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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!目招标投标管—理办法 【 省政府令第2【0,1号:。。 江西省重点【建设项目招标投【标管:理办法已经》2012年10月2!9日第?72次省政府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予公布自20—13年1月1日起】施行 《 省长? 鹿心社 20】1,2年11月20日 ! ,。。第一章 》总 则《 第?一条 为规》范省重点建设项目】。招标:投标活动保护国家】利益、社会公共利】益和招标投》。标活动当事人的合】法权益提《高投资效益保—证项目质量》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招标投标—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招标投?标法实施《条例、江西省—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招标投标—法〉办法等》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办法? 】第二条 本省—行政区域内依—法必须进行招标【。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的招标投—标活动及其监督【管理:适用本办法 】 , :。 第三条》。 本办法所称省重】点建设项目是指经】省人民?政府批准由省发【展改革部门下达【的,对全省国《。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有重大影响》的建设?。。项目 — 第四条 省!重点工?程办公室(》以下:简称省重《点办)会同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!省重点建《设,项目招标《。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!。列职责? , , ,     (—。一)贯?彻执行招标投标【的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和政策; 】  :  : (二?)制定省重》点建设项目招标【投,标的具体管理—规定; —     (—。三)对?省重点建《设项目招标代—。理活动和开》标、评标、》定,标等活动《依法实施监督—;     !(四)受理和处【理有关省重点建设】。项,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!诉; —   ? (五)省人民【。政府规定的其—他职责   ! , 财:政部门应当依法【。对招:标投标项目》涉及的?财政性资金的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!     【监察机关《依法:。。对与招标投标—活动有关《的,。监察对象《实,施监察? , ,。  ? ,  :有关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当在法定职【责范围内做好省重】点建设项目》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!。工作: ,     第五!条 鼓励利用电子信!息网络?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!进省重点建设项【目的招标投标网【络化 第—二,章 ?招 标 》。 ,第六:条 :省重:点建设项目进行【招标除招标》人已经依法》成立有相应》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!。已经落实外还—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, :     (【一)设计施》工总:承包招标需履行项目!审批手续的已经批】准可行?性研究报告需履行项!目核准或者备案【手续的已《经核准或者》备,案;有所需的基【础资料 《 ?    (》二)勘察《、设计招标需履行项!目审批手续的已【经批准可行性研【。究,报告需?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!案手续的已》经,核准或者备案;有所!需的勘?察设计基础》资料: , ?  :  :(三)监理招标【。需履:行项目审《批手:续的已经《批,准,可行性?研究报告需履行项】目核准或者备—。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!者,备,。案 》。    (四)施】工招标需履行项目审!。批,手续的?已经批准初步—设计及概算需—履行项目核准或【者备案手续的已经】核准或者备案;有所!需的设计《图纸及技术》资料 ? ,     (五)!与工程建设》有关的货物招标【需履行?项目审?。批手续的已经批【准初步?设计及概算》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!备案手续的已经核】准或者备案》;已:经提出货《物,的使用与技术要求】 :   《  与工程建设【。有关的其《他服务?招,标招标人根》据服务所处的—阶段参照本》条上款的条件执【行 《 》第七:条 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省重点建】设项目应《当公开招标》;,但有下列《情形之?一的经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可以进行—邀请招标《 ?     》(一)?技,术复杂?、有特殊要求或者】受自然环《境限:制只有少量潜—。在投标人可供选【择的;   !  (二)采用公】开招标?方式的费用占—项目合同金》额的比?例,过大的; —     (【三):涉及:国家安全、国家【秘密或?者,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!。不宜公开招标—的;:    【 (四)《法律、法《规规定不宜公开招】标的:   —  邀请招标的具体!。。审批:工作由省重点办承】担, 》 第八条 需】要履行项目》审批手续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!按,本办法第七条的审】批规定批准》。可以:不进:行招标  】 ,。  (一)涉及国】家安全、国家秘密或!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!