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西省住房公积金管】理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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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】
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住【房公积金《的管理?保障住房公》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!益促进?住房商品化》、社会化加》快住房?建设根据《国家有关规定—结合本省《。实,际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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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条 本《办,法适用于本》省行政区域内—住房公积金缴存、】提取: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!
!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住房公积金【是指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内的国《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】、城镇集体企—。业、外?。商投资企业、城镇】私营企业及其他【。城镇:企业、事业》单位(以下统—称单位)的在—职职工及《其所在单位》按,职,工工:资收入总额一定比】例缴存的具有—保障:性,。、,互助性、义务性【的一:种,长期住房储金—。 职工个人》。及其所在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】住房公积金属—职工个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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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四条 《 在本省行政—。区域内的单位及【职工均应按本办法】的规定缴存住—房公积金 前款所】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!职工、外《籍职工
】
: :。第五条 住房公】积金的管理实行【。住,房公积金领导—机构:决策、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《心运:。行、银行专户存储、!财政:监督的原则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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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六条 省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!责对全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的,业务指导以及省【直单位住房》公积金的管理运【作 设区的市(含行!政公署?下同)按照》精减:、,效能:的原则?设立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?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!理运作 县(市【)原:则上不?设立住房公积金【。管理中心确需设【立的应当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;》但,根据江西省》。人民政府《关,。于印发贯彻》国务院深化城镇住】房制度改革决—定实施办法的通知(!赣府发〔199【5〕:77号)已经成立的!不,再履:行报:批手:续 :
— 第七条》 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!行下列职责 —。
】(一)编制、—执行住房公积金【。的归集、使用计【。划;
! (二)负—责,记载职工住》房公积金的》缴存、提取、使用等!情况;
【 《 (:三)负责住》房公积金的核—算;:
— (《四,),。审批住房公积—金提取、使用;
!。
》 (五)负责【住,房公:积金:的保:值和归还;
】 (六)!编制住房公积—金归集、《使用计?划执行情况》的,报告;
》。。
, ? (七》)承:办住房公积》金领导机构决定【。的,其他事项
第】。二章 ? 住:房公积金的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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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。中心应当依据—国家有关规》定,与住房公积》金领导机构指定的】银行(?以下简?称,受委托银行)签【订住房公积金业务】委托合同并在受【委,托,银,。行开立?。。住房公积金专—。户、委托贷款户【和增值收益》户
【
第九条— 新设立的单位应!当自设立《之,日起30日内向所】在地的住房公—。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!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】手,续 单位《发生变更《、终止的应当自变更!、终止之日起30】日内由权《利、:。义务:的,承担者或者清算【组织向所在地的住房!公积金?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!者注销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登记手续】并办: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的转移或者封存】手续
—。 ,
: , 第十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应当建》立职工?住,房公积金《明细账记载》职工个人住房公【积金的存储、转移】、封存和支付等情】。况
—
第十一【条, 职工《住房公积金》的月缴存额为职【工本人当月》工资乘以职工住【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 单位为职【工缴存的住房公【积金:。的月缴存额为职【工本人?当月工资乘》以单位住房公—积,金缴:存比例
】。
,
?第,十二条? 新参加工作的职!工从参加工作的第】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!公积金
】 单位—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!。单位发放《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!。公,积,金
《 :
第十三条 ! 职工和《单位住?房公积金的缴—存比例?不,得低:于职工月工》资的5%有条—件的城市经省人民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】提高缴存比例
】
— 第十四条 —。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!存职工个《人缴存?。的,住房公积金由—所在单位按月在其】工资收入中代—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!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!公积金由单位在【发放工资之日—起5日内一并汇缴】到,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中心在委《托银:行开立的住房公积】金专:户内住?房公积金也可以【采取同城特》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!归集
