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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西?省风:景名:胜管理办法 — 江西省政】府令第100号【 第一章 总 则! 第一条 为【了保护风景名胜资】源加强风景名—胜区的保护、规【划、:建设和管理》根据风景名胜区【管理暂行条例及【其,他有关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结合本省【实际制定《。本办法 — 第二条】 本办法《适用于本省行—政区域内的风景名】。胜,。区的保护、》规划:、建设和管理法律】、法:规另有规定的从其】规定 《 第三】条 本办法所称【风景名胜区》是指风景《名,胜资源集中环—境优:美具有一定规模【和游览条件经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审定】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!游览、观赏、休【息和进行科学—。、文化活动的地域】    】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!资源是?指具有观赏、文化】或者科学价》值的地形、地貌、】山体、溶《洞、冰川、河溪【、湖泊、瀑》布、林木植被、【野生动物、特殊地】质环境、天》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!文,物古迹、历史—遗址、革命纪念地】、历史建筑》、历史名《。人故居、宗教寺观】教堂、园林建筑、石!雕石刻等人文—景观: 》 第四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!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!、评价把风》景名胜区的保护【、,建设纳入《国,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计【划 : 《 第五条《 省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主管《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!设区的市、县(市下!同)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主,管本行?政区域内风》景名:。胜区工?作 : 》第六:条 风景名胜区设】立人:民政府的由风景【名胜区人民政府【。全面负责风景名【胜区的保护、利用】、规划和《建,设   【 风景名》胜区没?有设立?人民政府的应—当设立管《理机构?在所属?人,民,政府领导《下统一负《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!工作在风景名—胜区内的《所有:单位除各自业—务受上级《主管部门《领导外都必须服【从管理机构》对风景名《胜区的统一规划和】管理 第!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!划、建?设和管理《必须遵循《严格保护统一—管理合理《开发永续利》用的原则 【 第八条 风景!名胜区内应当严格】控制:常,。住人口常住人口【过多的应当有—。计划、有步骤地组】织外迁 — 第:二,章, 规 划 第【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组》织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?风景:名胜区管《理机构编制所属【风景名胜区规—划 ?    — 编制《风景名胜《区规划?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!范风景名胜区规划】是风景名胜区—进行保护、建—设和管理的依—据 — 第十》条, 国家?重点风?景名: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!托具有甲级规划【设计资质《的单位编制;国家】重点风景名胜区的】详,细规划以及其他【风景名胜区规划应】当,委托具?有乙级以上规划设】计资:质,。的单位?编制 ? , , 第十!一条 编《制风景名胜》区规划?应当遵?。循以下规定 !。   (》一)贯彻国》家有关保《护和:开发利用风景名胜】资,源的法律、法规、方!针政策?和标准规《范; 《。    (二】)保护自然、文【化,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发!挥风景名胜区—的环:境、社会和经济上的!。综合效益; —   》 (三)》突出风?景名胜?区特性?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!源各项建《设设施应当与景区】环境相协调避—免自然风景人—工化、风《景名胜?区城市化 】 第十二条 风】景名胜区规》划方:案应当?广泛征求有关部门、!专家和当地》居民的意见规—划在上?报审批前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会—同计划、水利、林】业、文?化、:旅游、?环保、国土资源【、电力、民》族宗教等部门和专家!。进行技?术论证 !第十三?条 风景名》胜区规划按下列规定!实行:。分级审批 】   (一)国】家重点风景名胜【。区的总体规划—由设区的市人民【。政府报经省人—。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!国务院审批;—详细规划由设—区的:市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审?查同意?后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批 !   《 (二)省级风景!名,胜区的总体》规划由设区的市【人民政?府审查同意后—报省人民政》。府审批?;详细规划》由设区?的市建设行》。政主:管,部门审批并报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: ,    (三!)