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土地监?。察条例
】颁布单位江西省人】大常委会 》
颁【布日期1998【-12?-18
【实施日期1999-!01-01
第一!章 总 则
】
第一?条 为加强土【。地监察工作依—法查处土地违法行】为保障土《地管理法律》、法规的《贯彻实施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法和其—他,有关法律、法规结】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!例
《。
—第二条? 本条例所称土】。地监察是指县级以】上,。人民政府《(包括地区》。行政公署下》同)土地《行政主管部》门(以下简称—土地:主管部门)依—法对执行土地管【。理法律、法规—的,情况进行监》督检查以及对—土地:违法:行为:进行查处的行政执】法活动?
《
《 第三条 —。本条例适用于—本省:行政区域内的土【地监察工作 —
《
,
第四条 土!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!政区:域内的土地监—察工作设区的—。市土地主管部门对】市辖区的土地监察工!。作实行集中统一领】导
! 第五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!政监察?、公安、财政、规】划、建?设、农?业、林业、》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!按,照各自的职责—协同做好土地监察】工作
! 第六条 【对举报土地》。违法行为、协助查处!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!著的单位和个人由】人,民政府或者土地主】管部门给予表彰、奖!励
第二章【 土地监》察职权
第七】。条 ?土地主管《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!
— ?(一)?监,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!、法规?的贯彻执行情况受】理对土地《违法:行为:的检举?、控告查处土地违法!案,件;
【 ? (二)监》。。察检查土《地,利用总体规划—执,行情况和建设用地】。审批、征用、使用】情况监督检查国有土!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!、转让、出租、抵】押、终止《等活动和《农用地转为建设【用地的情况;
! (三)!监督检查土》地权属?登记和发证、土【地资:产处置、土地—规费和国有土地收益!情况; 《
【 (四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土地监督【职责
》 :
第八—条 : 土地主《。管部门依法履行【。土地监察职责有权】采取:下列:措施
《
《 : (一?。)要求?当事人提供有关土地!权利的文件、资料及!其他必要情况查【阅、复制《与土地?。监察事项有》关的文?件、资料;》
:
《。。 (《。二)进入《现,场对土地《违法行为调》查取:证要求当事人—陈述有关《情况;?
【 (三)责令【。违法者停止土—地违法?行为、限期拆除违法!所占:。地上的?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!。
【 第九条 —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规!范土:地,监察:。行为建立土地监察责!任制度、工作报告】制度、回避制度、】巡回检?。查制度、土地违法】行为举报制度以及】重大: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!度
?
【第十条 上级【土地主管部门发【现下级土地主—管部门违法》或者不当的》。土地行政行为应【当责:令其限?期改:正;逾期《不改:正,的,。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有!权予以变更或—者撤销上《级土地主管》部门发现下级人民】政府违?法或者?不,当的土地行政行【为应当建议》其改正;下》级人民?政府不改正的—报请:本级人民政府予【。以变更或者撤销
!
第十!一条: 土地监》察人:员应当熟《悉土:。地管理法律、法规】和土地监《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!执法
土】地监察人员应当经】过培训、考》核取得执法资—格后方可上岗—土,。地监察人员依法履】行监:察职责时应当出示】土地管?理监督检《查证件 《
第三《章 土地》案件的管辖
第!十二条 县级土地!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!区域内的土地—。。案件但依照本—条件:规定由上《级土地?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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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地区和》设区的市《土地主?管部门管辖本行【政区域?内的下?列土地案《件
?
