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 , 江西省赣抚—。平原:灌区管理条例 【
文号江西】省人大常委》会公告第12—6号
】 颁布?单位江西省人大【常,委,会
颁!布,日期200》2-09《-27 —。
? 实施日《期2002-12】-0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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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2002年9月2】7日江西《省第九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?会第三十二次—会议通?过)
第—一章 总则
第一!条 为加强》赣抚平原灌区—的管理和《保护保障灌区的正】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!理配置发挥水利【工程的?社会效益和经济效】益促进可《持续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水法?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防洪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,河道管理条例和【其他有关法律、行】。政,法规的规定结—合赣抚?平原灌区《实际制定《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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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条例?所称赣抚平原灌区】(,以下简称《灌区)是指柴—埠口、焦《石枢纽工《程及:其以下?水利工程的》。受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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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?条 在灌区范围内从!事水利工程建—设、管?理、保?护,。和涉及水利工程的各!项建设活动以及取】水、:用水的?单位和个人应—当遵守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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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? 灌:区,。实,。行统一管《理和分级管》理、专业管理—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!管,。理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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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民政府—水行: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!称,省,水,行政主管部门)【是灌:区水利工程的主管机!关其所属的省赣抚平!原,水利:工程管理局(—以下简称省管理局)!负责灌区《水利工程的管—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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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所在地】的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,。、区)人民政府水行!政,主管部?门负责本辖区内灌区!水利工程《的管理县(》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设立的?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!构负责本《辖区:内,灌区:水利工?程的管理工》作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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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灌区建设总》体,规划由?省水:。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编制经《省,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!务院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备案?
灌区】水利工程的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、—配,套设施以及》其,他水利工程建设【应当符合灌》区建设总体规划 】
灌区!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!与灌区建《设总体规划相协调】城,镇、乡村《建设不得影》响水利工程的安全】和运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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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六条 省》管理局负责灌区水】利工程及取水—和用水的统一管理和!保护工?程供:。水计划编《制、供水和配水调】度并具?体,负责焦?石、柴埠口、箭江】、王:家洲、岗《前、天王渡枢—纽工程以《及西总干渠和—东,总干渠周坊节制【闸以:上渠段的取、泄【水设:施的运?行与管理灌区所【在,地的县(市》、区)灌区水利工程!管理机构的管—理,范围由省管理—局划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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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?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!。则灌:区所:在地的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将列【入,本级财政预算的灌区!水利工程建》设和维护所需经【费,。专项用于灌区水利工!。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得!挪作他?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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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灌区所在—地的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本辖【区内灌区管》理工:作,的领:导省管理局应—。当建立健全管理【制度坚持灌区事【务民主协商定期【商议有关重大事项及!时通报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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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对在灌】区建设、《管理和保护》工作:中作出重《要贡: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!县,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或者省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给》予表彰和奖励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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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工—程管理与保护
第!十条 灌区水利【工程的管理和保【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!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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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东、西总!干渠与干《渠、支渠挖》方渠道?的设计开挖边线、】。。填,方渠道的设计外【坡脚以?外5:米内以及渠道配【套的建筑物边线以】外10米《内为管理《。范围管理范》围边缘?外,延一:倍距:离为保护范围分【渠以下渠道的管【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!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根据有—关法律、法》。。。。规及工程实际情况划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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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焦石拦【河,大坝:。、箭江口分洪—闸,、岗前大《。坝、:岗前渡槽等大型【主体建筑物》。上下游各300【米内:左右边墩翼墙—外150米》内为管?理范围?管理范围边缘—外延一倍距离—为保护范《围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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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焦石进水闸与—船,闸、柴埠口》水闸与船闸、王家洲!节,制闸、天王渡—节制:闸与:船闸、莲塘渡槽等】中型主体建》筑物上下游各—150?米内左右边墩翼【墙外100》米内为管理范—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!一倍距离为保护范】围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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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干!、支渠?上的小型建筑物【以其边墩翼墙或者外!边缘2?0米内为《管理范围管》理范围边缘外—延一倍距离为保【护范围? :
】 第十《一条 ?灌区水利工程—管理范围《内依法划拨》的国有土地由—省管理局负》责管理使用依法办】理土地登记手—续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,不得:侵占灌区水》利工程?管理范围内的集【体土地需要征用的】省管理局应当—依法办理审批—和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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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利用灌区水利工】程设:施、渠道水域从事】旅游:、,水产养殖等》经营活动的应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!质要求并报》有管辖权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!。。管,理局:的意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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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条 在《。灌区内修建》跨渠、穿渠、穿【堤、临渠的桥梁【。、码头、道路、【渡口、管道、缆线】。等建筑物及设施【以及在?渠道上修建水电【站建设单位应—当将工程建》设方案报《有管辖权的》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!门在:批准前应当征—求省管理局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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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在灌》区水利?工程管?理范围内禁止—从事下列危害水【利工程安《全的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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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爆破、】。打井、葬《坟,、采石?、采砂、取》土、挖塘《、建窑、《破坏植被;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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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二:)在渠道堤顶和内、!外边坡开垦》土地种植《农作物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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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堆放!弃土、弃碴、杂物】; ?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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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—。兴,建本条?例第十三条规定【外,。的各类建筑》物、构?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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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禁止在渠—。道及兼?作分:洪道的渠道内—。建设有碍输》水和行?洪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《种植:阻碍:行洪的林木、—高秆作物以及从事】其他妨碍行洪的活】。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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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禁止向灌区》水,利工程渠道水域【内倾倒垃圾、丢弃废!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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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》涉及:生活用水《。和环境用水的渠【道设置排污口确【。需在其他渠道设置或!者改建、扩建排污】口的应当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!政主管部门同意由】环境保?护行:政主:管部:门负责对该建设【项目的环境影响【报告书进行审—批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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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灌《区水利工程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】。对水利工程的管理】。与维护禁止非灌【区水利工程管理【人,员操作水利工程【设,备
