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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江: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!法 江西省!政府令第10—0号 ? 第:一章 总 则 第!一条 为了保护【风景:名胜资?源加强?风景名胜区的保护、!规划、建设和—管理根据风》景名胜?区管理暂行条—。例及其他有关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, 第】二条: 本:办法适用《于本省?行政:。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!。的保:护、规划、建设【和管理法律、法【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。定 —。 第三》条 本办法所称【风景名胜区是指【风景:名胜资源《集,中环境优美》具,有一定规模和—游览条件经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,审定命名划定范【围,供,。人们:游览、?观赏、休《息和进行科学—、文化活动的—地,。。域    !本办法所称风景名】胜资:源,是指具有观赏—、文:化或者科学价—值的地形《、地貌、山体—、溶洞、冰》川、河溪《、,湖,泊、瀑布、》林木植被、野生【动物、特殊地—质环境、天文气【。象等自然景观和文】物古迹、历》史遗址、革命纪【念地、历史建筑、】历,史名人故居、宗教】。寺观教堂、园林【建筑、石《雕石刻等人文—景观 —。 第四《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对本行政【区域:内的风景名胜—资源进行调查、评】价把风?景名胜区的》保护、?。建,设纳入国《民,经济和社会发—。展计划 】 第五条 省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主管全省风【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!市、县(市》下同)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。门主管本行政区【域内风?景,名胜区工作 ! 第六条 风【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!府的由风景名胜【区人民政府全—面,负,责风景名《胜区的保《护、:。利用、规划和建设】 《   风》景名胜区《没有设立《人民政府的》应当设立《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!政府: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!名胜区的管理工作】在风景名胜区内的】。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!。受上级主管部门领】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!机构:对风景?名,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!理 《 , 第七条 —风景名胜区规—。划、建?设和管理必须遵循】。严格保护《统一管理合理—开发永续《利用的?原则 》 第八条 风】景名胜区《。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!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!应当有计划、有【步骤地组织外—迁 第二【章, 规: ,划 第九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!织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和风景》名胜区?管理:机,。构,编,制所属?风景:名胜区规划 !   编制】风景名?胜区:规划应当执行—国家标准规范风景名!胜区规划是风景【名胜区?进行保?护、建设《和管理的《。依据 — 第十条 】。国家:重点风景名胜—区总体规划》应,当委托?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!质的单位《编制;国家重—点,风景名胜区》的详:细规划以及其他【风景:名胜区规《划应当?委托:具有乙?级以上规划》设,。计,资质的单位编—制 《。 【第十一?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!规划应当遵循以【下规定 《  《  (一)—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!开发利用风》景,名胜资源的法律、法!规、方针《政策和标准规—范;    ! (二)保护自然、!文化遗?产维护生《态,平衡:发挥风景名胜—区的环?境、:社会和经济》上的综合效益; 】    (三!)突:。出风景名胜》区特性严《格保护风景名胜【资源各项建设设施应!当与景区环境—相,协调避免《自然风景《。。人工化、风景名【胜区:城市化 — 第十二条 】风景名?胜,区,规划方案应》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!、专家和当地—居民的意《见规划在上报—审批前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会》同计划、水利、林业!、文化?、旅游、环保、国】土资源、电力、【民族宗教等》部门和专家进行技】。术论证 【 :第十三?条, 风景名胜》区规划按下列规【定实:行分级?审批: ,   》 (一)国家重】点风景?名胜区的总体规【划由设区的市人民】政府报经省》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。。后报国务《院审批?。;详细规划由—设区的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后报省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! :   ? (二)省级【风景名胜区的总体】规划: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!