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西省赣《抚平原灌区管理【条例:
文号江】西省人大常委会公】告第:12:6号 ?
—颁,布单位?江西:省人大常委会—
【颁布日期2002-!。09-2《7 :
—实施:日期2002-12!-01
】。
(2》00:2年9月2》7日江西《省第九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三十二次会—议,。。。。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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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—总则
第一条 为!加强赣抚《平,原灌区?。的管理和保》护保障灌区的正【常运行?和水资源《的合理?配,置发挥水《利工程的社会—效益:和经济?效益促进可》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》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防洪法—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河道管理条例和【其他有?关法律、行政—法规的规定结合赣抚!。平原:灌区:实际制定本》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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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《本条例所《称赣抚平原灌区【(以下简称》灌区)是指柴埠口】、焦石枢纽工程及其!以下:水利:工,程的受益区域
】 ,
? 第三《。条 在?灌区范围内从事【水利工程建》设、管理、保护【和涉及?水利工程《的各项建设活动【以及取水、用水的单!位和个人《应,当遵守?。本条例?
》
第四条 【。灌区:实行统一管理和分】级管理、《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!相,结合的管理体制【
—。省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(以?下简称省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)是灌区【水利:工程的主《管机关其所属的省】赣抚平原水》利工程管理局—(以:下简称省管理局【)负责灌《区水:利工:程的管理工作—
》。
灌区所—在,地的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》责,本辖区内灌区—水利:工程的管理县(市】、区)人《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!利工程管理》机,构负责本辖》区内灌区《水利工程《的,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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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灌区建】设总体规划由省水】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编】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!并报国务《院水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【
—灌区:水利工?程的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、配套【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!程建设应当符合灌】区建设总《体规划?
》
灌区内城镇建!设规划?应,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!划相协调城》镇、乡村《建设不得影响—水,利,工程:的安全和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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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六条?。 省管?理局负责灌区水【利工程?及取水和用水的【统一管理和保—护工程供水计划【。编制、供水和配【水调度并具体负责】焦石、柴埠口—、箭江、王家—洲,、岗:前、天王渡枢纽【工,程以及西总干—渠和东总干渠周坊节!。制闸以上渠》段的取、《。泄水设施的》运行与管理灌区所】在地的?县(市、区)—灌区:水利工程管理机【构的:管,理范围由省管理局】划定
】 :。第七条 按》照分级?管,理原则灌区》所在地的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将列入本级财】政预算的灌区水利】工程建设和维—护所:需经费?专项用于灌区水利工!程的建?设和维?护不得?挪作他用
!
第八》。条 灌区所在—地的各级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。对本辖区内灌区【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管!。理,局应当建《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!灌区事务民主协商】定期商议有》。关重大事项及时【通报情况《
,
【第九条 《。对,在灌:区建设、《管理和保护工作【中作出重要贡—献的单位《和个人?可由县级以》上地方?人民政?府或者省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给《予表:彰和奖励
—第二章 工程管【理与:保护
第十条【 ,灌区水利工》程的管理和保—护范:围按照下《列规定划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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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东】。。、西:总干渠与干渠—、支渠挖《方渠:道的设计开挖—边线、填方渠道的设!计外坡脚以外5米内!以及渠?道配套的建筑物【边线:以外10米内—为管:理范围管理》范围边缘《外延一?倍距离为保护—范围分渠以下渠【道的管理范》围与保护范》围由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!有关:法律、法规》及工程实际情—况划定
! :
(二)焦石拦】河大坝、箭江口【分洪闸、岗前—大坝、岗前渡槽【等,大型主体建筑物上下!游各300米—内左右?。边墩翼墙外150米!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!围,边缘:外延一倍距》离为保?护范:。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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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焦石进水】闸与船闸、柴埠口水!闸,与船闸、王家洲节】制闸、天王渡节制】闸与船闸、莲塘渡】槽等中型主体建【筑物:上下游各《1,。。50米内左右边墩】翼墙:外100《米,内为:管理范围管理—。范,围边缘外延一—倍距离为保护—范围: 《
《
(四)干、【支渠上的小型—建筑:物以其边墩翼墙或者!外,边缘20米内—为,管理范围管理—范围边缘外》延,一倍:距离为保护范—围
】
第十一】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!理范围?内依法划拨的—国,有,土地由省管理局负责!管理使用依法办理】。土地登记手续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】灌区水利《工,程管理范围内—的集体土地需要征用!的省管理局应当【依法办理《审批:和登记手续
【
—第十二?条, ,利用灌区《水利工?程设施?、渠道水域》从事旅游、水产养】殖等经营《活动的?。应,当符合工《程安全?和水质要求并报有】管,辖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!管部门在《批,准前应当《征求省管理局—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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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条 在《灌区内修建》。。跨,渠、穿渠、穿堤、】。临渠的桥梁、码头】、道路、渡》口、管道、缆线等建!筑物及设《施以及在渠道上【修建水电站建设【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!方案报?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批》准,水行政?主管部门在批准【前应当征求省管理】局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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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在灌区水利【工程管理范围内【禁止从事下列危害】。水利工程《安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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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:爆破、打井、葬【坟、采石《、采砂、《取土、挖塘、建窑、!破坏植被; 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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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渠—道堤顶和内、—外边:坡开:垦土地种植农—作物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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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?堆放弃土、弃碴、】杂物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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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》兴建本?条例第?十三条规定外的各类!建筑物、构筑物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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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:条 :禁止在?渠道及兼作分洪【道的渠道内建—设,有碍输水和行洪的建!筑物、构筑物种【植阻碍行洪的林【木、:高秆: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妨!碍行洪的活动—
》。
禁止向《灌区水利工程—渠道水域《内倾倒垃圾、—。丢弃废物 》
!禁止在涉及生—活用水和《环境:用水的渠道设置排】。。污口确需在其他渠道!设置或者《改建、扩建》排污口的应当—报经:有管: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!门同意?由环境?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对该建设—项,目的环境影响—报告书进行审批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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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六条 灌】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应,当加强对水》利工程的管理与维】护禁止非灌区—水利工程管》理人:员操作水利工程【。设备
?
