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江西省住房!公积:金管理办《法 第一章! :总则 第一条! 为了加》强住房?公积金的管》理保障住房公—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!益促进住房商—品化、社会化加【快住房建设根—据国家有《关规定结合》本,省实际?。。制定本办法 【。 : 第二条 !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!。行政区域《内住房公《积金缴?存、提取《。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! ? 第三】条 本办法所称住!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!行政区域内的—国,家机关、国有—企业、城《镇集体企业、外商】投资企业《、,城镇私营企业及其】他城镇企业、事业】单位(以《下统称单《位)的在职》职工及?其所在单位按—职工工资收入—总额一定比例缴【存的具有保障性【、互助性、义务性的!一种长期《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!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!缴存的住房》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!有, 》 , 第四条 在!本,省行政区域内—。的单位?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!的规定缴存住—房公积金《 前款所称职工不】包括离退休职工、外!籍职工 【 第—五条: :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!行住房?。公积金领《导机构决策、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。心运行、银行专【户存储、财政监【督的:原,则 ? ? 第六条 !。省,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中心负责对全省住】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的业务》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!房公:积金的管理运作【 ,设区的市(》含行政公署下同)按!照精减、效能的原则!设立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负责—。住,房公积金的管—理运:。作 县(市》)原则上《不设立住《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确需设立【的,应当:报省人?民政府?批准;但根据江西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贯彻国务院深—化城镇住房制—度改革决《定实施办法的通【知(赣府发〔1【99:5〕77号)已【经成立的不再—履行报批手续 【 第!七,条 ?住房公?。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!。列职责  !。  :。 (一)编制—。、执行住房公积金的!归集、使用》计划; 【     (二【)负责记载职工住房!公,积金的缴《存、:提取、使用》等情况; !    (三)负】责,住房公积金的核算;! :  《。   (四)审批住!房公积金提取、使】用; 《。   》。  (五《。),负责住房《公积金的保值和归】。还;: : ,     (六】)编:制住房公积》金归集、使用计【划执行情况的报告】;    !。 (:七)承办住房—公,积金领导《机构决?定,的其他事《项 : , 第二章 住【房公积金的》缴存 第八条! , 住房?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应当依据—国家有关规》定与住房公积金领】导,机构指定的银—行(以下简称—受委托银行》)签订?住房公积《。金业务?委托合同并在受委】。托银行开立住房公】积金专?户、委托《贷款户和增值—。收益户 ! 第九条— 新设立的单位】应当自设立之日起】。30日内向所在【地的: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办理住房公】积金缴?存,登记手续《 单位?发,生变更、终止的【应当:自变更、终止—。之日起30日内由】权利、义务的承【担者或?者清算组《织向所在地的—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办【理变更或《。者注销?住房公?积金的?缴存登记手续并【办理: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! , 【 第十条 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应当建立》职,工住房公积金明细】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!公积金的存储、【转,移、: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! — ,。 第十一条 【职工:住房公?积金的月缴》存额为职工本人当】月工资乘以职—工住房公积》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!职工缴存的》住,房公积金的》月缴存额为职—工本人当月工资乘】以单:位住房公积》金缴存比例 — 】第十二条《 新参《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!。工作的第二》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!积金 《     【单位新调入的职工】从调入?单位发放工资—之日起缴存》住,房公积金 【 第【十三条 职工和】单位住?房公积金的缴—存,比例不?得低于职工月—工,资的:5%有条件的—城市经省人民政府】批准:可以适当提》高缴存比例 ! 《。 第十四条 【住,房公积金按》月缴存?职工个人《缴存:的住:。房公:积金由?所在单位按月在其】工资收入中代扣 】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!代扣: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由单位在《发放工资《之日起?5日内一并汇缴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在委托》银行开立的住—房公积金《专户:内住:房公积?金,也可:以,采取:同城特?约委托收款》结算:方式归集 】 第—十五条 《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!确有困难的单位【经本单?位职工代表》大会或者工》会讨:论通过并《经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审核》报住房公积金领【导机: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!存比例或者缓缴待】单位经济《效益好转后再提高】缴存:比,例或者补缴》缓缴数 《。 【 第十?六,条, ,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!住房公积金专户之】日起计息按年结算每!年6月30日为结息!日结息?后本息自动》。转存住房公积—金存款?利率按国《家规定执行 —。 : : : , 第十七条 — 职工个人缴存【的住房公《。积金:不计入个《人当月的工资、【薪金收入《免,予征收个《人所得税 — 《 第十》八条 职工与【所在单位终止—劳动关系包括—职,工调动、《辞职、解聘、—辞退、开《除等其已缴》存的住房公积金【本息:除符:合,本办法?