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西省平垸行洪!退,田还湖移民建镇【若干规定
【。
江?西省人?民,政府
(20【00年12月26日!江西:省人民政府第—62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)
》 第:一章 总则
—
第一《条, 为了贯彻国家“】封山植树、退耕还】林;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;以工!代,赈、移?民,建镇、加固干堤【、疏浚河湖”的方】针加强对平垸行洪】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建镇的管理制定【本规定?
】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经批准的—平垸行洪、退田【。还湖、移《民建镇适用本规【定
—。
, 第三《条 平垸《行,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民建镇按下》列原则执行
! , (一)双退】圩堤圩内相应—湖口水位22米(吴!淞高程下《同)以?下或者同《河段20年一遇洪水!位以下的土地退还为!水域或者滩涂圩内居!住在相应《高程以下的居—民迁:至圩外移民》建镇;
》 ? (二)单退圩!堤圩内土地》低水种?养、高水还湖—蓄洪:圩内居住在相应湖】口,水,位22米以下或【者同河段《20年一遇洪水位】以下的居民迁出【。原居住地移》。民建镇;《
》 (三)分【蓄洪区圩内居—。住在:相应湖口水位22】.5米以下的居民迁!出原居住地》移民建镇;》
【 (四)堤外滩地】居,。住,在相应?湖口水位2》2米以下或者—同,河段20《年一遇洪水》位以下的《居民迁出原居住地】移民建镇
【
? 第四条 —平垸行洪《、退:田还湖、移民建镇应!当统筹规划》、科学论证坚—持有利于防洪减灾】、有利?于灾区人民生产和生!活、有利于湖区经济!。发展、有利》于改善湖区生态环境!、有利于《。推,动小城镇建设—的原则禁止移民返】迁,、禁止不《。。。拆旧还基、》禁,止假:平,退圩堤
】。
第五》。条 有关市、县【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?平垸行?洪、退田还湖、【移民建镇工作—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!。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!为移民安居乐业、】发展生产《创,造,。有利条件并应当指】定一个部门负—责,日,常管理?工作
】 第六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?部门:在平垸行洪、—退田还?湖、移民建镇—工作中履行下列规】定职:责
》。 : (一《)计划部门负责做】好计划?的协调和综》合平衡工作》;,
? 》(二)财政部门【按照有关规定做【好移:民建镇资金》拨付和监督管—理工作;
】 (三)水利!部门负责做》好平:退圩堤的工程—。措施建设规划组【织编制工程建设【项目的设计按—照基本建《设程序做好建设项目!的审批等前期—。工作和有关实施【工作并?协助防汛指挥机构制!定,平退圩堤的防洪【调度运?用计划;
】 , (四)建【设部:门负责组织新建【移民:。点的规划、设计指导!施工负责质量监【督;
【 , (五)国土资】源部门负责》移民建镇所需土【地的规划、供—应组织土地复垦【整理办理《。土地登记发》证;
》 《 (:六)农业部》门负责组织移民【的农业产《业结构?调整指导发展农业】生产;
》 《 (七)电力部门!负责做好新》建移民点的》电力规划、设计并组!织施工属农网改造】的优先安排;
【
《 , (八)交—通部门负责对基【层村以上的新建移民!点的外接公路—。建设给予资金扶持;!
(!九)教育部》门负责组织新—建移民点《中、小学校的规划建!设;
《 (十)!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新!建移民点的乡镇医疗!卫生机构的》规划:建设和血防工作;
!
