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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江西—省重点建《设项目?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】 , 《省政府令第20【1号 江西省重点!建设:。。项目招标投》。标管理办法已经【2012《。年,10月29》日第72《次省政府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现予—公布:自201《3年1月《1日起施《行 省长 鹿心!社 2012【年11?月20日《 第一章 【总, 则 第—一条 为规》范省:重点建设《项目招标投标—活动: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!公共:利益和招标》投标活动当事—。人的合法权》益提高投《资,效益保?证,项目质量根》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招标投标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投标法实施【条例、江西》省实施〈《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】标投标?法〉:办法等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的规定结》合本省实《际制定本办法 】 《 第二条 本省行!政区域内依法必【须进行?招标的省重点建【设项目的招标投标】活动:及其监?督管理适用本办法】 : 》 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!项目:。是指经省人民政【府批:准由:省发展改革部门【下达的对全省—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!影响的建设项目【 —。 第四条》 省重?点工程办公》。室(以下简称省重】点办)?会同有关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管理和指导省重【点建设?项目招?标,投标工?作主要履行下列职】责    】 (一)贯》彻执行招标投标【的法律、法》。规、规章和政策【;,   —  :(二)制《定省重?。点建设项目招标【投标的具体管理【规定; 《  《  : ,(三)?对省:重点建设项》目招标代理活—动和开?。标、评标、定标等活!。动依法实施》监督;?  》   (四)受【理和处?。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!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!诉;   】  (五)省人民】政府:规,定的其他职责— :   《  财政部门—应当:依法对招标》投标项目《涉及:的财政性资金的使】用情况?进,行监:。督 :     监】。察机:关,依法:对与招标投标活【动有关的监察—对象实施监察 ! ,    有关行【政,主管部门应》当,在法定?。职责范围内做好【省重点建设项目招】标投标监督的—相关:。工作 》。     第五【条 鼓励利用电子】信息网络《进行电子招标投【标推进省重》点建设项目的—招,标投:标网:络化: 第二章— , 招: 标 第六条】 省重点建设项【目进行招标除招【标人已经依》法成立有《相应的资《金或者资金来—源,已经落实外还应【当具备下列》条件  【   ?(,一,),设计施工《总承包招《。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!续的已经批准—可行性研究报告需】履行:项目核准《或者备案手续—的已经核《准,。或者备案;有所需】的基础资料 】    《 (二)勘察、设】计招标需履行项目】。。审,。批,。手续的已经批准【可行性研究报—告需履行项目核准】或者备案手续的已】。经核:准或者备案;有【所需的勘《察设计基《础资料 《。     (】三)监理招标需履】行,项目审批手续—的已经批《准可行?性研究报告需—履行:。项,目核:准或者备《案手续的已经核准】或者:备案 ?     【(四)施工招标需】履行项?。。目,审批:手续的?已经:批准初?步设计及概算需【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!案手:续,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!;有所需的设计图纸!及技术资料 【    》 (五)与工程【。建设有关的》货物招标需履—行,项目审批手》续的已经批准初【步设计及概》算需履行项目核【准,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!核准或者备》案,。;已经提出》货物的使用与技【术要求 》     与工】。程建设?有关的其《他服务招标招标人根!据服务所处》的阶段参《照本条上款的条件执!行 ? —第七条? 依法?。。必,须进行招标》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。应当:公开招标;但有【。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可?以进行邀《请招标?。 《    (一)【技,术复杂、有特殊【要求或?者受自然《环境限制只有—。少量潜在投标人可】供选择的《;,    【 (二)《。采用公开招标方【式的费用占项目合】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!; ? ,     (—三,)涉及国家安全【、国家秘密或者抢险!救灾适?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!标的;?。  》 ,  (?。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!不宜公开招》标的 》。 , ,   邀请招标的】。具体审批工作由省重!点办承担《 第!八条:。 需要履行项—目审批?手续的省重点建【设项目有下列—情形之?一的经按本办法第】七条的审批规定批】。准可以?不进行招标 【     (一)!涉及国家安全、【国家秘密或者抢【险救灾而不适宜招】标的; 【    (二)属于!利用扶贫《资,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!