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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《。西省:赣抚平原灌区—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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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江西省人大!。常,委会公告第126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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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!常,委会 》
颁布日【期2002-09】。-27 》。 ,
实》施日期?2002《-,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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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【02年9月27日江!。西省:第九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三十二》次会议?通过)
第一】章,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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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赣抚平原灌区的!管,理和保?护保障灌区》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!的合理配置发—挥,水利工程的社会效】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!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》法、中华人民—。共和国防洪》法,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河道管理条例—和其他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《的规定结合赣抚平】原灌:。区,实际制定本条—例
【 第二条 本【。条例所称《赣抚平原灌区(【以下简称灌区)【是指柴埠口、—焦石枢纽《工程及其《以下水利工程—的受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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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。在灌区范《围内从事水利工【程建设、管理、保护!。和涉及水利工程【的各项建设活动【以及:取水、用水的单【。位和个人应》当遵守本《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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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条?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!和分级管理、专业】管理和群众管理【相,结,合的管理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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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民政府水】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(以下简《称,省,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)是灌区水—利工:程的主管机关其所】属,的,省赣抚平原》水利工程管理局【(以下简《称省:管理局)负责灌区水!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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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:区所在地的设—。区,的市、县(》市、:区)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】区内灌区水利工程】的管理县(市—。、区)?人民政府设立的灌】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负责本辖区内—灌区水利工》程的:管,理工作 》
【。 第五条 灌区建】。设总体规划由—。省,水行政主《。管部:门负责编制经省人】民政: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!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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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灌区水?。利工程的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、配套设施】以及其他水利工【程建设应当符合【灌区建设总体—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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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内》城镇建设规划应【当与灌区建设总体】规划:相协调城镇》、,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!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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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省管理局负】责灌:区水利工程及取水】。和用水的统》一管理和《。保护工程供水计划编!制、供水和》配水调度并具—体负责焦石、柴埠口!、箭江、《王,家洲、岗前、天【王渡:枢纽工程以》及西:总干渠和《东总干?渠周:坊节制闸以上渠段】。的取、泄《。水设施的《运行与管理灌区所在!地的:县(市、区)灌区水!利工程管理机构的】管理范围由省管理】局划:定
】 第七条《 按照分级》管理原则灌区—所在地的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应当将列入》本级财政预》算的灌区水利工【程建设和维护所【需,经费专项用于灌区水!利工程的建设和维】护,不得挪作他用—。
第!。八条 灌区所在地的!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加强—对本辖区内》灌区管理工》作的领导省管理局】应当建立健全管【理制度坚持灌区【事务民主协》商定期商议》有,关,。重大事项及时通【报情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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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九条 对在灌】区建设、管理和保护!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!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或者省》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!表彰和奖《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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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工?程管:。理与保护
第十】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!管理和保护范围【按,照下列规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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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东、!西总干渠与干渠、】支渠挖方渠道—的设计开挖边线【、填方渠道的设【计外坡脚以外5米内!以及渠道《配套的建筑物—边线以外10—米内为管《理范围管理范—围边缘外延一—倍,。距离为保护范围分渠!以,。下渠道的管理范围与!保护范围由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根据有关法律、法!规及工程实》际情况划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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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焦:石拦:河大坝、箭江口分】。洪闸:、岗前大坝、岗【前渡槽等大》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!。各300米内—左右边?墩翼:墙,外1:50米内为管理范围!管理: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!离为保护《范围 《
】(三)焦石》进水:闸与:船闸、?柴埠口水闸与船闸、!王家洲节制闸、【天王渡节制闸与船闸!、莲:塘渡:槽等中型主体建筑物!上下游各《150米内左右边】墩翼墙?外1:00米内《为管理范围管理【范围边缘外》延一倍距离》为保护?范围 —。
—。(四)干《、支渠上的小—型建筑物以其边墩翼!墙或者外边缘20米!内为管理范围管【理范围边缘》外延一倍距离—。为,保护范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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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灌区》水,利工程管《理范围内依法划【拨的国?有土地由省管理【局,负,责管理使《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!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占灌区水【利,工程管理范围内【的集体?。土地需要征用的省】管理局应当依法【办理审批和登记手】续,
】第十二条 利—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!、渠道水域从事旅】游、:水产养殖等经—营活动的应》当符合工程安全和】水质要?求并报有《管辖权的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批《准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!管理局?的意见
! 第十三条 在】灌区内修建跨渠【、穿渠、穿堤、临渠!的桥梁、码头、道】路、:渡,。口、管道、缆线等建!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!道上修?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应!当将工程建设方【。案报有管辖权—的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批:准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在批准前应当征求】省,管理局的意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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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, 在:灌区水利工程管理】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!危,害水利工程安全的】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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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爆破【。、,打井、葬坟、采石、!采砂、取土、挖塘、!建窑、破坏植被;】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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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在渠道堤顶和内、!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!农作物?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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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三)堆放弃土、弃】碴、杂物; !
