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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—土地:监,察,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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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单位江西省人!大常:委会
【 颁布日》期1998》-12-1》8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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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实施日期199【9-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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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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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—为加强土地监察工】作依法查《处,土地违法行为—保障土地管理—法律、法《规的贯彻《实施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土地管理【法,和其他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条》例
】 第二条 【本条例所称土地监】察,是指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(包括【地区行政公》署下同)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!简称土地主管部门)!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!法律:、法规的情况—进行监督检查以【及对土地违法行为】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!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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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条 本条例—适,用于本省行政区域】内的土地《监察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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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, ,土地主管《部门主管本行—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!工作设区的市—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!区的土?地监察工《作实行集《中统一领导》 ,
】。。第五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行》政监:察、公?安、财政、规划、建!设、农业、林业【、水利等有关—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的,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!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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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!、协助查处土—地违法案件成绩显】著的单?位和个人由人—民,政,府或者土《地主管部门》给予表彰《、奖:。励
第二—章 土地监察【职权 ?
第七《条 土《。地主管部门的土地监!察职责
】 (一)监督!检查土地管理—法,律、法?规,的,贯彻执行情》况受理对土地违法】行为的检《举、:控告查?处土地违法案—件;
! (二)监察【。检查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执》行,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!。、征用、使用—情况监督检》查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《划拨:、出:让、转让、出租【、抵:押、终?止,等活动?。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!地,的情况;
! : (三)》监督检查土》地权:属登记和《发证、土地》资产:处置、土地规费和国!有土:。地收益情况》;,
】 (四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土地监督职责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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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土,地主管?部门:依法履行土地—。监察职责有权采取】下列措施《
? 《 (?一)要求当事人提供!有关土?地权利的文件、【资料及其他必要【情况查阅、复制与】土地监察事项有【关,。的文件、资料; 】
》 (《二)进入《现场对土地违—法,行为调查《取证要求当事—人,陈述有关情况; 】
》 (三)—责令:违法者停止土地违法!行为、限期拆除违法!所占地上的建筑物和!。其他设施 》。
】第九条 》土地主?管部门应当规范土地!监察:行为建立土地监【察责任制度、—工作报?告制度、回避制【度、巡回检查制度】、土地?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!及重大土地》违法案件备案制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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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上级》土地主管部门发【现下级土地主管【。部门:违法或?者不当的土地行【政行为应当》责令其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的上】。级土地主管部门有权!予以变?更或者撤销上级【土地主管部门—发现:下级人民政府—违法或?者不当的土》地行政行为》应当建议其》改,正;下级人民—政府不改正的报请本!级人民政府予以变】更或者撤销 —
】第十一条 土【地监察人员应当熟】悉土地管理》。法律、法《规和土地《监察:业务忠于《职守秉?公执法
】。土地监察人》员,应当经过培训—、考核?取得执法《资格后方可上岗土地!监察人员依法—履行监?察职责?时,应当出示土地—管理监督检查证【件 :
:第三章?。。 土?。地案件的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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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—县级土地主》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!域内的土地案件【但,依照本条件规定【由上级土地》主管部门《管,辖的:除外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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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三条 地区【和设区?的市土地主管部门】管,辖本行政区域内【的下列土地案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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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县级人【。。民政府?及其土地主管部【。门违法查《处或:。者查处?不当的;
! (二)在本!行政区域内有重大】影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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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同级—人民:政,。府和上级土地主管部!门交:办的
】
?第十:四条 省土—地主管部《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!内,的下列土地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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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一)地区行》政公园和设区—的市人民《政府及其土地主【管部门违法查处或】者查处处不当的【;
】。 (二)》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!影响的;
】 ,。 (》三)省人民政—府和国务院土地主管!部门交办的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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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《条 管辖权—发,生争议的土》地案件或者土地案件!涉及两个以上行政】区域的由其共同【的上一级土地主【管部门指定管—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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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《。条 ?土地:主管部门《发现受理的土地案】件不属于自己管辖】时应当移送有管辖】权的土?地,主管部门 》
