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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西省古树》名木保?护条例 》 文《。。号江西省《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告第54号 【 颁布单位!。。江西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 ! 颁》布,日期2004-1】1-:26 】 ,实,施日期2《005?-01-01 !    】 (2004年【11月?26日江西省第【十届: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【。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!) : 第:一,。条 :为,加强对古树名木【的保护?促进:。生态环境《建,设和经济《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!法、中华《。人民共?和国野生《植物保护条例和城】市绿化条《例等有关《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,结合本省实》际制:定本:条,例 【 第二条 —本条例所《称,古树是指树龄在10!0,年以上的树木—本条例所称名—木是指?。稀有、珍贵》。树,木或者具有重要历】史、文化、科学研】究价值?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! 【第三条? 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古树名?木的:保护:管理适用本条例 ! ? : 第《四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。府林业、城》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人民》政府规定的职—责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古树》名木:的保:护管理?工作: ? ,。  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绿化委员会—统一组织、协—调古树名木》的保护管理工—作 : 第五【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!地保护管《理古树名木保护【应当坚持《专业保?护与公众保》护相结合、定期养】护与日常养护—相结合的原则 【 第六条】 各级?人民:政府应当加》强对古树名》木保:护的宣传教》育鼓:励和:促进古树名木保护】的科学研究推—广古树名木》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!古树名木成》。绩,突出:的,。单位和个人》予以表彰奖励 【 : 第七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保护古树名【。木的义?务不得损害和随意】处,置古: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!木的行为《有批评、劝》阻和举报的权—利 《    对损害古!树名木的违法行为】林业、城《市绿:。化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当及时查处 【 第》八条: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!一次古树名木资【源普查?对,本行政区《域内的古树名木【。进行登记、拍照、编!号建立资源》档案并及时向社【会公布 《 第九【条 古树《实行分级保护树龄】500年以上的【。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!龄300年以上5】0,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!二级保?。。护树龄?100年以上3【00年以下的古树】实行三级保护 !    《 名: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! 第十条 !古树:名木的保护》。级别按以《下,规定进行认定一级】保,护古树和名》木由省人民政—府林业、《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鉴定并】报省:人民政?府同意后予以公【布;   】 :二级保?护古树?由设区?的市人民政府林业】、城市?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鉴定并报设区】的市人民政府—同意后予以公布; ! ?   三级—保护古树由县级【人民政府林业—、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组—织鉴定并报县级人】民政:府同:意后予?以公布? —第十:一条 古树名木【由所:在地县级人》民政府设立》保护牌古树名—木保:护牌应当标明中文】。。名称、学名、科名、!树龄、保护级别【。、编号等内容 】    》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擅自移动《或者破坏古树—名木保护牌》 第十】二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!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!分别安排经费专项】。用,于古树名《木,的资源普《查、建档挂》牌、复壮、抢救、】养护补助、人员【培,训  —  鼓励单—位和个人捐资保护】、认养古树名木【。 》 第十三条 对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!的古树?名木县级人民—。政府在设立》保护牌时应当明【确,养护责任单位并【予以登?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!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!    【(,一)生?长在机关、团体、学!校、企?业事业单位》等用地范围内—的所在单位》为,养护责任《单位;实行物业管理!的所委托的》物业管理《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!; ?    (【二)生长在铁路、】公路、江《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!地范围内的》铁路、?。公路和水利工程【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!单位; 《 :    (三)】生长:在林:。业场圃、森林—公园、风景名胜【区、自然保》护区、自然》。保护小区用地—范围内的该园区【的管理机构为养【护责:任单:。位; 《   《 :(四)生长在文物保!护单位用地范围【内的:该,文,。物保:护单位?为养护?责任单?位; 》    (五【)生长?在城市公《共绿地的《。城市绿化管理单【位为养?护责:。任单位; 】  :。 (六)生长在】城镇居住小区或者】居民庭院范围内【。的,业,主委托的物业管【理企业或者》街道办事处为养护】责任单位;》 《。   (七)【。生长在农村的该【村,民委:员会或者村民小组】为养:护责任?单,。位个人?所有:的古树?名木:由,个人负责养》护 — ,第十四条《 养护责《任单位和个人应【当加强对古树—名木的?日常:养护防止《。。对古:树名木的损害—行为 】第十五条 省—绿,化委员会应当组织】制定古树《名木养护技术规【。范林业、城市绿化行!政主:。管,部门应当加》强对古树名木养护】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!训指导养护责任单】位和个人按》照养护技《术规范对古树—名木进行养护并向他!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! ,    林】业、城市绿化—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对古:。树名木的专业养【护和管理《对古树名木每—年至:少组织一次检查发】。现病虫害或者—其他生?长异常?情,况时应?当及时救治 ! 第十六》条, 禁止下列损—害古树名《木,的行:为    】 (一)砍伐; 】    【(二)擅自》迁移; 【。   ?。 (:三)刻划钉》钉、剥损树皮、掘根!挖蔸、攀树折枝、采!。集叶片花果、缠绕】悬,挂物品或者以—古树名?木为支撑《物等影响古树—名木正常生长的【; ?    》 (:四)在古树名—木树冠垂《直投影?。外5米范围内进【行建筑施《工、挖坑取土、采】石取砂动用》明火、排《放烟气堆放》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!