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工:。程建:设,场,地地震安全》性评价管《理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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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江西省人民政—府令
》 第9?8号
江西省工!程建设场《地地震安全性—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!000年5月1【9日省人民政府第4!4次常务会》。议讨论通过,—现予发布《
省 长— 舒圣佑 》
? 二OOO年六【月九日?
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!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!工作的管理,确定】科,学合理?的抗震设防要—求,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,国防震减灾法和【有,关规:定,结合《本省实际,》制定本办《法
【 第二条》 本:办法所称地震—安,全性评?价,是指《对具体建设工—程场地进行的地震】。烈度复核、地震危险!性分析、设计地震】动参数的确定—、地震小区划—、场址及其周—围地震地质稳—定性评价和场地震】害预测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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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?重大建设工程和可】能发生严《。重次:生灾害的《建设工程,》必,须进行地震安—全性评价,并—根,据地震安《全性:评价的结果,—。确定抗?震设防要求进—行抗震设防》。
? ? , 需要进行地震【安全:性评价的建》。设工程?具体范围《由,省地:震行政?主管部?门,会同省计划、经济综!合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及有关行业主管【部门另行制订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
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(《包括:地区行政《公署,下同)负责】管理地震《工作的?部门或者机构(以下!简称地震行》政主管?部,门)负?。责,。本,行,政,区域内地震》安全:性,。。评价管?理和监?督工作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有?关,部门应?当在其职责》。范围内,积极—配,合同级?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!展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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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 工?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!全性评价结果由【省,。地震安?。全性评定委员会评】定,:省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根据—省,地震安全性评—定委员会的评定【意见,审定地震安全!性评价?结果,确定工程的抗!。。震设:。防要求国家已有规】定,的,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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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按本办法】规定需要进行地【震,安全性?评价的工程建设项】目,其安全性评【价结果必《须经省地《震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审定:后,,有关?主管部?门方:可审批其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!案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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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工程!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!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!书制度?从事地?震安全性评》价工作的单位,必须!持有:省级以?上地震行政主管部】门核发的工程建【设场地地震》安全性评价许可证】书,并按照核定的范!。围开展?工作未取《得许:可证书的单位—,不得从事地震安全!性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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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需要进行—地震:。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!设,单位,应当委托【具有地震安全性【评价资格的单—位进行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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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在本省行!政区: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!地,地震安全性评价【任务的省《外单位?,必须持国家—地震行政《主管部门核》发的甲?级许可证,》并经省地震行政【主管:部门:或者:工,。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!市、地区地震行政主!管部门进行资格【验证和任务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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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承担地?震安全性《评价工作《的,单位,必须》遵守国家制定—的有关地震安全性】评,价工作规范并—严格按照国》。家、省规定的收费】项目及其标》准收取费用
! 不遵守地】。震安全性《评,价工作规范》。开展地震《安全性评价工作【的,其结果无—效
】 第十一条— 省地震安全—性评定委员会由【。省地震行政主管部】门、省政府有关部门!及,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!家组成,其日常工作!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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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二条 一般工业与!民用建筑工程—必须按照国家颁【布的地震烈度—区划图或者地—震动参数区划—图,规定:的抗震设《防要求,进行抗震设!。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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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!必须严格《按,照抗震?设防要求和抗—震设计规范进行【抗震设计 》施工单位必》须严格按照抗震设】计和施工规范进行】施工
】第十:四条 工程建—设单位未《按,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或者未—按照根据地震安全】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!震设防要求进行抗】震,设,防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地震行政主管部门】责,。令其改正,并—处10?0,00元以上100】000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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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五《条 对无地震安全】性评价许可证—、超越许《可,证权限从事地—震安全性评价工【。作的单位,其评价】结果无效,由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!部门:。给予警?告,并处5000】。元,以上20000元】以下罚?款
【 第十六条— 负责工程建设【项目地震《安全性评价》结果审批和抗震【设防标准审批的工作!人,员玩忽职守、滥【。用职权、徇私舞弊造!成,后果:的,:由其主管部门按【照,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《犯罪的,由司法机】关,依法追?。。究其刑事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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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本办法自2—。000?年7月1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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