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江西省住房公积!金管理办法 — 《。第一章?。。 , 总则 第一!条 为了加强【住,房公积金的管理【保障住房公积金【缴存者?的合法权益》促进:住房:商,品化:、社会?化加快?住房建设根据国家】有关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】第二: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!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!、提取、使用—、管理和监督 【 《 第三条【 本办法所称【住房公积金是—指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,的国家机关》、,国有:企业、?城镇:集体企业《、外商投资企业【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!他,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!(以下统称单位)】。的在:职职工及其所在单】。位按职?工工资?收,。入总额一定比例【缴存的具有》保障:。性、互助性》、,义务:性的:。一种长期住房—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!。所在单位为职—工缴存的住房公【。积金属职工个—。。。。人所有 《。 】第四条 在—本省行?政区域内的单—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!法的规定缴存住【房公积金 前款【所称职工不包括【。离退休?职工、外籍》职工 》。 》 第:。五条 住房公【积金:。的,管理实行住房公【积金:领导:机构决策、住房公积!金管:理中心?运,行,。、银行?专户存?。储、财政监督—的原则 【 第六【条 省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心【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!金,管理中心的》业务指导《以及省?直单位住房》公积金的管》理运作 《。设区的市(含—行政公署下》同)按照《精减、效能的原则设!立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【。负责住?房公积?金的管理运作— 县(市《)原则上《不设立住《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确需》设立的应当报—省人民政府批—准;但根据江西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贯彻国务院》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!革决定?实施办法的通知(】赣府发〔19—95〕?77号)已经成【。立的不再履》行报批手续 — 《 第七—条 住房公—积金管理《中,心履行下列职—责 —    (一)【。编制、执行住房公积!金的归集、使—用计划; !  :  (?。二):负责记?载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缴存—、提取、使用等情况!;   】  (三)负—责住房公积金的核】算; 》     (四)!审,批住房?公积金提取、—使用; 】    (五—)负责住房》公积金的保值—和归还; 》   —  (六)编制住】房公积金归集、使用!计划执行情况的【。报告:;   】  (七)承办住房!公积金领导机构决】定的其他事项— 第二章 【 住房?公积金的缴》存 第八【条 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应当依据【国家有关《。规定:与住房公《积金领导机》构指定的银行(【以下简称受委托【银行)签订住房公】。积金业务《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!银行开?立住房公积金专户、!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!益户 《 《 第九条 新!设立的单《位应当自设》立之日起《。30日内《向所在?地的:住房公积金管理【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!。。缴存:登记手?续 单位《发生变更《、终止的应当自变】更、终止《之日起30日—内由权?利,、义务的承担者或者!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!住,房,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办理变更》或者:注销住房公》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!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!金,账户的?转移或?。者,封存手续《 【 第十条 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!公积金明细账记【载职工个人》住房公积金的存【储、转移、封存【和支付等情况 【 】。第十一条 》 职工住房公积金】。的月缴存额》为职工本人当月【。工资乘以职工住房】公积金缴《存比例 单位—为职工?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!月缴存额为职工【本人当月工资乘【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!存,。。比例 】 第十二条【 新参加工作的】职工从?参加工?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!存,住房公积《金    ! 单位新《调入的职《工从调入《单,位发放工《资之日起《缴存住房公积金 】 《 第十三【条 职工和—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!存比例不《得低于职《工月:工资的5%》有条件的城》市经省人《民,政府批准可以适当】提,高缴存比例 】。 》 第十四《条 住房公积【金按月缴存职工个】。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由所在单位按月【在其: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!位为职工缴存连同】。代扣职工的住房公】积金由单位在—发放工?。资之日起5》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!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!立的住?房公:积金专户《内,住房公积金》也可以采《取同城特《约委:托收款结算方式【归集 】 第十五条 】 对缴?存住房?。公积金?确有困难的单位经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!