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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西,省风景名胜》管理办法 【 江西省》政府令第《100号 》 第一章 》总 则 》第一条 《为了保?护风景名《。。胜,资,源加:强风景?名胜区的保护、规划!、,建,设和管理《根据风景名胜区管】理暂行?条例及其《他有关法律》。、法规规定结—合,本省: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】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!省,行政区域内的风【景名胜区的保护、】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】。法律、法规》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 第三!条 本办法》所称风景名胜—。。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!集中环境《优美:具有一定规模—和游览条件经县级】以,上人民政府审定命】名划定范围供人【们游览、观赏、【休息:和进行?科,学、:文化活动的地域 !  ?  本办法所称风!景名胜?资源是?指具有观《赏、文化《或者科学《价值的地形、地貌、!山体、?溶洞:、冰:川,、河溪、湖泊、瀑】布、林木植被—、野:生,动物、特殊地质环境!、,天文气?象等自?然景观和文物—古迹、历史遗—址、革?命纪念地、》历史建?筑、历史名人故居】。、宗:教寺观教《堂、园林《建筑、石雕》石刻等人文景—观 第】四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】风景名胜资源—进,行,调查、评价》把风景名胜区—。。的保护、建设纳入国!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计划 【 : , 第五《条 省建设》行政:主,管部门主管全省风】景名胜区工作设区】的市、?县(市下同)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主管本行政区域】。内风景名胜区—工作 《 : 第六《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!人民政府的由风【景名胜区人》民政:府全:面负责风景名胜区】的保护、《利用、规划》和建设  】。  风景名胜【区没有设立人民【政府的应当》设立管理机》构在所?属,人民政府领》导下统一负》责风景名胜区的管】理工作在风景名【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!各,自业务?受上级主管部门【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!理机:构,对风:景名胜区的统一【规,划和管理 》。 《 第七条 风—景,名胜:区规划、建设和管】理必须遵循》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!理开发?。永续利用的原则 ! 《第,八,条, 风景名胜区内【应,当严:格控制常住人口【常住人口《。过多的应当有—计划、有《步骤地组织》外迁 第【二章 ?规 划 第九【条 县?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应当组织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和—风景名胜《区管理机构编—制所属?风景名胜区规划 !   《 , :。 编制风景》名胜区规划》应当执行国家—标准规范风景名胜区!规划是风景名胜【区进:行保护、建设—和管理的依据 】 《。。。 第十条 国【家重点风《景名胜区《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!。有甲级规《划设计资质的单位】编,制,;国家重点风景名】胜区的详细规—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!区规:划应当委托具有乙】级以上规划设—计资质的《单位编制 【 第】十一条 编制—。风景名胜《区规划应《当遵循以《。下规定 【   (》。。。一)贯彻国》家有关保护和—开发利用风景—名,胜资源的法律—、法规、方针政策和!标准规范; ! ,  (《二)保护自然、文化!。遗产维?护,生态平衡发挥风景】名胜区的环境、【社会和经济上的综】合效益; 【    (三【)突出风景名胜区】特性严格保护—风,。景名胜资源各—项建设?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!相协调避免》自然:。风景人工《化,、风景名《胜区城?市化 【。 第十二条 —风景:名胜区规划方案应当!广泛征求有关部门】、专家和当》地居民的意见规划在!上报审批前由—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会同计划、水利!、林业、文化—、旅游、环保、【国土资?源、电力、》民族宗教等部门【和,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! 第十三】条, 风景名《胜区规划按下列规】定实行分《。级审批? ,。    — (一)国家重点风!景名胜区的总体【规划:由设区的《市人民政府报—经省人民政》。府审:查同意后《报国务院审批;详细!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。后报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批 —    【(二)省级风—景名:胜区:的总体规划由—设区:的市:人民:政府审查同》意后:报省人?民,政,府,审批;详细》规划由设区的—市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审批并—报省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《。备案: ?   ? :(三:。)设区的市、县【级,风景名胜《。区的总体规划分【别由设?区的市、县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后报同级人民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;详》。细规划由设区的市】、县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 !。 ? 第十?四条: 风景名胜区—规划经批准后应【当严格?执行因?风景名胜区》性质:、规模、资源—。等方面发生变化须对!规划作?出调整的应当报原批!准机关审批 ! , 第十五条 风景】。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!后,应当按?风景名胜区的规划】范围标界立碑同时标!明各级保护地带【的界址 》 :第三章 保 护 !。第,十六条 风》景名胜区人民—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应!当宣传?普及: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!知识配备必要的力量!和设备建立健全【。保护制度《。落实保护责任— :。。 第十七!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!的单位和个人—都必须爱护风景名】胜区内的风》景名胜资源、设施】。和环境?遵守:风景名胜区管理【规定 【 第《十八条 《风景名胜《区,按其景观《价值和保《护需:要实行三《级保护 —。。    》。(一)一级保护区以!视域范围为依据在一!级景点?和景物周围划出的】保护范围和》空间;  】  (《二,)二级保护区在【景区范围内以及景】区范围之外的非一】级景点和景物—周围划出的》保,护范围和《空间:; 》  : (三)三级【保护区在风景—名胜区范围》内一级、二》级保护范围》以外:的区域   !。 因保护自—然资源?或者生态环境确需】禁止游人《进入的区域可以设置!特级保护区 】    《 各级保护》区范围由所在的设】区的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依据:批准的风景名胜【区规划?界定并?树立界桩标明— 第【十九条 风》景名胜区人民—政府或者《管理机构对风景名】胜区内?重要景物、文物古】迹,、,古树名木、地质【遗迹:等应当开展调查、鉴!定建立档案》设置标志《制定保护《措,施 第】二十条 风》景名:。胜区:应当建?立健全植树绿化、】封山育林、护林防火!和,。防治:病虫害的管理制度】    】风景名?胜区内的《林木应?当按照?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!得砍伐确需进行更】新抚育性采伐的必须!经风景名胜区—人民政府《或,者管:理机构同意》报经林业主管部【门批准?后始:得进行古树》名木严禁砍》。伐 《 , 第?二十一?条 :。风景:名胜区?应当加?强对水体的保—护管理对河流—、湖泊?等应当及时进行清】。理和疏浚不得随意围!、填:、堵、塞或者作【其他:改变;对水源地应当!按国家有关规—定加强保护》和管理 —    《 禁止向《风景名胜《区内的?。水体超标排》放污染物或》。者倾倒污水、—垃圾 ?    — 禁止破坏和过度利!用风景名胜区内的】水体 【 第二十二》。条 :在风:。景名胜区内严—禁伤害和《猎捕:。野,生动物?禁,止擅自采集标—本、野生《药材和其他》林副产品风景名胜区!管理机构应当—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!息环境在特》级保护区内严禁【游人进入 — 第二十三条! 禁止在风景名胜】区内从事经营性的开!。山采石、挖沙取【土等活动切实保【护风景?。名胜:区的地形、地—貌 第四章 !建 :设, 第二十四条【 凡在风景名胜【。区范围内进行—新建、扩建》和改建等各项建设项!目,必,须依照?国家有?。关规定和基本建设】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】 , 《 第二十五【条 风景名胜区【建设必须按规划【进行总?。体,规划未批准》前,不得进?行,重大项?目的建设特殊情况】需,要建:设的其选址必须【逐级报审《批该风?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】的人民政《府的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 【 第】二十六条 不得在风!景名胜?区内建设与》风景、游览无—关或者破《坏景观、污》染环境、妨》碍游览的设施 】 ,    一级保】护区内除设》置必需的步行游览】观赏道?路和相关的》游览设施外严禁建设!与风景名胜》保护:。无关:的设施 —    二级【保护区内严》格,。。控制大型工程设施的!兴建 》    三级保】护区内禁止建—设产生污染的工矿企!业以及破《坏景观、污》染环境、妨碍游【览的项目和设施 】 第二【十七条? 按照规划建设【的项目其《布局、高度、—。体量、造型和—色彩等必《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!相协调 《 : : 第二十八条 下】列建:设项目应当》严格控制 】   (一—)公路?、索道、《缆,。车道、电《机,车道、水库》、电站; 》  《  (二)总建筑!面积超过30—0,0平:方米或?。者,占地面积《超过2000平【方米的各类》建设项目; 【    (【三)一?级,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!项目和?二级保护区》内建筑面积超过【500 平方米【的建设项目; 】。  ?  ?(四)风景名胜区】区徽:。标,志建筑 》 第二十九】条 风?景,名胜:区的建设项目选址实!行分:级,审批    ! 本:办法第二十八条【所,列的:建,设项目选《址在国家重》。。点风景名胜区内的】。逐级:报,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重大项目报!国务院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;在省级风【景名胜区《内的由省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:门审批或者由其委托!设区: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 —    国—家重点风《景名胜?区内的其他》建设项目选址由风】景,。。。名胜区人民政府【或者管理机》构审批;《省级风景名胜—区内的其他建—设项目选址由设【区的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 《。    设】区的市?。、县级风《景名胜区内的—建设项目《选址:由同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《批  —。  各级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批建】设项目?