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《江西省?平,垸行洪退田》还湖移民建镇若【干规定
江!西省:人民政府《
(200—0年12月2—6日江西省》人民政府第62【。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!)
第一章【 总则
第一】条 为了贯彻国【家“封?山植树、退耕还林】;平垸行洪、—。。退田还?湖;以工代赈、移民!建镇:、加固干堤、疏【浚河湖”的方针加强!对平垸行洪、退田还!湖、移民建》镇的管理制定本规定!
【 ,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:经批准的平垸行【洪、退田还湖—、移民建镇适用本】规定
《
—第三条 《平垸:行洪:。、退田还湖、移民建!镇按下列原则—。执行
— (一)双】退圩堤圩内相—应湖口水位》22:米(吴淞高程下同)!以下或者同》河段2?0年:一遇洪水《。位以:下的:土地退还为水域或者!滩涂圩内居住在相应!高程以?下的居民迁至圩外移!民建镇;
【 (二)单!退圩堤?圩内土地低水种【养、高水还湖蓄洪】圩,。。内居住?在相应湖口水位【22米?以下或?者同河段20年【。一遇洪?水位以?下的:。。居民迁?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!;
【 (三)分蓄【洪区圩内居》住在相应湖口—水位22.5米以下!的居民?迁出原居住地—移民建镇;
—
, —(四)堤外》滩地居住在相应湖口!水位2?2米:以下或者同河段20!年一:遇洪:水位以下的居民迁】出原居住地移民【建镇
》
》第四条 平垸行洪】、退:田还:湖、移民建镇应当统!筹规划、《科学论证《坚持有利于防—洪减灾、有利于灾】。区人民生产和生活、!有利于湖区经济发】。。。展,、有利于改善湖【区,生态环境、有利于】推动小城镇建设的】原则禁止《移民返?迁、:。禁止不拆旧还基、】禁止假平《退圩堤
《
【第五条 《有,。关,市、县?(区)人民政府【应当加?强对平垸行洪、退】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?工作的领导实—行行政首长》负责制采取有力措】施为移民安居乐业、!发展生产创造有【利,条件并应当指—定一个部门负—责日常管理工作
!
?
: 第六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。。府有关部门在平垸】。行,洪、退田还》湖,、移民?建镇工作中》履行下列规定职责
!
— (:一)计划部门负【责做好计划的协调和!综合平衡工作;【
》 : (二)财政—部,门按照有关规—定做好移《民建镇资金》拨付:和监督管理工作;
!
《 (三)—水,利部门负《责做:好平退圩堤》。的工程措《施建设规划组—织编制工程建设【项目的设计按照基本!建,设程序做好》建设项目的审批【等,前期:工作和有《。关,实施工作并》协,助防汛指挥机构【制定平退圩堤的防洪!调,度运用计划;
】。 —(四)建设部—。门负:责组织新建移民点的!规划、设计》指导施工负责质【量监督;
】 (五—)国土资源》部门负责《移民建镇所需—土,地的规划、供应组织!土地复垦整理办理】土地:登记发证;
—。。
— (六)农业部门负!责组织移民》的农业产业》结构调整指导发展】农,业生产;《
? (七【)电力部门负责【做好新建移民点【的电力规划、—设计并组织施工属农!网改造的优》先,安排;
】 (《八)交?通部门?负责对基层村以【上的新建《移民点的《外接公路建设给【。予资金扶持;—
【 (九)教育部【门负责组织新建移】民,点中、小学校—的规划建设;
! , (十)卫】生,部门:负,责,组,织,。新建移民点》的,。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!规划建设和血防工】作;
《 , (十一)!监,察部门负《责受理群众举报及】时查:处违法?违纪行为;》
: : 《(十二)审计部门依!法,对移民建《镇资金定期》进行:。审计确保资金运行】真实、合法》、高效;
【 (十三】)林:。业、粮食、地税【、民:政,、电信?、,物价:等部门?应当按照各自—的,职责分工密切配【合共:同为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、移】。民,建,镇做好指导、服务】、管理、监》督工作
》。
第七】条 有关市、县【(区:。)、乡(镇)—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!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!保平:垸行洪?。、退田还湖、—移民建镇资金专款】专用
第二章 !移民的权《利义:务
第八—条 移民户按下列】原则:确定
?
