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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江西省》土地监察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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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单》位,。江西省人大》常委会
! 颁布日期1998!-12-1》8
实—施,日期1999-0】。1-01《
第一章》 :。总 则
第【一条 为加强【。土地监察工作—依法查处土地违法】行为保?障土地管理》法律、法《规的贯彻实施根据】中华:人,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和其他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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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条,。 本条例》所称土地监》察是指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府(包括地区】行政公署下同)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(,以下简称土》地主管部《门):依法对执行土地管】理法律、法规的情况!进行监督检查—以及对土地》违法:行为进行查处的行】政,执法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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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三条: 本条例适用于】本省:行政区域内的土地】监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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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土地《。主管:。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!内的:土地:监察工作设区—的,。市土地主管部—门对市辖区的土【地监:察工作?实行集中统一领【导
】 第五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行政:监察:、公安、财政、规划!、建设、农业、【林业:、水利等有关—部,门应当?按照各自《的职:责协同做好》土,地监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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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 对举报土》地违法行《为,、协助?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!绩显著的单位和【。个人由人《民政:府或者土地》主管部门给予—。表彰、奖励
第!二章: 土地《监察职权
第】七条 土》地主管部门的土地监!察职责 《。
《。 (一—)监督检查土—地管理法律、法规】的贯彻执行情—况受理对土地违法】行为的检举、—控告查处土地违【。。法案件;
!。 (二—)监:察检查土地利用总】体,规划执?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!。批、征用、使用【情况监督检查国【。有土地?使,用权:划拨、出让、—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!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!转为建设用》地的情况;
【
》 (三)监—督检查土地权属登记!和发证、土》地资产处《置、土地规费和【国有土地《收益情况;》
? (四)!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他土【地监:督职责
》
— 第八条 土地主!管部:。门依法履行》土地监察职责—有,。权采取下《列措施?
—。 ?(一)要求》当事人提供》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!、资料及其他必要情!况查阅、复制—与,土地监?察事项有关》的文:件,、,资料;
【。 (—二)进入现场对土】地违法行为调—。查取:。证要求当事人陈【述有关情况;
】
《 : (三?)责令违法者停止】土地违?法行为、限期拆除】违法所占地》上的建筑物》和其:他设施
》
第】九条 《土地主管《部门应当规范土地监!察行为建立土地监察!责任制?度、工作报告制度、!回避制度、巡回【检查制度、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!度以及重大土地违法!案件备?案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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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《。 上?级土地主《管部门发《现,下级土地主》管部:门违法或《者,不当的?土地行政行为—应,当责令?其限:期改正;逾期不【。。改正的上级土—地主:管部门?有权予以变更—或者撤销上级土【地主管部门发现下】级人民?政,府违法或者》不当的土地》行政行为应当建【议其改正;下级人民!。政府不改《正的:报请本级人》民政府予以变更或】者撤销
】
:。 第十一条 】土地监察《人员应?当,。熟悉土地管理法律】、法规和土地—监察业务忠于职【守秉公执法
】 土?地监:察,人员应当经过培训、!考核:取,得执法资格后方可】上岗土地监察人员依!法履行监察职责时】应当:出示土地《管,理监:督检查证件》。
第三》章 土地》。案件的管辖
】第十二?条 县级》土地主管部》门管辖?本行政区域》内的土地案件但依照!本条:件,规定由上级土地主管!部,门管辖的除外—
!第,十三条 》地区和?设,区的市?土地主管部》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!的下列土地案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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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一)县级人民政府及!其土地主管部—门违法查处或者【查处不当的;
! 》 (二)在本行政】区域内?有重大影响的—;
《 (【三)同级人民政【府和上?级土:地主管部门交办的】
】 第十四条 —。。 省土地主管部门管!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!下列土地案件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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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一)》地区行政公园和设区!的市人民《政府及其土地主【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!查处处不当》的; ?
》。 (二)在全省!范围内有重》大影响的;
【
【(三)省人民政府和!国务院土地主管【部门交?办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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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,五条 《管辖:。权发:生争议的《土地案件或者土地案!件涉及两个以上行】政区域的由其共【同的上?一级土?地主管部门指定管】辖
】 :第十六条 》 土地主《管部门发现受—理的土?地案件不属》于自己管辖时应【当移送有管辖权的】土地主管《部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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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七条 下!。级土:地主管部门对—其管辖?的土:。地案:件认为需要由上级】土地:主管部门查处的可】以报:请上:级土地主管部门决定!
