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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!住,房,公,积金管理办法 【 《第一章? 总则 】第一条 》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!的管理保障》住房公积金缴存【者的合?。法权益?促进住房《商品:化、社会化加快住房!建设根据国家—有关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?定本:办法: 【 第二《条 本办法适用】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金缴存、提】取、使用《。、管理和监督 】 — 第三?条 本《办,法所称住房》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!、国有?企业、城镇》集体企业、外—商,投资:企业:、城镇私营企业及】其他城镇《企业、事业》。单位(?以下统称单位)的在!职职:。工及其?。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!收入总额一定—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!性、互?助性、义务性—的一种长期住房储】金 职工《个人及其所》在单位为《职工缴存的》。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!人所有 《 第!四条 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的单位及【职工均应《按本:办法的规定》缴,存,住,。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!职工不包括离退休】职工、外籍职工 ! : 第五条】 住房《公积金的《管理实行住房公【积金领导机构决【策、: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中心运行《、银行专户存—储、财政监》督的:原则 《。 , —第六条 省—住,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!。责对全省住房—公,积金管理中》心的业务《。指导以及《省直:单位住房公积金的】管理运作 设区【的市(含行政—公署下同)按照精减!、效能的原》则设立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负—责住房公积金—。的管理运作 县(市!)原则上不设立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中心—确,需设立?的应当报《省,人民政府批准;但根!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!于,。。印发贯彻国》务院深?化城镇住房制度改】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!知(赣府发〔19】95〕77号—)已经成立的—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!。 — 第?七条 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《履行下列职责 】     【(一)编制、执【。行住房公积》金的归集、使用计】划; ? ,     【(二)负责记载职】工住房公积金的缴】存、:提取、使用等情况;! :    — (三)《负责住房公》。积金的?核,算;  】  : (四?。)审批住房》公积金提取、使用】;    !。 ,(五)负责住房公积!金,的保值和归还; !    — (六)编制—住房公积金》归集、使用计划【执行情?况的报告; 】   《  :(七)承办住—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!定的其他事项 【 第二《。章 住房公—积金的缴存 !第八条?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应当《依据国家《有关规定与住—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!定的银行(以下简】称受委托银行—)签订住房公—积金业务《委托合同并在—受委托银行》开立住房公积金【专户、委托贷款户和!增值收?益户 ! 第九条 【新设立的单位应【当自设立之日起3】0日内向所》在地的?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!。缴存登记手续— 单位发生变—更,、终止的应》当自变更、终止之】日起30《日内由权利、义务】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!织向所在地的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!变更或者注》。销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登《记手续并办》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的转移或者封存】手续 ! 第十条 住房!公积:金管理中心应当【建立职?工住房公积金—明细账?记载: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!。的存储、转移、【封存:和,支付等情况 — —。 第?十一条 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!为职工本人当月工】资乘以?职工住房公积金【缴,存比例 单》位为职工缴存的【住房公积金的—月缴存额为职工【本人当?月工资?乘以:单位住?房公:积金缴存比例 】 【第十二?条 新参加工作】的职工从参加—工作的?第二个?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!金  【  : 单位新调入的职工!从调入单《。位发放工资之日【起缴存住房公积【金 ? 第十!。三条 ? 职工和单位—住房公积金》的,缴存比例不》得低:于职工月工资的【5%有条件的城【。市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可以适当提高】。缴存比例 ! 第十—四条 住房公【积金按月缴》存职工?个人缴?存的:住房公积金由所在】单位按?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!扣 单位《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!。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由单位在发放工【资之日起《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!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在委托银《行开立的《住房公?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!金也可以采取—同城特约委托—收款结算方式归【集, ,。 第!十五条? 对缴存》。住房公积金确有【困难:的单:位经本单位职工【代表大会或》者工会?讨论通?。。过并经住房公积【金管理?中,心审核报住》。房公积金《领导机?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!