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江《西省燃气管》理办:法, 《 (2003年【8,月21日江西省【人民政府《。第9次常务会议审】议通过 《2003年8月3】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!令,第123号公布)】 第》一章 总则 第!一条: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!护燃气用《户,和经营?企业的?。合法权益保》障,社,会公共安《全,促进: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!办法 !。 第二条 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从事:燃,气规划、建设—、经:营和使用及安全管】理活:动的单?位(含单位自建【自用的燃气站点)】和个: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! 》 第三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应当把?燃气事业《纳入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计划按】照统:一,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确!保,安全、方便用户的】原则发展燃》。气事业? : 第四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或者公【用事业?行,政主管部门(—以下统称《燃气主?。。管部:门)主管本行政【区域内的燃气—工作公安消》防机构负责对燃【气行业实施消—防监督管理》质量技术《监督部门负责—。燃气锅炉、压力容器!、压力管《道、:钢,瓶、:槽车的安全监察【和燃气?。计量器具、燃气【设施和燃气器具【产品的质量监督安】全生产监督管理部】门,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!全工作实施综合监】督管理指导、协【调,和监:督各部门承》担,的安全监督管—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!按照各自《的职责协同做—好燃气管理工—作 第》二章 规划》与建设 《 第?五,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!当根据国家》产业政策、当—地国: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的实际需《要编:制燃气发展规—。划经规?划部门?综合平衡《后纳入城乡》总体规?划, ? 第—六条 在城乡建【设中应当按照—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配!套建设燃《气设施?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!设用地预留》的燃气?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!。变用途 — 》第七条 燃气工【程的:总体设计方案应当】符合城镇燃气—设计规范和》建筑设计防火规【范等:国,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!。求 《 》第八条 燃》气,工,程的勘察设计、【施工:和监理?。应当由具有》相应: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!严禁无证或者超越】资质等级承担勘察】设计、?施工和监理业务【 》 第九条— ,燃气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!单位进行《竣工验收经验—。收合格?并,取得有关《部门出具的认可【。文件后向工》程所在地的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备案燃气【庭院管及户内—燃气:设施安装《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!业自:行组织 【 第十条【。 对尚未安》。。装管:道燃气的高层民用】建筑具备《。市区管?道供气条件的应当】采用:市区管道供气—。。;,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!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!管道供气《 第【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!当将管?道燃气计《量装置?安装在住《宅单元外的共—。用,部,位但相关条》件不具备的除外 】 第三章 燃【气经营? 第十二条 】管道燃气《按燃气发展规划【实行区?域性统一《经营;瓶装》燃气在合理布局【、总量控制》的前提下实行多【家经营? 《 , ?第十:三条: 设立燃气经—营企业应当》具备:下列条件 》  《   (《一)有稳定的符合】国家规?定的燃气气源—;,  》   (《二):有符合国家燃—气技:术规范要《求的燃气《。设施;   !  (三)有与【燃气经营规》模相:适应的自有资金【; 》   ? (四)有固定【的、:符合: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!;     !(五:),有健全的《安全管理制度; 】   》  (六)有—与供气?规模相?适应的?维修抢险人员、设】。。备,和,交通工具; 】。     》(七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条》件 】。。 第十《四条 申请》设立燃气经营—企业申?请人必须取得经【当地公安消防—机,构出具的消防安【全意:见书后向工商—行政管?