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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。江西省风《景名:胜管:理办法 【 江西省政府令【第,100号《 第?一章 总 则 】第一:条 为了保护—风景名?胜资:源加:强风景名《胜区的保《护、:规划:、建设和管理—根据风景《名胜区管理暂行【条例及其《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!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【 : : 第二《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】风景名?胜区的?保护、规划、建设和!。管理法律、法—。规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 【 《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称风景【名胜区是《指风景名胜资—。源集中环境优美【具,有一定规《模和游?览条件经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审,定命名划定范—围供人们游》览、观赏、休息和进!行科:学、文化活动的地域! :    》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!胜资源是《指具有观赏、文化或!。者科学价值》的地形、地貌、山体!、溶洞、冰川、河】溪、湖?泊、瀑布《、林:木植被、野生—动物、?特殊地质环境、【天文气象《等自然景观和文物】古迹:、历史遗址、革【命纪念?地、历史建筑、历】史名人故居、宗教】。寺观教堂、》园林建筑、石雕【石刻等人文景观 ! 第四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对本行政区域—内的风景名胜资【源进行调查、评【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!护、建设纳入国【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计划 【 , 第五条 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!管全省风景》名胜区工作设—区的市、县(市下】同)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?主管本行政区域【内风:景名胜区工作—。 , 第—六条 风景名胜区】设立:人民: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!人,民政府全《面负责风景》名胜区的《保护、利用、规【划和建设  !。  风景名—胜区没?有,设立人民政》府的应当《设立管理《。机构在所属》人民政府领》导下统一负责风【景名胜区的管理工】作在风景名胜区【。内的所有单》位除:各自业务受上—级主管部门领—导外都必须服从管】理机构对风》景名: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!理 【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!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必!须遵循严格》保护统一管理合【理开发永续利用的】原则 》 ?第八条 风》景名胜?区内:应当严格控》制常住人口常—住,人口:。过多的应当有计【划、:有步骤地组织外【迁 第—二章 规 》划 第九》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》风,景名胜?区管理机构编制所】属风景名胜区规【划    】 编制》风,景名胜区规划应【当,执行国家标准规范风!景名胜?区规:。划是风景名胜区【进行保护、建—设和管理《的依:。据 ? —第,十条 国《家重点?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!应当委托具有—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!单位编制;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】区的详细规》划以及其《他,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!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!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!制 》 《 第十一条— 编制风景》名胜区规划应—当遵循以下规定【 ,    (】一)贯彻《国家:有关保护和开发利】用风景名胜资源【的法律、法规—、方针政策》和,标,准规:范; 》    (—二)保?护自然?、文化遗产维护【。生态平衡发挥风景名!胜,区的环境、社会和经!。济上的?综,合效益; 【    (三)】突出风景《名胜:区,特性:严,格保护风景名胜资】源各项建设设—施应当?与景区环境》相协调避免》自然风?景人工化、风景名胜!区,。城市化 】 第十?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!划方案应当广泛【征求有?关,部门、专家》和当地?居民的意见规—划在上报审》批前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会同计划、水利【、林业、《文化、旅游、环【保、国土资源、【电力、民族宗教【等部门和专家—进行技术论证 【 《 第十三《条 风景名》胜区规划按》下列规?定实行分级审批 !  ?  (一)—国家:。重点风景名胜区的】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报经省】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后报国?务院审批;》。详细规划由设—区的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:。后报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 《    【(,二):省级风景名》胜区的总体规划由】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审查同意后—报,省人民政府审批【;详细规划由—设区的?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并报—省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备案 》 ?  : (三)设区的】市、县级风》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!分别由设区》的市、县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审查同—意,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!批,并,报上一?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备案;详细规划由】设,区,的市、?县建设行政主—管,。部门审批《 —第,十,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!划经批准后应当严】格执行?因风景名胜区性质】、规模、资源—。等方面发生变化须对!规划作出调整的应】当报原批准机关【审批 第!十五条 风》景,名胜:区,总体规划《批准:后应当按风》景名胜区的规—。划范围标界》立碑:同时标?明各级保护地带【的界址 第】三章 保 护— 第十六条 风】景,名胜区人民政—。府或者管理机构【应,当宣:传普及保《护风景名胜资—源,的知识?配备:必要的?力量:。和设:备建立健全》保,。护制:。度落实保护责任 ! : : 第十七条 在风!景名胜区内》的单位和个人都【必须爱护风景—名胜区内的》风景名胜资源、设施!和环境遵守风—。景名胜区管》理规:定 【 第十八条 风景!名胜区?按其景观价值和【保护需要实行三级保!护    】 (一?)一级保护区—以视域范围》。。为依据在一级景点和!景物:周围划出《的保护范围和空间;! ?    (二【),二级保护区在景【区范围内以》及景区范围》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!景物周围划出的保护!范围和?空,间;: ?    》(三)三级保护区在!风景名胜区范围【内一级、《二级保?护范围以外的区【域, 《 ,  因保护自然资!源或者生态环境【确需:禁,止游人进入的区域可!以设置?特级保?护,区 :    各级!保护区?范围由?所在的设区的市【、,县,人民政府《依据批?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!界定并树立界—桩标明 【 第十九条 风景!名胜区人民政府或者!管理机构对风—景名胜区内重要【景物、文物》古迹、古树名木【、地质遗迹等应【当开展调查、鉴定】建立档案设》置标志制定保护【措,。施 第二!十条 风景名胜区】应当建立《健全植树绿化、封山!育林、护林防火和防!治病虫害的》管理制度 — :   风景—名胜区内的林木【应,当,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!。理不得砍伐确需进】行更新抚育性采【伐的必须经》。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!或者管理机构同意】报经林业主》管部门批准后—始,得进行古树名木严禁!砍,伐 》 第二十一—条 :风景名胜区》应当加强《对水体的保》护管理对《河流、湖泊等应当】及时:进行清理《和疏浚不得随意围、!填、堵、塞或者【作,其他改变《;对水源地应当【按国:家有关?规,定加:强保护和管理 】   《 禁止向风景【名胜区内的》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!或者倾倒污水、垃圾! :   《 禁止破坏和【过度利?用风景名胜》区内:的水体 — 第《二十二条 在风景】名胜区内《严禁伤害和猎捕野生!动物禁止《擅自采集标本—、,野,生药材和其他—林副产?品风景名胜区—管理机构应》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!。栖息环?境在特级保护—区内:严禁游人进》入, 》 第二十三条 禁止!在,风景名胜区内—从事经营性的开【山,采石:、挖沙取土》等活:动,切实保护风景名【胜区的地形》、地貌 — 第:四章: 建: 设 ? 第二十四条 凡在!风景名胜区范围【内进行新建、扩建】和改建等各项—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国!。家,有,。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!。序办理审批手续 】 第】二十五条 风景名】胜区建设必》须按规划进行总【体规划未《批准前不得进—行重大项目的建【设特殊?情,况需要建设的其【选址必须逐级报审】批,。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!。划的人民政府的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 ! 第二?十六条 不得—在风景名胜区内建】。设与风景、游—览无关或《者破坏景观、污【染环境、《妨碍游览的设—施    !。一级保护《区内除设置必—需的:步行:游览观赏道路和【相关的?游览设?施外:严禁建设与风景名】胜保:护无关的设》施 》   二级保护区!内,严格:控制大型工程设施的!兴建  【  三级》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产!生污染的工矿企业以!及破:坏景观?、,污染环境、》妨碍游?。览的项目和设施 】 ,。 第二十七条! 按照规划建设的项!。目其布局、高度、】体量:、造型和色彩等【必,须与周围景观—和环境相协调 】 ? 第二十八条— 下列建设项目【应当严格控制—    (!一)公路、索道【、缆车道、电机【车,道、水库、电站; !    (】二)总建《筑面积超《。过3000平方米】或者占地面积—超过2000平方米!的各类建设项目【。; 》   (三—)一级保护区内的所!有建设项目和—二级保护《区内:建,筑面积超过500】 平:方米的建设》项目; 【   (四—)风景名《。胜区区?徽标志建筑 】 , 第?二,十九条 风景—名胜区的《建设项?目选址实行分级【审批: ,    本办!法第二十八条—所列的建设》项目选址在国家重点!风,景名胜?区内的逐级报省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重大—项目报国务院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;在省级风景名胜!区内的由省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》审批或者由》其,委托设区《的市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审批 《 ? , , 国家重点—风景:名胜区内的其他【建,设项目选址由—风,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或!者管理机构审—批;省级风》景名胜区《内的其他建》设项目选址》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!