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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:西省:平垸行洪退田—还,湖移民建镇若干【规定 《 江西》省人:民,政府 (200】0年12《月26日江西—省人民政《府第62次》常务:会议讨论通过—。) 第一章 总!则 第一条【 ,为了贯彻国家—“封山植树、退【耕还林;平垸—行洪、退田还湖;】以工代赈、移民建镇!、加固干堤、疏【浚河湖”的方针【。加强对平垸行洪、】。退田还湖、》移民建镇的管理【制定本规定 【 ,。 , 第二—条 本省《行政区域内经—批准的平垸》行,洪、退?。田还湖、移民建镇适!用本规定 】 第三条 平!垸行洪、退田还【湖、移?民建镇?按下列原则执—。行   【  :(一)双退圩堤【圩内相应湖口水位2!2米(吴淞》高程下同)》以下或者同河段【20: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!土地退还为水—域或者滩《涂圩内?。居住:在相应高程以—下的居民迁至圩外移!民建镇?; 《 ,。    (》二):单退:。圩堤:圩内土地低水—种养、高水还湖【蓄洪圩内居住在相应!。湖口水位22米以下!或者同河《段20年一遇—洪水:位以下的居民迁出原!居住地移民建镇;】 《    (三)分蓄!洪,区圩内居《住在相应湖口—水位22.5米以下!的居:民迁出原居住—地移民建镇; 】     —(四)堤外滩地居住!在相应湖口水位22!米以下或者同河【段,20年一遇洪水位以!下的居民《迁出原居住地移民】建镇: 》 第《四条 平《。垸行洪、退田—还湖、移民建—镇应当统筹规划、】科学论证坚持有利】于防洪减灾、有【利,于灾区人民生产和生!活、:有利于湖区经济发】展,、,有利于?改善:。湖,。区生态环境》。、有利?于推动小城》镇建设?的原则禁《止移:民返迁、禁止—。不拆旧还基、禁止】。假平退圩堤》 》 第《五条 有关市—、县(区)》人民政府《应当加强《对平: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、移民—建镇工作的领导实】行,。行政首长负责制【采取有力措施—为移民安居乐业、】发展生产创造有利】条件并应当指定一】个部门负《责日常管理工作 ! 第六条!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关部门在平垸行【洪、退田还》湖,、移民建镇工作中】履行下列规定—职责: 《  :  (一)计划部】门负责做好计划的协!调,和综合平《衡工作; —   《  (二《)财政部门按—照有关规定做好移】民建镇资金拨付【和监督管理工作【;  —   (《三)水利部门负【责做好平退圩堤的工!程措:施建设规划组织编】制工程建设项目【的设计按照基—本建设程《序做好建设项目的】审批等前期》工作和有关实施工】。作并:协助防汛指挥机【构制定平退圩—堤,的防洪?调度运用计划—;    】。 ,(四)?。建设:部门负责组织新建移!民点:的规划、设计指导施!工负责?质量监督《; :   》  :(五:)国土资源部—门负责移《。民建镇所需》土地的规划、供应组!织土地复垦整理办理!土地登记发证; 】    — (六)农业部门负!责组织?移民:。。的,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!导发展农业生产【; : :  :   (七)电力】部门负责做好新【建移民点的》。电力规划、设计【并组织施工属农【网改造?的优先安排;—    【 (:八)交通部门负责对!基层村以上》。的新建移民点—的外接公路建设给】予资金扶持》; :    — (九)教育—部门负责《组织新建移民—。点中、?小,。学校的规划建设【;,     】。。(十)卫生部—门,负责组织新建移民点!的乡镇?医疗卫?生机构的《规,划建设和《血防工?作;   】  (十一)—监察部?。门负责受《。理群众举报及时查】处,违法违纪《行为:;  —   (十二—),审计部门依法—对移民建镇资金定】期进行审计》确保资金运行真实】、合法?、高效;《。     (!十三)林业》、粮食、《地税、民政》、电信、物价—等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的职责【分工密切配合—共同为平垸行洪【、退:田还湖、《移民建镇《做好指导、服务、】管理:、监督工作 【 第【七条 ?有关市、县(区)、!乡(镇)人民政府应!。当建:立严格的资金—管理制度确保—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、《移民建镇《资金专款《专用 》。第二章 移民的【权利义务 》。 