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。 , 江西省—住房公积金管理办】法 —第一:章 总则 】 第一条《 , 为:了加强?住房公积金的—。。管,理保障住房公积【金缴存?者的合法权益促进】住房商品化、社会化!加快住房建设根【。据国家有《关规定结合本省实】际制:定本办?法 ? 【第二条? 本办法适用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!。房公积?。金缴存、提取、使用!、管理和监》督 》 》。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住?房,公积金是《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的国家机关、—国有企业、》城镇集体企业—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!镇私营企业》及,其,他城镇企业、事业】单位(以下》统称单位)的在【职职工及其》所,在单位按职工—工资收?入总额?一定比例《缴存:的具有保《障性、互《助性、义务性的【一种:长,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!人及其所在单—。位为职工缴》存的住房公积—金,属职工?个人所有 ! 第》四条 在本—省行政区域内—的单位及《职工:均应按本办法—的规定缴存住房【公积金 《前,款所:称职工不包》。括离退休职》工、外籍职工— 》 第五条 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!实行:住,房公积金领》导机构决策》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运行、银—行专户存储、财【政监督的原则 【 《 第六—。条 省住房公积金!。管理中心负》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!管理中心的》业务指导以》及,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!的管理运《作, ,设区的市(含—行政公署下同)【按照精减、效能的】原则:设立:住,房,公积金管理》中心负?责,住房:公积金的管理—运作 县《。(市)原则上不【设立住?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!省人民政府批准;但!根据江西省人民【政府关于印发贯彻】。国务院深化城—镇住房制《度,改革决定实施办【法的通知(赣—府发〔19》。95〕77》号)已经成》立的不?再履行报批手续【。 《 第七【条 住房公—积金管理中》心履行?下列职责 》   —  (一)编制、】执行:住房公积金的归集、!使用计划; — 《。    (二)负责!记载职工住房公积】金,的缴存?、提取、使用等情况!; 》    《 (三?)负责住房公—积,金的核算《;, 》    (》四)审批住》房公积金提》取、使用; 】    》 (五)负责住房公!积金的保值和归还】; ?   》  (六)编制住房!公积金归集、—使,用计划执行》情况的?。报告;  !   (七)承办】住房公积金领导【机构决定的其他事】项 第二章【 住房公积—金的缴存 — 第八条 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,应当依据国》家有关规定与住【房公:积金领导机构指【定的银行(以下简】称受委托银行—)签:订住房公《积金业务委托合【。。同并:在受委?托银行?开立住房公积金【专户、委托》贷款户和增值收【益户 《 第】九条 新》设立:的单位?应当:自设立之《日起3?0日内向所在地【的住房?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办?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手续 单位发生】变更、终止的应当】自变更、终止—之日起30日内【由权利、义务的承担!者,或者清算组织—向所在地的住—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办?理变更?或者注销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登记】手续:。并办理职工住—房公积金《账户的?转,移或:者封存手续 ! : 第十条 】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!立职:工住房公积》金明细账记载职工】个人住?房,公积金?的存储、转移、【封,存和支付等情况【 , , — 第十一条 — 职工住《房公积金的》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!当,月工资乘以职工【住房公积金》缴,存比例 单》位为职工缴》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!缴存额?为职工本人当—月工: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!金缴存?比,。例 —。 : 第十二条 】新参加工作的职【工从参加工》作的第二个月开【始缴:存住房公积》金    ! 单位新调入—的职工从调》。入,单位发放工资之日】。起缴存住房公积金】 !第十三条 》 职:工和单位住房公【积金的缴《存比:例不:得低于?职工月工资的—5%有条件的—城市经省《人民政府批准可【以适当提高缴存比】例 ? ? 第十四条 ! 住房公积金按【月缴存职《工,个人缴?存的住房公积金【由所在单位按—。月,在其工资收入中代】扣 :单位为职工》缴存连同代》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!由单位在发》放工资之日起5日】内一并汇缴》到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《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!房公积金专户内【住房公积金也可以】采取:同城:特约委托收款结【。算方式归《。集 】 :第十五条 》 对缴存住房—公积金确有》困难:的单位经本》单位:职工代表大会—或者工会讨论通【过并经住房公积【。金管:理中心审核》报,住房公积金领导机】构,批准后可以降低【缴存比例或者缓【缴待单位《经,济效益好转后再提】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!缓,缴数 《 《 第十》六,条 住《房公:积金自?存入:住房公?积金专户之日—起,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!月30?日为结息日结—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!房公:积金存?款利:率,按国家规定执行【 】 第十?七条 职工个【人缴:存的住房公积金【不计入?个,。人当月?。的工资、薪金收入免!。予征:收个人所《得税: , — 第十《八条 职工与所】在单位终《止劳动?关系包括《职工调动、辞职【、解聘、辞退—、开除等《其,已缴存的住》房公积金本》息除符合本办法【第二十四条》。规定的情形外不得】提取所在单位—应,当在:。