》 (十一)—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!众举报及时查处违】法违纪行《为;
《 《 (十二》)审计部门依法对】移民:建镇资金定》期进行审计确保资】金运行真实、合【法、高效;
! , (十三—)林业、粮食、【地税、?民政、电信》、物价等部门应当按!照各自的《职责分?工密切配合》共同:为平垸行洪、退田】还湖、移民建镇做】好指导、服务、管理!、,监督工作《
第!七条 有关市—。、县(区)、乡【(镇)人民政府应当!建,立严格的资金管理】制度:确保平垸行洪、退】田还湖?、移民建镇》资,金专款专《。用
第二章【。 移民的权利义【务
第八条【 移民户按下列原则!确定:
? : (一》。)属于?本规定第《三条:。确定必须迁出—。的常住居民》;
》 ? ,(二)有供自己常】年居住的房屋—且在本规定》第,三条规定的范围外】无单栋(套)住房】的;
?
? (三)已依!法单独立户并承担了!。按户分摊的村提【。留、:乡统筹等义务单【独立:。户,时间第一、二期以1!998年6月30日!。以前立户为准第【。。三期以后《新增加的《平退圩堤范围内移民!以2000年6【月30日以》前立户为准单独立】户时父亲已年满6】。0周岁母亲已年满】55:周,岁,子女已享《受移民补助资—金的其父母不再单独!享,受移民补助资金有移!民任务的县级人民政!府应当?根据前款规定—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!发在确保平退—圩堤范?围内应当迁出的居民!全部:迁出的前《提下制定移民户的具!体标准?向社会公布》并报省移《。民,建镇办事机》构备案确定》为移民户的以—村为单?位张榜公布
】
》第九条 移民享有】。下,。列权利
】 (一)依【。据省政府的规—定足额享受国家【移民建房《补助:资金;
【。 , (《二)享受《。中共江西省委江西】省,。人民政府《。关于灾后重建、根治!水患的决《定(赣发《〔199《8〕:。22号)规》定的8条优惠政策;!
(!三)依法参》与村务?管理;?。
: 《 (四)享有当地!居民的同等权利【
— 第十条 移民】应当承担下列—义务
【 (《一,)服从当地政府关】于搬迁的《统一安排并按规划要!求进行建设;—
,
《 (二)服从】国家:对圩堤的平退或者】。分蓄洪调度;
】 , (—三)已建成新—居且领?取了移民补》。助,资金的应当按照【政府规定的》期限拆除旧房—退还宅基《地;
—。 :(四)承担与当地居!。。民同等的《义,务
第三章 】圩堤:的防洪运《用与管?理
第》。十一条? 平垸?行洪、?退田还湖《。圩堤的?防洪运用《与管理?应当:。服从流域综合规【划和全?省防洪?总,体安排由圩堤所在】地的县级《人民政府负责
!
第十二条! 平垸行《洪、退?田还湖圩堤的防【洪运用
】 (《一,)双退圩《堤按规定平毁后自】然行蓄洪
【 (—二,)单退圩堤》遇进洪水位以—上洪水?。时必须?进,洪蓄水单退圩—堤进洪水位按下【列规:定执行
》 :。 ? 1.保护面积1】万,亩,以上受湖洪控制【的圩堤进洪水—位为相?应湖口?水位2?1.6?8米受河洪》控制的圩堤进洪水】位为:相应:河段10《年一遇的洪水位;
!
