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西省重点建设项【目招标?投标管理办法— ,
?
省政?府令第2《01号
江西省重!点建设项目招标【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!012?年10月29日第7!。2次省政府常—务会:议审议?通,过现予公布》自2013年—1月1日起》施行
省长【 鹿心?社
20》12年1《1月20日
—
第一章 总 】。 则:
第一条 为【规,范省重点建设—项目:招标投标活动—保护国家利》益、社会公共—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!当事人的合》法权:益提高投资》效益保证《项目质量根据中【华人:民共和国招》。标,投标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招标【投标法?实施条例、江西省实!施〈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招《标,。投标法?。〉办法?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:规定结合《本省实际《制定:本,办法:
— 第?。二条 ?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: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!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!
:
第三】条 本办《法所称省重点建设】项目是指经》省人民?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!。革部门下达的—对全省?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有重大《影响:的建设?项目
》
? :第四条? 省重点工程办【公,室,(以下简称》。省重点办)会同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管理:和指:导省重点《建设项目招标投【标工作主要履行下】列职责
》 , (一)】贯彻执行招》标投标的法》律、法规、》规章:和政策;
】 《(二)?制定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招标投标的】。具体管理规定;
】
(三!)对省重点建设【。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和!开标、评标》、定标等活动依法实!施监督;
》
, (四】。)受:理和处理《有关省重点建设项】目招标投标活动的】投诉:;
— (五)省【人民:政府规定的》其他职?责
:
: 《 财政部门应当依】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!及的财政性资金的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
!
《 : 监察机关依法【对与招标投》标活动有关的监【察对象实施监察
! , 有关【行政主?管部:门应当?在法定职责范围内】做好省重点建设【项目招?标投标?监督的?相关工作
】 : , 第五条 鼓—励利用电《子信息网络进—行电子招标投标【推进省重点》建设项?目的:招标投标网络化【
第二》章 招 —标
?第六:。条 省重点建设【项目进行招标除招标!。人已经依法成立有】。相应的资《金或者资金》来源已经落》实外还应当具备【。下列条件
! (《一)设计《施工总?承包招标需履行项】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!准可行性研究报告】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!备案手续的已—经核准或者》备案;有所需的基】础,资料
》 (二【)勘察、设》计招:标需:履行项目《审,批手续的已》经,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!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!备案:手,续的已经核准或【者备:案;有所需》的勘:察设计基《础资料
【 (三—)监理招标需履行项!目审批?手续的已经批准【可行性?。。研究报告《需履行项目核准或】者备案手续的已【经核准或者备—案
【 (四)施工【招标:需履行项目》审批手续《的已经?批准初?步设计及概算需履】行,。项目核?准,或者备案手续的已】经核准或者备案;有!所需的设计》图纸:及,技,术资料
【 ? (五)与工程【建设:有关的货物招标【需履:行项:目,。审,批,手,。续的已?经批准初步设计及】概算需履行》项目:核准:。或者备案手续—的已经?核准或者备案;已经!提出:货物的使《用与:技术要求
【 : 与工程建【设有关的《其他服务招标招【标人根据服务所【处的阶段参照本条】上款的条件执行
】
:。
? 第七条 依法必!须进行招《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!。应当公?开招:标;但?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!以进行邀请招标
!。 ? ?(一)技术复杂【、有特?殊要:求或者受《自然环境限制只【有少量潜在投标人】可,供选:。。择的;
! (二《)采用公开招—标方:式的费用《占项:目合同?金额的比例过大【的;:
《 (三—)涉及国家安全【、国: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!适宜招?。标但不宜公开—。招标的;
【 : (四)法律】、,法规规定《不,。宜公开招《标的
— ? 邀请招标》的具:体审:批工作由省重—点办承担《
第!。八条 需要履行项】目审批手续》。的省重点建设项【目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经—按,本办法第七条的【审批规定批准可以不!进行招标
【 (一)涉!。及国:家,安全、国家秘密【或者:。抢险救灾而》不适宜招标的;【
: (【。二)属于利》用,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!赈需要农民》投工投劳的;
! :。 , (三)需要采用!不可:替代: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!的;
《 》 (四)采》购人依?法能:够自行建设》、生产或者提—供的;
《
《 (《五,)已通过《招标方式《选定:的特许经营项目【。投,。资人依法能够—自行建设、生产【或者:提供的;
】 (六)需要!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!、货物或者服务否】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!能配套要求的;【
】(七)国家规定【的其他特殊情形【
【 不需要履行—项目审批手续的【省重:点建设项目有—前,款规定情形之一【的可以自行决定【不进行?招标:但应当书面》告知省?重点办
》 ,
第九条 !招标人具《有,编制招标文件—和组织评标》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!。招标事宜
! 依法》必须进行招》标的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招标人—自行办理招》标事宜的应》当报经省重》点办及?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
【
第十—条 招标人不具【备自行组织招—标条件的《应当委托具备—相,应资格的招标—代理机构代》理招标?