第二十四《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!提,取,所在单位应当在3】0日内?向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办,理职工住房公—积金账户转移—。或封存手续;职工】被重新录《用,时录用单《位应当自录用之日】起30日内向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办理】职工住房公》。积金账户启封—、转移手续 】 第十九!条 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】存住房公积金—的职工发放缴存住】房公积金的有—效凭证 】 《第二:十条 单位为职】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!   【  :(一)机关在预算中!列支; 》 ?  :  (二)事—业单位由财》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!。。预算或者费》用,中列支?。;     (!三)企?业在成?本中列支 — 第:三章 住房公积】金,的提:取与:。使用 第【二十一?条 : 住房?公,积金管理《中,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!提取、使《用计划?应,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!定提取?住房公积金》 ? ?。 第二十二条】 符合下列情形之!一的职工可以提取】本人住?房公积金《账户中的储》存余额 》     (一!),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:修自住住房》的,; —。    (二—)离休、退》休的; —     (三)!完全丧?失劳:动能力并与所在单】位终止劳动》关系的; 】     》(四)因被所—在单位开除、辞退或!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!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!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!年的; 】  :  (五)出国或者!出境定居的; 【 : :    《(六)偿还购—房贷:款本息的; 】     (【七)房?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!的规定比例》的;   !  (?八)法?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,他情:形   】  职工在职期间】死亡的其《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】。人可以?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!金账户内的储存余】额 】 第二十》三条 职工—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:。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!住房公积金账—户中储?存余额?尚不足的可以提【取其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】的住房公《。积金账户中》的储存余额但需征】得被提取人的书面】同意 ! 第二十四条 !按,本办:法第:二十二条、第二【十三条规定提—。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!储存余额的职工所】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!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!证明:    】 按本办法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】积金本?息免征?个,人所得税《 【 第二十》五条 缴存住房公!积金的职工购买【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!自住住?房时可以《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申请住《房公积?金贷款 《 第!二十:六条 《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!行国家政策性—贷款利率为》职工:提供贷款由各级住】房公:积,金,领,导机构按缴存公【积金总额《的,一定比例实行限额】控制 —。。     住房【公积金贷《款实行向《中,低收入职《。工家庭倾《斜的政?策 ! 第二?十七条 住—房,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在确》保贷款安全》的前提下应当简化手!。续提高办《事效率 》 , 第【。二十八?条, 申请人》申请住?房公积金贷款的【担保可以采用抵押、!质押和保证》方式: 》 ? 第二十九条 住!房公积金《管理中心根据—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!计划在确保》正,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!前提下经住房公积】金领:导机:构批准?可以购买国》债 —。    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—心不:得用住房《公,积金及?其,收益为单位或个人】提供:任何形式的经—济,担保: 第四》。章 : 住房公《积金的监督 【 第三十条 【 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:心,。应当建立、健全内】部的管理、》监督、?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!建立管理信》息系统和个人—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!理工作的规》范化、科学化 【 】第三十一《条 住房》公积金的增值收【益,应当存入住房公【。。积,金管:。理,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!立的住房公积金增】值收:益专户用于》建立住房公积金贷】款风险准备金—、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的《管理费用和建—设城市廉租住房【的补充资《金 】 第三十二—条 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的—。管理:费用由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《按照规定的标准编】制全年预算支出【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!财政部?门批准后从住房公】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!本级财?。政由本级财政拨【付 【 第三十—三条 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!当,接受同级财政、审】计部门的监督、检】查定期向同级财【政,部门报?送财务会计报—。表财:务,。。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!积金财务收支预【。决算、业《。务收支预决算、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心费】用预决?