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江西省水利工—。程条例 (20【09年?7月31《。日江西省第十一【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!。议通过2010【年9月17日江西】省第十一届》人,民,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第十八次《会议修正《。)   目录【   第一章总【则   第》二章水利工程建设 !  第三章》水利工程管理 【  第四《。章水利工程保—护   第五章法律!责任 ?  第六章附则【   第《一章总则《。   第《一条为加强水—。利工程管《理保障水利工程【的安:全,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!工程的功《能和效益适应—经济建设和》社会发展的需要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水,法和: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!法,规的规定结合—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?   第二条本条例!适用于本省行政【区域内水利》工程的建《。。设、管?理和保?护,   本《。条,例所称水利工—。程是指圩堤、—水库、大坝、—水闸、泵《站、灌区渠道、水电!站等在江河、—湖泊和地下水源上】开发、利用、—控制、调配和保护】水,资源:。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!设施  《 航运、城市供水】、城市排《水、污水处理、尾矿!坝工:程,的建设、管理和【保,。护按照有关法—律,、法规的规》定执行?   第三条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水利工】程建设、管理和保】。护工作的领导—将水利工《。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!域国民经《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加大》对,水利工程建设、管理!和保护的投入保障】水利工程的安—全,和正常运行 —  :第四条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分级】管,理的:权限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水?利工程的管》理和监督工作   !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发展改革、】工业信息产业—。、财政、价格、交通!运输、住房和城乡】。。建设、国土资—源、卫生、环—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按照》各自职责《负责水利工程管理】的有关工《。作 :  乡镇人民政府依!照本条例《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!。域内除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!理以外的《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!管理工作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采取措施加大对】。小型农村《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!小型农村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!常运行   —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或者水利工】程经营管理者具体】负责水利工程的日】。常运行、维》护和安全管理—工作   第五条】鼓,励,集体经济组织、个人!。和其他组织依—法,投资兴建水》利工程?其,。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!   支持并鼓【励农业水用户依【法成:。立农村用《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!村水利?工程和?灌区末级渠系工【程实施日常》管理  《 第六条任》。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!法保护水利工程【的义务有权》对侵占、《。损坏水利工》程的行为进行制止、!检举和控《告 :  :第,二章水利工程建设】   第《七条水利工程建设(!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下同)应当—符合:流域综合规划、【防洪规?划等相关规划和水】功能区划《的要:求依法办理环境保护!、土:地利用、水资源【利用、?水土保持、工程建设!等审批或者核—准手:续以灌溉为主的水】利工程?应当完善渠系—配套建设 》  水利工程建设单!。位在制定新建水利工!程建设方案》。的同:时应当制定》水,利工程管《理方案对《没有管理《方,案的:。。水利工程《建设项目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》不予审批或者核【准,   第八条—水利工程建设—项目应当依法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】制、招?标投标制、工—程监理制和工—程质量终身责—任制:  : 水利工《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!目建设的《工程质?量、工程进》度、资金管理和生】。。产安:全负责 《  水利工程建【设项目的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!及与工程建设有【关的重要《。设备、材料》等的采?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!投标:从事水利《工程建?设项目勘察》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的单位应】当具备?相应的?。资质:等级 ?  水利工程—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!当按照监理合同选】派,。具备相应资》格的监理人员—进驻水利工程建设】现场按照监》理,规范实?施监理   —水利:工程建?设项目?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!定代表人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等单位的《法定:代,表人应?当按照各自职责【。对工程质量负终【身,责任  《 第九条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和其他相关部】门应当按照各自的】职责对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的工程质量】、建设进度以及政】府投资的水利工【程建设资金的使【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!检查发现《问题及时提出—整改意见并督促【建设单位整改到【位   第十条水】利工程建设项目应】。当按:照国: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!验收的规定进—行验收未《经验收或者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!付使:用 :  :第十一条建设单位】将水利工《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!。理单位时应当移【交该工?程土地?使用权证书、水【利工程?建设项目档案等资】料   《第十二条《水库大坝《。、水闸竣工验收合】格,后水利工程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】工程经营《管理者应当》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!管,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!。注册:登记未经注》册登记的不》得投入使《用   第三章水利!工程管理《   第十三条水】利工程管理》实行统一管理—与分级管理相—。结合的?原则   受益【和保护范围在同一】行政区域内的—水利工?程由市?。、县(区《)水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乡镇人民》政府管理跨行政【区域的水利工程由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。管理也可以由主要】受益的市、县—(区:)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或者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】   第十四条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水利工程安全的【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!。程管辖权限定期对水!利工程进行安全检】查对存在险情隐【。患的水利《工程应当《及时向本级人—民政:府,报,告并采取措施排除】安全隐患  —。 第十五条》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本行【政区域内小型—农村水利工程—的管理定期组织【乡镇水?