《 采取—委托招标《的,鼓励通过竞争方式】选择:招标代理机构
】
第十一!条 依?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。省重点?建设项目招标人应】当制定招标方案【招标方案包括招【。标已:具备的条件》、招标组织形式、招!标内容、标段—划,分,。、招标方《式、资格审查方式】等经征求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意见后】报省重点《办备案
》
第十】二条 招标人对潜在!。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!当进行资格审—查资格审查》方式:分,为资格?预审和资格后审
】
《 凡具有—通用技术、》性能:标准或者招》标人对技术、性【能没有?特殊要求投资规模】。在二千万元以下的】省重点建《设项目应《当采用资格》后审;投资规—模在二千万元以上的!省,重点:建设项目由招—。标人自?主,选择资?格审查?方式
《
《 第十三条 对】。潜在投标《人,或,者投标人的》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!列内容
】 (一)是【否具有独立》订立合同的权利;
!
》 (二)是否具有!履行合同《的能力包括专业【、技术资《格和能力资金、设备!和其他物质设施状】况管理能力》。经验、信《誉和相?应的从业《人员;
! (三《)近:三年内的资信—。。状况;
【。 : , (四)近三年【内是否有骗取—中标和严重违约【及重大工程质量问】题;
— (五)法】律、法?规规定的《其他资格条》件
】 ,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!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招?标,人采用?资格预审方式对潜】在,投标人进行》资格审查的应当发】布资格?。预审公告编》制资格预审》文件、招《标文件;采用—资格后审方式对投】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!应当发布招标公告】编制招标文件
】。
《 第十五条— 省重点《建,设项目资格预审公】告、资格预审文件、!招标公告、》招标:文件等在发出前应当!征得: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并报省重】点办备案《
:。
第十】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!方法分为《合格制和有限数【量,制具有通用》技术、性《能标准或《者招标人对技术、】性能没有特殊要【。求,的均应当《采用合格制招标标段!。资格预审《申请人超过十—五个的可采用有【限数量制但通过【资格预审的人—数不:得,少,于十五?个
? ? 通过资格预】审的申请人少—于三个或者》在资格预审文件【发,。售期内?获取资格《预审文件的申请人】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!当依法重《。新招标
【
《。第,十七条 招标—人应当?按照招标公告或【者投标邀请书规定】的,时间、?地点发售招标文件
!
在】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获!取,招标文件的潜在【投标人少于三—个或者已经按招【标文件要求提—交投标保证金的【潜,在投标人《少于三个的招标人】应当依法重新—招标
】 第十八条 资格!。预审申请人或—。者潜在投标人凭【单位介绍信、法定代!表,人,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!理人有效身》份证明获取资格预审!文件:、招标文件
—。
》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限制》资格预审《申,请人或者潜》在投标人依法—获取资格预审文【件、招标文件
【
第十!九条 ?招标人可以采—取现场公示的—方,式,公示资?格预审申请人—、投标人的资格条件!、相关业绩、奖【项,等基:本情况
》 采【取资格预审的招【。标,人,在资格预审时进行】现场公示
】 ? ,采取资格《后审的招标人在开标!时进行现场公示【。
第!二十条 招》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!条件限制、排—斥,潜,在投:标人或?者投标人
— —依,法必须?。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!设项目确需》将注册资本金作为投!。标人资格《条件的不《得要求注册资本金】。。高于招标项目估【算价
?。
? 工程施工】总承包招标其资质】条件只?能规定一项施工总】承包资质;设计施工!总承包招标其资【质条件只能规定一项!。设计:资质和一项施工【总承包资质
—
:
第—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!。得在:发,出,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!公告、投标邀请书】或,者售出资格预审文】件、:招标文件《。后擅自终止招标确因!正当理由《需终止招标的应当】。书面告知省重点办
!
