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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西:。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!移民:建镇若干《规定 — 江西省人民政府】 (200—0年12月》26日江西》省人民政府第6【2,次常:务会议?讨论:通过) 》 第一?。章 总则 第一!条 为了贯彻国【家“封山植树—、退耕还林》;,平垸行洪、退田还湖!;以工代赈、移民】建,镇、加固干堤、疏】浚河湖?”的:方针加强对平—垸,行,洪、退田还湖—、移民建镇》的管:理制定?本规定 》 —。第二: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!经批准?的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湖、移民建镇】适用本规定 ! 第三条 平!垸行:洪,、退田还《。。湖、:移,民建镇按下列原【则执行   !  (一)双退【圩堤圩内相应湖口水!。位22?米(吴?淞高程下同)以【下或者同河》段20年《一遇洪水位以下的】土地退还《为水域或者滩—涂圩内居住》在相应高程以—下,的居民迁至圩外移】。民建镇; —     (二)!单退圩堤圩内土【地低水种养、高水】还湖蓄?洪圩内居住在相【应湖:口水位22米以下或!者同河段20年一遇!洪水位以下的居民】迁出原居住地—移民建镇; 】 ,    (三—)分蓄洪区圩内居】。住在相应湖口水位】22.5米以—下的居民迁》出原居?住地移民《建镇;?    【 (四)堤》外滩地?居住在相应湖口水位!22米以下或者同】河段20《年一遇?洪水位以《下的居民迁出—。原居住地移民—。建镇 ? : 《 第四条 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湖、—移民建镇应当统筹规!划、科学论证坚【。持有利于《防洪减灾《。、有利于灾区—人民:生产:和生活、有》利于湖区经济—发展、有利于—。改善湖区生态—环境、有《利于推动小》城镇建?设的:原则:禁止移民《返迁、禁《止不拆旧还基、禁止!假平退圩堤 【 —第五条 《有关:市、县(区)—人民:政,府应:当加强对平垸—行洪、退田还—湖、移民建镇工作】。的领导实行》行政首长负责—制采取有《力措施为移民安居乐!业、:发展生产《创造有利条件并【应当指定一个—部门负责日》常管理工作 】 第—六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在平《垸,行洪、退田》。还湖、移民建镇工作!中,履行下列规》定,。职责    ! (一?)计划部门负责做好!计划:的协调和《综合平?衡,。工作;   !。  (二)财政部】。。门按照有关规定做】。好移民?。建镇资金拨付和【监督管理工作;【    【 (三?)水利部门负责做好!平退圩堤的工程措施!建设规划组织编【制工程建设》项目:的,设计按照基本—建,设程序做好建—设项目的《审批等?前期工作和有关实】施工作并协》助防汛指挥机—构,。制定平退圩堤的防洪!。调度运?用计划; 》   》  (四)建设部门!负责组织新建—移民点的规划、设计!指导施工负责—质量监?督; ?  《   (五)国【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!建镇所需《土地的规划、供应】组织土地《复垦整理办理—。土地登?记,发证; —  :  : (六)农》业部门负责组织移民!的农业?产业结构调》整指导发《展,农业生产《;,     (!七)电?。力部门负责做好【新建移民《点,的电力规划、设计】。并组织?施工属农网改造的】优先安排; !    (八)交】通部门负责对基【层,村以上的《新建移民点的—外接公路建设给予资!金扶持; 》 ?    (九)教】育部门负责组—织新建移民点中【、小学校的规划建】设;:     】。。(十)卫生部—门负责组织》。新建移民《点的乡镇《医疗卫生机构的规】划建:设和血防工》作; ?     (】十一)监察部—门负责受《理群:众举报及时查处违】。。法违纪?行为; 【   ? (十二)》审计部?门依法对《移民建镇资金—定期进行审计—确保资金运行真实、!合法、高效; 【   》  (十《三,)林业、粮》食、地税、民政、】电信、物价等部门应!当按照?各,自的:职责分工《密切:配合共?同为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、移民!建镇做好《指导、服务》。、管理、监督工作】 :。 ,。 第—七条 有关市、【县(区)《、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《应当建立严》格的资金管理—制,度确保平垸行洪、退!