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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江西省平】垸行洪退田还湖【移民建镇若》干规定 】江西省?人民政府 —(2000年—12月26》。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!62次?常务会议讨论通过)! 第一章 【总则 第一条 !为了贯彻国家“【封山植树、退耕还】林;平垸《行洪、退田还湖;】以工代赈、移—民建镇?、加:固干堤、疏》。浚,河湖”的方针加【强对平垸行洪—、退田还湖、移【。民建镇?。的管理制定本规定】 第!二条 本《省行政区《域内经批准的平垸行!洪、退田《还湖:、移民建镇适用本】规定 — 第三条 】平垸行洪、退田【还,湖,、移民?建镇按下列》原则执行《    【 (一)双退圩堤圩!内相应湖口水—位22米《(吴淞高程》下同)以《。下,或者同河段20年一!遇洪水?位以下的土地—退还为?水,域或者滩涂圩—内居住在相应高程】以下的居民》迁至:圩外移民建镇; ! ,    《 (二)《单退:。圩堤圩?内土地低水种—养、高水还湖—蓄洪:圩内居住在相应湖】口水位22米—以,下或者?同河段20年—一遇洪水位以—下的居?民迁出原居住地移民!建镇;  】   (《三)分蓄洪区圩内居!住在相应《湖口水?位22.5米以下的!居民迁?出原居住地》移民建镇;》    【 (四)堤外滩地居!住在相应湖口水【位22米以下或者同!。河,段20年一遇洪水位!以,下的:居,。民迁出原《居住地移民建镇 ! : 第四条 】平垸行洪、退田还湖!、,移,民建镇应当》统筹规划、科学【论证坚持有利于防洪!减灾、有利于灾区人!民生产和生活、【有利于湖区经济【发展、有利于改【。。善湖区?生态环境《、有利于推动小【城镇建设的》原,则禁止移民返迁【、禁止不《拆旧还基、》禁止假平退圩—堤 】 第五?条 有关市、县(】区)人民《政府:应当:加强对平《垸行洪、《退田还?湖、移民建》镇工作的领导实行行!政,首,长负责制采》取,有力措施为移民【安居乐业、发展【生产创造有利条【件并应当指》定一个部门负责【日,常管理工作 ! :。。 第六条》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有《关部门在平垸—行洪、退田还湖、】移民建镇工作中【履行下列《规定职责 — , ,    (一)计】划部门?。负责做好计》划的协调和综合【平衡工作;》 :   《 ,。 (二)财政部门按!照有:关规定做好移民建镇!资金拨付和》监督管理工作;【 ?     (三)水!利部门负责做好平】退圩堤的工程措施】建设规划组》织编制工程建设项】目,的设计按照基本建】设程序?做好建设项目—的审批等前》。期工作和有关实施】工作并协《助防汛指挥机构【制定平退《圩堤的防《洪调度运用计划; ! ?   ? (四?)建设部门负责【组织:新建移民点的规划】、设:计指导施工负责质量!监督; 》。     (五)!国,土资源?部门负责移民建【镇所需土地的规划】、供应组织土地复】垦整理办理》土地登记发证; 】    — (六)农业部门】负责组织移民—的农业?产业结构调整指【导发展农业》生产; —     (七)电!力,部门负责做》好新建移《。民点的电《力规划、设计—并组织施《工属:农网改造的》优先:安排;?   —  (八)交通【。部门负责对基—层村以上的》新建移?。民点的外接公路建】设给:予资:金扶持; 】 ,   (九)教育部!门负责组织新建移民!点中、小学校的规划!建设; 【    (十—)卫生?。部门负责组织—新建移民点的乡镇】。医疗:卫生机构的规—划建设和血防工【作; 《   《  (十一)—监察:部门负责受理群【众,举,报及时查处违—法违纪行为》;     !。(十二)审计—部门:。依法对移民建镇资金!定期进行审计—确保资金运行—真实、合《法、高效; — ?   ? (十三《),林业、粮食》、地税、民政、电】信、物价等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的职责】分工密切《配合共同为》平垸行洪、》退田还湖、》移民建镇《做好指?导、服务、管理、监!督,工作 】 第七《条 有关市、—县(区)《、,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建》立严格的《。资金管理制度确保】平,垸行洪、《退田还?湖,。、,移民建镇资金—专款专用 》 第?二章 ?移民的权利义务 ! 第八?。