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西《。省重:。点建设项目招—标投标?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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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《政府令?。第201号
【江西:省重点建设项—目招标?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!012年10月【29:日第72次省政府常!务会议?审议:通过:。现予公布自》2013年1月1日!起施行
《
省长 鹿心【。社
2012年】11月20日—
第一章 总】 则
》第,一条: 为规范省重—点建设项目招标【。投标活动保护国家】利益、社会》公共利益和招—标投:标活动当事人—的合法权《益提高投《资效益保证项目【质量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招标—投标法、《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招标投—标法实施《条例、?江西省实施〈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!。标法:〉办法?等有关法《律、: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?
【 第二条 本省行】政区域内《依法必须进》行招标的省重—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!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!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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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省重点建设项目【是指:。经省人民政府—批准由省发展改【革部门下达的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】社,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】的建:设项目
》 :
: 第四条》 省重点工程办公】室(:以,下简称省《重点办?)会同有关行—政主管部门》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!设项目招标投标【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!责
】 (一)贯彻—。执行:招,标投标的法律—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政策;
】 (二【)制定省重》点建设项目》招标投标《的具体管理规定;】
《 《(三)对省重点【建设项目招标—代,理活动和开标、【评标、定标》等活动依法实施【监督;
》 》 (四)受理和处理!有关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招《标投标活动的投诉】;
《 : : (五?)省人民政府规定】的其他职《。责
】 ,财政部门应》当依法对招》。标投:标项目涉及的财【政性资金的使用【情况进行《监督
【 监察机关依法!对与招标《投标活?动有关的监察对【。象实施监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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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!行政主管《部,门应:当在:法定:。。职责范围内做—好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招标投标监督】。的相关工作》
》 , 第五条 鼓【励利用电子信息网络!进行电子招标投【标推进省重点—建设:项,目,的,招标投标《网络化
第二】章 招 标
!第,六条 省重点建设】。项,。。目进行招《标除招标人已—经依:法成立有相应的资金!或者资金来源—已经:落实外还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
》
, 》 (一)设计施工】总承包?招标需履《行项目审批手—续的:已经批准可行性研】究报告需履》行项:目核准或者》备案手续的已—经,核准或者备案;【有所需的《基础资料
】 ? (二)勘察—、设计?招标:。需,。履行项目《审批手续的已—经批准可行性研【究报告需履行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】手续:的已:。经核准或者备—案;有所需的勘察】。设,计基础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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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【。),监理招标需履行【项目审?批手续?的已经批准可行性】研究报告需履—行项目核《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!经核准或者备案【
: 《 (四)》。施工招标需履行项目!审批手续的已—经批准初《步设计及概算需履行!项目核准《或者备?案手续的已经—核准或者备案—。;有所?需的设计图》纸及:技,术资料
】 (五)与【。工程建设有》关的货物招标需履】行项目审批》手续的已经》批准初步设》计及:概算需履《行项目核准或者【备案手续的已经【核准:或者备案;已经提】出,货物的使用与技【术要求
】 与工程—建设有关的其他服】务招标招标人—。根据服务所处的【阶段:参照本条上》款,的,条件执行
】
,
第《。七条 依《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,省重点建设项—目应当公开招标【;但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经省人民政】府,批准可?以进行邀请招标
】。
《 (一)技【术复:杂、有特殊要求【或,者受:自然环境限》制只有少量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】择,的;
— (二)【采用公开招》标,方,式的费用占》项目合同《金额的比《例过大的;
—
— (三)《涉,及,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!。或者抢险救灾—适宜招标但》不,宜公开招《标的;
! (四)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!的
— 邀请》。招标的具体审批工作!由省重点办承担
】
第八!条 需要履行项目】审批手?续的省重点》建设项目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按!本办法第七条的审】批规定批准可以不进!行招标
— 《 (一)涉及—国,家安全、《国家秘密或者抢【险救灾而不适宜【招,标的;
— : (二》)属于?利用扶贫资金实【行以工代赈》需要农民投工—投劳的;《。
(!三)需要《采用不?可替代的专利或【者专有技术的;
! 》。 (四)采》购人依法能够—自行建设《、生产或者提供【的;
?
(】五)已通过招—标,。。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!项,目投资人《依法能?够自行建设》。、生产或者》提供的;
】 (六)需要!向原中?标人采购《工程、货物或—者,服务否?则将: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!套要求的;》
》 (《七)国家《规定:的其他特殊情形【
】不需要履行》项目审批手续—的省重点建设项【目有: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!可以自行决定不进】行招标但应当书面】告知省重点》办
? :
第九—条 招标人具—有编制招标》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!的可以自行办理【招标事宜《
?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!点建设项目招标人自!行办:理招标事宜的—应当报经省重点办及!有关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备案》
?