招标的?;    】 (二)属于利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!代赈需要农民投工】投劳的; 》 ?。    (》三)需要采用—不可替代的专利【或者专有技》术的;?     】(四)采购人依法】能够自行建设—、生产或者提供【的; 《 ,     (五)已!通过招?。标方式选定的特许】经营项目投资人依】法能够自行建—设、生产或者—提供:的,。。;  — ,。。  (六)需要向原!中标人采购工程、货!物或者?服务否则将》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!套要求的; ! ,   (七)国【家规定?的其他特《殊,。情形  【   ?不需要履《行,项目审批《手续的省重点—建设项目有前—。款规定情形之—一的可?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!标但应当书面告知省!重点:办 : ? ,。 第九》。条 招标人》具有编制《招标: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!的可以自行办理招】标事:宜 :  《  : 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省重》点建设项目招—标人自行《办理招标事宜—的应当报经省—重点办及有关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 ! 第十【条 招标人不具备】自行组织招标—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!相应资格的》。招标代?理机构代理招—标     !采取委托《招标:的鼓励通过竞争【方式选择招标—。代理机构 【 第十一】条 依?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省重》点建设项目》招标人应《当制定招标》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!标,已具:备的条件《、招:标,组织形式、招—标内容、标》段划:分、招标方式—、资格?审查方式《等经征?求有: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!后,。报省重点《办备案 】 : 第十二条 招标人!对潜在投标人或【者投标人应当进行资!格审查资格审—查方式分为》资格预审和资格【后审  【   凡具有通【。用,。技术、?性能标准《或者:招标人对技术、性能!没有特殊《要求投资规模在【。二千万元以下的省】重点: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!格后审?;投:资规模在二千—万元以?上,的省重点建设—项目由招标》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!方式: 《 , 第十三—条, 对潜在投标—人,或,者投标人的》资格审查主要包括】下列内容《 ?     (一)是!否具有独立》订,立合同的权》。利;    ! ,(二)?是否具有《履行合?同的能力包括专业、!技术资格和能—力资金、设备—和其他?物质设施状》况管理能力》经验、?信誉:和相应?的,从业:人员; 【    (三)【近三年内的资—信状况;  !   (四)近【三年内?是否有骗取》中标和严重违约【及重:大工:程质:量问题?;    】。 (五)法律、法】规,。规定的?其他:资格条件《 : 》 第十四条 公开招!标的省重《点建设项目》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!方式对潜在投标人】进,行资格审查》的应当发布资格【预审:公告编制《资格预?审,文,件、招标文件;【采用资格《后审方式对》投标人?进行资格审》查的应当发》布招标公告》编,制,招标文件 【 : 第十五条【 省:重点建设项目—资格预审《公告、?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!公,告、招标文件—。等在:发出前应当征得有】关,行政主管《部门同意并报省【重点办备案》 《 , 第《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!查方法分为合格【制和有限数量制具有!通用技术、性能【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!。术、性能没有—特殊要求《。的均应当采用—合格制招标标段资】格预审申请人—超过十?五个的可采用有【限数量制但通过【资格:预,审的人数不》得少于十《五,个 《   ?  通?过资格预审的—申,请人少于三个或者】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!期内:获,取资格预审》。文,件的申?请人少于三个—的招: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!标 ?。 ? 第十》七条 招标人应【当按照招标公告或】者投标邀请书规定】的时间、《地点发售招标文件】 ?     在招标文!。件发售期《内获:取招标文件》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!。。。个或者已经》按招标文《件要:求提交投标保—。证,金的潜?在投标?人少于三《个的招标人应—当依法重新招标【 ? 第—十八条 资》格预审申请人或【者潜在投标人凭单】位,介绍:信、法定代表人授】权委托书《和委托代理》人有效身《份证明获取资格预】审文件、招标文件】    【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限制资格预审申请!人或者潜在投标人】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!件、招标文件 !。。 ? 第十九条— 招标人可以—采取现场公》。示的方?式公:示资格预《审申请?人、投标人》的资格条《件、相关业绩、奖】。项等基本情况 !  :   采《取资格预审的—招标人?在资格预《审时进行现场公【示,  》   采《取,资格后审的》招标人?在开标时进行现场】公,示 : 》 第?二十条 《招标人不得》以不合理的条—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!标人或者投标人 !     依法必!须进:行招标的省重点建】设项目确需将注【册资本金作为投标人!资格条件《。。。。的不得要求注册资】本金高于招标项【目估算价 —   《  :工程施工总承—包招标其资》质条件?