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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—平垸行洪退田还湖】移民建?镇若干规《定 江西省!人民政府 (【200?0年12月2—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!第,62次常《。务会议讨论通过) ! 第一章 总【则 第一条【 为:了贯彻国家》“封山植树、—退耕还?林,;平垸行洪、—退田还湖《;以工代赈》、移民建《。镇、加?固干堤、疏浚河湖】”的方针《加,强,对平垸行洪、—退田还湖、移民【建镇的管理制定【。本规定 】 ?第二条?。 本省?行政区域内经批准】的平垸行洪、—退田:还湖、?。移民建镇适用本【规定 【 第《三条 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湖、—移民建镇按》下列原则执行 【     【(一)双退圩堤【。圩内相应湖口—水,位2:2米(吴淞高程下】同)以下《或者同河段2—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!的土地退还为水域或!者滩涂圩内》居住在相应高程【以下的居民》迁至圩外移民建【镇; ?     (二!)单退圩堤圩内土地!低水种养《、高水还湖蓄洪圩】内居住在相》应湖:口水位2《2米以下或》者同河?段,20年一遇》洪水位以下的—居民迁?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!。;   【  (三)分—蓄洪区圩《内居住在相应湖口】水位22.5米以下!的居民迁出原居【住地移?民建镇; 【。    《 (四)堤》外滩地居住在相【应湖口水位22米以!下或者同河段—20年一遇洪水【位以下的居》民迁出原《。居住地移《民建镇 《 第】四,条 平垸行洪—、退:田还湖、移》民建:镇应当统筹》规划:、科学论证坚持有利!于防洪减灾、有【利于:灾,区人民生产和生【活、有利于湖区经】济发:展、有利于改善湖】区生态?环境、有利于推【动小城镇建设的【原则禁止移》民返迁、禁》止不:拆旧还基《、禁止假《平退圩堤 ! 第《五条 有关》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应当加强—对平垸行洪、—退,田还湖、移民—建镇工作的领导实行!行政首长《负责:制采取有力》。措,施为移?民安居乐业、发【展生:产,创造有利条件并【应当指?定一:个部门?。负,责日常管《理工作 ! :第六条 县级—以上: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在平垸行洪、退田还!湖、移民建镇—工作中履行下列【规定:职责 ?。     【(一)计划部—门负责做好计—划的协?调和综合平》衡工作; 》 :   ?  (二)财—政部门按照有—关规定做好移民建】镇资:金拨付和《。监督管?理工作;《 《 , ,  (三)》水利部门《负责做好《平退圩堤《的工程措施建—设规划?组织编制《工程建设《。项目的设《计按照基本建—设程序做好建设项】目的审批等前期【工作和有关实施工】作并:协助防汛指挥机构制!定平退圩堤的—防洪调度运》用计划?;   【  (四)建设【部,门负责组织新建【移民点的《规划、设计指导【。。施工:负,责质量监督》; 》 ,   (五》。)国土资源部门【负责移民建镇—所需土?地,的规划、供应组织土!地复垦整理办理土地!。登,记,发证;  】   (六)农业部!门负责组织移民的】。农业产?业,。结构调整指导—发展农业生产; 】 ,  ?   (《七)电力《部门负责做好新【建移民点的电力规划!、设计并组织施【工属农网改造—的优先?安,排;:  》   (八)交通部!门负责对基》层村:以上的新建移民【点,的外接公路建—设给予资金扶—持; 《    》 (九?)教育部门负—责组织新建》移民点中、小学校的!规划建设; !    (》十)卫生部门负责组!。织新建移民点—的,乡,镇医疗卫生机构的】规划建设和血—防工作;  !  : (十一)》监察部?门负责受理群众举报!及时查?处违法违《纪行为?; 》    (十二)】审计部门依法对移】民建镇资金定—期进行审计确保资】金运行真《实、合法、高—效;: :    》 (十?三):林业、?粮食、地税、民【政、电信、物价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的职责《分工密切配合共【同为平垸《行洪、退田还湖、】移民建镇做》好指导、服务、【。管,理、监督工作— ? 》。第,七条 有关市、【县(区)、乡—(镇)?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!