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!风景名胜《管理办法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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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《政府令第10—0号
第》一章 总 则
第!一条 为了保护风】景名:胜资源?加,强风景?名胜区的保护—、规划、建设和管】理根据风景》名胜:区管理?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!法律、?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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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!法适用于本省行政】区域内的风》景名胜区的保护【、规划、建》设和管理法律、【法规另有规》定,的从其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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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!胜区是指风景名胜】资源集中环境优【美具有一《定规模和游》览,条件经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审《定命名?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!、观赏、休息—和进:行,科学、文《化活动的地域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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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!风景名胜资》源是指?具有观赏《、文: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!形、地貌、山—体、溶洞、》冰川、河溪、湖泊、!瀑布、林木植被、】。野,生动:。物、特殊地质环境】、天文气《象等自然景观和【文物古迹、历—史遗址、革命纪念地!、历史建筑、历【史名人故居、宗教】寺观教堂、园林【建筑、石雕石刻等】人文景观 》
》第四条? 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应当》对本行?政区域?内的风景名胜资【源进行调查》、评价把《风景:名胜区的保护、建设!纳入国?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—计划
】第,五条 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主管—全省:风景名胜区工作设】区的:。市、县(市下同)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主管本行政区域【内风景名《胜区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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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风】景名胜区设》立,人,民政府的由风景【名胜区人民政府全】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!保护、利用、规划】和建设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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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区没!有设立人民》政府的应当》设立:管理机构在所—属人民政府领导下】统一负责风景名胜】区的管理工作在风景!名,胜区内的《。所,有单位除各自—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!领,导外都必须》服从管理机构—对风:景名胜?区的统一规》划和管理《
第七】条 风景名胜区规】划、建设和》管理必须遵循严格】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!发永:续,利用:的原则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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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风【景名胜?区内应当严格控【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!。过多的应当有—计划、有步》骤地组织外迁— ,。
第二章 规】 划
第九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组织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和【风景名胜区管理机】构,。编,制,所属风景名胜区【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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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!制风景名胜区规划】应,当执行国家标—。准规范风《景名胜区规划—是风景名胜》区进行保护、—建设和管理的依【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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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条 国家重点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!。。应当委托具有甲级】规,划设计资质》的,单位编制《;国家重点风—景,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以!及其他风景名胜【区,规,划,应,。当委托?具有乙级以》上规:划设计资《质的单位编制 】
】第十一条《 编制风景名—胜,。区规划应当遵—循以下?规,定
!(一)贯彻国家【有关保护《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!资源的法律、法规、!方,针政策和标准规范;! :
(二)!保,护自然?、文化遗《产维:护生态平衡发挥风景!名胜区的环境、【社会:和经:济上的综合》效益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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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突—出风:景名胜区特性严【。格保护?。风景:名胜资源各》项建:。设设施应当》与景区环境》。相协调避《免自:然,风景人?工,化,、风景名胜区城市化! ,
第十【二条 风《景名胜?区规划方案应当广泛!征求有关部门、专家!和当地居民》的意见规划在上报】审批前由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会同计划、水】利、林业《、文:化、旅游、环保、】国土资源、》电力、民族宗—。教等部门《和专家进行技—术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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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风景】名胜区?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!分级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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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国家重点风景【名胜区的《总体规划由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报—经省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!院,审批;?详细规划《由设区的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后报省】建设行?。政主管?部门审批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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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省】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!规,。划由设?区的: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!后报省人民》政,府审批;详细规划】由设区的市》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审批【并报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《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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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设》区的市、县级风【景,名,胜区的?总体规划分别由【设,区的市、县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后报同级人民政】府审批并报上一【级建设?行政:主管部?门备案;《详细规划《由设区的市、县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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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《条, 风景名胜区规划】。经批准?。后应当严格》执,行因风?景名胜区性质—。、规模?、资源等方》面发生变化须对规】划作出调整的应当】报原批准机关审批】 ,
第—十五条 风》景名胜?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!当按风景名》胜区的规划范围标】界立:碑同时标明各级【保护地带《的界址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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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保 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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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风景名?胜区人民政府或者】管理机构应当—宣传:普及保护风景名【胜资源?的知识配备必要的】力,量和设备建立健全】保护制?度,落实保护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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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条 【在风景名胜区—内的单位《和,个人都必须》爱护风?景名胜区内》的风:景名胜资源、设【施和环境《遵守风景《名胜区管理》规定
