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江,西省燃气管理办【法 :。 (20【03年8月21日】江西省?人民政府第9次【常务会议审议—通过 20》03年8月31日江!西省人民政府令第】123?号公布)《 第一—章 总则 【第一:条, 为加强燃气管【理维护燃《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!合,。法权益?。。保障社会《公共安全促进—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!办法: 《 : 第二《条 凡在本省行【政区域?内从事?燃气规划、建—设、经营和使用【及,安全:管理活动《的单位(含单—位自建?自用的燃《气站点)和个人应】当,遵守本办法 】 第三【。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【把燃气事业纳入【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?展计划按照统一【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确!保安全、方便—用户的原则发展燃】气事业 ! 第四条 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公用事业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(以下统《称燃气主管部—。门):。主管本行《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!公安消防机》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!施消防?监督管理质量技术】监督部门负责—燃气锅炉《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!道,、钢瓶、槽车的【安全监察和》燃气计量《器具、燃《气设施和燃气—器具产品的质量【。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部门?负责对燃气行业【的安全工作实施【综合监督管理指【导、协调《和监督各部门承担】的安全监督管理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】按照各自的职责协】同做好?燃,气管理工作 — :第二章 规划—与建设 第【五条 燃《气主管?部门应当根据国家】。产业政策《、当地?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!实际需?。要编制燃气》发展规划经规—划,部门综?。合平衡?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! 《 第六—条 在城乡建设【中应当按照》燃气发?展规划要求配—套建设燃气》设施或者预留—燃,气设施建《。设用地?预留的?燃气: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!。变用途 【 第七条 燃!气,工程的总体设计方】案应当符合城镇【燃气设计规范—和建筑设计防—火,规范等国家有关【技术规?范的要求 【 第八条】 燃:气工程的勘察—设计、施工》和监理应当由具有】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承担:严禁:无证或者超》越资质等级承担勘】察设:。计、施工和监—理业:务 《 : 第九条 燃】气,工程竣工后建—。设单位应当组织【有关单位进行—竣工验收经》验收合?格并取?得有关部门出具的】认可文件后》向工:程所在地的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备案燃气庭院管及】。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!验收由燃气经—营企业?自行组织 》 第十!条, 对尚?未,。安装管道《燃,气的高层民》用建筑具备市区管】道供气条件》的应当采用市—区管道?供气;?不具备市区管道【。供,气条: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!道供:气 【第十一?条,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!道燃气计《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!元外的共《用部位但《相关条?件不具备《。的除外 —第三章 燃气—。经营 第十【二条 管道燃气按燃!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!性统:一经营;瓶装燃气在!合理布局、总量【控,制的前?提下实行多家经【营 》 ? 第十三条 设立燃!气经营企业应当具】备下列条《件 ?   《  (一)有—稳定的符合国家【规定的燃气气源; ! ?    (二—)有:符合国家燃气技术】规范:要求的燃气设施; ! ,    》 (三)有与燃气经!营规模相适应的自】有,资金; 【    (四)有】固定的、符合安全条!件的:经营场所; —     【(,五)有健全的安全】管理制?度;:。 ?     》(六)有与》供气规模相》适应的维修》。抢险人员、设备和交!。通工具; 】    (七)【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件: 《 》。第十四条 申—请设立?燃气经营企业申【请,人,必须取得经》当地公安消》防机构出具的消【防安全意见》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办理工商—注册;经营燃气充】装业务的还》应当向?