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江西《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投标管理办法 ! 省政府令第20!1号 江》西省重点《建设项目招标—投标管理办法—已经2012年【10月29日第7】2次:省政:府常:务,会议审议《通过现予《公布自2013【年1月1日》起施行 省【长, 鹿心?社 ?2012《年11?月20日 第【一章: 总? 则 第一条】。。 为:。规范:省重点建设项—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!国家:。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!。和招标投标活动【当事人的合法—权益提高《投资效?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招标投标法》、,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招标投标法实】施,条例、?江西省实施〈中华人!民共和国招标投标】法,。〉办法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:定结合?。本省实际制定本【办法 — 第二条【 本省行政区—域,。内依法必须进—行,招标:的省重?点建设项目的招标】投标活动及》。其监督管理》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条 !本办法所称》省重点建设》项目:。是指经省人民政【府批准由省发展改】革,部门下达的对全省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。展有重?大影响的建》设项目 ! 第四条 省【重点工程《办公室(以下简【称省重点办)—会同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管理和指】导省重点建设项【目招标投标工—作主:要履行下列职—责 《     》(一)贯《彻执行招标投标的】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?和政策; 】    (二)制定!省重点?建设:项,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!。。理规定?; :     (三!)对省重点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】活动和开标、评【。标、定标等活—。动依:法实施监督》;     !。(四)受理和处理】有关省重《点建设项目招—。标投:标活:动的投诉; !    (五)【省人民政《府规定?的其他职责 !    财政—部门应当依》。法,。对招:标投标项目涉及【的财政性资金的【使用情?况进行监督 【  ?   监《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!投标:活动有关的监察对】象实施监察》  》   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,在法:定职责范围》内做好?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投标监督的》相关工作 — ,     第五条】 鼓励利用电—子,信息:网络进行电子招标】投标推进省重点建】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!络化 第二章】 招? 标 第六【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!进行招标除招—标人已经依法成立】有相应的《资金或者资金来【源已经落实》外还: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   !  (一)设—计施工总承包招标】需履行项《目审批手续的已【经批准可《行性研究报告需履行!。项目:核准或者备案手【。续的:。已经核准或者—备案;?。有所需的基础资料】。 :   《  (二《)勘察、设》。计招标需《履行项目审》批手续的已经批【准可行性研究—报,告需履行项目—核准或者备案—手续的已《经核准或者备案;有!。所需的勘《察设计基础》资料    ! (三?)监理招《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!续的已经批准可【行性研?究报告需履行项目】核准或者备案—手,续的已经核准或者】。备案  【  : (:四)施工招标需【履行项目审》批手续的已经批【准初步?设计及概算需履【。行项目核《准或者备案手—续的已经《核准或者备案;有】。所需的设计图纸【及技术资料 【  ?   (五》)与:。工,程建设有关》的,货物招?标需履行项目审【批手续的《已,经批准初《步,设计及概算需—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!案手续的已经核准】或者备案;》已经提出《。货物的?使用与技术要求 !     与工】。程建设有关的其【他服务招标招—标人:根据服务《所,处的阶?段参照本条上款的条!件执行 — 第七条 !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省重点建设项—目应当公《开,招标;但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经省人民【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!请招:。标    】。 ,(一)技术》复杂、有特殊要求或!者受自然环境—限制只?有少量潜《在投标人可供选择】的;   】  (?二)采用公开招标方!式的费用《占项目合同金额的】比例过大的》; 《    《 (三)《涉及国家安全、国】。。。家秘密或者抢险【救灾适宜招标但【不宜:公开招标《的; 《 ,     (四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不】宜公开招标的 】    》 邀请招标的具【体审:。批工作由省重点办】承担 ! ,第八条 需要履【行项目审批》手,续的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有《下,列情:形之一的经按本办法!第七条的审》批规定批准可以不】进行招标  !   (一)—涉及国家《安全:。、,。国家秘密或者抢险】救灾:而不适?宜招标?的; 《 : ,   (二)—。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!行以工代赈需要农】民,投,工投劳的; 】     (三【)需要采用》不可替?