第八条 —移民户按《下列原则《确定 ? ,     (一】)属于?本规定第三条确定】必须:迁,出的常住《居,民;  【 ,  (二)有供【自己常年居住的房】屋且在本规定第三条!规,定的:范围外无单栋(套】)住房的《; ?     (三】)已依?法单独立户并承担】了按户分摊的村提】。留、:乡,统,筹等义务单》独立户时间第一、二!期以1998年【6月3?0日以前立户为【准第三期《以后新增加的平退】圩堤范围《内移民以20—00年6月》30日以前》立,户为准单独立户【。时,父亲已年满》60周岁母亲已年】满55?周岁子女已享受【移民补助资金—的其父母不再—单独享受移民补助资!金有移民任》务的县级人民—政府应当根》据前款?规定的原则从—当,地实际出《发在确?保平退圩堤范围【内,应当迁出的居民【。全部迁出的前—提下制定移》民户的具《体标准向《社会公?布并报?。省移民建《镇办事机《构备案确定为—移民户?的以村?为单位张榜》公布 【 , 第?。九条 移民享有【下列权利 》   》  (一)》依据省政府》的规定?。足额享受国家移【民建房补《助资金; 】    (二)【享受中共江西省委江!西省人?民政府关于灾后【重建、?根治水?患的决定(赣—发〔19《98〕22》。号)规定《的8条优惠政策; !  《   (三》),依法参与《村务管理; 】  :  : (四)享有当【地居民的同等权利】 第!十,条 :移民应当承担下列义!务  —  : (一)服》。从,当地政?府关于搬迁的—统一安排并按规划】要求进行建》设;:  》 ,  (二)服从国家!对圩堤的平退或者分!蓄洪调度; !    (三)已】建成新?居且领取了》移民补?助资金的应》当按照政府规定【的,期限拆除旧房退还宅!基地;?。   《  (四)承担【与当地居民》同等的义务 【 第三章 圩堤的防!洪运用与管理 【 第十一条 平】。垸行洪、退田还【湖圩堤的防洪—运,用,与管理?应当服从《流域综合规划—和全省防洪总体安】。排由圩堤所在地的】县级人?民政府负责 — ? 第十二条 !平垸:行洪:、退田还湖圩堤的】防洪运用 》 ?    (一)【双退圩堤按规定【平毁:后自然行蓄》洪 : ,     (二)!单退圩堤遇进洪【水位以上洪》。水,时必须进洪》蓄水单退圩》堤进洪水位按下【列,规,定执行?    【 1.保护面积【1万亩以上受湖洪控!制,的圩堤进洪水—位为相应湖口水【位21.68米【受河:洪控制的圩堤—进洪水位为相应【河段10年一遇【的洪水位;》  》   ?2.保护面积在1万!亩以下受《湖洪控?。制的圩?堤进洪水位》为,相应湖口水位20.!5米受河洪控制的圩!堤进洪水《位为相应河段—。5年一遇的洪水【位     !(三)?余干县境内的貊【皮岭分洪道属五河尾!闾,信江下游的重要【分洪工程其运用按省!批准的方《。案执行;康》山、:珠,湖、黄湖、方洲斜塘!分蓄洪区《属国家?规定的长江蓄—滞洪区?其,运用:。按国家有关分蓄【洪区:的,规,定执行 —     (四)】堤外滩地的》居,民迁出后自然行蓄】洪不再采取相应【的工程措施》 《 第十—三条 双退圩堤采取!以下工程措施 【     (】一)对入鄱阳湖的】江河以赣江八一桥】、信江梅港、—昌江古县渡、修【河永修县城》、博阳河德安县城】、西河章田渡为界】分界点以上河道划】定,的双退圩堤应当将现!有圩堤?。全部拆毁至相应【河段:警戒线水位以—下2:米;分界《点以下河道(包括尾!。闾地区、鄱阳湖【区,)划定的双退—圩堤:采用:顺 :     水】流方向开口》行洪方?。式上、下行洪口【门平毁宽度》视圩堤情况一般为1!00至300米【行洪口门《顶高程河道圩堤为】相应河段警》戒线水位以》下2米湖《区及尾闾区》圩堤为相应湖口水】位18?.5:米;    ! (二)长江河【段的双退《圩堤采取开》进洪口?门行洪方式对—照,采用:。进入鄱阳湖的—江河分界点以下河道!圩堤工程措施标准 !    — ,双退圩堤平毁—或者自?然溃口后禁》止修复 【 ? 第十四《条 单退圩堤采【取以下工《程措施 《  《   ?(一)?保护面?。积1万亩以上—的圩堤采用滚水坝和!进、出洪《闸相:结合的?方式设置进、出洪工!程滚水坝顶高程【为规定的《进洪水位高程坝【长不少于10—0米; 《     (二!)保:护面积1万亩以【下的圩堤不增设【新的工程措施在规】。定的进洪水位扒【口或者利用现有【的排洪闸开闸进【洪     !单,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!但不得加高在汛期】遇到超进洪》水位洪水时禁止加】子堤挡水 》 》 第?。十五:。条 :。平垸行洪、退—。田还:湖圩堤工程措施【建设项目依照—基本建设程序审【批由所?在,地县级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组:建项目?法人:。