(四)!兴建本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外【的,各,类建:筑物、?构,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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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五《条 :禁止在渠道及兼作】分,洪道的渠道内—。建,设有碍输水和—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种植阻碍行—洪的林木、高秆作】物以及?从事其他妨》碍行洪的活》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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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向灌区【水,利工程?渠道水域内》。倾倒垃圾、》丢,弃,废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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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涉【及生活用水》和环境用水的—渠道设置排污口确】需在其他渠道设置】或者改建、》扩建排污口的应当】报,经有管辖权的—。水行:政,主管部门同意由环】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责对该建《设项目的《环境:影,响,报告书进行》。审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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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灌区水利》工,程管理机构应当加】强,对水利工程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!。灌区水利工程管【理,人员操作水利工程】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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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损,。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!施,、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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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七条 灌】区所在地《的各级人民政府、水!行,政主管部门》和灌:。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应当加?强对灌溉水源—、水利?工程设施和灌溉农】田的保护因建设确】需占:用灌溉水《。源、水利工程设施和!。灌,溉农:田的必?须依法经过批—准任何单位
】 和个人不得随意】侵占
】经依法批准占—用,。灌区:内灌溉?水,源、水利工程设【施的以及占用—灌溉农田造成灌排】工程报废或者—失去部分功能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】。关规定给予补偿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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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灌区应当坚持】岁,。修制度省管理局【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运!行情况提出年度岁】修计划报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!省管:理局会同有关设【区的市?、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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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加强灌区内水!利工程的岁修检【查
第三!章 用水管》理
第十》九,。条 灌区用水—按照统一调度、【分,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!划,用水、节《约用:水、定额管》理、有偿供水制【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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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,省管理局应当—按照供?水、防汛《、航运?要,求编制?年度供水《计划干旱、水源不】足,时应当首《。先保障城镇居民【生活用水兼顾农【。业、工业和》。。环境用水;水电站、!航运、漂木、—旅游、养殖》等用水应当》服从生活用水、生产!用水: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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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农?业用水由当地—灌区水利工程管理】机构根据农业—用,水户的用《水量按省管理局规定!时间向?省,管理局?提出年度用水计【划;其他用》水户应当《按省管理局规定【时,。间向省?管理局提出年度用】水,计划年度用水计【划确定后《应,当,分别签订用水合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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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》家庭生活、家畜家】。禽饮:用等少量取》水的不需签订—。用水合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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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签订用】水合同而未签订【的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!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!。的从其?规定 —
— 第二十二条 】用水户应《当按批准的用—水,计划用水《确需超计《划,的,。应,当按:照本:条例第二十》。一条第一《款规定向省》管理局提出申—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!并,按规定交纳加—价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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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三条 用水合【同一经签订生效双】方应当履《行供水方应》当按:时足额供水;用水】户,应当按规定缴—。纳水费因《供水方的《。原因无法正常供【水供水方应当及时采!取补救措施;—如果造成用》水方损失的供水【方应当?按合同约定》。赔偿损?失因不?可抗力而无法—正,常供水造成》损失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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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。二十:。四条 工业用水、城!镇,生活用?水实行计量收费用】水户: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!设施供水单位按用水!户实际用水量计费;!未设:置计量装置的按用】水户的设《备,铭牌最大取水能【。。力计费农业用—水按照国家和—。省有关规《定计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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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五条 灌区供【水应当以《成本:为依据?分类计价具体水价由!省人民政《府价格主《管部门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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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条 灌区水】费实行统《一收取、分》级使用原则主要用】于灌区水《。利工程?的管理和工》程运行、维护及【配套设?施建:设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截留:、挪用和擅自减免】。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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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水利工【程管理?机构应当加强—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!务制度接受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和财【政、审计《部门的监督检—查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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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七条 任何单【。位和个人不得拦截】和抢占?水源扰?乱正常供水》秩,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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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灌区内发生】的水事纠纷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!理
第四》章 法律责任
】第,二十九?条 :违反本条《例第十?二条规定未经批【准利用水利》工程设施、渠道水域!从事旅游、水产养殖!等经营活动的—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采取】补救措施或者—限期拆?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!5万元以下罚款【
】第三十条《。。 违反本条例第十】三条规定未》经批准或《者不按?照批准的位置、界限!、,范围从事工程—设施建设活动的由】水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补办审批【手续;工程设施严重!影响防洪的责令限】期拆:除逾期不拆除—的强行拆《除所需费用》由,。建设单位承》担;影响行洪但尚】可采取补《救措施的责令—限期采取补救措【施并可处1万元【以上5?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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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第十五条】。第一款、《第二款规《定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排除阻碍、恢复【。原状或?者采取补救》措施并可处100】0,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款;严【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!的可处1《。万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罚—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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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二条? 违反本条》例第:十五条第《三款规定未经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同—意擅自在渠道—内新建、改》建或:者扩建?排污口的由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!法行:为限期恢《。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!10万元以下罚款】
— 第三十》三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十四条、》第十六条第二—款规定且防洪—法未作规定的由水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采取补】救措:施赔偿?损失处1《万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罚《款;违反治安—管理处?罚,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给予处《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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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】 违:反本条例第》二十:。一条第三款规定的】由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!赔偿损失并》可处1000元以】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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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五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二十七条规定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采取—补救措施赔偿损失】
】第三十?六条: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三条规定—不按期交《纳水费的由灌区水】利工程管理》机,构责令限《期交纳逾期仍—。未交纳的经省管理】局同意每日可—加,。收2:‰, 的滞?纳金;拒不交纳【的,可,以限:制供水?直至停止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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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七条 水行政—。主管部门以》及本条?例,规定的灌区水利工】程管:理,机,。构工作人员》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:级主:管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。追,究刑事责《任
第五章 附】则
第三》十八条 本条—例自:2002年12月】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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