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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》工程条例 (—。20:09年7《月31日《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《十一次会议通—过20?1,0,年9月17日江西】。省,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!次会议修正) 】。  目录 》  第一章总则  ! 第:二章水利工程—建设   第—三章水利工》程管:理 :  第四章水—利工程保《护   第五章法】律责任   第【六章附则   第】一章总则   第】一条为加《。强水利工程》管理保障《。水利:工程的安全与正【常运行发挥水利工】程的功能和效益适】应经济建设和社会】发展的?需,要根:据中华?人民共?和国水法《。和其:他有关法律、—行政: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?定本条例《   第二条—本条例适用于本省】行政:区域内水利工程【。的建设、管理和保护!   本条例所称】水利工程是》指圩堤?、水:库、大?。坝、水闸、泵—站、灌区《渠道、水电站等在江!河、湖泊和》地下:水源上开发、—利,用、控制《、调:配和保护水》资源的?各类工程及其配套】设施   航运、】城,市供水?、城市排水》、,污水处理、》尾矿坝工《程的建设、管理和保!护按照有关法—律,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】  :。。 第三条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对水利工程建设、管!理和保护工作的【领导将水利工程【。。建设纳?入本行政区域国民】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?。。划加大对水利工【程建设、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!障,水,利工程的安》全和正?常运行   第四】条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按照分?级管理的权限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【水利工程《的管理?和监督工作》  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发展【改革、工业》信,息产业、财政、价】格、交?通运输、《住房和城乡》建设、国土资源【、卫:生、环境保护等有】关行政主管》部门:按照各自职责负【责水:利,工程管理的》有关工作   【乡镇人民《政府依照本条例【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除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直【接,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!水利:工程的管理工作【县级以?。上人:民政府应当》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!农村水?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!型农村水利》工程的安全》和正常运行   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或,者水利工程》经营管理者具—体负责?水利:工程的日常》运行、?维护和安全管—理工作   第五】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!、个:人,。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!兴建水利工程—其合法权益》受法律保护   支!。持并鼓励农业水用】。户依法成立农村用】。水合作组织对—小,型农村水利工—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!程实:施日常管理》   第六条任何单!位和个人都有依法】保护水利工程的【义务有权对》侵占、损坏水利【工程的行为进行制】止、检?举,和控告?  : 第二章《水,利工程建设  【 第七?条水利?工程建设(包括【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下同!)应:当符合流域》综合规?划、防洪规划等相】关规划和水功能区划!的要求依法》办理环境保护、【土地利用、水资源】。。利用、水土保持、】工程建设等》审批或者核准手【续以:灌溉:为主的水利工程应】当完善渠系配—套建设   水利工!程建:设单位在制定新【建水利工《程,建设方案的同—时应当制《定水:利工程管理方—案对没有管》理方案的水利—工程:建设项目有》关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!。   第八条水【利工程建设项目【应当依法实行项【目,法,人责任制、招标投】标,制、工程监理制和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】制   水利工程】建设项?目法:人对项目建设的工】程质量、工》程进:度、资金管理和生产!安全负责   水利!工程建设项目—的勘察、《设计、施《工、监?理以及与《。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!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!应当依法进》行招:标投标从事水利工程!建,设项目勘察、—设计、施《工、监?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!应的资质《等级   水利工程!建设项目《监理单位应》当按照监理合同【选派具备相》。。应资格的监理人员】进驻水利工程—建设现?场按:照,监理规?。范实施?监理   水—利工程?建设项目的行政负】责人:项目法定《代表人勘察、—设计、?施工、监理等单【位的法定代表人【应当:按照各自职》责对工程质》量负:终身责任   【第九:条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?门和其?他相关部门应—当按照各自的职【责对水利《工程:建,设项目?的工程质《量、建设进》度以及政府投资的】水利工程建设资【金的使用情况—依法进行监督检【查发:现问:题及时提出》整改意见并》督促:建设单位整改—。到位   》第十条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应当按—照国家和省有关【水利工程验收的【规定进行《。验收未经《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,的不得?。交付使?用   第十一条】。