农民投工投》劳的;? : :    (三)需要!。采用不可替》代的专利或者专【。有技术?的;: , ,   《  (四)采购人】依法能够自行—建设、生产或—者提供的; — ?  :  (?五)已通过》。招标方式选定—的特许经营项目投】资人依法能》够自行?建设、生《产或:者,。提供的; 》 ?。    (六)【需要向原中标人【采购工程《。、货物或者服务【否则将影响施—工或者功能配套【。要求的; 【     (—。七)国家规》定的其他特殊情【形 :     不】需要:履,行项目?。审批手续的省重点建!设项目有前》。款规定?情形之一的》可以自?行决定不《进行招标但应当【书,面告知省重》点办 ! 第:九条 招标人具【有编制招标文件和】组,织评标能力的可【以,自,行办理招标》事宜    ! 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省《重点:建设项目招标人【自行办?理招标事宜》的应当?报经省重点办及【。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 ! 第十条 招!标人不具备自—行组织招《标条件的《应当委托具》备相应资格的招【标代理?机构代理招标 !     采取【委托:招标的鼓励通过竞争!方式选择招》标代理机构》 】第十一?条 依?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招标人》应当制定招标—方,案招标方案》包括招?标已:具备的条《件、:招标:。。。组织形式、招—标内容、标段—划分、招标》方式、资格》审查方式等经征求有!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意:见后报省《重点办备案》。 【 第:十二条 招标人对】潜在投标人或—者投标人应当进行】资格审查资格审查】方式分为资格预【审和资格后审 !     凡具有通!用,技术、性能标—。准或者招《标人对技术、性能】没有特殊要求投资】规模在?二千万?元,以下的省重点建设项!目应:当采用资《格后审?;投资规模在二千】万元以上的省重【点建设项目由—招标:。。人自主选择资格审】查方式 【 , ?第,十三条 对》潜在投标人或者投】标人的资格审查主】要包括下列内容【    【 (一)《是否具有独》立订立合同》的权利?。;    】 (二?)是否具有履—行,合同的能力包括【专业、技术资—格和能力资》金、:。设备和其《他物质?设施状况管理—能力经验《、信誉?。。和相应的从》业人员; 】    (三—。),近三年内的资信状况!; ?     (四)!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!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!。大工程质量问—题; —    (五)【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【。资格条?。件 ? 第十四!条, 公:开招标的《省重:点建设项目》。招标人采用资格预】审方式对潜在投【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!应当发布《资格预审公》告编制资格预审【文件、招标文—件;采用资格后审】方式对投标人进【行资格审查的应当】发布招?标公告编制招标文】件 】。 第十五条 —省重:点建设项目资格【预审公告、资—格预审文件、招标公!告、招标文件—等在发?。出前应当征》得有关行政》。主管部?门同意并报省—。重点办备《案 》 : 第十六条 【资格预审审查—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!限数量制《具,。有通用技《术、性能《标准或者招标人对】技术、性能没有特殊!要求的均应当采用】合格制招标标—段资格预审申请人】超过十五个的—可采用有《限,数量制?但通过?资格预审的人数不】得少于十《五个   】  通?过资格预审的申请】人少于三个或者【在资格预审文件发】售期:内获取?资格预?审文:。件的申请人》少于三?个,的招标人应当—依法重新招》标 : 第十!七条 招标人—应当按照《招,标公:告,。或者投标邀请—书规定的《时间、?地点发售招标文【件    】 在招标文件—发,售期内?获取招标文件的【潜在投标人》。少于三个《或者已经《按招标文件要求【提,交投标保证金—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!个的招标人应—当,依法:重新招标 】 《第十八条 》资格预审申》请人:。或,者,潜在投标人凭—单位介绍信、法定】代表人授权委托【书和:委托代理人有—效身:份,证明:获取资格《预审文件《、招标文《件   【。  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限制资】格预审申请人或【。者潜:在,投标人依《法获取资格预审【文件、招标文件 ! 》 第十九条》 ,招标人可以采取现场!公示:的方:式公示资格预审申请!人、投标人的资格】条件、相关》业绩、奖项等基【本情况 《     采取!资格预审的招—标人在资格预审时】进行现场公示 】     采取】资格后审的招标【人在:开标时进行》现场公示 ! , 第二《十,条 招?标,人,不得以不合》理的条件限制、【排斥潜在投》标人或者投标人 !     依法必!须进行招标的省【重点建设《项目确需将注册【资本金?作,。为投标人资格条【件的不得要求注册资!本金高于招标项目估!算价:   —  工程施工总承包!招标其资质条—件只:能,规定一项施工总承包!资质;设计施工总承!包招标其资质条件】只,能规定一《项设计资质和一项施!工总承包资质 】 第二】十一条 招标人【。不得在?发出资格预审公【告、招标公告、【。投标邀请书或—者售:出资格?预审文件、》招标文件后擅自终】止招标确因正当【理由需终止》招标的应当书面告知!省重点办 》 第三章 【投 标 第二】。十二:条 投标人应—当按照招标文—件规定的时》间和地点提》交投标文《件,。及相:关材料招标人—应当如实记载投标】文件的?送达时间和》。密封情况并存档备】查  —   投标文件以及!相关:证明材料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!收     !(一:。)逾期?送达的;《     】(二)不《按招标文件》。要求密封《的,; ?   《  (三)未—通,过,资格:预审的申请》人提交的 ! 第二十—三条 投标人发【生合并、分立、破】。产等重大《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!。告知招标人投标人】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!