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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平【垸行洪退田》还湖移民建镇若干】规定 江】西省人民政府 【 (20《00年12月26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!62次?常务:会议讨论通过) !。 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《条 为了贯》彻国家“封山植树】、退耕还林;平垸】行洪:、退田还湖;以【工,。代赈、移民建镇【、加固干《堤、疏浚河湖”【的方:。。针加强对平》垸行洪、退田—还湖、移《民建镇的管理—。制定本规定 ! 第》二条 本省行政区】域内经批准的平垸行!洪,、退田还湖、移民建!镇,适用本?。规定 《 —第,三,条 平垸行洪、退】田还湖?、移:民建镇?按,下,列原则执行 !    (一)双退!。圩堤圩?。。。内相应湖口水—位22米(吴—淞高程下《同):以下:或者同河段20年】一遇洪水位》以下的土地退还为】。水域或?者滩涂圩内》居住在相应高—程以下的居民迁【至圩外移民建镇; ! ,  ?。   (二)—。单退:圩堤圩内土地—低水种养《、高水还湖蓄洪【圩内居住在相应【湖口:水位22米》以下或?者同河段20年【一,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!迁出:原居住地移民建镇】;    】。 (三?)分蓄洪《区圩内居住在相应湖!口水位22.5【米以:下的居民迁出原【居住地移民》建镇;?    【 (四)堤外滩地居!住在相应湖口—水位22米以下【或者同河《段2:0年一遇洪水位【以下的居民》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!镇 【 第四条 平垸行!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民建镇应《当,统筹规划、科学论证!坚持有利于防—。洪减灾、有利—于灾区人民》生产和生活、有利】于湖区经济发展【、,。有利于改善湖区【生态环境、有利【于推动小城镇—建设的原则禁—止移民返迁、禁【止不拆旧《还基、?禁止假平《退圩堤? — :第五条 有关—市、县(区)人【。民政府应当》加,强,。对平垸行洪》。、退田还湖》、移民建镇工作的领!。导实行行政首—长,负责制采《取有:力措施为移民—安居乐业、》发展:生产创造有利条【件并应当指定—一个部门负》责日常管理工作 ! 第六条!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在平垸行】洪、退田还》。湖,、移民建镇》工作中?履行下列规定—职,责,  》 ,  (一)计—划部门负责》做好计划的》协调和综《合平衡工作; 】 , ,    (》二)财政部门按照】有关规定做好—移民建镇资金拨付和!监督管理《工作:;,   —  (三)水利部】。门负责做好平退圩】堤的工程措施—。建设规划组织编制】工,程建设项目》的设计?按照基本建》设程序做好建设项目!的审批?等前期工《作,和有:关实施工作并协助防!汛指挥机构》制定平退圩堤—的防:洪调度运用计—划,;     !(四)建设部门负】责组织新建移民点的!规划、设《计指导施《工负责?。质量监?督;   】 , (五)国土资【。源部门负责移民建】镇所需土《地的规划、》供应:组织土地《复垦整理《办理土?地登记发《。证;:     (!六)农业部门负责】组织移民的农业产】业结构调整指—导发展?农业生产;》    【 (七?)电力部门负责做】好新建移民点的电力!规划、设计》并组织施工》属农网改造的优先安!排;:     (!八):交通部门负责—对基层村以》。上,的新建移《民点的?外接:公路建?设给予资金扶—持;  【   (九)教【育部门负责组—织,新,建移民点中、小学校!的规:划,建设; 【    (十)卫】生,部门负责组》织新建移民点的【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!规划建设和》血防工作;》 《  :  (十一)监察】部门负责受》理群众?举报及时查》处违:法违纪?行,为;   】  (十二)审计】部门依?法对移民建镇资金】定期进行审计确【保资金运行》真实、合法》、高效; 》。    — (十三)林业、】。粮食:、地税、民政、【。电信:、物价等《部,门应当?按照各自的职责【分工密切配合共【同为平垸行洪、退】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做好》指导、服务、—管理、监督工作 ! , 《 第七条 有关市】、县:(区:)、乡(《镇):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!