利工程管理人员【对水利工程进行【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!水利工程《设施安?全和正常运行   !第十六条下列国有水!。利工程建《设单位应《当设置水《利工程?管理单位 》  (一)大、中】型水库;  — (二)保护面积】在,五万亩以上的圩堤】;  ? (三)大、中型】灌区;?   (四)大型】泵站   其—他水利工程》建设单位《应当根据受益和保护!范围合?理设置?管理单?位或者安《排,专人:实施日常管理   !第十七条国》有水:利,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!所承担?的任务分为纯公【益性、准公》益性和经营》性三类   —纯公益性水利工程】管理单位是指—承担防洪、排—涝等水利《工,程,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!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;准公》益性水利工程管理】单位是?指既承担防洪、排】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!维护任务又有工程】。供水、水《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!的水利?工程管理单》位;经营性》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是指承担工程供水!、水力?发电:等水利?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!务的水利工程—管理单位《   第十八条纯公!益性水利工程管理】。单位其编制内在【职人员?经费、离退休人【。。员经费、公用经费】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!日常维修养护经费】按照:水利工程《隶属关系,由—本级财政负担工程】更新: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!设,投资计划  — 准公?益,性水利工程》管理单?位其所?。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!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!规定执行经营性功】能部:分所需经《费,由水:利工程管理》单位自行《负担   经营【性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管理的水利【工程的运行》、管理和日》常维:修养护经费,由水】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!负担   第—。十九条水利》工程管?理,。。。单位:和水:利工程?经营:管理:者应当?服从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及【其有关部门的防【汛抗旱?调度和水资源调度】建,立健全管理制度确】保水利?工程安全和正常运】行   水》利工程管理单—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!术,标准,定期》对水利工《程进行安全》检查发现《水利工程安》全,运行隐患的,应当及!时采取?处理措施,并报告】有管辖权的水—行政主管部门 【  因洪涝等灾害造!成水利工程损毁的】水,利,工程管理单位或者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!应当:及时:进行修?复  ?。 第二十条通过【承,包、租?赁、拍卖、股份【合,作等:形式:依法取得小型农村水!利工程经营权—的单:位,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》不得改变水利工程】原设计主要功能【   第二十一条】提供生产、生活【和,其他用水《。服务的水利工程管】理,单位或者水》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!当与:接受供水服务—的,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!协议接受供水—服务的?单位和个人应当【缴纳水费水》利工程水价标准【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价—格主管?。部门按照管理权【。限会同同级水—行,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!。   第二》十二条水利工程【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!能丧失确需》降低等?级,。使用或者报》废,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水,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组织《安全鉴定《和技术论证》。并按:审批:权限:审批   》经批准报废》的,水,利工:程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!。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!者限期拆除、清理 !。。 , 第四?。章水利工程保护 】  第二十三条【国有水利工程—及其配套设施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依照下》列规:定标准报请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划定管【理范围和保》护范围?   (《一)保护农》田五万亩以上的圩】堤其管理范围—为迎水面堤脚外【三十米至五十米(水!平,距离下同)背水【面距堤脚《外,(其中险段为压浸】台,脚外)不少于—。。三十:米;:在堤内外的》管理范围边》缘各延?。伸八十米至》二百:米为保护《范围   》(二)水《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!下(包括库内岛屿)!大坝两端周边—和下游坝脚外大型】水库:不少于一百米—中型水?库不少于五》十米(非主》要副:。坝可:适当减?。少)水电站大坝两端!、下游坝脚》外厂房周边》不少于五十米溢【洪道、泄水闸两侧各!十米至二《十,米为管理范》围;管理范》围边:。缘外延一《百,米,至五:百米为保护范围  ! (三?)大型水《。闸上:。下游:河,道各二百米》至五百米、左右边墩!翼,墙外五十米至二百】。米中型水《闸上下游河道各一】百,米至二百五十米、左!右边:墩翼墙外二》十五米至《一百米大型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!五十米中《型泵房及进》出,水池:口外三?十米至?五十米为《上述工程的管理范】围以上工程根据【实际需要《划,定保护?范围   (—四)五万亩以上灌】区的干支渠的—设计:。。开挖边线或者—堤脚外设《计边坡一米至五米(!边山渠道开挖线外】五米至十米)渠【道配套的建筑—物,边,线外五米至十米【。。为,管理范围渠道—根据实际需要划【定保护范围  【。 (五)其他圩堤】、小型水库、涵闸】、泵站、五万亩以下!。灌区渠道工程—等可参照本款第一】项至第四项规定【的标准划定管理【范,围和保护范围 【  集体经济组【织、个人和其他【组织投资兴建的水】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!护范围由水》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,依照前款规》定报请县级人民【政,府划定   城市规!划区内的水利—工程管理范围和【保护范围由》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会—同规划?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、国土资源—、林业等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《划定方案报请—本级人民政》。府划定   第【二十:。四条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对水利工程管—理范:围内已征收或者【。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!法办理确《权发证?手续;对水利工程】管理范围内》未征收?。的,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并!办理确权发》。证手:续,   第《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或《者水:利工程?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水!利工程管理》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!界依:法,设置: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!成人身安全危险【的水库大《坝,、,水电变电站、水闸等!工程设施《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!营管理者应当设【立明显的警》示标志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!动和破坏水利工程】标志   第二十】六条在水《利工程管理》范围内兴建其—他建设项《。目,其建《设方案应当经有【管辖权的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同意水】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建设《方案:申请之?