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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西省重点建【设项:目招标投标》管理办?法 省政】府令第201号 !江西省重点建—设项: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!已经20《12:年10月2》9日第72次省政府!。常,。务会议?。审议:通过现予公》。布自2013年【1月:1日起施行 — 省长 鹿心【社 ?2012年11月】20日 》第一章 总 【 则 第一条【 ,为规范省重点建【设,项目:招标投标活动保【护国家利益、—。社会公共《利益和招标投—标活动当事人的合】法权:。益提高投《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!根,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招标《投标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!、江西省实》施,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招标投标法—〉办法等有》。。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《。办,法 《 : : 第二条 》本省行?政区域内依法必【须进:行招标的《。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!标投标?活动及?其监督?管理适用本办法 ! : ? 第三条《。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!建设项目《是指经省人民政【府批准由省发展改】革,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!重大影响的》建设项目 — 第【四条 省重点—。工程办公室(以下】简,称省重点办)会同】。有关行政主》管,部门管理和指—导省重点建》设项:目招标投标工—作,主要履?行下列职责 】     (—一)贯彻执行招标】投标的法《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》政策; 【    (二—)制定省《重点建设项》目招标投标》的具体管理规—定; ?    — ,(三:)对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招标代理活】。动和开标、》评标、定标等活【动依法实施监督; !。 ,    》 (:四)受理《和,处理有关省重—点建设项目招标投】标活动的投诉; 】 :   ?  (?五)省人民政府规定!的其他职《责,  》 , ,。。 财政部门应—当依法?对招标投标项—目,涉及的财政性资【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!。督 《     监察机关!依法对与《招标投标活动—有关的监察对—象实施监察 —     有】关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在法定—职责范围内做好省】重,点,建设项目招》。标投标监督》的相关工作 【  ?  : 第五条 鼓励利用!电子信息网络—进行电子招标投【标,。推进省重点建—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!络化 《 第二章 招【 标? 第六条 —省重点建设》项目进?行招标除招》标人已经依》法,成,立有相应的资金或者!资金来?源已经落实外—还应当具备下—列条件 【 ,   (一)设【计施工总《承包招标需履行【。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!批准可行性》研究报告需履行项目!。核准或者备案—手续: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!;有所需的基础【资料: :  ?   (二)勘察】、设计招标需履【行项目审批手—续的:已经批准可行性研】究报告需履》。行,项目核准《或者备案手续—的已经核准》或者备案《;有所需的勘察设】计基础资料 — ?    (三—)监理招标需—履行:项目审批手》续的已经批准可行性!研究报告需履—行项目?核准或者备案—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!备案   】  (四)施工【招标: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!的已:经批准初《步设计及概算需【履行项?目核准或者备案手】续的已经核准或者】。备案;有所》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!资料 《     (五】)与工程建》设有关的货物招【标需:履行项?目审批手《续的已?。经,批准初步《设计:及概算需履行—项目:核准或者备》案手续的已经—核准或?者备案;已经—提出货物的》使,用与技术要求— ? ,  :。  与工程建设有】关的其他服务招标招!标人根据服务所处】的阶:段参照本条》上款的条件执行 ! —第七条 依法必【须进行招标的省【重,点建设?项目应当公开招标;!但有:下列情?。形,之一的经省人—民政府批准可以进】行邀请招标》     】(一)技术复杂【、有特殊要求—或,者受:自然环境限制—只有少量《潜在:投标人可《供选择的《; ? ,     (二【)采用?公开招标方式的【费用占项《目合同?金额的比例》。过大的;《 :     (三】)涉及国家》安全、国家秘密或】者,抢,险救灾适宜招—标,但不:宜公开招《标的;   !。  (四)》法律、法规》规定不?宜公开?招标:的   【  邀请招》标的具体审批—。工作由省重点办【承,担 ? 《 第八条 需要履!行项目审批手—续的省重点建—设项目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按!本办法第七条—的审批规定批—准可以不进》行招标? ?。 ,    (一)【。涉,。及国家?安全、国家秘密或者!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!标的; 《 :     (—二,)属于利用扶贫资金!实行以工《代,赈需要农民投—。工投劳的《; ?   《  (三)需—要,采用不可《替,代的专利或》。者专有技术的—; :     (】四)采?购人依法能》够自:行建:设、生?产,或者提供《的; —    《(五)已通过—招标方式选定的【特许经营项目投资】人,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、!生,产或者?提供的;《   —。  (六)需要向】。原中标人采购—。工程、货物或者服务!