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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西省赣抚平!原灌区管理条例 】 文号江西省!。人,大常委会《公告第?126号 】 颁布单位【江,西省人大常委会 】 颁布】。日期2002—。-09-《27: , , 》实施日期2002-!12-01 — 【(2002年9【月27日江西省第】九届:。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十:二次会议通》过) 《 第一?。章 总则 第一】。条, 为加强《赣抚平原灌区—的管理和保护保【障灌区的正常运【行和水资源的合【理配:置发挥水利工程的社!会,效益:和经济效《益促进?可持续发展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、!中华人民共》和国:防,洪法、?中华人?。民,共和: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!他有关?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结合赣抚平原】。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! : ? 第二条 【本条例所称》赣抚:平原灌?区,(以下简称灌—区)是指《柴埠口、焦石枢【纽工:程及其以下水利工】程的受益区》域 】 第三条 在—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!工程建设、管—理、:保,护和涉及水利工【程的各项建设活【动以及?取水、?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遵守本条例 【 第】四条 灌区实行统】一管理和分级管理、!专业管理和》群众: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!制    省】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(以下简称省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)是灌区《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!。其所属的省》赣抚平原水利工程】管理局(以下简称】省管理局)负责【灌区水?利,工程的管《理工作 》  ?  灌区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、!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辖区:内,灌区水利工程的管】。理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设立的灌】区水利工《程管理机《构,负,责本:辖区内灌区水利工】程的管?理,工,。作 】 第五》条 灌区建设—总,体规划由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编制经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并报国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    【 灌:区水:利工程的新》建、改?建、扩建、配—套设施以及》其他水?利,工程建设《应,当符合灌区建设总】体规划 【   灌区内【。城镇建设规划—。应当与灌区建—设总体规划相协【调城镇、乡》村建设不《得影响水利工程的】安全和?运行 ? : — 第六条《。 省管理《局,负责灌区《水利:工程及?。取水和用水的统一管!理和保护工》程,供水计划编制、供水!和配水调度并具【体负责焦《石、柴埠口、—箭江、王家》洲,、岗前、天王渡【枢纽工程以及西总干!渠和:东,总干渠周坊节制【闸以上渠段》的取、泄《水设施的运行—与,管,。理灌区所《在地的县(市、区)!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!构的管理范围由省管!理局:划定 【 : 第七条 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】。。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应当将列入本—级财政预算的灌【区水利工程》建设和维护》。所需经费专项用于】灌区: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!护不得挪作他用 ! —第八条 灌》区所在?。地的各级人》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本辖《区内灌区管理工作的!领导省管《理局:应,当建立?健全管理制度—。坚持灌区事》务,民主协商定期商【。议,有,关重大事项及—时,通报情况 —。 第【九条 对《在灌区建设、管理和!。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!贡献的单位》和个:人可由县级以上地】。方人民政《府或:者省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,给予:表彰和奖励 —。 第二章 工程管】理与保护 》 第十条 灌区【水利工程的管理【和,。保护范围按照下【。列规定?划定:    (一】),东、西总干渠与干】渠、支?渠挖方渠道》的设计开挖边线、填!方渠道?的设计?。外坡脚以外5—米内以及《。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!线以外10米内为管!理范:围管:理,范围边缘外延一【倍,距离为保护范—围分渠以下》渠道的管理范围【与保护范围》。由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根》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!工程:实际情况划》定 《 ,    (二)!焦石拦河大坝—、箭:江口分洪《闸、岗前大坝、【岗前:渡,槽等大型主体建【筑物上下《游各:300米内左右边】墩翼:墙外150米内为管!理范围管理范—围边缘外延一倍距】离为保护范围—  【  (《三)焦石进水闸与船!闸、柴埠口水闸与船!。