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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江西《省燃气?管理办?法 ? : (2003—。年8月21日江西省!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!会议审议通过— 200《3年8月31日江西!省人民政府令第【123号公布) 】。 第一章 总】则 ? 第一条 为—加,强,燃气管理《维,护燃气用户和经营】企业的合法》权益保?障社会公《共安:全促进燃《气事业?发展制定本办法 ! 第【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?从事燃气规》划、建设、经—营和使用《及安全管理活—动的单位(含—单位自建自用的燃】气站点?)和个人应当遵守】本办法 》 —第三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应,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!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!照统一规划》、合理布局》、确保安全、方便用!户的原则发展—燃气事?业 !第四条?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】用事业?行政主管部》门(以下统》。称燃气主管部门)主!管本行政《区域内的燃气—工作:公安:消防机构负责—对,燃气行业实施消【防监督管理质量【技术监督部门负责】燃气:锅炉、压力容器、】压力管道、》钢瓶、槽车的安全监!。察,和燃气计量》器具、燃气设施和燃!气器具产《品的质量监督安全】生产监?督管理部门负责【对燃气?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!综合监督管》理指导?、协调和监督各部门!承担的安全监督【管理工作其》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!管理:工作 第二章 !规划与建设 — 第五条 燃气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!家产业政策》、当地国民经—。济和社?会发展?的实际需要编制燃】气,发展规划经规划【。。部门综合平衡后纳】入城乡总《体规划 】 第六条 在】城乡建?设中应当《按,照燃气发展规划【要求配套建设—燃,气,设施或者预留—燃气设施建设用【地预留的燃气设施】建设用地不得改【变用途 《 : 第七【条 燃气工程的总】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!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】和建筑设计防火规】。。范等国家有关—技术规范的要求 】 第八!条, 燃气工程》的勘察设计》、施工和监理—应当由具有》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位承担严《禁无证或者》超越资质《等级承担勘察设计、!施工和监理业—务 — 第九》条, 燃: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组织有—关单位进行竣工验】收经验收合格并取】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!可文:件后向工程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备》案燃气?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!施,安装: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!业自行组《织 【 :第十条 《对尚未安《。装管:道,燃气的高层》民用建筑具》备市区管道供气【条件:的应当?采用:市区管道《供气;不具》。备市区?管道供气条件的应】当采用小区管—道供气 !第十一?条 :新建住宅应当将【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!装在住宅单元外【的共用部位》但相关条件不—具备的除外 第!三章: 燃气经营 — 第十二条 【管道:燃气按燃气》。发展:规划实行《区域:。。性统一经营;瓶装燃!气在合理布局、【总,量控制?的,前提下实行多—家经营 】 : 第十三《。条 :设立燃气经营—企业应?当具备下列》条件    !。 (一)《有稳定的《符合国家规》定的燃气气源;【 《    (二—)有:符合:国家燃气技术规范】。。要求的燃气设施【; : ,。     (三】)有:与燃气经营规模【相适应的自有资【金;: :     (四)!有固定的、符—合安:全条件的经营场所】; : ,     (五】。。)有健全《的安全管理制度【;  —   (六)有与供!气规模相适应的【维修抢险人员、设备!和交通工具; 【 :     》(七: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! 《 , 第十四—条,。 申: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!申请人必《须取得?经当地公安消—防机构出具的消【防安全意见书后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办理工商》注册;经营燃气充】装业: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!术监:督部门申领》气体充?装注:册登记证;经营燃】气钢瓶检验》业务的?