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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平垸行洪退—田还湖移民》建镇若干《规定 《 江西省人民】政府 (200】0年:12月26日江西】省人:民政府第《62:。次常务会议讨论通】过) 第一章】 总则 《 :第一条 为了—。。。贯彻国家“》封山植树《、退耕还林;平垸行!洪、退田还湖—;以工代赈、移民】建镇、加《固干堤、疏浚—河,湖”的方针》。加,强对:平垸: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移民》。建镇的管理制定【本规定 【 : 第二条 本【省行政?。区域内经批》准的平垸行洪、【。退田还?湖、移民《建镇:。适用本规《定 【 第三条 平垸】行洪、退田还湖【、移民建镇按下【列原则?执行:  》   (一)双退】圩堤圩内相》应湖口?水,。位22?米(:吴淞:高程下同)以下或者!同河段20年一【遇洪水?位以下?的土地?退还为水域》或者滩涂圩内居住】在相应高程以下【的居民?迁至圩外移民建【镇; 《     (二】)单:退圩堤圩内土—地低水种养》、高水还湖蓄洪圩内!居住在相《应,。湖口水?位22?米以下或者》同河段20》年,一遇:洪水位以下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】地,移民建镇; !    (》三):分蓄洪区圩内居【住在相?应湖口水《。位22.5米—以,下的居民迁出原居】住地移民建镇—;     !(四)堤外滩地居】。住在相应《。湖口水位22米以下!或者同?河段2?0,。年一遇?洪水位以下的居【民迁出原居住地移】民建:镇 !第四条 平垸行洪、!退田还湖《、移:民,。建镇应当统筹规划】、科学论证坚—持有利于防洪—减灾、有利于灾区】人民生产和生活【、有利于《湖区经济发展—、有利于改》善湖区生态环境【、有利于推》动小城镇建设的原则!禁止移民返迁、禁】止不拆旧还》基、禁止假》平,退圩堤 《 ? , 第《五条: 有关市、县(区】),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,对平垸行洪》、退田还湖、移民】建镇工?作的领导《实行行政《首长负责制》采取有力措施—为移民?安居乐业、发展生产!创造有利条件并应】当指定一个部门【负责:日,常,管理工作 — 》 第:六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关》部门在平垸行—洪,、退田还湖》、,移民建?镇,工作中履《行下列规定》职责:    【 (一)计划部门负!责做:好计划的协调—和综合平衡工作; !   》  :(二)财政部门按照!有,关规:定,做好:移民建镇资金拨付和!监督管理工》作;   】  (三)水利【部门负责做好平【退圩堤的工程措施】建设规?划,组织编制《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!。。按照基本建》设,。。程序做好建设—。项目:的审批等前期工作和!有关实施工作并协助!防汛指?挥机构制定平—。退圩堤的防洪—。调度运?用计划; —     (四】)建设部门负责【组织新建《移民点的规划、设计!指导施工负责质【量监督?;  —   (五)—国土资源部门—负责移民《建镇所需土地—的规划?、,供应组织《土地复垦整理办理】土地登记发证; 】     (】六):农,业部门负责组织移】民的农业产》业结:构调:整,指导发展农业生产;! , :     (—七)电力部门负责做!好新建移民点的【。电力规划、设—计并组织施》工属农网改造的【优先:安排; —    《。 (:八,)交通部《门负责?对基层?村,以上的?新建移民点的外接公!路建设给予资金扶】持; 》    《 (九)教育部【门,负责组织《新建移民点中、小学!校的规划《。建设; —     》(十)?。卫生部门负》责,。组织新建移民点【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!的规划?。建设和血防工作【; 《 ,  :  (?十一)监察部门负】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!查处违法违纪行为;! ? ,    (十二)】审,计部门依法对移【民建镇资金定期进行!审计:确保资金运行—真,实,、合法、高》效; —    (十—。三)林业、粮—食、地税、民—政,、,电信、物价等部门应!当按照各自的职【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!为平垸?行洪、退田还—湖、移民《建镇做好指导、【服务、?管理:、监督工《作 《 : 第《七条 ?有关市、《县(区)、乡(镇)!