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!功能配?。套要求?的;   】  (七)》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!情形 —    不需—要,。履行项目审批—手续的省《重点建设项目有前款!规定情形之一—的可:以自行决定不—进行招标但应当书面!告知省重点》办 】 第九条 招—标人具有编制—招标文件和》组织:评标:能力的可以自行【办,理招标事《宜 》    《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招标《人自:行办:。理,招,标事宜的应当报经】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—。 , 第十!条 招标人不具备】自行组织《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!具备相应资》。格的招标代理机构】代,。。理招:标 : ?    采取委【托招标的鼓励通【。。过竞争方《式选择招标》代,理,机构 ? ? , , 第十一条— 依法必须》进,行招标的省》重,点建设项目招—标,人应当制定》招标方案《招标方案包》括招标?已具备的条件、【招标组织形式、招】标内容、标》段划分?、招标方式、资【格审查?方式等经征求有【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意:。见后报省重点办备案! : ? , 第十二条 【招标人对潜》。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。应当进行资》格审查资《格审查?方式分为资格预审】和资格后审 !    《凡具有通用技—术、性能标》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!、性能没《。有特殊要求投—资规模在二千万元】以下:的省重点《建设:项目:应当采用资格后审】;,投资规?模在二千万元以上】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由招标人自【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!。 — 第?十三条 对潜在投】标人或者《投标人的《。资,格审查主要包—括下列?。内容    ! (一)《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!同的权利; —     (二!),是否具有履行合【同的能力包括专业】、,技术:资格和?能,。力资金、设备和其】他物质设施状况管】理能力经《验、信誉和相应【的从业人员; 】     —(三:)近三年内的资信】状况; 【   ? (四)近三年【内是:否,有骗取中标和严重】违,约及重大《工程质?量问题;  !。   (《五,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资格】条件 ? , : :。 第十四条 公】开招标的省》重点建设项目招【标人采用资格预【审方式对潜》在投: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!应当发布资》。格预审?公告:。编,制,资,。格预:审文件、《招标文件;采用【资格后?审方式对投》标人进?行资格审查的应【当发:布招标?公告编制招标—文件 】 第?。十,五条 省重点—建设项目资》格预审公《告,。、,资格预审文件—。、招标公告、招【标文件等在发出前】应当征得有关行政】主管部门同》意并报省《。重点办备案 【。 ?。 ?第十六条 资格【预,审审查方法分—为合格制和》有限数量制具有通用!技术、性能》标准或者《招标人对技术、【性能没有《特殊要?求的均应当采用合格!制招标标《段资格预审》申请人超过》十五个的可采用有】限数量制但通过【资格预审的人—数不得少于十—。。五个    ! 通过资《格,预审的申请人—少于三个或者在资】格预审文《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!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!于三个的招标人【应当依法重》新招标? : 第十】。七条 ?。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!。公告或者投》标邀请书规》定的时间、》地点发售《招标:文件  【   在招标文件】发售期内《获取招?。标文件的潜》在投:。标人少于《三个:或者已经按招标文件!要求提交《投标: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!。少于三个的招—标人应当《依法重新招》标 》 第十八条 !资格预审申请人或】。者潜在投标人—凭单位介绍》信、法定代》表人:授权委托书和委托】代理人有效身份证】明获取资格》预,审文件、《招标文件 》   》  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限制资】格预审申《请,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!法获取?资格预审文》件、招标《文件 !。 第十九条 招标】人可以采取现—。。场公示的方式公示】资格预?。。。审申请人《、投标?人的资格条件、【相关:业绩、奖项等基本】情况  【   采取资格【预审的招标人—在资格?预审时进行》现场公?示    】 采取资《格后审的招标人在】。开标时进行》现场:公示: ? 》第二:十条 招《标人不得《。以不合理的》条件限制、排—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!标人:     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省,。重点建?设项目确《。需将注册资本金作】为投标人资格条【件的不得要》求注册资本》金高于?招,标项目估算价— ,     工程!施工总承包招—标其:资质条件《只能规定一项施【工总承包资质;设计!施工总承《包招标其资质—条,件只能规定一—项设计资《质和一项施工总【。承包资质 】 第二—十一条 招标—人,不得在发出资格预】审公告、招》标公告、投标邀请】书或者售《出资格?预审:文件、招《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!标确因正当理由需】终止:招标的应当书面告】知省重点办 — 第三章 —。 投 ? 标 第二—十二条? 投标人应》当按照招《标文件?规定:的,时间:和地点?提交投?标文件及相关材料招!标人应当《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!送达时间和密封【。情况并存档备查 !。     投标文!件以及?