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平垸行洪退田还湖】。移民建镇若干规【定
?
,
,
,江西省人民政府【
(?20:00年?。12月?26日江西省人【民政府第《62次常务会议【。讨论通过)
第!一章 总则》
第一条 【为了贯彻国家—。“封山植树》、退耕还《。林;平垸行洪、【退田:还湖;以工代—赈、移民建镇—、加:固干堤?、疏浚河《湖”的?方针加强对》平垸行洪、退田还湖!、移民?建镇的管理制定【本,规定
《。 :
第二条 】本,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!的平垸?行洪、退田》还湖、?。移民建镇适》用,本规定
《
,
第三】条 平垸行洪、退】田还:湖、移民建镇按下】列原则执行》
? : (《一)双退圩堤圩内相!应湖口水《位,2,2米(吴淞高程下】同)以下或者同河段!20年一遇洪—水位以下的土地【退还为水域或者滩】。涂圩内居住在相应高!程以下的居民迁至】圩外移民《建镇;
》 《 (二)单退圩】堤圩内土地低水种】养、高水还》。湖蓄洪圩内》居住在?相,应,湖口水位《22米以下或者【同河:段20年一》遇洪水位以》下的居?民,迁出原居住地移【民建镇;《
】。(,三)分蓄洪区圩内】居住在相应湖口【。。水位2?2.5米以下的居】民迁出原居》住地:移民建镇《;
:
》 (四)堤—外滩:地居住?在相应湖《口水位22米以下或!者同河段20年一遇!洪水:位以下的居民迁【出,原居住地移民建【镇
?
第【四条 ?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?、,移民建镇《应当统筹规划—、科:学论证坚持》。有利于防《洪减灾、《有利于灾区人—民,生产和生活、有利】于湖区经济》发展、有利于改【善湖区生态环境【、有利于推动小【城镇建设的原则禁止!移民返迁、禁—止不:拆,旧还基、禁止—假平:退圩:堤
】 ,第五条 有关市【、,县,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加强?对平垸行《洪、退田还湖、移民!建镇工作的领—导实行行《政首长负责制采取有!力措施为移民安【居,乐业、发展》生产:创造有利条件—并应当指定》一个:部门负责日常管理】工作
—
: , 第六条《 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在平【垸行洪、退田—还湖、移《民建:。镇,工作中履行下列规定!职责
》 》(一)计《划部门负《责做好计划的协调和!综合平衡工》。作,;,
: , (二【)财政部门按照有关!规定做好移民—建镇资?金拨付和《监督管理工作—;
》 ? (三)《水利部门负》责做好平退圩—。堤的工?程措施建设》。规划组织编》制工程建设》项目的设计按照基】本建设程序》做好建?设项目?的审批等前期工作】和有关实施工作并】协助防汛指》挥机构制定平退圩堤!的防洪调度运用【计,划;
— (四—)建设部门负责【组织新建《移,民点的规划、设计】指导:施工负责质量监督】。;
【 (五《)国:土资源部门负责移】民建镇所需土—地的规划、供—应组织土地复—垦整理?办理土地登记发证;!