主,管,部门审批 】。   设区的市】、县级风《景名胜?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!由同级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审批 ?    各级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批建设项】目选址时应当组织】同级计划、》风景:园林、旅《游、文化、林业【、水利、《环,。保、国土《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项!目进行可《。行性:论,证 — 第三十条 选址经!审查批准的项目由建!设,单位持?。经批准的建》设选:址审批书按国—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!理其他批准手续【 : , , ,。 第三?十一:条 凡?在省级以上风景名】胜区范围内进行【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等!各项建?设,的单:位和个人应当—。按省有关规定缴纳】市政公用设施—配套费  】。  ?国家重点风景名【胜区:和省级风《景名胜区市政—公,用,设施配套费》的征收标《准可:以高于该风》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!的市但?国家重点风景名【胜区征收标》准最:高不得超过所在地设!区的市的3倍省级】风景名胜《区征收标准最—高不:得超过所在地—设区的?市的2倍《风景名胜区内的【市政公用设施—配套费必须纳入财】政专户专款专用 ! 第三—。十二条 风景名【胜区内的施工—场地应当保持整【洁不得乱堆乱放;位!于游览区《的施工场《地应当设置围档防止!影响景观环境—和游览安《全工程竣工后由建】设,单位负责督促—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!地负责恢复》因,施工损坏的植被及设!。施 《 第五章 管— 理 《。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!胜区:内,的景区、景点应【当设置规范的—地名标?志和指路牌险要部】位应当设置必要【。的安全?设,施和警示牌 !   ? 省级》以上风景名胜区应当!设,置中英?文地:。名牌、?指路牌?和景区介《绍牌 》 》第三十四条》 风景名胜区人【民政府或者管理【机构:应当确定各景区、】景点的环境容—量和游览《线路:并对:风景名胜区内的导游!和服务人员进行【管理 《 — , 第三十五条 【风,。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或!者管理机《构应当加强》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!卫生和食品卫生【的监督管理》。并设:置必要设施从事经】营服务活动的—单,位和个人应当—。严格遵守环境卫【生和食品卫》生管理的有关—规定 — : 第三十六条! 风景名胜》区内经营服》务网点由风景名胜区!人民政?府或者管理机构统一!规划和管理从事经营!服务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依《法办理审批手续并】在指定的地》点依法经《营、:文明经商 》    风景!名胜:区人民?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应!。当按规定的》权限加强商品、服】务,价格的审核和监【。。。督管:理保护游览者—的,合法:权,益 【。第三十七条 进入】风景名胜区的车辆】必须服从风》景名胜区人》。。民政府或者》。管理机构的管理按指!定,线,路行驶在规定的【地点停?放机动?车辆不得进》入一级保护区在【二级保护区范围【内应当?限制机动车辆—进入 —。 第?三十八条 风景【名胜区游览票价实】行国家定价》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!价格主?管部门按管理—权限:核定 》 第:六章 罚 则— 第三十九条【 对违反《本办法?在风景名胜区内【有下列?行为之一者责令【退出所?占土地拆除违章建】筑;并可《根据情节轻》重处以1000元】。以上300》00元?以下的罚款 —    — (一)擅【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!的; ?    (二)】建设项目选》。。址和设计《方,案未经批准擅—。自,进行建设的 【 第四十条 !对违反本办法在风】景名胜?区内有下列行为之】一者责令改》正、赔偿损失;并可!根据情节轻重处以】500元以上500!0元以下的罚款 】 ?。。   (一)【向水:体超标排放》污染物或者》倾倒污水、垃—圾的:;, :    —(二)损毁景物、林!木植被?的;: ?。    (三【)擅自开《山采石、挖沙取土的!;  —  (四)擅【自改变原有地形【、地:貌,的; 《    (【五)捕杀《野生:。动物的;《    】(六)工程竣工【后不及时清理场地】或者不按要求—恢复:植被的 】 第四十一条 对】违反本办法在风景】名胜区内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!令改正拒《不改正的《处10元以上 2】00元以下的罚款】。。  》 , (一)》乱堆乱放《、乱:扔垃圾影《。响景:观的; —   ? (二)位于【游览区的施》工场地未设置围【档的;  】。  (《三):未经批准私自乱【设摊点的《;    !。(四)车辆乱—停乱放阻碍交通的 ! 》第,四十二条 本办法】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!设立了人民政府的风!景,名胜:区内由风景名胜区人!民政府?的,相关职能《部门:执行;?没有设立人民—政府的风景》名胜:区由风?景名胜区管理机【构执行 —。 第四十三条 !。滥用或?。者超越职权批—准风景名胜区工程建!。设项:。目的其批《准,。文件无效对责任人】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:门给予?行政处分 》。。 ? 第四《十四条? 风景名《胜区人?民政府、风》景名胜区管理—机构或者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违—反本办法的》。分,别由其?上级主管部门—依法查处;其工作人!员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由所在【单位: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!。。予行政处分 】 第七章 附 则】 第四十五条 本!办法自?发布之?日,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