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江西省!平垸行洪退田还【湖移民建镇若干【。规定 【江西省?人民政府 (【2,000年12月2】6,日江西省人民政府】第62?次常务会议讨论通】过) 《 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条 —为,了贯彻国《。家“封山《植树、退耕还林【;平:垸行洪、《退田还湖《;以:工代:赈、:移民建镇、加固【干堤、疏《浚河湖?”的方针加强对【平垸行?洪、退田还湖—。、移民建《镇的管理制》定,。本规定? , , 第二】条 本省行政区域】内经批准的平垸行】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民建镇适用本规定】 : 》 第三条 平垸行洪!、,退田:还湖:、移民建镇按—下列原则执行 】     (一】)双退圩堤圩内【相应湖?口水:位22米(吴淞【高程下同)》。以下或者同河段20!年一遇洪水位以【下的土地退》还为水?域或者滩涂》圩内居住在相—应高程以下的居民】迁至圩外移民建镇;! :    》。。 (二)单退圩堤】圩内:土地低水种养、高水!还湖蓄?洪圩内居住》在相应湖口水—位22?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!0年一遇洪水—位以下的居民迁【出原:。居住地移民》建镇; —     (三)】分,蓄洪区圩内居住【在,相应湖口水位22.!5米以?下的居民迁出原居】。住地:移,民建镇?; 《  :  : (四)《堤外滩地居住—在相应湖口水位【22米以下》或,者,同河段20年一【遇洪水位以》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!地移民?建镇 【 第四》条 平垸《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移《民,建镇应当《统筹规划《、科学论证坚持有】利于防洪减灾、有】利于灾区人民生产】和生活、有利—于湖:。区经济发展》、有利于改善湖【区生:态环境、有利于推】。动小城镇建设的【。原,则禁止移《民,返迁、禁止》。。不拆旧还基、禁【止假平退圩堤 】 ? 第五条 有关!市、:县(:区)人?民政府应《当加强?对平垸行洪、退田还!湖、:移民建镇工》。作的领导实行—行政首长负责制采】取有力措施》为移民安《居乐业、《发展生产创造有【利条件?并应当指定一—。个部门负《责日常管理工作 ! 第六条! 县级以《上,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在—平,垸行洪?。、退田还《湖,、移民建镇工作【中履行下列规—定职责 》     (一)!计划部门负》责做好计《划的协调和综合平】衡工作; — :    (二)财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!做好:。移,民,建镇资金拨》付和监督管理工作;!   —  (三)水利【部门负责做好—平退圩堤《的工程措施建—设规划组《织编制?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!按照基本建设程序】做,好建设项目的审批等!前期工作和有关实】施工:作并协助防汛—指挥:机,构制定平退圩堤的防!洪调度运用计划;】 :     (四)!建设部门负》责组织新建移民点】的规划?、设计指导》施工负责质量监督;!    【 (五)国》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!建镇所需土地—的规划、《供应组织土地复垦整!理办:。理,土地登记发证—; :     【(六)农业部—。门,负责:组织移民的农业产业!结构调整指导发【展农:业生产; 】    (七)电】力部门负责做好新建!移民:点的电力规划—。。、设:计并组织施工属农网!改造的优先安—排; 《     (八】)交通部《门,负责对基《层村以上的新建移】民点的外接公路建设!给予资?金扶持?; ? ,     (九【)教育部门负责【。组织新建移民点中、!。小学校?的规:划建设; 】。    (十)【卫生部门负责—组,织,新建移民点的—乡,镇医疗卫生机构的】规划:建设和?血防工作; —  《   (十一)【监察:部门负责《受理群众举报及【时查处违法违纪【行为;  】   (十二—)审:计,部,门依法对移民建镇】资金定期进行—审计确?。。。保资金运行真实、合!法、:高效; 》     (【十三)林业、粮【食、地?