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!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】
省政府令!第,20:1,号
?江西省重点》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】管理办法已》。经2:012年10月2】。9日第72》次省:政府常务会》议,审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:20:13年1月1—日起施行
【省长 鹿《心社
《2,0,。1,2年11月20日
!
第一?章 总 —则
第一条 为规!范省重点建设项目】招标投?标活动保护》国家:利益、?。社会公共利益和【招标投标活》动当事人《的合法?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!证项目质量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!投标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招标—投标法实施》条例、?江西省实施》〈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?招标投标法〉—办法:等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。实,际制定本办》法
!第二条 本省行政】区,域内依法《必须进?。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!。活动:及,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!法
【 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称?省重点建设项目是】指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由省《发展改?革部门下《达的对全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有重《大影响的建设项目】
《
第》四,。条 省重《点工程办公》室(以下简》称省重点办)会同有!关行政主管部—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!建设项目招》标投标工《作主要履行下列【职责:
— (一)贯—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!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和:政策:;
? : (》二)制定省重点建】设项目招标投标的】具体管?理规定;
! ?(三)对省重—点建设项目招标【代,。理活动和《开标、?。评标、定标等活【动依法实施监督;
!
— (四)受》理和处理《有关省重点建设【项,目招标?投标活动的投诉【;
? (五】。)省人民政》府规定的其他职责】
— 财政部》门应当依法对招标】投标项目涉》及,的财政性资》金的:使用情况进行监督
!
? ,。 监察机—关,依法对?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!的监察对象实施监】察
《。 《 有:关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在法定职责范【围内:。做好省重点建设项】目招标投标》监督:的相关工作
】 第五条】 鼓励利《。用电子?信息网络《进行电子《。招,标投:标推进省重》点建:设项目的招标投【标网络化
【第二章 招 【 标
第六—条 省重点》建设项目进》行招标除招标人【已经依法成》立有相应的资金或】者资金来《源已经落实外还应】当具备下列条件
】
(】一)设计施工—总承:包招标需履行项目审!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可!行性:研究报告需履行【项目核准或者—备案手续的》已经核?准或者?备,案;有所需的基础】资,料
【 :(二)勘察、设【计招:标需履行项目审【批手续的已》经批准可行性研究】报告需履行项目核】准或者备案手—续的已经《核,准,或者备案;有所【需的勘察设》。。计基础?资料
《 (三)!监理招标需》履行:项目审批手续—的,已经批准可》。行性研究报告需履行!项目核准或》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!准或者备案
—
《 (《四)施工招》标需履行项目审【批手续?的已经批准初步【设计及概算》需履行项目核准或】者备案手续》的已经核准或者【备案:。;有所需的设计图纸!及技术资料
! (五)与】工程建设有关的货】物招标需履行项目】审批手续的》已经:批准初步设》计及概算《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!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!或者:备案:;已经提出货物的使!。用,与,技术:要求
【。 与工程建设有!关,的其:他服务招标招标人根!据服务所处》的阶段?参照本?条上款的条件执【行
》
: 第七条 依法】必须进行招标的【省重点建设项—目应当公开》招标:;但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经省人民政—府批:准可以进《行邀请?招标
?
: 《 (一)技》术复杂?、有特殊要》求或者受《自然环境限制只【有少量潜《在投标人可供—选择的?;
!(二:。)采用公开招标方】式的费用占项目【合同金额的比例过】大的;?
《 , (《。三):涉,及,国家安全、国—家秘密或者抢—险救灾适宜招—标但不?宜公开招标的;
】
》 (四)法律、法!规规定?不宜公开招标的【
— 邀请招标的具体!审批工作由省重【点办承担《
:
第八】条 需要履行项目审!。批,手续的省重点—建设项目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】按本办法《第七条的审》批规定?。批准可?以不进?行招标
【 : (一)涉及国】家安全?、国家秘密或者抢险!救灾而?不适宜?招标的;
【 (二)】属于利用扶贫资【金实行?以工代赈需》。要农民?投工投劳的》;
《 ? (三)需要采用!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!专有技术《的,;
— : (四)《采购人依法能够自】行建设、生》产或者提供》的;
?
