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重,点建设项目招标投】标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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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令》第201号》
,
,江西省重《点建设项《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!。已经201》2年10月》29日第72次省政!府常:务会议审《议通过?现,予公布自2》01:3年:1,月1日起《施行
》省长 鹿心社
2!012年11月20!。日
第一章 总! 则
》第一条 为规—范省重点《建,设项目?招标:投标活动保护国家】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!和招标投标》。活动当?事人的合法权—。益提高?投,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!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招标投标》法、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!条例、江西省—实,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招标投标法〉—。办法等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省》。实,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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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本省行》政区域内依法必须】进行:招标:。的省:重点建设项目的招】标投:标活动及其监督管】理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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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。本办法所《称省重点《建设:项目是?指经: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!发展改革部门—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!济和社?会发展有重大—影响的建设项目
】
》 第四条 省重】点工程办公》室(:以下简称省》重点办)会同有【关行政主管部—门管理和指导省重】点建设项《目招标?投标工作《主要履?行下列职责》
: (【一)贯彻执行招标】。投标的?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和政策?;
【 (二)制定省重!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!的具体管理规定;】
: : (三)【对省:重点:建设项目招标代理】活动:和,开标、?评标、定标等—活动:依法实施监督—;
— (四)受【理,和处:理有关?省重点建《设项目招标投—。标,活动的投诉;—。
》。 (五》)省人民政》。。府规定的其》他职责
【 财政部门】应当依法对》招标投?标项:目涉及的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】情况进行监督—
,
》 :监,察机:关依法对与招—标投标活《动,有关的?监察对象实施—。监察
?。
? : 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在法定【职责范围内做—好,省,重,点建设项目招—标投:标,监,督的相关工作
【
第】五条 ?。鼓励利?用电子信息》网络进行电子招【标投标推《进省重点建设—项目:的,招标投标网络化
】
第二章 招 ! 标
《第六条 《省,重点建设项目进行】招标:除招标人已经依法成!。立有相应的资金【或者资金来》源已经落《实外还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
【
》 (一)》设计施?工总承包招标—需履行项《目审批手《续的已?。。经批准可《行性研究报告需【。履,。。行项目?核准或者备案手续】的已经?。核,。准或者备案;有【所,需的基础资料—。
: 《 :(,二)勘察《、设:计招标需《履行项目审批手续】的已经?批准可行性研究【报告需履行项目核准!或者备?案手续的已经核【准,或者备案;有所需】的勘察设计基础【资料
】 (三)监理招标!。需履行项目审批【。手续的已经批准【可行:性研究报告需履行】项目核准或者—备案手续的已经核】准或:者备案?
? (四【)施工招标需履行】项目审批《手续的已经批—准初步设计及—概算: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!。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!或者备案;》有,所需:的设:计图纸及技术资【料
:
, (五)!与,工,程建:设有关的《货物:招标需履行项目审】批,手续的已经批准初】步设计及概算需履行!项目核准或》者备:案手续?的已经核《准或者备案》。;,已经提出《货物的使用与—技术要求
! 与工》程建设有关的—。其他服务招标招标人!根据服务所处的阶】段参照本条上—款的条件执行
】
?
第七条 依】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省重点建设】项目应当公开招标;!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经省人民政府批【准可以进行邀—请招标
—。 , (一)技术!复杂、有《。特殊:要求或者受自然环】境限制只有少量【潜在投标人可供【选择的;
【 (二【)采用公《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!。项,目合同金额的比【例,过大的?;
》 ?。 ,(三)?涉及国家安全、【国家秘?密或者抢《险救:灾适宜?。招标但不宜》公开招?标的;
— (四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不】宜公开招标的
! 邀请招标!的具体审《批,工作由省重点办承担!
:
第八】条 需?要履:行,项目审批手续的省重!点建设?项目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经【按本办?。法第七条的审批规】定批准可以》不,进行招?标
— (一)涉及国!家安全、国家秘【密或:者,抢险救灾而不—。适宜招标《的;
— , ?(,二)属于利用—扶,贫,资,金实: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!投工投劳《的;
?
