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水利工程【条例
(20—0,9年7月《31日?江西省?第十一?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十》一次会议通》过2010年—9月1?7日: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》。。务委员会第十—八,。次会议修正)
【
目录
】第一章总则
— :第二章水利工程【建设
第三章】水利工程管理
!第,四章水利工》程保护
《 第?五章法律责任
!第六章?附,则
《第一章总则
【 第一条为加—。强,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!利,工程的安全与正常】运行发?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!效益适应经济—建设和社会》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水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】。行政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,条例
第二条】。本条例适用于本省】行政区域内水—利工程的建》设、管?理,和保护?。
, 本条例所—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!。、水库、大》坝、水闸、泵站、】灌区渠?道、水电站等在江河!、湖泊和地》下,水源上开发、利用】、控制、调配和保】护水资源的》各类工程及其—配套设施
》 :航运、城市供水【。、城市排水、污【。水处理、尾》矿坝:。工程的建设、—。管理和保护》按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执行
】 第三《条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》。加强对水《利工程?建设、管理和保【。护工作的领》。导将水?利工程建设》纳,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加大对—水利工程建设、管】理和保?护的投?入保障?水利:工程的?安全和正常运行【
: 第四?条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分级管》理的权?。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水利工程的》管理和监《督工作
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发—展改革、工业信息】产业、?财,政、价格、交通运】输、住房和》城乡建设、国土【资源、卫生、环【境保护等有关行【政主: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负责水利工程—管理的有关工—作
《乡镇人民政府依【照本条例的规定【负,责本行?政区域内除》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?主管部门直接—管,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!利工程的管理工作】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!加大对?小型农村《水利工程的》投入确保《小型农村水利—。。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!行,
水《利工程管理单位【或者水利工程—。经营管理者》具,体负责水《利工程的日常运【行、:维,护和安全管理—工作
? 第五条鼓励【集体经济组织、【。个人和其《。他组:织,依,法投: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!法,权益受法律保—护
支持并【鼓励农?业水用户依法成【立农村?用,。水合作?组织对小型农—村水利工程和灌【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!日常管理
第】六条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《依法保护水利工【程的义务有权对侵】占、损坏水》利工程的行为进【行,制止、检举和—控告:
第《二章水利工程—建设
第—七条水利工程建【设(包括新》。建、改建、》扩建下同)应当【符合流域综合规划、!防洪规划等相关【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!要求依法办》理环境保护、—土地利用、水资源利!用、水?土,保持、?。工程建设等审—批或:者核准手续以灌【溉为主的水利工程应!当完善渠系配—套建设
水【利工程建设单位在】制定:。新建水?利工程建《设方案的同》时应当制《定,水利工?程管理方案对没有】管,理,方案的水利工程【。建设项目有关行政】主,管部门不《予审批或者核—准
第八条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!。当依法?实,行项目法《人责任制《、招标投标制—、工:程监理制和工—程质量终《身责任制《
水《利工程建《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!设的工程质量、工】程进度、资金管理和!生产:。安全:负责
? 水?利工程?建设项目的勘察、】设,计、施工、监理【以及与工程建设有】关,的重要设《备、:材料:等的采购《应当依法进行招【标,投标:从事水利工程—建设项目勘察、【设计、施《。工、监理的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】的资质等级
】水利:工程建设项目监【理单位应当按—照监理合同选派具备!相应资格《的监理人员进驻【水,利工程建设现场按照!监,理规范实施监—理,
: 水:利工程建《设项目的行政—负责:人项:目法定代《表人勘察、设—计、施?工,。、监理等《。单位的法定代—表人应?当按:照各自?。职责对工《程,质量负终《身责任?
