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江西省燃气管【理办:法 ? (2003年!8月21《日江西省《人民政?府第9次常务会【议审议通过 —2003年》8月31《日江:西省人民《政,府令第1《23号公布) 【 第一章 总则! : 第一条 为—加强燃气管理—维护燃气《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!法权益保障社会公】共安全?促进燃气《事业发展制定—本办法 ! 第二条 凡【。在本省行《。政区域内从事燃【气规:划、:建设:、经营和使用及【安全管理活动的单】位(含单位》自建自?用的燃气站点)和个!人应当?。遵守本办《法 !第,三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!气,事业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《发展:。计划按照统一—规划、合《。理布局、确保安全】、方便用《。户的原则发》展燃气事业 】 》第四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公—。用事:业行政主管部门(以!下统称燃气主管【部门)主管本行政】区域内?的燃气工作公安消】防机构负责对—燃气:行业实施《消防监督管》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!负,责燃气锅炉、压力】容器、压力管—道、钢瓶、槽车【。的安全监察和—燃,。气,计量器具、燃气设】施,和燃气器《具产:品的质量监督安全】。生产监督管》理部门?负责对燃气行业【的安全?工,作实施综《合监督管《理指导、协》调和监督各部门【承担:。的安全监督》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!门,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!做,好燃气管理》工作: 第二》章 规划与建设 】 第五条 燃【气主:管部门应当根据【国家产业政》策、当地国民经济和!。社会发展《的实际需要》编制:。燃气发展《规划经规《。划部门?综合平?衡后:纳入城乡总》体,规划 ? 《 第六条— 在:城乡建设中应当按】照燃气发展》。规,划要:求配套建设燃气设】施或:者预留燃气设—施建设用地》预留:的燃气设施建设【。用地:不得:改变用途 — : ?。。 第七条 燃气工程!的总体?设计方案应当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】规范和建筑》设计防火规》范等国家有》关技术规范的要求】 — 第八条 —燃气工程《的勘察设计、施工】。和监:理应当由具》有相应?资质:等级的单位》承担严禁无证或者】超越资质等级承担】勘察设计、施—工和监?理业务 》 》 ,第九条 燃气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。。应当组织有关—单位:进行竣工验收经【验收:合格并?取得有关部门出【具的认可文件后向】工程:所在地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案燃气庭—院管及户内燃—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!燃气经营企》。。业自行?组织 — 第十条 】对尚未安装管道【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!具备市区《管道供气条件—的应当采用》市区:管道供气《;不具备市区—管道供气条件的应】当,采用小区管道—供气 第!十一条 新》建住宅应当》将管道燃气计量【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!外的共?用部位但相关条【件不具备的》除外 第三【章 燃气经》营 第十—二,条 管道燃》气,按燃:气,发展规划实行—区域性统一经营【;瓶装燃《气在合理《布局、总量控制的】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! , ? , : 第十三条 —设立: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!。。。。备下列条件》。 , :     (—一)有稳定的符【合国家?规定的燃气气源【;     !(二:。)有符合国家燃【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!气设施; 》 :。     (三)】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!适应的?自有资金; —     【(四)有固定的、符!合安全?条件:的经营场所》;   【  (五)有健【全的安全管》理制度; 》     【(六)有《与供气规模相—。适应的维《修抢险人员》、,。设备和?交,通工具; 【。 ,。    (七)法律!、法:规规定?的其:。他条件 !。。 , 第十四条— 申请?设立燃?气经营企业》申请人必须取得【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!出具的消防安—全意见书后向工商】。行政管理部门办理】工商:注,册;经营燃气充装】业务的还《应当向质量技术【监督部门《。申,。领气体充《装注册登记证;【经营燃气钢》瓶检验业务的—还应当取得质—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!的气瓶检《。验,许可证 》 —第十五条 》燃气经营企》业供应的燃气—气质:和压力等级应当符合!国家规定的标—准, 第!十六条?。 管道燃气经—营企:业不得拒绝给供【气,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!条件的单位和个人】。供气 【 第十七—条 管道燃气经【。营企业应当保证【稳定、不间断供气不!得无故停止供—气因供?。气设施计划检修【需要停止供气—时应当提前7—2小时?