田还湖、《移民建镇《资金专款专用— : 第二章 移民的】权利义?务 第八条 】。移民户按下列原【。。则确定 》     —(一)属于本规【定第三条确定必须迁!出,的常住居《。民;   】  (二《)有供自己常年居】住的房?屋且在本规定第三】条规定的范围—外无单栋(》套)住房的; 【  《。  : (三)已》依法单独立户并承】担了按户分》摊,的村提留《、乡统筹等义务【单独立户时间第一、!二期以1998年】6月30日以—前立户为准第—三期:以,后新增加的平退【圩堤范围内》。。移民以2《。000年6月30日!以前立户《为准单?独立户时父亲已年满!60周岁《母亲已年满55周】岁子女已享受移【民,补,助资金的其》。父母不再单独享【。受移民补助资金有移!民任务的县级人民】政府应当根据前【款规:定的:原则从当地》实际出发《在,确保平退圩堤范围内!。应当迁?出的居民全部迁【出的前?提下制定移》民户:。的具体标准向社【会公布并报省移民】建镇办事机》。构备案确定为移【民户的以《村为单位张》榜公布 ! 第九条》 移民?享有下列权利— ?   ?  (一)依—据省政?府的规定足额享受】国家移民建房补助资!金; —  :  (?。二):享受中共江西省委】江西省人《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!、根治水患的决定】。(赣发〔《。1,9,98:〕22号)》。规定的?8条优惠政策;【 《    (三)【依法参?与村务管理》; :     【(四)享有当地【居民的同等权利 】 第】。十条 移民应当承】担下列?义务  【   (《一)服从当地政府】关于搬迁的统一【安排并?按规划要求进行建】设;    ! (二)服》从国家对圩堤的平退!。。或者分蓄洪调度;】 《 ,   (三)已建成!新居且?领取:了移民补《助资金的应当按照】政府:规定:的期限拆除旧—房退还宅《基,地; ?     (四【),承担:与当地居民》。同等的义务 — 第三章 圩堤】。的防洪运用与—管理 第十【一条 平垸》行洪、?退田还?湖圩堤的防洪运用与!管理应当服从—。流域综合规划和全】省防洪总体安排【由圩堤?所在地的县级—人民政府《。。负责 】 第十《二条 平垸》行洪、退《田还:湖圩堤的防》。。洪运用   !  (一)双—退圩堤按《规定平毁后》自然行蓄洪 —     【。(二)单退圩堤遇进!洪水位以《上,洪水时必须进洪【蓄水单退圩堤进【洪水位按《下列规?。定执行  】   1.》保,护,面积1万《亩以上受湖洪控制】。的圩堤进洪》水位为相应湖口水】位21.68—。米受河洪《。控制的圩《堤,进洪水位为相—应河段1《0年一遇的洪—水位; —     2—.保护面积在—1万亩以下受湖洪控!制的圩?堤进洪水位为相应湖!口水位?20.5米受河洪】控制的圩堤进洪【水位为相应河段5】年一遇的洪》水位 —   ? (三)余干—县境内的貊》皮岭分洪《道属五河尾闾信【江下游的重要分洪工!。程其运?用按省批准的—方案:执行;康山、珠湖】、,黄湖、方洲》斜塘分蓄洪区属国】家规定的长江—蓄滞:洪区其运用按国家有!关分蓄洪区》的规定?执行 《  ? ,  (四)堤外滩】地的居民迁出后【自然行?蓄洪不再采取相应】的,工,程措施 【 第十—三,条,。 ,双退圩?堤采取以《下工程措施 】     (—一)对入鄱阳—湖的:江河以赣江八—一,。桥、信?江梅港、昌江古【县渡、修《河永修?县城、博阳》河德安?。县城、西河章田渡】为,界分界点以》。上河道?划,定的双退圩堤应当】将现有圩堤全部拆】。毁至相应河段警戒】线水位以下2米;】分界点以下河道(】包括尾闾地》区、鄱阳湖区)划定!的,双退圩堤采用顺【 ,  《   水《流方:向开口行《洪方:式上、下行洪口门平!。毁宽度视圩堤情况】一般:为,100至《300米行洪口门顶!高程河道圩堤为相】应河段警戒》线水位以下2—米湖区及尾闾区圩】堤为相应湖口水【位18.5米;【     (!二)长江河段—。的双退圩堤采取开】进,洪口门行洪》。方式对照采用—进入鄱阳湖的江河】分界点?以下河道圩堤工【程措施标准》。 :。  ?   双退圩堤平毁!。或,者自然溃口后—禁止修复 — : 《第,十,。四条 ?单退圩堤采取以下】工,程措施? :。     (一】)保:护,。。面积1万亩》以上:的圩堤采用滚—水坝和?进、出洪闸相—结,合的方式设置进【。、出洪工程滚—。水,坝顶高程为规定的进!洪水位高程》坝长不少于》100米;》   —。 , (二)保护—面,积1万亩以下的圩】堤不增设新的—工,程,措施:在规定的进》洪水位扒《口,或者利用现有的【排洪闸开闸进—洪    】。 单退圩堤可以修复!加固:但不得?加高在汛期遇到【超进洪水位》洪水时?。禁,止加子堤挡水 【。 《 第十五条 平!垸行:洪、退田还湖圩堤】工程措施建设—项目依照基本建【设程序审批由—所在地?