第三章 【投 标
》
第二十二》条 投标人应当【按照招?标文件?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!交投标文件及相关】材料招标人应当【如实记?载投标?。文件的送达时间【和密封情况并存档】备查:
】投标文件以及相关】证明材料《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招标人应当拒收】
】(一)逾期送—达的;
《
, : (二)不按!招标文件要》求密封的;
! (三)【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!请人:。。提交的?。。
— 第二十三条 投!标人发生合并—、分立、破产—等重:大变化?的应当?及时书面告》知招标人《投,标,人不再具《备,资格:。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!规,定,。。的,资格条件《或者其投《标影响?招标公正性的其投】标无效
! , 招标人应当将【投,标人:。重大变?化情况书面告知【省重:点,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
】 ,第二十四条》 投标人不》得相互?串通投标不得与招】标人串通投标不【得,以他人名义投标或】。者以其他弄虚作假】方式骗取《中标不得以威胁、】强迫: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!放弃投标或者使中】标人:放弃中标
! 招标人、招标!代理:机构不得《以威胁?、强迫、劝退、【补偿等?方式:阻止潜在投标—人提交投《标,有,关文件;不得以【威胁、强迫等方【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!或,者,使,中标人放弃中标
!
—第二十五《条 提交资格预【审申:请文件的申请—人应:当遵守法《律、法规和本办【法,有关投标人的—规定
第四章】 开标、评标和中!标
?第,。二十六条 招标人】应当:按照招标文件规定】的时间、地》点开标投《标截止?时间:前收到?的所有投标文—件均要拆《封、宣读
》。。
? 投标人少于!三个:的不得开标;招【。标人应当重新招标
!
,
第二】十,七条 评标由—招标人依法组—建,的评标委员会负责】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!、经:济专家招标》人应当采取从省级】以上评标《专家库随机抽取方】式确定对技术特别复!杂、专业性要—求特别高或者国家】有特殊要求省—级评标?专家库中的专—家不能满足评标【要求的可以直—接确定评《标,专,家直接确定评标专】家,的应:当书面?告知省重《点办:
《。 招标人应当!在省重?。点办:、行政主管部—门现场人员》的监:督下记?录评标专家》的抽取?。过程并存档备查
】
第】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!包括综合评估—法,、合理低《价法、经《评审:的最低投标价法或】者,法律、?法规允?许的其他评标方【法
—。 凡具有通用】技术、性《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!其技术、《性能没有特》。。殊要求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的》施工招标采》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!评审的?最,低,投,标价:法,
:
?
?第二:十九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评》。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!有投标
! (一)合格的投!标人不足三》个的;
! (二)》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!质上:响应招标文件—的
— 依法必须【进行招标的省重【点建设项《。目所有投标被否决】。的招标人应当在【十,日内退还《。所有:。投标人?的,投标保证金并重【新招标
】 : ,重新招?标后仍?出现第一款情形【的经按本办法第七条!的审批规定批准可】以不再进行招标
】
》 第三十》。条 评标委》员会成员不得有【下列行为
! (一》)私下接触投—标人或者与招标【结果有利害》关系的?人;
?
(】。二)明知《与投标?人有利害关》系,而不主动《提出回避《;
】 (三)对投标人】存在的违规投—标行为不给予认定】或者对应该否决的】投,标不予?以否决;
】 (四)有】意给: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!压低其他投标人分】值;
】 (五)向—他人透露投》标文:件的评审情况、中标!候选:人的推荐《情况以及《与评标有《关的其他情》况;
?
(】六)其他违反相关】法律、法《。规、:规章行为使得—。评标明显缺乏公【平、公正
—
》 第三十《一条 评标完成后招!标人应当在省—重点办和有关行政主!管部:门派出的现场监【督人员的监督—下将所有投标—人的投标文件、【评标委员会评审材】料等有关《资料密封后保—存在投诉有》效期内任《何,单位和个《人,不得擅?自拆封?
【 采取资格预审的所!有申请人的资格预审!申请:文件及审查》委员会的评审材料】。等有关?。资,料,的密封、保存等按】照前款规定》执行:
?