》 , (六)农业部】门负责组织移民的】。农业产业《结构调?整指导发展农—业生产;
! (七)电【力部门负责做好新】建,。移民点?的电力规划、设【计并组织《施工属农网改造的优!先安排;
【 (—。八)交通《部,。门负责对基层村【以上的新建移民点的!外接公路建设给【予,资金扶持;
—
— (九)教育—部门负责组织新【建移:民点中、《小学校的规》划建设;《
— (?十)卫生部门负【责组织新建》移民点?的,乡镇医疗卫》生机构的规划建设和!血防工作;》
(!十一)监察部门负】责受理群众举—。报及时查处》违法违纪《行为;
【 (十二)】。审计:部门依法对》移民建?。。镇资金定期进行审】计确:保资:金运行真实、合【法、高效;
! : (十三)林业、!粮食、地税、—民政、电信、物【价等部门应》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!。。工,密,切配:合共同为平垸行洪、!退田还湖、移民建】镇做:好指导、服》务、管理、监督【工,。。。作,
第!七条 有关市、县】(,区):。。、乡(镇)》人民: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!资金管?。理制度?确保平垸行洪—、退田还湖、移【民建镇资金》专款专?用,
,
, 第二章《 移民?的权利义务
—
第八条 移【民户按下列原则【确定:
— , (一)《属于本?规定第三条确定【必须:迁,出的常住居民—;
【 (?二,)有供自《己常年居《住的房屋且》在本规定第三条规】定的范围外》无单栋(套)住房】的;:
】(三:)已依法单独—立户:并承担了按》。户分摊?的村提留、乡统筹等!义务单独立户时间】第一、二期以199!8年6月30—日以前立户为准第】三期:以,后新增加《的平退圩堤范围内移!民以2?000年6月30】日,以前立户为准单独立!户,。时父亲已年满60】周岁母亲已年—满55周岁子女已】享受移民《补助资金《的其父母不再单独享!受移民补助资—金有移民任务—的县: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前款规定《的原则从《当地实际出发在确】保平退圩堤》范围内应当迁—出的居民《全部迁出的前—提下制?定移民户的具体标准!向社会公布并报省】移民建?镇办:。事机构备案确定为移!。民户的以村为单位张!。榜公布
》 :
第九条 移!民享有?下列权利
!。 (一)依【据省政?府的规定足额享受国!家移民建《。房补助资金;—
《 : :(二)享受中—共江西省委江西【省人民?政府关于灾后重建】、根:治水患的决定(赣】发〔1?998〕22号)】规定:的8条优惠政策【;
!(三)?依法参与村务管【理;
— (四—)享有当地居民的同!等权利?
《
第十条 移!民,应当承担《下列:义务
》 》(一)?服,从,当地政府关于—。搬迁的统一》安排并按规划—要求进行建》设;
》。 》(二:)服从国家》对,圩堤的平退或—者,分,蓄洪调?度;
【 (三》。)已建成新居且【。领取了移民补助【资金:的应当按照》政府规定的期限【拆,除旧房退《。还宅基地;
】 (《四,)承担与当地居民】同等的义《务,
第三章 【圩堤的防洪运—用与管理
第】十一条 平垸—行,洪、退田《还湖圩堤的防洪【运用与管理应—。当服从流《域综合?规,划和全省防洪总体】安排由圩堤所在地】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!
,
《
第十二条 平!垸行洪、退》田还湖圩堤的—。防洪运?用
? 》 (一)双退圩堤】按规定平《。毁后自然行》蓄洪:
,。
【(二)单退圩—堤遇进洪《水位以?上洪水时必》须进洪蓄《水,单退圩堤《进洪水位按》。下列规?定执行
【 1.保护】面,积1万亩以》上受湖?洪控制的圩堤—进,洪水位为相应—湖口水位21.68!米受:河洪:控制的圩堤进洪水】。位为相?应河:段10?年一遇的洪水位【;
— ?2.:保护面?积在1万亩以下受湖!洪控制?的圩堤进洪》水位为相《应湖口水《位20.《5米受河《洪控制的圩堤—进洪水?位为相应河》段5年一遇的洪水位!
