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水《利工程条例
(【2009《年7月31日江西】省,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一次会议通过201!。0年9月17日江】西省:第十一?届人民?代,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八次》会议修正)
】 目录
《 , 第一章《总则
第二【章水利工程建—。设
第三章水利!工程管理
第】四章水利《工程保?护,。
第五章法【。。律责任
《 第六《章,附则
第一章】总则
第一条】为加强水利工—程管理?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!与正常运行发挥水】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!适应经济建设和【。社会发?展的需要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水法【和其他有关法律、】。。行,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条例
! 第二条本条例适!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!水利工程的建设【、管理和保护
【 :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!是指圩堤、水库【、大坝、《水闸、泵站、灌区】。渠,道、:水电站?等在江河、湖泊和】地下水源上开发【、利用、控制、调】配和保护水资源的】各类工程及其配【套设:。施
: 航运、》城市供水、城市排】水、污水处理、尾矿!。坝工程的建》设、管理和保护按照!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执》。。行
第》。。三条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加《。强对水利工》程建设、管理—和保护工作的—领导将水《。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!政区域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。。。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!、,管理: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!利工程的安全和正】常运行
第【四条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照分【级管理的权限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!。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!工作
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!革、工业信》息,产业:、财政、《价格:、交通运《输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,、国土资源》、卫生、《环境保护等有关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按照各自职责负】责水利?工,程管理的有》关工作
乡镇人!民政府依照本—条例的规定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直接管?。理以外?的小型农村》水利工?程的管理工作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采取措》施加大对小》型农: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!。保小型农村水—利工程的安全和【正常运行
》 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或者》水利工?程,经营管?理者具体《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!运行、维护和安全】管理:工作
《 第五条鼓》励,。集体经济《组织、?个人和其他组织依】法投: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!法权益受法律保护
! 支持并鼓励农业!水用户?依法成立农村用水】合作组织对小型农】村水利工《程和: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!施日常管理
】第六:条任何?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!保护:水利工程的》义务有权对侵占、】损坏水?利工程的行为进行】。制止、检举》和控告
—第二:章水利工程建设【
第《七条:水,。利工程建设(包【括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下同)应—当,符,合流域?综合规划、防—。洪规划等相关—规划和水功能区划】的要:求依法办理环境保护!、土地利用、—水资源利用、水土】保持、工程建设等】审批或者《核准手续以》灌溉为主的水—利工程应当》完善渠?系配:。套建:设
水利—工程建设单位—在制:定新:建水利工程建—设方案的同时应【当,制定水利《工,程管理方案对没【有管理方案的水利】工程建设项目有【关行政主管》部门不?予审批或者核—准,
第八条水利工!程建:设,项目应当依法实行】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!标,投标制、工程监理】制和工程《质量终身责任制【
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法人对项目】建,设的工程质量、【工程进度、资金【管理和生产安全负】责
水利工程】建设项目的勘—察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!工程建设有》关的重要设备、材】料,。等的采?购应当依《法进行?。招标:投标从事水利工程】。建设项?目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的单》位应当具备》相,。应的:资质等?级
《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监理单位应当按】照监理合同》选派具备相应资格】的监理人员进驻水】。利工程建设现—场按照监《理规范实施监理
!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!的,。行政负?责,人项:目法定代表人勘察】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等单位?的法定代表人—。应当按照各自—职责对工程质—量负终身责任—
第《九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水:行,政主管部门和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】按照各自《的,职责对水《利工程建设项目的】。工程质量、》建设:进度以及《政府投资《的水利工程建设【资金的使用情—况依:法进行监督检查发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!意见:并督促建设单位【整改到位
【第十条?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!有关:水利工程验收的规】定进行验收未—经验收或《。者验: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!使用
? , 第十一条建设【单位将水《利工程?移交:给,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时应当移交该】工程土地使用权证】书、水?利,工程:建设项目档案等资料!