条 移?民户按下列原则确定! :     (【。一)属于本规定第三!条确定?必须迁出的常—住居民?; ?     (二】),有,。供自己常年居住的房!屋且在本规》定第三条规定—的范围外无单栋(】。套,)住房的; —     【(三)?已依法单独》立户并?承担了按户》分摊的?村提留、乡统筹等义!务单独立户时间第一!、二期以1998年!6月30日》以,前立户为《准第三?期以后?新增加的平》退圩堤范围内移民以!2000年6月30!日以前立《户为准单《独立户时父亲—已年:满60周岁母亲已】年,满55周《岁子女已享受移民补!助资金的其父母不】再,单独享受移民—。补助资金有移民【任务的县级》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!款规:定的原则《从当地实际出—发在确保平》退圩堤范围内—应当迁?出的居民全》部迁出的前》提下制?定移民户的具—体标准?向社会公布并报【省移民建镇办事【机构备案确定为【移民户的以村为【单位张榜公布 【 《 第九》条 移民享有—下列权?利 》    《(一)依《据省政府的规定足】额享:。受国家移《民建房补助资—金;: ?     (二)】享受: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!人民:政府:关于灾后重建、根治!水患的决定(—赣发〔1998〕2!2号:)规定的8条—优惠政策; 】     (三)依!法参:与村务管理》; 《   ?  (四)享—有当:。地居民的《同,等权利 《。 , ? 第十条 【。移民应当承担下【列义:务  —   (一)服从当!地政府关于搬迁的统!一安排?。并按规划要求进行】建,设;  【   (二》)服从国《家对圩堤的平退或】。者分蓄洪《调度;?。 《    (三—)已:建成新居且领取了移!民补助?资金的应当按照政府!规定的?期,限拆除旧房》退还宅基地; 【 ,    《(,四)承担与当地居】民同等的义务 】 第三章《 圩堤的防洪运用与!管理 第十一条! 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湖圩堤的—防洪运用与管—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!规划和全省》防,洪总体安排由圩【堤所在?地的县级人民—政,府负责 【 : 第十《二条 平垸行洪【。。、退田还湖圩—堤的防洪运用 【   》 , (一?)双退?圩堤:按规定平毁后自【然行蓄?洪  —   (二)单退圩!堤遇进?。洪水位以上洪水时必!须进洪蓄水单—退圩堤进洪水位按下!列规定执行 !。    1.保【护面积1万亩以【上受湖?洪控制的圩》。。堤,。进洪:水位:为相应湖《口水位?21:.68米《受河洪?控,制,的,圩堤进洪水位为相应!河段10年一遇的】洪水位; —  ?   ?2.保护面积在1万!亩以下受湖》洪控制的圩堤进洪水!位为:相应湖?口水位?20.5米受—河洪控制《的圩堤进洪水位【为相应?河段5年《。一遇的?洪水位 — ,    (三—)余干县境》内的貊皮岭分洪道属!五河尾?。。闾信江?。下游的?重要分洪工》。程其运用按省批准】的方案执行;康山】、珠湖、黄》。。湖、方洲《斜塘分?蓄洪区属《国家规定《的长江蓄滞洪区其运!用,按国家有关分蓄【洪区的规定执行 】     【(四)堤外滩—地的居民迁出后【自然行蓄洪不—。再采取相应的工程】措施 《。 《 第十三条 双退!圩堤采取以》下工程?措施    ! (:一)对?入鄱阳?湖的江河以赣—江八一桥、》信江梅港、昌—江古县渡、修河【永修县?城、博阳《河德安县城、西河】章田渡为界分界点以!上河道划定的双【退圩:堤应当将现有圩堤全!部拆毁至相应—河段警戒线水位以】下2:米,;分界点以》下河道(包括尾【。闾地区、鄱阳—湖区)划《定的:双退圩堤采用—。顺 《 ,    水流方向开!口行洪?方式上、下行洪口】。门平毁宽度视—圩,堤,。。情况一般为10【0至30《0米行洪《。口门顶高程》河道:圩堤为相应河段警】戒线水位以下2米】湖区及尾闾区圩堤为!相应湖口水位1【8.5米; !    (二)【长,江河:段的双退圩堤采取】。开进洪口门行—洪方式对照采用进】入鄱阳湖的江—河分界点以下河道】圩,堤工程措施标准 !   《  :双退圩堤平》毁或者?。自然溃口后禁止修复! 第!。。十四条 单退圩【堤采取以下》工程措施 】    《(一)保护面积【。1万亩以上的—圩堤采用《滚水坝?和进、出洪》闸相结?合的方式设置进【、出:洪工程滚《水坝顶?高程为规定的进【洪,。水位高程坝长不少于!。100?