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西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】办法
》
省政府》令,第201号
【江西省?重点建设项目招【标投标管理办—法,已经2012年1】。0月29日》第72次省政府【常务会议审议—通过现予公布自2】01:3年:1月1日起》施行
省长 鹿!心社
?
2012年11】。月20?日
?第,一章 总 则】
第一条 为【规范省重点》建设项目《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!家利益?、社会?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!活动当?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!投资效益保》。证项目?质量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招《标投标法《、中:华人:民共和国招》标投:标法实施条例、【江西省实施〈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招标投标法》〉办法?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】
第二条 【本,省行: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的省重点建】设项目的招标—投,标活:动及:其监督管理》适用本办法
—
》 第三《条 本办法所—称省:重,点建设项目是指经】省人民政府批准【由省发展改》革部门下达的对全】省国民经济》和社会发展有重【大影响的建设项目】
,
《
, , 第四条《 省重点工程办公】室(以下简称—省重点?办)会同有关—行政主管《部门管理《和,指导省重《点建设项目招标投】标工作?主要履行下列职责
!
【(一:。。。)贯彻执行》招,标投:标的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政策;
】 ? (二《)制:定,省重点建设》项目: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!规定;?。
》 (三)—对省重点建》设项目招标代理【活动和?开标、评标、—定,。标,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!;
》 (四)【受理:和处理有关》省重点建设项目【招标投标活动的【投诉;
— 》(五)省人民政【府规定的其他职责】
— :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!招,标投标项目》涉及的财《政性:。资金的使《用情况进行监督
! : : , 监察机关依法对】与招标投标活动有】关的:监察:对象实施《监察
【 ?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法《。定职:责范围内《。做,好省重点建设项目】招标投标监》督的相关《工作
】 第五条 —鼓励:利用电子《信息网络《进行:电子招标投标推【进省重?点建:设项目的招标投标】网络化
《。
第二章 — 招: 标
第六【条 :省重点建设项—目进行招《标除招标人已经【依法成立《有相应的《资金:或者资金来源已经】落实外?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!
,
: (—一)设计施工总【承包招标《需履行?项目审?批手续的已》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!。告需履行项》。目核准或者备—案手续?的已经核准》或者备案;》有所需的基础资料
!
, (二】)勘察、设计招标需!履行项目审批手【续的已经批准可【行性研究报告需履】行项目核准》或,者备案手《续的已经核准—或,。。者备案;有所—需的勘察设计基础】资料
】 (三)》监理: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!。手续的已经》批准可行性研究报】告需履行《。项目核准或》者备案手续的—已,经,核准:。。或,者备案
! (四《。)施工招标需履行项!目审批手《续,的已经?批准初步《设,计及概算需履—。行项目核准或者【备,案手续的《已经核准或者备案;!有所需?的设计图纸及技【术,资,料,
》 (五》)与工程《建设有?关的货?物招标需履行项目】审批:。手续的已经批—准初步设《计及概算需履行项】目核准?或者备案手》。续,的已经核准》或者备案;已—经提出货物的使用】与技术要《求
? 与工】程建设有《关的其他服务招标招!标人根据服务所处】的阶段参照本条上】款的条件执行
【
第七!。条 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《应,当公开招标;但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!民政府批准》可以进行《。邀请招标
【 》(一)技术》复杂、有特殊要求或!者受:自然环境限制只有】少量潜在投标人【可供选择的;
【
— (:二,)采用?公开招标《方式的费用占项【目合同金额的比例】过大的;
【 (三【)涉:及,国家安全、》国家秘密或》者抢险救《灾适宜招标但—不宜公开招标的;
!
: ? (四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!标的
【 ?邀请招标的》具体审批《工作由省重点办【承担
《
第八】条 需?要履行项目审批手】续的省重《点建设项目有—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经:按,本,办法第七条》的审批规定批准【可以不进行招—标
?。 —(一)涉《及国:家安全、国家秘【密或者抢《险救灾而不适宜招】标的;
》 : (二)属于!利用扶贫资金—实行以工代赈—需要农民投工投劳的!。;
【。 :(三)需要采—用不可替代的专【利或者专有技—术的;
! (四)采购人】依法能够自》行建设、生产或者】提供的?;
— (《五)已?通过招标《方式:选,定,的特许经营》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!自行建设、生产或】者提供?的;:
,
(】六)需要向原中标人!采购工程、货物或】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!工或者功能配—套要求的《;
:
【(七)国家规—定的其他特殊—情形
《。 不需】要履行项目审批手】。。续的省重《点,建,设项目有前款—规定情形之一的可】以,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!但应当书《。面告知省重点办
!
