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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江西省住】房公积金《管理办法《 : 第一章 】总则 ? 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!障,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!合法权益促进住房】商品化、社会化加】快住房建设根据国】家有关规定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法: 》 第二条 !本办法适用》。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金缴存、【提取、使用、管理】和,监督: 《 第—三,条 ?本办法所《称住房?公,积,金是指在本省行【政区:域内的国家机关【、国有企业》、城镇集体》企业、?外商投资《企业、城《镇私营企业及其【他城镇企业、事业】单位:(以下统称单位)】的在职职工及其所】在单位按职工工【资,收,入总额一《定,比例:缴存的具有保障【性、互助性、义【务性的一种》长期住房储金 【职工个?人及其所在单位【。。为职: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属职工个人所有】 》 第四—条 在本省—行政区域内的单【位,及职:工均:应按本办法的规【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!前款所称职工—不,包括离退休职—工、:外籍职工 】 第—五条: 住房《公积金的管理—实行住房《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!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运?。行、银行《专户存?储、:财政监督《的原则? 】 第六条 》 省:住,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负责对全省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中心—的,。业务指导以及—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!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!市(含行政公—署,下同)按照》精减、效能的—原,则设: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负责住房公—积金的管《理运作 县》(市)原《则上不设立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确】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!民政:府批准;但》根据:江西省?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贯彻国务院深化【城镇住房制度改革】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!(赣府发《〔19?95〕77号)已经!。成立的?不再履行报批—。。手续 ?。 》。 , , 第七条《 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!  》   (一)编【制、执?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!、使用计划; 】  《   (二)负【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!金的缴存、提取、使!。用等情况; !     (—三)负责住房公【积,。金的核算; 【    — ,(四)审批住房【公,积金提取、使用; ! :     —(五)?负责:住房公?积金:的保值和归还; 】    【。。 (六?)编:制住房公积金归集、!使用:计,划执行情况》的报告; 》  》   (《七):承办住?房公积金领导—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! , 第二章 — 住:房公积?金的缴存 第!八条 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:中,。。心应当?。。依据国家有关—规定与住《房,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!的,银行(以下简称受委!。托银行)签》订住房公《积金业务委托合同】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!住房公积金专户、委!托贷:款,户和增值收益—户 : 】第九条 》新设立的单》位应当自设立—之日:起30日内》向,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!积金缴?存登记手续》 单位发生变更【、终:止,的应当自变更、终】止之日起30日内】。由权利、义》务的承担者或者清】。算组织?向所在?地的: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!销住房公积》金的:缴存登记《手续并办《。理职:工住房?公积金账户的—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! : 《 第十条 【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应【当,建立职?工住:。房公积金明细账记】载职工?个人:住房:公积金?的存储、转移、封存!。和支付等情况 】 — 第:十一条 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】月缴存额为》职工本?人当月工资乘以【职工住房公积金【缴存比例 单—位为职?工缴存的住房—公积金的《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!当,月,工,资乘以?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!比例 《 , 第【十二条 新参【加工作的职工从【参加工作的第二【。个月开?始缴存?住房公积《金 —  :  单位新调入的】职工从调入》单位发放《工,资之日起缴》存,。。住房公积金 — ,。 — ,第十三条 职工】和单位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比例不【得,低于职工月工资【的,5,%有条件的城市经省!人民政府《批准可以适》当提高缴存比例 】 , 第】十四条 》住房公积金按月缴】存职工个人缴存【的住: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!按月在?。其工资?收入中代《扣,。 单位为职工缴【存连同代扣》。。职工的?住房:公积:金,由,单位在发放工—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!。汇缴:到,住房公积金》管理:中心在委托》银行开?立的住房《。公积金专户》。内住房公积金也【可以采取同城—特约:委托:收款结算《方,式归集 — 》 第十五条 【对缴存?