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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江西省》风景名胜《管理办法 — 江西省政【府令第1《0,0号 《第一章 总 则【 第一《条 为?了保护风景名胜资】源加强风景》名胜:区的保护、规划、】建,设和管理根据风景】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!及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》办,。法 】 第二?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!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!名,胜区的保《护、规?。划、建?设和管理法律—、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《 ? 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风,景名胜区是指风【。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!优美具有一定—规模和?游览:条件经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!划定范围供人们【游览、观赏、—。休息和进《行,科学、文化活—。动的:地域 —   本办法所】称,风,景名胜资《源是指具有观—。赏、文化或者科学价!值的地形、地貌、】山,体、溶洞、》。冰川、河溪、—湖泊、瀑布》、林:木植:被、野生动物、【特殊:地质环境、天—文气象等自然—景观和文物》古迹、历史遗—址、革命纪念—地、历史建筑—、历史名人故居、】。宗教寺?观教堂、园林建【筑、:石雕石刻等人—文景:。观 第】四,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对【本行政区域内的【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!查、:评价把?风景名胜区的保护、!建设纳入国民—经济和社会》。发,。展计:划, ? 第五条 省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!。胜区工作《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下同)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主管本行》政区:域内风景《名胜:区工:作 【第,六条 风景名胜区设!立人民政府》的由:风景名胜区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!景名胜区《的保护、利》用、规划和建设 】    风景!名胜:区没有设立人民【政府的应当设立管】理,机构在所属》人民政府领》导下统一负责风景】名胜区的管理工【作在:风景名胜《区内的所《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!上级:。主管部门《领导外?都必须服从管理【机构对风景》名胜:区的统一规划—和管理 】。 第七条 风—景名胜区规划、建设!和管理?。必须遵循严格—保护统一管理合理】开发永续利用的【原则: 第八】条 :风景名胜区内应【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!常住人口过多的【应当有计划、有【步骤地组织外迁 ! 第二章 规 】划 第九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组织《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和风景名胜区】管理机?构,编制所属风景—名胜区规《划    】 : ,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!应当:执行:国,家标:。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!划是风景名胜区【进行保护、》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!。。。 》 , ,第十条? 国:家重点风景名—胜区总体《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!级规划设计资质的】单位:编,制;: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】区的详细规划—以,及其他?风,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委!托具有乙《。级以上规划设计资】。质的单位编》制 【 第》十一条 编制—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!。遵,。循以下规《定 》   (一)贯彻!国家:有,。关保护?和开:发,利用风景名胜资【源的:法,。。律、法规、方针政策!和,标准:规范;?  》  : (二)保护自然】。、文化遗产》。维护生态平衡发【挥,风景名胜区的—环境、社会》和经济上的综合【。效益; 《    (】三)突出风景名【胜区:特性严格保护风【景名胜资源各—。项建设设施应—当与景区《环,。境相协调避免自然风!景人工化、风景名】胜区城市化 【 第十二条】 风景名胜区规【。划方案应当》广泛征求有关部门】、专家?和当地居《民的意见规划—在上报审批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会:同计划、《水利、林业、文化、!旅游、环保、国土资!源、电力、》。民族宗?教等部门和专家【进行技术《。论证 ? ? 第十《三条 风景名胜【区规划?按下:。列规定实行分—级审批   ! (?一,)国家重点风景名胜!区,的总体规划由设区】的,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!民,。政府审查同意—后报国?务院审批;》详细规划由设区【的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。查同意?后报省建设行政【主,。管部门?审批   】 (?二)省级《风景名胜区的总【体规划?由设区的《市人:民政:府审:查同意后报省—人民政?