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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江西省住房公—积金管?理办法 】第一章? :总则 ? 第一条 】。。为了:加强: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!障住:房公积金缴存者【的合法权益促—进住房商品化、社会!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!国家有关规定结【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【 》 :第二条? 本办法适用于本!省行政?区域:内住房公积金缴【存、提?取、使用、管—理和监督 —。 第】三条 本办法【。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!在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】机,关,、国: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!业、外商投资—企业、城《镇私营企业及其【他城镇企业》、事业单位(以【下统称单位)—的在职职工及其【所,在单位按职》工工资收入总额一】定比例缴存的具【有保障性、互—助,。性、义务性》的一种?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!。个,人及其所在单—位为职工《缴存的住房公—积,金,属职:工,个人所有 】 : 第四条 】在,本省行政区域—内的单位《及职工均《应按本办法》的规定缴存住—房公积金 前款所】称,职工不包括离退【休职工、外》。籍职工 — 《。 :。第,五条 住房公积】金的管理实行住房】公积金领导机构决】策、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运行、】。银行专户存储、财政!监督的原则 — 》 第六条 省!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中心负?责对全省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的业务指》导以及?省直单?位住:房公积?金,的管理运作》 设区的《市(含行政公—署下:同,)按照精《。。减、效能的原则设立!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!积,。金的管?。理运作 《县(:市):原则上不设》立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确需设】。立的应当报省人【民政府批准;—但根据江西省—人民政?。府关于?。印,发贯彻国务院—。深化城镇住房制【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!的通:知(赣府《发,〔199《5〕77号)—已经成立的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! 》 第七条— 住?房公:积金管理《中心:履,行下列职责 【 ,。。     —(一)编制、执【行住房?公积金的归》集、使用计划;【。 》    (二)负】责记载职《工住房公积金的【。缴存、提取、使【用等情况; 】     (三)!负责住房《公,。积金的核算》; :     】(四)审批》住房公积金提取、使!用; 》 :    《(五)?负责住?房公:积,金的保值和归还;】 》    (六)编】制,住房公积金归—集、使?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!告; —     (七【)承办住房公—。积金领导机构决定】的其他事项 】第,二,章 住房》公积金的缴存 ! 第八条《 住?。房,公,积,金管理中心应当依】据国:家有关规《定与住房公积—金领:。。导机构指《定的银行(以下【简称受?委托银行)签—订住房公积》金业:务,委托合同并在—受委:托银行开立》住房公积《金专户、委》托贷: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! : 第九条! 新设立的单【位应当自设立之【日起3?0日内向所在地【的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办理住】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!续,。 单位发生变更【、终止?。的应当自变更、终】止,之日起30日—内由权利、义务【的承担者或》者清算组织向所【在地:的住房?公积金管《理中:心办理变更或—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登?记手:续,并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账户的》转移或者封》存手续 】 : 第十条 — 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!公积金明细账记载】职工个?人住房公积》金的存储、》转移、封存和支【付,等情况 — 第【十一条 职工住】房,公积金的月缴存【额,为职工本人当月工】资乘以职工住房【。公积金缴存》比例 单位为—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的月缴《存额为职工》。本人当月《工资乘?以单:位住房公积金—缴,存比例 — 《 第十二条 】。新参加?工作的职工》从参加?工作的第二个月【开始缴存住房公积】金 : ,     【单位新调入的—职工:从调入单位》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!。住房:公积金 》。 第十!三条 职工和单】位住房公积》金的缴?存比例不得低—于职工月工资的【5%有条件的城【市经:省人民政府批准可】以适当提《高缴存比例 ! ? 第十四条 住!房公积金按》月缴存职工》个人: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】其工资收入中代【扣, 单位为职工缴存】连,同代扣职工的住房】公积金由单位在【发放工?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!汇缴:到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!委,托银行?。开立的住房公—积金专户内住—房公:积金也可以采取同】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!方式归集 》 ? 第—十五条 对缴【。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!难的单位《经本:单位职工代表大会】或者工会讨论通【。过并经住房公积【金管理?。中心:审核报住房》公积金?领,导机构批准后可以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待单位经济效【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!