:。
第十条 【招标人不具》备自行组织招标条】件的:应当: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!招标代理机构—代理招标
【 采取【委托招标的鼓—。。励通过竞争方式【。选择招标《代理机构《
【 第十一条 依【。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省,重,点建设项目招标【人应:当制定招标方案【招标方案包括—招标已具备的条件】、招标组织形式【、,招标:内容、?标段划分《、招标方式、—资格审查方》式等经征求有—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意见后报省重【点办备?案
:
第十!。二条 招标人—对潜在投标》人,或者投标人应当进】行资格审查资格审】查方式分《为资格预审》和资格后《。审
:
凡】具有通?用技术?、性能标准或者招标!人对技术、》性能没有特殊要求】投资规模在》二千万元《以下的省重点—。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!格后审;投资—规模在二千》万元:以上的省重》点建设项《目由:招标人?自主选择资格审查】方式
【
第《十三条 《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】投标人的《资格审查主》要包括下列》内容
?
(】一,)是否?具有:。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!;
》 , : (二)是》否,具有履行合同的【能,力包括专业、技术】资格和能力》资金、设备和其他物!。。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!经验、信誉和相应的!从业人?员;
《 : : (三)近—三年内?的资信状况;
】 ? : (四)《近三年内是》。否有骗?取,中标和严重违—约及重大工》程质量问题;
【
【(五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资格条件
【
《
, 第十四条— 公:开,招标的省重》点建设项目》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!方,式对潜在投标人进】行资格?审查的应当》发布资格预》。审公告编《制资格预审文件、】。招标文件;采—用资格后审方式【对,投,标人进行资格审查】的应当发布招标【。。公告编?制招标文件
!
: 第十五条 省重!点,建设:项目资格预》审公告?、资:格预审文件、招标公!告、:招标文件等在—发出前应当征得有关!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并报省重点】办备:案
《。
第—十,六条 资《格预审审查方法【分,为合:格制和有限数量【制具有通用技—。术、性能标准或者】招标人对技》术、性能没》有特殊要求》的均应?当采用合格》制,招标标段资格预【审申请人超》过十五?。。个的可采用》有限数量制但通【过资:格预审?的,人,数,不,得,少于十五个
】 通过资】格预审的申请人【少于三个或者在资】格,预审文件发售期内】获取资格预审—文件的申请》人少于三个的招标】。人,应当依法《重新:招标
【
第十七条 】招标人应当按—照招标?公告或者投标邀请】。书规定的时间、地】点发售招标文件【
: 在招标!文件发?。。售期内获《取招:标文件?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!。个或者已经》按招标文件》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!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!个的招标人应—当依法重新招标
】
【第十:八条 资格预—审申请人或》者,潜在投标人凭—单位:介绍信、法定代表】人授权委托》书和委?。托代理?人有效身份证明【获取资格预审文【件、:招,标文件?
?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限制?资格预审申请人【。或者潜在《投标人依《法获:取资格预审文件、】招标文件
!
第十九—条 招标人可以采取!现场:公示的方式公示资】格,预审申请人、投【标人的资格条—件、相关业绩—、奖项等《基本:情况
》 采—取资格预审的招【标人在资格》预审时进《行现场公示
【 ? 采取资格后】审的招标人在—开标:时进行现场公示
】
《
: 第二十条》 招标?人不得以不合理的】条件限制、》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!投,标,。人
!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的省重?点,建设项目确需—。将注:册资:。。本金作为投》标人资格条件—。的不得要求注册【资本金高于招标项目!估,算价
【 : 工:。程施工总承包—招标其资质》条件只能规定—一,项,施工总承包资—质;设计施工总【承包招标《其资质?条件:只能规定一项设【计资质和《一项:施工:总承包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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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《条 招?标人不得在发出资】格预审公告、招【标,公告、投标》邀请书或者》售,出资:格预审文件、招【标文:件后擅自终止招【标确因?正当理由需终—止招标的应当书【面告知省重点—办
第三章 】 ,投 标《
第?二,十,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!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!间和:地点提交投标文【件及相关材料招标】人应当如实记载投】标文件?。的送达时《间和密封情况并【存,档,备查
【 ?投标文件《以及相关证》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!。。一的招标《人应当拒收
】 《 (一)《。逾,期送达的;
【 《 , (二)不按—招,标文件要求密封的】;
:
— (:三)未?通过资格预审的申】请人提交《的
《
第—二十三条 投标【人发生合并、分立】、,破产等?重大变化《的应当及时》书,面告知招标人投标】人不再?具,备资格?预,审文件?、招标?文件规定的资—格条:件或者其投》标影响招标》公正:性的其投标无—效,
? : 招《标人应?当将投标人重大变化!情况书面告知省重】点办及有关》行政主管部》门
!第二十四条 —。投标人不《得相互?串通:投标不得与招—标人串通投标不【得,。以他人名《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!虚作假方式骗取中】。标不得以威胁、强迫!等方: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!投标或者《使中标人放弃中标
!