代的专利或者专【有技术?的;    ! (四)《采购人依法能—够自行建设、—生产或者提》供的:;     !(五)已通过—招标:方,式选定?的特许经营》项目投资人》依法能够自行—建设:、,生产或者提》供的; 》     (六】)需:要向原?中标人采购工程、货!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!响施工或《者功:能配套?要求的; 【    《 (七)国家规定的!其,他,特,殊情形 》     不【需要:履行项目审批—手续: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有前款规定情】。形之一的《可以自行决》定不进行招标但应当!书面告知省》重点办 — ? 第?九条 招标》人具有编制招标文】件和组织评标—能,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!标事宜 《  《   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!目招标人《自,行办理?招,标事宜的应》当报经省《重点办及有关—。。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! 第十【条 招?标人不具备》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!应当委托具备相应】资格的招标代理【机构代理招标 【     采】取委托招标的鼓励】。通过竞争《方式选择招标代理】机构 】。 , 第十一条》 依法?。必,须进行招标的省【重,点建设项目招标【人应:当,。制定:招标方案招标—方案包括《。招标已具备的条件】、招标组织形式、】招标内容《、标段?划分、?招标方式、》资格:审查方?式等经征求有—关行政?主管:部门意见后报—省重点办备案— , 第十!。二条 ?招标人对潜》在,投标人?或者投标人应当进行!资格审?。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!资格预审和》资格后审 】    凡具有通用!。技术、?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!对技术、性》。能没有?特殊要求投资规【模在二千万元以下的!省重:点建设项目应当采用!资格后审《;投资规《模在二千《万元以上的省重点建!设项:目由招标人自—主选择资格审—查方式 】。 第《十三条 对潜—在投标?人,或者投标人的—资格审查主要包【括下列内《容,。  》   (一)是【否具有独立》订立合同的权利;】  》   (二》),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!能力包括专业、【技术资格和能力【资,金、设?备和其他物质设施】状,况管理能力经验【、,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!员,;   【  (三《)近三年内的资【信状况; —   《。  (四《)近三?年内是?否有骗取中标和【严重:违约:及重大工程质量问】题; —  :  (五)法律【、法规?规定的其《他资格?条件 》 第十四】条 公开招标的省】重点建设项目招【标人:采用资格预审方式】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!格审查的应当—发布资格预审—公告编制资格—预审文件《、招标文件》。;采用资格后审【方式对投标》人进行资格审查【的应当发布招—标公告?编制招标文件 】 ? 第十》五条 ?省,重点:建设项目《资格预审公告、【资格预审文》件、招标公告、招】标文件等在》发,出,前应当征得有关【行政:主管部门同意并【报省重?点办:备案 】 第十六条 【资格预审《审查方法分为合【格制和有《限数量制《具有通用技术、【性能标准或者招【标人对技术、性能】没,有,特殊要求《的均应?当采用合格制招标标!段资格预审》申请人?超过十五个》的,可采用有限数量制】但,通过资格预审的【人数不得少于—十五个?  》   ?。通,过资格预审》的申请人少》于三个或者在资【格预:审文:件发售期《内获取?资格预审文件的申】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!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!。 】第,十七条 招》标人应当《按照招标《公告:或者投标邀》。请书规定的》时间、地点》发售招标文》件   【  :在,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获!取,招标文件的》潜在:投标人?少于三个或者已经】按招标文《件要求提《交投标?保证:金,的,潜在投标人少于三】个的招标人应当依】法重新招标 !。 , 第十八—条 资?格预审申《请人:或者潜在投标人【凭单位介绍》信、法?定代:。。表人:授权委托书》和委托代理》人有效身份证明获取!资格预审文件、【招标文件《。 ?   ?  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限制—资格预审申》请,人或者潜在投—标人依法《获取资格预审文【件、招?标文:件 : ? 第十—。九条 招标》人可以采《取现场公示的方式公!示资格?预审申请人、投标】人的资格条件、相关!业,绩、奖项等》基,。本情况?    【 ,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!人在资格预审时【进行现?场公示 《    — 采取资格后审的】招标人在开》标时进行现场—公示: 》。 : 第二十条 招【标人不得以不合【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!潜在:投,标人或者投标人 !     —依法必须《进,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!。项目确需将注册资本!金作为?投标人资格》条,件的:不得要求注册资【本金高于招标—项目估算价》 :   《  工程施》工总承包招》。标其资质条件只能规!定一项施工总承【包资质;设》计施工总承》包,招标其资《质条件?只能规定一项设计资!质和一项施工总承包!资,质, , : :。 , 第二十一—条 :招标人不得在发出资!格预审公告、招标公!告、投标邀请书【或者售?。出,资格预审文件—、招: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!标确因正当理—由需终止招标的应当!书面告知省重点【办 第三章 】 ,投 : 标 第二十二条! 投:标人应?当按照?招,标文件?规定的时间和地【点提交投标文—。。件及:相关材料《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!