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!格的资金管理制【度确保?平垸行洪、》退,田还:湖、移民建》镇资金专款专用 ! 第二章 》移民的?权利义务 — 第八?条 移民户按—下列原则确定 【  《。 ,  (一)属于本】规定:。第三条确定必须迁出!的常住居《民; 《  ?   ?(二)有供自己【常年居住的房屋且】在,本规定第三条规定】的范围外无单—栋(:套):住房的; 【     (三)已!依法单独立户并【承担了按户分摊的】村提留、乡统筹【等义务单独》立户时间第一、二】期以19《98年6《月30日《。。。。以前立户为》准第三期以后—。新,增加:的平退圩《堤范:围内移民以2000!年,6月30《日以前?。立,户为准?单独立户《时父亲已《。年满60周岁母亲已!年,满55周《岁子女已享受—移民补助资金的【。其父母不再》单独享?受移民补助资—。金有移民任务的县】级人民政府应—当根据前款》规定的?原则从?当地实?际出发?在,确,保,平退圩堤范围内【应当迁出《的居民全部迁出【的前提下制定移民户!的具体标准向社【会公布并报省移民】建镇:办事机构备》案确定为移民户【的以村?为单位张《榜公布 ! 第九条 移民享!有下列权《利,     (!一)依据省》政府的?规定足额享受国家】移民建房补》助资金;《    【 (二)享受—中共江西《省委江西《省人民?政府关于灾》后,重建、根治水患的决!定(赣发〔1—998〕22号)】规定:的8:条优:惠政策?; 《   ?  (三)》依法参与村务管理】;    】 (四)享有当地】居民的同等权利 ! —第十:条 移民应》当承担下列义务 】    —。 ,(一)?服从当地政府关【于搬迁的统一安排并!按规划?要求进行建》设; —    (二)服从!国家对圩堤的平【退或者?分蓄洪调度》; ? :。    (三—。)已建成新》居且:领取了移民补—助资金的应当—按,照政府规定的—期限拆除旧房—。退还宅基地》;     (四!)承担与当地居【民同等的《义,务 ? 第三章 圩堤的】防洪运用与》管理 第十【一条 平《垸行洪、退田还湖圩!堤的防洪运用—与管理应当服从流域!综合规划和全省防】洪总体安排由圩堤】所在地的县级—人民政府负责— ? 第十【二条 平垸行洪、退!田还湖圩堤的防洪运!用 《     》(一)双退圩堤【按规定?平毁后自然行—蓄洪 —  : , (二)单退圩堤遇!进洪水位以上洪水时!必须进洪《蓄水单退圩堤进【洪水位按下列—规定执行《 ?     1.保】护面:积1万亩以上受湖】洪控制?的圩堤进《洪水位为相应湖口水!位21.68—米受河洪控制的【。。。圩堤进洪水位为【相应河?段10年一遇的洪水!。位;  【   2.保护面积!在1万亩以下受【。。湖洪控?制的圩堤进洪水位为!相,应湖口水《位20.5米受【河洪控制的》圩堤进洪《水位为相应河段【5年一遇的》洪水位 《     (三!)余:干县境?内的貊皮《岭分洪道属五河尾】闾信江?下游的重要》分洪工?程其运用《。按省批准的方案执】行;康山、珠湖【、黄湖、方洲斜【塘分蓄?洪区属国家规—定的长江蓄滞洪区其!运用按国家有关分】蓄,洪区的规定执行 】 :     》(四)堤外滩地的居!民迁出后自然—行蓄洪不《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!施 !。第十三?条 双退圩堤—采取以下工程措施】 《    (一)对】入鄱:阳湖的江河》以,赣江八一桥、信【江梅港?、昌江古县渡、修河!永,修县城、博阳—河,德安县城、西—河章:田渡为界分界点以上!河,道划定的双退—圩堤:应当将现有圩堤【全部拆毁至相应河】段警戒线水位以【下2米;分界点【以下:河道(包括尾闾地区!、鄱:阳湖区)划定的双退!圩堤采用顺 !    水流—方向开口行洪方式】上、下行《洪口门平毁宽度视圩!堤情况?一般:为100至3—00米行洪》口门顶高程》河道圩堤为相应河段!警戒线水位》以,下2:米湖区及尾闾区圩】堤为相应湖》口水位18.5米;!。 , ,     (二】)长江河段的双【退圩堤采取开—进洪:口门行?洪方式对照采—用进入?鄱阳湖的《江河分界点以下河道!圩,堤工:程措施标准 !。    双退—圩堤:。平毁或者《自然溃口《后,禁止修?复 !第十四条 单退圩堤!采取以下工程—措施 ? ,。 ,     》。(,一)保护面积1【万亩:以上的圩堤采用【滚,。水,。坝和进、出洪—。闸相:。结合的方式设置【进、出洪工程滚【水坝顶高《程为规?。定的进洪《水位高程《。坝长不少于10【。0米; 》     (二】)保护面积1万【亩,以下的圩堤不增设新!的,工程:。措施:在规定的进》洪水位扒口或者【利用现有《的排洪闸开闸进【洪 《     单退圩堤!可,以修复加固但不得】加高在汛期》。。遇到超进洪水位洪】水时禁?止加子堤挡水 ! ? :第十:五条:。 ,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圩堤工—程措施建设》项目:依,照基:本建设?程序审批由所在地县!