招标!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不!得以威胁、强迫、】劝退、?补偿:等方式阻止潜在投】标人提交投》标有关?文件;不得以—威胁、强迫等—方式使投标人放弃投!标或者使《中标人放弃中—标
》
? 第二?十五条 提》交资:格预审申请文件【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!。。律、法规和》本办法有《关投标人的》规定
第四【章 开标、—评标和?中标:
:第二:十六条? 招标人应》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!的时间、地点—开标投标截》止,时间前?收到的所有投标文】件均要拆封、—宣读
】 投标人少于三】个的不得开标;招标!。人,应当重新招标—
【 第二?十七条 《评标由招标人依【法组建?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!标委:员会中的《技术、经济专家招】标人应当采取从省】级以上?评标专?家库随机抽取方式】确定对技《术特:别,复,杂、专?业性要求《特别高或者》国家有特殊要求省】级评标专家库中【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!要求的可以直接【确,定评:标专家直《。接,确,定,评标专家的》应当书?面告知省重点办
!。 : 招标人应】当在省重点》办、行政主管部门现!场人:员,。。的监督下记录评【标专:家的抽取过程并存】档备查
》
?
第《二十八条 评标【方法包括综合评【估法、合理低—价法、经评审—的最低投标》价法或者法律、【。法规允许《的其他评标方—法
》。 《凡,具有通?用技术、性能标【准或者招标人对【其技术、性能没有】特殊要求的省重点建!设项目的施工招标】采用合理《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!最低:投标价法
》
?
,
第《二十九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评—标,委员会可以》否决所?有投标
【 , (一)—合格的?投标人不《足三个的《;
!(二)所有投标均】未,。能在实质上响应【招标:。文件的
! 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!项目所有投标—被否决?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!内退还?所有投标人的投标】保证金并重新—招标
! 重新招《标后仍出《现第:一款:情形的经《按,本办法第七条的审】批规定?批准:可,以,不再:进行招?标
》
第三十条 !评标:委员: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!为,
— (一《)私:。下接触投《标人或者《与招标?结果有利《害关:系的:人;:
,
》 , ,(,二)明知与投标人有!利,害关:系而不主《动提出回避;—
? (—三)对投标》。人存在的违规投标行!为不给予认定—或者对应《该否决的《投标不予以否—。决;
— 《(四)有意给—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!压低其他投》标人:分值;?
【 (五)向他人【。透露投标文件—的评审情况、—。。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!况以及与评标—有,关,的其他?。情,。况;
《 《 (?六)其他违反相【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行为使得评标!明显缺乏公》平、公正
】
第三十一条!。 评标完成》后招:标人应当在》省重点办和有关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】的现:场监督人员的—监督下将所有投标人!的投标文件》、评标委《员会评审《材料等?。有关资料密封—后保存在投》诉有效期《内,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:。擅自拆封
》
采取!资格预审的所—有申请人的资格预审!申,请文件及审》查委员会的评审【材料等有关》资料的密《封、:保存等按照前款规定!执,行
—。
第三十二条】 评标完成》后评:标委员会应当向招】标人提交书面评标】报告和中《标候选?人名单中标》候选人应当不超【过三个并标》。明排序
《
— 中:标人:确定后招标人应当】自确:定中标?人之日起五日—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!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!果书:面通知所有未中标】的投标人
】 招标—人应当自中标—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!十日内与《中,标,人签订书面》合同:合同的标《的、价款、质—量、履行期限—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!技术人员等主要条款!应当与招《标文件和中标—人的投标文件的【内容一致招标—。人和:。中标人不得再行订】立背离合同实质【性内容的其他协议
!
