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江西】省风景?名胜管理办法— 江—西,省政府令第100号!。 :第一章 总 —则,。 第一条 为了】保护风景名胜资【源加强风《景名胜区的保护【、规划、《。建设:和管理根据风—景名胜区管理暂行】条例及?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。规规定?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? 》 : 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本省行政区域】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!护、规划、建设【和管理法律、—法规另有规》定的从其规定— ? , 第三条 】本办法所称风景名】胜区是指风景名胜】资源:集中环境优美—具有一定《规模和游览》。条,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审定命名划定【。范围供人们游—览、观赏、休息和进!行科学、文》化活动的地域 】 ,    本办法】。所称风?景名:胜资源是指具有观】赏、文化或者科学】价值的地《形、地貌、山体、】溶洞、?冰川、河溪、湖泊】、,瀑布、?林,木植:被、野生动物、特】殊地质环《境、:天文:气象等?自然景观和文物古】迹、历史遗址—、革命纪念地—、历史?建筑、历《史名:人故居、宗教—寺观教?堂、园林建筑、石】雕,石刻:等人文景观 ! 第四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对》本行政区域内—的风景名胜》资源进行调查、评价!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!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!。和社会发《展计划 《 ? 第五条 —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主【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!作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下同)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主—管本行政《区域内风景名—胜,。区工作 》 , 第六条— 风景名胜区设立】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!胜,区人民政《府全面负责》风景名胜区的—。保护、利用、规划和!建设  【  风《景名胜区没有—设立人民政》府的:应当设立《管理机?构在:所属人?民政府领《导,下统一?负责风景名胜区【的,管理工作在》风景名胜区内—的所有单位除—。各自业务受》上级主管部门领【导外:都必须?服从管理机构对【。风景名胜《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!。 第七条! 风景名胜区规划】、建设和管》理必须遵循严格保】护统一管理合理开】发永:续利用的原则— —第八:条 风?景,名胜区内应》当,严,格控制常《住人口常住人口过】多的应当有计—划、有?步骤地组织外迁 】 第二章 规】 划 第九条【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组织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,和风景?名胜区管理机—构编制?所属风景名胜区【规划 》 ,   ? ?编制风?景名胜区《规划应当执行国【家标准规范》风景名?。。胜区规划《是风景?名胜区?进行保护、》建设和管《理的依?据 》 第十条【 国家重点》风,景名胜区总体规【划应当委托具—。有甲级?规划设计资》质的单?位编制;国家重【点风景?名胜区的详细规【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!。区规:划应当委《托具有乙级以上规】。划设:计资质的单位编【制 【。。 ,。 第十一条【 编制风景名胜【区规划?。应,当遵循?以,下规定 【   (一)【贯彻国家有关保护】和开发利用风景名】胜资源的法律—、法规、方针政策】和标准规《范;:。    】(,。二):保护自然、文—化,。遗,产维护生态平衡发】挥风景名《胜区的环境》、,社会和经济上—的综合效益; 】    (【三)突出《风景名胜区特性严格!保护风景名胜资【源各项建设设施应当!与景区?环境相协调避免自然!风景人工化》、,风景名?胜,区城市化 ! 第:十,二条 风《景名胜区规划方案】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!门、专家和》。当地居民的意见【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计划、水利、林业!、文化、旅游、环】保、国?土资源、电力—、民族宗教等—部,门,和专家进行技术【论证 】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!区,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!分,级审批?   — , (一)国》家重点风景名胜区】。的总体?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报经省人—。民政府审查同—意后报国务院审批;!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  !。  (二)省级】风景名胜区的总体】规划由设区的市人】民政府审查》同,意后报?省人:民政府审批;—详细规划由设区的】市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并》报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 ?。。 :    (三)】。设,区的市、县级—风景名胜区的—总体规划分别由设区!的市:、县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查同意—后报同级人民—政府审批并报上【一级建设《行,政主:管部门备案;详细】规划由设区的市、】县建: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 】 《 第十四条 风【景名:胜区:规划: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!