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!和密封情《况并存档备》查 《     投—标,文件以及相关—证明材料有》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招标人应当拒收【 《    (一)逾期!送达的; 】    (》二)不按招标文【。件,要求密?。封的;   !  (?三)未通过资格预审!的申请人提交的【 【 第二十三》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!、,分立:、破产等重大—变化的?应当及时书面告知】招标人投标人不【再具备资格预审【文件、?招标文件《。规定的资《格,条件或者其投标【影响招标《公正性的其投—标无效 —     招—标人应当将》投标人重大变化情】况书:面告知省《重点: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!。门 !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!不得相?。互串通投标不—得与招标《人串通投标不得【以他人名义投—标,或,者以其他弄》虚作:假方式骗取中—标不:得以威胁、强迫等方!式使其他投标人【放,弃投标或《。者使中标人放—弃中标 —     招标人、!招标代理机构—不得以威胁》、强:迫、劝退、补—偿等方?式,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!投标:有关文件《;不得以威胁、强】迫等方?式使投标人放—弃投标或《者使中标人放弃中】标 ? —第二十五条 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!件的:申请人应当遵守【。法律、法规》和本办法有关投标人!的规定?。 第《四章 开标—、,。评标和中标 第二!十,六条 ?招标人应《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!的时间?、地点开标投标截】止时间前收到的【所有投标文件均要拆!封,、宣读 —     投标【人少于三个的不得】开标;招标人—应当重新招标— 第!。二十七条 评标由】。招标人?依法组建的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】标,委员会?中的技术、经济专】家招标人应当采取从!。省级以上评》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!式确定对技术—特别复杂、专业性】要求特别《高或者国家有特【殊要:求省级评标》专家库中的专家【。不,能满足评《标要求的可》以直接确《定评标专家直接确】定评标专家的应【当书面告知省重【点办 —    招标人应当!在,省重点办、行政主管!部门现?场人员?的监督下记录评标专!家的抽取过程—并存档备查 — 【第二十八条》 ,。。评标方法包》。括综:合评估?法、合理低价法、】经评审?的最低?投,标价法或者法律、法!规允许的其》他,评标方法  !   凡具有通用技!术、性能标准或者】招标人?对其技术《、性能没有特殊要求!的省重点建设—项,目的施?工招标采用合—理低价法或者经评】审的最低投标价【法, , 》 第二十九—条 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评标委员会可以【否决所?有投标 —     (一)合!格的投标人不—足三个的《; : ,。  ?   (《二)所有投》。标均未能在实—质上响应招标文【件的 《   《 , 依:法,必须进行招标的省】重点建设项目所有】。投标被否决的—招标人?应当在十日内—退还:所,有,投标人?的投标保证金—并,重新:招标    ! 重新招标后仍出】现第一款情形的经】按本:办法第七条的审批规!定批: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! , 【第三十条 》评标委员会成员【不得有下列行为 !。     (一】),私下接?触投标人或者与【。招标结果有》利害关系的人; !     —(,二)明知与投标人】有利:。害关系而不主—动提出回避; ! , ,   (三)对投标!人存在的违规—投标行为不给予【认定或?者对应?该,否决的投标不予【以否决;  !  : (四)《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!分值而?。。压低:其他投?标人分值; — ?    (五)向】他,人透露投标文件【的评审情《况、:中,标,候选人的推荐—情况以及与评标【有关的其他情况; !   》 , (六?)其:他违反相关法律【。、法规、规章行为】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!。平、公正 — 第【三十一条 评标【完成后?招标人应《当在省重点》办和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派出—的现场监督》人员的监督下—将,所有投标人》的投标文件、评标委!员会评?审材料?。。等有关?资料密封后》保存在?投诉有效期》内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?擅自拆封 】   ?。 ,采取资格预审—的所有申请人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!及审:查委员?会的:评审材料等有关资料!的密封、保》存,等按照前款规定【执行 ? 第】三十二条 评—标完成后评》标委员会应当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!标报告和中》标候选?人名单中标候—选人应当不超过【。三个:并标明排序 【     中【标人:确定后招标》人应当自《确定中标人》。之日起?五日内向中》。标人发出《中标通知《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!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!投标人 【    招标人应当!自中:标通知书发出—之日起?三十日内与中标【人签订书面合同合】同的:标的、价款、质量、!履行期限、项—目负责人和主—。要技术人员》等主要条款应当【与招标文件和中标】人的投标《文件的内容一致【招标:人,和中标人《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!同,。实质性内容的其他】协议 】 第三《十三条 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】中标:人之:日起十五《日,内向省重点》办及有关行政—主管:部门提交招标—投,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!