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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风景名胜管理办】。法 —。江西省?政府令?。第1:00号 第一章】 总 ?则 第一条 【为了保护《风景名胜资》源加强风《景名胜区的》保护、规划》。、建:设,和管理?根据:风景名胜区管—理暂行条例及其他】有,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《 第二条】 本办法适用—于本:省行政区域》内的风景《名胜区的保护、规划!、建设和管理法律、!法规另?有规定的《从其规?定 》 第三—条, 本办?法所称风《景名胜区是指—风景名胜资源—集中:环,境优美具《有一定规模》和游览条件经—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】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!、观赏、休息和【进行科学、》文,化活:动的地域 》 ,    本办法!所称风景名胜—资源是指具有—观赏、?文化:或,者科:学价值的地形、地貌!、山体、溶》洞、冰川《、河:。溪、湖泊、瀑—布、林木植被、【野生动物《、特:殊地质环境、天文】气象:等,自然景观和》文物古迹、》历史:遗址:、革命纪念地、历】史,建筑:、历史名《人故居、宗》教寺观教堂、园【林建筑?、石雕石刻等人文】景,观 第四!条, 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府《。应当:对本行政区》域内的风《景名:胜资源进行调—查、评价把风景名胜!区的保?护、建设纳入—国民经济和社会【。发展计划《 《 第五条 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主,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!作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下同)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主管本【行,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!工作 — 第六条 —风景:名,胜区设立人民—政,。府的由风景》名,胜区人民《政府全面负责风【景名胜区的保护、】。利用、规划和—建,设 :    — 风:景名胜区没》有设立人民》政府的应当》设立管理《。机构:在所属人民政—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!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!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!有单位除各》自业务受上级主管】部门领导外都—必须服从管理机【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!一规:划和管理 ! 第七条 风景【。名胜区规《划、建?设和:管理必须遵》循严: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!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! 第【八条 风景名胜区】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!人口常住《人口过多的应当有】计划、?。有,步骤:地组织外迁 — 第《二章: 规 划 》。 第九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应,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和风景名胜区管理】机构编制所属风景名!胜区规划  !  编制【风景名胜区规—划应当?执行:国,家标准规范风景名胜!区规: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!保护:、建设和《。管理的依《据 【。 第十《条, 国:家重点风景名胜区】总体规划《应当委托具》有甲级?规划设计资质的【单位编制;国—家重: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!规划以及其他风景名!胜区规划应当—委,托具有乙《级以:上规划设计资—质,的单位编制 【 第!十,一条 编制风景名】胜区规划应》。当遵循以下规定 】 :    (一)贯!彻国家有关保—护,和开发利用风景【名胜资源《的法律、法规—、方针政策和标【准规范; 【    (—。二)保护自然、【文化遗产《维护生态《平衡发挥《风景名胜区的—环境、社会和经济上!。的,综合效?益;: : ,    》。(三)突出风景名】胜区特性严格保护风!景名胜资源各—项建设设施应当与】景区环境相协调避】免自然风景人—工化、风景》名,胜区城市化 ! :第十二条 风—景名胜区规划—方案应当广泛—征求有关部门、专家!和当地居民的意【见规划?在,上报审批前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计《划、水利、》林业:、文化、旅游、【环保、?国土资?源、:电力、民族宗教【等部门和《专家进行技术论【证 — 第十三条 风景名!胜区规划按下列【。规,定实行分级审批 !   《 (一)国家重点!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!划由设区的市人民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!审查同意《后报国务院》审批;详细》规划:由设区的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后报省?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审批 ! ,   ? (二)省—级,风景名胜《区的总体规划—由设:区的市?人民政府《审查同意后报—省人民政府审批;详!细,规划由设《区的市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并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  ! :(三)设《区的:。