建设单位《将水利工程移—交,给,水利工程管理—单位时应当移交该】。。工程土地《。。使用权证《书、水?利工程?建设项目档案—等资:料   第十二条水!库大坝、水闸—竣工验收合格后水】利工程管理单位或】者水利工《。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!照国务院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的有【。关规定办理注册登】记未经注册》登记的?不得投入《使用   第—三章水?利工程管理   第!十,三条水利工程管【理实行统一管理与】分级管?理,相结合的原则   !受,益和保护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】域,内的水利工程由【市、县(区)水【。行政主管部门或【。者,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!行政区域《的水利?工程由其《。共同的上一级—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管理也可《以由主?要受益的市》。、县(区《)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或?者乡镇人民政—府管理  》 ,第十四条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对水利工程安【全的监督管理—按照水利工程—管辖权?限定期对水利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】对,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!工程应当及时向【本级人?民政府报告并采取】措施排除《安全隐患《。   ?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!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!域内小型农》村水:利,工程的管理定期组】织乡镇水利工程管】理人员?对,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!查,。和维护确《。保水利工《程设施安全》和正常运《行  ?。 第十六条下—列国有水利工—程建设单位应当【设置水利工程—管理单位   (一!)大、中型》水库;  》 (二)《保护面积在五—万亩:以上:。的圩:。堤;   (三)大!、中型灌区; 【  (四)大—型泵站   —其他水?利工程建设单—位应当根据受益和保!护范围合理设置管理!单位:或者安排《专人实?施日常管理》   第十七条【国有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!的任:务分为纯公益性、】准公益?。性和经?营性三?类   纯公益【性水:利工:程管理单位》是指承担防洪—、排涝等水利—工程管理《运,行,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!管理单位;准公益性!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。是指既承《担防洪?、排涝等公益性管】理运行维护任务又】。有工程供水、—水,力发电等经营性【功能的?水利:工程:管理单位《;经营性水利工程】管理单位是指承【担工程供水》、水力发《电等水?利工程管理运行维】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!理单位   第十】八条纯公益性水【利工:程管理单位》其编制?内,在职人员经费、【离退休人员经费、公!用经费等基》本支出以及工程【日,常维修养护》经费按照《水利工程隶属—关系,由本级财【政负:担工程更新改—造费用纳《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!   ?准公益性《水利:工程管理单》位其所?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!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!。规定执行经营性功】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!利工程管理单位自】行负担   经【营性水利工程管【理,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!的运行、管理和日常!维修养?护经:费,由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《自行负担   【第十:九条水利工程管【理单位和水》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!当服:从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】的防汛抗旱调度【。和水资源《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!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!和正常运《行   《水利工程管》理单位和水利—工,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!照有关技术》标准,定《。期对水利工程进行】。安全检查发现水【。利工程?安全运?行隐患的《,应当及时采取【处理措施《。,并报告有管辖权】。的水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   因洪涝—等灾害造成》。水利:。工程:损毁的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《或者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者应当及时【进行修?复   第二—十条通过《承包:、,租赁、?拍卖:。、股份合作等—形式依法《取得小型农村—水利工程经营权的】单位和个人未经水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!得改变?水利工程《。原设计主要功—能   《第,二十一条提供生产、!生活:和其他?用水服务的水利工】。程管理单位》或者水利工程经营】管理者?应当与?接受供水服务的【单,位和个人签订—供水协议接受供水】服务: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!纳水费水利工—程水价标准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价:格主管部门按—照管理权限会—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核定》   第二十—。二条水利工程部【分功能或者基—本,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!