第《。九条县级以》上,人民:政府水?行,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!关部门应当》按,照各自的职》责对水?利工程建设》项目的工程质量、】建设进度以及政府】。投资的水利》工程:建设资金的使—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!检查发现问》题及时提出整—改意:见并:督促建设单位—整改:到,位
《第十条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应当按照国】家和省有关水利【工程验收《的规定进行验—收未经验收或者验】收不合格的不得交】付使用?。。
第十一条建设!单,位将水利工》程移交?给水利工程管—理单位时应当移交】该工程土地使用权】证书、水利工—程,建设项目《档案等资《料
: 第十二》条,水库大坝、》水闸竣工验》收合格后水利工【程管理单位或者水】利工程经营管理者】应当:按照国务院》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的—有,关规定办理注—册登记未《经,注册登记的不—得投入使用
—。 第三《章水利工程管理
! 第十三《条水:利工程管《理实行统《一管: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!的原则?
?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!。一行政区域内—的水利工程由市、县!(区)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或者乡》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!政,。。区域的水《利工程由其共同【的上一级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!要受益的市、县(】区,。)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或者乡【。镇人民政《府管理?
第十四条县级!以上人?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应当加强》对水利工程安全的】监督管理《按照水利工程管辖权!限定期对水利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!存在险情隐》患的水利工程—应当及时向》本级人?民政府报告并采取】措,施排除安全》隐患
第—。。十五:。条乡镇?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本行》。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!利工程的管理定期】组织乡镇水利—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!工程进行安》全检:。查和:维护:确保水利工程—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!。
第十》六,条下列国有水利工程!建设单位应当设置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
(一)大、中!型水库;《
: (二)保护—面积在五万亩—以上的圩堤;—
(三)—大、中型灌》区;
(四)】大型泵?站
其他水利工!。。程建设单位》应当根据受》益和保护范》围合理设《置管理单位或者安】排专人实施日—常管:理
第十七【条国有水《利工:程管理单位根—据其所?承,担的:任务:分为纯公《益,性、准公益性和经】。营性三?类,
?。纯公益?性水利工《程管:理单:位是指承担防洪、排!涝等水?利工程管理运—行维护任务的水利】。工,程,管,理单位;《准公益性《。水利:工程管?理单位是指》既,承担防洪、》排,涝等公益性》管理运?行维护任务》又有工?程供水、《。水力发电等经营【性功能的水》利工程管理单位;经!营性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是指承担工】程,供水、水《力发:。电等水利工》程管理?运行维?护任务?的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
? 第十八》条,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!。理单位其编制内【。。在职人员经》费、离退休人—员经费、公用经费】。等基本支出以及【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!费按照水利工程【隶,属关系,由本级【财政负担工程更新】改造费用纳》入基本?建设投资计划
】 准公?益,性水利工《程管理?单位其所承担的公益!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!按,。照前款规定执—。行经:营性功能部分所【需经费由水利工程】管理单位自行负【担
经营性水利!工,程管理单位》管理:的水利工程的—运行、管理和日常维!修养护经费,由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!行负担?