组织实施有关管【理部门应当》加强对工《程项目建设》的督促检查》确保工程质量—工,程竣工验《收后移交给县级人民!政府确定的管—理单位进行管—理 第》四章 ?土地:管,理 第十六【条 有关《县、乡?级人民政府应—当,根,据当地土地资—源条件和全省—防洪:总,。体安排?组织修订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合—理,安排移民生》产,、生活用地》 《 第十七条】 双退圩堤内恢【复为水域或者—滩涂的土地其—所有权确定》为国有 —     双退圩】堤,。内按本规定》。。第三条?规,定不恢复为水域或者!滩涂的土地其所有】权性质不《变     !双退圩堤、单退【。圩堤内及堤外滩地】。在相应湖口水位23!米,以下或?者同河段《20:年一遇?洪水位以下禁止新】建居民点或者其他】永,久性建筑物》、构筑物但经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?批准建?。设的水利设施除【外 】 第十八条 双退圩!堤内没?。有外迁安排生—。产用:。地的移民原承—包,现已恢复为水域或】者滩涂的土地在【自然状态下继续【由其使用、》经营和?管理;已《经外迁并安排—了生产用地的移民】原承包的土地在自】然状态下其》使用:。权及使?用方式在《不影:响防:洪的前提《下由土地《所,在地县级《人民政府确定已【经外迁并安》排了生产用地的移】民不得干涉其—使,用、经营和管理【按前款规定使用【的土地原负担了农】业税的?予以免征农业税因】免征农业税而影响】的财政?收入由省财政在转】移,支付中补助》一,部,分县(市、》区,)自行消《化一部?分具体办法》待农村税费》改革时由省》人民政府《另行规定;原承【担了粮食定购—任务的由粮食部门】会同计划、农业【、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核—定数字逐级报省【人民政府核减 ! , ? 第:十九条 单退圩堤内!。的土地其《所有权性质不—变仍由原集体经【济组织或者原承【包者使用《。、经营和管理—单退圩堤按规定进洪!水位:行蓄:洪后圩内凡属农业税!计,。税土地且当年没有收!益的相?应核减其农业税【核,减,。的农:业,税按财?政,体制负担 !。 第二十条 移!民建:。镇用地?可以采取以下—方式取得 【  : ,。 , (一)本》集体经济组织的【土地; 》 ,    《 (二)国有农、】林、牧、渔》、垦殖场的》土地;?     】(三)以本集—体经济?组织的土地与农【村其他集《体,。经济:组,织的土地进行—调换;   !。  (四《)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之间有偿—调剂; 《     【(五)由县》级人民政府》征用农村集》体所有的土》地再划拨给移—民使用   !。  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、村【。镇规划和移民—。安置条件的移—民建镇?用地农村集》体经济组织调剂不】成的由乡级人民【政,府或者县《级人民政府协—调协调不成》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:予以征用移》民建镇用地》跨,市、县的由》。。。有关市、县人民政府!协商解决协商不成】的由其共同的上【一级人民政府—决定 ? 第二!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!民建镇用地只能用】于,移民的住宅建—设和: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!不得移作他用— , 《 : 第二十二》条 :移民宅?基,地分配应当公—正、公平、公—开集:镇、中心村地段较】好的:宅基地可以依法向移!民采取?公开拍卖的方式提供!。拍卖所得收》益全部用《。于移民建镇移民【户只能拥有一—。处宅基地宅基地【面积:标准不得突破江西省!。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!法〉办法的规定 ! 第二十!三条 鼓励移民【到乡人民《政府所在地》的集镇或者建制镇以!。上,的城:镇安家落户》自谋:职业有关部门—应当根据移民的意愿!解决其城《镇户口? — 第二十四条 移!民建镇使《用的下列《土地其所有权—确定给移民的集体经!济组织  】   (一)—本集:体,经济:组织的土地; ! ,    (二)【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农!村其他集体经—济组:织调换的土地;【 ,     【(三)农村其—他集体经《济组织?有偿调剂的土—地     !使用前?