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平垸行洪》退田还?湖,移民建镇若》。干,规,定
江西省!人民政府
》
(2000年【12月26日江西省!人民政府第》62次常务会议【讨论通过《)
第一章【 总则
《
:第一条 为》了贯彻国家“封山】植树:。、退耕还林》;平垸行《。洪、退田《还,湖,。;以:。工代赈、移民—建,镇、加固干堤—、疏浚河湖”—的方针加强对平【垸,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移民建镇的管!理制定本规定
!
? 第?二条 本《省行政区域》内经批准《的,平垸行?。洪、退田还》湖,、移民?。建,镇适:用本规定
》
【第三条 平垸行洪、!退田还湖、移民建】。。镇按下列原则执行】。
,
【(一)双退》圩,堤圩内相应湖口【水位22米(吴淞】。高程下同)以—下或者同河段—20年一遇洪水位以!下的:土地退还为》水域或者滩》涂圩内居住在相应高!程以下的居》。民迁至圩外移民建镇!;
!(,二,)单退圩堤》圩内土地低水种养、!高水还湖蓄洪圩内居!住在相应湖口水位2!2米以下或》者同河段20年一遇!。洪水位以下的居民】迁出原居住地移民】建镇:;
《 (三)分!。蓄洪区?圩,内居住在相应湖【。口水位?22.?5米以下的》居民迁出原居住地移!民建镇;
】 《(四)?堤外滩地居住在【相应湖口水》位22米以下或【者同河段20—年一: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!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!镇,
第!四条 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《湖,、移民建镇应当【统筹规划、》科学论证坚》持有利于防洪减【灾、有利于灾区【人,民生产和生活、有】利于湖区《经济发展《、有利?于改善湖区》生,态环境、有利于【推动小城镇建设的】原则禁止移民返迁、!禁止不拆旧还—基、禁止假》平退圩堤
》
,
—第五条 《有关市、县》(,。区):人民政府《应当加强对平—垸行洪、退田还湖】、移:民建:。镇工:作的领导实行行政】。首长负责制采取有力!措施为移《民安居乐业、发【展生产创造》有利条件并应当【指定一个部门负【。。责日常管理工作
!
《 第六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在平垸行】洪、退?田还湖、移民建镇工!作中:履行下列规》定职责?
— (一)计划部】门负责做好计划【的协:调和综?合平衡工作》;
》 ? (二)财》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!做,好移:民建镇?资金:拨付:和监督管理工作【;
】 (三)《水利部门负责做好】平退圩堤的工程措施!建设规划组织编制】工程建?设项目的设计—按照基?本建设程序做—好建设项目的审【。批等前期工作—和有关实施》工作:并协助防汛指挥机构!。制定平退圩堤—的防洪调度运—用计划;
— (四)!建设:部门负责组织新【建,移民:。点的规划《、设:。计指导施工负责质量!监督;
【 , (五)—国土:资,源部门负责》移民建镇《所需土地《的规划、供应—组织土地复》垦整理?办理:土地登?记发证;
— —(六)农《业部门负责组织移】民的农业产业结【构调:。整,指导发展农》业生产;
— —(七:)电力部《门,负责做?好新建移民点—的电力规划、设计】并组织?。施工属农网》改造的优《先安排;
! (八)—交通部?门负责?对基层村《以上的新建移民【点的外接公》路建设给予》。资,金扶持?;
【 (九)教育部门!。负责组织新》建移民点中、小学】校的:规划建设;
—。。
【(,十)卫生《。部门负责组织新建移!民点的乡镇医—疗卫生?。机构的规划建设【和血防工作;
【
, : (十—一)监察部门负责】受理群众举报及【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!。;
《 ? (十《二)审计部》门依法对移》民建镇资《金定期进《行审计?确保资金运》行真实、《。合法、高效;
】 (十】三)林业、粮—食、地税、民政【、电信、物价等部门!应当按照各》自的职责分工密【切配合共同为平【垸,行洪、?退田还湖《、移民建镇做好【指导、?服务、管《理、监督工作
】
?。。
, , 第七?条 有关市》、县(区)、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:建立严格的》资金管理《制度:确保平垸行洪、【。退田还湖、移民【建镇资金《专,款专用?
