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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!法 第一章!。 总?则 《 第一条 为了】。加强住?房公积金的》管理保障住》房,公积:金缴存者的合法权】益促进住房商—品化、社会》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!。国家有关规》定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:办,法 ? 》 第二《条 本办法—适用于本省行政区】域内住房《。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!。使用、管理》。和监督? !第三条 》本办:法所称住房》公,积金是指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!。家机关?、国有企业、城镇】集体企?业、外商投资—企业:、城镇私《营企业及其他城【镇企业、事业—单位(以《下,统称单位)的在【职职工及其所在【单位按职工工—资收入总额一定【比例缴存的具—有保障?性、互助性、—义务性的一种—长期住房储金— 职工?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!职工缴?存的住房《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!。有 】 第四条 在】。本省行?政区域内《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!。本办法的规定缴存】住,房公积金 前款【所称职工《不包:括离退休职工、【外籍职?工 ? — 第五条《 住房公》积金的管理实行住】房公积金领导机构】决策、?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:运行、银行专户存储!、财政监督的原则 ! 】第六条 《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负责对全—省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的业务?指导以?及省直单位住—房公积金《的管理运作》 设区的市(含【行政公?署下同)按照精减、!效,能的原则设立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负责住房《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!县,(,市)原则上不设立住!房公积?金管理?中心确需设立—的应当报《省人民政府批准;】但根据江西省—。人民政府关于印【。发贯彻国务院—深,化城镇?住房制度改革—决定实施办》。法的:。通知(赣府发〔1】9,95〕77号)已】经,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!手续 【 第七条 !住,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履行下—列,职责 ? ?  :   (一)编【制、执行住房公【积金的归集、使用】。计划; —     (二)!负责记载职工—住,房公积金的缴—存、:提取、使用等情况】; ?     (三!)负责住房》公积金的核算; ! ?    (四—)审批住房公—积金提取、使—用; ? ,。 :     (五)】负责住?房公积金的》保值和归还;— : ?    (六)编制!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!用计划?执行情况的报告【; 《   《  (七)承—办住房公积金领【导机构决《定的其他《事项: ?第二章 住房【公积金的《缴存 》 第:八条 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心应】当依据国《家有:关规:。定与住房公》积金领导机构指【定的银行(以下简称!。受委托银行)—签订住房公》。积金业务委托合【。同并在?受委托银《行开立住房公积金】专户、委托贷款【户和增?值收益户《 》 《第,九条 ? 新设立的》单,位,应当自设《。立之日起《30日内向》所在地的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办理住房—公积金缴存登记【手,。。续 单位发生变更、!终止的?应当自变更、—终止之日起30日】内由权利《、义务的承担者【。或者清算组织向【所在地的住房公【积金管理《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!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!住房公积金账户【的转:移或者封存手续 】 , ? ? 第十条 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—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!积金明细《账记: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!金的存储、》。转移、封存和支付等!情况 》。 ? , 第?十一条 职工【住房公积金的月【。缴存额为职工本人】当月工资乘以—。职工住?房公:积金缴存比例 单】位为职工《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的月缴》。存额为职工》本人当月工资乘以】单位住房《公积金缴存比例【 》 ? 第十二条 新】。参加工作《。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!第二个?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!金   】  单位新调—入,的,职工从调入单—位,发放工资之日起【缴存住房公》积,金 ! 第:十三条 职工和单!位住房公《积金的?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!工月工资的5—%有条件的城市经】省人民政《府批准可以适当【提高缴存比例 【 】。第十:四条 住》房公积金按月缴存】职工个人缴》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!在单:位按月?在其:工资收入中代扣【。 单位为《职工缴存连同代【扣职:工的住房公积金【由,单位在发放工—资之日起5日内【一并汇缴到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在委《托银行?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!户,内住房公积金也【可,。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!收款结?算方式归集 — 》 , 第十五条—。 对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确有《困难的单位》经本单?位,职工:代表大会《或者:工会讨论通过并经】住,房,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审核报住房【公,积,金领导机构》批,准后可以降低缴【存比: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!