住房公积金》确有困难的单位【经本单?位职:工,代,表大会或者工—会,讨论:通过并经住房公【。积,金管理中心审—核报住房公积金领】导机构批《。准后可以《。降低缴存比》。。例,或者缓缴《待单位经济效—益好转后再提高缴】存比例或《者补缴缓缴数 】 , 第【十,六条 《住房公积金》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!户之日起计》息按年结《算每年6月》30日为结息日结】息后本?。息自动?转存住房公积金【存款:利率按国家规定执】行 【。 第十》。七条 ? 职工个人缴存【的住房公《积金不计入个人【当月的工资、—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!人所得税 — ? 《第十八?条 职工与—所在单?位终止劳动关系【包括:职工调动、》辞职、解《。聘、辞?退、开除《等,。其已缴存《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!符合:。。本,办法第?二十四条规定的【情形外?不得提取所在—单位应当在3—0日内?向住房?公积金管《理中心?办理职?工住房公《积金账户转移或封】存手续;职工—被重新?录用: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!用,之,。日起:。3,0日内向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办理【职工住房《公积金账户》启封、?转移手续 ! 第十九条 !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,中心应当为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的职工发放缴存住】房公:积金的有效》凭,证 —。。 ? 第二十条 单】位,。为职工缴存的—住房公积金》按照下列规定列支】    】 (一)机关在【预算中列《支;  】 ,。  (二)事业【。单,位由财政部门核定】收支后在预》算或:。者费用中列支; !    《 (三)《企业在成本中—列,支 第三章【 :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】。与使用 — 第二十一条 】住房公积《金,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!积金的提取、使用计!划应:。当优先保证职工按】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! 【 第二十》二条: 符合下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!。以提取本人住—房公积金账户中的】储存余额 【 ,     (一【)购买、建》造、翻建《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!。     !(二)?离休、退休》的;  】   (三)完全丧!失劳:。动能力并与所在【。单位终止劳》动关系?的;   !。  (四)因被所】在单位开除、辞退】或,。者自动辞《职等原?因与:所在单位《终,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!就业满2年的—;,。 《。     (五)出!国或者出境定居的;! :。 ,     (六】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!的;  】   (七》。),房租超出家庭—工资收入的规定【比例的; 【 ,     (八)法!律、法规规定—。的其他情形 —     职!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!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!可以提取该职工【。住,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储存余额— 】 第二十《三条 职工购买】、建造、翻建、【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!本人住房公积金账】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!的可以提取其配【偶,、父母?、子:女的住房公积金账】户,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!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!意 》。 ? 第二十四条【 按本办》法第二十二条、【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!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!。。存余额?的职工所《在,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!为提:取,人出具提取证明 !   》  :按,本办法规《定提取的住房—公积金?本息:免征个人所得税【 【 第二十五条 !。缴存住房公积—金的职?工购:买、建造、》。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!时可以向《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申请住房公【积金贷?款, 】 第二十六条 】住房公积《金贷款应执行国【家政策性贷款—利率为职工》提供贷款《由各级住房公积金】领导机构按缴存【公积金总额的一定】比,例实行?限额:控制  】   住房公积【金贷款实《行向中低收入职工】家庭倾斜的政—策,。 【 第二十七条【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在?确保贷款安全—的前提下应当简化】手续提高办事效率】 ? , 》第二十八条》 申请《人申请住房》公积金贷《款的担保《可以:。采用抵押、质押和保!证方式 — —第二:十九条 住房公积!金,管理:中心根据住》。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!划在确保正常—支付:和贷款需要》的前提下经》。住房公积金领—导机构?批准可?以,购买国债 !。。    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不得【用,住房公积金及其【收益:为单位?或个人提供任—何形式的经济担【保 第四章 】 住房公《积金的监督》 《第三十条 住房公!。积金管理《中心应当建立、【健全内部的管理、】监督、检查》和财务会计制度【建立管理信息系统】和个人查询系—统逐步实现管理工】作的:。规范化、科学—。化 》 第三十】一,。条 ?住房公?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!存入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在受委托银】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!。增值: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!房公积金贷款风险】准备金、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,中心:的管理费用和建【。