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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—省,。。重点建?设项目招标投标【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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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:政,府令第201号
】
江西省重点建设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】办法已?经,2012年10月】29日第72次省】政府常务会》议审议通过》现予公布《自2:013年1月1日】起施行
省长】。 鹿心社
2【012年11月2】。。0日
第》一章 ? 总 ? ,则
第一条 为规!范,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投标:活动:保护国家利》益、社会公共—。利益和招标投标【。活,动当事人的》合法权?益提高投资效—益保证项目质—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招:标投标法、中华人民!共,。和国招标投》标法实施《。条例、江《西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?招标:投标:法〉办法等有关【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—
第二条 本省!行政区域内依—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!设项目的招》标投: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!适用本办《法
【 , 第三条 本—办法:所称省重点建—设,项,目,是指经省人民政【府批准由省发—展,改革:部门下达的》对全省国《民,经济和社会》发展有重《大,影响:的建设项《目
【。 第四条 省重】点工:程办公室(以下【简称省重点办—)会同有关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管理和?指导省?重点建设项目招标】投,标,工作主要履行下【列职责
】 (一)贯【彻执行招标》投标的法《律、:。法,规、规章和政策;
!
》 (二)制—定省重点建》设,项目招标《投标的具体》管理规定;
【 《 (三《。)对省重点》建设项目招标代【理活动和开标、【评标、?定标等活《动依法实施》。监督;
《
, 》 (四?)受:理和:处,理有关省《重点建设项目招【标投:标活动的投诉;
】
(】五)省人民政府【。规定的?其他职责
—。 : 财》政部:门应当依《法对:招标投标《项目涉及的财政性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】行监督
! 监察机关依法】对与招标投标—活动有?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!察
》 :。 有?关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!内做好省重》点建设项目招—标投标?监督的?相关工作《
【 第五条 鼓—励利用?电子信息网络进行】电子招标投标—推进省重点建设【项目的招标投标网络!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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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招, 标
第六条】 省:重点建设项目—进行:招标除招标人—已经依法成立有【相应的资《金或者?资金来?源已经落《。实外还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
— —(一)设计施工总】承包招?标需:履行项目《。审批手?续的已经批准可行性!研,究报告需履行项【目核准或者备案【手续的已经》核,准或者备案;有所需!的基:础资:料
!(二)勘察》、设:计招:标需履行《项目审?批手续的已经批【准可行性研究报【告需履行项》目核:准或者备案手续的】已,经核准或者备案;有!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!资料
! (三)监理招【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!续的已经批准—可行:性研究报告需履行】项目核?准或者备案手—续的已经核准—。或者备?案
:
— (四)施》工招标需履行项目】审批手续的已—经批准初步》设计及概算需履行】项目:核,准或者备《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!者备案;有所需【的设计图纸》及技:术资:。料
》 (五)【与工:程建:设有:关的货物招标需履行!项,目审批手续的已经】。批准初步设计—及概算需《履行项目核准—或者备案《手续的已经核准或】者备:案;已经提出货物】的使:用与技术要求
! , 与工—程建:设有关的其他服务】招标招标人根据服务!所处的阶段参—照本条上款的条件执!行
!第七条 依法必【须进行招标》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!当公开?招标;?。但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经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!标
《 (一)】技,术复:杂、有特殊》要求或者受自—然环境限制只有少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!。择的:;
【 (?二,),采用公开招》标方式的费》。用占项目合》同金额的比例过大】的;
— (三)涉】及国家安全》、国:家秘:密,或者抢险救灾—适宜招标但不宜公】。开招:标,的;
》 (四【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!宜公开?招标的?
? 邀请招】标的具体审批工作由!省,重点办承担》。
第!八条 需要履—行项目审批手续【的,省重点建《设项目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经按本?办法第七条的审批】规定批?准可以不进》行招标
】 , , (一)涉及国家安!全、国家秘》密或者抢险救灾而】不,适宜招标的;
】 (二】)属于利用扶贫【资金实行以工代【赈需要农民投工投劳!的;
—。 ? (三)需要采用】不可替代的专利或】者,专有技术的;—
,
? ? (四)采购—人依法能够自行建】设、生产或者提供】的;
《。 (【五):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!的特许经营项—目投资人《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】、生产或者提供的;!
