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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江西:省重点建设项目招】标投:标管:。理办法? 《 省政府令第20】。1号 江》。。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!标投标管理》办法已经2》0,12:年1:0月:29日?。第72次《省政府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现—予公布自2013】年,1月1日起》施行 ? 省长 鹿心社 ! 2012年11】月20日《 第一章》 总? 则 《 第:一条: ,。。。。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!。目招标投标活—动保护国家》。利益、社会》公,共利益和招标投【标活动?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!高投资效益》保证: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招标投标】法,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!、江西省实施〈中】华,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〉:。办法等有《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结《合本省?实际制?定本办法 ! , , ,第二:条, 本省?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!进,行招标的省重点建】设项目的招》标投标活《动及其监督》管理适用本》办法 !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省重?点建设项《目是指经《省人民政《。府批准由省》发展改革部门下【达,的对: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!设项目 】 第四条— ,省重点工《。程办公室(以下【简称省?重点办?)会同有关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管理和指导—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投标工作《主要:履行下列《职责 》   ?  (?一)贯彻执》行招标?投标:的,。法,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!策;: 《    《(二)制定省重点建!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!体管理?规,定; 》   ?  (三)对省重点!建设项?目招标代理》活动和开标、—评标:、定:标等:活动依法实》施监督?;    】 (四)受》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!建设项目招标投标】活,动,的投诉; 】    (五)省】人民政府《规定的其他职—责 》    《。财政部?。门应当依法对招标】投,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!资金:的使用情《。况进行?监督   】  监察机关依法对!与招标投标活动有】关的监察《对象:实施监察 】    有关—行政:主,。管部门应当在—法定职责范围内【做好:省重点建设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!相关工?作 ?  ? , , 第五条 鼓励利】用电子信《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!投标推进省重点建设!项目的招标投标网络!。化 第》二章 招 标】。 :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!项,目进行?招标除招《标人已经依法—。成立有相应的资金或!者资金来源已—经落实外还应当具备!下列条件  ! , , (一)设》计施工总《承包招标需履行项】目审批?。手续的已《经批准可行性研究】报告需履行项目【核准或者备》案手续的已经核准】或者:备案;有所需的基础!资料 《  ?   (二)勘察、!设计招标需履行项目!审批手续的》已经:批准可?行性研究报告需履】行项:目核准或者备案手】。续的已经《核准或?者备案;有所需的】勘察设计基础资料】     (!三)监理《招标需履行项—目审批手《续,的已经批准可行性研!究报告需履行项【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!的已经核准》。或者备案 》     (四!。)施工招标需履行项!目审批?手续的已经批—准,初步设计及概算需】履行项?。目核准?。。。或者备案手续—的已经核准或—者备案?;有所需的设计图纸!及技术资料 — ?   ? (五)与工程建设!有关:的货物招标需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!已经批?准初步设计及概算需!履行项目《。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!已经核准或者备【案;已经《提出货物《的使用与技术要求】     与!工程:建设有?关的其他服务招标招!标人根据服务所处】的,阶段参照本条上款的!条件执行 》 第七!条 依法必须进行】招标的省重》点建设项目应当公】开招标?;但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经省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可以进行邀请—招标  【  : ,(一)技术复杂【、有特殊要求—或者受自然环境【限制只?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!。供选择的; 【     —(二)采用公开招】标方式的《费用: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!例过大的; — , ,    《 (三?)涉及?。国家安全、》国家秘密《或者抢险救灾适【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!标的; 《 ,。     (四)!法律、?法规规定不宜—公开招标的》 ?     邀请招标!的,具体审?。批工作?由省重点《办承担 ! 第八条 需要履!行项目审批手续的】省重点?建设:项目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经按》本办法第七》条的审批规》定批:准可:以不进行《招标: , :     (—一)涉及国家—安全、国家秘密【。