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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,。电,信条:例, , 《文号江西《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!4号 】 颁布?单位江西省人大【常,委会 【 颁布《日期2003-【03-31 】 实施日期2!。003-06-01!    【 :。 (20—03年3月31日】江西省第十届人【民,代表大会《常,务委员会第二—次会议通《过,)    — : 第一章 总则 】 》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,电,信市场秩序维—护电信用户》和电信业务经营【者的合法权益保障】。电信网络和信息【的安全促进电信【业的健?康发展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!条例和其他有关法】律、行?政法规定的》规定结合本》。省,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。 《 《 第二?。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从:事电信?活动或?者与:电,信有关的安全、保】护、规划、建设等活!动应当遵守本条例】。 — 第三条【 省通信《管理局是《。本省电信《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!省电信管理机构)对!全,省电信?业实施监督》管理 》   ? 工?商、价格、建设、公!安等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在,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!省电信管理》机构实?施对全省电信业【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》 》 第四《条 省电信》管理机构依法履【行下列职责》  》  (《一)贯彻执行—。电信行业管理的法】律、法规统筹—规划公用电信网【、,专用电信网对—电,信业实行《。行业管理;》 :    (!二)负责《依法核?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!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!管理会同《价格行政主管—部门监督管理—电信服务价格;【。 ?    — (三)依法受理电!。信用户和电信业务】经营者的投诉维护】电信用户和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】; : 《    》(四)对电信业务、!技术人员的资格电】信网络建设》以及电信市》场实施监督管—理;: 《    (五】)保障公用电信网的!互联互通《和公平接入》协调公用电信网与】专用电信《网之间、电信企【业,之,间的业务关》系; 》 :    (六)】负责电信网码号及】其他公共电信—资源的分配与—管理组织协调通【信,与信息安全、专【用通信和应急—通信工?作; 】   (》七)承办国务—院信息产业主管【。部门和省人民政【。府交办的其》他与电信有关的工】作 《 ?第二:章 :市场管理 】第五条 在本省经】营基础电信》业务和跨地区增值】电信业务应当持有】国务院信《息产:业主管部门颁—发的基础电信—。业务:。经营许可证和—跨地区增值电—信业:务经:营许可证并向省【电信管?理机构办理备案手】续 》。。   ? 在本省经营增【值电信业务的应【当符合中华人民【共和国电信条例【规定的条件并向【省电信管理》机构申?。请增:。值电信业务》。经营许可证 】。    !省电:信管理?机构应当《自收到申请之—日起:30日内《作出决?定符合条件的颁【发许可证《;,不符合条件的不【予颁发?。。许可证并《书面说明理由 【 ,   】 依法《取得电信业务经营】。许,可证的电信业务【经营者应当》向,企业登?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!。;发证机关注销或者!。吊销许可证》后应当及《时,通知企业登记机关】 , 》 , 《 第六条 发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!实行年?。检制:度  —  发证机关进行!经,营许:。可证年检时应当【对电信?业务经营《者报:送的材?料进:行全面审核并对其】。经营主体、》经营行为、电信设】施建设、电》信资费和服务质量】等进行检《查 ? 【 《 第七条 》增值:电信:业,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!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!当提前60》日向原发证机关【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!的申请;终》止经营的《应当提前60日向原!发证机关报告并按国!家,有关规定做》好善后工作 !。 第八条! 相:关基础电信业—务的经营者应—当按照?。省电信管理机构的】。。规定及时为取得电信!业务: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经!营者提供经营电信业!务所需的《电路、设施等 !  :  基础电信业】。务经营者不得为【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!。。证的经营者提供用】于经营电信业务【的电路、设施—等 : 】 第九条】 电信业务经营者】应,当按照技《术可:行、经济合》理、公平公正、相】互配合的原》则,在,不影响通信网络【安全:的,条件下?与,要求互联的电信企】业实现网间互联 !  ?  互联协议【。签,订后由提《出网间互联要求【。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】抄报省电信管理机构!。网间互联双方应当】按照国家《规定的期限完成互】联和结算在国家规定!。的期:。限,内不能互联和结算】的省电信《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!际情况?提,出具体的互联和结】算时限 】 ,。 