告包括下《列内:容 ?   《  (一)招标范】围、招标方》式以及招标组织形】式; 《。  ?   (《二,)发布?资格:预审公?告、招标公》。告以及公示》中标候选人的媒介】; 《     (三)】资格审查委员会、评!标委:。。员会的组成和—评标:报告复印件》; 《     (四)】资格审查《结,果、:中标结果; 】     (五)】中标通知书; 】。   《  (?六)其他需》要说明的事项 !第五章 《 异议、《投,诉与处?理, 第三十四条 资!格,预审申请人、潜在】。投标人、投标—人或者其他利害【关系人对省重点【建设项目招标投【。标有异议《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!异议:招标人?应,当依:法处理?并作出答复 !异,议的提出和答复应】当采用?书面形式 】    资》格预审?申请人对《资格预审《现场公示有》异,议的应?当在资格《预审现场《公示之日《。起三日内提出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!议之日起三日内【作,出答复作出答—复前应当《暂,停招标投标活动【 ? 》第三十五条 投【标人或?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!为招标投标活动【不,符合: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《可以:自知道?。或者:应当知道《之日起十日内向【省重点?办投诉 》 ,     》投标人或《者其:他利害关系人—就资格预审文件、资!格预审现场公示、】招标文件、开—标、评标《结果等事《项,投诉的应当先—向招标人《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!。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!的期:限内   】。  省重点》办应当自收到—投诉之日《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!理,投诉并应当会同有】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受!理,投诉之日起三十【日内作出书面—处理决定;需—要检:验、检?测、鉴?定、专家评审的所需!。时间:不计算在内 ! :。 第?。三,十六条 省重—点办会同有关行【政,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!权查阅、复制有关文!件、资?料调:。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!和人员应当予—以配合必要时省【重点办或者有关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】责令暂停招标投【标活动 》 第:六章 ? 法律责任 — 第三十七条 【违,反本办法第十八条、!第二十四条规定【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有关?行政监督部》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!告视其情节轻重【。。可以处一万元以【上三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给》他人造成《损失的应当依法【赔,偿损失   !  (一)招标人、!。招标代理机构限制】资格预审《申请人或者》潜在投标人依—法获取资格预—审文件、招》标文件; 》。 :     (—二)招标人、—招标代理机构以威】胁、强?迫、劝退、补—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!标人:提交投标有关文件;!  》   ?(三)招标》人、招标《代理机?构以威胁《。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!人放弃投标或者使】中,标,人放弃?。中标;? ?    《 (四)投标—人以威胁、强迫等】方式使其他投—标人放?弃,投标或者使》中标:人放弃中标 【 》 第三十八条— ,投标人?有,下列行?。为之一的由有—关行:政监督部门取消其】一年至两年》内参加依法》必须进?行招标的省》重点建设项》。目的投标资》格  —   (一)以【行贿谋取《中标; 《    — (:二)三?年内两?次以上串《通投标; 【     (三【)串:通投标行为损害招】标人、其他投标【。人,或者国家、集体、】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!直接经济损失—三十万?元以上; 【     (四)】其他串通投》标,情节严重的》行,为, 】第三十九条 投【。。标人有?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】督部门取《消其一年至三年内】参加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?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的投标资《格    】。 (一)伪造—、变造资格、—资质证?书或者?其他许?。可证件骗取》中标; 《   》  (二)三—年内两次以上使用】他人名义投标—;    】 (三)弄虚作假】骗,取中标?给招标人造成直接】经济损失《。三十万元《以上; 》   《  (四)其—他弄虚?作假骗取中标情【。节严重?的,行为 ? 》。 :第四十条 》省重点办、有关【行,政主管部门、招标人!、招标代理机构等】单,位的工作人员徇私】舞,弊、:行贿受?贿或者违《反保密?规定的依《法给予处分 !。 第》四十一条 省—重点办应《当建立省《重点建?设项目?招标投?标活动信《用记:录系统对招标人、招!标代理机构、投标人!、评标委员会—成员:等招标投标活—动参加人《。。实行诚信激励—和失信惩戒机—制,依,法公告招标人、【招标:代理机构、》投标人、评标—委员会成员等—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!的违:法,行为及处理决定 ! 第:七章 附 则 ! 第四十二条 【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】或外国政《府贷款的省重点建】。设项目贷款方—对招标、投标有特】殊规:定的:从其规定 】    外商独资或!者外商控股的省重】点建设项目》可以参照本》规定执行《 】第四:十三条 《本办法自201【3年1月1日起施】行江西省重点工程】建设施工招标投标】管理暂行规定(省】政府令第《76号)同时废止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