或者抢险救灾—而不适?宜,招标的;  !。   (《。二):。属于:利用扶贫资金实【行以:。工代赈需要农民【投工投劳的; !    《 (三)《需要:采,用,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!专有技术《的;   】  (四)》采购人依法能够【自行建设、生产【或者提供的; 】  ?   ?(,五):已通过招《标方式选定的—。特许经营项目投【资,人依法能够自行【。建设、生产或者【提供的; 】  :  (六《)需要向原》中标:人采购工程、货物】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!施,工或者功能配套【要求的?;   【  (七)国家规】定的其他《特殊情形《  》 ,  :不需要履《行项目审批手—续,的省:重点建设项目—有前款规定情—形之一的可以自行】决定不进行招标但】应当书面告知省重点!办 : —。。 第九条 招标【人具有编制招—标文件?和组织评《标能力?的可以自行办理招】标事宜 《     依】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省重点—建设项目招标人【自行办理招标—事,。宜的应当报经—省重点?办及有关行政主管】。。部门备案 ! 第十》条 招标人不—具,备自行组织招标条】件的应当《委托:具备相应资格—的招标代理》机构代理招标 【 :     采—取委托?。招标的鼓励通—过竞争方式》。选择招标《代理机构 ! , 第十一条 【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?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!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!招标方?案包括招标已—具备的条件》、招标组织形—式、:招标内容、》标,段划:分、招标方式—、,资格审查《方,式等经征求》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意见后报省重!。点办:备案 ! ,第十:。二条 招《标人对潜在》投标人或《者投标人《应当进行资》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!分为资格预审和资】格后审  】  : 凡具?有,通用技术、性能【标,准或者招标》人对技术、性能没】有特殊要求投资【规模在二千万元以下!的省重?点,建,设项目应《当采用资格后—审;投资规模在二千!万,元以上的《省重点建设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!择资格审查方式 ! , 《 第十三条 —对潜:在投标人或者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!要包括下列内容 】。。 ,     —(一)是否具—有独立?订立合同《的权利?;    】 (二?)是否?具有履?。行,合同的?能力:包括专业、技—术资格和能力资金、!设,备和其他物》质设施状况管理能】力经验、信誉—和相:。。应的从业人员; !     (三】)近三年内的资【信状况; 【     (—四)近三年内是否有!。骗取:中标和严重违—约及重大工程质【量问题; —     (五】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》资格条件 【。 :。 第十四条 】。公,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!项目招标人采用资】格预审方式对潜【在,。投标:人进行资格》审查的?。应当发布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】。资格预审文件—、招标文件;—采用资格《后审方式对投标【人进行资格》审,查的应?当发:布,招标公?告编制招《标文件 【 《第十五条 省重点建!设项目?资格预?审公告、资》格预审文件》、招标公告》、招标?文件等在发出前应当!征得有关行政主管】。。部门同意并报省重点!办备案 — 》第十六条 资—格预审审查》方法分为合格制和】有限数量制》具有通?用技术、性能标准】或者招标人对技【术、性能没有特殊要!求的均应当采用合格!制招标?标段资?格预审申请人—超过十五个的可采】用有限数《量制但通过资格预】审的人数不得少于十!五个 》    《。 通过资格预审【。的申请人少于三个】或者:在资格预审文件【发售期内获》取资格预审文件的】申请人少《。于三个的招标人应】当依法重新》招标 《 第【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!按照招标公》告或者投标邀请【书规定的时间、【地点发?售招标文件 】 ,    在招标文件!发售期内获取招【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!少于三个《。或者:已经按招标文件要】求提交投标保—证金的潜在投标人少!于,三个的招标人应当】依法重新招》标 — 第十八条 资!格预审申请人或者】潜在投标人》凭单位介绍信、【法定代?表,。人授权委《托书和委《托代理人有效—身,份证明?获取资格预审文件】、招标文件》    【 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。限制资格预审—申请人或者潜—在投:标,。。人依法获《取资:格预审文件》、招标文件 — , 《 第十九条 招标!人可以采取现场公示!。的方式公示资格预】审申请人、投标人】的,。资格条件、相关业绩!、奖项等《基本:情况   】  采取资格—预审的招《。标人在资格预审时】。进,行现场公示 — ,  ? , , ,采取资格后审的招】标人在?开标时进行现场公】示 】 第二十《条 招?标,人不得以不》合理的?条件限?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!或者投标人 【 ,   ?  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省重点建设【项目确需将》注册:资本金作为投标【人资格条件的—不得要求《注册资本金高于招】标项目估算价—   —  工程施工总承包!招标:其资质?。条件只能规定一项】施工总承《包资质;设计施【工总承?包招标其资质条件】只能规定一项设计】资,质和一项施》工总承包资质 ! : 第二十—一条 招标人—不得在?发出资格预审—公告、招《标公告?、投标邀请》书或者?售出资格预审—文件、招标文件【后,擅自终止招标确因正!当理由需终》止,招标的应《当书面告《知省重点办 【。 第三章 —投 : 标 第二十二】条,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!。标文件规定的时【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!