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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西省住房公【积金:管理办法 !第一章 总则【 第一条 】 为了加强住房【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!房公积金缴存者【的,合法权益促进住【房商品化《、社会化《加快住房建设—根据国家有关—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:办法 《 【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用于本省》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!金,缴存、提取》、使用、管理和监】。督 !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住房公积】。金是指在《本,省行政区域内的国】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!城,镇,集体企?。业,、外商投资企—业、城镇《私营企业及其他【城镇企业、事业单】位(以下统称—单位)的《在职职工《。及其:。所在单位按职工工】资收入总额一定【比例缴存的具—有保:障性:、互助性、义务性】的一种长期》住房储金 职—工个人及其所在【。单位为职工缴—存的住房公积金属】职工个人所有 ! , 第—四条 在本—省行政区域内—的单位及职工—均应按本《办法的规定》缴存住房《公积金 前款—所,称职:。工不包?括离退休职工、外】。籍职工 》 , ?。 第五条— 住房公积金【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!金领导?机构决策、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运】行、银行专》。户存储、财》政监督的原》则 — 第六条 !省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负【责对全省《住房公积金》管,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!及省直单位住房【公积金的管理运作】 设区的市》(含行政公署下【同)按照精》减、:效能的原则》设立住房《公积:金管理中心负责住】。房公积金《的,管理运作 》县(市)原则上【不设立住房公—积金:管理:中,心确需?设立的应当报省人】民政府批准;但根】。据江西?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贯彻国务院深化城】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!实,施办法的通知(赣】府发:〔1995〕77】号):已经成立的不再履】行报批手续》 ? 》 第七条 》 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,心履行下列职责【    】 (一?)编制、执》行住房公积金的【。。归集、使《。用计:划;  】   (二》)负:责记载职《工住房公积金的缴】。存、提取、使用等情!况; 【 ,   (三)负【责住房公积金—的核:算; ?   —。  (四)审批住房!公积金提取、使【用; —     》(五:),。负责住?房,公积金?的保值和归》还; 》 :   ? (六?)编制住房公积金归!集、使用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】告;   !  (七)承办住房!公积金领导机—构决定的其他—事项 第二章】。 住房《公积金的《缴存 第【八条 ? ,住房公积《金管理中心》应当依据《国家有关规定与【住房公积金》领导机构指定的【银行:(以下简《称受委托银行)签】订住房公积金业务】委,托合同并在受委【托银:。。行开立?住房公积金》专户、委托贷—款户和?增值收益户 【 第】九条: 新设《立的单位《应当自设立之—日起3?0日内?向所在地的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》心,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?记手续 单位发【生变:更、终止的应—当自变更、终止之】。日起30日内由【权利、义务的承【担者或者清算—。组织向所在》地的住房公》。积金管理中心办【理,变更或者《注销住房公》积金的缴存登记手】续并办理职工住【房公积金账户的转】移或者封存手续【 ? 》 第十?条 : ,。。住房: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应《当建立职工住房公】积金明细账记载【。职工个人住房公【。积金的存储、转移、!封存和支《付,等情:况 【 第十一条 !职工住房公积金【的月缴存额为职【工本:人当月工资乘以【职工住?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 单《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的月缴【。存额为职工本人当】月工:。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!金,缴存比例 ! 《第十二条 新【。参加工作的职—工从参加工》作的:第二个月开始—缴存住房公积—金  【   单位新调入的!。职,工从调入《单,位发放工资之—日起缴存《。住房公积金 】 —第十三条 职工】。和单位住房》公积金的缴存比【例不得?低于职工月工—资的5?%有条件的城—市经省?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!当提高缴《。存比例 【 第十四条!。 住房公积金按月!缴存职工《个人:缴,存的住?房公积金由》。所在单位按月—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! 单位为《职工缴存连同—代扣职?工的住房《公积金由单》位在发?放工资之《日,起,5日内?一并: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!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!内住房公积金—。也可:以采取同城》特约:委托收款结算—方式归?集 ! 第:十五:条 ?对缴:存,住,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!单位经本《单,位职工代表大会【或者工?会讨论通过》并经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审:核报住房公积金领导!机,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!存比例或者》缓缴待?单位经济效益好转】后再提高《缴存比例或者—补,缴缓缴数 ! 《第十六条 》。 ,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!