或者工会《讨论通过并》经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审】核报住房公积—金领导机《构批准后可以降【。低缴存比《例或者缓缴待—单位经济效益—好转:后再提高缴》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!数, ? : 第》十六条 住房【。公积金?自,存入住房《公积金专户之—日起计息按年—。结算每年《。6月30日》为结息日结息后【本息自动转存住【房公:积金存款《。利,率按国?家,。规定执行 — 【第十七条 —职,工,个人缴存的住房公】积金不计入个人当】。月的:工资、薪金收入免予!征收个人所得—。。税 》 第—十八条 职工【与所在单位终—止劳:动,关系包括职工调【动、:辞职、解聘、—。辞退、开除等其【已缴存的住》房公积金本息—除符合本办法第二】十四条?规定的情形外不【得提取所《在单位应当在30】日内向住房公积金】管,理,中心办理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!存手续;《职工:。被重新录用》时录用单位应当自】录用之日起》30日内向住房公】积金管理《中心办?理职工住《房公积金账户—启封:、转移手续 — 【 第十九《条 住房公积金】管,理中心应《当为缴存住房公积】。金的职工发放缴【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!凭证 》 》 第二十条 单位!为职工缴《存的住?房公积金按照下【。列规定列支 】     (一】)机关在预算中列支!; —    (二—)事业?单位由财《政部:门核定收支》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!列支; —    (三)企】业在成本中》列支 ?。。 第三章》 住房公积—。金的提取与使用 ! 第二十一条 !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编制住房【公积金?的提取、使用计划】应当:优先保证《职工按规定提—取住房公积》金 — ? ,。第二十二《条 符合》下列情形之》一的职工可以提【取本人住房公—。积金账?。户中的储存余—额 —    《(,一):购买: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;》 ?     (【二)离?休、退休的; 【 , , ,     》(三)完全丧失【劳动能?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!劳动关系的; 【    【 (四)因被所在单!位开除、辞》退或者自《动辞职等原因与【所,在单位终止劳动【关系后未重》新就:业满2年的; !     —(五)出国或者【出境定居的; ! :。  :  :(六)偿还购—。房贷款本息的; 】 ,     (七!)房:租超出家庭》工资收入的规定比】例的:; : ?    《 ,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他情—形 ? :     职工在职!期间死亡的其继【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!以提取该职工住【房公积金《账,户内的储存余额 】 第!二十:三条 《职,工购买、建造—、翻建、大修自住】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!公,积金账户中储存余】额尚不?足,的可以?提,取其配偶、父—母、子女的住房【公积金账户中—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!被提取人的书—面同意 》 第】二十四?条,。 , 按本办法第二十二!条、第?二十三条规定—提取:住房公?积金账?户中储存余》额,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!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!出,具提取证明 【     按】本办法规《定,提取的?住房公?积金:本息免征个》人所得税 】 第—二十五?条 : 缴存住房公—积金:。的职工购买、建造、!。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!时可:以向住房《公积金管理中心申】请,住房:公,积金贷?款, — 第二十六条】 住房公》积金贷款应执行国】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为!职工提供《贷款:由各级住《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!缴存公积金总额的】一定比例《实行限额《控,制 》 ,    住》房,公积金贷《款实行向中低—收,。。入职工?家庭倾?斜的政策《 : — 第二十《七条 ? 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》在确保?贷款安全的前提下】应当:简化手续提高—办事效?。。率 — 第二十八】。条 : 申请?人,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—担保可以采用抵押】、质押和保证—方式 ? ? 第二十九!条 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《根据:住,房公积金年度—使用计划在》确,保正常支《付和贷款需要的【前提下经住房公【积金领导机构批【。准可以购《买国债? ,  》   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不得用住房】公积金及其收益【为单位或个》人,提供任何形式的【经济担保 第】四,章 住房公积金】的监督 — ,第三十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应当建立《。。。、健全内部》的管理、监督、【检查和财务会计制】度建立管理信—。。息系统和个人查询】系统逐步实现管理】工作的规范化—、科学化 !。 : , 第三十一条 】住房公积金的增值】收益应?当,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在受委托银行】开立的住房公—积金增值收益专户】用于建立住房公积】。金贷款风险准—备,金、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!管理费?用和:建设城市廉租—住房的?补充资金 【 第【。三十二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》中心:的管理费用由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心按】照规定的标准编【制全年预算支出总】额报本级人民—政府财政部》门批准后从住房公】积金增值收益中【上交本级财政由本】级财政拨付 — 】第三十?三条 住》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应当》接,受同级财《政、:审计部门的监督【、检查定期向—同级:财政部门报》送财务会计报表【财,务会计报《表包括住房公—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!、业务收支预—决算、?