《 (三)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】的专:利或者专有技术的】;
!。(四)采《。。购人依法能够自【行建设、生产或【者提供的《;
《 :。 : (:五)已通过招标方式!选定的?特许:经营项?目投资人依法能【。够自行建设、生【产或者提供的;
】
— (:六)需要向原—中,标人采购工程、【货物或者服务否则】将,影响施工或者功能】配套要求的;
】 (七)!。国家规定《的其他特《殊,情形
》 》不需要履《行项目审批》手续的省《重点建设项》目有前款规定—情形:之一的可以自行决】。定不进行招标但应】。当书面告知省重点办!。
,
,
第九条! 招标人具有编【制招标文件》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!以自:行办理招标事宜【
【 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:省重点建设项目招】标人自行办理—招标事宜的应—当报经省重点—办及有?。关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】 第十条 招标人】不具备自行组织【招标条件的应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!的,招标代理机构—代,理,招标
《 《 采取委托—招标的?鼓励通过竞争方【式选择招标代理机】。构
【 第十一条 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省重:点建设项目招标人】应当制定《招标方案招标方案】包括招标已具备的】条件、招标组织形】式、招标内容—、标段?划分、招标方—式、资格审查方式等!。经征求有关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意见后报省重点办!。备,案,
?
《 ,第十二条 招标【人,对潜在投《标人或者投标人应】当进行资格审查资】格审:。查方式分为》资格预审《。和资格后审
—
凡】具有通用技术、性能!标准或?者招标人对技术、】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!资规模在《二千万元以下的省重!点建设项目应当采】用资格后审;投【资规:模在二千万元以上】。的,。省重点建设项目由】招标人自主选择资】格审查方式
【 :
第十—三条 对潜在—投标人或者投—标人:的资格审查》主要:。包括下列《内容
》。 》(一)是否具有【独,立订立合同的权利】;
》 ? ,(二)是否具—有履:行,。合同的能力包—括,专业、技术》资格和能力资—金、设备和其他物质!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!验,、信:誉和相应的从业【人员;
! (?三)近?三年:内的资信状况;
】
? (四)近三!年内是否有骗—取中标?。和严重违约及重【大工程质量》问题;
】 (五)法律、!法规:。规,定的其他资格条件
!
《
第十四条 】公开招标的省重点】建,设项目招标人—采用资格预审—方,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!资格审查《的,应当发布资格—预审公告编制—资格预?审文件、招标文件;!采,用资格后审方式【。对,投标人进《行资格审查的应当】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!标文:件
《
》第十五?条, 省重?点建设项目》资格预审公告、资】格预:审文:件、招标公告—、招标文件等在【发出前应当征得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并报《省重点办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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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资格预审【审查方法分为合【。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具!有通用技术、性能】标准或者招标人【。对技术、性能没【有特殊要求的均【应当采用合格制【招标标?段,资格预审申请人超】。过十五个的》可采:用有限数量制但通过!资格:预审的人《数不:得少于十五个
】 》 通:过资格预审的—申,请人:少于三个或者在资格!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!取资格预审文件的】申请人?少于:三个的招标人应【当依法重新招标
】
?
《第十七条 招标【人应当按照招标公】。告或者?投标邀请书规—定的时间、》地点发售招》标文件?
》 , 在招标文件【发售期?内,。获取招标《。文件的潜《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或!者已经按招标—文件要求提交投标】保,证金的潜《在投标?人少于三个的招标】人应当依法重—新招标
【。
第十八条】 资格预《审申请人或》者潜在投标人—凭单:位介绍信、》法定代表人》授权委托书和委托】代理人有《效身份证明获取资格!预审文件、招标文】件
【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:限制资格预审—申请人或者》潜在投标《人依法获取资格预】审文件、招标文【件
!第十九条《 招标?人可以采取现场【公示的方式公示【资格:预审申请《人、投?标人:的资格条《件、:相关业绩、奖项【等基本情况
】 》采取资格预审的【招标人在资格预审】。时进行现场》公示
《 采取】资格后审的招—标,。。人在开标时》进行:现场公示
】
第二—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!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】、排斥潜在投标人】或者投标《人
【。 , 依法必《须,进行招标的省重【点建设项目确需将】。注,册资:本金作为投标—。人资格条件的不【得,要求注册资本金高】于,招标项目估》算价
?
— 工程施工总承包招!标其资质条件只能规!定一项施工总承包资!质,;设计施工总承【包招标其《资质:条,件只能规定》一项设?计资质和一项施工】总承包?资质
《
》 第二十一条 【招标人不得在发出资!格预审公告、招标】公告、投《标邀请?书或者售出资格【预审:文件、招标文件【后擅自终《止招标确因正当【理由需?终止招标的》应当书面告知省重点!办
? 第三章《 投 《 标
第二十【二,条 投标人》应,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!的时间和《地点提交投标文【件及相关材料招标】人应当?。如实记载投标文件】的送达时间》和密封?情况并存档备—查
? 投标】文,件以及相关》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!之,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!