县级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组建项目法人组织实!施有: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!对,工程项目《建,。设的督促检查—确保工程质》量工程?。竣工:验,。收后:移,交给县级人民政府】确,定的管理单位进【。行管理 》 第四?章 土地管理 】 第:十,六条 有关县、乡级!人民政?府应当根据当地土】地资源条件和全【省防洪总体》安排组?织修订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合理安排【移民生产、》生活用地 !。 第《十七条 双》。退,圩堤内恢复为水域或!者滩涂的土》地其:所有权确定为—国有 《     双【退,圩堤内按本规定【第三条?规定不恢复》为水域或者滩涂的】土地:。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!     双退!圩堤、单退圩—堤内及堤《外滩地在相应湖【。口水位2《3米以下或者同【河段:20年一遇洪水位以!。。下禁:止新建居《民点或者其》他,永久:性建筑物、构筑【物但:。经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,批准建设的水利设】施除外? 】第十八条 双—退圩堤内没》有,外迁安排生产—用,地的移民原承包【现已恢复为水域【或者滩涂的》土地:在自然状态下—继续由其使用、【经营和管理》;已经外迁并—安排了生《产用地的移民原【承包的土地在—自然:状态下其使用—权,及使:用方式在不》影响防洪的前—提,下由土地所在地县】级人民政府》确,定已经外迁》并安排了生产用地】。的移民不得》干涉:其使用、经营和管理!按前款规定使—用的土地原负—。担了农业税的予【以免征农业税因【免征农?业税而影响的财政】收入由省财》政在转移支付中【补助一部分县(市、!区)自行消化一部】分具体办法》。待农村税费改革【时由省人《。民政府另《行规定?;原承担了粮食定】购任务的《由粮食部门会—同,计划:、农业、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?核定:数,字逐级报省人民政府!核,减 !第十九条 》单退圩堤内的—土地其?所有权性质不变仍】由原集体经济组织】或者原承包者使用、!经营和?。管理单退圩堤按规】定进洪水位行蓄洪后!圩内凡属农业税计】税土地且当年—没有收益的》相应核减其农—业税核减的农业【税按财政体》制负担 】 第二十条 】移民建镇用地可【以采取以《下方式取《得  —   (一)本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】地;:  》   ?。(二)?国有农、林》、,牧、渔、垦殖场的土!地; ?     (】三)以本《集,体经:济,组织的土地与农村其!他集体经《济组织的土地—进行调换《; 》    (四)农村!集体经济组》织之间有偿调剂; !    — (五)由县—级人:民政府征用农村【集体所有《的土地?再划:拨给移民使用 【  《   符合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、村镇规划!和移民安《置条件的移》民建:镇用地农村》集体:经济组织调剂—不成的?由乡级人民政府【或者县级人民政府】协调协?调不成的由县—级人:民政府予以征—用移民?建镇用地跨市—、县的由有关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协商解决协】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!上,一级人民政府决定】 : : 第二十一条! 经批准的移民【建镇用地只能用于】移民的住宅建—。设和配套的公用设】施建设不得移作【他用 — ? 第二十二》条 :移民宅基地分配【应当公正、》公平、公开集—镇、中心村地段较】好的宅?基地可以依法向【移民:采,取公开拍卖的方【式提供拍卖所—得收益全部用于移民!建镇移民《户只能拥有》一处宅?基地宅基地面积【标准不得《突破江西省实施〈中!华人民共和国土地】管理法〉办》法的规定 【 , , ?第二十?三条 鼓励移民到】乡人民政《。府所:在地的集镇或者建】制,镇以上的城镇安【家落户?自谋职业有关部【门应当根《据移民的意》。愿解:决其城?镇户口 《 , 第二】十四条 移民—建镇使用的》下列土地其所—。有权确?定给:移民:的集:体经济组《织   【  (一)本集【体经济组织的土地】;   【 , (二)本》集体:经济组?。织与农村其他集体经!济组织调换的土【地;    ! (三?)农村其他》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!