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江西省工程建设场】地地震?安全性评价》管理办法 】 江西省人民政【府令 ?。 , 第98号 【 :江西省工程建—设场地地《震,安全性评价管—理办法已经200】0年5月19日省人!民政府第4》4,。次,常务会?议讨论通过,现予】发布 》省 长 《舒圣佑 《 , 二OOO年六!月九日 《 第?一条 为了加强对】工程建设场》地地:震安:全性:评价工作《的管理,确定—科学合?理的抗震设防要【求,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防震减灾》法和有关《规定,结合本省【实际,制定本办法】 —。 第二条》。 本办法所称—地震安?全性评价,是指对具!体建:设工程场地进行的】地震烈度复核、【地震危?险性分析、设计地震!动参数的确定、【地,震小区划《、场址及其》周围地震《地质稳定性》评价和场地震害【预测等工作 】 —第三条 《重大:建设工程和可能发】生,严重:次生灾害的》建设工程,必须【进行地震《安全性评价,—并根据地震》安全性评价的结果】,,确定抗震设防—要求进行抗震设防】 ?     需—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建设工程具体】。范围由省地震行政】主管:部门会?同省计划《、经济综合、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!部门:另行制?订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! 第四!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(包括地区】行,政,公署,下同)负责】管理地震工作—的部门或者机构(】以下简?称地震行政主管【部,门)负责本行政区】域,内,地震安全《性评价管理和监督】。工作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应当在《其职责范围内,【积极配合同级—。地震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开展地震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! — :第五条? 工程建《设项:目的地震安全—性评价结果》由,省地震?安全性评《定委员会评定—,省地震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!。地震安全《性评定?委员会的评定意【见,审?定,地震:安全性评《价结果,确定—工程的抗震设防要】求国家已有规定的】,,从其:规定 》 :。 第六条 按】本办法规定需要【进,。行地震安全性—评,。价的工?程建设项目,—其安全性评价—结果必须经》省地震行政》主管:部门审定《后,有关主》管部门方可审批【其可行性研究—报告和方案设计 ! 《 :第七条? 工:。程建设场地地震安】全性评价工》作实行许可》。证书制度《从事地震《安全性?评价工作的单位,必!须,持有省?级,以上地震行》政主管部门核发【的工程建《设场地地《震安全?性评价许可证书,】并按照?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!。未取得许可证书【的单位,不得—从事地震安全性【评价:工,作 ? , 《 第八?条,。 需要进行地—震安全性评》价的工程建设单【位,:应当委托《具,有,地震安全性评—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!价工作? 【 第九?条 :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!担工程建设场地地】震安:全性:评价任务的》省外单位,》必须持国家地震行】政主管部《门,核发的?甲级:许可证,并经省【地震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工,程项:目所在地设区的市】、地区地震》。行政主?管部门进行》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!。 : 第十条! 承:担地震安全性评【价工作的单位—,必须遵守国家制定!的有关地震安全【。性评:价工作规《范,并,严格按照《国家、省规定的收费!项目:及其标准收取费【用 》 ,  : 不遵?守地震?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!开展地震安全—性评价工作的,其】结果:无效 》 —第十一条 》省,地震安?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!地震行政主》管部门、省政府有关!部门及单位的技【。术和:管理专?家组成,其日常【工作:由省地震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负?责 !第十二?。条 一般工业与【民用建筑工程—必须按?照国家颁布的—地震烈度区划图或】者地震动《参,数区划?图规定的抗震—设防要求,进—行抗:震设:防 ? 《 , 第?十,三条 设计单位必】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!要求和抗震》设计规范进行—抗,震设计 施工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!震设计和施工规范进!行施工? 第十】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!未按照规定进行【地震安全性评价或】。。者未按?照根据地震安全【性评价结果》确定的抗震设防要】求进行?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地震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其改正【,并:处10?0,00元以上10【0000元以下罚款!。 ?。 , ? 第十五《。条 对无地震安【全性评价《许可证、超》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!震安全?性评价工作的—单位,其《评价结果无效—,由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地震行政【主管部门给予—警告:,并处5000元】以上2000—0元以下罚款 】 : 第十六条 !负责:工程建设项》。目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结果审批《和抗震设防标准审】批的工作人》员,。玩忽职?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造】成后果的,由—其主管部门》按照有关规》定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,由—司法机?。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!任 !第十:七条 本办法自2】00:0年7月《1日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