件、招标文件规定的!。资格: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!招标公正性》。的其投?标无效 《    — 招:标,人应当将投标—人重大变化情—况书面告《知,省,重点办及有关—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 — 》第二十四条 投【标人不得相互串【通投标不得与招标】人串通投标不—得,。以,他人名义投标—或者以?其他弄?。虚作假方式》骗取中标不得—。以,威胁:、强迫等方式使【其他投?标人放?弃投标或者使中【标人放弃《中标    ! 招标?人、: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!威胁、?强迫、劝退、—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!投标人提交投标【有关文件;不得以】威胁、强迫等方式使!投标人放《弃投:标或者?使中:标人放弃《。中标 】 第二十五条 】提交:资格:。预审申请文件的申】请人应当遵守法【律、法规和》本,办法有关投标人【的,规定 第四章 ! 开标、《评标:和中标 第—。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!。当按照招标文件规】定的时间《、地点开标》投标截止时间前【收到的所有投标文】件均要?拆封:、宣读  】   投标》人少于三《个的不得开标—;招标?人应:当重新招标 【 第【二,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!人依法组《。建的评标《委员会?。负责评标委员—会中的技术、—经济专家招标人应】当采取从省级—以上评标专》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!定对:技术特别复》杂、:专业性要《求特别?高或者?国家有特《。殊要求省《级,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】。家不:能满足?评标要?求的可以直接确定评!标专家直接确定【评标专家《的应当书《面告:知省重?点办 ? ,     招标人!应当在省《重点办、行政—主管部门现场人【员的监督下记录评】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并!存档备查 ! : 第二十八条 评】标方法?包括综合评》估法、合理低价法、!经,评,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!者法律、法规允许的!其他:评标方法 —     —凡具有通用技术【、性能标《准或:者招标人《对,其技术、性能—没有:特殊要求的省—。重,。点建设项目的—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!价法:或,者经评审的》最低投标价法 】 —第二十九条 有【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评,标委员会可以否决】所有投标  !   (一)合【格的投标人不—足三个的《; :     (】二)所有投标均未】能在实质《上,响应招标文》件的  【   依法》必须进行招标的【省重点建设项—。目所有投标》被,否决的招标》人应:当在十日内退还所】。有投标人的投标保】证金并重新招—标  —   重新招标【。后仍出现第一—。款情形?的经按本办》法第七条《。的审批规定批—准可以不再》进行:招标 — 第》三,。十条 评标委员会】成员:不得有下列行—为     !。(一:)私下接触投—标人或?者与招标结果有利】害关系的人; 】。    》 (二)明知—与投标?人有:利害关系而不主【动,。提出回避; !    (三)【对,投,标人存在的违规【。投标行为不》给,予认定或者对应【该否决的投标不予以!否,决; 《  ?   (四)有意给!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!压低其他《投标人?分值; —   ?  (五)向他人】透露投标文件—的评审情《。况、中标候选—人的推荐情况以【及与:评标:有关的其他情况; !     【(六)其他违—反相关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。章行为使得评—标明显缺乏》公平、公《正 】 第三十一条— 评标完成》后招标人应当—在省重?点办和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派出《的现场监督人—员,的监督?下将所有《投,标人的投标文—件,。、评标委员会—评审材料《等有关?资料密封《后保存在投》诉有效期内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擅自拆封《     】采取资格预审—的所有?。申请人的资格—预审申?请文件及《审查委员会的评【审材料等《有关资料的》密封、保存等—按照前款规定—执,行 【 第三十》二条 评标完成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!招标人提《交书面评标》报告和中《标候选人名单中【标,候选人?应当不超过三—个并标明排序—   —  中?标人确定后招标【人应: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!起五日内向中标【人发出?中标:。通知书同时将中【标结果书面通知【所有未中标》的投标人《     招!标人应当自中标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!十日内与中标人【签订书面合同—。合同的标的》、价款?、质量、《履行期限、项—目负责人和主要【技术人员等主要【条款应当与招—标文: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!。件的内容一致—招标人和中标—人不:得再行订立背离【合同实质《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!。 — 第三十三》条 招标《人应当自确定中标】人之:日起十五《日,内向省重点办及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提【交,招标投标情》况的书面《报告报告包括下【列内容 《。  《  :。 (:一):招标范围、招—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!