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, 江西省住—房公积金管理办【法 第【一章 ? 总:则 ?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住《。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!住房公积金缴存【者的合法《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!、社会?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!国家:。有关: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办法— , ? 第二条】。。 本办法适用于本!省行政区域内住房】公积金缴存》、提取、使用、管理!和,监督: 》 第》三条 本办法【。所称:住,房公积金是》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的国家机关、国【有企业、城镇集体】企,业、外商投资—企业、城镇私—营企业及其他城镇】企业、?。事,业单位(以下统【称单位)《的在职职工及其【所在单位按》职工工资收入总【额一定比例缴—存的具有保障性、互!助性、?义务性的一种长期】住房储金 职工【个人:及其所?在单位为职》工缴存?的住房公积》金属职工个人所有】 【 , 第四条 在本】省,行政:区域内的单位—。及职工均《应按:。本办法的规定缴【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!所称职工不包—括离:退,休职工、外籍职【工 ! 第五条 住【房公积金的管理【实行住房公》积金领?导机构决策、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运行、银行专户】存储、财政监督【的原则 — ? 第《六条: 省住房公—积金:管理中心负》责对全省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的业务指导以及】省直单位住房—公积金的管》理运作 设区的市】(含行政公署下同】。)按照?精减:、效能?的原则设立住—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!。责住房公积金的【管理运作 县—(市)原则》上不设立住》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确需设【立的应当报》。省人民政府》批,准;但?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!关于印?发贯彻国务》院深化?城镇住房制》度改:革决定实施办—法的通知(赣府发】〔,199?5〕77号)已经】成立的?不再履行《报,。批手续 】 第七—条,。 :住,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!行下列职责 【     (一!)编制、执行住【房公积金的归集、使!用计划; 【 :    《(二)负责记载职工!住房公积金》的缴:存、提取、使用【等情况?; 》    《 (:三)负责住房公【积金的核算; 】。     【(四)审批住房公】积金提取、使用【; —    (五)负】责住:。房公积?金的保?值和归还; 】     (六)!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使用计《划执行情况的报告】;,。  —   (七)—承办住房公》积金领导机》构决定的其》他事项 《 第?二章: 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 》 第八条 —。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应当依—据国家有关规—定与住房公积金领】导机:。构指定的银》行(:以,。下,简称受委托》银行)签订住房公】积金业?务委托合同并在受】委托银行开立—。住房公积金》专户、委托贷款户】和增值收益户 ! , 》第九条 新设【立的单位应当—自设:立之日?起30日内》向所:在地的住房》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:存登记手续 —单位发生变更、终止!的应当自变更、【终止之日起30【日内:。由权利、义务的【承担者?或者: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办理变更或—者注销住房》。公积金的缴存登【记,手续并办理》职工住房公积—金,账户:的转移或者封存【手续 【 第十条 !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!公积金明细账—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!积金的存储》、转:移、封存和支付【等情况 — : 第十一条】 职工住房公积】金的月缴存额为职】工本人当月工—资,乘以职?。工住房公积金缴存】比例 单《位为职工缴存的【住房:公积金的月缴存【额,为,职,工本人当月工—资乘以?单位住房公积金【缴存比例 】 ? 第十二》条 新参》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!。工作的第二个—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!金 ? ?    单位新【调入的职工从调入】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!缴,存,住房公?积金 — , 第十三条】 职工和》单位住房《公积:金,的缴存?比例: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!的5%有条件—的城市?经省人民政府—批准可以适当提【高缴存比例》 ? : 第》十四条 住房公】积金按?月缴存职工个—人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!单位按月在其工资】。收,。入中代扣 单—位,为职工缴存连—同代扣职工的住【。房公积金由》单位在发放工资【之日起5日》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在【委托银行开立的【住房:公积金专户》内住:房,公积: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!约委托?收款:结算:方式归集 》 【 第十五《条 对缴存—住房公?积金:确有困难的单位经】本单位职工代表【大会:或,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!住房公积金》管理:中心:审核报住《房公:积金领导机构—批准:后可以降低》缴存比例或者缓缴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】转后:再提高缴存》比例或者补》缴缓缴数《 : ?。 《第,。十六条 《 住房公积金自【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!之日起计息》按年结算每年6月】30日为结息—。日结息?后本息自动转存住】房公积金存款—。利率:按国家规定执行【 【 :。第十七?条 职工个人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!计入个人当月—的工资、薪金—收入免予征收个人】所得税? 