, , : ?(五)已《通,过招:标,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!项目投?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!设、生?。产或者提《。供,的;
— (》六)需要向原—中标:人采:购工程、货物或者服!务,否则将影《。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!要求:的,。;
? 《 (七《)国家规定的其他】。特殊情形
》
— 不需要《。。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!省,重点建设《项目有前款》。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!自行决定不》进行招?标但应当书面—告知省重点办—
,
第】九条: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!标文件?和,组织:。评标能力的可以自】行办:理招标事宜》
依!法,。必须进行招》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!招标人自《行办理招标》。事宜的应当报经省重!点办及?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
》
《
第十条 【。招标人不具备自【行组织?。招标条件《的应当委《托具备相应》资格的招标代—理机构代《理招标
! 采取委》托,招标的鼓励》通过竞争《方式选择招标代理】机构:
》
第十一—条 依法必须进行】招标的省重》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!。当制定?。招,标方案招标》。方案包?括招标已具备—的条:件、招标《组织:形式、招标内容、】标段:划分:、招标?方式、资格审查方式!等经征求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?意见后报省重点【办备案
! :第十二条 招—标,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!投标人应当进行【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!式,分,为资格预审和—资格后审
】 凡具有通用!技术、性能标准【或者招标人对技术、!性能没有特殊要【。求投资?规模:在二千万元以下的省!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采!用资格后《审;:投资规模在二千万元!以上:的省重点《建设项?目由招?标人自?主选:择资格审查》方式
?
— 第:。十三条 对》潜在投标人或者【投标人?的资:格,审查主?要包括下列》内容
! ,(一)是否具有独立!订立合同《的权利;《
》 (二)是否】具有履行合》同,的能力包括专业、技!术资格和能力—。资金、设《备和其?他物质设施状况【管理能?力经验?、信誉和相应—的从业人员》;
《 (—三)近三年内的资信!状况;
— ? , (四)近三年【内是否有骗取—中标和?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!质量问题;
—
, , 》(五)?法律、法规》。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!
】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!的省重点建设项【目招标人《采用资格预审方【。式对潜在投标—人进行资格审—查的应当发》布资格预审公告编】制资格预审文件【、招标文件;采用】资格后?。审方式对投》标人进行资》格审查的应当发布招!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!。
》
第十五—条 :省重点建设项目【资格预审公告、资格!预审文件《、招标公告》、招标文《件等在发出前应当】征得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》。同意并报省重点【办备案
【
? 第十六条》 资格预审审查【方法分为合格制和】有限数量制具有通用!技术、性能标准或】者招标人对技术、】。性能没有特殊—要求的均应当—采用合格制招标标】段资格预审申请人】超过十五个》的可采用有限—数量制但通过—资格预审的》人数不得少》于十五个
》
《 通过》资格预审《的申请?人少于三个或—者,在资格预审文件发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!文件:的申请人少》于三个的招标人应】当,依法重新招标
!
第十【。。。七条 招标》人应当按照招标公】告或者投标邀请【书规定的时间、地点!。发,售招标文件》
在!招标文件发》售期内获取招标文】。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!三个或者已经按招标!文件要求提交投标】保证:。金的潜在投标人少于!三个的招标人—应当:依法:。重新招标
】
第》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!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!凭单位介绍》信、法?定,代表人授权》委托书和委托—代,理人有效身份证明】获取资格《预审文件、》招,标文件
—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不得限?制资格预《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!标人依?。法获取?资格预审文件、【。招标文?件
【 第十九》条,。 ,招标人可以采取【现场公示的方式公】示资格预审申请人、!投标人的资格—条件、?相关业绩、奖项【。等基本情《况
】 采取?资格预审《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!时进行现场公示【
: 《 采?取资格后审的招【标人在开标》时进:行现场?公示:
】第二:十条 招标人不【得以不合理的条件】限制:、,排斥潜在投标人或】者投:标人
》 依—法必须进《行招标的省重—点建设项目确需将注!。册资本金作》为投标人资格—条件的不《得要求?注册资本金高于招标!项目估算价》
】工程施工总》承包招标其》资质条件只能规定】。一项施工总》承包资质;》设计施工总承—。。。包招标其资质条件】只能规定一项—设计资质和一项施】工总承包资质
!
