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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江?西省重?点,建设项?目招标投标管理办】法 ? 省政府令【第2:0,1号 江西省重】。点,建,设项目?招标投标管理—办法已经201【2年10月》29日第72次省政!府常务?。会议审议通》过现:。。予公布自2013年!1月1?日起施行 省】长 鹿心社 【2012年1—1月20日 第一!章 总 —则 第一条 为】规范省重《点,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!。动保护国家》利益、社会公—共利益和招标投标】活动当事人的—合法权益《提高投?资,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!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招,标,投标法、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招—。标投标法实》。施条例、江西省实施!〈,中华:。人民共和《国招标投《标法〉办《。法等有关法》律、:法,规的: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办法 ! ? 第二》条,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!法,必须进行招标的【省重点建设》项,目,的,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!。督管:理适用本办法 【 : ? 第?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省?重点建?设项:目是指经省人民政】府批准由省发展改】革部门下《达的:对全省国《民,经济和社《会发展有重大影【响的建设项目 】 第【四条 省重点工程】办,公,室(以下简称省【重点办)会同有关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管理和指导省重点】建设项目招标投【标工作主要》履行下列职责 【。 , ,    《 ,(一)贯彻执—行招标投标的法【律、: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!  》   (二)制定】省重点?建设项目招标—投标的具体》管理规定; —     【(三)对省重—点建设项目招标【代理活动和》。开标、?评标:、定标?。等活动依法实施监】。督;    ! (四?)受:理和处理有关—省重点建设项目【招标投标活》动的投诉; 【    》 (五)省人民政】府规定的其他职【责 ?     财政】部门:应当依法对》招标投标项目—涉及的财政》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!行监:。督    】 监察机关》依法:对与:招标投?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!象,实施:监察 》   ?  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在法【。定职责范围》内,做好省重点建设【项目招?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!作 ?     第【五条: 鼓励利用》电,子信息网络进行【电子招标投标推进省!重点建设《项目的招标投标网】络化 》。第二章? 招 标 【 第:。。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!目进行招标》除招标人已经依【法,成立有相应的资金或!者资金来源已—经落实外还应—当具备?下列:条件:。     (!一):设计:。施工总承包招标【需履行?项目审批手续—的已经批准可—行性研究报》告需履行项目核【准或者?备案手?续的已经《核准:或者备案;有所需】的,基础资料 — : ,   (二》)勘察、《设计招标需履行【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!批准可行性》研究报告需》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!案手: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!案;有所需的—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! :     (三)监!理招标需履行—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!批,准可行性研究—报告需履《行项:。目,核准或者备案—手续的已《经核准?或者备案 — ,  :   (四)施工招!。标需履行项》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!。准,初步设计及概—算需履行项》目核:准或者?备案手续的已—经核准或者》备案;有所需的设】计,图纸及技术资料【     (!五)与工《程建设有关的货【。物招标需《履行项目审批手【续的:已经批准初步设【计及概算《需履: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!手,续的已经《核准或者备案;已】经提:出货物的使用—与技术要求 !   ? 与工程建设有【关的:其他服务招标招标】人,根,据服务所处的阶段】参,照本:条,上款的条件执行【 】。第七条 依法必须】进行招标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!当公开?招标;但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!民政府批准》可以进行邀》请招标 【    《(一)技术复—杂、有?。特殊要求或者受【自,。然环:境限制只有少—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!择的; —     (—二,),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】的费用占项目合同】金额的比例过大的】; ?     (三】)涉及国家安全、国!家,秘密或者抢险—救灾适宜《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!的; 《  ?   (四》)法:。律,、法规?规,定不宜?公开招标的 — :     邀—请招标的具》。体审批?工作由省重点办【。。承担 《 第八】条, 需要?履行项目审批手【续的省?。重点建设项》目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经按本办法—第七条的审批—规定批准可以—不进行招标》     】(,一)涉及《国家安全、国—家秘密或《者抢险救灾》而不适宜招标的;】 :    》 (二)属》于利用扶贫》资金实?行以工代赈》需要农民投工投劳】的;: :     (三】。),需要采用不可替代】的,专,利或者专有技—术的; 【。    (四—)采:购,人依法能《够自行?