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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?水利工程《条例 (2009年!7月31《日江西省《第十一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一【。次会:议通过201—0年9月17—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!民代表大《会,常务委?员会第十《八次会?议修正)  【 目录   第【一,章总则? ,  :第二章水利工程【建设   第—三章:水利工程管理—   第四章水利】工程保护   第五!章法律责任》   第六章—附则   第一章总!则 :  第一条为加强水!利工:程管理?保障水利《工程的安全与正常】运行发挥水》利,工程的功能和效益】适应经?济建设?和社:会发:展的:需,要根据中华》人民:。共和国水法和其【他有关?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结合本省》。实际:制定本条例 —  第二条本—条例适用于本省【行政: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!设、管理和保护 】 , 本条例所称水【。利工程是指圩堤【、水库、大坝—、水闸、《泵站、灌区渠道、水!电站等在江河、湖泊!和地下水源上开发、!利用、控《制、:调配和保护》水资:。源的各类工程及其】配套设施   航运!、城市供《水、城?。。市排水、污》水处理、尾矿坝工】程的建设、管理【和保护?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执行  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!利工程建设、管【理和保护工作的【。领导:将,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!行,政区域国民》经济:和社会发展》规划加大对水—利工程建设、管【理和保护的投—入保:。障水:利,工程的?安全:和正常运行   第!四条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!权限负?责本行?。政区域内水利工【程的管理和监督【工作  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。发展:改,革、工业《信息产业、财政、价!格、交通《运输: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!国土资?源、卫生、环境【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按照各自职【责负责?水利工程《管理:的有关工作  【 乡镇人民》政,府依照本条例—的规定负《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!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直接—。管理:以外的小型农—村水利工程的管【理工作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采取措施加】大对小型农村—水利:工程的投入》。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!程的安全和正常【运,行   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!。。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!水利:工程的日常运—行、维护和安全管】理工作 《。  第五条》鼓励集体《经济组织、》个,人和其他《组织依法投》资兴建水《利工:程其合法权》益受法律保护  】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!用户:依法成立农村—用,水合作组织对小【型,农,。。村水利工程和灌区】末级:渠系工程实施日常】管理   第六【。条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《依法保护水利工程】的义务有《权,对侵占?、损坏水利工程的行!为,进行制止、检举【和控告   —第二:章,。水利工程建设—  : 第七条水利工【程,建设(包括新建、】改建、?扩建下同)应当符合!流,域综合规划、防【洪规划?等相关规划和水功能!区划的?要求依法办理环【境,保护、土地利—用、水资源利用【、水土保持、—工程建设等审批【或者核准手续以【灌溉为主的水—利工程应《当完善渠《。系配套建设 —  水利工程建设单!。位在:制定新建水利工程】建设方案的同时【应当制定《。水利工程管理方案】对没有管理方—案,的水利工《程建设项目有关行】政主管?部门不予审批或【者核准 《  第八条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】应当依法实行项目】法人责任制、招标投!。标制、工程监理制和!工,程质量?终,身责任?制   《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】法人对项目》建设的工《程质量、工》程进:度,、,资,金管理和生产安【。。全负责 《  :水利工?。程建设项目的—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以及【与工程建设有关【的重要设《备、材料等的采购应!当依法?进行:招标投标从事水利】工程建设项目—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理的单!位应当具备相应【的资质等级  【 水利工程建设【项,目监理单位》应当按?照监理?合,同选派?具,备相应资格》的,监理人员进驻—水利:工程建设现》场按照监理规范【实施监理《   水利工程【建设项目《的行政负责人项【目法定代表人勘【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等单《位的法定代表—人应当?按照各自职》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!责,任   第》九条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相关部门应当】按照:各自的?职责对水《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!程质量、建设进度以!及政府投资》的,水利工程建设资金】的,使用情况依法—进行监督《。检查发现问题—及,时提:出整改?意见并督促》建设单位整改到位】。  : 第十条水利工【程,建设项目应当按照】国家:。和省有关水利工【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!