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!。政府:审批;详细规划【由设区的市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《   (三)设】区的市、县级风【景名胜区的》总体规划分别由设】。区的市、县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同意《后报同级《人民政府审批并【报上一级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备案;详细规划【由设:区的市、县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》批 :。 第十四】条 风景《名胜区规划经—批准后应当严—格执行?因风景名胜区性【质、规模、资源等】方面发?生,变化:须对规划作出—调整的应《当,报原:批,准机关审批 【 ,。 : 第十五条 风景】名胜区总《体规划?。批准后?应当按风景名胜区】的规:划范:围标界立《碑同时标明》各级保护《地带的界址 】 第三章 保 护】 第十六条— ,风景名胜区人民政】。府,或,者,管,理机:构应当宣《传普及保护风景名胜!资源的?知识配备必要的力】量和设备建立健全保!护制度落实》保护责任《 《 第十七条 !。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!位和个?人都必?须爱护风景》名胜区内的》风景名胜《资源、?设施和环境遵守【风,景名胜区管》理规定 《 【第十八条 风—景名胜区《按其景观价值和【保护需要实行三级】。保护 《 ,    》。(一)一级保护区以!视,域范围为依据—。在一级景《点和景物周围—划出的保《护范围和空间; !    (【二)二级保护区【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!区范围之外的—非一级?景点和景物周围划出!的保护范围》和空间?; 》  : (三)》三级保护区在风景】名胜区?。范围内一级》、二级保护范围【以外的区域 【 :   因保护自】然,。资源或者《。生态环?境确需?禁止游人进入的区域!。可,以设置特级保—护区 》 ,   各级保【护区范围由所在的】设区的市、县人民】政府依?据批准的风景名胜】区规划界《定,并树:立界桩标明》 : 《第十九条 》风,景名胜区人》民政府或者管理【机构对风景名胜【区内重要景物、文】物古迹、古》树名木、地质遗迹】等应当?开,展调查、鉴定建【立档案?设置标志制定保护】措施: —第二十条 风—景名胜?区应当?建立健全植树绿化】、封山?育林、护林防—火和防治病虫害的管!理,制度   】。 风景名》胜区内的林木—应当按照规划进【行抚育?管理不得砍》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!性采伐?的必须经风景名胜】区人民政府或—者管理机构同意报经!林业主管部门批准】后始得进行古树【名木严禁砍伐— : , 第二》十一条 风景名【胜区:应当加强对水体的保!护管理对河流、湖泊!等应当及《时进行清理和疏浚不!得,随,意围、填、堵、【塞或者作其他改变】;对水源地应当按】国家有关规定—加强保护和管理 】    禁】止向风景名》胜区内的水体超标排!放污染物或者倾【倒污水、垃圾— : :   禁止破坏】和过度利用》风景名胜区内的【水体: 《 第二《十二:条 :在风景名胜区内严】禁伤害和猎捕野生动!物禁止擅自采—集,标本、野生药材【和其他林副产品风】景名胜区管理机构】应当切实维护好【动物:的栖息环境在特级】保护区内严》禁游人进入》 《 第二十三—条 禁止在》风景名胜区内从【。事经营性的开—。山采石、挖沙取【土等活?动切实保护风景名胜!。区的地形、地貌 !。 第四章 建 设! 第二十四—条 :凡在风景名》胜区范围内进—行新建、扩》。建和改建等各项【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国!家有关?规定和基本建设程】序,办理审批手续 【 第二!。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!建设必须按规划进】行总体规划未—批准前不得进行重】大,项目的建设特—殊情况需要建设【的其:。选址必须逐级报审批!该,风景名胜区总体规】划的人民《政府的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 】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!风景名胜区内—。建设与风景、游览】无,关或者破坏景—观、:污染环境、》妨碍游?览的设施 》    【一级保护区》内除:设置必需的步—行游览观赏道—路和相?关的游览设施外【。严禁建设与风景名】胜保护无关》的设:施,    】二级保?护区:内严格控《制,大型工程设》施的兴建 》    【三级保护区内—禁止:。建设产生《污染的工矿企业以及!破坏景观《、污染环境、妨【碍,游览的项目和设施】 ? 第二十—七,条 按照规》划建设的项》目其布局、高度、】体,量、造型和色彩等必!须与周?围景观?和环境相协调 】。 ? 第二十八条— 下列?建设项目应当—严格控制 【    (一)】公路、索道、—缆车道、电》机车道、水库、【电站; 《    —。 (二)总》建筑面积超过30】00平方米》或者占地面》积超过2000平】方米的各类建设【项,目; —   (》三,)一级保《护区内的所有建设】项,目和二级保》护区:内建筑面《。积超过5《00 平方米的建】设项:目;  【  (四)—风景:名胜区区徽标—志建筑 — 第二十九【条, 风景名胜区—。的建设项目》选,址实行分级审批 】。。    本办!法第二十八条所【列的建?设项目选址在—国,家重点风景名—胜,区内:的逐级报省》建,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重大》项,目报国务院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审:批;在省级风—景名胜区《内的: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或者》由其委托设区的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。批 》   国》家重点风景名—。。胜区内的其他—建设项目选址由风】。景名胜区人民—政府或者管》理,机构审批《;省级?风,。景名胜区内》的,其,他建设项《。