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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!平垸行洪退田还【湖移:民建镇若《干规定 江!西省:人民:政府 (20【00:。年12月《26日江西省人民政!。府第62次》常务会议讨论—。通过) 》 第一章 》总则 第—。一条 为了贯彻【国家“封山植树、退!耕还林;平垸—行洪、退田还—。湖;以工代》赈、移民《建镇:、加:固,干堤、?疏浚河湖”》。。的方针加强对平【垸行:洪、退田还》湖、移民建》镇的管理《制定本规定 ! : :第,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!内经:批准:的平垸行洪、退田还!湖、移民《建镇适用本规定【 ,。 第三!条 平?垸,行洪、退田还—。。湖、移民建》镇按下?列原则执《行    】。 (一)双》。退圩堤圩内相—应湖口水位22米】(吴淞高程下同)以!下或者同河段20年!一遇洪水位以下【的土地退《还为水域或》。。者滩涂圩内居—住在相应高程以【下的居民迁》至圩外移民建镇;】   —  (二《)单退圩堤圩内【土地低水种》养、高水还湖蓄洪圩!内居住在相》应,湖,口水位2《2米:以下或者同河段2】0年一遇《洪水位以下的居【民,。迁,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!;, :     (【。三)分?蓄洪区圩《内居住?在相应湖口水位22!.5米以下的—居民:迁出原居住地—。移民建镇; 】     (—四)堤?。外,滩地居住《在,相应湖口水》位22米以下或者】同河段20年一遇】洪水位以《下的居民《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!镇 : —。 第四条 》。平垸: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移民建镇应当!统,筹规划、《科学论证坚》持有利于防洪减灾】、有利于灾区人【民生产?。和生活、《有利于湖区》经济:发展:、有利于《。改善湖区生》态环境、有》利于推动《小城镇?建设的原则》禁止移民返迁、【禁止不拆旧还基、】禁止假平退》。圩堤: 【 第五?条, ,有关市、县(区【)人:民政府应《当加强对平垸—。行,洪,、退田还湖、移【民,建镇工作的领导实】行行:政首长负《责,制,采,取有力?措施为移民安—居乐:业、发展生产创造有!利条件并应当指定】一个部门负责日【。常管理工作 — : 《 第六条《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。有关:部门在平垸行洪、】退田还湖、》移民建镇工作—中,履行:下,列,规定职责 》 ,  ?   (一)计划部!门负责做好计划【的协调和《综合平衡工作—。;,   —  (二)财政【部门按?照有关规定做好【移民建镇资金—拨付和监督》管理工?作;: 《    (三)【水利部门负责—做好:平退:圩堤的工程》措施建设《规划组织编制工【程建设项目的设【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!。做好建设项目的【审批等前期工作和】有关实施工作并协助!防汛指挥机构制定平!退圩堤的防洪调度运!用,。。计划; 》     (四】)建设部门负责组织!新建移民点的—。规,划、设?计指导施工负责质】量监督;  !   (五)国土资!源部:门负责移民》建镇所?需,土地的规《划、供应组织土【地复垦整《理办理土地》登记发证; 】   ?  (六)农—业部门负责组织移民!的农: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!发展农业《生产; 》  ?   ?(七)电力部门【负责做好新建移民】点的电力《规划、设计》并组织施工》属农网改《造的优先安排; 】 ?    《(,八)交通部门—负,责对基层村以上的】新建移民点的外【接公路建设》给予资金扶持;【  》   ?(九)教育部—门负责组织》新建移民《点,中、小学《校的规划《建设;?    【 (十)《卫生部门负责—组织新建移民—点的乡镇医疗卫生机!构,的规划建《设和血防工作;【。 ,。   》  (十一)—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!众举报及时查处违】法违纪?。行为;? :     (十二!)审计部门依法【对移民建《镇资金定期进行审】计确保?资金运行真》实、合法《。、高效; 】    (十三)】林业、粮食、地税】、民政、电》信、物?。价等: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。