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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江西省风!景名胜管理》办,法 江西】省政府令第10【0号 第》一章 ?总, 则 第一条 为!了保护风景名胜资】源,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!护,。、规划、建设和管理!根据风景名》胜,区管理暂《行,条,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!法规:规定结合本》。省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【 第《二条 本办法—适用于本《省行政区域内的【风,景名胜区的保护、】规划:、建设和管理法【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!从其规定 !。 ?第三:。。条 本办法所—称风景名胜区是指】风,景,名胜资源《。集中环境优美具【有一定规模》和游览条件经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审定—命,名划定?范,围供人们游览—。。、,。。观赏、休息和—进行科学、文化【活动:的地域 【   ? 本办法所称风【景名胜?。。资源是指《具有观赏、文化【或者:科,。学价值?的地形、《地貌、?山体、溶洞、冰川、!河溪:、湖泊、瀑布—、林木植被、—野,生动物、特殊—地质环境《、天文气象》等自然景观和—文物古迹、历史遗址!、革命纪念地—、历史?建筑、历史名人故】居、宗教寺观教堂、!园,林,建筑、石雕石刻等人!文景观? 第四条!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应《当对本行政区域内】的风景名胜资源【进行调查、评价【把风景名胜区的【保护、建《设纳入?国民经济《和社会?发展计划 ! 第:五条 省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主管全省—风,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!市、县?(市下同《)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主管本行【政区:域内风景名胜—区工作 】 第六条 风景【名胜区设立人民【政,府的由风《景名胜区人》民,政,府全面负责风—景名胜区《的保护、利用、规】划和建设  ! , 风景《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!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!机构在所属人民【政府: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!名胜:区的管理工作—在风景名胜区—内的所有单位除【各,自业:务受上级主管部门】领导:外都必须服从管理】机构对风景》名胜区的统一规划】和管理 【 第七条 风景】名胜:区,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必!。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!管理:合理开发永续利用】的原则 !第八:条 风景名胜区内】应当严格控制—常住人口《常住人?口过多的应当—。有计划、有》步骤地组《织外迁 《 第二章 规】 划 第九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!区,。管理机构编制—所属风景名胜区规划!   — ? 编:制风景名胜区—规划应当执行国【家标准规范风—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!名胜区进行保护【、建设和管理的依据! 》 第十条 国家!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!规划应当《委托具有《。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!单位编制;国家重】。点风:景名胜区的详细【规划以及其》他风景名胜区规【划应当委托具—有乙级以《。。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!位,编制: , 【。 第?十一条? ,编制风景名》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!下,规定   】 (一)贯彻国】家有关保《护和开发利用风景】。名胜资源的法律、法!规、方针《政策和标准》规范;? 《   (二)【保护自然、文化遗产!。维,护生态平衡发挥【风景名胜区的环境、!社会和?经济上的综合效益;!   — (三)突出风】景名胜区特性—严格保护风景名【胜资源各项建设【设施应当与景区环】境相协调避》免自然风景人工【化、风景名胜区【城市化 !第十二条 风—景,名胜:区规划方《。案应当广泛征—求,有关部门《、专:家和当地居民的【意见规划在上—报审批前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!划、水利《、林业、文化—、旅游、《环保、国《土资:源,、电力、民族—宗教:等部门和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! : 第十三条 】风,景名胜区规》。划,按下列规定实—行分级?审批 ? ,    》 (一)国家重点风!景名:胜区:的总: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报《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后:报国务院审批—;详细规划由—设区: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查同意后报省】建,设,行政:主管部门《审批 ?    — ,(二)省级风—景名:胜,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!的市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!。民,政府审?批;详细规划—由设区?的市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?批并报省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备:案 :    — (三)设区—。的市、县级风景【名胜:。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!