日起:。二十日内,作—出同意?。或者不同意建设的】书面决定   项】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!位应当接受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的监督;工!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!水,行政主?管部门?应当参加《验收   第二十】七条:因建设需要》并经有管《辖权的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同意扩建、改建、拆!除或:者损坏原有水利工】程,设施的,建设单位】应,。当承担扩建》、,改建:、拆除的《费,用和损?失补偿费用 —  因建设需—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!、灌排?工程设施以及造成】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!者失去部分功能的,!应当经有《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同意—,并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由责】。任单位负《责,。建设等效替代工【程或者?。缴纳开发补偿费【开发补偿费应当【专项:用于农业灌溉水源】工程、灌排工程开】发项:目和:灌排技术设备更【新改造   第【二十八?条除执行防汛抢【险、水利工程管【理和维护《。。的车辆外,禁—止其他机动车辆在】堤顶、坝顶及水闸】工作桥上通行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—设置禁行标》志   确》。需,利用堤顶、坝—顶、水?闸工:作桥兼做公路的【,须经有管辖—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报本级》人民政?府批准公路通车后】由公路管《理单位?负责路面(》含路肩)《的日常管理、维护】有,管,辖权的水行政—主,管部:门,。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状!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!的要求因公路维护】。不善等原因影响水】利工程?安,全的,有管辖权的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及时《提,出暂停通车的意【见,,报:本级人民《政府批准;公路管理!单位应当《。负责修复消除安全】隐患   第二十】九条在水《利工程管理范围内】。,禁止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从事:。下列活动:  【 (一)在行洪、】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!设置影响《行洪和?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!。植林木和高秆—作物;?   (《二)倾倒、堆—放影响水利工程安】全或者正常》运行的?废弃物;《。。  : (三)开渠、挖】塘、:打井、爆破》、葬坟、采石、【取,土,。、开采地《下资:源;   (—。四)在水库内筑坝拦!汊或:者填占水库;—   (五》)损毁?、破坏水《利工程设施;   !(六)其他影响【。水利工程安全或者】正常运行的行为【。   在水》。利工程保护》范围内,任何单位】和个:人不:得从事影《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!害水利工程安全【。的爆破?、打井、采》石、取土等活动  ! 因国家《。重点工程建设需【要在水利工程管【理范围?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!破、采石、取—土等活动《的必须采取保—护措施确《保水:。利工:程的: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!管辖权的《设区的?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?。管,。部门审查同意—后方可进行》   ?第五章法律责任 】 , 第三十条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: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!程管理单位及其工】。作人员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由有关】人民政府《、上: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;情节严重的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,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   (一—)未建?立管理制度或者【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!。利工程管理》和保护工《作的; 《。。  (二)》发现破坏水利工【程的违?法行为?不,及时制止《的;   》(三)发现水利【工程安全隐患不及】时采取措施或者【报告的;《   (《四)不?。按规定使用水—利工程?经营收益的》; :  (?五):其他徇私《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或者》不,。履行:管理职责的行—为   第三十一】条,违反:本条例?第十条规定未经【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擅自将水利工【程投入使《用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》。政,主管部门责》。令,停止:使用限期改正处一】万元以上《五,万元以下罚款   !第三十二条违反【本条例?第十二条规定—水库大坝、水闸等水!利,工,程竣工验收合格【后未经注册登—记擅自投入使—用的:由,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处二千元—以上一万元以—下罚款 《  第三十三—条违反本条》例第十九条》第一款规定》不服从防汛抗旱调】度和水资源调度的】由县级以《。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,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拒不改正—的处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以下罚款并】采取:强制措施保证水利】工程安全正》常运行 《  :第,三十四条违》反,本,条例第二十条规定】擅自改变水利—工程原?设计主要功能—的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处一《万元以上三万元【以下罚款  — 第三?十五:条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五条【规定擅自移》动,和破坏水《利工程标志的—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恢》复原状处二》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!罚款: ,  第?三十:六,条违反本《条例第二《十六条第一款—规定:擅自在水利》工程管理范围内【兴建其他建设项【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,为限:期补办有关手续;逾!期不:补办手续或者建设项!目严重影响水—。利工程安全的责【令限期拆除处一【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,款   第》三十七条违反本条】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!规,定机动车辆在堤顶】、,坝顶及水闸工作【桥上通行的由县级】以,上人民?政,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!处一百元以》上五:百,元以下罚款  【 第三?十八条违《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九条第一款》第一项、第二项【、第五?项和第二《款规:定的由县级以—上人:民,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?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!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!元以下罚款》   违反本—条,例第二十九条—第一款第三》。项,、第四项规定—的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。主管部?。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采,取补救措施处五万】元以上十万》。元以下罚款;—有违法所得的—没收违法所得 【  :第三:十九条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。事责任   —第六章附则   第!四十条本条例自20!09年9月》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