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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江西省重点建设!项目招标投》标管:理办:法 省政府!令第201》号 江西省重点】建设项目《招,标投标管《理办法已经20【。12年1《0月29日第7【2次:省政府常务》会议审议通过—现予公布自20【1,3年:1月1日起施行【 省长 鹿心社! :2012年1—1月2?0日 第一章 !总 则 第一】条 :为规:范省重?点建设项《目招标投标活动【保护国家利》。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】和招标投标活—动当事?人的:合法:权益提高投》资效益保证》。项目质量根》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招标投标法、】中华: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实施条例、江西省!实施〈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招标投》。。标法〉办法等有关法!律,、法: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?本办法 》 第二】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!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省重点》建设:项目的招标投标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!用本办法 ! 第三》条 本?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!项目是指经》省人:民政府批《准由省发《展改革部门下—达的对全省国—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有重大《影响的建设》项目 【 ,。 第四条 省重点!工程办公《室(以下简称—省重点?办)会同《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管理?和指导省重点建【设项目招标投标工】作主:要履行下列职责【 ?  :   (一)贯【。彻执行招标投标【的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和政策; 【     (二!)制定省重点建【设项目招标》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!; : ?    (三—)对省重点》建设项?目招标代理》活动和开标》、评标、定》标等活动依法实施】监督; 【    (四)【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!点建设项目招标投】标,活动的投诉;— 《    (》五,)省:人民政府规》定,的其他?职责 《。 :    财政部门】应当依法对招—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!政性资金的使—用情况进行监督【     】监察机关《依法对与《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!监,察对象?实施监察 【     有关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在法定职责】范围:内做:好省重点《。建设项目招标—投标监?督的相关工作 !     第五条】 ,鼓励利?用电:子信息网络进行【电子招标《。投标推进省重点建】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!络化 第二章】 招 》标 ?第六条 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!招标除招标》人已经依法成立有相!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】来源已?经落实外还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】     (!一)设?计施工总承包招【标需履行项目—审批手续的已经【批准可?行性:研究报告需履行项】目核准或者备案手】续的已经《核准或者《备案;有所需的基】础资料  】   (二)勘【察、设计招标需履】行项:目审批手续》的,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!报告需履《行,项目:核准或者《备案:手续的已《。经核准或者备案;有!所需的勘察设计【基础资?料 《 ,   ? (三)监理招【标,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!的已经批准可行性】研究报告需履—行项目核准》。。或者备案手续的【。。已经核准《或,者备案 《   》 , (四)施工—招标需履行项—目审批手续》的已经批准初步【设计及?概,算需履行项目核【准或者备案手—续的已经核准或者】备案;有所》需的:设计图纸及技—术资料 《   》  (五《)与工程《建设:。有,关的货物招标需【履行项目审批手【。续的已经批准—初步设计及概算需履!行,项目核准或者备案】手续的已经核—。准或:。。者备案;已经提出货!物的使用《与技术要求 【。     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!他服务招《标招标人根据服务所!处的阶段参照—本条上?款的:条件执行 ! , 第?七条 ?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:的省重点建》设项目应当公—开,。招标;?但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经省?人民政府批准—。可以进行邀请—招标 》     》(一)技《术复杂、有特—殊要求或《者受自然环境限制】只有少量《潜在:投标:人可供选择的;【 《    (二)采】用公开招标》方式的费用占项目】合,同金额的《比例过?大的; 》。   《  (三)》涉及国家安全、【国家:秘密或者《抢险救灾适》宜招标但不宜—公开招标的; 】。    》 (四)法》律、法?规规定?不宜公开招》标的 ?     邀】请招标的《具体:审批工作由省重【点办承担 【 , 第八条【 ,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!续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?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!审批规定批准可以不!进行招标 》     (】一)涉及国家—安全、国家》。