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,。部门组建项目法人】组织实施有》关管理部门应当加】强对工程项目建【设的:督促: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工!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!县级人民《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!进行管理 》 第四章 土地管!理 第十六条 !有关县、乡级人【民政:府应: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!条件和全《省防洪总体安排组织!修订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合理安排】移民:生产、生活用地 ! —第十七条 双退圩堤!内恢:复,为水域或者滩—涂的:土地其所有》权,确定为国有 】   ?。 , 双退?圩堤内按本》规,定,第三条规定不恢复为!水域或?者滩:涂的土地其》所有:。权性质不变 —   》  双退圩》堤、单退圩堤内及堤!外滩地在相应湖口水!位23米《以下或者同》。河段20年》一,遇洪水位以下—禁止新建居》民,点或者其他永久【。。性建筑?物、构筑物但经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建设的水—利设施除外》 第!十八条 双退—圩堤内没有外迁安】排生产用地的—移民原承包现已【恢复为?水域或者滩涂的土地!在自然?状态下继续由—其使用、经营—和管理;已经外【迁并安排了生—产用:地的移民原承—包的土地在自—然状态下其使用【权及:使,用方式在不影—响防洪的前提下由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】民政府确定已经外迁!并安排了《生产用地的移民【不得干涉《其使用、《。经营和管理按前款】规定使用的土地原负!担了农业《税的予以免征农【业税因免征》农业税?而,影响的财政收—入由省财政在转移】。支付中?补助一部分县—(市:。、,区)自行《。消化一部分具体办】法待农村《税费改革《时由省?人民政?府另行规定;—原承担了粮》食定购任务的—。由粮食部门会同计】划、农业、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!数,字,逐级:报省人?民政:。府核减? , 第】十,九条 ?单,。退圩堤内的土地【其所有权性质—不变仍由原集体经济!组织或者《原承包者《使用、经营和管【理单退圩堤按—规定进洪《水位行蓄《洪后圩内凡属农业】税计税土地且当年没!有收益的相应核减其!农业税核减的农【业税按财政》体制负?担 !。第二十条《 移民建《镇用地可《以采取以下方—式取得 【    (一)本】。集体经?。济组织的土地; !     (二】)国有?农,、林、牧、渔—、,垦殖场?的土地?; 》    (三)以本!集体经济组织—的土:地与农村其他—。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!进行调换;》    【 (:四)农?村集体?经济组织《之间有偿调》。剂,;    】 (五)由县级【人民政府征用农村】集体所有的土—地再划?。拨给移民使用 】     符合】。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、村镇】规划和移民安置条】。件的:移,民建镇用地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—调剂不成《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!者县级人《民政府?协调协调不成的由】县级人民政府予【以征用移《民建镇用地》。。跨市、县的由—有关市、县人民【。政府协商解》决协商不《成的由其共同的【上,一级人?民政府决定 ! ? 第二十一条 【经批准的移民建镇用!地只能用于》移,民的住宅建设和【配,套的:公用:设,施建设不《得移作他《用, — 第二十二条【。 移民宅基地—分配应当公正—、公平、公开集镇】、中心村地段较好的!宅基地可以依法向移!民采取?公,开拍:。卖的:方,。式提供拍卖所得收】益全部用《于,移民建镇移民户只能!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!地面:积标准不《得突破江西省实施】〈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土地:管理法〉办》法的规定 — 》 第:二十三?条 鼓励移民—到乡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》。集镇或?