【 ,(一)逾期送—达的;?
: 》 (:二)不按招标文【件,要求密封《的;
】 (三)未通【。过资格预审的—申请人提交的—
【 第:二十三条 》投标:人,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破!。产等:重大变化的应当及】时书面告知招标【人投标?人不再具备资格【预审文件《、招标文《件规定?的资格条《件或者其《投标:影响招标《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!
招!标人应当将投标人重!大变化情况书面告】知省重点办及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
!
》 , 第:二十四条 》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】通投:。标不得与招标—。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!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!他弄虚作假方—。式骗取中标不得以威!胁、强迫等方式【使其他投标人放弃】投标或者使中标【人放弃中标
—
招】标人、招标代理【机构不得以威胁【、强:迫、劝退、补偿【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!人提交投《标有关文《件;不得以威—胁、强迫等方—式使投标人放弃【投标或者使中标人】放弃中标《
第!二十五?条 提交资》格预审申请文件的】申请人应当遵守法】律、法规和本办【法有关投标人的规】定
第四章 !开,标、评标和中标【
第二十六条 】招标人应《当按照招《标文件规定》的时间、地点开标】投标:截止时间《前收:。到的:所有:投标文件均要拆【封、:宣读
【 投标人少于】三个的不《得开标;招标—人应当重新招—标
?
》 第二?十七条 评标由招】标人:依法组建的》。评标委?员会负责《评,标委员会中的技术】、,经济专家招标人应当!采取从省级以—上评标专家库随【机抽取方式确定对技!术特别复杂、专业性!要求特别高或者国】家有特?殊要求省《级评标专家》库中:的,专家不能《满足评标要求的【可以直接确》定,评,。标专家直接确定【。评标专?。家,的应当书面》告知省重点》办
? 招标人!应,当在省重点办、行政!主管部门现》场人员的监》督下记录评标专【家的抽?取过程?并存档备查
】
:
第二》。十八:条 评标方法包括】综合评估法、合理低!。价,。法,、经评审《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!法,律、法规允许—的其他?评标方法
】 : 凡具有通—。用技术、性》能,标准或者招标人【对,其技:术、性能没》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!建设项目的施—工招标采《用合理低价法或者】。经评审的《最低投标价法
】。
第二】十九:条 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评标委员会】可以否决所有投标
!
, ? (一)合格的!投,标人不?足,三个的;《
】(二)所《有投标均未》能在实质上响—应招:标,文件的?
】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省重点》建设项?目所有投标被否【决的招标人应当【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!标人:的投标保证金—并重:新招标
! 重新招标后【仍出现第一》款情形的经按本办】法第:七条的?审批规定批准—可以不再进行招【标
《
第三【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!员,不,得有下列行》为
【 , ,。(一:)私下接触投标人】或者:与招标结果有利【害关系?的人;
》 : , (二)明【知与:投标人?。。有利害关系而不主】动提出回避;
【
— (:三)对投标人—存在的违规》投标行为不》给予认定或者—对,应该否决的投标不】予以否决;
! (四)有】意给某?一投标?人高分值而压—低其他投标》人分值;
! (五)—向他人透露投—标文件的评》审情况、中标候选】。人的推荐情况以【。及,与评标有《。关的其他情况—。;
— (《六)其他《违反相?关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行为《使得评标明》显缺乏?。公平、公正》
》
第《。三十一条 评标完成!后招标?人应当在省重点办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派,出的现场监》督人员的监督—下将所有投标人【的投标文件、—评标委员会评—审材料等有》关,资料密封后保存【。在投诉有效》。期内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!
》 采取》资格预审《的所有申请》人的资格预》审申请文件及—审查委?员会:的评审材料等有关资!料的密封、保—存等按照前》。。款规定执《行
!第三十二条 评【标完成后评标委【员会:应当向招《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!。告和中标《候选人名单中标候】选人应当不超过【三个并标明排序【
】中标人确定》后招:标人应当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!五日:内向中标人发出中】标,通知书同时将—中标结果书面通知】所有未中标》的投标人
》
招】标人应?当自:中标通知书发出之】日起三?十日内与中标—人,。签订书面合同—合同的标《的、价款、质量【、履行期限、项目】负责:人和主要技术人员】等主要条款应当与】招标文件和中标【人的投标文》件的内容一致招标】人,和中标人不得—再行订立背离合【同实质性内容的【其他协议
【 ,。
第三十【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!确定中标《人之日起十五日【内向省重点办及有关!行政主管《部门提交招》标投标?情况:的书面报告报告包括!下列内容
! : ,(一)招标范围【、招标方式以及【招标组织形式;【
—。 (?二)发布资格预【审公告、《招,标,公告以及《。公示中标候》选人的媒介;
【
— (三)资格审查委!员会、评标委员【。会的组成和》评,标报告复印件;【
》 (四)—资格审查结果—、中标?结果;
—。 , 《。(五)中标通知书;!