目选:址由设区的市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审批 【    设区!的市、县级风景名胜!区内:的建设项目》选址由同级建设行】。政,主管部门《审批 —。。   各级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《批,建设项目选》址时应当组织—同级计划、》风景园林、》旅游、文化、林业、!。水,利、环保、国土资】源等有关《部门对?项目进行可行—性论证 】 第三十《条 选址《经审查批准的项目】由建设单位持经批】准的建设选》址审批?书按国家规定报有】。关,部门办理《其他:批,准手续 — 第《三十一条 凡—在省级以上风景【名胜区?范,围内进行《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等!各项建设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按省有!关规定缴纳市政公】用设施?配套费 【   《国,家重点风景名—胜区和省级风景名】。胜区市政公用设【施配:套,费,的征收标准可—。以高于该风景名【胜,区所在地《设区:的市但国家重点【风景名?。胜,区征收标《准最高?不得超过所在地设区!的市的3倍》省级风景《名胜区?征收标准最》高不得?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!的2倍风景名胜【区,内的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》费必须纳入》财,政,专户:专,款专:。用 —。。 第三十《二条 风景名胜【区内的施工》。场,地应当保持整—洁不:得,乱堆:乱放;位于游览区的!施工场地应当设【置围档防止影响景观!环境和?游览安全《工程竣工后由—建设:单位负责《督促施工单》位清理施《工场地?负责恢复《因施工损坏的植被及!设,施 》第五:。章 :管 理 第三十三!条 风景名胜—区,内的景区、景点应当!设置规范《的地名?标志:和指路牌险》要部位应当设置必】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!牌 ?  ?  省—级以上风景名胜【区应当设置》中英文地名牌、指路!牌和景区介》绍牌 【 第三》十四条 风景名【胜区人民政府或【者管理机构应—当确定各景区、景】点的环境容量和【游览线路并》对风:景名胜区内的导【游和服务人员—进行管理《 》。 第三【十,五条 ?风景:名胜区人民》。。政府:或者管理机》。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!胜区内环境卫生【和食品?。卫,生的监督管理并【设置必要设》施从事经营服务活】。动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严格遵守【环境卫生和食—品卫:生管理的有》关规定? 【 ?第三十?六条: 风景名胜区—内经营服务网—。点由:风景名胜区人民政】府或者管理机—构统:一规划?和管理从事》。经营服务的单位和】个人应当依》法办理审批》。手续并在指定—的地点依法经营【、文明经商 】    》风景名胜区人民【政府或者《管理机构应》当,按规定的权限加【强商品、《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!督管理?。保护游览者的合法权!益 【第三十七条 进入】风景名胜区的车【辆必须服从风景【名胜区人民政—。府或者管理机构的管!理按指定《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!点停放机动》车辆不得《进入一级《保护区在二级保护】区范围?。内应当限制机动车】辆,。进,入 — 第三十八》条 风景名胜区游】览票价实《行,国家定价具体—标准由县级以上价】格主管部门按管【理权限核《定 第六章】 罚 则 —第三:十九条 对》违反本办法》在风:景名胜区内》有下列行为之—一者责?令,退出所占土地拆除】违章建筑;》。并可:根据情节轻重处以】10:0,0元:以上300》0,。0元以下的罚款 ! :   (一】),擅自改变《规划用地《性质的;    ! (二?)建设项目》。选址和设计方案【未经批?准擅自进《行建设的 》 ? 第?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!法在风景名胜区内有!下列行为之》一者责令改正、赔】偿损失;《并可根据《。情节:轻重处以50—0元以上5》00:0元以下的罚款 ! :。   《(一)?向水体超标》排放污染《物或者倾倒污水、】垃圾的?; ?  ? , (二)损毁景】物、林木植》被的:;   【。。 , (三)擅自—开山采石、挖—沙取土的;》    】(,四):擅自改变原有地形、!地貌:的; —   《(,五)捕杀野生—动物的;《    】(,。六,)工程竣工》后不及时清理—场地或者《不按要求恢复植【。被的 — 第四十一条 对!。违反本办法》在风景名胜区内有】下列行为之一者【责令:改,正拒不改正的处【。1,0元以上《 200元以下的罚!款 》   《(一)?乱堆乱放、乱扔垃】圾,影响景?观的:;    】 (二)《位,于游览区的施工【场地未设置围档的】; :    【(三)未经》批,准私:自乱设?摊点的; 》  《  (四)—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!通的 》 第四十二条】 本办法规定—的行政处《罚在:。已设立了《人民政府的风景【名,胜区内由《。风景名胜区人民政】府的相关职》能部门执行;—没有设立人民政【府的风景名胜—区由风景名》胜,区管理机《构执:行 : 第四十】三条 ?滥用或者超越—职权批准风》景名胜区工程建设项!目的其批准文件【。无效对责任》人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》。主管部?门给予行政处—分 第】四十四条《 风:景名胜区人民—。政府:、风景名《胜区管理机构—。或者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违反本办《法,的分别由其上级主管!部门依?法查处;其》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《。职权、?徇私舞弊的由所【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部门给》予行政处分 !第七章 附 则 !第四:十五条? 本办?法自:发布之日《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