《 ? :第十八条 职工】与,所,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!包括职工调动、【辞职:、,。解聘、辞退》、开除等其已缴【存的住?房公积金本息—除符合本办》法第二十四》条规定的情》形外不得提取所在】单位应当在30【日,内向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!房公积金账户转【移或封存手续;【职工:被重: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!当自录?用之日起3》0日内向《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—办理职?工住房公积》金,账户启封、转—移手续 】 第十九条】 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!积金的职工发放缴】。存住房公积金的【有效:凭证 《 — 第二十条 — ,单位为?。职工缴存的住房公】。积金:按照下列规定—列支 《  《 ,  (一)机关在预!算中列支; 】     (二)!事业单位《由财政部门核定【收支后在预算或【者费用中列支—;     (!三)企业《在成本中列支 】 第三章 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!与使用 【第二十一条 【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!积金:的提取、使用计划应!当优先保证职工按】。规定提取住》房公积金 【 —第二:十,二,条 符《合下列情形》之一的职工》可,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金账户中的储存【余额:  —   (一)购买】、建造、《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的; 《。 ?。   ?。  (二)离休、】退,休的:; —  :  :(,。三)完全丧失—劳动能力并》与所在?单位终止劳动—关,系的:; —  :  (四)因—被所在?单,位开除?、辞退?或者自动辞职等原】因与所在单位终【止劳动关系后—。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!;,。   【  (五)出国或】者出境定《。居的:;  【   (六)偿【还,购房贷款本息的; ! 《 ,  : (七)《。房租:超出: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!。比例的; — : ,  :  (八《。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情形 !     职工【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!承人或者《受遗赠人可以—提取该职工》住房公?积,金,账户:内的储存余额 【。 : ? 第《二十三条《 职工购》买、建?造,、,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时提取本人住房】公积:金账户中储存—余额尚不足》的可以提取其配【。偶、父?母、子女的住房公】积金账户中的储存】余额但需征》得被提?取人的?书,面同:。意 】 第二十四—条 ?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!、第二十三条规【。定提取?住房公积金账户【中储存余额》的,职工所在单位—应当予以核实—并为:提取人出具提取【证明 —     按本办】法规定?提取的住房公积金】。。本息免征《个人所?得税 ! 第二十五条 】 缴存住房》。公积金?的职:工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、?大修自住住房—。时,可以向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!。金,贷款 ? 【 第二十六》条 住《。房公积金《。贷款应?执,。行国:家政策性贷款—。利率为职工》提,供,贷款由各级》住房公积《金领导机构按缴【存公积金《总额的一《定比例实行限额【控制 【。    住房公积金!贷,款实行向《中低收入职》工家庭倾斜》的政策 】 , 第二十—七条 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中心《在确:保贷款安全》。的前:提下应当简》化手续提高办事效】率, !第二:。十,八条 ? ,申请人申请住房公】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!采用抵押、质押和】保,证,方式 》 第【二十九条 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根据住房《公积金年《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!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!前提下经《住房公积金领导机】构批:准可以购买国债 !   》  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不得用住】。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!单位或个人》提供任何形》式的:经济:担保 第—四章: 住房公积金的】监督 》。 第三十条 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应当:建立、健全内部【的管理、监》。督、检查和财务会计!制度建立管》理信息?系统和?个人查询系统逐步】实现:管,理工作的规范—化、科?学化 》 ? ?第三十一条 — 住:房公积金《的增值收《益应当存《入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在受委?托银行?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!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!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!准备金、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的管理《费用和?建设城市廉租—。住房的补充资金【 【 :第三:。。十二条 《 住房公《积,金管理中心的管【理费用由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!制全年预算支—出总:额报本级人民政府】财政:部门批?准后从住房》公积金?增值收益《中,上交本级财政由【本,级财政拨付 【 第三!十三条 》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应当】。接受同级财政、审】计部门的监督、【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!部门:报送财务会计报表】财务会计报》表,包括住?房公:积金财务《。收支预决算、业务收!支预决算、住房公积!金管: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!相应的情《。况说:明书 — 第—三十四条 》 ,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:应当建立住房—公积金年审制—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!。