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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工程【条例 (20—09年7《月31日江西省第十!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》十一:次会议通过20【10年?9月17日江西省第!十,一届人民代表—大,会常务委《。员,会第十?八次会议修正—)   》目录   第一章】总则 ?  第二章》水利工程《建设   第三【章水利工程管理  !。 第四章水利工程保!护   《第五:章法律责任  【 ,第六章附则   】第一章总则》   第一》条为加强水利—工程管理保障水利】工程的安全》与正:常运行发挥》水利工程的》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!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!。要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和其他有关—法律、行政》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本省?实际制定《本条例  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!于,。本,省,行,政区域内水利—工程的建设、管理和!保护   本条例所!称水利工程是—指圩堤、水库、【大坝、水闸》、泵站、灌》区渠道、水电站等】在江:河,、湖泊和地下—水源上开发、利【用、:控制、调配》和,保,。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!及其配?套设施  》 ,航运、城市供水、城!市排水?、污水处《理、:尾,矿坝工程的建设【、,管,理和保护按照—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的规定执《行   第三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加?强对水利工程—建设、管理和保护】工,作的领?导将水利《工程建设《纳入本行政》区域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!大对水利工程建设】、,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!障水利工《程的安全和正常运】。行,   第四条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分级》管理的权《限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水—利工程的管理和监】督工作 《 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发》展改革、工业—信息:产业、?财政、价格》、交通运输、—住房和城乡建设、】国土资源《、卫:生、环境保护等有】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。各自职责负责—水利工程《管理的有关工作 】  乡镇《人民政?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除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直接?管理以外的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】的管理工作县—级,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,采取措?施加大对《小型农村水》。利工程的投入确保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!安全和正常运行 】  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或者》水利工程经》营管:理者具体负责—水利工?程的日常运行、维】护和安?全管理工作   】第五条鼓励》集体经济《组织、?个人和其他组织【。。依法投资兴建水【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!法律保护  — 支持?。并鼓励?农业水用户依法【成立农村《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!农村水利《。工程:和灌区末级渠系工】程实施?日常管?。理   第六条任】何单位和《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!利工程的义务有【权对侵占、损坏水】利工程的《行为进行制》止,、检举和控告   !第二章水利工程【建设   第七条水!利工程建设(包【括新:建,、改建、扩建下同】)应当符合流域综合!规,划、防?洪规划等相关规【划和水功能》区划的?要求依法《办理环境保护、土地!利用、水资》。。源利用、水土—保持、工程建设【等审批或者》。核准手续以灌溉为主!的水利工程应当完善!渠系配套《建设   》水利工程建设—单位在制定新建水】利工程建设方案【的同:时,应当:制定水利《工程管理方》案对没有《管理:方案的?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!关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【审批或者核准— , , 第八条水》利工程建设项—目应当依法实行项】目法人责任制—、招标?投标制、工》程监理制《和工程质量终身【责任制   水【利工程建设项目法】人对项目建设的【工程质量、》工程进度、资金管】理和生产安全负【。责  ? 水利工程建设【项目的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以,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!重,要设备、《材,料等的采购应当依】。法进行招标投—标,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】项目勘察、设计、】施,工、监理《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!的资质等《级  ? 水利工程建—设项目监理单位应】当按:照监理?合同选?派具备相应》资格的监《理人员进《驻水利工程建—设现场按照监理规范!实施监理 》  水利《工程建?设项目的行政—负责人项《目法:定代表人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!单位:的法定?代,表人应当按照—各自职责对工程【质量负?