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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江西省水利工程条】例, (20《09年7《月31日江西省第十!一,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第十《一次:会,议通过2010年9!月,1,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!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第十八次会议—修正)?   目录 【 , 第一章总则  】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!设  ? 第三章水利工【程管理   第四章!水利:工,程保护   第五章!法律责任 》。  第六章附—则   第一章总】则 :  第一《条为加强水利工程】管理保障《水利工程的安全与】正常运行《。。发挥水利工程的功】能和效益适应经【济建设和社会发展】的需要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】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条例   【第二条本条》。例适用于本省—行政区?域内水利工程的【建设、?管理和保护》。  : ,本条例所称》水,利工程是指》圩堤、水库、大【。坝、:水闸:、泵站、灌区渠道】、水电站等》在江河、《湖,泊和地下水》源上:开发:、利用、控制—、调配?。。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!工程及其配套设【施,   航《运、城?市,供水、城市排水、污!。水处理、尾矿坝工程!的建设、《管理和保护》按,照有关?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》执行 ?  第三条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加强?。对水利工程建设、】管,理和保护工作—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!设纳:入本行?政区域国民经—。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加大对水《利工程建设、—管理和保《护的:投入保障水》利,工程的安《全和正常运行   !第,四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按照分?级管理的权限负责】本行政?区域内水《利,工程的管理和监督】工作  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!工业信息产业—、财政、价格、【交通运输、住房和城!乡建设、国土资源、!卫,生、环境保护等有】关,行,政,。主管部门按》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!工,程管理的有》关工作   乡【镇,人民政府依照本条】例的规定负责本行】政区:域,内除县?级以上?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直接?管理以外的小型农】村水利工程的管理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采取—措施加大对小型农】村水:利工程的投入确保】小,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!全和正常运行 【  水利工程管理单!位或者水《利工程?经营管?理者:具体:负责水利工程的日】。常运行、维护—和安全管理工作 】  第五条鼓励【集体经济组织、个】人和其他组织依【。法,投资兴建水利—工程:其合法权益受—法律保护   【支持并鼓励农—业水:用户依法成》。立农村用水》合作组?。织对小?型农村水利》工程:和灌区末级渠系工】程实施日常管—理   第六条任】何单:位和个人都有依【法保护水利工程的】义务有权对侵占【、损坏水《利工程的行》为进行制止、检举和!控告   第二章】水利工程建》设  ? 第七条《。水利工程建设—。。(包括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《下同:)应当符合流域综合!规,划、防?洪规划?等相关规《划和水?功能区?划的要求依法办【理环境保护、土地利!用,、水资源利用、水土!保持:、工程建设等审【批或者核准手续以】灌,溉为主的水利工程应!当完善渠系》配套建设   水利!工,程建设单《位,在制定新建水利【工程建设方案—的同时应当制定水】。利工程管理方案对没!有,管理方案的水利工程!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?。不予审批或》。。者核准   第八条!水利工程《建设项目《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!人责任?制、招标《投标制?、工程监理制和【工程质量终》身责任制   水】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!对项:目建设的工程—质量、工程进—度、资金管理和生】产安全负责 —  水利《。工程建设项》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,、,监理以及与》工程建设有》关的:重要设备、》材料:等的采购《应当依法进行招【标投标从事水—利,工程建?设项:目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的单位】应当具备相应—的资质等级》   水利工—程建设项目监—理单位应当按照【监,理合同?选派:具备相应资格的监】理人员进驻水利工程!建设现场按照监理】规范实?施监理 《。  水?利工程建设项目的】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!。代,表人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等单位】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!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!量负终身责任 【  第九条县级【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。管部门和其他相关】部门应当按照—各自的职责对—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】的工程质量、建【设进:度,以及政府投资的水】利工程?