】第十条 网》间通信质量应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】准并:不低于电信业务经】营者网络《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!质,量发生网间通信【中断或?者,。网间通信《严重不畅《时相关电信》业务经营者除不【可抗力外应当—及时采取措施恢【复通信?并同时向省电信管】理,机构报告  !  :。。 电信企《业及其?从业人员《不得对网间通信设置!障碍: 》 —。 , 第?十一条? ,互联双方因互—联事项发生》争议的任《。何一方可以向省电】信管理机《构书面申请要求【处理省电信管理机构!应当在接到申请之】。日起30日》内组织由电信技【术等方?面专:家,组成的专家组和有】关测:试机构对互联互【通中发生的争—议和通?信质量进行论证和】测,试并根?。据专家组和》测试:机构得出的》结果对争议双方【进行协调;》。协调:不,成的:应当在协调结—。束,之日起30日内作】出决定 【 : 《第十二条 》。申请:从事固定《电话机和移动电【话机等电信终—端设备维修》。业务的应《当取得省固定移动】电话机维修资质管】理中心颁《发的维修资质—证书取得资质证书应!当具:备下列条《件, 《   (》一)有与维修—相适应的营业场地、!资金、仪器仪表等设!备; ? 【   (二)【有为用户《提供识别真》假进网标志的—技,术手段; !    (三!)有获得《职业资格《证,书的维修人员和其】他经营管理人员【; !   (四)法律!、行:政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条件 — 《 ? 第十三条【 进:入公用电信网使用】的电信终《端设备?必须符?合国家规定》。的标准并《获得:进网许可证粘—贴进网标志》   —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向消费者销售—或者赠?送,未获得进网许可证或!者改变了进网使用】功能的电《信终端设备 】 ? 第!十四条 电》。信业务经营》者应当在《其经:营,许可证规定的—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!建设和经《营 》   取得—网络元素出》租、出售业务许可的!。基,础电:信业务经营者—可以在本省规划范围!内按项目审》批程:序自建或者与其【他基础电信业—务经:。营者联合建》设电:信基础设施进行网络!元素的出租、出【售 【 — 第十五条 电】信行业业务、技术工!种从业人员通过职】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!取得职业资格证书】后方:可上岗作业 】。 第】十六条? 从事通信》工程建设、勘察【。。、,设计、施工以及监】理的单位应当经【省电: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!并依照国家规—定取:得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,颁,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!其资质许可的范围】内从事相《应的通信工程建设活!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!不,得承接通信工程建设!业务:    】施工单位不得—违法将通信工—程转包或者分包【 ! : 第十七条 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伪》造,、涂:改、冒用、出租【。、转让、转》借经:营许可证、进网许可!证、通信工程资【质证书、职》业资格证书 【 】第,十八条 《电信业?务经营者和专—用电信网单位应【当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!向省电信《管理机?构,报送统计资料不得】虚,报瞒报、拒报—、迟报不得》伪造:和篡改?统计资料《 , 第三章 【。。服,务与监督 — 第?十,九条 ?电,信业务?经营者应当按—照国家规定》的,电信服?务标准将《。服,务的种?类、范?。围、质量标准、业务!流程:、资:费标准和《。办理时限《在营:。。业场所醒目》的位置?予以公布并抄报省】电信管理《机构 》    电信【业务经营者提供【的电信服务价格【必须明码标价 ! 】。 《 第二?十条 电信业—务经营者应》当为电信用户交费】和查询提供方便电】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!长途通信《、国际通信、移【动通信和信》息服务?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!。务经营?者,应当免费《提供 【 》第,二十:。。一条 ?电信用户要》。求查询电信费用【。时在计费原始—数据保存期限—内电信业务经营【者应:当,免费提供查》询并:做好解释工》作  —  计费原—始数据保存期—限为5个月 — : 《 】 第二?十二条 电》信,业务经营《者因网络维修、改】造,和建设等《原因:影响或者可能造成中!断正:常电信服务的应【当提前3日》在当地报纸或者电视!台刊播或《。。者采取其他》。方式直接告知用【户 ?    电信】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!减免:在中:断电信?服务期间电信用【户的相关费用没【有及时告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】。造成电信用户损失的!应当依法赔偿 ! 【 : 第二十【三条 电信业务【经营者在《电信服务中应—当守法经营、公平】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!为, ?    (一【。)未经电《信用户同意向用户提!供超出?其,要求范围的电—信服务以及对—电,信用户取消》电信服务《的,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受!理后仍?不取:消; !。 ,  ?  (二)违背电!信用户意《愿搭售电信产品附】加其他?不合理的条件或者】强制、误导电信用】户使用高资费—服务; — :  —  (三)散布虚!假价:格信息误导电信用】户,或者违反国》家,电,信服务价格管理【规定多收《电信用?户费用; 》 】 ,   (四)窃听!、窃用?电信用户《电话或者擅自—向他人?提供电?信用户通《过电信网《络传输的信》息内容泄露电—信用户的通》信,秘密或者妨碍电信】用户的通信自由 ! 