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江西省平垸—。行,。。洪退田还《。湖移民建《。镇,若干规定
—
江西省—人民政府
(20!00年12月26日!江西省人民政府第】62次常务会—议讨:论通过)
— 第一章 总—则
第》一条 为了贯彻【国家“封山植树、退!耕,。。还林;平《垸行:洪、退田还湖;以】工代:赈、:移民建?镇、加固干堤、【疏浚河湖”的方针】加强对平垸行洪、退!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的管理制定本!规定
! 第二条 》本省行政区域—内经:批准的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《湖、移?民建镇适用本规【定
!第三条 平垸—行洪、退田还—湖、移?民建镇按下列原则执!行
? (一)!双退圩堤圩》内相应湖口水位22!米(吴?淞高程下同)以下】或者同河段2—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下,的土地退还为水域或!者滩涂圩内居—住在:相,应,高程以下的居民迁】至圩外移民建镇;】
】(二)单退圩堤圩】。内土地低《水种养、高水还湖蓄!洪圩内居住在相【应湖口水位22【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!0年一?遇洪水位以下的【居民:迁出原居住地—移民建镇《。;
《 (三)】分蓄洪区圩内居住】在相应湖口水位2】2.5米以下的居】民迁出?原居住地移民建【镇;
】 (四)》。堤外滩地居住在相】。应湖口水位22米】以下或者同》。。河段20年》一遇洪?水位以下《的居民迁出原居住地!。移民建镇
【
》第四条 平垸行洪、!。退田还湖、移—民建:镇应当统筹规—划、科学论》证坚持有利》于防洪减灾》。、有利于《。灾区人民生》产和生活、有利于】湖区经?济发展?、有:利于改善湖》。。区生态?环境、有利于推动小!城镇建设的》原则禁止移民返迁、!禁止不拆旧还基、禁!止,假平退圩堤
!
? ,第五条 有关市、县!(,区)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对平垸行!洪、退田还湖—、移:民建镇工作的领导实!行行政首长负责制】采取:。有,力措:施为移民安居乐业、!发展生产《创造有利条件并【应当指定一个—部门负责日常管【。理,工作
—
:。 第六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。门在平?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?。、移民建镇工作【。中履行下列规—定,职责
《 —(一)计划部门负】责做好计划的协调】。和综合平衡工作;】
— (?二)财政《。部门按照《有关规定做好移民建!镇资金拨付和监督】管理工作《;
》 (三)【水利部?门,。负责做好平退圩堤】的工程措施建设【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!设项目的设计按照基!本建:设程序做好建设【项目的审批等前期工!作和:有关实施工作—并协助防汛指—挥机构制定平退【圩堤的防《。洪调度运《。用计划;《
】(四)建设部门负责!组织新建移民点【的规划、设计—指导:施工负责质》量监督?;
】 (五)国土资源部!门负责移《民建镇所需土地的】规划:、供应组织土地复垦!。整理办理土》地登记发证;
【
》 (六)农业部门!负责组织移民的【农业产业《结构调整指》导发展农业生产【;
》。 , (七》)电力部门负责做好!新建移民点的电【力规划、设计—并组织施工》属农网改《造的优先《安排;
【 (八)交通!部门负责对基—层村以上的新建移】民点的外接》公路建设《给予资金扶持;
】
? ? ,(九)教育部门负责!组织新建移民点【中、小学校的规划建!设;