格的资?金,管理制度确保平垸】行洪:、退田还湖、移民建!镇资金?专款专用 》。 第二章 —移民:的权利义务 — 第八《条, 移民户按》下列原则确定 】 :    (一)属】于本规?定第三条确定必须迁!出的常住居》民; 《     (二)!有供:自己常年居住的房】屋且:在本规定第三条【规定的?范,围外无单栋(套【)住房的; 【   《  (?三)已依法单独【立户并?承担了按《户分摊的村提留、】乡统筹等《义,务,。单独:立户时间第一、【二,期以:1998年6月3】0,日以前立户为准【第三期以后新—增加的平退圩—堤范围内移》民以20《00年6月30日】以前立户为》准单独立户时父【亲已年满6》0周岁?母亲已年满55周】。。岁,子女已享受移民补助!资金的?其父:母不再单独享受移民!补助资金有移民任】务的县?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前款规定的原】则,从当地实际出发在确!保平退圩堤范围【内应当迁出的居【民,全部迁出的前提下】制定移?民户的具体标准【向社会公布并报省】移民建镇办事机构备!案确定为移民户的以!村,为单位张榜公布 ! 第【九条 移民》享,有下列?权利 》     (一【。)依据省政府的规】。。定足额享《。。。受国家移民建房补】助资金;《 :   《  (二)》享受中共《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!政府关于《灾后重建、根治【水患的决定(赣发】〔1998〕—22号)规定的【8条优惠政策—; 《     (三【)依法参与》村务管理; !。    (四)享有!当,地,居民的同等权利【 , 》 第?十条 移民》应当承担下列—义务    !。 (一)服从当地】政府关?于搬迁的统一—安,排并按规划要求进】行建设;《 :    》 (二)服》从国家对《圩堤的平退或者【。分蓄洪?调度;  】   ?(三)已建成—新居且领取了移民】。补助资金的应—。当按照政府》。规定的?期,限拆除旧房退还宅】基地;    】。 (四?)承担与当地—。居民同等的义务 ! 第三章 圩堤【的防洪运用与管理 ! 第十《一条 平垸行洪、】退田还湖《。圩堤的防洪》运用与管理应当服】。从流域综合》规划和全省防洪总体!安排由?圩堤所在地的—县级:人,民政府负责 】 第十二条! 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湖圩堤的防洪运!用 》    (》。一)双退圩堤按规定!平毁后自《然行蓄洪 】。    (》二)单?。退圩堤?遇进洪水位以上洪水!时必须进洪蓄水单退!圩堤进洪《水位按下列》规定执行  !。   1.保护面】。积1万亩以上受湖】洪控制的圩堤—进洪:水位:为相应湖口水—位21.6》8米受河洪控—制的圩堤进洪—水位为相应河—段10年一遇的洪】水位; —     2.保护!面,积在1万亩》以下受湖洪控制【的圩堤进洪》水位为相《应湖口水位20【。.5米受河洪控制的!圩堤进洪水位为相应!河段5年《一遇的洪《水位:     】(三)余干县—境内的貊皮》。岭分洪道属五河尾闾!信,江下:。游的重要分洪工程其!运用按省批准的方】案执行;康山、珠湖!、黄:湖、:方洲:斜塘分蓄《洪区属国《家规定的长江蓄滞】洪,区其运?用按国家有关—分蓄洪区的规—。定,执行 《 ,     (四)】堤,外滩:。地的居民迁出后自然!。行蓄洪?不,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!施 《 第十三条! 双退圩堤采取以下!工程措施 —     (【一)对入《鄱阳湖的江》河以赣江八一—桥、信江梅港、昌江!古县:渡、修河永》修县城、《博阳:河,德安县?城、西河章田—。渡为界分界点以上】河,道划定的双退圩堤】应当将现有》圩堤全部拆毁至【相应河段警》戒,线水位以下2米;】。。。分界点以下河道(包!。括尾闾地区、鄱阳】湖区)划定的—双,退圩:堤采用顺 【    《 水流方《向开:口行洪?方式上、下行洪口】门,。。平毁宽度视圩堤情】况一般为100至】300米行洪—口门顶高程》河道圩堤为相应河段!警戒线水位以下2米!湖区及尾《闾区圩堤为相应湖】口,水,位18?.5米;《   —  (二《)长江河段的双【退圩堤采取开进【洪口门行洪方—式对照采《用进入鄱阳》湖的江河分界—点以下河道圩堤工程!措施标准《     双!退圩堤?。平毁或?者自然溃口后禁止】修,复 】 第十四《条 单?退圩堤采取以下【工程措施 》    — (一)保护—面积1?万,亩以上的《圩,堤,采用滚水坝》和,进、出洪闸相—结合的方《式设置进、出洪【工程滚水坝顶高程】为,。规定的进洪水—位高程坝《长不少于100【米; 《    》 (二)《保,护面积1《万亩以下的圩堤不】增设新?的工程措施》在规定的进》。洪水位?扒口或者利用现有的!