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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江西省赣》抚平原?灌区管理条例 【 文》号江西?省人大?常,委会公告《第126号 】 颁》布单位江《西省人大常委会 ! 》颁布日期2》002?-09-《27 !实施日期2002】-1:2-0?1 ? : ? (:2002年9月27!日,江西省第九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第三十二次会【议通过) 第一!章 :总,则 ?第一条 为加强赣抚!平原灌区的》管理和保护保—障灌:区的正常运》行和水资源》的合理配置》发挥:水利工程的社会【效,益和:经济效益《促进可持续发—展,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水法、中华!人民:。共和国防洪法—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河:道管理?。条例和其他》有关法律、》行,政法规的规定结【合赣抚?。平,原灌区实际制—定,本条例 】 : 第二条 本—条例所称赣抚平【原灌区(以下简称】灌区)是指柴埠【口、焦?石枢纽工程及其【以下水利工程的受】。益区域 》 ,。 《 第三条《 在灌区范》围内:从事水利《工程建设《、管理、保护和涉及!水利工程的》各项建设《活,动以及取水》、用水的单》位,和个人应当遵—守本条?例 】 ,第四:条 灌区实》行统一管理》。和分级管理、—专业管理《和群众管《理相结合的管理【体,制   》 省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门(!以下简称省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)是灌区水】利工程的主管机关其!所属的省《。赣抚平原水利工【程,。管理局(以下—简称省管理局)【负责灌区水利工【程的管理工作— 《。。  : 灌区所在地【。。的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辖区内灌区!水利工程的管—。理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!。利工程管理》机构负?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!工程:的管理工作 — 》。 第五条【 灌区建设总—体规划由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编制经省—人民政府批准并【报,国务院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 】   灌区水【利工程的《新,建、改建《、扩建、《配套设施以》及其他水《利工程建设》应当符合灌区—。建,设总:体规划  】  ?灌区内城《镇建:设规划应当与灌【。区建设总体》规划:相协调城镇、乡村】建设不得影》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!运行 】。 : 第六条》。 省管理《局负责?灌,区水利工程》及取:水,和用水的统一管理】和保护工程供—水计划编制、—供水和配水》调度并具体负—责焦石、柴埠口、箭!江、王家洲、岗前】、天王?渡枢纽工程》以及西总干》渠和东?总干渠周坊节制【闸以上渠段的取、泄!水设施?的运:行与管理《灌区所在地的县(】市、区)灌区—水利工程管理—机构的?。管,理范围由《省管:理局划?定 : 第七!条 按?照,分级:管理原则灌区所在地!的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!级财政预算的—灌区水利《工程建设和维护【所需经费专》项,用于灌区《水利工程的》建设和维《护不得挪《作他用 ! 第八《条 灌区所》在地:的各:级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对】本辖区内灌区管理工!作的领导《省管理局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!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!协,商定期商议有—关,重大事?项及:时通报情《。况 》 : :第九条 对》在灌区建设、—管理和保护工作中】作出重?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!可由县级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或者省水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! 第二章 》工程:管理与保护 第十!条 灌区水利工【。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!按照下列规定—划定  》 , (一)东、西】总干渠与《干渠、支渠挖方【渠道的设计开挖边线!、填方渠《道的设计外坡脚【以外5米内》以,及渠道配套的建筑物!边线以外10米内为!管理范围《管理范围边缘外延】一,倍距离为保护—范围分渠以下渠道】的管理范围与保护】范围由县《(市、区)人民政府!根据有?关法律?、,法规及工程实际【情况:划定 】。   (》二)焦石《拦河:大坝、箭江口—分,洪闸、岗《前大坝?、岗前渡槽等大型主!体,建筑物上《下,游各300米内左右!边墩翼墙外150】米内为管理范围管】理,范围边缘外延一倍】距离为保护范围【   】 :(三)焦石》。进水闸与《船闸、柴埠》口,水闸与船闸、王家洲!节制闸、天王—。渡节制?闸与:。。船闸:、莲塘渡槽等中型主!体建筑物上下游各1!50米内左右边墩翼!墙外:100?米内为管理》范围管理范围边【缘外延一《倍,距离为保护范围 】。 :    【(四)干、支渠上的!小型建筑物》以,其,边墩翼墙《或者外?边缘20米内为管理!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!