— ? (十)卫生—。部门负责组织新建移!民点的乡镇医疗卫】。生机构的规划—建设和血防》工作;
! , (十?一)监察部门—负责受理群》众举报及时查处【违法违纪行》为;
》 , ?。 (十?二)审计《。部门依法《对移民建镇资—金定:期,进,行审计确《。保资金运《行真实、合法、高】效;
【 , (十《三,)林业?、粮食、地税—、民政、电信—、物价等部门应【当按照?各自的职责分工【密切:配合共同为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湖》、移民建《镇做好指导、服务、!管理、监督工作
!。
第【七条 有关市、县】(区)、乡(镇)人!民政府应当》建立严格的资金【管理制度确》保,平垸行?洪、:退田还湖《、移民建镇资金【专款专用
【第二章 移民的权】利义:务
《第八条 移》民户按?下列原则确定—
《。 (》一):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确!定必须迁《出的常住居民—;
【 (二)》有供:。自己常年居住的房】屋且:在本规?定,第,三条规定的范围【外无:单栋(套《)住房?。的;
— ? (三)已依法单】独,立户:并承担了按户分摊的!村提留、乡统筹等义!务单独立《户时间第一》、二期以199【8年6?月3:0日以前立户为准】第三期以《后新增加的平退圩堤!范围内移民》以200《0年6月30日以】前立户为准》单独立户时父亲已】。年满60周岁母亲已!年满55周岁子女已!享受:移民补?助,资金的其《父母不再单独—享受移民补助资【金有移民《任务:的,。县级人民政》府应当根据前款规】定的原则从当地【实际出发在确保【平,退圩堤范围内应【当迁出的居》民全部迁出的—前提:。下制定移民》户的具体标准—向社会公布并—报省移民《建镇办事机构备案】确,定为移民户》的以:村为单位《张榜公布
】
《。第九条 移民—享有下列《权利
》 (一【。)依据省《政府的?规定足额享受—。国家移民建》房补:助资:金;:
— :(二)享受中共江】西省委?江,。西,省人民政府关于【灾后重建、根治水患!的决定?(赣发〔1》998〕22—号)规定的8条【优惠政策;》
《 , : (三)依法参【与村:务管理;
》
》 , (四?),享有当?地居民的同等—。权利
?
》 第十条 移民应!。当承担下《列义务
《
: : (一)服从当!地政府关于搬迁【的统一安排并按规】划要:求进行建设;
】 ? : (二)服从国【。家对圩堤的平退或者!分,蓄洪调?度;
】 (三)已建成新!居且领取《了移民补助资金的】应当按照政府规【定的期限拆除旧房退!还宅基地;
—
(—四)承担《与当地居民同等的】义务
第—。三章 圩《。堤的防洪运用与【管,理
第十一条 !平垸行?洪,、退:田还湖圩堤》的防洪?运用与管《理应当服《从流域?综合规划《和全省防《洪总:体安:排由圩堤《所在:地,的县:级人民?政,府负责
《。。
:
》第十二条 平垸【行洪、退田》还湖圩堤的防洪【。。运用
】 (一)双退圩】堤按规定平毁后自】然行蓄洪
》
, (【二)单退圩堤—遇进洪水位以上洪】水时必须进洪蓄水】单退圩堤进洪水位】按下列规定》执行
《。 》 1:.保护面《积1万亩《以上受湖《。洪控制的圩堤—进洪水位为》相应湖口水位2【1,.68米受河洪控】制的圩?。堤进洪水位为相应】。河段10年一—遇的洪水《位;
! 2.保护》面积在?1万亩?以下受湖《洪控制的圩堤—进洪水位为相—应湖口水位20【.,5米受河洪控—制的圩堤进》洪水:位为相?应河段5《年一遇的洪水—。。位
》。。 ? ,(三)余干县境【内的貊皮《岭分洪道属》。五河尾闾信江—下游的重要分洪工程!其,。运用按省批准的方】案执行;康山—、珠:湖、黄湖《、方洲斜塘分蓄洪】区属国家规定的长江!。蓄滞洪区其运用【。按国家有关》分蓄洪区的规定执】行
【 :(四)?。堤外滩?地的居?民迁出后自然—行蓄:洪不再?。采取相?。应的工程措》。施
】 第十三条 双退】圩堤采取以下工程措!施
