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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江西省】。风景名胜管理办法】 江西省】政府令第1》。00号 《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?一条 为了保护风景!名胜资源《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!护、规划、建—设和管?理根据风景》名胜区?管理:暂行条例及其—他有关?法律、法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【 , 第二条 【本办:法,适,用于:本省:行政区域内的—风景:名胜区的保护、【规划、建《设和管理法》律,、法:规另有规《定,的从:其规定 — 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风景名胜区是指【风景名胜资源—集中: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!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!以上人?民政府审定》命,。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!览、观赏、》休息和进行》科学、?。文化活动的地域 !。    》 本办?法所称风景名胜资】源,是指具有观》赏、文化或者—科学价值的地—形、地貌、山体【、溶洞、《冰,川,、河溪?、湖泊、瀑布、林木!。植被、?野生动物、特—殊地:质环境、天文气【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!古迹、历《史遗址、革》命纪:念地:、历史建筑、历【史名人故居、宗【教,寺观教堂、园—林建筑?、石:雕石刻等人文景观】 ,。 : 第《四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对本行政区域内【的风景名《胜资源进《行,。调查、评价》把风景名《胜区的保护、建设】纳,入国:民,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! 》 第五条 省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主管全—省,风景名胜区》工作设区的》市、:县,(,市下同)《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?门主管本《行政区域内风—景名胜区工作 !。。 第六》条 风景名》胜区设立《人民政府的由风景】名胜区人民政府全】面负责?风景名胜区的保护】、利用、《规划和建设 !   风景名【胜区没?有设立人民政—府的应当《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!人民政府领导—下统一负责风景【名胜区的《管理工作在》风景名胜《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!自业务受上级主【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!服从管?理机构对风景名【胜区的统一规—。划和管理 !。 第七条 风景【名,胜区规划、建设和】管理必须遵循严格】。保,护统一管理合—理开发永《。续利用的原则 ! 第《八条 ?风景名?。胜区内应当》严格控制《常住人口常住人【口过多的应》当有计划、有步骤地!组织外迁 》 ?第二章 规》。 ,划 第《九,条 县?级以上人民》政,府应当组织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和风景名】胜区管?理机构编制所属【风景名胜区规划【    】 编制风景名胜区!规划应当执》行国家标准》规范风?景名:胜,区规划是风景—名胜区进《。行,保护、建设和—管理的依据 — ? 第十条 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!总,。体规划应《当委托具有甲—级,。规划设计资质的【单位编?制;国家重点风景名!胜区的详细规划【以,及其:他风景?名胜区规划应当【委托具有乙级—。以上规划设》计资质?的单位编制 【 》 , 第十一条 编制!风景名胜区》规划:应当:遵循以下规定 !    》。(一)?贯彻国家有》关保护和开发利【用风:景名胜?资源的法律、法【规,、方针政策和标【准规范; 】 ,  (二》)保护自然、文【化遗:产维:护生态平衡》发挥风景名》胜,区的环境、社会和经!济上的?综合效益; 【  ?。。  : (三)突出—风景:名胜区特性严格【保,护风景名胜》资源:各项建设《设施:应当与景区》环境相协调避—免自然风景人工化、!风景名胜《。区城市化 】 第十二条 风】景名胜区规》划方案应当》广泛征求有关部门、!专家:和当地居《民的意见规划在上】。报审批?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?计划、水利、林业、!文,化、:旅游、环保》、国土资源、电力】、民族宗教等—部门:和专家进《行技术论证》 —第,。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!规划:按下列规定》实行分级审批— ? ,   (》一):国,家重点风景》名胜:。区的总体规划由设】区,的市人民《政府报经省人民政】府审查同意后—报国务?院审批;详》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同意后报省【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门审批 —    (—二)省级风景名胜区!的总体规划由设【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!同意后报《省人:民政府审批;详【细规划由设》区的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批【并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 》  (三)设区】的市、县级风景【名胜区的总体规【划分:别由设?区的市、县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【后报同级人民—政府:审批并?报上一级建设行【政,。主,管部:门,备案;详细规—划由设区《的市、县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 》 第》十四条 风》景名:胜,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!