的职:责分工密切配—合共同为《。平,垸行洪、《退田还湖、移民建】镇做好指导、—服务、管《理,、监督工作 】 ? 第七条 有关】市、:县(区?)、乡(镇)人【民政:府应当建《立严格的资》金管:理制度确保》平垸:行,洪、退田《。还湖、移民》建镇资金专款专用】 , 第二章》 移民的权利义【务 第》八条 ?移,民户按下列原则【。确定 ?     (一!)属:于本规定第三条【确定必?须迁出的常》住居:民;   】  (?二)有供自己—常年居住的房屋【。且在本规定》第三条规定》的范围外无单栋【(,套)住房的》;   【  (三)已—依法单独立》户并承担了按户分摊!的村提留、》乡统筹等义务单独立!户时间第一、二期以!1998年6—月30日以》前立户为准第三【。期以后新增加的【平退圩堤范围—内移民以《20:0,0,年6月30日以前立!户为准单独立户时】父亲已年满60周岁!母亲已年满55【周岁:子女已享受移—民补:助资金的《其父母不再单独【享受移民补助资金】有移民?任务的县级》人民:政府应当根》据前款规定的原【则从当地实际—。出发在确保平—退圩堤范围》内,应,当迁出的居民全【部迁出的前提下制定!移民:户,的具体标准向社会】公布并报省移民建】镇办:事,机构备案确定为【移,民户的以《村为单位张榜公布】 《 第九—条 移民享有下列权!利,     】(一)依据》省政府的规定足额享!受国家?移民建房《补助资金; 】 ,    (二—。)享:受,中共:。江西省委江》西省人民政府关于】灾后重建、根治【水患的决定(赣发〔!。1,998〕22号)规!定的8条优惠—政策; 》  ?   (三)依法】参与村务管理; ! :    (四)享有!当地居民的同等【权利 】 第十条 —移民应当承担下列】义务    ! (一)服从当地】政府关于《搬,。迁的统一安》排并按规划要求进】行建设; —     (二)!服从国家对圩堤的】平退或者分蓄—。洪调度; —     (【三)已建成新居且领!。取,了移:民补助资金的—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!期限拆除《旧房退还《宅基地;    ! (四)《承担:与,当,地居民?同等:的义务 第三】章 圩堤《的防洪运用与管【理 《第十一?条, 平垸行《洪、退田还湖—圩堤的?防洪运用与管理【应,当,服从流?域综:合,。规划和全《省防洪总体安排【。。由圩:堤所在地的县级人】民政府负《责, 【 第十二《条 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圩堤】的防洪运用 !    (一)双退!圩堤按规定平毁后自!然行蓄洪《 《    《。(二)?单退圩堤遇进洪水】位以上洪水》时必:须进洪蓄水》单退圩堤《进洪水位《按下列规定执行【 《    1》.保护面积1万【。亩以:上受湖洪控制的圩】堤进洪水《位为相应湖口水【位21?。.6:8米受河洪控制的圩!。堤进洪水位为相应河!段10年一》遇的洪水位; 【     2】.保护面积在—1万亩以下受—湖洪控制的圩—堤进洪水《位为相应湖口水位】20.5米受河【洪控制的圩堤进【洪水位为相应河段】5,年一遇的洪水位【 :     (三】)余干县境》内的貊皮岭》分洪道属五》河尾闾信江下游【。的重要分洪工程其运!用按省批准的—方案执行;康山、珠!湖、黄?湖、:方洲斜塘分蓄洪区属!国家规定的》长,江蓄滞洪区》其运用?按,国家有关《。分蓄洪区《的规:定执行  】   ?(四)堤外滩地的】居民迁出后自然行】蓄洪不再采取相应】的工:程措施 — 第十【。三,。条, 双:退圩堤采取以下工程!措施   】  (一)》对入鄱阳湖的江【河以:赣江八一桥、信江梅!港、昌江古县渡、修!河永修县城、博阳河!德安县城、西河【章田渡为《界分界?点以上河道划—。定的双?退圩:堤应当?将现有圩堤》全部拆毁《至,相应河?段警戒线水位以下2!。米,;分界点以下—河道(包括尾闾【地区、鄱阳湖区)划!定的双退圩堤采【用顺 ?     水】流方向开口行洪方式!上,、下:行洪口门平毁宽度】视圩堤?情况:一般为100—至300米行洪口】门顶高程《河道:。圩堤为相《应河段?。警戒线水位以下2】米湖区及尾》闾区:圩堤为相应湖口【水位18.5米; ! ?    《(二)长《江河段的双退圩【堤采取开进洪口门行!洪方式对照采用进】入鄱:阳湖的江河分界点】以下河道圩堤工【程措施标准 !    双退圩堤平!毁或:者自:然溃口后禁止—。修复 】 第?十,四条 单退圩堤【采取以下工程措【施,  》   (一》),保,护,面积1万亩以上的】圩堤采用滚水—。坝和:。进、出洪闸》相结:合的方式设置进、】出洪工程滚水坝顶高!程为规定《的进洪水《位高程坝《长不少?。。于10?0米;   !  (二)保护面】积1万亩《以下的圩堤不增设新!的工程措施在规【定的进洪水位扒【口或:者利:用现有的排》洪闸开闸《进洪 《     单退圩!