排洪闸开闸进—洪    】 单退圩堤可—以修复加固但不得】。加高在汛期遇到超】进洪水位《洪水时禁止加—子,堤挡水? ? , 第十五【条 平垸行洪、【退田还湖圩》堤工程措施》建,设项:目依照基本建设程】序审批由所》在地县级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组建项目】法,。人组织实《施,有关管理部》门应当加强对工程】项目建设的督促检】查确保工程》。质,量,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!给县级人民》政,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进!。行,管,理 第四章 】土地管理 》。 , 第十?六条 有《关县、乡级人—民政:府应当根据当地【土地资源《条件和?全省:防洪总体安排组【织修订土地》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!排移民生产、生活用!地 》 第十七条】 双退圩堤》内恢复为水域或【者滩涂的土地其所有!权确定为国有 【 :     双退【圩堤内?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!不恢复为水》域或者滩涂的土地】。其所有权《性,质,不变 —   ? 双退圩堤、—单,退圩堤内及堤外【滩地在相应湖口水位!23米以下或者【。同河段2《0年:一,遇洪水位《以下:禁止新建居民点【或者其?他永久性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》但经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批:。准建:设的水?利设施除外 】 ? 第十八条 双】退圩堤内没有外迁】安排:生产:用地:的,移民原承包》现已恢复《为水域或者滩涂的土!地在自然状态下【继,续由其使用、—。经营和管《理;:已经外迁并安—排了生产用地—的移民原承包的土】地在自然状》态下其使用》权及使用方》式在不影响防洪的前!提下由土地所在地】县级人民《政府确定已经外迁】并安排了生产用地的!移民不得干涉—其,。使用、经营》和管理按前款规定使!用的土地《。原负担了《农,业税的予以免—征农业税因免征农业!税而影响的财政收】入,由,省,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补!助一部分县(—市、:区)自?。行,。消化:一部分具体》办法待农《村税费改《革时由省人民政府】另行:规定;原承担了粮】食定购任务的由粮食!。部门会同计划、【农业、土《地行:政主管部《门核定?数字逐级《报省人?民政府核减 】 第十【九条 单退》圩堤内的土地—其所:有权性质不》变仍由原集体经【济组织或者原承【包者使用、经—营和管?理单退?圩堤按规定进—洪水:位行蓄洪后》圩,内凡属农业税计税】土地且当年没有收】益的相应核减—其农业税核减的农业!税按财政《体,制负担 《 — 第二十条 移民】建镇用地可》以采:取以下方式取—得, 《    (一)本集!体经济组织的土【地;   】  (二《)国:有农、林《、牧、渔、垦—殖场的土《地; 》     (三【)以本集体经—济组织的土地与农】村其他集体经—济组织的土地进【行调换;《     】(,四)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《之间有偿调剂—; 》    《(五)由县级人民】政府征用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!再划:拨给移?民,使用  【。。   符合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、》村镇:规划和移民安置【条件的移民建—镇用地农村》集,体经济组织调剂不成!的,由乡级人民》政府或?者县级?人民政府协调协调】不成的?由县级人民政—府予以征用》移民建镇用地—跨,市、县的由有关市、!县人民政《府协商解决协—商,不成的由其》共同的上一级人民】政府决定《 】第二十?一条 经批》。准,的移民建《镇用地只能用于【移民的住宅》建设和配套的公【用设施建设不—得移作?他用 ?。 第】二十:。二条 移民宅—基地分?配,应当:公,正、公平、公开集镇!、,中心:村地段较好的—宅基地可以依—。法向移民采取公【开拍卖的方式—提供拍?卖所得收益全部用】。于移民?建镇:移民户只能拥有【一处:宅基地宅基》地面积标准不得突破!。。江西省实施》〈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土地管理法—〉办法?的,规定 — : 第二十三—条 鼓?。励移民到乡人民【政府所?在地的集镇或—者建制?镇以上的城镇安家】落户:自谋:职业有?