】(六)需要向原中】标人:采购工?程、货物或者服【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!者功能配套要求的】;
? —(七:),国家规定的其他【特,。。殊情形
》。 : , , :不需要履行》项目审批手》续的:。省,重点建设项目有【前款规定《情形之一的》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!招,标但应?当,书面告知省重—点办:
》
第九条— 招标人《具有编制《招标文件和组织【评标能?。力的可以自行—办理招标《事宜
【 , 依?。法必须进行招—标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!招标事宜《的应:当报经省重点—办及有关行政主【管部:门备案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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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条 招?标人不具备自行【组织招标条件的【应,当委托具备相应资】格的招标代》理机构代《理招标
】 采取》委托招标的鼓励通过!竞争方式选择—招标代理机构
【
《
第十一条 】依法: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!点,建设项目招》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!案招标方案包括【招标已具备的条【件、招标组织形【式、招标内容、标】。段划分、招标—。方式、资格》审查方式等经征求有!。关行:政主管部门》意,见后报省重点办【备案
《
第十二!条 :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!或者:投标人应当进行资】格审查资格审—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!和资:。格后审
】 : 凡具有通用—技术、性能标准【或者招标人对技【术、性能《没有特?殊要:求投资规模》在二千?万元以下的省重点】建设项目应》当采用资格》后审;投资规模在】二千万元以上的【省重点建《设项目由招标人【。自主选择《资格审查方式
【
?
? 第十三《。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!者投标人的资格审】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!
(!一)是否具有独立】订立合同的权—利;
?
(】二)是否具》有履行合同的能【力包括专业、技术资!格和能力资金、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!状况管?理能力经验、信【誉和相应的》从业人员;
—。。
(】三)近三年内的资】信状况;
! ?(四)?近,三年内是否有骗取】。中标和严重》违约及重《大工程质《量问题;
【 》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他资—格条件
【
第十四条 !公开招标的》省重点?建设项目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】。。。审方式对潜在投标】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!。当发布资格》预审公告《编制资?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!件,;采用?资格:后审方式对投—标,。人进行资格》审查的应当》发布招标公告编制】。招标文件
—
第【十五条?。 省重点建设项目资!格预审?公告、资格预审文】件、招?标公告、招》标文件等在发出前】。应当:征得有关行政—主管:部门同意并报省【重点办备案
】
第十六条! 资格预《审审查方《法,分为:合格制和有限—数,量制具有通》用技:术、性能《标准或?者招:标人对技《术、性能没有特【殊要求?的均应当采用合格制!招标标段资》格预审?申请:人超:过十五个的可—采用有限数量制但通!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!得少于十五》个,
,
通过!资格预审的》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!在资格预审文件发】售期内获取资格【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!于三个的招标人应】当依法?重,。。新招标
—
第十【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!照招标公告》或者投标邀请书【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】发售招标《。文件
— 在招标文】件发售期内获取【招标文件《。的潜在投标人少【于三:。个或者已经》按,。招标文件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!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!。个的招标人应—当依法重新招—标
—
第《十八条 资格预【审申请人《或者潜?。在投标人凭单—位介:绍信、法定代表人】授权委托书和委托】代理人有效身—份证:明获取资格预—审文件、招标文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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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限制?资,格,预审申请人或者潜】。在投标人依》法获取资格预审文】件、:招标:。文件
》 ,
第十—九条 招标人—可以采?取现场公示的方式公!示,资格预?审申请人、投标【人的资格条件—、相:关业绩、奖项等基】本,情,况,
采!取资格预审》的招标人在资格预】审时进行现场公示】
: 采取资!格后审的招标人在开!标时进行《现场公示《
【 第二十条》 招标人不》得以不合理的条【件限制?、排:斥潜在投标》。人或者投标人
】 》 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省重点—建,。设项目确需将注册】资本金作为投—标人资格条件的【不得要求注册资【本金高于招标项目】估算价
】 : 工程施《。工总承包招标其资质!条件只能规定—一,项施工总承包资质;!。设计施工《总承包招标其资质条!件,只能规定一项—设计资质和一项【施,工总承包资质
】
第二】十一条 《招标人?。不得在发《。出,。资格预审公》告、招标《公告、投《标邀请书或者售【出资格预《审文件、招标文件后!擅,自终止招标》确,因,正当理由需》终止:招标的?应当书面《告知省重点》办,
,
:第三章 《 投 标
—
第二十二条 投】标人应?。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!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!标文:。件及:相关材料《招标人应当如—实记载?投标文件的送达【。时间和密《封情况并《存档备查
》