【    禁—止,电信业务经营—者为非法《的互联?。网信:息服:务提供者和互—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!入服务 《 , , , — 第【二十四条 电信【服,务应:当接受公众的监督】    电!信业务?经,营者应?当对外?公布投诉电话设【立,电信服?务投诉机构》或者:。指定专人受理—用户:投诉并在《收,到用:户投诉之日起1【。5日内作《出,处理决定并告知【。投诉者 【  【  电信用户认】为电:信业务?经营: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!也可以直接向省电信!管理机构、消费者】。协会投诉或》。者依法向人民法院】起诉: !  : , 省电信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】到投诉之日起7日】内作出是否受—理的决定《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!受理投诉案件之【日起15日内将处理!结果告知投诉—。人;对?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!理由 — — , , 第二十五】条 省电信管—理机构应《当对电信业》务,经营者的《服务质量和经营活】动进行?监督检查并每—年向社会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! , :   电信—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!省电信?管理机构的》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!供有关情况和资料】不得干?扰检查或者调查活】动 ? ? 【 , ?第二十六条 —省电:信管理机构工—作人员在对电信业务!经,营者、?电信用户《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!人员遵守电信法律、!法规的情况》实施监督《检查或者对投诉【。案,。件进行调查》时享有下列权力 !。    (一)!询问受检查单—位的有关人员—。。并要求其他提供相关!材料; 《 【    (二】)有权进入被检查】的工:作场所查《询、:复印有关单据、【文件、?记录和其他资料封】存与案件有关的【原始记录 》 【    省【电信管?理机构工作人—员实施监督检—查时:应当出示有效—证件并?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!共同进行对涉及国】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】、技术秘密、—当事:人隐私?等事项?负有保?密义务 】 《 第四章 规—划与建设 — :第二十七条 —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应当将《电信建设和发—展纳入本行政区【域国民经《济和:社会发展计划以【及城乡?建设:规划省电《信管理机《构负责编制省电【信行:业发展规划并监【督检:查规划的执行情况 ! 《 ? 第二十八—。条 省电信管—理机构根据省电信行!业,发展规划对》有关单位电信发展】。规划、传输网专题规!划的编制进行指导】与监督 】 :。 ?。第二十?九条 电信建设项目!应,。当按照国家》规定:。的项:目审批权《限进行审批项—目建:设单位不得将整体】项目化整为》零,规避主管部门—审查审批项》目应当以业》主,单位的?电信业务经》营许可证范围—为依据  】  省《电信管?理,机构在审批项目时】应当采?取组织?专家咨询、专家评】审等方式《。在收到?。建设单位申请之【日起20日内批复】或者出具行业初【审,意见 ! 第三!十,条 电信管》道(线)的建设【根,据需要?可以联合建设但应】当符合城市规—划并避?免重复建设和垄断经!营 ? :   ?。 设计或者建设【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】、地下铁《道等工程《应当事先《通知省电信管理机】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!协商预留电信管【线等事宜 】 【   ? 城市、村镇建设!应当配套设》置电信设施建筑物】内的电信管线和配】线设施以及建设项】目范围?内的电信管道应当】纳入建设《项目的设计》文件:并,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!与验收所需经费纳】入建设项目概—算, 《 《 《 《 第三十一条 省!电信管理机构—应,当对通信市场、通信!工程质量、招—标投:标等:通信建设《活动:以及通?。信工:程建:设强制性标准的执】行情况?实,施监督管理 【。    省电】信管理机构》可委托经国务—院信息产业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】的通信工程质量【监督机构具体实施】建设项目的》质量监督 】 》 】 第三?十二条? 通信工《程建:设单位应《当在工程开工的7】日前向通信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办理】质量监督申》报手:续 》   通》信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应当根据》质,量监督工作》。方案监督检查通信工!程,建设各方《的质量行为》 《 《  》  建设单位应当!在工程竣工验收合】格后15《日内到国务院信【息产业?主,。管部门?或者省电信管—理机构或者受—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!验收备案手》续 !    【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!报手续或者未—办理竣?工,验收备案手续的【通信: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! 【 ! 第三十三条— ,成套电信设备的【采购通信工》程的设计、施工【。、监:理单位的选择应当】按照公开、公正、公!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方!式进:行  —  ?电信建设单位应当在!确定中标《人之日?起,7日:内将招标情况报省电!