!。 第?十五:。条 对缴存住房公!积金确有困难的单】位经本?单位职工《代表大会《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!经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审核报【住,房公积?金领导机构批—。准后可以降低缴【存比例或《者缓缴待单位—经济效益好转—后再提高《缴存比例《或者补缴《缓缴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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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住《房公积金自》存入住房公积金专】户之日起《计息按年结算—每年:6月30日为结息日!结息后本《。。息自:动转存住房公—积金存款利》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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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?七,。条 ?职工个?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不计:入,个人当月的工—资、:薪金收入免予征收】个人所?得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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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职工!与所:在单位终《止劳动关系》包括:职工调动、》辞职、解聘、辞退、!开除等其已缴存【的住房公积金本【息除符合本办—法第二?。十四:条规定?的情形外《不,得提取所在》单位应当在》3,0日:。内向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办理:职,工住房公积金—账户转移或》封存:。手续;职工被重新录!。用,时录用单位》应当自录《用之:日起30《日,内向住房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!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启封:、转移手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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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十九条 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为缴存住【房公积金《的职工发放缴存【住房公?积,金的:有效凭证 》
【 第:二,十条 《单位为职工缴—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!下列规定列支 【
【 (一)机关在【预算中列支》; :
》 (二)事业】。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!。收,支后在预算》或者:费用中列支;
! (》三)企业在成本【中列支
》 第:三章 住房公积金!的提取与使用
! 第二十一条 【 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》编制:住房公积金的提【取、使用计划应当优!先保证?职工按规定提取住】房公积金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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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符合下列!情形: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!本人住房公》积金账户中的储【存余额
【 (一【)购买、建造、翻】建、大修自住—住房的;
】 (二【)离休、退休的【;
?
— (三)完全丧【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!单位:终止劳动关系的; !
(!四)因被所在单【位开除、辞退或者】自动辞职等》原因与所在单位【终,止劳:动,关系后未《重新就业满2年的】; :
: (五)!出国或者出》境定居的;
】。 , : : (六)《偿还购房贷款本【。息的;
】 《(七:),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!入的规定比例的【; :
》。。。 (八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情形《。
《 》职工在职期间死亡】的其继?承人或者受遗—赠人: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》内的储存《余额
】
: 第二十三条 职!工购买?、建造、翻》建、大修《自住住房时提—取本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: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!可以提取其配偶、父!母、子女《的住:房公积金账户—中的:储存余额《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!书面同意
】
第二十】四条: ,。 按本办法第二十二!条、第?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!房公积金账户—中储存余额的职【工所在单《。位,应当予以核实并【为提取人出具提取】证明
】 按本办法规】定提:取的住房公积—金本息免征个人【所得税
】。
第》二十五?条 : 缴存住房公—积金的职工购—买、建造、》翻建、大修自—住,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》心申请住房公积金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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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十?六条: 住房公积金贷】款应执?行国家政策》性贷款?利率为职工提供贷】款由各级住房公【积金:领导机构按缴存【公,积金:。总额的一定比—例实行限《额控制?
》 住房—公,积金贷款实行向中】低收: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!策
! 第二十《七条 ? 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在?确保贷款《安全的前提下应【当简化手续提高办】事效:率
》
? 第二十八条【 申请《人申请住房》公积金贷《款的担?保可:以采用抵押》、质:押和保证方式
】。
》 第二十》九条 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!积金年度使用计【划在确保正常—。支付:和贷款需《要的前提下》经住房公积金领导】机构批准《可以:购买国债《。
【。 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!得用住房《公积金及其》收益为单位》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!的经:济担:保
第四章 】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! ,
第《三十条 住—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?应当建立、健全内】部的管理《、监督、检查和财】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!信息:系统和个《人查询系统逐步【实,现管理工作的规【。。范化、科学化 【
】第三十一条 住房!公积: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!入住: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《在受委托银行开立】的住房公积金增值】收益专户用于—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!风险准备《金、: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!建设城市廉租—住房的补充资金 】
【 第三十二条 】。住房公积《金管理中心的—管理费用由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》心,按照规定《的标准编制》全年预算支出—总额报本级人民政】府财政部门批—准后从住房》公积金增值》收,益中上交《本级:财政由本级》财政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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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!。 ,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应当》接受:同级财政《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、!检查定期《。向同级财政部门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】财务会计报》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!务收:支,预决算、业务收【支预决?算、住?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《费,用预决算及相应的情!况说明书
!