款第(二)、(三】)项土地应当由【。移,民的集?体经济组织与农【村其:他集体经济组—。织之间?签订协议经》土地所在地乡—(镇)人民政府审核!。。后依法?报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批?。准确认所有权 】 《 第?二十五条 移民建镇!使用国有农、林、牧!、渔、垦殖场土地】的或者使用通过【征用取得的土—地的其土地所—有权:属于国家由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依法确《定给移?。民,或者移民的》。集体经济组织使用】 《 第二—十六条 《双退外迁继续—从事农业种》植,的移民应当安—置到人均耕地较多】的,地方安排给移—民的耕?地一般人均不得少】于,666?平方米但当地人均耕!地不足6《66平?方米的?应,当不:低于当地《。的人均标准》。     】移民的耕地可以通】过以下方式解决【 ,    — (一)以本集体经!济组织的土地与农村!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的土地《调换;?     (!二)由?农村其他《集体经济组织调剂】;   【  (三)从国有】农、林?。、牧、渔、》。垦殖:场中调?剂; ?  《   (四》)开发宜农的土地】后备资源 【     对自【愿进城镇《安置的移民可不再】安排生?产用地? , ? 第二十【七条 有关县、【乡级人?民政府应《当在:保证:土地生态环境协【调发展的前》提下按照《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和全?省防洪总体》。安排制订切》实可行的土》地开:发、复垦、整理规】划和计划《鼓励和引导》移民开发宜》农的土地后备资【源单退圩《堤内的宅《基地应?当进行开发》整理能复垦成耕【地的:必,须复:垦成耕地土地—。开发、复垦》、,。。。整理采取《移民投工投劳与政】府补助相结合的方】法进行?政府补?助资金可以从—耕地开发、复垦专项!资金中优先》。。安排 【 , :第,二十八条 从国有农!、林、牧、渔、垦殖!场中调剂的移民生】产用地属于》国家所有由市—、县:人民:政府依法确定给移民!或者移民的集体经济!组织使用《     以!本集体经济》组织的?土地与农村其他集】体经济组织的土【地调换的移民生【产用地?。或者由农村》其他集体《经济组织调剂的移】。民生产用地》所,有权:。归移民的集》体经济组织但需由移!民的:集体经济组》织与农村其他集体经!。济组织签订协议经】土,地所在地的乡—级,人民政府审核后【报县(市)》人民政?府批准土地所在【地属区人民政府管】辖的报设区》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! ? ? 第二十九条 【开发国?有,土地后备资源的开】发的:土地由市、县—人民政府依法确【定给移民或》者移民的集体经【济组织?使用开发其他集体组!织所有?的土地后备资—源的由?移民的集体》经济组织与该土【地的所?有者签订协议—经土地所《在地的乡《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!(市)人民政—府,批,准土地所在地—。属区人民政府管【辖的报设区的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该土地变更为—移民:的,集,体经济组织所有单】退圩堤内《退出的建设用—地所有权《。。不变经复垦整理成】耕地:后可依法《承,包给移民耕种 【 — 第三十条 安【。排给:移民的生产用地【。应当严格《执行国家和本省有】关土地第《二轮承包的各项政策!规定承包《。期限:与第二轮土地承包相!衔接: : 第三】。十一条 平垸行【洪,。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建,镇中的土地所有权】、使用权变更以及进!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!依照:土地:管理法律法规—的规定办理》审,批手续避《免产生新的》土地权属《纠纷移民建》镇用地以一个移民】。建镇点为单》位统一办理建设用】地审批手续其中使】用,国家征用《的土地的应当—办理:征地审批《手续 ? 《 第三》十二条 平垸行洪】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。建,镇中涉及的土地【所有权、使用权变更!必须依法办理土【地登记、统计和【发证手续 — ,第五:章 移民建镇规划】与建设 第【三十:三条: 移民建镇必须依照!国家村镇规划标【准和用地标准编制规!划 《 第三【十四条? 移民?建,镇应:当多:建集镇、中心村少建!