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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西:省平垸?行洪退田《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!定 江西】省人民政府 — (2000年12!月,26日江西省人民政!府第62次常务会】。议讨:。论通过) — 第一章《 总则 第一条! 为了贯《彻,国家“封山植树、】。退耕还林;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湖;—以工代赈、》移民建?镇、:加固干堤、疏浚河】。湖”的方针加强【对平垸行洪、—退田还湖《、,移,民建镇的管理制定】本规定 ! 第二条 本【省行政区《域,。内经批?准的平垸行洪、【退田还湖、移民【建镇:适用本规定》 【 第:三条 平《垸行:洪、退田还湖、【移民建镇按》。下列原则执》行  —。   (《一)双退圩堤—圩内相应湖口—水位22米(吴【。淞高程下同)—以下或者同河段20!年一遇洪水位—以,下的土地《退还为水《域或者滩涂圩内【居住在相应高程以下!的居民迁《至,圩外移民建镇; 】。     (】二)单?退圩堤圩内土地【。低水种?养、高水还湖—。蓄洪圩内居住在【相,应湖口水位22【米以下或者同—河段2?0年:一遇洪水位以—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!地移民建《。镇; ? ? ,   (三)—。分蓄洪区《圩内居?住,在相应湖口水—位22.5米以下】的,。居民:。迁,出原居住地移民建】镇; 《 : ,   (四)堤外滩!地居住在相应湖口水!位,22米以下或者同河!段20年一》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!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!镇 】 第四?条 :平垸行洪、退田还】湖、移民建镇应【当统筹规划》、科学?论证坚持有利于防】。洪减灾、有利于【灾区人民生产和【生活、?有利于湖区经济【发展、有利于改善湖!区生态环《境、有利于推动小城!镇建设的原则禁【止移民返迁、禁【止不拆旧还基、禁止!假平退圩堤 【 第五】条 有关市、县【(区)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加强对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《湖、移民建镇工【作的领导实》行,行政:首长负?责制采取有》力措施为移民安【居,乐业、发展》。生产创造有利条件】并应当指定一个【部,门负责日常》管理工作 【 《 第六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,有,关部门在《平垸:行洪、退《田还湖、移民建镇工!作中履行《下,列规定职责 — :。 ,    (一)计】划部门负责做好计】。划的协?调和综合平衡工【作;  【   (二)财【政部门按照有关规】定做好?移,民建镇资金拨—付和监督管理—工作;? 《 ,   (三)水利部!门负责做好平—退圩堤?的工程措施建设规划!组织编制《工程建设项目的【设,计按照?基本建设程序—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!等前期工作》。和,有关实施工作并协】助防:汛指挥机构制定平退!圩堤的防《。洪调度运《用,计划;   !  (四)建—设部门负责组织新】建移民点的规划、】设计指导施工负责质!量监督; 【 ,    (五)国土!资源部门负责移民建!镇所需土地》的规划、供应组【织土地复垦整理办理!。土地登记发证;【 《    《(六:)农:业部门负责组—织移民?的农业产业结—构调整指《导发展农《业生产?; :    — (七)电》力部门负责做好新建!移,民点:的,电力规划、设—计并组织施工属农网!改造:的,优先:安排;  】   (八》。)交通部门负责【对基层村以上—的新:建移民?点,的外:接公路建设》。给予资?金扶持?;   【  (九)教育【部门:负责组?。织新建移民》点中、小《学校:的规划建设》; 》   ? ,(,十)卫生部门负责】组织新建移民点【的乡镇?医,。疗卫生机构的规【划建设和血防—工,作; —    (十—一):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!众举报及时查处【违法违?纪,行为;? ,    — (十二)审—计部:门依法对移民—建镇资?金定期进行》审计确保资金运行真!