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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工程条】。例 (?2,0,09年?7月31日江西省第!十一届人《民,代,表大会常《。务,委员会?第十一?次会议通过2010!年9月17日江西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八》次会议?修正:)   目录【   第一章总【则   第二章【水利工?程建设?。   ?。第三章水利工程【管,。理   第》四章水利《工程保护   第五!。章法律责《任 :  第六章附则 】  第?一章总?则 :  第一条为加【强水利工程管—理保:障水利工程的安【全与正常运行—发挥水利工程的【功能和效益适应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】展的需?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法和其他有关】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结合本—省实:际制定本条例—   ?第二条本条例适【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!水利工程的建设、】。管,理和保护《  :。 本条例所称—水利工程是指圩堤】、水库?、大坝、水闸、泵】站、灌?区渠道、水电站【等在江河、湖—泊和:。地下水源上开发、利!。。用、控制、》调配和保护》水资源的各类工【程及其?配套设施  — ,航运、?城市:供水:、城市排水、污【水处理、尾矿坝工】程的建设、管理【和保护按《。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执】行   第》三条:县,级以上?人民政?府应:当,加强对水利工程【建设、?管理和保护工作的】领导将水利》工程建设纳》入本:行政区域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加大对—水,利工程建设》、管理和保护的投】入保:障水:利工程的《安全和正《。常,。运行   第四【条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按《照分:级管理?的权限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水利工【程的管理和监督工】作  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发展【改革、工业信—息产业?、财政、《价格、交通运输、住!房和城乡建设、国土!资源、卫生、环【境保护等有关—行政主管部门按【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!工程管理的有—关,工,作   乡镇—人民政府依照本条】例的:规定:负责本行政区—。域内除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,府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直接?管理以外的小型【农村水利工程的管】理工作县《级以:上,人民政府应》当采取措施加大对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】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!水利工程《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!  水利工》程管理单位或者【水利工?程经营管理》者具体负责水—利工程?的日常?。运,行、维护和安—全管理工作   】第五条鼓励集体经济!组织、个人》。和,其,他组织依法投资【。兴建水利工程—其合法权益》受法:律保护   支持】并,鼓,励,农业水?用户依法《成立农村用》水合作组《织对小型农村水【利工:程和:灌,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!日常管理  — 第六条《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都,有依法保护水利【工程的义务有权对】侵占:、损:坏水利工程的—行为进行制止、检举!和控告   第二】章水利工程建设 】 ,。 第七?条,水利工程建设(包】括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下同!)应当符合流—域综合规划、—防洪规划等相—关,规划和?水功能?区划的要求依法办理!环境保护、土地利】用、水资源利—用、水土《保持、工《程建设等审》批或者核准手续以】灌溉为主的水—利工程应《当完善渠系配套【建设   水利工】程,建设单位在制定新建!水利工程建设方案】的同时应当制—。定水利工程管—理方案对没》有管:理方案?的水利工《程建:设项目有关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审《。批或:者核准?   第八条水利工!程建设项目应当依】法,实,行项目法人责任【制、招标投标制【。、工程监理》制和工程质量终【身责:任制 ?。  :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法:人对项目建》设的工程质量、工程!进度、资金管理和生!产安全负《责 :  水利工》。。程建设项目的勘察】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!的重要设备、材【料等:的采购应当依—法进行招标投标从事!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!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》的单:位应当具《备相应的资质等级】   水利工程【。建,。设项目监理单—位应当按《照监理合同选派具】备相应?资格的监理人员进】驻水利?工,程建设现《场按:照监理规范》实施监理 》  水利工》程建设项目的—。行政负责人项目【法定代表人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等单:位,的法定代表人应【。当按照各自职责【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!任   第九条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和其他?相关部?门应当按照各自【的职责对水利工程建!设项目的工程质【量、建?设进度以及》政,府,投资的水利工程【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!依法进行监督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】提出:。整,改意见?并督促建《设单位整改到位  ! 第十条水》利工程建设》项目应当《按,照国家和《省有关水利工程验】收的规定《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!者验收不合》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!。。  第十一条建设】单,位,将水利工程移交给】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时应当移》交该工程土地使【用权:证书、水《利工程建设项—目档案等资料 【  第十二条水库大!坝、:水闸竣工《验收合格后水利工程!管理单位或者水利】工程经营管理—者应当按照国务院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的有关规【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!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!使用  《 第三章水利工程】管理:  : ,第十三?条水利?工程管理实》行统一管理》与分:级管理相结合—的原则   受益和!保护范围在同一行】政区域内的水—利,工,程由市?、县(区)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乡【镇人民政府管—。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!工程由其共同的【上,一级: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管?理也可以由主要【受益的市《、县:。(区)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乡镇—人民:政府管理 》  第十《四条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!。安全的监督》管理:按照水?利工程管辖权—限定:期对水利工程进【行安全检《查对存在《险情隐患的水—。利工:程应当及时向本级】人民政府报》告,并,。采取措施排除安【全隐患   第【十,五条:乡镇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本行政区域【内小型农《村水利工程的管理】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!。