闸、王家洲节制闸】、天王渡节制闸【与船闸、莲塘渡【。槽等中型主》体建筑物上下游【各150米》内左右边墩翼墙外1!00米内为管理范围!。管理范围边缘外延】一倍距离为保—护范围 《 《    《 (四)干、—支渠上的小》型建筑物以》其边墩翼墙或者外边!缘20米内为管理范!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!一倍距离为保—护范围? 【 》第十一条 灌—区水利?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!划拨的国有土地由省!管,理局负责管理使【用依法办理》土地登记《手,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侵占灌区》水利工?程管:理范围内《的集体土地需—要征用的省管理局】应当依法《办理:。审批和登记》手续 《 : ?。 ,第十二条 利用灌区!水利工程设施、渠道!。。水,域从事旅《游、水产养殖等经营!活动的应当》符合工程安全和水】质要求并《报有管辖权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批:准前:应,当征求?省管:理局的意见》。 : ? 第十》三条 ?。在灌:区,内修建跨渠、穿【渠、穿堤、临渠的桥!梁,、,码头、道路》、渡口、管道、缆线!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!在渠道上修建水电】站建设单位应—当将工程《。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!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批》准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在批?。。准前应当征求省管理!局的意见 — 第十四!条 在灌区水利【工程管理《范,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!害水利工程安全的】活动    (!一)爆破、打井、葬!坟、采石、》采砂、取《土、挖塘、建—。窑、破坏植被; ! : :   (》二)在渠道堤顶【和内:。。、外边坡开垦土地】种植农作《物; 》    【(三:)堆放?。弃土、弃《碴、杂物《。; 《 : ,   (》四):兴建本条例第十三条!规定外的各》。类,建筑物、构筑物【 !。 : ,第十五条 禁止【。在渠道及兼作分洪道!的,渠道内?建设:有碍输水和行—洪的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种植阻碍行洪】的林木、高秆作【物以及从《事,其他妨碍行洪—的活动    】 禁止向灌》区水利工程渠道【水域内倾倒》垃圾、丢《弃废物 》。 《   禁止在涉】及生活用《。水和:。环境用水的渠—道,设置:排,污口确需在其他渠】道设:置或者改《。建、:扩建排污《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!。权的:水行政?主管部门同意—由环: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对该建设项目的【环境影响报告书【进行审批 】 , 》 第十六条 灌区!水利工程《管理机构应当—加强对水利工—程,的管理?与,维护禁止非》灌,区,水,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!水利工程设备—   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!程设:施、设备 【 — 第十七—条, 灌区所在地的各】级人民政《府,、水:行政主?管,部门和灌区》水利工程管》理机构?应当加强《对,灌溉水源《、水利工程》设施和?灌溉农田的保护【因,建设确需占》用灌:溉水源、水利—。工程设施和灌溉农】田的必须依法经【过批准任何单位 !。 和个《。人不得随意》侵占   — 经依法批准占】用灌区内《灌溉水源、水利工程!设施:的以及占用》灌溉农田《造,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!失去部分《功能的应《当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,给予补偿 — ! 第十八条 灌区】应当坚持岁修—。制度省管理》局,应当根据《。水利工程运行情【况提出年度岁—修计划报省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由省管理局》会同:。有关设区的》市,、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实施  】  省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灌区内水《利工程的岁修检查】 第三】。章, 用水管理 【第十九条 灌区【用,水按照?统一调度《、分级?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!用水、节约用水、定!额管:理、有偿供水制度 ! 第】二十条 省管理局】。应当按照供水—、,防汛、航运要求【编制年度《供水:。计,。划干旱、《水源不?足时应当首先—保障城镇居》民生活用水》兼顾农业、工业和】环境:用水;水电站、航运!、漂:木,、旅游、养殖—。等用:水应:。当服从生活》用水:、生产用水》的需:要 ? , : , 第二十一条 农!业用水由《当地灌区水》利工:程管理机构》根,。据农业用水户—的用水量按省管理】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!。局提:出年度?用水计划;》其他用水户应当按】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!省管理局提》出年度用水计划【。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后!应当分别签订用水】合同:    因家】庭生活、家畜家禽】饮用等?少,量取:水的:不需签订用水合【同  】  应当签订【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!单,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—在,。