收未经?验收:或者验收不合—。格的不得交》付使用   —第十一?条建设?单位将水利工程移】交,给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时应《当移:交该:工程土地使用权证】书、水利工程—建,设项目档案等资料 !  第十二条—水库大坝、水闸【竣工验收《合格后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或者水【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!当按照国务》院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的有关—。规,定办理注册》登,记未经注册登记的】不得:投入使用 》  第三章水利【工程管理  — 第十三《条水利工程管—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!级管理?相结合?的原则   受【益和保护《范围:在同一行政区域内】的水利?工程由市、县(区】)水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!跨行政区域》的水利工程由—其共同?的上一级《。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管理也《可以由主要受益【的市、县(》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!理 :  :第十: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:加强对水利工—程安全的《监督:管理:按照水利工》。程管:辖权限定《期对水利工程—进行安?全检查对存》。在,险情隐患的水利【工程应当及时向【本,级人民政府报—告并采取措施排除】安全隐患   第】十五条乡《镇人:。民,政府:应当加强本行—。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!利工程?。的管理定期》组,织乡: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!对,水,利工程进《行安全检查和—维护:。确保:水,利工程设施安—全和正常运行  】 第:十六条下列国有水利!工程建设单位—应当设置《水,利工:程,管理单位  — (一?),大、中?。型水库;  — (:。二)保护面》积在五万亩》。以上的圩堤;  】 (三?),大,、中:型,灌区;   (四)!大型泵站  — 其:他水利工《程建设?单位应当根据受益】和保护范围》合理:设置管理单》位,或者安排专人实施日!常管理?   第十七条国有!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根据其所承【担,的任务分为纯公益】性、准公益性和经】营性三类   【纯,公益性水利》工,程管理单《位是:指承担防洪、—排涝等水利工程【管理运行维》护,任务的?水利:工程管理单位—;,准公益性水利—工程管理单》位是指既《承担防洪、》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!行维护任务又有【工程供?水、水力发》电等经营性功—能,的水利工《程管理单《位;经?营性水利工程—管理单位是》指承担工程供水、水!力发电?等水利工程管理【运行维护《任务的?水利工?。程管理单位》   第十八条【纯,。公益性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其》编制:内在职?人员经费、离退休人!员经费?、公用经费》等基本支出以及【工程日常维修—养护经?费,按照:水,利,工程隶属关》系,:由本级财《政负担工《程更新改造费用【。纳入基本建设投资】计划   准公益性!水,利工程管理单—位其所承担的公益】性功能部分》所需经费按照前【款规定?执行经营性功能【部分所需经》。费由水利工程—管理单?位自行负担   经!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!位管理的水利工【程的运?行、:管,。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经!费,由水利》。工,程管理单位自行【。负担   》第十九?条水利工程管理【单,位和水利工程—。。经,营,管理者应当服从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及》其有关部门》的防汛?抗旱调度和》水,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!。理制度?确保水利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】行 : , 水利工程管理单】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:应当按?照有关技术标—准,,定: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!全检查发现水利工程!安全运行隐患的,】应当及时采取处【。理措施,《并报告有管》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门   因洪!涝等灾害造成水利工!程损毁的水利—工程:管理单位或者水【利工:程经营?管理者应当及时【进行修复   【第二十条通过承【包、租赁、》拍卖、股份合作【等形式依法》。取得小型农村水利】工程经?营权:的单位?和,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!部,门批准?不得改变水利工【程原设?。计主要功能   】第二十一条提供生】产、生活《和其他用水服—务的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?。或者水利工》程经营?。管理者应《当与接受供水服【务的单位和》个人签订《供水协议接受供水服!务的单位《和,个人应当缴》纳水费水利工—程,水价标?准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价格主管部】门,按照管理权》限会同同级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核?定   第二—十二条水《利工程部分功—能,或者基?本功:能丧失确需降低等】级使用或《者报废的由县级以】。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?按照国家《有关:规定:。组织安?全鉴定和技》术论证并按审—批权限审批   】经,批准报废《。的水利工程由县级】以,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督促水利工程!管理:单,位,或者水利工程—经营管理者限期【拆除、清理   第!四章水利工程保护】   第《二十:三条国有《水利工?