程管理人员对水利】工程进行安全—检查和维护确保水】利工程?设施:安全和正常运行【。   第十六条下】列国:有水利工程建设单】位应当设置水利工】程管理单位  【 (:一)大、《中型水库;   】(二:)保护面积在五【万亩:以上的圩堤;  】 (三)大、中型灌!区,;,   (《四)大型《泵站   其他【水利工程建设—单位应当根据受【益和保护范围合【理,设置管理单位或【者安排专人实施日】常管理 《  第十七条—国有: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根据其所承担的任】务分为纯公益—性、准?公益性和经营性【三类   》纯公益性水利工程】管理单位是指—承担防洪、排涝等水!利工:程,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!水利工程《管理单位;准—公益性?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!、,。。排涝等公益性管理】运行维护任务—又,有工程供《水、水力发》电等经营性》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!单位;?经营性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《是指承担工程供水、!水力发电《等,。水利工程管》。理运行维护》任务的水《利工程管《理单位? ,  第十八》条,纯,公益:性水利工程管理单】位,。其编制?内在职人员》经费、离退休人【员经费、公用经【费等基?本支出以及工—程日常?维,修养护经费按—照水:利工程隶属关系【,由:本级财政负》担工程更《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!建设投资《计划 ?  准公益性水【利工程管理单位【其所承?。担的公?。益性功能部》分所需经费按照【前款规定执行经【营性功能部分所需】经费由?水利工程《。管,理单位自行负担【   经《营性水利工程管理】。单,位管理的水利—工程:。的运行、管》理和日常维修养【护经费?,由水?利工程?管理单位自行—负担:   第十九条【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和水利工程—经营管理者应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及其》。有关部门的防汛抗】。。旱调度和水》资源:。调度建立健全—管理制度确保水【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!行   水利工【程管理单位和—。。水利工程经营管理】者应当按照有—关技术?标准,定期对水【利工程进行安全检】查,发现水利工程—安,全运行隐患的—,应当及时采—。取处理措施,—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   因洪涝等!。灾害造成水利工【程损毁的水利工【程管:理单位或者水—利工程经营管—理者应当及时—进行修复   第】。二十条通过承—包、租?赁、:拍卖、?股份合作等形式【依法取得小型农村】水利工程经营—权的单位和个—人未经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《不,得改变?水利工程原设计主】要功能   第二】十一条提供生—产、生活和其他用】水服务的水利工程】管,理单位?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应当与接受供】水服务?的单位和个》人签订供水协议【接受供水服务的【单,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!费水利工《程水价标《准由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价格【主管部?。门按照管《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!政主:管部门依《法核定   第【。二十二?条水利?工程部?。分功能或者基本功】能丧失确需降—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!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组织安【全鉴定和《技术论证并》。按审批权限审批【。   经批准—报废的水利工—。程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督促水利工】。程管:理单位?。或者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者?限期拆除、清理【   第四》章水利工《程保护 《  :第二十三条国—有水利工程》及其配套设施由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依:照下列规定标准报请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!定管理范围和—保护范围   【(一)保护农田【五万:亩以上?的圩:堤其管?理范:围为迎水面堤—脚外三十《。米至:五,十米(水《平距:离下同)背水面距】堤脚外(其》中险段为压浸—。台脚外)不》少于三十米;在【堤内:外的:管理范围边缘各延伸!八十:米至二?百米:为,保护:范围   (二)】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!以下(包《括库内岛屿)大坝】两端:周边:和下游?坝脚外大《型,水库不少于一—百米中型水》库不少于五十米(非!主要副坝可》适当减少)水电站大!。坝两端?。、下游坝脚》。外厂房周边不—少于五十米溢—洪道、?泄水闸?两,侧各十?米,至二十米《为管理范《围;管理范围边【缘外延一百米至五百!米为保护范围   !(三)大型水闸上下!游河:。道各二百米至五【百米、左《右边墩翼墙外—五十米?至二百米中型水闸】上下:游河道各一百米至】二百五?十米、左《。右边墩翼《墙外二十五》米至:一百:米大:型泵房及进出—水池:口外五十米中型泵】房及:进出水池《口外三十米》至五十米为》上述工程的》管理:范围以上《。工程根据实际需要】划定保护范围   !(四)五万亩—以,上灌区的干支—渠的设计开挖—边线或者堤脚外【设计边坡一》米,至五米(边》山渠道开挖线外【五米至十米)—渠道配套的建—筑物边线外五米【至十米为管理范【围渠道?根据实际需要划定】保护范?围   (五—)其他圩堤、小型】水库、涵闸、泵站、!五,万,亩,以下灌区渠道工【程,等可参照本款第【一项至第四项规定】的标准划《定管:理范围和保护范围】   ?集体经济组织、个人!和其他组织投资兴】建的水利《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!范围由水利工—程经:营管理?者依照前款规定报】请县级人民政府划】定   城市—。规划区内的水—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!护范围由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会同规划、住—房和:城乡建设、国—土资:源、林业等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提,出划定方案报—请本级人民政府【划定  《 第二十《四条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对水利】工程管理范围内已】。征收或者已划拨的土!地应当依法办—理确权?发证手续;对水【利工程管理范围内】未征收?的土地应当依法征】收并办理确权—发证手续  —。 第二十五条水【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!水利:。工程经营管》理者:应,当在水利工程管理】范围:和保:护范:围的边界依法—设置固定标志—对有可能造成人【身安全?危险的水库大—坝、水电变电站【、,水闸:等工程设施水利【工程管理单位或【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!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!示标志任何单—位,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!和破坏水利》工程标志   第】二十六条《在,水利工程管理范【围内兴建其》他建设项目,其建设!方,案应当经有管辖【权的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同意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自:受理:建设:方案申请之日—起二十日内,—作出同意或者—不同意建设的书【面决:定   项目建设过!程中建设单位—应当接?受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督;工【程竣工后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参加验收 】  第二十七条因建!设需要并经有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!