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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,西省赣?抚平:原灌区管《理条:例 文【号江西省人》大常委会《公告第126号【。 :。 》颁布:。单位江?西,省人大?常委:会 】颁布日期2002-!0,9-2?7, 》 :实,施日期20》02-1《2-01 【 (—20:02年9月27【日江西省第九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三》十,二次会议通过—) 第》一章 总则 【。第一条 为》加强赣?抚平原灌《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!。灌区的?正常运?行和水资源的合【理配置发挥水利【工程的社会效益【和经济效益促—。进可持?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、!。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】洪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河道管理条—。。。例和其?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的规?定结合赣抚平原【灌区实际《制定本条《例 : 《 第二条 本】条例所称赣》抚平原灌区(以下】简称灌?区)是指柴埠口【、焦石枢纽工程及】其以:下水利工《程的受益区域 ! 第三条】 在灌区范围内【从事水利工程建【。。设,、管理?、,保护和涉及水利工】程的各项《。建设活动以及取【水、用水的》单,。位和个人应》当遵守?。本条例 ! 第四条 灌【区实行统一》管理和分级管理、专!业管理?和群众管《理相:结合的管理体制【    》 省人民政》府水:行,政,主管部门(以下【简称省水《行政主管部门)是灌!区水利工程的主管】机关:其所属?的省赣抚平原水利工!程管理?局(以下简称省【管理局)负责灌区水!利工程的管》理工作 —    灌区所在!地的: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:、区)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】灌区水利《工程的管理县(市】、区:)人民政府设—立的灌?区水利工程管理机】构负责本《辖区:内灌区水利工程【的管:理工作 》 】第五条 灌区建设总!体规划由省水—行政:主管:部门负?责编制经省人—民政:府批准并报国务【院水: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 【 ,  灌区水利工】。程的: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、配—套设施以及》其,他水利工程建—设应当?符合灌区建设总【体规划? 《   灌区内【城镇建设规》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!体规划相协调城镇】。、乡:。村建:设,不得影响水利—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! — 第六条 省管!理局负?责灌区水利工—程,及,取水和用水的—。。统,一管理和保护工程】供水计?划编制、供》。水,和,配水调度并具体【负责焦石《、,柴埠口、箭》江、王家洲、岗前、!天王渡枢纽工程以】及西总干渠和东【总干渠周坊节—。制闸以?上渠段的取、泄水设!施,的,运行与管理灌区【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!)灌区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《的管理?范围由省管理—局划:定 : 第】。七条 按照》分级管理原则灌【区所在地的县—级以上?人民政?府应当将列入本级】财政:预算的?灌区水利工程建【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专!项,用于:灌区水利工程的【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!。。他用 【 , 第八条 灌【区所在地的各—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加,强对本辖《区内灌区管理工作的!领导省?管,理,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!制度:坚持灌?区事务民主协商定】期商议有关重大事】项及时通报情况 】 ? 第九—条 对在灌区建设】、管:理和保护工》作中作出《重要贡献的单位【和个人可由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!者,省水: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!彰和奖励《 , 第二章 工程管】理与保?护 : 第十条 灌区水利!。工程的管理》和保:护范围?按照下?列规:定划定   【。 , (一)东、西【总干:渠,与干渠?。、支渠?挖方渠?道的设计《开挖:边线:、填方渠道的设计】外坡:脚以外5米内以【及渠道配套的建筑物!边线以外10米内】为管理范围管理【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!离为:保护范围分渠以下渠!道的管理范围与保】护范围由县(市、区!)人民?政府根据有》。关法律、《法规及工程实际情】况划:定 —。   ? (二)》焦石拦河《大坝、箭江》口分:洪闸、岗前大坝、岗!前渡槽等《大型主体建筑物上】下游各300米内】左右:边墩翼墙外1—5,0米内为管理范【围管理范围》。边缘外延《一倍距离为保护【范围: 》   ? (三)》焦石进?。水闸与船闸、柴埠】口,水闸:与船闸、《王家洲节制闸、【天,王渡节制闸与船闸】、,。莲塘渡槽等中型【主体建?筑物上下游各150!米内左右边墩翼【墙外1?00米内为管—理范围管理》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!离为保?护范围 】 ,   (四)干、!支渠:上的小型建筑物【以其:边墩翼墙或者外【边缘20米》内为管理范》围管理范围边缘【外延一倍距》离为保护范围— : 》 第十一条! 灌区水《利工程管理范—围内依?。法划拨的国》有土地由省管理【局负责管理使用【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!。