算及相应的情况说】明书: 《。 《 第三十《四条 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应当建》。立住房公积金—。年,审制度督促》单位按时履行本【办法规定的义务 】职工有权督促所在】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!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!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!公,积金管?理中心或有关—部门举报 》 】第三:十五条 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中?心应当按照委—托合同对受委—托银行公积金运营】情况进行检查并且】督促:。受委托银行及时办】理约定?的有关业务 】 :    受委托【银行应当按期向【住,房公积金管》理中:心提供委《。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!料 《。 : 第三—十,六条 各地住房公!积管理中心应当按季!向,当地人民政》府报送住房》公积金统计报表并】逐级:抄报:上级住房公》积金管?理中:心 ! 第三十《七条 住房公积】金管: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!月将上一《结算年度的住房公】积金归集《。和使用情况向—社会:公布:。一次 住房公积【金的结算《年,度自每年的7月【1日:起至下?一,。年的6月30日止 ! 《 第三十八】条 缴存住房公】。积金的职工》有权向?当地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心—或者受委托银行查询!本,人住房?公积金存储情况住】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或者受委托银】行不得拒绝》不得收取查询费磁】。。卡工:本费除外 职工、】单位对住房公—积金账户内》的存储余额有异【议的可以申请受【委,托银行复核;对【复,核结果有异议—的可以申《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,重,新,复核受委托银行、住!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!。当自收?到申请之日起5日】内给予书面答复 】 第《五章 罚则 】 第三十《九条 单位违【反,本办法规定由住房】公,积,金管理中心按—下列规定予以—处理  】  : (一?)不办理住房公积金!缴存:登记或?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!理,住,房公积金帐户设立】手续的责令限期【办,理;逾期不办理的】处,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的罚款; ! ,    (二)【未缴存或者少—缴住房公积金的责】令其限期《补缴欠缴的》住,房,公积金;逾期拒【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!可以: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; —     】(三)未给职工个人!办理住房公积—金帐户的转》移或者封存、启封手!续的责令限》期补办; 【     (四】)将: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!的责令限期返—。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!没,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!公,积金 ?。 : 有前款第(【四,)项行为的可由【有关部门《按管理权《限对单位直接负【责的:主管人?。员,和其:他直:接,责,任人员依《法给予?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,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】 第四》十条: ,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!定提取本人住房【。公积金帐户中储存】余额的住《房公积?金,。管理中?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!     !职,工采取欺骗》。手段获得住》房,公积金贷款的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应:当追回被骗取—的住房公积金—贷款本息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《 第四!十一条 《 受委托银行和住】。。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,违反委托合同的【约定或者《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!依照委托合同约定】追究其违约责任【 《     受委托银!行在承办委托合同】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!关金融法律、法规】的,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!法予以?处罚: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有权:解除委?托合同 ! 第四十二条】 , 住: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未在》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!。公布住房公积—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!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!社会公布虚》。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!和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: — 第四》十三:条 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及其工【作人员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同?级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《。其纠正?限期:追回被挪用的住房】公积金本息》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赔—。偿责任;对直接负责!。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     】(一)?挪用住房公积金的】; : :    》 (二)用住房公积!金为他?人提供担《。保的; 》 :     (三)玩!忽职: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!公积金损失的 】 , 第六章 附则 ! 第四十—四条 ?。 本办法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!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解】释 — 第四十【五条 本办法【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