格的:资金管理制度确【保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湖、移民—建镇:。。资金:专款专用 【第二章? 移民的权》利义务 第【八条 移民户—按下列?原则:确定 《     —(一)属于本规定】第,三条确定必须迁出的!常住居民; —     【(二)有供自己常】年居住的房屋且【在本规定第三条【。规定的范围》外无单栋(套)住房!的; — ,   (《三)已依法单独立】。户并:。承担了按户分摊的村!提留、乡统筹等义务!单独:立户:时间第一、二期【以19?98年6月》30日以前立户为】准第三?期以后新增》加的平?。。退圩:堤范围内移》民以20《00年6月30日以!前立户为准》单独立?户时父?亲已年满6》0周岁母亲已年满5!5周岁子女已享受移!民补助资金的其父】母不:再单独享受》移,民补助资金有—移民任务的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!据前款规定的—原则从当地实际【出发在?确保:平退圩?堤范围内应》当迁出的《居民全部迁出—的前提下《制定移民户》的,具体标准向社会公】布并报省移》民建:镇办事机《。构备案确定》为移民户的以—。村为单位张榜—公布 》 ? 第九条 —移民享有下列权利 !   》  (一)依据省政!府的规定足额享受国!家移民?建房补助资金; ! :  :  (二)享受中】共江:西省委江《西省人民政府关于】灾后重建、根—治水患的决定—(赣发〔199【8〕22号)规定的!8条优惠政策; !     (三)!依法参?。与村务管理; 【 ,     —(四)享《有当地居民的同【等权利 《 :。 《 第十条 》移民应当承担下列】义务 《 :。   ? (一)服从当【地政府?关于搬迁的》统,一安排并按规—划,要求进?行建:设; 》。   ?  (二)服从国】家对圩?堤的平退或者分【蓄洪调度; 【 ,     (三【),已建:成新居且领取了移】民补助资金的应当】按照政府规定的期】限拆除旧房》退还:宅基地;    ! (四)承担与【当地:居民同等的义务 】 第?三章 ?。圩堤的防洪运—用与管理 》 第?。十一条 平》垸行洪?、退田还湖圩堤的】防洪运用与管—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!规划和全《省防洪总体安排由圩!。堤所在?地的县?级人民政府》负责 】 :第十二条 平—垸行洪、《退,田还:湖圩堤的防洪运用 ! ,    》 (一)双退圩堤】按规定平毁后自【然行蓄?洪 :     (】二)单退圩堤遇进洪!水位以上洪》水时必须进洪蓄水单!退圩:。堤进洪水位按下【列规:定执行   !  1.保护—面,积1万亩以上受【湖洪控制的圩堤进】洪水位为相》应湖口?水位21《.68米受河洪控】制的圩堤进洪水【位为:相应河段10年一】遇的洪?水位;  】   2.保护面积!在,1万亩以下受湖洪】控,制的圩堤进洪水【位为相应湖口—水位20《.5米受河洪控【制的:圩堤进洪水位为相】。应河段5年一—遇的洪水位 【     (三)!余干县境内的貊皮岭!分洪道属五河尾闾信!江下游的重要分洪】工程其?运用按省批准—的方案?执行;康山、珠湖、!黄湖、方洲斜—塘分蓄洪区》属国家规定的—长江蓄?滞洪区其运用按【国家有关分蓄—洪区的规定执行【   —。  (四)》堤外滩地《的居民迁出后自然】。。行蓄洪不《。。再采:。取相应的工程措施】 , 《 ?第十三条 双退【圩堤:采取以下工程措【施 《    《 (一)对入鄱阳湖!的江河以赣江八一桥!、信江梅港、昌江】古县:渡、修河永修县城、!博阳河德安县城、西!河章田?渡为界分界》点,以上河道划定的双】。。退圩堤应当将现【有,圩,堤全:部拆毁至相》应河段警戒线水【位以下2米;分【界点以下河道(包】括尾闾地区》、鄱阳湖区)划定】的双退圩堤采用顺】。  》   水流》方向开口行洪方【式,上,、下行洪口门平毁宽!度,视圩堤情况一般为1!0,0至:300米行洪口【门,顶高程河道圩—堤为:相应河段警戒线水】。位以下2米湖区【及尾闾区圩堤为相】应湖口水位18.5!米;: ,。 ,。  ? , , (二)《长江河段的双退圩堤!采取开进洪》口门行洪方式对照采!。用,进入鄱阳湖的江【河分界点以下—河道圩堤《工程:措,施标准 《 ,     双【。退圩堤平毁或者自】然溃口后《禁止修?。复 》 : 第十四条 单】退圩堤采取以—下,工程措施 —     (一)!保护面积1万—亩以上的圩堤采用】滚水坝和《进、出?洪闸相结合的—方式设置进、出洪】。工程滚水坝顶高【程为规定的进—洪水位高程坝长不少!于100米;— :     —(二)保护面积1万!亩以下的圩堤不增设!新的工程措》施在规定《的进洪水位扒口或】者利用现有》的排洪闸《开闸进洪 【    《 ,单,退圩堤可以修—复加固但不得加【高在:汛期遇到超》进洪水位洪水时禁止!