件及相关材》料招标人应》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!的送达?时间:和密封情《况并存档备查 】 :    投》标,文件以?及相关证明材料有】下列情?形之一?。的招标人应当—拒收 》     (—一)逾期送达的;】     (!二)不按招标文件】要求密封的》;     !(三)?。。未通过资格预审的】申请人提交的 【 《 第《二十三条 投标【人发:生合并、分立、破】产等重大《变化的应当及时【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!人不再?具备资?格预审文件》、招标文件规定【的,资格:条件或者其》投标影?响,招标公正性的其投】标无效 —   ? , ,招标人应当》将投:标人:重大变化情况书面】。告知省重点办及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 — :第,二十四条 》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】通,投标不?得,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!得以他人名义投标】或者以其他》。弄虚作?假方:式,骗,取中标不得以威【胁、强迫等》。方式使其他投—标人:放弃:投标或者《使中标人放》弃中标 —  :   招标人、招标!代理机构《。不得以威胁、强迫、!劝退、补《偿等方式阻止潜【在投:标人提交投标有【。关文件;《不得:。以威胁、《强迫等方《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!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!标 】 第二十五条 【提交资格预审申【。请文件的申请人应】当遵:守,法,。律、法规《和本办法有关投标人!。的规定?。 第四章—。 开标《、评标和中标— , 第二十六条 招】标,。人应当按《照招标文件规定【的时间、地点开标】投标截止时》间前:收到的所有投标【文件均要拆封、宣】读   【 , 投标人少》于三个的不得—开标:;招标?人应当重新招—标 【 第二十》七条 ?评标由招标人—依法组?建的评标委员会负】责评标委员会中的技!术、经济专家招标人!应当采取从省级以】上评:标专家?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!对技术特别复杂【、,专业性要求特—别高或者国家有【特殊:。要求省级评标专家】库中的专家不能满】足评:标要求的可以直接确!定评:标专:。家直接确《定评:标专家?的应当?书面告?知省重点《办,    【 招标人应当在省重!点办:、行政主管部门现】场人:员的监督下》记录评标专》家的:。抽取过程并》存档备查 ! 第二》十八:条 评?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!法、合理低价—。法、经评《审的:最低投标价法—或者法?律、法规《允许的其《他评标方法 【 :。    凡具—有通用技术、性能】标准或者招标—人对其技术》、性能没有特—殊要求的《省重点建设项目【的施:工,招标采用合理低【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!低投标价法 】 《 第二十九条 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评标—委员会可以否决所】有投标 【。    (一—。)合格的投标—人不足三《个的; 》 :    (二)所有!。投标均未能在实【质上响应招标文【件的 ?   》  依法必》须进行招标》的省:重点建设项目所有投!标被否决的招—标人应当在》十日内退还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!证金并重《新招标 【    重新招标后!仍,出,现第一款情形的【经按: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!规定批准可》以,不再进行招标 【 》 第三十条— 评标委员会—成员不得有下—列行为   !  (一)私下接触!投标人或《者,与招:标结果有利害—关系的?。人; 《     (二】)明:知与投标《人有:利害:关系而不主动提出】回避;  】 ,  :(三)对投标人存】在的违规投》标行为不给予认定】或,者对应该否》决的投?标不予以否决;【。     (!四)有意给》某一投标人高—。分值而压低其他【投标人分值; !     (五)】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!的评:审情况、中标候选人!的推:荐情况?以及:与评:。标有关的其他情【况; 》   ?  (六)其他违反!相关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行为!使得评标明显—缺乏公平、公正【 ? 第—三十一?条 评标完成后招】标,人应当在省重点【办和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派?出,的现场监《督人:员的监督下将—所有投标人的投标】文件、?评标委员《。会评审?材料等有关资—料密封?后保存在投诉有效期!内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拆》封   【。  采取资》格预审的《。所有申请人》的资:格预审?申请文件《。及审查?委员会的评审材【料等有?关资料的《密封、保《。存等按照前款—规,定执行? — , 第三十二条 评标!。完成后评标》委,员会应当《向,招标:人提交书面评—标报告和中标候【选人名单中标—候选人应当不—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!    【 中标人确定后招】标人:应当:自确定中标人—之日起五日内—向中:标,人发出中标通知【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!面,通知所?有,。未中标的投标人 !    》 招: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!书,发出之日起三—十日:内与中标《人签订书面合同【合同的标的、价款、!质量、履行期限、项!目负:责人和主要技—术人员等《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!文件和中标人—的投标文件的内【容一致?招标人和中标—人不得再行订立【背离合同实》质性内容的》其,他协议 】。 第三》。十三条 《招标人?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!日起十五日内向省重!点办:。及有关?行,政主管部门提—交招标投《标情况的书面报【告报告包括》。下列内容 【   ? , (一?)招:标范围?、招标方式以及招标!组织形式; 】 , ,  : (二)发布资【格预审公告、招【标公告?以及公示中》标候选人《的媒介;《 《    (三)资】格审查委员》会、评标委》员会的组成和评【。