延一:。倍,距离为保护范围 !。 【 第《十一条 《。灌区水利工程管【理,范围内依《法划拨的国有土地】由省管理局负责管理!使用依法办理土地登!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侵占灌区水利!工程管理范》围内:。的集体土地需要征】用的省管《理,局应当依《法办理?审批和登《记手续 !。 第十二条 利】用,灌区水利工程设【施、渠道水域—从,事旅游?、水产养殖等—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!工程安全和水质【要求:并报有?管辖权的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,在批准前应当征求】省管理局的意见【 】第十三条 在灌区内!修建跨渠、穿—渠,、穿:堤、临渠的桥梁、码!头,、道路、渡口、管】道,、缆线等建筑物【及设施以及在渠道】上修建水电站建【设单位应当将—工程建设方案—报有管辖权的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!。前应当征《求省:管理局的意》见 ?。 , 第—十,四条 在《灌区水利工程管【理范围内禁止从事】下列危?。害水利工程》安全的活动》    》 (一)爆破、打井!、葬坟、《采石、采砂、取【土、挖塘、建窑、】破坏植被; 【  》  : (:二)在渠道堤顶和】。。内、外边坡开—垦土地种植农—。作物; 】   ? , ,(三)堆《放弃土、弃》碴、:杂物; —    — (四)兴建本条例!第十三条规定—外的各类建筑物【、构筑物 【。 ? ? 第十五条 】禁,止,。在渠道及兼作分洪】道的渠道内建设有碍!输水和行洪的建筑】。物、: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!的林木、高秆作物以!及从事?其他妨碍《行洪的活动   ! ,。 禁止向《灌区水?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!倒垃圾、《丢弃:废物  ! ,。 禁?止在:涉及生活用水和环】境用水的渠道设【置排:。污口确需在其他【渠道:设置或者改建、扩】建排污口《的,应当报经有管辖权】的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同意由—环境: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对该建》设,项目的环境影响报】告书进行审》批 》 第!十六:条 灌区水利—工程管理机构应当】加强对水利工—程的:管理与?维,护禁止非灌区水利】工,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!。工,程设备   【 任何单》位,和,个人不得损毁灌【区,内,水利工程设施、【设备 《 ! 第十七条 灌【区所:在地的各《级人民政府、水行】政,。主管部门和灌区水】。。利工程管理机—构应当加强》对灌溉?。水,源、水利工程设施】和灌溉农田的—保护因建设确需【占用灌溉《水,。源、水?利工:程设施和灌溉农【田的必?须依法经过批准任何!单位 和【个人不得随意侵【占 ?   《经依法批准占—用灌区?内灌溉水源、水【利工程设《施的:以及占用灌溉农田】造成灌排工》程,报废或者《失,。。。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!照国家有《关规定给予补—偿 ? 《。 :。 《第十八条 灌区【应当坚持岁修—制度省管《理局应当根据—水利工程运》行情况提出》。年度岁修计划报省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同意由省《管理局会同有—关设区?的市:、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实施 【  :  ?省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:。加强灌区内水利工程!的岁:修检查? ? 第三章 【用水管理 —第十:九条 灌区用—水,按照统?一调:度、分级管理—的,。原则实行计划—用水、?。。节约用水、》定额管理、有偿【供水制度 — 》 第二十《条 省管理》局应:当按照供水、防汛】、航运?要求编制年度供【水计划干旱、水【源不足时应当首先】保障城镇居》。民生活用《水兼顾农业》、工业和《环境用水《;水:电,站、航?运、:漂木:、旅游、养殖—等用水?应当服?。从生活用水》、生产用水的—需要 ! ,第二十一条 农业用!水由当?地灌区水《利工程管理机构【根据农业用》水户的?用水量按《省管理局规定时【间向省管理局提【出,年度用水计划;其他!用水:户应当按省》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!管理:局提出年度用水【计,划年:度用水计划确—定后应当分》别签:。订用水合同  】  因家庭生【活、家?畜家禽饮用》。等少:。量取水的不》需签订用水合—同 : 《    应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】未签订的单》。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!水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 — 》。 ? 第二十二条 !用水户应当按—批准的用水计划【。用水确需超计—划的应当按照本条】例第二?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!省管理?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!方能用水并按规定】交纳加价《水费 【 第《二十三条 用水合同!一经签?订生:效双方应当履行【供,水方应当《按时足额供水—;用水户应当按规】定缴纳水费因供水方!的,原因无法正常供【水供水方应当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】;如:果造成用《水方损失的》供水方应当》按合同约定》赔偿损失因不可【抗力而?