还,应当:取得质量《技,术,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!检,验许可证《 【 第十?五条 燃气》经营企业供》应的燃气气质—和压力等级应当【符合:国家规定的标准 】 第十!六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企业不—得拒绝给供气区内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!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! , , , 《第十七?条 管?道燃气经营企业【应,当保证稳定、—不间断供气》不得无故停》止供气?。因供气设施计划【检修需要停止供气】时应当提前72小】时在:停止供气《地段的居《民楼:。道或者公《。共广告?栏等公共场所—张贴:。告示或者通过—当地的电《视、报纸、》电,台播发公告等方【式通知?用,户,;因: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!要停止供气时—除紧急情况外—应当提前24小【时通知用户因不【可抗力或者》燃气设施抢修—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!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!力的管?道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立《。。即通知?用户:同时向?燃气主管部门—报告并采取不间断】抢修措施连续停【止,供气的时间一般不】得超过24小时;】。因特殊?情,况确需超过2—4,小时的?除不可预见的原【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应当赔偿用户由】此造成的直接—经济损失引》起停止供气的原因】消除后管道燃—气经营企业应当采】取本办法第十七【条第一款规》定的方式《告知用户恢复供气】的,时间 ? ? 第》十八条 管》道燃气经营》企业中?止或: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!提前90《日向所在地的—燃气主?管部门提《出,申,请经批准后方可中】止或者终止》经营活动《 》 第十九条 燃!气经营企业》和政府有关》部门:不得限?定用户购买其指定】单位生产、销售的】燃气器具和》相关:产品 【 第《二十条 从事—瓶,装燃气充《气的燃气经营企业】。不得有下《列行为 《   》  (一)钢瓶充】装燃气气量超—过国家?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!; 《  :  : (二)给》残液:量超过规《定的钢瓶充装燃【气;   】  (?三):。给不符合国》家标准?的钢瓶、过》。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!报废的钢瓶充装【燃气;(四)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!装,燃气; 》    》 (五)给钢瓶充】装燃气时掺》假;   】  (六)》其,他损害燃气用—户合法?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!的行为燃气》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!业有前款第一—、二、五、六—项,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!燃,气经营?企业赔偿损失— , 《 第二十一条 !从,事瓶装?燃,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!现用户提供》的钢瓶不《符合国?家标准、过》期未检测或者报【废,的应当拒收并—向,用户说明《理由 第四章 !燃气设施《 第二十—二条 储运、—输配燃气的储—罐、槽?。车、液化《气钢瓶?等压力容器设备【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】规范和标准其安【全附件必《须,齐全、可靠并定期】接受检验《。、校验 】 第二十—三条 在国》家规定的《管道燃气埋》地管线设《施安全间距内进行】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!面挖掘的建设—单位:或者建设单位委【托的:施工单位《应当提?前3日告《知,管道:燃气经营企》业并遵守《下列规定 —     (一)!在施工现场划定安】全保护范《围设定明《显的施工标识并【通知燃气经》。。营企业派员现场监】护;    ! (:二)不得动用机【械设备?进,行推、铲、挖作【业不得挤《压、碰撞管道燃气】埋地管线《设施并采取保护措】施,确保管道燃气埋【地管线设施不—受损坏; —     (【三)确需动火—作,业的应?当按照有关安全【管理、安《全操作规程》采取:防范措施;(—四)施?工中造成管道燃【。。气埋:地,管线设施损坏—、漏气的应当立即采!取防护措《施保护事故现场通】知,燃气经营企业—。。组织抢修;建设单】位应:当赔偿由此》造成的损失 ! ? 第二十四条 【管道燃气设施—的维:修费用按下列规定】承担: ,    — (一)居民用【户以燃气计量—表具:的表:前阀为界表前—阀前(?含表前阀)的由【供气单位承担—表前阀?后的由用户承—担,;   【  :(二)工业及—其他用户中压管道】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!中压管道支线阀【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!(站)至支》线阀门以前的(含支!