程及其配套》设施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依:照下列规定标准【。报请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】管理范围和保护【。范围   (一)保!护农田五万亩以上】的,圩,堤其管理《范围为迎水面堤【。。脚外三十米》至五十米(水—平距离下《同)背水面》距堤脚外(其中险段!为压浸台脚外)不】少于三十米;在【堤内外的管理—范围边?缘各延?伸八十米至》二,。百米为?保护范?围   (二—)水库库区设计洪】水位以下(包括库】内岛屿?)大坝两端周边和】下游坝脚外》大型水库不》少于一百米中型【水,库不少于《。五十:米(非主要副坝可】适当减少)》水电站大坝两端【、下游坝《脚外厂房周边—不,少于五十《米溢洪道、泄水【闸两侧各十米至二】。。十,米为管理范围—;管理范围》。边缘外延一百米【。至五:百米为保护范—围   (三)大型!水闸上下游》河道各二《百米至五百》米、:左右边墩翼》墙外五十《米至:二百米中型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!百米至二百五十米、!左右边?。墩翼墙外二十五米】至一百米大》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!外,五十米中型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!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上!述工程的管理范围以!上工程根据实—际需要划定保—护范围 《  (四)》五万亩以上灌区的】干支渠的设计—开挖边线或者—堤脚:外设计边坡》一米至五米(边山】渠道开挖线外—五米至十米)渠道】配套的建筑物边线】外,五米至十米为管【理范围?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!定保护范《围   (五)其】他圩:堤、小型水库、涵闸!、泵站、五万亩以】下灌区渠道工程【等可参照本款第一项!至第四项规定的【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!保护范?围,   集体经—济组织、个人和其】他,组,织投资?兴建的水利工程【管理范?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利!工程经营管理者依照!。前款规定《报请县级人民政府】划定   城市【规划区内的水利工程!。管,理范:围和保护《范围: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规划、住房】和城乡建设》、,国,。土资源、林业—。等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划定方案报请】本级人民政》府划定   第二】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对?水利工程管》理范围内已征—收或者已划拨—的土地应当依—法办理确权》发证手续;》。对水利工程管理范】围内未征收的土【地应当?依法征收并办理确权!。。发证手续 》  第二十五条水利!工程管理单位或者】水利工程经》营管理者应当—在水:利工程管理范—围和保护范围—的边:。界依法设置固定【。。标志对有可能—造成人身安全危【险的水库大》。坝、水?电变:电站、水《闸等工程设》施,水利工?程管理?单位或者水》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!示标:志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不,得擅:自,。移,。动和破坏水利工程标!志 :  第二十六条在水!利工程管理》范围内?兴建其他建设—项目:,其建设方》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同意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建?设方案?申请之日起二—十日内,作出同意或!者不同意建设的【书面决定 》  项目建》设过程?中建设单位应—当接受水《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!;工程?竣工后有《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!   第《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!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同意扩建、改建【、拆除或者》损坏原有水利工【程设施的《,建设单位应—当,承担扩建、改建、】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!偿费用   因【建设需要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!灌,。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!灌排工程设》施报废或《者,失去部分《功能的,应》当经有管辖》权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?,并按照国》家有:。关,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!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!者,缴纳开发补偿—费开发补《偿费应当专项—用于农业灌》溉水源?工程、灌排》工程开发项目和【灌排技术设备更新改!造   第》。二十八?条除执行防汛抢【险、水利《工程管理和维护的】车辆外,禁止其他机!。动车辆在堤顶、【坝顶及?水闸工作《桥,上通行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设置【禁行标志   确需!利用堤?顶、坝顶《、水闸工作桥—兼做公?。路的,须经》有管辖权《的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同意报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公路【通,。车后由?公路管理单》位负责路面(—含路肩?)的日常管理、【维护有管《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可以:根据水利工程状况】提出车?辆限制通《行的要求因》公,路维:护不善等原因影响】水利工程《安全的,有管辖【权的水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及时提出《暂停:通,车的意见,报本【级人:民政府批准;公【路管理?单,位应当负责》。修复消除安全隐患】   第二十—九条在水利工程【管理范围内,禁止任!