实、:合法、高效; 】     —(十三)林业、【。粮食:。、地税、民政、【电信、物价》等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《的职责分工密—切配合共同为平【。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?、移民建镇做好【指,导,。。、服务?、管:理,、监督?工作 】 第七《条 有关市、县(】区)、乡(镇)【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!格的资金管》理制度确保》平垸:行洪、退《田还湖、移民建镇】资,。金专款专用 第!二,章 移?民的权利义务— 第八》条 移?民户:按下列原则确定 !   《  (一)》。属,于本规?定第三条《确定必须《迁出:的常住居《民;    ! (二)有供自己】常年居住的房—屋且在本规》定第三?条,规定的范围外无单】栋,(套)住房的; !     —(三)已依法单独立!户并承担了按户分摊!的村提留《、乡统?筹,等义务单《独立:户时间第一、二期】。以1998年6【月30?日以前立《。。户为:准第三期以后新增】加的平?退圩堤?范围内移民以2【000年《6月30《。日以:前立户为准单独【立户时父亲》。已年满60》周岁母亲已》年满55周》。岁子女已享》受移民补《助资金的其》父母不再单独享【受移:。。民补:助资金有移民任务的!县级人民政府—。应当根据前》款规定?的原则从当》地,实际出发《在确保平退圩堤范】围内应当迁》出的居?民全部迁《出的前提下制定移】民户的具体》标准向社《会公布并报》省,移民建镇办事机构】备案确定为移—民户的以村为—单位张榜公布 】 , 第九条 !移民享有下列—权利:。 ,     (】一)依据省政府的规!定足:额享受国家移民【建,房补助资金; 】 ,    《。 (二?)享受中共江西省委!江西省人民政府【关于灾后重建、【根治水患的》。决,定(赣发〔1998!〕2:2,号):规定的8条优惠政策!。;     !(三)依法》参与村?务管理;《 《   ? (四)享有当【地居民的同等权【利 ? : ? 第十?条 :移民应当《承担下列义》务    】 ,(一)服从当—地政府关于搬—迁,的统一?安排:并按:规,划要求进行建设;】。    【。。 (二)《服,从国家对圩堤的平】退或:者分蓄洪调度; 】。     【(三)已《建成新居且领—取了移?民补助资金的应【当按照政府规—定的期?限拆除旧房退还宅基!地;   —  (?四)承担《与当地?居民同等的义—务 第》。。三章 圩堤》的防洪运用》与管理 第十】一条 平垸行—洪、退田还湖圩【堤的:防,洪运用与管》理应当?服从流域综》合规划和全省防【洪总体安排由圩【堤所在地的县级人】民,政府负责 》 , 《 第十《二条 平垸行洪、】退田还湖《圩堤的防洪》运用:     (!一)双退《。圩堤:按规定平毁后—自然行蓄洪 】    《 (二)单退圩【堤,遇进洪水《位以上洪水时必须进!洪蓄水单《退圩堤进洪水—位按:下列规?定,执行: 《  :。。 , 1.保护面积1万!亩以上受湖洪—控,制的圩堤进》洪水位为相应湖口】水位2?1.68米受河洪】控,制的圩堤进洪水【位为相应河段—10年一遇》的洪:水位; —    《 2.保护面—积在1万《亩以下受湖洪—控制的?圩,堤进洪水位为—相应湖口《水位2?0.5米受河洪【控制的圩《堤进洪水《位为:相应河段5年一【遇的洪?水,位 ? :    《(,三)余干县境内【的貊皮岭《分洪道属《五,河,。。尾闾信江下游的重要!分洪工程其运用按省!批准的方案执—行;:康山、珠湖、黄湖、!方洲斜?塘分蓄洪区属—国家规定的长江蓄】滞洪区其《运用按国家有关分】蓄洪区的规定执【行    】 (四)堤外滩地】的居民迁《出后自然行蓄洪【不再采取相应—的工程措施 】 第—。十三条 双》退圩堤采取》以下工程《。措施 ?  《。。   (一)对入鄱!阳湖的江河以赣江八!一桥:、信江?梅港、昌江》古县渡?。、修河永修县城【、博阳河《德安县城、西—河章田渡为》界分界点《。以上河道划定—的双退圩堤应当将现!有圩堤全部拆毁至相!应河段?警戒线水位》以下2?米;分界点》以下河道(包括【尾闾地区、鄱阳湖区!)划定的双退圩堤】采用顺 》   《。  水流《方向开口行》洪方式上《、下行洪口门平毁宽!度视:圩堤情况一般为1】00至300米行】洪口:门顶高程河道圩【堤为相应河段警戒线!水,位以下2《米湖:区及尾闾区》圩堤为相应湖口【水位18.5米【; :     (二!)长:江,河段的双退圩堤采取!开进洪口门行洪方】式对照采用进—入鄱阳湖的》江河分界点以—下河道圩堤工程措】施,标准 》   ?  双退圩堤平毁或!者,自然溃口后禁—止修复 】 第《十四条 单退圩堤】采取以下工》程措:施 》   ? (一)保护面【积1万亩以上—的圩堤采用滚水坝】和进、出洪闸相结合!。