市、县级风景—。。名胜区的总体规【划分别由《设区的市《、县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后报同级—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】上一级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备案;详细规划由!设区的市、县建【设行政?主管:部门审批 》 《 第: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!规划:经,批准:后应当严格执行因风!。景名胜?区性质、规模、资】源,。等方面发生》变化须对规划作出】调整的?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!批, ? 第十五条 】风景名胜区总体【规划批准后应当按】。风景名胜区的规【划范:。围标界立碑》同时标明各级保护】地带的界址 — 第三章— 保 护 —第十六条 风景【名胜区人民政—。府或者管理机构应】当宣传普及保护【风景名胜资源的知】识配备必要的—力量和设备建立【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!护责任 》 》 第十七《条,。 在风景名》。胜区:内的单位和个—人都:必,须爱护风景名胜区】内的风?景名胜资《源、设施《和环境遵守风—景名胜?区管理规《定 【 :第十八条 》风景名胜《区按其?景观价?值和保护需要—实,行三级保《。护   【 , (一)一》级保护?区以视?域范围为《依据在?一级:景点和景《物周围划出的保护范!围和空间; 【    —。(二)?二,级保护区《在景区范《围内以及景区范围】之外的?非一:级景点和景》物,周围划?出的保?护范围和空间; 】  《  ?。(,。三)三级《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!范,围内一级、二级保护!范围以外的》区域 》    因—保护自然资源或者】生态环境《确需禁止游人进入的!。区域:可以:设置特级《保护区 【 ,  : 各:级保:护区范围由所在的设!区的市、县人民政府!依据批准的风景名】胜区规划界定并【树立:界桩标明《 》 第十九条 风【景名:胜区人民《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对!。风景:。名胜区?内重要景《物、文物古迹、【古树名木、》。地质遗迹等应当【开展调查、鉴—定建立档案设置【标志制定保》护措施? 《 , 第二?十条 风景名胜区】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!化、封山育》林、护林防火和【防治:病,虫害的管理制度 】 : ,   风》景,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!按照规划《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!伐确需进行更新【抚育性采《伐的必?须经风景名》胜区人民政府或者】管理机构同意报【经,林业主管部门批准】后始得进行古树名木!严禁砍伐 ! 第二十一条— ,风景名胜《区应当加强》对水:体的保?护管理对河》流、湖?。泊,等应当及时进—行清理和疏浚不【得随意围、填—、堵、塞或者作【其他改变;对—水源地应当按国家】有关规定《加强保护和管理 】 :    禁止向风!景名胜区内的—水体超标排》放污染物或》者倾倒污水、垃【圾    !禁止:破,坏和过度利用风【景名胜区内》的水体 《 :。 第二十二条 !在风景名胜区—内,严,禁伤害和猎捕—野生动?。物禁止擅自采集标】。本、野生药材和【其他林副产品风景】名胜区?管理:。机构应当切实维护】好动物的栖息—环境在特级保护区内!严禁游人进入 ! ?第二:十三条 禁》。止在风?。景名胜区内》从事经营性的开【山采石、挖沙—取土等活动切实保护!风,景名胜区的地形【、地貌 第】四章 建 》设 第二十四条 !凡在风景名胜—区范围内进行新建】、扩建和改建等各项!建设项目必》须依照国《家有:。关规定和基本建设】程序办理《审批手续 】 第二十五】条 风景名胜—区建:设必须按《规划进行总体规划】未批准?前不得进行》重大项目的建设特】殊情况需要》建,设的其选址必须逐级!报审批该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!的人民?政,府的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 ! 第二【。十六条 不得—在风景?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!、游览?无关或者《破坏景观、污—染环:境、妨碍游览的设】施, 《   一级保【护区:内除设置《必,需的:步行游览《观赏道?路和:相关:的游览设施外严【禁建设与风景—名胜保护无关—的设施  】  ?二级保护《区内严格控制大型工!程设:施的兴建 】   三级—保护区内《禁止建设产生污染】的工:矿企业?以及破坏景观、污】染环境、妨碍游【览的项目《和设施 !第二十?七条 按照规划建】设的项目其布局、】高度、体量、—造型和色彩》等必须?与周围景《观和环境相协调【 第二】十八条 下》列建:设项目应当严格【控制   】 (一)公路、】索道、?缆车道、电机车【。道、水库《。、电站; 》    — (二)总建筑面】积超过3《000?平方米?或,者占地面积超—过2000》平方米的各》类建设项目; !    (—三)一?级保护区内的所【有建设项目》和二级保护区内建筑!面积超过《500?。。 平:方米的?建设项目; —    — (四)《风景名胜区区徽标志!建,筑 第】二十九条 风—景名胜区的》建设项目《选址:实行分级《审批  【  本办法第二十!八条所?列的建设项》目选址?在国家重《点风景?名胜区?内的逐级报省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,批重大项目报国务】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;在省级风景名!。胜区内?的由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批或者由】其委托?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审批  【 ,。 ,。 国家重《点,风景名?。。。