加子堤挡水 — ? ? 第十?五,条 平垸行》洪、退田还湖圩堤工!程措:。施建设项目》依照基?本建设?程序审批《。。由所:在地:县级人民政府水【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组建项目法人组【织实施有《关管理部门应当【加强对工程项—目建:设,的,督促检查确保工【程质量?工程竣工验收后【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!确定的管理》单位进行《管理 第四章】。 土地管理 — :第十六条 有关县、!乡级人民政》府应当根《。据当地?土地资?源条:件和:。全省防?洪总体安《。排组织修订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《合理安排移民生产、!生,活用地 ! :第,十七条 双》退圩堤内恢复为【。水域或者滩涂的土地!其所有权《确,定为国有 】   ? 双退圩堤内—按本规定第三条【规定不恢复为水域或!者滩涂的土》。地其所有《权性质不变 !  :  :双退圩堤、单—退圩堤内及堤—外滩地?。在相应湖口》水位2?3,米以下或者同河段】20年一遇洪水【位以下禁止新建【居民点或《者其他?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!物但经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建设的】水,利设施除《外 】 第十八条》 双退圩堤内没有外!迁安排生产用地的】移民原承《包现已恢复为水域或!者滩涂的土地—在自然状《态,下继续由其使用【、经营?和管理;已》经外迁并安排了生产!用,地的移民原承包【的土地在《自然状?态下其使用权及使】。。用方式?在不影响防洪的前】。提下由土地所在【地县级?人民政府《。确定已经外迁并【安排了?生产用?地的移民不得干涉其!使,用、经?营和管理按》前款规?定使用的土地—原负担了农业税【的予以免征农业【税因免征农业税而】。影响的财政收入由】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!。补,助一部?分县:(市、区)》自,行,消化一部分具体办法!待农:村税费改革时由省】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】。。。;原承担《了粮:食定购任务》。的由粮食部门会同计!划、农业、土地行】。政主管部门核定【数字逐级报省人民】政府:核减: ? 第十【九,条 单退圩堤内【的土地其所》有权性质不变仍由原!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原!承,包者使用《、经营和管理单退】圩堤按规定进洪水位!行蓄洪?后,圩内凡属农业税计税!土地且当年没有收】益的相应核》减其农业《税,核,减的:农业:税按财政《体制负?担 : 《 , 第二十条 移】民,建镇用地可以采取以!下方式取得 】  :   ?。(一)本集体经济组!织,的土地;《。 ,    — (二)国有农、】林、牧、渔、垦殖】场的土地; !    (三—),以本集体经》济组织的土地与农村!其他集体《。经,济组织?的土地进行调—换; —    (四)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!间有偿调剂; !     (五)由!县级人?民政府征用农村集】体所有?的土地?。再划拨给移民使用】 ,   》  符合土》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村?镇,规划和移民安置条】件的移民《建镇用地农》村集:体经济组《织调:剂不成的《由乡级?人民政府或者县【级,人民政府协调—协调不成的》由县级人民政府【予以征用移民建【镇用地跨市、县的由!有关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协商解决协—商不成的由其—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!府,。决,定 】 第二?十一条 经批准【。的移民建镇用地【只,能用于移民的—住宅建设和配套的】公用设施建设—不得:移作:他用 【 第二十二【条 移?民,宅基地分《配应当公正》、公平、公开—集,镇,、,中心村地段较好【的宅基地可以—依法向?移民采取公开拍卖】的方式提《供拍:卖所得收益全部用于!。移民:建,镇移民户只能—拥有一?处宅基地《宅基地?面,积标准不《得突破?江西省实施〈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》法〉办法的规定【 第!