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燃气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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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3年!8月2?1日江西《省人民政《府第9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 》2,003年8月3【。1日江西省人—民政府令第1—23号公布) 【
第一章 总则!
?第一条 《为加强燃气管理维】护燃气用户和经营】企业的?合法权益保障社会】公,共安全?促,进燃气?事业发展制定本【办法
》
》。第二条 凡在本省】行政区域内从事【燃气规划、建设、经!营和使用及》安全管理活动—的单位(含》单位自建自用—的燃:气站点)和》个人应当《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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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三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应当:把燃:气事业?纳入国?。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计【划按照统一规—划、合理布局、【确保安全、方便用户!的原则?发展燃气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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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或—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!部门(?以下统称燃》气主:管部门)主管本行政!区,域,。内,的燃:气,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!责对燃?。气行业实施消防监】督管理质量技—术监督?部门负责燃气锅炉、!压力容器、压力管】道,、钢瓶、《槽车:的安全监《察和燃气计量器【具,、,燃,气设施和燃》气器:具产品的质量监【督安:全生产监《督管理部门》负责对燃气行业的】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!督,管理指导、协—调和监督各》部门承担《。的,安全监?督,管理工作其他有【关,部门按照各自的职】责协同?做好燃气管理工【作,
第二章— 规划与建》设
第》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!应当根据国家产业】政策:、当地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!需要编制燃气发展】规,划经规划部门综合】。平衡后纳入》城乡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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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六条 【在城乡?建设中应《。当按照燃气发—。展规划要求配套建】设燃气设《施或者预留燃气【。设,。施建设用地预—留的燃气设施—建设用?地不得改变用途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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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 燃—气,工程的总体设计【方案应当《符合城镇燃气设【计规范和建筑—设计:防火:规范等国家有关【技术规范《的要求
—。
》第八条 燃》气工程的勘察设【计、施工和监理【应当由具《有相应资《质等级的单位承担】严禁无证或者超【越资质等《级承担勘察设—计、施工和监—。理,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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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 —燃气:工程:竣工后建设单位【应,当组织有关单—。位,进行:竣工验?收经:验收合格并》取得有关部门出具】的认可文件后向【工程所在《地的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燃】气庭院管及户内【燃气设施《安装的验收》由燃气?经营企业自行组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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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!燃气的高层民—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!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!市区管道《供气;不具备—市区管?。道供气条件》的应当采用小—区管道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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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》条 新建住宅—应当将管道》燃气计?量装置安装》在住宅单《元外的共《用部位但《相,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!。
第三章 燃气!。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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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:条 管道《燃气:按燃气发展》规划:实行区?。域性统一经营;瓶】装,。燃,气,在合理布局、总【量控制的前提—下实行多家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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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十,三条 设《立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:
? (一)有!稳,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!燃气气源《。;
!(二)有符合国家】燃气技术规范要【求的燃气设施;
! —(,三)有与《燃气经营规模相适】应的自有资金;【
(!四)有固《定的、符合》安全条件的》经营场所;
【 ? ?(五)?有健:全的安全管理—制度;
】 : (六?)有与供气规模【相适应的维修抢【险人员、设》备和交通工具;【
》 (七)法律、!法,规规:定的其他《条件 ?
