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?西省住房公积金【管理办法
】
第一章 总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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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】了,加强:住,房公积金《的管理保《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!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!商品化、《社会化加快》住房建设根据国家】有关:规定结?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!。法,
—。
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本省】行政区域内住房公】积金缴存、提取、使!用、管理和监—督
》
第—。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住房公积】金是:。指,在本: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!机关:、国有企业、城镇】集体企?业,。、外商投资企业、】城镇私营企业及【其,他城镇企《业、事业单位(【。以下统称《单位)?的在职?职工及?其,所在单?位按职工工资收【入总额一定比例【。。缴存的具《有保障性、互助性、!义务性的一》种长期住房储—金 职工《个人及?其所在单位为职工】缴,存的住房公积—金属职工《个人所有《
》
: ,。 第四条 在【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!位及职工均》应,。按本办法的规—定缴存?住房:公积金 前》款,所称:职工不包括离退【休职:工、外籍职工—
】 第:五条 《住房:公积金的管理实行】住房公积金领导【机构决策、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运行【、银行专《户存储、财》政监督的原》则
!。 第六条 省【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—心负责对全省住房】公,积,金管:理中心的《业务指?导,以及省直单位—。住房公?。积金的管理运—作 设区的市(含行!政公署下同》),按照精减、效—能的原则设立—住房公积《金管理中心负责住】房,。公积:金的管?理运作? ,县(市)原则上不设!立住房公积》。金管理中心确—。需设立的应》当报省人民政—府批准;但根据江西!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贯彻:国,务院深化城》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!实,施办法的《通,知(赣府发〔1【99:5〕77《号)已经成立—的不:再履行报批手续 】
第!七条 ?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履行?下列职责
—
(】一,)编制、执行—住房公积金》的归集、使用计【划;
【。 (》二)负责记载职工】住,。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!取、使用等情况;】
《 (—。三):。。负责住房公积—金的核?算; ?。
:。 (四】)审批住房公积【金提取、使用; 】
,
》 (五)负—责住房公积金—的保值和归还;【
!(六)编制住房【公积金归集、使用】计划执?行情况的报告—;
《 (七】)承办住房公积金领!导机构决定的—其他事项
》。
第二章 【住房:公积金的缴存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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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》 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应当依【据国家?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!金领导机构指—定的:银行(以《。下简称?受委托银行》)签订住房公积金】。业,务委托?合同:并在受委《托银行?开,立住房公积金专户】、委托贷款户—和增值收益户
】
— 第九条 》 新设立的》单,位应当自设立之【日起30日内—向所在地的住房【。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办理住房公【积金:缴存登记手》续 单?位发生?变更、终止的应当】自变:更、终止之日起【3,0日内由权利—、义:务的承担者或者【。清,算组织向所在—地的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办理变【更或:者注销?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?。登记手续并办理职】工住房公积》金账户的转移或【者,封,存手续
【
第十【条 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应当建—立职工住房公积【。金明细账记载职工】个人住房公积金【的存储、转移—、封存和支》付等情况
】。
《 第:十一条 》。职,工住房公《。积金的月缴存—额为职工《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!工住房?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!位为职工《缴存的住《房公积金《的,月缴存额为职工【本人当?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!公积金缴存》比例:
【 第十《。二,。条 新参》加工作的职工—从,参加工?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!存住:房公积金
! : 单位新调入的职!工从调?入单位发放工资【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!金
【
, 第十三条 【 职工和《单位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比例不得低】于职工?。月,工资:的5%有条件—的城市经省人—。民政:府批准可以》适当:提高缴存比例 【
— 第十四条 【 住房公积》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!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由所在?单位按月《。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! ,。单位:为职工缴存》连,同代扣?职工的住房公积【金由单位在发—放工资之日起5【日内一并汇缴到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!房公积金专户—内住房公积金也【可,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!收款结?。算方式归《集 :
【 第十五条 — 对缴存住房—公积金确《有困:难的单位经本—单位:。职工代表大会—或者工?会讨论?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审核—报住房公积金领导】机,。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!存比例或者缓—缴待单位《经济效?益好转?后再提高缴存—比例或者补缴缓【缴数
《
第十!六条 住房公【。积金自存入住房公】积金专户之日起计】息,按年结算每》年6月?。30日为结息日【结息:后本息自《动转存?住房公积金存款利】率按国?家规定执行》。
—
第十七条 !职工个人《缴存的住《房公积金不计入个】人当月?的工资、薪金收【入免予征收》个,人所得税
!