级使用或者报—废的: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组】织,安全鉴?定和技术论》证并:按审批权限》审批  《 经批准报废的水】利工程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?。。门督促水利工—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!工程经营管理—者限期拆除》、清理   —第四章?水利工程保护 【  第二十》三条国有水利工程及!其配套设施由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依照:下列规定标准报请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划定管《理范围和保护—范围   》(一)保护农田五万!亩以上的圩堤其【。管理范围《为迎水面堤脚外【三十米?至五十?米,(水平距离下同【),背水面距堤脚外【(其:中险段为压浸—台脚外?)不少于三十米;在!堤内外的管理范【。围,边缘:各,延伸八十米》至二百米为保护【范,围 :  (二)水库库】区设计洪水》位以下(包括—库内岛屿)大坝【。两端周边和下—游坝脚外大型水库】不少于一《。百米中?型水库?不少于?五十米(非主要副坝!可,适,当减:少,)水电站大》坝两端、下》游坝脚外厂》房周边不少于五十】米溢洪道、泄水【闸两侧各十米至二十!米为管?理范围;管理范围】边缘外延《一百米至五百米为】保护范围 》 , (三)大》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!二百:米至五百米》、左右边墩翼墙外】五十米至二》百米:中型水闸上下游【河道各一百米—。至,二百五?十米:、左:右边墩?。翼墙外二十五—米至一百米大型【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!五十米中型泵房及进!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!五十米为上述工程的!。管,理范围以上》工程根据《实,际需要划定》保护:范围   (四)】五万亩以上灌—区的干支渠的设计】开挖:边线:或者堤脚《外设计?。边坡一米至五米【(,边山渠道开挖—线外五米至十米)渠!道配套的建》筑物边线《外五米至《十米为管《理范:围渠道根据》实际需要《划定保护范》围  ? ,(五)其他圩—堤、小型水库、涵闸!、泵站、五》万亩:以下灌区渠道—工程等可参照本款】。。第一项?至第四项《规定的标准划—定管理范围》和保护范围  【 集体经《济组织?。、个人和其他组织投!资兴建的水利工【。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!围由水利工程经营管!理者依照前款—规定:。报请县级《人民政府《划定   城—市规划区内的水【利工程?管理范围和保护范】围由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会同规划、住!房和城乡建设—、国土资源、林业等!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划定方案报请本【。级人民政府划定 】  第二《。十四条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对水利工】程管:理范:。围内已征收或—。者,已,划拨的土地》应当依法办理确【权发证手续》;对水利《工程:。管理范围内未—征收的土《地应当依法征收并】办,理确:权发证?手续   第—二十五条《水利工程管理单【位或者水利工—程经营管理者—应,当在水利《工程管理《范围和?保护范围的边界依法!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!能造成人身》安全危险的水库大】坝、:水电变电站、水【。闸等工程设施水利】工程管理《单位或者水利工【程经营管理》者应当设立明—显的:警示: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《移动和破坏》水利工程《标志   第二十】六条:在水:利工:程管理范围内—兴,建其他建设项目【。,其建?设方案应《当经有管辖》权的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同意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—自受理建设方案【申请之日起二—十日内,作出同意】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!面决定  》。 项:目建设过程》中建设单位应—当接受?水行政?主管部门的监督【;工程竣工后有【管辖权的《水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参加:验,收   第二—十七条因建》设,。需要并经有管—辖权:的水行?政,主,管部门同《意扩建、改建—、拆除?。或者:。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!施的,建《设单位应当承—担,扩建、改《建、拆除的费用和损!失补偿费《用   因建—设需要占用农业【灌溉水源、灌—排工程设施以及造】成灌排?工程设施《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!能的,应当经—有,管辖权的水行—政主:管部门?同意,并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!责建设等《效替代工程或者【。缴纳开发补》偿费开发补偿—费应当?专项用于农业灌溉】水源工程、灌排【工程开发项目和灌】排技术?设备更?新,改造   第二【十八条除执行防【。汛抢险、水》利工程管理和—维护的车辆外,【禁,止其:他机动车辆在堤顶、!坝顶及水《闸工作?桥上通行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!行标志   确需利!用,堤顶、坝顶》、水闸?工作桥兼做公路的,!。须经有管辖权的【水行:。政主管部《门同意报本级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公路通车》后由公路管理单位】负责路面(含—路肩)的日》常管理、维护有管】辖权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可?以根据水《利,工程状况提出车【辆限:制通行的要求—因公路维护》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利!工程安全《的,,有管辖权的—。。水行政?主管:部门应当及时—提出暂停通车—的,意见,?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;公路管!理单:位应当负责修—复消除安全隐患 】  第二十九—条在水?利工程?管理范围内,禁止任!何,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!