(】一)属于本规—定第:三,条确定必须迁出的】常住居民;
】 (—二,)有供自己常年居住!的房屋且在本—规定第三条规定【的范:围外无?单栋:(套:)住房的;
! (三)已依!法,单独立户并承担【。了按:户分摊的《村提留、《乡统筹等义务单独】立户时间第一—、二期以19—98年6月3—0日以前立户为准第!三期以后新增—加的平退圩堤范围内!移民以2《000年6月30日!以前立?户,为准:单独:立户时父《亲,已年:满60周岁母亲【已年满5《5周岁子女已享受】。移民补助资》金的其父母不—再单独享受移民补】助资金?有移民任务的—县级人民政府应【当根据前《款规:定的原则从》当,地,。实际出?发,在确保平《退圩堤范《围,内,应当迁出的居—民全部迁出》的前提下制定移民户!的具:体标准向社会公【布并报省移民建镇办!事,。机构备案确定为移民!户的以村为》单位张榜公布
】
第九】条 移民享有下列权!利
— (《一)依据《省政府的规定足额享!受,国家移民建房补助】资金;?。
,
: (—二)享受中共江西省!委江西省人民政府】关,。于灾后重建、根治】。水患的决定(赣发〔!1998〕2—。2号)规定的—8条优惠政策;【
:。 ? (三)依法参!与村务管理;
】 , (—四)享有当地居【民的同等权利
】
?
第十条 【移,民应当承担》下列义务
— (一】)服:从当:地政府关于搬—迁的统一安排并按】规,划要求进《行建设?;
:
? (二)服】从国家对圩堤的【。平,退或者分蓄洪调度;!
— :(三)已建成新【居且领?取了移民补助资金】的,应当按照《政府规定的期—限拆:除旧房退还宅基地;!
,
? (四《)承担?与当地?居民:同等的义务
【 第三章 》圩堤的防《洪运用与管理
!第十一条 平垸行】洪、退田还湖—。圩堤:的防洪运用》与管: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!规划和全省防洪【总体安排由圩堤所在!。。地,的县级人《民政府负责
】 ,
,
第十二条 平!垸行洪、退田还湖】圩堤的防洪运—用
《 《 (一)双退—圩堤按规定平毁后自!然行蓄洪
— (【二)单退圩堤遇【。进洪水位以上洪水时!必须进洪蓄水单退圩!堤,进,洪水:位按下列规定—执,。。行,
》 1.保护【面积1万亩以—上受:湖洪控制的圩—堤进洪水位为—相应:湖口水位21.6】。8米受河洪控制的圩!堤进洪水位》为,相,应河:段10年一遇的洪】水位;
】 2.保护面积!在1万亩以》下受:湖洪控制的圩—堤进洪水《位为相应湖》口水位20.5米】受,河洪控制的圩堤进洪!水位为相应河段5】年一遇的洪水位
】
(三!)余干县境内的貊】皮岭分洪道》属五:河尾闾信江下游【的,重要分洪工程其运用!按省批?。。准的:方案执行;康山、】珠湖、黄湖、方洲斜!塘分蓄洪区属国【家规定的长江蓄【滞洪区其运用—按国家有关分蓄【洪区的规《定执行
【 (四)堤】外滩地的居民迁出】后自:然行蓄?洪不再采取相—应的工程措施—
】第十三?条 双退圩堤采【。取以下工程措施
! 《 :(一)对入鄱阳湖】的江河以赣江八【一桥、?。信江梅港、》昌江古县渡、—修河永修县城、博】阳河德安县城、西河!章,田渡为界分界点以】上河道划定的双退】圩堤应当将现有【圩堤全部拆毁至【相应河段警戒—线水:位以下2米;分界】点以下河道(—包括尾闾地区、鄱】。阳湖区)划定的【双,。。退圩堤采用顺—
》 水流方向开】口行洪方式上—、下行洪口门平毁宽!度视圩堤情况一般】为1:00至?。300米行洪—口门顶高程河道圩堤!为相应河段警戒线水!位以:下2米湖《区及尾闾区圩堤【为,相,应湖口水位1—8.5米;
】 (—二)长江河段的双退!圩堤采取《开进洪口门》行洪方式对照采用】进入鄱阳湖的江河分!界点以下河》道圩堤工《程,措,施标准
! 双退圩堤—。平毁或者自然溃口】后禁止修复
—
— 第十四《条 单退圩堤—。采取以下工程措施
!