建设资金的使用情】况依法进行监督【检查发现问题及【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!促建设单位整—改到位  》 第十?条水:利工程建设项目应】当按照?国家和省《有关水利工程验【收,的规定?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!。者验收不合格的【不得交付使用—   第十一条建】设单位将水利工程移!交给水利工》程管:理单位?时应当?移,交该工?程土地使用权证书】、水利工《程建设项目档—案等资料   第】十,。二条水库大坝—、,水闸竣?。工验收合格后水利工!程管:理单位?或者水利《工程经营管》理者应?当按照国务》院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的《有关规?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!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!使用   第三【章水利工《程管理  》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!管理实行《统一:管理与分级》管理相结《合的原则 》  受益和》保护:范围在同《一行政区域内的【水,利工程由《市、:县(区)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或》者,乡镇人民政府管【理跨行政区域的水】利,工程由其《共同:的上一级《人民政?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管理也可以由主【要受:益的市、县(—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】管理   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,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!全的监督管理按照】水利工程管辖—权限定?期对水利工程进【。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险!情隐患的水利工程】应当:及,时向本?级人民?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!排除:安全:隐,患   第》。十五:条乡镇人《民,。政府应当加强本行】政区域内小型—农村:水利工程的管理定】期组织?乡镇水利工》程,管,。理人员对水》利工程进行》安全检查《和,维护确保水利工程】设,施安全和正常运【行   第十六【条下:列国有水利》工程建设单》。位应当设置》水利工程《管理单位   (】一)大、中型水【库;   (二【)保护面积在—五万亩以《上的圩?堤; ?  (三《)大、中型灌—。区;   (四)大!。型泵站   其他水!利,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!据受益和保护范【围合理?设置管理单位—。。或者安排专人实【施日常管理   】第十七条国》。有水利?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!所承担的任务分【为纯公?益性、准公益性和经!营性三类   纯公!益性水利工》。程管:理单:位是指?。承担防洪、》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!运行维护任务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】位;准公益性水【。利工程管理单位是】指既承?担防:洪、排涝等公益性】管理:运行维护任务—又有工程供水、【水力发电《等,经营性功能的水利】工程管理单位;经营!性水利工程》管理单位是指—。承担:工程供水、水力【发电等?水利工程管》理运行维护》。任务的水利》工程管理单位 【  第十《八条纯公益性水利】工程管理单位其【编制内在职人员【经费、离退休人【员经费、公用经费】等基:本支出以《。及工:程日常?维修养护经费按【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!,,由本级财政负担【工程更新《改造费用纳入—基,本建设投资》计划  《 准公益性水利【工程管理单位其【。所承担的公益性【功能部分所需—经费按?照前款规定执行经】营性功能部分所需】经费由水利工—程,管理:单位自行负担—   经营》性,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管理的?水,利工程的运》行、管理和日常维修!养护经费,由水利】工程:管理单位自行负【担   第十九【条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:和水利工程经营管】。。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的防汛抗旱】调度和水《资源调度《。。建立健全管理—制度确保水利工【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! , 水利工《。程管理?单位和水利工程经】营管理者应当按照】有关技术标准,定期!对水利工程进—行安:全检查发现水利工】程安:全运行?隐患的?,,应,当及时采取处—理,措施,并报告有管辖!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  : 因洪涝等》灾害造成水利工【程损:毁的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或者水利工】程经营管理者应【当及时?进行修复   【第,二十条通《过,承包:、租赁、拍》卖,、股份?合作等形式》依法取得小型农村】水利工程经营权的】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!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!改变水利工程原【设计主要功》能   第二—十一:条提供生产、生【活和其他用》水服务的水》利工程管理单—位或者?水利工程经营管理】者应当与接受供水】。服务的单位和—个人签订供》水协议接《受供水服《务,的单:位和个人《。应当缴纳水》费水:利工程水《价标准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价—。格主管部门按照【管,理权限会同同级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核定   】第二十?。。