渠道取水法》律、法规另有—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 : 》 第二十二】条, 用: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!水计划用水确—。需超计?划的应当按》照本条例第二—十一条第一款—。规定向?省管:理局提出申请—经批准后方》能用水并按规定【交纳加价水费 ! 《 第二十三条 用】水合同一经签订【生效双方应当履行】。供,水,方,应,当按时足额供水;】用水户应当按—规定缴纳水费因供水!方的原因无法正常供!。水,供水方应当及时【采取:补救措施《;如果造成用水【方损失的供水—方应当?按合同约《定,赔偿损失因不可抗】力,而,无,法正常供水造成损】失的除外 】 第二十四条! 工业用水、城镇生!活用水实行》计量:收费用水户应—在,取水点设置计量设施!供水单位《按用水户实际—用水量计费;未设】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!户,的设备铭牌最大取】水能力计费》农业:用水按照国家和【省有关规定计—费 【 第二十》五条 灌区供水应当!以成本为依》。据分:类计价具体水价由】省,人民政府价》。格主管部门核定【 第!二十六条 灌区【水费实行统一收取】、分级使用原则主要!用于:灌区:水,利工程的管理和工】程,运行、维护及—配套设?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得截留?、挪用和擅》自减免水费 —    灌区【水利工程管》理机构应当》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!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!政,主管部门和》财政、审《计部门的监督—检查 ! : 第二十七条 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拦截和抢—占,水,源,扰乱:正常供水《秩序 ! 第二十八条 灌区!。内发生的水事纠纷】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?国水法?的有关规定》处理 第四章 法!律责任 《 第二十九》条 违反本条—例,第十二条《规定未经批准—利,用水利工程设—。施,、渠道水域从事【旅游、水产养殖等】经营:活动的由《水行:政主: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:采,取补救措《施或者限期》拆,除并可处1万元【。以上5万元以下罚】款 — 第三十—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十三条规定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!批准的位置》、界限、范》围从事工程》设施建设活》。。动的由?。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行》。。为补办审《批手续;工程—设施严重影响防【洪的责令《限期拆除逾期不【拆除的强行拆—除所需费用》由,建设:单,位承担;《影响:行洪但尚可采取补】救措施的责令—限期采?取补救措施并可【处1万元以上5万元!以下罚?款 !第,三十一条 违—反本:条例第?十五条第一款、【第二款规《定的: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排】除阻碍、恢复原【状,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!可处1000元以上!。1万元以下罚款【;严重危害》水利:工程安全的可处1万!元以:。。上5万?元以下?罚款 ? ?。 第三十【二条: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五条第三款【规定未经水行—。政,主管部门同》意擅自在渠道内新建!、改建或《者扩:建排:。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!部门依据职》权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限期恢复【原状处5《万,元,以上10万》元,。。。以下罚款 】 第三十【三条 ?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!、第十六条第二【款规:定且防洪法未作规】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采取补—救措施赔偿损失处1!万元:以,。。上5万元以下罚款】;违反治《。安管理?处罚条?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!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!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 ? —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!条,例第:二十一条第》三款规定的由—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其停止取水赔【偿损失并可处10】00:元以下罚款 【 》 第:三,十五条? 违反?本条例?第二:十七条规定》的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?。违法行?。。为采取补救措施【赔偿损失 【。 第三十】六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二十三】条规定不按期—交,纳水费?的由灌区水利工【程管理机构责令【限,。期交纳逾期仍未【交纳的经省管—理局同?意,每日可加收2‰【。 的滞纳金;拒不交!纳的可以限制供水】直,至停止供水 ! 第三—十七条 水行—。政主管部门以及本条!例规定的灌区水利】。工程管理机》构,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!关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】第五章 附则 第!三十八条 本条例】。自2002年12】月1日起施行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