, (一)!保护面积1》万亩以上的圩堤【。采用滚水坝和进、】出洪闸相结合的【方式设置进、出洪工!程滚水坝《顶高程为规定的进】洪水位高程坝长【不少于100米;】
,
? ? ,(二:)保护面积1万亩以!。下的圩堤不增—设新的?工程措?。施在:规,。定的进洪水位扒口】或,者利用现有》的排洪闸开闸进洪】
: 《 , 单退圩堤可—以修复加固但—不得加高在汛期【遇到超进《洪水位洪水时—禁止加子《。堤挡:水
—。
: 第十五《。条 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圩【堤工程措《施建设项目》依照基?本建设程序》审批由所在地—县级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组建项【目法人组织实施有】关管:理部门应当加—。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!督促检查确》保工程质《量工程竣工》验收后移交给—县级:人民政府确定的【管理单位《进行管理
— 第四章 》土地管理
— 第十六条 —有关县、乡》。级人民?政府应当根据当【地土:地资源条件和全省】防洪总体安排组【织,修订土地《利,用总体规划合—理安排移民生产、生!活用地
《
【第十七条 双退圩】堤内恢复为水—。域或者滩涂的土地】其所有权确定为国有!
,
双退!圩堤内?按,本规定第三条规【定,不恢复为《水域或者滩涂—的土:地其:所,。有权性质不变
! 双退圩堤!、单退圩堤内—及堤外滩地在相应湖!口水位23》。米以下或者同河段】20年一《遇洪水位以下禁止新!建居民点《或者其他永》久性建筑物、—构筑物但经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《门,批准建设的水利设】施除外?。
?
第十【八条 双退圩—堤内没有《外迁安排生产—用,地的移民原承包现已!恢复为水域》或者滩涂的》土地在自然状态下】继续:由其使用、》经营和管理;已经】外迁并?安,排了生产用地的【。移民原承包的土【地在自然状态下【其使:用权及使用方—式在:不影响?防洪的前提下由土地!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确《定已经外迁并安【排了生?产用地的移民不得干!涉其使用、经营【和管理?按前款规定使用【的土地原负担了农】业,税的予以免征农业】税因:免征:农业税而《。影响的财政收入由】省财政在转移—支付中补《助一部?分县(市、区—)自行消化一部【分具体办法待农村税!费改革时由省—人民:政府另行规定—。;原承?担了粮?。。食定购任《务,的由粮?食部门会同计—划、农业、土地行】政,主管部?门核定数字》逐级报省人民—政府核减
【
《 第十九《条 单退圩堤内【的土地其所有—权性质不变》仍由原集体经济组】织或者原《承包者使用、—经营和管理单退【圩堤按规定进洪水位!行蓄洪后圩内—凡,属农业税计税土地】且当年没有收益【的,相应核减其农业【税核减的农业税【按财政体制》负担
【
第二十条 】移民建镇《。用地可以采取—以下方式取得
】 —(一)本集体—经济组织的土地;】
》 (二)—国有农、林、牧、】渔、垦殖《场,的土地;
【 》(三:)以:本集: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与!农村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的土地进【行调换;
— (【四)农村集》。体经济组《织之间?有偿:调剂;
— 《。 (五?)由县级人民政府】征用农村集体所有】的土地再划拨给移】民使用?