信管:理机构备案》 :。。 : , 第】五章: 安:全与保护 — :。第,三十四条《 ,省电:信管理机《构应当加《强对电信安》全工作的指》导与监?督,。   — 电信业务经【营,者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电信—安全的规定建立健】全内部安全保密【制度实行安全—。。保障责任《制 《 《 , 【 ? 第三十五—条 :。禁止利用电信—网络制?作、复制、发—布,和传播含《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!容的信息;禁止实】施危: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!息安全的行为 【    【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!动、迁移《他人:的电信线《路和:。设施;不得》擅,自在他?人电信设《。施上:。搭挂管线 【。 —。 — , 第三十六条! 单位?或者:个人实施《下列行为可能—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!应当事先征》得电信设施产权【单位的同意并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】和承担所需》的成本费用 】    (一)】因建设?施工需要改动—、拆迁电《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!方式:的; — 《 ? ,。    —(,二)新?建或者?改,建道路、铁路、【桥涵、隧道、房屋】、,农,田水:利工程以及》铺设管道、疏浚航】道的; ! 【    (三)架!设输电线路》、电车线《路、专用电信线【路、广?播电视传输线路以】及设置?电气设备的; 】 — ,    !(四)?其他:。可能影响《电信设施《安全:的行为 】 【 : 》 第:三十七?条 在国家一—、二级微《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!范围内和移动、【寻呼天线的周—围新建?可能影响通》信的: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的应当向—规划主管部门—。申报规划主管部【门审:批时应当征得—电信管理机构、无线!电管:理机构及有关—电信业务经营者同】意 》 , 《 第三十八条 【在架空线《路下和设有地下电】(光)缆的线路【上新植的树木损【。害电信线路或者【。其他电信设施或【者妨:碍线路畅通的—应,当恢复原状或者予】以修复?并赔偿?由,此造成的经济损【失;对原有》的,树木危及电信线路】安全的经《有关部门批准—后按照兼顾管—。线安全使用和树【木,正常生长的》原则进行修剪、截】干或者移栽》等措施并按》有关规定给予补【偿 【 , , 第三十九—条 水、电》、气管线需要与电信!管线交越、平行建设!时应当保持》规定的间《隔距离不符》合规定的《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!单位协商《一致并?采取适当措》施确保先《建电信?管线和水、》电,、气管线安全并承担!相关:建设费用《;涉及?。需,要变更规划的应当】经规划主管部门【批准 ! 第四十—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!信工程的《质,量事故、缺》陷向省电信管理机构!投诉    ! 通信工程发—生质量事故影—响通信的建设单位】应,当在24小时内【将事故的情况向省电!信管理机构和—通信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! 【 :  — , 电信业务经【营,者在:经营过程《中发生重大事—故影响通《信的:应当在重大事故发】生,后的4小时》内向省电信管理【机,构作出口头报告24!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!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!的5日内作》。出专题书面报告 】 】 《    通—信工程发生事故可】能对电信用户—产生影响的应当【及时告知电信用户 ! : ? 】。。 《 第四十一—条, 经公安机关批【准有应急通信、抢】修专:用标志的通信—车辆和工作人员执行!任务时不受》禁,行路线、禁行—标,志和禁止《停,车,。地段的限制;进【。出港口和通过—渡口、桥梁、隧【道、检查站应当优】先放行 第】六章 ?法律:责任 》 第四十二条 违反!本条例第八》条规定的由》省电信管理》机构责?令,改正予以《警告并处5000】。。。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!款,。 — 第四十三】。条 :违反本条例第十【条第二款规定的由】省电信管理》机构责?令改正处《10万元以》上20万元以下罚】款;情节《严重:的,责令:停业:整顿构成犯》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 ! : 第四十!四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十二《条,。规,定未:取得维?。。。修资质证书》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!责令停止维修没收违!法所得和非法物品】处违法所得3倍以】上5倍以下罚—款;没有违》法所得?。的处200》。。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罚款 ! 第四】十五: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十三条第二】款规定的由》省电信管理机构【。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!上,10万元以下罚款 ! 【 第四十六—条,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七条规定的—由省:。电信管?理机构没《收违法所得处违【法所得3倍以上5】倍以下?罚款:;没有?违法所得《或者违法所得不足】1万元的处1万【元以上10》万,元以下?罚款 【。 第四【十七:条,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!