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】申领气?体充装注册登记【证;经?营燃:气钢瓶检验业—务的:还应当取得质量【技术监?。督部门颁发的—气瓶检验许可证 ! 第十五!条 燃气《经营企业《供,应的燃气气质和【压力等级应当符合】。国家规定的标准【 《 第》十六条 管》。道燃气经营企业不】得拒绝给供气区内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!的单位和个人供气】 第!十七条 管道—燃气经营《企,业应当保《证稳定、不》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!止供气因供气设施计!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!时应当提前72小时!在,停止供气地段的居】民楼道或者公共广】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!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!电视、报纸、电【台播发公告》等方:式通知用户》;,因供:气设施临《时,检修需要停止供气】时除紧急情况外【应当提前24小时】通知用户因不可抗】力或:者燃气设施抢修【等紧急情况确需【暂停供气《或者降?低燃气压力的—管道燃气《经营企业应当立【即通知用户同时【向燃气主管》部门报告《并采取不《间断抢修《措施连续停》止供气的时》间,一般不得超过24】小时;因特殊—情况:确需超过24小时】的除不可《预见的原因外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】应当赔偿《用户由此造成—的直接?经济损失引起停止】供气的原因》消除后管道》燃气经营《企业应当采取—本办法第《十七条第一款—规定的方式告—知用户恢复供—气,的时:间 》 第十八【条 :管道燃?气经:营,企,业,中止或者终止经营】活,动应当提前9—0日向所在地的【燃气主?管部门?提,出申请经批》。准后方?可中止或者》终止经营活动 ! : 第十九条 】。燃气经营企业和政】府有关部门不得限】定用:户购:买其指定单位生产、!。销售的燃气器具和】相关产品 【 第二十】条 从事《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!经营企?业不得有下列行为】。 《  :  (一《)钢瓶充装燃气【气量超?过国家规定的允【许误:差,范围;  】  : ,(二)给残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!充装燃气; — :。  :   (三)给不符!合国家标准的—钢瓶、过期未检【测的钢?瓶或者报废》。的钢瓶充装燃气;】(四:),。用槽车?直接向钢瓶充装燃】气; ? ?    (五)给钢!瓶充:装燃气时《掺假; 》 , , ,   (六)其他损!。害燃气用户合法权】益和存在安全—。。隐,患的行为《。燃气:用户发现燃》气经营企业有前【款,第一、二、五、六项!行为的可以依—法,要求燃气经营—企业赔偿损失 ! : 第二十—一条 从事》瓶,装燃气销售的经【营企业发现用户提】供的钢?瓶不符合《国家标准、过期未】检,测或:者报废的《。应,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!。。理由 第—四章 燃气设施 】 第二十二—条 储运《、输配燃气的储罐、!槽车、液化气钢【瓶等压力容器设【。备必须符合国家有】关规范和标准其【。安,全附件必《须齐全?、,可靠并定期接受检】验、校验 》 第】二十三条《 在国家规定—的管道燃气埋地【管线设?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!程项目?施工或者地》面挖: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!设,单位委托的施—工,单位应当《提前3日告知管【道,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!。下列规?。定 》  :  (一)在施工】现场划定安全保【护,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!标,识并:通知燃?气经营?企业派员现场监护】;,   —  (二)》不得:动用机械设》备进行?推、:铲、:挖作业不得挤压、】碰撞管?道燃气埋地管线设】施并采取保护措【施确保管道燃气【埋地管线设施—不受损坏《;  —   ?(三)?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!按照有关《安全:管理、安全操作规】程采取防范措施;】。(四)施工中—造成管道燃气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、!漏气的应当立—即采取防《护措施保护事故现】。场通:知燃气经营企业组】织,。。抢修;建设单—位,应当:赔偿由此造成的损】失 — 第二十四【条 管道《燃气设施的维—修费用按下列—规定承担《。 ,     【(一:)居民用户以燃【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!为界表?前阀前(含表前阀】)的由供气》单位承?担表前阀后的由【用户承担《;  —   (二)工业及!其他用?户中压管道供—气用户以城市燃气】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!界自燃?气供应厂(》站)至支线阀门以前!的(含支线阀—门)由供气》单位承?。担,支,线,阀门以后的(含调】压室、调《压器)?由,用户承担《;,低压管道气》用户以围墙或者建】筑物外缘为界围墙】或,者,建,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!