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!民楼道或者》公共广?告栏等?公共:场所张贴告示—或者通过《当地的电视》、报纸、电》。台播发?。公告等方式通知【用户;因供气设施临!时检修需要停止供】气时除紧《急情况外应当提前】24小时《通知用户因不可【。抗力或?者燃:气设施抢修》等紧急情况确需【暂停供气或者—降低燃气压力的【管道燃气经》。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!用户同时向燃气主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!间断抢修《措施:。。连,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!般不得超《过24小时;因特殊!情况:确需超?过24小时》的除:不可预见的原—因外管?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!。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!直接经济损失引起】停止供气的原因消】除后:管道燃?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!本办法第十七—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!告知用户恢复—。供气的时间》 — 第十《八,条 管?道燃气经营企—业中止或者终—止,经营活动应当提前9!0日向所在地的【燃气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!中止或者终止—经营活动 》 《 第十》九条 燃气》经营企业和政府【有关部门不得限定】。用户购买其指定单】位生产?、销售的燃气—器具和相关产品【 》 :。 第二十条 —从事瓶装燃气—充气的燃气》经营企业不得—有,下列行?为, ?     (一【)钢瓶充《。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!规定的允许误差范】围; 》    《 (二)《给残:液量超?。过,规定的?钢瓶充装燃气;【    【 (三)《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!。钢瓶、过期未—检,测的: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!充装燃气;(四【)用槽车直》接,向钢瓶充装燃—。气; 》    《。 (五)给钢—瓶充装燃气》时掺假; 》 ,     —(,六)其他《损害燃气用户合【。法权益和《存在安全《隐患的行为燃气用】户发现燃《气经营企《业有前款第》。一、二、五、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】法要求燃气经营企】。业赔偿损失 【。 第【。二,十一条 从事瓶装】燃气销售的经—营企业发《现用户提供的钢瓶】不,符合国家标》准、过期未检测或者!。报废:的应当拒收并向【用户说明理》由 第四—章 :燃,气设施 —第二十二条 储运、!输,。配,燃气的储罐、—槽车、?液化气钢瓶》等压:。。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!国,家有关规范和—标准其?安全:附件必须齐》全、可靠并定期【接受检验《、校验 ! 第二十三条 】在国家规《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!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!行工程项目施工或】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!位或者建设》单位委托的施工单】位,应当提前3日告【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!并遵守下《列规定 《     【(一:。)在施工现》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!设定明显的》施工标?识并通知燃气经【营企:业派员现《场监护?;   【  :(二)?不得:动用机械设备—进行推、铲、挖作业!不,得挤压、碰撞管【道,燃气:埋地:管,。线设:施并:采取:保,护措施确保》管道燃?气埋地管线》设,施不受损坏;—  》   (《三)确需《动火:作业的应当按—照有关安全管—理、:安,全操:作规程采取》防范措施;(四)施!工中造成管道—燃,气埋地管线设—施损坏、漏》气的:应当:立即:采取防护措施—保护:事故:现,场通知燃《。。气经营?企业组织抢修;【建设单?位,应当: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! 第!二十:。四条 管道燃—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!下列规定承担 【 ?  :  (一《)居民用《。。户以燃气计量表【具的:表前阀?。为界表前阀前—(含表前阀)—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!前阀:后,的由用户承担; 】     (】二)工业《及其他用《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!以城市燃《气,中压管?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!气供应厂(站)至】支线阀门以前的(含!支线阀门)由供气单!位承担支线阀—。门以后?。。的(含调压室—、调压器《)由用户承担;低】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!或,者建筑物外缘为【界围:墙,或者建筑物以内【的由用户承担 】 第五章 燃气【使用:。 第二十五【条 :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!当与需要安装管【。道燃气?