相关证明《材料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招标人【应当拒收 【     》(一)逾《期送达的; 【   《  (二)不按招标!文件要求密封的【;  —。   (三》)未通过资》格,预,审的申请人提—交的 ? , : 第二十三条! 投标人发生合【并、:分立、破《。产等重?大变化的应当及【时书面告知》招标:人投标人不再具备】资格:预审文件、招标【文件规定的资格【条件:或者其投标》影响招标公正性【的其投标无效 】     —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!。重大变化情》况书面告知省重【点办:及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 【 ? 第二《十四条 投标人不】得相互串通投标【不得与招标》人串通?投标不得以他—人名义投标或者以】其他弄虚作假—方式骗?取中标不得以威【胁、强?迫等:方式使其他投—标人:放弃投标或者—使中:标人:。放弃中标 》     招】标人、?招标:。代理机构《不得以?。威胁、强《迫,、劝退、补偿等【方式:阻止潜在《投标人提交投标【有关文件;不得【以威胁、强迫等【方式使投标人放弃】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!弃中标 【 第二—十五条 《提交资格预》审申请文件的申请】。人应当遵守法律、】法规和本办法有关】投标人?的规定 》 第四章 开标、!评标和中标 — 第二?十六:条 招标《人,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】。规定:的时间、地点开标】投标截?止时:间前:收到:的所有投标文—件均要拆封、宣读 ! ,  ?   投标人—少于三个《的不得开标;招标】人应当?重新招标 【 》第二十七条》 评标由招标—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!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!中的:技术、?经,。济专家招标人应【。当采取从省级以【上评标专家库随【机抽取方《式确定对技术特【别复:杂、专业性要求【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!殊要求省级评标【专家库中的专—家,不能满?足评标要《求,的可以?直,接,确定评标专家直【接确定评标》专家的应当书面【。告,知省:重点办 —     招标【人应当在省重点办】、行政主管》部,门现场人员的监督】下记录评标专家【的抽取过程并存档】备查 — ? 第二十《八条: 评标方《法包括综合评估法、!合理低价法》、经评审《。的最低投标价法或】者法律、法》规,允许的其他评标【方法 》 , ,   凡《具有通用技》术、性能标准或者】招,标人对其技术—、性能没有特—殊要:求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!合理低价《法,或者经评审的—最低投标价法 】 第【二十九条 》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!委员会可以否决【所有投标《。。     (!一)合格的投标人不!足三:个的; 》 :    《(二)所有投标均】未能在实质》。上响应招标》。文件的 —     依法【。必须进行招标—。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: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!。标人应当在十—日内: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!标保证金并重新【招标    ! 重新招标》后仍出?现第:一款情形《的,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!审,批,规,定批准可以》不再进行招》标 》 第》三十条? 评:标委员?会成: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!     (一!。。。)私下接触投标【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!。利害关?系的人; 》  《   (二)明知与!投标人?有利害关系而—不主动提出回避; !  《   (三)—对投标人存在—的,违规投标行》。为不给予认定或者对!应该否决的》投标不予以否决; !  《   (四)—有意给某《。一投标人《高,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!人分值; 【     (—五)向他《人透露?。投标文件的评审【情况、中标候选人】的推荐情况》以及与评标有—关的:其他情?况;  【   (《六)其他违反—相,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行为使得评标明!显缺乏公平、—。公正 】 第三十一—条, 评标完成后招标】人,。应当在?。省重点办和》有关行政《主管: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!人员的监督》下,将所有投标》人的投标文件、【评标委?员会评审材料等有关!资料:密封后保存在投诉】有效期内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拆,封 《  :   采取资格【预,。审的:所有申?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!文件及审查》委员会的《评审材料《等有关?资料:的密封、保》存等按照前款规定】执行: ? 第三【十二条 评标—完成后?评,标委员?会应当?向招标人提交书【面评标报告和—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!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!个并标明排序 】     中标】人确定后招标—人应当自确定中【标人之?。日起五日《内向中标人发—出中标通知》书同时将《中标结果书面通知】所有:未中标的投标人 】 :    《 招标人应当自【中标通知书》发,出之日起三十日内】与中标?人,签订书面《合同合同的标—的、价款、质量、履!行,。期限、项《。。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!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!与招标文件》和,中标人?的投标文《。件的内容一致招标】人和中标人不—。得再:行订立背离合同实】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! ? 