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!区,管理条例
【
:文号江?西省人大常委会【公告第126号 !
《 颁布单《位江西省人大—常,委会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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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》。日期2002-09!-27 《。
》 实施日期2002!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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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2002年》9月27日江西省第!九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?员会第三十二次会】议通过)
【。第,一章: ,总则:
第一条 —为加:强赣抚平原灌—区的管?理和保护《保障灌区《的正常?运行和水资源的合】理配置发挥水利工程!的社:会效益和经济效【益促进可《持续发?展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》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防洪法、》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河道管理条例—和,其他有关《法律:、行:政法规的《规定结合《赣,抚平原灌区实—际制定?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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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条 本条例所称赣抚!平原灌区(以下【简称灌?区)是?指柴埠口、》焦石枢纽工程及其以!下水利工程的—受益:。区域
! 第三条 》在灌区范围内从【事水利工程》建设、管《理、保护和涉—及水利?工程的?各项建设活动—以及取水、用—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遵守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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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条 》灌区实行统一管理】和分级管《理,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!。理相:结,合的管理体》制
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(以下简《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),。是灌区水利工程的】主管机关其》所属的省赣抚—平原:水利工程管》理,局(以下简称省管】理局)负《责灌区水利工程【。的管理工作 【
灌区】所在地?的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辖区:内,灌区水利工》程的管理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。府设立的灌区—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!责本辖区《内灌区水利工程的】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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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灌!区建设总体规划【由,省水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。编制经?省人民?。政府批?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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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《区水利工程的新建、!改建:、扩建?、配套设施以及其】他水利工程建设【应当符合灌区建设】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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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内城镇【建设规划应当—。与灌区建《设总体规划》。相协:调城镇、乡村—建设不得影响水【。利工程的安》全和运行 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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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省】管理局负责》。灌区:水利工程及取水【和用水的统》一管理和保护工程供!水计划编制、供水和!。配水调?度并具体负责—。焦石、柴埠口—。、箭江、王家洲、岗!前,、天王渡枢纽工【程以及西总干渠和东!总干渠周坊》节制:闸以:上渠段的取》、泄水?设,施的运行《与管理灌区所—在地的县(市、区)!灌区水利《工程管理机构的管】理范围由省管理局】划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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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按】照分级管理原则【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!上人民?。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!财政预算的灌区水利!。。工程建设和》维护所需《经费专项用于—灌区水利工》程的建设和》维,护不得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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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《 灌:区,所,在地的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【本辖区?内灌:区管理工作的领导】省管理局应当建立】健,全管理制度坚—持灌区事《。务,民,主协商定期商议有关!重大:事项及时通报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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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九条 对在灌】区建设、管理和保护!工作中作《出,重要贡献的单位【。和个人可由县—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或者省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给予表彰和奖励
!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!保护
《第十条 灌区—。水利工程的》。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!下列规定划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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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东】、西总干《渠与干渠、支—渠挖方渠《道的:设计开挖《边线、填方》渠道:的,设计外坡脚以外5米!。内以及?渠道配套《的,建筑物边线以外【10米内为》。管理:范围管理范围—边,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!护范围分渠以—下渠道的管理—范围与保护》范围由县(市—、区)人民》。政府根据《有关:法律、法规及工程实!际情况?划定 《
(!二)焦石拦河大【。。坝、箭江口》分洪闸?、岗前大坝、岗【前,渡,槽等大型主》体建筑?。物上下游各300】。米内:左右边墩翼墙外15!0米内为管理范【围管理范《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!为保护?范围 《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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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。)焦石进水闸与船】闸、柴埠口水闸【与船闸?。。、王:家洲节制闸》、天王渡节制—闸与船?闸、莲塘渡槽—。等中型主体建—。筑物上下游各1【50米内《左右边墩《。翼墙外?10:0米内为管理—范围管理范围边【缘外延一倍》距离为?保,护范围 —
【。(四)干、支渠上的!小型建筑物以其边墩!翼墙或者外边缘20!米内为管理范—围管理范围边缘外】延一:倍距离为保》护范围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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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一条 灌《区水:利工程管理范围【内依法划拨》的国有土地由省管】理,局负责管《理使:用依法办理土地登】。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侵占灌区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!的,集体土?地需:要征用?的省:管理局?应当依?法办:理审批和登》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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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:十二条 《利用灌区《水利:工程设施《、渠道水域从—事旅游、水产养殖等!经营活动的应当符】合,工,程安全和《水质要求并报有管】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批准水行政》主管:部门在批准前应当】征,求省管理局的意见】
第!十三条 在灌区内修!建跨渠、穿渠、穿】。堤、:临渠:的桥梁、码头—、道路、渡》口、管道、缆—线,等建筑物及设施以】及在渠道上修建水】电站建设单》位应:当将工程建》设方案报有管—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!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!当征求省《管理局?的意见
! 第十四条 在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】。范围内禁止从事下】列危害水《利工程安全的—活动
】(一)爆破、打【。井、葬坟《、采石、《采砂、取土、挖塘】、建窑、破》坏,植被;?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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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!渠道堤顶和内、【。外边:坡开垦土地种—植农:作物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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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堆—放弃:土、弃碴、杂物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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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兴建本条例】第十三条规定—外的各类《建筑物、构筑物 !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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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五条 禁止—在渠道及兼作分洪】道,的渠道内《建设有?碍输水和行洪的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【种植阻碍《行洪:的林木?、高秆作物以及【。从事其他妨碍—行洪: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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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向》灌区水利工程—。渠道水域内倾倒垃】圾、丢?弃,废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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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【涉及生活用》水和环境用水的渠】道设置?排污口确需》。在其他?渠道:设置或者改建、扩】建,排污口的应当报【经有管辖《权的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由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!。该建设项目的环境】影响报告书进行审】批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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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灌区水利工】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!对,水利: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!止非灌区水》利工程?管理人?。员操作水利工程【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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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损毁灌区内》水利工程《设,施、设?备
】。
第十七】条 灌区所在地的】各级人民政府、水行!政主管部门和灌区】水利工?程管理机构》应当加强对灌溉【水源、水利工程【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!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!溉水源、《水利工程设施—和灌溉?农,田的必须依法经【过批准任何单位
】
, :。和个人不得随意侵】占
经】依法批准占》用,灌区内灌溉水源、水!利工程设施的以及】占用灌?溉农:田造成灌排工程报废!或者失?去部分功能的—应当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给《予补偿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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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灌区应当坚持岁!。修制度?省管理局应当根据水!利工程?运行情况提出年度】岁修计划报省—水行政?。主管:部门同意由省管理】局会同有关设—区,的,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组:。织,实施:
—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灌区内水利工!程的岁修检查 !