第—二十:一条 招标人不【得,在发出资格预—审,公告:、招:标公告、投标邀【。请书或?者售出资格预审【文,件、招标文件后擅】自终止招标确因【正当:理由:需终:止招标的应当书【面告知?省重:点办
第—三章 投 标】
第二十二条【 投标人应当—按照招标文件—规定:的,时间和地点》提交投标文件—及相关材料》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!投,。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!密封情?况并存档备查—
: ? 投《标文件以及》相关证?明材料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招标人应当】拒收
【 (一)逾【期送达的《;
【 (?二)不按招标文【件要求密封的;【
— (三)未通过】资格预审的》申请人提交的
【
第二!十三条? 投标人发生合并、!分立、破《。产等重大变化的应】当,及时书面告知—招,标人投标《人不再?具备资格预审—。文件、招标文件规】定的资?格条件或者》。其投标影响招标公】正性的?其投标无效
【 招标】人应当将投标人重】。。大变化情况书面告】知省:重点办及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
】第二十四条 投标】人不得相互串通投】。标不得与招》标人串?。。通投标不得以—他人名义投标或【者以其?他弄虚作假方—式骗取中《标不得以威胁、【强迫等方式使其【他投标?人放弃?投,标或者?使中标人放弃中标
!
招标!人、:招标代理机构不【得以威胁、强迫、】劝退、补偿》等方式阻止潜在【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!。文件;?不得以威胁、强迫等!方式使投标》人放弃投标或者使】中标人?放弃:中标
】 :第二十五条》 提交?。资格预审申请文【件的申请人应当【遵守法?律、法规和本办法】有关:投标人的《规定
第—四章:。 , 开标、评标—和中标
第—二十六条 招标【人应当按照招标文】件规定的时》间、地点开标投标截!止时间前收到—。。的所有投标》文件均要拆封、宣】读
《。 投标【人少于三个的不【得,开标;招标》人应:当重:新招标
! 第二《十七条 评标由【。。招标人依法》组,建的评标委员—会负责?评标委员《会中的?技术、经济专家招】标人应当《采取从省级以上评】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!式确定对技术—特别复?杂、专业性要求特】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!要求省级评标专家】库中:的,专,家不能满《足评标要求的可【以直:接确定?评标专家直接确【定评标专家的—应,当,书面告知省重点办】
《。 , 招标人—应当在省重点办、】行政主管部》门现场人员的—监督下?记录评?标专:家的:抽取过程并》存档备查
【
第—二十八?条 评标方》。。法包括?综合评?估法、合理低—价法、?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!法或者法律、法【规允:许的:其他:评标方法
】 : 凡具《。有,通用技?术、性能《标准或?者招标人《对其技术、性能【没有特?殊要求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的施工【招,标采用合理低—价法或者经》。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!
— 第二十九条【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评标委员会可以否】决所有投标
—
》 (一)合格【的投标人不足三【个的:;,。
? ? (二)》所有:投标均未能在实质】。上响应招标文件的
!
: , : 依?法必: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!建设项目所有投【标被否决的招标【人应当?在十日内退》还,。所有投标人的投标】保证金并重新招标
!
重】新招标后仍出—现第一款情》形,的经按本办法第七条!的审批规《定批准可以不再【进行招标《
?
》第三:十条: 评标委《员会成员《不得有下列行为
! , 》(一)?私下接触投》标人或者与招—标结果有利害关【系的人;
【 《 (二)《明知与投标人有利】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!。回避;
! :(三:)对投标人存—在的:违规:。投标行为《不给予认定或者【。。对应该否决的投标】不予以否决;—
,
【(四)有意给某【一投标人高分—。。值而压低其》他投标?人分值;
】 ,。 (五)向他】人透露投标》文件:的评:。审情:况,、中标?。候选人的《推荐情况以及与评】标有:关,的其他情况;
! (六)其!他违反相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?章行为使得评标明显!缺乏:公,平、公正《
》
第三十一条】 评标完《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省!。重点办和有关行政】主管部?门派出的现场监督】人员的?监督下将所有—。投,标,人的投标文件、【评标委员会评审【。材料等有关资料密】封后保存《在投诉有《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擅自拆封【
【 采:取资格?预审的所有》申请人的资》格预审申请文—件,。及,审查委员《会的评审材料—等有关资料的密封、!保存等按照前—款规定?执行
—
第三十【二条 ?。评标完成《后评标委员会应【当向招标《人提交书面评—标报告和中标候选】人名单中标候选【人,。应,当不:超过三个并标明排】序
》 《中标人确定后招【标人:应当自确定中—标人之日起五日【内向中标人发—。出中标?通知书同《时,将中:标结果书面通知所】有,未,中标的投《标,人
》 《。招标:人应当自中》标通知?。书,发出之?。日起三十《日内与中标》人签订书《面合同合同》的标的、《价款、质量、履行】期,限、项目负责—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等!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!文件和中标人的【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!招标人和中》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!离合同实质性内【容的其他协议
!
