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江西省《工程建设场地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】理,办法 — 江西?省人民政《府令 第98!号 江》西省工程《。建设:场地地震《安全性?评价管?理办法已经200】0年5月《19日省人》民政:府第44次常—务,会,议讨论通《过,现予发布 】 省 长《 舒圣佑 !二OOO年六月九】日 第一条 为!了加强对《工,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!。性评价工作的管理】,确定科《学合理的抗》。震设防要求》,,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防震减灾】法和有?关规定,结合本省】实际,制定本办【法 【。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《地震安?全性评价,是—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!地进:行的地震烈度复【核、地震危险性分】析、设计地震动【参数的?确定、?地,。震小区划、场—址及其周围地震【地质稳定性》评价和场《地震害预《测等工作《 《 第三条 !重大建设《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!次生灾害的建设【工程:,必:须进:行地震安全性评价,!并根据地《震安:全性:评价的结《果,确定抗震—设防要求进行抗【震设防 【    《需要进行《地震安?全性评价的》建设工程具体范围】由,省,。。地震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省计划、经》济综合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及有: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!制订报省《人民政?府批:。准 : 《 第四条—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(【包括地区行政公署,!下同)负责管理【地震工作《的部门或《者,机构(以下简称地震!行政主管部》门)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!震安:。全,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!作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应【当在其?职责范围内,积极配!合同级地震》行政主?管部门开展地震【安全性评价管理【工,作, ? 第五条】。 工程?建设项目的地震【安全性评《。价结果由省地震安】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!,省地震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省地震安】全性评定《委员会的评定意【见,审定地震—安全性评价结果,确!定工程?的抗震?设防:要求国家已》有规定的,从—其规:定 【 第六《条 按本办法规【。定需: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工程建》设,项目,其安全性评价!结果必须经省地震行!政,主管部门审定—后,:有,关主:管部门方可审批其】可,行性研究报》告和方案《设计: , , , 第—七条 工程建设场】。地地震安全性评【价工作实行许可证书!制,。度从事地《震安:全性评价《工作的单位,必须持!有省级以上》地震行?政主管?部门核?发的工程《建设场地地》震安全性《评价许可证书—。,并按照核定的范】围开展工作未—取得许可证书的【单位,不得》从事地震《安全性评价工—作 《 : 第八条—。 需要进《。行地震安全性—评价的?。工,程建:设,单位,应当》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!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!评价工作《 第!九,条 在?本省行政区域—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!地震安全性》评价任务的省外【单,位,必须持国家地震!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发的甲级许》可,证,并?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!门,或者工程《项目:所在地?设区的市、地—区地震行政主管【部门进行资格验证】和,。任务登记 】 第十条 承!。担地:震安:全性:评价工?作的单位,必须遵守!国家制定的有关【。地震安?全性评价工作规【范并严格按》照国:家、省规定的收费】项目及其标准收【取费用   !  不遵《守地震安全》性,评价工作规范—开展地震安》全性评价工》作的,其结果无效 !。。 【 第十一条 省地】震安:全性:评,定委员会由省—地震行政主管部【门,、省政府《有关部门及单—位的技术和管理专】家组:成,其日常》工作由省地震行政】主管部门负》责 【 第十二条 【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!工程:必须按照国家—颁布:的地震烈《度区划图或》者地震动参数区【划图:规定:。的抗震?设防:要求,?。进,行抗:震设防 《 《 第十三【条 设计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】抗震设防要求—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!抗震设计《 施工单位必须【严,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!工规范进行施—工 第十!四条 工程建—设单位未按》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或者未按【照根据地《。震安全性评价结果】确定的?抗震设防《要求进行《抗震设防的由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《其改正,并处1【0000元以上【1,00:000元以下罚【款, ? 《。。 第十?五,条 :对无:地震:安全性评价》许可:证、超越许可—。证权限?从事地震安》全性评价《工作的单《位,其评价》结果无效,由县级以!。上人:民政府地震行政主】。。。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!处5000元以上2!00:0,0元以下罚款— 》 第十六条 】负,责工程建设》项目地震安》全性:评价结果《审批和抗震设防标】准审批的《工作: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》徇,私舞弊造成后果的,!由,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!规定给予《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!机关依?法追:究其刑事责任— ? 第—十七条 本办法自】2000年》7月1日《。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