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江:西省土地监察条例 !
颁》布,单位江?西,省人:大常委会 【。
颁布日【期19?98-12-1【8
《 实施日期1—。999-0》1-01
第【一章 总 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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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《强土地监察工作依】法查处土地》违法:行,为保:障土地管《理法律、法》规的贯彻实施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!。关法律、法规—结合:本省实际制》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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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。本,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!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(包括地区行—政公署下同)土地】行政主?管部门(以下—简称土地主管部门)!依法对执《行土地管理法—律、法?规,的情况?进行监督《检查:以及对土《。地违法行《为进行查《处的:。。行政执法活动 【
— 第三条 本条!例,适用于本省行政区】域内:。的,。土,地监察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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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土?地主管部门》主管本行政区域【内的土地监察工作设!区的:市土地主管部—门对:市辖区的土地监察】工作实行集中统一】领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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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行】政监:察、:公,安、财政、》规划、建设、—农业、林业、水利等!。有关:部门应?当按照各自的职【责协同做好土—地监察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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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条 : 对举报土地—违,法行为、协》助查处土地违法【案件成绩显著的单】位和个人由人民政】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!给予表?彰、奖励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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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土地监察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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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 土地主管】部门的?土地:监察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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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一)监督检查】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!的贯彻执行情况受】理对土地违》法行为的检举、控告!查处土地违法—案件;
—。 ,。 ? (二)监—察检:查土地?利用总体规划—执,。行,情况和建设用地【审批、征用、使【用情况监督检查国有!土地使?用权划拨、出让、转!让、出租、抵—押、: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!转,为建设用地的情况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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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监督检《查土地权属登记和发!证、:土地资产处置、土】。地规:费和国有土地收【益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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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(四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土【地监:督,职责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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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土》地主管部门依—法履:行,土地监察职责有权】采取下列措》施
》 》。(一:)要求?。当事人提供》有关土地权利的【文件、资料及其【他,必要情况查》阅、复?制与土地《监察事项《有关的?文件、资《料;
《
《 (二》)进入现场对土【地违法行为》调,查取证要求》当事人陈述有—关情况;《
【 (三)》责令违法者停—止土:地违法行为、—限期拆除违法所【占地:。上的建筑物和—其他设?施
》 ,
第》九条: 土地主》管部门应《当规范?。土地监察行》为建立土地监察【责任制度、工作报】。告制度、回避制度、!巡,回,检查:制度、土地违法【行为举报制度—以,。及重大土《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!
《
第十【条 上级》土地主管《部门发现下级土地】主管部门《。违法或者《不当:的土:地行政行为应当责】令,其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:正的上级土地主管部!门,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!销上级?土,。。地主管部门发现下级!人民政府违法—或者不当的土地【行政行为应当—建议其改正》;,下级人?。民政府不改正—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!予以变更或》者撤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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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土地监【察人员应当熟悉【土地管理法律、【法,规和土地监察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!法
土地监!察,人员应当《经过培训、》考,核取得执法资格后】方可上?岗土地监察人员依】法履行?监察职责时》应当出示土地—管理监督检查证件】
第三章 土!地案件?的管辖
第十二!条 县级》。土地主管部门管辖】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土地案?件但依?照本条件规定由【上级土地《主管部门管辖—的除:外 :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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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三条 《 地区和设区的市】土地主管部门—管辖:本,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!地案件 《。
》 (一)县级】人民:政府及?。其土地主《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!查,处不当的; —
》 (二)—在,本行政区域内—有重大影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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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三)同》级人:民政府和上级—土地主管部门交【办的 ?
】第十四条 —。省土:地,主,管部门管辖全省【行,政区域内的下列【土地:。。。案件:
!。(一)地区行政公园!和设区的市人—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!部门违法查处或【。者查处处不当—的;
— (—二)在全《省范围内《有重大影《响的;
》
? (三—)省人民政府和国】务院:土地主管部门交【办的
【
第十—五,条, , 管辖权发生争议】的土地?案,。件或者土地案件涉】及两个?以上行政区域—。的由其共同的—上一级土地主—管部门?指定:管辖
—
》第十六条 —。土地:主,。管部门发《现受理的土地案件】不属于自己管—辖时应当移送—有管:辖权的土地主管【。部门 ?