米; 《 ,     (二)保!护面积1万亩以【下的圩堤不增设新的!工程:措施在规定》的,进,洪水位扒口或者利】用现有的排洪闸开闸!进洪   】  单退圩堤可【以,修,复加固?但不得加高在汛【。期遇到超进洪水位洪!水时禁止加子堤挡水! ? ? :第十五条 平垸【行洪:、退:田还湖圩堤工程【措,施建设项目》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审!批由所在地县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组建项目法人组织!实施有关管理—部门应?当加强对《工程项目建设的督促!检查确保工程质【量工程竣工验收【后移交给县级人【民,政府确?定的:管理单位进行管【理 《第四章 土地管理】 第十》六条 ?有关:县、乡级《人民政?府应当根据当地土地!。资,源条件和全省防洪总!体,安排组织修订土地】利,用总体规划》合理安排移民生【产、生活用》地 ? 》 第:十七条 双退圩堤内!。恢复为水域或者滩】。涂的土地其所有权】确定为国有 【  ?。   ?双,退圩堤内按本规【。。定第三条规》定不恢?复为水?域或者滩涂的土【地其所?有权性质不变 ! ,    双》退圩堤、单退圩堤内!及堤外滩地在相应湖!口水位23米以下】或者同河段20【年,一遇洪水位》以下禁止新建居民】点,。或者:其他永久性建筑物】、构筑物但经县【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!水利设施《除外 》 《。 第十?八条 双退圩—堤内没有外迁安排】生产用?地的移民原承包现已!。恢复:为水域或者滩涂【的土:。地,在自然?状态下继《续由其使用、—。。。经营和?管理;已经外—迁,并安排了生》产用地的移民原承包!的土地?在自然状态下其使用!权及使用方式在不影!响防洪?。的前提下由土地所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!定已经?外迁:并安排了生产用地】的移民不《。得干:涉其:。使用、经营》和管理按前款规【。定使:用,的土地原负担了农】。业,税的予以《免征:农业税?因免征农业税—而影:响的财政收入由省财!。政在转移支付中补】助一:部分县(市》、区)自《行消化?一部分具体办法待农!村税费?改革时由省人—民政府另行规定;原!承担了粮《食定购任务的由【粮食部门会同计划、!农业、土地行政【主管部?门核定数字逐级报】省人民?政府核?减 【。 第十《九条 单退》圩堤内的土》地其所有权性质不变!仍由原集《。体经济?组织或者原承包者】使用、经《。营和管理单退圩【堤按:规定进洪水位行【蓄洪后?圩,内凡属农业税计税土!地且:当年没有收》益的相应核减其农】业税核减的农业税按!财,政,体,制,负担 】 第二《十条 移民建镇用地!可以:采取以下方式取【得  —   (一)本集体!经济组织的土地; !     (】二):国有农、《林、牧、渔》、垦殖?场的土?地,; ?。 ,     (三)以!本集体经济组—织的:土地:。与农村其他》集体经济组》织的土?地进行调换;—     】(四)农村》集体经济组织之间】有偿调剂; 】   ?  (五《)由县级《人,。民,。。政府征用农村集体】。所有的土地再划【拨给移?民使用 《     符】合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村镇—规划和移民安置条】件的移民《建镇用地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!。剂不:成的由乡级》人民政府或者县级】人民政府协》调协调?不成的?由县级人民政府【予以征?用移民建镇用地跨市!。、县的由《。有关市?、,县,人民政府协商解决】协商:。不成: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!。。人民政府决》定 》 第二十一】条 经批准》的移民建镇用地【只能用于移民的住】宅建设和配套的【公用设施建设不得】移作他用《。 】第二十二条 移民】。宅基地分配应当公正!、公平、公》开集镇、中》心村地段较好—的宅基地可以依【法向:移民采取公开—拍卖的方式提供拍】。卖所:得收益?。全部用于移民—建镇移民户》只能拥有一处宅【基地宅基地面—积标准?不得:突破江西省实施〈中!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!理,法〉办法的规定 ! ? 第二十三【条 鼓励移民到乡】人民政府所在—地的集镇或者建制】镇以上的城》镇,安家落户自谋—职业有?