关部门应《当根据移《。民的意愿解决其城镇!户口 ? 第】二十:。四条 移民建镇【。。使用的下《列土地其所有权【确定给?移,民的集体经济—组织 ?     (一!)本集体《经济组织的土地; !   》  (二)本集体经!济组织与农村其【他,集体:经济组?。织调换的土地—;   【  (三)农村其他!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!剂的土地  !  : 使用前款》第(二)、》(三)项土》地应当由移》民的集体经济组织】与农村其他集体【经济组织之间签订】。。协议经土地所在地】乡(:镇)人民政》府审核后依法报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《府批:。。准确认所有权 ! 第二【十五条? 移民建镇使用国】有农、林《、牧、渔、垦殖【场土地的或者使用通!过征用取得的—。土地的其土地所【有权属于国家—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依法】确,定,给移:民,或者移民的集体经】济组织使用》 , 《 , 第二十六—条 双退外迁继续】从事农业《种,植的移民《应当安置到》人均耕?。地较多的地方—安排给移《民的耕地一般—人均不得少于66】6平方米但当地人均!耕,地不足666平方米!的应当不低于当【。地的人均标准 】     —移,民的耕地可以通【。过以下方《式解决 【。 ,   (《一)以本集体—经,济组织的土》地与农村其他—集体经济组织的土】地调换; 》     【(,二)由农《村其他?集体经?济组:织调剂?; :     (三!),从国:有农、林、牧—、渔、垦殖场中调剂!;,     (!四):开发宜农《的土地后备资源【    【 对自愿《进城:镇安置的《移民可不再》安排生产《用地 【。 ?。第二十七条 有【关县、乡级人民政府!。应当在保证土地【生态环境协调发【展的:前提:。下按照土《地利用总《体规划和全省—防洪总体安》排制:订切实可行的土地开!发、复垦、整理【规划和计划鼓励和引!导,移,。民开发宜农的土地后!备资源单退》圩堤内?的宅基地应当—进行开发整理能复】垦成耕地的必须复垦!成耕地土《地开:发、:复垦、整理》采取移民投工投劳与!政府补助相》结合:的方法进行政府补】助资金?可以从耕地》开发、复垦专项资金!。中优先安排》 】第二十八条 —从国有农、林、牧、!渔、垦殖场中调剂的!移民生产用地属【。。于,国,家所有?由市、县人民政【府依法确定给—移民:或者移民的》。集体经?济组织使用》 ?   ?  :以本集体经济组【织的土?。地与农村其他集体经!济组织的《土地调换的》移民生产用地或者】由农村?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调剂的移民生产用!地所有?权归移民的集体【经济组织但需由移】民的集体经济—组织与?农村其?。他集体经济》组织签订协议—经土地所在地—的乡级人民政府【审核后报县(市)】人民: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!属区人民政》府管辖的报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。 : 《 第二十九条【 开:发国有土地后—备资源的开发的土】地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依法《确定给移民或—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!织使用开《发其:他集:体组织所有的—土地后备《资源:。的由移民的集体经济!组织与该土地的所】有者签订协》议经:土地所在地的乡【级人民?政府审核报县(市)!人民政府批准土【地所在地属区—人民政府管》辖的报设区的市人】民,。政府批?准后该土地》变更为移民的集【体经济组织所有单】退,圩堤:内退:出,的,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!经复垦整理成耕地后!可依法承包给移民】耕种 —。。 ? 第三十《。条 安排《。给移民的生产用地】应当严格执行—。国,家和本省有关土【地第二轮《承,包的各项政策规【定承包期《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!相衔接? 】第三十?一条 平垸》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移民建镇中的!土地所有《权、使?用权变更以》及,。进行非农业建设的】必须依照土地管理】法律法规的规定办】理审批手续避—免产生?。新的:土地权属纠纷移民】建镇用地《以一:个移民建《镇点为单《。位统:一办理建设用地【审批手续《其中使用国家—。