府审批;详细规划】由设区的市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审批【并报省?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》   (三)设区!的市:。、,县级风景名》胜区的总体》。规划分别由设—区的市、县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后报同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!上一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;详》细规划由设区的市】、县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审批》 第【十四条 风景名【胜区规划经批准后】应当严格执行因风】。。景名胜区性质、【。规,。模、资源等方—。面发生变化须对【规划作?出调整的应》当报原批《准机关审批》 : : :第十五条 风景【名胜区?总体规划批准—后应当按《风景:名胜:区的规?划范围?标,界立碑同时标—明各级保护地带的】界址 第三】章 保 护 第】十六条 《。风景名胜区人民政】。府或者管《。。理机构应当宣传【普及保护风》景名胜资源的知识配!备必要的力》。量和设备建立健全保!护制度落实保护【责任 》 第十七条! ,。在风景名胜》区,内,的单位和个人都【必须爱?。护风景?名胜区内的风—景名胜资源、设【施和环境遵守—风景名?胜区管理规定 】 《 , 第十八条 风景】名,胜区:按其景?观价值和保护需【要实行?。三级:保护: 《  : (一《。)一级?保护区?以视域范围》为依据在一级景点】和景物周《。围划出的保护—范围:和空间; —    (【二)二级保护区【在景区范围内—以及景区范围之【外的非一级景—点和景物周围划出】的保:护范围和《空间; 《    — (三)《三级保护《区在:风景名胜区范围【内一级、《二级:保,护范围以外的区【域    !因保护?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!境确需禁止游—人进入的区》域可以设置特级保护!区    !各级保护区范围由所!在的:设区:的市、县人民政【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!胜区规划界定并树】立界桩标明 】 第十九条 】风,景名胜区《人民政府或》者管理机构对—。风景名胜区内重【要景:物、文物古迹、古树!名木、地质遗迹【。等应当开展》调查、鉴定建立档案!设置标志制定—保,护措施 —。 第二十—条 :风景:名胜区应当建—立健全植树绿化、封!山育林、护林—。防,火和防治病虫—害的管理制度 【    — 风景名胜》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!规划进行抚育—管理不得《砍伐确需进行更新】抚育性采伐的—必须经风景》名,胜区: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!构同意报经》林,。业主管部门批—准后始?得进:行古树名木严—禁砍伐 !。第二十?一条 风景名胜区】应当加强对水—体的:保,护管理对河流、【湖泊等应当》及,时进行清理和疏浚不!得随意围《、填、堵《、塞或?。者作:。其他改变;对水【源地应当按国家有关!。规定加强保》护和管理 【   ? ,。 禁止?。。向,风景:。名胜区内的》水体超标《排放污?染物:或者倾倒污水—、垃圾 《    【禁止破坏和过度利】用风景名胜区内【的水体 《 第二【十二:条 在风《景名胜区内》严禁伤害和猎—捕野生动物禁止擅】自采集标本、—野生药材《和其他林副产品风】。景名胜区管理机构】应当切?实,。维,护好动物的栖息【环境:在特级保护区内严】禁游人?进,入, —第二:十,三条 禁《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!。。事经营性《的开山采石、挖沙】取土:等活动切实保护风景!名胜:区的地形、地—貌 第四章】 建 设《 第二十四条 】凡在风景名》胜区范?围内进行新》建、扩建《和改建等各》项建:设项:目,必,须依照?国家:。有关规定和基本建】设程:序办理审批手续 ! 《 第二十五—条 风?景,。名胜:区,建设必须按规—划进行总体规划【未批准前不》。。得进行重大项目【的建设特殊情况需要!建,设的其选址》必须:逐级报审批该风【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】的人民政府的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批 【 — 第二十六》条 不?。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!设与:风景、游览无—关或者破坏景观、】。污染环境、》妨碍游览的设—施 :  《  一级保—护区:内除设置必需的【步行游览《观赏道路和相—关的游览《设施外严禁建—设与风景名胜保护】无关的设施 !   《二级:保护区内《严格:控制大型工程设施的!兴建   】。 三?。级保护区内》禁止建设《产生污染的工矿【企业以及破坏景观、!污染环境、妨碍【游览的项目和设【施 第二!十七:条 按照规划建设】。的项目其布局、高度!、体量、《造型和色彩》等必须?与周围景《观和环境《相协调 》 : 第二十》八条: 下:列建:设项目应当严格【控制    ! (一)公路、【。索,道、缆车道》、电机车道、水【库、:电站;  】  (二)总【建筑面积超过3【000平《。方米或者占地面【积超过2000【平方米的各类—建设项目;》    (!三)一级保》护区内?的所有建设》项目和二级保—护区内建筑面积超过!500 《平方米的建设项目;!    】。(四)风景名胜区】区徽标志《建筑 — 第二十》。九条 风景名胜区】的建设?项目选址实行分【级审批 【 ,  本办法第【二十八条所》列的建?设项目选址》在国家重点》风景:名,胜区内的逐级报【。省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重大项—目报国务院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批【;在省级风》景名胜区内的由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或者由其—委,。托设:。区的市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批 !   国家重点】风,景名:胜区内的其他—建设项目选址—由风景名胜区人【。。民政府或《者管理机构审批;】省级风景《名,胜区内的其他建【设项目选址由设区的!