续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?得侵占?灌区水利工》程管理?范,。围内的集体土地【需要征用的省—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!审批和登记手—续 :。 》 第?十二条 利用灌区水!利工程设施、—渠,道水域从事》旅,游、水产养》殖等经?营活动的《应当符合工程安全】和水质要求并报有管!辖权的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批:准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在《批准前应当征—。求,省管理局的意见 ! 》 第十?三条 在灌区内修】建跨:渠、:穿渠、穿《堤、临渠的桥—梁、码头、道路、】。渡口:、管道、缆线等建】筑物及设施以及【在渠道?。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!。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!案报有管辖》权的:水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!求省管理《局的意见 — 第十四!条 在灌《区水利工程管理【范,围,内禁止?从事下列危》。害,。。。水利工程《安全的活动   !。 (一《)爆破、打井、【葬坟、?采,。石、:。采砂、取土、—挖塘:、建窑、《破坏植被《。;  】  ?(二)在《渠道堤?顶和内?、外边?坡开垦土地》种植:。农作物; !    (—三)堆放弃土、弃】碴、杂物; ! :   (四)【兴,。建本条例第十三条规!定外的各类建筑物、!构筑物 》 — , ?第十五条 禁止【在渠道及兼作分洪道!的渠道内建设有碍】输水和行《洪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种植阻!碍行洪的林木、【高秆作物《以及从事其他—妨碍行洪的活动【  ?  禁止向灌【区水利工程渠—道水域内倾倒—垃圾、丢弃废—物 —    禁止【在涉及生活用水和】环境用水的渠道【。设置排污口》。确需在其《他渠:道设置或者改建、】扩建排污《口的应当报经有管】辖权的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同意由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对该《建设项目的环境【。影响报告书进行【审批 《 》 第十六条! 灌:区水:利工:程管理机《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!程,的管理与维》护禁止非《。灌区水利《工程管?理人员?操作:水利工程设备 【    任何单】。位和个人不得损【毁灌区内水利工【程设施、《设备 — — 第十七条 灌】。区,所,在,地的各级人民政府】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。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!灌溉:。水源、水利工程【设施和灌溉农—田的保护《因建设确需占用灌】溉,。水源、?水利工程设施—和灌溉?农田的必《须依法?经过:批准任何单位 ! 和个?人,不得随意侵》占    — 经:依法批准占用灌区内!。灌溉水源、水利工程!设施的?以及占?用,。灌溉:农田造成灌排工程】报废:或者失去部分—功能的应《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》定,给予:补偿 《 , ? : 第十—八条 灌区应当【。坚持岁修制度省管理!局应:当根据水《利工程运行情况【提出年度岁修计划报!省,水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由省管理局—会同有?关设区?的市、?。县(:市,、区)人《民政: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实施    】 省:水,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加强灌区内水利工】。程的岁修检查 【 第三章】。 ,用水管理《 第十九条— 灌: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!。。、分级管理的原则】实行计划《。用,。水、节约用水—、定:。。额管理、有》偿供水制度 ! ,。 第二十条 】。省管理局《应当按照供水、【防汛、航《运要求编制年度供水!计划干旱、水源不】足时应?当首先?保障城镇居民生活】用水兼顾农业、工业!和环境用《水;水电站、航运、!漂木、旅游》、,养殖等用水应当服从!生活用水、生产【用水的需要 【 :。 ? 第二十《一条 农业用水由】当地灌区水利—工程管理机构根【据农:业用水户的》用水量按省管理【局规定时间向省管】。理局提?出,年度用水计》划;其他用水户【应当:按,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!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!水计划年度用水【。计,划确定后应当—分别签订《用水合同 — ,  因家庭—。。。。生活:、家畜家禽饮用【等少量取水的—。不需签订用水合【同 ? :    应【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!签订:的单位?。和个人不得》擅自在?渠道取水法》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定 ! , ?。 第二十二!条 用水户应当按】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!确需:超计划的应当按照本!条例第二十一—条第一款规定向省管!理局:提出申请《经,批,准后方能用》水并按规定交纳【加价水费 【 第二【十三条 用水—合同一经《签订生效《。双方应当履行供水】方应当按时足额供】水;: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!纳水费因《供水方的原因—。无,法,。正常供水《供水方应当及时【采取补救措施;如】果造成用水方损【。失,的供水方《应当按合同约定【赔偿损失《因,。不可抗力《。而无:法正常供水造成损】失,的除外 】 ?第二十四条 工业】用水、城镇》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!