比例或者补缴缓【缴数 《 》 :第十六条 —。住房公积金自存入】住房公积金专—户之日?起计息?按年结算每年6【月30?日为结?息日结息《。后本息自《动转存住房公积【金,存款利?率按国家《规定执行 》 , , 《 第十七条—。。 职工个》人缴存?的住房公《积金不?计入个人当月的工】资,、薪金收入》免予征收个人—所得:税, 【 :第十八?条 ?职,工与所在《单位终止劳动关【。系包括职工调动、辞!职、解聘、辞退【、开除等其已缴存】的住房公《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!法第二?十四条规定的—情形外不得》提取所?在单位?应当在30日—内向:住,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办理职》。工住房?公积金?账户转移或封存手】续;职工被重新录用!时录用单位应当自】录用:之日起30日内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办理职工住【房公:。积金账户启封、转移!手续 !。 第?十九条 住房【公积金?管理中心《应当为缴存住—房公积?金的:。职工发?。放缴存住房公积【金的:有效凭证 】 , 第二十条 !。。 ,单位为职工缴—存的住?。房公积金按照下列】规定列支 》     】(,一)机关在预算【。中列支; !    (二)【事业单位由财政【部门核?定收支后在预算【或者费用中列—支;:。     (三!)企业在成本中列】支 第三章【 住房公积金的提!取与:使用 第二】十一:条 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编制住房公】积金:的提取、使用—计划应?当优先保证》职工按规定提取住】房公积金 【 , 第二十】二条: 符合下列—。情形之一的》职,工可以提取》本人:住房公积金账户中】的储:存余:额 ?    — (一)购买、【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!住住房的; —  》 ,。 , (二?)离:休、退休《的; 》     (三】)完全丧失劳动能】力并与所在单—位终止劳动关—系的; 》  《   (四》),因被所在单位开除、!辞退或者自》动辞职等原》因与所在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!未重:新就业满《2年的; 【  ?   (《。五)出国或者出境定!居的; 》     (六!)偿还?购,房贷:款本息的; !     (七【)房租?超出家庭工资收【入的规定比》例的; 】    (八—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。的,其他情形 【    》 职工在职期间死】亡的其继承人或【者受遗赠《人可以提取该职【。工住房?。公,积金账户《内的储存余额— ? 第【二十三?条 职工购买、】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,住住房时《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!足的可以《提取其配偶》、父母?、子女的住》房公积金账户—中,的储存?余额但需《征得被提取人—的书面同意 ! 第—二十四条 按本】。办法第二十二条【、第:二十三条《规定提取住房—公积金账户》中储:存余额的《职工所在单》位应: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!人出具提取证明【 :  《   按本办—法规定提《取的住房公积—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!税 《 《。 :第二:十五条 缴存住房!公积金的职》工,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修自住》住房时可以向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申请住?房公:积金贷款 】 第二【十六条?。 , 住房公《积,金贷款应执》行国:家政策性《贷款利?率为:职工提供贷款—由各级住房公—积金领?导机:构按缴存公》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!实行限额控制 【    【 住房公《积,金贷款实行向中低】收入职工家庭倾【斜的政策《 : 第】二十七条 》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在确保—贷款安全的前提下】应当简化手续—提高办事效率 】 — 第二十八条 】申请人申《。请住房公积》金贷:款,的担保可以采用【抵押、质押和保证】方,式 — 第二十九】。条 :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根据住房公积金】年度使用计划—。在确保正常支付【和,贷款需要的前—提下经住房公积【金领导机构批—准可以购买国债 !    — 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不得用】住房公积金》及其收益为单—位或个人提供任何】形式的经济担—保 第四—章 住房公积【金的监?督 第三十条! 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应当建立】、,健全内部的管理、监!督、检查和财务【会计制度建立—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!查询系统逐步—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!化、:科学化 】 《第三十一条 住房!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!当存入住房公—。积金管理中》。心在受委《托,银行开立的住房公】积,金增值收益》专户用?。于建立?住房公积金》。贷款风险准备金、住!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!建,设城市廉租住房【的补充?资,。金 《。 第三十!二条 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,的管理费用由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按照规定的标【准,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!额报本级人民—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】。后从住房公》积金:增,。值收益中上》交本级?财政由本级财政【拨付 ! 第?。三十三条 住房】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应当接《受同:级财政、审计部【门的监督、检—查定期向同级—财政部门报送财【务会计报表》财务会计报》表包括住房》公,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!