: 第二章 移民的权!。利义务?
:。 ,第八条 移民户按下!列原则确定
】 (一【。)属于本规定—。第,三条确定必须迁【出,的常住居《民;:
《 ? (二)有供自【己常年?。居住的房屋且在本】规定第三《条规定?。的范围外《。无,单栋(套)》住房的;
! (三》。),已依法单独立户并】承担:了按户分摊的—村提留、乡统筹【。等义务单独立户时间!第一、二《期以1998—。年6月30日以【前立户为准第—三期以后新》增加的?平退圩堤范》围内移民以》2000年》6月30《。日以前立户为准单】独立户时父亲—已年满60周岁母】亲已年满55周岁】子,女已享受移民补助】资金的其父母不再单!。独享受移民补—助资金有移民任务的!县级人民政府应【当,。。。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!从当地实际出发在】确保平退圩堤范围】内应当迁出的居【民全部迁出》的前提?下制定移《民户:的具体标准向—。社,会公布并报省移民】建镇办事机构备案】确定为移民户—的以村为单位张榜公!布
《
》第,九条 移民享有下列!权利
【 (《一):依据省政府的规定足!额,享受国家移民建【房补助资金;
】。 : 《(二)享受中共江西!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!关于灾后重建—、根治水患》的决定(《赣发〔1《998〕22—号)规定的8条【优惠政策;
【 (三)!依法参与村务—管理;?
? : (四)享有】。。。当地居?民的同等权利
【
《
, 第十条 移民应!当,承担下?列义务
》 —(一)服从当地政】府关于搬迁的统【。一安排并按规划【要求进?行,建设;
】 (二)服【。从国家对《圩堤:的平退?或,者分:蓄洪调度;
—
(】三,)已:建成新?居,。且,。领取了移民补助【资金的应当按照【政府规定的期—限拆除旧房》退还宅基地;
! (四)承【担与当地居民同等的!义务
《 第:三章 圩堤的防洪】运用与管理
】第十一条 平垸【。行洪、退田还湖【圩堤:的防:洪,运用与管《理应当服《从流域综合规划【和全省防洪》总体安排由圩堤【所在地的县级—人,民政府负《责
】 第十?二条 平垸行洪【、退田还湖圩堤的防!洪运用
! (一《)双退圩堤》按规定平毁后自【然行蓄洪
— : (二)单退!圩堤遇进洪水位【以上洪水时必—须进洪蓄水单退圩】。堤,进洪水位按下列规定!。执行
《 ? 1.》保护面积1万—。亩以上受湖洪控制的!圩堤进洪水位为相应!湖口:水位21.6—8米受河洪》控制的?圩堤进洪水》位为相应河段10年!一,遇的洪水位》。;,
? , 2》.保护?面积在1《万亩以?。下受湖?洪控制的《圩堤:进洪水位为》相应湖口《水位20.5—米受河洪《控制的圩堤进—洪水位为相》应河段5年一遇【的,洪水位
】 (三)余干县!境,内的貊?皮岭分洪道属五河】尾闾信江下游的重要!分洪工程其运用【按省批准的方案执】行;康山、珠湖、黄!湖、方?洲,斜塘:分蓄洪区属国家【规,定的长江蓄滞—洪区其运用按—国家有关分蓄—。洪区的?规定执行
—。。 》 (:四)堤外滩》地的居民迁出后【自然行?蓄洪不再采取相【应的工程措施
!。
第十【三条 双退圩堤采取!以,下工程措施
! (一—),。。对入鄱?阳湖的江河以—赣江八一桥、—信江梅港、》昌江古?县渡、修河永—修县:城、:博阳河德安》县城、?西河章田渡为界分】。界点以上河道划定】的双退圩堤》应,。。当将现有圩堤全部】拆毁至相《应河段警戒线水位】以下2米;分界【。点以下河道》(包括尾闾地区、鄱!阳湖区)划定的双】退圩堤采用顺
! 水—流方:。向开口行洪方式【上、下行《洪口门平毁》宽度视圩堤》情况一般为》100至30—0米行洪口门顶【。高程河道《圩堤为相应河—段警戒线水位以下】。2米湖?区及:。尾闾区圩堤为相应湖!口水位18.5米;!