二十三条《 鼓励移《民到: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!集镇或者建制镇以】上的城镇《安,家落户自谋》职业有?关部门应当根据移民!的意愿解决其城镇】户口 !。 第二十四条 【移民建镇《使,用的:下列土地其所有权】确定给移民的—集体经济组织 】  ? ,  (一)》本集体?经济组?织的土地; !    (二)本集!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其!他,。集体经济组》织调换的土地—; ?     (三】),农村其他集体经济】组织有偿调》剂的土地 》 ?    《使用前款第(二)】、(三)项土地【应当由移民的集体】经济组织与农村【其他集体《经济组织《之间:签订协议《。经,土地所?在地乡(镇)人【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!准确认所有》权 ? 第二】十五条 移民建镇使!用国有农、林—、牧、渔、垦殖场】土地的或者》使用:通过征?用取得?的土地的《其土:地所有权属》于国:家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依法确定给移—民或者移民的集【体经济组《织使:。用 — : 第二十六条 双】退外迁继续从事农业!种植的移民应当安】置到人均耕地较【多的地方安》排给移民的耕地一】。般人均不得少—于666平方米【但当地人均耕—地不足6《66平?方米的应当不低【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!    — 移民的耕地可以通!过以下方《式解决   !  (一)以—本集体?经济组织《的土地?与,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!。织的土地调换; 】   》  (二)》由农村其他集—体经:济组织调剂; 【     (】三)从国有农、林】。。、牧、渔、垦殖场中!调剂; 【 ,。   ?(四)?开发宜农的土—地后备资源 —   》。  对自愿进城镇安!置的移民可不再安】排生产用地 — 第二!十七条 有关县【。、乡:级人民政《府应:当在保证土地生态】环境协调发》展的前提下按照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全省防洪总体—安排制订切实—可行的?土地开发《。、复垦、《整理规划和计划鼓励!和引导移民开—发宜农的《土地后备资源—单退圩堤内的宅基地!应当进行开发—整,理能:复垦成耕地的必须】复垦:。成耕地土地开发【、复垦、整理—采取移民投工—投劳与政府补助相】结,。合的方法进行政府】补助资金可》以从耕地开发、复】垦专:项资金中《优先安排《 》 : 第二十《八条: 从国有农、林【、牧、渔、》垦殖场?中调剂的移民生产用!地属于国家所有由】市、县人民政—府,依法确定给》移民或者《移民的集《体经:济组织使用 — ?    以本—集体经济组织的【土地与?农,村,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】的,土,地调换的移》民生产用地或—者由农村其》他集体经济组织调】剂的:移,民生产用地》所有:权归移民的集体经】济组织?但需由移民》的集体?经济组?织与农村其他集【体经济组织》签订协?议经:土,地所在地的》。乡级人民《政府审核后报—县(市)人民政【府批:准土:地所:在地属区人》。民政:府管辖?的,报设区的市》人,民政府批准 —。 【第二十九《条 开发国有土地后!备资源的《开发的土地由市、县!。人,民政府依法确—定给移民或者移民】的,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开!发其:他集体组织所有的土!地后备资源的由移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】与该土地的所有者签!订协议经土地所在地!的乡级?。人民政府审核—报县(市)人民政】府批准土地所在地】属区:人民政府管辖—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批准后该土—地变更为移》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所!有单退圩《堤内:。退出:的建设用地所有【权不变经复垦整【理成耕地后可依【法承包给移民耕种】 : —第三十条 安—排给移民的生产用地!应当:。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!。有关土?地第二轮承包的各项!政策规定承包—期,限与第二《轮土地承《包相:衔,。接 !第,三十一条 平垸行洪!、,退田还?湖、移民《建镇中?