税、民政、电信、】物价等部门应当按】照各自的职责分工】密切配合共同—为平垸?行洪、退《田还:。湖、移民建镇—。做好指导、服—务、管理、监督工作! 《 第》七条 ?有关:市,、县:(区)、乡(—。镇)人民政府—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!管理制度确保平垸行!洪、退田还湖、移民!建镇资金专款专【。用 第二—。章 移民的权利义】。务 第八条【 移民户按下列原】则确定 —   ?  (一《)属于本规》定第三条确定必须迁!出,的常住居民》; :     (二!。)有供自己》常年居住的房屋且】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!的范围外《无单栋(套)—住房的; 》     【(三)已依法—。单独立?。户并承担了按—户分摊的村提留【、乡统筹等义务单独!立户时间第一、二期!以1998年6月】30日以前立户为准!第三:期以后新增加的【平退:圩堤:范围内移民以—20:00年6月30【日以:。。前立户为准单独【立户时?。父亲已年满60【周岁母亲《已,年满55周》岁子女?。。已享:受移民?。补助资?金,的其父母不再单独享!受移民?补助资金有移民任】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前款规—定的原则《从当地实际出—。发,在确:保平退圩《堤范围内应当迁【出的居民全部迁出】的前提下制定移民】户的具体标》准,向,社会公布并报—省移民建《镇办事机构备案确定!为移民?户的以村为单位张榜!公布 — 第》九条 移民》享,有下列权利》     】(一)依据省政府】的规定足额享—受国家移民建房补助!资金; 【    (二)享】。受中共江西省委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】于灾后重建、根治水!患的:决定(赣《发〔1998—〕,22:号)规定的8条优惠!政策; 《     (三!)依法参《与村务管理; 【   》  (四)》享有当地居民的同等!权,利 — 第十条— 移民应《当承担下列义务 】     (一!)服从当地政府【关于:搬迁的统《一安排并《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!;   【  :(二)服从》国家:对圩堤的平退或【者分蓄洪调度; 】     【(,三)已建成新—居且:领取了移民补助资】金的:应当按照政府规定】的期限拆除旧房退】。。还,宅基地; —。   ? (四)承担与当地!居民:同等的义务 第!三章 圩堤》的防:。洪运用与《管理: 第十一条【 ,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圩堤的防洪】运用与管理应当服从!流域综合规划—和全省?。防洪总?体,安,排由圩堤所》。在地的县《级人民政府负责 】 — 第:十二条 《平垸行洪、退田还】湖圩堤的防洪—运用  【   (一)双退】圩堤按规定》平毁后自然行—蓄洪 ?。     (二!)单退圩《堤遇进?。。洪水位以上洪—水时必须《进洪蓄水《单退圩?堤进洪水位》按下列规定》。执行: ,  《。   1.保—。护面积1《万亩以上受》湖洪控?制的圩堤进》洪水位为《相应:湖口:水位21.68米】受河:洪控制的圩堤进洪】水位为相《应河段10年一遇的!洪水位; —     2.保!护面积在《1万亩以下受湖洪】控制的圩堤进—洪水位为相应湖口】水位20.5—米受河?洪,控制的圩《堤,进洪水位为》。相应河?。段,5,年一遇的洪水—位,    【 (:三)余干县》境,内的貊皮岭分洪道】属五河尾闾信江【下游的?。重,要分洪工程其运【用按:省批准的《方案执行;康—。山、珠湖《、黄湖、方洲斜塘分!蓄洪区属国家—规定的长江蓄—滞洪区其《运用按国《家有关分蓄》洪区的?规定:执行   】  (四)堤外滩地!的居民?迁出后自然行蓄洪】不再采取《。相,应,的工程措施 — — 第十三条 —双退圩堤采取—以下工程措施 【。     (】一)对入鄱》阳,湖的:江河以赣江八一【桥、信江梅》港、昌江古县—渡、修河永修县城、!。博阳河德安》县城、西《河章田渡为界—分界点以《上河道划《定的双退圩》堤应当将现有圩【堤,全部拆毁至》相应河段《警戒线水位以下2米!;分界点以下—河,道(包括《尾闾地区、鄱阳湖区!)划定的双退圩堤采!。。用顺 》     》水流方向开口行【洪方式上、下行洪口!门平毁?宽度视圩堤情—况一般为100至】300米行洪口门】。顶高程?河道:圩堤为相应河段警】戒线水位以下2米】湖区及尾闾区—圩堤为相应湖口水位!18.5米; !     (二)】长江河?