第四章 【 土地案件的—查处:
第十八条【 , 土地主管部门【立案查处土》地案:件应当符合》。。。下列条件
】 : (一)有【明,。确的行为人; 【
】(二)有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!法规的事实; 【
《 (三—。)依照土地管—理法律、法规应【。当追究法律责—任,;
】 , (四?)属于本部门管【辖,
【 第十九条 土!地案件立案》后,土地主管部门—应当及时指》派承办人进行调【查取证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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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十条? 土地主管部【门对正在《发生的土地违—法行:。为应当?及时发出停止土地】。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!当,事人停止违》法行为听候处—理责令停止》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!应当直接《送达;不能》直接送?达的:可以采取现场张贴公!告方式自公告—发,布,之日起经过48小时!即视:为送达 《
— :第二十一条 在】送,达停:止土:地,违法行为通知书【时当:。事人有意回》避的土地主管部门可!以直接通知在违法用!地上进行施工的【单位或者个人停【止施工因停》止施工造成施—工单:位或者个人经—济损失?的由违法者承担 】
— 第二十二条【。 , 土:地案件调查结束后土!地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不同》情况:分别作出如下—处理决定《
? (【一)违法《事,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!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】;
— (二)违】法事实不《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!案决定?;
】 (三)国家工作!人员有违法》行为的应《当依法给《予,行,政处分;《无权处理的应当向】行政监?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!建议书; 》。
《 (四)违】。。法行为?触犯刑律《的,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!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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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?三条 土》地主管部门》查处土地案件应当】使用省土地》主管部门监制的【统一格式的法律文】书
! 第二?十四条 土地主】管,部门查处土地—案件应当自立案【之日起3《0日内作《出处理决《定重大、复杂的案】件经上一级土地【主,管部门批《准,可以延长《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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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五条 土—地主管部门》。在土地案件查处【期间应?当停止为《当事人办理用地和】土地可能性登记手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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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六条— 各级人民—政府:应当支持土》。地主管部门依—法查处土地案件【对干扰、阻挠—土地主管部门查【处土地?案件:的应当采取措施予】以排除保障土地主管!部门依法进行查【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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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 ,土地主管部门在查处!土地案件时应当做到!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!、定性准《确、手续完备、处理!适当发现查处错误的!应,当立即依法纠正土】地主: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!罚决定之《前应:当告诉当事人—已经查明《的事实?、处罚的法律依据】以及当事人依法享】有,的陈述权、》申辩权、听证—权、行?政复议权、》诉讼权
第【。五章 ? 法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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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。。 在:土地交易中瞒报、】少报土地交易金额的!土地主管部门可以】委托具?有,土地资格的中介【机,构参照同类土—地用途?、相邻宗《地的:市场地?价评估地价经土【地主:管部门确《认后核定其实—际金额并由土地【主管部门《。对瞒报、少报的金额!予以追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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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九条 【对以划?拨方:式取得的土地使用】权,转让、出《租在土地主》管部门缴《费通知规定的期【限内:不依法缴纳土地【收益的责令》其限期?缴纳并按照拖欠时】间,每日:加,收相当于应缴—数额3‰的》滞,纳,金,;,逾期仍不缴纳的经报!请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批准后收回用地】单位的土地使用权】土地收益和》滞纳:。。金全:额上交同级财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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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! 下级人民政府不】执行上级人民政府】或者下级土地主管部!门,拒不执行上级土【地主管部门的变更、!撤销决定的》由,。行政监察机关—。对主管人员和直【接责任人依法—给予: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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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《十一条 当事人对!土,地主管部门作—出的:行政处?。罚决定?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:行政诉讼在法—定,期限内不《申请复议也不向人】民法院起诉、又【不履行的由作出行】政处:罚决定?的土:地主管部门申请【人民法?院强制?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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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! 拒绝、阻碍土地!监察:人员依法执行职【。务情节严重的由其所!在单位、主管机关或!。者行政监察机关给】予行政处分;违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安管理《处罚条例《的由公安机关依【法给予处罚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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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】条 土地主管【部门违反本条例第】。二十七条规》定的行政处罚决【定无:效;给当事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《予以赔偿;并由其】上级主管机关—或者行政《。监察机关对》有关责任人员给予】。行政:处分 ?
】第三十四条》 依照土地—。管理:法规应当给予—行政:处罚而土地》主,管部门?及其工?作人员不给》予行政处罚的上级】土地主管《。部门有权责令其作】出行政处罚》决定或者《直接给予行政处【罚并对有关负责人给!予行政?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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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《十,五条 《土地监?察人员在土地监【察活:动中敲诈勒》索、收受《贿赂、徇《私,。舞,弊、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的对有关【责任人员依》法给: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—第六章 附 !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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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本!条例自1999年1!月,1日起?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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