的土地所有》权、:使,用权变更以及—进,行非农业建设—的必须依照》土,地,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!办理审批手续—避免产?生新的土地权属【纠,纷移民建《镇用地以一个移【民建镇点为单位统】一办:理建:。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!使用国?家征用的《。土地的应当办理征地!审批手续 】 , 第三十二【条 平垸行洪—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建镇中涉及的土【地所有权、使用权变!更,必须:依法办理《土地登记、统计和发!证手续 第五章! 移民?建镇规划与建设 ! 第三十三条— 移民建《镇必须依《。照国家村镇》规划标准和用地【标准编制规划 】 《 第三十四条 移!民建镇应当》多建集?。镇、中心村少建基层!。村严格控《制建2?0,户以下的分散零【星,移民点双退外—迁的:移民在有利》于解决移民生计的】前提下可以》依托自?然村:分散安置 【 , 《第三十五条 —移民建镇选》点必须在相应湖口】水位23米》以上或?者同河段20—年一遇洪水》位以上高《地避开?缺乏生活水源、地质!灾害:易,发区以及《地势:高差:过大:的区域其耕作半【径一般不超过5公】里 !第三十六条 移【民建镇点按人口分级!编制规?划5:00人以下按基【层村、500人【以上2000—人,以下按中心村—、2000人以上按!集镇编制规划— ?。 第三【十七条 移民建镇点!规划按?。下列规定编》制 》    (一—)集镇?和中心村的规划应】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!设计单位编制; 】     (】二)基层村的规划】可以在县级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或者有资》质的规?划设计单位的—指导下由《乡级人民政府组【织技术人《员编制 》 ? : ,第三十八条 规【划按下列规定—审批 《     (一)!集镇规划应》当经村民会议—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:讨论乡?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审查同意由】乡级:人民政府报县级【人,民政:府批准并报》省、设区的市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备案?;    】 (:二)中心村、基【层村规划应当经村】。民会议或者村—。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!由乡级?人民政?府审查报《。县级人民政府批【准 《     县级【人民政府在批准集镇!规划前应当组织建设!、计划、水利、国】土资源?、教:育、:卫生、交通、—农,业、电力《、电信等《部门进?行论证 》   《  :经,批准的规《划确需修改》的必须报经原批准】机关批准 ! : 第三十九》条 经批准的移民建!镇点规划由县—、乡级人民政府组】织实施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在规划》区内进行建设—应当符合规划的要】。求 !第四十条 移民建】镇点的建《设应当?在搞好?“三:通一平”的前—。提下坚持先地—下工:程,后地:上,工程、?近期建设《与长远发展相—。结合、房屋与—公用基础设施同【步,配套建设的原则县】、乡级人民政府应当!对,移民建房和公用【基础:设施:。建设:实施统一管理 ! 》第四十一条 —在建制镇规》划区范围内建房【。以移民建镇》点为单位向》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:。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!的乡级人民》政府申办《“一书两证”(即】选址意见书》、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);在集镇》、,村庄:建房以移民建镇点】为单位向乡级人民政!府申办“一书一证”!(即选址意见书【、村:镇房屋建设许可证)!在本规定施行前【未及时申办的应【当,在,本规:定实施?。后,3个月内补》办 — 第《。四十二条 在移民】建镇点从事建筑工】程的施工单位必须】具备相应的资质【等级从事移》民建房的村镇建【筑工匠必须按—有关规?。定办理施工》。资质:审批手续 【 《 ,第四十三条 移【民建镇的公用—基础工程单项工【程造价10》。万元以上的应当采】取招标方式》确定施工队伍其中】1,0,万元以上、30万元!