: , (二【),长江河段的双退圩堤!采取开进洪口门行】洪方式对照采—用进:入鄱:阳湖:。的江河分界点—以下河道圩堤工【程措施标《。。准,
【 双退圩堤平毁或】者自然?溃口后禁《止修:复
!第十四条《 单退圩堤采取以下!工程措施
— , 》(一)保护面积【1万亩以《上的圩堤采用滚水】坝和进、出》。洪闸相结合的方式设!置进、出洪工—程滚水坝《顶高程为《规定的进洪水位高程!坝长不少于100】米;
— (二)保】护面积?1万亩?以下的圩《堤不增设新的工【程措施在《规定的进洪水位【扒口:或者利用现有的排】洪闸开闸进洪
! : 单《退,圩堤可以修复—加固但不得》加高在汛期遇到超进!洪水:位洪水?时,禁止:加子堤挡水
【 ,
《 第十五条 平垸】行洪、?退田还湖圩》堤工程措施建—设项目依照基本建】设程序审批由所【在地县级人》民政府水行》政,主管部门组建项目】法人:组织实施《。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!强对工程项》目建设的督促检【查确保工程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】后移交给县级人民】政府确定的管理【单位进行管理
】 ,第四章? 土地管《理
? 第十?六条 有关县、【乡级:人,民政府应当根据当】地土地资源》条件和全省防洪总】体安排组织修—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合理安排《。移,民生产、生活用地】
第!十七条 双》退圩堤?内恢复为《水,域或者滩涂的—土地其所有权确定】为,国有
》。 双退【圩堤内按本》规定第三条规—定不恢复《为水域或者滩涂的土!地其所有《权性质不变
—
— 双退圩堤、单退圩!堤,内及:堤外滩地《。在相:应湖口?水位2?3米:以下或者《同河段20年一【。遇洪水位《以下禁止《新建居民点》或者其他永久性【建筑物、构筑物但经!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批准【建设的水利》设施:除外
】 第十八条— 双退圩堤》内没有外迁》安排:生,产用地的移民原承包!现已:恢复为?水域或者滩涂的【。。土地在自然》状态下继《续由其使《。。用、经营和管理;】已经外?迁并安排《了生产?用地的移民》原承包的土》地在:。自然状态下其使用】权及使用方》式在不影响》。防洪:的前提下由》土地:所在地县级》。人民政府确定—已经外?迁并安排了生产【用地的移民不得干】。涉,其使用、经》营和管理《按前款规定使—用的土地原负—担了农业《税的予以《免,征农业税《因免征农业税而影】响的财?政收入?由省:财政在?转,移支付中补助一部】分县(?市,、区:)自行消《化一部?分具体办法待—农村税?费改:革,时由:省人民政府另行【规定;原承》担了粮食《定购任务的由粮食】。部门:会同:计划、农业、土【地行:政主管部门核定数】字逐级报省人民政】府核减
】
第十九条 】单退圩堤内的土地】其所有权性质—不变仍由原集—体,经济组织或者—原承包者使用—、经营和管理单退圩!堤按:规定进洪水位行蓄】洪后圩内《凡,属农业?税计:税土地且《当年没?有收益的相应核【减其农业税》核,减的:农业税按财》政体制负《担
—
第二十条 移!民建镇用地可以【采取以下方》式取得
【。 , (一》),本集:体经济组织的土地;!