的用户签订安—装,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应当?组织:设计在合同规定时】限内安装完》毕并按合同要—。。。求,。及时气 ! 第二十—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!需增加、《减少、拆《除,、迁移、改造燃【气,设施:应当:事先:向燃气经营企—业提出由《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】实,施费用由用户承【。担燃气经营企业应】。当向用户承诺提供限!时服务 《 第】二十七条 管—道,燃气经营企业—应,当与用户签订—统,一,。格式的供用气—合同明确双方—的权利和义务— : 《 第二十八【条 管道燃气用户】更名、过户》、停用或者非—居民:用户:扩大用气《规模应当到燃气经】营企业办理有关【手续 【 第二十九【条 管道燃气计【量装置由具有—资质的燃《气安:。装企:。。业负责安装》并符合设计规范【用户对?管道:燃气经营企业购置】。、,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!。的准:确度有疑义的—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!提出并共同向法【定的计量检测机构】申请校?验或者直《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!门投诉在《规定:的产品保修期内【误差超过法定标【。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!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!的气费并《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!计量装?置;未超过标准的由!用户承担校验—费用户对非管道燃】。气经营企《业购置、安》装的燃气计量—装置的准确度有【疑义的依照消—费者权?益保护、产》品质量监督管理【等法律、法规—的,规定:办理 ? — ,第三十条 管道【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!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!业应:。当自发?现时起24》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!系并在?双方约?定的时间内》及时修复 】 《第三十一条 管道】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!气设施或者器具【泄漏:时应当?立,即,采取:关阀停?气,。、自然通风、—。避用明?火等措施同时告【知燃气经营企—业并不得开启—、关闭电《器设备 — : 第三十二【条 燃气经营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!案设置?用户联系、咨—询和抢修抢》险电话抢修》抢险电话应》当有专人《全天:24小?时值:班燃气经营企业对】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!者燃气器具泄漏【的报修要求应当立】即进行维修;对用】户户内管道燃气设】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!修要:求应当在4》8小时内派人修复 ! 《 第三十三【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!当在经营场》。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!供的燃气安全使【用手册?中公布服务标—准、收费标准及依】据燃气用户有权就】燃气经营的收—费和服务标准—向,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!不符合?收费和服务》标准的可以向价【格或者燃气主—管部门投诉 — 【。第三十四条 管道】燃气用户不通过管】道燃气计量装置用】。气、采取其他—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!不计量或者少计【量的其用气量按【以下方法确》定 《     (—一)不通过管道燃】气计:量装:置的按所《。接管道直径》的计算流量》乘以用气时间;【。(二)通过管—道燃气计《量装置?的,以燃气?计量装置的》最大额定流量乘以】用气时间前》款用气?时,间居民用户》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!业,及其他?用户按每日12小时!。计算无法查明违【。法用:气日期的按18【0日计算 — 第六章 安全管】理 ? 第三十《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!在审核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】申请时应当告知【业主项目施工涉及】的燃气设施》安,。全保护范围 】 第三【十六条 《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》燃气建设工程项【目的安全设施—。。必,须与主体《工程同?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、同时投入生产【和使用安全设施【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!目概:算燃气?生产经?营者应当保》证安: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!资金投入《 【 ,第三十七条 燃气】经,营企业的法定—代表人应当对企【业,安全经营全面—负责燃气经营企【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!、维护维修》。、抢修?