担 第五章 燃!气使用 》 第二十五条 【管道:燃,气经营企业》应当:与需要安《。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!订安装合《同管道?。燃气经营《企业应当《组织设计在合—同规定?时限:内安装完毕》并按合同要求及【时气:。。 !第二十六条 —。管道燃气《用户需增《加、减少、》拆除、迁移、改【造燃气设施应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】企,业提出由燃气—。经,营企业负责实施【费,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!营企业应当向—用户承诺提供限时】服务 — 第二十七】条 管道燃》气经营企业应当与】用户签订统一格【式的供?用气合同明确—双,方的:权利和义务》 !第二十八条》 管道?燃气用户更名—、过户、停用或者非!居民用户《扩大用气规模应当】到燃气经营》。企,业办理有关手续 】 第】二十:九条 ?管道燃气计》量,装置由?具有资质《的燃:气安装企业负责安】装并:符合:设计规范用户对管道!燃气经营企业购置、!安装的燃气》计量:装置的准确》度,有疑义的可以向燃】气经营企业提出【并共同向法定的【计量检?测机构?申请:校验或者直接—向质量?技术监督部门投诉】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!。内误差超过法—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!企业承担校》验费退回多收的气】费并免费《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!装置;未超过标准】的由用户承担—校,验费:用户对非管道—燃气经营企业购置、!安,装的燃气计量装置】的准确?度有:疑义的依照消—费者权益保》护、产品《质,量监督管理等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!理 【 第三十条 【管道燃?气计量?装置不能正》常运转的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!发现时起24—小时:内与:用户取得《联系并在《双方约定的时—间内及时修复 ! 第—三十一?条 管道燃》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!设施或者器具泄【漏时应当立即—采取关?阀停气、自然通风】、避:用明火等措施同【时告知燃气》经营企业《。并不得开启、关闭电!器设备 ! 第三十二条【 燃气经《营企业应当建立用】户档案?设置用户联系—、咨:询和抢修抢险电【话抢修抢险》。电话应?当有专?人全天24小—时值班燃气》。经营企?业对用户有》关燃气设施或者【燃,气器具泄《漏的报修要求—应当立?。即进行维《修;对用《。户户内管道燃—气设施或者器具故】障的报修要》求应当在4》8小时内派人修复】 , 《 第三十三条 !燃气经营企业—应当在经《营场所或者在其向】用户提供的燃—。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!布服务标准、—收费标准及依据燃】气用户有权就燃气】经营的收《费和服务标准—向燃气?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!合收费和服务标准】的可以向价格或【者燃气主管部门投】诉, 【 第:三十四条 》管道燃?气用户不通过—管道燃气计量装【。置用气、《采取其?。他方式?使燃: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!者少:计量: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!法确定 【    (一)不】通过管道燃》气计量装《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!的计算流量乘以【用气:时间;(二)通【过管道燃气计量【装置的以《燃气计量装》置的最大额定流量】。乘,以用气时间前款用】。气时间居民用—户按每?。日3小时计算工业】及其他用户按每日】12小时计》。算无法查明违—法用气日期的按1】80:日计算 第【六章 安全管理 ! 第:三十五条 城—市规划部门在审核】新建:、改建?、扩建工《程项:目申请时应当告知业!主项:目施工?涉及:。。的燃气设施安全保】护范围 — , , , 第?三,十六:条 :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燃气》建,设工程项《。目,的安全设施必须与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】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投入生产和【。使用:安全设施投》。资应当纳入建—设项目?概算燃气《生产经营者》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!件所必须的资金投】入 】 第:三,。十七条 燃气经【。营企业的法定代表】人应当对企业安全】经营全面负》责燃气经营企—业必须建立安全检】查、维护维》修、抢修制度—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!。案健:。全燃气安全保障体】系防止?。燃,气事故?发生燃气经营企【业应当配备》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!进行巡回检查及【时发现?和消除事故隐—患保证安全》供气 【 第三十—八条 燃气经营企】业储:罐区、?气化站、《供应站?