基层村严格控制建2!0户以下的分—散零:星移民点双退外迁】的移民在《有利于解决》移民生计《的前提下可以—依托自?然村分散安置 】 《。 第三十五条【 移民建镇》选点必须在相应【湖口水位23米以】上,或者同河段20年】一遇:洪水位以上高地避开!。缺乏生活水源、地质!灾害:易发区以及地—势高差过《大的区域《其耕作半径一般不超!过5公里 — : 第》三十六条 移—民建镇点按人口【分级编制规划500!人以下按基层村【。。、500《人以上2000【人以下按中心村【、2000人以【上按集镇《编,制规划 】 ?第三十七《条 移民建镇点【规划:按下列规定编制 】。   》 , (一?)集镇和中心村的规!划应: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!设计单位编制; !  ?   (二)—基层村的《。规划可以在县—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有资质的】规划:设计单位的指导【。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!织技术人员》编制 — ? 第三十《。八条 规划》按下列规定》审批    ! ,(一)集镇规划应】当,经村民会议或—者,。村民代表会》议讨论乡级人民【代表大?会审:查同意由乡级人【民政府报县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并报省】。、设区的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; ?     (【二,)中心村、基—层村规划应当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,表会议讨论同意【由乡级人民政府【审查报?县级人?民政府批《准,    【 县:级人民政《府在批准集镇—规划前应当组织建设!、计划、水利、国】土资源、《教育、卫《生、交通、农业【、电力、电信等部】门进行论证》 ,    — 经批准的》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!。报经原?。批准机关《批准 】 第三《十,九条 ?经批准的《移民建镇点规划由】县、:乡,级人民政府组织【实施任何《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!内进行建设应当【符合规划的要—求, 》 第四十—。条 移?。民建镇点的建设应当!在搞:好“:三通一平《”的前提下》坚持先地下工程后】地上工程、》近期建设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、!房屋与公《用基:础设施同步配—套建设的《原则:县、乡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对移民》建房和公用基—础设施建设实—施统一管理 ! 第四十一条! 在建制镇规划【区范围内建房—以移民建镇点—为单位向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其委托的】乡,级人民政府申办“】。一,书两证”(即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:规,划许:可证);在集—。镇、村庄建房—以移民建《镇点为单位向乡级人!民政府申《办“:一书一证”(即【选址意见《书、村镇房屋建【设许可证《)在本规《定施行前未及时申】办的应当在》本规定实施后3个月!内补办 !。 第?四十:二条: 在移民建》镇点从事《建筑工程《的施工单位必—须具备相应的资【质等级从事移—民建房的《村镇建筑工匠必须】按有关规定》办理施?工资质审批手续 ! , , 第四—十三条 移民建镇的!公用基础工程—单项工程造价10万!元以上的《。应当采?取招标?方式确定施工队伍】其中1?0,万元以?上、30万元—。以下的由乡》级人:民政府移民建镇办事!机构组织招标3【0万元?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!府移民建镇办事机构!组织招标并比—照项:目法人制实行—责任制由项目责任人!对工程质量和造【价负责? 第!四十四条《 加:强,对移民建房和公【用基础?设施建?设项:目的质量监督—管理:。移民建镇点都—应当派?驻质监员按规定分】阶段对工程质量进】行验收质量不合【格,的限:期整:。改工程竣工》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!质量合格的方—可投入使用》 》 第四十—五,条, 已经建成的移民建!镇点应当按有关【。。