第【九条 招《标,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!和,组织评标《能力的可以自行【办,理招标事宜
】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【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人自:。行办理招标》事宜的应当》报经省重点办及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第!十条 ?招标人不《具备自?行,组织招标《条件的应当》委托具备相应—资,格的招标代理—机构:代理招标
— 采取委!托招标的《鼓励通过竞争方式】选择招标代理—机构
—
第十一条】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《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!方案:招标方案包括招【。标已:具备的?条件、招《标组织形式、招标】。。内容、?标,段,划分、招《标方式、资格—审查方式等》经征求有《关行:政主管部门意—见后报?省重点办备》案
:
,
第十】二,条 招标人对潜【在投:。标人或者投标—人应当进《行资格审查资—格审查方式分为资】格预:审和资?格后审
! , 凡具有通用—技术、?性能标准或者招标】。人,对技术、性能没【有,特殊要求投》资规模在二千万元以!下的省重点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】资格后审;投资规模!在,。二千:万元以上的》省重点建设项目由招!标人自?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!
— , 第十三条 对潜在!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】的资格审查》。主要包括《下列:内容
— 《(一)是《否具有独立订立合】同的权利;
】 》(二)是否》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!包,括专业?、技术资格》和能:力资金、设备和【其,他物质设施》状况管理能力经验、!信誉和相应的—从业人员;
! ? (三)近三年内】的资信状况》;,
,
(】四)近三年内是否有!骗取中标《和严:。重违约及重大工【程质量问《题;
?
(五!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》资格条件
》
,
《 第十四条— 公开招标的省重点!建设项目《招标人采用资—格,预,审方:式对潜在《。投,标人进行资》格审查的应》。当,发布资格预》审公告编制资格【预审文件、》招标文件;采用【资格后审《方式:对投标人进》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!布招标?公告:编制招标文》件,
— 第十五条 省重!点建设项目》资格预审公》告、:资格预审文》件、招标《公告、招《。标文件等在发出前应!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:同意并?。报省重点办备案
!
《 第十六条 资】格预审?审查方法分为合【格制和有限》数量制具有通用【技术、?性能标准或者招标】人对:技,术、性能没有特【。殊要求的均应当采】用合格制招标标段】资格预审申请—人超过十五个—的可:。采用有限数量制但通!过资格预审》的人:数不得少于十五个】
》 通过资格预审!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!。者在资格预》。审文件发售期—内获取资格预审文】件的申?请人少于《三个的招《标人应?当,。。依法重新《。招标
《 :
,
?第十七条《 招标人《应当按照招》标公告或者投—标邀请书规》定的时?间、:地点发售招标文【件,
? 《 在招标文件—发售期内获取—招标文?件的潜在《投标人少于三个【或者已经《按,招标:文,件要求?提交投标保证金的】潜在投?标人少于三个—的招标人《应当依法重新招【标
》
第十—八条 资格预审【。申请人或者》潜在:。投标人凭《。单位介绍《信、法定《代表人授《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!人有效身份证明【获取资?格,预审:。文件、招标文件
! 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限制资格【预审申请人或—者潜在投标人依【法获取资格预—审文:。。件、招标文件
!
第—十,九条 招标人可以】采,取现场公示的方式】公示资格预审申请】人、投标人的—资格条件、相关业绩!。、奖项等基本情况】
: —采,取资:格预审的招标人在资!格预:审时进行现场公示
!
: 》采取资格后审的招】标人:在开标时进行—现场:公示
—
第二十【条 :招标人不得以不合】。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!潜在投标《人或:者,。投标人
》 《 :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?省,重点建设项目确需】将注册资本金—作,为,投标:人资格条件的—。不得要?求注册资《本金高于招标—项目估算《价
—。 工程》施,工总承包招标其【资质条件只能规定一!项施工总承包资质】;,设计施工《总承包招标其—资质条件只能规定一!项设计资质和—。一项施工总承—包资质
—。
第—二十一条 》招标人不得在发出】资格预审公告—、招标公告、—投标邀请书或—。者售出资格预—审,。文件、招《。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!标确因正当理由【需终止招标的应当】书面告知《省重点?办
《第三章 投 】标,
第二十二—条 投标人应当按】照招标文件规定的】时间和地《点提交投《标文件及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!如实记载《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!。和,密封情况并》存档备查
》
— 投标?文件以及相关证明】材料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!拒收
】 (一)逾期送达!的;
! (二)不按招标文!件要求密封的;
! —(三)未通》过资格预审的申【请,人提交的
—
第【二十三条 》投标:人发生合并》、分立、破产等【重大变化《的应当及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】投标人不再具备【资格预?审文:件、:招标文件规定的【资格条件或》者其投标影响—。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!无效
! 招标人《应当将?投标人?。重大变化情况书【面告知省《重点办及有关—行政主管部门
】 ,
第二【十四条 投标人不】得相: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!标人串通投标—不得:以他:人名义投标或者【以其他弄《虚作假方式骗取中】标不得以威》胁、强迫等方式【。使,其他投标人》。放弃投?标或者使中标—人放弃中标
—
: 《 招: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不得以威胁、—强迫、劝退》、补:偿等方式阻止潜【在投标?人提交投标有关【文件;不得以威【胁、强迫等方式使】投标人放弃投标或】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!