无法正?常供水造成损失的】除外 ? , ? 第二十—四条: 工:。业用水、城镇生【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!。用水:户应在取水点设置】计量设施供水单位按!用水户实际用水【量计费;未设置【计量装置的按用水】户的设?备铭牌最大取—水能力计费农业【用,水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计》费 ? 第二十!。。五条 灌区》供水应当以成本为】依据分?类计价?具体水价由省人【民政府价《格,主,管部门核定 ! , ?第二十六条》 灌:区水费?实行统一收取、【分,级,使用原则主要—用于灌?。区水利?工程的管理和—工程运行、维护及】配套设施建设—任何:单,位和个人不得—截,。留、挪用和擅自【减免水费   】 灌区《水利工程管理—机,构应当加强财务【管理:建立健?全财务制度接—受水行?政主管部门和财政】、审计部门的—监督检查 【 】 第二十七条—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拦截【和抢占?水源扰?乱正常供《水秩序 — 《 第二十八条— 灌区内发生—。的水事纠纷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! 第四章 法—律,责任 第二—十九条 违反本【。条,例第:十二: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!水利工程设施、渠道!。水域从事旅游—、水产养《殖等经营活动的由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》行为采?取补救措施或—者限期拆除并可处】1万:元,以上5万《元以下罚款 【 ? 第三十—条 违反《本条例?第十:三条规定未经批准】或者不按照》批准的位《置、界限、范围从事!工程设?施建设活动的由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—。违法行为补办—审批手续;工—程设施严重》影响防?洪的责令限》期拆除逾期不拆除】的强行?拆除所需费用—。由建设单位承担【;影响行洪但尚可采!取补:救,措施的责令限—期,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!1万元以上5万【元以下罚《款 — 第三十一条】 违反本《条例第十《五条第一款、第【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!。主,管部门?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排除阻—碍,、,。恢复原状或者—采取补救《措施并可处10【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?;严重危害水利工】程安全的可》处1万元以上—5万元?以下罚款 — —第三十二条 —违反本?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!规定未经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!在渠道?。内新建、改》建或:者扩建排污口的由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职权责令停—止,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!状处5万元以—上10?万元以下《罚款 《 第【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!例第十四条、第十】六条第二款规—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!的由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!救,措施赔偿损》失处1万元以上5】万元以下罚款;违反!。治安管理处》罚条例的由公安机】关依法给予处罚;】。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 : —第三十四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!一,条第三款规定的由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其停止取》。水赔偿损失并可【处100《0,元,以下罚款 》 — 第三十五条 【。违反本条《例第二?。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!政主:管部门责《令停止违法行为【采取补?救措施赔偿损失 】 ? 第三十六】条 违?反本条例第二十三】。条规定?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!。灌区水利工》程管理?机构责?令限期交纳逾期【仍未交纳的经省【管理局同意每日【可加收2‰ 的滞】纳金;?。拒不交纳的可以限】制供水直《至停止供水 【 第三】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!部,。。。门以及本条例—规定的灌《区水利工《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!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的由—其所在?单位或者上》。级,主,管机关给予行—政,处,分,。;构成?犯罪的?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五章 附—则, 第三十》八,条 本条例》自20?02年12》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