— (三)余干【县境内的貊皮—岭分洪道属》五河尾?闾信江?下,游的重?要分洪?工程其运用》按省:批准的方案执行;】康山、珠《湖、黄湖、方洲斜】塘分蓄?洪区属国家规定的长!江蓄:。滞洪区?其运用按国家有关】分蓄:洪区的规定执行【
(!四)堤外滩地的居】民迁出后自》然行蓄洪不》。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!施
:
— 第十三条 双退圩!堤采取以下工—程措施
【 ? (:一)对?入鄱阳湖的江河【以赣江八一桥、【。信江梅港《、昌江古《县渡、修河永修县城!、博阳河德安县城】、西河章田渡为【界分界点以上河【道划定的《。双退圩堤应当—。将现有圩《堤全:部拆毁至相应—河段警戒线水位以下!2米;分界点—以下河道(包括【尾闾地区、鄱阳湖】区)划定的双退【圩堤采用顺
】 水流方向!开口行洪方式上【、下:行,洪,口门平毁宽度视【圩堤情况一般—为100至3—0,0,米行洪口门顶—高程河道圩堤为相应!河段:警戒线水《。位以下2米湖区及】尾闾区?圩堤:为相应湖口水位18!.,5,。米;
《 ? (二)长江】河段的双退圩堤【采取开进《洪口门?行洪方式对照—。采用进入鄱阳—湖的江?河分界点以》下河道圩堤工程措】施标准
【 : :双退:圩堤平毁或者自然】。溃,。口后禁?止修复
!。。 :第十四条 单退【圩堤采取以》。下工:程措施
》 (一】)保护面积1—万亩以上的圩堤【采用滚水坝和进、出!洪闸:相结合的方式设置】进、:出洪工程《滚水:坝顶:高程为规定的进洪水!位,高程坝长不》少于:100?米;
?
【(二)保护面积【1万亩以下的—。圩堤不?增设新的工程措施】在规定的进洪水位扒!。口或者利用现有【的排洪闸开》闸进洪?
】单退圩堤《可以修复加固但【不得加高在汛期【遇到超进洪》水位洪水时禁止【加,子堤挡水《
第!十,五条 平垸行洪、】。退田还?湖圩堤工程措施建设!项目依照《基本建设程序审批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!府,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组建项目法人【组织实施有关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!工程项目建设的督促!检查确保工程质量】工程竣工《验,收,。后移交给县级—人民政府确定的【管理:单位进行管理
【
第四《章 土地《管理
第十六条! 有关县、》乡级人民《政府应当《根据当?地土地资《源条件和全省防洪】总体安排《组,织修订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合理安排—移民:。生产、生活用地
!。。
第十】七条 双退》圩,堤内恢复为水—域,或者滩涂的》土地其所有权确【定为国有
】。 双退—圩堤内按本规定第三!条规定不《恢复为?水域或?者滩涂的土》地其所?有权性质不变
! 》双退圩堤《、单退?圩堤内及《堤外滩地在相—应湖口水位23米】以下或者同河段20!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禁!止新:建居民点或者其【。他,永,。久,性建筑物、构筑物但!经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建—设的水利设》施除外
】
?第十八条《 双退圩堤内没【有外迁安排生—产用地?的移民原承包现【已恢复为《水域或?。者滩涂的土地在自】然状态?下继续?由其使?用、经营和》管理;已经》外迁并安排了生【产用地的移民—原承:包的土地在自—然,状态下其使用权【及使用方式在不影响!防洪的前提下由土】地所在地县级人【民政府确定已经【外迁并安排了生产】用地的移民》不得干涉其使用、】经营和管《理按前款规定使【用的土地原》负担了农业税的予以!免征农业税因免【。征农:。业税而影响》的财政收入由省财】政在转?移,支付中补助》一部分县(》市,、区)自行消化一部!分具体办法待农【村税费改革时由省】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】;原承担了》粮食定购任务—的由:粮食部门会同计划、!农业、土地行—。政主管部《。门核定数《字逐级报省人—民政府核减
!
第十九条】 单退圩《堤内:的土地其所有—权性质不变仍由原集!体经济?组织:或者原承《包者使用、经—营和:管理单?退圩堤按《规,定进洪水位行蓄【洪后圩内凡属农业税!计税土地《且当年没有收—益,的相应核减其农【业税核减的农业税】。按财政体制负担
!。
第二十!条, 移:民建镇用地可以【采取以下方式取得
!