30日内向住—房公积?金管理?。。中心办?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转:移或封存手续—。;职工被重新—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!自录用?之日起30日内【向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办理职】工住房?公积金账户启封【、转移手《续 《 —。第十九条 住【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应当为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的—职工:发放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有效凭证 ! , ? , ,第二:十条 《单位为?。职工缴存的住房【公积金?。按照下列规》定列支 《。 ?     》(一)机关》在,预算中列支; !     (二)!事,业单位由《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!在预算或者费用【中列支;  】   ?(三)企业在—成本中列支》 第三章 】住,房公积金《。的,提取与?使用 《 第二十一条【 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心编【。制住房?公,积金的提取、使用】计划应当优》先保证职《工按规定《提取住房公积金 ! :。 《。 第二?十二条 《 符合?下列情形之一的职】工可以提取本人【住房公积金账—户中的储《存余额? ?     (一】)购买、建造、翻】建、大修自住住【房的:; —    (二)离】休、退休的; !  ?。   (三》)完全丧失劳—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!终止劳动关系的【;,  —   (四)因【被所在?单位开除、辞退或】者自动辞职》等原因?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!关,系后未重新就—业,满2年的; 【     (】。五)出国或者—出境:定居的; 》     】(六:),偿还购房《贷,款本息的《; 《    》 (七)房租超出家!庭工资收入》的规定比《例的; 》 ,   《  (八)法律【。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?情形 【 ,   ?职工在职期间死【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!。遗赠人可《以提取该职工住【房公:积金账户内的—储存余额 》 【 第二十三条 【 职:。工购买、建》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住?房时提取本人住房】公积金?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!足,的可以?提取其配偶、父母】、子女的住房公积金!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!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!面同意? !第,二十四?条 按本办—法第二?十二条、第二十【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!积,金,。账户中?储,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!位应当予《以核:实并为提取人出【具提取证明 !  :   按本办法规】定,提取的住《房公积金本息—免征个人所得税【 《 : : 第二十《五条 缴》存住房公积金的【职工购买、》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!。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。申请:住房公积金贷款 】 ? 第二十六!条 ?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!行国家?政策性贷款利—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!各级住房公积金【领导机?构按缴存《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!例实行限额》控制  】   住房公—。积金贷款实行向【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!斜的政?策 《 第二十!七条 《住,房公积?金管理?中心在确《保贷款安全的—前提:下应当简《。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! 》 : 第二十》。八条 申请人申】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的担保可以采用【抵押、质押》和保:。证方式 《 》 第二十九条】 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根据住房—公,积金年度使用—计划:在确保正常支付和】贷款需?要,的前提下《经住房公积》金领导?机构批准《可以:购买国债 —     住房!公积金管理》中心不得用住房【公积金及《其收益为单》位或个人提供—任何形式《的经济担保 第!四章 住房公【。积金的监督 】 第三十条 【住房:。公积金管《。理中心?应当建立《、健全内部的管理】、监:督、检查《和财务会计制度【建立: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!。查询系统逐》步实现管理工作【的规范化、科学化】 , — :第三十一条》 住房公》积金:的增值收益应当存】。入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在—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!房公积金增值收益】专户用于《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!风险准备金、住房公!积,金管理中心的管理】费用和建《设城市廉租住—房的:补充资金 — 《 , 第三十二条 】 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!由,住房:公积:金管理中心按照【规定的标《。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!总额报本级人—民政府财政部门【批,准后从住房公积金】增值:收,。益,中上交本《级财政由本》级财政拨付 【 》 第三十三条 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应当接《受同级财政、审计】部,门,的监督、检》查定期向同级财政】部门报送《财,务会计报表财务【会计报表《包括住?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!