的方式设置进、【出洪工程滚水坝顶】高程为?规定的进洪水位【高程坝长不少于【。100米; 【     (二】)保护?面积:1,万亩以下的圩—堤不增设新的工程措!施在规定的进洪水】位扒:口或者利《用现有的排洪—闸开闸?进洪    ! 单退圩堤可以【修复加固但不得加】高在汛期遇》到超进洪水》位洪水时禁止加子】堤挡水 【 : 第十《五条 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湖圩—堤工程措施》建设项目依》照,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由!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组建项目【法人组织实》施有关?管理部门应当加【强对工?程项:目建:设的督?促检查确保工—程质量?工程:竣工验收后移—交给县?级人:民政府确定的管理】。单位:进行管理 第】四,章 :土地:管理 ? 第十《六条 有关县、乡级!人民政府应》当根据当地》土地资源条件和全省!防洪:总体安排组织修【订土地利用总体【。规划合理安排—移民生?产,、生活用《地 !第十:七条 双退》圩堤内恢复》为水域或者》滩涂的土地》其,所有权确定为国有 !  《   双退》圩堤内按本规—。定第三条《规定不恢复为水【域或者滩涂》的土:地其:所有权性质不变 】  《   双退》圩堤、单《。退圩堤内《及堤:外滩地在相应湖【口水:。位23米以下—或者同河段20年】一遇洪?水位以下禁》止新:建居:民点或者其他永【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!但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批准建设》的水利设施除—。外 《 第十八条! 双退圩《堤内没有外迁安排】生产用地《的移民原《承包现已《恢复:为水域或《者滩涂的土地在【自然状态下继续【由其使用、经营和管!理;已经外迁—。并安排了生产用地的!移民原承包的土地】在自然?状态下其使用权【及使:用方式在不》影响防洪的》。前,提下由土地所在地县!级人民?政府确定已经外迁】并安排了生产—用地的移民不得干】涉其使用、经营【和管理按前》款规定使用的土地原!负担:了农业税的予以【免征农业《。。税因免征农业税而影!响的财?政收入?由省财政在转移支】付中补助一部—分县(?市、区)《自行消化一》部分具体办法待【农村税?费改革时由省—人民政府另行规【定;原承担了粮食定!购任务的由粮食部门!会同计?划、农业、》土地:行,政主管部门》核定数?字逐级报省人民政】府核减 《 《 第十九—条 单退圩堤内【的土地其所》有权性质不》变仍由原集体经济】组织或者原承包者】使用、经《营,和,管理单退圩堤按规定!进洪水位行蓄洪后圩!内凡属农业税计税】土地且当年没有收益!的相应核《减其农业《税核减的农业税按财!政体:制负担 》 —第二:。十,条 移民建镇用地可!以采取以下方式取得!    【 (:一)本集《。体经济组织的—土地;  】   (二)—国有:农、林、牧》、渔、垦殖场的土地!;  —。。   (三)以本】集体经济组》织的土地与农村【其他:集,体经济组《织的土地进行调换】。。; ?。     (四】),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之间【有,偿调:剂; 《   《  (五)由县级】人民政府征用—农村集体所有的【土地再划拨给—移民使用《 《    《符合土?地利:用总体规划、村【镇规划?。和移民安置条件【的移民?建镇用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?。织调剂不成的由乡级!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!民政府协调协调不】成的由县级人民【。政府予以征用移民】建镇用地跨市、【县的由有关市、县】人民政?府,协商解决《协商不成的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】。人民政?府决定 》 : : 第二《。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!民建:镇用地只能用于移】民的住宅建设—和,配套的公用》设施建?设不得移作他用【 ? : 第《二十二?条 移民宅基地分配!应当公正、公平【、公:开集镇?、中心村地》段较好的宅基地【可以依法向移民【采取公开拍卖的【。方式提供拍卖所【。得收:。益全部用于移民【建镇移?民户只能拥有—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!