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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西省平垸行洪【退田还湖移民—建镇:若,干规定 江!西省人民政府 】(2000》年12月26日江西!省人民?政府第62次常务】会议讨论《。。通过) 《。 第?一章 总则》 ?。第一条 为》了贯彻国家“封【山植树、《退耕还林《;,平垸行洪《、退田还湖》;以工?代,赈、移民建镇、加】固干堤、疏浚河【湖”的方《针,加强对?平垸行洪、》退田:还湖、移《民建镇的管理制【定本规?定 ? 第二条! 本省?行,政区域内经批准的】平垸行洪、退—田还湖、移》民建镇适用本规【定 】 第三条 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《湖、移民《建镇按下列原则【执行  【   (一)双退圩!堤圩内?相应湖口水位22】米(吴?淞高:程,下同)以下或者【同河段?20年一《遇洪水位《。以下的土地退—还为水?域或者?滩涂圩内居住在【相应高程以》下,的居民迁至》圩外移民建镇—;,     (!二,)单:退圩堤圩内》土地低水种》养、高水还湖蓄【洪圩内居住》在相应湖口水—位22米以下或【者同河?段20年一遇—洪水位以《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!地移民建镇; 【 ,。     —(三)分蓄洪区圩内!居住:在相应湖口》水位22.5—。米以下的《居民迁出原居住地】移,民建:镇;: :。  ?   (四)堤外】滩地居住在相应湖】口水位22米以下】或者同河段2—0年一遇洪水位以】下的居民迁出原居】住,地移民?建镇 【 第《四条 平垸行—。洪、退田还湖—、,移民建镇应当统【筹规划、科学—论证坚持有利—于防洪减灾、—有,利于灾区人民生【产和生活、有利于】湖区:经济发?。展、有利于》改善湖区生态环境、!有利于推动小—城镇建?设的原则《禁止移?民返迁、禁》止不拆?旧还基、禁止—假平退圩《堤 》 第五条 】有关市、县(—区)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!垸行洪?、退田还湖、移民建!镇工作?的,领导实行行政首长】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!为移民安居》乐业、发《展生产?。创造有利条》件并应当指》定一个部门》。负责日?常管理工《作 》 《第六条 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,在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湖、移民建镇】工作中履《行下列规定职责 】 :   ? , (一)计》划部门负责做好计划!的协调和综合平衡工!作; ?     【(二)财政部门按】照有关规定做好【移民建镇《资,金拨付和监》督,管理工作; !    (》三):水利部?门负责做好平退圩堤!的工程措施建设规】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!项目:的设计?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!好建设项目的审批等!前期工?作和有关实施工作】并协:。助,防汛:指挥机构《制定平退圩堤—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!;  —  : (:四)建设部门负【责,组织新建移》民,点的规划、设计指】导施:工负责质量》监督;   !  (五《)国土资源部门负责!移民建镇所需—。土地的?规划、供应组织土地!复垦整?理办理土地登记发证!;  —   (六)农业部!门负责组织移民的农!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!发,展农业生产;—  》。。   (七)电【力部门负责做好【新建移民点》。的电力规《划、设计并》组织施工《属农网改造的优【先安:排; 》  :   ?(八)交通部—。。门负责对基层村以】。上的新建《移民点?的外:接公:路建设给予资—金扶:持;   】  (九)》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新!建移民点中、小【学校:。的,规划建设;》 《 , ,  (十)》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新!建移民点的乡镇医疗!。卫生机构《的,规划:建,设和血防《工,作; 》     (十一)!监察部门负责受理】群众举报及时查处】违,法,违,纪,行为;  】   (十二)审】。