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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! (2009—年7月31日江【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十一次【会议通过2010】年9月1《7,日江西省《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。八次会议修正)【 ,   目录  【 第一章总则   !第二章水《。利工程建设 —  第三章水—利工程管理   】第四章?水利工程保护  】 第五章法律责任 ! , ,第六章附则   第!一章总则  — 第一条为加强【水利工?。程管理保障》水利工程的安全【与正常运行发挥【水利工?程的功能和》效益适应经》济建设和《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!中,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】和其他有关》法律、行《政法规的《规定结合《。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  第二条本条!例适用于《本省行政区域内水】利,工程的建《设、管理和保—护 :  本条例所称【水利工?程,是指圩堤、水—库、大坝、》水闸、泵站、灌【区渠道、水》电站等在江》河、湖泊和地下【水源上开发、利【用、控制、调配和】保护水?资源的?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!施   航运、城】市供:水、城?。。市排水、污》水处理、尾矿坝工】程的建?设、管理和保护按照!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《规,定执:行   第三条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,对水利工程》建设、管理和保护】工作的领《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!。入本行政《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!工,程建设、管》理和:保护的投入保障水】利工程的安全和【正常运行 》。  第四条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,主管:部门按照分》级,管理的?权,限负责本《行政区域《内水利?工程的管理和—监,督工作?  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发展?改革、工业信息产】业、财政、》价格、?交通运输《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、国土资源、卫生、!环境保护等有关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【各自职责《。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!有关工作   乡镇!人民政府依》照本条例《的,规定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除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直接】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!水利工?。程,的管理工作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采取措—施加大对小型农村】水利工程的投入【确保小型农》村水利工程的—安全和正常运行  !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!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,者具:体负责水利工—程的日常运行、维】护和安全管理工作】  : 第五条鼓》。。励集体经《济组:织、个人和其他组】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!工程:其合法权益受法【律保护   支【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!。依法成立农村用【水合作组《织对小型农》村水利工《程,和灌区末级渠系【工程实施日常管理】   第《六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!依法保护水利—工程的义务》有权:对侵占、损坏水利工!程的行为进行—制止、检举》。和控告   —第二章水利工程建】设   第》七条水利工》程建设(包》括新建、《改建:。、扩建下同)—应当符合《流,域综合规划》、防洪规《。。划等相关规》划和水功能区—划,的要求依《法办理?环境保护、土—。地利用、水资源利】。用、水?。土保持、工程—建设等审《批或者核《准手:续以灌?溉,为主的水《利,工,程应当完善渠系配套!建设 ?  水利工》程建:。设单位?在制定新《建水利工《程建:设方案的同时—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!理方案对没有管理】方案的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有关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审批或者【核准: ,  第?八条水利工》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!实行项目法》人,责任制、《招标投标制、工程】监理制和工程质【量终身责任制—   水《利,。。工程:建设项目法人对项】目,建,设,的工程质量、工程进!度、资金《。管理:和生产安全》负责   》水利工程《建设项?目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以及与工】程建设有《关的重要设备—、材料等的》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!标投:标从事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的!单位应当具备相应】的资质?等级   水利工】程建:设项目监理》单位应当按照监理】。合,同选派具备相—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!驻水利工程》。建设现场《按照监理规范实施】监理  《 水利工程建设项】目的行政负责人【项,目,法定代表人勘察、设!计、施?。工、监理等单位【的,。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!各,自职责对工程质【量负终身责任—。   第九条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,水行政?主管部门和其他【。相关:部门应当《按照各?自的职责对》水利工程《建设项目的工程质】量、建设《进度以及政府—投资的水利工—程建设?资金的使用情—况,依法进行监督检【查,发,现问题及时提—出整改意见并—督促建设单位—整改到位   【第十条水利》工程建设项目—应,当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水利工—程验:收的规定进》行验收未经》验,收,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的不得?交付使用《   第十一条【建设单位将水利【工程移交给》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时应当移交【该工程?土地使用权证书、水!利工:程建设?项目档案等》资料 ?  第十二》条水库大坝》、水闸竣工》验收合格后水利工】程管理单位或者水】利工程经营管—理者应当按照国【务院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的有》关规定办理》注,册登记未《经,注册登记的不得投】入使用   第【三章:水利工程管理   !第十:三条水?利工程管《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!。级,管理相结《合的原则   受益!和保护范围在—同一行政《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!市、:县(区)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或》者乡:。镇人民政府管理【。跨,行政区域的水—利工程由其共—同的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部,门管理也可以由主】要受益的市、县(区!)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或者乡镇《人民政府管理  】。 ,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加《强对水利工》程安全的《监,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!管辖:权限:定期对水利工程【进行安?全检查对存在险【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!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!府报告?并采取?措施排除安全隐【患   第》十五条乡镇人—民政府?应当加强本》行政区域内小型农】。