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 江西省工程建设!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!管理办?法
—。江西省人民政府令】
第9—8号
江西省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】安全性评《价,管理办法已经—2,000年5月19】日省人民政府—第44次常》务会议讨《论,通过,现予》发布
》省 :。长 舒?圣,佑
二OO!O年六月九日—。
第一条— 为了加强对工【程建设场《地地:震安全性《评价工作的管理,】确定科学合理的【抗震设防要求—,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防震减灾】法和有关规定—,结合本省实际,制!定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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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二条 本办【法,所称:地震安全性》。评,价,是指对》具体建设工》程场地进行的地震】烈度复核、地震危】险性分析、设计地震!动参数的确定—、,地震小区划、—场址及?其周围地震地质稳】。。定性评?价,和场地震害预—测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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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三条 重大建设!工程和可能发生【严重次生灾害的【建设:工程,?必须进行地震安【全,性评价,并根据【地,震,安全:性评价的结》果,确定抗震设【。防要求进行抗—震设防?
— 需要进行地震安!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!具体范围由省地震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【。省计划、经济综【合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及有关行业—主管部?门另行制订报省【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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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(!包括地?区行政公署,下同)!负责管理地震工【作,的部门或者机—构(以?下简称?地震行?政,主,管部门)负责本【行,政区域内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!和监督工《作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!其职责范《围内,积极配合同级!地震行政主》管部门开展地—震安全性评价管理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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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工程!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!性评价结果由省【地震安全性评—。定委员会评定,省地!震,行政主管部门根【据,省地震安全性评【定委员?会的评定意见,【审定地震安全—性评价结《果,:。确定:工程的抗震设防【要求国家已有规定】的,: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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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按本【办法规定需》要进行地震安全性】评价:的工程建设项目,】其安全性评》价结果必须经省地震!行政主管《部门审定后,有【。关主管?部门方可审批其【可行性研究报—告和方?案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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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,条, 工程建设场—地地震安《全性:评,价,。工作实?行许可证《书,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!评价:工作的单位,必须】。持有:省级以上地震行【政主管?部,门核:发的工程建设场【地地震安全性评【价,许可证书,》并按照核定的范围】开展工作未取得【。许可:证书的单《位,不得从事地震安!全性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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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需要《进行地震安》全性评价的工—程建设单位,应【当委托具有地—震,安全:性评价资格的—单位进行《评价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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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在!本省行?政区域内《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!震,安全性评价任务的】。。。省外单?位,,必须?持国家地震行政主管!部门核发《的甲级许可证,并经!。省地震行政》主管部门或》。者工程项目所在地】设区的市、》地区地震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进行:资格验证和》任务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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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承—担地震安全》。性评价工作》的单位,必须遵【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地!震安全性评价工【作规范并严格按【照,国家、省规定的收】费项目及其》标准:收取: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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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】遵守地震《安全性评价工作【。规范开展地震—安全:性评价工作的,【其结果无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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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省地震安》全性评定委员—会由:省地震行《政主管部门、—省,政府有关《部门及单位》的技术和管》理专家组成,其【日常工作《由省地震《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—
— 第十二条 一般!工业与民用建—筑,工程必须按照国家】颁布的地震烈度【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!数区划图规定的抗】震设防要求》,进:行抗震设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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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。十三条 设》。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!抗震:。设,防要求和抗震设【计规范?进,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!位必须?。严格按照抗震—设计和施工》规范进行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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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四条 《工程建设单位—未按照规定》进行地震安全—性评价或者未按【照根据地震安全性】评价结果确定的抗】震设防要求进—。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!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改正,【。并处10《000元以》上,1000《00元以下》罚款
! 第十五条》 对无地《震安:全性评?。价许可证、超越许】可证权限《从事地震安全性评】价,工作的单位,其评价!结果无?效,。,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!震行政主《管部门给《予警告,并处500!0元以?上,2000《0元以?。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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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 —负责:工程建?设项目地震安—全,性评价结《果审批和《抗震设防标准审批】的工:作人员玩忽》。职守、?滥用:职权、徇私》舞弊造成后果的,】由其主管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!予行政处分》。;构成犯罪的—,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其《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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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七条: ,本办法自《2000年》7月:1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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