建设、生产或者【提供的; 》     【。(五)?已通过招《标,方式选?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!资人:依法:能够自行建设、生】产或者提供的; ! :    (六—。),需要向原《中标人采购工程、】货物:。或者服务否》则将影响施》工或者功能配套【要求的?;  —   (七》)国家规定的—其他特殊情形—     】不需:要履行项目审—批手续的省重点【建,设项目有前款规定】。情形之一的》可以自行《决定不进《行招标但应当书【面,告知省重《。点办 】 第九条》 招标?人具:有编制?招,。标文件和《组织评标能力的可】以自:行,办理招?标,事宜    !。 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省重点【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!办理招标《事宜的应当报经【。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备》。案 【 第?十条 招标人—不具备自《行组织招标条—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!应,资,格的招标代》理机构代理》招标 — ,。   采《取,委托招标的》鼓励通过竞》争方式?选择招标《代理机构《 》 第十一条 】依法必须进行招【。标的省重点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】当制定招标方案【招标方案包括招【标已具备的条—件、招标组织形【。式、招标内容、标】段划分、招标方式、!资格:审查方式《等经征求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意《见后报省重点—办备案 【 第十二条 !招,。标人对潜在投标【人或者投标人—应当:进行资格审查资格】审查方式分为—资格预?审和资格后审 】     凡具有!通,用技术、性能—标准或者招》标,人对技术、》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!资规模在二千—万元以下的》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!采用资格后审;投】资,规模在?二千万元《以上的省重点建设】项目由招标》人自主选择资格审】查,方式 【 第十三条 对!潜,。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的资格审查主—要包括下列》内容: 《。 ,   (一)是【否具有独立订—立,合同的权《利;    ! (二)是否具【有履行合同》的能力?包括专?业、技术资格和能】力资金、设备—和其他物质》设施状?况管理能力经验、】信誉和相应的—从业人员; !    (三)【近三年内的资信状】况; —    (四)近三!年,内是否有《骗取中标和严重【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!问题; 《    — 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:。。定的其他资格条件】。 】第十四条《 公开招标的省重】点建:设项目招标人采【用资格预审方式【对潜在?投标人进行资格【审查:的,应当发布《资格预?。审公告?编制资格预审文【件、:招标:文件;采用资格【后审方式对投标【人进行资《格审查的应当发布】。。招标: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! :。 ? 第十五条 省重!点建设?项目:资格预?审公告、资格预审文!件、招标公》告、招标文件—等在发出前应当征】。得有关?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同意并报省重点办备!案 【 第十六条 资格!。预审审?查方法分为合格制】。和有限数量制具有】通用技术、》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!对技术?、性:能没有特《殊要:求的均应当采用合】格制招标《标段资格预》审申请?人超过十五》个的可采用有限【数量制但通过资格预!审的人数不得少【于十五个 】    通过资格预!审,的申请人《少于三个《或者在资格预—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!资格:预审文件的申请人】少于三个的》招标人应当依—法重新招标 ! 第十七条 !招标:人,应当:按照招标公》告或者?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!间、地点《发售招?标文件 《     在】。招标文件《发售期?内获取招标文件的】潜在投标《人少于三《个或者已经按招标文!件要求提交投—标保证?金的潜在投》标,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!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! 第十!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!人或者?潜在投标《人凭单位介绍信、法!定代表?。人授权委托书和委】托代理人有》效身份证明》获取资?格预审文件》、招:标文:件    】 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限制《资格预审《申请人或《。。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!取,资格预审文件、招】标文件 《 【第十九条 招标人】可以采取现场公示】的方式?公示资格《预审申请人、投标】人的资?格,条件、?相关业绩、》。奖项等基《本情况 》     采取资!格预审?。的招标人《在资格预审时进行现!。场公:示, : ,     》采取资格后》。审的招标人在开【标时进行《现场公示 】 第二十条】。 招:标人不得以不—合理的条《件限制、排斥—潜,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 : ,    《 ,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!重点建?设,项目确?需将注册资本金作为!投标人资《。。格条件的不》得要求注册资本金高!。于招标项目》估算价?  》   工程施工【总承包?招标其资质条件【只能规?定,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!;设计?施工总承《包招标其资》质条件只能规定【一项设计资质和一】。项施:工总:。承,包资质 】 第二》。。十一:条 招标人不得在】发出资?格预:审,公告:、招标公《告、投标邀请书【或者售?。出,资,格,预,审文件、《招标文件后擅—自终止招标》确因正当理由需【终止招?标的:应当书面告知省【重点办 》 第三章 投【 标? 第二《十二条 投标人应】当,按照招标文件规定】。的时间?和,地点提交投》标文件及《相关:材料: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!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!