、加气站《应,当设置醒目的禁【。火标:识并按规定配备必要!的消防?。设施和消防人员管】道燃气经营》企业应当在管—道燃气设施》。所在地?的建筑?物及重要设施—上,设置明显的警示标】识 【 第三十》九条 燃气》运输的管理应—。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化!学品安全管理条【例的:规定:执行 【 第四十条 燃!。气经:营企业?应当向用户》提供燃气安全使【用手册指导用户安】全使用燃气 】 , ? 第四十一条 【管,道燃气用户应当严格!遵守安全用气—规定发现燃气—事故征兆《、,隐患应当及时向燃】气经营企业》报告:;燃气?。经营企业接到—报告后?应当立即派员—赶赴现场实施抢修】不得延误 【 第四十】。二条 燃气用户使】用燃气?。应当符合燃气安【全使用规则》。禁止下列行为 】 :  :  (一)管道燃气!用户户?内设施安《装后未经燃》气经营企《业通气点火擅自使】用,;  —   (二》)使用不合格的燃】气器具;  !   (三)—加热、摔砸燃气【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!燃气钢瓶; 【     (四)!转灌瓶?装气和倾倒残液;】 ?     (五)自!行涂改、更换钢【瓶检验标记; 【     (六!。)自行拆修钢瓶瓶】阀、附?件;    ! (七)擅自安【装、拆?除、改?装、迁移、》覆盖管道燃气设【施,;     !(八)将燃气设施】作为:负重支架堆放、【悬挂物品或者将燃】气管道作为电—器设备的接地导【体;:     (!九):阻止燃气经营企业人!员进行用气安全检】查或者?。进户抄表《等作:业;  【  : (:十)法律《、法规?禁止的其他》行为: ? 《 第四十三条 【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有下?列行:为 : :  :   (一》)破坏、盗窃燃气】。设施; 《 ,   《 , (二)擅》自开启、关闭—户外管道燃气阀【门; 《。 ,    《 (:三)阻挠燃》气经营企《业的维修作》业,; ? :    (四)在】燃气设?施的安全保护—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!设施安?全,的活动; 》     (五!)改变埋有管道燃】气设施的路面承【。重状况; —    》 (六)向管道燃】气设:施排放?腐蚀性物体和易燃】、易爆物质;—    【。 (七)移动、覆】盖、涂改、拆—除、损坏管道燃气】设施标识; 】  :  : (:八)法律、法规【禁止的?其他行为 ! 第四十—。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!灾、爆炸及人员【中毒伤亡《等事故?应当立即《向有关部门和单位】报告接?到报告的部门—和单位应当立—即派员进行抢修、】抢险、抢救抢修、抢!险人员?对妨碍抢《修、抢险的其—他设施可以采—。取,必要的紧急》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!个人应当《配合不?得阻挠?对,造成的财产》损失燃气经营企业】应当给予相应—。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!予以赔偿后有权【向造成抢修》、抢险事故的责任者!。。追偿对燃气事故【的处理按国》家,有关规定进行 】。 第七?章 罚则 【第四十五《条 管道《燃气:经营企业违反本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】的由燃气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】责令限期供气—拒不改正的可—处以5000元【以,上2万?元以下的罚款—管道燃气经营—企业违反本办—法第十七条第—一、二款和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二!条规定未按》要求履行通知、维】修义务的由燃气主】管部门处《以1000元以下】。的罚款;由此造成】用户损失的用户有】权请求?赔偿 【。 第《四,十,六,条 :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!反本办法第十七条】第,四款的规《定造成燃气安—全事故?的依法承担相应【的民事?、刑:。事责任 《 — 第四十《七条 ?违,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!第二至七项规—定的由燃气主管部】门给予警《告责令改正》;情节严重的可并处!。200元以下—的,罚款;造成燃气安全!。事,故,的依法承担相—应,的民事、刑》。事,责任 《 —第四十八条 违【反本办法《的,其他行?为,。依法应当予》以,处罚的由有关部门】依法处罚 — : 《第四十九条 燃气主!管部门和其他—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】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—、玩忽职守的—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机关:。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,第八章 《附则 《 第五十《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!是指液化石油气【、人工?煤气和天《然气等气《体燃料的总》称本办?法所称燃《气设施?是指燃气储存、灌】装、运输、输配所】使用的各《种设备、管道—及其附属设》施 : 》 第五十》一条: 本:办法自?2003《。年10月1日—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