, 《 投标文》件,以及:相关证明《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招标人《应当:拒收
! (一)逾》期送达?的;
】 :(二)不按招标文件!要,求密封的;
—
《 , :(三)?未通过资格》预审的申请人提【交的:
】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!。发生合并、》分立、破产等重大】变化的应当及时【书,面告知招标人投标】。。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!文件、招标文—件规定的资格条【件或者?其投标影《响招标?公正性的《其投标无效
—
—。 招标人应当将【投标人重大变化【情况书?面告:知省重点办及有【关,行,政主管部门》
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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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四条 投标—人不:得相:互串:通投标不《得与招标《人串通投标不—得以他人名》义投标或者以其他】弄虚作假方式—骗取:中标不得以威胁、】强迫:等方:式使其他《投标:。人放弃投标或者使】中标人放弃中标
】
— 招标人、招标代理!机构不得以威胁【、强迫、劝》退,、补偿等方》式阻止潜在投标人】提交投标有关文件】;不得以威胁—、强迫等方》式使投标人》放弃投标或者—使中标人放弃中标】
】第二十?。五条 提《。交,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!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!。、,法规:。和本办法《有关投标人》的规定
第四章! 开标《、评标和中标—
第二十六条 招!标人应当按》照招标文《件规定?的时间、地》点开标投标截—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!投标文件均要拆【。封、宣读
【 》投标人少于三—个的不得开标;招标!人应当重新招标
! :
第二十七条! 评标?。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!评标: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!会,中的技术、经济专】家招标人应当采取】从省级以上评标专】家库随机抽取—方式确定对技术【特别复杂、》专业性要《求特别高或者—。国家有特殊要求省级!评标专家《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!评标要求的可—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!直接:确定评标《专家:的应当书面告—。知省重点办
【。 《 招标《人应当?在,省,重点办、行政主管部!。门,现场人员《的监督下记录评标专!家,的抽取过程并存【档备查
【
第二十【八条 评标》方法包括综》合评估法、合理低价!法、经评审的最低】投标价?法或:者法律?、法规允许的其【他评标方法
—
: 凡具有通!用技:术、:性能标准或者招【标人对其技术、性】能没有特殊要求【的省重?点,建设:项,目的施工《招标采用《合理低价《法或者经《评审的最低》投标价法
》
?
第》二十九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!标委:员会:可以否决所有投标
!
: (—一)合格的投标人不!足三个?的;
【 (二)所【有投标均未》能在实质上响—应招标文件的—
【 ,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!重点建设项目所【有投标?被否:决的招标人应当【在十日内退还—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!证金并重新》招标
》 :。。 重《新招标?后仍出现第一款【情形的经按本办法】第七条的审批规定】批准:可以不再进行—招标
! 第三十条 —评标委?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!行,为
!(一)私《下接触投标》人或者与《招标结果有利害【关系的人;》
【 (二)明知—与投标?人有:利害关系而不—主动提出回避;
】。
? (三)【对投标?人存:在的违规投标行【为不给?。予认定或者》对应该否决的投标】不予以否决;
! 《 (四)有意给某一!投标人高分值—而压低其他投标人】分值;
《
, , 》(五)向他》人透露投标文件【的,评审情?况、中?标,候选人的推》荐情况以及与评【。标有关的其》他情况?;
【 , (六)其他—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行为使得评】标明显缺乏》公平、公《正
?
第【三十一条 评标完成!后招标人应当在省重!点办和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派出的》。现场监督人》。员的监督下》。将所有投标人的【投标文?件、评标委》员,会评审材料等有【关,资,料密封后保存在投】诉有效期内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擅:自拆封
【 采取资格预!审的所?有申请人的》资格:。预审申请文件及【审查委员会的评审】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密!封、保存等按照前】款规定?执行
! 第三十二条 评】标完成后《评标委员会》应当向招标》人提交书面评标【报告和中标候—选人:名单中标候选人应】。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!排序
【 ?中,标人确定后招标人】应当自确定中—标人之日《起五日内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】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!果书面通知》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!。。
招!标人应当自中—标通知书《发出之?。日起三十日内与【中标:人签订书面》合同:合同的标《的、价?款、质量、履行【期限、项目负—责,人和主要技》术人员?等主:要条款应当与—招标文件和中—标,人的投标文件的【内容:。一致招?标人和?中标人?不得再?行订立?背,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!其他协议
【
第三十三!条 招标人应当【自确定中《标人之日起》十五日内向省重点办!及有关?行政:主管:。部门提交招标投【标情况的《书面报告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】
】(,。一):招标范围、招标方式!以及招标组》织形式;
— (二】)发布?资格预审公告、招】标公告?以及公示中标候【选人的媒介》;,
(!三)资格审查—委员会、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!评标报?告复印?件;
— ? (四)资格审查结!果、:中标结果;
—
— (五)中标通知书!;
!(六)其《他需要说明》的事项?