理部门办理工—商注册;经营燃气充!装业务的《。还应当向《质,量技术监督部—门,。申领气体充装注【。册登记证;经—营燃气钢瓶》检,验业务的还》应当取得质量技【术监:督,部门颁?发的气瓶检验许【可,证 !第,十五条 燃气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】气气:质,和压力等级应当符】合国家规定的—标,准 — 第十》六条 管《道燃气经营企—业不得拒《绝给:供气区?。内,符合供气和用气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】供气 【 第十七条 管!道燃气?经营企?业应当保证稳定、】。不间:断,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!气因供气设施计划】检修需要停》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!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!段的:居民楼道或者公【共广告栏等公共【场所张贴告示或【者,通,过当地的电视、报纸!、电台播发公告【等方式通《知用户;因供气设】。施临时检修》需要: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!况外应当提前—24小?时通知?用户:。因不可抗力》或者燃气设施抢修】等紧急情《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!降低燃气压力的管】道燃气?。经,营企业应当立即通】知用户同时向—燃气主管部门报【告并采?。取不间断抢修—措施连续停》止供气?的时间一般不得【超过24小》时;因特殊情—况确需超过24小时!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!外管道燃气经营企】业,应当赔?。偿用:户由此造成的直【接经济损失引—起,停止供气的原—因消除后管道燃气】经营企业应当—采取本办法第—十七条第一》款规定的《方,式告知用户恢复供】气的时间 】 第十八条 !管道燃?气,。经,。营企业中止或者【终止经营活》。动应当提前90日】向所在地的燃气【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经批准后方】可中止或者终止经】营活动 — : , 第十九条— 燃气经营企—业,和政府有关部门不】得限定用户》购买其指定》单位生产《。、销:售的燃气器具和相】。关产品 — 》第,二十条 《从事瓶装燃》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!业不得有下》列行:为    】 (一)钢瓶充装】燃气气量超过国【家,规定的允许误—差范围;《 :     (二】)给残液量超过规】定的钢瓶充》装燃气; 【     (三)给!。不符合?国家标?准的钢瓶、过期【未检测的《钢瓶或者报废的【钢瓶充装燃气;(四!)用槽?车直接向钢瓶充装】燃气; —     (五)给!钢瓶充装燃气时掺】假,;  —   (六)其他损!害燃气用《户合法权益和存【在安全?。隐患的行为燃气用户!发现:燃气经营《企业有前《款第:一、二、五、六项行!为的可以依》法要求燃《气经营?企业赔?偿损失 — 》第二十一《条 从事《瓶装燃气销售的经】。营企:业,发现用户《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!家标准、过期未【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!拒收:并向用户《说,明理由 第四章! 燃气设施 】第二十二条 储运、!输配燃气的储罐、槽!车、液化气》钢瓶等压力容器【设,备必须符合》国家有关规》范和标准其安全附】件必须齐全、可【靠并定期接》受检验、校验 ! , 第二十【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!管道:燃气埋地管》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!行,工,程项目施《工或者地《面挖掘?的建设单位》或者建设单位委【托的:施工:单位应?当提: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!。规定 ? ? ,   (一》)在施工现》场划定安全保护范】围设定明显》的施工标《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!业派员现场监护; !    — ,(二)不《得动:。用机械设备进行【。推、铲、挖》作业不?得挤压?、碰: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!设施并采《取保护?措施确保管道—燃气埋?地管线设施不受【损坏; 《     (三!)确:需动火?作业的应当按照有】关安全管理、安【全操作规程》采取防范措》施;(四)施工【中造成管道》燃气埋?地管线设施损坏【、漏气的应当立【即采取?防护措施保护—事故:现场通知燃》气经营企业组织抢】修,;,建设单位《应当:赔偿由此造》成的损?失 — 第二》十四条 管道—燃气设施的维修【费用按下《列规定承担 !    (一)居】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!具,。。的表前阀为》界表前阀前(—含表前阀)》的由供气单位承【担表前?阀后的由用户承担;!   —  :(,二)工业及其—他用户中压管道供】气用户以城市—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!门为界自燃气—供应厂(站)—至支线阀门以前的】(含支线阀》门)由供《气单:位承担?支线:阀门以后《的(含调压室、调压!器)由用户承—担;:低,压管道气用户以围】墙,或者建筑物外缘为】界围墙或者建筑【物以内?的由用户承》担 第五—章 :燃,气使用 》 第二十五条 管道!燃,气经营企业应当与】需,要安装管道燃气【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!