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!置预案健全燃—气安全保障》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!生燃气?经营:企业应当配备—专职人员《对燃气?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!时发现和消》除事: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! 第!三十八条《 燃气经营》企,业储罐区、气—化站、供应站、【加气站应当设置醒目!的禁火?标识并按规定—配,备必要的消防—设施和消防》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应当?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!地的建筑物》及重要设施上—设置明?显的警?示标识 【 ? 第三十九条 燃气!运输的管理》应当按照国务院危】险化学?品,。安全: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! ? , ? 第四十条 燃气经!营企业应当向—用户提供燃气安【全使用手册指—导,用户安全使用—燃气 ? 【第,。四十一?条 管道《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!守安全用《气规定?发现燃气事故征兆】、隐患应当及时【向燃气经营企业报】告;燃气经营—企业接到报告—后应:当立即派员》赶赴现场实施—抢修不得延误 ! 第四十】二条 燃气用—户使用燃气应当【符合燃气《安全使用规则—禁止下列行为— ?  :   (一)管道燃!气用户?户内设施安装—后未经?燃气经营企》业通:气点火擅《。自使用;  !   (二)—使用不合格的—燃气:器具; — ,    (三)加热!、摔砸燃气钢瓶或者!使用时倒卧燃气钢】瓶;:  》。   (四)—转灌瓶装气》。和倾倒残《液;    ! (五)自行涂【改、更换钢瓶检【验标记;《     】(六)自行拆修钢瓶!。瓶阀、附《件;  【。   (《七)擅自安装—、拆除、改装、迁】。移、覆?盖管道燃气》设施; 《    — (八)将燃—气设施作为负—重支架堆放、悬挂】物品或者《将燃气?管道作为电器设【备的接地导体;【     】(九)阻止燃—气经营企《业,人员:进行用气安》全检查或《者进:户,抄表等?作业; 【    《(十)法律、法规禁!止的:。其他行为 》 , 》 第四十三条—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:不,得有下列行为 【     (】。一)破坏、盗—。窃燃气设施; !    《 (二)擅》自开启、关》闭户外管《。道燃气阀门;—。 :    》 (三?)阻挠燃气》经营企业《。的维修作《业; —    (四)【在燃气设施》。的安全保护》范围内?从事危害燃》。气设施安全的活【动;   】  (五)改变【埋,有管道燃气》设施的路面承—重状况; 】    (》。六)向管道燃—气设施排放》腐蚀性物体》和易燃、易爆物【质; —    (七)【移动、?覆盖、涂《改、:拆,除、损坏管道燃【气设施标识; !     (八)】。法,律、法规禁》止的其他行为 】 》。 第四?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!。个人发现燃气—引发的?火灾、爆《炸及人员中毒伤亡】等事故应当立即【向有关部门和单【位报告接到报告的】部,门和单位《应当立即《派员进行抢修、抢险!、抢:救抢修、抢险人员】对妨碍抢修、抢险的!其他设施可》以采取必要的紧【。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!和个:人应当配合不—得阻:挠,对造成的财产损【失,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!予相应的赔偿燃气】经营企业予》以赔偿后有》权向造成抢修—。、抢险事故的责任】者追:偿,对燃气事故》的处理按国家有关】规定:进行: 第七章 【。罚则 》第四十五条》。 管道燃气经营【企业违?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!定的由燃气》主,管部:。门,给予警告责》令,。限期供?气拒不改正的可处】以500《0元以上2》万元以?下的罚款管道燃气经!营企业违反本办法】第,十七条?第一、二《款和第?三十条、第三—十二条规定未按【要,求履行?。通知、?维修义务《的由:燃气主管部门处以1!000元以下—的,罚,款;由?此造成用《户,损失的?用户有权请求赔【偿 ? 《 第四十》六条 管道》燃气经营企业违【反本:办法第十七条第四】款的规定造成燃【气安全?事故的依法承—担相应的民事、刑事!责任 】 :第四十七《条, 违反本办》法第四十《三条第二至七项【规定:的由燃气《主管部门给予警【告,责令改正;情节【严重的可并处—20:0,元以下?的罚:款;造成燃气—。安,全,事故的依法》。承担相应的民事【、刑事责任 】 第四十八!条 违反本办法【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!予以处罚的》由有:关部门依法》处罚 【 第四十—九条 燃《气主管部《门和其他有关部【门工:作人员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、玩忽—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管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究:刑事责任 【第八章 附则 】 第五?十条 本办》法所称燃气是指液】化石油气、人—工,煤气和?天然气等气》体燃料的总称本办】法所:称,燃气设施是指—燃气储?存、灌装、运—输、输配所使用【的各种设备、管道】及其附属设施 【 , , ? , ,第五十一条 本【办法自2《0,03:。年,10月1《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