?第三章 用水管【理
?第十九?条 :。。灌区用水按照统一】调度、分《级管理的原则实【行计划用水、节约】用水、定额管理、】有偿:供水制度
—。 :
:。 第二十条 【。省管理局应当按【照,供水、防汛、航【运要求编制年—度供水?计划干旱、水源【不,足时应当首》先保障?城镇居民《生活:。用水兼?。。。顾农:。业、工业和环境用】水;:水电站、航运、漂】木、旅游、养殖等】用水应当服从—生活用?水、生产用水的需】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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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农业—。用水由当地灌区水利!。工程管理机构—根据:农业用水户的用水量!按省:管,。理局规定时间—。向省管理《局提出年度用水计】划;其他《用水户应《当按省管理局规定时!间向省管《理局提出年度用水】计划年度《用水:计划确定后应—当分别签订用水合同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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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》家庭:生活、家畜家禽饮】用等少量《取水的不《需签订用水合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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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签订》用水合同而》未签订的《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在—渠道取水法律、【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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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。十二条 《用水户?应当按?批准的用《水计划用水确需【超计划的应当按照】。。本条例?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!。定向省管理局提出】申请经批准后方能】用水并按《规定交纳加价水【费
【 第?二十三条 用水【合同一经签订—生效双方应当履行】供水:方应:当按:时足额供水;用水户!。应当按规定》缴纳水费因供水方】。。的原因无《法正常供水供水【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!措施;如《果,造成用水方损失【的,供水方应当按合同】约定赔偿《损失因不可抗力【而无法正常》供水造成损失的除】外
【 第二十四条【 工业用水》、城镇生《活用水实行》计量收费用》水户:。应在取水点设置【计量设施《供,水单位?按用水户实际用【水量计费;未设置】计,量,装置的?按用水?户,。的设备铭牌最大取水!。能力计费农业用水按!照国:家,和省有关《规定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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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条 》灌区供水应当以成】本为依据分类计价具!。。。体水价由《省人民政《府价格主管部—门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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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条 灌!区水费实行》。统一收?取、分级使用原则主!要用于灌区》水利工程的》管理和工程运行【、维:护及配套设》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截留》。、挪用和擅》自减免水《费
灌】区水利工程管理【机构应当加强财【务管理?建立:。健全财务制度接【受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和《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!督检查 《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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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七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拦截和抢占】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!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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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灌区内发生的—。水事纠纷按照—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的有—关规定处《理,
第四章 —法律:责任
第二十九条! 违反本条》例第十二条规—定,未经批准利用水【利工程设施、渠【道水域?从事:旅游、水《产养:殖等经营活动的由水!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《为采取补救》措施:。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!1万元以上5万元】以下罚款《
【 ,第三十?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!三条规定未经批准】。或者不按照批准【的位置、界限—、范围从事工程【设施建?设活:动的由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—补办审批《手续;工《程设施严重影—响防洪的《责令限期拆除—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!除,所需费用由》建设单位《承担;影响行洪但尚!可采取补救》措施的责《令限:期采取补救》措,施并:可处1万元以—上5万元以》下罚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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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一条 】违反:本条例第十五—条第一?款、第二款规—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排除阻》。碍、恢复原状或者采!取补救措施》并可处1000【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罚款;严重危害水利!。工程安全的可—处1万元以》上5万?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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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三十二条— 违反?本条例第《十五条第《三款规定未经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同意擅自《在渠道内新建、【改建或者扩建排【污,口的由水行政—。主管部门依据—职权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!期,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!。上10万《。元以下罚《款
!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!条例第十四条—、第十六《条第二款规》定,且防洪法未作—。规定:的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违法行《为采:取补救措施赔偿损】失处:1万元以上5万元】以下罚款;违反治】安管理处罚条例【的由公?。安机:关依:法给予处《。罚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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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四《条 违?反本条例第二十一】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!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《停止取水赔偿损失】并可处1《000元以下—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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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五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《二十七条规定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?采取补救《措施赔偿损失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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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:第三十六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》二十三条规定—不按期交纳水—费的:由灌区?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责!令限期交纳逾—期仍未交纳的经省管!理局同意每日—可加收2‰ 的滞纳!金;拒?不,交纳的可《以限制供水直至停】。止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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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七条: 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以及本条【例规定的灌区水利】工程:管,。理机构?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。滥,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。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!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
第【五章 ?附则
第三十八条! 本条例自200】2,年12月1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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