济效益好《转后再提高缴—存比例?或者补?。缴缓缴?数 】 第?十六条 住房公积!金自存入住房—公积:金专户之日起计息】按年结算每年6【月30日为结—息日结?息后本?息自动转存》住房公?积金存款利率—按国家?规定:执,行 《 第【。十,七条 ?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!房公积金不计入【个人当月的工资、】薪金收入免》予征收个人所得【税 ! 第十八条 【职工与所在单—位终:止,劳动:关系:包括职工调动、【辞职、?解,聘、辞?退、:开除等其已缴存的】住房:公积金本息除符【合,本办法第二十四【条规定的情形外不】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!在30日内向住【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办理职工住房—公积金?账,户转移或封》存手续?;职工被重新录用时!。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!之日起30日—。内,向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!。。工,住房:公积金?账,户启封、转移手续 ! 第!十,九条 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中心应当为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的职【工发放缴《存住:房公:积金的有效凭证 】 第!二十条 单位【为职工缴存的住【房,。公积金?按,照下列规定》列支  】   ?(一)机关在—预算中列《支; 》 :。   ? (二?)事业单位由财【政,部门核定收支—后在预算或者—费用中列支》;   — , (三)企业在成】本中列支 》 第三《章 住房公积金】的提取与使用— 第》二十一条 》 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编制住房公【积金的提取、使【。用计划?应当优先保证职【工按规定提取住房】。公积金 —。 —第二十二条》 符合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职工可》以提取本人》住房公积金》账户:中的储存《余额 ?   — , (一)购买—、建:造、翻建《、,大修自住住》房的:; 《     (二】)离:休、退休的; 】 ?    (三)完】全丧失劳动能力并】与所在单位终止【劳动关系的; 【 ,    — (四)因被—所在单位开》除、辞退或者—自动辞职《等原因与所在—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!。未重新就业满2年】的;   !  (?五)出国或者出境定!居的;  !   (六)—偿还:购,房贷款本息的; 】    【。 (七)房》租超出家庭工—资收:入的:规定比例的》; 》     (八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 【 ,     职工在!职期间?死亡的其继承人或】者受遗赠人可以提】取该职?工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内的储存余】额 】 第二十三条 !职工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住房:时提取本《人住房?公积金账户》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!可以提取其》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!住房公积金账—户中的储存余—额,。但,需征得被提取—人的:书面同意 》 《 ? 第二十四条 按!本,办法第二十》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】规,定提取住房公积金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】职工所在单位—应当予以《核,实并为提取》人,出具提?取证明?    】。 ,按本:办法: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!金本息免征个—人所得税 — 第二!十五条 缴存住】。房,。公积金的职工购买、!建,造、:翻建、大修》自住住房时可以向】住,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申请住房】公积金贷款 】。 ,。 第—二十六条《 住房公积金贷款!应执行国《家政策性《贷款利率《为职工提供》贷款由?各级住房公积金【领,导,机构按缴存》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!例实行?限额控制《  —  : ,住房公积金贷—款实行向中低收【。入职工家庭倾斜【的政策 】 第》二十:七条 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—。心在确保贷款安全】的前提下《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!事效率 ! 第二十八条 ! 申:请人申请住》房公积金《贷款的担保可以【采用:抵押、质押》和保证方《式 》 第二十】九条: 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!金年度使用计划【在确保正常》支付和贷款》需要的前提下—经住房公积金领导】机构批准可》以购买国债 — ?   ?  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不得用住房公】积金及其收》益为单位《或个:人提供任何形式的】经济担保 【第四章 》住房公积《金的监?督, : 第三十》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应当【建立、健全内部的管!理、监督、检查和财!。务会计制度建—立管:理信:息系:统和个人《。查询系统逐》步实现管理》。工,作的规?。范化、科学化 】 ? 第》三十一条 —住房:公积金的增值收【益应当存入住房公】积金管?。理中心在受委托【银行开立的住—。房公积?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!建立住房公积—金贷款风险准备【金,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的管理费用【和建设城市廉—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! 》。 , , 第三十二条 【 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》心的管理费用由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按照规定的标【准编制全年》预,算支出总《额报本级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批准后从住房—公积金增值收益中】上交本级《。财,政由本级财》。政拨付 ! 