第三十】三条 招《标人应当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】。起十五日内向—省重点办及有—关行政主管部门【提交招标投》标情况的书面报【告报告包括》下列内容 【    《 (:一)招标范围、【招标方式以》及招标?组织形式;》 《    (》二)发布资》格预审公《告、招?标,公告以及《公示中标候选人【的媒介;《     】(三)资格审查委】。员会、评标》委员会的组》成和:评,标报告复印件;【 《    (四)【资,格审查结《果、中标《结果; 《 :   ?  (五)中标【通知书; 》   》。  (六)其他需】要,说,明的事项 【第五章 异议【、投诉?与处理? 第三十四条【 资格?。预审申?请人、潜《在投标?人,、投标人或者其【他利害关系人对省】重点建设项》目,。招标投标有》异议的?有权向招《标人:提出异议招标人应】当依:。法处理并作出答复 ! , 异?。议的提出和答—复应当采用》书面形式  !   资格预审【申请人对资》格预审现场公—示有异议的应当【在资格?预审现场公示之【日,起三日内提出招标】人应当?自收到?异议之日《起三日内《作出答复作出答【。复前:应当暂停招标—投标活?动 】 第三十五》条 投标人》。或者其他利害关【系人认为《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!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可以—自知道或《者应:当知道之《日起十?日内向省《重点办投诉 【   《  投标人或—者其他利害》关,。系,人就资格《预审文件、资格预审!现场公示、招—标文件、开标、评标!。结果等事项投诉【的应当先《向招标人提》。出异议异议答复【期间不计《。算,。。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!     省!重,点办应当自收到【投诉之日起》五日内决定是否受】。理投诉并应当—会同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自受理投】。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!出书面处理决—定;:需要检验《、检测、鉴定—、专家评审》的所:需时间不计算—在,内 》 ? 第三十六条 【省重点办《会,同有关行政主管部】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!、复制有关文—件、资料调查有【关情况相关单位【和人员应《当,予以配?合必要时省重点【办或者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可以责令《暂停招?标投标活动》 ?第六章? :。法,律责任 第三十七!条 违反本办法第】十八条、第二十【四条规?定有下列情》。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!监督部门责令改【正并给予《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!以处一万《元以上三万元—以,下的罚款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》的应当依法赔—偿损失  】   (《一)招标人、招标代!理机构限制资格预】审申请人《或者潜在投标人依】法获取资格预—审文件、招标文件;!   —  (二)招标人】、招:标,代理机构以威—胁、强?迫、劝退、补偿等】方式:阻止:潜在投标人提—交投标有《关文件?。;  — ,  (三)招—标人、招标代理机】构以威胁、强—迫等方式使投—标人放弃《投标: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!标; 《     (【四)投标人以威胁】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!投标人放《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!放弃中?标 : 【第,三十:八条 投标人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—由有关行政监督【部门取消其一年至】两年内参加依法【必,须,。进行:招标的?省重点建设》项目的?投标:资格 》 ,  :  :(一)以行贿谋取中!标;  【 , , (二)三年—内两次以上串—通投标?; 》   ? (三)串通投【标行为损害招标人】、其他投标人或者国!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!。法利益造成直接经】济损失?三,十万:元以上;  !   (《四)其他串通投标】情,节严重的行》为 》 ?。 第三十九条—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?由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?取消:其一年至三年—。内参: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。的,。省重点?建设项?目的投标《资格 ? : ,   ? (一?)伪造、变造—资格、资质证书或者!。其他:许可:证件骗取中标;【 ?     (二)】三,年内两次以上—使用他人名义投【标; —。    《(,三)弄虚作假—骗取中标《给招标人造》成直:接经济损失三十万】元以上; 【     (四)】其他弄?。虚,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!重,的行为 》 第【四,十条: 省:重点办、有关行【政主:管部:门、招标《人、招标代》。。理机构等单位的工】作人员徇私舞弊【、行贿受《贿或者违反保密规】定的依?法给予?处分 《。 第四十!一,条 省重点办应【当建立省重点建设项!目招标投标活动【信用记录系统对招】标人、招《标代理机构、—投标人、评标委员】会成员等招》。标,投标:活动参加人实—行诚信激励和失信】。。惩戒机?制依法公告》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!构、投标人、评【标委:员会成员等招标【投,标活动?参加人的《违法行?为,及处:。。理决定 第【七章 附 — 则 第四十二条! ,利用国?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!府,贷款的省重》点建设?项目:贷款方对招标—、投标?有特殊规定的从其】规定 》     外商独】资或者外商控股【的,省重点建设项目可】以参照?本规定执行 】 第四十三!条 本办法自2【013年《1月:1日起施行江—西省重点《工程建设施工—招标投标管理—暂行:规定(省政》府令第?76号?)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