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!
(2009年7月!。31日江西省第【十一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一次会—议通:过,201?0,。年9月17日江西】。省第:十一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!)
目录【
第一》章总则
第二章!水利工程建》设
第三章【水利工?程管理
》 第:四章水利《工程保护
第五!章法律责《任
《第六章?附则:
第《一章总则
第】一条为加强》水利工程管理保【障水利工程的安【全与正常运》行发挥水《利工程的功能和效】益适应经济》建设和?社会发展的需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法和其他有【关法律?。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结合: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第》。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!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!程的建设、》管理和?保护:
本条例—所称:水利工程《是指:圩堤、水库、—大坝、水闸、泵【站、灌区渠道、【水电站等在江河、湖!泊和地下水源上开】发、利用、》控制、调配和保护水!资源的各《类工程及其》配套设施
航运!、城:市供水、城》市排水、污水处理】、尾矿坝工程的建设!、管理和保护—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执行
【 第三条县级—以上:人,民政府应当》加强对水利工程【建设、管理和—保护工作的领导将】水利工?程建设?纳入本行《政区域?国民:经济和社《。会发: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!程建设、管》理和保护的投入保】障水利工程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
! 第四条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按照分级管【。理的权限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水利工程的管理】和监督?工作
》。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!展改革、《工业信息产》。。业、财?政、价格、交通【运输、住房和城乡建!设,、国土资源、卫生】、环境保护等—有关行政《主,管部门按照各—自职:。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!的有关工作
乡!镇人民政府》依照:。。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除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《。管,。部门直接管理以【外的小型《农村水利工程的【管理工?作县级?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采取措】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!。利工:程的投入确保—小型农村水利工程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
! 水?。利工程?管理单位《或者水利工程—经营管理《者,具体负责水利—工程的日常运行、维!护和安全《管理工作
第五!条鼓励集体经济【组织、个人和其他组!织依法投资兴建水】利工程其《合法权益受法律【保护
? 支持并》鼓励:农业水用户》依法成立农村用水】合作组织《对小型农《村水利工程和灌区】末,级渠系工程实施【日常管?理
《。第六条任何单位和】个人都有依法—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!有权对侵《。占、损坏水利—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!、检举和《控告:
第二章水利】工程建设
—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!设(包?括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下同)应当符合流!域综合规划、防洪】规划等相关》规划和水《功能区划《的要求?依,法办理环境保护【、土地利用、水【资源利?用、:水,土保持、工程建设等!审批或者核准—手续以灌《溉为:主的水利工程应当】。完善渠系配套—建设
水—。利工程建设单位在】制定新建水利工程建!设方案?的同时应当制定水】利,工程管理方》案对没?。有管理方案的—水利工程建》设项目有关行—政主管部《门不予审批或—者核准
《。 第八条水—利工程?建设项目应当依法】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】制,、招标投标制、工程!监理制和工程—质,量终身责任制
!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法人?。。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!量、工程进》度、:资金管理和生产【安全负责
【水,利工程建设项目的】勘,察、设计、》施工:、监理以及与工程】建设有关的重要设】备、材料等的采【。购应当依法进行【招标投标从事—水利工程建设—项目勘?察,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》理的单位应》当具:备相应的资质—等级
水利【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!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!选派具?备相: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!驻水利工《程建:设现:场按照监理规范实施!监理
水利【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!负责人?项目法定代表人【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?等,单位的法《定代表人应当按【照各自职责》对工:程质量负终身责任
