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江西省《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!例 文号】江西省?人大常?委会公告第126号! 颁】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!委,会 ? 颁布【。日期2002-【。。09-27 【 实—施日期?2002《。。-12-01 】 : (20【。。02年9《月27日江西—省第九届人》。民代表?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三十【二次会议通过)【 , 第一章 总则】 第一《条 为加强赣抚【。平原灌区的管—理和保护保》障灌区的《正常运行和水—资源的合《理配置发挥水利工】程,的社:会效益和经济效【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!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水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防洪法《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河道管理《条例和其他有—关法律、行政—法,规的规?定结:合赣抚平《原,灌区实际《制,定本条例 ! ?第二:条 本条例所称赣抚!平原灌区(以下简】称,灌区)?是指柴埠口、焦石】枢纽:工程及其以下水利】工程的受益》区域 》 , 第三条【 在灌区范围内从】事水利工程建设、】管理、保护和涉及】水利工程的各项【建设活动以及取【。水、:用水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遵守本条例】 第!四条 ?灌区实行统》一管:理和:分级管理《、专业管理和群【众,管理相?。结合的管理》体制  》  省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(以下简称省水】行政主管部门)【是,灌区水利工程的主管!机关其?所属的省赣抚—平原水?利工程管理局(以】下简称省《管理局)负责灌区水!利工程?的管理工作》 《   灌区—所在地的《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、区)】人民: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?门负责本辖区—内灌区?水利工程的管理县(!市,、区)人《民政府设《立的灌区水利—工,程管理机构》负责本辖区内—灌区:水利工?程的管理工作 ! 》 第五条 灌区建!。设总体规划由省水行!政主管?部门负?责编:制经省人民政—府批准并《报,国务:院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    灌!区水利?工程的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、配!套设施以及其—他水利工程建—设应:当符合灌区建设总体!规划 《    —灌区内城镇》建设规划应当与【。灌区建设《总体规划相协调城镇!、乡村建设不得影响!水,利工程?的安全和运行 【 【。 第六条》 省管理局负责灌区!水利工程及取水【和用水?的统一管《理和保护工》程供水计划编制、】供水:和配水调度并具【体负:责焦:石、柴埠口、—箭江:、王家洲、》岗,前,、天:王渡枢纽工程以及西!。总干渠和东总干渠周!坊节制?闸以上渠《段的取、泄水设施】的运行与《管理:灌区所在地的县(】市、区)灌区水利】工程管理《机构:的管理范《围,由省管?理局划定 》 第】七条 ?按照分?级管理原则灌区【所在地的县》级,。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将列入【本级财政预算的【灌区水利《工程:。建设和维护所需【经费专项用于灌区水!利工程的建设和【维护不得挪作他用】 】第八条? 灌区所在地—的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加强对本—辖,。区内灌?区,管理工作的》领导省管理局应【当建立?。健全管?理,制度坚持灌区事务】。民主协?商,定期商议有关重【大事项及《时通报情况 — 【。第九条 《对在灌区建设—、管理和保护工【作中作出《重,要,贡,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!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《或者省水行》政主管部门给予【表彰和奖励 【第二章 工程管理】与,保护: 第?十条 灌《区水利工《程的管理和》保护范?。围按照下列规—定划定 《  :  (《一)东、西总干渠与!干渠、支《渠挖方渠道的设【。计开挖?边,线、填方渠道—的设计外坡脚—以外:。5米内?以及渠道配》套,的建筑物边线以外1!0米内为《管理范围管理范【围边缘外延一倍【距离为保护》范围分渠以下渠【道的管理《范,围与:保护:范围由县(市、区)!人民政?。府根:据,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及工程实《际情况划定 !  ? , (二)焦石【拦河:大坝、箭江口—分,洪闸、岗前大—。坝、岗前《。。渡槽等大型》主,体建筑物上下游各】300米内左右边】墩翼:墙外150》米,内为管理范》围管理?。范围边缘外延一【倍距离为保护范围】 :    【 ,(三)焦石进水闸】与船闸、柴埠—口水闸?与船闸、王家洲节制!闸、天王《渡节制闸与船闸、莲!塘渡槽等中型主体】。。建筑物?上下游各《150米内左右【边墩翼墙外10【0米内为管》理,范围管理范》围边:缘外延?。一倍距离为保护【范,。围 》    (四】)干、支渠上的【。小,型,建筑物以其边墩翼】墙或者外边缘—20米?内为管理《范围管理范》围边缘外延》一倍距?离为保护范围 ! — 第《十一条 灌》区,水利工程管理范【。围内依法划拨的国】有土地由《省管理局负责管【理使用依法办理土】地登记?