《 ? (二)《国有农、林、牧、】渔、垦殖场的—土地;
《
— (三)以本—集体:经济组织的土地与农!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的,土地进?行调换;《
】(四)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之间有偿调】剂;
! (五)由县级【人民政府征用农【村集体所有的—土地:再划拨?给移:民使用
— 符合土地!利用总体规》划、村镇规划和移民!安置条件的》移民建镇用地农【村集体经济组织【调剂不成的由乡【级,人民:政府或者县级人民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!。由县级人《。。民政府予《以征用移民》建镇用?地跨市、县》的由有关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协商解决】协商不成《的,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!民政:府决:定
》
? 第二十一》条 经?批准:的移民建镇用地只能!用于:移,民的住宅建设—和配套的公用设施建!设不得移作他用【。
《
,
, 第二十二条 移!。民宅基地分》配应当公正、公平、!公开集镇、中心【村地段较《好的宅基地可以依法!向移民采取公开【拍卖:。的方式提供拍卖所得!收益全部用于移民】建镇移民户》只能拥有一处宅基】地宅基地面》积标准不《得突破江西省实施〈!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土,地管理法《〉办法的规定—
】第二十三条 —鼓励移民到乡人民政!府所在地的集镇或】者建:制镇以?。上的城镇安家—落户自谋《职业有关部门应当根!据移民?的意愿解决》其城镇户口
】
? 第二十》四条 移民建镇使用!的下列土地》其所有权确定给【移民的集体经—济组织
》 : : :(,一)本集体经—济组织?。的土地;
》
【(二)本集体经济】组织与农村其他集】。体经济组织调—换的土?地;:
】(三)农村其他集体!经济组织有偿调剂的!土,地
》 使用—前款第(二)—、(三)项》。土地应当《由移民的集体经济组!织与农村其他集体经!济组:织之间签订协议经】。土地所在地乡(【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后依法报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确认《所有权
—
《 第二十五条 移】民,建镇使用国有农、林!、牧:、渔、垦殖》场土地的或者使用通!过征用取得的—。土地的?其土地所有权属于】国家由县级》。以上人民政府—依法确定给移民或者!移民的集体》经济组织使用—
,
第】二十六条 》双退外迁继续—从事:农业种植的移—民应当安置到人【均耕地?较多的地方安排给】移民的耕地一—般人均不得少于【。。666平方》米但当地人均耕地】不足666平方米】的应当不低于—当地的人《均,标准
【 , :移,民的耕地可以通【过以下方式解决
! (一)!以,。本集体经《济,组织:的,土,地,与农村其《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!地调换;
】 (二)由农!村,其他:集体经济《组织调剂;
—
《 (三)从国】有,农、林、牧、—。渔、垦殖场中调剂】。;
— (《四,)开发宜农的土地】后备资源
】 对》自愿进城镇安置的】移民可不再安排【生产用地
】
第二十【七条: 有关县、》乡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在保证土地生态!环境协调发展—的前提下《按照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和全省防】洪总体安排制订切实!。可行的土地开发、】。复垦、整理规—划和计?划鼓励和引导移民开!发宜农?的土地后《备资源单退圩堤【内的宅?基地应当进》行开:发整理能复垦成耕地!的必须?。复垦成耕地土地【开发、复垦、整【。理采:取移民?投工投劳与政—府补助相结》合的:方法进行政府补助资!金可:以从耕地开发、复】垦专项资金中优【先安排
【
第二十【八条 从国有农、】林、牧?、渔、垦殖》场中调剂的移民生】。产用地属于国家【所,有由市、县》人民政府依法确定】给移民或者移民的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】
《。。 ? 以本?集体经济《组织的?土,地与农村其他—集,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!换的移民《生产用?地或者由《农村:其他集体经》济组织调剂的—移,民生产用《地所有权《归移:民的集体经济—组织但需由移民【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!。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签订协议《经土地所在地的乡】级人民政府》审核后报县(市)人!民,政府批准土地所在】地,属区人?民政府管辖的报设区!的市人民政府—批准
《
第二】十九条 开》发国有土地后备【资源的开发》的土地由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》依法确定给移民或者!移民的集体经济组】织使:用开发?其他集体组织所有】的土:地后备资《源的由移《民的集体《经济组?织与该土地的—所有者签订协议【经土:地,所在地?的乡级?。人民政府《审核报县(市—)人民政府批—。。准土:地所在地属区人民政!府管辖的报》设区的市人民—。政府批准后该土地】变更为移民》的集体经济组—织所有单退圩堤内退!出的建设用地—所有权不《变,经复垦整理成耕地后!可,依法承包给移民【耕,。种
?