关,部门应当根》据,移,民的:意愿解决其城镇【户口 《 《 第二十四—条 移民《建,镇使用的下》列土:地其所有权》确定给移民》。的集体?。经,济,组织   】  (一)本集体】经济组织的土地; !     (二!)本集体经济组织与!农村: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调换的土地; 】 ,   《。  (三)农村【其他集体《经济组织有偿调剂】的,土地 》     》使用前?款第(二《)、(三)项土地应!当由移民的集体经】济组织与农村其【他集体?经济组织之》间签订协议经土地所!在地乡(《。镇):人民:政府审核后》依法报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批准确认所有权 ! 《 第二》十五条? 移民建镇》使,用国:有农、林、牧、渔、!垦殖场土地的或者使!用通过征用取—得的土?地的:其土地?所有权属《。于国家?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!定给移民《或者移民的集体经济!组织使用 — : ?。 第二十六》条 双退《外迁继续从事农业种!植的移民《应当:安置到人均》耕地较多的》地方安排给》移民的耕地一般人均!不得少于6》66平方米但当【地人均耕地不足66!6平方?米的应当不低于当】地的人均标准 !    《。 移民的《耕地可以通过以下方!式,解决 《。 ,    《 (一?)以本集体经—济组织的土地与农】村其:。他集体经济》组织的土地调换;】    【 ,(二)由农》村其他集体经济组】织,调,剂;  【   (三)从【国有农、《。林、牧、渔、垦【殖场中?调剂; 【    (四—),。开发宜农的》。。土地后备资源 】 ,  : ,  对自愿进—城镇安置《的移:民可不再《安,排生产用地》 — :第二十七《条 有?关县、乡级人—。民政府应当在保证】土地生态环境协【。调发展的前提下按】照土:地利用?总体规划和全省【防洪总体安》排,制订切实可行—的土地开发、复【垦、整理《规划和计划鼓励和】引导:移民开发宜农—的土地?后备:。资源单退圩堤—内的宅基地应—当进行开《。发整理能复垦成耕地!的必须?复垦成耕地土地开发!、复垦、整理—采取移民投工—投,劳与政府补助相【结合的方法进行【政府:补助资金可以从耕地!。开发、复垦》专项:资金:中优先安排》 : 第二】十八条 从》国有农、《林、牧、渔、—垦殖场中调剂的移民!生产用地属于国家所!有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依法确定给【移民或者移民—的集体经济组织使】用     !以本:。集体经济《组织的土地与—。农村其他集体—经济组织的土地调】换的移民生产用地】或者由农村其—他集体经济组织调】剂的移民生》产用地所有权—归移民的集》体经济组织但需【由移民?的集体经《济组织与农村其【他集体?经济:组织签订协议经土地!所在地?的乡级人民政府审】。核,后,报,县(市)人民政【。。府批准土地所—在,。地属区人民政府【管辖:的报设区的》市人民政府批准【 【 第:。二十九条 开发国有!土地后备《资源的?开发的土地由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依?法确定给移民或者】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!使用开发其他集体】组织所有的土—地后备资《源的由移民的集体经!济组织与《该土地的《所有者签订协议经土!地所在地的》乡级人民《。政府审?核报县(市》)人民政府批准土】地所在地属区人民政!府管辖的报设区【的市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该土地变更为【移民的集《体经济组织所有单退!圩堤内?退出:的建设用地》所有权不变经—复垦整理成》耕地后?可依:法承包给《移民耕种 ! 第三十条 安!排给移民的生产【用地应当严格执【行国:家和:本省有关土地第二】轮承包?的各项政策》规定承包期限与【第二轮土地承包【相衔接 》 第三】十一条 平垸—。行洪、退田还湖【、移民建《镇中的土地所—有权:。、使用权变更以【及进行非农》业建设的必须依照】土地管理法律—法规的规定办理审】批手续避免产生新的!土地权属纠》纷移民建镇用—。地以一个移民建镇】点为单?。位,统一办理《建设用地审》批手续其《中使用?国家征用的》土地的?应当办理征》。地审批?手续 ? : 第三十二!条 平垸行洪、退田!