! 第九《条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和其他相《关部门?应当按照《各,自的职责对水—利工程建《设项目?的工程?质量、建设进—。度以及政府投资【的,水利工程建》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依!法进行监督检—查发现问题及时提】出整改意见并—督促建设单位—整改到位
【第十条?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应:当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水利工《程验收的规定进【行验:收,未经验收或者验【收不合格的不—得交付?使用
第十【一条建设单》。位将水利《工程移交给水利【工程管理单》位时应当移交该工程!。土地使用权证—书、水利《工程建?设项目档案等—资料
第—十二条水库大坝【、,水,闸竣工验收合—格后水利工》程,管理单位或者水【利工程经营》管理者?应当按照国务—院水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的有《。关规定办《理注册登《记未经?注册登记的不—得投入使用
— :第三:章水:利,。工程:。管理
第十三】条水利工程管—。理实:。。行统一管理》与,分级管?理相结合的原—则
受》益和保护范》围在同一行》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!由市、县(区)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或者乡镇】人民政府管理—跨行政区《域的水利工》。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!人民政府水行—政,主,管部门管理也—。可以由?主要受益《的市、县(区)水】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或者?乡,镇人民政府管理
】 第十四条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!工程安全的监—督管理?按照水利工程管【辖权限定期对水【利工程进行安全检】查对存在险情隐【。患的水利工程应【当及时向本》级人民政府报告并】采取措?施排除安全》隐患
第—十五条乡镇人—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!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!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!织乡镇水利工程管】理,人员对?。水,利工程进行安—全检查和《维护确保水》。利工:程设施安《。全和正常运行
】。 第十六条》下,列国有水《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!设置水利工程管【理,单位
(一)】大、:中型水?库;
(—二):保护面积在五万亩】以上的圩堤;—
(《三)大、中》型灌区;
(】四)大型泵站—
, 其他水利工程建!设单位应当根据受益!和保护范《围,。合理设置管理单位】或者安排《专人实施日常—管理:
, 第十七条国【有水利工程》管理单位根据—其所承担的任务【分为纯公益性、【准公益性和经营性】三类
纯公益】性水利?工程:管理单位是指承【担防:洪、排涝等水利工】程,管理运行维护—任务的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;准公益【性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是?。。。指既:承担防洪、排—涝等:公,益性管理运行维护】任务又有工》程供水?。、水力发电》等经营性《。功能的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;经营—性水利工《程管理单位是指承】。担工程供水》、,水力发电等水利【工程管理运》行,维护任务的水—利工程管理单位
】 第十八条纯公益!性,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其编制内在职人员】经费、?离退休?人,员,经费、公用经—费等:基,本支出以及》工程日常维修养护】经费按?照水利工程》隶属关系,由本级】财政负?担工程更新》改造:费用纳入基本建【设投:资,计划
准公益性!水利工程《管,理单位其所承担的公!益性功能部分所【需,经,费按:照前款规《定执行经营性功能】部分所需经》费由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?自行负担
经营!。性水利工程管—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!程的运行、管理【和日常维《修养护?经费,?由水利工程管—理单位自行》负担
第十九】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!和水利工程经—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!级以:上人民政《。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!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!调度建立健全—管理制度确保水【利,工程安?全和正常运行
【 水?利工程管理单—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!术标准?,定期对水利工【程进: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利!工,。程安全运行》隐患的,应当及时】采取处理措施,【并报告有管》辖权的水行》政主:管部门
因洪涝!等灾害造成水利工】程损毁?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!或者:。。水利: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!及时进行修复
】 第二十《条通过承包、租赁、!拍卖、股份合—作,等形式依法》取得小型农村水利】工程经营权的—单位和个人未经水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批准不得》改变水?。利工程原设计主要】功能
? 第二十一条提】供生产、生活和【其他用水服》务的水利《工程管?理单位或者水—利工程经《营管理?者应当与接受—供水服务的单—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!议接受供水服务的】单位和个《人应当缴纳》水费水?利工程水价》标准由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《价格主?管部:门按:。照管理权限》会同同级水行政【主管:部门依法核定