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侵占灌区水》利工程管《理范围内的》集,体土地需要征用的省!。管理局应当依法【办,理审批和登》记手:续 《 第十【二条 利用灌区【水利:工程设施《。、渠道水域从事旅游!、水:产养:殖等:经,营活动的应当符合】工程安全和水质要】求并报有管辖权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!。。准水: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在批】准前应当征求—省,管理局的意见 】 ? : 第十三条 在灌】区内:修建跨渠、》穿渠、穿《堤、临渠的桥—梁、码头、道路【、,渡口:、,管道、?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!以及在渠道上修【建水电?站建设单《位应当将工程建【设方案报有管—。辖权的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批准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在批准前应当【征求:省管理局的意见 ! 第十四!条 在灌区》。水利工程管》理范围?内禁止从事下列【危害水利工程—安全的活动  】  (一)爆破】、打:井,、葬坟、采石—、采砂、取土—、挖塘、建窑、破】坏植被; — 《   (二)【在渠道堤顶》和内、外边坡—开垦土地种》。植农:作物; 】    (—三):堆放:弃土、弃碴》、杂物?;  】  (四)—兴建本条例第—十,。三条规定外》的各类建《。筑物、构筑物— 》 第十!五条 ?禁止在渠道及兼【作,分洪道的渠道内建设!有,碍输:水,和行洪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:种,植阻碍行洪的—林木、高秆作物以及!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!。活动   — 禁止向灌区水利!工程渠道水域—内倾倒垃圾、—丢弃废物《 :。 , ?   禁止在涉及!生活:用水和环境》。用水的渠道设—置,排污口?确需在其他》渠道设置或者改【建,、扩建排污口—的应当?报经有管辖权的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由环境?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对,该建设?项目的?环,境影:响报告书进行—审批 —。 《 第十—六条 灌区水利【工程管理《机构:应当加?强对水利工程的管】理,与维护?禁,止非灌区水利—工程管理人》员,操作水利《工程设备   】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损毁灌—区内水利工程设施】、设备 】 : 第十【七条 灌区所在【。地的各?级人民政府、水行政!。主,管部门和灌区—水利工程管理机构】应,当加强对灌溉水【源、水利工程—设施和灌溉农田的】。保护:因建设确《需占用灌溉水—。源、水利《工程设施和灌溉农】田的必须依法经过】批,准任何单《位 和个【人不得随意侵占【 , ,   经依—法批准占用》灌区内灌《溉水源、《水利工?程设施的以及占用】灌溉农?田造成?灌排工程报废—或者失去部》分功能的《应当按照国》家,有,关,规定给?予补:偿 《。 【 , 第:十八条? ,灌区应当坚持—岁修制?度省管理局应当根据!水利工程《运行情况提出—年度:岁修计?划报省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同意【由省管理局会同有关!设区的市、》县,(市、?区)人民政府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组织实【施   》 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》加强灌区内水利工程!的岁:修检查 》 ? 第三章 用—水管理 第—十九条 灌区用水】按照:统一调?度、分级管理—的原则实《行计划用水、节约用!水、定?额管:理、:有偿供水制度 】 第二十!条 省管理局应当】按照供水、防汛、】航运要求编制—年度供?水,计划干旱、水源不】足时应当首先保【障城:镇居民生活用—。水兼顾农业、工业和!环境用水;》。水电:站,、航运、《漂木、旅游、养【殖等用?水应当服从生活用水!。。、生:产用水的需要 】 第二】。。十一条 农业用水】由当地?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!构,根据农业用水户的用!。水量按省管理局【规定时?间向省管理局提出】年度用水计划—。;其:他用水户应当按【省管理?局规定时间向省【。。管理局提出》年度用水计划年度】用水计划确定—后应:当分别签《订用:水合同 《    因—家庭生活、家畜家】禽饮用?等少量取水的不【需签订用水合同 !  》。  应当签订用】水合:同,。而未签?订的:单位和个《人,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!法律、法规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定— ? 》 《第二十二条》 用水户应当—按批准的用水—计划用?。水确:需超: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条!例第二十《一条第一款规定【向省管理《局,提出申请《经批准后方》。能用水并按规定【。交纳加价《水费 ? — ,第二十三条 用水合!同一经签订》生效双?方应当?履行供水方应当【按时足额供》水;用水《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!费因供水方的原因】无法正常供水—。供水方应当及—。。时采:取补救措施;—如果造成《用水方损失的供水】方应当?按合同约定赔偿【损失因不可抗力而】无法正常供水造成】损失的?除外 》 : 第二十四条】 工业用水、城镇生!