积标准不得》突破江西省》实,施〈中?华人民?。共和国土地管—。理,法〉办法的规—定 》 第》二十三条 鼓励移民!到乡人民《政,府所在地的集镇【或,者建制镇以上—的,城镇安家落户自谋】。职业有关部门应当根!据移民的意》愿解决其《城镇户口 【。 : : 第二十四》条 移民建镇—使用的?下,列土地其所有—权确定给移民的【集体经济组织 】     —(一:)本集体经济组织的!土地; 》     (【二)本集体》经济:组织与?。农村:其,他,集体:经济组织调换的土地!; 》    (三)农】村,其他:集体经济组织有偿】调剂的土地 !    使》。用前款第(二)【、(三)项土—地应当?由移民的集体经济】组织与农《村其他集体》经济组织《之间:签订协?议经土地所在地乡(!镇,)人民政府审—核后依法《报县级以《上,。人民政?府批:准确认所有权 【 》 第二《十,五条 移民建—镇使用国有农、林、!牧、渔、垦殖场土地!的或:。者使用通过征用取】得的:土地的其土地所有】权属于国家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依】法确定?给移民或者移—民的集体经》济组织?使用: 第!二,十六条 双退外【迁继续从事农业种植!的移民应当安置到】人均耕地较多的地】方,安排给移民的耕地一!般人均不得少—于666平》。方米但当地人均【。耕地不足666平方!米的应当不低—于,。当地的人均标—准 》    移民的耕地!可以通过《以下方式解决 ! ,    (》一)以本集体—经济组织的土地与农!村其他集《体经:济组织?的土:地调换; 】    (二)由农!村其他集体经济【组织调剂; 【  ? ,。  (三)从—国有农、林》、牧、?渔、垦殖《场中调剂; !  :  (四)开发【宜农的土地后备资源!。 :     对自愿!进,城镇安置的移—民可:不再安排生产用地 !。 《 第二十七条】。 有关县、乡级人民!政,府应:当在保证土地生态环!境协调发《展的前提下按照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—和全省?防洪总体安排—制,。订切:实可行的土》地开发、《复,垦、整?理,规划:和计划鼓励》和引导移《民开发宜农的—土地后备《资源单退圩》堤内的宅基》地应当进行开发【整理能复垦》。成耕地的必须—。复垦成耕地土地开】发、复垦、整理采】取移民?投工投劳与政府补助!相结合?的,方法进行政府补助】资金可以《从耕地开发》、复垦专项资金中】优先安排 》 ? 第二十八】。条 从国有农、【。林、牧、渔、垦殖场!中调剂?的移民生产用—地属于国《家所有由市、县人民!政府依法确定给移】民或者移民的集体】经济组织使用 】  ?   ?以本集体《经济组织的土—地与农村其他—集体:经济组织的土地调】换的移民生产用地或!者由农村其他集体经!济组织?调剂的移民生产用】地所:有权归移民的—集体经?济,组织:但需:由移民的集体经济组!织与农村其》他集体?。经,济组织签订协议经】土地所在《地的乡级人民政【府审核后报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,批准土?地所:。。。在地属区《人民政府管》辖的报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批准 【 : 第二十九【条 开?。发国有土地》后备资源《的开发的《土地:由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依法确定给》移民:或者移民《的集:。体经济?组织使用《开发其他集体组织】所有:的土地后备》。资源的由移民的集】体,经济组织《与该土地的所有【者签订协议》经土地所在地的【乡级人?民政府审核报县(】市):人民:政府批准土地所【在,地属区人民》。政,府,管辖的?报设区的《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该土《地变:更为:移,民的: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单!退圩堤内退出的建设!用地所有权不变经复!。垦整理成耕地—后可依法承》包给移民耕》种 ? 《 第三十条— 安排给《移民的生产用—地应当严格执行国】家和:。本省有关土地第【。二轮承?包的:各,项政策规定承包期】。限与第二轮土地承】包,相衔接 】 , , 第三十《一条 平垸》行,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民建镇中的》土地所有权、使用权!变更:以及进行非农业【建设的必须》依照土地管理法【律法规?的,规定办理审批—手续避免产生—新的土?