】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!程部分功《能或者基本功能【丧失确需降》低等级使用或者【报废的由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组织安全鉴》定和: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!限审批
—。经批准报《废的水利工》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水行政?主管:部门督促水》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利?工程经营管》理者限期《。拆除、清理》
第四章—。水利工程保护—
, 第二十三条【国有水利工》程及其配套设施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,行,政主管部《门依照下列规定标】准,。。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划定管理》范围:和保护范《围
(一—)保:护农田五万亩—以上的圩堤其管理范!围为迎水面堤脚外】。三十米至五》十米(水平距离【下同)背水面距堤脚!外(其中险段为压浸!台,脚外:)不少于三十米;在!堤内外的管》理范围边缘各延【伸八十米至》二百米为《保,护范围
《 (二《)水库库《区设计洪水位以【下(:包括:库内岛屿《)大坝两端》周边和?下,游,坝脚外大型》水库不少于一百米】中型水库不少于五】十米:。(非主要《副坝可?。适,当减少)水电站大】。坝两:端、下游坝脚外【厂房周边不少于五十!米溢洪道、泄水闸】两侧各十米至二十米!为管理范围;管理】范围边缘《外延一?百米至五《百米为保护》范围
》(三)大型水闸【。上下游河道各二百】。米至五百米、左右】边墩翼墙外五十米至!二百米中《型水闸上下》游河:道各一百米至二【百五十?米、左右边墩—翼墙外二《。十五米?。至一百米大型泵房及!进,出水池?口外五十米》中型泵?房及进?出水池?口,外三十米至五—十米为上述工程的】管理范?围以:上工程根据》实,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!
(四)五【万亩以上灌区—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!边,线或者堤脚外设【计边坡?一米至五米(边山渠!道开挖线外》五米至?十米)渠道》配套的建筑物—边线外五米》至十: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!。据实际需《要划定保护范围【
(五)—其他圩堤、小型水】库、涵闸、》泵站:。、五万亩以下灌区渠!道,工程等?可参照本款第—一项至第四项规【定的标?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!护范围
—集,体经济组织、个人和!其,他组织投资兴建【的水利工程》。管理范围《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!程经营管理》者依照前款规定【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划!定
城》。市规划区内的水利工!程管理范围和保【护范围由水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会同规划、—住房和城《乡建设、国土—资源、林业》等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划定方》案报请本级人民【政府划定
【第二十四条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对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。内已征收或者—已划拨的土地—应当依法办理—确权发证手续;【对水利?工程管理范围—内未征?收的土地《应当依?。。法征收并办理确权】。发,证手续
》 第二十五条—。。水利工程《管理单位或》者水利工程》经营管理《者应当在水利工【程管理范围》。和保护范围的—边界:依法设置固》。定标志对有可能【造成人?身安全危险》的,水库大坝、》。水电变?电站、水闸等工程】设施:水利工程管》。理单位或《者水利工程》经营管理者应当设】立明显的警》示标志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移》动和破坏水利—。。工程标志
【第二十六条在—水利工?程管:理范围内《兴,建其他建设项目,】。其建设方案应当【经有管辖权的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同意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当自受理》建设方案申请—之日起二《十日内,作出同【意或者不同》。意建:设的书面决定
】 项目建设过程【中建设单《位应当?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!的监督;工程—竣,工后:有管:。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。。当参加验收
— , 第二十七条因建】。设需要并经有管辖】权的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同意【扩建、改《建、拆除或者损【坏原有水利工—程设施的,建—设,单位应?当承担扩建、改建】、拆除的费用和损】。。失补偿费用》
因建设需要】占用: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!工程:。设施:以及造成《灌排工程设》施报废或者失—去部分功能的,应】当经有管《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,并【按照:国家有关《规定由责任》。单位:负责建设等效替代】工程或者《缴,纳开发补偿费开【。发补:偿费应当专项—用于农业灌溉—水源工?程、灌排工程开发】项目:和灌排?技术设?备更:。。新改造
第【二十八条除执行【。防汛抢险《、,水利工程管》理和维护的》车辆外?,禁止其他机动车】辆在堤顶、坝顶及水!。。闸工作桥上通行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设置禁【行标志
确需】利用堤顶、坝顶、】水闸工作桥》兼,做公路的,》须经有?。管辖:权的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同意》报本级?人民政府批准公路通!车后由公路管—理单:位负责?路面(含路》肩):的日常管理、—维护有管辖权的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可以根据—水利工程《状况提出车》辆,限制通?行的要求因公路维】护不善等原因影响】水利工程安全的,有!管,辖权:的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及时提出】暂停通车的意见,报!本,级人民政《府批准;《公路管理单位应当】。负责修复消》除安全隐患