终身责任   第】九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!照各自的职责—对,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!工程质?量、建设进度—以及政府投资—的水利工程建设资】金的使?用情况依法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】问题及?时提出整改意见【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!到位  《 第十条水利工程】建设项目应》当按:照国家和省有关水】利工程?验收的?规定进行验收—未经验收《或者验收《不合格的不得交【。付,使用   第十一条!建,设单位将水利工程移!交给水利工》程,管理单位时应当【移交该工程》土地使用权》。证书、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档案》等,资料   第—十二条水库大坝、水!闸竣工验收合—格后水利工程管理单!位,或,者水利工程经营管】理者应当按照—国务:院,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!关规定办理注册登】记未经注册》登记的不《得投入?使用   》第三章?水利:工程管理  — 第:十三:条水利工程》管理实行统一管【理与分级管理相【结合的?原则   受益和保!护范围在同一—行政区域内》的水:利工程由《市、县(《。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,者,乡镇人?民政府管理跨行【政区域的水利工【程由:其共同?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!主要受益的市、县】(,。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管理 《。 , 第十四条县级以】上,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:当加强对水利工程】安全的监督》管,理按照水《利工:程管辖权《限定期对水利工【程进行安全检查【对存在险情隐患的】水利工程应当及时】向本级人《民政:。府报告并采取措【施排除安全》隐患   第十五条!乡镇: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本行【政区域内小型—农村水利工程的管】理定期组织》乡镇: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!水,利,工程进?行安全检查》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!设施安全和正常【运行: ,。  第十六条下列国!有水:。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!设置水利工程—。管理:。单位 ?  :(一)大、》中型水库;》   (《二):保护面积在》五万亩以上的圩堤】;   (三)大】、中型灌区;  】。 (四)《大型泵?站  ? 其:他,水利工程《。建设:单位应当《根据:受益和保护范围合理!设,置,。管理单位或者安排专!人实施日常管理 】  第?十七条国有水利工程!管理单?位根据其所承担【的任务分为纯公【益性、准《公益性和经营性三】类 :。  纯公《益性水利《工程管理单位是【指承担防洪、排涝等!水利工程管理运【行维护任务的水【。利工程管理单位;】准,公益性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是指—既承担防洪、—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!行维护任务又有工】程供水、《水力发电等》经营性功能的水利】工程管理单位;【经营性水利工程管】理单位?是,指承担?工程供水《、水力发《电等水利《工,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!的水利工程》管,理单位?   第十八条纯公!益性水利工》。程管:理单位其编制—内在职人员经费、离!退休:人员经?费、公用经费—等基本支《出以及工程日常维修!养护:。经费按?照水:利,工程隶?。属关系,由本级财】政,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!用纳入基本建—。设投资计划   】准公益性水利工程】管,。理单位?其所承担《的公益性功》能部分所需经费按】照前款规定》执行经营性功—能部分所需经费【由水利工程管理【单,位自行负担》   经营性水【利,工程管理《单位:管理的水《利,工程的?运行、管《理和日常维修养护】经费,?。由,水利:工程管理单位自【行负担   第十】九条水利工程—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!经营管理《者应当?服从县级以》上人:民政府?及其有关部》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!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!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!程,安全和正常运—行  ? 水利工程管—理单:位和水利工程—经,营管理者应当—按照有关技术—标准,定期对水利】工程进?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利!工程安全《运行隐患的》,应当及时采—取处理?措施,并报告有管辖!权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   因洪涝等!灾,害,造成水利工程损【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!位或者水利工程经】营管理者应当及【时进行?修复  《 第二十条》通过承?包、租赁《、拍卖、股份—合作等形式》依法:取得小型农》村水利工程经营权的!单位和个人未—。经水:行,政主管部《。门批准不得改—变,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!功能:。   第二十一条提!供生产、生活和【其他用水服务的水】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利工《程经营管理者应当】。与接受供水服务的】单位和个人签订供】水协议接《受供水服务的单【位和个人应》当缴纳水费水利工】程水价标准由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价》格主管?部,门按:照管理权限会同同】级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核定   !