费用水?户应在取《水,点设置计《量设:施供水单位按用【水户实际用水量计】费;未设置》计量装置的》按用水户的设备铭牌!最大取水能》力计费农业用水【按,。照国家?和省有?关规定计费 【 —第二十五条 —灌区供?水应当以成本为依】据分类计价具体水价!由省人?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核定 ? 【第二十六条 灌区水!费,实行统?一收取、分级使【用原则主要用—于灌:区水利工程》的,。管理:和工程运行、—维护:及配套设施建设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》截留:、挪用和擅自减免水!费 :    》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财!务,管理建立《健全财务制度接【。受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和:财政:。、审计?部,门,。的监督检《查 】 第二【十,七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:人不:得拦:截和抢占水源扰乱正!。常,供水秩序 — 》 第二十八条 灌】区内:发生的水事纠纷【按照中华人民—。。共和国?水法的有关规定【处理 第四章 】法律责任 第【二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—二条规定未经—批准利用水利工程设!。施、渠?。道水域从事旅—。游、水产养》殖,等经营?活动的由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。令,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!救措施?或者限期《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!上,5万:元,以下罚款 》 第】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!第十三条《规定未经《批准或?。者不按照批准的位】置、界?限、范围从事—。。工程设施建》设,活动的?由,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补】办审批?。手,续;工?程设施严重》影响防洪的责令限】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!强行拆除所》需费用由建设单位】承,。担;:影响行洪但尚可采】取补救措施》的责令?限期采取《补,。救,措施并可处1万元】以上5万元以—下罚款?。 【 第三十一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十五【条第一?款、第二款规定【的由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责》令停:止违法行为排—除,阻碍、恢复原状或】者采: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!00:0元以?。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;严重危害水!利工程安《全的可处1万元以上!5万元以下罚款【 , 【第三十二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【。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!经水: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!。自在:渠道内新建、改建或!。者扩建排《污口的由水》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职权责《令,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】恢复原状处》5万元以上10【万元以下罚》款 【 第三十三条【 ,违反本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!第二款规定且防【。洪法:未作规定的由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,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!施赔偿损失处—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罚款;违反治安】。管理处罚《。条例的?由公:安机关依法给—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, 》 第三十四—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二十一—条第三款《规定的由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》其停止?。取水赔偿损》。失并可处100【0元以下罚》款 》。 第》三十五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七条【规定的由《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行》为采取补救措施赔】偿损失 】 第三》十,六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二十三【条规:定不按期交》纳水费的由灌区水利!工程管理机构责【令限期交纳逾期仍】未交纳的经省管理局!同意每日可加收2‰! 的:滞,纳金;拒《不交纳的可以限制】供水直至停止供水】 ? 第三【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!部,门以及本条例规定】的,灌区水利《工程管理机构工作人!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的由】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主管机】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五章 附则 】第三十八条 本【条,例自:200?2年12月1日起】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