本办法规定》。的义务 《。职工有权督促—所,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!定的义务对其—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!权向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或有关】部门举报 【 第【三十五条 住房】公,。积金管?理中心应《当,按照委托合》同对:受委托?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!进行检?查并且督促受委【托,银行及时《办理约定的有关【业务   !  受委托银行【应当按期向》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。中心提供委托合同】约,。定的业务资料 ! : 第三十六】条 : 各地?住房公积《管理中?心应当按《季向当地人民政府】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!报表并逐级抄报【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 — 第三十】七条: 住房《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应当于每年】9月:将,上,一结:算年度的住》房公积金归集—和使:用情况向社会—公,。布一次 住》房,公积金的结算—。年度自每年的7月1!。日起至?下,一年:的6:月30日止 】 第三】十八条 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!工有权向当地住房】公,积金管理中心—或者受委托银行【查询本?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!况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【或,者受:委托银行不》。得拒绝不得收取查】询费磁卡工本—费除外 职工、【单位:。对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内?的存储?余额有异议的可以】申请受委托银行【复核:;对复核结果有【。异议的可以申—请住房公《。积金:管,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!托银行、《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中心应当《自收到?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!予书面答《复 ? :第五章 罚则【 第三十九条】。 单位《违反本办《法规定由住房公积金!管,理中心按下列—规定予以《处理   ! , (:一)不办《理住:房,公,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!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!房公积金帐户—设立手续的责—令限期办《理;逾?期不办理《的处1万元以上5万!元以:下,的罚款;《  —  : (二?)未:缴存或者少》缴住房?公,积金的责令其—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!公积金;逾期—拒不补缴住房公【积金:。的可以依《法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;》 :     (三!)未给职工个人【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!的转移?。或者:封存、启《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!办;  】   (四)—将住房公积金挪作】他用的?责令限?。期返:还本息?有违法所得》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入《。住房公积金 【 有前》款第(四)项行为】的可由?有关部门按》管,理权限对《单,位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》 ,。 —第四十条 职工违!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!人住:房公积金帐户中【储存余额的住房【公积金?管理:中心应当追回—所提金额 —   》  职工采取欺骗手!段获得住房》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!积金管?理中心应《当追回被骗》取的住房《公积金贷款本息;构!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四!十一条 受委托】银行和?住房公?积,金管理?中,心违反委托》合,。同的约定或者—有其:他过错行为》应当依照委托合同】约定追究《其,违约责任《   【 ,。 受委?托银行在承》办委托合同约定的】业务时违反》有关金融法律、【法,规的金?融监管?部门:应当依法予以—处罚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心—有权解除《委,托合同 — , 》第四十二条 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—心未在?规,定的期限内向—社会公布《住房公积金》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!者故意隐瞒事—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!。况的对其负责人和】直接责?任,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 【 —第四十三条》 住?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及其工作人》。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同级?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责令其纠正限期【追回被?挪用:的住房?公积金本息》;造成损《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;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人员和—。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—。依,法给予?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     !(一)挪用住房公】积金的; 】     (—二):。用住房公积金为【他人提供《担保的; 》 ?   ?  (?三)玩忽职守徇私舞!。弊造成住房公积金】损失的 第六!章 附则 — 第四十四条】 本办法》具体应用中的问【题由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负责解释 【 第】四十五?条 本办法自【发,布之日起《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