《 第三十条 【安排给移《民的生产用地应当】严格执行国家和【本,省有关?土地:第二轮承《包,的各项政策规定【。承包期限与第二轮土!地承包相《衔接
》
第三十一!条 平垸行洪—、退田?还湖、移民建镇中】的,土,地所有权、使—用权变更以及进行】非农业建设的必【须依照土《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!定办:。理审:批手:续避免产生新—的土地权属纠纷移】民建镇用《地以:一个:移民:建镇点为单》位统一办《理建:设用地?审批手?续其中使用国家【征用的?土地的?应当办理征地审批手!续
】 第三十二条 【。平垸行洪、退—。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中《涉及的?土地所有权、使用】权,变更必须依法办【理土地登记、统计】和发证手续
—
第?五章 移民建镇【规划与建设
】第三:。十三:条 移民建》镇必须依照国家村】镇规划标准》和用地标准编—制,规划:
? ,。
《第三十四条 移民】建镇应当《多建集?镇、中心村》少建基层村严格控】制建20户以—下的:分散:零星移民《点,双退外迁的移民【在有:利于解决移》民生计的前》提,下可以依托》自然村分《散安置
】
, 第三十》五条 移《。民建镇选点必—。须在相应湖口水位】。23:米,以上或者同河段2】0年一?遇洪水位以上—高地避?开缺乏?生活水源、地质灾】。害易发区以及—地势高?差过大?的区域其耕作半径】一般不超过5公【里
《
》第三十六条 移民】建镇点按人口分级编!制规划50》0人:以下:。按基层村《、500人以—上2000人以下】按中心村《。、2000》人以上按集镇编制规!划
】 第三十七条 【移民建?镇点规划按下—列规定编制
【 ?。 (《。一)集镇《和中心村《的规划应当委托有资!质的规划设计单【位编制;
》
《 , ,。 (二)《。基层村的规划可以】在,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有》资质的规划设计单】位的:指导下由乡级—人,民政府组织》技术:人员:编制
【
第三十八条】 规:划按下列规定审批
!。
— ,(一)集《镇规划应《当,经村民会议或者【村民代表《会,议讨论?乡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审《。查同意由乡》级人民政府报—县级人民《政府批准并报—省、设区的》。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备案;
【
, (二)!。中心村?、基:层村规划应》当经:村,民,会议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讨?论同意由乡》。级人民政府》审查报县级人民政】。府批准
》 县【级人民?政府在?批准集镇《规划:前应:当组织建设、计划】、水利、国土—资源、教育、—卫生、交通、农业】、电力、电信等部】门进行论证
—
: 经批准】的规划确需》修改的必须报经原】批准:机关批准
》
:
?。 第三十九条 】经批:准,的移民建镇点规划由!县,、乡级人民政府【组,织实施任《何单位和《个,人在规划区》内进行建设应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
!
?
