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西省赣抚平原灌】区,管,。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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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江西省人】大常委会公告—。第126号 【
颁布单位!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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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颁布日期20【02-0《9,-,27 《
实施日】期2:002-12-【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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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2002年9月【27日江《西省第九届人民【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三十】二次会?议通过)
第一!章 总?则
第一条 为加!强,赣抚平原灌区—的管理和保护保障】灌区的正常运行【。和,水资源?的合理配置》发挥水利工程的社】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】促进可?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、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防洪《法、中?华,人民共?。和国河道管理条【例和其他有关法【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!。。结合:赣抚平?原灌区实际制—定本条例
》。
第二!条, 本条例所称赣抚】平原灌区(以下【简称:灌区)是《指柴:埠口、焦石枢纽【工程及其以下水【利,工程的受《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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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: 在:灌区范围内》从事水利工》程建设、管理、保】护和涉及水利工程】的各项建设活动以及!取水、用水》的单:位和个人应当—遵守:本条: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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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条 灌区实行统】一管理和分级管【理、专业管理和群】众管理相结合的【管理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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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(,以下简?称,省水行政主》管部门)是灌区【水,利工程的主管—机关其所《属,的省赣抚平原—。水,利工程管理局(【以下简称省管理【局)负责灌》区水利工程的管【理工作 《
【灌区所在地的—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辖区》内灌区水利工程的】管理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《设立的灌区水利工程!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!内灌区?水利工程的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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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 灌区?建,设,总体规?划由:省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!府批准并报国务院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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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水利工程的新!。建、:改,建、扩?建、配套设施以及】其他水利《工程:建设:应当符合灌区—建设总体规划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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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内城镇建【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!设总体规划相协【调城镇、乡村—建设不得《影响水利工程的安】全和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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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?条 省管理局—负责灌?区水利?工程:及取水和用水—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!程供水计划编—制、供水和配水调】。度并具体负责焦石、!柴埠口?、箭江、王》家洲、岗前、天王】渡枢纽工《程以及西总干渠【和东总干渠周坊【。节制闸以上渠段的取!、泄水?设施的运行》。与管理灌区》所在地?的县(市、区)【灌区水利工》程管: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由!省管:理局划?定
【 第七条 按【照分级管理原则灌区!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应当将—列入本级《财政预算的灌区水】利工程建设和维护】。所需:经费专项《用于灌区水利—工程的建《设和维护不得—挪作他用
】
: ,。 第八?条 灌区所在地的各!级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对本辖区【内灌区管理工作的领!导省管理局应当建立!健全管理制度坚【持灌:。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!商议有关重》大事项及时通报【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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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对?在灌区建《设、管?理,和保护工《作中作出重要—贡献: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或者省水行政主管!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!
第二章 —工程管理与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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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灌区水利!工程的管理和—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!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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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东?、,西总干渠与干—渠、支?渠挖方渠道的—设计开挖边线、填方!渠道的设计外坡脚】以外5米内以及渠道!配,套的建?筑物边?线以外10米内为】管理:范围管?理范围边缘外延一】倍距离为保》护范:围分渠以下渠道的管!理范围?与保护范围由—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根据有》关法律、法规及工】程实际?。情况划定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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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二,)焦石拦河大坝【、箭江口分洪—闸,、岗前大《。坝、岗?前渡:槽等:。大型主体建筑物【上下游?各3:00米内《左右边墩翼》墙外150米内为管!理范围管理》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!离为保护范围 【
》
(三)焦】石进:水闸与船闸、柴【埠口水闸与船—闸、王家洲节—制闸、天王渡节制闸!与船闸、莲塘渡【槽等中型主体建筑】物上下?游各1?50: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!1,00米内为管—理范围管理范围边】缘外延?一倍距离为保护【范围: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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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干:、,支,渠上的小型建筑物以!其边墩?翼墙或?。者外边缘20米内】为管理范围管理【范,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!为保:护范围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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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灌!区水利工程》管理范围《内依法?划拨的国有》土地由省管理局负】责管理使用依法办理!土地登记手续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侵,占灌区水利工—程管理范围内—的,集体:土地需?要征用的《省管理局《应当依法办》理,审批和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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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《条 利用灌区—水利工程设施—、渠道?水域从事旅游、水】产养殖等《经营活动的》。。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!水质: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!水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!管理局的意见
!
