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江西】省工程建设场—地地震安全性评【价管理办《法 : :。 :江西省人民政府令】 《第,98号 —江西:省工程?建,设场地地震安—全性评价管理办【法已经2000【年5月19日省【人民政府第44【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,过,现予发布— 省 长 【舒圣佑 — :二OOO年六月【九日 》第,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!程,建设场地地震—安全性评价工—。作,。的管理,确》定科学合理的抗震】设防要求,根—。。据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防震减灾法和【有关规定,结合本】省实际,制定—本办法 ! 第二《条 :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!性评价,是指对具】。体建设工《程场:地,进行的地震烈度【。复核、地震危险性分!析、设计地震动【。参数的确《定、地震《。小区划、场址及其】周围地?震地质稳定》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!测等:工作: , , 第三!。条 重大建设—工程和可能发生【严重次生灾》害的建设工程—,必须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,并根据地震!。安全:性评价?的结:果,,,。确,定抗震设《防要求进行抗震设】防 ?。     —。需要进行地震—安全性评价》的建设工程》具,体范围由省地—震行政?主管部?门会同省计划—、经济综合、建【设行:政,主管部门及有关行】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!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 》 第四条— ,。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(包括地区行【。政公:署,下同)负责管理!地震工作的部门【或者机?构(以?下简称地震》行政主?管部门)负责本行】政,区域内地《震安全性评价管理】和监督工《。作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!当在其职责》范围内,积极—配合同?级地震行政》主,管,部门开?展,。地震安?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! : , 第五条 工!程建设项目的—地震:安全性评价结果由】省地震安全》性评定?委,员会评定,省地震行!。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!震,安全性评《定委员?会的评定意见,审定!地震安?。全性评价结》果,确定工程的【抗震设?防,要求:国家已有《规定的?,从其规《定, 】第,六条 按本》办法规定需》要进:。行地震安全性—。评价的工程建—设,项目,其安全性评】价结果必须》经省地震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审定后,有关主管】部门:方可审批其可行性研!究报告和《方案设计 — , , 第七条 】工,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!性,评价工作《实行许可证》书制度从事地—震,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!位,必须《持有:省级以上地震行政】主管部门核发—的工程建设场—地地:震安全性评价—许可证书《,并按照核定的【范围开展工作未取得!许可证书的》单位,?不得从事地震—安全性评价工作【 《 《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!震,安全性评《价的工程建设单位】,应: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!性评价资格的单【位进:。。行评价工作 ! 第九—条 在?本省行政区域内承】担工程建《。设场地地震安全性】评价任务的省—外单位,必须持【国家地震行政—主管部门核发的【甲级许可证,并经省!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工程项目所—在地设区的市—、地区地震》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资格验证和任【务登记 — 第十【条, 承担?地震安全《性评价工作的单【位,必须《遵守国家《制,定的:有关地震安全性【评价工作规》范并严格按》照国家、省规—定的收费项目—及其标准收》取费:用     !。不遵守地震安全性评!价工作规范》开展地震《安全性评《。。价工作的,其结果】无效 —。 : 第十一条【 省:地震安全性评—定委:员会由省地震行政主!管部门、省》政府: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!术和管理专家—组,成,其日常工—作由省?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 — 第十二条 !一,般,工,业与:民用建?筑工程?必须按照国家—颁布的地震》烈度区划图或者【地,震,动参数?区,划图:规定的抗震设—。防要求,《进,行抗震?。设,防 : 》。 ?第十三条 设—计单位必须严—格按照抗震设防要】求和抗震《设计规范进》行抗震设计》 施工单位必—须严格按照抗震设】计,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! —第十四条 》工程建设单位未【按照规定进行地震】安全性评《价或者未按》照,根据地震安》全性评价结果确定】的抗震?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!防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责》令其改正,并处1】0000元以上1】0000《0元以下罚》款 】 第十五条 对无地!震安全性评》。价许可证、超越许可!证权限从事地震【安全性评价工作【的单位,其评价结】。果,无效,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》府地震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!5000《元以上200—00元?以下罚款 ! 第十》六条 负责工程建设!项目地震安全性【评价结果审批和【抗震设防标准—审批的工《作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用:职权、徇《私舞弊造成后果的】,由其主管部—门按照有关规定【给,予行: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,由!司,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】。 — 第十七条 【。本办法?自2:000年7月1日】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