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!毁灌:区内水利工程设施、!设备
】
—第十七条 》灌区所在《地的各级《人民政府、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和灌—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应当加强《对灌溉水源、水利】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!的保:护因建设确需占用】灌溉水?。源、水?利工程设施和灌溉】农田:的必须依法》经过批准任何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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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个》人不得随意侵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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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依【法,批准占用灌区内灌溉!。水源、水利工—程设施的以及占用】灌,溉农:田造成?灌排: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!分功能的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!。。补偿 —
】第十八条 灌区应当!坚持岁修制度省管】理局应当根》据水利工《程,运行情况提出年度】岁修计划报省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!省管理?局,会同有关《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民《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。部门组织实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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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》主管部?门,应当加强灌区内水】利工程的岁修检查】 :
《第三章 用水管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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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《。条 :灌区:用水按?照统一调度》。。、分级?管理的原则》实行计?划,用,水、节?约用水、定额管【理、有偿供水制【度
】 第二十条 省【管理局应当按照【供水、防汛、—航运要?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!干,旱、水源不足时【。应当首先《保障城镇居民生【。活用水兼顾农—业,、工业和环境用【水,;水电站《、航运、漂木、旅游!、养殖等用水应当服!。从,。生活:用水、生产用水的需!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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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一条 ?农业用水由当地灌区!水利工程《管理:机构根据农业用水】。户,的用水?量按省管理局—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!提出年度用水—计划;其他用—水户应当《按省管理局规定时】间向省管理》局提:出年度用水计划年】度用水计划确定后】。应当分?别签:订用水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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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生—活,、家畜家《禽饮用等少量—取水的不需签—订用水合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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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签订用】水合同?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!人不得?擅自在渠道取水法】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》定 :
! 第二十二条 用!水户应当按》批准的用水计划用】。水,确需超计划的应当】按照:本条例第《二十:一条第一款规—定向省管理局提出】申请经批《。准后:。方能用水《并按规定交》纳加价水费
【
第【。二十三?条 用水《合同一经签》订生效双方》应当:。履行:供水方应当按时【足,。额供水;用水户【应当按规定缴—纳水费因供水—方的原因无法正常】供,水供水方应当及【时采取?补救措施;如果【。造成用水方损失【的供水方应当按合同!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!抗力而无《法正常供水造成损失!的除外
!。 第二十四条【 ,工业用水、城镇生】活用水实行计量收】费用水?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!量设施供水单位按】用,水户实际用》水量计费《。;未设?置计量装置的按用】水,户的设备铭牌—最大取水《能力:计,费农业用水按照国】家和:省有关规定计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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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【条 灌区供水应【。当,以成本?。为依据分类》计价具体水》价,由省:人,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核定:
【 第二十六条 【灌区水费实行统一】收取、分级》使用:原则主要用于—灌区水利工程的【。管理和工程运行、维!护及配套设施建设】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截留、【挪用:。和擅自减免水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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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》。区水利工程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】财务管理建立—健全:财务制度接受水【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和财政、审》计部门的监督检【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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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七条《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!占水源扰《乱,正常供水《秩序:
第!二十八条《 灌区内发生—。的水事纠纷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!的有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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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法—律责任
第—二十九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《十二条规定未经批】准利用水利工程设施!、渠道水域从事【。旅游、?水产养殖《等,经营活动的》。由水行政主》。管部:门,责令:停止违?。法行为采取补—救措施或者限期拆】除并可处1万元【以上5万元以下罚】款
!第三:。十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十三条—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!按照批准的位置、】界限、范围从事工程!设施建?设活动的由水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补办—。审批手续;工程设施!严重影响防洪的【责,令限期?拆除:逾期不拆除》的强行?拆除所需费用—由建设?单位承担;影响【行洪但尚可采取补】救,措施的责《令限期采取补救【措施并?可处1万元以上5】万,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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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!第十五条《第一款、第》二款规定的由水行】。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排—除,阻碍:、,恢,复原状或者》采取补救措》。施并可?处1000元—以上1万元以下罚】款;:严重危害水利—工,程安全的《可处1?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!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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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二《条 违反《。本条例第十》五条第三《款规定未经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同—意擅自在渠道—内新建、改建或【者扩建排污口—的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据职】。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限期恢复原状处【5万元以上10万元!以,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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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?三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?十四条、《第十六条第二—款规定且防洪法未作!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!。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《采,取补救措施赔—偿损失处1》万元:。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!;违反治安》管理处罚条例—的由公安机关依【法给予处《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】 第三《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一条第三款】规定的由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赔!偿损:失并可?处1000元以下罚!款
【 第三十五条【 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七条规】定,的由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采取《补救措施赔偿损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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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!违反:本条例第《二十三条规定不【按期交?纳水费的由灌区水】利工程管理机构责令!限期交纳逾期仍未】交纳的经《省管理局同》意每日可加收—2‰ 的滞纳金【。;拒不交《纳的可以限制供【水直至停止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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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七条 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以》及,本条例规《定,的灌: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!关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
第!五章 附则
第】三十八条 本—。条,例自200》2年12月1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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