: 第四十条 【移民建?镇点的建设应当在】搞好“三通一—平”:的前提下坚持先【地下工程后地—上工程、近期建【设与长远《发展相结《合、房屋与公用基】。础设施同步配套【建设的原则县—、乡级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对移民建房—和公用基础设—施建设实《施统一管理
】 ,
,
第《。四十一条《 在建制镇规—划,区,范围内建房以—移民:。建镇点?为单位向《县级:人,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或者其—委托的乡级》人,民政府?申办:“一书两《证”(即选址意【见书、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);在集】镇、村庄建房—以,移民建镇点为单位】。向乡级人《民政府申办》“,一书一证”(—即选址意见书、村镇!房屋建设许可证【)在:本规定施行》前未及时申》办的应当在》。本,规定实施《后3个月内》补办
》
《 第四十二》条 在移民建镇点从!事建筑?工,程的施工《单,位必须具备相—应的资质等级—从事移?民建房的村镇建筑】工匠必须按有关规】定办理施工资—质审:批手续?
》
第四》十三条 《。移民建镇的公用基】础工程单项工程造价!1,0万元以上》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!确定施工队伍其中】10:万元以上、3—0万元以下的由乡】级人民政府移—民建镇办《事机构组织招—标,30万元以上的【由,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建!镇办:事机构组织招—标并比照项目法【人制实行责任—制由项目责》任人对?工程质量和造价负责!
《
:。 第四十四条 加!强对移民建》房和公?用,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!质量监督管》理移民建镇点都【应当派?驻质监员按规—定分阶段对工—程质量?。。进行验收《质量不合格的限期】整改工程竣工后应】当及:时组织验收质量合格!的方:可投入使用
【
第【。四十五条 》已经:。建成的移民建镇点】应当按有关规定【命名依法建立健【全基层群《众自治组织》制定管理环境卫生、!园林绿化和公—用基:础设施等方面的规】章制度
! 乡级人民政【府驻:地迁移的应当—按行政区划管—理规定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
第六章 !法律责任
【。第四十六条》 违反本规定—第十:三条、第十四—条有:下列行为之一由【省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所在地县级人!民政:府限期改正》;逾期?拒不改正的由省水】。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提请【省监察部门分级依法!对负有责任的县、乡!级,行政领导给予—行政处分
— (【一,)将已经平》毁,或者自然溃》口的双退圩》堤重:新修:复的;
【 (二)双退!。圩堤不按规定拆毁或!者设置行洪口—的;
】 :(三)加《高单退圩堤或者汛期!在单退圩堤上加【子堤挡水《的;
! (四)《单退圩堤不按规【定采取工《。程措施的
— ,
》第四十七条》 违: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!三款规定在双退圩】堤内或者在单退圩堤!、堤外滩地规定禁】止建设的范围内新建!居民点或《者其他永《久性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由所在—地,县级人民政》府责令限期拆除【。;逾期拒不拆除【的由县?级人民政府决定【。强制拆除《拆除: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!担
:
第四!十,八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十条第三【项规:。定已建成新居且【领取了移民》补助资金《的移民不《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!府规定的期限—。拆除旧房退还宅基】地,的,由,所在地县级人—民政府?决定强制拆除拆【除所需费用由当【事人负?担
》
第四十九条! 违:反本规?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移!民,不按:移民建镇点规—划要求进行建设【的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建设并视情!采取限期改正—、限:期,拆除或者没收违【法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:的,措施或者处罚
【
》 , 第五十条 违反本!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!移,民建镇的公用—基础工程不按规定实!行招标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,施工限期《重新招标;对—直接责任人》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主《管部门依法给予行】。政处分
》 :
第五十一】条 移民对行—政机关依据本—。。规定作出的具体行】政行为不《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!讼
!第五十二条 国家】。工作人员在》平,垸行洪、退田还湖】、移民?建,镇工作中《。弄虚作假、敲诈勒索!、打击报复、—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!贪污贿?赂或者挪《用移民建《镇资金?的,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?
,
第七章 附则
!
:。第五十三条 本规】。定具体应用中的问】题,由省人民政府法【制办公室会同有【关部门负责解释
!
第五】。十,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!之日起施《行省人民政府—及其有?关部门?以前发布《。的有关规定与—本规定不一致—的,以本规定为准
【
: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