以下的由乡级—人,民政府移《民建镇办事机构【。。组织招标3》0万元?以上的由县级人【民政:府移民建《。镇办事?机,构,组织招标并比照项】目法人制实行责任制!由,项目责任人对—工程质量和造价负】责 《 第四十】四条: 加:强对移民《建房和公用基础设】施,建设项目《的质:量监:。督管理移民建—镇点都应当》派驻质监员按—。规定分阶《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!收质量?不合格的限》期整改工程竣工后应!当及时组织验—收质量?合格的方可投—入使用 】 ?第四十五条》 已经建《成的移?民建镇点应当按有关!规定命名依法建立健!全基层群众自—治组织制定管—理环境卫生》、园:林绿化和公》用基础设施等方面】的规章制度 ! ,  : 乡: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!的,应,当按行政区》划管:理规定报省人民【政府批准《 第六章 【法,律责任 —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!规定第十三》条、第十四条—有下列行为之—一,。由,省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所在地!县级人民政府限期】改正;?逾期拒不改正的【由省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提请省监—察部门?分,级依法?对,负有:责任的县、》乡级行政领导给【。予行政?。处分 》  : ,  (一)》将已经平毁》。或者自然溃口—的双:退圩:。。。堤重新修复的; 】。  《   (二)双【退圩堤不按》规定:拆毁或?者设置行洪口的;】 ,    — (三)加高单退】圩堤或者汛期在单】退圩堤上加子堤挡】水的; — ,    (四—)单退圩堤不按规】。定,采取工程《措施:的 — 第四十—七条 违反本规定】。第十七条第三款规】定在双?退圩堤内或者在单】退圩堤、堤外滩【地规定禁止》建设:的范围?内新建居民点—或者其?他永久?性建:筑物、构筑物—的由所在《。地县级人《民政府责令限—期拆除;逾》期拒不拆除的由县】级人民政府决定强制!拆除拆除《所需:费用由当事人负【担 !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!。规定第?十条:第三项规定已建成】新居且领取》了移民补助资金【的,移民不按《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规定的—期限拆除旧房—退还宅基地的由所在!地县级人民》政,府决定强制拆—除拆除所《需费用由当》事人:负担 》 ? 第四十九条 违!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!规定移民《。不按移民建镇—点规划要求进行建】设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建设《并视情采取限期【改,正、限期《拆除或者没收违法】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和:其他设施的措施或者!处罚 《。 》 ,第五十条 违反【。本规定第四十三条】规定移?民建镇的公》用,基础工程《不按:规定实行招》标的由建设行政主】。管,部门责令停》止施工限期重新招标!。;对直接责任人由其!所,在,单位或者上级主【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: 【 第:五十一条 移民对行!政机关依据》本规定作出》的具体行政行为【不服的可《以依法?申请行政《。复,。议,、,提起行政诉讼 ! 》第五十二条 —国,家工作人员在—平垸行?洪、退田还湖—、,移民建镇工》作中弄虚作假—、敲诈勒索、打击报!复、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、贪污贿赂或—者挪:用移民建镇资金【的依法?给予: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第!七章 附则 【 第五十三条 本】规定具体应用中的】。问题由省《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!会同有关部门负责】。解释 】 第五十四条 】本,规定自?公布之日起施行省】。人民政?府及其有关》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!。规定与本规定—不一致的以本—规定为准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