第!十七条 《 下级土地主—管部:门对其管辖的土【。地案件认为》需要由?上级土地主管部门】查处的?可以:报请上级土》地主管?。部门决定《
第四章 土!。地案件的查处
!第十:八条 土地—主管部门《立案查处土》地案件应当》符合下列条件 【
(!一,)有明?确的行为《人;
】 (《二)有违反土—。地管理法律》、法规的事实—;
》 》(,三)依照《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!应当追究法》律责任;
【 (【四)属于《本部门管辖
! ,
第》十九条 土地案件!立案:后土地主管部门应当!及时指派承办人进行!调查取证
【
第二】十,条 土《地,主管部?门对正在发生的土】地违法行为应当及】时发出?停止土地违法—行为通知书责—。令当事人停》止违法行《为听候处理责令【停,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!书应当直接送达【;不能直《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现!场张贴公告方式【自公告发布之—。日起经过48—小时即视为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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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一条— 在送达》停止土地《违,法,行为通知书》时当事人有意回避】的土地主管部门【可以直接通知在【违法用地上进行施工!的,单位或者个》人停:止施工因停止—施工:造,成施工?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损!失的由违法者—承担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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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》土地:案件调查结束后【。土,地,主管部门应当根据】不同情况《分别作出《如下处理《决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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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违法!事实清楚《、证据确《凿的作出行》政处罚决定;—
【 (二)违法事实!不能:成立的作出撤销立】案决:定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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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《)国家工作人—员有违法行为的【应当:依法给予《。行政处?分;无权处》理的应当向行政监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】分建议书《;
》 (四【)违法行为》触犯刑律的应当将】案件移送《司法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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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三条 《 土地主管部门查处!土,地案件应当使用省】土地主管《部,门监制的统一—格式:的法律?文书
【
第二十【。四条 《土地主管部门查【处土地案件应—当自立案之日—起3:0日内作出处—理决:。定重:大、复杂的案件经】上一级土地主管【。部门批准可》。。以延长30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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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十,五条 ? 土地主管部门【在土地案件》查处:期间应当停止为当】事人:。办理用地和土地【可能性登记手续【。
】 ,第二十六条 各】。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支,持土地主管部门依法!查处土地案件—对干扰、阻挠土【地主管部《。门查处土地案—件的应当采》取措:施,予以:排除保障《土,地主管部门依法进】行,查处:
!第二十七条》 土地主管部门在!。查处土地案件时应当!做,到事实?清楚、?证据确凿《、,定性:准确、手《续完备、处理适当】发现查处错误的应】当立即依法纠正土地!主管部门在作出【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!当告诉?当事人已经查明【的事:实、处?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当!事人依法享有—。的陈述权、申辩【权、:听证:权,、行政复议》权、诉讼权
】第五章 法律责任!
第二十八条 ! 在土地交易—中瞒报、少报土【地交易金额的土地主!管部门可以委—托具有土地资格的中!介机构参照同类土地!用途、相邻宗地【。的市场地价》评估地?价经土?地主管?部门确认后核定【其实:际金额并由土地【主管部门《对瞒:报、少报的》金额予以《追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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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九条 !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!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!租在土地主管部门】缴费通知规定的期】限内不?依法缴纳土地收【益的责令其限期缴】纳,并按照拖欠时间每】日加收相当于—应,缴数额?3‰的滞纳金;逾】。期仍不缴纳的经报请!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收回用地单位的!土地使用权》土地收益和滞—纳金全额上交—。同级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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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条》 下级《人民政府不执行上】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!。土地主?管,部门拒不执行上级】土地主管部门的【变更、撤销决定的】由行政监察机关对主!管人员和直接责【任,人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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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一条 》当事人对土地主【管,部门作?出的行?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以依《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行政诉讼在【法定期限《内不:申请复议《也不:向人民法院起诉、又!不履行?的由作出行》政处罚决定》的土地主管部门申】请人:民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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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二条?。 拒绝、》。阻碍:。土地监察人》员依法执行职—务情节?严重的由其所—在单位、《主管:机关或者《行政监察机关给予】行,政处分;违反中华人!民,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《。的由:公安机关依法给予】处罚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?刑事责任《
!第三十三条》 :土地主管部门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七条规定的行—政处:罚,决定无效;给当【事人造成《损,失的应当予以赔偿】;并由?其上级主《管机关或《者行政?监,察,机关对有关责—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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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?十四条 》依照土地管理法【规应当给予》行政处罚而》土,地主管部《门及其工《作,人,员不给予行》政处:罚的上级《土地:。主管部门有》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!罚决:。定或者直接给予【行政处罚《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!行,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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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! 土地监察人—员,在土地监察活—动中:敲诈勒?索、收受《贿赂、徇《。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】。、,滥,用职权的对有—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六章 【 , 附 则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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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六条 — 本条例自1—999年1月1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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