【 (?一)对入鄱阳湖的江!河以赣江八一桥【、信江梅港》。、昌江古县渡、【修河永修县城、博阳!河德安县城、西河章!田渡为界分界点以上!河道划定的双—退圩堤应当将—现有圩堤全部拆毁至!相应:河段警戒《线水位以《下2:米;分界点以—下河道(包括尾闾】地区、?鄱阳湖区《)划:定的双退圩堤采【用顺
! 水流方向开口【行洪方式上、下行】。洪口门平毁》宽度视圩堤情—况一般为100【至30?0米行洪口门顶高程!。河,道圩堤为相应河段警!戒线水位以下2【米湖区及尾》闾,区,圩堤:为相应湖口》。水位1?8.5米《。;
》 ? (二)长江河【段的双退圩堤采取】开进洪口门》行洪方?式对照?。采用进入《鄱阳湖的江》河分界点以》下河道圩堤工—。程措施标准
! 双退—。圩堤:平毁或?者自:然溃口后禁》止修复
—
第—十四条 单退圩堤】采取:以下工程措施
【
(】。一)保护《面积1万亩》以上的圩堤采用【滚水坝?和进、出洪闸相结】合的:方式设置进、出洪工!程,滚水坝顶高》程为:规定的进洪水—。位高程?坝长不少于100米!;
!(二)保护》面积1万亩以—下的圩堤《。不增设新的》工,程措施在规》定的:进洪水?位扒口或者利用【。现有的排洪闸开闸】进洪
?
单退!圩堤可以《修复加固但》。不得加高在汛—期遇:到超进洪水位洪水时!禁止加子《堤挡水
【
,
第十五—条 平垸《。行洪、退田还湖圩】。堤工程措施建设【项目依照基》本建:设程序审批由所在地!县级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组:建项目法人组织实】施有关管理部—门应当?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!的督促检查确保工程!质量工?程竣工验《收后移交给》县级人民政府确定】的管理?单位进行管》理
:
, 第四章 土—地管理
》 第十六《。。条 有关县》、乡级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当《地土地资源条件【和全省防洪总—体安排组织》修订土?地利用总《体规划合《理安排移民生产【、生活用地》
,
:
第十【七条 双退圩堤内恢!复,为水域或者滩涂【的土地?其所有?权确定?。。为国:有
》 双退圩堤】。内按本规定》第三条规定不—恢复为水域或者滩涂!。的土地其所有权性质!不变
【 双退圩堤、】单退圩堤内》及,堤,外滩地在相应湖口】。。水位23米以下【或者同河段2—0年一遇《洪水位以下禁止新】建居民点或者—。其他永久性建筑【物,、构筑物但经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!设,。施除外
【。
《第十八条 双—退圩堤内没有外迁】安排生产用地的移民!原承包现已恢—。复为水域或者滩【涂的土地在》自然状?态下继续由其使【用、经营和管理【;已:经外迁并安排了【生产用地的》移民原承包的土地】在自然?状态下其使用权【及使用?方式在不影》响防洪的前提下【由土地所在地—县级:人民政府确》定已经外迁》。并安排了生产用地的!移民不得干涉—其使用?。、,经营和管理按前【款规定使用的土【地,原负担了农》业税的予以免征【农业税因免》征农业税而影响的财!。政收入由《省财政在转移支【付中补助一部分县(!市、区)自行消化】一部分具体》办法待农村税费改革!时由省?人民政府另》行规定;《原承:担了粮食《定购任务的》由粮:食部门会同计划、】农业、土地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。核定数?字逐级报省人民政府!核减
【
?第十九?条 单退《圩堤:内的土地其所有权性!。质,不,变仍由原集体经济】组织或?者原承包《者使用、经营—和管理单退圩堤按规!定进洪水位行蓄【洪后圩内凡属农【业税计税土地且【当年没有收益—的相应核减其—农业:税核减的农》业税按财政》体制负?担
】 第二十条》 移民建镇用地可以!采取以下方式取得
!