第!十四条 申请设立燃!气经营企业申请人必!须取得?经当地?公,安消防机构》出具的消防》安全:。意见书后向工商【行政管?理部门办理工商【注册;经营燃气充】。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!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!。气体充装注》册登记证;经营燃】气钢:瓶检验业务的—还应当取得质量【技术监督部》。门颁发的气瓶检验许!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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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五条 燃》气经营企《业供应的燃气气【质和压力《等级应当符》合,国家规定的标—准
—
第十六条 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!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!合供:气和用气条件的【。单位和个人》供,气
》
《。第十七条 管—道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保证稳—定、不间断供气不得!。无故停止供气因【供气设施计划—。检修需?要,停止供?气时:应当提前《72小时在停止【供气地段的居—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!栏等公共场所张【贴告:示或者?通过当地的电视【、报纸、电》台播:发公告等《方,式通知用户;因供气!。设施临?。时检:。修需要停止供—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!当提前24小—时通知用户因不可】抗力或者燃气设【施抢: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!停供气或《者降低燃气压—力的管道燃气经【营企业应当立即通】知,用户同?时向燃气《主管部门《报告并采取不间【断抢修措施》连续停止《供,。气的时间一般不得】超过24小时;因】特殊:情况确需超过—24小时《的除不可《预,见的原因《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!。应当赔?偿用户由此》造成的直接经济【损失:引起停止供》气的原?因消除后管》道燃气经营》。企业应当《。采取:本办法第十七—条第一款规》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!复供气的《时间
】。 第十八条— 管:道燃气经《营企业中止或者终】止经营活动应当提前!9,0,日向所在地的燃【气主管部门提出【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!止或者?终止:。经营活动《
》
第十九—条 燃?气经:营企业?。和政府有关部门不】得,限,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!位生产?、销售的燃气—。器具和相关产—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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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从事【。瓶装燃气充》气,的燃气经营企业不】得有下列行为
【
》 (一《)钢瓶充装燃—气气量超过》国,家规定的允许误差】范围;
— (—二):给残液量超过规【定的钢瓶《充装燃气;》
【 (三)给不符合国!家,标准的钢瓶、—过,期未检测的钢瓶或】者,报废的钢《瓶,充装燃气;》(四)用《槽车:直,接向钢瓶充》装燃气;《
(!五):给钢瓶?充装燃气时掺假【;
】 (六)其他—损害燃气用户合【法,权益和存在安全隐】患的行为燃气—用户发现燃气经【营企业有前款第一、!。二、五、《六项行为的》可以依法要求燃【气经营企业赔—偿损:失
《
第二十】一条 ?从事瓶装燃》气,销售的经营企业发】现用户提供的—。钢瓶不?符合国家标准—。、过期未检测或者报!废的应?当拒收并《向用户说明》理由
《 第四章 燃—气设施
《
第二十二条 储!。运、输配燃》气的储罐、槽车、液!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!设备必须符合国家】有关: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!件必须齐《全、可靠并定期接受!。。检验、校验》
【 第二十三条 在】。国家规定的管—道燃气埋地管线【。设施安?。全间距内《。进行工程项目施【工或:者,地,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!者建:设单:位委托?的施工单位应—当提前3日告知管】道,燃气经营企业并遵】守下列规定
—
— (一)在》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!护范围设定》明显:的,施工标识《并通知燃气经营【。企业派?。员现:场,监护;?
【 (二)不得动用】机械设?备进行?推、铲?、挖作业《不得挤压、碰撞管道!燃气埋地管线设施】并采取保护措—施确保管道燃气埋】地管线设施不受【损坏;?
