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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—赣抚平原灌区—管理条例《
文号【江西省人大常—委,会公告?第1:26:号 : ,
颁—布单位江西》省,人大常委《会
【 颁布日期2—。002-0》9-27 》
》 实:施,日期2002-12!-0:1
【 (2002【年9:月,27日江《西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。会第三?十二次会议通过)】
: 第一章 总则【
第?一条 为加》强赣抚平原灌区的】管理:和保护保障灌区【的正常?运行和?水资源的合》理配置发挥水—。利工程的社》会效益和经济—效益促进《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!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防洪法、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河?道管理条《例和其他有》关法律、行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赣!抚平原?灌,区,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
》 :第二条 本条—例所:称赣:抚平:。原灌区?(以下简《称灌区)是指柴【埠口:、焦石枢纽工程及】其以下水利工程的受!益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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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条 在》灌区范围内从事【水利:工程建设、管—理、保护和涉及【水利工程的各—项建设活动以及【取水、?用水: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!守本条例
》
【第,四条 灌区实行【统一管理和分—级管理、《专,业管理和群》众管理相《结合的管理体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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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?(以下简《称省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)是灌区水利工【程的主管机》关其所属的》省赣抚?平原水利工程—。管理局(以下简称省!管理:。局)负责《灌区水利《工程:的管理工作 【
灌区】所在地的《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辖》区内灌区水利工【程的:管,理县(?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!利,工程管理机》构负责本辖区内灌】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!作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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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灌区建设—总体规?划,由,省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编制《经省人民《政府批准并报—国,务院:。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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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水利工—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、配套设施—以及其他水利工程】建设应当符合灌【区建设总体》规划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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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内城】镇建设规划应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!划相协调《城镇、?。乡村:建,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!的安全和运》行 :
】 第六条 省管理局!负责灌区水》利工程?及取水和用水的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】程供水?计划编制、供水和】配水调度《并,具体:负责焦石、柴埠口、!箭江、王家洲—、岗前、天王渡枢纽!工程以?及西总?干渠和?东总干渠周坊—节制闸以《上渠段的《。取,、,泄水:设施的运《行,与管理?灌,区所在?地的县(《。市、区?)灌区水《利,工程管理机构的【管理范围由》省,管理局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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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七条 按《照分级管理原—。。则灌区所在地—的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?当将列入《本级财政预算的灌区!水利工程建设和【维护所需经费专项】用于灌区《水利工程的》。建设:和维护不得挪—作他用
】
: 第八条 灌区所在!地的各级人》民政府应《当,加强对本《辖区内灌区管理工作!的,领导省管理局应当建!立健全管《理制度坚持》灌区:事务民主协商定期】商议:有关重大事项及【时通报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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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?九,。条 对在灌区—建设、管理和—保护工作中作出重】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!可由: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或者—省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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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工程管理!与,保护
第十条【 灌区水利工程的】管理和保护范围【按照下?列规定划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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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东、西】总干渠与干渠—、支:渠挖方渠道的设【计开:挖,边线、填方》渠,道的设计外坡—。。脚以外5米内以及】渠道配套的》建筑物边线以外【10米内为管—理范:围管理范围边缘【外延一倍距》离为保护范围分渠以!下渠道的管理范围】与保护?范围由县(》市,。、区)人民政—府,。根据有?。关法律、《法规及工程实际情】况划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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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焦石!拦河大坝《。、箭江口分洪—。。闸、岗前《大坝、岗前渡槽等大!型主体建筑物—上下游?。各300米》。内左:右边墩翼《墙外150》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!范围:边缘外?延一倍距离为保【护范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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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,三):焦石:进水闸与船闸、【柴埠口水闸》与船闸、王》家洲节制闸、—天王渡节制闸与【船闸、莲塘渡槽【等中型主体建筑物】上下游各150米】内左右边墩翼墙【外100米内为管理!范围管理范围—边缘外延《一倍距离为保护【范围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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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干》、支渠上的小型建筑!物以其边墩翼墙或】者外边缘《20米内为管理【范围管?理范围边缘外延一】倍距离为《保护: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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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一条 灌区水】利工程?管理范围内依法【划拨的国《。有土:。地由省管理》局负责管理使—用依法办理土—地登记手续任何单】位,和个人?不得侵占灌》区水利工程管理范】围内的集体土地【。需要征用《的省管理局》应当依法办》。理,审批和登记手—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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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利用灌区水利工!程,设施、渠道水—域,从事旅游、》水产养殖等经营【活动:的应当符合工程安】全和水质要求并报有!管辖权的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!准前应当征求—省管理?局的意见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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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三条 在灌区】。内修建跨渠、穿【渠,、,穿堤、临渠》的,桥梁、码《头、道路、渡口【、管道、《。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!以及在渠道上—修建水电站建—设单位应当》将,工程建?设方案?报有管辖权的水行】政主管部门批准水】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在批准前应当征】求省管理局》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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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。在灌区水利工程管】理,。范围内禁止》从事下列危害水利】工程安全的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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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爆破、—打井、葬坟、采【石、采砂、取—土、挖塘《、建窑、破坏植【被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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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二)在渠道堤顶和】内、: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!农作: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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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堆放弃土、!弃碴、杂物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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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兴建本条例第—。十三条规定外的各类!建筑物、构》筑物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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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 禁】止在:。渠道及兼《作分洪道的渠道内】建设有碍输水和行】洪的建筑《物、构筑物》种植阻碍行洪—的林木、高》秆,作物以及《从事其他妨碍行【洪的活?动