和密封情《况并:存档备查 】    投》标文件以及》相,关证明材《料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招标人应【当拒收   ! , (一)逾期送达】的; 《     —(,二,)不按招标文件要】求密:封的; 【。。    (三)未】通过:。资格预审的》申请人提交的 【 第二!十三条 投标人发生!合并、分立、—破产等重大变—化的应当及时书面】告知招标人投标人】不再具备《资格预审文件—。、招标文件》规定的资格》条件或者其投标【影响:招标公正《性的:其投标无效 【     招【标人应当将投标人】。。重大变化情况—书面告知省重—。点办及?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 ! 第二十四》条 投标人不得相】互串通投标不得与】招标人串通投—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!标或者以其他弄虚】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不!得以威胁、强迫等】方,式使其他投》。。。标人:放弃投?标或者使中标人【放弃中标 —    》 招标人、招—。。标代:理机构不得以威【胁、强?迫,、劝退?、补偿等方式阻止潜!在投标人《。提交:投标有关文件;不得!以威:。胁、强迫等方式使投!标人放?弃投标或者使—中标人放弃中标【 ? 第—二十五条 提—交资格预审申请文】件的申?请人:应当遵守法律、【法规和本办法有【关投标人的规—定 第四章 】 开标、评标和【中标 第二十【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!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!间、地点《开标投标截止时【间前收到的》所有投标文件均要拆!封、:。宣读 》     》投标人少于》三个的不得开标;】招标人应《当重新招标 【 第二】十七条 评标—由招标人依法组【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!评,标委员会中的技术、!经济专家招标人【应当采取从省级以上!评标专?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!。定对:技术特别复杂—、专业性要求特别高!。或者国家有特—殊要求省《级评标专家》库,中的专家不能满【足,评标:要求的可《以直接确定》评标专家直》。。接确定评标》专家:的应当书面告知【。省重点办 】   ? 招标人应当—在省重点《办,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!人员的监督下—记录评标专家的【抽取过程并存档备】查 !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!法包括综合评—估法、合《理低价法、经—评审的?最低:投标价?。法或者法律、法规允!。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!    — 凡具有通用技【术、性能标》准或者招标人—对,其技:术、性能《没,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!建设:项目的施工招标【采用合理低》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!低投:标价法 】。 第二》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评标委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】投标   】  (?一)合格的投标【人,不足三个的;—。     】(,二)所有投标均未】能在实质上响应【招标文件《的 :    —。 ,依法必须进行—。招标的省重点建【。设项目所有投标【被,否决的招标》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!所有投标人的投【标保:。证金并重新》招标 《   《 , 重新招标后仍【出,现第:一款:情,形的经?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审!批规定批《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!。 ? ? 第?三十:条 评标委员会【成员不得《有下列行为 】     (一)】。私下:。接触投标人或者【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!系的人;  !   (二)—明知:与投标人《。有利害关系而不主】动提出回避》; 《   ?  (三)对—投标人存在的—。违规投?。标行为不《给予认定或者对应该!否决的投标不予以】否决; 【    (四—)有意给某一投标】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!投标人?分值;  】  : (五)向他人【。透露投标文件的评】审情:况、中标候选人【的推荐情《况以:。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!情况:; ?     —(六)其他违反相】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行为使得评标明显!缺乏公平、》公正 《 —第三十一条 评标完!成后招标人应—当在省重点办—和,有关行?政主管?部门派出《的现场监督人员的】监督:下将所有投》标人的投《标文件、评标委员会!评审材料等有关资料!密封后保存》在投诉有效期内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拆封 【     采取资格!。预审:的所有申请人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!及审查委《员会的评审》。材,料等有关资料的【密封、保存等按【。照前款规定执行 ! 第三】。十二条? 评:标完成?后评:标委员会应当—向招标人提》交书面评标报—告和中标《候选人名单中标【候选人应当不超过】三,个并标明排序—   —  中标人确定后招!标人:应当自确定中标【人之日起五日内向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!书,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!通知所有《未,中标的投标人 !。 ,。 ,  : 招标人应当—自中标通知书—发出之日起三十日】内与:中标人签订书面【合同合?同的标的、价—款、质量、履—行,期限、项目》负责人?和主:要技术?人员等主要》条款应当与》招标文件和中标人】的投标文件的内【容一致招标人和【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!背,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!其他协议 ! 第三十三条】 ,招标人应当自确定】中标人之日起十五】日内向省重》点,办及有?关行政?