堤可以修复加固但】不得加高在汛期【遇到超进洪水位洪水!时禁止?加子堤挡水 — 【第十五条 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湖圩—堤工程措施建设项】目依照基本》建设程序审批由所】在地县级《。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组建项目》法人组?织实施有关管理部】门应当加强对工【程项目建设的督【促检查确保工程【质量工程竣工验【收后移交给县—级人民政府确—定的管理单位—进,行管理? , 第?四章 土地管理【 第十六—条 有关县、—。乡级:。人,民政府应当》根,据当地土地资源【条件和全省》。防洪总?体安排组织》修订土地《。。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!排移民生《。产、生活用地 【 第】十七条 双退—圩堤内恢复为—水域或者滩涂的【土,。地,其所有?权确定为国有 【  《   双《退圩堤内按本规定】第三条?。规定不恢复为水域】或者:滩涂的土《地其所有权性质【不变 ?   》。  :双,退圩:堤、单退圩堤—内及堤外《滩地:在相:应湖口水位2—3米以下或》者同:河段20年一遇洪水!。位以下禁止新—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!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!。但经: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批准?。建设:的水利设施除外 ! 《 第十八》条 双退圩堤内【没有外迁安排—生产:。用地的移《民原承包现已—恢复为水域或—者滩涂的土》地在自?然,状态下继续由其【使用、经营和管理】;已经外迁并安排了!生产用地的移—民,原,承包的土地》在自然状态下其【使用权及使用方【式,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!下,由,土地所在地县—级人民?政府确定《已经外迁并安排了生!产用地的移民不【得干涉其使用、【经,营和管?理按前款《规定使用的土地【原负担了农业—税的予以免征农业】税因免征农业税而影!。响的财政收入由省】财政在转移》。支付:中补助?一部分县(市—、,区):自,行,消化一部《分具:体,办法待农村》税费改革时》由省:人民政?府另行规定;—原承担了粮》食定购任务》的由粮食部》门会同计划、—。农业、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核定数字】逐级报省人民政府】核,减 【 第?十,九条: 单退圩堤内的土】地其:所,有权性质不变—仍,由原集体经济组【织或者原承包者使】用、经营和》管理单退圩》堤按规定进洪水位行!蓄洪后?圩内:凡属农?业税计税《土地且当年》没有收益的》相应核减其农—业税核减的农业税】按财:政体制?。负担: ? 《 第:二十条 移》民建:镇用地可《以采取以下》方式取得《 ?     (一)本!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!;    】 (二)国有—。。农、林、牧、渔、垦!殖场的?土地; 《   》。。  (三)》以,本集体?经济组织的土—地与农?村其他?集体:经济组织的》土地进行调换; ! ,     (四)】农,村集体经济》组织之间有偿调剂】;  —   (《五)由县级》人民政府《征用农?。。村集体所有的—土地再划《拨给:移民使用《    【 符合土《地利用总体》规划、村镇规划【和移民安《置条件的移民建【镇用地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调剂不成的!由,乡级人民政府或者】县级人?民政府协调协调不】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!予以征用移民建镇用!地,跨市:、县的由有关市、县!人民政?府协商解决协商不】成,的由其共同的上【。一级:人民政?府决定 《 【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!的,。。移民建镇用地只能用!于移民的住宅建【设,和,配套的公用》设施建设不得移作】他用 【 第二十二条】 移民宅《基地分?。配应:当公正、《公平、公开集镇、中!心村地?段较好的宅基—地可以依法向—移民采取《公开:拍卖的方式提供拍】。卖所:得收益全部》。用于移民建镇移【民户只能拥有—一处:宅,基地:宅基地面积标准【不得突破江西省【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!。法〉办法的规定 ! 