》 第?三十三条 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!标人之日起》十五日内《向省重点办及—有,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提交招标投—标情况?的,书,面报告报告》包括下列内容
! ? (一)》。招标范围、招标方】。。式以及招标》组织:形式;
! (二)发布资】格预审公告、招【标公告以及公示中】标候:选人的媒介;
】 (三)!资格审查委员会、】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!评标报告复印件;
!
【(四)?资,格审查结果》、,中标结果;
! (五)中】标通知书;
【 《。 :(六)其他》需要说?明的事项《
: 第五章 异【议、投诉与处理【
第三十四条【 资格预审申请人、!。潜在投标人、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】害关系人对省重点建!。设项目招标投—标,有异议的有权向招】标人提出异》议招标?人应:当依法处理并—作出答复
】异议的提《出,和答复应《当,采用书面形式
】 资格】预审申?请,。人对:资格预审现》场公示有《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!审现场公《示之日起《三日:内提出招标人—应当自收到》异,议之:日起三日内作出答】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!停招:标投标活动
】
?。 第三十五条 投!。。标人:或者其?他利:害关系人《认为招标《。投,。。标活动不符合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可!以自知?道或者应当知道之】。日起十日《内向省?重点办投诉》。
,
— 投标人或者—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!格预审文件、资格】。预审现?场公示、招标文件、!开标、评标》结果等事项投诉的】应当先向招》标人提出异议异【议答复期间不计【算在前款规定的期】限内
?
, 省重】点办应当自收到投】诉之:。日起五日内》决定是?否受理?投诉:并应当会同有—关行政主管部—门自: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!。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!定;需要检验、检】测、鉴定、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】间不计算在内
!
第三【十六条? 省重点《办会:同有关行政》主,管,部门处理投》诉有权查阅》、复:制有关文《件、:资,。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!单位和人员应当【予以:配合必要时》。省重点办或》者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】暂停招?标投标?活动:
: 第六章 法律】责任
?
第三十七条 违反!本办法第十》。八条、第二十四条规!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有关行政监督部】。。门责令改正并—给予警告视》其情节?轻,重可以处一万元以】。上三万元以下的【。罚款;给他人造【成损失的《应当依法赔》偿损:失
!(一)?招标人、招标代【理机:构限制资《格预审?申请人或《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!取资格预审文件、招!。标文件;
! ?(二)?招标人、招标代【理机构以威》。胁、:强迫、劝退》、补:偿等方?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!交投标有关文件;
!。
— (:三)招标人、招标代!理机构以威胁—、强迫等方》。式使投?标人放弃投》标或者使中标人放】弃中标;
【 (—四)投标《人以威胁、强—迫等方式使其他投】标人放弃投标或【者使中标《人放弃中标》
? ,。
第三—十八条 投》。标人有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由有《关行政监督部门【取消其一年至两【年内:参,加依:法必: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!建设项?。。目的投标资》格
【 (一)以行贿】谋取中标;
】 (—二)三年《内,两次以上串通—投标;
【 ? (三)串通投标行!为,损害招标人》。、其他投标人或【者国家、集体、公民!的合法利益造成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!元以上?;,
: , 《。 (:四)其他串》通投标?情节严重的行为【
》
?第三十九《条 :投标人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有关—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!一年至三年内参加】依法必须《进行:招标的省《重,点建设项《目的投?。标资格
【 《(一)伪造、—变造:资格:、资质?证书:或者其他《。许可证件骗取中标;!
】(二)三年内两次】以上使?用他:人名义投标;
】 》。 ,(三)?弄,虚作假?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!成直接经济损—失三:十万元以上;
】。 (四】)其他弄《虚作假骗取》中标情节《严,重的行为
【
第四十】条, 省重点办、有【关行政主管部—门、招标人、—招标:。代理机?构等:单位的工作人员徇】私舞弊?、行贿?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!定的依法给予处分】
》
第四》十一条 省重—点办应当建立—省重点建《。。设项:目招标投标活—动信用记录系统对】招标人、招标代【理机构?、投标人《、,评标委员会》成员等招标投标活】动参加人实行诚信激!励和失信惩》戒机制依法公告【招,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、投:标人、评标》委,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!活动参加人的违【。法行为及处理决定
!
第七章 附】 则
》第四十二条》 利用?国际: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!贷款的省重》点建:设项目贷款方对【招标、投标有特殊】。规,定的从其规定—
》 外《商独资或者外商控】股的省重点建设项】目可以?参照本规定执行【
第!四十三条 本办法】自201《3年1月1日起施】行江西省重点工【程建设施工招—标投标管理暂行规】定(省政府令第76!号):。同时废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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