(】一)本?。集体经济组织的【土地;
《
— (二)国有农、林!、牧、渔、垦殖场】的土地;
! (三)以本】集体经济组织—的土地与农村其他】集体经济组织—的土:地,进行调换;》
,
:。 : (四)农【村集体经济组—织之间有偿调剂【;
!(五)由县级—人民政府征用农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再!划拨给移民使用
! 《 :符合土地《利用总体规划—、村镇规划》和移民?安置条件的移—民建镇?用地: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调剂不成的由!乡级人民政》府或者县级人民政】。府协调协《调不成的由县级【人民政府予》以征用移民建镇用地!跨市:、县的由有关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协【商解决协《商不成的由其共同】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!定,
》
, :第二十一条》 ,经,批准的移民建镇【用地只能用于移【。民的住宅《建设和配套的公【用设施建《设不得移作他用
! :
? 第二十二条— 移民宅基地分配】应当公?正、公平、》公开:集镇、中心》村地段较《好的宅基地可—以,。依法向?移民采取公开拍【卖的方式提》供,拍卖: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移!民建镇?移民户只《能拥有一处》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!准,不得突?破江西省实施〈【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: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】的规定
【
第二—十三条 鼓励移【民到乡?人民政府所在—地的集镇或者—建制镇以上的城镇】。安家落户自谋职业】有,关部:门应当根据移民【的意愿解决》其,城镇户口
》。
《
第二十四【条 移?民建:镇使用的下》列土地其所有权确】定给移民《的集体?经济组织
! ?(一:),本集:。体,经,济组织的土地;
! (【二)本集体经—。济组织与《农村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调换的土【地,;
—。 ?(三)农村其他【集,体经济组织有偿【。调剂的土地
】 使—用前款?第(二?)、(三《。。)项:土地应当由移民的集!体,经济组?织与农村《其他:集体经?济组织之间签—订协议经土地所在】地乡(镇)人民【。。政府审核后依法报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批准确认》所有权
《
— 第二十五条 【。移民:建镇使用国》有农、林《、牧、渔《、垦殖场土地的【或者:使,用通过?征用取得《的土地的其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!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依法确定给【。移民或者移民的集体!经济组织《使用
—
第二十六条!。 双:退外迁继续》从事农业种植的移】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!地较:多的地方安》排给移民的耕地【。一般人均不得少于6!66:平方:米,但当地人均耕—地不足66》6平方?米的应当不低于当】地的人均《标准
【 移民》的耕地?可,以通:过以下方式解决
】
(】。一)以本集体经济】。组织:。的土地与农村其他集!体经:济组织的土地调换;!
》 (二)—由农村其《他集体经《济组织?调剂;
— : (三)从国有!。农,、林:、,牧,、渔、垦《殖场中?调,剂;
?
: 《 (四)开发宜【农,的土地后备》资源
!。 对自愿进城—镇安置的移民可不再!安排生产用地
】
?
第二》十七条 《。。有关县、乡级人民政!府应当?在保证土地》。。生态环境协调发展】的前提下《按照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全省》防洪总体安》排制订?切实可行的土地开发!、复垦、整理规划和!计划鼓励和引—导移民开发宜—农的土地后备—资源单退圩》堤内的宅基地应当】进行开发整理能复垦!成耕地的必须复【垦成耕地《土地开发、》复垦、整理采取移】。民投工投劳与—政府补助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】政府补助《资金可以从耕地【开发、复垦专项资】金中优先《安排
》 ,
: :第二十八条 从国】有农、林、牧、渔】、垦:殖,场中调剂《的移民生产用地【属于国家所有—由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,依法确定给移民或者!。。移民的?集体:经济组织使用
】 —以本集体经》济组:织的土地与》农村其?他集体经济》组织的土地》调换的?移民生产用地—。。。或者由农村其—他,集体经济组织调【剂的移民生产用地】所有权归移民的【集体经?济组织但需由移民】的集体经济组织【与农:村其他集体经济【组织签订《。协议经土地所在地】的乡级?人民:政府审核后报县(】市)人民政府批【准土地?所在地属区人民【政,府管辖的报》。设区的市人民政【。府批准
】
第二十—九条 开发国有土地!后备:资源:的开发的土地由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依?法确定给移民或【者移民的集》体经济组织》使用开?发其他?集,体组织?所有的土地后—备资源的《由移民的《集体经济组》织与该土地的所有者!。签订:协议经土地所在【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!核报县?(市)人民政府【批准土地所在—地属区?人民:政府管辖的报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该土地—变更为移《民的集体经济组【织所有单退圩堤内退!。出的建设《用地所有权不—变经复垦《整理成耕《地后:。可依:法承:包给移民耕种
【
第】三十条 《安排给移民的—。生,产用地应当严—。格执行国《家和本省有关土【。地第二轮承包—的各项政策规定承包!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!包相衔接
!