?
第二【十五条 提交资格预!审申请文件》的申请?人应当遵守法—律、法规和本办法有!关投标人的》规定
第四章】 :开标:、评标和《中,标
第《二十:六条 招标人应当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!时间、地《点开标投标截止【。时间前收到》的所有投标文件【均要拆封、》宣读
! 投标人少》于三个?的不得?开标;招《标人应当重新招标
!。
—。 第二十七条— 评标由招标人依】法组建的评标委【员会负?责评标委员》会中的技术》、经济专家招标人应!。当采取从省级—以上评标专家库【随机抽取方》式确定对技术特别复!杂、专业性要—求特:别高或?者国家有特殊要求】省级评标专》家库中的《专家不能满足评【标要:。求的可以直接确定】评标专?家直接确定评—标专:。家的应当书面告知省!重点办
! :招标人应《当在省重点办—、行政主管部门现】场人员的监督—下记:录评标专家的抽【取过程?并存档备查
—
第】二十:八条 评《标方法包括》综合评估法、—合理低?价法、经评审的最】低,投标价法或》者法:律、法?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!法
《 凡具有通!用技术、《性能:标准或者《招标人对其技术、性!能没有特殊要求的】省重点建《。设,项目的施工》招标采用合理—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!最低投标价法
】 :。
第二—十九: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。的评:标委员会可以—否决:所有投?标
— (《一)合格的》投标人不《足三个的《;
— (二)所【有投标均未》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!文件的
】 依《法必:须进行招标的—省,重点:建设项目所有投标】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!在十日内退还—所有投标人的投【标保证金并重—新招标
】 重新招—标后仍出现第一款】。情形的经按本办【法第七条的》审批:规定批准可以不【再进行招标
】
第三十条! 评:标委员?会,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!
【 (一)《私下接?。触投标人或者—与招标结《果有利害关系的【。人;
!。 (二)明知与【投标人有利害关系】。而,不,主动提出回避—;,
— (三)对投标】人存在的违》规投标行为》。不给予认定或—者对应该《否决的投标不—予以否决;
! ? (四)有意给某一!投标人高分值而【。压低其他投》标,。人分值;
— 《 (五)向他【人透露投标》文件的评审情况、】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!况以: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!情况;
【 (六—)其他违反相关法】律、:法规、规章行为使得!评标明显《缺,乏公平、公正—
:
第三】十一条 评标—完成后招标》人应当在省重—点办和有《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派出的现场监督】人员的监督下将所】有投标?人的投标文件—、,评标委员会评审【材料等?有关资料密封后保存!在投诉有《效期内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拆封
?
— 采取?。资格:预审的所有申—请人的资格》预审申请文件—及审查委员会的【评审材?料等有关资料的密】封,、保存等按照前【款规定执行》
,
?
《第,三十二条 评标完】成后评标委员—会应当向《招标:人提交书面评标【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!单中标候选人应【当不超过三》个并标?明,排,序
《 中标【人确定?后招标人应当—。。自确定中标》人之:日起:五日内向中标—。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!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!知所有未中标—的投:。标人
【 招标人—应,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!之日起三《十日内与中标人签】订书面合同合同的】标的、价款》。、质量?、,履行期限、项目负】责人和主《要技术?人员等主要条—款应当?与招标?文件和中标》人的投?标文件的内容—一致招标《人和中标人》不得再行订立—背离合同《实质性内容的—其,他协:议
《
第三十】三条 招标人—应当自确《定中标人之》日起十五《日内向省重点办及有!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!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!报,告,报告包括下列—内容
》 (一)招!标范围、招标方【式以及招标组—织形式;
【 (二)】发布资格预审—公告、招标公告【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!的媒介;
! (三)资【格审查委员》会、评标《委员会?的组成和评标—报告复印件》;
:
(四!)资格审查结果【、中标?结果:;
— ?(五)中标通知【书;
?