房公积金专户之日】起计息按年结算每年!6月30日为—结息日结《息后本?息,。自动:转,存住:房公:积金存款利率—按国:家规定执行》 》 ? 第十七条 —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!房公积金不计入【个人:当月的工《资、:薪,。。金收入免予征收【个人所得税》 : : 第十【八条 职》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!动关系?包,括职工调动、辞职、!解聘、辞《退、开除等其已缴存!的住房公积金本息】除符合?本,办法第二十四条规】定的情形外不得提】取所在单位应当在】30:日,内,向住:房,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办理职工》住房公积金账户【转移或封存手—续;:职工被重新录用时】录用单位应》当自录用之》日起30日内向【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?办理职工住》房公积金账》户启封、转移手续】 !第十九条《 住房公积—金管:理中心?。应当为缴存》。住房公?积金的职工发放缴】存住房公积》金的有效凭证— ? 》 第二十《条 单位为职工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!照下列规定列支 !   》  (一《)机关在预》算中列支; 【     (二!)事业单位由财政】部门核定收支—后在预算《或者费用中列—支; 《     (三【)企业?在成本中《列支 第三章】 住房公积—。金的提取与使用 】 ?第二十一条 — 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编制住房公【积,金的提取、》使用计划应当—优,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!取,住房公积金 — 《 第二十二条!。 符合下列情形之!一的职工可以提【取本人住《。房,公积:金账:户中的储存》余额 【    (一—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、大修自《住,住房的?。; 《     (【二)离休、退休的;! ?     (【三,)完:。全,丧失劳?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!终止劳动关系的; !  》。   (四)因【被所在单位开除、辞!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!因与所在单位—终止劳?动关系后未重新就】业满2年的;—     !(五)出国或者【出境定居的》;   】  (六)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】的;  】  : (七)房租超出】家庭工资收入的【规定比?例的:;, 》    《(八)法律、—法,规规:定的其他情形 !     —职工在职期间—死亡的?其继承人或者—受,遗赠人?可以提取该职工【住房公积《。金账户内的储—。存余额 】 第二十【三条 职》工购买?、建造、《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!时提取本《人住房公积》金,账户:中储存余《额尚不足的可以提】取其配?偶、父母、子—女的住房公》积金账户中的—储存余?额但需征《得被:提取人?的书面同意 【 《 第《二,。十四条 按—本,办法第?二十二条、》第二十三条规定【提取住?房公积金账户中【储存余额的》职工所在单位应当】予以核实并为提取】人出具提取》证明 【    按本办法】规,定提取的住》房,公积金本息免—。征个人所得税— : 【。第二十五条 缴存!住房公积金的—职工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《。、大修自住住房时】可以向?住房:公积金管《理中心?申请住?房公:积金贷款 【 第【二,。十六条 《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!执行国家政策性【贷款利?率为职工《提供贷款由各级住】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!缴存公积金总额的】一定比例《实行限?额控制 — , ,   ? 住房公积金贷款】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!家庭倾?斜的政策 — : 第二【十七条 住房公】积金管?理中心?在确保贷款安全的】前提:下应当简化》手续提高《办事:效率 ? 》 ?第二十八条 申】。请人申请住房—公积金贷款的—担保可以采用—抵押、质押》和保证方《式 》 , 第二—十九条 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!住房公积金年—度使:用计:划,。在确保正《常支付和《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!住,房公积金领》导机构批《准,。可以购买国债—    】 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不得?用住房公积金—及其收益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】。任何形式的经济担】。保 《第四章 住房【公,积金的监《督 第三十】。。。。条 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应当建—立、健全内部的管理!、监督、《检查和财《务会计制度建立管】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!询系统逐步实—现,管理工?作的规范化》、科学化《 》。 第三—十一条? 住房公积—金的增值收益应【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:。心在受委托》银行开立《的,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:益专: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!。金,贷款风险《准备金?、,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!建设:城,市廉租住《房的补充资金 ! 第三】十二条 》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!理费用由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!标准:编,制全年预算支出【总额报本级》人民政?府财政?部,门批准后从住房【公积金?。增值:收益中上交本级财】政由本级财政拨【付, 》。 第》三十三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应当】接,受同级?财政、审计部门的】监,督、检查《定,期向:同级财政部门报送】。财务会计报表财【务会计报表包括住】房公积金财务—收支预决算、业务收!支预决算、住—房公积金管理中【。