: (一)县!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!主,管部门违法查—处或者?查处不当的》; :
》 (二》)在本行政区域【。内有重大影响的【;
》 :。 , (?三)同级人民政府】和上:级土地主管》。部门:交办的
—
》 第:十四条? 省土地主管【部门管辖《全省行政区域—。。。内,的下列土地案—件
!。 (一)《地区行政《公园和设区的—。。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!主管部门违法查处】或,者查处处不》。当的;
! , :(二)在全》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!的;
》 , (三)】省人:民政府和国务—院土:地主管部门交—办的 ?。
【 第十五条 【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土!地案件或《者土地案件涉—。及两个以上》行政区域的由其共】同的: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!指定管辖
—
第十!六条: :土地主管部》门,发现受理《的土地案《。件不:属于自?己管辖时应当—移送:。。有管辖权的》土地主管部门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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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七条? 下级土地主管】部门对其管辖的土】。地案件认为》需要:由上:级土地主管部门查处!的可以?报请上级土》地主管部《门决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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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土地】案件:的查处
第十】。八条: 土地主管部门】立案:。查处:土地案件应当符【合下列条件》 ,
— , (一)有》明确的行为人; 】
《。 , : (二)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!、,法规的事实;
】
(三!)依照土地管—理法律、法规应当追!究法:律,责,任;
! (四)属—于本部门管辖 【
:
第【十九条 土地案件!立案:。后土地?。。主管部?门,应,当及时?指派承办人进行调】查取证
】
,
第二十条【 , 土地主管部门对】正在发生《的土:地违:法行为应当及—时发出停止土地违】法,。行,为通知书责》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!为听候处理责令停止!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!。应当直接送达;【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!采取现场《张贴公告《方式自?公告发布之》日起经过48—小时即视《为送达
【 ,
,。
第二十一条】 在送达停止土地!违法行为《。通知书时当事人【有意回避的土地主】管部门可以》。直接:通知在违《法用地?上进行施《工的单位或》者个人停止施工因】停止施工造成施工】单位:或者个人经济损失】的由违法者承担 】。
,
《。
?第二十二《条 土《地案件调《查结束后土地主【管部:门应当根《据不同情《况分别作出如下【处,理,决定
—。 , (》。一)违法事实清【。楚、证据《确凿的作出行政处】罚决定;
【 : (》二)违法事实不能成!立的作出撤销立案】决定;
》
【(三)国《家工作人员》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!。。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无权处理的应】当向行政监察—。机关提出行政—处分建?议,书; ?
》 (四)违法】行为触犯刑律的【应当:将案件?移送司法机关
!
第二】十三条 土—地主管部门查—处土地案件应当使】。。用省土地主管部【门监制的统》一格:。式的法律文书
】
《
第二十—四条: 土地《。主管部门查处土地】案件应当自立案之】。。日起30日内作出处!理决:定重大、复》杂的案件经》上一级?土地主管《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!。0日 ?
第!二十五条 》 土地?主管部门在》土地案件查处期间】应当停止为当—。事人办理用地和【土地可能性登—记手续
】。
? ,第二十六条》 各级人》民,政,府应当支持土—地主管部门依法查处!土地案件对干扰、】阻挠土地主》管部门查处土地案件!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!排,除保:。障土地主管部—门,依,法进行查《处
—。
第二—十七:条 ?土地主管部》门在查处土》地案件时应当做到事!实清楚、证据确【凿、定性准》确、手续《完备:、处:理适当发现查处错误!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!土地主管部门在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】之前应当告诉当【事人已经查明的事实!、处罚?的法:律依据以及当事【。人依:法享有的陈述权、】申辩权、听证权、行!政复议权、》诉,讼权:
第五章 】法律责任
第二!十八条 在土地】交易中瞒报、—少报:土地:。交易金额的土—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!具,有土地资格的中介机!构参照同类》土地:用途、相邻宗地的市!场地价?评估地价《经土:地主管部门确认【。后,核定其实《际金:额并由土地主管部门!对,瞒报、少报的金【额予:以追缴
】。
《第二十?九条 ?。 对以?划拨方式取得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在土地》主管部门缴》费通知规定的—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!地收益的责令—其限期缴纳并按照拖!欠,时间每日加收相当】于应缴数额》。3‰的滞纳金;逾】期仍不缴纳的经报请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后收回用地【单位的土地使用【权土地收益》和滞:纳金全额上》交同级财政
!
第三【十条 下级—。人民政府不执—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!下级土地主管部门拒!不执行?上级土地主管部门的!变更:、撤销决定》的由行政监察机【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!责,任人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
!
第三十【一条 当事人对】土地主管部门—作出的行政处罚【决定不?服,的可以?依法申?请行政?复,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在:。法定期?限内不申请复—议也不向人民法院】起,诉、又不履》行的由作《出行政处罚决定的】土地主?管部门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!
—。 第?三十二条 拒绝、!阻碍土地监察人员】依法执?行职务情节严重的】由,其所在单位、—主管机?关或者行政监察机】关给予行政处分;违!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!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!公安机关《依,法给予处罚;构【成犯罪的《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
》。
第三—十三:条 土地主—管部门违反》本条例第二十七【条规定的行》政处罚?决定无效;给当【事人造成损失的应】当予以赔偿;—并,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!者行政监察机关对有!关责任人员给予【。行政:处分
《。
》。 :第三十四条 依照!土地:管理法?规应当给予行政【处罚而土地主管部】门及其工作人—员不给?予行政处罚的—上级土地《。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!作出行政《处罚决定或》者直接?。给予:行政处?罚并对有关负—责人:给予行政处分 【
】第三十五条》 , 土地监察人员【在土地监察活动中敲!诈勒索、收受贿赂、!徇私舞弊、玩忽【职,守、滥用职》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!依法:。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 ?
第六章 】 附 则 】
第三十六条 !。本,条例自?1999年》1月:1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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