形式; 《 ?    (》二)发?布资:格预审?公,告、招标《公告以及公示中标】候选人的媒介; !。     (【三):资格:审查:委员:会、评?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!标报告?复印件; —     (四)!资格审查结果—、,中标结果; 【 :    (》五)中标通知—书,。;  —  : (六)其他需【要说明?的事项 第【。。五章: 异议、投诉与】处,理 第三十四条】 资格预审申请人】、潜在?投标:人、投标人》或者其他《利害关系人对省重点!建,设项目招标投标有】异议: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!异议招标人应当【依法:处理并作出答复 ! 异议的提出和答!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!     】资格:预审申请人对资【格,预审现场公示—有异议的应当—在资格预审现场公示!之日起三《日,内提出招标人应【当自:收到异议《之日起三日》内,作,。出答复作出》答复前应当暂停招】标投标活《动 】 第三十五条— 投标?人或者其他》利害:关系人?认为招标《投标活动不符合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。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!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!向省重点办投诉 】 ?    投标人【或,者其他利害关系人】就资格预审》文件、资格预审【现场公示《、,招标文件、开标、】评标结果等事项投】。诉的应当先向招【标,人提出异议》异议答复期间—不计算在前款—。规定的期限内 !  :   省《重点办应《当,自收:到投诉之日》起五日内决定—是否受理《投诉并应当会同有】关行:政主管部门自受理】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!作出书?面处:理决定;需要检【验、检测《、,鉴定、专家评审【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!内 ? 《 第三十六条 】省重点?办会同?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!理投诉有权查阅【、复:制有关文件、资【。料调查有关情况相】关单位和人员应【当,予以配合必要时省】。重点办或者有关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可以?责,令暂停招标》投标活动 — ,。第六章 法律责任! , 第三?十七条 违反本办】法第十八条》、第二十四条规定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有关《行政监督部门责令】改正并给予警—告视其情节轻重【可以处一《万元以上《。。三,万元以下的》罚款: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?法赔偿损失 !    (》一)招标人、—招,标代:理机构限制》资格:。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!投标:人依法?获,取资格预《审文件、招标文件;! :。 ,  :   ?(二)招标人、【招标代?理机构?以威胁、强迫、劝退!、补偿等方》式,阻止潜在投标—人提交?投标有关文》件;:。     (!三)招?标人:、招标代理机—构以威胁、强迫等方!式使投标人放—弃投标或者使中【标人放弃中标;【 :  ?   (四)投【标人以威胁、—强迫等方《式使其他投标—人放弃?投标或者使》。中标人放弃》中标 【。。 : 第三十八条 投】标,。人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有,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!其一年至两年—内参:加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省重点建【设项目的投标资格】 :     (一)!以行贿谋取中标; !     (】二)三年内两次以上!串通投标;》 ?   ?。。  (三)串通投标!行为损害招标—人、其他投标人或者!国家、?集,体、公民的》合法利益造成—直接经济损失三【十万元以上; 【 :。     (四【)其他串《。通投标情节严—重的行?。为 》 第三十【九条 投标》。。人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有关行政—监督部?门取消?其一年至三》年,内参加依法》必,须进行招标的省【重点建设项目—的投:标资格  】 ,  (?一)伪造、变—造资:格、资质证书或者其!他许可证《。件骗取中《标;    ! (二)三》年内两次以上使用】他人名义投》标; 》     (三)弄!虚作:假骗取中标给—招标人造成》直接经济损失三【十万元以上》; 《     (四)其!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!情节严重的行为 】 : 第四十条! 省重点办、有【关行政主管部门、招!标人、招《标代:理机构等单》位的工作《人员徇?私舞弊、行》贿受贿或者违—反保密规定的依法】给予:处分 — 第四十【一条 省重点—办应当?建立省重点》建设项目招标—。投标活?动信用记录系统对】招标人、招标代理】机构、投标人、评】标委员会成员—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!人实行诚信激励和】失信惩戒机制—。依,法公告招标人、【招标代理机构、投】标人:、评标委员》会成员等《招标投?标,活动参加《人的违法行》为,及处理决《。定 《第七章 附 则! 第四十二条 利!。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!。国政府贷款的省【重,点,建设项目贷款方对招!标、投?标有特殊规定的从】其规定 《  《。   外商独资或者!外商控?股的省重《点建设项《目可以参照本规定】执行 《 , 第四【十三条 本办法自】2013年1—月1日起施行江【西,省重点工《程建设施《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!规定(省政府令第7!6号)同时》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