(】六)其他需要—说明的?事项
》第五章? 异议、投诉【与,处,理
第三十四条】 资格预审申请人】、潜在投标人、【投标人或者其他【利害关系人对省重点!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!异议的有权》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!标人应?当依法?处理并作出》答,复,。
,
异议的提出】和答复?应当采用书面形【式
!资格预审《申请人对资格预审】现场公示《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!预审现场公示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招!标人:应当自收到异议之】日起:三日:内作:出答复作出》答,复前应当暂》停招标?投标活动
》
》 第三十五条 投!标人或者其他利【害关系?。人,认为招?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!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定【的可以自知道—或者:应当知道之日起十】日内向省《重点办投诉》
,
》 投标人或者其】他利害关系人就【资格预?审文件、《资格预审现场公示、!。招标文件、开标【、评标结果等—事,项投诉?的应当先向招—标,人提出异议异议【答复期?间不计算在》前款规定的期限【内
《 省—重点办应当自收到投!诉之日起五日—内决定是《否受理投诉并应当会!同有关?行政主管《部门自受理》投诉之日起三—十日内作出书面处】理决定?;需要检验、检测、!鉴定、专家评审的所!需时间不计算在【内
【。 第三十六条 省!重点办?会同有关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处理投诉有—权查阅、复制有关】。文件、资料调—查有关情况相关单】位和人员应当予【以配合必要时—省重点办或者有【关行政主《管部门可《。以责令暂停》招标投?标活动
第【六章 法律—责任
第》三,十七条 违反本办】法第十八《条、第二十四条规定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有关:行政:监督部门《责令改正并给—予,警告视其情节—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!。上三万元以下的【。罚款;给他人造【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赔:。。偿损失
— (一【。)招标人、》招标代理机构限【制资格预审申请【人,或者潜在《投标:人依法获《取资格预审文—件、招标文件;
! , 》(二)招标人、招】标代理机《构以威胁《。、强:迫、劝?退、补偿等方—式阻止潜在》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!文件;
【 , (三)招【标人、招标代理【机构以威胁、—强迫等?方式使?投标人放弃投标或】。者使中标人放弃【中标;
》 (四)!投标人?以威胁、强迫等方】式使其他投标人放】弃,投,标,或者使中标人放弃】中,标
:
》 第三十八—条 投标人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!取消其一年》至两年?内参加依法必—。须进行招标的省【重点建设《。项目的投标资格
】
? 《。。(一)以《。行贿谋取中标;
】
— (二)三》年内:两次以上串》通投标;
》
《 (三)—串通投标行》为损害招标人、其他!投,标,人或者国家、集【体、公民《的合法利益造成【直,接经济损失》三十万元以上;
! : (四)【其他串通投标情节】。严,。重的行为
!。
第三十九条 !投标人有下》列行为之《一的由有《关,行,政监督部门取消【其一年至三年内参】加依:法必须进行》。招标的省《重点: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!
《 (一)伪造!、变造资格、资【质证书或者其—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!;
》 (二—)三年内两》。次,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!标,;
【 (三)弄—虚,作假骗取中标给招】标人造成《直接经济《损失:三十万元《以上;
— (四)其!他,弄,虚作假骗取中标【情节严重的行为
!
《 第四十条 省重!点,办,、,有,关行政主管部—门、招?标人:、招标代理机构等】单位的?工作人员《徇,私舞弊、《行贿受?贿或者?违反保密《规定的?依法给予处》。分
?。
—第四十一《条, 省重点办》应,当建立省重点建【设项:目招标投标》活动信用记录系【统对招标人、—招标代理机构、投标!人、评标委员会成员!等,招标投标活动参【加人实行《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!机制依法公告招标人!、招标代理机构、】投标人、《评标委员《会成员?等招标?投标活动《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!处理:决定
第七章】 , 附 ? 则
《第四十二条 利用】国际金融组》织或外国政府贷【款的省重点》建设项目《贷款:方对招标、投—。标有特殊规》定的从其规定
! 外商独资!。或者外商控股的【省,重点建设项目—可以参照本》规定:执行
?
— 第四十三条 本办!法自201》3年1?月1日起施行江【西省重点工》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!管理暂行规定—(省政?府令第76号)同时!废,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