》 第二十三条— 鼓励移民到乡【人民政府《所在:地的集镇《。或者建制镇以上的城!镇安家落《户,自谋职业《有关部门应当—根据:。移民的意愿解决其】。城镇户口 》 第二!十四:。条 移民建镇—使,。用的下列《土地其所有权确定】给移民的集》体经济组织 —   》  (一)本集【体经济组织》的土地;《 :  ?。   (二)本集】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其!他集体经济组织调换!。。的土地?;     !(三)?农,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有偿:。。调,剂的土?地  —  : 使用前款第—(二)、(三)【。项土:地应当?由移民的集体—经济组?织与农村其》他集体经济组织【之间签订协议经土】地所在地乡》(镇:)人民政府审核后依!法报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府批?准,确,认所有权 ! , 第二《十五条 移民建镇使!用国有农、林、牧】。、渔、?。垦,殖,场土地的或者使用】通过征用《取得的土地》的其:。土地所?有权属于国家由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依法确定给移民或】者移民的《集体:经济组织使用— 《 ? 第二十六》条 双退《。外迁:继续:。从事农业种植—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!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!排给移民《的耕地一般》人均不得少于6【66平方米但当【地人均耕地不足6】。66平方米的应当】不低:于当地的《人,均标准 —  :   ?移民的?耕,地可以通过以—下方式解决 】     (—一,)以:本集体经济组—织的土地与农—村其他集《。体经济组织》的土地?调换; 》 :    (二)由】农村其他集体经济】组,织调:剂; 》     》(三)从国有农【、林、牧《、渔、垦殖》。场中调剂; 【 ,。  :   (四)开发】宜农的土《地后备资源 【。 : ,   对自愿进城镇!安置的移民可—不再安排《生产用?地 》 第二—十七:条 有关县、乡【。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在,保证土地《生态环境《协调发展的》前提下按《照土地利用总—。体规划和《全省防洪总体—安排制订切实可【行的土地开》发、复垦、整—。理规划和计划鼓【励和引导移民开发宜!农的土地后备资源单!退圩:堤内的宅《基地应当进行开发】整理能复垦成耕地的!必须:复垦成耕《地,土地开发《、复垦?、整:理采取移《民投工投劳与政【府补助相结合—的方法进行政府补】助资金?。可以从耕《地开发、复垦专【项资金中优先安排 ! : 第—二十八条《 从国有农、林【、牧:、渔、垦《殖场:中调剂的《移民生产《用地属于国家—所有:由市、县人》民政府依法确—定给移民《或者移民的》集体经济《组织使用 【     以本集体!。经济组织的》土地与农村其—他集体?。经,济,组,织的土?地调换的移民生【产用地或者由农村】其他集?体经济组织》调剂:的移民?生产用地所有权归】移民的集体经—济组:织但需由移民的【集体经济组织—与农村其他集—体经济组织》签订协议经土地所在!。地的乡级人民—政府审核后报县【。(市)人民政—府批准土地所在【地属:区,人民政?府管辖的报》。设区的?市人:民政:府批准 ! 第二十九—条 开?发国有土地后—。备,资源的开《发的土地由》。市,。、县:人民政府依法确定】给移民或者移民的】集体:经济组织使用开【。发其:他集体组织》所有的土地》后备资源的》由移民的集体—经济:组,织与该土《地的所?。有者签订协议—经土地所《在地的乡级人民政】府审核报《县(市)人民政府】。批准土地所在—地属区人民政—府管辖的报设—区的市人《。民政府批准》后该土?地变更为《移民的集《体经济组织》所有单退圩堤—。内退出的《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!经复垦整《理成耕地后可依法承!包给移民耕种— 《 第三十【条 安排给移民的】生产用地应当—严格执行国家—和本:省有关?土,地,第二轮承包的—。各项政策规定承包】期,限与:第二轮土地承包【相,衔,接 : , —第三十?。一条 平垸行洪【、,退,田,还,湖、移民建镇—。。中的土地《所有权、使用—权变更以及进行【非农业建设的必须】依照土?地管理法律法—。规的规定《办理审批手续避免产!生新的土《地权属?纠纷:移民建镇用地以一个!移民建镇点为单位统!一办理?建设用地审》批手续?其中:使用国家征用的土地!的应当办理征地审批!手续 ? 【第三十?二条: 平垸?行洪、退《。