心,费,用预决算及》相应的情况说明【书, : ? ? 第三十四条 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应当:建立住房公积—金年审制度督促【单位按?时履行本办》法规定的义务 【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!位履行本办法—规定的?义务对其挪》用住房?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!公积金?管理中?心,或有关部《。门举报 ! 第《三十五条《 住?房公:。积,金管理?中心应当按照委托】。合同:对受委托银行公【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!。查并且督《促受:委托银行《及时办理约定的有关!业务 —。     受委【托银:。行应当按期向—住房:公积金?管,理中心提供委—托,合同约定的业务资】料, — 第三十—六条: 各?地住房公积管理中】心应当?按季向当地人—。民政府报送》住房公积金统—计报表并逐级抄报上!级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 【 第【三十七条 住房】公积金?管理中心应》当于每年9月将上一!结算年度的住房【公积金归集和使用】情况向社《会公布一《次 住房《公积金?的结算年度自每【年的7月《1日起至下一年【。的6月30日止 ! 第三!十八条 《 ,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!工有权向当地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—。心或者受委托—银行查询本人住【房公积金存》储情况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】托银行不得拒绝不】得,收取查?询费磁卡工本费【除外 职工、—单位对?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存储余额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!委托银行复核—;对复核结果有【异议的可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重新复—核,受委:托银行、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应当—自收到申《请之日起5日—内给予书面答—复, 第五—章 : 罚则 第三】十九条 单—位违反本办法规定】由,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按下列规—定予以处理 】  ?   (一)不办】。理住房公积金—缴存登?。记或者不为本—单,。位职工办理住房公】积金帐户设立—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!;逾:期不办理的处1【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 ! ,    《 (二)未缴存或】者少缴住房公积【。。金的:责令:其限期补缴欠缴【的住房公积》金,;逾期拒不补缴住房!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!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; 】     —(三:)未给职工个人办】理住房?公积金帐户的—转移或者封存、启封!。手续的责令限期【补,办;: 》    《(四)将住房公【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!限,期返还?本息有违《。法所得的没收—违法所得并入—住房公积金 — 有前款第(!四)项行为的可由】有关部门按管理【权限:对单位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【 , 》。。 第四十条 【 职工违《反本办?。。法,规定提取本人住【房公积金帐户—中储存余额》的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应—当追回所《提金:额 》 ,    职工采【取欺骗手段获得住】房公:积金贷款的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中心应当—追回被?骗,。。取,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!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 ! 第四十一【条 受委托银行和!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违反】委,。托合同的约定—或者有其他》过错行为应当依照委!托合:同约定?追,究其违约责任—。 》  :  受委托银—行,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!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!融法律、法规—的金融监管部门【应当依?法予以处《罚住房?公积:。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!委托合同 ! 第四十【二条 ?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未:在规定的期限—内向社会公布住【房公:积金:归集:和使用情况》的或者故意隐瞒【事实向社会》公布虚?假情况?的对其负《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! 《 第四十三条! 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心及其】工作:人员: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有下?列行为?之一的由同级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!挪用的住房》公积金本息;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员—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?   ?。  (?一)挪用住》房,公积金的《; : 《    (二)用住!房公积金《为他人?提供担保的; 】。 ?。    《(,三):玩忽职守徇私舞弊】造成住?房公积金损失的【 第六—章 : 附则 【第四十四条 — 本办法具体应用】中的问题由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,责解释 《 《 第四十五条! 本办《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施: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