只能规定一项施工】总承包资质;设【计施:工总承包招》标其资质条件只能规!定一项设计资—质和一项施》工,总承:包资质 】 , 第二十一条 招!标人:不得在?。发出:资格预审公》告、招?标公告、《投标邀请书或—者售出资格预审文】件、招标文件后【擅自终止招》标确因正《。当理由需终》止招标的应》。当书面告知》省重点办 【第三:章 投 标【 第二十二条 投!标人:应当按照招标文件】规,定的时间和地点【提交投?标文件?及,相关:材料招标人应当【如,实,记载投标文件的送】达,时间和密封情况【并存档备《查   【  投?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明!材料有下列情形之】一,的招标人应当拒收】 《 ,  : (一)逾期送达】的; 《  ?。   (《二)不按招标—文件要求《密封的; —   《  (三)未通过资!。格预审的申》请人提交的 】 》第,二十三条 投标人发!生合并?、分立、《。破产等重大》变化的?应当及时书》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!不再具备资格预【审,文件、?招,标文件规定的资格】条件或?者其投标影响—。招标公正性的其【投标无效 —     招标人!应当将投标人重大】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省!重点办及有关行政主!。管部门 【。 第二十【四条 投标》人不得相《互,串通投标不得与【招标人串通投标不】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!者以其他弄虚作【假方式骗取中标【不得以威胁、强迫】等方式使其他投标】人放弃投《标或者?使中标人放》弃中标  】  : 招标人、》招标代理机构—不得以威胁、强迫、!劝,退、补偿《等方式阻止潜—在投:标人提交投标有【关文件;不得以威胁!、强迫?等方式使投标人放】弃投标或者使中标】人放弃中标 — ,。 : 第二—十五条 提交资格预!审申请文件的申请】人应当遵守法律【、,法规和本办法有关】。投标:人的规定《 ?。第四章 《 开标、评标和中】标 第二十—六条 ?招,标,人应当按照招—标文件规《定的时?间,、地点开标》投标截止时》间,前收到?的所有投标文—件,均要拆?。。封,、宣读 》     投标】人少于三个》的不得开标;招【标人应?当重新招标 —。 , —第二十七条》 评标由招标人【依法组建的评标【委,员会负责评》标委员会中的技【术、经济专家招标人!应当采?取从省级以上评标专!家库随机抽取方【式确定对技术特【。别复杂、专业性【要求特别高或—者,国,家有特?殊要求省级评标【专家库中《的专家不《能满足评标要—求的可以直接—确定:评标专?家直:接确定评《标专家的应当—书面:告知省重点办 】     招标人!应当在省《。重点办、《行政主管部门现【场人员的监督下【记录评标《专家的抽取过程并】存档备查《 》 第二十—八条 评标方法【包括综合评估法、】合理低?价法、?经评审?。的最低投标价法或】者法:律、法规《允许的其他评—标方法   !  凡具有通用技术!、性能标准或—者招标人对其技【术、性能没有特殊要!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!的施工招《标采用?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!审,的,最低投标价法— 《。 : 第二十九—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!会可以否决所有投】标   【  :(一)合格的投标人!不足:三个的; 】    (二)【所有投标均未能在】实质: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!。 ,    》 依法?必须进行招标的省】重点: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!否决的招标》人应当在《十日内退还所有【投标人的投标保【证金并重新招标 】     重新!招标后仍《出现第一款》情形的?经按本办《。法第七?条的审?。批规定批准可—以不再进行》招标 】 第?三十条 评标委【员会成?。员不得有下列行【为    】。 ,(一)私下接—触投标人或》者与招?标结果有利害关【系的人; 》     【(二)明知与投标】人,有,利害关系而不主【动提:出回避; 】  :。  (三)对投【标人存在的违规投】标行为?不给予认定或者对】应该否?决的投标不予—以否决;《     (!四)有意给某一投】标人高?分值而压低其—他投标人分值;【。。     (!五)向他人透露投】标文件的评审情【况、中标候选—人的推荐情况以【及与评标有关—的,其他情?况,;   【  (六)其他违】反相关法律、法【规、:规,章行:为使得?评标明显《缺乏公平、公—正 — ?第三十一条 评标完!成后招标人》应当在省重点—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派出的《现场监?督人员的监督—下将所有投标人【的投标文件、评【标委员会评审材料等!有,关资料密封后保【存在投诉有效期【内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擅:自拆封   !  采取资》格,预审的所有申—请人的资格预审申】请文件及《审查委员会的评【审材料等有关—。资料的密封、—保存等按《照前:款规定执行 — 《 第三十二条 !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!会,应当向招标人—提,交书面?评标:报告和中标候选人】名,单中标?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!个并标?明排序 — ,    中标—。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!自确定中《标人之日起五日内】。向中标?人发出中标通知书】同时将中标》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!中标的投《标人 》     招标人】。应当自中标通知书】发出之日起三十日】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!合同合同《的,标的:。、,价款、质量、—。履行期限、项—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!。人,员等主?要条款应当与招【标文件和中标人【的投标文《件的内容一致招标】人和中标人》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!。