: 第五章 异【议,、投诉与《处理:
第?三,十四条 《资格预审申请—人、:潜在投标人、投标人!或者其他利害—关系人对省重点建】。设项目招标投标有】异议的?有权:向招标?人提出异议招—标人应当依法—处理并作出答复
】。。
: 异议的《提,出和答复应当采用】书面形式
— : 资》格预审申请人—对资格预《审现场公示有异【议的应当《。在资格预审现场公示!之日起三《日内提出招标—人应当自收到异【议之日?起三日?内作出答《复作出答复前应【当,暂停招标投标活【动
【。 , 第三十五条 【投标:人或者其他利害【关系人认为招—标投标活动不符合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的可以自》知道:或者应当知道之【日起十日内向省重点!。。办投诉
》 》 ,。投标人或者》其他利害关》系人就资格预审文】件、资格《。预审现场公示、招】标文件、开标、评标!结果等事项》投诉的应当先—向招:标人提?出异议异《议答: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!规定的期限》内
【 , 省重点办应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】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!理投诉并应当会同】。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自受理投诉】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!书面处理决定;【需要:检验、检《测、鉴定、专—家评审的所需—时间不计算在内【
【 第三?十六条 省重—点办会同有》关,行政主管部门处理】投诉有权查阅—。、复制有关文件、资!料调查?有,。关情况相关》单位和人员应—。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省!重点办或者有关【行政主?管部门?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!标活动
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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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七条 》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!。、第二十《四条:规定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!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!视其情节《轻重可以处》一,万元以上三万—元以下的《罚款;?给他人造成损失的】应当依法赔》偿损失
》 (一】)招标人、招—标代理机构限—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!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!取,资格预审文件、招】标文件;
】 《(,二)招?标人、招标代—理机构以威胁、强迫!。、,劝退、?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!投标:人提交投标有关文】件,;
】 (三?)招标人、招标代】理,。。机,构以威胁、强迫等方!式使投?标人放?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!放弃中标《;
《 : (四)投标】人以威胁、》强迫等方式》使其他投标人—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!人放弃中标
】
》第三十八《条, 投标?人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?由有关行政》监督部门《。取消:其一年至两》年,。内参加?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省重点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】格
》 (一)以行!贿谋取中标;
!。 (二)三!年内两次以》上,串,通投标;
】 : (三)串—通投:标行为损害》招标人、其他投【标人或?者国: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!法利益造成直—接经济损《失,三十万元《以上;
《
【(四)其他》串通投标情节—严重的行为
!。
第三十【九条 投标人有下】列行为之《。一的由有关》行政监?督部门取消其一【。年至三年内参—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省重点建—设项目的投标资格】
(!一):伪造、变造资格、】资,质证书或者其他许】可,证件骗取《中标;
《
: (二)三!。年内两次以上使【用他:人名义?投标;?。
: 《 (?。三)弄虚《作假骗?取中:标给招?标,。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!三十万元以上;
】
【(四)其他弄—虚作:假,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!行为
》
:
: 第四十条 —省重点办、有—关行政主管部—门、招标《人、招标《代理机构等单—位的工作人》员徇私舞弊、行贿受!贿或者?违反保?密规:定的依法给予处分
!
?。
《第四十一条 —省重点办《应当建立省重—点建设项《目招标投标活—动信用记录系统对招!标人、招《标代理机构、投标人!、评标委员会成【员等:招标投标活》动参加人实行诚【信激励和失》信惩戒机制依—法公告招标人、招标!代理机构、投标【人、评标委员会【成,。员等招?标投标活动参—加人的违法行为【及处理决定
】第七章 》附 则
第四】十二条 利用国【际金融?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!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贷款方对招标、投】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!规定
《 外【商,独资或者外》商控股的省重—点建设?。项目可以参照—本规定?执,行
—
第四十三条】 本:办法自2013年1!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!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!标投:标管理暂《行规定(省》政府令第7》6号)同时废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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