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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工程建!设场地?地震安全性》评价:管理办?。法
江【。西省人民政》府令
第98!号,
江西》省工程建设场—地,地震:安全性评价》管理办?法已经2《000年5月19】日省人民政府—第44次常务—会议讨论《通过,现《予发:布
? 省 ?长 舒?圣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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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二O《OO:年六月?九日
第一条 !为了加?强对工程建设场【地地震?安全性评价》工作的?。。管理,确定科学合理!的,抗震:设防要求,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防震减《灾法和有关规定【,结合本省实际,制!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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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?二条 本办》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!价,是指对具—体建设工程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!复核、?地震危险性分析、】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!定、地震小区划【、场址?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!定,性评价和场地—震害预测等工作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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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《 重大建设工程和】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!。害的建设《工程,必须进行地】震安全性评价—,并根据《地,震安全性评》价的结果,确定【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!震设防
》 《 需要进》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!建设工程《具体范围由省地震】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省计划、经济综合!、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及有《关,行业主管《。部门另?行制订报省人—民政:。府批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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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(包《。括地:区行政公署,下同)!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!部门或者机构(【以下:简称: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《)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!价管理?和监:督工作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!当在其职责范围【内,积极配合同【。级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开展—地震安?全性评价《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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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工《程建设项目》。的地:震,安全:性,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安!全,性评定委员会评定,!省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根据—省地震安《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!。定意见,审定地【震安全性《评价结果,确定【。工程的抗震》设防要求《国家已有规定—。的,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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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 》按本办法规》定需要?进行地震安全性评】价,的工程建设》项目,其《安全性?评价结果《必,须经:。省地:震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审:定后:,,有关主?管部门?方可审批其可行性】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!
】第,七条 工程建—设场地?地震:安,全性评价工作实【行许可证《书,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!评价工作的单位,】必须持有省级以【上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核》发的:工程建设场地地震】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!,,。并按照核《定的范围开展工作】未取得许可》证书的单《位,不得《从事地震安全性评】。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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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【 需要进行地—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!建设单位,应当委托!具有地震安全性【评价资格的单—位进行评价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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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: 在:本,省行政区域内—承担工程建设场【。。地地震安《全性评价《任务的省外单位,必!须持国家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!发的甲级《许可:证,,并:经省地?。震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工,程项目所在》地,设区的市、地区【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进行—资格验证《和任务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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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!。工作的单位,—必须:遵守国家制定的【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!工作规范并严格按照!国家、省规定的【收,费项目及《其标准?收取费用
! 不《。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!工作规范《开展地?震安全性《评价工作的,其结】果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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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》条 :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!员会由?省地震行政主—。管部门?、省:。政府有关部》门,及单位的技术—和管理专《。家组成,《其日常?工,作由省地《震,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》
】第十二条 一般工】业与民?用,建,筑,工程必须按照国家】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!图或者?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!定,。的抗震设防要—求,进?行抗震设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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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!必,须严格按照抗震设】防要求和抗》震设计规《。范进行抗震设计 】施工:单位必?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!。和施工规《。范,。进行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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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四条 工程建】设单位未按照规【定进行地《震安全性评》价,或者未按照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!结果确定的》抗震:设防要求进行抗【震设防的由县—。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地震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其改【正,并处100【00元以上1—00:000?元以: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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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对无地震安全性评价!许,可证、超越许可证】权,。限从事?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!的单:位,其评价结果无效!,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】给予警告,并—处5:0,00元以上20【000元以》下罚款
! 第十六条 负责!工程:建设项?目地:震,安全性评价结果审】批,和抗:震设防标准审批【的工作人《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弊【造成后?果的,由其主—管部门按照有关【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《罪的,?由司法?机关依?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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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七条 本—办法自20》00年7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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