还,湖、移民建镇中【涉及:的土地所有权、使】用权:变更必须依法办理】。土地:登记、统计和发【证手续 《 ,。 第五章 移民建镇!规划与?建设 第—三十:三条 ?移民建镇必须依【照国家?村镇规划标准—和用地?标准编?。制规划 》 《 第三十四条 】移民建?镇应当多建集镇【、中心村少建基层村!严格控?制建:20户以下》的分散零星移—民点双退外迁的移民!在有利于解决移【民生计的前提下可】以依托?自然:村分散安置》 》。 第三十五条 !移民建镇选点—必,须在相?应湖:口水位23》米以上或者同河段2!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上高地避开缺乏生】。活水源、地》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地!势高:差过大的区》域其耕作半径一【般不超过5公—里 — 第《三十六?条 移民《建镇点?按人:口分级编《制,规划500人—以下按?。基层村、5》00人以上200】0人以下按中心村】、,2,000人以上按集】镇编制规划 — 《 第三十七【条 移民建镇点规划!按下:列,规定:编制 《     (一】),集镇:和中心村的规—划应当委托》有资质的《规划设?。计单:位编制; 【     (二【)基:。层村的规划可—以在县级人民政【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有资质的规—划设计单位的指导】下由乡级人》民政府组《。织技术人员编制 ! 第三十!八条 规《。划按下列规定—审,批     !(一)集镇规划【应当经?村民:。。会议或者村》。民代:表会议讨论》。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!查同意由乡级—人民政府《报县级人民政—府,批准并?报省、设区的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;     !(二)中心村—、基层村规》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》会议讨?论同意由乡级人【。民政府审查报县【级人:民政:府批:准 《     县级【人,民,政府在批《准集镇?规划前应当》组,织建设、计划、水利!、,国土资源、教—育、卫生、交通、农!业、电力《、电信等部门—进行论证 】    经批准的】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!报经原批《准机关批准 【 —第三十九《条 :经批准的移民—建镇点规《划由县?、乡级人民政府组】织实施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在规划区内进】行建设?。应当符合规划的【要求 】 第四十条 移民!建镇:点的建设应》当,在搞好“《三通一?平,”的前提下坚持先】地下工程后地上【工程、近期建设与】长远发展相结合、】房屋与公用基础【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!原则县、乡级—人民政府应》当对移民建房和公用!基础设施《建设实施统一管理】。 ? 《 第四十一条— 在建制镇规划区】范围:内,建房以移民建镇【点为单位向县级【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其委—托的乡级人民政【府申办“一书两证】”(即选《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:规,划许可证);在【集镇、村《庄建房以移》民建:镇点为单位向乡级人!民政府申办“一书】一证”(即选—址意见书《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!证)在本规》定施行前未及时【申办的?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!3个月内《补办 》 第四十二!条 在?移民建镇《点从:事建筑工《程的施?。工单位必须具备【相应的资质等—级从事移民》建房的?村,。镇建筑工匠必须按有!关规定?办,理施工资质审—批手续? 【 第四十三条 【移民建镇《的公用基础》。工程单项《工程造价10万元】以,上的应当采取招【标,方,。式确定?施工队伍其》中1:0万:元以上、30万元以!。下的由乡《级人民政府移民【建镇办事机构组【织招标30万元【以上的由县级—人民政府移民—建镇办事机构组织招!