计部门依《法对移民建镇资【金定期进行》审计确?保资金运行》真实、合法、高【效; 》  :   ?(十三)林业—、粮食、地税、民】政、电信、》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!各自的职责》分工密切配合共同为!。平垸行洪《、退田还湖、移民建!。镇做好指导、服务、!管理、监督》工作 】 第七条 —有关市、县(区)、!。乡,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,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!制度确保平垸行洪、!退田还湖《、移民建镇资—金专:。。款专:用 《第二章 移民—的权利义务 】第八条 《移民户按下列原【则确定   !。  (一)》属于本规定第—三条确定《必须迁出的常住居】民; ? :。     (二【),有供自己常年居【住的房屋且在本规定!第三条规定》的范围外无单—。栋(套)住》房的;? 《    (三)已】依法单?独立:户并承担《了按:户分:摊的:村提留、乡统筹等义!务单独立户》时间第一、二—期以1998—年6月30日以【前,立户为准第三—期,以后新增加的—平退圩堤范围内【移,民以2?000年6》月3:0日以前立》户为准单独立户时父!亲已年满60周岁】母亲:已年:满55周岁子女已享!受移民?补助资金《的其父?母,不再单独享受移民】补助资?金有移?民任务的县》级人民?政府应当根据—前款规定的》原则从?当地实际《出发:在确保平退圩堤范围!内应当迁出的居【民全部迁出》的前提?下制定移民户的具体!。标,准向社会公布并【报省移民建镇办事机!构备案确定为移民户!的以村为单位张榜公!布 : 【第,九条 ?移民享有《下列权利《 :     (一)!依据:省政府的规定足额享!受国家移《民建:房补助资金》;   【  (二《)享受中共江西【。省委江西省人民【。政,府关于灾后重建、】根治水患的决定(】赣发〔?199?8〕22号)规【定的8条《优惠政策《; : :     (三)】依法参与村》务管理; 》 ?  :  (四)享—有当地居民的—同等:权,利 】 ,第十条? 移民?应,当承:担下列义《务 《     (一)服!从当地政府关—于搬迁的统》一安:。排并按规划要求进行!建设;   !  (二)服从【国,家对圩?堤的平?退或者分蓄洪调【度; 》。     (三)已!建成新居且领取了移!民补助资金的应【当按照政《府规定?的期限拆除旧房退还!宅基地;   】  (?四,)承担与当地居民】同等的义务》 第三章 圩】堤的防洪运用与管】理 第十一条】 平垸行洪、退田】还湖圩堤《的防洪运用与—管,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!规划和?全省防洪《总体安排由圩堤所】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府负责 ! 第十二条【 平垸行洪》、退田还湖圩—堤的防洪运用— , :  :   (《一)双退圩堤—按规定平毁后自然】行蓄:洪 ?     —(二)单退圩堤【遇进洪水位以上洪】水时必须进》洪蓄水单退》圩堤进洪水位—按下列规《定执行 —     1—.保:。。护面积1万亩以上】受湖洪控制的—圩堤进洪水位为【相应:湖口水位21.6】8米:受河洪控制的—圩,堤进:洪水位为相应河【段10年一遇的【洪水位; 】  :  :2,.保护面积在1万】亩以下受湖》洪,控制:。的圩堤进洪》水位为相《应湖口水位20.】5米受河洪控制的圩!堤进:洪水位为《相应河段5年一【遇的洪水位 【  ?。  : (三)《余干县境《内的貊皮岭》分洪道属五河尾【闾信江下《游的重要分》。洪工程其运用—按省批?准的:方,案,执行;康山、珠湖】。。、黄:湖、方?洲斜塘分《蓄洪区属国家—规,定的长江蓄》。。滞洪区其《运用按?国家有关分蓄洪【区的规定执行 【。 ?    (》四)堤外滩地的居】民迁出后自然行【蓄,洪不再采取》相应:的工程?措施 — 《第十三条 双退【圩堤:采取以下《工程措施《     】(一)对入鄱阳湖】的江河以《赣江八?。一桥、信江梅港、】昌,江,古县渡?、修河?永修县城、博阳【河德安县城、西河章!田渡为界分界—点以上河《道划定的《。双退圩堤《应当将现有圩—堤全部拆毁至相【。应河:段警戒线水位以下】2米;?分界点?。以下河?道(包括尾闾地【区、鄱阳湖区)【划定的双退》圩堤采用顺 !    水流方【向开口?行洪方式上、—下,行,洪口:。。门平毁宽度视圩【堤情况一般为100!至300米行洪口】门顶:高程:河道圩堤为》相应河段警戒线水位!以下:2米湖区及尾闾区】圩堤为相应湖口【水位18.5米;】   —。。  (二《)长江河《段的:。双退圩堤《。采取开?进洪口门行洪—方,式对照?采用进入鄱》阳湖的?江河分界点》以下河?