秘密或者抢险救灾】而不适?。。宜招标的; 】     (二)属!于利用扶《贫资金实行以—工代赈需要农民【投工投?。劳的:;,     (!三)需要采用不【可替:代的专利或》者专有技术的;【     (!四)采购人依法【能够自?行建设、生产或【者提:供的; —     (五)】已通过招标》方式选定的》特,许经营项目投—。资人依法能》够自行建设、生【。产或:。。者,提供的; —     (六)!需,要向:原中标人《采购工?程、货物或》者服务否则将影【响施工或《者功能配套要求的;! ? ,    (七)【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!。情形 —    不需要【履行项目审批手【。。续的省重《点建:设项:目有前款《规定:。情形之一的可—以自行决定不进行】招标:但应:当书面告知省重点办! 第!九条 招标人—。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!组织评标能力的【可以自行办理招【标事宜 》     依法必!须进行?招标的省重点建【设项目招标人自行】办理招标《事宜的应当报—经,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 ! , 《。第十:条 招标人》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!。条件的应当委托【具备相应《资格的招标代理【机构代理招标—     采!取委托招《标的鼓励通过—竞争方式选择招【标代理机《构, 第!十一条 《依法必须进》行招标的省重—。点建设?项目招标人应当制】定招:标方案招标方案【包括招标已具备【的条件?、招标组织》形式、招标内容【、标段划分、—招标方?式、资?。格审查方式》等经征求《有关: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!报省重点《办备案 ! 第十二》条 招?标人对潜《。在,投标人或者》投标人应《当进行资格审查【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!格预审和《资格:后审 —    凡具—有通用技《术、性?能,。标,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!、性能没有特殊【要求:投资规模在二千【万,元以下的省重—。点建设?项目应当采用—资格后?审,;投:资规:模在:二千万元以》上的省重《点建设项目由招标人!自主:选择资格审》查方:式 【 第十三条 【对潜在?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!资格审?查,主要包括下》列内容   !  (一)是—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!的权利; 【    《 (二?。)是否具有履行合同!的能力包括专—业、技术资格和【能力资金、设备和】其他:物质设施状况管【。理能力经验、信【誉和相应的从业人】。员; —    (三)【近三:。年,内,的资信状况》。; 》    (四)近】三年内是《否有:骗取中?标和:严重违?。约,。及重大工程质—量问题; 【     》(五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!条,件 : 第】十四条 公开招【。。标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: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!方式对潜在投标人】进行:资格审?查的应当发布—资格预审公告编制】资格预审文》件、招标文件;采】用资格后审》方式对?投标人进行资格【审查的应当发布招】标公告编制》招标文件 — 第【十五条? 省重点《建设项目《资,格预审公告、—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!公,告,、招标文《件等在发出前应当征!得有关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同意并报省【重点办?备案 ? 《 第十六条 资!格预审审查方法【分为合格制和—有限数量《制具有?通,用技术、性能标准或!者招标人对技术【、,性能没有特》殊,要,求的均?应当采用合格制招】标标段资格预审【申请人超《过十五个的》可采用有《限数量制但》通过资?格预审的人》数不得少于十五个 ! , :    通过资格】预审的申请人少【于三个或者在资【格预审文《件发售期内获取资】格预审文件的申请】人少于三个的招【标人应当依》法,重新招标 】 第十七条】 ,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!公,告或者投《标,邀请书规定》的时间、地点发【。。售招标文件 【     在招标!文件发售期内获【取招标文件的—潜,在投标?人少于三《个或者?已经按招标文件【。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!。的潜在投标人—少于三?个的招标人》应当依法重》新招标? 》 第十八条 资!格预审?申请人或者潜在投】标人凭单位介—。绍信、法《。定代表人授权—委托书和《委托代?。理人有?效身份证明获取【资格预审文件、招】标文件  】。   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!。制,资格:预审申请《人或者?潜在投标《人依法获取资格【。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! 【 第十九条》 招标人可》以采取现场公—示的方式公示资格】预审申请人、投标】。人的资格条件、相】关业绩、奖项等【基本:情,况     !采取资?格预审的招标—人在资格《预审时进行现场公】。示 :  《  :。 ,采取资格后》审的招标人在开标时!进行现场公示— 》 : 第:二十条 《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!的条件?限制、排斥潜在投】标人或者投标人 !   《  :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!重点建设项目确【需,将注册资《本金作为投标人【。资,格条件的不得要求】注册:资本金高于招标项目!估算价 【    《工程施工总承包【招标其资质》条件只?能,规定一?项施工总承包资【质;设计施工总承包!招标其资质条—。件只能规定一—。项设计?资质和一项施—工总承包资质 【 ? 第二十【一条 招标人不得】在发出?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!公告、投标邀请书】或者售出《资格预?审文件、招标文件后!擅自终?。止招标确因正当理由!需终止招标》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重!点办 第三章 ! 