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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工程条】例 :(,2009年7月3】1日江西省第十一】届,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一次会—议,通过2010年9月!17:日江:西省第?十一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。会第十八次会议【修正) 》  目录《   ?。第一章总则》  : 第二章水利工【程建设 《  第三章》水利工?程管理   第四章!水,利工程?保护  《 第五章法律责任 !  第六章附—则,   第一章总则 !  第一条为—。加,强,水利工程《管理保障水利工【程的安全与正常运】行,发挥水利工程的功】能和效益适应经【济,建设和社《会发展的《。需要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法和其他》有关: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本条例 【  第二条本条例适!用,于本省?行政区域内》水利工程的建设、管!理和保护   本】条例所称水》利工程是指圩堤、】水库、大《坝、:水闸、泵站》、灌:区渠道、水》电站:等在江河、湖泊和地!下水源上开发—、利用?。、控制、调配—和保:护水资源《的各类?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!  航?运,、城市供水、城市排!水、污水处理、尾】矿坝工程的建设、】管理和保《护按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执行 【  第三条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,府应当加强对—水利工程建设、管理!和保护工作的领【导将水利工程—建设纳入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】济和:社会:发展规划《加大对水《利工程建设》、,管理和保护的投入】保障水利工程的安】全和正?常运:行, , , 第四条县》级以上?人民政府水行—政,。主管部门《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!。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水?利工程的管》理和监督工》作  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!、工业信《息产业、财政—。、价格、交通运输】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、国土资源—、卫生、环境保【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,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!利工程管《理的有关工作 【  乡镇人民政府依!照,。本条例的规》定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【除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直接【管理以外的小型农】。村水利工程的管理】工作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应当采《取措施加大对小型】农村水利工程—的投入确保小型农】村水利工程的安全】和正常运行   水!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:利工程经《营,管理:者具体?负责水利《工程的日常》运行、维《护和安全管理—工,作   第五—条鼓励集体经—济组:织、个人《和其他组织依法投】。资,兴,建水利工程其合法】。。权,益受法律保》护   支持—并鼓:。励农业水用》户,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!作组织?对小:。型农村水利》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!工程实施日常管【理   第六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:依法保护水利工程】的义务?有权对侵占、损坏水!利工:程,的行为进行制—止、检?举,和控告  》 第二章水利工【程建设   —第七条水利工程【建设(包《括新建、改建、【。扩建下同)应当符】合流域综合规划、】。防洪规划等相关规】划和水功能》。区划:的要求依法办理环】境保护、《土地利用《、水:资源利用、水土保持!、工程建设等—。审批或?者核准手续以灌【溉,为主:的水利工程应当完】善渠系?配套建设《。   水利工程【。建设单位在制定新建!水利:。工程建设方》案的同时应当制【定水利工《程,管理方案对没有管】理方案的水》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不予审批或者—核准   第八条】水利:工程:建设项目应》当依法实《行项目法人》责任制、招标投标】制、工程监理制和】工程质量终身责【任制   水—。利,。工程建设《项目法人对》项目建设的》工程质?量、工程进》度、资金管理和生】产,。安全负责   水利!工程建?设项目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以【及,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!要设:备、材料《等的采?购应当依法进—行招标?投标:。从事水?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的单位应【。当具备相《应的资质等级  】 ,水,利工程建设》。项目监?理单位应当按—。照监理合同选—派具:备,相应资?格的监理人员进驻】水利工程建设现场按!照监理规范实—施监理   水利】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!负责人?项目法定代表人勘】察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—理等单位的法—定代表人《应当按?。照各自职责对—工程质量负终身责】任   第九条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!他相关部门应—当按照各自》的职责?对水:利工程建设项目的】工程质量、建设【进度以及政府投【资的水利工程建设资!