《 符合土【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村!镇规划和移民安置条!件的移民建镇用地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!剂不成的由乡级人】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!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!由县级人民》政府予以《征用移?民建:镇用地跨《市、县的由有关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协商解决协商不【成的由其共同的上】一级人民政府决定
!
:
第—二十一条《 经批准的移—民建镇?用地只?能用于移《民的:住,宅建设和配》套的公用《设施建设不》得移:作他用
! :第二十二条 移民】宅基地分《配应:当公正、公平、公开!集镇、中心村地段】较好的宅基地可以】依法向移民采取【公开拍卖的方式【提供拍卖所得—收益全部用》于移民建镇移民户只!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!基地面积标准不得突!破,江西省实施》〈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土地》。管理法〉办法的规定!
— 第二十三—条 鼓励移民到乡人!民,政府所在地》的集镇或者建—制镇以?上的城镇安家落【户自谋职业有关【部门应?当根据移《民的意愿解决其城镇!户口:
《。
第二—十四条 《移民:建镇使用的下列土】地其所有权确定给移!民,的集体经《济组织
】 (一)本集】。体经济组《织的土?地;
《。 》。 (二)本集体经】济组织与《农村其?他集:体经济组织》调换的土地;
! : (三)农【村其他?集体经济《。组织有偿调剂的土地!
《 : 使用前》款第(二)、(【三)项土地》应当由移民的集体经!济组织与农》村,其他:集体经济组织之【间,签订协议经土地【所在:地乡(镇)人民【。政,府,审核: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批准确认【所有:权
:
》 第二《十五条 移民建镇】使,用国有农《、林、牧、渔、【垦,殖场土地的》或者使用《通过征用《。取得的土《地的其土《地所有权属于—国家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依法确定给移民或】者移民的集》体经济组织》使用
?
第】。二十六?条 双退外迁—。继续从事农业种植】的移民应当安置到】人,均耕地较多》的,地方安排给》移民的?耕地一般人均不【得,少于666平—。方米但当地人均耕地!不足66《6平方米的》应当不低于当地【。的人均标准
【 ? 移民的—耕地可以通过—以下方式解决
【
: 《 (一)以》本集体经济》组织的土《地与农?村,其他集体经济组织】的土地调《换;
》 , :。 (二)由—农村其他集体经济】组织调剂;
! (三)从国!有农、?林、牧、渔、垦殖场!中调剂;
【 (—四)开?。发宜农的《土地后备资源
【
《 对自愿进城镇!安置的移民可不【再安排?生,产用地
【
第二十【七条 有关县、乡级!人民:政府应当在》保证土地《生态环境协》。调发展的前提下【按,照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全省防洪总体—安,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土!地开发、复垦—、整理?规划和计划鼓励和引!导移民开发宜农的】。土地后备资源单【。退圩堤内的宅基【地应当进行开发整理!。能复垦成耕地的必须!复垦成耕《。地土地开发、复【垦、整理采取移民投!工投劳与《政府补助《相结合的《方法:进行政府补助资【金可以?从耕:地开发、复垦专【。项资金中《优先安?排
】 第二十八》条 从国有农、【林、牧、渔》、垦殖场中调剂【的移民生产用—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!、县人民政》。。。府依法确定给移民】或者移?民的集?体经济组织使—用
!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!土地:与农村其他集—。体经济组织》的土地?调换的移民生产【用地或者由农村【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调剂的《移民生产《用地所?有权归移民》的集体?经济组织但》需由移民的集体经】济组织与《农村其他集体—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经!土地所在《。地的乡?级人民?政府:审核后报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批准土地【所在地属区人民政府!管辖的?报设区的市》人,民政府批准
!