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批【   — 设区的市、县级!风景名胜区》内的建?设,项目选址由》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   ! :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建设项—目选址时应当—组织同级计划、【风景园林、旅游、】文化、林业、—水利:、环保、国土资源】等有关部门》对项目进行可行【。性论证 】。 第三十《条 选址经》审查批准的》项目由建设单—位持经批《准的建设选址审批】书,按国家规定报—有,关部门办理其—他批准手续 — : 第三》十,一条 凡在省级【以,上风景名胜区范【围内进?行新:建、:扩建和?改建等各项建—。设的单位《和个:人应当按省》有,关规:定缴纳?市,政公:用设施配《套费   】 国家重点—风景名胜《。区和省级风景名【胜区市政公》。。用设施配套费的征】收标准可以高—于该风景名胜区【所在地设区的市但国!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征!收标准最高》不得:超过所在《地设区的《市的3倍省级—风景名胜区征收标】准最高?不得超过所在地【设区的市的》2倍风景名胜—区内的市政公用【设施配套《费,必须纳入《财政专户专款专用】 第【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!区内的?施工场地应当保持整!洁不得乱《堆乱:放;位?于游览区的施工场地!应当设置围档防【止影响景观环境【和游览安《全工:程竣:工后:由建设单《位负责督促施工【单位清理施工场地】。负责恢复《因施工损坏的—植被:及设施 【第五章 管 理【 第三十三—条 风?景名胜区内的景区】、景点应当设—置规范?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!险要部位应当—设置必要的》安全设施和警—示,牌 : ?   省级】以上风?景名胜区应当设置】中英文地名》牌、指路牌和—景区:介绍牌? — 第三十四—条 :风景名胜区》人,民政府或《者,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各!景区、景点的环境容!量和游览《线路并对风景—名胜区内的导游【和服务人员》进行管理 ! , 第三—十五条 风景—名胜区人民政—府或者管理》。。机,构应:当加强对风景名胜】区,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!生的监督管理并设置!必要设施从》事经营服《。务活动的单》位和个人应当严【格遵守环《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!理,的,有关规定《 【 第三十—六条: ,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!务网点由风景名【。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!理机构?统一规划和管—理从事?经营服务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依—法,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!定,的地:点依:法经营、文》明经商 《  《  风《景,名胜区人《民政府或者》管理机构应》当按规定的权限加】强商品、服务价格的!审核和监督管理保】护游览?者的合法权益— 第三】。十七:条 进入风景名胜】区的车辆必须服从风!景名胜?区人民政府或者管】理,机构的?管,理按指定线路行驶】在规定的地点停【放机动?车辆不得进入—一级保护区在二级】保护区范围内应【当限制机动车辆进入! 》 第三十八条— 风:景名胜区游览票【价实行国家》定价具体标准由【。县级以?上价格主管》部门按管理权限【核定 —第六章 《罚 则 第三十】九,条,。。 对违反本》办法在风景名—胜区内有《下列:。行为之一者责令【退出所?占,土,地拆:除违章建筑》;并可根据情—节轻重处以100】0元以上3000】0元以下的罚款【    】 (一)擅自改变!规划用?地,。性质的;   】 :(二)?建,设项目选《址和设计《方案未经批准—擅自:进行建设的 【 《。第四十条 对—违反本办法在风【景名:。胜,区内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者责令改》正、赔偿损失;并可!根据情节轻重处以】500元以》上50?00元以《下的罚款《    【 (一)向水—体超标排放污染物】或者倾倒污水、垃】圾的; 》    (二)!损毁景物、林木【植被的;  !  (三)擅自开!山,采石:、挖沙?取土:的;   】 (四)》擅,自,改变原有《地形、地貌的—;,    (!五)捕杀野生动物】的; —   (六)工】程竣工后不》及时清理场》地或:者不按要求恢复【植被:的 : ? 第四十一条 】对违反本办法在风】景名胜区内有下【列行为之一者责【令改正拒不改正【的处10元以上【 20?0,元以下的罚》款 :    — (一)乱堆乱【。放、乱扔垃圾影【响景观的; 【。    (二】。)位于游览区的施】工场地未设置—围,档的; —  :  (三》)未经批准私自乱】。。设摊点?。的; —   (四)车辆!乱停乱放阻碍交【通的 【 第四十二条 本】办法规?定的行政《处罚在已设》。立了人民政府的【风景名?胜区内由风景名胜】区人民?政,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执!行;:没,有设立人民》。政府的风景名胜【区由风景名》胜区管理《机构执行 【 ?第四十三条》 ,滥用:或者超越职》权批:准风景名胜区工程建!设项目的其批准【文件无效对责—。。任人由其所在单位】或者: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!。政,处分 ? ? 第四《十四条 风景名【胜区:人民政府《、风景名胜区管理】机构或者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违》反本办?法的:分别由其上级主【管部门依《。法查处;其》工作人员玩》忽,职守:、滥用?职,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,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部?门,。给予行政处分 【 第七章 附】 则: 第?四十五条 本—办法自?。发布之?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