决算、业务收—。支预决算、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费用预决算【及相:应的情况说明书 】 第!三十四条 住【房公:积金管理中心应当】建立:住房公积金》年审制?度督促单位》按,时履:行本办法规定的义】务 职工《有权:督促所在单位—履,行本办法规定的【义务对其《挪,用住房公积》金的有权向住房公】积,金管理中心》或有关部《。门举报 — 《 :第三十五条》。 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应—当按照委托合同【对受委托《银行公积金运—。营,情况: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!委托银行及时办理】约定的有关》业务: ?  ?   受委托银行应!当按期向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!合,同约定?的业务资《料 ? , —第三:十六条? 各地住房公【积管理中《心应:当,按,季向当地人民政府】报送住?房公积金统计报【表并逐级抄》报上级住《房公积金管》理,中心 ! 第三十》七条 住》。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《应当于?。每年9月将上—一结算年度的住【房,公积金归集》和使:用情况向社会公【布一次?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!。年度自每年的—7月1日《。起至下一年》的,6月30日止 ! —第三十八条 缴】存,住房公积金的职工】。有权:向当地住《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或者受委托银行】查询本?人住房公积金存【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或者》受委托银行不得【拒绝不得《收取查询费磁卡工】本费除外 职—工、:单,位对住房公积金【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!异议:的可以申请受委【托银行复核;对复】核结果有《异议的可以》申请住?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重新复核受委】。托银行、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应当自收】到申请之日起—5日内给予书面答】复 : : 第五章 —罚则 ? 第三十九条【 ,。 单位?违,反本办法规》定由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按下列【规,定予以处理 —     】(一)不办理住【房公积金缴存登【记或者?不为本单《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!金帐户设《。立手:续的责?令限期办《理;逾期不办理的】处1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的罚款; !     【(二)未缴存或者少!缴,住,房公积金的责令其】限期补缴欠缴的住】房公:积金;逾期》。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!的可以依《法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; !     (】三)未给职》工个人?办理住房公积金【帐户的转移或者【封,。。存、:启封手续的责—令限:期补办?; —    《(,。四):将住房公积金挪作】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!本息有?。违法所得的》没收:违法所?得并入住房》公积金 有!前款:第(四?)项:行为的可由有—关部门按管理权限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。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 【 第四十条— 职工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!房公积金帐》户中: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应当【追,回所提金《额, 》    职工采取】欺,骗手段获得》住,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!公积:金管理?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!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【本息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】 第四十一—条 受委托银行】和住: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违反—委托合同的约定或】者有其他过错—。行为应当依》。照委:托合同约定追—究,。。其违约责《任  【   受委托银【行在承办委托合同】约定:的业务时违反—有关金融法律、法】规的金融监管—部门应当《依法予以处罚住【房,公积金?管,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!合同 《 第四!十二条 住房【。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!规定的?期限内向社会—公布住?房公积金归》集和使用情况—的或者故《意隐瞒事实》向社:会,公布:虚假情况的》对其负责人和直【接,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《。。 》 : 第四十三条【 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及其工作人员【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一》。。。的由同级《房产行政主》。管,部门责令其纠—正限期追回被挪【用的住房《公积:金本:息;造成损失的【。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;《对,直,接负责?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《。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 】 , , (一)挪用住房】公积金的;》     !(,二)用住房公积金】为他人提《供,担,保的; 】    (三)玩忽!职守徇私舞弊造【。成住房公积金—损失的 第】。六章 附则 】 第四十四条 】 本办法具体应【用,中的:问题由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【解释 — : ?第四十五条 【本办法自发布—。。之日起施行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