设城市廉租》住房的补充资金 ! , 》 第三十二》条 住房》公积:金管:理中心的《。管理费用《由,住,房,公积金管理中心【按照规定的标准编】制全年预算》支出总额报本级【人,民,政府财政《部,门,批准后从《住房公积金增值【收益中上交》本级财政由本—级财政拨付 】。 ? 第三十—三条 住房公积金!管理:中心应当接》受同级财政》、审计部门》的监督、检查—定期向同级》财政部门报》送财务会计报表财】务,会计报表包括住【房公积金《财务收支预决算、】业务收支《预决算、住房公积金!管,理中心费用预决算】。及相应的情况说明书! — ?第,三十四条 —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?心应当建立住房【公积金年审制—度督促单位按时履】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! 职工有权督促所】在单位?履,。行本办?法规定的义》务对其挪用住房公】积金的有权》向住房公积》金管:理,。中,心或:有关部门举报 ! 第【三十五条 住【房公积?。金管理中心应当【按照委托《合同对受委托银【行公积金运营情【。况进行检查并且【督促受?委托银行及时办理】约定的有关业—务    ! ,受委托银行应当【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提供委托【合同约定的业—务资料 ! 第三十六【条 各地》住房公?积管理中心》应当按季向当地人民!政,府报送住房》公积:金统计报表并逐级】抄报上级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 — , 第】三十七条 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于每年—9月将上《一结算年度的—。住房公积《金,归集和使用情—况,向社会?公布一次 住房公积!金的结算年度—自,每年的7月1—日起至?下一年的《6,月3:0日止 》 ? , , 第?三十八条 缴存】。住房公积金的—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!公积金管《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!行查:。询,。。。本人住房公》积金存?储情况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中心或者受委托银】行,不得拒绝《。不得收取查》询费磁?卡工本费除外 职工!、单位对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】额有异?议的可以申请—受委托银《行复核;对复—核结果有《异议的可《以申请住房公积【金管:理中心重新》复核受委托》银行、住《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应当自—收到申请之日起【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! : 第五章 罚】则 第》三,十九条 单—位违反本办法规定】由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按下列规》定予以处《理 》     (一)不!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?记或者?不为本单位职工【办理住房公积金【。帐户设立手续—的责令限期》办理;逾期》不办理的处1—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 》  ?   ?(二)未缴存或者】少缴住房公积金【的责:令其限期补》缴,欠缴的住《房公积金;》逾期拒不补缴住【房公积金的可—以依法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执行; 【 :。 :    (三)【未给职工个人办理】住,房公积金帐户的转】移或者封《。存、启封手续的责令!限期:补办; 】    (四)【将住房公积》。金,挪作他?用的责令限期—返还本?息有违法所得的没】收违法所得并—入住:房公积金 》 :。 有?前款第(四)项行】为的可?由有关部门》按,管理权限对单—位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 】 第四十条 】 职工?违反本办法规定【。提取本?人住房?公积金帐户》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》。心,应当:追回:。所提:金额   ! , 职工采取欺骗手段!获得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应【当追回被《骗取:的住房公积》金贷款本息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 》 第四十一条! 受委托银行【和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违《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!者有其他过》错行为应当依照委】。托,合同约定追》究其违约责任 ! ,     受—委,托银行在承办委托】合同约定的业务时】违,反有:关金融法律、法规的!金融监管部》门应当依《法予以处罚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有权【解除委托合同 【 , : , ?。 第:四,十二条 《。。。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:心未在规定的期【限内向?社会公布住房—公,积金:归集和使用情况的】或者故意隐瞒—。事实向?社会:公布虚假情》况的对其负责—人和直接《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 】 第四十三【。条 住房公积金管!。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!违反:本办法规定有—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同》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纠正限期追】回被挪用《的住房公《。积金本息;造—成,。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《任;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:员和其?他,直,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》     —(一)挪用住—房公积金的; !  ?   (二》)用住?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!。担保的; — :     》(三)玩忽职—守徇:私舞弊造成住—房公:积金损失的 !第,六章 附》则 : 第四十—四条 《本办法具体应—用中的问题由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 】 第—四十五?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