地权属纠纷移民【建镇用地以一个移】民建镇点为》单位统一办》理建设?。用地审?批手续其中使用国家!征用的?土地的应当办理征】。。地审批?手续 !。 第三十二条 【平垸: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?移,民建镇中涉及的土】地所有?权、使用权变更必】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!、统计和发证—手续 第—五章 移《民建镇规《划与建设 第三!十三条 移民建【镇必:须依照国家》村镇规划《标准和用《地标:准编制规划 ! 第三—十四:条 移民建镇应当】多,。建集镇、中》心村少建基层村严】格控制建20户以下!的分散零《星移民点双退外迁的!移民在有利于解决】移民生计的前提下】可以依托自》然村分散安置 ! , 第三—十五:条 移民建》镇选点必须》在相应?。湖口水位23—米以上或者同河段2!0年一遇洪水位【以上高地避》开缺乏生活水源、地!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地!势高差过大》的区域其耕作—半径一般《不超过5公》里 !第三十六条 —移,民,建镇点按人口分级编!制规划500—人以:。下按:基层村、5》00人以上200】0人以下《按中心村、20【00人以上按集【镇编制规划 — 第三!。十七条 移民—建镇点规划》按下:列规定编制 !    (一)集】镇和中心村的规划应!当委托有资质的规】划设计单位编制; ! ? ,   (二》),基层村的规》划可:以在县?。级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:者有资?质的规划设计单【位,的指导下由乡级人民!。政府组织《技术:人员编制 】 : :第三:十八条 规划按下列!规定审批  !   (一)集镇规!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会议讨】。论,乡级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审查同意由【乡级:人民:政府报县级》人民政府批》准并报省、设—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; — :    《 (二?)中心?村、基层村规划【应当经村《民会议或者》村民:代表会议讨》论同意由乡级—人民:政府审查报》县级人民政》。府批准 —     县级【人,民,政府在批准集—镇,规划前应当组—织建设、《计划:、水利、国土资源、!教育、卫生、交【通、农业、电力、电!信等部门《进,行论证 》    》 经批?准的规?划确需修《改的必须报经—原批准机关》批准 【 第三十九条】 经批准的移民建】镇,点规划由县》、乡级?人民政府组织—实施任?何单位和《个人在规划区内进】行,建设应当《符合规划的要—求 》 《第四十条《 移民建《。镇点的建设应当【。在搞好“三通一平】”的:前提下坚《持先地下工》程后地上工程、近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!结合、房《屋与公用基础设【施同步配套建设的原!则县:、乡级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对移民建房和公用!基础设施建》设实施统一管理 】 第四!十一: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!。范围内建房以移民】建镇点为单位向县级!人,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或者其—委托的乡《级人民政府申办“】一书两证”》。(,即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?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》可证);在集镇【、村庄建房》以移民?建镇点?为单位?向乡级人民政—府申办“一书一证”!(即选址意见书、村!镇房屋建《设,。许,可证)在《本,规定施行前未—及时申办的》应当:在本规定《。实施后3个月内补办!。 【 第四十《二条 在《移民建镇点从事建筑!工程的?施,工单位必须具备相】应的资质等级—从事移民建房的【村镇建?筑工匠必须》按有:关规定办《理施工资质审批手】续 ? 》 第四十三条 移民!建镇的公用》基础工程《单项工程造价10】。万元以上的应当【采取招标方式—确定施工队伍其中1!0万元以上》。、30万元以—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!