村水利工程的管理】定期:组,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!人员对水利》工,程进行安全检—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!程,设施安全和正常【运行   》第十:。六条:下列国有水》利工程建设单位【应当设置水》利工程管理单位【   (《一):大、中型水库—;   (二)【。保护面积在五万亩以!上的圩堤;》。。。   (《三)大、中》型灌区;  — (四)《大,。型泵站   —其他:水利:工,程建设?。单位应当根》据受益和保护范围】合理:。设置管理《单位或者安排—专人:实,施,日常管理   第】。十七条国有》。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根?。据,其,所承担?的任务分《为,纯公益性、准—公益性和《经营性三类 — ,。 ,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是指承—担防:洪、排涝《等水利工《程管理?运行维护《任务的水利工—程管理单位;准公】益性水利工》。程管理单位》是指既承担防洪、排!涝等公益性管理【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!程供水、水力发电】等经营性功》能的水利《。工程管?理单位;《经营性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是指—承,。担工程供水、水【力发电等水利工程】管理运行维护任务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!   ?第十八条纯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?其编制内在》职人员?经费、离《退休人员经费、公用!经费等?基本支出以》及工:程日常维修养—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!隶属关系,》由本级财《政,负担工程更新—改造费用《纳入基本建设投【资计:划   准公益【性水利工程管理单】位,其,所承担的公益性【功能部分所需—经,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!经,营性功?能部分所需经—费由水利工》程管理单位》自行负担   【经营性水《。利,工,程管理单《位管理的《水利工程《的运行、管理和日常!维修:养护经费,由水利工!程管理单位自行负】担   第十九【条水利工《程管:理,。单位和水《利工程?经,营管理者应当—服,从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及其有关部门【的防汛抗旱调—度和水资源调度建】立,健全管理《制度确保水利工【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!  水利工程管理单!位和水利工程—。经营:。管理者应《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!,定期对《。水利工?程进行安全检查【发现水利工程安全】运行隐患的,—应当:及时:。采,取处理措施,并报告!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   因洪涝!等灾:害造成?水利工程损毁的水】利工程管理》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!营管理者应》当及时进《行修复  》 第二十条》通过:承包、租赁、拍卖、!股,份合: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小!型,农村水利工程—经营:权,的单位和个人未【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不得?改变水利工程原设】计主要功能   第!二十:一条提供生产、生】活和:其他用水《服务的水利工—程管理单位或者【水利:工程经营管理—者应当与接受—。供水服务的单—位和:个人:签订供水协议接【受,供水服务的单位和】个人应当《缴纳水费水利工程水!价标准由《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价格主管部门按【照管理权《限会:同,同级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!   第二十二条】。。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!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!降低等级使》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!以上:人,民政府?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组织】。安全:鉴定和技术》论证:并按:审批权限审批  】 经批?准报废的《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督促水—。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利工程经营【。管理者限期》拆除、?清理   第四章水!利工:程,保护   第二【十三条?国有水利工程—及其配套设施—。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依照下列《。规定标准报》请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!范围和保护范—。围   (》一):保护:农田五万亩以上的圩!堤其管?。理范围为《迎水面堤脚外三十米!至,五十米(《水平距离下同)背】。水面距堤脚外(其】中险段为压浸台脚】外)不少于三十【米;在堤内外的【管理范围《边缘各延伸八十【米至二百米为保【。护范围   —(二)水库库—区设计洪水位以下(!包,括库内岛屿》),大,。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!脚外大?型,水,库,不少于一百米中【型水库不少》于五十?米,(非主要副坝可适当!减少)水电站大坝两!端,、下游?坝脚外厂《房周边不《少,于,五十米溢洪道—、泄水闸两侧各十米!至二十米《为管理范围;—管理范?围,边缘外延一百米【至五:百米为保护》范围 ?  (三)大型水闸!上下游?。河道各二《百,米至五百米、左右】边墩翼?墙外五十米至二百米!中型水闸上下游【河道:各一百米至二百【五十米、左右边墩】。翼墙外?二十五米《至一百米大》型泵房及《进出水池口外五【十米中型泵》房及进出水池口【外三:十,米至五十米为上【述工程的管理范围以!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!划定:保护范围   【(四)?五万亩以上灌—区的:干支渠?的设计开挖边线或】者堤脚外设计—边坡一?米至五米(》边山渠道开挖线外五!米,至十米)渠》道配套的建筑物【边线外?五米至十米为管理范!围渠道根《据实际需要划—定保护范围   】(五)其《他圩堤、小型水【库、涵闸、泵站、】。五万:亩以下灌区渠道【工程等可参照—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!规定的标准划—定管理范围和保【护,范围   集体经】济组织、个》人,和其他组《织投资兴建的水利工!程,。管理范?围和保护范》围由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者依照前款规定!报请:县级人民政府划【定   城市规划】区内的水《利工程管《理范围和保护范围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规:划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、国土资源、林】业等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划定】方案报请本》级人:民政府?划定   第—。二十四条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对水—利工程管《理范:围内已征收或者已】划拨:的土地应当依—法办理确《。权,发证手续;对水利】工,程管理范围内未征】。收,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!并办理确《权发证手《续,  : 第二十五条水利】工程管?理单位或者水利【。工程经营《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!程管:理范围和《保护范围的边界【依法设置固》定标:志对有可能造—成人身安《全危险的水库大坝、!水电变电站》、水闸等工程设施水!利工程管《理单位或者水—利工程经《营管理者《应,。当设立?明显的警示标志【任,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移动和破坏水【利工:程标志   第二】。十六条在水利工【程管:理范围内《兴建:其他建设《项目,其建设方案】应当经有《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!建设:方案申请之日—起二十日《内,作出同意或者不!同意:建设的书面决—定   项目建设过!程中建设单》位应:当接受水行》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】。;工程竣工后—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!收   第二十七条!因建设需要并经有】管辖权?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扩建、改》建,、拆除或者损坏原】有水利工程》设施的,《建设单?。位应当承担扩—。。。建、改建、拆除的费!