线阀门)由供气【单位承担支》线阀:。门以:后的(含《调,压室、调压》器)由用户承担;低!。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!或者建筑物外缘【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!以内的由用》户承担? 第五章 燃气!使用 第—二,十,五条 管道燃气经】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!装管道?燃气的用户签订【安装:。合同管道燃气经营】企业应当组织—设计在合同规定【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!合同要求及时—气 》 第二十】六条 管道燃气【用,户需增加、减少、】拆除:、迁移?、改:。造,燃,气设:施应当事先向—燃气:经营企业提出由【燃气经营《企业负责实施费用】由用户承担燃—气经营?企业应当向用户承】诺提供?限时服务 》 第】二十七条 管—。道燃气经《营企业应当与用户】。。签订统一《格式的供用气合【同明确双《方的权利和义—务 ? 》。 第二十八条 管!道燃气用户更名【、过户、停用或【者,非居民用户》扩大用气《规,模应当到燃气经营企!业办理有关手续【 【 第二十九条— 管道燃《气计量装置》由具有资质的—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!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用!户对管?。道燃气?经营企业购置、安装!。的,燃,气计量装《置的准?确度有?疑,义的可以向燃—气经营企《业提出并共同向【法定的计量》检测机?构申请校验或者【直接向质量技—术监督部《。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!保,修期:内误差超过法定标】准的由燃《气经营企业承担校】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!并免:费更换合格的燃【气计量?装置;未超》过标准?的由用户《承担校验费用户【。对非管道燃》气经营企业购置、安!装的燃气计》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!义的依照消费者权】益保护、产》品质量?监督管理等法律【、法:规的:规定办理 》 》 第三十条 管道!燃,气计量?装置不能正常运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】应当:自发现时起24小时!。内,与用户取得联系并】在双方约《定的时间内》及时:修,复 】 第三十一条— 管道燃气用户发现!管道燃气设施或【者器具泄漏时应当】立,即采取关阀停—气、自然通风—。、避用?明,火等措施同时告【知燃气经营》企业并不得》开启、关闭电—器设备 《 第三!十二条 燃气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】用户:档案设置用户联系、!咨,询和抢?修抢险电话抢—修抢险电话应当【有,专人全天2》4小时值班燃气【经营企业对用户有】关燃气设施或者【燃气器具泄》。漏的报修要求应【当立即进行维—修;对用户户—内管道燃气设—施或者器具故障【的报修要求》应当在?48小?时内派人修复 ! :。 第三十三条 !燃气经营企》。业应当在经营—场所或者《在其向用《户提供的燃气安【全使用手册中公布】服务标准、收费标】准及依据燃气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!的收:费和服务标准向【燃气:经营企?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!和服务标准的可【以向价格或者—燃气主管部门投诉】 】第三十?四条 管道燃气用】户,。不通过管道燃气计】量装置用气、采取】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!装置不计量或—者少计量《的其:用气量按以》下方:法确定 —。    《。 (一)不通—过管道燃《。气计量?。装置的按所接管道】直径的计算流—量乘以?用气时间;(二【)通过管《道燃气计量装置的】以燃气计《量装置?的最大额定》流量乘以用气—时间前款用气—。时间居民《用户按每日3小【时,计算工业《。及其他用户按每【日12小时》计算无法《查,明违法用《气日期的按》1,80日计算 【 第六章 》安全管理 【第三十五条 城市】规划部?门在审?核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项目》申请时应当告知【业主项目施》工,涉及的燃气设施安】全保:护范围? 第!三十六条 》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燃气】建设工程项目—的安全设施必须与】主,体工:程同:时设:计、同时施》工、同时投》入生产和使用—安全设施《投资应当纳入建设】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!营者应?当,保证: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!的资金投入 ! , 第三》。十七:条 燃?气,经营企业的》法定代表人应当【对企: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!燃气经营企业—必须建立安全检【查、维护《维修、抢修制—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!预案健全燃气安全】保障体系防止—燃气事故发生燃气经!营企:业应当配备》专职人?员对燃气《设施进行巡》回检查及时发现【和消除事故隐患【保证安全供气—。 