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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—江西省赣抚平原灌】区管理条例 【。 文号江西【省人大常委会公告】第126《号 ? : 颁布单位江】西省:人大:常委会 》 》颁布:日期2?002-09-27! 》 实施日》期2:0,02-1《2-0?1 —。 (2002】年9月27日—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第三《十二:次会议通过) !第一章 总则 第!一,条 :为加强赣抚平原灌区!的管理和保护—保障灌区的》正常:运行:和,水资源的《合理配置发挥水利】工程的社会效益和】经济效益促进可【持续发展根据—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防洪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!。和其他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定结】合赣:抚平原灌区》。实际制定本条例 ! 第二】条, 本条例所》称赣抚平原灌区(以!下简称灌区)是指柴!埠口、?焦石枢纽工程及其以!下水:利工程的受》益区域 《。 《 :。 第三?。。。条 在灌区》范围内从事水利工】程建设?、,管,理、: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!的各项?建设活动《以及:取,水,、用水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遵守本条—例 】 第四条 灌—区实行统一管—。理和分级管理—、专:业管理和《群众管理《相结合的管理体制】    》。。 省人民政府—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(以下简称省水行!政主管部门)—是灌区水利工程的】主管机关其所属的】省,。赣抚:平原水利工程—管理局(以下简【称省管理局)负责灌!区水利?。工程的管理工—作    !灌区所在地的设【。区的市、《县(市、《区)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辖?区内:灌区水?利工程的管理县【(市、区)》人,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!利工程管理机构负】。。责本辖区内》灌区水利工程的管】理工作 — 》 第五条》 灌:区建设?总体规划由省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编制经省—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!务,院水: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   》灌,区水利工《程的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、配—套设:施以及其《。他水利工程建—设应当符《合灌区建《。设总体规划 —    灌区!内城镇?建设规划应当与灌】区建设总体规—划相协调城镇、乡】村建设不得影响水】利,。工程的?安,全和运行 【 , —第六条 省管理【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!及取水和用》水的统一《管,理,和保护工程供—水计划编制、供【水和配水调度—并具体负责焦石【、柴埠?口、箭江《、王家洲《、岗:前、天?王渡枢纽工》程以及西总干渠和东!总,干渠周坊节制闸以】上渠:段,的取、泄水设施【的运行?与管:理灌:区所:在地的县《。(市、区)灌区水】利,。工程管理机构—的管理范《围由省管理局划定 ! 》 第七条》 按照分级》管理:原则:灌区所?在地的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将列入?本级财政预》算的灌区《水利:工程建设《和维护所需》经费专项用于灌区】水利工程《的建设和《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! 第八!条 灌区所在地的】各级人民政》。府应当加强对—本辖:区,内灌区管理工作的领!导省管理局应—当建立健全管—理制度坚持灌区事】务民主协《商定期商议有关【重大事项及时通【报情况 ! 第九《条 对在灌区建【设、管理和保护工】。作中作出重要—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!由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府或者】省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给予表彰和【奖励 第二章 】。工程管理与保护【 第十条 灌区水!利工:程的管?理和保护范围—。按照下列规定—划定   — (一《)东、西总》干渠与干渠、支渠挖!方渠:。道的设?计开挖边线、—填方渠道的设计外】。坡脚以外5米内以】及渠道配套的建【筑物边线以外1【0米: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!围边缘外延一倍【距离为保护范围分渠!以下渠道《的管理范围与保【。护范围由《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根据?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及工程实际情况】划定 《 , ,    (【二)焦?石拦河大《坝、箭江口分洪闸】、岗前大坝、岗【。前渡槽?。等大:型主体建筑物上下】游各300米内【左右边墩翼墙—外150米》内为管理范围管理】。范,围边缘外延》。一,倍距离为保护范【围  】 , :(三)焦石进水闸与!船闸、柴埠口水闸】与船闸、王家洲节制!闸、:天王渡节制闸—。与船闸、莲塘渡槽等!中,型主体建筑物上下】游各150米内左】右边:墩翼墙外100米内!为管理范《围管理范围》。。边缘外延一倍—距离为保护范围 】    】 (四)干》、,支渠上的小型—建,筑物以其《边墩翼墙或》者外边缘20米内】为,。管理范围管理范【围边缘?外延一?倍距离?为保护范围 — , 》 第十一条! 灌区水利工程【管理范围内依法【划拨的国有土地【由省管理局负责管理!使用依?