者建制镇《以上的城镇安家【落,户自谋?职业有?关部门应当根据移民!的意愿解决其城镇户!口 — 第二十四【条 移民《建镇使用的下列土地!其所有权确定—。给移民的《集体经济组织 【。   》  (一)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,地;   】  (二)本—集,体经济?组织:与农:村其他集《体,经济组织调换的【土地; —     》(三)农村其他【。集体经济组织有【偿调剂?的土地 —     使用前款!第(二)、》(三)项土》地应:当由移民《的集:体经济组织与—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!织之间?签订协议经土地所在!地乡(镇)人—民,政府审核《后依法?。。报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批准确认所有!权 《 第二十】五条 移民建—镇使用国有农、【。。林、牧、渔》、垦殖场土地的【或者使用通过征用】。取得的土地的其土地!所有:权属于国家》由县:。级,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!定给移民或者移民的!集体经济组织—使用 【 第二》十六条 双退外迁继!续,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!应当安?置到人均耕地—较多的?地方安排给移民【的耕地?一般人均不》得少于6《。6,6平:方米但当地》。人均:耕地不足6》66平方米》的应当不低于当【地的人均标准— 《    移民—。的,耕地可?以通过?。以下方?式解决? ,。     (一!),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!土地与农村其他集体!经济组织《的土地调换; 【    — (二?),。由农村其他》集体经济组》织调剂;《 ,  《。   (三》。)从国有农、林【、牧、渔《、垦殖场《中调剂;  !。 ,  (?四,)开发宜农的土地】。后备资?源 :  《   对自愿进城镇!安置的移《民可不再《安,排生产用地 ! ? 第二十七》条 有关县、—乡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在保证土】地,生态环境协》调发展的前提—下按照土地利用总】。体规划和全》。省防洪总体安排制】订切实?可行的土地》开发:、复垦、整》理规划和计划鼓【励和引导移民—。开,发宜农的土地后【备资源单退》圩堤:内的宅基地应当进行!开发整理能复—。垦成耕地的必须复垦!成耕地土地开—发、复垦、》。。整理采取移民投工投!劳与政府补》助相结合的方—法进行政府补助资金!可以从耕《地开发?、复垦专项》资金:中优先安《排 ? : : 第二十八—条 从国有农、【林,、牧、渔、垦殖场中!调剂的移民生产【用,地属于国《家所有由市、县【人民政府依法确【定,给移民或者移民【的集体经济》。组织使?用 《  :。   以本》。集体经?。济组织的土》。地与农?村其他集体经济【组织的土地》调换的移民生产【用地:或,者由农?村其他集体》经济组织调剂的移】民生产用地》所有权?归移民的集体—经济:组织但需由》。移,民的集体《。经济组?织与:农村其他集体经济】组织签订协议经【。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!。民政府审核后报县】(市)?人民:政府批准土地所在】地属区?人民政府管辖的报】设区:。的市人民政府—批准 【 : ,第二十九《条, 开发国有》土地后?备资源的开》发的土地由市、县人!。民政府依法确—定给移民或者移【民的:集体经济组织—使用开发其他集体组!织所有的《土地后备资》源的:由移民的集体经【济组:织与:该土地的所有—者签订协议经—土地所在地的—乡级人民政府—审核报县《(市)人民政府批】准,土地所在地属区【人民政府《管辖的报设区—的,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该土》地变更为移民的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】单退圩堤内退出的建!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经!复垦整理成耕地后】可依法承包给移【民耕种 】 ?第三十条 安排给】移民的生产用地应当!严格:执行国?家和本省有》关土地第二轮—承包:的各项政《策规定承包期限与】第二轮土地承—包相衔接《 】第三十一《条, 平垸行洪》、退田还湖》、移民建镇中的土】地所有权、使用【权变更以及进行【非农:业建设的必须依照】土地管理《法律法规《的规定办理》审,批手续避免产生【新的土地权属纠纷移!民,建镇用地《以一个移民》建镇点?。为单位?统一办理建设用地审!