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,西省水利《工程条例
(20】09年7月31日江!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,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一》。次会:议,通,。过2:01:0年9?月17?日江西省《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会第—十八次会议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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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— 第一《章总则
第二】章水:利工:程建设
第【三章水利工程—管理
》第四章水《利工程保护
【 ,第五章法律》责任
《 第六章附》则,。
?第一:章,总则
第—一条为?加,强水利工程管理【保障水利工程的【安全与正常运—行发挥水《利工:程的功能和效益【适,应,经济建设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】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水法和其他有关法】律、行政《。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条例
第二条】本条例适用于本省】行政区域《内水利工程的建【设、管?理和保护
本条!例所称水《利工程是指圩堤【、水库、大坝—、水:闸、:。泵站、灌区渠道【、水电站等在江河、!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!发、利用、》控制、调《配和保护水资—。源的各类工程—及其配套设施
】 航运、《城市供水、城市排】水、污?水处:理、尾?矿坝工?程的建设、管理【和保:护按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—定执行
第三条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?当加强?对水利工程建设、】管理和保护工作的】领导将?水利工?程建设纳入本行政】区,域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规》划加大对水》利工程建设、管理和!。保护的投入保障【水利工程的安全和】正常运行
第】四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。按照分?。。级管理的权》。限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水利工【程的管理和》监督工作
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发:展改革、《工业信息《产业、财政、—价,格、交通运输—、,住房:和城:乡建设、《国,土资源、卫生、环境!保护等?有关行政《主管:部门按照各》自职责负责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!工作
《 乡: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!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除县》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直接管理】以外的小型农村水】利工程?的管:理工作县《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!小型农村水利—工程的投入确—保小型?农,村水利工程的安【。全和:正常运行《
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或者—水利工程经营管理】者具体负《责水利工程的—日常运行、维—护和安?全管理工《。作
第五条鼓】。励集体经济组—织、个人和其—他组织?依法投资兴建水利】。工程其合法权—益受法?律保护
支持】并鼓励?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!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!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!灌区:末级渠?系工程实施日常管】理
第》六条:任何单?位,和个人?。都有依法《保护: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!对侵占、《损坏水利工程—。的,行为进行制》止、检举和控告
】 :第二章水利工—。程建设
第七条!水利:工程建?设(包括新建、改】建、:扩建下同)》应当符?合流:域综合规划、防洪规!划等相关《规划和水功能区【划的要求依法—办理环境保护、土】地,利用:、水资源利用、【水土保持、工程【建设:等审批或者核—准手续以灌溉—为主的水利工程【应当完善渠系—配套:建,设
水利工程】建设单位在制—。定新:建水利工程建—设方案的同时应【当,制定水利工程管【理方案?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水!利工程?建,设项目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不【。予审批或者核准
】 第八条水利工】程,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!行项目法《人责任?制、招标投》标制、工程》监理制和工程质【量终身责《任制
水利【工程建设项》目法人对项目—。建设的?工程:质量、工程进度、资!金管:理和生产安全负责
! 水利工程—建设项目的》。勘察、设计》、,施工、?。监理: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!的重要设备、材【料,等的: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!标投:标从事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》监理的单位应—当具备?相应的资质等—级
水》利,工程建设《项目监理单》位应:。当按照监理》合,同选派?具备相应资》格,的,监理人?员进驻水利工程建】设现场按《照监:理规范实施监理【
水利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】政负责人项目—法定代?。表人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等单位的法—定,代表人应当按照【各自职?责对工程质量负【终身:责任