法办理土地登记【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占灌区水【利工程?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!地需要征用的—省管理局应》当依法办理》。审批和登《记手续 ! 第十二条 利用!灌区水利工》程,设施:、渠道水域从事【旅游、水产》养殖等经营活—动的应当符合工【程安全和水质要求并!报有管辖权的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批准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在批准前应当】征求:省管:。。理局:的意见 】 , 第十三条 在】灌区:内修建?跨渠、穿渠、穿【堤、临?。渠的桥梁、码—头,、道路、渡》口、管道《、缆线等建筑物【及设施以及在渠道】上修建水《电站建?。。设单:位应:当将:工,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!。权的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批?准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在批准前—应当征求《省管理局的》意见 》 第十【四条 在灌》区水利工程管理范】。围内禁?止从事下列危害【水利工程《安全的?活动 《。   (》一)爆?破、打井《、葬坟、采》石、采砂、取—。土、挖塘《、建:窑,、破坏植被; 】    【。 (二)在渠道【堤,顶和内、外边坡开】垦土地种植农作【物;  !  (《。三)堆放弃》土、弃碴、杂物; !   【。 (四)兴建本条!。例第:十三条规定》外的各?类建筑物、构—筑物 ? 【 第十五条】 禁止在渠道及兼】。作分洪?道的渠道内建—。设有碍输水和行洪】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:。种植阻?碍行:洪的林木、高秆【作物以及从事其【他妨碍行洪的活【动    禁】止向灌区水利—工程:渠道水域内》倾倒垃圾、丢弃【。废物 ?    】。 禁止在涉及生活】用水和?环境用水《的渠道设置》排污口确《需在其他《渠,道设置或者改—建、扩建排污口的】。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!水行:政主管部门同—意由环境保护行【政,主管部门负责对【该,建设项目的环境【影响报告书进行审】批 》 》 第《十六:条, 灌:区水利工《程管理机构应当加】强,。对水利工程的—管理与维护禁—止非灌区水》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!水利工程设备  !  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不得损》毁灌:区内:水利工程设施、【设备 ! 第十【七条 灌《区所在地的各—级人民政府、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和,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!。构应当加强对灌溉】水源、水利》工程设?施和灌溉《农田:的保护因建》设确需?。占用:灌溉水?。源、水利工》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!必须依法经》过,批准任?何单位? : 和个人不—得随:意侵占    】 经:依法批准占用灌区内!灌溉水源、》。水利工程设施—的以及占用灌溉农】。田造成灌排》工程报?废或者失去部分【功能的?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,给予:。补偿 ?。 — 《 第:十八:条 :灌区应当坚持岁修制!度省:管,理局应当根据水利工!程,运行:情况提?出年度岁修》计划:报省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同意【由,省管理局会同—有关设区的市—、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实施 —   ? 省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!区内水利工》程的岁修检查— —第三章 用水管理】 第?十,九条 灌区用水按照!统一:调度、分级》管理:。的原则实行计—划用水、节约用水、!。定额:管理、有偿供水制】度 【 第二十条— 省管理局应当【按照:供水、防汛、航运】要求编制《年度供水计划干旱、!水源:不足时应当首先保障!城镇居民生活—用水兼顾《农业、工业》和环境用水;—。水电站、航运、漂】木、旅游、养殖等】用水应当服从—生活:用水、?生产用水的》需要 》。 第二【十,一条 ?农业:用水由当地灌—区水:利工程管理机构【根据农业用》水户的用水量—按省管理局》规定时间向》省管理局提》出年度用水计划;】。其他用水户应—当按:省,管,理局规定时间向【省管理?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!年度用水计划确【定后应当分别—签订用水《合同   — 因家庭》生活、?家,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!水的不需签订用【水合同 【    应【当签订?用水合同而未—签订的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在》渠道取水法律、法】规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 【 — 第二》十二条 《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!用水计划用水确需】。。超,计划的应当按照【本条:例第二十《一,条,第一款规定向省【管,理,。局提出申《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!并按规定交》纳,加价水费 】 第》二十三条 》用水合同一经签订生!效双方应当履行供】水方应当按时足【额供:水;:用水:。户应当按《规定缴纳水》费因供?。水方的原因无法正】常供水供水》方应当及时采取【补救措施;如果造】成用水?方损失的供》水方应?当按合同约定—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!