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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西省赣抚平—原灌区管理》。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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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江》西省人大常委会【公告第1《26号 》
颁布单位!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! ,
》。。颁布日期2002】。-09-27—
》 实?施日期20》02:。-12-《0,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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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2年!9月27《日江西?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!。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!二次会议通过)【
?第一章 总则
第!一条 为加强赣抚平!原灌区的管》。理和保护《保障灌区的正常【运行和水资》源的合?理配置?发挥水利工程—的社会效益和经【济效益促《进可持?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水: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防洪法、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】道管理?条例和其《他有关法律》、行政?法规的规定》。结合赣抚平》原灌区实际制定本】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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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!。。条例所称赣抚平【原灌区(以下简【称灌区)是》指柴埠口、焦石【枢纽工程及》其以下水利工程【的受: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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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】灌区范围内从事水】利工程建《设、管理、》保护和涉及水—利工程的各项—建设:活动以及取水、用】。水的单位《和个人应当遵—守本条?例
【 第四《条 灌区实》行统一管理》。和分级管理、专【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!结合的管理体制【
省人民!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(以【下简称省水行政【主管部门)是—灌区水利《工程的主管机—关其所属的省赣抚平!原水利工程管理局(!以下简称省》管理局)负责灌区】水利工程的管—理工:作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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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所在地!的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辖区【内灌区水利工程的】管,理县: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?设立:的,。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机构负责本辖】区内灌区水利工【程的管理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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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五条 灌区建—设总体规划由省水】行政:。主管部?门负责编制经省人】民政府批《准并报国务院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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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灌区水利《。工程的新建》。。。、改建、扩建、配套!设施:以及其他水利—工程建设应》当符合灌《区建设总体规划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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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内城镇【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!建设总体规划相协】。调城镇、乡村建设】不得影响水利—工程:的安全和运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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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 省管理【局负责灌《区水利工程及取水】和用水?的统一管理》和保护?工程供水计》划编制、供水和【配水调度并具体【。负责焦石、》柴埠口、箭江—、王家洲、岗前【、天王渡枢纽工【程以及西总》干渠和东总干—渠周坊节制闸以【上渠段的取》、,泄水设施的运行与管!理,灌区所在地的—县(市、区》)灌区水利工程管理!机构的管理》范围由省管理—。局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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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按照分级管【理,原则灌区所在地的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:当将列入本》级财政?预算:。的,灌区水?利工程?建设和维护》所需经费专项用【于灌区水《利工:程的:建,。设和维护不得—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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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灌,区,所在:。地的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!灌区管理工作的【领导省管理局应当】建立:健,全管理制度》。坚持灌?区事务?民主协商定期—商,议有关重《。大事:项及时通《报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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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对在灌】区,建设、管理和保护】工作中作《出重要?贡献的单《位和个人可由县级】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》或者省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!。
第二章 工程】管理与?保,护
第十条— 灌区水《利工程的《管,理和保护范围按照下!列规: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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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东、西?。总干渠与干渠—、,支渠挖方渠道的【。设计开挖《边线、填《方渠:道,的设计外坡脚—以外5米《内以及渠道配套的建!。筑物边线《以外10《米内为管《理范围?管理范围边缘外【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!围,分渠以?下渠道?的管理范围与保护】范围由县(市、【区):人民政?府根据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?。及工:。程实际情况》划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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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焦石拦?河,大坝、?。箭江口?分洪闸、岗前大【坝、岗前渡槽等大型!主,体建筑物上下游各】30:0米内左右边—墩翼墙外150米内!。为管理范围管—理范围边缘》外延一倍《距离为保护范围【 《。
(【三)焦石进水闸【与船闸?、柴埠口水》闸与船闸、王—家洲节制闸、—天王渡节《制闸与船闸、莲塘】。渡槽等?中型主体《建筑物上《下游各15》。0米内左右边墩【翼,墙外:100米《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!围边缘外延一倍【距离为保护范—围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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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干、支渠】。上的小型建筑物【以其边墩翼墙或者】外边缘20米内为管!理范围管理范—围边缘外延》一倍距离为保护【范围: , ?
【 第十一条 灌区水!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!法划拨的国》有土地由省管—理局负责《管理使用依法办理土!地登记手续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】范围内的《集体土地需要征【。用的省管理局应当依!法办理?审批和登《记手续?。
】第十二条 利—用灌区水《利工程?设,施、渠道《水域从事旅》游、水产养殖等经营!活动的应当符合工】程安全和《水,质要求并报》有管辖权的》水,行政主?管部:门批准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在批:准前应当征求—省管理局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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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在灌区内修建【跨渠、穿渠》、穿堤、临渠的桥】梁、码头《、道:路、渡口、管道【、缆线等建筑物及】设施以及在渠—道,上,修建水电站建设【单位应?当将工程《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!的水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水】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在批准前应【当征求省管》理局的意见》
【 第十?四条: 在:灌区水?利工程管理范围内】禁止从事下》列危害水利》工程:安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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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爆破、打】井、葬坟、采石【、采砂、取土、【挖塘:。、建:窑、:破坏植被; !