严格:执行:因风景名胜》区性质、规模、【资源:等方面发生变化须对!规划作出调整的应】当报原批准机关【审,。批 》 , 第: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!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!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!范围标界立碑同【时标明?各,级保护?地带:的界址 — 第三?章 保 《。护, :第十六条 风景名】胜区人?民,政府: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宣!传普:及保护风景名胜资】。源的知识《配,备必要的力》量,和设备建立健全保】护制:度落实?。保,护责任 — 》第十:七条 在风景—名胜区内的单位【和个人都必》须爱护风景名胜区】内,。的风景名胜资源【、设施和环境遵【守风景名胜区—管理规定 !。 第十八—。条 风景名胜区【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!需要实?。行三级保护 【    》 (一)一级保护】区以视?域范围为依据在一】级景点和《景物周围划出的保】护范:围,和空间?。;    】 (二)二级—保,护区在景区范围【内以及景区》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!点和景物周围—划,出的保护范围和【空间;?。    (!三)三级保》护,区在风?景名胜区范》。围内一级、二级保】护,。范围:以外的区域 !。   ? ,因保护自然资—源或者生态环境确需!禁止游人进入的【区域:可以设置特级保【护区 —。   各级—保护区范围由—所在的设区的市、县!。人民政府依据批准】的风景?名,胜,区,规划界定并树立【界桩标明 》 第—十九条 风景名【胜区人民政》府或者?管理:机构对风景》名胜区内重要景物、!文物古迹、古树【名木、?。地质:遗迹等应当开展调】查、鉴定建立档案】设置标志制》定保护措施 【 第二—十条 风景名胜区】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!化、封山育林、护】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!。的管理制度 —。 ?   风景名胜】区内:的林木?应当按照规划—进行抚育管理不【得砍伐确需进行【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必!须经风景名胜区人民!政府或者《管理机?构同意?报经林业主管—部门批准后》始得进?行古树名木严禁【砍伐: ? 第二十一条 !风景名?胜区应当加强对水体!的保护?管理对河流、湖泊】。等应当及《。时进行清理和—疏浚:不,得随:意围、填、堵、塞】或者作其《。他改变;对水源【地应:当按国家《。有,关规:定加强保护和管理 !   》。 :禁止向?风景名胜区》内的:水,体,超标排放《污染:物或者倾倒污—水、垃圾 》。 ?。   禁止破坏和!过度利用风景名胜区!内,的水体 !第二十二条 —在,风景名胜《区内严禁伤害和【猎捕野生动物禁【止擅自采集标—本、野生药材和其】他林:副产品风景名胜区管!理机:构应当切实维护好】动物的栖息环境【。在,。特级保护区内严【禁游人进入 !。 第二十》三条 禁止》在,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!营性的开《山采石、挖沙取土】等活动切实保护风景!名胜区的地》形、地?貌 《 第四章 建 【设 第二十—四条 ?凡在风景名》胜区范围内进行新】建、:扩建和改建等—各项建设项目必须】。依照:国家有关规》定和基本建设程【序办理审批手—。续 : 第】二十五条 风—景名胜区《建设必须按规—划进行总《。体规划未批》准,前不得进行重大项】目的建设《特殊情况需要—建设的其选址必【须逐级报审批—该风景名胜区—总体规划的人—民政府的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:门审批 《 》 :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!风景名?胜区内建设与风景、!游览无关或者破【坏景观、《污染:环境、妨碍游—览的设施 —    》 一级保护区内除】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览!观,赏道路和相关的【游览设施外》严,禁建设与《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!设施    ! 二级?保,护区内严《格控制大《型,工,程设施的兴》建    !三,级保护区《内禁止建《设产生?污染的工《矿,企业以及《破坏景观、污染环境!、妨碍游览的项目和!设施: 》 第二十七条 按】照规划建设的项目其!布局、高度、体量】、造型和色彩等必】须与周围景》观和环?境相协调 》 第二【十八条 下列—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!。制 《   ? :(一)?公,路、索道《、缆车道、电机【车道、水《库、:电站; 【  : (二)》。总建:筑,面,积超过?3000平方米【或者占地面积超【过2000平方米】的各类建设项—目;    ! (三)一级保护】区,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!二级保护区》内建:筑面积超过500 !平,方米的建设》项目; 《    (】四)风景名胜区区徽!标,。。志,建,。。筑, 》。 第二十九条 风】景名胜区的》建设项?目选址实行分级【审批 —   ? ,本,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!的建设项目选址在国!家,重点风景《名胜区内的》逐级报省建》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批—重,大项目报国务院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—批;在?省级风?景名胜区内的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:批,或者由其委托设区的!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 —   国家—重,点风景名胜区内的】。其他建设项》目选址由风景—名胜区人民政府【或者管理机构—审批;省级》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!