,
?第二十?九条 开发》国有土地《后备资源《的开发的土地由市】、县人民政》府依法确定给移民】或者移民的集体经济!组织使用开发其他】集体组?织所:有的土地后备—。资源的由移民—的集体经《济组:织与该土《地的所有者签—订协议经《土地: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!府审核报县(—市)人民政府批准】土地所?在地属区人》民政府管辖的报设区!的市人民政》府批准后该土地变】更为移民《的,集体经?济组织所《有,单,。退圩堤内退出的建设!用地所?。有权不变经复垦整】理成耕?地后可依法》。承包给移民》。耕种
! 第三十条 安排】给移民的生》。产用地应《。当,严格执行《国家和本《省有关土地第二轮】承包的各《项政策规定承—包期限与第二—轮,土地承包相衔接
】
第】三十一条 平垸行洪!。、退田还湖》、移民建镇中—。的土地所有权、【使用权变《更以及进行非农业】建设的必须》依照土地管》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!理审批?手续避免产生新【的,土地权属纠纷—移民建镇用地以一个!移,民建镇点为单位统】一办理?建设用地审批—手续其中《使用国家《征用的土《地的应?。当办理征地审批手】。续
?
第【三十二条《 平:垸,行,洪、退田还湖、移民!建镇中?涉及的土地》所有权、《使用权变更必须依】。法办:理土地登《记、统计和发—证手续
》 第五章 移民建镇!规,划与建设
【第三十三条 —移民建?镇必:须依照国《家村镇规划》标准和用地标准编】制规划
【
: 第?三十四条 》移民建镇应当—多建:集镇、中心村—少,建基层村严格控【。制,建,20:户以下的分散零【星移:民点双退外迁的移】民在有利于解决【。移民生计《的前:提下可以依托自然】村,分,散安置
】
第三十五条 !移民建镇《选,点必须?在,相应湖口水位2【3,米以:上或者同河段20】年一遇洪《水位以?上高地避开缺乏生】活水源、地》质灾害易发区以及】地势高差过大的区域!其耕:作半:径一般不超过5公】里
《
? 第三十》六条 移《民建镇点按人—口分级编《制规划5《00人以下按基层】村、500》人,。以上:2000人以下按中!心村、200—。0人以上按》集镇编制规》划,
,
?。。
第三十七条! 移民建镇点规划】按下:列规定编制
【 ? ?(一:)集镇和中心村的规!划,应当:。。委托有资质的—规划设计单位编【制;
?
》 (二)基层村】的规划可以在—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:主,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!规划:设计单位的指—导下由乡级》人民政府组织技【术人员编制
】。
:
第三十八条】 ,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!
【 (一?)集镇规《划应当经村民—会,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讨,。论乡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审查》。同意由乡级人民【政府: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并报省、设区的市!建设:行政:。主管部?门备案;《
《 (二)【中心村、基层村规】。划应当经村民—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:会议讨论同》意由乡级人》民政:府审查报县级人【民政府?批,。准
:
? ? 县级人民政—府在批?准集镇规划前应当】组织建设《、计划、水利、【国土资源、教—育、卫生、交—通、农业、电力、电!信等部门《进行论?证
— 经批准的【规划确需修》改的必须报经原【批,准机关批《准
—
第《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!移民建镇点》规划由县《。、乡级人民》政府组织实施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在规划区》内进行?建设应当符合规划】的要求
—
第—四,十条 移民建—镇点的建设应—当在搞好“三通一平!”的前提下坚—持先地下工程—后地上工《程、近期建设与长远!发展相结合、房【屋,与公:。用,基础:设施同步配》套建设的原则县【。、乡级人民》政府应当对》移民建房和公用基】础设施建《设实施统一管—理
?