第九【条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和》其他相?关部门应《。当按照各自》的职责?对,水利工程建设项【目的工程质量、建设!进度以及政府投资】的水利工《程建设资金的—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!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!提,出整改意见并督促】建设单位整》。。改到位
第【十条水利工程—建设项?目应当按《照国家和省》有关水利工程验【收的规定进行验收】。未经:验收:或者验?收,不合格的不得交【付使用
》 第十一《条建设单位将水利】工程移交《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!时应:当移:交,该工程土地使—用权证书、水利工程!建设项?目档:案,等,资料
第—十二:条水库大坝、—水闸竣工验》收合:格后: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或者水利工程经】。营,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!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!有关规?定办理注册登—记未:经注册登记的不得投!入使用
《 第三章水—利工程管理
【 第十三条水—。利工程管《理,实行统一管理与【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!则
? 受益和保护范围】在同一行政区域内】。的水利工程由市【、县(区)水行政主!管部:门或者乡《镇人民政府》管理:跨行政区域的水利】工程由其共》同的上一级人民【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管理也可以由—主要受益《的市、县(区—)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!政府管理
第】十四条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水利《工程安全的监督【管理按照《水利工程管》。辖,。权限定期对水利工程!进行安全检查—对存在险情隐患的】水利工程《应当及时向本级人】民政府报告并采【取措:施排:除安全隐患
— 第十五》条乡镇人民政府应】当加强本《行政区?域内小?型农村水利工程【的管理定期》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!理人员对水》利工程进《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!保水利工程》设,施安全和正常运行
! 第十《六条:下列国有水利工程建!设单位?应当设?置,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
(一)大、】中型水库《。;
(二)【保护面积在五—万,亩以:上的圩堤《;
: (三)大、中】型灌:区;
? (四)大型泵】站
《。其,他水利工程》建设单位《应当根据受益—和保:护范围合《理设置管理单位或者!安排专人实施—日,常管理
》 第十七条国有【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根据《其,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!公益性、《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!。类
纯公益性】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是?指承担?防洪、排涝》等水利工程管—理运行维护任—务的水?利工程管《理单位?;准公益性》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,是指既?承担防洪《、排涝?等,公益性?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!有工程供水、—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!能的水?利工程管理单位;经!营性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是指承担工】程供:水、水力发电等水利!工程管理《运行维护任务的【水利:工程:管理单位《
?第十八?条纯公益性水利工程!管理单位其编制内】在职人员经费、【离退休人员经费【、公用经费等基本支!出以及工程日常【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!利工程隶属关系,由!本级财政负担工程更!新改造费用纳—。入基本建《设投资计《划
? 准:公,。益性水利工程—管理单位其》所承:。担的公益《性功能部分所需【经费按照前》款规定执《行经营?性功能部分所需【经费:由水利工程》管理:单,位,自行负担《
经营性水利】工程管?理单位管理的—水利工程的运—行、管?理和日?常,维修养护经费—。,由水?利工:程管理单位自—行负担
《 第十九条水利】工程管理单》位和:水利工程经营—管理:者应当服从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。其有:关部门的防》汛,抗,旱调:度和水资源调—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!确保水利工程安【全和正?常运行
水【利工程管理》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!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!技术标准,》。定期对水利》工程进行《安全检查发现水【利工:程安全?运行隐患的,—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!施,,并报告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。主管部门
》 :。因洪涝等灾害造成】。水利工程《损毁:的水利工《程管理单位》或者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者应当》及时进行修》。复
第二十【条,通过承包、租赁、拍!卖、股份合作等【形式依法取得—小型农村水利工【程经营权的单位【和个人未《经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不得改—变,水利工程原》设计主?要功能
》 第二十《一条:提供生产《、生活和其他—用水:服务:。的水利工程管理【单位或者水利工【程经营管《理者应当与接受【。供水服务的单位【和个人签订》。供,。水协议接受供水服务!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缴纳水》费,水利工程水价—标准: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价格主【管,部门按照管理—权限会?同同级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依法核定