设区的市、县级】风景名胜区的—总体:规划分别《由,设区的市、县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后报同级【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!一级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备案;详!细规划由设区的市】。、县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审批 — ?。 第十四条 风【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!后,应当严格执行因风景!名胜区?性质、规《模、资源等方—。面发生变化须—对规划作出调整的应!当,报原批准机关审【批 《 , 第十五》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!规划批准后》应当按?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!。围标界立碑同—时标明各《级保护地带的界址 ! 第三章 保】。 护 第十六【条 风景名》胜区人民《政府或者《管理:机,构应当宣《传普及?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!知识配备《必,要的力量和设备【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!实保护?责任 【 第十七条 】。在风:景名胜区内的单位】和个人都必》须爱:护,风景名胜区内的风】景名胜?。资,源、设施和环境【遵守风景名胜区【管理:规定 ? ?。 ? 第十八条 风景】名胜区按其景—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!行,三级保护 》 ?   (一)【一级保护区以视【域范围为《依据在一《级景点和景物—周围划?出的:保护范围和空—。间,; :   》 , ,(二:)二级保护区在景】区范围内以》及景区范围之—外,的非一?级,景点和?景物周围划出的【保,护范围和空》。间,; 《。    (三【)三级保护区在风】景名胜区范围—内一级、《二级保护范围以外的!。区域   】 因保护自然资】源或者生态环境【确,。需禁止游人进入的】区域可以《设置特级保护区【  》  各级保护区范!围由所在的设区的】市、:县人民政府依据批】。。。准的:。风,景名:胜区规?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!明 : 第十九】条 风景名》胜,区人民政府或者管】理机构对风景—名胜:区内重?要景物、文》。物,古,迹、古树《。名木、地质遗迹等】应当开展《调,查、鉴定建》立档案设置标—志制定保护措—施, , 第二【十条 风景名胜区】应当建?立健全?植树绿化、封山育林!、护林防火和—防治病虫害》的管理制度 — :    风景【名胜区内的林—木应当按照规划进】行抚育管理》不得砍伐确需进行】更新抚育性》采伐的必须经风景】。名胜区人民政府或】者管理机《构,同意报?经林业主管部门【批,准后始得进行古【树名木严禁砍—。伐, 第【二十一条 风景名】胜区应当加强—对水体的保》护管理对河流、【湖泊等应当及时进】。行,清理和疏浚不得【随意围、填、堵、】塞或者作《其他改变;对水【源地应当按国—家有关规定加强保】护和管理  !  禁止向风景】名胜区?内的水体《超标排放污》染物或者《。倾倒污水、垃圾 ! :   禁》止破坏和过度利用】风,景名胜区内的水体 ! 第二十】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!内严禁伤害和—猎捕野生动》物禁止擅自采集【标本、野生药材和】其他林副《产品风景名胜区【管理机构应当切【实维护好动物—的,栖息环境在特级保护!。区内严禁《游人进入 — 第二十三】。条 禁止在》。风景名胜区内从事】经营性?的开山采《石、挖沙取土等活动!切实保护风景名【胜区的?。地形、地貌 — , 第四章 建 】设 第二十—。四条 凡在风景【名胜区范围内—进行新建、扩建和】改建:等,各,项建:设项目必须依—照国家有关规定和】基,。本,建,设,程序办理《审批手续《 第!二十五条《。 风:景名胜区建设必须按!规划进行总体规【划未:批准前不得进—行重大?。项目的建设特殊情】况,需要建设的其—选址:必须逐?级报审批该风景名胜!区,总体规划的》人民政府《的建设?行,政,主管部门《审批 【 第二十六【条 不得在风景名胜!区内:建设与风景、—游览无?关或:者破坏景观、污【染环境、妨碍—游览的设施 】    一—级保护区内除—设置必需的步行【游览观赏道路和【相关的?游,。览设施?外严:禁建设与风景名胜】保,护无:关,。的设施 》    二级】保,。护区内严格控—制大型工程设施【的,兴建 ?    【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!设产生?污染的工矿》。企业以及《破坏景观、污—染环境?、,妨碍游?览的:项目和?。设施 — 第二十》七,条 按照规划建【设的项目《其布局?、高度、体量、造型!和色彩等必须与周】围景观?和环境?相协调 》 第二—十八条 下列建设】项目应当严格控【制   【 , ,。(一)公路、索道、!缆车道、电机车【道、:水库、电站; 】    (【二)总?建筑面积超过30】。00平方米或—者占地面积超过【2000平方米的各!类建设项目; 【    【(三)一级保护区内!的所有建设项目【和二级保护区内建筑!面积超过500 平!方米的?建设项目; !   ? (:四)风?景,名胜区区《徽标志建《筑 — 第二十九条 风】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!选,址实行分级审批【    】本,。办法:第二十?八条所列的》建设项目选址在国】家重点风景名胜【区内的逐级报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重大项目报国!务院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:;在省级风景名胜区!内的由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或者》由其委托设区的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   【 国家《重点:风景名胜区内的其】他建设项目选址由】风景名胜区》人民政府或》者管理机构审批【;省级?风,景名胜区《内的其他建设项目选!