】 :第十八条 》风景名?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!保护需要实》行三:级保: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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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:一级保护区以视【域范:围,为依据在《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!。划出的保护范围和】空间:;,
(!二,),二级保护区在—景区范?围内: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!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!围划出?的保护?范围和空间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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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三级保护区在风】。景名胜?区范围内一级、【二级保护范围以外】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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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保护自然!资源或者生态环【境确需禁止游—人进入的《区域可以《设置特级保护区【
】各级保护《区范围由所在的设】区的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依据批准的风景】名,胜区:规划界定并树—立界桩标明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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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。风景名胜区人—民政府或者管—理机构?对风景名胜区内重】要景物、《文物古迹、古树【名木、地质遗迹等】应当开展调》查、鉴定建立—档案:设置标志《制定保护措》施 :。
》第二:十条: 风景名胜》区应当建立健全【植树:绿化、封山育—林、护?林防火和防》。治病虫害的管理【。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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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区内】。的,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!行抚育管《理不得砍伐确需【进行:更,新抚育性采》伐的必须经风景名胜!区人:民政府或者管—理机构同意》报,经林:业,主管部门《。批准后始得进行古树!名木严禁砍伐 】
第二—。十一条? ,风景名胜《区应当加强对—水体的保《护管:理,对河流?。、湖泊?等,应当及时进》行清理和疏浚不【得随意围、》。填、堵、《塞,或者作其他》改变;对水源地【应当按国《家有关规定加强【保护:和管: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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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《止,向风景?名胜区内的》水体超标排放污【染,物或者倾倒污水【、垃圾 》
禁止】破坏和过度利—用风景名胜区内的水!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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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】在风景?名胜区内严禁伤害和!猎捕野生动物禁止擅!自采:集标本、野生药材和!其他林副产品风景名!胜区管理《。机构应?当切实维护好动【物,的栖息环境在特级保!护区内严禁游人进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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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三?条,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!内从事?经营性的开山采石、!挖沙取土等活动切实!保,护风景名胜区的【地形、地貌 【
第?四,章 建 《设
第二十四条 !凡在风景名胜区范】围内进行新建、扩】。建和改建等各项建设!项目:必,须依照国家有关【规定和基《本建设程《序办理?审批手?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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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。五条 ?风景:名胜区建设》必须按规划进行【总体规划未批准【前不得进行重—大项目?的建设特殊》情况需要建》。设,的其选址必须逐级报!审批该风《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】的,人民政府的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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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六条 不得】。。在风景名胜区—内建:设与风?景、游览无关或者】破坏景观、污染环】境、妨碍游览的【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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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【保护:区内除设置必需的】步行游览观赏道【路和相关的》游,览设施外严》禁建设与《风景名胜保护无关】的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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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?。级保护区内严格【控制大?型工程设施的—兴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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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: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!产生污染的工矿【企业以及破坏—景观、污染》环境、妨碍游—览的项目和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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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七,条 按照《规划:建设的项目》其布局、高度、【体量、造型和色【彩等必须与》周围景观《和环境相协调 【
第—二,十八条 下列—建设项?。目应:当严:格控制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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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路、索!道、:缆车道?、电机车道》、水库、《电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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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。总建筑面积超过3】0,00平方米或—者占:地,面积超过《2000平》方米的各《。类建设项目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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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一级保护区》内的:所有建设项》。目和二级保护区【内建筑面积超—过500 》平方米的建设—项目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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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(,四):风景名胜区区徽【标志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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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】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!目选址实行分级审】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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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—第二十?。八条所?列的建设项目选址在!国,家重点风景名胜【区内的逐级报—省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?重大项目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审批;在省级风【景名胜区内》的由省建设行—。政主:管部门审《批或者由其》委托设区的市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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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国家重点风景—名,胜区内的其他建【设,项目选址由风景名】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!理机构审批;省级】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!建设项目选》址由设区的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 《
设【区的市、县级风景名!。胜区内的建设—项目选址由同级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 :