【第二十二条》水,利工程部分功—。能或:者基本功《能丧失确需降低等】级使用?或者报废的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组织安全鉴定和【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!限审批
经批】准报:废的水?利工程由县》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督促水利】工程管?理单位或者水利【工程经营管理者限期!拆除、清理
第!四章水利工程保护
!。 第二十三—条国有水利工程【。及其配?套设施由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依照下列》规定标准报请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划:定管理范围和—保护范围
(】一)保护农田五万】亩以上的圩堤其【管理范围为》。迎水面堤脚外—。三十:米至五十米(水【平,距离:下同)背水面距堤】脚外(其《中险段为压浸—台脚:外)不?少于:三十米?;在堤内外》的管理范围边缘各延!伸八:十,米至二百米为保护】范围
? (二)水库库】区设计洪水》位以下(包括—库内岛屿)大坝【两端周边和下游坝】脚外:大型水库《不少于一百米中【型水库?不少于五十米—。。(非主要副坝—可适:当减少)水电站大坝!两端:、下游坝脚外厂房周!边不少于五十米【溢洪道、泄水闸两】侧各十米至二—十米为管理范围【;管理范《围边缘?外延一百米》至五百米为保—护范围
(【三):大型水闸《上,下游:河道各?二百米至五百—米、左右边墩翼墙外!五十米?至二百米中型—水闸上下游》。河道:各一百米《至二百五《十米、左右边—墩翼墙外二》十五米至一》百米大型泵房及进】出水池口外五—十米:中型泵房及进出【。水池口?外三:。十米至五《十米为?上述:工程的管理》范围以上《工,。。程,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!。护范围
》。 (:四)五?。万亩:以上灌区的》干支渠的《设,计开挖边线或—者堤脚?外设计?。边坡:一米至五米(边山】渠道开挖《线外五米至十米)渠!道配套的《。建筑:物,边线外五米至十米】为管:理范围渠道根据实】际需:要划定保护范围【
(五)其【他圩:堤、小?。型,水库、?涵闸、泵《站、五万亩》。以下灌区渠》道工程等可》参照本?款,第一项至《第四项规定》的标准划定管理范】围,和保护?范,。围
: 集?体经济组织》、个人和其他—组,织投资兴建》。的水利工程管理【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!利工程经营管理【者依照前款规定【报请县级《。人民政?府划定
《 城?市,规,划区内的水》。利工程管理范围和】保护范围《由,水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规划、!住房和城乡》建设、?国土资源、》林业等行政主—管部:门提出划定方案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划!定
第二十【四条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对《水利工程管理范【围内已征收或—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!依法办理确》权发:证手续;对水利【工程管理范围—内未征?收的土地应当依法】征,收并:办理确权发证手【。续
: 第二十五条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!者水利工程经营【。管,理者应当在水利【工,程,管理范围和保护【范围的边界》依法:设置固定标》志,对有可能造成—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!大坝、水电变电【站、水闸等工—程设施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或者水利】。工程经营管理—者应当设立》明显: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移】动,和破坏水利工程【标志
第二十】六条在水利》工程管理范围内兴】建其他?建设项目,》其建设方《案应当经《有管辖权的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同,意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自受理建设【方案:申请之日起》二十日内,作出同】意或者?不同意?建设的书面决—定
项》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!位应当?。接受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的监督;工程竣工!。后有管辖权》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参加验收
】 ,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!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!行政主?管部门同意扩—建、改建、拆除或者!损,坏原有水利工—程,设施的,建设—单,位,应当承担扩》建、改建、拆除的费!用和损失补偿—费,用
因建设【。需要占用农业—灌溉水源、灌排工】程设施以及》造成:灌排工程设》施报废或者失去部】分功能的《,应当经《有管辖?权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,并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由责任单位】负责建?。设等效?替代工程或》者,缴纳开发补偿费【开发补偿费应当专项!用于农业灌溉水源】工程、灌排工程开发!项目:和灌排技术设备【更新改造
》 第二十八条除执!行防汛抢险、水利】工程:管理和维护》的车辆外,》禁止其他机动车辆】在堤顶、坝顶及【水闸:工作桥上《通行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设置】禁行:标志
确需利用!堤顶、坝《顶,、水闸工作桥兼做】公路:的,须经有》管辖: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报本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公路【通车后由公路管【。理单:位负责?路面(含《路肩)?的日常管理、维护】有管: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—根据水利工程状况】提出车辆限制通【行的要求因》。公路:维护不善等原因影】响水利工程安全【。的,有管辖权的水行!政,主管部?门应当及时提出暂】停通:。车的意见,报—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;公路管—。理单位应当》负责修?复消除安全隐患
! 第二十九条在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】内,:。禁,止任何?单位:和个人?从事下列《活动:?