第三》十一:条,。 平垸行洪、退【。田还湖、移民建镇中!的土地所有权、使用!权变更以及进—行,非农:业,建设的必须依照土】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!定,办理审批手续—避免产生新的土地权!属纠纷移民建镇用地!以一个移《民,建镇点为《单位:统一办理建设用地审!批手续?其,中使:用国家征《用,的土地的应当—办理征地审批手【续
?。
》 第三十二条— 平垸行洪、退田还!湖,、,移民建镇中涉及的土!地所有权《、使:用权变更必须依法】办理土地登记、统计!和发证手续
】第五章 《移民建镇规划与【建设
第三十三!条 移民建镇必须】依,照国家?。。村镇规划标准—和用地标《准编制规划
【
》 第:三十四?条 移民建镇应当】多建集镇、中心村少!建基层村严》格控制建2》0户以下的分散【零星:移民点双退外迁的移!民在有利于解决移】民生:计的前提下可—以,。。依托自然村》分散安置
!
第三》十五:条 移?民建镇选《点必须在《相应湖口《水位23米》以,上或者同《河段2?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上高地避开缺—乏生活水源、—地质灾害易发区【以及地势高》差过大的区域其【耕,作半径一般不—超过5公里
【
?。
第三十六条 !移民建镇点按—。人口分级编制规【划500人以下按】基层村、50—0人以上2》000?人以下按中心村【、,20:00人以上》。按,集镇:编制规划《
,
【第三十七条 移民】建镇:点规划按下列规【。定编:制
!(一)集镇和—中心:。村的规划应当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】设计单位编制;
! ? : (:二)基层村的规划可!以在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或者有资【质的规划设》计单位的指导下【。由乡级人民政府【组织技术人员编【制
:
》。 第三十八—条 规划按》下列规?定审批?。
】(一)集镇规划应当!。经村: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表会议?。。讨论乡级人民—代表大会审》查同意由乡级人民】政府报县级》人民政府批准并【报省、设区的市【。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备—案;
— , ?(二:。),。中心村?。、基层村《规划应当经》村民会议或者—村民代表会》议讨:论同意由《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!县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,
【 县级人民政—府在:批,准集镇规划前—应当组织建设、计划!、,水,利、:国土资源、教育、卫!生、交通《、农业、《电力、电信等部【门进行论证》
经!批准的规划确需【修,改的必须报经—原批准机关批—准
】 第三十九条 经批!准的:移民建镇点》规划由?县、乡级人民—政府组织《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在规划区内》。进行建设应当符【合规划?的要求
【
,
?第四十条 移民建镇!点的建?。设应当在搞好“【三通:一平”的前提下坚持!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!程、近期建设与长】远发展?相结合、房》屋与公用基础设施同!步配套建设的原则】县,、乡级人民》政府应当对》移民建?房和:公用基础设施建【设实施统《一管:理
《。
第四十】一条 在建》制,。镇,规划区范围内—建,房,以,移民建镇点为—单位向县级》人,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?者,其委托的乡级人民】政府申办《“一书两证”(即选!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《证,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);在集—镇、村庄建房—以移民建镇点为单】位向乡级人》。民政府申办“一【书一证”(》即选址意见》书、村?镇房屋建设许可证)!在本规定施行前未】及时申办的应当在】本规定实施》后3个月《内补办
— ,
第四十【二条 ?在移民建镇点—从,事建筑?工程:的施: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!的资质等级》从事:移,民建房?的村镇?建筑工匠《必须:。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!。资质审批手续
】
《 , 第四十三》条 移民建》镇的公?用基础工程单—项工程造价1—0万元?以上的应当》采取:招,标方式确定施工队】伍其中10万—元以:上、:3,0万元以下》的由乡级人民政【。府移民建镇》办事机?构组织?招标30万元以上的!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!建镇办事机构组【织招标并比照—项,目法:人制实行责任制由】项目责任人对—工程质量和造价负】责