标并比照项目法【人制实行责》任制由项目责任【人对工程质量—和造价负《责 — ?。。第,四十四条 加强【对,移民建房《和公: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!的质量监《督管:理移民建镇》点都应当派驻质监】员按规定分》阶段对工程》质量:进行验收质量不【合格的限期整改工】程竣工后应当及【。时组:织验收质量合格【的方可投入使用 ! 》 第四十五条 已经!。建成的移民建镇【点应当按有》关规定?命名依法建立健全】。基层群众自》治组织?制定管理环》境卫生、园林绿化】和公用基础设施等方!面的规?章制度 《  《 ,  乡级《人民政府驻地迁【移的应当《按行:政区划管理》规定:报省人民政府批【。准 ? 第六章 》法律责任 第】四十六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三条、第】十四条有《下列行?为之一由省》水,行政主管《部,门责令所在地—县级人?民政府限期改正;逾!期拒不改正的由省水!。行政主?管部门提请省—监察:部门:分级依法对负有【责任的县、乡—级行政领导给予行政!处分 ?  《   (一)—将已经平毁》或者自然《溃口的?双退圩堤重新修【复的;   !  (二)双退【圩堤:不按规定拆毁或【者,设置行洪口的; 】。 :     (三【)加高单退圩堤或】者,汛期在?单退圩堤上加子堤】挡水的; 】  :  (四)单退【圩堤不按规定采【取工程措《施的 】 第?四十七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!。规定在双《退圩堤?内或者在单退圩【堤、堤外滩》地规定禁《止建设的《范,围内新建居民点或】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!、构:筑物的?由所在地县》级人民政《府责令限《期拆除;逾期—拒不拆除的由县级】人,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!拆,除所需费用由当事】人负担?。 《 第四十【。。八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十条第三项】规,定已建成新》居且领取了移民补助!资金的移民不按所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!定的期限拆除—旧房退还宅基地【的由所?在地县?级人:民政府决定强—制拆除拆除所需费】用由当事人》。负担:。 《 : 第四十九条 】违反本?规,定第三十九条—规定移民不按—移民建镇《点规划要求进行【。建设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视!情采取限期》改正、?限期拆除或者没【收违法?建筑物、构筑物【和其他设《施的措?施或者处罚》 》 第五十条【 违反本规定—第四:十三条规《定移民建镇的公用基!础工程?不按:规定实?行招:标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责令停?止施工限期重新招】标;:对直:接责任人由其所【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管部门依】法给予行政》。处分 ! 第五十一条 移民!对行政?机关依据《本规定作《出的具体行政行【为不:。服的:可以依?法申请行政复议【、提起行政诉讼【 】第五十二条 国【。家工作人员在平【垸行洪、退田还湖】、移:民建镇工作中弄【。虚作假、敲》诈勒索、打击报【复、滥用《职权、玩《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、贪污—贿赂或者挪用移【民,建镇资金的》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: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第》七章 附则 — 第五十三条【 本:规定具体应用中的】。问题:由,省,人,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!同,有关部门负责—解释 《。 , 》第五十四条 本规】定自:公,布之日起施》行省人民政》府及:其有关部《门以前发布的有关】规定与本规定不一】致的以本规定为【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