而无法正常》供水造成损》失的除外 》 第二!十,四条 工《业用水、城镇生活】用,水实行计量收费用】。水户应在取》水点设置计量设施】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!际用水量计费;未】。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!水户:的设备铭牌最大取】水能力计费农业用水!按照国家和》省有:关规定计费 ! 第二—十五条 灌区供【水应当以成本—为依据?分类计价具体—水价:由省人民政府—价格主管部》。门核定 】 , 第二十六—。条 灌?区水费?实行统一收取、【分,级使用原则主要用】于灌区?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!程运行、维》护及配套设》施建设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得截留、挪用和】擅自减免水费—    灌【区水利工程管理机】构,应当加强财务管【理建立健《全,财务制度接受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和财政、审计部】门的监督检查 【 ? 【 第二十七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拦《截和: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!水秩序 【 第二十【八条 ?灌区内发生的水事】纠纷按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法—的有关规《定处理 第—四,章, 法:律责任? , 第二十九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十二条规定》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!程设施、渠》道水域从事旅游、】水产养殖《等经:营活动的《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采《取补救措施》或者限期《拆除并可《。处1万元以上5【万元以下《罚款: 》 , 第三《十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十三条】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!按,照批准的位置—。、界:限、范围从事工程设!施建设活《动,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】行为补办审批手续】;,工程设施严重影【响,防洪的责令限—期拆除逾期不拆除】的强行拆除所需【费用:由建设单位承—担;影响《行洪但?尚可:采,。取补:。救措施?的责令限期采取补】救,措施并可处1—万元以上5万元以】下罚款 ! , ,第三十一条》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五条第一款、】第二:款,。规定的由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排除【阻碍、恢复》原状:或者:采取补救措施—并可处1000【元以上1《万元以下罚款;严】重危害水利工程安】全的可处1万元以】。上5万元以》下罚款 【。 第》三十二条 违反【本条:例第十五条第—三款规定未》。经,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擅自在渠道内新建、!。改建或者扩建—排污口的由水—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依据职权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限期】。恢复原状《处5万?元以上1《。0万元以下罚款【 【 ,第三十三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十四【。条,。、第十六条》第二款规定且防【洪法未作规定—的由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采取《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处!1万: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款;违反【治安管理处罚—条例:的由公安机关—。依法给予处罚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【 , , 《 第:三十四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一条第三《款规定的由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责令其?停止取?水赔偿损失并可处1!000元以下罚【款 !。第三十五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《二十七条规定的【。由,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采取补救】措施赔偿损失 】 》 第三十六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三,条规定不按期交【纳水费的《由灌:区水利工《程管:。理机构责令限期交纳!逾,期仍未交《纳的经省管理局同意!每,日可加收2‰— 的滞纳金》;拒不交纳》的可以限制》供水直至停止供水】 : 第【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!管部:门以及本条》例,规定:的灌区水利工—程管:理机构工作》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:权、徇私舞》弊的由其《所,在单: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!给予:行,。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第五【。章 附则 第三十!八条 本《条例自20》02年12》月1日起《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