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赣抚?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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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文号江西省人大【常委:。。会公告第126【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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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颁布单位江西省人】大常委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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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日期【2002-09【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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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实:施日期2002【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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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2《00:2年9月27—日江:西省第九《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:委员会第三十二次】会议通过《)
第》一,章, 总:则
第《一条 为加强赣抚】。。。平原灌区的管—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!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!合理配置发挥—。水利工程的社—。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】促进可持《续发展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防洪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!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!的规定结《合赣抚平原灌区实际!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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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本条】例所:称赣抚平原灌区(】以下简称灌区)是指!。柴埠口、焦石枢【纽工程及其以—下水利工程的—受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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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条 在灌区范】围内从事水利工【程建:设、:。管理、保护和涉及】水利工程《的各项建设活动以】及取:水、用水的单位和个!人,应当遵守本》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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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灌区实行统】一管理和分》级管理、专业管理和!群众管理相》结,合的管?理体制
!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(《以下简称省》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,。)是灌区水》利工程?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!省赣抚平《原水利工程管理局(!以,下简称省管理—局):负责灌区水利—工程的管《理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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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所在》地的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?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!。工程的管《理县(市、区)人】民,政府设立的》灌区水利工》程管理?机构负责本辖区内】灌区:水利工程的管—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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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 灌区建—设总体规《划由: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!批准并报国务—院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,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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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水利工程的】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、配套设施!。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!设应当符《合灌:区建设总体规划 】 ,
灌区内!城镇建设规》划,。应,当与灌区《建设总体规划相协】调城镇、乡村建设不!得影响?水利工程的安全【和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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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! 省管理局负责灌区!水利工程《及取水和用水的统一!管理和保《护工程供水计划编制!、供:水和配水调度并【具体负责焦石—、柴埠口、箭—江、王家洲、—岗前、天王渡—枢纽工程以及西总】干渠和?东总干渠周》坊节制?闸,以上渠段《的取、泄水设—施的运行与管理灌区!所在地的县(—市、区)《灌区水利工》。程管理机构的管理范!围由省管理》局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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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七条 按照【分级:管理原则《灌区所在《地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!。。级财政预算的—灌区水利工程建设和!维,护所需经费》专,项用于灌《区水: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!不得挪?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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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八条 灌区所—在地的各《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本辖区内灌】区,管理工作的》领导省管《理局应?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!坚持灌区事务民主】协商定期商》议,有关:重大事项《及时通报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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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九条 对《在灌区建设、—管理和保护工—作中作?出,重要贡献的单位和】个人可由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政【。府或者?省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给予:表彰和奖励
【第二章 工》程管理?与保护
》第十条? 灌区水《利工程的管》理和:保,护范围按《照下列规定划—。定
【(一)东《。、西总?干渠与干渠、—支渠挖方《渠道的设计开挖边】线、填方渠道—的设计外坡脚以外5!。米内以及渠道配套的!建筑物边线以外【10米内为》管理范围管》理,。范,围边:缘外:延一倍距离为—保护范围分渠以下】渠道的管理范—围与保护范围由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根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及工程实!际情况划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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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焦石—拦,河大坝、《箭,江口分洪闸、—。岗,前,大坝、岗前渡槽【等大型主体建筑【物上下游各3—00米内左右—边墩翼墙外150】米内为?管理范?围管理范围边—缘外延一倍距—离为保护范》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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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焦石【进水:闸与船闸《、,柴埠口水闸与船闸、!王,。家,。洲节制闸、》天王渡节《制闸与船《闸、莲塘渡槽—等中型主体建筑物】上下游各150米内!左右边墩翼墙外10!0米内为管理范【围管理范围》边缘外延一倍距【离,为保护范《围 ?
(!四):干、支?渠上的小型》建筑物以其边—墩翼墙或者外边【缘20米《内为管?理,范围管理范围边缘】外延一?。倍距离为保护范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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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灌区水利《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!划拨的国有土—地由省管理局负责】管,理使用依法办—理土:地登记?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占灌区水【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!集体土地《需要征用的》省,管理局应当依法办】理审批和《登记手续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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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二条 利用】灌区水利《工程设施、》渠道:水域从事旅游—、水产养殖等—经营活动《的应当符合工—程,安全和水质要—。求并:报有管辖权的水【行政主管部门批【。准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批准前应》当征求省管理—局的: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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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在】灌区内修建跨渠【。、穿渠、穿堤、临】。。渠的桥梁、码头、】道路、渡口》、管道、《缆线等?。建,。筑物及设《施以及?在,渠道上修《建,水电站建设单—位应:当将工?程建设方案报—有管辖权的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批—准水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!省管理局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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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, 在灌区水利工【程管理范围内禁止】从事下列危害—水利工程安》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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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爆破、打《井、葬坟、》采石:、,采砂、取土、—挖塘、建窑、破坏】植被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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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,在渠道堤《顶和内、外边坡开】垦,土地种?植农作物;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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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(三)堆放弃土、弃!碴、杂物; !