剂的土地 —     使【用,前款第(二)、【(三)项土地应【当,由移民的集体—经济组织《与农村?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之!间签订协《议经土地所在—地乡(镇)人—民政:府审核后依》法,报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批准确认所有权 ! 《 第《。二十五条《。 移民?。建镇使用国有农【、林、牧、渔、垦殖!场土:地的或者《使用通过《征用取得的土地的】其土地?。所有权属于国家【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依,法确定给《移民或者移》民的:集,体经:济组织使《用 【 第二十六—条 双退外迁继续从!事农业种植的—。移民应当安》置到人均耕地较多】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!。耕地一般人均不得】少,于666平方米但当!地,人均耕地不足6【66平方米的应当】不低于当地的人【均标准   !  :移民的?。耕地可以通过以下方!。。式解决 》     (一)!以本集体经济组织】的土地与农村其他集!。体经济组《织的土?地,调换:;   【  (二)由农村其!他集:体经济组织调—。剂,;     !(三)从国有农【、林、牧、》渔、垦殖《场中调剂; 】    《 (四)开发宜农的!土地后备资源 】 :    对自愿进】城镇:安置的移民可—不再安排生产—。用地 】 :第二十七条》 有关县、乡级【人民政府应》当在保?证土地生态环—境,协调发展的前—提下按照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和》全省防洪总体—安排制订切实—可行的土地开发、】复,垦,、整理规划》和计:划鼓励和引导移【民开发宜农的土【地后备?资源单退圩》堤内的宅《基地应当《进,行开发整理能—复垦成耕地的—必,须复垦成耕地—。土地开发、复垦、】整理采取移民投【工投劳与政府补【助,相结合的《方法进行政》府补助?资金可以《。从耕地开发、—复垦专项《资金中优先安排【 , 【第二十八条 从国有!农,、林、牧、渔、【垦,殖场中调剂的—移,民生产?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!市、县人民政府依法!确定给移民或者移】民的集体经济—组织:使用  【 ,  以本集》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与!农村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的土》地调换的移》民生产用地》。或者由农村其他【集体经济组织调剂的!移民生产用》地所有?权归移民的集—体经济组织但需【。由移:。民的:集体经济组》织与农村《其他集体经济—组织签订《协议经土地所在地的!乡级人民政府审核】后报县(市》)人民政府》批准土地《所在地属区人民【政府管辖的报设区】的市人民政府批准】 】第二十九条》 ,开发国有土地后【备资:源的开发的土地由】市,、县人民政府依法确!定给移民或者移民的!集体:经济组织使》用开发其他集体【组,织所:有的:土地后备资源的【。由移民?的集体?经济组织与该土【地的所有者签订协】议经土地所》在,地的乡级人民政府】。审核报县(市—)人民政府》。批,准土地所在地属区人!。民政府管辖的报设】区,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。。该土:地变更为移民的集】体经济组织》所,有,。单退:圩堤:内退出的建设用地】所有权不变经复垦整!理成耕?地后可依法承包【给移民耕种 — 第】三十条 安》排,给移民?。的生产用地应当严格!执行:国家和?本省:有关土地第二—轮承包的各》项政策?。规定承包期限与【第二轮土地承包相衔!接 : 【第三十一条》 平:垸,行洪:、退田还《湖,、移民建镇中的土】地,所有权、使用—权变更以及进行非】农业:建设的必须依照土】。地,管理法?律法规的规定办理】审批手续《避免产?生新的土《地权属纠纷移民建镇!用地以一《。个移民建镇点为单位!统一办理建设用地】审批手续其中—使用国家征用的土地!的应:当办理征地审批手续! 】。第三:十二:。。条 平垸《。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?移民建?镇中涉?及的:土地:所有权、《使,用权变更必须依法办!理土地登记》、统:计和发证手》续 : 第五《章 移民建》镇规划?与建设 》 第:三十:三条 移《民建镇?必须依?照国家村镇规—划标准和用》地标准编制规划 】 第三!十四条? 移民建镇》应当多建集》。镇、中心村少建【基层村严格控制建2!0户以下的分—散零:星移:。。。