规定命名依法建【立健全基层群众【自治组织《制定管理环境卫生、!园林绿化和公—用,基础设?。施等:方面的规章制度 】     乡级!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!应当按行政区划管理!规,。定,报,省人民政府批准 !。 第六?章 法律责任 【 第四十六—条 违反本规定【。第十三条、第十【四条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由省》水,行,政主:管部:门责令所在地县级】人民:。政府限期改正;逾】期拒不改正的—由省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提请省】。监察部门分级依法对!负有责任的县、乡】级行:政领导给予行政处】分   【。  (一)将已【经平毁或者自—然溃口?的双退圩堤》。。。重新修复的;—   —  :(,二)双退圩堤不按规!定拆毁?或,者设置行洪口的; !   》  :(三)加高单退圩】。堤或者汛期》。在单退圩堤上—加子堤挡水的; !  ?   (《四)单退圩堤—不按:规定采取工程措施】。的 《 》第四十七条 违【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!。。。三款:规定在双退圩—堤,内或:者在:单,退圩堤、堤外—滩地规定禁止建【设的范围内新建【居民点或者其—。他永久性建筑—物,、构筑?物的由所在地—县级人?民政府责令限期拆】除;: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!。级人民政府决定【。强,制拆除?拆除所需费用由【当,事人负担 — : 第四十【八条 ?。违反:本,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!定已建?成新居且领取—了移民补助资金【的移民不按所在【地县:级人民政府规定的】。期,限拆除旧房退—还宅基地的由所在】地县级人民政—府决定强制》拆除拆除所需费【用由当事人负—担 【 :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!规定第三十九条【。规定移民不按移民建!镇点:规,划要求进《行建设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令停止建设并视情!采取限?期改正、限》期拆除或者没收违】法建筑物、》构筑:物和其他设施的措施!。或者处罚 》。 第五!十,。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四《十三条?规定移民建镇的【公,用基础工《程不按规定实行招标!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?停止施?工,限,期重新招标;—对直:接,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:上,级主:管部门依法给—予,行政:处分: 【。 第五十一》条 移民对行政【机关依据本规—定作出的具体—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!依法申请行政复【议、提起行政诉讼 ! 第】五十二条 国—家工作人员在平【垸,。行洪、?退田还湖、移民【建镇工作中弄—虚作假、敲诈勒索】、打击报《。复、: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《徇私舞弊、》贪污贿赂或者挪【用移民建镇资金的依!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第七章 】附则 《 第五?十,。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!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】民,政府法制办公室会】同有关部门负责解】释 ? —第五:十四: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!日起施行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!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!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!的以本规《定为准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