部门同意扩》建、改建、拆除【或者损?坏原有水《。利工程设《施的,建设单位【应当承担扩建—、改建、拆》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!费用   因建【设需要占用农业灌】溉水:源、灌排工程设施】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!施报废或《。者失去?部分功?能的,应当经有管】辖权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同意,并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!位负责建《设等效?替代工程或者—。缴,。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!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农!业灌溉水源工—程、:灌排工程开发—项目和灌排技术【设备更新《改造   第二十八!条除:执行防汛抢》险、:。水利工程管》理和维护《的车辆外,禁—止其他机动车—辆在:堤顶、?坝顶及水闸工作桥】上通行水《行政主管《部,门应当设《置禁行标志 —  确需利用堤【。顶、坝顶、》水闸工作桥兼做【公路的,须经有管】辖,权的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同意报本》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公路通车后—。。由公路管理单—位负责路面》(,含路肩)《的日常管理》、维护有管辖权的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可,以根据水利工程状】况提:出车辆限制》通行的?要求因公路维护【。不善:等,原因影响水利—工程安全的》,有管辖权的水【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《及时提出暂》停,通车的意见,报【。本,。级人民政府批准【;公路管《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!消除安全隐患  】 第二十九条—在水利工程管—理范围内,禁—止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从事下列活—动:   (一)在!行洪、排涝的河道和!渠道内?设置影响行洪和【输水的障碍》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!秆作物;   【。(二)倾《倒,。、,堆放:影响水利工程安全】。或者正常运行的废】弃物;  》。 ,(三)开渠、挖塘、!打井、爆破、葬坟、!采石、取土、开【采地下资《源;   (—四)在水库内—筑坝拦?汊或者?填占水?库;   (—五)损毁、破坏【水,利工程?设施;  》 (六)《其他影响水利工【程安全或者正—常运行?的行为   在【水利工程保》护范围内,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,从事: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!。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!爆破、打井》、采石、取》土等活动   因】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!。要在水利工程—管理范围和》保护范围内开展【爆破、采石、取【土,等活动的《必须采取保护—。措,施确保水利工—程的运行《和安全?并报经有管辖权【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后方可进行 【 , 第五?章法律责任》   第三十条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水行—政,主管部门或者水利】工程管理单》位及其工作》人员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有关【人民政府、上级【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;情节《严重的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   (【一)未建立管理【制度或者未》按,管理制度做好—水利工程管理—和保护?工作的;   (】二)发现《破坏水利工程的【违法行为《。不及时?制止:的;   (三)】发现水利《工程安全《隐患不?及时采?取,措施或者报告的;】   (四)—不按规定使用水利工!程经营收益的—;   (五)其他!。徇私舞?弊、玩忽《职守、滥用职权或者!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!为   第三—十,一条违?反本条例第十条规】定未经验收或者验】收不合格擅自将水利!工程投入使用—的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。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使用限期改【。正,处一万元《以上五?万元以下《罚款   第三十】二条: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!规定水?库大:坝、水闸《。等,水利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后未经注册登】记擅:自投入使用的—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《不,改正:的处二千元以—上一万元《以下罚?款   第三十三条!违反本条例第十【九条:第一款规《定不: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!水,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《正;拒不改正—的处一万元以上三】万元以下罚》款并采取强制—。措施保?证水利工程安全正】常运行   第三十!四条违反本条例第】二十条规定擅自【。改变水利工程原设】计主要功能的由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处一?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款   第三十】五条违反本条例第】二十五条规定擅自】。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!标志的由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恢复原状】处二: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!罚款 ?  第三十六条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!条第一款《规定擅自《在水利?工程管?理范围内兴建其【他建设项《目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补办有关手续;逾!期不:补办:手续或者《建设项目严重影【响水利?工程安全的》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!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款   —第三十七条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八条【第一款规定》。机动车?辆在堤顶、》坝顶及水闸工作【桥上通行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责令《其停:止违:法行为?处一百元以上五【百元以下《罚款   第三十八!条,违反本?条,例,第二十九《条,第一款第一》项、第?二项、第五》项和第二款规—定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!取补救措施处—一,万,元以上五万元—以下罚款   违反!本条: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!第,三项、第四项—规定:的由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!取,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!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!有违法所得的—没收违法所得 【  第?三十九条《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构: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。究刑事责任   第!六,章附则   第【四十条本《条例自2009年】9,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