(!六)其他需》要说明?。的事项?
第五章 异!。议、投诉与处理【
第?三十四?条 资格预》审申请人、》潜在投标人、投标】。人或者其他利害【关系人?对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招标投标有异议!的有权向《招标人提《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!法处理?。并作出?答,。。复
? 异议《的提出?和答复应当》。采,用书:面形式
》 《 , 资格预审申请【人对:。资格预审现场公【示有异?议,的应当在资格预【审现:场公示之日起三日内!提出招标人应当自】收到异议之日—起三日内作出—答复:作出答?复前: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!动
—
第三十五条 !投标人或者》其他利害《。关系人认为招标投】标活动?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的可【以自: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】之日起十《日内向省《重点办投诉》
《 : :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!关系人就资格—预审文件《、资格预审现—场公示、招标—文,件、开?。标,、,评标结?果等事项投诉—的,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!异议异?议,答复期间《不计: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!内
!省,重点办应当自收到】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决!定,。。是,否受理投诉并应当会!同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自受理》投诉:之,日起三十《。日内作出《书面处理决定—;需要检《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!家评审?的所需时《间,不计算在内
!
第三—十,六条 省重》。点,。办会同有《关行政?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!权查阅?、复制有关》文件:。、,资料调查有关情【况相关?单位和人员应—当予以配合》。必要时省《重点办?或者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!停,招标:。投标活动
》
第六章 — 法律责任
—
第三十《七条 违反本办法】第十八条、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】下,列,情形之一的由有关】行政监督部门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!视其情节轻重可以】。处一万元《以上三?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给他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—赔,。偿损:失
!(,一)招?标人、招标代理【机构限?制资格预审申请【人或者潜在投—。标人:依法获?取资格预审文件、】。招标文件《;
】 (二)招标人【、招标代《理机构以《。威胁、强《迫、劝退、补偿等方!。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!交投标有关文件【;
— (三)招【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以威胁、强迫等方式!使投标人放弃投标或!者,使中标人放弃中标;!
》 ,。 (?四)投标人以威【胁、强迫《等,方,式,使,其他投标人》放,弃投标或者》使中:标,人放弃中标
【
》 第三十八条— 投标人有》。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有关—行政监督部门—。取消:。其一年至《两年内参加依—。法必须进《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的投—标资格
】 : (一)以行贿谋】取中标;
【。 ,。 : (?二)三?年内两次以上串通】投标;?
? (三)串!通投标?行为损害《招标人、其》他投标人或者国家、!集体、?公民的?合法利益《造,成直接经济》损失三十万元以上;!
《 (四)其他!。串通投标情节严【。重的行为
》。
【第三十?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!行为:之一的?由有关?行政监?督部门取消其一【年至三年《内参加依法必—须进行?招标的省重点—建,设项目的投标资【格
? (【一)伪?造、变造资格—、资质证书或者其他!。许,。可证件骗《取中:标;
【 (二)—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!他人名?。。义投:标;:
】(三:),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!招标人造《成直接经济损—失三十万元以上;
!
, , , (四)其他!弄虚作假骗取中【。标情节严《重的行?为,。
:
第【。。四十条 《省重点办、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、招—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等单位的工作人【员徇私舞弊》、行贿受贿或—者违反保《。密规定的依法—给予处?分
?。
第四】十一条 省重点办】应当建立省》重点建设《项目:招标投标活动—信用记录系统对【招标人、招标代理】机构、投标人、评】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!。投标活动参加—人,实行诚?信激励?和失信惩戒机制【依法:公告招标人、招标】代理机?构、:投,标人、?评标委?员会成员等》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!的违法行为及—处,理决:定
第七—章, 附 》则
第四十—二条 ?。利用国际金》融组织或外》国政府贷款的—省重点建设》项目贷款方对招标、!。投标有?特殊:规定的从其》规定
! 外商独资》或者:外商控股的省—重,点建设?项目可以参照—本规定执行
【
第四】十三条 本办法自2!0,13年1月1日起】施行江西《省重点工《。程建设施工》招标投标管理—暂行规定(》省政府令第》7,6号)同时废止【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