反本条例第二十【条规定损《害用户合法》权益:。的由省电信管—理机构责令其改【。。正,并向电信用》户赔礼道歉、对【拒不改正并赔礼【道歉的处以警告并】处5000》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款 》 】。 第四十八》。条, 电信业《务经营者违反本【。条例第二十》三条第一款规定【的由省电信管理机】构,责令改正没收违【法所得处1万元以】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并责令其向》电信用户赔礼道【歉;赔偿《损失;拒不》改正的处3万元以】上,10万元以下罚【款;:情节严重的》责,令停业?整顿:法律另?。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 ? 【。 第四十《九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,二十三条第二—款规定的由省电信】管理机构责》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!处5000元以上】1万:元以下罚《款 】 第五十条 利!用虚假的居民身份】证或者?冒用他?人的居民身份—证,。办理电?信服务手续接受电信!服务拒不交纳电信】费用的电《信,业务经营者可以终】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!缴欠费;由省电信管!理机构责令其改正】并处:发生的?电信费用3倍以上5!倍以下罚款;违【反中华人《。民,共和:。国治安管理处罚【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》。 第五十】一条: 违反?本条例规定电—信业: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!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!或者提供虚假—资料的由省电信管】理机构责令改—。正并予以警告;【逾期:。不改的处100【0元以?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 ! 第五十二条【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九条《第一款?、第三十条规定【擅自进行《电信建设的由省电】信管理机构会同【计,划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其:停,止建设已《建成的项《目不得投入运营【;造成重复》建设、浪费国家资】源、扰乱《电信市?场秩序、危害—电信安全后果的对建!设单位?和审批单位的—。。主管人员《和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,政处:分;构?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 】 第五十三—条 违反本》条例规定承》包单位将承包的通信!工程违法转包或【者分包的由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省电信管—理机构责令改正【没收违法所得—对勘察、设》计单位处合》同约定?的勘察费《、设计费2》5%以上50%以下!罚款;对施工单位处!工程合?同价:款0.5%以上【1%以下《罚款并可责令停【业整:顿降低资质等—。级;情节严》重的吊销资质证书】    通!。信工程的勘》。察单:位未:按工程建设强—制,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由!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省电信—。。管理机构责令改【正处10万元以上3!0万元以《下罚款 》 】    通!信工程的《建设单位未》办理质?量监督申《报手续或者竣工验】收备案手续的—由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会同省电信管】理机构?责令改正处20万】元以上50万元以】下,罚款 【 】 》 , 第五十四条— 违:反本条?例第三十五条第【二款规?定擅自改动》或者迁移他人—电信线路《或者设施的由省【电信:管理机构责令其【恢复原状并赔偿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】失;情节严重的处】1,万元:以上3万元以—下罚款?在电信?设施上擅自搭挂【管,线的:由省电信管》理机构责令限期拆】除;:逾期:不拆除的处5—000?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罚款《 ? : , 第五十【五条 发生重大通】信工:程质量事故》隐,。瞒不报、谎报或者拖!延报告的依法—。。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! 》 第五十【六条 省电信—管理机构《工作人?员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其所在】。机关或?者有关部门依—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》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?    【(一)?违法行使职权导致】国家利益和》公民、法人或—者,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!到损害的; 】 【  》  ?(二)?。。泄露:电,信,业务经营者》商业:秘,密的; — !    (三)!其他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违:法行为 — 《 —    省电信管!理机构及其工—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!。给公民?、法:人或者其他组织【造成损害的》应,。当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 》 】 第七章 附则 ! 第五十七条 !。本,条例自2003【。年,6月1日起》施行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