批手续其中使用国】家征用的土地的【应当办理《征地审?批手续 】 , 第三十二条 平!垸行:洪、退田还湖—。、移民建镇中—涉及的土地所—。有权、使用权—变更:必须依法《办,理,土地登记、统计和发!证手续 —第五章 《移民建?镇规划与建》设 第三—十,三条 移民建镇必】须依照国家村镇【。规划标准和用地标准!编制:规划: 《 第》三十四条 》移民建?镇应当多建集镇、】中,心村少建《基层村严格控制建2!0户以下的》分散零?星移民点双》退外迁的移民在有】利于解决《移民生计的前提下可!以依托自然》村分散安置 — ? 第三十五条!。 移民?建镇:。选点必须在相—应湖口水《位23米《以,上或者同河段2【0,。年一遇洪《水位以上高地避开】缺乏生?活水源、《地质灾害易发区【以,。及地势高差》过大:的区域?其耕作?半径一般不超—过5:公里 ? ? 第三十六】条 移民《。建镇点按人口分【级编制规划5—0,0人以?。下按基层村、50】0人以上2000】。人以下按《中心村、2000人!以,上按集镇编制规划】 — 第?三十七?条 移民建镇点规】。划按下列《规定:编制 《     —(一)集镇和中【心村的规《划,。应当委托有资—质的规划设计单【位编制; —。     —(二)?基层村的规》划可以在县级人民政!府,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!规,划设计单位的指【导下由乡级》人民政府组》织技术人员编制【 【 ,第三十八《条 规?划按下列规定—审批    ! (一?)集镇?规划应?当经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表会议—。讨论乡级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!意,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!级人:民政府批《。准,并报省、设区的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; 》    》 (二)中心村、】基层村规划》应当:经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!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!报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  【   县级人民政】府在批准集镇规划前!。应当:组织建设、计划【、水利、国土资【源、教育、卫生、交!通、农业、电力【、电信?等部门进行论—证 ?   《  经批准的规划确!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!批准机关批准 【 , ? 第三十九条 !经批准的移民建镇】点规:划由县、《乡级人?民政府组织实施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!划区内进行》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!要求 《。 —第四十条 》移民建镇《点的建?设,应当在搞好“三通一!平,”的前提《下坚持先地下工程后!地上工程、近期建】设与:长远发展相》结合、房屋》与公用?基础设施同步配套】建设的?原则县?。、乡级人民》政府应当对移民建房!和公用基础设施建】设,实施统一《管理 ! ,第四十一《条 在?建制镇规《划区:。范围内建房以移【民建镇点为单位向】县级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或者其委【托,。的乡级?人民政府申办“一书!两证”(即选址【意见:书,、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)【;,在集镇、村》庄建房?以移民建镇点—为单位向乡》级人民?政府申办“》一书:一证”(《即,选址意见书》、,村镇房屋建设—许可证)在本—规定施行前未及【时,申办的应当在本规】定,实施后?3个月?内补办 — ,。 , ?第四十二条 —在移民建镇》点从:事建筑工程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!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!移,民建房的村镇建筑】工匠必须按有—关规: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!手续 】 第四《十三:条 移民建》镇的公用基础—工程单项工程—造价10万元—以上的应当采—取招标方式确—定施工队伍其中1】0万元以上、3【0万元?。以,下的由?乡级人?民政府移《民建镇办事机构组】织,招标30万元以上的!