投 标 — 第二十二条— 投标人应当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】的时间和地点提【交投标文件》及相关材料招标人】应当如实记载—投,标文件的《送达:时间和密封》情况并存档备—查, :     投【标文件以及相关证】明材料有下列情形】。之一的招标人—应当拒收《。     (!。一)逾期送达的;】。 ?     (—。。二)不按《招标:文件要求密封的; !    — (三?。)未通?过资格预《审的申请人提交的】 : 》 ,第二十三条 —投标人发生合并、】分立、破产等重【大变化?的应当及时书面【告知:招标人投标人不【再具备资格》预审:。文件、招《标文件?规定的资格》条件或者其》投标影响招标—公正性的其投—标无效   !  招标人应—当,将投:标人重大变》。。化情况书面告知省重!点办及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 ! 第二【十四:条 投?标人不?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!与招标人串通投【标,不得:以他人名《义,投标:或者以其他》弄虚:作,假方式骗取中标不得!以威胁、《强迫等方式使其他】投标人?放弃投标或者使【中标人放弃中—。标    】 招标?人、招标代理机【构不得以《威胁:。、强迫?、劝退、补》偿等方式阻》止潜在投标人提【交投标有关文件【;不得以威胁、【强迫等方式使投标】人放弃投标》或者使中《标人:放弃中标 】 , 第二十五【条 :提交资?格,预审申请文》件的申?请人应当《遵守法?。律、:法,规和:本办法有关投标【人,的规定 第四章! 开标、评标和】中标 第二十六】条 招标人应当按】照招标文件规—定的时间、地点开标!投标截止时间前【收到的所有投—标文件均要拆封【、宣读 —     投标人】少于三?个的不得开》标;招标人应当重】新招标 《 — 第二十《七条: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!组建:。的评标?委员会负责评标【委员会中的技—术、经济专家招【标人应?。当采取从省级以上】。。评标专?家库:。随机抽取方》式确定对技术特【别复杂、专业性要求!特别高或者国—家有特殊要》求省级评标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!满足评?。标要求的《可以直接确定—评标:专家:直接确定评标专家】的应当书面》告知省重点办 !   ?  招标人应当在】省重点办、行政主管!部门:现场人员《的,监督下记录》。评标:。专家:的抽取过程并存档】备查 ! 第二十八条— 评标方法包—括综:合评估法、》合理低?价法、经评审的最低!。投标价法《或者法律、法规允许!的其他评标方法 】    —。 凡具有通用技术】。、性能标准或者招标!人,对其技?术、性能没》有特殊要求》的省重点《建设项目的施工招】标采用合理低—价法:或者经评《。审的最低投》标价法 《 : 第二十】九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:。评标委员《会可以否《决所有投标 【   《  (一)合格【的投标人不足三个】的;    ! (二)所》有投标均《未能在实《。质上响?应,招标文件的》。   —  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省重点建设项】目所有投《标被否决的招标【人应当在《。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!人的投标《保证金并重新招标】  》   重新招标【后仍出现《第一款情形的经按】本办法第七条—的审批规定》批准可?以不再?。进行招标《 — , 第三十条 —评标委员会成—员不得有下列—行为 —    (一)私下!接触投标《人或:者与:招,标结果有利害关系】的人;   !  (?二)明知与》投标人有利害关系】而不主动提》。出回避; 》    — (三?)对投标《人存:在的违规投》标,行,为不给予《认定或者对应—该否决的投标不予】以否决; 】    (四—)有意给某一投标人!高,分,值而压低《其他投标人》分值:;,    【 ,(五)向《他人透露投标—文件的评审情—况、:中标候选人的—推荐情况以及与【评标有关的其他【情,况; ?     【。(六)?其他违反相关法律】、法规?、,规,章行为使得评标明】显,缺乏公平《、公正 》 , : 第三十—一条 评《标完成后招》标,人应当在省重—点办和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!。督人员的监督—下将所?有投:标人的投《标,文件、评标委员【会评审材料等有关】。资料密封后保存在】投诉有效《期内任何《单位和?个人不?。得擅自拆封 】   ? , 采取资格预审的】。所有:申请人的资格—预,审申请文件及审【查委:员会的评审材料等有!关,。资,料的密封、保存【等按照前款》。规定执行 】 , : ,第三十二条 —评,标完成后《评,标委员?会应:当向招标人提交书】面评: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!名,单中标候选人应当】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!序 》    中标—人确:。定后招标人应当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】起五日内向中—标人发?出中标通《知书同时将中—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!未中标的《投标人   !  招标人应—当自中标通知—书发:出之日?起三十日《内与中标人》签,。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!的,、价:款、质量、履行【期限、项目负—责人和主要技—。术人员等主要条款】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!标人的投标文件【的,内,容一:致招标人《和中标人不》得再行订立》背离合同《实质:。性内容的其》他协议 ! 第三十三条【。 ,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!标,人之日起十五日【内向省重点》办及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提交招】标投标情况》的书面报告》报告包括下列—内容   】  (一)招—标范围、《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!织形式?;, ,    — (二)发》布资格预《审公告、招标公告】以及公示中标候【选人的?媒介; 【  : , (三)资格审【查委员会、评标委员!会,的组成和《评标报告复印—件,; : ,。     (【四)资格《审查结果、中标结果!; 《   ?。  :(五)中标》通知书; 》  《   (六)其他】需,要说明的事》。项, 第五章 】异议、投诉与处理】 第?三十:四,条 资?