,。。 》 (一)《本集体经济组—。织的土地;
—
《 (二》)国有?农、林?、牧、渔、垦殖场的!土地:;
? : 《(,。三)以本集》体经济组织的土地】与农村其他集体【经济:组织的土地进—行调换;
》
?。 ? (:四)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之间有偿》调剂;
! :。(五)由县级人民】。。政府征?用农村集体所有的】土地再划拨给移民】使用
》 : ?符合:土地利?用总体?规划、村镇规划【和移民安置条件的移!民,建镇:用地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调剂不成—的由乡级《人民政?。府或者县《级人民政府协调协】调不成的《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!征,用移民建镇》用地跨市、县的【由有关市《、县人民《。政府协商《。解决协商不成的由】其共同的《上一级?人,民,政府决?定
:
第二!十一条 经批—准的移?。民建镇?用,地只能用于移—民,的住:宅建设和配套的公用!。设施建设不得移作】他用
《
第二】十二条 移民宅基地!分配应当《公正:、公平、公开—集镇、?中心村地段较—好的:宅基地可以依法向】移民采取公开拍【卖的方式提供拍卖所!得,收益全部用于移民】建镇移?民户只能拥有一处】宅基地宅基》地面积标准不得突】破,江西省实施〈中【华人民?共,和国土地《管理法〉《。办法的规定
【。
第【二十三条 》鼓励移民《到乡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》集镇或?者建:制镇以上的城镇安家!落,户自谋职业有关部】。门,应当根据《移民的意愿解决其】城镇户口
—。。
第二】十四条 《移民建镇使用的下】列土地其《所有权确定给移民】的集体经济组织【
》 ?(一)本集体经济】组织的?土地;
《
? 《(二)本集》体经济?组织与农《村其他集体经—济组织调换》的,土地;
】 ?(三:)农村其他》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!剂的土地
】 : 使用前款第(二!)、(三)》项土地应当由—移民的集体经—济组织与农村其他】集体经济组织—之,间签订?协议经土地》所在地乡(镇—)人民政府审核后】依法报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!认所有权
】
第二十五】条, 移民建镇使用【国有农、林、牧、渔!、垦殖场土地的【或者使用通过—征用取得的土—地的其?土地所有权属—于国家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依法】确定:给移民或者》移,民的集体经济组【织使用
—
第二十】六条 双退外迁继续!从事农业种》植的移民应当—安置到人均耕地【。较多的地方安排【给,移民的耕《地一般人均不得少】于,。。666平方米—但当地人均》。耕地不足66—6平方?。米的:应当不低于》当地的人均》标,准
:
》 移民的耕—地可以通过以下方】式解决
! (一)以本【集体经济组织—。的土地与农村其他集!体经济组织的—土地调换;
! (二)【由农村其他集体经济!组织调剂;
! :。 (三)从国【有农、林《、牧、渔、》垦殖场中调》剂;
】 (四《)开发宜农的—土地:后备资源
!。 对自愿进城】镇安置的移》民可:不,再安排生产》用,地
:
【第二十?七,。条, 有关县、乡级【人民政府《应当在保证土地生】态环境协调发展【的前:提下按?照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和全省防洪总—。体安排制《订切:实可:行的土地开发、【复垦、整理规划和计!。划鼓:励和引导移民开【发宜农的土地后备】资源单退《圩堤内的宅基地应】当进行开发整理能】复垦成耕地的必须】复,垦成耕地土地开发】、复垦、整理采【取,移民投工投劳与【政府补助相》结,合的方法进行—政,。府补助资金》可以从耕地开发【。、复垦专项资金【中,优先:安排:
,
,
《 第二十八条 】从,。国有农、林、牧、渔!、垦殖场中调剂【的,移民:生产用地《属于国家所有—由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依法确?定给移民或者移民】的集体经济》组织使用
— 以本集!体经济组织》的土:地与农?村其他?集体经济组》织的土?地调:换的:移民生产用地—。或者由农村其他集】体经济?组,织调剂的移》民生产用地所—有权:归移民的集体经【济组织但《。需由移民的集体经济!组织与农村其他集】体经济组织签订【协议经土《地所在地的乡—级人民?政府审核后报—。县(市)人民政府批!准土地?所在:地属区人民政府管】辖的报设区》。的,市人民政府批准【。
】第二十九条 开【发国有土地后备资】源的开发《的土地由市、县人】民政府依法确定【给移民?或者移民的集—体经:济组织使用开发其】他集:体,组织所有的》土地后?备资源的由》移民的?集体经济《组织与该土地—的,所有者签订协议【经土地所在地的【乡级人民政府—。审核报县(市)人】民政府?批准土?地所在地属区人民】政府管?辖,的报设?区的市?人民政府批准后该土!地变更为移民的【集体经济组织—所有单退《。圩堤内退出的—建设用地所》有,。权不变经《复垦整理成耕地【后可依法《承包给移《民耕种?