(四)!兴建本条例第—十三:条规定外《的各类建筑物、构】筑物 《 ,
【 第十五条 禁】止在渠道及》兼作分洪道》的渠道内建设有【。碍输水和行洪的建筑!物、: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!的林木、高秆作物】以及从事其他妨碍】行,洪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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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向灌区—水利工程渠道水【域内倾倒《垃圾:、丢弃废物 【
】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!和环境用水的—渠道设置《排污口确需》在,其他渠道设置或者】改建、扩《建排污口的应—当报经?有管辖权《的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!政,主管部门负责对该】建设项目的环—境影响?报告书进行审批 】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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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六条 灌】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!应当:加,强对水利工》程的管理与维护禁】。止非:灌,区,。水利工程管理—。人员操作《水利工程设》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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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损毁灌?区内水利《工程设施、设—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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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《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!。人,。民政府、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和灌区水利工程管!理机构?应当加强对灌—。溉水源、水利工【程,设施和?灌溉农田的》。保护因建《设确需?占,用灌溉?水源、?水利工程设施和灌】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!过批准任何单—位
? :。和个人?不得随意侵占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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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依【法批:准占:用灌区内灌溉—水源、水利工程【设施的以及占—用灌溉农田造成灌】排工程报废或者失】去部:分功能的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》规,定给予?补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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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,条 灌区应当坚持岁!修制度省管理局应当!根据水利工程—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岁!修,计划报省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同意由省管理—。局会同?有关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水?行政:主管:部门: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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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《当加强灌区》内水利工程的—岁修检查 】
:第三章 用》水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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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灌【区,用水按照《统一调度、》分级:管理的原《。。则实行计《。划,用水、节约用—水、定额管理、【有偿供水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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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条 《。省管理局《应当按照《供水:、防汛、航运要求编!制,年度供水计》划干旱、水源—不足时?应当首先保障—城镇居?。民生活用《水兼顾农《业、工业和环境用水!;,水电站、航运—、,漂,木、旅游、》养,殖等用?水应当服从生—活用:水、生产用水的【需,。要,。
【 第:二十一条 》农业用?水由当地灌区水【利工程管《理机构根据农业【用水户的用水量按省!管理局规定》时间:向省管?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!划;其他用》水,户应当按《省管理局规定时【间向省管《理局提出年度—用水计划年度用【水计划确定后应【当分别签订用—水,合,同
因家!。庭生活?、家畜家禽饮—用等少量取水的【不,需签订用水》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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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应当签订用水—合同而未签订—的单位?和个人不得擅自在】渠道取水法律、【法规另有规定—的从其规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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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用水户应当按】批准的用水》计划用水确》需超:计划:的应当按照》本条:例第二十一》条第:一款规定《向省管理《局提出申请》。经批准后方》能用:水并按?规定交纳加价水【费
!第二十三条 用水】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!方应当履行》供,水方应当按》时足额供水;用水户!应当按规《定,缴纳水费因供水方的!原因无法正常供【。水供水方应当及时】采取补救措》施;如果《。造成用?水,方损失的《供水方应当按合同】约定赔偿《损失因不可》抗力而无法》正常:供水:造成损失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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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。四条: 工:业用水、《城镇:生,活用:水实行?计,量收:费用水户应在—。取水点设置》计量设施供水单【。位按用水户》实际用水量》计费;未设》置计量?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!备铭牌最大取水能力!计费农业用》水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《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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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五条? 灌区供《水应:当以成本为依—据分类?计价具?体水价由省》人民政府价格主【管部门核《定
】 第二十六条— 灌区?水费实行统一收【取、分级使用原【则主:要,用于灌区水利工程】。的管理和《工程运?行、:维护及配套设施【建设任何《。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截留、挪用和擅【自减免水《。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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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灌区水利工》程管理机构应当加】强财务管理建—立健全财务制—度接受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和财政、审【。计部门的《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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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?人,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!扰乱:正常供水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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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八条— 灌区内发生的【水事纠纷按照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!理
?第四章? 法律责任》
第二十九条 违!反本: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!经批准利用》水利工程设施、渠】道水域从事》旅游、水《产养殖等经营活动】的由水?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违法行—。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!限期拆除并》可,处1万?元,。以上5万元以下罚】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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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。三十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!定未经批准或者【不按照?批准的位置》、界限、范围从事工!程设施建设活动的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停?止违:法行:为补办审批手续【;工程设施严重影】响防洪的责》令限期?拆除逾期不》。拆除的?强行拆除所》需费用由建设单【位,承担;影响》行洪但尚可采—取补救措施的责【令,限期采取补救—措施:并可处1万》元以上5万元以下】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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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一,条 违反本条—例,第十五?条第一款、第—。二,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排除》阻碍、恢复原状或】者采:取补救措施并可处】1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罚款【;严:重危害水利工程安】全的可处1万元【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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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】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十五条第三】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!管部:。门同:意擅自在渠道内新建!、改建或者扩—建排污?。口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。依据职权责令—停,止违法行为限期【恢复原状《处5万元以上10】万元以?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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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?三条 违反本条例】。第十四?条、第?十六条第《二款规定且防洪【法未:作规定的由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违:法,行为采?取补救措《施赔偿?。损失处1万元以上】。5,万,元以下罚款;违反】治安管理《处罚条例的》由公安机关依—法给予处罚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,
第!三十四条 违—反本:条例:第二十一条》第三款规定的—由水行政《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】止取水赔偿》损失:并可处100—0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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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!十七:条规定的由水行【政主管?部门责令《。停止违?法行为采《取,补救措施《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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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?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—三条规定不按期【交纳水费的由—灌,区水利工程管—理机:。构责令限期交纳逾】期仍未交纳的经省】管理局同意每日【可加收2‰ 的滞纳!金;拒不交纳的可以!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!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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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!条 水行《政,主管:部,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!灌区水利工程管【理机构工《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其所—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机关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,。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
第—五章: 附则
第三十八!条 本条例》。自2002》年12月1》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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