存比:。例或者缓缴待单位】经济效益《好转后再提》高缴存比例或—者补缴缓缴数 【。 】第十六条 —住房:公,积金自存入住房【公积金?专户之日起计—息按年结算每年6】月30日为结息日】结息后?本息自动转存住【房公积金存款—。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! — 第十》七条 《职工个?人缴存的住房—公积金不计入—个人当月《的,工资、薪金收—入免予征收个人【所得税 【。 第十【八条 ? 职工与所在单【位终止劳动关—系,包括职工调动—、辞职、《解聘、辞退、—开除等其已缴存【的住房公积金—本,息除符合本办法第】二十四?条规定?的情形外不得提【取所:在单位应当在—30日内向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办理职工住—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!封存:手续;职《工被: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!应当:自录用之日起30日!内,向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办理【。职工住房《公积金?账户启封、转—移手续 》 : , : ,。 ,第十九?条,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应?当为缴存住》。房公:积金的职工发放缴】存,住房公积《金的有效凭证 】。 , , 《 第二十条 单位!为职工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—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!    【 (一?。。)机关在预算—中列支; —   》  (二)事—业单位由财政部【门核定收《支,后在预算《或者费用中》列支; 》     》(三)企业》在,成本中列《支 第三章 】 住房公《积金:的提取与使用 【 : 第二十《一条: , 住房?公积:金管理中心》编,制住房?公积金的提取—、使用计划》应当:优先保?证职工按规定提取】住房公?积,金 : 【。 第二?十二条 《 符合下《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!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金账户?中的储存余》额 —    (》一)购?买、建造《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:住房的; —     (二!),离休、退休的—;  【   (《三):完全丧?失,劳动能力并与—。所在单位终》止劳动关系的; ! ? ,   (四)—因被:所在单位开除、辞退!或,者,自动辞职《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!止劳:动关系后未重新【就业满2《年的;?    】 (五)出国或者】出境定居的;—     !(六)偿还购房【贷款本息的; !     (七)!房租:超出家庭工资—收入的规《定比例的; 【     【(八)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他情形《   【 , 职工在职期间【死亡的其《继承人或《。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!该职工?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储存余?额 ? : 《 第二十三条 】职工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?房,时提取本《人住房公积金—账户中储《存余额尚不足—的可:以提取其配偶、父母!。、子女的住》房公积金账户—中的储存余额但【需征得被提取人【的书面同意 ! 》第二十四条》 按本《办法第二十二条【、第二十三条规【定提取住房公积【金账户中储》存余额?。的职工?所在单位应当予以】核实并为提》取人出具提取—证明 》   《  按本办法规【定提取的住》房公积金《本息免征个人所得】税 【 ?第二十五条》。 ,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。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!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时可以?向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申?请住:房公积金贷款— !第二十六条 住】房公积金贷款应【执行国家政策性贷】款利率为职工—提,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!积,。金,。领导机构按缴存公】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!。实行限额控制— 《   ?。  :住房公积金贷款实】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!庭倾斜的政》。策 》 : 第二十七【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在确【保贷款安全的—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!提高:办事效率 ! 第二—十八条 申请人】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的担保可以【采用抵押、质—押和保证方式 】 第二!十九条? 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根据住—房公积?金年度?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!支付和?。。贷款需?要的前?提下经住房公积金领!导机构批准可以购】。买国债?  —   ?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不:得用住房公》积金及其收益为单】位或个人《提供:任何形式《。的经济担保 第!四,章,。 :住房公积金的监督】 第三十条】 住房《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!建立、健全内部的管!理、监?督、:检查和财务会—计制度建立管—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!询系统逐步实—现管理工作的—规范化?、科学?。化 ? 第三!十一:条 : 住房?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!当存入住《房公积?。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!银行开立的住—房公:积金:增值收益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】公,。积金贷款风险准【备金、住房》公积金管《理中心的《管理费用和建设【。城市廉租《住房的?补,充,资金 》 》 ,第三十二条 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,。