《 第三十二条— 评标完成后评标】委员会?应当向招标人提【交书面评标》报告和中标候选【人名单中标候选人】应当不超过三个【并标明排序
【 中标】人确:定后: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!标人之日起五日内】向中标人发出中【标通知书《同时将中标结—果书面?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!标人
》 《 招标人应当自【中,。标通:知书发?出之日起三》十日内与中》标人签订书》。面合同合同的标的、!价款、?质,。量、履行期》限、项目负责—人和主要技术人员】等主要条款应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】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!容,一致:招标人和中》标人不得再行订【立背离合同实—质性内容的其他【协议
《 :
? 第三十三条 【招,标,人应当?自确定中标人之【日起十五日内向省重!点办及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提交招标投【标情:况的书面报》告报:告包:括下:列,内容
【 (一)招标】范围、招标方式以】及,招标组织形式;
! ? , (二)发—。布资格预审》公告、招标公告以及!公示中?标候:选,人的媒介《;
《 》(三)资格审查委】员会、?评标:委员会的组成和评】标报告复印件;
】
(】。四)资格《。审查结果、》中标结果;
! (》。五)中标通》知书;
【 (六)其】。他需要说明的事【项
第五章 】 异议、投诉与【处理
第》三十四条《 资格预审申请人】、,潜,在,投标人、投》标人或?者其他?利害关系人对省【重点建设项目招【标投:标有异议的有权向】。招标人?提出异议招标人应】。当依法?处理并作出答复
】。
异议的提出】和答复应当采用【书面形式
! 资格预审【申请:。人对资格预审现场公!示有异议的应当在资!格预:审现场公示》之,日起三日《内提出招标》人应当自收到—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!出答复作《出答复前《。应当暂停招标投【标活动
【
: 第三十五—。条 投?标人或者其他利【害关系人认为—招标投标活动不【。符合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可以自知【道或者应当知道【之日起十日内向省】重点办投诉
】 投标人或!者其他利害关系人】就资格预审》。文件、资格预审现场!。公示:、招标文件》。、开标、评标结果】等事项投诉》的应当?先向招标人提出【异议:异,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!前款规定《。的期限内
》
, 省【重点:办应当自收到投【诉之日起五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!诉并应当会》同有:关行政主管部门自】受理投诉之日起【三十日内《作出书面处理决【定;需要《检验、检测》、鉴定、专家评【审的所需时间—。不计算在内
】
?。 第三十六—条 省重《点办会同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处,理投诉有权查阅【、复制有《关文件、资料调查有!关情况相关》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!配合必?要时省重《点办或者有关行【政,主管部门可以责【令,暂停招标投标活【动,
第六章 法!。律责任?
第三十七条 】违反本?办法第十八条、第】二十四条规定—有,。下列情形之一的由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!令改正并给》予,。。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!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!元以下的罚款—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法赔偿—损失
》 (一)】招标人、招》标代理机构限—制资格预审申请【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!法获取?。。资格预?审文件、招标文件】;
— (二)招标人!、招标代理机构以】威胁、强迫、劝退】、补:偿等方式阻止潜【在投标人提交投标】有,关文件;
! (三)招标人!。、招标代理机构【以威胁、强》迫等方式使投标人放!。弃投标或者使中标】人放:弃中标?;
【 :。(,。四)投标人以—威,胁、强迫等》方式使其他投—。标人放弃《投标或者《使中标人放》弃,中标
【。
?第三十八条》 投:标人: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:。有关行政监》。督部门取消其—一年至两年》内,。参加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省重—。点,建设项目的投—标资:格,
【 (一)以》行贿谋取中标;
】
: (二【)三年内两次以【。上串通投标;
【
— (三)《串通投?标行为损害招标人】、其他投标人或者国!家、集体、》公民的合法利—益造成直接》经济损失三》。十万元以上;—
《 , (《。四)其?。。他串通投标》情节严重的行为
!
《 第?三十九?条 投标人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有关】行政监督部门—取消:其一年至三年内参】加依法必须进—。行招标的《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!标资:格
? (一】)伪造、变》造资格?、资质证书或—者,其他许可证》件,骗,取中标;
》。。
【(二)三年内两次以!上使用?他人名义《投标;
《
, —(三:。)弄虚?作假骗?取,中标给招《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!失三十?万元:以上;
【 (四)其】他弄虚作《假骗取中标》情节严重的行—为
:
第】四十条 省》重点办、《。有关行?政主管部门、招标】。人、招标代理机构】等单:位的工作人员徇私】舞弊:、行贿受贿或者违】反,保密规定的依—法给予处分
!
? ,第四十一条 省重】点办应当建立省重】点建设项目招标【投,标活动信用记录系统!对招标人、》招标代理《机构、投标人、评】标委员会成员—等招标投标活动参】加人:实行诚?信激励?。和失信惩《戒机制?依法公告《招,标人、招标代理【机构、投标人、评标!委员会成《员等招标投标活动】参加人的违法行【为及:处理:。决定
《 第七章 附 】 则
第四—十二条 利用国际】金融组织或外国【政府:贷款的省《重点建设项目—贷款方对招标—、投标有特殊规【定的从其规定
! , 外商独资】或者外商控股的省重!。点建:设项目可以参—。照本规定执行
【
》 第四十三条 本!办法自2013【年1月1日起施【行江西省《重点工程建设—施工招标《投标:管理暂?行规定(省政府【。。令第76《号)同时废止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