:。 , 2.—保护面积在1万亩】以,下受湖洪控制—的圩堤?进洪水位《为相:。应湖口水位20.5!米,受河洪控制的圩【堤进洪水位为—相应河?段5:年一遇?的洪水位《。
: (三)!余干县境内的—貊,皮岭分?洪道:属五河尾闾信江下】游的:重,要分洪工程》其运用按省批准【。的方案执行;—康山、珠湖、—黄湖、方洲》斜塘:分蓄洪?区属国家规定—的,长江:蓄,滞洪区其运用按【国家有关分蓄洪【区的规定《执行
》 《 ,(四)堤外滩—地的居民迁出—后,自然行蓄洪不—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!施
】 第十三《条 双退圩堤—采取:以下工?。程措:施
》 ? (一)《对入:鄱阳湖的江河以赣】江八一桥、》。信江:梅港、昌《江古:县渡、修《。河永修县城》、,博阳:河德安县城、西河】章田渡为《界,分界:点以上河道》划定的双退圩堤应当!将,现有:圩堤全部拆毁—至相应河段警戒线水!位以下2米;分界】点以下河道(包【括,尾闾:。地区:、鄱阳湖区)划定】的双退?圩堤采用《顺
— 水流方向开】口行洪方式上、【下行洪口门》平毁宽度视圩堤情】况一般为100至】300米行》洪,口门顶高程河道【圩堤为?相,。。应河段警戒线水位】以下2米湖区—及尾闾区圩》堤为:。相,应湖口水《位1:8.5米《;,
【 (:。二)长江河段的【双退圩堤采取开进】。洪口门行《洪方式对照采用进入!鄱阳湖的江》河分界点以下河【道,圩堤工程《措施标?准,
双!退圩:堤平毁?。或者自然溃口后禁】止修复
《
第】十四条 《单退圩堤采取以下工!程措施
【 (一)保护!面积1万亩》以上的圩堤采—用滚水坝和进、【出洪:闸相结合的方式【设置进、出洪工程】滚,水坝:顶高程为规定的【进洪水位高程坝长不!少于:100米;
】。 (二【。)保:护面积?1万亩以下》的圩:堤不增设新的工程措!施在规?定的:进洪水位《扒口:或者利用现有的【排洪闸开闸进洪
】
? ?。 单:退圩堤?可以修?复加固?但不得加高在汛期】遇到:超进洪水《位洪水时禁止—加子堤挡水
—
第】十五条 平垸行洪】、退田还湖圩堤工程!措施:建设项目依》照基:本建设程序审—批由所在《地县: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组建《项目法人组织实施】有关管理部门—应当加强对工程项】目建设的督》促检查?确,保工程质量》工程竣工验》收后移交给县级人民!政府确定的》管理单位进行管【理
:
第四章》 土地管理》
第十六条 有!关县、乡级》人民:政府应当根》据当地土地资—源条件和全》省防洪总体安排【组织修订土地利【用总体?规划合理安排移民生!。产、生活用地—
,
— 第:十七条 双》退,圩堤内恢复为—水域或者滩涂的土】地其所有权确定【为国有
《
【双退圩堤内》按本: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恢!复为:水,域,或者滩涂的土地其】所有权?性,。。质不变
— 双—退圩堤、单退圩堤内!。及堤外滩地在相【应,湖口水位23—米以下或者同河【段,20:年一遇洪水位以下】禁止新建居》民点或者其他—。永久性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但经县?级以上?人,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批,准建:。设的水利设施除外
!
— 第十?八条 ?双退圩堤内》没有外迁安排生产】用地的移民原承包现!已恢复为水域或【者滩涂的土地在自然!状态下继续由—其使用、《经营和管理;已经外!迁并安?排了生产用》地的移民《原承包的土》地,。在自然?状态下其《使用权及使用—方式在不影响防【洪的:前提:下由: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!政府确定已》。。经外迁并安排—了生:产用地的移》民不得干《涉其使用、经营和】管,理,按前款规定使用【的土:地原:负担:了农:。业税的予以》。免征农业税》因免征农业税而影响!的财政收入由省财】政在转移支付中补】助一部分县(市、区!)自行消化一—部分:具体办法待农村【税费改革时由省人】民政府另行规定【;原承?担,了粮食?定,购,任务的由粮食—部门会?同计划、农业、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定数字?逐级报?省人民政府核减
!
》 第十九《条 单退《圩堤:内的土地其所有【权性质不变仍由原集!体经济组织或者原】承,包,者使用、经营—和管:理单:退圩堤按规定—进洪水?。位行蓄洪后圩内【。凡属农?业税计税《土地且当年》没有收益的相—应核减其农业—税核减的农》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!
【 第二十条》 ,移民建镇用地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】取得:
: : (一—)本集体经》济组织的《土地;?