移民建镇办》事机构组织招标30!万元以上《的由:县级人民政府移民】建镇办事《。机,构组织招标并比照项!目法人?。制实行责《任,制由:项目责任人对—工程质量和造价负】责 《 第四十】。四条 ?加强对?移民建房和公用基础!设施:建设项目的质量监】督管理移民建—。镇点都应当派驻质监!员按规定分阶段对工!程质量进行验收【质量不合《格的限期《整改:工程竣工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!质,量合格的方可投入】使用 】 :第四十五《条 已经建成的移民!建镇点应当按有【关规:定命名依法建—立健全基层群—众自治组织》制定管理环境卫生、!园林绿化和公用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】规,章制度 【    《乡级人民政府—。驻地迁?移的应当按》行政区划管》理规定报省人—民政府批准》 第六章— 法律责任 】第四十六条》。 违反?本规定第《十三条、第十四条有!下列行为之一由【。省,水,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!府限:期改正;《。逾期拒不改》正,的由省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提:请省监察部门—分级:依,法对负有责任的县】。、乡级行政领导给予!行政处分 【  :。   ?(一)将已》经平:毁或者?自然溃口的》双退圩堤重新—修复的;《    【 (二)双退圩堤】不,按规定拆毁或—者设置行洪口的;】     (!三)加高单退—圩堤或者汛期—在单退?圩堤上加子堤挡【水的:; :     (四!)单退圩堤不按规】定采取工《程,措施的 ! :。第四十七条》 违反?本,规定第?十七条第《三,款规定在《双退圩堤内或者在单!退圩堤、堤外滩地】规定禁止建》设的范围《内新建居民点—或者其他永久—性建筑物、构筑【物的由所在》地县级人民政府责】令限:期,拆除;逾期拒不拆除!的由县级《人民政府决定强【制拆除拆除所—需费用由《当事人负担》 : 第【四十八条《 违:反本:规定第十条第三项】规定已?建成:。新居且领取》。。了移民补助》资金的移民》不按所在地县级【人民政府规》定的期限《。拆除旧房退还宅【。基地的由所在地县】级,人民政府决》定强制拆《除拆除?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!担 :。。 第】四十:九条 违反本规定】第三十九条规定移】民不按移民建—镇,点规划要求进行【建设的由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建:设并:视情采取限期—。改正、限期拆除【或者没收违》法建: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设施《的措施或《。者处罚 【 第五十条】 违反本《规定第四十三—条,规,定移民建镇的公用基!础工程不按规定实】行招:标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,门,责令:停,止施:工限期重新招标;对!直接责任《。人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:上级主?管部门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 】 第五十—一条 移《民对行政机》关依据本规定作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】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复》议、提起行》政诉讼 》 第五】十二条 国》。家工作人《员在平垸行洪、退田!还湖、移民建镇工作!中弄虚作假》、敲诈勒索、打【击报:复、滥?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。舞弊、贪《污贿赂或者挪用移】民建镇资金》的依:法给:予行: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?。第七章 附》。则 第五—十三条 本规—定,。具体应用中》。的问题由省人民【政府法制办公—室会同?有关部门负责—解,释 【 第五十四条 本!规定自公《布之日起《。施行省人民政府及其!。有关部门以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!本规定不一》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