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西省?工程建设场地地【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!法
—江西省人民政府【令
第98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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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江西省工程》建设场地《地震安全《性评价管理办法已】经2000年5月】19日省人民政【府,。第,。44次常务会议讨】论通过,现予发【布
省 长 舒!圣,佑
》 二OOO年六【月,九日
第一条 !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!场,地地震?安全:性,评价工作的》管理,?确定科学合理—的抗震设防要求,根!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防震减】。灾,法和有关规》定,结合本省实际,!。制定本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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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本办法《所称:地震安全《性评价,是指—对具体建设工程【场地进行《的地震烈度复核、】地震危险《性分析、设计—地震动?参数的确定、地震小!区划、场址及—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!性,评价和场地震害预】测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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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?条 重大建设工程】和可能发《生严:重次生灾害的建设】工程,必须进行【地震:。安全性评价,并根据!地震:安全性评价的结果】,确定抗震设防要】求进行抗震设—。防
【 需要进行地震安!全性:评价的建设》工程具体范围由省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省计划、》经济综?合,、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: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!另行制订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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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第,四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(包括地》区行政公署》,,下同)负责管—理地震工作的部【门,或者机构(以下简称!地震行政主》管部门)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?地震:安全性评价管—理和监督工作县【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!其职责范围内,积极!配合同级地震行【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!安全性评价管—理工作
!。 第五条》 工程建设项目【的地震?安全性评价结—果由省地震安全性】评定委员会评定【,省地震行政主【管部门根据省地【震安全性评》定委员会的评定意】见,审定地》震安全?性评价结果,确定】。工程的?抗震设防要求国家】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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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按!本办法规定》需要进行地震安【全性:评价的工程建—设项目,其安—全性评价结果必【须经省?地震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审,定后,?有关:主管部门《方可审批其可—行性研?究报告和方案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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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工程建设】。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!工作实行《许,可证书制度从事【地震安全《性评价工作》的单位,必须—持有省?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!部门核发的》工程建设场地—地,震安全性评价许可】证书,?并按照核定的范【围开展工《作未取?得许:可,证书的单位,—不得从事地震安全】性评价工《作
!第八条 需要—进行地震安全—性评:价的工程建》。设单位,应当—委托具有《。地震安全性》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!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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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在本省》行政区?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!地地震安全性评价】任,。务的省?外单位,《必须:持国家地《。震行政主《管部门核发的甲级】许可证,并经省【地震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!程项目所在地—设区的市、地—区,地,震行政主《管部门进《行资格验证》和,任,务登记
! 第十条》 承担地震安全【性评价工《作的单位,》。必,。须遵守国家制定【的,有,关地震?安全性评《价工作规范并严格按!照国家、省规—定的收费项》。目及其标准收—取费:用
》 不遵守【地震安全性评价【工作:规范开?展地震安《全性评?价工作的,其结果无!效
】 第十一条 【省,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】员会由省地震行政】主管部门、省—政府:有关部门《及单位的技》术和管理专家组成,!其日常工作由省【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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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二条 一—般,工业与民用建—筑工:程必须按照国—家颁布的《地震烈度区》划图或者《地震动参数区划图】规定的?抗震设防要》求,进?行抗:震设: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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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,条, 设:计单:位必须严格》。按照:抗震设防《要求和抗震设计【规范进行抗震设【计 :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!。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!范进行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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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? 工程建设》单位未按照规—定进: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】或,者未:按照根据《地,震安全性评价—结果:确定的抗《震设防?要求进?。行抗:震设: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地震行》政主管?部门责令其改正【,,并处1000—0元以上1》00000元以下】罚,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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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对:无地震安全性—评价许可《证、超越许可证权限!从事地震安》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!。,其评价结果—无效,由县级—以,上,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】主管部门给予警【告,,并处5000元】以上20000【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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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负【。责工程建设项目【。地震安?全性评价《结果审批和抗震设】防,标准审批的工作人员!。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造》成后果?的,:由其主管《部门:按照有?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?犯罪:的,由?司法机关依》法,追究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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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七条 本办法自2!000年7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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