—各级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建设?项,目选址时应当组织同!级计划、风》景园:林,、旅游、文》化、林业、水—利、环保、国—土资源等有关部门】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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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选!址,经审查批准的项目由!建,设单位持经批—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!按国家规定报—。有关:部门办理其他批准】手续
】第三十一条》 凡在省级》以上风景《名胜区范《围,内进行新建》、扩建和改建等各】项建设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按省》有,关规定缴纳市政【公用设施配套费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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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:家重:点风景名胜区—和省级风景名胜【区市政公《用设施配套费的征】。收标准可以高于该风!景名胜区《所在地?设区的市但国家重点!风景名胜区征收标准!最高不得超过所【在地设区的市—的3倍?省级:。风,景名胜区征收—标准最高《不得超?过所在?。地设区的市的2【倍风景名胜区—内的市?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专!款专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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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二?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!施工场?地应:当保持整洁不得乱】堆乱放;位》于游览区《的施工场地应当【设置围档防止影响】。景,观环境和游》览安全工《程竣工后《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!施工单位《清理施工场地—负责恢复因》施工损坏的植被及设!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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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章 管 理
第!三十:三条 风景名胜区】。内,的景区、景点应【当设: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!指,。路牌险要部位应【当设置必要的安【全设施?和警示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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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!以上风景名胜区应当!设,置中英文地名—牌、:指路牌和景区介【绍牌
《 :
第三十四条! 风:景名:胜区人民政府或者】管,理机构?应当确?定各景区、景点的】环境容?量,和游览线路并对风景!。名胜区内的导游和服!务,人员进?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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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五条— 风景名胜》区人民政府或者管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!景,名胜区内环境卫生】和食品卫生的监【督,管,理并设置必》要设施从事经—营服务?活动: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!格遵守环境卫—生和食品卫生管【理的有关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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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六条 风景】名胜区?内经营服务》网点由风景名胜区人!民政府或者管—理机:构统一规划和—管理从事经》营服务的单位和【个人应?当依法办理审批【手续并在指定的【地点依法经》营、文?明经: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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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—区人:民政府或者管理【机构应?当按规定《的权限加强商品【、服务价格的审核和!监督管理保护游【览者的合法权—益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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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七:条 :进入风景名胜区的】车辆必须服从风【。。景,名胜区人民》政,府或者管理机—构的管理《按指: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的!地点停放机动车【辆不得进《入一级保护区在二】级,。。保护区范《围内应?当,限制机动《车辆进入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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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八条 —风景名胜区》游,。览票价实行国家定】价具体标准》由县级?以上价格《。主管部门《按管理权限核定 】
第六章 罚】 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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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九条 对违—反本办法《在风景名胜》区内有?下,列行为之一》者责令退出所占土地!拆除违章建》筑;并可根据情节】轻重处以1》000元《以上30000元以!下的罚款
】
(一)!。擅自改变规划用地】性质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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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【设项目选《址和设计方》案未经?批,准擅自进行建设的】
第四】十条 对违反本办】法在风景名》胜区内有下列行【为之一者责令改正、!赔偿损失;并可根据!情节:轻重处以500【元以上5000元以!。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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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向水体超标排放污!染,物,或者倾倒污水、垃】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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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损毁?景物、林木》植被的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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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擅自开!山采石、挖沙—取土的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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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擅自改变—原有地形、地貌的】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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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捕杀《野生:动物的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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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工》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!场地:或者不按要求—。恢复植被的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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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!本,办法在?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!行为之一者责令改】正拒不改《。正的处10元以【上 20《0元以?下的罚?。款
【
(?一)乱堆《乱放、乱扔垃圾影】响景:观的;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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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位:于游览区的施工【场地未设置围档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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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《未经批准《私自乱?设,摊点的;
【
》(四)车辆乱停【乱放:阻碍交通的 —
第四【十二条 《。本办法规定的—行政处罚在已设【立了人民《政,府的风景名》胜区:内,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!府的相关职能部门】执行;没有》设立:人民政府的》风景名?胜区由风《景名胜区管理—机构执行 —
第四—十三条 滥用或者】超越职权批准—风景名?胜区工程《。建设项?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!对责任人由其—所在单位或》者上级主管部门【给予行政处分 【
》第四十四条 风【。景名胜区人》民政府、风景名胜区!管理机构或者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违反本》办法的分别由其【上级主?管部门依法查处;其!。工作人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!予行:政处分
第】七章 附 则
】第四:十五条 本办法自】发,布之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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