【 第三十八条 【燃,。气经营企业》储罐区?、气化站《、供应站、加气【站应当设置醒目的禁!火标:识并按规定》配备:必要的消防设施【和消防人员管—道燃气经营》。企业应?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!在地的建筑物及【重要:设施上设置明显的】警示标识 】 , 第三十九【条, 燃气运输的管理应!当按照国《务院危险化学—品安全管理条—。例的:规定执行 》 —。 第四十条 燃【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!。户提供燃气安全使】。用手册指《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! 】。第四十一条 —。管道燃气用户—应当严格遵》守安全用气规定发现!燃气事故征兆、【隐患应当《及,时向燃气经营企业】报告;燃气经营企业!接到报告《后应:当立即派员赶赴现】场实施抢修不—得延误? 第!四十二条 》燃气用户使用燃气】应当符合燃气安【全,使用规则禁止下列行!为     !。(一)管道燃—气用户户内设施【安装后未经燃气经】营企业通气》点火擅自使用; !    》 (二)使用不合】格的:燃气:器具;   !  (三)加热、】摔砸燃气钢》瓶或者使用时—倒卧燃气《钢瓶; 《   》  (四)转灌瓶】装气:和倾倒残液; 】   《  (五)》自行:涂改、更换钢瓶【检验标记; !   ? (六)自行—拆修钢瓶瓶阀、附件!; 《     (—七):擅自安装、拆除【。、改装、迁移、【。。覆盖管道燃气设【。施;: 《    (八—)将燃气设施作为负!重支架堆放、—悬,挂物品?。或,者将燃气管道作【为电器设《备,的接地?导体;  】   (九)阻止】。燃气经营《企业人员《进行用?气安全检查或者进户!抄表等作业; ! ,  :  (十)法—律、法?规禁止的其他—行为 ! ,第四十三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有下列行》为 《     (—一)破坏《、盗窃燃气设—施;   】 , (二)擅》自开启、关闭户外】。管道燃气《阀门;  】  : (三)阻挠燃气经!营企业的《维修作?业;: ?     (四)】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!护范围?内从事危害燃—气设施安全的—活动;  】 ,。 ,。 (五)改》。变,埋,有管道?燃气设?施,的路面承重状况; !  《   (六)向管道!燃气:。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!和易燃、易爆物质】; 》   ? (七)《。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!拆除、?损,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!; 《     (—八)法?律、法规禁止的【其他行为《 第!四十四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发现燃气】引发:的火灾、爆》炸及人员中毒伤【亡,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!关部门和单位报告】接到报告的部门和】单位应?当立即派员》进行抢修、抢险、抢!救抢修、抢险人员】对妨碍抢修》、抢险的其他设施可!以采取?必,要的紧急避险措施】。有关单位《。和个人?应当配?。。合不得阻挠对造【成的财产损失燃气】经营企业应》当给予相应》的赔偿燃气》经营企业予以赔【偿后有权向》造成抢修、抢险事】故,的,责任者追偿》对燃气事故的—处理按国家有—关规:定进行 第【七章 罚则 第!四十五条 管—道燃气经《营,企业违反本》。办法第十《六条规定的由—。。燃气主管《部门给予《警告责令限期—。供气拒不改正的可处!以5000》元以上2万》元以:下的罚款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!反本:办法第十《七条:第一、?二款和第三》十条、第三十二条规!。定未按要求履—行通知?、维修义《务的由燃气主—管部门处《以1000》元以下?的罚款;由》此造成?用户损失的用户有】权,请求赔偿《。 : : 第》四十六条《。 管道?燃气经营企业违反】本办法第十七条【第四:款的规定造成—。燃气安全《事故:的依法?承担相应《的民事、刑》事责任? , — 第四十七》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!十三条第二至七项】规定:的由燃气主管—部门给予《。警告责令改正;情节!严重的?可并处20》0元以下的》罚款;造成燃—气安全?事故的依法承担【相应的民《事、刑事责任—。 】第四十八条 违反】本办:法的:其,他行:为依法应《当予以处罚的由【有关部?门依:法处:罚 : 第】四十九条 燃气主管!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!工作人员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》弊、玩忽职守的由其!。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。。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 —。 第八章 附—则 第五—十条 本办法所【称燃气是指液化【石油气、《人工煤气和天—然气等气体》燃料的总称本办法】所称燃?气设施是《指燃气储存、灌【装、运输《、输配所使》用的:各,种设备、管道及其】附属设施 【 》第五十一条》 本办法自2—003年10月1】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