由县级人民》政府:移民:建镇办事机构组织】招标并比照项目【法人:制实行责任制—由项目责《任人:对工程?质量:。和造价负《责 【 第?四十四条《 加强对移民建房和!公用基础设施建设】项目的质量监—督管理移民建镇点都!应当派驻质》监员按?规定分阶《段对工程《质量进行验收质量不!合格:的,限期整改《工程竣工后应—当及时组织》验收质量合格的【。方可投入使》用 : ? 第四—十,五条 ?已经建成的移民【建镇点应《当按有关规定命名依!法,建立健全《基层群?众自治组织》制定管理环境卫【生、园林绿化和公用!基础:设施等方面的规【章制度  】   乡《级人民政府》驻地:迁,移的应当《按,行政区划管理规【定报省人民政府【批准 第六章】 法律责任》 , , 第四十六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十—三条、第十》四条: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由省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:令所在地县》。级人:民政府限期改正;逾!期拒不?改正的由省水行政主!管,部门提请省监察部门!分级:依法:对负有责任的县、乡!级行政领导给—予行政处分 【 , ,    (一)将】已经平?毁或者自然溃口的】双退:圩堤重新修复的;】 ?     》(,二):双退圩堤不按规定】拆毁或?者设置行洪口的【;    】 (三?)加:高单退圩堤或者【汛期在单退圩堤上】加,子堤挡水的;—     】(四)单退》圩堤不按规定采取工!程,。措施:的 — 第四十七条】 违反本规定—第十:七,条第三款《。规定在双退》圩堤内?或者在单《退,圩堤、?堤外:滩地规定禁止建【设的范围内新建居】。民点或者其他永久】性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由,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!责,令限期?拆除;逾期拒—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决定强》。制拆除拆除》所,需费用?由当事人负担— 】第,四十八条 违反【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!规定:已建成新居》且领取了移民补助】资金的移民不按所在!地,县级人?民政府?规定:的期限拆《除旧房退还宅基地】。的由所在《地县级人民政—府决定?强制拆除拆除所【需费用由当事人负】担 — 第四十九条 !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!。。条规定?移民:不按移民建镇—点规划要求进行【。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责令停止建—设并视情采》。取限期改正》、限:期拆除或者》没收违?法,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设施的措施或者】处罚 】 第五十条—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!三条规定移民建镇】的公用基础工程【不按规定实行招标的!。由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《。施工限期重新招标】;,对直接责任人由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!行政:处分: :。 ? 第《。五十一条 移民对】行政:。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!的具体?行政行为不服的可】以依法?申请行政复议—、提起行政诉讼【 , , 《 , 第五十二》条 国家《工作人员在平垸【行洪、退田还—湖、移民建》镇工作中弄虚作【假、敲诈《勒索、打击报复【、滥用职权、—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、贪污贿赂】或者挪用移民建【镇资金?的依法给予》。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第七】章 附则《 : 第五十三条 本】。规定具体应》用中的问题由省人】民,政,府法制?。办公室会同有关部】门负:责解释 【。 : 第五十四—条 本规《定自公布之日起【施行省人民》政府及其有》关部门以《前发布的有关—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!的以:本,规定为准 》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