】第三十?。条 安排给移—民的生产用》。地应当?。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!有关:土,地第二轮承包—的各项政策规定承包!。期限与第二》轮土地承包相衔接
!
第三!十一条 《平垸行洪、退田还湖!、移民建《镇中的?土地所?有权、使用权变更以!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!必须依照土》地管理法律法规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!避免产生新》的,土地权?。属纠:纷移民建镇》用地以一《个移民建《。镇点为单位统一【办理建设用地审【批手续其中使—用国:。家征用的土地的应当!办理征地审批手续】
《
: 第?三十二条 平—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、移民—。建镇中涉《及的:土地所有权》。。、使用权变》更必须?依,。法办理土地登记、】统,计和发证手续
【
第五章 移民建!镇规划与建设—
: 第三十三条 移民!。建镇必须依》照国家村镇》规划标准《和,用地:标准编制规划
】
—第三十四《条 移?民建镇应当》多建集镇、》中心村少建基—层,。村严格控《制建20户以下的分!。散零星移民点双退】外迁的移民在有【利于解决移民生【计的前提下》可以依?托自然村分散安置
!
— 第三十五条— 移民建镇选—点必须在相应湖口】水,位2:3米以上或者同河段!2,0,年一遇?洪水位?以,上高地避开缺乏生活!水,源、地质灾害易发】区以:及地势高《差过大的区域其耕】作半径一般》不超过5公里—。
】第三十六条》 移民建镇点按人口!分级编制规划5【00人以下按基【层村、500人以】上2000人以下按!中心村、2000】人以上按集》镇,编制规划《
,
— 第三十七条 【移民建镇点》规划按下列》规定编制
! (《一):集镇和?中心村?的规划?应当:委托有资质的规划】设计单位编制;
! 《 (二)基层村】的,规划可以在》县级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或者有【资质的规划设计单】位的指导下由乡级】人,民政府组织技术【人,员编制
《
《。
: 第三十八条— 规:划按下列规定审批】。
: ? ?(一)集镇规—划应当经《村民会?议或:者村民?代表会议讨论乡【级人民代《表大:。会审查同意由乡【级人: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!府批准并报省、【设区:的市: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备案;《
】(二)中心村、基】层村规划《应当经村民会议或】者村民代表会议讨】。论同意由乡级人民】政府审?查,报县级人民政—。。府批准
! :县级人民《政府在批准集镇规】划前应当组织建设、!计划、水利、国【土资源、《教育、卫生、交通】、农业?、,电力、电《信等部门进行论证】
【 经批?准,的规划确《需修改?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!关批准?
】第三十九《条 经批准的—移民建?镇点规划《由县、乡级人民政府!组织实施任何单【位和个人在规—划区内?进行建设《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!
