定—的有关业务》 ? ,     受委托银!行应当按《期向: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提供—委托合同约定—的业务资料》 ,。 ? 《 第三十六条 各!地住房公积》。管,理中心应当按—季向当地人民政【。府报送住房公—积金统计报表并逐级!抄报上级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—心 — 第三十七条!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应当《于每年9月将上一结!算年:度的住房公积—金归集?和使用情况向社会】公布一次《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!年度:。自每年的7月—1日起?至,下一:年,的6:月30日止 【 : , : 第三十八条 】 缴存住《房公积金的》职,工有权向当地住房】公积金?管理中心或》者受委托银行查询本!人住房公《积金存储情》况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【或者受?委托银行不》得,拒绝不得收取—查询费?磁卡工本《费除外 职工—、单位对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。存储:。余额有异《议的可?以申请受委托—银行复核;对复核】结果有异议》的可以申请住—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重新复?核受委托银》行、住房公积—。。金管理中《心,应当自收到申请【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!面答:复 《 第五章《 罚则 【第三十九条 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】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按下列》。规定予以《处理  】  : (一)不》办理住房公积—金缴:存登记或者不为本】单,位职工办《理住房公积金—帐户设立手》续的责令限期办【理;逾期不办理【的处1?万元以上5万元以】下的罚款; —     (!二):未缴存或者少—缴住房公积》金,的,责令:其限期补缴欠—缴的住房公积金【;逾:期拒不补缴》住房公积金的—可以依法申》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—; ?。     【。(三)未给职工【个人办理住房—公积金帐户的转移】或者封存、启封手续!的责令限《期补:办;  】   (四)将住房!公积金挪《作他:用的:责令限期《。返还本息有违—。法所得的没收违【法所得并入住—房公:。积金 有】前款第?(四)项行为—的可由有关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】单位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:他直接责任》人,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,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?。。事,责任 ? : : ? ,第四十条 职【工违反本《办法规定提》取本人住房公积【金帐户中《。储存余额《的住房公积》。。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!所提金额 】     职工【采,。。取欺骗手段》获得住房公积—。金贷:款的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应《当,追回被骗《取的住房《公积金贷款本息【;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任 ! 第四十一条 【 受委托银》行,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,违反:委托合同的约—定或:者,有,其他过错行》为应当依照委托合同!。约定追究其违约【责任: 》    受委托银】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!。定的业务时违反有】关金融法律、—法规:。的金融?监管:部门应?。当依法?予以处罚住房—公积金管《理中心?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! 【 ,第,四十二?条 住房公—积,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!的期限内向社会【公布住房公积金归】集和使?用情况的或者故意】隐,瞒事:实向社会公》。布虚假情况的—对,其,负责人和直接—责,任人员依法》给予行政《处分 ? 》 第《四十三条 住【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及其工作人员】违,反本:办法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同级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其—纠,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!住房公积金本—息;造成损失的依】法承担赔偿责任;对!直接负责的主管【。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: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责任 — ?    《 ,(一)挪用》住房公积金的;【 : ?  :  (二)用住【房公积金为》他人提供担保的;】    】 (三)玩》。忽职守徇私》舞弊造成住房—公积金损失的 【。 第《六章 附》则 ?。。 :第四:十四条 本办法具!。体应:用中的问题》。由,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》。责解释 》 【。。。第四十五《条 ?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,。。。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