活动: 《  (一)在—。行洪、排涝》。的河:道和渠道内设置【影,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!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!秆作物;   【(二)倾倒、堆放影!响水利工程》安全或者正》常运行的废弃—物;   (三)开!渠、挖?塘、:打井、?爆破、葬坟、采石、!取,土、开采《地下:资源;?   (四)在水库!。内筑坝拦汊或者填】占水库?。;   (五)损】毁、:破坏水利工》程设施;   (】六)其他影》响水利工程安全【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!   在水利工程保!护范围内《,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!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!危害水利《工程:安全的爆《破、打井、采石【、取土等活动   !因国家重点工程【建,设需:要在水利工程管【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!。开展爆破、采—石、:取土等活动的必【。须采取保《护措施确保水利【工程的运行和—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!的设区的《市或者省《人,。民政府水行政—主,管,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!进行   第五章】法律责任  —。 第三十条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?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!单位及其工作人【员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有关人民政—府、上级主管部门责!令改正?;情节严重的—。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   (—一)未建立管理【制度或者未按管【理制度做好》水利:工程管理和保护工】作的; 《  (二)》发现破坏《水利工?程,的违法行为不及时】制止的; 》  (三)发现【水利工程安全隐【患不及?时采取措施》或者报告的; 【。 , (四?)不:。按规定使用水利【工程经营收益—。的;   (—五)其他徇》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、滥?用职权或者不履【行,管理职责《的行:为   第》三,十,一,条违反本条例第【。十条规定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格擅自》将水利?工,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!以,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》使用限期改正—处一万元以上五万】。元以下罚款 —  第?三十二条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水!库大坝、水闸等水】利,工,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!经注册登记擅自【投,入使用的由》。县级以?上人民?政府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。处二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下《罚款   第三【十三条违反本条【例第十九条第—一款规定不服—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!资源调度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,改正:;拒不改《正的处一万元—以,上三万元《以,下罚:款并采取强制—措施保证水利工程】安全正常运》。行  ? 第三十四条违【反,本条例第二十—条规定擅自改变【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!。功,能,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:部,门责令限期改—。正处一?万元:以,上三万元以下罚【款   第三十五条!违反本?条例第?二十五?条规定擅自移动【和破坏水利工程标志!的由县级以上—。人,。民,政府水?行政:主管:部门责令《停止违?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!百元以上一》。千,元以下罚《款   第三十六条!违反:本条例第二十—六条第一《款规定擅《自,在水利工程》管理范围《内兴建?其他建设项目的由】。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责令停?止违法?行为限期补办—有,关手续;逾期不补】办手续或者建设项目!。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!全的责?令限期拆除》。处一万元以上—五万元?以,下罚款   第三】十,。七条:。违,反本条例第二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!动车:辆在堤顶、坝顶及】水,闸工作桥上通—行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: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责令其停止违—法行为处一百元【以上五?百元以下罚》款,   第《。三十八条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!第,一款第一项、—第,二项、第五项和第二!。款规定的由县级以】上,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!取补救措《施处一万元以上【五万元以下》罚款  《 违反?本条例第《二,十九条第一款第三】项、第四项规定的由!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采《取补救措《施处五万《元以上十万元以下】。罚款;有违》法所得的没收—违法所得   【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!例规定构成犯罪【。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  第六章附【则  ? 第四十条本条例】自20?09年9《月1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