金的使?用情况依《法进行监督检查发】现问题及时提—出,整改:意见:并督促建设》单位整?改到位?   第《。十条水?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!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水利工程验收的】规定:进行验收未经验【收或者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交付》使用 ?  第十《一条建设单位—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!。利工程?管理单位时》应当移交该工程土】地使用权证》书、水利工程—建设项目档案等资】。料 :  第?十二条水《库大坝、水闸竣工】验收合格后水利【。工程:。管理单位或者水【利,工程经营管》理者应当按照—国务院水行政—主管部门的》有关规定办理—注册登记未经注【册登记的不得投入】使用  《 第三章水利工程管!。理   第十三条】水,利工程管理实—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!理相结合的原则【   受益和保护范!围在同一行》政区域内的水利工】程由市、县(区【)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!民政府管理跨—行政区域的》水利工?程由其共同的上一】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管《理也可以由主要受】益,的市:、县(区)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乡镇人民政府管】理,   第十四条县级!。以上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水利工程【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!。水利工程管辖权【限定期对水利工【程进:。行安全检查对存【在险情隐患》。的水利工程应当【及时向本《级人民政《府报告?并采取?措,施排除安全隐患 】。  :第十五条乡镇—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: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!村水:利工程的管理定【期组织乡镇》。水利工?程管理人《。员对水利工程—进行安全检查—。和,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!施安全和《正常运行   第十!六条下列国有水利工!程建设单位应当【设,置水利工程管理【单,位   (一)大、!中型水库;  【 (二?)保护面积在五万】。亩以上的《圩堤; 《  (三)大、中型!。。灌,区;   (四)】。大型泵站 》  其他水利工程建!设单位应当根据【受益和保护范围合理!设置:管,理单位或者安排【专人:实施日常管》理   《第,十七条?国有水?利工程?管理单位根据其所】承担:的任务分为纯公益】性、准?。公益性和经营性三】类   《纯公益?性水: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!承担防洪、排涝等水!利工程管《理运行维护》任务的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;准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!单位是指既承—担防洪、排》涝等:。公益性管《理运行维《护,。任务又有《。。工程供水、水力发电!等经营性《功能的?水利:工程管理《单位;经营性水【利,工程管理单位—是指承担工程供【水,、水力发电等水【。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!任务的水利》工,程管理单位  【 第十八条纯公益】。性水利工程管理单】位其编制内》在职人员经费、离退!休人员经费、公【用经费等基》本支出以及工程【日常维修养护—经,费按: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!,由本?级,财政负担工程更新】改造费用纳入基本】建设投资计划   !准公益性水利工程】管理单位其》所承担的公益性功】能部分所需经费按】照前款规定执行【经营性功能》部分所需经费—由水利工《程管:理单位自行负担 】  经营性水利【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!水利工程《的运:行、管理和》日常:维修养护经费,【由水: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!负担   第—十九条水利》工,程,管理单位和水利工】程经营管理》者应当服从》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,及其:有关部门的》防汛:抗旱调度和水资源】。调,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!确保:水利工程安全和正】常,运行   》水,。利工程管理单位【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!者应当按照有关【技术标准,定期对】水利:工程进行安全检查】发现水利工程—安全运行隐患—的,应当及时—采取处理措施,并】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!政,主管部门《   因洪涝等【灾害造成《。水利:工,程损:毁,的水利?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!利工:程经营管理》。者应当?及,时进行修复 —。  第二十条通过】承,包、租赁《、拍卖、股》份合作等《形式依法《取,得,小型农村水利工【程经营?权的单位《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》不得改变水》利工程原设计主【要功能?   第二十一【条提供生产、—生活和?其他用水《服务:的水利工程管—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!经营:管理者应当与接受供!水服务的单位和【个人签订供水协【议接受供水服务【的单:位和个人应当缴【纳水费水利工程水】价标准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!管部门按照管—理权限会同同级水】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核定 《  第二十》。