活,用,水实行计量收费用】水,。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!量设施?供水单位按》。用水户?实际用水量计费;未!设置:计量装置的按—用水户的设备铭牌】。最大取水能力—计,费农业用《水按照国《家和省有《关规定计《费 【 , 第二十五》条 灌区供水—应当以成本为依据分!类计价具体水价由省!人民:政,府价:格主管部门核定【 , 第二!十六条 灌》区水费?实行统一收取、【分级使用原则主要用!于灌区水利》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!行、维护及配套【设施建设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》得截:留、:挪用和擅《自减免水费 —    灌—区水利工程管理机】构应当加强财务管】理,建立:健,全财务制度接受【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和财》政、审?。计部:门的监督检》查,。。 《 】第二十七条》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拦?截,和抢占水源》扰乱正?常供水秩序 — 》 第二十》八条 灌区内发【生的水事纠纷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水法的有关》规定处理 第四】。章 法律责任 第!二十九?。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!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!程设施、渠道—水域从?事旅游、《。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!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!或者限期拆除并【可处1万元以上【5万元以下罚—。款 《 第—三十条 违反—本条:例第十三条》规定:未经批准或》者不按照批》准的位置、界限【、范围从事》。工程设施建设活【动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:违,法行为补办》审批手续;工程设】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!令限期拆除逾—期不拆除的》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!建设单位承担;影响!行洪但尚《可采取补救措施的】。责令限期采》取补救措施并—可处1万元以上5】万元以下罚款— 【。。 第三十一条 违】反,本,条例第?十五条第一款—、第二款规定的【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排除阻?碍、:。恢复:原状或者采取补【救措施并《可,处100《0元以上1》万元以?下罚款;严重危害水!利工程安全的可【。处1万元以》上5万元以》下罚款 【 : 第三《十二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十—五条第三款规定未】经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同意擅自在渠】。道内新建、改建【或者扩建排污口【的由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依据职权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!。恢,复原状处5万元【以,上10万元以下【罚款 】 :第,三十三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,第十四?条、:第十六条第二款规】定且:。防洪法?未作规定的由—水行政?主,管部:门责:。。令停止违法行为【采,取补:救,。措施赔偿损失处【1万元以《上5万元《以下罚款;违反【治安管理《处罚条例的由公安】机关依法给》予处:罚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! 第三十四条 !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!款规:定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其停止取水赔】偿损失并可处100!0元以下罚款 】 第【三十五?。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二十七条—规定的由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。止违法行为采取【补救措施《赔偿损失 》 》。。 第三十六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!条规定不按期—交纳水费的》由灌区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交!纳逾期仍未交—纳的经省管理局【。同意每日可加收【2‰ 的《滞,纳金;拒不交纳的】可以:限制供水直至停止】供水: ? ? 第?三十七?条 水?行政主?管部门以《及本条例规定的【灌,区水利工程管理【。机构工作《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:弊的由?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:机,关给予?。行政处分;构成【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 第五章 附则! 第?三十:八,条 本条《例自2002年1】2月1日起》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