管道燃?气经营企业应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】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!并按合同要求—。及时气 【。 ? 第二十》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!需增加、减少、【拆除、迁移、改造】。燃气设施应当事【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!出由燃气《经,。营企业负《责实施?费用由用《户承担?燃气经?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承!诺提供限时服务【 《。 第二十七条! 管道燃《气经营企业》。应当与用户》签订统?。一格式?的供用气合同明确】双方的?权利和义务》 【 第二《十八条 管道燃气】用户更名《、过户、停用或者】非居民用户扩—大用气规模应当到燃!气经营企《。业办理有关手续 】。 — 第二十九条 【管,道燃:气计量装置》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!装企业?负责安装并》。符合设计规范用户对!管道燃气经》营企业购置、—安,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!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!向燃气经营企业提】出,并共同向《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!申请校?。验,或者直接向质—量技术?。监督部门投》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!期内误差《超过法定标准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!担校:验费退回《多收:的气费并免费更换】合格的燃气计量【装置;未超过标准】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!用户:对非管道燃气经【营,。企业购?置、安?装的燃气计量—装,置的准确度有疑义】的依照消费者—权益保护、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】等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办理 【 第三十条!。 管道燃《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!运转的燃气》经,营企业应当自发【现时:。起24小时内与用户!取得联系并在双方】约定的时间内及时】。修复 — , 第《三十:一,条, 管道燃气用户发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】者器具泄漏时应【当立即采取关阀停】气、自?然通风、避用明【火等措施同时告【。知,燃气:经营企业并不得开】启、关闭《电器设备 》 第三!十,二条 ?燃气经?营企业应当建立【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!系,、咨询和抢修—抢,。险电话抢修抢险【电,话,应当有专《人全:天24小时值班燃气!经营企业对用户有关!燃气设?施或者燃《气器具?泄漏的报修要求【应当立即进行维修】;对用户户内管道燃!气设:施或:者,器,具故障的报修要【求,应当在48》。小,时内派人《修复 ? 第】三十三条 燃气经】营企业?应当在经营场所或】者在其向用户提【供的燃?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!布服务标《准、收费标准—及依据燃气用户有】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!和服务标准向—燃气:经营:企业查询对》。不符:合收费和服务标准】的可以向《价,格或者燃气主管【。部门:。投,诉 — 第三十四【条 管道《燃气用户不》通过管道燃气—。计量装置用》气、采取其他—方式使燃气计量装】置不计量或者—少计量?的其用气量按—以,下方法确定 — ,  ?  : ,。(一:)不通过管》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!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!流量:。乘以用?气,时间;(二)通【过管道?燃气计量装》置的以燃气计量装】置的最大额定—流量:乘以用气时间前【款,用气时间居》民用户按每》日3小时计算工业】。及其他用户按每【日12小《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!用气日?期的按180—日,计算 ?。 :第六:章 安全管理 【 第三《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!门在:审核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工程项》目申请时应当—告知业主项目施工】涉及:的燃气设施》安全:保护范围 】 第三十六】条 新?建、改?建、扩建燃气建【设工程项目的安【全设施必《须与主体《工程同时《设计、同时》施工、同时投入生】产和使用《。安全:设施投资应当纳入】建设项目概》算燃气生产》经营:。者应当保证安—全生产?条件所必须的资金】投入 《 》。 第三十七条 燃气!经营企业《的法定?代,表人应当《对企业安全经—营全面?负责燃?气经营企业必须建】立安全检查、维护】维修、抢修》制度制订事故—。紧急处置预案健全】燃气安全《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!故发生燃气》经营企业应当配【备专职人员对燃【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!。