二条水?利工:程部分功能或者基】本功能丧失》确需降低等级使用】或者报废的由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按照国家《有,关规定?组织安全鉴定和【技术论证并按审【批,权限审批   【经批:准,报,废的水利工程—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督促水利工程管理】。单位或者《水利工程经营管【理者限期拆除、清理!   第四章水利工!程保护   —。第二十三条国有水利!工,程及其配套》。设,施由县?级,以,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依:照下:。列规定标《准,报请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】和保护范围   】(一)保护农—田五万亩以》上的: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!水面堤?脚外三十米至—五十米(水平距离】。下同)背《水面距堤《。脚外(?其中险段为压浸台】脚外)不少于三【十米;在《堤内:外,的,管理范围边缘各【延伸八十米至二百米!为保护?范,。围   (二)【水库库区设计洪水】位以下(包括—库内岛屿《),大坝两端周边和【下游坝脚外大—型水:库不少于一百米中】。。。型水库不《少于五十米(—非,主要:副坝可适《当减少?)水电?站大坝两端、—下游坝脚外厂—房周边?不少于五《十,米溢洪道、》泄水闸两侧各十米】至二十米为管理范】围;:。管,理范围边缘外延一】百米至五百》米为保护《范围  《 (三)大》。型水闸上下游—河道:各二百米至五—百米:、左右边墩翼墙外】五,十米:至二:百米中型水闸上【下游河道各一—百米至二百五十米、!左右边墩翼墙—。外二十五米至一百】米大:型泵房及进出—。水池口外《五十米?中型泵?房及进出《水池口外《三十米至五十米为】上述工?程的管理范围以上工!程根据?实际:需要划定保护—范围:   (四》)五万亩以》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!。。计开挖边线或—者堤:脚外设计边坡—一,米至五米(边山【渠道开挖线》。外五:米至十米《)渠道配套的建筑】物边线外五米至十】米为:管理:范,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!划定:保护范围 》  (五)其他圩堤!、,小型:水库、涵闸、—泵,站、五?万亩以?下灌:区渠道工《程等可参照本款第一!项至第四项规—定的标准划定管理范!围和:。。保护范围 》  集体经济组织、!个人:。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!的水利工程管理范】围和保护范围由【水利工程经营管理】者依:照前:。。款规定报请》县级人民政府划【定, ,  城市规划区【。。内的水利工》程管理范围和保护】范围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《规划、住《房和城乡建设、国】土资源?、林业等行政主管】部门:提出划定方》案报请本《级人:民政:府划定   第【二十四条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对水利【工程:管理范围内已征收】或者已划拨的土地】应当:依法办理确权—发证:手续:;对水利工程管理范!围内未征《收,的土:地应当依法征收并】办理确权发》证手续?   第二十五条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,者应当在水》利,工程管理范围—和保护范围》的边界依法设置【固定:标志对有可能—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!水库大坝《、水:电变电站、水闸等】。工程设施水利工程】管理单?位或者水利工程【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!明显的警示标志任】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!动和破坏水利工【程标志?   ?第二十六条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!。内兴建?其他建设项目—,其建设方》案应当?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!主管部门同意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:。当自:受理建设方案—。申请之日起二十【。日内,作出同—意或者不同意—建设的书面决—定   项目建【。设,过程中?建设: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!。主管部门的》监督;工《程竣工后有》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!部门:应当参加验收  】 ,第二十七条因—建设需要并经有【管辖权的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同意》。扩建、改建、—拆除或者损》坏原有水《利工:程设施的,建设【单位应当承担扩【建,。、改建、拆除的费用!和,损,失补:。偿费用   —因建设需要》占用农业灌》溉水源、灌排工【程设施以及造—。成灌排工程设—施报废或《者失去部分功能【的,应当《经,有管辖权的水—。行政:。。主管:部门:同意,并按照—。国家有关规》。定由:责任单位负》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!或者缴纳开发—补偿费开发》补偿费应当专项【。用于农业灌》溉水源?工程、灌《排工程开发项—目,和,灌排技术设备—更,新改造   第二十!八条除执行防汛抢】险、水?利工程管理和维护】的车辆外,禁—止其他机动车辆在】。堤顶:、坝顶及水》闸工作桥上通行【水行政主管》。。部门应当设置—禁行标志   确】需利用堤顶》、坝:顶、水闸《工作桥兼做公—路的,?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!政主管部门同意报】。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公路通车后由!公路管理《单,位,负责路面(含路【肩)的日常管理、维!护有管辖权的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状!况提出?车辆限制《通行:的,要求因公路维护不善!等原:因影:响水:利工程?安全的,有管辖权】。的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及时提出暂停!