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江西省!赣抚平原《灌区管理条例 ! 文号江西省人】。大常委?会公告第1》26号 【 颁布单—位江西省人》大常委会 — , 《颁布日期《2,002?-09-27 【 ? 实施日期20!。02:-12-01 ! ? (200—2年9月27—日江西省第九届【人民代表《大,会常务委《员,会第三?十二次会议通—过) 第一章 !总则 第一条【 为加强《赣抚平原灌区—的管:。理和保护保障—灌区的正《常运:行和水资源的—合理配置发挥水利】工程的社会效益和】经济效益促进可【持,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?共,和国水法、中华【人民共?和,国防:洪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?。国,河道管?理条:例和其?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的规?定结合?赣抚平原《灌,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! , 第【。二条 本条》。例所称赣抚平原【灌区(以下简称【灌区)是《指柴埠口、焦石【枢纽工程及其—。以下水利《工程的受益区域 ! 《。 ,。 第三条 在—灌区范围内从事水】利工:程建设?、管理?、保护?和涉及水《利工程的各》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!、用水的单位和个】人应:当遵守本《条例 】 :第四条? 灌区实行统一【管理和分级管理【。、专业管理和群众】管理相?结合的管理体—制    【省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?管部门(以下简称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)是灌区水利工【程的主管机关其所属!的省赣抚平原—水利工程《管理局(以下简【称省:管理局)负责灌区】水利工?程的管理工作—   — 灌区所在地的】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辖区内灌区水!。利工程的管理县(市!、区)人《。民政府设立的灌区】水利工?程管理机构负责【本辖区内灌区水【利,工程的管《理工:作 】 第《五条 灌区建设总体!规划:由省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编制》经省人民《政府批准并报—国务院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   》。。灌区水利工程—的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、配—套设施以及其他【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!合,灌,区建设总《体规划 【   灌区—内城镇建设规—划应当与灌区建【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城!镇、乡村建设不得】。影响水?利工:程的安全和运行 ! : : 第六条 省!。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!工程及取水和用【水的统?一管理和保护工程供!水计划编制、供水和!配水调度《并具体负责焦石、】柴埠口、箭江、王家!。洲、岗前、》天王渡枢纽工程以】及西总?干渠和?东总干?渠周坊节制闸以【上渠段的取、泄水设!施的运行与管理【灌区所在地的县(市!、区)?灌区水利工程管【。理机构的管理范【围由省?管理局划定》 第!七条 按照分级【管理原?则灌:区所在?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:当将列入本级财政】。预算的灌区》水利工程建》设和维护所需经费】专项用?于灌区水利工程的建!设,和维护不得挪作【他用 — 第八条【 灌区所在》。地的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》本辖区内《灌区管理工作—的领导省管理—局应:当,建立健?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!事务:。民,主协商定《期商议有关重大事】。项及:。时通报情况 — — ,第九条? 对在灌区建设、管!理和保?护工作中作出重【要贡献的单位和【个人可由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—或者省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给予表彰和【奖励 第》二,章 :工程:管理:与保护 第—十条 ?灌区水?利工程的管理和【保护范围按》。照下列规定划定【    (一)!东、西总干渠与干】渠、支渠挖方渠道】的设计开挖》边线、填《方渠道的《设计外坡脚》以外5米内以及渠】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!以外10米内—。为,管理范?围管理范围边缘【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!范围:分渠以下渠道—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!围由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根据—有关:法律、法规》及工程?。实际情况划定 【    !(,二,)焦石拦河大—坝、箭江口分洪闸】、岗前?。大坝、岗前渡—槽等大?型主体?建,筑物上下《游,各30?0米内?。左右边墩翼墙外15!0米内为管理范【围管理范围边缘外】。延,一倍距离为保护范】围 《    【(,三)焦石进水闸【与船闸、柴埠口水】闸与船闸、王家【洲节制闸《、天王渡节》制闸与?船闸、莲《塘渡槽等中型主【体建筑物上下游各】150米内》左右:边墩翼?墙外:1,00米?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!围边缘外《。延一倍?距离为保护范围【   】 (四《)干、支渠》上的小型《建筑物以其》边墩翼?