行因风景名》胜,区性质、规模、资】源等方面发生变化】须对规划作》出调整的应当报原批!准机关审批 【 第十—五条 风景名—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!应当按风景名胜区的!规划:范围:标界立碑同时标明各!级保:护地:带的界址 — 第三章 —保 护 第十六】条 风景《名,胜区:人民政府或者管【理机构?应当宣传普及—保护:风景名胜资源的【知,识配备必要的力【。量和设备建立健【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!责任 《 —第十七?条,。 在风景名胜区内】的,单位和个人都必须】爱护风景名胜区【内的风景《名胜资源、》设施和环境遵守风景!名胜区管理规定 !。 第十】八条 ?风景名胜区按—其景:观,价值和保护需—要实行?三级保护 】   (一)【一级保?护区以?视域范围《为,依据在?一,级景点和景》物周围划出的保护范!围和空间; — ,    (二)!二级保护区在景区】范围内以及》景区范围之外—。的非:一级景点和景物【周围划出《。的保护范围和空【间;  【  (三)—三级保护区在风【景名胜?区范围内一》级、二级《保护范围《以外的区域》  》  因保护自然资!源,或者生态环境—确需禁止游》人进入的区域可以设!置特级保护区 !    各级【保护区范围》由所在的设区的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依据批准的风—景,名胜区规划》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! 第【。十九:条 风?景名胜区人民政【府或者管理》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!重要景?物,、文:物,。古迹、古树名木【、地质遗迹等—应,当开展调查、—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!志制定保护措施【。 ? 第二十条【。 风景?名胜:区应当建立》健全植树绿化—、封:山育林、护林防【。火和防治病虫害【的管理?制度 》 ,   风景名【。胜区内?的林木?应,当按照规划进行【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!需进行更新抚—育性采伐的》必须经风景名胜区人!民政府?或者管理《机构同意报经林业】主管:部,门批准后《始,得进行古树名木严】禁砍伐 !第,二十:一条: 风景名胜区应【当加强对水体的【保护管理对河流、湖!泊等应当及时进【。行清理?和,疏浚不?得随意围《、填、堵、塞或者】作其他改变;—对水源地应当按国家!。有关规定加强—保护和管理 【 :   禁止向【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!。超标排放污染—物,。或者倾倒污水、垃圾!    【 禁止破坏和过【度利用风《景,名胜区?内的水体 ! 第二十二条 在】风景名胜《区内严?禁伤害和猎捕野生】动物禁止《擅自:采集标本、野—生药材?和其他?林副产品风景名【胜区管理机构—应当切实《维护:好动物的栖》息环境在《特级保护区内严禁】游人进入 ! 第:二十三条 》禁止在风景名—胜区内从事经营性】。的开山采石、挖沙取!土,等活动切实》。保护风景名胜区【的地形、地貌 【 : 第四章 建 设 ! 第二十四》条, 凡在风景名胜区】范围内?进行新建、》扩建和改《建等:。各项建设项》目必须?依,照国家有关规定和】基本建设《程序:办理审批《手,续 !第二十五《条 风景名》胜区建设必须按规划!进行总体规划未【批准:前不得进行》重大项目的建—。设特殊情况需要【建设的其选》址必:须逐:级报审批《该风景名《胜区总体规划的人民!政,府的建?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 — 第二】十六条 不得在风景!。名胜区内建》设与风景、游览无】关或者破坏景—观,、污染环境》、妨碍游览的设施 !    — 一级保护区—内除设置必需—的步行游《览,观赏:道,路和:相,关的游?览设施外严禁—建,设与:风景名胜保护无【关的设施  !。  二级保护【区,内严格控制大型工程!设施:的兴建 【。 ,  三级保护区内!禁止建设《。产生污染《的工矿企业》以及破?坏景观、污染环境、!妨碍游览的》项目和设《施, , , 第二十七】条 按照规》划建设的项目其布】局、:高,度、体量、造型【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!景,观和环境相协调【 第二】十八条 下》列建设项目应—当,。严格控制 》 ,    》 (:一)公?路、:索道、缆车道—、电机车《道、水库、电—站;    ! ,(二)总建筑面积】超过3000—平方米或者占地面】积超:过2000平方【米的:各类建设项目; ! ,    (—。三)一级《保护区内的所有建】设项目和二级保护】区内建筑面积超【过500《 平方米的建设【项目;  】  ?(,四)风景名胜区区徽!标志建筑《 : 《第二十九条 风景】名胜区的建设项【。目,选址实行分级审批】    】本办法第《二十八?条所列的建设项目】选址在国家重点风景!名,胜区内?的,。逐级报省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审批重—大项目报国》务院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审:批;在省级风—景名胜区内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《批或者由其委托设】区,的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批 !    —国家重点风》景,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!项目选址由》风景名胜区人民【。政,府或者?管理:机构审批;省—级风景名胜区—内的其他建设项目选!址由设区的市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审批 【   设区的市、!县级风?景名胜区内》的建设项《目选址由同级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审批【 ?    各级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?批建设项目选—址时应当组织同级计!划、风?景园林、旅游—、文:化、林?业、水利、环保、国!土资源等《有关部门对项目【。。进行可?行性论?证 》 第三《十,条 :选址经审《查批准的《项目由?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!