第二十二条水—。利工:程部分功能或—者基本功能丧—失确需降低》等,级使用或《者报废的由》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按《照国家有关规—定组织安全鉴定【和技术论《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!   经批准报【废的水利《工程由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督促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或者》水利工程《经营:管,理者限期《拆除、?。清理   第—四章水?利工程?。保,护   第二十三】条国有水利》工程及其配套设施】由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依照下列规定标】准报请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!围,和保护范《围   (》一)保护农田五万】亩以上的圩堤其管】理,范围为迎《水面堤?脚,外,。。三十米至五十米【(,水平距?离下同?)背水面距堤—脚,外(其中险》段为压?浸台:脚外)?不少于?三十米;《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!边缘各延伸八十米】至,二百米为保护—。范围   (二【)水库?库区设计洪水—位以:下(包括库内—岛屿)?大坝两端周边和【下游坝脚外大—型水库不少于—一百米中《型水库不少于五十】米(:。非主:要副坝可适当减少】。)水电站大坝两【端、下游坝脚外厂】房周边不少于—五十米溢洪道、【泄,水,闸两:侧各十?米至二?十米为管理范围【;管理范围边缘【。外,延一百米至五百米】为保护范围   (!。三)大型水闸上下】游河道?各二百米《至五百米、左右【边墩翼墙《外五十米至二百米】中,型水闸上下游河道】各一百米至二—百五十米、左右【边墩翼墙外二十五米!至一百米大型—泵房及进出水池【口,外五:十,米中型泵房》及进出?水,。池口外三十》米至五十米为上述】工程的管理范围以】上工程根据实—际,需要划?定保护范围   】(四)五万亩以上】灌区的干支》渠的设计开挖边【线或者堤《脚外设计边坡一【米至五米《(边山渠道开挖线】外五米?至十米)渠道—配套的建筑物边【。线外五米至十—米为管理范围渠道】根据实际需要划【定保护范围  【 ,(五)其《他,圩堤、小型》水库、涵闸》、泵:站、五万亩》以下灌区渠道—工程等可参》照本款第一项至【第四项规定的标【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!护范围 《  集体经济组织、!个人和其他》组织投资兴建的水】利工程管理范—。。围和:保护范?围由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:者,依,照前款规定报请县级!人民政府划定 【  城市规》划区内?的水利工《程管理范围和—保护范?围由:水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规划、住房和【城乡建设《、国土资《源、林业等行—政主管部门提出【划定方案报》请本级?人民政府划定  】 ,第二十四条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对水?利工程?管,理范围内已征收或者!已划拨的《土地应当依法—办理确权发证手续】;对水利工》程管理?范围:内未:。征收的土《地应当依法征—收并办理《确权发证手续   !第二十?。。五条水?利工程管理单—位或者水利》工程:经,营管理?。者应当?在水利工《程管理范围和保护】范围的边界》依法设置固定标【志对有可《。能造成人身安—全危险的水》库大坝?、水电变《电站、?。。水闸等工程》设施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或《者水利工《程经:营管理者《应,。。当设立明《显的警示《标,志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移【动和破坏水利工程】标志   第二【十,。六条在水利》工程管理《范围:内兴建?其他建设项目—,其建设方案应当】经有管辖权》的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理建【设,方,案申请之日》。起二十日内,作出同!。意或者不同意建设】的书面决定   项!目,建设过程中建设单】位应当接受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的监督;工!程竣工后有管辖权】的水: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。当参加验收 —  第二十七条【因建设?需要并经有管辖【权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同意扩建《、改建、拆除或者】损坏原有水利—工程设施的,建【设,。单位应当承担—扩建、改建、拆除的!费用和损《失补偿费《用  ?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!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!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!工程设施《报,废或者失去部—分功能的,应当经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!管部门同意,—并按照?国,家有关规定》由责任单位负—。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!或者:缴纳开发补偿费【开发补偿费应当专】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!工程、灌排》。工程开?发项目和灌排技术】。设备:更新改?造 :  第二十八—条除执行防汛抢险】、水利工《程管理和维护的车】辆外,禁《止其他机《动车辆在《堤顶、?坝顶及水《闸工作桥上》通行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设,置禁行标志》   确需利用堤】。顶、坝顶、水闸工作!桥兼做?公路:。的,须经有管辖【权的:水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报本级人民政府】。批准公路通》车后由公路管理单位!负责路?面(含路肩)—。的日常管理、维护】有管: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可《以,根,据,水利工程《状况提出车辆限【制,通,行的要求因公路【维护不善等》原因影响水利工【程,安全的?,有管辖权的水行】。