!第四十四《条 加强对移—民,。建房:和公用基础设施【建设:项目的质《量监督管理移民【建镇点都应当派驻】质监员按规定—分阶段对工程—质量进行《验收质?量不合格《的,。限期整?改工程竣工后应【当及:时组织验收质量合格!的方可投入》使用
《。 :
第四—十五条 已经建成】的移民建镇点应【当按有关规》定命名依《法建立健全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】制定管理《环,境卫生?。、,园林:绿化和公用基础设施!等方面的规章制【度
《 》乡级人民政府驻【地迁移的《应当按行政区划【管理:规定报省人》民政府批《准,。
: 第六章《 法律责任
第!四十六条 》。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!、第:。十四条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由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!在地县级人》民政府限期改正;逾!期拒:不改正?的由省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提:。请省监察《部门分级依法对负有!责任的县、乡级【行政领导《给予行政处分
! (一)】将已经?平毁或者自然溃【口的双退圩堤重新修!复的;?。。
? 》(二)双退》圩堤:不,按规定拆毁或者设置!行洪口的;
】。 ? (三)加高【。单退圩堤《或者汛?期在单退圩堤上【加子堤挡水的;
! 》 (四)《单,退圩堤不按规定采取!工程措施的
!
: 第?四十七条 违反【。本规定第《。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!双退圩堤内或者【在单退圩堤、—堤外:滩地:规定禁止建设的【范围内新建居民【点或者其他》永久性建筑》物、构筑物的由所在!地县级人《。民政:府责令限期拆除;】逾期拒?不,拆除的由县级—人民政府决定—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!用由:。当,事人负担
】
第四十八】条 :违反本规定第十【条第三项《。规定已建成新居【。且领取了移民补助】资金的移民》不按所在地县级【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!拆,除旧房退《。还宅基地的》由所在?地县级人民政府【决定强制拆除拆【除,。所,需费用由《当事人负担
!。
第》。四十九条 违反【。。本,。规定第三十九条【规定移民不按移民建!镇点规划要求进行】。建设的由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止建》。设并视情采取限期】改正、?限,期拆除或者没收违】法建: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设施的》措,施或者处罚》
》
: 第五十条 违反本!规定第四十三条【规定移民建镇—的公用基础工程【不按规定实行招标】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—施工:限期重新招标;【对直接责《任人由其所》。在,单位:或者上级主》。。管,。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
—。
?第,五十一条 移民【对,行政机?关依:据,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!政行为不服》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、提【起行政诉讼
【 ,
:
: 第五十二条— 国家工作人员在】平垸:。行洪:、退:田还湖、《移民建镇工作中【弄,虚作假、敲诈—。勒索:、打击报复》。、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》守、徇?私舞弊?、贪污贿赂或者【挪用移?民建镇资金的—。依法:给,予行政?处,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
! 第七章 附则
! 第五?十三条 《。本规:定具体应用中的【问题由?省人:民政府法制办公室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!释
?
第【五十四条 本规定】自公布之《日起施行省》人民政府《及其:。有关部门以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】。与,本规定不《一致的以《本规定为《准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