二条水利工》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!。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!。级使用?或者:报废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按照国家有》。关规定组织安—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!按审批?权限审批 》  经批《准报废的水利工程】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!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或者水—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限期?拆除、清理   】第四章水利工—程保护   第二十!三条国有水》。利工程及其配—。套设施由县》级以上?人民:政府:水,行政主管部门依【照下列规定标准报请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。府划定管理》范围和保护》范围   (—一)保护《农田五万亩以上的】圩堤:其管理?范围为迎水面堤脚】外,三十米至五十—米(水平距离下同)!背水面距堤脚外【。(其中?险段为?压浸台脚外)—不少于三十米;在堤!内外的管理范围【边缘各延伸八十【米至二百《米,。为保护范围   (!。二,)水库库区设—计,洪水位?以下:(,包括库内《岛屿)大坝两端【。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!型水库不少于一百米!中,。型水库不少于五十】。米(非主《要副坝可适当—减少)水电站—大坝两端、下游坝脚!外厂房周边不少于五!。十米溢洪道、泄【水闸两?侧各十米至二十米】为管理范围;管理范!围边缘外《延一百米至五百米】为,。保护范围  — (三)大型水闸上!下游河道各》二百米至五》百米、左右边—墩翼墙?外,五,。十米至二百米—。中,型,水闸上下游河道【各,一百米?至,二百五十米》。、左右边墩翼墙【外二十?五米至一百米大型】泵房及进《出,水池口外五十米中型!。泵房及进《出水池?口外:三十米?至五十米为上述【工程:的管理?范围以上工程根【据实际需《要划定保护范围  ! (四)《五万亩以上灌—区的干支《渠的设计开》挖边线或者堤脚外】设计:边坡一米至》。五米(边山渠道开挖!线外五米至十米)】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!。线,外五米至十》米为管理范围渠【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!保护范围   【(五)?其他圩堤、小—型水库、涵闸、泵】站、五万《亩以下?灌区渠道工程—等可参照本》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!定的标准划定管理】范围和保护范围  ! 集体经济组—织、个人和其他组】织投资兴建的水【利工程管理范围【和保护?范围由?水,利工程经营管理者依!照前款规定》报,请县级人民》政府划定   城】。市规:划区内的《水利:工,。程管理范《围,和保护范围由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规划、住房】和城乡建《设、国土资源、林业!。等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划定》。。方案报请本级人民】政府划定  —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!范,围,。内已征收或》者已划拨的土—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!发证手续;对—水利:工程管理范围内【未征:收的土地应》当依法征收并—办理确权发》。证,手续  《 第二十五》条水利工《程管理单位或者【水利:。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!在水利?工程管理范围和【保护:范围的边界依法【设置固定标志—对有可能造成人身】安全危险的》水库大?坝、水电变电站、水!闸等工程设施水利工!程管理单位或者【水利:工程:。。经营管理者》应当设立明显的【警,示,标志任?何,单位:和个人不《得擅自移《。动和破坏水》利工程标志   第!二十六条在》水利工?程,管理:范,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!目,:其建设方案应当经】有管:辖权: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水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建设方案【申请之日《起二十?日内,作出》同意或者不同意建】设的:书面决定   【。项目建?。设过程中建设单【位应当接受》水,行政主管部门的【监督;工程竣工后】。有管辖?权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参加验—收,   第二十七条因!建设需要并经有管辖!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扩建、改建【、拆除或者损—坏原有水利工—程设施?。的,:建设单位应当承担】扩建:、改建、拆除的【费用和损失补偿费】用  ? 因建设需》要占用农业灌—溉水源、灌排工程】设施以及造成灌排】工程设施报》废或者失去部分【功能的,应当经【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?同意,?并按照国家有—。关规:定由责任《单位负责建设等【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!开发补偿《费开发?补偿:费应当专项用于农】业灌溉水源工程【、灌排工《程开发项目》和灌排技术设备更】新改:造   第二十八条!除执行防汛抢险【、水利工程管理和】维护的车辆》外,禁止其他机【。动车辆在堤顶、【坝顶及水闸工作【桥,上,通行: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!   ?。确需利用堤顶、坝】顶、水闸工作—桥兼做?。公路的,须经—有,管辖权的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!府批准公路通车【后由公路《管理单位负责—路面(含《路肩)的日常管理】、维:护有管?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!门可以?根据水利工程状况】。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!