田还湖、移民—建镇中涉及》的土地所有》权,、使用权变更必【须,。依法:办理土地《登,记、统?计和发证手续 】。。 第五章 移—民建:镇规划与建设— ?。。第三十三条 移民】建镇必须依照国家】村镇规划标》准和用地标准编【制规划 】 第三十四【条, 移民建镇应—当多建集镇、中【心村:少建基层《村严格控《制建20户以下的分!散零星移民》点双退外《迁的移民在有利于】解决移民《生计:的前提下可》。以依托自然村分散】安置 【 第三十五条】 移民建《。镇选点必《须在相应湖口水位】23米以上或者同】河段20年一—遇洪水位《以上高地避开—缺乏生活水源、地质!灾害:易发区?以及:地势高差过大的区】。域其耕作半径一【般不超?过5公里 !。 第《三十六条《 移:民建镇点按人—口分级编制规划5】00人以下按基层村!、500人》以上2000—人以下按中心村、】2000人以上按】集镇编制《规划 【 第三十七条 !移,民,建镇点规划按下列规!。定编制 【   ? (一)集镇和中】心村:的规划应当委托有资!质的:规划设计单位—编制; 《 :     》(二)?基层村的规划—可以在县级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!规划设计单位—。的指导下《由乡:级人民政府组—织技术人员编制【 , 》 第?三十:八条 规划按下列】规定审批 — :  :  :(,一,)集镇规划应当经】。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。表会议讨论乡级【人民代表《大,会审查同意》由乡:级人民政府报—县级人?民政:府批准并报省、设区!。的,市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备案; !     (【二)中心村、基层】村规划?应当:经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代表会议】讨论同意由》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!县,级人民政府批—准 ? ,     县级人民!政府在?批,准集镇规划前应当】组织建设、计划、】水利、国土》资源、教育、卫生、!交通、农业》、电:力、电信等部门进行!。。论证 》     》经,批,准的:规划确需修改的必】须报经原《批准机关批准 【 : ? 第三《十九:条 经批《准的移民建镇点【规划由县、》。乡级人民《政府组织实施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在规划》区内:进,行建设应当符—合规划的要求 !。 , , 第四》十条 移民》建镇点的建》设应当在搞好—“三通一平”的【前提下坚持先地【下工:程后地上工程、【。近期建设与长—远发展相《结合、房屋与—公用:基础:设施同步配套—建设的原则县、乡级!人民政府应当—对移民建房和公用基!础设施建设实施统】一管理?。。 第!。四十一条《 在建制镇规—划区范围内》建房以移民建镇点】为单位向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:。主,管部门或者其—委托的乡级人民政】府,申办“一书两—证”(即选址—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规划《许,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)《;在集?。镇,、,村庄建?房以移民建》镇,。。点,为单位向乡级人民】政,府申办“一》书一证”(》即选址意《见,书,、村:镇房屋建《设许可?证,)在本规《定施行前《未及时申办》的应当在本》规定实?施后3个月》内补:办 !第四:十二条? ,。在移民建镇》点从事建筑》。工程的?施工单位《必须:具备相?应的:资质等级从事移民】建房:的村镇建筑工匠必须!按有关?规定办理施》工资质?审批手续 — , 》第四十三条》 移:民建镇的公用基【础工程单项工—程造价?10万元以上的应当!采取招标方式—确定施工队》伍其中10》万元以上、30万元!。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!府,移民建镇办事机【构组织招标30【万元以上的由—。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建!镇办事机构组织招标!并比照项《目法人制实行责任】制由项目责任—。人,。对工:程质:量和造价《负责:。。 】。第四十四《条 加强对移民【建,房和公用《基础设施《建设:项目的质量监—督管理移《民建镇点都应当【派驻质监员按规定分!阶段:对工程?质量进?行验收质量不合【格的限期《整,改工程竣工后—应当及时组》织验收质《量合格的方可—投入使用 【 第—四十五条 已经建】成的:移民建镇点应—当按有关规》。