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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,西省平垸行洪退田】还湖移民建镇—。若干规定 【 江西省》人民政府 (20!00年12月26】日江:西省人民政府第62!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) 第一】章, 总则 第一条! ,为了贯彻国家“【封山植树《、退耕?还林;平垸行洪、】退田还湖;以—工代赈、移》民,建镇:、加固干《堤,、疏浚河湖”—的方针?加强:对,平垸行洪、退田【。还湖、移民建镇的管!理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 !本省行政区》域内经批准的平垸行!洪、:退田还湖、移民建】镇适用本《规定: 》 第三条 平垸!行洪、退田还湖【、,移,民建镇按下列原【则执:行     !(一)?。。。双退圩?堤圩:。内相应湖口水位22!米(吴淞高》程下:同)以下或者同河段!2,0年:一遇洪水位以下【的土地退还为—水域或者滩》涂圩内居住在相应】高程以下的居民【迁至圩外移民建镇;! ,  《  : (二)《单退圩堤圩》内土地低水种养、】高水还湖蓄》。洪圩内居住在—相应湖口《。水位2?2米以?下或者同《河段2?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下,的居民迁出原—居住地移民建镇; !   》  (三)分蓄【洪区圩内居住在相应!湖口水位2》2.5?。米以下的居民迁出原!居住地?。移民建镇; 】  : ,  :(四)堤《外滩地居住在相应】。湖口水位《2,2米以下或》者同河段《20:年一遇洪水位以下】的,居民迁出《原居住地移》民建镇 《 第四!条 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、【移民建镇应当统筹】规划、科学论证坚】持有利于防》洪减灾、有利于灾】区人民生产和生活、!有,利于:湖区:经济发展、有利于改!善湖区生态环境、】有利于?推动小城镇建—设的原则《禁止移民《返迁:、禁止?不拆:旧还基、禁止假平】退圩堤 】 第五》条 有?关市、县(区)人民!政府应当加强—对平垸行洪》、退:田还湖、移民建【镇工作的领导实【行行政首长》负责制采取》。有力措施为移民安】居,乐业、?发展生产创造—有,利条件并应当指定一!个部门负责日常【管理:工作 ? : 》第六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?在,平垸行洪、退田【还湖、移民建镇【工作中?履行下列规定职责】 , :     (—。一)计划部门负责做!好计划?的协调和综合平衡工!作;:。   — , (二?)财政部门按—照有关规定做—好移民建镇资金拨】。付和:监督:管理工作; 】   ?  :(三)水利部—门负责做好平退圩堤!的工程措《施建设规划组—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!的设计按照》基本建?设程序?做好建?设项目的审》批等前期工作和有关!实施工作《并协助防汛指—挥机构制《定平退圩堤的防洪】调,度,运用计划《; : :     (四【)建设部门负—责组织新建移—民,点的规划、设计指】导施工负责质量监督!;,    【 (:五)国土资源部门负!责移民建《镇所需土地的规划、!。供应组织土地—复垦整理办》理土:地,登记发?证;    ! (六)农业部门】负责组织移民—的农业产业结构调】整指导发展农—。业生:产;    ! (七)电力部门负!责做:。好新建移民点的电】。力规划、设计并组】织施工属农》。网改造的优》先安排;  !   ?(八)?交通部门负责对【。基层村?以上的新建移—。民点的?。外接公路建设给予资!金扶持;《。     (!九)教育部门—。负责组织新建移民】点中、小《学校的规《划建设; —     (十】)卫生部门负责组织!新建移民点》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!的规划建设和血防工!。作;    ! (十一)监—察部门负《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!查处违法违纪—行为; 《     (十!二,)审计部门》依法对移民建镇资金!定期进行审计确保】资金运行真》实、合法、高效; !   》  (十三)林业、!粮食、地税、民【政、电?。信、:物价等部门》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!分工密?切配合共《同为平垸行洪、【退,田还湖?。、移民建《镇做好指导、—服务、管理、监督工!