? (—二)国有农、林、】牧、:渔、垦殖场的土地;!
【 (三)以本—集体经济组织的【土地与农村其他集】。体经济组《织的土地进行调换】;
》 (四—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之间有?偿调剂;
】 (五)【由县:级人民政府征用农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再!划拨给移《民使用
》 , 符合土】地利:用总:体规划、村镇规划和!移民安?。置条件的移》民,建镇用地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调剂不成【的由乡?级人民?政府或者《县,级人民政府协—调协调不成的由县级!。人民政府予以征用】。移民建镇用地—跨,市、:。县的:由有关?市、县人民政府协商!解决协?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!上一:级人民政府》决定
《
第二】十,一条 经批准—的移民建《镇用地只能用于【移民的住宅》建设和配套的—公用设施《建设不得移作他用】
《
? 第二十二条 移民!宅基地分配应当公】正、:公平、公开》集镇、中心村地段较!好的宅基地可—。以依法?向移民采取公开拍】卖,的方式提《供拍卖所得收益全】。部用于移民》建,镇移民户只能拥有一!处宅基地宅》基地面积《标准不得突破—江西省实施〈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?法〉:办法的规《定,
】第二十三条 鼓【励移民到乡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《集镇或?者建制镇《以上:的,城镇安家落户自【谋职业?有关:部门应当根据移民的!意愿解决其城镇【户口
! 第二十四条 【移民建镇使用的下】列土地其所有权确定!给移民的集体—经济组?织
《 ? (一)本—集体经济组织的土】地;
》 》(,二)本集体经济组织!与农:村其他集体经济【组织调换的》土地;
》 》 (三)农村其【他集体?。经济组织有偿调剂的!土,地
】 使用前《款第(二)、—(三:)项土地应当—由移:民,的集体经济组织与】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!织之间签订协议经】土地所在《地乡(镇)人民政府!审核后依法报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批准】确认所有权
—
第二!。十五条 移民建镇】使用:国有农、林、牧、】渔、垦?殖场土地的或者使用!通过:征用取得《的土地的其土地所有!权属于?国家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依法确定给移【民,或者移?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!用
【 第二十六—条, ,双退外迁继续—从事:农业种植的移—民应当?安置到人均耕地【较多的地方安排【给移民的耕》地一:般人均不得》少于:666平方米但当地!人均耕地不足—666平方米的应】当不低于当地—的人均标准
【 《 移民的耕地可】。以通过以下方式【解决
! (:一):以本:集体:。经济组?织,的土地与农村其他】集体经济《组织的土地》调,换,;
【 (二)》由农:村其他集体经济【组织:调剂;
】 , (三)从—国有农?、林、牧、渔、垦殖!场中调剂;
】 (四【)开发宜《农的土地后备—资源
!。 对自愿《进城镇安置的移民】。可不再安排生产【用地
! ,第二十七条 有关县!、乡级?。人民政?府应当?在保证?土地生态环境—协调发展的前提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】。体,规划和全省防洪【总体安排制订切实可!行的土?地开发、《复垦、整理规划和计!划鼓:励和引导移民开发宜!农的土地后备资源单!退,圩堤内的宅》基地应?当进行开《发整理能复》垦成耕地的必须复】垦成耕地《土地开?。发、复?垦、整理采》取移民投《工投劳与《政府:补助相结合》的方法进行》政府补助资金可以】从耕地开发、复【垦专项资金中优先安!排
》
第二十八】条 从国有农、林、!牧、渔、垦殖—。场中调剂的移民【生产用地属》于国家所有由市【、县人民政府—依法确定给移—民或者移民的—集体经济《组织使用
—。 以【本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地与农村其—他集体经济组—织的土地调换的移民!生产用地《或者由农村》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调!剂的移民生产用地所!有权归移民》的集体?经济组?织但需由移民—的集体经济组—织与农村其》他集体?经济组织签订协【议经土地所》在地:的乡:级人民政《府,审,核后报县(市)人民!政府:批准土地所在—地属区人民政府管辖!的,报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批准
【
《 第二十九条 开发!国有土地后备资源】的开发?的土地由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依法确定给移民或!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!织使用开发其他集体!组织:所有的土《地后备资源的—由移民的集体经济】组织与?该土:地的所有者签订【协,议经土地所在地的乡!级人:民政府?审核报县(市)人】民,政府:批准土地《所在地属区人—民政府管辖的—报设区的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后该【土地变?更为:移民的集体》经济组织《所,有,单,退圩堤内《退出的建《设用:地所有权不变经复垦!。整理成?耕地后可依法承【包给移民耕》种
!第三十条 安排给】移民的生产用地【应当:严格执行国家和【本省有关土地—第二轮承《包的各项《。政策规定承包期限】与第二轮《土地承包相衔接
】
?
