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西省工程《建设场?地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管理办法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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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?省,人民政府令
!第98号
— 江西省工程建设】场地地震安全性【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!000年5月—。19:日省人民政府第4】4,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,现予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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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 —。舒圣佑?
二O【OO年六月九日【。
第《一条 为了加—强对工程《建设场地《地震安全《性评:价工作的管理,【确定:。科学合?理的抗震设防—要求,根《据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防震减灾法和【有关:规,定,,结合本省实际【,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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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。办法所称地震—安全:性评价,《是指对具《。体,建设工程《。场,地进行的地震烈【度复核、地震危险性!分析、设计地震动】参数的确定、地【震小区划、场址【及其周围《地,震地质稳定》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!测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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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重【大建设工程和—可能发生《严重次生灾害—的建设工《程,,必须?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!,,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:结果,确《定抗震设防要—求进行抗震设—防
【 :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】性评价的建设工【。程具体范围由—省地震?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省计划、【经济综合、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!业主管部《门另行制订报—。省,人民政府批》准
!第四:条 :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(包括地区行政【公署,下同)负责管!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!者机构(以下简【称地震行《政主管部门)负责】本,行政区域《内地震安《全,性,。评价:管,理和监督工作—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!责范围?内,,积极配合同—。级,地,震行政主管部门开】展地:震,安全性评价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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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工?程建设?项目的地震安全【性评价?结果: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!委员会评定,省【地震:行,政主管部《门根据?省地:震,安,全性评定委员会的】评定意见《,审定地《震安全性评价结果,!确定工程的》抗震:设防:要求:国家已有规定的,从!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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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条 按【本办法规定需要进】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的工程建设项目,其!安,全性评价结果必【须经省?地震行政主管—部门审定后,有关】主管部门方可审批】其可行性研究报告】和方:案设计
! 第七条 工程】建设场地地震—安全性评《价工作?实行许可证书制【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!价工作的单位,【必须持有《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!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!设场地?地震安全《性评价许可证书,】并按:照核:定的范围开》展工作?。未取得许《可证书的单位,不】得,从事地震《安,全性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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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八条 需【。要进行地震安—全性:评价的?。工,程建设单《。位,应当委托具有】地震安全性评价【资格的单位进行评】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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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,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承担工程建设场】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!务的省外《单位,必《须持:国家地震《行,政,主管部门核》发的甲级许可证【,并经省《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或者工【程项目?所在地设《区的市、地》。区地震行政主管【部,门进行资格验证【和任务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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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承担》地震安?全性:评价工?作,的单位?,必须遵守国家【制定的有《关地震安全》性评价工《作规范并严格按【照国家、《省规定的收费—项目:及其标准《收取费用
】 不遵守【地震: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!开展地震《安全性评价工—作的,其结果—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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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 省地震【安全性评定委员【会由省地《震行:政主管部门、省政】府有关部门及单【位的技术和管理【专家组?成,其日常工作由省!地,震行政?主,管,部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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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【一般工业《与,民,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!国家颁布的地震【烈度区?划图或者地震—动,。参,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!设防要求,进行抗】震设防?。
】 第十三条 设【计单位必须》严格按照抗震—设防要求《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!抗震设计《 施工单位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】设计和施工规—范进行?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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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 工程建设】单位:未按照规定进—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】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!安,。全性评价《结果确定《的抗震设防要—。求进行?。抗震:设防: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地震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】正,并处1》0000元以—上,1000《00元以《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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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对无地震安全性评】价许可证、超越许可!证权限从事地—震安全?性评:价工作?的单位,其评价结果!无,效,: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地震《行,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,并处500—0元以?上2000》0元以下《。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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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负责工【程建:设项目地震安全性】评,价结果审批和抗【震设防标准审批【的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、滥?用职权?、徇私舞弊造成后】。果的,由其》主,管部门?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】行,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—,由司法《机关依法追究其刑】事责任
! 第十七》条 :本办法自2》000年7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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