》第十三条 在灌区】内修建?跨渠、?穿渠、?穿堤、临渠的桥【梁、码头、道—路、渡口、管道【、缆线等建筑物及】设施以及在渠—道上修?建水电站建设—单位应当《将工程建设方案【报有:管辖权的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批《准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在批准前】应当征求省管理局】的意见
! 第十四条— 在灌?区水利?工程管理范围内【禁止从事下列危【害水:利工程安《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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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爆】破、打井《、葬坟、采石—、采砂、《取土、挖塘》、建窑、破坏植被;!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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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二)在渠道堤顶和】内、外边坡开垦土地!种植农作物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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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堆放弃【土、:弃碴、杂《物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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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兴!建,本条例第十三条规】定外的?各类建筑物、构筑】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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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禁止在渠《。道及兼作分》洪道的渠道内—建设有碍《输,水,。和行:洪的建筑物、构【筑,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!木、高秆作物以【及从事其他妨碍行】洪的: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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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向灌区水!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!倒垃圾?、丢弃废物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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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禁止:。在涉及生活》用水和环境》用水的渠道设置排污!。口确需在其他渠道】设置或?者改建、扩》建,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!管辖权的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由环境《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对【该建设项目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!行审批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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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灌区水》。利工程管理机构应】当加强对水利—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!止非灌区水利工程】管理:人员操作水利—工,程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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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损毁灌?区内水利《工程设施、设—备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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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灌区所在【地的各?级人民政府》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机构《应当加强对灌溉水】源、水利工》程,设施和灌溉农田的】保护因建设确需【。占用灌溉水源—、水利工程设施和灌!溉农田的必须—依法经过批》准任何单《位
和—个人不?。。得,随意侵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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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依法批准占用灌!。区内灌溉水源—、水利工《程,设施的以及占用灌溉!。农田造成灌排工程报!废或者失去部分功】能的: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给》予补: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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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:。十八条 灌区应当】坚持岁修《制度省管理局应当】根据:水利:工程运行情况提【出年度岁修计划报省!水,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由省管理局会同【有,关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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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加强灌区内【水利工程的岁—。修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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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用水管】理
第十九条【。 灌区用《水按照?统一调度、》分级管?理的原则实》行,计划用水、节约用水!、定额管理、有【。。偿供水制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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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?。十条 省管理局应当!。按,照,供水、防汛、航【运要求编制年度供水!计划干旱、水源不】足时应当《首,先,保,障城镇?居民生活用水—。。兼顾农业、》。工业:和环境用水;水电】站、航?运、漂木《、旅游、养殖等【用水应?当服从生活用—水、:生,产用水的需》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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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农业用—水由当地灌》区水利工程管理机】构根据农《业用水户的用—水,量按省管理局规定】时间向省管理局【提出年度用水—计划:;其他用水》户应当按省》管,理局:规定时?。间向省管理局—提,。。。出,年度:用水计?。划年度用水计—划,确定后应当分—别签订用《水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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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生活—、家畜?家禽饮用《等少量取《水的不需签》订用水合同 — :
应当!。签订用水合同而未】签,订的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《在渠道取水法律、法!规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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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 用—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!水计划用水》确需超?计划的应当按照本】条例第二十》一条第?一款规定向》省管理局《。。提,出申:请经批准后方能【用水并按规》定交:纳,加价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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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条 用—水合同一经签订【生效双方应当履【行,供,水方应当按时足额】供水;?用水户应当按规【定缴:。纳水:费因供?水方的原因》无法正常供水—供水方应当及时采】取补:救措施;如果—造成用水方损失【。的供水方应》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!失因不?可抗力而无法正【常供水造成》。损失的除外
】。
《 第二十四条— 工业用《水,、城镇生活》用水实行计量—收费用水户应在取】水点设?置计量设施供水单】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!量计费;未设置计】量装置的《按用水户《的设备铭牌》最大取水能力计【费,农业用水按》照,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计费
》
》 第二《十五条 灌》区供水应当以成本】为依据分《类,计,价具体水价由省【人民政?。府,价,格主:管部门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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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六,条 灌区水费实【行统一收取、分级使!用原则主要用—于灌区水利工程【的管理和工程—运行:。、维护?及配套设施建设任】何单:位和个人不》得截留、挪用和擅自!减免:水,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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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?区水利?工程管理机》。构,应当加强财》务管理建立健—全财务制《度接受水行》政,主管部门和财政、审!计部门的监督检【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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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十七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拦截和抢占水—源扰乱?正常供水秩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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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 灌区内发生的水】事纠:纷按照?中,。华,人民共和国》水,法的有关《规定:处理
第四章 】法律责任
第二】十九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!经批:准利用水利工程【设施、渠道水域从事!旅游:、水:产养:殖,等经营活《动的:由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,令,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!救措:施或者限期》拆除并可处1万元】以上5万元以—下罚款
! 第?三十条 《违反:本条例第十三条【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!按照批准《的位置、《界限、范围从事工程!设施建?设活动的由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!审批手续;工程设】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!令限:期拆除逾《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!所需费用由建—。设单位?承担:;影响行洪但尚【可采取?。补,救措施的责》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!。并可处1万元—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!
第!三十一?条 :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!第一款、《第二款规《。。。定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:为排除阻碍、恢复】原状或者采取补救】措施并可《处1:000元以上1【万,元以下罚款;严重】危害水利工》程安:全的可处1万元以上!5万元以下罚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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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二条》。 违:反本条例第》十五条?第三款规定》未经水?行政主?管部门同《意擅自在渠道内【新建、改《建或者扩建排污【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!门依据职《权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?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!以上10万》元以下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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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!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!四条、第十》六条第二款》规定且防洪法未作】规定的由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:行,为采取补救措施【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!上5万元以下—罚款;违反治安管理!处罚:条例的由公安机关】依法给予《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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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。。二十一条第》三款规定的由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,其,停止:取水赔?偿损失并《可处1000元【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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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五《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二十七条规【定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,违,法行为采取补—救措施赔偿损失【
】第三十六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三条规定不—按期交?纳水费的由》灌区水利《工程管理机构责令】限,期,。交纳逾期《仍未交纳的》经省管理局》同意:。。。每日可加收2‰ 的!滞纳金;《拒不交纳的可—以,限制:供水直至停止—供水:
第!三十:七条 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?以及:本条例规定的灌【区水利工程管理【机构工?作人: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。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主管【机关给予《行政: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
第五章 !附,则
第三》十八条 《本条例自2002】。年1:2,。月1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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