第十九条水利!工程管理单位和水】利工程经《营管理者应》当服从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部门的防汛抗旱】调度和水《资源调度建立健【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!工程安全和正常运】行
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和《水利工程经营—管理者应当按—照,有关技术标准,定】期对水利工程进行】。安全检查发现水利】工程安全运》行隐患的,》应当:及时采取处理措施,!并,报告有管辖权的【水行政主管部门
! ,因洪涝等灾》害造成水利工程损毁!的水利?工,程管理单《位或者水利工程经】营管理者应》当及时进行》修复
》第二十条《通过承包、租—。赁、拍卖、股份合】作等形式依法—取得小型《农村水利工程经营】。权的单位和个人【未经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!程,原设计主要功能
】 , 第二十一条—。提供生产、生活【和其他?用水服务的》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?或者水利工程经【营管理者应当与接受!供水服务的单—位和个人签订供水】协议接受供水服务】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缴纳水费—水利工程水》价标准由县级—以,上,人民政府价格—主管部?门按: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。核定
《 第二十二条水利】工程部?分功:能或者基《本,功能丧失《确,需降:低等级使用》或者报?。废,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按】照,国家:有关规定组织安【全鉴定和技术—论证:并按审?批权:限审批
经批】准报:废的水利工程由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督促】水利工程管理—。单位或者水利工【程经:。营管理者限期—拆除、清理
第!四章水利工》程保护
》 第二十《三条国有《水利工程及其配【套设施?由,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。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:照下列?规定标准报请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划【定管:理范围和《保护:范围
》(,一)保护《农,田五万?亩以上的圩堤其管理!范围为迎水面—堤脚外?三十米至五十米(】水平:距离下?同)背水面距堤脚】外(其中险段为压浸!台脚外?),不少于?三十米;在堤—内外的管理范围【边缘各?延伸八十米至二百】米为保护范围
】 (:二)水库库区设计洪!水位:以下:(包括库内岛屿【)大坝两端周边和】下游:坝脚外大型》水库不少于一百米】中型水?库不少于五》十米(非主要副【坝可适当减少)水】。电站大坝两端、下】游,坝脚外?厂,房周边不《。少于五十米溢洪道、!泄水:闸两侧各十米至二十!米为:管,理范:围;:。。管理:范围边缘外延一百米!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!
(三》)大型?水闸:上,下,游河道各二百米至】五百米、左右—边,墩翼墙外《五十米至二百米中】。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!一百米至二百五【十,。米、:左右边?墩翼:墙外:二十五米至一—百米大型泵房及进】出水池口外五十米】中型泵房及进出水】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!。。米,为上述工《程的管理范》围,以上工程根》据实际需要》划定保?护范围
—(,四)五万《亩以上灌区的干【支渠的设计开—挖边线或者堤脚外设!计边坡一《米至五米《(边山?渠道开挖线》外,五米:至十米)渠道配套的!建筑物边《。线,外五米至十米为管理!范围渠道根据实【际需要划定保护【范围
(五)其!他圩堤?。、小型水库、涵【闸、泵站、》五万亩?以,。下灌区渠道工程【等,可参照本款》第一项?至第四?项规定的《标准划定管理—范,围和保护范围
!集体经济组织—、个人和其》他组织投资兴—建的: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和,保护范围《由水: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依照前款规定【。报请县级人》民,政府划?定
城市—规划区?内的水利工程管【理范围和保》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规》划、住房《和城乡建设、国土】资源、林《业等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划定】方案报请本级—人民政?府划定
第二】十四: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对水利工程【管理范?围内已?。征收或者《已划拨的《。土地应当《依,法,办理确权发》证手续;对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内未征收的》。土地应当依》法征收并办理—确权发证手续
】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!。程管理单位》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应当在水—利工程管理》范围和保护》范围的边界依法【。设,置固定?标,志对有可能造成人】身安全危险的—。水库大坝、水电变电!。站、水闸等工程【设施: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或,者水:利工程?经营管理《者应当设立明显的】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!。破坏水利工程标志】
第《二十六?。条在水利《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!其,他,建设项目,其建【设方案应当经—有管辖权的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同意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《自受理建设方案申】。。请之:日起二十日内,作出!同意或者《不同意建设的书面】决定
》项目建?设过程?中建设单位》。应当接受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督【;工:程竣工后有》管辖权的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参—加验收
》 第二十七条因【建,设需要并经有管【。。辖权的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扩建、改建、拆】除或者损坏原有【水利:工,程设施的《,建设单位》应,当承担扩建、改【建、拆?除的:费用和?损失补偿费用—。
因《建设:需要占?。。用农业灌溉》水源、灌《排,工程设施《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!施报:废或者失去部分功】能,的,应当经有管辖权!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,:并,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!责任单位负责建设】等效:替代工程或者—缴,纳开:发补:偿费开发补偿费应】。当专项用于农业灌溉!。水源工?。程,、灌:排工程开发》项,目和灌排《技术设备更新改【造