通车的意见》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;公路《管理单位应当—负责修复《消除:安,。全隐患   第二】十九条在水利工程】管理范围内,禁止任!何单:位和个人从事—下列活动:   】(一)在行》洪、排涝的河—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!行洪和输《水的障碍物或—。者种植?林木和?高秆:作,物;   》(二)倾《。倒、堆放影响—水利工程安》全,或者正常运》行的:废弃物?; :  (三)开—渠、挖塘、打井、】爆破、葬坟》、,采石、取土、—开,采地下资源; 【  :(四)在水库—内筑坝拦《汊,或者填占水库;【   (五》)损毁?、破坏水利工程【设施;   —(六)其他影响水利!工程安全或者—。正常运行的行为  ! 在水利工》程,保护范围内,—任何:单,。位,和个人不《得从事影响》水利工程运行—和危害?水利工程安全的【爆破、打井、采石】、取土?等活:动   因国家【重,点工程建设需要【在水利工程管理【范围和保《护范:。围内开展爆破、【采石、取土等活动】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!确保水利工程的运】行和安全并报经有】管辖权的设区的【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,意后方可进行   !第,五章法律《责任   第—三十条县《级,以上:。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!利工:程管理单位及其【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!之,一的由?有关人民政府、上】级,。。主管部门责》令改:正;情节严重的对】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《给予处分   (】一)未?建立:管理:制度或者《未按管理制》度做好水利工—程管理和《保护工作《的;   (—二)发现《破坏水利工程—的违法行为不及【时制止的; —  (三)发现水】利工程安全隐—患不:及时采取措》。施或者?报告的;   (】四)不按规定—使用水利工程—经营收益的;   !(五)其他徇—私舞弊、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或者!不履行?管理职责的行为  !。 第三十一》条违反本条例第【十,。条规: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格擅自将水【利工程?投入使用的》由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使用限期改【正处一万《元以上五万》元以:下罚款?   第三十—二条违反本》条例第十二》。条规定水库大—坝、:水闸等水利》工,程竣工验收合—格后未?经注册登记》擅自投入使用的【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?令,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》处二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?下罚款   第三十!三条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!。服从:防汛:抗旱调度《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限期?改正;拒不》改正的处一万—元以上三《万元以下《罚款并采《取,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!程安全正《。常运:行   《第三十四条违反【本条例第二十条【。规定擅自改变水【利工程原设计主要】功能的?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处一万元以》。上三万元以下罚【款   第三—十五条违反本—。条例第?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!动,和破:坏水利工程标志【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《行政主?管,部门责令停止违【。法行为恢复原状处】二百元以上一—千元以下《罚款   》第三:十六条?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六条第《一款:规定:擅自:在水利工《程管理范围》内兴建其他建—设项目?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限期补】办有关手续;逾【期不补办手续或者】建设项目《严重影响水利工程】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!处一万?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罚款  《 第三十七条—违反:本条例?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!。定机动车辆在堤顶】、坝顶及水》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!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责【。令其:停止违法《行为处一百元以【上,五百元以下》罚款   第—三十八条违》反本条例《。第二十?九条第一款》第一项、第二—项、第五项和第二】款规定?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!处一万元《以上:五万元以下罚款【   违反本条例第!二十九条第一款第】三项:、第四项《规定的由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《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违法行—为采取补救措施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】元以下罚款》;有违?法所得的没收—违法所得  — 第三十《九条违反本条—例规: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   第六章附则 !  第四十条本条】例自:2,009年《9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