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工程建?设场地地震安全【性评价管理办法 】
江西省【人民政府令》
第》98号
江西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】震安全性评价管【。理办法已《经2:000年5月1【9日省人《民政府第44次【常务会议讨》论,通过,现予》发,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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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 —舒圣:佑, ,
? 二OOO年—六月: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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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:了加强对工程—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!评,。。价工作的管》理,确定《科学合理的抗震设】防要:求,根据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防》震,减灾法和《有关规定,结合本】。省实际,制定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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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地》震安全性评价,【是指对具体建设【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!烈度复核、地—震危险?。性分析、设》计地震动参数的【确定、?地震小区划、场址】及其:周围地震《地质:稳定性评《价和场地《震害预测等》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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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三,条 重?大建设?工程和可《能发:生,。严重次生灾害—的建:设工:程,必须进行地【震安全性评》价,并根《。据地震安全》性评价的结果,确】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!抗震设防《
【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!体范围由省地震【行政主管《部门会?同省计划《、经济综合》、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及有关?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!订,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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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(?包括:地区行政公署,下同!)负责管理地震工作!的部门或《。。者机构(以下简【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!)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地】震安全性评》价管理和监》督工作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应当在其《职,责范围内《,积极配合同级地】。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!地震安全性评价【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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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条 工—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!全性评?价结果由省地—震安全?性评定委员会评【定,省地震行—政,主管部门《根据省地《震,安全性评《。。定委:员会的?评定:意见,审定地震【安全性评价》结果,确定工程的抗!震设防要求国家已】有规定的《,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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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按】本办法规定》。需要进行地》震安全?性评价的工》程建设项目,—其安全?性评价结果》必须经?省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审定后【,有关主《管部门?方可:审批其可行性—研究报告和方案【。。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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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?条, ,工程建设《场地地震安全性【评价:工,作实行许可证书制】度从事地震》安,全,性,评价工作《的单位,必》须持:有省级以上地—震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!场地地震《。安全性评《价许可证书,并【按照核定的范围【开展工作未取—得许可证书的单【位,不?得从事?地震安?。全性评?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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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需要进行地【震安全性《评价的工《程建设单位,应当】委,托具有地震安—全性:评价资格《的单位进行》。评,价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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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在】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!。工,。程,。建设场?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!务的省?外单位,《必须持国家地震【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的甲级许可证,【并经省地震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工程项【目所在地《设区的市《、地区地震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】验证和任务登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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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承担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!的单位,必》须遵守?国家制定的》有关地?。震安全性评价工【作规范并《严格按?照国家?、省规定的收费项目!及其标?准收取费用》
— 不?遵守地震《。安全性评《价工作?规范开展地》震安全性《评价工作的,其【。结果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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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省!地,震安:全性评定委员会【由,省地:震行政主管部门【、省政府有》关部门及《单,位的技术和管理专】家组成,其》日常工作由省地震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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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二条》 一般?工业与民用建筑工】程必须按照国家颁】布的地?震烈度区划图—或者地震动参数区】划图规?。定的抗震设防要求】,进:行抗:震设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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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十三条 《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!照抗震设《防要求和抗震设【计规:。范,进行抗震设计 【施,工单位必《须严格按照》抗震设计和施工规】范,进行施?工
【第十四?。条 工?程建设单位未按照】。。。规定进?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】或,者未按?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!价结果确定的抗【震设防要求进行【抗,震设防的由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地震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其—改正,并处1—0000元以上【100000元【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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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》 对无地震安—全性评?价许可证、超越许】可证权限从事地【震安全性评价—工作的单位,其评价!结果无?效,由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!管部门给予警告【,并处500—0,元以上?20000》元以下罚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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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负,责工程建《。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!价结果审批和—抗震:。设防标准审》批的工作人员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造》成后果?的,,由其主管部门【按照有关规定给【予行政处《分;构?。。成犯罪的《,由司法机关依【。法追究其《刑,事责任
! 第十七条 本办!法自200》0,年7月1日》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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