(【二)在渠道堤顶和内!、外边?坡开垦土地种植农】作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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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堆放:弃土、弃碴、杂物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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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兴建本【条例第十三条—。规定外的各类建筑物!、构:。筑,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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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禁止在渠道及兼】作分:。洪道的渠道内建设有!碍输水和行》洪的建筑物》。、构筑物种植—阻碍:行洪的林木、—高秆作物以及—从事其他《妨碍行洪的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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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向灌区—水利工程渠道水【域内倾倒垃圾、【丢弃废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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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《在涉及生《活用水和环》境用水的渠道—设置排污口确—需在其他渠》道设置或者改建、扩!。建排污口《的应当报经有—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同意—由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对该建?设项目?的环境影响报—告书进行审批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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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六条 灌【区水:。利工程?管理:机构应?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!管理与维护》禁止非?灌区水利《工程:管,理人:员操作水利工程【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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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损毁《灌区内水利》工程设施《、设备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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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《灌,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!。政府、水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和灌区—水利:工程管理机》构应当?加强对?灌,。溉水源、水》利,工,程设施和《灌溉农田《的保:。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!。。溉水源?、水利工程设—施和:灌溉农田的必须依】法经:过批:准任何单《位
? :和个人不得随意【侵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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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经依法?批准占用《灌区内灌溉》。水,源,、水:利工程设施的—以及占?。用灌:溉农田造成》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!去部分?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!。有关规定给》予补偿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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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,条 灌区应当坚持岁!修制度省管理局【。应当根据水利工程】运行:情况提?出年度岁修计划报省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由,省管理局《会同有关设》区,的市、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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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灌?区内水利工程—的岁修?检查 《
第三章【 用水管理
第】十九条 灌区用水】按照统?一调度、《分级管理的原则【实行计划用》水,、节约用水、定额管!理、:有偿供水《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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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: 省管理局应当按照!供水、防汛、航【运要:求编制年度供—水计划?干旱、水源不足时】应当首先保障城【。镇居民生活用水兼】顾农业、工》业和:环境:用,水;水电站、—航运、漂木、—旅游、养殖等用水】应当服从生活用【水、:生产用?水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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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农—业用水由当地—灌区:水利工程管》理机构?根据农业用》水户的用水量按省】管理局?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!提出:年,度,用,水计划;《其他用水户应当【按省管?理局规定《时间向省管理—局提出年度用水【。计划:年,度用:水计划确定》后应当分别签订用水!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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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》生活:、家畜?家禽饮用等少量取水!的,不需签订用》水合: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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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签订!用,水合同?而未签订《的单位和个》。人不:得擅:自在渠道取水法律、!。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从《其规定 《
! 第二十二条 】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!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!计划的?应当按?照,本条例第《二十一条《第一款规定向—省管理局提出—申请经批准后方能】用水并?按规:。定交纳加价水—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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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三条 用水】合同一经签订生【效双方应当履行供】水方:应,当按:时足:。。额供水;用水户应】当按规?定缴纳水费》因供水方《。的原因无法正常【供水供水方》应当及时《采取补?。救措施;如果造【成,。用,水方损失的》供水方应《当按合同约定—赔偿损失因》不,可抗力而无法正【常供:水造成损失的—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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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条 工业用水、【城镇生活用水—实行计量收费—用,水户应在取水—点设置计量设施供】水单位按用水—。户实际?用,水量计费;未—设,。置计:量装置的按用水【户的设备铭牌—最大取水能力计【费农业用水按—照国:家和:省有:关规定计费》
【 第二十五》条 :灌区供水应当以【成本为依《据分类计价具—体,水价由?省人民政府价格【主,管部门核定
【
—第二十六条 —灌区水费《。实行统?一收取、分级使【用原则主《要用于灌《区水利工程的管【理和工程运行、【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!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《得截留?、挪用和《擅自减免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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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!构应当加强财—务管理建《立健全?财务制度接受—水行:政主管部门和财政】、,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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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七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!。和抢占水《源扰乱正常》供水秩?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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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?八条 灌区内—发生的?水事纠纷按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水法【的有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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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》法律责任
第二】十九条 违反本条】。例第十二条规定未】经批准?。利用水利工程设施】、渠道水域从—事旅游?、,水产养殖等经营【活动的由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《行为采取补》救措施或者限期拆】除并可处《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,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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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三条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!。按照批准的位置、界!限、范围从事工程设!施建设活《动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补办审【批手续;工程—设施严重影》响,防洪的责《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!。。除的强行《拆除所?。需费用?由建设单位承担【;影:响行洪但尚可采取】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!采取补救《。措施并可处1万【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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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】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:五条第一款、第二】。款规定?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停《。止违法行《为排除阻碍、恢【复原状或者采—取补救?。措施并可处1000!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。罚款;严重危—害水利工程安全的】可处1?万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罚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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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!条例:第,十,五条第三《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同意擅—自,在渠道内新建、改】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!。由水:行政主?管部门?依据职权责》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!恢复原?状处5万元以上10!万元: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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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三条 违反!本条例第十四条【。、第十六条第—二款规定且防洪法未!作,规定的由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《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!赔偿损失处1万【元以上?5,万,元以下罚款;违反治!安管理处罚条—。例,的由公安机关依【法给予处罚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《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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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四条 违反本【。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!。款规定的《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其停】止取水赔偿损失并】可处1000元以下!罚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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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七《条规:定的由?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!措,施赔偿损《失
!第三十六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!规,定不按期交纳水费】的由灌区水利工程】管理:机构责令《限期交纳逾期仍【未交纳?的,经,省,管理局同意每日可加!收2‰? 的滞纳金;拒不交!纳的可以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!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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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七条 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以及本条》例规:定,的灌区?水利工程《管理机构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: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级》主管机关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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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则
!第三十八条 —本条例自2002】年12月1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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