第十—八条 职工—与,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!。系包括职工调动、辞!职,、解聘、《辞退、开除》等其已缴存》的住房公《积金:本息除符《合本办法第二十四】。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!提取所在单位应当】在30日内向—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办理职工—住,房公积?金账户转移或封存】手续:;职工被重新—录用时录用单—位应:当自录用之日起30!日,内向住?房公积?金管:理中心办理职工【住,房公积金账户启封】、转移手续 —
】第十九条 住房】公,积金管理中》心应:当为缴?存住房公积金的职】。工发放缴存住—房公积金《的有效凭《证
—
《第二十条 单位为!职工缴存《。的住房公积金按【照下列规《定列支
】 : (一)机关【在预算中列支; 】
: ? (二)—事,业单位?由,财,政,部门核定收》支后: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!支; ?。
(三)!企业在成《本中:列支
《 第三章 住【房公积金的》提取与使用
】 第二十一条— :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—心编制住房》公,积金的提取、使用计!划应:当优先保证》职工:按规定?提取住房公》积金
!。 第二十二—条 符合下列情】形之一的职工可以】。。提取本人住房—公积金账户中的储】存余额 《
(!一):购买、建造、翻【。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!;
《 —(二)离休》、退休的;
! , (三)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】并与: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!系,。的;
— , , (四)因被所!在单位开除、—辞退: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!与所在?单位终止《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!业满2?年的;
— ? (《五)出国或者—出境定居的;
】。
, ?。 (六)偿还】购房贷款《本息:的;
《
— (七)房租超出家!庭工:资,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】。;
】 (八)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他情形
】 ? 职工在职期间死!亡的其继《承人或者受遗赠人】可以提取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:储存余?额
—
第二十三条! ,。 ,职工购买、》建造、翻《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时提取本人住房公】积,金账户中储存—余,额,尚不:足的可以提取其配】偶、父母、子女【的住房?公积金账户中—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!被提取人的书面【同意
》
?
, 第二十四—条 按本办法第】二十二条《、,第二十三条规定【提取住?房,公积:金账户中储存—余额的职工所在【单位应当予》以核实并为提取人】出具提?取证明?
— 按本办法【规定提取的住房【公积金本息免征【。个人:所得税
—。
—第二十五条 【缴,。存住房公积金的【职工购买、》建造: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房《时可以向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中心申请住房【公积金贷《款,
【 第二《十六条 住房【公积金贷《款应执行国家—政策性贷款利率为】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!住房公?积金领导机构—按缴存公《积金总额《的一定?比例实行限额—控制
】 :。 住房公积》金,贷款实行向》中低收入职工—家庭:倾斜的政策
【
第二!十七条 住—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在确》。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!应当:简化手续提高—办事效率 》
— 第二十八条 】 申请人《。申请: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!保可以采用》抵押、质押和—保证方式
】。
:
, 第二十九—条 住房》公积金管《理中心根据住房公】积金年?度使用?计划在确《保正常?支,付和:贷款需要的前提下】经住房公积金领导】。机构批准《。可以购买国债
】。
住】。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!得用住房公积金及】其收益为单位或个】人提供任《何形:式的经济担保
【。。
第四章 住房!公积金的《监督
—第三十条 —。住房公积金》管理:中,心,应当建立、健全【内部的管理、—监督、检查》和财务会计制度建】立管理?信息系?统和个人《。查询系统逐步—。实现管理工作的【规范化、科学化
!