征用的土地的—应,当办理征《地审批手续 — , —。第三十二条》。 平垸行《洪,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。建镇中涉及》的土:。地所有权、使用权变!更必须依法办理【土地:登记、统《计和发证《手续 《 第五章 移民建】镇规划与建设 】。 第三十三条 【移民建镇必须依照】国家村镇《规划:标准和?用地标准编制规【划 《 第三十】四条 ?移民建镇应当多建】。集镇、中心》村少:建基层村严格控【制,建20户以下—的分散零星移民点】。双退外迁的移民在】有利于解决移民【生计的前提》下可:以依托自然村分散安!置,。 :。 : : 第三十五—条 :移民建?镇选点必须》在相应湖口水—位23米《以上或者同河段【20年一遇》洪水:位以上高地避—开缺乏生活水—源、地质灾害易【。发区以及地势—高差过大的区—域其:耕作半径《一般不超过5公【。。里 【 第三十》六条 ?移民建镇点按人口分!级,编制规划《500人《以下按基层村、50!0人:以上:2,000人以下按【中,心村、200—0人以上按集镇【编制规划 》 【。第三十七条 —移民:建镇点规《。划按下列规定—编制 《 ,     (一)集!镇和中心村》的规划应当委—托有资?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!制; 》    《 (二)基层村的规!划可:以在县级《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或者有?资,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的!指导下由乡级人民】政府组?织技术人员编制 ! 《 第三十八条 规!划按下列规》定审批 《     (】。一)集镇规》划应当经《村,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会议讨论—乡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!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!府批准并报省、设】区,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; 】    (》二)中?心村、基层村—规划应当经村—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!级,人民政府审查报【县级人民政府—批准 ?    — 县级人民》政府:在批准集镇》规划前应当组织【建设、计划、—水利、国土资源、教!育、:卫生、交《通,、农业、电力、【电信:等部门?进,行论证? ,    — 经批准的规—划,确需修改的必须报经!原批准机《关批:准, , : 第三十九!条 :经批准的移民建【。镇点规划由县—、乡:级,人民政府《组,织实施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在规划区—内进行建《。。设应:。当符合规划》的要求 【 第四十【条, 移民?建镇点的建设应当在!搞好“三通》一平”?的前提下坚持—先地:下工程后《地上工程、》近期建设与长—远发展相结合、房屋!与公用?基础设?施,同步:配套建设的原则【县、乡级《人,民,政府应当对移民【建房和公用基础设施!建设实施统》一管理 【 : :第四十一条 在【建制镇规划区—范围内建房》以移民建镇点—为单位向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其委托的乡级!人民政府《申办“一《书两证”(即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。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);在?集镇、村庄建房【以移民建镇点—为单位向乡级人【民政:府申办“《一书一?证”(?即选址意见书、【村镇:房屋建设许可证)】在本规定施行前未】及时申办《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!后3个月内补办 】 — 第四十二条— 在移民建镇点【从事建?筑工程的施工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!资质等级从事—移民建房的村镇建】筑工匠必须按—有关规定办理—。施工资质审批手续】 】第,四十三?条 移民建镇的【公用基础工程单【项工程造价1—0万元以上的—应当采?取招: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!其中10万元以上、!30万元以下的由乡!级人民政府移民建】镇办事机《构组织?