何单位和个人从【事下:列活动:   【(,一)在行《洪、:排,涝的河道和》。渠道内设置》影响:行洪和输水的障碍】物或者种《植林木?和,高秆作物; —  (二)倾倒、】堆,放影响水《利工程?安全或者正》。常运行?的废弃物;   (!。。。三)开渠《、挖塘、打井、爆破!、,。葬坟、采石、取【土、开采地下资【源;   》(四)在《。水,库内:筑坝拦?。汊或者填占水—库;   (五)损!毁,、破坏水利工—程设施;《   (《六):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!。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!为 :  在水利工—程,保护范围《内,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从事影响水利工】程运行和危害水【利,工程安?全,的爆破、打井、【采石、取土等—活动   因国家重!点工程建设》需要在水利》。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!范围内开展爆破、采!。石、取土《等活动的必》须采取保护措施确】保水利?工程的运行和—安全并报经有—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!者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后—方可进行   【。第五章法《律责任   第三十!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政?主管部门或者—水利工?程,管理单位及其工【作人:员有下?列,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!民政府、上级主管】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!严重:的对: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?直接责?。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   (《一)未建立管—理制度或者未按管】理制度做好水利【工程管理和保护【工作的;   【(二)发现破—坏,水利:工程的违《法行为不及时—制,止的:;   (三—)发现水利工程安全!隐,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!者报告的;  【 (四)不按规定】使,用水利工程经营收】。益的; 《  (五)其他徇】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或?者不履行管理—职责的行为 —  第三十一—条违:反本条例《。第十条规《定未经验收》或者:验收不合《格擅自将水利工程】投入使用的》由县级?。以,。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使用限期改正【处一万元以上—五万:元以下罚款   第!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!第十二条规定—水库大坝《、水闸等水利工程】竣,工验收?合格:。后未:经,注册登记《。擅自投入使》用的由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: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,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的处【。二,千元以上一》。万元以下罚款 【  第三十三条违反!本条例第十九条【第一款规定不—服从防汛抗旱调【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—拒不改正的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!以下:罚款:并,。采取强制《措施保证水》利工程安《全正常运行   】。第三十四条违—反本条例《第二十条《。规定擅自改变水【利工程原设计主要】功能的由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!以下罚款   【第三十五《条违反本《条例第二《十五条规《定擅自移《动,和破坏水利工程【标志的由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恢复】原状处二百》。元以上一千元—以下:罚款  《 第三十六条—违反本条例第—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!。擅自在水利》工程管?理范围内兴》。。建,其他建设项目的由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【。。管部门责《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补办有关手续【;逾期不补》。办,手续:或,者建设项目》严重影响水利工【程安全?的责令限期拆除【处一万元以上五【万元以下罚款  】 第三?十七条违《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!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!在堤顶、《坝顶及水闸工作桥】上通:行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,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】处一百?元,以上五百元》以下罚款   【第三十?八条违?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九:条第一款《第一项、第二项【、第五?。项和:第二款?规定的由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《行政主?管部: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采取补救【措施:处一万元以上五【万元以下罚款—   违反本条例第!二十九条第》一款第?三,项、第四项规定的】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违法《行为:采取补救措施处五】万,元以上十万》元以下罚款;有【违法所得《。。的没收违法》所得  《 第三十九条—违,反本条例规定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—。究刑事?责任   第六【章附则?。   第四》十条本条例》。自,200?9年9月1日起施】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