第二—十八条除执行防汛抢!险、水利工》。程管理和维》护的车辆《外,禁止其他机动】车辆在堤顶、坝顶及!水闸:工作桥?上通行水行》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:设置:禁行标志《
确需利用堤】顶、坝顶、水闸工】作桥兼做公路的,】。。须经有管辖权的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《同意报本级》。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】通,车后由公路管—理单位负责》路面(含路肩)的】日常管理《、维护有《管辖权的《。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可以根据【水利工程状况—提,出车:辆限:制通行的要求因公路!维护不善《等原因影响》水利工程安全的【,有管辖权的—水,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及时提出暂停【通车的意《见,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?准;公路《管理单位应当—负责修复消除安全】隐患
第二【。十九条在《水利工程管》理范围内《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!人从事下列活动:】
(一)—在行洪、排涝的【河道和渠道内—设置影响行洪—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!种植林木和高秆作】物,;
(二)倾倒!。、,堆放影响水利—工程安全或者正常】运行的废弃物;
】 (三)开渠、】挖塘、打井、爆破】、葬坟、采石、取土!、开采地下资源【;
? (四)在水库内】。筑坝拦?汊或:者填占水库;
】 (五)损》。毁、破坏水利工程】设施;
》 (六?)其他?影响:水,利工程安全或者【正常运?行的行?为
: 在水利工—程保护范围内,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从事:影响水利工程—运行和危害水利【工程安?全的爆破、》打井、采石、取【土等活动
— 因国家重点工程】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!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!内,开展爆破、采石【、,取土等活动》的必须采取保护措】施确保水利》工程的运《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!辖,权的设区的》市,或者省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后方可进行
【。 第五章法律责】任
《第三十条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水利工—程管理单位及—其工作人《员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由有关人】民政府?、上级主管部门【责令改正《;情节严重的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《他直: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处分
!(一:)未建立管》理制度或者未按管】理制度做好水利【工程管理和保护【工作的;
— (二)发》现破坏水利工—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!制止的;
【(,三)发现水利—工程安全《隐患不及时采取措】施,或者报告《的;
? (四)不按【规定使用水利工程经!营,收益的;《
(五)其他】徇私舞?弊、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或者不履—行管理职责》的行为
《。 , 第三十一条违【反本条例《第十条?规,定,未经验收或》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!水利工程投》入使用的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使用限期—改正处?一,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款
第三十二!条违反?本条例第《十二:条规定水库大坝【、水:闸等水利《工程竣工《验收合?格,后未经注册登记擅】自,投,入使:用的由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《逾期:不改正?的处:二千元以上一万元】以下罚款
》 :第三十三《条,违反本条《例第:十九条第一款—规定不服从》防汛抗旱调》度和水资源调—度的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《正;拒不改正的【。处一万元以上三【万元以下罚款—并,采取强制措施保【证水利工程安全【正常运行
— 第三?十四:条违反本条》例第二十条》规定擅自《改变水?利工程原设》计主要功能的—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处一【万元以上《三万元以下罚款【
?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!例,第二十五《条规:定擅自移动和—破坏水利《工程标志的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恢复原状处—二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下罚款
【 第三十六条—违,反本条例《第,二十六条第一款规】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!理范:围内兴建其》他建设项目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。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!手续;逾期不—补,办手续或者建设【项目:严重:影响水利《工程安全的责—。令限期?拆除处一《。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款
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八条第】一款规定机》动车辆在堤顶—、坝顶及水闸工【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《责令其停止违—法行为处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】以下罚款《
第三》十八条违反本条【。例第二?。十九:条第一款第一项【、第二?项、第五项和第【。二款规定的》。由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。停,止违法行为采取【补救措施处一万元】。以上五万元以—下罚款
违【。反本:条例第二十九条【第一: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规!。定的由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采取补救措施处【五万元以上十万【元以下罚款;—有违法所得的—没收:违,法所:得
第》三十九条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
?第六章附则
—。 第?四十条本《条例自2009【。年9月1《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