招标30万元以上】的由县?。。级人民政《府移民建镇》办事机构组织—招标并?比照:项目:法人制?实行责任制由项目】责任人对工》程质量和造价负【责 !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!。移民:建房和公用》基础设施《建,设项目?的质量监督》管,理,移民建镇点都应【当派驻质监》员按规定分阶—段对工程质量进【行验收质量不—合格的限期整改【工程竣工《后应:当及时组织》验收质量合格的方】可投入使《用 — 第四十—五条 已经》建成的?移民:建镇点应当按有【关,规定命名《依法建?立健全基层群众自】治,组织制定管理—环境:卫生、园林绿化和公!用基础设施等方面】的规章制度 【 :    乡级人民政!府驻:地迁移的《应当按行政区划管】理规定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 第六章】 法律责任 【 第四十六条 违反!本规定第十三条、第!十四条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由省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所在地】县级人民政》。府限期改正;逾期】拒不改正《的由:省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提请省【监,察,部门分?级依:。法对负有责任的【县、乡?级行政领导》给予行政处分 】  ?   (一)将【已经平毁或者自【。然溃:口的:双退圩?堤重新修《复的; 》     (【二)双退圩堤不【按规定拆毁或者【设置行?洪口:的,; 》。    (》三)加?高,单退圩堤或者汛期】在单退圩堤上加子】堤挡水的; 【   《。。  (四)单退圩】堤不按规定采取工】程,措施的 【 : 第四十》七,。条 违反本规—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!定在双退圩堤内或】者在单?退圩堤、堤外—滩地规?定禁止建设的—范围内新《建居民点或者其他】永久性建筑》物、构筑物的由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!责令限期拆除;逾】期拒不拆除的由县】级人:民政府决定强制【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!当,。事人负担《。 《。 ?。 ,第四十八《条 违反《本规:定第十条第三项规】定已建成新》居,且领取了移民—补助资?金的移民不按—所在:地县级人民政—府规定的期限—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!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!政府决定《强制拆?除拆除所需费用由当!事人:负担 — , : 第四十九条 违反!本规定第三十—九条规定《移民不按移民建【。镇点规划要》求进行建设的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建设《并视情?采取限期改》正、限期拆除或者】没收:违法: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设施的措》施或:者处罚 《 :。 , ? 第:。。五十条 违反—本规定第四》十三条规定移民【建镇的公用基—础工程不按规定实行!招标的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施工限期重】新招标;对直接【。责任人由《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!给予行?政处分 《 : , : 第五《十,一条: ,移民对行政机关依据!本规:定,作出的具体行政行】为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—、提起行政诉—讼 ? 《 第五十二条 】国家工作人》员在平垸行洪—、退:田还湖、移民—建,镇工作中弄虚作假】、敲诈勒《索、打击报复—、滥用?职权、?玩忽职守《。、徇私舞《弊、贪污贿赂或者】挪用移?民,建镇资金的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 第】七章 附则 第!五十三条 本规【定具体应用》中的问题由省—人民政府法》制办公室《。。会同有关部门负责】解释: 《 第》五十四条 本—规,定自:。公布之日起施行省】人,民政府?及其有关部门以前】发布的有关规定【与本规定不一致【的以本规定为准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