— , (三)确》需动火作《业,的应当按《照有关安全管理、安!全操:作规程?采,取防范措施;(四】)施工中造》成,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!。施损:坏、漏气的应当【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!。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!经营企业组织抢【修;建设单位应当赔!偿由此造成》的损失
》 :
《第二十四条 管道】燃气设?施的维修费用—按下列规定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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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居民用户以燃】气计量表具的表前】阀为界表《前阀:前(:含表前阀)》的,由供气单位》承担:表前阀后的由用户】承担;
! (二)工—。业及其他用户中【压管:道供气?用户以城《市燃气中压管—。道支线阀门为界【自燃气供应厂(【站)至支线阀门【以前的(含支—线阀门)由供气【单位承担支线—阀门以后的(含调压!室,、调压器)由—用户承担;低—压管道气用》户以围墙或者—建筑物外缘》为界:围墙或者建筑物【以内的由用户承【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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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》 燃气使用
【。 ,第二十五条 管【道燃气经营》企业应当与需—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!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!燃气经营企业应当】组织设计在》合同规定《时限:内安装完《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!气
! 第二十六条 【。管道燃?。气用:户需增加、减—少、拆除、迁—移、:改造燃气《设施应当《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!提出由燃气经—营企:业负责实《施费用?由用:。。户承担燃气经营企】业应当向用户—承诺提供限时—服务
!。 ,第,二十七条 管—道燃气经营企业【应当与用户签订【统一格式《的供用气合同—明确双方《的权:利和义务 》
— 第二十八条【 管:道燃气?用户更名、过户【、停用或者非居民用!户扩大用气规模应】。当到燃气经营企【业办理有关手续【
:
—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!气计量装置由—具有资质的》燃气安装企》业负:责安装并《符合:设计规范用户—对管道?燃气:经营企业购置、安】。装,的燃气计量装置的】准确度有疑义—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!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!的计量检测机构申】请校验或者直接【。向质量技术监—督,部门投诉在》规定的产品保—修,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!准的由?。。燃气经营企》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!收,的气费并免费更【换合格的燃》气计:。量,装,置,;未:超,过标准的由》用户:承担校验《费用户对非管道燃气!经,营,企业购置、安装的】燃气:计量装置的准确度】有,疑义的依照消费者】。权益:保护、产品质量监督!管理等法律、法规】的,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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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条? ,管,道燃气计量装—置不能正常运转【的燃气?经营企业应当—自发现?时起24小》时内与用户取—得联系并在》双方约定的时间【内及时修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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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一条《 管道燃气用户发现!。管道燃气设施或者】器,具泄漏时应当—立即采取关阀停气、!自然通风、避用【明火等措《施同时告知燃气【经,营企业并《。不,得开启、《关闭电器设备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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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二条: 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建立用户档】案,设置用户联系、咨询!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!抢险电话应》。当有专?人全天24小时值】班燃气经营企—业,对用户有关燃—气,设施或者《燃,气器具泄漏》的报修?要求应当立即进行】维修;对用户户内管!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!故障:的报修要求》应当在48小—时内派人修复—
《
《第三十?三条 ?燃气经营企》业应当在经营场所】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!的燃气?安全使用手册中【公布服务《。标准、收费标准及依!据燃气?。用,户有权?就,燃气经?营,的,收费:和,。。服务标准向燃气经】营企业查询》对,不符合收费和服【务标准?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!。气,主,管部门投《诉
》
第》三,十四条 管道燃【气用户不通过管【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!、采取其他方—式使燃气计量装置】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!其用气量按以—下方法?确定:
: : (一)【不通过管道燃—气计量装置的按所】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!量乘以用《气时间;《(二)?通过管?道燃气计《量装置?的以燃气《。计量装置的最—大,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!间前款用气时间【居民用户《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!业及其他用户按【每日12小时计算】无法查明违》法用气日期》的,按18?0日计算
》
, 第六章《 安全管《理,
第《三十五条 城—市规划部门在—审核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!。程项目申请时应【。。当告知业主项目【施工涉及的燃气【设,施安:。全保护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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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【条 :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燃气建设工!程项:目,的安全设《施必须与主》体工程?同时设计、同时【施,工、同时投》入生产和《使用安全《设施:。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!目,。概算燃气生产—经营者应当保证安】全生产条件所必【须的资金投入
【
, :
第三—十七条 《燃,。气经营企业的法【定代表?人应当对企》业安全?经,营全面负责燃气【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!。全检查、《维护维修、抢修制】度制订?事故:紧,急处置预案健全燃】气,安全保障体系防止】燃气:事故发生燃》气经营企业应—当配备专职》人员对燃气设施【进,。。行巡:回检查及《。时发现和《消除事?故隐患保证安全【供气
》
第—三十:八条 燃《气经营企业储—罐区、气《化站、供应站—、,加气站?应当设置醒目的【禁火标?识并按规定配备必要!的消防设施》和消防?人员管道燃气经【营企业?应当在管道燃—气设施所在地的建】筑物及重要设—施上:。设,置明显的警示标识】
— 第?三十九条 》燃气运?输的管理应》当,按照国务院危险【化学品安全管理【条例的规《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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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条 ?燃气经营企业—。应当向用户提—供燃:气安全使用手册【指导:。用户:安全使用燃气
! ,
第四十【一条 管道燃—气用户应当严—格遵:守安全用气规定发】现燃气事故征兆【、,隐患应当及时向燃】。气经营企业报告【;燃气经《营企业接到报告后】应当立即派》员,。赶,。。赴现场实施抢—修不得延误
!
