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江西省工程建设【场地地震安》全性评价管》理办法 】江西省人《民政府令 】第,98号 《 江西省工程建设!场地地?震安全性评价—管理办法已》经2:000年5月1【9日省人《民政府第44次常】务会议讨论通—过,现予发》布 : , ,省 长 舒圣佑 】 : 二OO》O年六月九日 【 第一《条 为了加强—对工程建设场地【地震安全《性评价?工作的管《理,确定科》学合理的抗》震设防要求,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防震:减灾法和有关规【定,结?合本省实际,制定】。本办法 】。 ?第二条 本》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!评价,?是指对?。具体建设《工程场地进行的【地震烈度复核—、地:震危险性分析、【设计:地震动参《数的确定、地震小】区划:、场址及其周围地震!。。地质:稳定性?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!等工作 》 第三!条,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!能发:。生,。严重:次生灾害的建设【工程:,必须?进,行地震安全》性评价,并根据【地震安全性评—价的结?。果,确定抗》震设:防要求进行抗震【设防  【 ,  需要进行地【震安全?性评价的建》设工程具体范围由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省计划、经【济综合?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及有关行业【主管部门《。另行制订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 — 第【四条 县《级,。以上人?民政府(包括—地区行政《公署,下同》)负责管理》地震工作的部门或】者机构?(以:下简称地震》行政主?管部门)负责—。本行政区域内—。地震:安全性评价管理和】监督工作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府有关部门应—当在其职责范围【内,:积极:配合同?级地震行政主管部】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!价管理工《作 !。第五条 工程建【。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!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安!全性评定委员会评】定,省地震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!。地震:安全性评定委—员,会的评定《意,见,审定地》震安全性《评价结果《,确定工程的—抗震设防要求国【。家已有?规定的,从其规定】 第!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!需要进?行地震安全性评【价的工?程建设项目,其安】全,性评价?结果必须经》省地震行政》主,管部门审定后,有关!主管部?门方可审批》其可行性《研究报?告和方案设计 【 , ,。 , 第》。七条: ,工程建设场》地地震安全性—评价工作实行许【可证书制度从事地震!安全:性评:价工作?的单位,必》须持:有省级以上地震【行,政主管部门核—发,的工程建设》场地地震安全性【评价许可证书,并】按照核定的范围【开展工作未取得【。。许可证书的》单位,不得从事地】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! 第八!。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!全性评价的》工程建设单位,应当!委托:具有地震安全性【评价资?格的单位进行评价】。工作 — 第九条【 ,在本省?行政区?域内承?担工程?建设场地地震安【全性评?。价任务的省外单位】,必:须持国家地震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甲级许—可证,?并经:省地震?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!的市:、地区地震》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资格验证和—任务登记 】 第十条 】承担:地震安全性评—价工作?的单:位,必须《遵守国?家制定?的有关地震》安全性评价》工作规范并严格【按照国家、》省规定的收》费项目?及其标准《收取费用 【  :  : 不遵守地震安【全,性评价工作规—范开:展地震安《全性评价工作的,其!结果无效 》。 ? 》第十一条 省地震】安全性评定委员会】。。由省地震行》政主管部《门、省政府》。有关部门及单—位的技?。术和管理专家—组成,其《日常工作由省地震行!政,主管部门负责 ! 第十二】条 一般工业与【民用建筑工程—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!地震烈?度区: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!区划图?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!,进行抗《震,设防 》 第【十三条 设计单【位必须严格按照【抗,。震设防要求和抗震】设计规范《进行抗震设计 【施工单位《必须严格按照抗【。震,设计和施工规范进】行施工? , 第十四】条, ,工程建设单位未【按照规定进行地【震,安全性评《。价或者未按照根【据地震安《全性评价《结果:确定的抗震设—防要求进行抗震设】防的由县级以上【。。人民政?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:其改正,并处10】000元以》上100000元】以下罚款 》 — 第十五《条 对无《地震安全性》评,价许可证、超越【许可证权限》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!。工,作,的单位,其评价结】果无效,由县级【以上人民《政府地震《行政:主管部门给予—警告,并处5000!元以上2000【0元以下罚款— 》 第十六条 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!震安全性评价结【果审批和抗震—。设防标准审批的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。用职:权、:徇私:舞弊造成后果—。的,:由其主管部门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。,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其?刑事:责任 》 第十【七条 本办》法,自2:000年7月1日】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