:。 第三十四条 !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《应当建?立住房公积金年审】制度督?促单位?按时履行本办—法规定的义务 职工!有权督促所在单【位履行本办法规【定的: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!积金的?有权向住《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或有关部门【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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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五条 【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应【当按:照委托合《同对受委《。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!况,进行检查并》且督促受委托银【。行及:时办理约《定的有关《业务:
!受委托银《行,应当:按期向住《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提供委托】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!
》
? 第三十《六条 ? 各地住房公积管理!中心应当按季向当地!人民政府报送住【房公积金《统计报表并》逐,级抄报上《级住房公积金—管理:中心:
!第三十七条 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应当于《每年:9,月,将上一结算年—度的住房公》积金归集和使用【情况向社《会,公布一次 》住,房公积金的结—算年:度自每?年的7?月1日起《至下一年的6月【30日止
【。。
—第三十八条 缴存!住,房公积金的职工【有权向?当地住房公》。。积金管理中心或【。者受委托银行—查询本人《住房:公积金存《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:心或者受委托银【行不得拒绝不得【收取查询费磁卡工】本费除外 职工、】单位对住房公—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!额有异议的可以申】请受委托《银行复核;对—复核结果有异议【的可以?申请住房公积金【管,理中:心重新复《核受委托银》行、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应当自收到申】。请之日起5》日,内给予?书面答复
】第,五章 《罚则
第三【十九条 单—位,违反本办法规定由】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?按下列规定予以【处理 ?。
【 (一)不办理住房!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!不为:本单位?职工办理住房公【。积金帐户设立—手,续的责令限》期办:理;:逾期不办理的处1】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》罚,款;
》 《 (?二)未缴《。存或者少《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!其限期补缴欠—缴的住?房公积金;逾期拒不!补缴:住房公积金的可【以依法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!
《 》(三)未《。给职工个《人办理住房》公积金帐户的—转移或者封存、【启封手续《的责令?限期补办《;
《 , : (四)将住房!公积:金挪作他用的责令】。限期返还本》息有违法所得的【没,收违法所得并入住】房公积?金
有前款!。第(四?)项行为的可由有关!部门:按管理权限对单位】直接负?责的主管《人员:。和其:他,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,究刑事责任
!
》第四十条 职【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!。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!户中储存余额—的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应当追回所提【金,。额, ,
】职工采取欺骗手【段获得住房》公积:金贷款的《。住,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?应当追回被骗取的】住,房公积金贷款本息】;构: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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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第四十一条! 受委托银—行,和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!委托: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!他过错?。行为:应当依照《委托合同约定追【究其:违约责?。任 :
《 受》委托银?行在承?办委托合同约定【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!融法律?、,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!应当依法予以处罚】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【有权:解除委托《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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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二条 住】。房,公积金管理》中心未在规定—的期限内《向社会公布住—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!情况的或者》故意隐瞒事实—。向社会?公布虚假情况的对其!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》予,行,政处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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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】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及?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!法规:。定有下列《。。行,。为之一的由同—级房产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其纠正限!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!公积:金,本息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》。承担赔偿责任;对直!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。予,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【 (一)—挪,。。用住房公积金—的;
】 (二)用【住房:公积金?为他人提供》。担保的; 》
(!三)玩?忽职守徇私》舞弊造成《住房公积金损—。失,的
》第六章?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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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四条 ? 本办法具》体应用中《。的问:。题,由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解》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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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五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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