要求因公路维—护不善等原》因影响?水利工程安全的,有!管辖:。权的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《及,时提出暂《停通车的意见,报】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;公路管理单位应!当负责修复消除安】全,隐患   第二十】九条在水利工—程管理范围内,【禁,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。从事下列活动—:,   ?(一:)在行洪、排涝的】河道和渠道内设置】影响行洪《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!。种植林?木,和高:。。秆,作物; 《。  (?二)倾倒、堆放影响!水利工程《安全或者正常—运行的废弃物;  ! (三)开渠、【挖塘、打井、爆【破、葬坟、采石、取!土、开采《地,下,资源;   (【。四)在水库内筑坝拦!汊或者填占水—。库;   》(五)损毁、—破坏水利工程设【施;   (六)】其他影响水利工【程安全?或者正常运行—。的,行为 ?  在水《利工程保护范—围内,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从【事,影响水利工程运【行,和危害水利工程【安全的爆破、打【井、采石《、,取土等?活动   因—国家重?点工程建设》需要在?水利工程《管理范围和保护【范围内?开展:。爆破、采《石、取土《等活:动的必须采》取保护?措施确?保水利工程》的运: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!辖权:的设区的《市或者省《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?。部门:审查同意后方—。可进行?   第五》章法律?责,任 :  第三十条县级】以,。上人民?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!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!员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有关人民政】府、:。上,级主管部《门,责令改正;情节【严重的?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,依法给予处分 【  (一)未建立】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!。理制度做好》水,利工程管理和保护】工作的;   【(二)发现破坏水利!工程的违法行为【不及时制止的—; :  :(三)?发现水?利工程?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!措施:或者报告的;  】。 (四?)不按规定使用【水利工程经》营收益?的;:   (五)其他】徇私舞弊、玩忽【职守、滥《用职:。权或者不履行管理】职责的行为   】第三:。十,一条违?。反本条?例第十条规定未【经验收?。或者:验收不合格擅自【将,水利工程投》入使用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,管部门责令停止使】用限期改《正处一万《元以上五《万元以下罚款—   第三十二条】违反本条例第十二】。条规:定水库大坝、—水闸等水利工程【竣工验收合格—后未经?注册登?记擅自投《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。正,;,。逾期:不改正的处二—千元以上《一万元以下》罚款   第三十三!条,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!第一款规《定不服从防汛抗【旱调度和水》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;拒】不改正的处一—万元以上《三万:元以下罚《款并:采,。取强制措《施保证水利》工,程安全正常运行  ! 第三十四条违【反本条例第二十【条规定擅自改变水】利工:程原设计主要功【能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处一万元以上三】万,元以下罚款  【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!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!擅自移动和破坏【水,利工程标志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恢—复原状处二百—元以上一千元—以下:罚款  《 第三十六》条违反本条例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!。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!理范围内兴建其他】。建设项?目的由县级》以,上人民?。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【限,期补办有关手续【;逾期不补办手续】或者建设项目—严重影响水利工程】安全的责《令限:期拆除处《一万元以上》。五万:元以下罚款》  : 第三十《七条违?反,本,条例第二十》八条第一款规定【机动:。车辆在堤顶、坝顶】及水闸工作桥上通】行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其停止—违法行为《处一百元以上五【百元以?。下罚款   —第三十八条违反本】条例第二《十九条第一》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】、第五项和第二款】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违:法,行为采取《。补救措施处一—万元:以上五万元以下罚】款   违反本条】例第:。二十:九条第一《款第三项《、第四项规定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。止违:法,行为采取补救措施】处五万元以上十【万元以下罚款—;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法所得   —第三十九条违反【本条例规定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 第?六,章,附则   第四【十条本条例自200!9年9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