设区:的市、县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同意后报同级人】民政: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备案;详细规划由!设区的市、县建【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—。批 ? 第十四条】 风景名胜区规划】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!行因:风景名胜区性质、】规模、资《源等方面发》生变化须对》规划作出调整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!审批:。 第十五!条 风景名》胜区总体规》划批准后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的!规划范围标界立碑同!时标明各级保—护地带的界址— 第三—章, 保 护《 第十《六条 风《景名胜区人民—政府或者管》理机构应《当宣传普及保护风】景名胜?。资源的知识》配备:必要的?力量和设备建立健】全,保护制度落实保【。护,责任 》 第十【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!内的:单位和个人都必须】爱护风景名胜区内的!风景名胜资源、设施!和环境遵守风—景名胜区《管理规?定 : , : 第十八条 !风景名胜《区按其景观价值【和保护需要实—行三级?保护 》    (一)】一级:保护区以视域范围为!依,据在一级景点和【景物周?围划出的保护范围和!空间; —    (二)】二级保护区在—景区范围内以及【景区范围《之外的非一级—景点和景物周围划】出的保护范围和空】间,;    !(三)三级保护【区在风景名胜区范围!内一级、二级—保护范围《以外的区域》    因!。。保护自然资》源或:者生态环境确需【禁止游人进》入的区域可以设置】特级保护区 — ,    各【级保:护,区范围由所在的设区!的市、县人民—政府依据批》准的: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!并树立界桩标明 ! ?。。 第十九条 风【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或!者管理机构》对风:景名胜?区内重要景物、文】物古迹、《。古树名木、地质【遗迹等应当开展【。调查、?鉴定:建立档案设置标志】制,定,。保,。。护措施 !第二十条 》风景名胜区应—当建立健《全植树绿化、—封山育林、护林防火!和防治病虫》害的管?理制度 《    风景!名胜区内的林木【。应当按照《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!得砍:。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!性采伐的必须经风景!名胜区?人民政府或者管【理机构?同意报经林业—主管部门《。批,准后始得进行古树】名木严禁砍伐— 第【二十一条《。 风景名胜区应当】加强对水体的保【护管理?。对,河流:、湖泊?等,应当及时进》行清理和《疏浚不?得,随意围、填》、堵、塞或者作【。其他改变;对水源地!应当按国家有关规】定加:强保护和管》。理,。    】禁止向?风景名胜区内—的水:。体超标排放污—染物或?者倾倒污水、垃圾】 :    禁【止破坏和过度利用】风景名胜《区,内的水体 ! 第二十二条 【在风景名《胜区内严禁伤害【。和猎捕野生动物【禁止擅自采集标本】、野生药《材和其他林副产品风!景名胜?区管:理,机构应当切实维【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!在,特级保护区内严禁游!人进入 《 , 《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!风景名胜区内从事】经营性的开山采石、!挖沙取土等活动切实!保护风?景名胜区的地形、】地,貌 第—四章 建 设 】第二十四条 凡【在,风景名胜区》范围:。内进行新建》。、,扩建和改《建等各项建》设项目必须》依照:国家有?关规定和基本—建设程序办理审批】手续 ! 第二十《五,条 :风景名胜区建—设,必须按规划进行总体!规划未批准前不得】进行重大项目—的建设特《殊情况需要》建设的?。其选址必须逐级报】。审批该风景名胜区总!体规划的人民政府的!。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 【 第二十【。。六,条 不得在风景名】胜区内建设与风景、!游览无关《或者破坏景观、污】染环境、妨碍—游,览的设施 》 ,。    一级保!护区内除设置必需的!步行游览观赏—道路和相关的游览】设施外严禁建设与风!景名胜保护无—关的设施 】   ?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!控制大型工程设【施的兴建 》 :。   ? 三级《保护区内禁》止建设产生》污染:的工矿?企业以及破坏景观、!。污染:环境、妨《碍,游,览的项目和设施 】 , 《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!划建设的项目其布局!、高:度、体量、造型和色!彩,。等必须与周围景观】和,环境:。。相协调? 第二】十八条 《下列建设项目应当】严格:控制 《    (一)!公路、索道、缆车】道、电机车道—。、水库?。、电站;  !  : ,(二)总建筑面积超!过3000平方【米或者占《地面积超过》2000平方米【的,各类建设项》目; ? ?   (三)一级!保护区内的》所有建设项目—和,二级保护区内建筑面!积超过50》0 :平方米?的建设项《目,;    !。(四)风景名—胜区区?徽标:志建筑 — : 第二十九条 风景!名胜区的建》设项目?选址实行分级—审批    ! 本办?法第二十八条—所列的建设项目选址!。。在国家重点风—景名胜区内的—逐级报?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重大项目报国】务院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审批;在】省级风景名胜区【内的由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批或者】由其委托设区的市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    ! 国家重点》风景名胜区内的【其他建?设,项目选?址由风?景名: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!理机构审批》;省: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其!。