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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江西省赣抚》平原灌区管理条例】 》文号江西省人大【常委会公告》第126号》 ? 颁布单位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】。 —。。 颁布日期2002!-,0,9-27 》 : 实施日期】2,。。002-《12-01 ! (200】2年9月27日江】西省第九届》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三?十二次会议通过) !。 第一章 —总则 第一条【 为加强赣抚—平原:灌区的管理和保护】保障灌区的正常运】行和:。水资源的《合理配置发》。挥水利工程的社会】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!可持续发展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水《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?防洪法?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河?道管理条例和其他】有关法律、行—政法规的规》定结合?赣抚平原灌区—实际制定本条例 ! —。第二条 本条例【所称赣?抚平原灌《。区(以下简》称灌区?)是:指柴:埠口、焦石枢纽工】程及:其以下水利工—程的受益区域 ! 第三【条 在灌区范围【内从事水《利工程建设、管理、!保护和涉及》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!活动以及取水、用水!的单位和个》。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! , 第四条! 灌区?实行统一管理和【分级管理、专业管】理,和,群众管理相结合的】管理:体制    省!人民政府水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(,以下简称省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)是灌?区水利工程》的,主管:机关其所属的省【赣,抚平原水利工—程管理局(以—下简称省管》。理,局)负责灌》区水利工程的管【理工作 —    灌区所在!地,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!、区)人民政府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辖区内灌区【水利工程的管理县】(市、区)》人,。。。民政府设立的灌【区水利?工程管理机构负【责,本辖:区内灌区《水利工程的管理工】作 — 《 第五?条 灌区建设总体】规,。划由:省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负责编制经省【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!务院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备案—    灌区水!利工程的《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【、配套设施以及其他!。。水利工程建》设应当符合灌区建设!。总,体规划 【。   灌区内城镇!建设:规划应当与灌区【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!城镇、乡村建设不得!影,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!。运行 》 第】六,条 省管理局负【责灌:区水:。利工程及取水—和用水的统一管理】和,保护工程供》水计划编制、供水和!配水调?度并具体负责焦【石、柴埠口、箭江、!王家洲、岗前—、天王?渡枢纽?工程以及《西总干渠和东总干】渠,周坊节制《闸以上?渠段的取、泄水【设施的?运行与管理灌区所在!地的:县(市、《区)灌?区水利工程管理【。机构的管《理,范围由省管理—局划定 《 》。。 第七条 按【照分级管理原则【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应当将】列,入本级财政预算的】灌区水利工程—建设和维护所需经】费专项用于灌—区水:利工:程,的建设和维》护不得挪作》他用 【 , 第八条 灌区所!。在地的各《级人民?政府应当《加强:对本辖区内灌区管理!工作的领导省—管理:。局,。应当建立健全管【理制度坚持灌区【事务民?主协商?定期商议有关—重大事?项及时通报》情况 — 第九条 对!在灌:区建设?、管理和保》护,工作中作《出重:。要,贡献:的,单位和个《人可由县级以上【。地方人民政府—或者省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给—予表彰和奖》励 第《二章 工程管理与】保护: 第十条》。 灌区水利工程【的管理和保》。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!划定    (!一)东、西总干渠】与干渠、支》渠挖:。。方渠:道的设计开挖—边线、填方渠—道的设计外坡脚以外!5米:内以及渠道配套的建!。筑物边线以外10】米内为管《。理范围管理范围边】缘外延一倍距—离为保?护范围分渠以下【渠,道的管理范围与保】护范:围由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根据有关【。法律、法规及工程】实际情况划定— —   ? (二)焦石拦【河大坝、箭》江口分?洪闸、?岗,前大坝?、岗前渡槽等—大型主体建筑物上下!游各3?00米内左右—边墩翼墙外150】。米内为管理范围【管,理范围?边缘外延一倍—距离为?保护范围 !    (三)】焦石进水闸》与,。船闸:、柴埠?口水闸与船闸、王】。家洲节制闸、—天王渡节制》闸与船闸、》莲塘渡槽等中型主体!建筑:物上下游各1—50米内左右边墩翼!墙外1?0,0米内为管理范【围管理范围边—缘外延一倍距离【为保护范围 — , ?    (四)干!、支:渠上的小型建—筑物以其边墩翼墙或!。。。者外边缘20—米,内为管理范围—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!倍距离为保护范围】 , , 【 :。 第十一条》 ,灌区水利工程—。管理范?围内依法《划拨的国《有,。土地由省《。管理局负责管—理使用依法办理土地!登记手续任何—单位:和个人不得侵—占,灌区:水利工程管理范【围内的集体土—地需要?征用的省管理局【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!登记手续 》 第十!二条 ?利用灌?区水利?工程设施、渠道【水域从事旅游、水】产养:殖等经营《活动的应《当符合工程安—全和:水质要求并》报有管辖《权的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在批准前应当【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见! —。 第十三条 在灌!区,。内修建跨渠、—穿,渠、穿堤、临渠的桥!梁、码头、道路、渡!口、管道、缆线等建!筑物及设施以—及在渠道上修—建水电站建设单【位应:当,将,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!。。辖权的水《行政:主管:部门批准水》行,政主管?部门在?批准前应当征—求,省管理局的意见 】 — 第十四条 在灌】区水利?工程管理范》围内禁止从事下【列危:害水利工程》安全的活动   ! :(一:)爆破、打井—、葬坟、采石—、采砂、取土、挖】塘、:建窑、破《坏植被; 】    (二)!在渠道堤顶》和内、?外边坡?开,垦土地种植》农作物; 】 ,   ? (三)堆放【弃土、弃《碴、杂物《;  】  (四)兴建】本条例第十三—。。。条规定?外,的各:。类建筑物、构筑物 ! ! 第十五》条, 禁止在渠道及【兼作分洪道的渠【道内建设《有碍输水和行洪【的建筑?物、构筑物种植阻碍!行,洪的:林木、?高秆作物以及从事】其他妨?碍行洪的活动 【    禁止【。。向,灌区:。水利工程渠道水域】。内,倾倒垃?圾、丢弃废物— —   禁》止在涉及生活用【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!设置排?污口确需在》其他渠道设置或者改!建、扩建排》污口的应《当报经有管辖权的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由环境保护行政主】。管部门负责对该【建设项目的》环境影?响报告书《进行审?批 》 》 第十六条 】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:机构应?当加强?。。对水利工程的管理】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!。利工程管《。理人员操《作,水利工程设备 【 ,   任》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损毁灌区内水【利工程设《施、设?备 ! 第十七条 !灌区所在地的各【级人:。民政府、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和灌区水利—工程管理《机构应当加强对【灌溉水源、》水利工程设施和灌】溉农田的保护因【建设确需占用灌溉水!源、水?利工程设《施和灌溉农田—的必:须依法经《。过批准任何》单位 ? ?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!  ?  经依法批准】。占用灌区《内灌溉水源、水利】工程设?施的以及占》用灌溉农田造成灌】排,工程报废或》者失去部分功能【的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—规,。定给予补偿 — , ? — 第十八条 灌【区应当坚持》岁修制度省管—理局应当《根据水利工程运【行情况提出年度岁】修,计划报省《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同意?由省管理局会同【有关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实,施 ?  : 省水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应当加强灌区【内水利工程的—岁修:检查: 第三章! 用水管理 第】十九条 灌》区用:水按照统一调度、】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!计划:用水、节约用—水、定额管》理、有偿《供水制度 — 《 :第二十条 》省管理局应当—按照供水、防汛、航!。运要求编制年—度供水计划干旱【、水源不足时应【当,首先保障城镇居【民生活用水兼顾农】业、:工业和环境用水;】水电站?、航运、漂木、旅游!、养殖等用》水应当服从生—活用水、生》产用水的需要 【 第二!十一:条 农业用》水由当地灌区水利工!程管:理机构根据农业用水!户的:用水量按《省管理局《规定时间向》省管理局提出年度】。用水计?划,;其他用水户应【。当按省管理局规【定,。。时,间向省管理局提出】年度用水《。计划:。年度:用水计?划确定后《应当分别签订用水合!同    —。 因家庭生活、家畜!家禽饮用等少—量取水的不需签【订用:水合同 【    》 应当签《。订用水合同而未【签,订的单?位和:个人:不得擅自在渠—道取水法《。律,、法:规另:有规定?的从其规定》 》 —。 第二十二条 【用水户应《当按批准的用—水计:划用水确需超—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条!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!规定向省《管理局提出申请经】批准后方能用水并】按,规定交纳加价—水费 《 》 第:二,十三条 用水合【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!应当:履行供水方应当按时!足额供水;》用,水户应当按规定缴】纳水费因供水—方的原因无》法正:常,供水:供水方应当及时【采取补?救措施;《如果造成《用水方损失的供水方!应当按合同约—定赔偿损《失因不?