格预审申请》人、潜在《投标人、《投标人或《者其他利害关系人】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!标投标?有,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!提出异议招标—人应当依《法处:理并作出答复 ! 异议的提》出和答复应当—采用:书面:形式: ?     资—格预:审申请人对资格预】审现:场公示?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!预审:现场公示之日起三】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!自收到异议》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答复作出答复前【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!动 !第三十五条 —投,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!系人认为《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!法律、法规》、,规章规定的可以自】知道或者《应当知道之》日起十日内向省【重点办投《诉    】 投标人或》者其他利《害关系人就》资格预审文件—、资格预审现—场,公示、招标文件、】开标、评标》结,果等事项投诉的【应当:先,向招标人《提出异议异议—。答复期?间不计算在》前,款规定的期限内 】  《  : 省:重点办应《当自收到投诉—之日起五日内决定】是否:受理投诉并应当【会,同有关行政主管部】门自受理投诉之【日起:三十日内《作出书面处理决定;!。需要检验、检—测、鉴定《、专家评《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!在,内 — , 第三《十六条 省》重点办会《同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处?理投诉有《权查阅、复制有关文!件,、资料调《查有关情况相关单】位和人?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!时省重点办或者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可以责?。令暂停招标投标活】动 第六章【 法?律责任 《 第三十七条— 违反本办法—第十八?条、第二《十四条规定有下【列,情形之一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!门责令改正》并给予警告视其情节!轻重可以处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的:罚款;?给他人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法赔偿【损失    ! (一)招标人、】招标代理机》构限制资格预审申】请人或者潜在投标】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!文件、招《标文件; 】    (二)招】标人、招标》代理机构以威胁、强!迫、劝退《、补:偿等方?式阻止潜在》投标:人提交投标有关文】件,; 《     (三)】招,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。以,。威胁、强迫等方式使!投标人放弃投—标或者使《中标:人放弃中《标; —    (四—)投标人以威胁、】强迫等方式》。。使其:他投标人放》弃投标或者使—中标人放弃中—标 : 《 第三》十,八条: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有关行【政,监督部?门取消?其,一,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!点建设项目的—。投标资格 】   ? (一)以行贿【谋取中标; 】   ?  (二)三年内两!次以上串通投—标; 《     (三】)串:通投标行为》损害招标人、—其他投?标人或者国》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!法利:益造成直《接经济损失三十【万元以上; —    — (四?)其他串通投标情】节严重的行为 】。 , 《 ,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!有下:列行为之一》的由有关行政监【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!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!。进行:招标的省重点建设】项目的投标资格【    【 (一?)伪:造、变造资格、资】质,证书: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!取中标;《。     】(二)三年内两次】以上使用《他人名义投标; 】    — ,(三)?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!招标人造成直接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!上; 》     (四【)其他弄虚作假【骗取中标情节严重】的行为 【 第四十【条 :省重点?办、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、—招标人、招标—代理机?构等:单,位的工作人》员徇私舞弊、—行贿受?贿或者?违反保密规定的【依法:给予处分 — 第四十!一条 省重点—办,应当建立省重—点建设?项目招标《投标活动《信用记录系统对招标!人、招标代》理机构、投标—。人、评?标委员?会成员?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!。人实行诚《信激励和失》信,惩戒机制依法公告招!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!、投标人《、评标委员会成【员等招?标投标活动》参加人的违》法行:为及处?理决定 第七章! 附 则 【。 第:四十二条《 利用?国际金融组织—或,外国政府贷款—的省:重点建设《项目:贷款方对招标、【投标有?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!。   —。  外商独资或者外!商控股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可》以参照本规定—执行 ! 第四十三条 本】办法自20》13年?1月1日起施—行江西省《重点工程建设施工】招标投标管理暂【行,规定(省政府令【第7:6,号)同时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