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《 江西省工程建设】场地地震安全—。性评价管理办法 !。 江西省—人民政府令 【 第98号 【 , 江西省工程—建设场地地》震安全性评价管【理,办,法已经2000【年5:月19日省人民政】。。府第44次》常,务会议讨论通过,】现予发布 》 , 省 ?长 舒圣佑 【 二OOO【年六月九日 】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对工程》建设场地地震—安全性评《价工作的管理,【。确,定科学?合理:的抗震?设防要求,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防震减灾》。法和:有关规定,结合本】省实际,制》定本:办法 》 , 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称—地震安?全性评价《。,是指对具》体建:。。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!震烈度复核、—地震:危险性分析、设计地!震动参数的确定、地!震,小区划、场》址及其周围地震地质!。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!。害预测等工作 ! ?。 第《三条: 重大建《。设,工程和可能发—生严重次生灾害【的建设工程》,,必须:进行地震安》全,性评价,并根据地震!安,全性:评价的结《果,:确定抗震设防要求】进,行抗:震设防?    【 需要进行》地震安全性评—价的建设工程—具体范围由省地震行!政主管部门会—同省计划、经济综】合、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及《有,关行业?主管部门另行—制订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: 》 第四》条, 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(?包括地区行》。政公署?,下同)负责管【理,地震工?作的部门或者机【构(以下简称—地震行政主管部【门)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。地震安全性评—价管理和监督工【作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】在其职?责,范围内,积极配合同!级地震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开展地震安全性】评价管理工作 】 《 第五条 工【程建设?项目: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!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评!定委员会评定—,省地震行政—主管部门根据—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!员会的评定意见,审!定,地震安全性》评价结?果,确定工程的抗】震设防要求国家【已有:。规定的,从其规定 ! 《 , :第六: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!要,进行地震安》全性评价的工程【建,设项目,其安全性评!价结果必《须经省地《震行政?主管部门审定—后,,有关主管部门方】可审批其可行性研究!报告和方案设计【 , 【第七条 工程—。建设场地地》震,安,全性评价工作实【行许可证书制—度从:事地震安《全性评价工》作的单?位,必须持有省【级以上地震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核发的工程建—设,场地地震安》全性评价《许,可证书,《并,按照核定的》范围开展工作未【取得:许可证书《的单位,不》得从事地震》安全性?评价工作《 】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!震,安全:性评:价的工?程建设单位》,,。应当:委托具有《地震安?全性:评价资格的单—位进行评价》工作 【 第九条— 在:本省:行政区域内》承担工程建设场【地地震安《全性评?价任务的省外单位,!必须持?国家地震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核发的甲级许可】证,并经省地震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工【程,项,目所在地设区的市】。、地区地震行—政主管?部门进行资》格验证和任》务登记 】 第十条 承担!地,。震安全性《评价:工作的单位,—必,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!关地震安全性评价】工,作规范并严》格按照国家、省【规定:的收:费项目及其标准收】取费用 —    《 不遵守地震—安全:性评价工作规范开展!地震安全性评价【工作的,其结果无】效 【 , 第?。十一条? 省地震《安全:。性评:定,委,员会由省《地震:行政主?管部门、省政—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!技,术和:管,理专家组成》,其日常工作由【省地震行政主—管部门?负责 ! 第十二条 一般】工业与民用建筑工】。程必须?按,照国家颁布的地【震烈度?区划图或者》地,震,动参数?区划图规定的抗震】。设,防要求?,进行抗震设—防 【 第十三条 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!照抗震设《防要求和抗震—设计规范进行抗震】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!严格按照《。抗震设计《和施工规范》进行施工 ! 第十四条 工【程,建,。设单位未按照规【定进行地《震安:全性评价《或者未?按照根据地震安全】性评价结果确定的】抗震设防《要求进行抗震设【防的由县级》以上:人,。民政府地震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!,并处10000元!以上100000元!以下罚款《 】第十五条 对无地】震安全性评价许【可证、超越许可证权!限从事?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!的单位,其评价结果!无效,由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地震行—政,主管部门《给予警告,并处【5000元以上20!。000?。元以下罚款 — 第十!六条 负责工程建】设项目?地震安全性评价结】。果审批和《抗震设防标准—。审批的工作》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《徇私:舞弊造成后》果的,由其》。主管:部门按?照有:关规:定给予行政处分;】。构成:犯罪的,由》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其刑事责》任, : ? 第十七条 】本办法?。自2000年—7月1日起施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