【 第十?七条: 下级土》地主管部门对其【管辖的土地案件认为!需要由上级土地主】管部门查处的可以】报请上级土地—主管部门决》。定
第四章 】 土地?。案件的?查处
第十八】条 土地主管【部,门,立案查处土地案件应!当符:合下列条件》
— (一》)有明确《的,行为人;
【 ? , (二)有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!法规:的事实;
【 (三)!依照土地管理法律】、法规应当追究【法律责任《;,
》 : (四)属于本】部门管辖
【。
》 第:十九条? 土地案件—立案后?土地主管《部门应当及时指派】承办人进行调查取】。证
—。
,
, 第二十条— 土地主管—部,门对正在发生—的,土地违法《行为应当及时—。发出停止土》地违法行为通知【。书责令当《事,人停止违法》行为听候《处理责令停止—土地违法行为—通知书应当直接送】达,;不能直《接送达的可》以,采取现?。场张贴公《告方式?自公告发布之日起】经过4?8小时即视为送【达
! 第二十一条— 在送达停—止土地违法行为【通知书时当事—。人有意回避的土【。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!。通知在?违,法用地上进行施工的!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施!工因停止《施工造?成施:工,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损!失的由?违法:者承担 《
】第二十二条 土地!案件调查结束—后土地主管部—门应当根据》不同情?。况,分别作出如下处理】决定
— ? :(一)违法事—实,清楚、?证据确凿的作—出行政处罚》决定; 《
【 (二)违法—事实不能成立—的作出撤销立案【决定;
】 ? (三)国》家工: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!应当依法给予行【政,处,分;无权处理的应当!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!行政处分建》议书; 《
【 (四)违法行【。。为触犯刑律》的应当?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!
【 :第二十三条 【土地主管部门查处】土地案件应当使【用省:土地:。主管部门监制—的统一格式的—法律文书《
—
第二》十四条 土地【。主,管部门?。查处土?地案件应《当自:立案之日起30日内!作出处理决定—重大、复杂的—案件经?上一级土地主—管部:门批准?可以延长3》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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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五条 】 土地?主管部门在土—地案件查处期间应】当停止为《。当事人办《理用地和土地可能】性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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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条 —各级人民政》府应当支持》土地主管部》门依:。法查处土地案—件对干扰、阻挠【土地主管部门—查处土地案件的【。应当: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!障土地主管部门【依法进行查处
】
—。 第二十《。。七条 土地主管部!门在查处《土,地案:件时应当做》到事实?清楚、证据确凿、】定性准确、手续完备!、处理适当》。发现查处错误的应当!立,即依法?纠正土地主管部门】在作出行政处—罚决定之《前,应,当,告诉当事人已—经查明的事》实、处罚的法—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!法享有的陈述权、】申辩权?、听证权、行—政复议?权、诉讼权
第!。五章 法律责任】
第二十八条 !。 在土地交易中【瞒报、少报土地交】易金额的土地—主管:部门可以《委托:具有土地资格的中介!机构参照同类土地】用,途、相邻宗地的【市,场地价评估》地价经土地主管部】门确认后核定其实】际金额并由土地主】管,。部门对?瞒报、少报》的金额予以追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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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九条》 对?以划拨方式》取得:的土地使用权转让】、出租在土地主管部!。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!限内不依法缴纳土】地收益的责令其【。限期缴纳并按照拖欠!时间每日《加收相当于》应,缴数额?。3‰的滞纳金;逾】期,仍不:缴纳的经报》请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批准《后收回?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!权土地收《益和滞纳金全额【上,交同级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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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:。条 下级人—民政府?不执:行上级?人民政府或者—下,级土地主《。管部门拒不执行上】级土:地主管部门的变更、!撤销决?定的由行政》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!和直接责《任人依?。法给予行政处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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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一条 当【。事人对土地主管部门!作出的行政处罚决】定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,请行:政复议?或者:提起行政诉讼在法】。定,期限内不申》。请复:议,也不向?人民法院起诉、【又不履行的由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】的土地主《管,部门申?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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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。三十二条《 , ,拒绝、?阻碍土地监》察人员?依法执行职》务情节?严重的由《其所在单位》、主管机关》或者行政监察机关】。给予行政处分;违】。反,中华人民共和国治】安管理处罚条例【的由公安《机关依法给予—处罚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:。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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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三条 土【地主管部门违—。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七:条规:定的行?政处罚决定无效【;给当事人造—成损失的应当予以】赔偿;并由其上【。级主管机关或者【行政监察机关—对有关责任人员【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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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
? 第三?十四:条, 依照土地管理法!规应当?给予行?政处罚而《土地主管部门—及其工作《人员不给予行政处罚!的,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有!权责:令其作出行政处【罚决定或者直接给】予行政处罚并对【有关负责《人给予行政处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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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五条 —。 土地监《察人:员,在土地监察活动【中敲诈勒索、收【。受贿赂、徇私—舞,。弊、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?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!法给: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《。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六章 】 附 — 则 ?
第三十六条【 本条例自1【999年1月1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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