道圩:堤工程措施》标准 ? :。    《 双退圩堤平毁或】者自然溃口后禁止】修,。复 — 第十四条 】单退圩?堤采取以下工程措】施 》    (一)保护!面积1万亩以上的圩!堤采用滚水坝和进、!出洪闸相结合的方式!设置进、出洪—工程滚水坝顶高程为!规定:的进洪水位高程坝】。长不少于100【米;    ! (二)保护—。面积1万亩以下【的圩堤不增》设新的工程措—施在规定的进洪水】位扒口或者利用现有!的排洪闸开闸—进洪    ! 单:退圩堤可《以修复加固但—不得加高在》汛期遇到超进—洪,水位洪水时》禁止:加,子堤挡水《 — 第十五条— 平垸行洪》、,退,田还湖圩《堤工程措施建—设项目依《照基本建设程序审】批由所在《。地县级人民政—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,组建项目法人组【织实施有关管理部】。门应当加强对—工程项目《建设的督促检查【确保工程质量工程】竣工验收后移交【给县级人民政府确】定的:管理单位进》行管理? 第《四章 ?土地管理 》 第?十六条 有关县、乡!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当地土地—资,源条:件,和全省防洪总体安】排组织修订土—。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!安排移?。民,生产、生活用地 】 》 :。第十七条《 双退圩堤内恢复】为水域?或者滩涂《的土地其所有—权确定为国有 【    — 双退圩堤内按【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不!恢复为水域或—者滩涂的土地其所】有权性质不》变, :。  ? , , 双退圩堤、单退圩!堤内及堤外滩—地在相应《湖口水位23米以】下或者同河段—20年一遇洪水位以!下禁止新《建居民点或》者其他永《久性建筑《物、构筑物但经【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批?准建:。设的水利《设,施除外 】 : 第十八条 双退圩!堤内没有外迁安排生!产用地?的移民?原承包现《已恢复为水域或者滩!涂,的土地在自然状态下!继续由其使用、【经营:和管理;已经外【。迁并安排了生—产用地的移》民原承包的》土地在自然状—态下其使用》权及:使用方式《。在,不影响?防洪:。的前提?下由土地所在—地,县级:人民政府确定已经外!迁并:安排了生产用—地的:移民:不得干涉其使用、经!。营和管理按前—款,规定使用的》土地:原负担了农业税的予!以免:征农业税因》免征农业税而—影,。响的财政收》入由省?财,政在转移支付中【补助一部分》县(市、《区):自行消化一部分【具体办法待农村税】费,改革时由省》人民政府另行规【定;:。原承担了粮食定【购任务的由粮食部】门会同计划、农业、!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定数—字逐级报《省人民政府核减 】 【第十九条 》单退圩堤内的土地其!所有权性质》不变仍由原集体经济!。组织或者原》承包者使用、经【营和管理单》退圩堤按规定—进,洪水位行蓄洪后圩内!凡属农业税计税【土地且?。当年没有《收益的?相应核减其农业【税核减?的农业税《按财政体《制负担 】 第《二十条 移民建镇】用地可以采取以下】方式取得 》  《 ,  (?一)本集体》经,济组织的《土地; 》     (【二)国有农》、林、牧、》渔、垦殖场的土【地;    ! (三)以》本集:体经:。济组织的土》地与农村其他集体】经济组织的土—地进:行调:换; 《     (【四)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—之间有偿调剂; 】 ?    (五)由县!级人民政《府征用农村集体所有!。的,土地再划拨给移【民使用?  》   符《合土地?。利用总体规》划、村镇规划—和移民安《。置条件的移民建【镇用地农《村集体经济组织【调剂不成《的,由,乡级:人民政府《或者:县级人民政府—协调:协调不成的》由县级?人民政府予以征用移!民建镇?用地跨市、县的由有!关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协商:解,决协商不成》的由其?共同的上一级—人民政府决》定 — : ,第二十一条 —经批准的移民建镇】用地只能用于—移民的住宅》建设:和配套的公用设施建!设不得移作他用 】 , 第【二十二?条 移民宅基地【分配:应当公正、公—平,、公开集镇、中【心村地段较好的宅基!地可以依法向—移民采取《公开拍卖的方式提供!拍,。卖所得收益全—。部用于移《民,建镇移?民户只能拥》有一处宅基地宅基】地面积标准不得【。突破江西省实施〈中!。