址由设区的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    设!区的市、县级风景】名胜区内的建—设项目选址》由同级建设》行政:主,管,部门审批 》 ,  ?  各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—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!组织同级计》划、风景园林、旅】游,、文化?。、林:业、水利、环保、国!土资源?等有关部门对项目】进,行可行性《论证 】。。第三十条《 选址经审查—批准: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!经批准的《建设选址审批书按】国家:规,定报有关部门办理其!他批准手续 !。 第三十》一条 凡在省级以】上风景名胜区—范围内进行新建、扩!建,和改建等《各项建设的单位和个!人应当按省有关规】定缴纳市政》公用:设施配套费》。 ,    国】家重点风景名—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!区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!可以高于该》。风景名胜区所在【地设:区,的市但国家重点【风景名胜区征收标】准最高不得超过所】在地设区《的市的3《倍省级风景名胜区】征收标准最高不【得超过?所在地设区的市的2!倍,风景名?胜区内的《市政公用《设施配?套费必?须纳入财政专户【专款专用 — 第》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!区内的施《工场地应当保持【整洁不得乱堆乱放;!位于游览区的—施,。工场地应当设置【围档防止影响景观环!境和游览安全—工,程竣工?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督!促施:工单位?清理施工场地—负责恢复因施工损坏!。的植:。被及设施《。 第五章 】管 理 第三十】三条 风景》名胜区内的景区、】景点应当设置规范】的地名?标志:和指路牌险要—部位:应,当设置必要的安全】设施和警示》牌   【 省级以【上风景?名胜区应当设置【中英:文地名牌、指路【牌和景?区介绍牌 — 第三十!。四条: 风景名胜》区人:。。民政府或者管理【机构应?当确:定各景区、》景点的环境容—。量和游览线路并对】风景名胜区》内的导游和服务人】员进行?管理 【 : 第三十五【条 风景《名胜:区人民?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应!当加强对风》景名胜?区内环境《卫生和食品》卫生:的,监督管理并设置必】要设施从事》经营服务活动的【单位和个人应当【严,格遵守环境卫生和】食品卫生管理—的有关规定 ! —第三十六条 风景】名胜区?内经营服务》网点:。由风景名胜区—人民:政府或者《管理机构统一规划】和管:理从事经营》服务的单《位和个人《应当依法《办理审批手续—并,在指定的地点—依法经营、文—明经:。商    】 风景名胜》区人民政《府或者管《理,机构应?当按规定的权限加强!商品、服务价格的审!核和监?督管理保护游览【者的合法权益 【 , ?。 第三十《七条 ?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!。辆必须?服从风?景名: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!理机构的管理—按指定?线路行驶在规定【的地点停放机动【车辆不?。得,进入一级保》护区在二级》保,护区范围《内应当限制机动车辆!进入 】第三:十八条 风景名胜】。。区游览票价实—行国家定价具—体标准?。由,县级以上《价格主?。管部门按《。管理:权限:核定 —第六章? 罚 则 第三十!九条 对违反本【办法在风景名胜区】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!责,令退出所占土地【拆除违章《。建筑;并可根据情节!轻重处以1000】元以上30000】元,以下的罚款》    【 (《一):擅,自改变规划》用地性质的;  !  (二)建设项!目选址和设计方【案未经批准擅—自进行建设的 ! 第四十条 】对违反本《办法在风景名胜区】内有下?列行为之一者—责令改正、赔偿损失!。;并可根据情节轻】重处以?500元以上500!0元以下的罚款 】   》 , (一)向水体超标!排放污?染物或者倾倒—污水、?垃圾的; —    —(二)损毁景物【、林木植被》的;:。    】(三)擅自开—山采石、挖》沙,取土的; 】   (四—)擅自?改变原有地形—、地貌的;》 :    (五】。)捕杀野生》动物:的; ?    【。(六)工程竣工后不!及时清理场地或者不!按要求恢《复植:被的 【 ,第四十?一条: 对违反本办法在】风景名胜区内有下】列行为之一》者责:令,改正拒不改正的处】10元以《上 200》元以下的《罚款    ! (一)乱堆—乱,放、乱扔垃圾影【响,景观:的;    ! (:二):位于:游览:区的施工场地未设置!围档的; 】   《(三)未经批准私自!乱设摊点的; 】    》 (四)车辆乱停】乱放阻碍交》通的 】第四十二条 本【办,法规定的《行政:处罚在已设立了人民!。政府的风景名胜【区内由风景名胜【区人民政《府的相?关职能部《门执行?;没有设《。立人:民政府的风景名【胜区由风景名—胜区:管理机构执行 【 第四【十三条 《。滥用或者《超越职权批准风景名!。胜区:工程建设项目的其批!准文件无《效对责任人由—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》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 第四!十四条 风景名【胜区人民政府—、风景名胜区管理】机构: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违反本办法的分】。别由其上《级主:管部门依法查处;】其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》管部门给予行政【处,分 : : 第七?。章 附 则 第】四十五?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施行—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