【第三十一条》。。 , ,住房公积金的增值】收益应当存入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!受委托银行开—立的住房公》积金增?值收益?专户用?于建立住房公—积金贷款风》险,准备金、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《心,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!市廉租住房的—补充资?金,
《 ,
第三—十二条 》住房公?积金管理《中心的管理》费用由住房公积【金管:。理中: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!制全年预算支—出总额报本级—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批准后从《住房公积《金增值?收益:。。中上:交本级财政》由本级财政拨付
!
— 第三十三条 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接受同级财】政、审计部》门的监督、检—。。查定: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!送财务会计报—。表财务会计》报表:包括住?房公积金财》务,收支预决算、业务】收,支预:决,算、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!及相应的情》况说明书
!。
第三—十四条 》住房公积《金管:。理,中心应当建立—住房公积金年—审制度督促单位按】时履行本《办法规定的》义务 职工有权【督,促所在单位》。履行:本办法规定的—义务对其挪用住【。房公积金的有权向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,或有关部门举报
!
【第三十五条 住房!公积:。金管:理中心应当按照委】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!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!检查并?且督促受委托银行】及时办理约》定的有关业务
! 《 受委托》银行应当按期向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心提】供委托合《同约定?的业务资料
!
《 第三十六条 】。各地住?房公积管理中—心应当按季》向当:地人民政府报送住】。房公:积金统计报》表,并,逐级抄报《上级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
【
?
第三十【。七条 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于每年9月】将上一结算》年,度的住房公积金归】集和使用情况—向社会公布一—次 住房公》积金的结算年—度自每年的7月【1日起至下一年的】6月30日》止
《
第三十!八条 缴存住【。房公积金的职—工有权向当》地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或》者受委托银行查询本!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!况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或者受委托【银行不得拒绝不【得收取查询费磁【卡工本?费除外 《职工、单位对住【房公积金账户内的】存储余额有异—议,的可以?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!。;对复核结果—有异议?的可以申请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》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!行、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应当自—收到:申请之?日起5?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!
第五章— :罚则
第三【十九条 》。单位违反本办法【。规定由住房》公积金管《理中心按下列规定】。予以处理
】 《 ,(一:),不办理住房公积金】缴存登记或者不【。为本单位职工办【理住:房公积金帐》户设立手续的责令】。限期办理;逾期【不办理的处1万元】。以上5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 —
? (二【)未缴存或》者少缴?住房公积金的责【。令,其限期补缴欠—缴的:住房公积金;逾期】拒不补缴住房公积】。金的可以依法申【请人民法《院强:制执行;
—
《 (《三)未?给职工个人办理【住房公积金帐户【的转移或者封存、】启封手续《的责:令限期补办;—
【。 (?四)将住房公—积金挪作他用的责】令,限期返还本息有【违法所得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】。入,住房公积金》
》有前款第(四—。),项行为的《可由有关部》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!直接: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《直,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《政处: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!
第四十条! 职工违》反本:办法:规定提取本人—。。住房公积金帐户【。中储存?余额的住房公—积,金管理中心》应当追回所提金额】
?。。 职工采!取欺骗手段获得住】房公积?金贷款的住》房公:积金:管理中心《。。应当: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!积金贷款本息;【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【。
》
第四十一条 ! 受委托银》行和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:心违反委托合同的】约定或者有》。其他过错《行为应当《依照:委托合?。。同约定追究其—违约责任
【 》 受委?托银:行在承办委》托合同?约定的业《务时违反有关—金融:法律、法规的金【融,监管部门应当—依法予以处罚住房】公,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!除委托合同
】
第【四十二条 住房】公,。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!定的期限内向社【会,公布住房公积金归】。集和使?用情况?。的或者故意隐瞒【。事,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!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!接责任人员》依,法,给予行政处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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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。三条: 住?。房,公积:金管理中心及—其工作人员违反本】办法规定有》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同级《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!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!房公积金本息—。;造成?损失的依法》承担:赔偿:。责任;?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: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【。
《 (一)—挪用住房《公积金的;
! (—二)用住《。房公积金为他人【提供担保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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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玩《忽职守徇私》舞,弊造成住房》公积金损失的—
第六章 !附则
第四十!四条 本办法具体!应,用中的问题由省建】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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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【条 本《。办法自发《布之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