民点双退外迁—的移:民在有利于解—决移民生计的前【提下可以依托自然】村,分散安置 【 第三【十五条 移民—建镇选?点必须在相》应湖口水位23米以!上或者同河段2【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上高地避开缺乏【。生活水源、地质【灾害:易发区以及地势【高差过大的区域其】耕作半径一》般不:超过5公里 ! 第三十六】条 移民建镇—点按人口分级编制规!划500人以下【按基:层村、500人以】。上2:000人《以下按?中心村、《2000人》。以上按集镇编制规】划 》 《第三十七《条 移民建镇点【规,划按下?列规定编制 !。    (》一):集镇和中心村的规划!应,当委托有资质—的规划设《计单位编制; !   ?  :(二)基层》村的规划《可以:在县级人民政府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有资质?的规划设计》单位的指导下由乡】级人民政府》组,。织技术人员》编制 ? : 第三【十,八条: 规划按下列规定】审批:。 ?     (一)集!镇规划应当经村民会!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。议讨论乡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审查同意】。由,乡级人民政府—报县:级,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】省,、设区的市建设【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;》 , :  :   (二)中【心村、基层村规划】。。应当经村民会议或】者村民代表会议【讨论同意《由乡级人《民,政,。府审:查,报县级人《民政府?批准    !。 ,县级人民政》府在批准《集镇规划前应—当组织建设、计划、!水利、国土资源、】教育、卫生、交通】、农业、电》力、电信等》。部门进行论证 ! ,    经批准的】规划:确,需修改的必须报经】原,批,准,机关批准 】。 第三十九】。条 经批准》的移民建镇点规【划由县、《乡,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】施任何单位和—个人在规划区内【进行建设《应,当符合?规划的?要求 》 第四【十条 移民》建镇点的建设应当】在搞好“三通一平”!的,前提下坚《持先地?下工程后地上—工程、近期》建设与?长远发?展相结合、房屋与】公用基础设施同步配!套建设?。的原:则,。。县、乡?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对移民建房】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!实施统一《管理 【 第四十一条】 在建制镇规—划区范围内建房以】移民建?镇点为单《。位向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其》。委托的乡级》人民政?府,申办“一书两证【”(即选址》意见书、建》设用地规《。划许可?证,、建: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);》在集镇、《村庄建?。房以移?。民,建镇点为单位向乡】级人民政府申—办“一?书一:证”:(即选址意见书、】村镇房屋建》设许可?证,)在本?规定施行前未及【时申办的应当在本】规定实?施后3?个月内补办》 第!四十二条 在移民建!镇点从?事建筑工《程的施工单位必须】。具备相应的资质等】级从事移民》建房的?村镇建筑《工匠必须按有—关,规定: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!续, 第!四十:三条 移民建镇的公!用基础工《程,单项工程造价10】。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!招标方式《确定施工队伍其【。中,10万元以上、3】。0万元?以下的?由乡级人民政府移】民,建镇办事机构组织招!标30万元》以上的?由县级人民政—府移民建镇办事机】构组:织,招标并比照项目法人!。制实行责任制由项目!责任人对工程质【量和造价负责— — :第四十?。四条 ?加强对移民》建房和公用基础设施!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!管,理移民建镇点都【应当派驻质监员按规!。定分阶段对工程质量!进行验收质量不【合格的限期整改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】。时组织验收》质量合格的方可投入!。使用 】。 :第四十?