— 第二十九—条在水利工》程管理范《围内,禁止任何单位!和个人从事下列活】动:
(—一)在行洪、排涝的!。河道和渠《道内设?置影响行洪和输【水的障?碍,物或者种植林木和】。高秆作?物;:
(《二)倾倒、堆放影】响水利工程安—全或者正常》运,行,的废弃物《;
(三)开】渠、挖塘、》打井、爆破、葬坟、!采石、取土》、开采地下资源【;
(四)在】水库内筑坝拦汊【或者:填,。占水库;
(五!。)损毁、破坏水利工!程设施;
— (六?)其他影响水—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!运行的行为
【 在水利《工程保护范围内【,任何单位》和个:人不得从事影—。。。响,水利工程《运行:和危害水利工程安】全,的爆破、《打井、采《。。石、:取土等活动
— 因国《家重点?工程建设需要—在水利工程管—理范围和保》护范:围,内开展爆破、采石、!。取土等活《动的必须采取—。保,护措施确保水利【工程的运行和安全】并报经有管辖权【的设区的《市或者省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同意后方可】进行
第五章法!律责任
《 第三十条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!利工:程管理单位及其工】作人员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有关人民政府、!上级主管部》。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!重的对直《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
》。。 (一)未建—立管理制度》或者未?。按,管理:制度做好水利—。工,程管理和《保护工作《的;
(二【)发现破坏水利工程!的违法行为不—及时制止的;
!(三)?发现水利工》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!取措:施或者报告》的;
《 (四)《。。不,按规定?使用水利《。工程经?营收益的;
【 (五)其他—徇私舞?弊、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或《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!行,为
第三十一条!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!定,未经验收或》者验收不合格擅【自将水利工》程投入使用的由【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使【用限期改正处一【万元以上五万—元以下罚款》
第三十二条违!反本:条例第十二》条规定水库》大坝:、水闸等《水利工?程竣工验收合格后】未经注册登记擅【自投入使用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逾【。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!以上一万元》以下罚款
— 第三十三条违反】本条例第《十九条第一款—规定不服从防汛抗】旱调度和水资—源调度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!正的处?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罚款并采取强制】措施保证水利—工程:安全正常运行
【 :第三十四条违—反,本条:例第二十条规定擅】自改变水利工程【原设计主要功—能的由县级以—。上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!万元以上《三万元?以下罚款
— 第三?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!。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!动和:破坏水利工程标志的!由,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恢复》原状处二百》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!款
第三十六条!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!条第:一款规定《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!。范,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!目的由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,违法行为限期补【办有关手续》;逾期不《补办手续或者建设项!目严重影响水—利工程安全的责令限!期拆:除处一万元》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罚款
第—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八条》第一:款规定机《动车辆?在堤顶、《坝顶及水闸》工作桥上《。通,行,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停止—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!上五百?元以:下罚款
—第三十八条违—反本条?例,第二十九条第一款】第一项、第》二项、?第五项和第二款【规定的由县》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采,取补:。救措施处一万—元,以上五万元》以下罚款
【违反本条例第—二十九?条第:一款第三项》、第四项规定的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!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!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!法所:。得的没收违法所得
! 第三十九—条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
【。第,六章:附则
第四【十,条本条例自》2009年9月1】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