同实质性内容—的其他协议 ! ? 第三十三条— ,。招标人应《当,自确:定中标人之》日起十五日》内,向省重点办及有关行!政主管?部门提?交招标投标》情况:的书面?报,告报告包《括下列?内容    ! (一)招标范【围、招标方式以及招!标组织形式; !  :   (《二)发布资格预【审公:。告、招标公告以【及公:。示中标候选人的媒】介,;     !。(三)资《格,审查委员会、评标委!员会的组成和评【标报告复《印件;  】 ,  (?四)资格审查结果】、,。中标结?果;: ,  《   (《五)中标通》知书; —     (六【)其:他需要说《明的事项 — 第五章 异议】、投诉与处》理 第三十四【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!、潜:在投标人、投标人】或者其?。他,利害:关系人对《省重点建《设项目招标投标有】异议:的,有权向招标人提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】依,法处理并作出—答复 —。异,议的提出《和答复?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】 ?     资格【预审申请人》对,资格预?审现场公示有—异议的应当》在资格预审现场公】示之:日起三日《。内提出招标》人应当自收到—异议之?。日起三日内作出答】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!停招标投标活动 】 第三!十五条 投标人【或者其?他,利害:关系人认为招标投】标活动不符合法【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的可以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】道之日起十》日内向省重点办【。投诉 ?     投】标人或?者其他利《害关系人就》资格预审《文件、资格预审现场!公示、招标文件、】开标、评标结果【等事项投诉的应当】。。先向招标人提出【异议异议答复—期间不?计算在前款》规定的?期限内 —  : ,  省重点办—应当自收《到投诉?之日起五《日内:决定是否受》理投诉并应当会【同有关行《政主管部门自受【。理投诉之日起三【十日:内作出书面》处理决?定;需要检验—、检测、鉴定、【专家:评审的所需时间不】计算在内《 ?。。 , 第三十六】条 省?。重点办会《同,有关行政《主,管部门?处,理投诉?有权查阅、》复制有关《文件、资料调查有关!情况相关单》位和人员应当予以】配合:必要时省重点办或者!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可以责令》。暂停招标投标活【动, 第六章 【 法律责任》 第三《。十七条 违反—本办:法第十八《条,、第二十四条规定】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:有关行政监》督,部,。门责令改正并—。给予警告视其—情节轻重可以—处一万元以》上三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给他人造成损失!的应当依法赔偿损】失   【  :(一)?招标人、招》标代理机《构限制资格预—审申请人或》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!取资格预《审文件、招标文【件; 》     》。(,二)招标人、招标】代理机构以威胁、】强迫、劝退、补偿】。等方式阻《止潜在投《标人提交投标有关】文件; 【    (三)招标!人、招标代理机【构,以威胁、强迫等方式!使,投标人放《弃投标?。或者使中标》人放弃中标; 】    》 (四)投》标人:以威胁?、强迫等方式使其】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!者使中标人放—弃,中标 》 第—三十八条 投标【人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有关》行政监督部》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!内参加依《法,必须进行招标的【省重点建设项目的】投标资格 》  《   (《。一)以行贿谋取中标!; :    — (二?)三年内两》次以上串通》。投标; 》   《  :(三)串通投—标行为损害招标人、!其他投标人》或者国家、集体、】公民的合《。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!损失三十《万元:以上;  】 ,。 , (:四)其他串》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!为 — ?第三十九条 —投,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有关《行,政监督部门》取消:其,一年:至三年内参》加,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省重》。点建:设项目的投》标资格  】   (一)—伪造、变《造资格、资质—证书或者其他许【可证件骗取中标【;    】 ,(,二)三年内两—次以上使用他人名】义投标;  !。   (《三)弄虚作假骗取】中标给招标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】失三十万元以上【;     !(四)?其他:弄虚:作假骗取中标情节】严重的行为 ! 第》四十:条 省重点办、【有关行?政主:管部门、招标—人、招?标,代理机构等单位【的工作人员》徇私舞?弊、行贿受贿或者违!反保密规《。定的依法给》予处分 】 : 第四十一条 省】重点办?应当建立《省重点建设项—目招标?投,标活动信用记录系】统对招标人、招【标代理机构》、投标人、评标【委员会成员等招标】。投标活动参加人实行!诚信激?励和失信惩戒—机制依法公告招【标人、招《。标代理机《。构、投标人》、评标委员会成员】等招标投《标活动?参加人的违法行【为,及处理决《。定 第七章 】 ,附 则 第四】十,二,。条 利?用国际金融组织或】外国政?府贷款?的省:重,点建设项目贷款方对!招标、投标有—特殊规定的从其【规定   】  外商独》。资或者外商控股的】省重:点建设项目可以【参,。。。照本规定执行 】 第【。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!2,013年1月1日起!施,行江西省重点—工程建设施工招【标投标管理暂行规】定(省政《府令第76号)同时!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