标报告复印件; 】。     【(四:)资格?审查结?果、中?标结:果;    ! (五)中标通【知书; 》。 :    《(六)其他需要说】明的事项 》 第五章 【异议、投诉》与处:理 ?第三:十四条 资格—预,审申请人《、潜在投标人—、投标人或者其他】利害关系人对省【重点: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!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!提出异议招》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并!作出:答复 ? : 异议的《。提出和答复应—当采用书面》形式  【   资格预审申】请人对?资格预审现场公示有!异议:的应当?在资格?。预审现场公》示之日起三日内提】出,。招标人?应当自?收到异议之日起三】日,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!前应当?暂停招标投》标活动 》 —。第,。三十五条 投标【。。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!。人认为招标投—。标活动不符合—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的可以自知道【或者应当知》道之日?起十:日,内向:省重点?办投诉 《    — 投标人或者其【他,利害关系人就资【格预审文件、资格预!审现:场公示、招标—文件、开《标、:评标:结,果等事项《。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!人提出异议异议【答复期间不计—算在前?款规:定,的期:限内 ?     省重!点办应当自收到投】诉之日起五日内【决定是否受》。理投诉并应》当会同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自《受理投诉之日起三】十日内作出书面处】理,决定:。;需要检验、检测、!鉴定、?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!不计:算在内 】 第三十六条】 省重点《办会同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】投诉有?权查阅、复制有关文!件,、资料调查有关情】况相关单位和人员】应当予以配合必要】时省重点办或—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!。。标,活动 第六【章 法律责任 】 第三十《七,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!八条、第二十—四条规定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!监督部?门责令改《。正并:。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!重可以?处一万元以上三【。万元以?下的罚?款;给他人造成损】失的应当依法赔偿】。损失 》     (一【)招标人《、,招标代理机构限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!者潜在投标人依法】获取资格预审文件】、招标文件; 】。 ,     (二)招!标人:、招标代《理机构以威》。胁、强迫、劝退、】补偿:等方式阻止潜—在投标人提交—投标有关文》件;   】  (三)招标人、!招标代理机构以威】胁、强迫等方式使】投标人放弃投标或】者使中标《人放弃中标; !     (四)】投标人以威》胁、强迫等方式【使其:他投标?人放弃投标或—者使:中标人放弃中—标 【 第三十八条【 投标人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有关行】。政监督部《门取消其一年—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!须,进,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的投标资】格,。  》 , , ,(一)以行》贿谋取中标; 【     (】二)三年内》两次以?上串通投标; !     》(三)串通投标行】。为损害?招标人?、其他投标人或者】国家、集体》、公民的合》法,利益造成直接经济】损失:三,十万元?以上;  】   (四》。)其: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!的行为 【 第三十【九,条 投标人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有关行政监督】。部门取消其一—年,至,。三年内参加》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:省重点建《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! ? ,   (《一):伪造、变造资—格、:资质证书或》者,其他许可证件—骗取:中标; 【   ? (二)三年内【两次以?上使用他人名—义投标; 》  《   (三)弄虚作!假骗取中标给招【标人造成直》接经济损失三十万】元以上;  ! ,  :(四:)其他弄虚作—假骗取中标情节【严重的行《为 《 第—。。四十条 省重点【办、有关《行政主管《部门、?招标人、招标—代理机构等单位的工!作人:员徇私舞弊》、行: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!规定的依法给予处】分 《。 第—四十一条 省重点办!应当建立省重点【建设项目招》标投标活动》信,用记录系统对招标】人、招标代》理机构、投标人、】。评标委?。员,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!。动参加人实》行,诚信激励和失—。信,惩戒机制依法公【告招标人、招—标代:理机构、投标人、】评标: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!标活动参加》人的违法行为—及处:理决定? 第七章 】。附 则 —第四:十二条 利用—国际金融组织或【。外国政府贷款的省】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方!对招标、《投标:有特殊规定》的从其规定 】   ? , 外:商独资或《者外商控股的省重点!建设: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!。执行: 【 第四?十三条?。 本办法自2—013年1月1日】起施:行江西省重点—工程建设施》工招:标投:标管理暂行》规定:(省政?府令第7《6号)同时废止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