选址时应当》组织同级计划、【风,景园林、旅游—、文化、林》。业、水利、环保、】国土:资,源等有关部门—对,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! ?。 第三十条【 选址经审查批准】。的项目由《建设单位持》经,。批准:的建设选址》。审批书按国家规【。定报有关部门—办理其?他批准手续》 《。 第三十一条 凡!在省级以上风景【名,胜,区范围内进行新建】、扩建和改建—等各项建设的—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,按省有关规定—缴,纳市政公《用设:施配套费 【 , ,。  国家重—点风景名胜》区和省级风》景名胜?区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?费的:征收:标,准可以高于该风景名!胜区所在地》设区的?市但国家重》点风景名胜区—征收标准最高不【得超过所在地—设区:的,市,的3倍省级风景名】胜区征收标准最高不!得超:过所在地《设,区,。的市的?。2,倍风景名胜区内【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!费必须纳入财政专】户专款专用》 : 第三十二条! 风景名胜区内的】施工场地《应当保持整》。洁不得乱堆乱放;】位于游览区的施工场!地应当设置围—档防止影响》景观环境和游览【安全工程竣工后【。由建设单位》。负责督促《施工单位清理施工】场地负责恢复因施工!损坏的植被》及设施 第五!章 管? ,理 第《三,十三条 《风景:名胜区内的景—区、景点应当设置规!范,。的地名?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!位应当设置必—要的安全设施和警】示牌:   — 省级以上】风,景名胜区应当—设,置中英?文地名牌、指路牌和!景区:介绍牌 — 第—三十四?。条 风景《名胜区?人民政府或者—管理机?构应当确定各景【区、景?点的环境容量和游】览,线,路并对风景》名胜区内的导游【和服务人员进行管理! ? 《 第三十五条】 风景名胜区人【民政府或者》管,理机构应当加强【对,风景:名胜区?内环境?卫生和食品》卫生的监督管—理并设?置必要设《施从事经营服—务活动?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严格遵守环境卫【生和食品《卫,生,管理:的有关规定》 》 第三【十六条 风》景名胜区内》经营服务网点由【风景名胜区人—民,政,府,或,者管:理机构统一规划【和管理从《事经:营服务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《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】并,在指定的地点依法】经,。营,、文明经商 —  《  风景名胜区人!民政:府或者管理机构应】当按:规定的权限加强商】品、:服务价格的审核和】监督:管理:保护游?览者:的合法权益 【 第三—十七:条 进入《风景名胜区》的,车辆:必须服?从风景名《。胜区人民政府或【者管:理,机,构的:管理按指定》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!点停放?。机动车辆不》得进入一《。级,保护区在二级—保护区范围》内应当限制机动【车辆进入 】 第?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!区游览?。票价实行国》家,定价具体标准由县级!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!管理权限核定 】 第六章 —罚 则 第三【十九: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!风景名胜区内有【下列行为之一者【责令:退出所占《土地:。拆除违章建筑;【并,可根据情节》轻重处以10—00元以上3000!0元以下的罚款 】 ,    【 (一)擅自改变】规划用地性质的【;  《  (二)—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!方案未经批准擅【自进行?建设的 】 第四十《条, 对违反本办法在风!景,。名,胜区:内有下列《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!、,赔,偿,损失;并可根据【情节轻重处以—500元以上50】00元以下的罚【款 ?   《。 (一)向水【体超标排放污染【物或:者倾倒?污水:、垃圾的《; 《 ,  : (?。二)损毁景物、林】木植被的《; 》   (三)擅】自开山?采,石、挖沙《。取土的;  !  (四》)擅自改变原有地】形,、地貌的; —    (】五)捕杀野生动【物的;   ! (六)工程竣工!后,不及时清理场地或】者不按要求恢复【植被:的 《 第四十一【条 对违反本—办,法,在风景名胜区内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者责令改正拒不【改正的处10—。。。元以上 200元以!下的:罚款 —   (》一)乱堆乱放、乱】扔垃圾?影响景观的;— :  ?  (二》)位于游览》区的施工场地未设】置围档的; —   》 (三)》未经批准《私自乱设《摊点的;《    (!四)车?辆乱停乱放》阻碍交通的 【 《第四十二条 本【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!在已设立了人民【政府:的风景名《胜区内由风景名【胜区:人民政?府的相关《职能部门执行;没】。有设立人民政府【的风景名胜》。区由风?。景名胜区管理机构】执行: 》 第四十三条 滥用!或者超越职权批准】风,景名胜区工程建设】项目的其《批准文件无》效,对责:任人:由,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主管部《门,给予行政处分 】 第四十四条! 风景名胜区—人,。民政:府、风景名》。胜区:管,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违》反本办法的分别由】。其上级主《管,部门依法《。查,。处;其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私—舞,弊的由?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:主管部门《。给,予行政?处,分 第—七章 附 则— 第四十五条【 ,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