住房公积金》。。管理:中,心费:。。用预决算及相应【的,情况说?明书: !第三:十四条 住—房,。公积金管理中心【。应当建立住房公【积金年审制》度督:促单位按时履行本】办,法规定的义务 职】。工有:。权督促所在单—位履行本《。办法规定的》义务:对其挪用《住房公?积金的有权》向住房公积金管【。理中心?或有关?部门举报《 , —。 第三《十五条 《 住房?公积金?。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!托合同对《受委托银行公积金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!且督促受委托银行】及时办理约定的【有关:业务:     !受委托?银,行应当按期向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!托合同?约定的?业,务资料 】。 《第三十六条 各】。地住房?公积管理中心应当按!季向当?地人民政府报送【住房公?积金统?计报表并逐》级抄报上级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 【 《 第三—十七条 住房公积!。金管理中心应—。当,于每年9月》将上一?结算年度的住房【公,积金归?集和使用情况向社】会公布一次 —住房:公积金?的结算年《度自每年的7月1】日起至?下一年的6月30】日止 》 《 第三十八条 】 缴存住《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!向当地住房公—积金管理《中心或者《受,委托银行查》询本人?住房公积金存—储情况?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!受委托银《。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!查询费磁卡工—本费:。除外: 职工、单位—对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内的存储余额【有异议的可以申【请受委托银》行复核?。;对复?核结果有异议的可】以申请住房》公,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!核,。受委托银行、住房】公积金管《。。理中心应当自—收到申请之日—起5日内《给予书面答复 】 第?五章 罚》则 第三十九条! 单位违》反本办法规定由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按下?列规定予《以,处,理   】  (?一)不办理住房【公,积金缴存登记或【者不:。为,本单位职《工办理住房公积【金帐户设立手—续的责令限期办【理;逾期《不办理的《处,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的罚款; —  》   (二)未缴存!或者少缴住》房公积金的责—令其限?期补缴欠缴的住【房公积金;逾期【拒不补?缴住:房公积金的可以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; 》 ,。 ?    《。(,三)未给职工个【人办:理住房公积金—帐户的转移或—者封存、启封手续】。的责令限期》补办:; —  :  (四)将—。住房公积金》挪作他用《的责令限期返还本】息有: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得并》入住房公积》金 《 有前款》第(四)项》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!按管理权限对单【位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《。员和其他直》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:处分;?构成犯?罪的: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— 第!四十条 职工违】。反本办法规》定,。提,取本人住房》公积金帐户中储【存,余额:的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—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! ?     职工采】取欺骗手段获得住】房公积金贷》款的住房公积—金,管理: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!。的住房?公积金贷款本息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。事责任 !。 : 第四十一条— :受,委托:银行和?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违反委《。托合同?的约定或《者有其他《过错行为《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约!定追究其《违约:责任 》     受委】托银:行在承?办委托合《同约定的业》务时违反有关金融】法律、法规的—金融:监管部?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有权解除委托【合同 》 , 第四十二!条 : 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》未在规定的》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!房公积?金归集和《使用情况的》或者故意《隐瞒事?实向社会公布虚假】情况:的,对其负责人和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 ! 第—。四十三?。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》及其工作人》员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同级房产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其纠正限期追回被】挪用的?。住房公积金本息【;造成损《失,的依法承担》赔,偿责任;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法?给予: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  —  (一)》挪用住房公》积金的;《 》。 ,   (二)—用,。住,房公积金为他人【提供担保的; !     (【三)玩忽职守—徇私舞?弊造成住《房公积金损失—的, 《第六章 》附则 ?。 第四十—四条 本》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!题由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 【 , 第四十【。五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》。日起:。施行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