墙或者外边缘2【0米内为管》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!外延一倍距》。离为保护范围 【 《 《 , 第十《一条 ?灌,区水利工程管理范】。围内依法划拨—的国有土地由—省管理?局负责管理使用依】法,办理土地登记手【续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侵占灌—区水利工《程,管理范围内的—集体土地需要征用】。的省管理局应当依法!办理审?批和:登记:手续 ? 第】十,二条 利用灌—区水利工程设施、渠!道水域从事旅游、】水产:养殖等经《营活动的应》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!质要求并报有管【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批准前—应当:征,求省管?理,局,。的意见 【 : 第十三条 在】灌区内修建》跨,。渠、穿渠、穿堤、】临渠的桥梁、码头、!道路:、渡口、管道—、缆线等建》筑,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!上修:。建水电?站建设单位应—当将工程《建设方案报有管【辖权的水行政主管】部,门批准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在批准前应当征【求省管理局的意见 ! — 第十四条》 在灌区《水利工?程管理范围内—禁止从事下列—危害水利工程安全】的,活,动   》。 (一)爆破、打!井、葬坟、采—石、采砂、》取土、挖塘、建窑】、破坏植被; ! ? ,  (二)在渠】道堤顶和《内、外边坡开—。垦土地种植农—作物; —    (三!)堆放弃《土、弃碴、杂物; ! ?  ?  (四)兴建本!条例第?十三条规定外—。的各类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 《 ? 》第十五条 》禁止在渠道及兼作分!洪道的渠道内—建设有碍输水和行洪!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种植阻碍行洪【的林木、高秆作物以!及从事其《。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!    禁止向】灌区水利工程渠道】水域内倾倒垃圾【、丢:弃废物 【  ?  ?禁止在涉及生—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!渠道设置排污口确】需在其他《渠,道设置或者改建【、扩建排《污口的应当报经有】管,辖,权的水?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。部门负责《对该建设项》目的环境影响报【告书进行审批— 】 第十六【条 灌区水利—工程管?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!利工程的管理与【维护禁止《非灌区水《。利工程管理》人员操作《水,利,工程设备   】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?得损毁灌区内水【利工程设施》、设备 》 , ? : ,。 第十》七条 灌区》所在地的各》级人民政府》。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和灌区水《利工程?。管理机构应当—加强对灌溉水源、水!利工程设施和—灌溉农田的保—护因建?设确需占用灌溉水源!、,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!农田的必须依法【经过批准任何—单位 和个人!不得随意《侵占    经!。依法批准占》用,灌区内灌溉水—源、水?利工程设施的以及占!用灌溉农田造成灌排!工程报废或者—失去:部分功能的》应当按照国》家有关规定》给予补偿 【 ? , 第十八条! 灌区?应当:。坚,持,岁修制度《省管理局应当根据水!。利工程运行情—况提出年《度岁修计划》报省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同意—由省管理局》会同:有关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、》区)人民《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组织实《施   》 省?水行政?主管部?门应当?。。加强灌区内》水利工程的岁—修检查 !。第三章? 用水管《理 第十九条 】灌区:用水按照统一调【度、分级管》理的原则实》。行计划用水、节约用!水、定额管理、有】偿供水?制度 《 》 第二十条》 省管理局应当按照!供水、?防汛、航运要求编】制,年度供水计划干旱、!。水源不足《时应当首先保障城镇!居民生活用水兼【顾农业、工》业和环境用水;【水电站、航运、漂】木,、旅游、养》。殖等用水应当—服从生活用水、生】产用水的需要 ! 》第,二十:一,条 农?业用水由《当地灌区水利工【程管理机构根据农】业用水户《的用水?量按省管《理局规定时间—向,省管理局提出年度】用水计划;其他用】水户应当按省管【理局规?定时间向省管理【局,提出年?度用水计划年—度用水计划确定后应!当分别签订》用水合同《    —因家庭?生活、家《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!水的不需《。。签订用?水合同 !   《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!未签订?的单位?和个人不得擅自在】渠道取水法律、法规!另有规定《的从其规《。定 》 , 《 , 第二《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!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!水确需?超,计划:的应当按《照本条例第》二十:一条第一款》规定向省管》理局提出申请经【批准后方能》。用水并按规定交纳加!价水费 】 ?第二十三《条 用?水,合同一经签订—生效双方应当履【行供水方应当按时】足额供水《;用水户《应当按规定》缴纳水费因供水方】的原因无法正常【供水供水方应当及时!采取补救措》施;如?果造成用《。水方损失的》供水方应当按合同约!