建设项?目选址由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批 【    —设区的市《、县级风景》名,胜区内的建设项【目选址由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审批: 《   各》级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建设项目选】址时应当《组织:同级:计划、风景园林、】旅,游、:文化、林《业、:水利、环保、国【土资源等有》关部门对《项目进行可行性【论证 】第三十条 》选址:经审:查批:准的项目由建设单】位持经批《准的建设选址审批】书按:国家规定报有关【部门办理其》他批准手续 】 第三》十一条? 凡在省级以上风】景名胜?区范围内进行新建】、扩建?和改建等《各项建设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市!政,公用设?施配套费 【    》国家:重点风景名胜区【和省:级风景?名胜区市政公用【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!准可以高于该—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!区的市但国》家重:。点风景名胜区征收标!准,最高不得超过所【在地设区的市的【3倍省级风景名胜区!征收标准最》高不得超过所—在地设区的市—的2倍?风景名?胜区内的市政公用】设施配?。套费必须《纳入财?。。政专户专款专用 ! 第三十二条! 风景?名胜区内的施工场地!应当保持整》洁不得乱堆乱放【;位于游览》区的施工场地—应当设置围》档防止影响景观环】。境和游览安全—工程:竣工后由建》设单位负责督促施】工单位清理》施工场?地负责恢复因施工】损坏:的植被及设施 【 第五章 【管 理 第三十三!条 风?景名胜区内》的景区、景点—应当设?置,规范的地《名标志和《指路: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!必要的安《全设施和警示牌 !    》。 省级以—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!置,中英文地《名牌、指《路,。牌和景?区介绍牌 【 第—。三,十四条 风景名【。胜区人民政府或者】管理机构应当确【定各景区、》景,点的环?境容量?和游览线路并对风景!名胜区内的》导游和服务人员进】行管:理, 》 , : 第?三十五条 风景名】胜区人民政府—或者管理机构应【当加强对风景—名胜区内环》境,卫生和食品卫—生的:监督管理《并设置必要设施从】事经营服务活—动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严格》遵守环境卫生—和食品卫生管理的】有关规定 》 , 《 《第三十六条 —风景名胜《区内经营《服务:网点由风景》名胜:。。。区人民政府或者管】理机构?统一规划和管理从】。事经营服务的单位】。和个人应当依法办】。理审批?手续并在指》定的:地点依法经营、文】明,经商 《 ,  :  风景名胜【区人民政府或—者管理机《构应当按规定的权限!。加强商品、服务【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!理,保护游览者的合【法权益 — 第三十七条】 进入风《景名胜?区,的车辆?必须服从《风,景名胜区人民—政府或?者,管理机构的管理按指!定线路行驶在—规定的地点停放机】动车辆不《得进入一级保护区】在二级保护区范围】内,应当限制机动—车辆:进入 》 第《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!区游:。览票价实行国家定】价具体标准由—县级以上价》格,。主,管部门?按管理权限核定【 : :第六:章 罚? 则 第三十【九条: 对:违反本办法在风【景名胜区内有下【列行为之一》者,。责令:退,出所占土地拆除违】章建筑;并可根据情!节,轻,重处以10》00元?以上30000元】以,下,的罚款  】  : ?(一)?擅自改变规划—用地性质的; 】   (二)建设!项目选址和》设计:方案未经批准擅【自进:行建设?的 》 :第四十条《 ,对违反本办法在风景!名胜区?内有下列《行为之一者责令改】正、赔偿损失;并】可根据情节轻重处】以5:00元以上50【00元以下的—罚款  【  (一》。)向水体超标排放】污染物或者倾—倒污水、垃圾的; !    (】二,。)损毁?景,物、林?木植被的; 】    》(三)擅自开山采】石、挖沙取土的【;    !(四)擅自改变原】有地:。形、地貌的; 】 :   (五)【捕杀野生动物—。的; 》。   ? :(六:。)工程竣工后不及时!清理场地或》者不按要求恢—复植被的 ! 第: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!办法在风景名胜【区内有下列行—为之一者责令改正】拒不改?正,的处10元》以上 200元以下!的罚款?    【。 (一)乱堆乱【放、乱扔垃圾—影,响景观的; !。   (二)位于!游览区的施工—场地未设置围档的】; 《    (三)】未经批准《私自乱设摊点的【。;    !(四)车辆》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的! 第【四十二?条, 本办法规定的行】政处:罚在已设立了—人民政府的风—景名胜区内由风景】名胜:区,人民政府《的相关职能部—门执行;没有设【立人民政府的风【景名胜区由风景名】胜区:管理机?构执行 《 : 第四十三【。条 滥?用或者超越职权批准!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!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!效对责任人由其所】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《管部门给予》行政处分 ! 第四十四》条 风景名胜区人】民政府、风景名胜】区,管理机构或者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违反本办法的分别!由其上级主管部门】依,。法查处?;其工作人员—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》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!上,级主管部门给予【。行,政处分 《 第七》章 附 则 — 第四十五条 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