第三》十,三条 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《心应当接《受同级财政、审【计部门?的监:督、检查《定期向同级财政【部,门报送?财务会?计报表财《务会计报表》包括住房《公积金?财务收?支预决算、》业务收?支预决算、住房公积!金,管理中心费用预决】算及相应的情况说明!书 》 第三【。十四:条 ?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应当建》立住房?公积金年审》。制度督促单位—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!的义务 职工有权督!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!。。法规定?的义务对其》挪,用住房?公积:金,的有权向住》房公:积金管?。理中心或有关部【门举报 【。 第三【。十五条 《 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!受委托银行公积【金运营情况进—。行检查并且督促受】委托银行及时—办理:约定的有关业务【   【  :受委托银行应当【按期向住房公—积金管理《中心提?供委托?合同约定《的业务资料 ! ? 第三十六条 !各地住房公》积管理中心应当【按季向当《地,人民政府报送住房】公积金统计报表并逐!级抄报?。上级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? 】。 ,第三十七条 — ,。住房公?积金管?理中:心应当于每年9【月将上一《结,算年度的《住房公?积金归?集和使用《情况向社会公布【一次 住房》公积金?的结算?年度自每年》的7月1日起至【下一年的6月—30日止《 【 , 第三十八》条 缴存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】有,权向当地住》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或者《受委托银《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!金存:储情况住房公—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!委托银?行不得?。。拒绝不得收取—查询费磁卡工—本费除外《 职工?、单:。位对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的存《储,余额有异议的可以】申请受委托银行【复核;对《复核结果有异议【。的可以?申请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重新复】。核受委托《银行、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》应,当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5日内给予书面【。答复 ? , 第五章 罚】则 第三十【九,条 单位违反本办!法规定?由住房公《。。。积金管理《中心按下列规定予】以处理 《   —  (一《。)不办理住房—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!。不为本单位职工【办理住房公积金帐】户设立手续的责令】限期办理;逾期不办!理,的处:1万元以上5万元】以下:的罚款; 》  》   (《二)未缴存或—者少缴住房公—积,金的责令其限期【补缴欠缴的住房【公积金;逾》期拒不?补缴住房公积—金的可以依法申【。请人:。民法院?强制执行; — 《 ,。 ,。 , (三)未》给职工个人办理住】房公积金帐户的【转移或?者封存、《启封: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!; —    (四)将】。住,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!责令限期返》还本息有违》法所得的《没收违法所得并【入住房公积金 【 有前—款第(四)项行为】的可由有关部门按】管理权限对单—。位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》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—究,刑事责任 】。 《 第四十《条 职工违反本办!法规定提取本人【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!存余额的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中心应当》追回所提金额—   【  职工采取欺【骗手段获得住—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!公积金?管理中心《应当追回被骗取【的住:房公积金贷款本【息;构成《犯罪的?依法:追究:刑事责任《 》 第四—十一条 受委【托银行和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违—反委托合同的约【定或者有其他—过错行为应当依照委!托合同约定追究【其违:。约责任 《 ,    — 受委托银行—在承办委托合同【约定的业务时违反】有关金融《法律、?法规:的金融监管部门应】当依:法予以处罚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有,权解除?委托合同 【。 第四十!二条 住房公【积金管理《中心未在规定的期】限内: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!金归集和《使,用,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!事实向社会》公布虚假情况的【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。政处分 《 第!四十三条 住房】公积金?。管理中心及》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!法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】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!被挪用的住房—公积:金,本息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;: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。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:依,法,追究:刑事责任 》   —  (一)挪用住房!公积金的; 】    》 (:。二,。)用住房公积金为他!人提:。供担保的; 【  《。 ,  (三)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】造成住?房公:积,金损失的 第!六章: :附则 ? 第四十四条】 本?办法具体应用中的】。问题由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 — , 第四【。十五条? 本办法自—。发布之?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