用和损失补》偿费用  》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!业灌溉?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!以及造成灌排工程】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!分功能的《。,,。应当经?有管: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,—并按照?国家有关《规定由责《任单位负责建设等】效替代工程》或者缴纳《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!费应当专《。项用于农业灌溉水】源工程、灌排工程开!发项目和《灌排技术设备更新】改造   第—二十:八条除执行》防,汛抢险、《水利工程管理和维】护的车辆外》,,禁,止其他机《。。动车辆在堤顶、坝顶!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!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设置?禁,行标志 《  :确需利用堤顶—、坝顶、水闸工【作桥兼做公路—的,:须经有管辖》权的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同意《报本级人民》政,府批准公路通车后】由公路管理》单位负责路面(含路!肩)的?。日常管理、维护【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可以—根据水利工程状况】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!要求因?公路:维护不善等》原,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!的,有管《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及—时提出暂停》通,。车的意见,报本级】人民政?府批准;公路管【理单位应当负责修】复,消除安全隐患   !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!程管理范围内,禁止!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!下列活动:   (!一)在行《洪、排涝的河道和渠!。道内: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!的,障碍物或者种—植林木和高秆作物】;,。   (二)倾【倒、堆?放影响水利》工程安全或者正常】运行的?废弃:物;  《 (三?),开渠、挖《塘、打井、爆破、】葬坟、采石、取土、!开采地?。。下资:源;:   (四》)在水库内筑坝拦】汊或者填占水库;】   (五)损毁】、破坏水利工—程设施;   (】。六)其他影响水利工!程安:全或者正常》运行的行为   在!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!,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从事?影,响水利?工程运行和》危害水利工程安【全的爆破、打井、】采石、取《土等活动   因国!家重点工《程建设需要在—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和保护范围》。内开展爆破》、采石、取土—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!护措:施确保水利工程【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!有,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!者省人?民,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! ,  第五章法—律责任  》 第三?十条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?行,政主管部门》或者: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及其工《作人员有《下列情?形,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!府、上?级主:管部门责令改正;】情节严?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》予处分   —(一:)未建?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!管理制度做好水【。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!作的:。; :  (二)发现破】坏水利?工程: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!止的:;   (三)发现!水,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!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!的; ? , (四)不按规【定使:用水利工程》。。经营收益的;   !(五)其他徇私舞弊!、,。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或》者不履行《管,理职责的行为   !第,三十一条违》反本条?例第十?条规定未《经验收?或者验收《不合格擅《自将:水利工程投》入使用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!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!上,。五万元以《下罚款?   ?第三十二条违反本】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水!库大坝、水闸等【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!格后未经注册登【。。。。记擅自投入使—用的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,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二千元以》上一万元以》下罚款   第三十!三条违反本条例【第十九?。。条第:一款规?定不服从防》。汛抗:旱调度和水资源调】度的由县级》以,上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。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;拒《不改正的处》一万元?以上三?万元以?下罚款?并采取强制措—施保: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!运行   》第三十四《条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条规定》擅自改?变水利工《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!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处一万元以上三【万元以下罚款—   第《三十五条违》。反本条例第二十五】条,规,定,擅自移动和破坏【水利工?程标志的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?为恢复原状处二百元!以,上一千元以下—罚款 ?  第三十六条违反!本条例第《二十六条第一款【规定:擅自在水利工程管】。理范:围内兴建其他建【设项目的《。由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!补办有关手续;逾】期,不补办手续或者建】设项目?严重影响水》利工:程安全的《。责令:限,期拆除处一》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款   第】。三十七条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八条第一款规—定机动?车辆在堤顶》、坝顶及《。水闸工?作桥上通行的—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水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责令—其,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!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!款  ? 第三?十八条违反本—条例第二十九—条第一款第》一项、第二项、第】五项和?第二款?规定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采取—。补救措施处一—万元以上《五万元以《下罚款   违反】本条例第《二十九条第》一款第三《。项、第四项规定【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采》取补:救措施处五》万元以上十》万元以下罚》款;有?违,法所:得的没收违法所得】 , , 第:三十九条违》反本条例规定—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   第六章附则】   第《四十条?本条例?自2009年9月1!。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