第三—十一条 《平垸行洪、退田【。还湖、移民建镇【中的:土地所有权、—使用权变更以—及进行非农业建【。设的必须《依照土地管理—法律:法规的规定办理审】批手续?避免产生新的土地权!属纠纷移民建镇用地!以,一个移民建镇点为单!位,统一办理建》设用地?审批手续其》中使用国家征用的】土地的?应当办理征地审批】。手续
! 第三十二条 平】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中涉及的【土地:所有权、使用权变】更必须依法办理【土地登记、统计和发!证手续
《
第五章 移民建!镇规划?与,建,设
第三十三条! ,移民建镇必须依照】国家村?镇规划标准》和用地标准》编制规划
【 ,
《第,三十四条 移民【建镇应当多》建集镇、中心村【少建基层村严格控】制建2?0户以下的分散零】星移民点双退外迁】的移民在有利—于解决移民生计的前!提,下可以依托自然【村分散安置
】
:
第三》十五条 移民—建镇选点《必须在相《。应湖口?水位23米》以上或者同河段20!年一遇洪水位以【上高地避开缺乏【生活水源、地质灾害!易发区以及》地,势高差过大的区【域其耕作半》径一般不超过5【公里
?
:
第三【十六条? 移民?建镇点按人口分【级编:制规划50》。0人以下《。按基层村、》50:0人以上《2000人以下按中!心村、2《0,00人以上按集镇编!制规划?
— ,。 第三十七条 【移民建镇点规划【按下列规定编制
! , (一)集!镇和中心村的规【划应当委托有资质】的规:划,设,计单:位编制;
】 (》二)基层村的规划】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或者有资】质的规划设计单【位的指导《下由乡级人民政府】组织技术《人员编制
— :
第三十八条! 规划按下列规【定审批?
】(一)集镇》规划应当《经,村民会议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!论乡级人民代—表大:会审查同意》。由乡级?人民:政府报县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并》报省、设区的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:案;
! (二?)中心?村、基层村规划应】。当经村民会》议或者村民代—表,会议讨论同》意,由乡:级人民政府审—查,报县级人民》。政府批准《
》 县级人民政府!在批:准集镇规划前应当】组织建设、计划、水!利、国土资源、【教育、?卫生:、交:通、:农业、电力、电信等!部,门进行论证
—。
经批!准,的规划确需修—改的必?须报经?原批准机关》批准
?