的管理费用》由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按照规定的标准【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!额报本级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《批,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!。值收益?。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!级财:政拨付 】 第三十三】条 住房公—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!受同级财政、审计】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】定期向同级》财政部门报送—财务会计报表财务】会计报表包括住房】公积金财务收支预】决算:、业务收支预决【算、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费用预决【算及相应的情况说明!书, 【 , 第:三十四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—心,应当建?立住房公积金年【审制度督促单—。位按时?履行本办法规定【的义务 职工有权督!。促所:在,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!的义务对其挪—用住房公积金的【有权向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心【。或有:关部门举报》 !第三:十,五条 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应当按【照,委托合同对受—委托银?。行公积金运营情况】进行检查并》且督促受委托银行及!时办理约定的有【关业务? :    — 受委?托银:行,应当按期向住房公】积,金管理中心提供委】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!料 【 第三十—六,条 各地住房公】积,。管理中心《应当按季《向当地人民政府【报送住房公积金统】计报表并逐级抄【报上级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 《。 《。 第》三十七条《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应当于每年【。9月将上一》结算:年度的?住房公积金》归集和使《。用情:况向社会公》布一次 住房公积】金的结算《年度自?。每年的?7月1?日起:至下一年的6—月3:0日止 《 ? 第—三十八条《 缴存住房公积】金,。的职工有《权向当地住房公【积金管理中心—或者受委托银行查询!本人:住房公积金存—储情况住《房,公,积金管理中心或者】受委:托银行?不得拒绝不得收【取查:询费磁卡工本—费除外 职工、单位!对,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存储余额有异议的】可以申请《受委托?银行复核;对复核】。结果有异议的—可,以申请?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!复核受委托银—行,、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应当—自,收到申?请,之日起5日内给【予书面答《复 ? :第,五章 罚则 !第,三十九条 单位违!反本办法规》定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按下列规定予以】处理   !  (一)不办【理住房?公积金缴《存登记或《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!理住房公积金帐【户设立手续的责【令限期办理》;逾期不办理—的处1万元以上5万!元以下的罚款;【    】 (二)《未缴存或《者少缴住房》。公,积金的责令》其限:期补缴欠《缴,的住房公积金;逾期!拒不补缴住》房公积金的可以依】法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; 【 《 ,   (三)未给职!工个人办理》住房公积金》帐,户的转移《或者:封存:、启:封手续的责令—限,期补办; 【   《  (四)》将住房公积》。金挪作他《用的责令限》期返还本《息有违法所得的【没收违法所》得并入住房公—积金 有前!款第(?四)项行为的—可由有关部门按【管理权限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:究刑:事责任 》 — ,第四十条《 职工违反—本办法规《定,提取:本人住?房公积?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追回所提金】额   】  职工采取—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!。积金贷?款的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!房公积金贷》。款本:息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《。事责任 《 《 ?。 第四?十一条 《 ,。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违反】。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!。有其他过错》行为:应当:依照委托合》同约定?追究其违约责任【     !受委托银行》在承:办委托合同约定的】业务时违反有关【金融:法律、法规》的金融?监管部?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!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有权解除】委托合同 》 , ? 第四十【二条 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!的期:限内向社会》公布住?房公积金归集—和使用情况的或者】故意隐瞒事实—。。向社会?公布:虚假情况《的对其负责人—和直: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, 》 第《四十:三条 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及其工作人员【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同】。级房产?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其纠正限【期追回被挪用—的住房公积金本【息;造成《损失的?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;【对直接负《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?     (】一)挪用住房—公积金的; 【。     (二!)用住房《公积金为他人—提供担保的; !    》 (:三)玩?忽职守徇私》舞弊造成住房公【积金:损失的 第】六章 附则 【 ?。第四十四条》 本办法具—体应用中的问—题由省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负责解释 ! :。 第四【十五:条 本办法—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