定命名依法建—立,健全基?层群众自治》组织制定管理环境】卫,生、园林绿化和公】用基础设施等—。方面的规章制—度 :   》  乡级人民政【府驻地?。迁,移的应当按行政【区划管理规定报【省人民政府批准【 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 》 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:本规定第十》三条、第《十四条有下列—行为:之一由?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所在地县级】人民政府限期改正;!逾期拒不改正的由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提,。请省:监察部?门分级依《法对负?有责:任的县、乡》。级行政?领导给予行》政处分 《     (一!)将已经平毁—或者自?然溃口的双退—圩堤重新修》复,的; 《     (二】)双退圩堤不按【规定拆毁或》者设置行洪口的;】     】(三)加高单退【。圩堤:或者汛期在单退圩】堤上加子《堤挡水的; ! ,   (四)—单退圩?堤不按规定采—取工程措施》的 : 【第四十七条 违【反本:规定第?十七条第三》款规:定在双退圩》堤内或者《在单退圩堤、堤【外,滩地规定禁》止建设的范围内新建!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!性建筑物、构—筑物:的由所在地县级【人民政府《。责,令限期拆除;—逾,期拒不拆《除的由县级》人民政府《决,定强制?。拆,除拆: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!。负担: ,。 第四!十八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十条第三项规】。定已:建成新居且》领取了移民补助资金!的移民不《按,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规定》的期限?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!的由所在地县级【人民政府决定—强制拆?除拆:除所需?费用由当事》人负担 !。 :第,四十九条 违反本】规定:第三:十,九条规定《移,民不按移民建镇点】规,划要:求进行建设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?止建设并视情采取限!期改正?、限期拆除或者【没收违法建》筑物、构筑物—和其他设施的措【施或:者处罚 ! 第五十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四十【三条规?定移民?建镇的公《用基础工程不按规】定实行招标的—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止【施,工限期重新招标;对!直接责任人由—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 】。 ? 第五》十一:条 移?民对行政机》关依:据本规定作》出,。的具体?行政行为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、—提起行政诉讼 ! ? 第?。五十: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!在平垸行《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民建镇工作中弄虚】。作假、?敲,诈勒索、《打击报复、》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、贪!。污贿赂或者挪用【移民建镇资金的依法!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:。追究刑事责》任 第七章 附!则 ? 第五十三》条 :本规:定具体?应,用中的问《题由省人民政府法】。制办公室会同有【关部门负责解释【 — 第五十四—条 本规《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省人民?政,府及其有关》部门以前发》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!定不:。一致的以本规定【为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