定赔偿损失》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!常,供水造成损失的除】外 【 第二十四条 】工业用水《、,城镇生?活用水实行计量【收费用水户》应在取?水点设置计量设施】供水单位按》用水户实际》用水量计费;—未,设置计量装置的【按用水?户的设备《铭牌最大取水—。能力计费农》业用水按照国家和】省有关规定计—费 《 第二【十五条 灌》区供水应当以—成本:为,依据分类计价具【体水价由省人民政府!价,格主管?部门核定 】 : 第二十六—条 灌区水》费实:行统:一收取、分》级使用原《则主要用于灌—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!工程:运行、维护及配套设!施,建设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!留、:挪用和擅自减—免水费   【。 :灌区水利《工程管理《机构应?当加:强财务?管,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!接受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和财—政、审计部门的【监督检?查 【 , 第二【十七条 《任何单位《和个:。人不:得,拦截和抢占》水源扰乱正常供水】秩序 ! 第二?十八条 灌》区内发生的》水,事纠纷按照中华【。人民共和国》。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! 第四章 法律责!任 第二十九条 !违反本?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!经批准利《用,水,利工程?。设施、?。渠,道水域从事旅游、】水,。产养殖等经》营活动的《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采—取补救措施或者【限,期拆除并可处1万】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款《 】第三十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十三》条规定未经批准【或者不按照批准【。的,位置、界限、范【围从事工《程设施建设活动的】由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》。。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!手续;工程设施严重!。影响:防洪的责令限期拆】除逾期不拆除的【强行拆除《所需费?用由建设单》位承担;影》响行洪?但尚:。可采取?补,救措施的责令限【。期采取补救措施【并可处1《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?下罚款 》 》 第三?十一: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!五条第一《款、第二《款规定?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排除阻碍、恢—复原状或《者采取补救措施【并可处1000【元,以上1万元以—下罚款;严重危害】水利工程安全—的可处?1万元以《。上,5万元?以下罚款 】。 ? 第:。三,十二条 违反本【。条例第十《五条第三款规—定未经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同意擅—自在渠道内新建、改!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!由水: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!。权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限《期恢复原《状处5万元》以上10万元—以下罚款 — 《 第三十三—条 违?反本条例第十四条】、第十六条第二款】规定: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!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《。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采取补救措】施,赔偿:损失:处1万元以上—5万元?以下罚款;违反治】安管:理处罚条例的由【公安机?关依法?给予处罚《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? ? 第三?十四条?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!的由:水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其停止取水赔偿损】失并可?处1000元以【下罚款 】 : 第:三十五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二十七】。条规定的由水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采取补救措施【。。赔偿损失 — ? 第三十六条 !违反:。本,条例第二十三—。条规定不《按期交纳水费的由】灌区水利工》程,管理机构责令—。限期:交纳逾期仍》未交纳的《经省管理《局同意每日可加收2!‰ 的滞纳金;拒不!交纳的可以》限制供水直》至停止供水 !。 第》三十七?条 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以:及本条例规定的灌】区水:利工程管理机—构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?弊的由其所在单位】或者上级《主管机?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,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【第五章? ,附则 第三—十八条? 本条例自》20:02年12》月1日起施行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