政,主管: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暂!停通车的意见,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;公:路管理单《位应当负《责修复消除安全隐患!   第二》十九条在水利工【程管理范围内,禁】止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从事下—列活动?:   (一—)在行洪《、排涝的河道和【渠道内设置影—响行洪?和输水的障碍物【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!作物; 《  (二)倾—倒,、堆放影响水利工】。程安全或者正常【。运行的废弃物;【   (三)—开渠、挖塘、—打井、爆破、葬坟、!采石:、取土?、,开,采地:下资源; 》  (四)在水库内!筑坝拦汊或者填【占,水库;  》 (五)损毁—、破坏水利工程设】施;   》(,。六,。)其他影响水—利工程安全或—者,正常运行的行—为   《在水利?工程保护《范,围内,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《从事影响《水利工程运行和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】的爆破、打井、采】石,、取:土等活动  — 因国家重点工【程建设?需,要在水利工》程,管,理范围和保护—范围内开展》爆破、采石、—取土等?活动的必须采取【保护措施确保水利】工程的运行》和安全并报经有【。管辖权的设》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!。。府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后方】。可进行   —第五章法律责任  ! 第三?十,条县级以上》。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水》利工程管理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由有关【。人民政府、》上级主管《部门责令《改正;情节》。严重的对直接负【。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?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—处分 ?  :(一)未建立管理】制度或者未按管【。理制度做好水利【工程管理《和保护工作的;  ! (:二)发现破》坏水利工程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】。。制止的; 》  (?三)发现水》利工:程安:全隐患不及时—采取措?施或者?报告的;《   (《四)不按规》定使用水利》工程经营收益的; ! ,。。 (五)其他徇私舞!弊、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或者不履!行管理职《责的:行为   第三【十一条?。违反本条《例第十条规定未经】验收或者《验收不?合格擅自《将水利工《。程投入使用的—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《令停止使《用限期改《。正处一万元以上【五万:。元以下罚款  【 第三十《二,条违反本条》例第十二条规定【水库:大坝、水闸等水利工!程竣:工验收合格》后未经注册登记擅】自投入使用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;【。逾期不改正》的处二千元以上【一万元?以,下罚款   第三十!三条违反本条例第】。十九条第《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!抗,旱调度和《水资源调度的—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:拒,不,。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!三万元以下罚款并】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!。利,工程安全《正常:运行   第三十】四,条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条规定擅自【改变水利工》程原设计主要功【能的由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处一万【元以上三万》元以下?罚,款   第三—。十五:条违反本《条例:第二十五条规—定擅:自移动和破坏水【利,工程:标志的由县》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,法行为恢复原—状处二百元以上一】千元以?下罚款   第三十!六条违反《本条例第二十—六,条第:一,款规定?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!范围内兴建其他建】设项:目的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限期【补办有关手续;逾】期不补办手续或者建!设项目?严重影响水利工程】安全的责令限—期拆除处《一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》  : 第三十七》条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!机,动车:辆在堤顶、坝顶及】。水闸工?作桥上?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】为处一百元》以上五百元》以下罚款   第】。三,十八条?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。九,条第一款《第一项?、第二项、第五项】和第二款规定—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?为采取补救》措施处一《万元:以,上五万?元以:下罚款   违反本!。。条例第二十九条第】一款第三项、第四】项,规定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采取补救措】。施处五万元以—上十万?元以下?罚款;有违法—所,得的没?收违法?所得   》第三十?九条违反本条—例,规定构成犯罪—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   第六章附】则,   第四》十条本?条,例自200》。9,年9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