建,设选址审批书—按国家规定报有【关部门办理其他批】准手续 【。 第三十》一条 凡在省级【以上风景名胜区范】围内进行新建、【扩,。建和改?建等各项《建,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按省有关规》定缴纳?市政:公用设施配套费 ! :   国家—重点:风景名胜区和—省级风景名》胜区市政公用设施配!套费的征收标准可以!。高于该风景名胜【区所在地《设区的市但国家重点!风景名?胜,区征收?标准最高不》得超过?所在地设区》的市的3倍省级【风景名胜《区征收?标准最高《不得超过所在地【设区的市的2倍风景!名胜: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!配套费?必须纳入财政专户专!款,专用: : 第三—。十,二条 ?风景名胜区内的【施工场地《应当保?持,整洁不?得乱堆乱放;位于】。游览区的施》。工场地?应当设置围档防【止影响景观环境【和游览安全工程竣】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!督促施工单位清理施!工场地负责恢复因】施工损坏《的植被及设施 】 第五章 管 】理 第三十三条 !风景名胜区》内的景区、》景点应当设置规【。范的地名标志—和,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!设置必要的安全设】施和警示牌 【    》 省级以上【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!中,英文地名牌、指路】牌和景区介绍—。。牌 《 《 第三十四条— 风:景名胜区人民政府】或者管理机构—应当确定各》景区、景《点,的环境容量》和游览线路并对风景!名胜:区内的导《游和服务人员进【行管理 】 , : 第三十五条 】风景:名胜区人民政府【或者管?理机构应《当,加强对风景名胜区】内环:境卫生和食品卫【生的监督《管理并设置》必要设施从事经营】服务活动的》。单位和?个人应当严格遵守】环境卫生和食品【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! ? : 第—三十六条 风—景名胜区内经营服】务网:点由风景名》胜区人民《政府或者管理—。机构统一规》划和管?理从事经营服务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!法办理审批手续【并在指定的地点依法!经营、文明经商 !  ?  ?风景名胜区人民【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应!当按:规定的权限加强商】。品,、,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!督管理保护游—览者的合法权—益 》 第三十》七条 ?进入风景名胜—区的车辆必须服从】风景名胜《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!机构的管理按—指,定线路?行驶在规《定的地点停放机【动车辆不得进入一级!保护区在《二级保护区范围内】应当限制机动—车辆进入《 第【三十八条 风—。景名胜区游览—。票价实行国家定价具!体标准由县》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!按,管理权?限核定 — 第六章《 罚 则 —第三: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!法在风景名胜区内】有,下列行为《之,一者责令退出所【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!;并可根《据情节轻重处以1】00:0元以上300【。00元以下的罚款】    !。 (一)擅自改变】规划用地性质的; !   ? (二)建设【项目选址《和设:计方案未经》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! 《 第四十条— 对违反本办法在】风景名胜区》内有下列行为之一】者责令?改正、赔偿》。损失;并可根据【情节轻重处以—50:0元以上500【。0元:以下的罚《款 《    (—一)向水体超标排】放污:染物:或者倾?倒污:水、垃圾的; !    (—二,)损毁景物、林木植!被的:; ? :   (三)【擅自:。开山采?石、挖沙取土的; !    — (四)擅自改【变原有?地,。。形、:地貌:。的; ?    — ,(五)捕杀野生动物!的; 》    》(六)工程竣工后】。不及时清理场—地或者不按要求恢复!植被的? —第四:十一条 对违—反,本办法在《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!行,为之:一者责令改正拒【不改正的处10元以!上 20《0,元以下的《罚,款 》   (一—),乱堆乱放《、乱扔垃圾影响【景观:的;    !。 ,(二)位于》。游览区的施工场地未!设置围档的; !    (—三)未经批准私自】乱设摊点《的;  【  (四)—。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!通的 ? 《 ,第,四十二条 本办【法,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!。设立了人民》政,府的风景名胜区内由!风景名胜《区人民政府的相【关职能部门执行;】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!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!胜区管理机构—执行 》 第四十三条】 滥用或者超越【职权批?准风景名胜》区,。工,程建设项目》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!责任人由《其所在?单位或?者上:级主管部门给予行】政,处分 《 第四十四】条, 风景名胜》区人民政府、风景名!胜区管理机构或【者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违反本办法的分别!由其上级主》管部门依法查处;其!工作人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》职,权,、徇私舞弊的由【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给予行政【处,分 第七【章 :附 则 第—四十五条 本办【法自:。。发布:之日:起施行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