【禁止向灌区水—利工程渠道水—域内倾倒《垃圾:、丢弃废物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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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?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!环境用水的渠道设置!。排,污口确需在其—他,渠道设?置或者?改,建、扩?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!有,管,辖权的水《行政主?。管部门同意由环境】保护: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对该《建设项目的》环,境,影响报?告书:进行: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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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六条?。 灌区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!的管理与维护禁【止非: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!员操作水利》工程:设备
】任何:单位和?个人不?得损毁灌区》内水利工《程设:。施、: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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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七条 灌区所在地】的各级人民政府【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和灌区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应当加【强对灌溉水源、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】溉农田?的保:护因:建设确?需占用灌溉》水,源、水利工程—。设施和灌《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!过批准任《何单:位
》和个:人,不得:随意侵占
【
经依法批准占!用灌区内灌溉水【。源、水利工程设【施的以及占用灌溉】农田造成灌排—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!分功能的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给】予补: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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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灌区应当—坚,。持岁修制《度省管理局应—当根据?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!出年度岁《修计划报省水—行政:主管部门同意由【省管理局《。会同:有关设区的》。市、: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组,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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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行政主—管,部门应当加》强灌区内水利—工程:的岁修检查》
—第三章 用水管理】
:第十九条 灌区【用水按照统》一调度?、分级?管,理,的原则实行计—划用水、节约用水】、定额?管理:、有偿?供水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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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省管?理局应当《按照供水、防汛【、航运要求编—制年度供水计—划干旱、水源—不足时应当首先保】障城镇居民生活用】水兼顾农业、工业】。和环境?用水:;,水电站、航运—、漂木、旅游—、养殖等用水应当服!从生活用水、生产用!水的需?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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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一条 农》业用水由当地灌区水!利工:程管理机构根据农】。业用水户的用水量按!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!省,管理局提出年度用】水计划;其》他用水户应》当按省?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!管理局提出年度【用水:计划年度用水计划】确定后应当分别签】。订用:水合同
》
因家庭生活!、家畜家禽饮用【等少量取《水的:不需签订用水合【同
】
应《当,签订用水合同—而未签?订的单?位,和个人不得擅自在】渠道取水《法律:、法规?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
》
—第二十二条 用【水户应当按批准【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!超计划?的应当按照》。本条例?第二十一《条第一款《规定向省管理局提】。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!用,水并按规定交纳加价!水费
【
第二十三【条 用水合》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!应,当,履行供水方》应当按时足额供【水;用水《户应当按规》定缴:纳水费?因供水方的》原因无法《正常供水《供水方应当及时采取!补救措施;如—果造成用水方损失的!供水方应《当按合同约》定赔偿损失因不可】抗力:而无法正常供水造】。成损失的除外
【
【第二十四条》。 工业用水、城【镇生活用水实行计】量收:费用水?。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!量设施供水单位【按用水户《实际用水量计费;】未设:置计量装置的按【用水户的《设,备铭牌最大取水能力!计费:农业用?水,按,照国家和《省有关规定计费
】
第二!十五条 《灌,。区供水应当》以成本为依》。据分类计价》具体水价由省人民政!府价格主《管部:门核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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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六条 灌—区水费?实行统一收取、分】级使用?原则主要用于—灌区水利工程的【。管,理和工程《运行:。、维护及《配套设施建设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!、挪用和《擅自减免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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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区》水利工?程管理机构应当【加,强财:务管理建立健—全,财务制度接受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和财政、审计部门】的,监督检查《 ?
!第二十?七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拦截和【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!水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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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】 灌区内发生的【水,事纠纷按照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水法的有关规【定处理
第四【章 法律《责,任,
第二十》九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十》二条规定未经批【。准利用水利工程设】施、:渠道水域从事旅【游、水产养殖等经营!活,。动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采取补—救措施或者》限期拆除并可处【1万元以《上5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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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!第十三?条规定未《经批准或者不—按照批准的位—置、界限、》范围从事工》程设: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?为补办?审批手续《;工程设施严—重影响防洪》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!不拆除的强行拆除】所需: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担;影响!行洪但尚《可,采取补救措施—的责令限期采取补】救措:施,并可处1万元以上5!万元以下《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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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十一条 违反本】条,例第十五《条第:一款:。、第二款规定的由】。水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。为排除阻碍、恢【复原状或者采—取补救?措,。施并可处1》000元以上1万元!以,下罚款;严重—危害水?利工:程安全的可处1【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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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二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!三款规?定未经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同意:擅自在渠道内新建、!改建或者《扩建排?污口的由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!停止:违法行为限期恢复】原状处5万元—以上10《万元: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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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三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十四条【、第十六《条第二款规定且【防洪法未作》规定:的由: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停:止违法行《为采取补救》措施赔偿损》失处1万元》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;违反治】安,。管理处罚条》例的由公《安机:关依法给《予处罚?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【。 第三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第二十一【条第三款规定—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《。其停止?取水赔偿损失并【可处1000元以】下罚款
】
第三十—五,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二十?七条:规定的?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采取补救措施赔【偿损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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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。六条 违《反本条?例第二十三条规【定,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!灌区:水利工?。程管理机构责—。令限期交纳》逾期仍?未交纳的经》省,管理局同《。意每日可《加,收2‰ 的滞纳金】;拒不交纳的可【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!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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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七条 水行政主【管,。。部门以及本》条例规定的灌区水】利工程管理机构工作!人员玩?忽职守、滥》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由:其所在?单位或者上级—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第【。五,章,。 附则
第—三,十八条? 本条例自2002!年12?月,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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