华人: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〉办法的《规定 《 第【二十三条 鼓励【移民到?乡人:民政府所在地的【集,镇或:。者建:制镇以上的城—镇安家落户自—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当!根据移民的意愿解】决其城?镇户口 ! , 第二十四条—。 ,。移民建镇使用的【下,列土地?其所有权确定给移民!的集体经《济组织   !  (一《)本集体经济—组织的?土地; —。     (—二)本集体经济【组织:与农: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。调换的土地;— 《    (三)农】村其他集《。体经:济组织有偿》调剂的土地 —    — 使用前款第(二)!、(三)《。项土地应当由移【民的集体《经济:组织与农村其他集】体经济组《织之间签订协—议经土地所在—地乡(镇《)人民?政府审核后依法报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批准确认所有【权 》 第二—十五条 移》民建镇使用国—有农、林、牧、渔、!垦殖:场土地的或者—。。。。使用通过征》用取:得的土地的》其土地所有权—属于国家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依法确【定给:移民或者移民的集】。。体经济组织》使用 — : 第二十六条【 双退外迁继续从】事农:业种植的移》民应当安置到—人均耕地较》多的地方安排—给移民的耕地一般】人均不得少于6【6,6平方米但当地人均!耕地不足《666平方米—的应当不低于当地的!人均标准 —   《  移?民的耕?。地可以通过以下【方式解?决  —   (一》)以本集体经济组】。织的土地与农—村其他集体经—。。济组织的土地调【换;  【   (二)由农村!。其他集?体经济组织调剂;】 ,     (三!。)从国有《农、林、牧》、渔、垦《殖,场中调剂; 】 ,    (四—)开:发宜:农的土地后备资【源 》    《对自愿进城镇—安置的移民可—不再安排生》产用地 ! 第二十七条 】有,关县:、乡级?人民政府应》当在保证土地生态环!境协调发展的前提】下按照土地》利用总体规划和【。全省防洪《总体安排制订切实可!行的土地《开发、?复,垦、整理规》划和计划《鼓励和?引导移民开发宜农】的土地后《备资:源单:退圩堤内的宅基【地应当进《行开:发整理能复垦成【耕地的必《须复垦成耕地土地开!发、复垦、》整理采取移民—。。投工投?劳,与政府补《助相结合的方—法进行政府补助资金!可以从耕地》开发、复《垦专项资金》中优先安排 【 第二】十八条? 从国有农、林、】牧、渔、垦殖—场中调剂的移—民生产用地属于国】家所有由市、县人】民政府依法》。确定给移民或者移民!的集:体经济组织使用 】。    — 以本集体经—济组织?的土地与农村其他】集,体经济组织的土地】调换的移《民生产用地或者由】。农,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调剂的?移民生产用地—所有权?归移民的集体经济】组织但需由》移民的集体》经济组织与农村其他!集体经济组织签订】协议:经土地所在地的【乡级人民《政府审核后报县(】市)人民政府批准土!地所在地属区人【民政府管辖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批准 》 ? 第《二十九条 开发【国有土地后备资【源的:开发的?土地由市《、县人民政府依法】确定:给,移民或者《移民的集体经—。济组织使用开发其】他集体组织所有【的土:地后备资源的由移民!的集体?。经济组织与》该土地的所有者签订!。协议经土《。地所在地《的乡级人民》政府:审,核报县(市)人民】政府批准《。土地所在地》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!报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批准后该》土地变更为移—民的集体《经,济,组织:所有单退圩堤内退】。出的:建设用地《所有权不《变经:复,垦整理成耕地后可依!法承包给移民—耕种 — 第三十条 !安排给移《民的生产用》地应当严《格执行国家》和本:省有关土地第二轮承!包的各项政策规【定承包?期限与第二轮土【。地承包?。相衔接 】。 第三十一条】 平垸行洪、退【田还:湖、:移,民建镇中的土地【所有权、使用权【变,更以及进行非农【业建设的必须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!规的规定办理审批】手续避免产生新的土!地权属纠纷》移民:建镇用?地以一?个移民建《镇点:为单位统《一办理建设》。用地审批《手续:其中:使用国家征用—的土地的应当办【理征地审批手续【 ? : 第《三十二条 平垸行洪!