段的双退圩堤采【取开进洪口门—行洪方式对照—采用进入鄱阳—湖的江河分界点以】下河道圩堤》。工程:措施标准 【    《 双退圩堤平—。毁或:者自然?溃口后禁止修复【 》 , 第?十四:条 单退圩》。堤采取以下工程措施!  》   (一)—保护面积《1万亩以《上的圩堤采用滚水坝!和进、出洪闸相【结合的方式》设置进?、出洪工程滚水【坝顶:高程为规定的—进洪水位高》程,坝长不?少于1?00米;  !   (二)—保护:面积1万亩以下的】圩,堤不增设新的工程措!施在规?定,的进洪水位扒口或者!利,用现有的排洪闸开】。闸进洪?  》   单退》圩堤可以修复—加固:但不:得加高在汛期遇到】。超进洪水位洪水时禁!止,加子堤挡《水 — : 第十五条 —平垸行洪《、退田还湖圩堤【工程措?施建设项《目依照基本建—设程:序审批?由,所,在地县级人民—。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组!。织实:施有关管《理部门应当》加强对?。工程项目建设的【督促:检查确保工程质【量,工程竣工验》收后移?交给:县级人?民政府?确定的?管理单位进行管【理 : 第四章 —土地管理 》 第十《六条 有《关县、乡级人—民政府应当根据【当地土地资》源条件和《全省防洪总体—安排组织修订—土,地利用?总体规划合理安排】移民生产、生—活用地 》 : 第十七【条 双退圩堤内恢】复为水域或》者滩涂的土地—其,所有权确定》为国有 》   《  双退圩堤—内按本规定》第三条规定不恢复】。为水域或《者滩涂的土地其所有!。权性质不变 】   ?  双退《圩堤、?单,退圩堤内及》堤外滩地在相—应湖口水位》23米以下或—者同河段20年一遇!洪水位以下禁止新】建居民点《。或,者其他永《久性建?筑物、构筑物但经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!设的水利设》施除外 》 第十】八,。。。。条 双退圩堤内【没,有外迁安排生产用地!的移民原《。承包现已恢复—为水域或者滩—涂的土?。地在自?然状:态下继?续由其使用、经【。营和:管理;已经外迁并】安排了生产用—地的:移,民原承包《的土:地在:自,然状态下其使用权】及,使用方式《在不影?响防洪的前》提下由土地所在地县!级人:民政府确《定已经?。外迁并安排》了生产用地的移民不!得干涉?其使用、经营和【管理按前款》规定使用的土地原】负担了农业税的【予以免?征农业税因免征农】业税而影《响的财政收入由省财!政在转移支付—中补助一《部分:县(市、《区):。自行消化《一部分具体办法待】农村税费改革时由省!人民政府另》行规定;原承担【了粮食定《购任务的由粮食部门!。会同:计划、农业》、土地?行,政主管?部门核定数字逐【级报省人民政府核减! 第!十九:条 :单,退圩堤内的土地其】。所,有权性质《不变仍?。由原集体《经济组织或者原承】包,者使:用、经营和管理【单退:圩堤按规定进洪水】位行:蓄洪后圩内凡属农业!税计税土地且当【年没有收益》的相应?核减其农业》税核减的农业税【按财政体《制负担 《 — 第:二十:条 移民《建镇:用地可以《采取以下方式—。取得  【 ,  (一)本集体经!济组织?的土地?;     !(二)?国有农?、林、牧、渔—、垦殖场《的土:地; —    (三)【以本集体经济组织】的土地与农》村其他?集体经济《组织的土地进行调】换; 《。  ?   (四)—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之间有《偿调剂; —   《  (五《)由县级人民政府】征,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!地再划拨给移民使】用     !符,合,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、》村镇:规划和移民》安置条件的移民建镇!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调剂?不成:的由乡级人民政【。府或者县《级人民政府协调协】调不成的由县—级人民政府予以【征用移民建镇用【地跨市、县的由有】关市、县人民政府协!商解决?。协商不成的》由其共同的上—一,级人民政《府决定 《 — 第二十一条 经】批准的移《民建镇用《地只:能用于移民的—住宅建设和配—套的公?用设施建《设不得移作》他用 《 第二十!二,条 移民宅基地分配!应当公正、公平、公!开集镇、《中心村地段较好【的,宅基地可以依法向】移民采取公开—。拍卖的方式提供拍】卖所得收益全部用】于移民建镇移民【户,只能: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!