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损毁灌区》内水利工程设施【。、设备
】
第】十七条? 灌区所在地的【各级人民政府—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和灌?区水利工程管—理机构应当加—强,对灌溉水源、水利】工程设施和灌溉【农田的保《护因建?设确需占用灌溉【水源、水利工程【设施和灌溉农田的】必须依?法经过?批准任何单位
】 和个人不得随意!侵占
》。
经依法批准】占用灌区内灌溉水源!、水利?工程设施《的以:及占用灌溉》农田造成灌排工【程报废或《者失: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!照,国家有关规定给【予补偿
!
第十】八,条 灌区《应,当坚持岁修制—度省管理《局应当根据水利工】程运行情况提出【年度岁修计划报【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由省管理【局会同?有关: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水行政》主管:部门组织实施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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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加》强灌区内水利工【程的岁?修检:查,。
第三章! 用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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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 灌区用水按照统】一调度?、分级管理的—原则实行计划用水】、节约用水、定额管!理、有偿供水制【度
!第二:十条: 省管理局》应当按照供水、【防汛、?。航运:要求编制年》度,供水计划干旱、水源!不足时应当首先保障!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兼!。。。顾农业、《工,业和环?境用水?;,水电站、航运、漂】木、旅游《、养殖?等用水应当服从生活!。用水:、生产用水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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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农业《用水由当地灌—。区水利工程管—理机构根据农业用水!户的用水量》按省管理局》规定时间向省—管理局提《出年度用《水计划;其》他用水户应当按【。省,管,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!理局提出年度用【水计划年《度用水计划确定【后应:当,分别签订用水—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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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?家庭生活、家畜【家禽饮用《等少量取水的不需】签,订用水合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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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签】订用:水,合同而未《签订的单《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!取水法?律,、法规另《有规定的从》其规定
】
【第二十二条 用水】户应当按批准的【用水计?划用水确需超计【划的:应当:。按照本?条例第二十一条【第,一,款规定向省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】。批准后方能用—水并按规定交纳加】价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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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?条 用水合同一【经,签订生效双方—应当:履行供水方应—当按时足额供—水;用水户应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因!供水方的原因无法正!常供水?供水方?应当及?时采取补救措施【;如果?造成用水方损失的】供水方应当按合同】约定赔偿损》失因不可《抗力而无法正—常供水造成》损失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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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】条 工业用水、城镇!生,活,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!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!计量设施供水—单位:按用:水户实际用》水量计费;未—设置计量装置的【按,。用水户的设备—铭,牌最大取《水能力计费农—业,用水按照国》家和:。省有关规定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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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灌区供《水,应当以成本为依据分!类计:。价具体?水价由省人民政府】价,格主管部《门核定
! , 第二十六》条, 灌区水费实行【统一收取、分—。级使用原则主要【用于灌区水利—工程的管理和工程】运行、维护及配【套设施建设》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截:留、挪用和擅—自,减免水费
】
灌区水》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!加强财务管理—建立健全财务制【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!门和财政、审计【部门:的监督检查》
】
第二十【。七条: 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拦截和》抢占水源扰乱正【。常供水秩《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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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八条 灌区内!发生的水《事纠纷按照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《的,有关规定处理—
:第四章 法律责任】
第二十九条【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二条规定》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!程设施、渠》道水域?从事:旅游、水产养殖【等经:营活:动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】行,为采取补救措施或】者限期?拆除并可处1—万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罚—款
!。第三十条 违反本】条例:第十三条规定未【。经批准或者不按照】批准的位置、界限】、,范围从事《。工程:设施建设活动的【由,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!办审批手《续;:工程设施严重—影响防洪《的责令?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!的强行拆除所需费】用由:建设单位承担;【影响行洪《但尚可采取补救【措施的责令》限期:采取补救措施并可】。处1万元以》上5万元以下—罚,款
!第三十一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!条第一款《、,第二款规定的—由水: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违法行—为排除阻碍、恢复原!状或者采《取补救措施并可【处1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《下罚款;严重危害】水利工?程安:全,。的可处1万》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罚款
! 第三《十二条 违》反本:条例第?十,五条第三款》规定:未经:水行:政,主管部门《同意擅自在渠道内】新建、改建或者【扩建排污《。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!违法:行为限期恢》复原:状处5万元以上10!万元以下罚款
【。
》 :第三十三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十四条】、第十六条第—二款规定且防洪法】未作规定的》由,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,为采取?补,救措施赔偿损失【处1万元《以上5万元以—下罚款;违》反治安管《理处罚条例的—由公:安机:。关依法给予处—罚;构?成犯:罪的:。。依法:追究: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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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四条 】违,反本条例第二十一】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其停止?取水赔偿损》失并可?处1000元—以下: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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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五?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二十七条规定】的由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!措施赔偿损失
】 :
《第三十六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二》十三条规定》不按期?交纳水费的》由灌区水《利工程管理机构【责令限期《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!经,省管:理局同意每日—可加收2‰》 的滞纳金;拒不交!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!至停止供水》
】第三:十七条 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以及本条例—。规定的灌区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《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主管机—关给予行政处—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刑事责?任
?第五:章 附?则
第《三十八条 本条【例,自2002》年,12月?1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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