胜区内的其他—建,设项目选址由—风景名胜区人民【政,府或者?管,理机构审批;省级风!景名胜区内的—其他建设项目选【址由设区的》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审批   】 设区《。的,市、县级《风景名胜区内的【建设项目选址—由,同级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!    各】级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:。审,批建设项目选址时应!当组织同级》计划、风景园林、】。旅,游、文化、林业【、水:利、:环,保、国土资》源等有关部门对【项目进行《可行性?论证 》 : 第三十条》 选址经审》查批准?的项目由建》设单位持《。经批准的建设选址】审批书?按国家规《定报有关部门办理其!他批准?。手续 【 第三十一条 凡】在省级以上风景名】胜区范围内进行新建!、扩建和改建等各】项建设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按《省有关规定缴纳【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    【 国家?重点风景名胜—区和省级风景名【胜区市政公用设【施配套费的征收标】准可以?高于:该风景名胜区所在】地设区的市但国【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征!收标准最高》不得超过所在地【设区的?市的3倍省级风【景,名胜区征收标准【最高不得超过—所,在,地设:区的市?的,2倍风景名胜区内】的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费必》须纳入财《政专:户专款专用 — 第三十】二条 风景》名胜区内的施工场】地应当保持整洁【不得:乱堆乱放;位于游】览区:的施工场地应—当设置围档防止影】响景观环境和—游,览安全工程》竣,工后由建设》单位:负责督?促施工单位》清理施工场地负责恢!复因施工损》坏,的植被及设施 【 , :第五章? 管 理 —第三十三条 风【景名胜?区内:的景区、景点应当】。设置:规范的地《。名标志和指》。路,牌,险要部位应当设【置必要的安》全设施和《警示牌 》   《 省级以上】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!中英文地名牌、指路!牌和景区介》绍,牌 】 第三十四条 风景!名胜区人《民,政府或者管》理机构应当确定各】景,区、景点的环境容】量和游览线路并【对风:景名胜区内》的,导游和服务》人员进行《管理 ! 第三十五条】 风景名胜区人【民政府或《者管理机构应当【加强对风景》名胜区内环》境卫生和食》。品卫:生的监督管理并【设置必要《。设施从事经》营服务?活动:的单:位和个?人,应当严格遵守—环境卫生《和食:品卫生?管理的有关规定 ! — 第三十》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!经营服务网点由【风景:名胜区人民政府或者!管理机构统一—规划和管理从—。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依》法办理审批手—续,并在指定的》地点:依法经营、文明经商!  》  ?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!或者:管理机?构,应当按规定的权【限加强商品》、服务价《格的审核《和监督管理保护游览!者,。的合法权益 】。 第三十七【条 进入《风景名胜区的车【辆必须服从风景【名,胜区人民政府—或者管理机构的【管理:。按指定线路行—驶,在规定的《地,。点停放机动车辆【不,得进入一级保—护,区,。在,二级保?护,区范围内应当—限制机动车》辆进入 】 第三?十八:条 风景名胜区游】览票价实行国家定价!具体标准《由县级以上》价,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!限核定 第】六,章 罚? 则 第三十九】条, 对违?反本办法在风景【。名胜区内有下列行】为之一者责》令,退出所占土地—拆除违章建筑—;并可根《据情节轻重处以【100?0元:。以上30000元】以下的罚款 】    (】一)擅?自改变?规,划用:地性质?的;:    》 (二)《建,设,项目选址和》设计方?案,未经:批准擅自进行—建设的 【 第四十条 对】。违反本办法在风【景名:胜,区内有下列》行为之一者》责令改正《、赔偿损失;并可】根据:情节轻重处以50】0元以上5》000元以》下的罚款 —   《 (一)向水【体超:标,排放污染《物或者倾倒污水、】垃圾:的; 》    (二【),损毁:景物、林木植—被的; 【   《(三)擅自》开山采?石、挖沙《取土:的,; 》   《(四)擅自改变原有!地,形、地貌的》;   【 (五)捕杀野】生动物的; 【    —(六)?工,程竣工?。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或!者不按要《求恢复植被的— 第四】。。十一条 对违反【本办法在风景名【胜区内有下》列行:为之:一者责令改正—拒不改正的处10元!以上 2《00元以下的罚款】 ,    (一!)乱堆乱放》、乱扔垃圾影响【景观的; —  ?  (二)位于游!览区:的施工场《地未设置围档—的; —   《(三)未经批—准,私自乱设摊点—的,;  —  (四)车辆】乱停:乱放阻碍交通—的 : 第四十】二条 本办法—规定:的行政处《罚在已设立》了人民?。政,府的风景名胜区【内由风景名》胜区人民政府—的相:。关职能部门执—行;没有设立人【民政府的风景名胜】区由风?景名胜区管理机【构执行 —。 : ,第四:十三条 《滥用或者超越—职,权批准风景名—胜区工程建设项目】的,其批准文件》无效对责任人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部门给予】行政处分 》 : : 第四?十四条?。 风景名胜区人民政!府、风景名胜区管】理,机构或者建设行【。。政,主管部门违》反本办法《的分别由其上级主】管部门?依法查?。处;其工作人—员玩忽职守、—。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主管部门给予【行政处分《 第七章【 ,。附 :则 第四十—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《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