地面积标《准不得突破江西省实!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土》地管理?法,〉办法的规定 【 第】。二十三条 》鼓励移民到乡人民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或!。者建制镇《以,上的城?。镇安家?落户自谋职业有【关部门应当根据【。移民的意《愿解决其城镇—户口 】 第二《十四:条 移民建镇使【用的下列《土地其所有权确【。定给移民的集体【经济组?织     !(一)本集体经【济,组织的?土地;  】。。   (二)本集】体经济?。组织与农村其他集体!经济组织调换的土】地;   】 , (三)农村其他】集,体经济组织有偿调】剂的土地 》     【使用前款《第(二)《、(三)《项土地应当由移民】。的集体?经济组织与农村【其,他,集体经?济组织?。之间签订协议经土地!所在地乡(镇)人】民政府审核》。后依法?报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批准】确认所有《。权 : 第】二十五条《 移民建镇使用国有!农、林、《牧、渔、垦殖场【。土地:的或者使《用通过征用取—得的土地的其—土地:所有权?属于:国家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依《法确定给移民或者】。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!使,用 !第二十六条 双退】外迁继续《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!。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!。较多:的,地方安排《给移民的耕地一般】。人,均不得少于66【6,平方米但当》。地人均耕地不足66!6平方米的》应当不低于当—地的人均标准—     】移民的耕地可以【通过以下方式解【决   【  (一)以本集】体经济组织的—土地与农村》其他集体经济—组织的土地》调换; 《 ?    (二)由】农村:其,他集体?经济组织《调剂; 《     (三!)从国有农》、林、牧、渔—、垦殖场中调剂;】 ,     (四!)开发宜农的土地】后备资源 》。    — ,对自愿?进城镇安《置的移民可不再安排!生产用地《 ? 《。 ,第二十七条 有【关县:、,乡级:人民政府应》当在保证土》地生态环境》。协调发展《的,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和》全省防洪总体安【排,制订切实可》行的土地开发、复垦!。、整理规划和计划鼓!励和引导移民开发】宜农的土地后—备资源单退圩堤内】的宅基地应当进行开!发,整理能复垦成耕【。地的必须《复垦成?耕,地土地开发》、复垦、整理采取】移民投工《投劳与政府补助【。相结:合的方法进行政【府补:助资金可以从耕【地开:发,、复垦?专项资金中》优先安排 ! ?第二十?八,。条 从?国有:农、林、牧、渔、垦!殖场中调剂的移民生!产用地属《于国家所《有由市、县人—民政府依《法确定?给移民或者移民【的,集体经济《组,。织使:用 《    《 以本集体经—济组织的土地与【农,村其他集体》经济组织的》土地调?换的移?民,生产用地或者由【农村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调剂》。的移民生产用地所有!权归移民的集—体经济组织但需【由移民的集体—。经,。济组:织与农村其》他集体经《。济,组织签订协议—经土地所在地的乡】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!。县(市?。),。人,民政府批《准土地所在地—属区人民政府—。管辖的报设》区的市人民政府【批准 】 第二十九—条 开发国有土地】后备资源的开—发的土地由市—、,县人民?政府依法《。确定给?移民或者移民的【集,体经济组织使用开发!其,他集:体组织所有的土地】后,备资源的由移—。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与!该土地的所有—者签订?协议:经土地所在地的【乡级人民政府—审核报县(市—)人民政《府批准土地所在地】属区人民《政府管辖的报设区的!市,人民政府批准—后该土地变》更为移?民,的集体经济组—织所有单退圩堤【内退出的建设用地】所有权不《变经复垦整理成耕地!后可:依法承包《给移民耕种 ! 