他建设项目选址【。由,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审批 】   《设区的市、》县级风景名胜—区,内的:建,设项目选址》由同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 》    各级】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建设》项目选址时应—当组织?同级计划、》风景园?林、旅游、文化、】林业、水利、环【保、国土资源—等有关?部门对项目进行【可行性论证 】 第三十—条 选址经审查批】准的项目《由建设?单位持经批准的建】设选址审批》书按国家规定报有】关部门办理其—他批准手续 ! 第三十一—条 :凡在:省级以上《风景名胜区》范,围内进行新》建、扩建和改建【等各项建设的单位】和个人应当按省【。有,关,规定缴纳《市政公用设》。施配套费 —    》 国家重点风—景名:胜,区和省级风景名【胜区: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的征收?标准可以高》于该:风,景,名胜区所在地—设区的市但国家重点!。风景名胜区征收【。标准最高不得超过】所在:地设区的《市的3倍省级风景名!。胜,区征: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!所在地设区的市的】2倍风景名胜—区内的市政公—用设施配套费—必须纳入财》政专户专《款专用 !第三十?二,。条 :风景名?胜区内的施工场地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】。乱堆:。。乱放;位于游览区的!施工场地《应当设置围档—防,止影响景观环境和】。游览安全《。工程竣工后由—建设:单位负责督促—施工单位清理施【工场地负责》恢复因施《工损坏的植被及设施! , 第五章 管 !理 第三》十三条? 风景名胜区—内的景区、景点应当!设置规范的地名标】志,和指路牌险要部【位应当设置》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!示牌  【  ? :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!应当:设,置中英文地名牌、】。指路:牌和景区介绍牌 】 ? 第三—十四条 风景名【胜区人民政》府或:者管理机《构应当确定各景【区、景点的环—境容量和游览线【路并对?风景名胜区》内的导游和服务人】员进行管《理 【 第三十五条! 风景名《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!理机构应《。当,加强:对风景名胜区内环】境卫生和食品—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设!置必要?设,施从事经营服务活】动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!卫生和食《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!定 》 : , 第三十六条】 风:景名胜区内经营服】务网点由风景名胜】区人民政《府或者管《。理机构统《。一,规划和管《理从事经营服务的单!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!理审批手续》并在指定的地点依法!经营、文明经商 】 ,  ?  风景名胜区人!民,政府或者管》理机构应《当按规定的权限加强!商品、服务价格的】审核:和,监督管理保护—。游览者的合法权【益 : 《。 第三十七条— 进:入风景名胜区的车】辆必须服从风—景名胜区人民—政,。府或者管理》。机构的管理按指定】线路行驶在规定的】地点停放《机动车辆不》得进入?一,级保护?区在二级保护—区,范围:内应当限制》机动车辆进》。入 — 第三?十八条? 风景名胜区游览票!价实行国家》定价:具体标准由县级以】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管!理权限核定 【 第六章 罚【 则 第三十【九条 ?对违反?本办法在风景—名胜区内有下—列行为?之一:。者责令?退出所占《。土地拆除违章建【筑;并可根》据情节轻《重处以?1000元以上3】0000元以下的罚!款 ?  ?  》(一)擅自改变规划!用地性质的; 】   《(二)建设》项目选址和设—计方案未经》批准擅?自进行建设的— 》 第四十条 对【违反本办法在风【。。景,名胜区内有下列【行,。为之一者责》令改正、赔偿损【失;并?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!50:0,元,。以上5000元以下!的罚款 【   (一)向】水体超标排》放污染物或者倾【倒污水?、垃圾的;》   — :(二)损毁景物【、林木植被的; 】    (三!)擅自开山采石、】。。。挖沙取土的》; 《    (—四)擅自改变原【有地形、地貌的; !    — (五)《捕杀野生动物的【; :    (】六)工程《竣工后不及时—。清理场地或者—不按要求恢复植【被的 【 第四?十一条 《对违反本办法—在风景名胜区内【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者责令改正拒】不改正的《处,10元以《上 200元以下】的罚款?    (!一,),乱堆乱放《、乱扔垃圾影—响景观?的; ?    【(二)位于》游览区的《。施工:场地:未,设置围?档的;  】  (三)未经】批准私自乱设摊点的!;  —  (四》)车辆乱停乱放阻碍!。交通的 》 ? 第四?十二条? 本办法规》定的行政《处罚在已设立—了,人民政府的》风景名胜区》内由风景名胜区人】民,政府的相关职能部】。门执行;没有—设立人民政府的风景!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!管理机构执行— :。 : 第四十三条 滥!用或者超《越职权批《准风景名《胜区工?程建设项目的其【。批准文件无》效对:责任人由其所在单】位或:者上级?主管部门给予行政】处分 — 第四十四条【 ,风景:名胜区人民政府、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!或,者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!办法的分《别由其上《级,主管部?门依:法,查处;其工作人员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!位或者?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!政处分 第】七章 附 则— 第四十五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