— 第四十条 【移民:建镇点的建设应当在!搞好“三通一平”】的前提下坚持先地下!工程后地上》工程、近期建设与长!远发展?相结合、房》屋与公用基础设施】同步配套建设—。的原则县、乡级【人民政府《应当对移民》建,房和公用《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统!一管理
《
第四!十,一条 ?在,建制镇规划区—范围:内建房以移民建镇】点为单位向县级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。门,或者其?委托的乡《级人民政府》申办“一书两证【”(即选址意—见书、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,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);?在集镇、村庄—建房以移民建镇点】。为单位向乡级人【民政府申办“—一书一证”(—。即选址?意见书、村镇—房,屋建设?。许可证)在本规定施!行前未及《时申办的《。应当:在本规定实》施,后3个月内》。补办:
《
第四十【二条: 在移民建镇—点从:事建筑工程的施【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!的资质等《级从事移民建房的村!镇建筑工匠必须【按有关规《定办理施工资—质审批手《续
《 ,
第四十三】条 移民建镇—的公:用基础工程单项工程!造价10万》元以上的应》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!施工队伍其中1【0万元?以上、3《。0万:元以下的由》乡级人民《政府移民建镇办事机!。构组织招《标30?万元以?上的由?县级人?民政府移民》。建镇办?事机构?组织招?标并:比,照项目法人》制实行责任》制由项?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!和造价负责
!
第四十四条! 加强对《移民建房和公用基】础设施建设项目的】质量监督管》理移民建《镇点都应当派驻【质监员按规》定分阶段对工程质量!进行验收质量不合】格,的限:期整改工《程竣工后《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质!。量合格的方可投【。入使:用,
,
【第四:十五条 已经—建成的移民建镇点】应当按有关规—定,命名依?法建立健全基层【群,众自治组织制定管】。。理环境?卫生、园林》。。绿,化和公用基础设施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】
— 乡级人民政府】驻地迁移《的应当按行政区【划管理规定报省人】民,政府批准
第】六章 法律责任
! 第:四,十六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十三《条,、第十四条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由省水行】政主:管,部,。门责令所在地县级人!民政府?限期改正《;逾期拒不改正的】由省水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,提,请省监察部门分级依!法对负有责任的县】、乡级行政领导给予!行政处分
》
: 《 (一)《将已:经平毁?或者自然溃》口的双退圩堤重新】修复的;
— (二】)双:。退圩堤不按》规定拆?毁或者设《置行洪口的;
! , 《(三)?加高单退圩堤或者汛!期在单退圩堤上加】子,堤挡水的;
! (》四):单退圩堤不按规定采!取工程措施的—
— 第四十七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!七条第三款规—。定在双退《圩,堤内:或,者在单退圩堤、【堤外滩地《规定禁止建》设的范围内新建居】民点或者其》他永久?性建筑?物,、,构筑物?的由:所在地县《级人民政府责—令限:。期拆除;逾期—拒不拆除的由—县级人民政府决定】强,制拆除拆《除所需?费用由当事人负担
!
, :
第四十【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!十,条第三项规定—已,建,成新居且领》取了移民《。补助:资,金的移民不按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】府规定的《期限拆除《旧房退还宅》基地的由所在地县】级人民政府决定【强制拆?除拆除所需费用由】当事人负担
【 :。
《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!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!移民不按《移民建镇点》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责:令,停止建设并视—情,采取限期改正—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!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!和其他设施的措施】或者处罚
【
《 第五?。十条 ?违反本规定第四【十,三条规定《移民建镇的》公用基础工程—不按规定实》行招标的由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停止》施工限期重新招标】;对直接责任人【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,上级主管部门依【。法给予?行,政处分
《
《
?第五十一条 —移民:对行政机关依据本】规定作?出,的具体行政行为不】服的可以《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、!提起行政诉讼
】
第【五十二?条 国家工》作,人员:。在平垸行《洪、:退田:还湖:。、移民建镇工作【中弄虚作假、—敲诈勒索、打击报】复、滥?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徇私舞弊、贪污】贿,赂或者挪用移民建】镇资金?的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—。追,究刑事责任
】第七章 附则—
: 第五十《三条 本规定具【。体应:用中的问题》由省人民政府—法,制办公室《会同:有关部门负责解释
!
》 第五十四条 本!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,部,门以前?发布的有关规定与】本规定不一致—。。的以本?规定为准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