作 【 第七《条 有关市、县(】。区)、?乡(镇)人民政府应!当建立严格》的资金?管理制?度确保平垸》行洪、退《田还湖、移民建镇资!金专款?专用 第—二,章 :移民的权利》义务 第八条 !移民户按下列—。原则确定 —    》 (一)属于—本规定第《。三条确定必》须迁:出的常住居民—;   【  (?二)有?供自己常《年居住的《房屋且在本规—定,第三条规《定的范围外无—单栋(套)住房的;! ,     (三!)已:依法单独立户并承担!了按户分摊的村【提留、乡统筹等【。义务单独立户时间第!一、二期以1998!年6月30日以【前立户为准第—三期以后新增加的】平退圩堤范围内移】民,以2000年6【月30日以》前立:户为:准单独立户时父【亲已年满《60周岁母亲已年满!55周岁子女已享】受移民补助资—金的其父母不再单】独享受移民补—。助资:。金有移民《任务的县级人民【政府应当根》据前款规定的原【则从当地实际—出发在确保》平退圩堤范围内【应当迁出的居—民全部迁出的前提】下制定移民户的【具体标准向社会公】布并报省移民建镇办!事机构?备,案确定为移》民户的以村》。为单位张榜公布 】 》 , 第九条 移—民享有下列权利 !  ?   (一)依据省!政府的规定足—额享:。受国家?移民建?房补助?资金;?   —  (二)》。享受中共江》西省:委,江西省人民政府关】于灾:后重:建、根?治,水患的决定(—赣发〔19》98〕2《2号)规定的8条】。优惠政策; 】  : ,  (三)依法【参与村务管理;【  》。   ?(四)享《有当地?居民的同等权—利, ? 》第十条 《移民应?当承担下列》义务 《 ,   ?  (?一)服从当》地政府?关于搬?迁的:统一安排并按—规划:要求进行建设;【  》   ?(二)服从国家对】圩堤的平退》或者分蓄洪调度【;, , , ,     》(三)已建成—新,居且领取《了移民补助资金【。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!的期限拆除》旧房退还宅基—地;     (!四)承担与当—地居民同等的义务】 第三章 【圩,堤,的防:洪运用与《管理 第十【一条: 平垸行洪、退田】还湖圩堤的防洪【运用与管理》应,当服:从流:域综合规划和全【省,防洪总体安》排,由圩堤?所在:地的县?级人民?政,。府负责 】。 第十二条 平!垸行洪、退田—还湖圩堤《的防洪?运用   】  (一)》双退圩堤按规定【平毁后自然行—蓄洪    ! (二)单退圩堤】遇,进洪水位以上洪【水时:必须:进洪蓄水《单退圩堤进洪水位按!下列:规定执行《。  》   1.保护面】积,1万亩以上受湖洪控!制的圩堤进洪水位】为相应湖《口水位2《1.:68米受河洪—控制:的圩堤进洪》水位为相应》河,段10?年一:遇的洪水位》。;   【  2.《保护面积在1万亩以!下受湖洪控制的圩堤!进洪水位《为相应湖口水—位20?.5米受河洪控制的!圩堤进洪水位为相应!河段5年一遇的【洪水位  】 ,  (三)余干县】境内的貊《皮,岭分洪道属五河【尾闾信江下游的重要!分洪:工,程其运用按省批【准的方案执行;【康山、珠湖》、黄湖、方洲斜塘分!蓄洪区?属国:。家规定的《长江蓄滞《洪区:。其运用按《。国家有关分蓄—洪区的?规,定执行 【    (》。四,)堤:外滩地的居民迁出】后自然行蓄洪不再采!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! — 第十三条 —双,退圩堤采取以下工】程措施 【   ? (一)对入鄱阳】湖,。。的江河以赣江八【一桥、?信,江梅港、昌》江古县渡、》修河永修县城—、博阳?河,德安县城、西河章田!渡为界分界点以【上河道划定的双退圩!堤应当?将现有圩堤全部拆】毁至相应《河段警戒《线水:位以下2《米,;分界点以下河道(!包,括尾闾地区、鄱阳湖!区)划定的双退圩堤!采用顺 【    水流—方向开?口行洪方式上、【下,行,洪口门平毁宽—。度视圩?堤情况一般为100!至30?0米行洪口门顶高程!河道圩堤为相应河】。。段,警戒线水位以下2米!湖区及?尾闾区圩堤为相【。应湖口水位18.】5米:。; :     【(二)长江河—段的双?退圩堤采取》开进洪口门行洪方】式对照采用进—入,鄱阳湖的江河分界】点,以下河道圩堤工程】措施标准 —   《 , 双退圩堤平毁或】者自然溃口》后,禁止修复 》 第】十四条? 单退圩堤采取以下!工程措施  !   (一)保护】面积1万亩》以上的圩《堤采:用滚:水坝:和进、出洪》闸相结合《的方式设置进、出】。洪工程滚《水坝顶高程为—。规定的进洪水位高程!坝长不少《于100米; 】。 ,     (二【)保护面积1万【亩以下的圩》堤不增设新的工程】。措施在?规定的进洪》水位扒口或者利用现!。有的排洪闸开闸进】洪 》    单》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!