、退田还《湖、移?民建镇中涉及—的土地所《有权、使用权变更必!须依法办理土—地登记、统》计和发证手续 】 第:五章: 移民建镇规划【与建设 第【三十三条 移—民建镇必《须依照国家村镇规划!标准:和,用地标准《编制规划 【 第三十】四条 移民建镇应】当多建?集镇、中心》村少建基层村严格】控制:建20户以下的分散!零星移民点双退外迁!的移民在《。有利于解决移民生计!的前提下可以依【托自然村分》散,安置 ! 第三十《五条 移民建—镇选点必须在相应】湖口水位23米【以上或?者同河段20—年一遇洪水位以上高!地避开?缺乏:生活:水源:、地质灾害易发【区以及地势高—差过大的区域其耕】作半径一般不超【过5公里 》 — 第三十六条 移民!建镇点按人》口分级编制规—划,。500人以下按基】层村、500人【以,。上2000人—。以下按中心村、2】00:0人以上按》集镇:编制规划 》 —。 第三?十七条? 移民?。。建镇点规划按下列】规定编制《。 :     —(一)集《镇和:中,心村的规划应当【委托有资《质的规?划设计单位编制;】     (!二)基层村》的规划可以在县级】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或者有资》质的:。规划设计单位的指】导下由乡级》。人民政府组织技【术人员编制 ! :。 第三十八条 】规划按下《列规:定审批?     】(一)集镇》规划应当经村民【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讨论乡级人!民代表大会审—。查同意由乡级—人民政府报县级【人民政府批》准并报?省、设?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; 【  ?。   (二)中【心村、基层村—规划应当经村—民,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讨论同意由】。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!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!。  《   县级人民【政府:在批:准集:镇规划?前应:当组织建设、计划、!水利、国土资源、教!育、卫生《、交通、农业、【电,力、电?。信,等部门进行论证 】   》  经批《准的规划确》需修:改,。的必须报经原—批,准机:关,批准 【 , 第三十》。九条 经《批准的移民建镇【点规划由县、乡【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!任,何单位?和个人在《规划区内进》行建:。。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!求 【 第四十条 移】民建:镇点的建设应—当在搞?好“三通一》。平”的前提下坚持】先地:下工程后地》上工程、《近期建设与长—远发展相结合、房屋!与公用基《础,。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!原,则县、乡级》人,民政府?应当对移民建房和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!施统一管理 ! 《第四十一《条 在建制镇规划】区范围内建房以移】民建镇点《。为单:位向县级《人,民政: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!民政府申办“—一书两证”(即选】址意:。见书、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、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)】;在集?。。镇、村庄建房以【移民:建镇点?为单位向乡》级,人民政府申》办“一书一证”(即!选址意见书》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!证)在本规定施行】前未及?时申:办的应当在本规定】实施后3个月内【补办: ? : ?。第四十二条》 在移民建镇—点,从事建?筑,工程的?施工:单位必?。须具备相应的—。。资质等级从事—移民建?房的村?。镇建筑工匠必—。须按有关《。规定办理施工资质】审,批手续 — ? 第四十三条 】移民建镇的》公用基?础工程单项工程造价!10万元《以上的应当采取招】标方式?确定施工队》伍其中10》万元:以上、30》万元以?下的由乡级》人民政府移民建镇】办事:机,构组织招标30万】元以: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!