及时发现和消除事】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!。。 , — ,第三十八条 燃气】经营企业储罐区、气!。化站、?供应站、加气站【应当:设置醒目的禁火标】识并按?。规定配?。备必要的消防设施】和消防人员》管,道燃:气经营?企业:应当在管道燃气设】施所在地《的建筑?物及重要设》施上设置明显的【警示标识 【 , 第三十【九条 燃气运—输的管理应当按照国!。务院危险《化学品?安,全管:。理,条例的规《定执行 ! 第四十条 燃】气经: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!供燃气安全使用手】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!燃,气 】 第:四十一条 管道【燃气用户应当严格】遵守安全《用气规定发现燃气事!故征兆、隐》患应当及时》向燃气经营企业报】告,;燃气经营企业【接到:报告后应当立—。即,派员赶赴现场实施】抢修不得延误—。 : 第四】十二条 燃气用户】使用燃气应当符【合,燃气安全使用规【则禁止下列行为 】 ?    (一—)管道?燃气用户户》内设施安装后未经燃!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!擅自使用; —  《   (《二)使用不合格的燃!气器具;《 ?     (三)】加热:。、摔砸燃气》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!燃气钢瓶;》。  》   (四)转灌】瓶装气和倾》倒残液;《    【 (五)自行涂改、!更换钢瓶检验—标记;  】   (六》),自行拆?。修,钢瓶瓶阀、附件; !。。 ?  :。  (七)擅自安】装,。、拆除、改装、【迁,移,、覆盖管道燃—气设施; 》     【(八)将燃气设施】作为:负重支?架堆放、悬挂物品】或者:将,燃,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!的接地导体; 】 :    (》九)阻止燃》气经营?企,业,人员:进,行用气安全检查或】者进户?抄表等?作业;  】 ,  (十)法—律、: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! 【 第四十三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。不得有?下列:。行为 《     (一】)破坏、盗窃燃气设!施;:     】(二)擅《自开启、关闭户外】管道燃气阀门; !     (三】),阻挠:燃,气经营企业的—维修作业;》 《    (四)在燃!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!围内从事危》。害燃气?设施:安,全的活动; 】     (五【)改变埋有》。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!承重状况;》 :     —(六)向管道燃气】设施排放《腐蚀性物体和易燃、!易爆物质《。; 《 ,    (七)移】动、覆盖《、涂改、拆除—。、损坏管《道燃气设施》标识; 【    (八)法】律、法规禁》止的其他行》为 ? : 第四十四条!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发现》燃气:引发的火灾、爆炸及!人员中毒伤亡等【事故应?。当立:即向有关部门—和单位报告接到【报告的部《门和:单位应当立即派【员,进行:抢修、抢险、抢【救,抢,修、抢险《人员对妨碍抢修、抢!险的其他设施可【。。以采取?必要:的紧急避险措施有】关单位和个》人,应当配合不得阻挠】。对造成的《财产损失燃》气经:营企业?。应当:给,。予相应的赔偿—燃气经营企业予【以赔偿后《有权向造成抢修、抢!险,事故的责任者—追偿:对燃气事故的处【理按国家有关—规定进行《 第《七,章 罚?则 《第四十五条 管道燃!气经营?企,业违反本《办法第十六》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!部门给予警告—责令限期供气拒不改!正的可处以50【00元以上2万元】以下的罚《款管道燃气经—营企业?违反本办法第十七】。条第一、《。二款和第三十条、第!三十二条规定—未,按要求履《行通知、维修—义务的由《燃气主管部门处以】1000元以下的罚!款;由?此,造成用户损》失,的,用户有权请求—赔偿 【 第四十—。六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!法第:十七条第四款—的规定造成燃气【安全:事故的依《法承担相应的民【。事、刑事责任— 》 第四》十七条? 违反?本办法第四十三【条第:二至七?项规定的由》燃气主管部》门给:予警告责令改正;情!节严:重的可并处200元!以下:的罚款;造》成,燃气安全事故的【依,法承担相应的民【事、刑事责》任 : — 第四十八条 违反!本办:法的:其,他行:为依法应《当予:以处罚?的由有关部门依【法处罚 — 第—四十九条 燃气主】管部:门和其?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!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机关依【法,给予:行政处分《;,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八章 附则!。 第五》十条 本《办法:。所称燃气《是指液?化石油气、人工煤】气和天然气》。等,气体燃料的总—。称本办法所称燃气设!施是指?燃,气储存、灌》装、:运输、输配》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、!管道:及,其附属设施 ! ? 第五十一条 本】办法自2003年】1,0月1日《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