第三十【条 安排给》移民的生产用地应当!严,格执行国家和本省】有关土地第二轮承包!的各项政策规—定承包期《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!相衔接 ! 第三十一—。条 平垸《行洪、?。退田还湖、移民建镇!中的土地所有权、使!用权变更以及—进行非农《。业,建设:的,必须依照土地—管理法律法》。规的规定办》理,审批手?续避:。免产生新的土—地权:属纠纷移《民建镇用《地,以一个移民建镇【点为单位《统一办理建》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!使用国家征用的土】地的应当《办,理征地审批手—续 !第三:十二条 平垸—行洪:、退田还湖、—移民建镇中涉及的】土地所有《权、使?用权变更必须依【法办理土《地登记、统计和发】证手续 《 第五《章 :移民建镇规》划与建设 第】三十三?条 移民《建,镇必须依照国家【村镇规划标准和用】地标准编制规划 ! 第三】。十四条 移民建镇应!当多建集镇、中心村!少建:基层村严《格,控制建20》户,以下的分散零—星,移民点双退》外迁的移民在有【利于解?决移民?生计的?前提下可《以依托自然》村分散安置 】 第三【十五条 移民建镇选!点必须在相应湖【口水位23米—。以上或者同河段【20年一《遇洪水位以上高地】避开缺乏生活—水源、地质》灾害易?发区以?及地势高《差过大的区域其【。耕作半?径一般不超过—5公里? 【 第三十六条— 移民建镇点按人口!分级:编,制规:划,500?人以下按基层村、】500人以》上2:000人以》。。下按中心村》、2000人以上按!集,镇编制规划 ! , ?第三十七条 移民建!镇,点规划按下列规【定编制 》   《。  (一)集镇和】中心:村的规划应当委【托有资质的规划【设计单位编制;【     (!二)基层村的—。规划可以在县级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或者有资质】的规划设计》单位的指导下由乡】级人民政《府组织技《术人员编制 — 第】三十八条 规划按】下列规定审批— ,   》  :(一)集镇规划应】当经村民会》议或者村民代—。表会:议讨论?乡级人?民代表大会》审查同意由乡级人】民政府?报县级人民政府【批,准并报?省、设区的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;    】 (二?)中心村、基层村】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!或者村?民代表会议讨—。论同意由乡》级,人民政府审查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准 : ?    县级人民政!府在批准集镇规划前!应当:组织建设、》计划、水利、—国土资源《、,。教育、卫生、—交通、农业、—电力、?电信等部门进—行,论,证 《     经批【准的规划确需修【。改的必须报》。经原批准机关—。批准: ? 》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!的,移民建镇《点,规划由县、乡级人民!政府组织实》施任何单《位,和个: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!设应当符《合规划的《要求 》 第四【十条 移《民建镇点《。的,建设应当在搞—好“三通《一平:”,的前提下《坚持先地下工—程后地上工程、【近期建设《与长远发展》相结合?、房:屋与公用基础—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!原则县、乡级人【民政府应当对移民建!房和公用基础设施建!设实施统一管—理 : 【第四十一条 在建制!镇规划区范围内【。建房以移民建镇点为!单位向县级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。门或:者,其委托?。的乡级人民》政府申办“》一书两证”(即选】址意见书、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);在集镇—、村庄建房以移【民建镇?点为单位《。向,乡级人民政府申办】“一书一证》”(即选址意见书、!村镇房屋建设许【可证)在本》规定施行前未—及,时申:办的应当在本—规,定实施后《3个月内补》办 》 第四十【二,条 :在移民建镇点—从事建筑《工程的?施工:单位:必须具备相应—。。的,。资质等级从事—移民建房的村镇建】筑工匠必须》。按有关规定》办理施?。工资质审批手续【 — 第?