移民建镇办事机构】组织招标并比照项】目法人制实行责【任制由项目责任【人对工程质量和造】价负责 》 —第四十四条》 加强?对移民建房和公【用基:础,设施建?。设项目的质量监督】管理移民《建镇点都应》当派驻质监员按规定!分阶:段对工程质量进行】验,收质量?不合格的限》期整改工程》竣工后?应当及时组织验收】。质量合格的》方可投入使用 【 第】四十五?条, 已经建成的—移民:建镇点应当按有关】规定命名依》法,建立健全基层群众】自治组织《制定管理《环境卫生、园林绿】化和:。公用基础设施等【方面:的,规,章制度?    【 乡级?人民政府驻地—迁,移的应当按》行政区?划管理规定报省【人民政府批》准 ? 第:六章 ?。法律责任《 , 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本规《定第十三《。条、第十《。四,条有:下列行?为之一由省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所在地县级】人民政府限期改正;!逾期拒不改正的由】省水行?政主管部门提请【省监察?部门:分级依法对负—有责任的县、乡【级行政领导给予【行政处?分 : ,     —(一:)将已经平》毁或:者自:然溃口的双退圩堤重!新修复的《; 《。     (二【)双退圩《堤不按规定》拆毁或?者,设置行洪口的—。;, 《。    (三)加】高单退圩堤或—者汛期在单退圩【堤上加子《堤挡水的; !  :  (四)》单退圩堤不按规定采!取,工程措施《的 【 第?四十七条《 ,违反本?规定第十《七,条第三款规》定在双退圩堤内或者!。在单退圩《堤、:。堤外滩地规定禁止】建设:的范围?内新建居民点或【者其他永《久,性建筑物、》构筑物的由所—在地县级人》民政:府责令?限期拆?除;逾期《拒不拆除的由县级】人民政府决定强制】拆除拆除所》。需费用由当事—。人负担?。 : ? 第四十八条 !违反本?。规定第十条第—三项规定《已建成新《居且:领取了移《民补助资金的—移民不按所》在地县级人民—政府规定的期限拆除!旧房:退还宅基地》的由所在《地,县级人民政府决【定强制拆除拆—除所需费用由当【事人:负,担, 【 第四十九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三—十九条?规定移民不按移民建!镇点规划要求进行】建设的由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责令》停止建设并视情采】取限期?改正、?限期拆除《或者没收《。违,法建: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的措施或【者处罚 】 第五十条 】违反本规定第四十】三条规定移民—。建镇的公用》基础工程不》按规:定实行招标的由【建设:。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施工限期》重,。新,招标;对直》接责任?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,级主管部门依—法给予行政》处分 ? ? , , 第五十一—条 :移民对行政》机关依据本规—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!为不服?的可以?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、!。提起行政诉讼 【 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!工作人?员在平垸行洪、退】田,还湖:、移民建镇工作中】弄虚作假、》敲诈勒索、打—击报复、滥》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:徇私舞弊《、贪污贿赂或者挪】用移民建镇资—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 : 第七《章 :附则 第五十三!条 本规《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!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!公,室会同有关》部,门负责解释 】 《 第五十四条— ,本规:定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省人—。民,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!前发布的《有关规定与本规【定不一致的以本规】定为准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