主,管部门提交招—标投标情《况的书面《报告报告包括下列】。。内容    ! (一)招标范围、!招标方?式以及?招标组织形》式; 》   ?  (二)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、!招标公告以及—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!介; — ,  : (三?。)资格审查委员会、!评标:委员会的组成—和评标报告复印件】;  —   (《四)资格审查结果】、中标结果; 【  《   ?(五)中标通知【书; ?    — (六)其他需要】说明的事项 】第五章 异议【、投诉与《处理 第三十【四条 资格预审申】请人、潜在投标人】、投标人或》者其他利害关系人】对省重?点建设项《目招标投《标有异议的》有权向招标人提出】异议:招标人应当依—法处理并作》出答:。复 异议【的提出和答》复应当采《用,书,面形:式 ?    》 ,资格预审申》请人对资格预审现】场,公示有异议的应【。当在资格预审现场公!示,之日起三日内提【出,招标:人应当?自收到异《议之日起三》日内作出《答,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!停招:标投标?活,动 》 第》。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!者,其他利害关系人【认为招标投》标,活动不?符合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规》定,的可以自《知道:或者应当知道—。之日起十日内向省重!点,办投诉 —    《 投标人或者—其他利害关系人【就资格预审》文件、资《格预审?现场公示、招标文】件、开标、评—标结:。果等:事项: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!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!期间: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!期限内 —     》省重点办应当自收到!。。投诉之日《起五日内决定是【否受理投诉并应【。当会同有关行—。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投!诉,之日起三十日内作】出书面处《理,决定;需要检验【、检测、鉴定—、专家评审的所需】时间不计《算在内 】。 第三十—六条 省重点—办会:。同有关?。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处理投诉—有,权,查阅、?。复制有关《。文,件、资料调》。查有关情况相关单】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!合必要时《省重点办或者有关】行政: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!停招标投《标活动 《 第六章》 , 法律责任》 第?三,十七条 违反本【办,法第十八条》、第二十四条规定有!下列:情形之一的由有【。。关行政监督部门【责令改正并给—予警告视其情—。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!以上三万元以下【的罚款;给他人造】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赔偿损失 !。    (》。一)招标人、招【标代理机构限—制资格预审申请人】或者潜在投标—人依法获取资格【预审文件《、招标?文件; —     (二)】招标人、《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!、强迫、劝退、补偿!等方: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!交投标?有关:文件; 《   》  (三)招标人】、招标代《理机构以威》胁、强迫等方式使投!标,人放:弃投标或者使中【标人放弃中标;【 : :    (四—)投标人以威—胁、强迫等》。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!弃投:标或者使《中,标人:放弃中标 ! , 第三十八条 】投标人有《下列行?为,之一:的由有关行政监【督部门取消其一【年至两年内参加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省重点?建设项目的投—标资格? ?  : ,  (一)》以行贿谋取中标【; 》    (二—)三年内两次以上】。串,通,。投标:;    】 (三)串通投标】。。行为损害招》标,人、其他投标人或者!国家、集体》、公民的《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!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!;,     】(四)其他串通投】标情节严《。重的行为 ! : 第三十九条 投】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有?关行:政监督部门取消其】一年至三年内参【加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省重点—建设项目的投—标资格 》 , ,    (一—)伪造?、变造?资格、资质证书或者!其他许?可证件骗取中标; !     【(二)三年内两【次以上使《用,他人名义投标—;   【  (三)弄虚作假!骗取:中,标给招?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!失三十万元以—上,;   【。  (四)其他弄】虚作:。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!的行为 — 第四十条! 省:重点:办、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、招标》人、招标《代理机?构等单?位的:工作人员徇私—舞弊、行贿受贿【或者违反保密规定】的依法给予》处分 》 ? :第四十一条 省重】点办应当建立—省重点?建设项目招》标投:标活动信用》记录系统对》招标人?、招标代理机构【。、投标人《、评标委《。员会成员等招标【。投标活?。动参加人实行—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!机制依法《公告招标《人、招标代》理机构、投标—人、:评标委员《会成员等招》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!违法行为及》处理决定 —。 ,第七章 附— 则? 第四十二条 】。利用国际金融—组织或外国政府【贷款的?省重点?建设项目《贷款方对招标—、投标有特殊规定的!从,其规定 《     外商!独资或者外商控股的!省重:点建设项目》可以参照本》规定执行《 】第四十三条 本办】法自201》3年1月1日起施行!江西省重点工程【建设施?。。。工招标投标管理【暂行规定(》。省政府令第76【号)同时废止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