?第十二条水库大坝】、水闸竣工验收合格!后水利工《程管理单《位或者水利工程【经营管理者应—当按: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!部门的有关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!经注册?登记的不得投入【使用
第—三章水利工》程管理
《。 第十三条水【利工程管理实行统】一管理与分级—管理相结合的原则】
: 受益和保护范【围在同?一行政?。区域内的水利工【程由市?、县(?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乡?镇,人民政府管》。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!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!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!以由主要受益—的市、县《(区:。)水:行,政主管部《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!管理
《 第十四《条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对?水利工程安》。。全,的监督管理按—照,水利工?程管辖权限定期对水!利工程?进行安全检查对存】。在险:情隐患的水利工程】应当及时向本级人】民政府报告并采【取措施排除安—全隐患
》 第十五条乡—镇,人,民政府?应当加?强本行政区域内小】。型农村水利》工程的管理定期组】织乡镇水《利工程管理》人员:对,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!查,和维护确保水利【工程设施安全和正】。常运行
第十六!条下列国有水利工】程建设单位应当设】置,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
: (一)《大、中型水库;
! ,(二:)保护面积在五万亩!以上的圩堤;—
, (三)大、【中型灌区;
【 (四)大》型泵站
其【他水利工程建—设单位应《当根据受益和保护范!围,合理:设置管理单位或者安!排专人实施》日常管理
【第十七条国有水【利工程管理单位【根据其所承担的【任,务分为纯公益性、准!公益性和经营性三】类
《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是指承担【防洪、排涝等水【利工程管理运行维】护任务的水利工【程管理单位》;准公?益性水利工程管理】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!、排涝等《公益性管理运—行维护任务又有工】程供水、水力—发,电等经?营性功能的水利工】程管理单《位;经营性水—利,工程管理单》位是:指承担工程供水、】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!管理运行维护任【务的水利工程管理】单位:
第《。十八条纯《公益性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其编制内】在职:人员经?费、离退《休人员经费、—公用经?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!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!按照水利工程隶属】关,系,:由本级财政》。负担工程更新改【造费用纳入》基,本建设投资计划
! 准公益性》水利工程《管理单位其所承担的!公益:性功能部分》所需经费按照前【款规定?执行:。经营性功能部分所】。需经费由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自行》负,担
: 经营《性,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管《理的水利《工程:的运行、管》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经!费,由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自《行负担
第十】。九条: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和水利工程经】营管:理,者应当服从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及其有关部】门的防汛抗旱—调度和水资》源调度建立》健全管?理制度确《。保水:利工程安全》和正常运《行
水利工程管!。理单位?。。和,水利工程经营管理】者,应,当按照有关技术【标准,定期对水【。利工程进《。行安全检查发现【水利工程安全运【行隐患的,应当【。及时采取处》理措:施,并报告有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】管,部,门
: 因洪涝》等灾害造成水利工】程损毁的水》利工: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!工程经营《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!修复
第二十条!通过承包、》租赁、拍卖、股份合!作等形式《依法取得小》型农村水利工程经营!权的:单位和个《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!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!
第二十—一条提供生产、生】活和:其他用水《服务的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或者水—利工程经营管—理者应当与接受供水!服务的单位和个【人签订?供水协议接受供【水,服务的单位和个人】应,当缴纳水费水利【工程水价《标准: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价格】主管:部门按?照管理权限会同【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法核?定,
第二十二条】水利工程部分功能】。或者:基本功能丧》失确需降低等级使】用或:者报废的由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组—织安全?鉴定和技《术论:证并按审批》权限审批
【经批准报废的水利】工程由县级》以上人?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督促水利工程—管理:单位或者水利工【程经营管理者—限期拆除、清理
】 第四章水利【工程保?护
? 第二十三》条国有水《利工程及其配套设】。施由县级以上—人,民,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照下列》规定标?准,报请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划定管》理范:围和保护范围
】 (一)保护农田】五万亩以上》的圩堤其管》理,范围为?迎水面堤脚外三十】米至五十米(水平】距离下同)背—水,面距堤脚外(其中】险段为压浸》台脚外?。)不少于三》十米;在堤内—外的管理范围边【。缘,各延:伸八:十米至二百》米为保?护范围
》 (二)《水库库区设》计洪水位以》下(包括库内岛屿】)大坝两端周边和】下游坝脚外大型水】库不少于一百—米中型?水,。库不少于五十米(非!主要副坝可适当减】少)水?电站:大坝:两端、下游坝脚外厂!房周边不少于五【十米溢洪道》、,泄水闸两侧各十米至!二十米为管理范围】;管理范围》边缘外延一百米至】五,百,米为保护范围
】 (三)大》型,水闸上下游河道【各二百?米至五百米、左右边!墩翼墙?外五十米《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!。下游河道各》一百米至二百五【十米、左右边墩翼墙!。外二十五米至一百】米大型泵房》及进出水《池口外五《十米中?型,泵房及进出水—池口外?三十米至五》十米为上述工程的】管,理范围以上》工程根据实际—需要划?定保护范《围
(四)【五万亩以上灌区的】干支渠的设计开【挖边线?或者堤脚外设—计边坡一米至五米(!边山:渠道开挖《线外五米至十—米)渠道配套的【。建筑物边线》外五米?至十米为《管,理范围渠道根—据实:际需要划定保护【范围
》(五)?其他圩堤《、小型水《库,、涵闸、泵》。站、五万《亩以下灌区》。渠道工?程等可参照》本款第一项至第【四项规?定的标准划定管理范!。围,和,保护范围
集】体经济组《织、个?。人和其他组》。织投资兴建的水【利工程管理范—围和:保护范围由水—利工程?经营管理者依照前款!规定报?请,县级人民政府划定
! 城市规划区【。。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!围和保?护范围由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?会,同规划?、住:房,。和城乡建设、国土资!源、林业等行政【主管部门提出—划定方?案报: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!
第二十四条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对水利《工程管理《范围内已征收或【者已划拨《的土地应当依—法办理确《权发证?手续;对《水,利工程管理范—围内未征收的—土,地应当依法征—。收并:办理确权发证手续】。
第二十五条】水利工程《管理单位或者—。水,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应:当在水利工程管理】范围和保护范围【的边界依法设—置固定标《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!。安全危险的水—库大坝?、水电?变,电站、?水闸等工程》设施: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或者水利【工程:经营管理者应当设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!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移动》。和破坏水《利工程标志
第!二十六条《在水利工程管理【范围:内兴建?其他建设项》目,,其建设方案应【当经有?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同》意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自受理】建设方案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内,作出】同意或者《不,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!