五条 已经建成【的移:民建镇?点应当按有关规【定命名?依,法建立健全基层群】。众,自治组织制定管【理,环境卫生、园林【绿化和公用基础【设施等方面的规章】制度  【   乡级人民政】府驻地迁《移的应当按行政区划!管理规定报省人民政!府批:准 第六—章 法?律责任 第【四,十六条 《违反:本规定第十三条、第!十四条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由省水行!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所在地县级人民】政府限期改》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!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提请:。省,监察:部门分级依法—。对负有责任的县、】乡级行政领导给予】行政处分 】 ,   (一》)将已经平毁或者自!然,溃,口的双退圩堤重【新,修复的; —     (二】),。双退圩堤不按规【定拆毁或《者设置行洪》口的:; :。 :  :。   (《三)加高单退圩堤】或者汛期在》单退圩堤上加子堤】挡水的; 【     》(四)单退圩—堤不按规定采—取,工程:措施的 】 ?第四十七条 违【反本规定《第十七条第》三款规定在》双退圩堤《内,或者在单退圩堤、】堤外滩地规定禁【止建设的范围内【。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!永久性建《筑物、构筑物的由所!在地:县级人民政府责令】限期拆除;》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!级人民政府决定强制!拆除拆除所》需费用由当事人负】担 — 第四十八条】 违反?本规定?。第,十条第?三项规定已》建,成新居且领》取了移民《补助资金的移—民不:按所在地县级—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!。拆除旧房退还—宅基地的由所在地】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强!制拆除?拆除所需《费用:由当事人《负担 ! ,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!规定第三十》九条规定移民不【按,移民建镇点规—划要:求进行建设的由【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责令:停止建设并》视情采?取限期改正、限【期拆:除或者没收违—法建: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?他,设施:的,措施或者处罚 】 》 第:五,十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四《十,三条规定移》民建镇的公用基础工!程不按?规定实行招标的由建!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施工限期重新】。招标;对直接责任人!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,管部门依法给予行】政,处分 】 第五十一条【 ,移民对行《政,机,关依据本规定作出】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】服的可以依》。法申请行政复—议、提?起行政诉讼 ! 第五—十二条?。。 国家工作人—员在平垸行洪—、退田?还,湖、移民建镇工作】中弄虚作假、—敲,诈勒索、打击报复、!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》、徇私?舞弊、?贪污贿赂《或者挪用移民建镇资!金的依法《。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任 —第七章 附》则 : :第五十三条》。 本规定具体应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!政府法制《办公室会《同有关部门负责解】释 《 》第,五十四条 本规【定自公布之》日,起施行省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部门【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!与本规定不》一致的?以,本规定为准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