可抗力而无法正常供!水,造成损失《的除外 】 : 第二十四条 工业!用水、?城镇生活《用水实行《计量收费用水户【应在取水点》设置计量设施—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!际,用水量计费;—未设置计量》装置:的按用水户的设【备铭牌最大》取水能力计》费农业用水》。按照国家和省—有关规定《计费 】 第二十五—条 灌区供水应【当以成本为》依据分?类计价具体水—价由省人民政府【价格主管部门核定】。 第!二十:六条 灌区》水费实行统》一收取、《分级使用原则—主要用于灌区—水利工程的管理和】工程运?行,、维护及配套设【施建设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不得截?留、挪用和》擅自减免水费 【    灌区水】利工:程,管,理机构应当加强财】务管理建立健全【财务制度接受水行】政主管部《。。门和财政、》审,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】。 】。 第二十【七条 任何单—。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!。。抢占水源扰乱正【。常供水秩序 ! 第二十【八条: 灌区内发生的水事!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的有关【规定处?理 ?第,四章 法律责任【 第二《十九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未【经,批,准利用?。水利工程设》施、渠道《水,域从事旅《游、水产养殖等经营!活动:的由水?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违法行为采】取补救措施或者限】期拆除?并可处1万元—以上5万元以—下罚款 】 第《三,十,。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!经批准或者》不按:照批准的位置—、,界限、范围从事工程!设,施建设活动的—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补办审批】手续;工程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!责令限期拆》除逾期?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!需费用由《建设单位承担;影】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!救措施的责令—限,期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处1万《。元以上5万》。元以下罚款 — 第三!十一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。第十五条第》一款、?第二款规定》的由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!除阻碍、《恢复原状或者采取】补救措施并可—处1000元以上1!万元:以下罚款;严重危】害水利工《程安全的《。可处1万元以上【5万:元,以,下罚款 — : 第三十—二条 ?违反本?条例第?十,。五条第三《。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同《。意擅自在渠》道内新?建、:改建:或者扩建《排污:口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!。。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—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!。。元以上10万—元以下罚《款 ? ? 第三十三【条 :违反本条例第十四】条、第十六条第二】款规定且防洪法未作!。规,定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采取补】。救措施赔偿损失处】1万元以上5—万元以下《罚款:;违:。反,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】的由公?。安机关依法给—予处:罚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《 第三?十,四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!第三款规定的—由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其停止【取水赔偿损失并【可处1000—元以下罚《款 ? : : 第三《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!。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!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—采取补救措施赔【偿损失 ! 第三《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!定不按?期,。交,纳水费的由灌—区水利工程》管理机?构责令限期交—纳逾期仍未》交纳的经《省管理局《。同,意每日可加收2‰ !的滞纳金;拒—不交纳的《可以限制供水—直至停止供》水 【 第三十七—。条 水行政》主管部门以及—本条:例规定的灌区水【。利工程管理机构工】作人员?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私》舞,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?主管机关给予—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《第五章 附则 】第三十八条 本条】例自2002年1】2月1日起施—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