、业务收《支预决算、住房【公积金管《理中心费用预决【算及相应的情—况说明书 】 《 第三十四条 住!。房,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应?当建立住房公积金】年审制度督》促单:位按时履行本—办法规定的义务【 职工有权督促【所,在单位履行本—办法规定《的义务对其挪用住】房公积金《的有:权向住房《。公积金管《理中:心或有关部门举报】 《 : 第《三十五条《 住?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应?。当按照委托》合,。同对受委托银行公】积,金运营情况进行检】查并且督促》受委托银行及时办】理约定的有关业务 !     】受,委托银行《。应当按期向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提供】委托合同《约定的业《务资料 《 》 : ,第三:十六条 》各地住房《公,积,管理中心应》当按季向当地人民政!。府报送住房公积金】统计报表《并逐级抄报上级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 — , 第三十》。七条 住房公【积金管?。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!月将上一《结算年度《的,住房公?积金归集和使用情】况向社会公布一【次 住房公积—金的结?。。算年度自每年的7】月,1,日起至下一年的6】月30?日止 — 》第三十八条 —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职工:有权向当地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,或者受?委托:银行查询本》人住房公《积金存储情况—住房公?积金管?理中心或者受委【托,银行不得拒》绝不:得收取查询费磁【卡工本费除外 【职工、?单,位对住?房公积?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有异议的可》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!核;对复核结果有】异议的可以申—请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重新复—核受委托银行、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!起5日内《。给予书?面答复 第】五章 ? 罚则 》 第三?十九条 单位【违,反本办?法规定?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。心按下列规定—予以:处理 【    (一—)不办理住房公积金!。缴存登记或》者不:为本单位《职工办?理住房公积金—帐户设?。立手续的责令限期】办理;?逾期不办理的处【1万元以《上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 》     (二】)未缴存《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!的责令其限期补【缴欠缴的住房公【积金;逾期拒—不补缴住房公积金】的可:以依法申《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; !。。。     》(三)?未给职工个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!户,的转移或者封存【、启封手续的责【令限期?补办; —     (四)!将住房公积金—挪作他用的责令【限期返还《本息有?违法所得的没收【。。违法所得并入—住房公积《金 有【前,款第(四)》项行为的可由有【关部门按管》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,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》 ? 《 第四十《条 职工违反【本办法规定提取本】人住房?公,积金帐户中储存【余额的住房》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!。。 ,  《   职《工采取?欺骗手段获》得住房?公积金贷款的—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!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!金贷款本息;—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 》 第四!十,一条 受委托银行!和住房公《积金管?理,中,心违反委托合同的】约定:或者有?其,他过错?行为: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约!定追究其违》约责任 】    受委托【银行在承《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!务时违反有关金【融法律、法规—的金融?监管部门应当依【法,予,以处罚住房公积【金管:理中心?有权解除委》托合同 】 第四—十二条 住房公】积,金管理中心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】向社会?公布住房公积金归】集和使用情》况的或者故意隐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】。虚假情况的对—其负:。责人和?。直接责?任人员?依法给?予,行政处分 】 》第四十三条 住房!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!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同级】房产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纠正限期追】回被挪用的住房公】积金本?息;造?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?偿,责任;对直接—。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【。行政处分;构成【。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【 ,   ? (一)挪用住房】。公积金的《。。;   】  (二)用住【房公积金为他—人提:供担保的; 】     (三)!玩忽:。。职守:徇私舞?弊造成住房公积金】损失的?。 第六章 】 附则 — 第:。四,十四条 本—办法具体应用中的】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解释【 】 第四十《五条 本办法【。自,发布: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