影,响古树?名木正?常,生长的; 【    (—五)因硬化固化地面!影响古树名木正【常生长的 】。 第十《七条 ?建,设项目影《响古树名木正常【生长的应当采取避】让和保护措施 】 ,    建设【单位提?交的环境影响评价】文件中?应当包括对古—树,。名木生长《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!等内容环境保—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在审批《。环境影响《评价文件《。时应当征求林业【、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:部,门的意见 【 第十八条 建!设项目依法征占用】古树名木生长—地的土地的应—当,按,照,本,条例的规定对—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!养护并给原》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!适当补?偿 【第,。十九条 因重点【工程项目建设需【要迁:移,古树:名木的应当按照【下列规?定,向林业、《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申请 】。    (—。一)迁移一级—、二级保护古树【和名木的《向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林业、《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提出申《请;    ! (二)迁移三级保!护古:树的:向县级人民政—。府林业、《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 ?。。 第二十条 !。。提出迁移《古树:名木申请时》必须同时《提交:下,列文:件 :。    (一!)申请书; !   (二)建】设,项目批准文件; !    (三)!迁移方案其中—古树名木属集体或】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!还必须?附有迁?移,。补偿协议《 —。第二十一条 林业、!城市绿?化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自受理迁移》。申请之日起应—当在20个工作【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!和迁移方案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!见和申请材料报【上一级人《民政府?林业、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, ?    上一【级,人民:政府林业、城市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20个—工,。作日内进行审—核审核时必须—就迁移方案的可行】性组织召《开专家论证会和【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!报本级人《民政:府审批;审核不【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!应当书面告知—。申请人?并说明理由 】 : 第二十《二条 迁移古树名木!必须符?合下列条件方可【。批准迁移《。   — (一《)因重点工程项目】建,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!成本过高; 】    (—二)迁移方案—可行迁?移技术成熟; !    (三)】迁移费用已》经落实 《 第二十三!条 迁移古树名木】的全部费用》以及5年以内的【。恢复、?养护:费用由申请》迁移单位承担 【 , , 第二十四条 !古树名木发生病虫】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!然损伤出现了明显】的生长衰弱、濒危】症状的养《护责任单位和个人】应,当及时报告》当地林业、城—。市绿化行《政主管部门》   — 林业、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—接到报告后》5,个工作日内》应当组织专家—和,技术人员进行现场】调查并采《取相关?措施对古树》名木进?行复壮和抢》救 【第二十五条 古【树名:木死亡的《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!应当:及时报告当地—林,。业、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 】   林业、城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在接到报告【后10个工作日内进!行调查、核实查【明原因明确责任;】经确认死《亡的予以注销 ! ,。  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处《理,未经林业《。、,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—确认:死亡的古《树名木 !第,二十六条《 违反?本,条,例,第十一条第三款规】定擅自移动》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!护牌的由林业、【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处《以200元以上50!0元以下罚款— 《 , 第二十《七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定非【。法采伐、毁》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;尚未构成犯罪】的由林业、城—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停止违—法行:为没收违法所—得并按?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!    (一!)砍伐?一级保护古》树和名木的按—每株处以15万【元以:。上20万元》。以下罚款;砍伐二级!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!以,10万元《以上15万元以【下罚款;砍》伐三:级保护古树的按【每,株,。处以5万《元以上1《0万元?以下罚款; 【 :   ? (二?)擅:自迁移古树》名木:的按前项《。规定处罚; !   (三)【有本条例第十六【条,第三项?。、第四项、第—五项行为的责令其】停止违?法行为恢复原状并】处以500元—。以上5000—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重导《。。致古树名木死亡【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!名,木的按每株》处以1?0万元以《上15万元》以下罚款;属二级保!护古树的按每株处】以5万?元以上1《0万元以下罚款;属!三级保护古树的按】。每株处以1万元【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 ! 第:二十八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《第二十五条规定擅】自处理未经确—认死亡的《古树:名木的由林业、【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按每株【处以:5,00元以《上5000元以下罚!款;:有,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?得 ? 第》二十九条 》在古:树名:木,保护和管《理工作中林业—、城: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因保护、《整治措施不力或【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!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—守导致古树》名木损伤或者死【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主管机—关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: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 】 第三十条 【本条例自20—05年1月1日【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