第—三十:三条 招标》人应当自确定—中标人之《日起十五日内向【省重点?。办及有关《行政主管部门提【交招:标投标情况的—。书,面报告报告包—。括下列?内容
— : (一)》招标范围、招标方式!以及招标组织形式】;
【 (二《)发布资格预—审公告、招》标,公告以及《公示中?标候选人的》媒介;
】。 (三》)资格审查》委员会、评标委【员会的组成和评标】报告复印件》;
【 (四)资—格审查结果、中【标结:果;
《。 (【五)中标通知—书;
》 (—六)其他需要说明】的事:项
第五—章 异议、—投诉与处理
第三!十四条 资格预【审,。申请人、潜在投【标人、投《标,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!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!招标投标有》异议的有权向招标】人提出异议招—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并!作出答复
】异,。议的提出《和答复?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】
》 资格预—。审申请人《对资格?预审现场《公示有异议的应当】。在资格预审现场公】示,之日起三日内提出】招标:人应:当自收到异议—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!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!停招:标投标?活动
》。
? 第三《十五条 投标人【或者其他利害—关,系人认?为招标投标活动【不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《可以自知《道或:者应当知《道之日起《十,。日内向省重点办投诉!
: 投标】人或者其他》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!审文件、《资格:预审现场公示、【招,标文:件、开标、评—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!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!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!计算在前款规定的】期限内
— 省重点办!应当自?收到投诉之》。日起五日内决定是】否受理投《诉并应?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自受理投—诉之日起三十—。日内作?出书面处理决—定;需要检验—、检测、鉴定、专】家评审的所需时【间不计算在》内
!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!。办会同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!诉,有权查阅、复制有】关文:。件、资料《调查有关情况相关】单位和人员应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】省,重点办或者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可以—责令暂停招标投标】活动:
,
第六章 法律!责,任,
第三十》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!十八条、第二十四】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由有关?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!。正并给予警》告视其情《节轻重可以处一万】元以上三《。万元以下的罚款;给!他人造成损失的应】当,。依法:赔偿损失
— (一】)招标人、招标代】理机构限制资格预审!申请人或者》潜在:投标人依法获取资】格预审文《。件、招标文件—;
】 (二?)招标人、招—标代理机构以威胁】、强迫?、劝退、补偿等【方式阻止《。潜在投标人提—交投标有关文件;
!
(】三)招标《人、: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!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!人放弃?投标或者使中标人】放弃中?。。标;
】 (四)投标【人以:威胁、强迫等方式使!其他:投标人?放弃投?标或者使中》标人放弃《中标
》。
第三【十八条? 投:标人: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!。消其一?年至两年《内参加依法必须【进行招标《。的省重?点建:设项目的投》标资格
】。 , (一《)以行贿《谋取中标《。;
】。 ,(二)三年内两【次以上串通投—。标;
?
(三!)串通投标行—。为损害招标人、其他!。投,标人或者国家、集体!、公民的合法—利益造成直接经【济损失三十》万元以上;
】 ? (四)其他【串通投标情节—严,重的:行,为
》。
第三十【九条 投《标人有下《列行:为,之一的由有关—行政监?督部:门取消其《一,。。年至三?。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的《。省重点建《设,项目的?。投标资格
》
: ? (一)伪—造、变造资格—。、资质证书或—者其他?许可证件骗取中【标;
】 (二)三年内两!次以:上使用他人》名义:投标;
! (三《)弄虚作《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!造成:直接经济损失—三十万元以上;
】
》 (四)》其他弄虚作假骗【取中标情《节严重的《行为
?
【第,。四十条 省重点办】。、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!招标:人、:招,标代理机构等—单位的工作》人员徇私舞》弊、行贿受贿—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!依法给予处分
【
?。
第四十一】条 省重点办应当】建立省重点建设【。。项目招标投标—活动信用记》录系统对招标人、】招标代理机构—、投:标人、评标委员会成!员等招标投标—活动参加人实—行,诚,信激励和失信惩【戒机制依法公告招标!人、:招标代理机构—、投标人、评标委员!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!。动参加人的违—。法行为及处理—决定
?
第七章 【附 ?则
第四十—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!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!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贷,款方对招标、—投标有特殊规—定的从其规定—
》 外商独资【或,者外商控《股的省?重,点建设项目》可以参照本规—定执:行
》
第》四十三条《 本办?法自2013年【1月1日起施行【江西省重点工—。程建设?施,工招标投标管理【暂,行规定(省政府【令第7?6号)同时废止【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