但不得加高在汛期遇!。到超:进洪水位洪水时禁】。止加子堤挡水 ! ? 第十五条— 平垸?行洪、退田还—湖圩堤?工程:措施建设项目依【照,基本建设程序审【批,由所在地县级人民】。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组建项目—法人组织实》施,有关管理《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!项目建设的》。督促检查确保—工程:质,量工程竣工验收【后移交给县级人民】政府确?定,的管理单位》进行管理 — 第四章 土地【。管理 ? 第十六条 有关!县、乡级人民政【府应当根据》当地土?地,资,源条件和全省—防洪:总体:安排组织修订土【地利用总体规划合】理,安排移民生产、【生活:。用地: ? 第十七】条 双退圩堤内恢】复为水域或者滩涂的!土地其所有》权确定为国有 】     —双退圩?堤,内按本规定第三条】规定不恢复》为水域或者滩涂的】土地其所有权—性质不变 — ,   ?  双退圩堤、单】退圩堤内及堤外【滩地在相《应湖口水位23【米,以下:。或者:同河段?20:年一遇洪水位以下】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!其他永久《性建筑物、构筑物但!。经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,建设的水利设施【除外 ! ,第十八条 双退圩】。堤,内没:有,外迁:安排生产用地—的移民原承包现【已恢复为水》域或者滩涂的—土地在自然状—态下继续由》其使用?。、经营和管理;已】经外:迁,并,安排了生产用地的】移民原承包的—土地在自然》状态:。下其使用权及—使用方式在不影响】防洪:的前提下由土地所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】确定已经外》迁并安排了生产用】地的移民《不得干?涉其使用《、经营和管理—按前款规定使用的土!地原负?担了农业税》的予以免征农业税】。因免征农业税而【影响的财政》收入由省财》政在转移支付中【补,助一部?分县(市、区)自行!消化一部分具—。体办法待农村税费】。改革时由省人—。民政府另行规定;原!承担:了粮食定购》任务的由粮》。食部门会《同计划?、农业、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?核定数字逐级报【省人:民政府核减 【 , : , 第十九条 【单,退圩堤内《的土地其所有权【性质不?。。。变仍由原集体经济组!织或者原承》包者使用、经营和】管理单?退圩堤按规定进洪水!位行蓄洪后》圩内凡属农业税计】。税土地且《当,年没有收《益的相应《核,。减其农?业税核?。减的农业《。税按财政《体制负担 【 ? 第二十条 移民!建镇用地可以采取以!。下方式取得 】     (一)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!地; ? ?   ? (二)国有农、林!、牧、渔、垦殖场】的土:地; 》。  : ,  (?三)以?本集体经《济组织的土地与【农村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的土》地进行调换; 【     【(四)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之间有偿—调剂; 【 ,   (五)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】。用农村集体所—有的土?地再划拨给移—民使用 》     符合】土地利?用,总体规划、村—镇规划和移民安置条!件的移民建镇用【地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调剂不成《的由乡级人》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!政府协调《协调不?成,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!。以征用移民建镇【用地跨市、县的由有!。关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协?商解:决协:商不成的由其共同】的上:一,级,人民政府决定— 《 第二十一条! 经:批准的移民建镇用地!只能用于移民的住宅!建设和配《套的公?用设施建设不得【移作:他用 — 第》二十二条 移民宅基!地分配应当公—正、公平、公开【集镇:、,。中,心村地段《。较好的宅基地可【以依法向移民采取】公开:拍卖的方式提供【拍卖:。所,得收益全部用—。于移民?建镇移民《户只能拥有一处宅】基地宅基地》面积标准《不得突?