?项目建设过程中建】设单位应当》接受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的监督—;工程竣工后—有管辖权的》水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参,。加验收
第二十!七条因建设需要【并经有管辖权的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同意—。扩建:、改建、拆除或【者损坏?原有水利工程设施】的,,建设单《。位应当承担扩建、】改建、拆除的费【用和损失补偿费用
! 因建设需要占】用农业灌《。溉水源、灌》排工程设施以及造】成灌排工程设施【报废:或,者失去部分功能的,!应当经?有管辖权的水行【政,主管部门同意—,并:按照国?家有关?规定由责任》单位:负责建设等效替【代工程或者缴纳开】发补偿费开发补【偿费应当专》项,用于农业灌溉水源】工,程、灌?排工程开发项—目和灌排《技术设备更新—。改造
》第二十八条除执行】防汛抢险、水利工】程管理和维》护的车?辆外,禁止其他【机动车辆在堤顶【、坝顶及水》闸工:作桥:上通行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设?置禁行?标志:
, , ,确需利用《堤顶、坝顶、水闸】工作桥兼做公路的】,须经有管辖权的】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报本:级人:民政:府批:准公路通《车后由公路》管,理单位负责路面【(含路肩)》的日常管理、维护】有管辖权的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!水利:。工程状况提出车辆】限制通行的要—求因公路维护—。。不善等原因》影响水?。利工:程安全的,有管辖】权的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!出暂:停通车的意》。见,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:准;公路管理单【位应当负责修复消】除安全隐患
第!二十九?。条在水利《工程管理《范,围内,禁止任—何,单位和个人从事【下,列活动:
》 (一)》在行洪?、排涝的河道和渠道!。内设:置影响行洪和输水】的障:碍物或者种植林木】和高秆作物;
【 (二《)倾倒、堆放—影,。响水利工《程安全或者正—常运行的《废弃:物;
》(三)开渠、挖【塘、打井、爆破【、葬坟、采石—、取土、开采地下资!。源;
? (四)在水【库内筑坝拦汊或【者,填,占水库;
(】五)损?毁、破坏《水利工程设》施;
(六)其!他影响水利工程【安全:或者:。正,常运行?的,行为
》在水利?。工程保护《范围内?,,。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从事影响水利【工程运行《和危害水利》。工程安?全的爆破、打井、】采石、取土》等活:动
因》国家:重点工程《建设需要在水利【工,。程管理范《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!。爆破:、采:石,、取土等《活动的?。必须:采取保护措》施,确保: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!全并报经有》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!者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审查:。同意后方可进行
! 第五章法律责任
! 第三十》条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水利—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!作人员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】关人民政府、上级】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《;情节?严重的对直》接负责的主》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法给予处分【
(一)未建】立管理制《度或者未《按管理?制度做?好水利工《程,管理和保护工—作的;
—(二)发现破—坏水利工程》的违法行为不—及时制止的;
【 (三)发—现水利工程安全隐】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!者报告的《。;
《(四)不按规—定使用水《利工程经《营收益的《;
(五)其】他,徇私舞?弊,、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或者不履行】管理职?。责的行为
— 第三十一条违【反本条例第十条规】定未:经验收或者验收不】合格擅自将水—利工程投入使—用的由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《府,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使用:限,期改正处一万元以】上五万元以下—罚款
《。 第三十《二条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二条?规定水?库大坝?、水闸等水利工程竣!工验收合格后—未,经注册登记擅自投入!使用的?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!万元以下罚款
】 第三?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!十九条?第一款规定不服从】防汛抗旱《调度和水《资,源调:度的由县《级,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:拒不改?。正的处一《万元:以上三万元》以下罚款并采取强】制措施?保证水利工》程安全正常运行
】 第三十四条违反!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!擅自改变《水利工程原设—计主要功能的由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处一万元以—。上三:万元:以下罚款《
第三十五【。条违:。反本条例《第,。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!动和破坏水利工程】标志的由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《恢复原?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!。。元以下罚款》
: 第三十《。六条违?反本条?例第二十六条第【一款规定擅自—在,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内兴建其他建—设项目的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:期补办?。有关手续《;逾期不《补办:手续或者《建设项目严重影响水!。利工:程安全?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!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款
》 , 第三十七条违反】本条例第二十—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!车辆在堤顶、—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!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其停【止违法行为处一百】元以上?五百元以下罚款【
第三十八条违!反本:条例第?二十九?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】第二项?、第五项和第—二,款,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采》取补救?措施处一万元以上】五万元以下》罚款
违反本条!。。例第二十九条第一】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规!定的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采取】补救措施处五万元】以,。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!有违法所得》的没收违法所—得
: , 第三十九条—违反:本条:例规定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
第六章附则
! :第四十条本条—例自20《09:年9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