第四十二条! 燃气?用户使用燃气应【当符合燃气安全使用!。规则禁?。止下列行为
—
(】。一)管道燃气用户户!内设施安装后未经】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!火擅自使《用;
— (二)使用!不合格的燃气—器具:;
:
(三!)加热、摔》砸燃气钢瓶》或者使用时倒—。卧燃气钢瓶;
! (四【)转灌瓶《装气和倾《倒,残液;
— , (五)自行!涂改、更换钢—瓶检验标记;
! : (《六)自行拆修钢瓶】瓶阀、附件;
【
, 《 (七)擅—自安装、《拆除、改装、迁移、!。覆盖管道燃气设【施;
》 (八)将!燃,气设施作为》负,重支架堆放》、悬挂物品或者将】燃气管道作为电器】设备的接地导—体;
《 ? (九)—阻止燃气经营企【。业人员?进行用气安全检查】或者进户抄》表等作业;》
: (十】。)法:。律,、,。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!。
【 第四?十,三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有:下列行?为
】 (一?)破坏、盗窃燃气设!施;
! ,(二)?擅,自开启、关闭户外管!道燃气阀《门;
! (三)阻挠燃【气,经营企业的维—修作业;
】 (》四,)在燃气设施的安】全保护范围内从【事危:害燃气设施安—全的活?动;
】 (五)改变埋有!管道燃?气,设施的路面承—重状况;
【。 ? (?六)向管道燃气设】。施排放腐《蚀性物体和易燃【、易爆物《质;
》 (—七)移动、》覆,盖、涂改《、拆除、损坏管道燃!气设:施标识;
》
: 《 (八)法律、法规!禁止:的,其,他行:为
:
第】四十四?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!。发的火?灾、爆炸及》人员中毒伤亡等事】故应当立《即向有关部》。门和单位报告—接,到,报告的部门和—单位应当立即—派员进行抢修、抢险!、抢救抢《。修、抢险《人员对?妨碍抢修、》抢险的其他设施【可以采取必要的【。紧急避?险措施有关单位【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!阻挠:对造成?的财产损失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】给,。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!营企业予以赔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】修、抢险事故的【责任者?追偿:对,燃气事故的处理【按国家有关规—定进行
第七】章 罚则
第】四十五条 管—道燃气?经,营企业违反本办【法第:十六条?规定的由燃气—主,管部门给予警告【责令限期供气拒不改!正的:可处以500—0元以上2万元以】下的罚款管道燃气经!营企业违反本—办法第十七条—第一、二款和—第三十条、第—三,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!履行:通知、维修》。义,。务的由燃气主管【部,。门处以1000元】以下的?罚款;由此》造成用户损失的用】户有权请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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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六条《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!违反本办法第—十,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造!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!法承担相应的民事】、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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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。。七条 违反本办法】第四十三条第二【至七项规定》的由燃气《主,管部门给予》警告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的可》。并处:200元以下的罚款!;造成燃气安全【事故的依《法,承担相应的民—事、刑?事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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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八条 违【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!依法应当《予以处罚的由—。有关部门《依法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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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,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!和其他有《。关部门工作人员【滥用职?权、徇?私舞:弊、玩忽职守的由】其所在单《位或者?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!予行: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《第八章 《附则
第五十】条 :本办: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!石油气、人工煤气】和天:然气:。等气体?。燃料的总称》。本办法所《称燃气?设施是指燃气储【存、灌装、运输、输!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!、管道?及其附属《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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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【一条 本办法自2】00:3,年10月1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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