破江西省实》施〈中?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!理法〉办法》的规定 】 第二十三【条, 鼓励移民到乡人】。民政府?。所在地的集镇或者建!制镇以上的》城镇安家落户自谋职!业,有关部门应当根【。据移民的意愿—解,决其城镇户口 ! 第—二十四条 移—民建镇使用》的下列土地其—所有权确定给移民的!集体:经济组织 —     (【一)本集体经济组】织的:土地; —    《 ,(二)本《集体经济组织与【农村其他集体经济】。组织调换的土—地; 》   ?  (三)》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!织有:偿调剂?的,。土地 —    使用前【款第(二)、(三)!项土地应当由—移民的集《体,经济组织《与农村其他》集体经济组织—之间签订协议经土地!所在地乡(镇)人】民政府?审核后依法报—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批《准确认所有权 ! 第二十】五条 移民建镇【使用国有农、—林、牧、渔、垦殖】。场,土地的?或者使用通过—征用取?。得的土地的其土地】所有权属《于国家由县级—以上人?民,政府依法确》定给移民或者移民】的集体经济组—织使用 ! 第二十六条 】双退:外迁继续从事农【业种植的移》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!地较多的地》方安排给移民的耕】地一般人均不得少】于666平方米但当!地人均耕地不足【。。66:。6平方米的应当不低!于当地的《人均标准 —   《 , 移民的耕》地可以通过》以下方式解决—     (!。。一)以本集体—经,济组织的土地与农村!其他集体经》济组织的土地—调换; 【    (二)【由农村其他集体经济!。组织调剂; —     【。(,三)从国有农—、林、?牧、:渔、垦?殖场中?调剂;   !  (?。四)开发宜》农的土?地后备资源 【     对自愿!进城镇安置》。的移民可不再安【排,生产用地《 : ? 第二十七【条 有关县》、乡级?人民政府《应当在保证土地生】态环境?协调: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土!地利用?。总,体规划和《全省:防洪总?体安排制《订切实可行的土地】开发、复垦、整理】规划:和,计划:。鼓励和引导移民【开发宜农的土地后备!。资源单退圩堤内的】宅基:地应当进行》开,发整理能复垦成【耕地的必须复垦成耕!地土地开发、复垦】、整理采取移—民投工?投劳与政《府补助?相结合的方法—进行:政府补助资金可以从!耕地开发《。、,复垦专项资金中优先!安排 ! 第二十八条 从国!有农、林《、牧、渔、垦殖场】中调剂的《移民生产用》。地属:于国家所有由市、县!人民政府依法确定】给移:。民或者?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!使用 》   ?  以本集体—经济组织的土—地与农村其他集【体,经济:组织的?土地:调换的移民》生,产用地或者由农村】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】调剂的移民》生产用地所有权归】移民的集体经济组】织,但,。需由移民的集体【经济组织与农村其他!集体经济组织—签订协议经土地所在!地的乡级人民政【府审核后报县(市)!。人民政府《。批准土地所在地属区!人民政府《管辖的?。报设区?的,市人民政府批准 ! ? 第二十九条】 开: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!的开发的土地—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依法确定给【移民或者移民的集】体经济组织使用【开发其他集体—组织所有的》土地:后备资源的由移【。。。民的集体经济组织】与该:土地:的所有者签》订协议经土地—所在地的乡级—人民政府审核报县】(市)人民政府【批,准土地所在地属【区人:民政府?。管辖的报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该土地变更—为移民的集体经【济组织所有》单退圩堤内》退出的建设用地所有!权不变经复垦整理】成,耕地后可《。依法:承包给移民耕种【 :。 《 第三十条 【安排给移民的生【。产用地应当严格执】行国家?和本省有《关土地第二轮承包】的,各项政策规》定承:包期限与第二—轮土地承包相衔接 ! 》 第三十一条 】平垸行洪、退田还】湖、移?民建镇中《的土地所有权、使】用权变更以及进行非!农业建设的必须依照!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!