四十:三条: 移民建镇的公【用基础工程》单项:工程造价10万【元以上的应当采取】招标方式《确定施?工队伍其中10万元!以上、?30万元以》下的由乡级人—民政府移《民,建镇办事机构组织】招,标30万元以上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】移,民建镇办事》机构组织招标并比】照项目法人》制实行责《任制由项目责任人对!工程:质量和造价负责【 — 第四十四—条, 加强对移》民建房和公用基【。础设施建设项目【。的质量?监督管理移民建【镇点都应当派驻质】。监员按规《定分阶段对工程质】量进行验收质—量不合格的限期【整,改工程竣工后应【当,及,时,组织验收质量合格】的方可投入使—用, : 第四】十五条 《已经建成的移民建】镇点应?当按有关规定命【名依:法建立健全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!。定管:理环境卫生、园林】绿化:和公用基《础设施等方》面的规章《制度    ! 乡级?人民政府驻地迁【移,的应当?按行政区划管理【规定报?省人民?政府批准 第六!章, 法律责《任 第四十【六条 违反本规【定,第十三条、》第十四条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由省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所在地!县级:人民政府限期改正;!逾期拒不改正—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!门提请省监察部【门分级依法对—负有责任《的县:、,乡级行政《领导给予行》政处分 【    《(一)将已经—平毁:或者自然溃口—的双:退圩堤重新修复【的,; 》    (二)双】退圩堤不按》规定拆毁《。或者设置行洪口的】;, :    》 (三)加高单退】圩堤或者汛期在【单退圩堤上》加子堤挡《水的;   !  (?四):单退圩堤不按—规定采取工程措施】的 !第四十七条 —。违反本规定第十【七,条第三款规定—在双退圩堤内或者在!单退圩堤、堤外滩】地,规定禁止建设的【范围内新建居民【点或者其《。他永久性建筑物、构!筑物的由所在地县】级人民政府责—令限期?。拆除;逾期拒—不拆除的《由县级人民》。政府决定强》制拆除?拆除所需费用由当】事人负?担 ? 第四】十,八条 违反本规定】。第十条第《三项规定已》建成新居且领取了】移民:补,。助资金的移民不按】所在地县级人民【政府规定的期限拆】除旧房退还》宅基:地的由所在地县【级人民?政府决定强》制,拆除拆除所需费【用由当事人负担 】 【第四十九条 违【反本规定第》三十:九条规定移》民不:按移民?建镇点规划要求进行!。建设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:建,设并视情采取—限期:改正、限期拆—除或:者没收违法建筑物】、构:筑物和其他设—施的措施或者—处罚 — 第》五十条? 违反本规定第四】十三条规定移民建镇!的公:用基础?工,程不按规定实行【招标的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施工》限,期重新?招标;?对直接责任人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?依法给予《行政处?。分 ? 第五十!。一条 移民》对行政机《关依据本规定—作出的具《体行政行为不服【的可以?依法:申请行政《复,。议,、提起行政诉讼 ! 第五】十二条 国家工【作人员?在,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、移民建镇工!作中弄虚作假、敲诈!勒,。索、打击报复、【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!、徇私?舞弊、贪污贿赂或者!挪用移民建镇资金】的依法?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 ?第七章 附则— ?第五:十三条 本》规定具体应用—中的问题由省人民】政府法制《办公室会《同有关部门》负责:解释 ? , , 《 第五十四条 本规!定自:。公布之?日起施行省人民【。政府及?其有关部门以前发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!定不一致的以本规】定为准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