: (一)在行洪、排!涝的:河道和?渠道:内设置影响行洪和】。输水的障碍》物或者?种植林木和高秆作】物;:。
(二》)倾倒?、堆放影响水利工程!安全或者正常运行】的,废弃物;
— (三)开渠、挖】塘、打井、爆破【、葬坟、采石、取】土、开采地下—资源:;
(四—。)在水库内筑坝拦】汊或者?填占水库;
(!五,)损毁、破》坏水利工《程设施;
【(六)其他》影响水利工程安【全,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!
在水利工程保!护范围内,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从事影响】水利工程运》行和危害《水利:工程安全的》爆破、打井、采【石、取土等活动【
?因国家重点工程建】设,需要在?水,利工程管理》范围和保护》范围内开展爆—破、采石、》取土等活动》的必须采取保—护措施确保》水利工?程的运?行和安全并》报,经有管辖《权的设区的市或【者省人?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后方【可,。进行
第五章】法律责任《
: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!人,民政府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水利【工程管理单位及其】工作人?员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由有关人民政府、】上级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?;情节严重的对直】接负: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,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:给予处分《
?。(一)?未建立管《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!制度做好《水,利工:程管:理和保护工》作的;
—。(二)发《现破坏水利工程【的违法?行为不及时》制止的;《
,。 (三)发现水利!工程安全隐患—。不及时采取措施或】。者报:告的;
—(四)不《按规定使《用水:利工程经营收—益的;
》 (五)其》他徇私舞弊、玩【忽职守、《。滥用:职权或者不履—行管理职责的行【为
《。第三十一条》违反本条例第—。。十条规定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合格擅】自将水?利工程投入使—用的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!用限期改正》处一万?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款?
: 第三?十二:条违: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!定水库大坝、水【。闸等水利工》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!。经注册?。登记擅自投入—使,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改正的处!二千元?。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!
第三十三条】违反:本条例第《十九条?第一款规定不服【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!资源调度的》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。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;拒不改【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!万元以?下罚款并采》取,。强制措施保证水利】工程安全正》常运行
》。 第三十四条违【反本条例《第二: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水!利工程原《设计主要功能的【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处一万元以上—三万元?以下罚款《
, 第三十五条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!条,规定擅自移动和【破坏水利《工,程标志?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,止违法行为》恢,复原状处二百—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!款
第》三十六条《违反本条《例第二十六条第【一款规定《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!范,围内兴建其他建设】项目的由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?止违法行《为限期补《。办有关?手续;逾期》不补:办手续或者建设【项目:严重影响水利工程】。安,全的责?令限期拆除处—一万元以上五—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三十七条】。违反:本,条例第二《十八条第一款—规定机动车辆—在堤顶?、,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!通行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其停止违法行【为处一?百元以?上五百元以》下罚款
《 第三十八条违反!本条例第二》十九条第《一款:第一项、《第二项、第五—项和第?二款规?定的由?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。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?止违:法行为采取补救【措施:处一万元以上五【万元:以下罚款
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。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!第四项规《定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《采取补救措》施处五万元以上【十万元以下罚—款;有违法所得的】没收违法所得—
, :第三十九条》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
: 第六章附则—
第四十条本】条例自2009年】9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