规定办理审》批手:续避免产《。生,新的土地权属纠【纷移民建镇用地【以,一个移?民建镇点为单位统一!办理建设《用地审批手续其【中使用?国家征?。用,的土地的《应当办理征地审【批手:续 】 第三十《二,条 :平垸行洪、退田还湖!。、移民?建镇:中涉及的土》地所有权、使—用权变更必须依【法办理土地登记、统!计和:发,证手续 《 , 第五章 》移民建镇规划—与建设 第三】十,三条 移民建镇【。。必,须依照?国家:村镇:规,划标准和《用地标准编制规划】 :。。 第【。三十四条 》移民建镇《应当多建集镇、中心!村少建基层》。村严格控制建20】户以下的《分散:零星移民《点双退外迁》。的,移民在有利》于解决移民生计的前!提,下可以依托》自然村分散》安置 — 第》三十五条 》移民建镇选点必【须在相应《湖口水位23米以上!或者同河段20年一!遇洪水位以上—高地避开缺乏生【活水:源、地质灾害易发】区以及地势高差【过大的区《域其耕作半径一【般不超过5公里 】 》。 第三十六条 移!民建镇点按人口【分级编制规》划,500人以下按【基层村?、50?0人以上2000】人以下按中》心村、200—0人以?。上按集镇编制—规划: ? : 第三十—七条 ?移民建镇点》规,划按下?。列规定编《。制    】 (:一)集镇和中—心村的规划应—当委托有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!编制; 【 ,   (二)—基层村的规》划可以在县级人民政!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或者有资!质的规划《设计单位的指导下】由,乡级:人民政府组织技术人!员编制 】 ?第三十八条》 规划按下》列,规定审批  !   (一》)集镇规《划应当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《代表会?议讨论?乡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审查同意由乡级】人民:政府报县级》人民:政府批准《并报省、设区的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备案; —     (二)】中,心村、基《。层村:规划应当经村民会】议或者?村,民代表会《议讨论?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!审查报?县级:人,民政府批《准 ? ,     县—级,人民政府在批准集镇!规,划前应?当组织建设、计划】、水利?、国土资源、教【育,、,卫生、?交通:、农业、《电力、电《信等部门进》行论证 》 :    《经批准的《规,。划确需修改的—必须报经原批—准,机关批准 — 第三十!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!建镇点?规划由?县、乡级人民—政,府,组织实施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。在规划区内》进行建?设应当符合》规划的要求》 :。 ? , 第四十条 【移民建镇点的建设应!当在搞好“三通一平!。”的前提下坚持先】地下工程《后地上工程、近期】。建设与长远发展【相结合、房屋与公用!基,。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!的原则县《、乡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对移民《建房和公《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!。统一管理《 《 第四十一条! 在:建制镇?规,划区范?。围,内建房以移民建【镇点为单位向县级】人,。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!民,政府申办“一—书两证”(即选址】。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)《;,在集镇、村庄建【房以:移,。民建镇点为》。单,位向乡?。级人民政府申办“】一书一证”(即【选址意见书、村【镇房屋建设许可【证)在本规定—施行前未及时申办的!应当在本规》定实施后《3个月内补办— ? 第四十】二条 在移民建【镇,点从:事建筑工《程的施工单》位必须具备相—应的资质等级从【事移民建房》的村镇建筑工匠必】须,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!资质审批手续 】 》。 第四十三条— 移民建镇的公用】基础:工程单项工程造价1!0万元以上的—应当采取招标—方式确定施工队【伍其中10万元以】。