》 第三十九条【。 经批准的移民【。建镇点规划由县、】乡级人民政府组【织实施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在规划《区内进行建》设应:当符合规划的要【求,
》
第《四十条 移民建镇点!的建:设应:当在搞好“三通一平!。”的前提下》坚持先地下工程【后地上工程、—近期建设与》长远发展相》结合、房屋》与公:。用基础设施同步配套!建设的原则县、【乡级:人民政府《应,。当,对移:。民建房和公用基础设!施建设实施统一管】理
》
第四十一条! 在建制镇规—划区范围内建房以】移民建?镇点为单位向县级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】托的乡?级人民政府申办【“一书两证”—。。(即选址意见—书、: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?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);在?集镇、村庄》建房:以移民建镇点—为单位向乡级人【民政:府申办“一书一【证”(即选址—意,见书、村《镇,房屋建设许可证)在!本规定?施行前?未及时申《办,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!后3个月内补办
! :
第四—十二条 在移—民建镇点从事建【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!须具备?相应:的资质等级从事【移,民建房的村镇建筑】工匠必须按有关规】。定办:理施工资质审批手】续
【 第?四十三条 》。移民建镇的公—用基础工程单项工程!造,价,1,0万:元以上的应当采【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!队伍其中1》0万元以上、3【0万元以下的—由乡级人民政—府,。移,民建镇办事机构组织!招,标30万元》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!府移民建镇》办事机构组》织招标并比照项目】法人制?实行责任制由项目责!任,人对工程质量和造】价负责
【
,
, :第,。四十四条 加强对】移民建房《和公用基《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!量监督管理移民建】镇,点都应当派》驻质监?员按规定分阶段对工!。程质量进行验收【质量不合格》。的限期整《改工程竣工后应【当及时组织验收质】量合格的方可投入使!用
:
【第,四十五条《 已经建成的移民建!镇点应当《按有关规定命名依】法建立健全基—层,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管!理环:境卫生、园》林绿化和公用—基础设施等方面【的规章?制度
— 乡级—人民政府驻地迁移】的应当按行政区【划管理规定报—省,人,。。民政府批准》
第六章— 法律责任》
,
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!、第十四条有下【列,行为之一由省水行政!主,管部门责令所在地县!级人民政府》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!改正的由省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提】。请省监察部门—分级依?法对负有责任的【县,、乡:级行政领导给予【行政处?分
:
《 (一)将已经!平毁或?者自然溃口》的双退圩堤重新修复!的,;
【。 (二)双—退,圩堤不按规定拆毁】或者设?置行洪口的;
】 —(三)加高单退【圩,堤或:。者汛期在单退—圩堤上加《子堤挡水的;
】 (【四)单退圩堤—不,按规定采取工程措施!的
【 第四十七条 违!反本规定第十七条】第三款规《定在双退圩堤内或】者在单退圩堤、【堤外滩地规定禁【止建:设的:范围内新建居—民点或者其他永久】性建筑物、》构,筑,物的由所在地县【级人民政《府责令限期拆除;】逾期拒不拆除的由】县级人民政府决定】强制拆除拆除所【需费用由当》事,人负担
! 第四十》八条 违反》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!规,定,已建成新居且领取了!移民补助《资金的移民不—按所:在地:县级人民政》府规:定,的期限拆除旧房退还!宅基地的由所—在地县级人民政府】决定强?。制,拆除拆除所》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!
第!四十九条 》。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!条规定移民不按移民!。建镇点规划要求进行!建设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停《止建设并视》情采取限期改正、限!期拆除?或者没收违法建筑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】设施的措施》或者处罚
— :
第五十条】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!三条规定移》民建镇?的公用基础》工程不按规定实行招!标的由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,。责令停止《施工限期重新—招标;对《直接责任人》。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
! :
: 第五十一条 移!民对行政《机关依据本规定作】出的具体《行政行为不服的可】以,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:、提起行政》诉讼
】 第五十二条 国!家工作人员在平【垸行洪、《退田还湖、移民建】镇工作中弄虚作【假、敲诈勒索、打击!报复、?滥用: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!贪污贿?赂或者挪《用移民建镇资金的】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。究刑事责任
第!七章 附则
—
第五十三条 】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!问题由?省人民政《府法制?办公室?会,同,有关部门《负责解释《
:
?
第五十四条 !本规定?自,公布之日起施行【省人:民政府及其》有关部门以前发布】。的有关?规定与本规定—不一致的《以本规?定为准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