第四】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!划区范围内建—房以移民建镇点为】单,位向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或者其委】托的:乡级人民政府申办】“一:。书,两证”(即》选,址意见书、》。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、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);】在集:镇、村?庄建房以移民建镇点!为单位?向,乡级人民政府申办】“一书一《证”(即选址意见】书、:村镇房屋建设许可】证,)在本规《定施:行前未及时申办的】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!。3个月内补办
】
?。
第《四十二条 在移民】建镇点从《事建筑工程的施【工单: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!质等级从事》移民建房的村—镇建筑工《匠必须?。按有关规定办理施】工资质审批手续【
第!四十三条《 移民建镇》的公用基础》工程单项工程—造价10万》元以上的应当采取招!。标方式确定施工队】伍其中1《0万元以上》、30万《元以下的由乡—级人民政府移民【建镇办事机构组【织招标?30万元以》上,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移民建镇—办事机构组织—招标:并比照项目法人制实!行责任制由项目【责任人对工程—质量和造价负—责
?
》 第:四十四条 加强对移!民建房和《公用:。基础设施《建设项目的》质量监督管理移【民建:镇点都应《当派驻?质监员?按规定?。分阶段对工程—质量进行《验收质量不合格的】限期整?改工程竣工》后应:当及时组织验收质】量合:格的方可投入使用
!
:
? , ,第四十五条 —已经建成的》移民建镇点应当【按有关规定命名依法!。建,立健全基《层群众自治组织制】定管理环境卫生、】园林绿化和公用基础!设施等?方面的?规章:制,度
!。乡,级人民政府驻地【迁移的?应当:按行政区划管—理规定报省》人民政府《批准
第六章】 法:。律,责任
第四【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!。第,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!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所在!地县:级人民政《府限期改《正;:逾,期拒不改正的由省水!行,政主管部门提请【省监察部门》分级依法对》负有责任的县、乡级!行政领?。导给予行政处分
! , (一【)将已经《平毁或者自然溃口的!双退圩堤重新修复】的;
》。 , (二)双】退圩堤不按规—定拆毁或者设置行洪!。口的;
— (三)】加高单退圩堤或者】汛期在单退圩堤【上加子堤《挡水的;《
(!四):单退圩堤不按规【定采取工程》措施的
—
》第四:十七:条 违反《本规定第十七条【第三款规定在双退】圩堤内?或者:在单退圩堤、堤【外,滩地规定禁止建设】的范围内新建居【民点:或者其他永久性【建筑物、构筑物的由!。所在地县级人民【政府责令限期拆除】。;逾期拒不拆—除的由县级人民政】府决定?。强制拆?除拆除?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!担
】 ,第四十八条》 违反?本规定第十条第【三项:规定已建成》新,居且领取了移民补助!资金的移民不—按所在地县级—人,民政:府规:定的期限拆》除旧房?退还:宅基地的由所在地县!级人民政府决定强】。制拆除拆除》。所需费用由》当事人负《担
:
《
第四十—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!三十九条规定移民】不,按,移民建镇点规划要求!进,行建设的由县级以】。上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责令?停止建设并》视,情,采取限期改正、【限期:拆除或者《没收违法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和其他设施的措施】。或者处罚《
,
,
《 :第五十?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四十三条》规,定,移民建?镇的公用基》础工程不按规—定实:行招标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施工—。限期重新《招标:;对直?接责任人由其—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部门依法—给予:行政处分
!
第《五十一?条 :。移民对行政》机关依据本规定作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】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!行政复?。。议、提起行》政诉讼
】
第《五十:二条 国家工—作人员在平垸—行,洪、退田还湖、移民!。建镇工作中》弄虚作假、敲诈勒】索、打击报复、滥用!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弊、贪【污贿赂或者挪—用,移民建镇资》金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
:
第七章 附则
!
第五《十三条?。 本规定具》体应用中《的问题由省人民【政府法制办公—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!解释
【
第五》。十,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!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!府及其有关部门【。以前发布的有关【规定与本规定—不一:致的以?本规定为准》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