上、30万元以下】的由乡级人民政【府,移民建镇《。办事机构组织招标】30万元以》上的由县《级人民政府移民建】镇办事?机构组织招标—并比照?项目法人制实—行责任制由项目责任!人对工程质量—和造价负《责 !第四:十四条 加》强对移民《建房和公用基础设施!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!管理移民建镇点都】应,当派驻质监员—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!质,量进:行验收质《。量不合格的限—。期整改工程竣工后应!。当及时?组织验收质量—合格的?方,可投入使用 — — 第四?十五条 已经—。建成的移民》建镇点应当按有关规!定命名依法建—。立健全基层群众自】治组织制定管—理环境卫《生、园林绿化—和公用?基础:设施等?方,面的规章制度 !     乡级人民!。政府驻地迁移的【。应当按行政区划【管理:。规定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 第—六章 法律》责任 《 第四十六》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十三条、第十!四,条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由省水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所在】地,县级:人民政府限期改正;!逾期:拒不:。改正的由省水行政主!管部:门提请省监察—部门分级依法对负有!责任的?县、乡?级行政领导给予【行政处分 —     (一)!将已经平《毁或者自然溃口【的双退?圩堤重新《修复的; —     (二)!。双退圩堤不按—规定:拆毁或者设置行洪口!的; ? :    《 (:三)加高单退圩【堤或者?汛期在单退圩堤上加!子堤挡水的; 【  《 ,  (四)单退圩】堤不按规定采取工程!措施的 — 第四【十七条 违反本【规,定第十七《条第三款规定—。在双退圩《堤内或?者在单退圩堤、【堤外滩地规定禁止】建设的范围内—新,建,居民点或者其他【永久性?。建筑物、构筑物的】由,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责令限—期拆除?;逾期拒不拆除的】由县级人民政府【决定强制《。拆除拆除所需费用】由当事人负》担 《 》第四十?八条 违《。反本规定《。第十条第三》项规定已建成—新居且领《取了移民《补助资?金的移民不》按所在地县级人民】政府规定的期—限拆除旧房》退还宅基《地的由所在地县级】人,民政府决定》强制拆除拆除—所需费用由当—事人负担 【 》。第,四十九?条 违?反本规定第三十九】条规定移民不按移民!建镇点规划要—求进行建《设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建设并视【情采取限《期改正?、限期拆除》或者没收违法—建,筑,物、构筑物和—其他设施的》措施或者《处罚 【 , 第五十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四十【三条规?定移民?建镇的公用基—础工程不按规定实行!招标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施工限期】重新招标;对直接】责任人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!予,行政处分 【 第五【十一条 移民—对行政机关依据本】。规定作出的具—体,行政行为不服的可】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。。议、提?起行政诉《讼 《 《 第五十二条 国家!工作:人,员在平?。垸行洪、《退田还湖、》移民建镇工》作中弄虚作假—。、敲诈勒索》、打击报《复、滥用《职,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、贪污贿—赂或者挪用移民建镇!资金的依法给—予行政处《分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七章 附【则 ? ,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!。具体应用中的问题】由省:人民:政府:法制办公《室会同有关部门负】责解释 《 第】五十四条 本—规定自公布之—。日起施行省人民政】府及其有关部门【以,前,。发布的有关规定【与本规定不》一,致的以本规定—为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