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江西省电》信条例?
文号江】。西省人大常》委会公告第4号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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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颁布单位江西省【人大常委会 — :
? 颁布日期2003!-03-3》1 ?
? 实?施日期2003【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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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。2003《年3月31日江【西省第十届》人,民,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二》次会:议,通过:)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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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!章 总则《
—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电信市场》秩序维护电信用【户和电信业务经营】者的合法权益—保障电信网络—和信息的安全促【进电:信业的健康发展【根据:中华人?民共和国电》信条例和《。其他有?关法律、行政法【规定的规定结合本】省实际?制定本条例》
】 , 第二条《 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从事电】信活动或者与—电信有关的安全【、保护、《规划、建设》。等,活动应当遵守本条】例
—
第三条 !省通信管理局—是本省电信》管,理,机,构(以下《简称省?电信管理机构)【对全省电信》业实施监督管理 】
工商!、价格、建设、公】。安,等,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在各自《职责范?围内协助省电信【管理机?构实施对全》省电信业的》监督管?理,工作
! ,
第四条 】省,电信:管,理机构依法》履行下?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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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贯彻执行【电信行业管》理,的法律、法》规统筹规划公—用电信网、专用电】信,网,对电信业实》行行业管理;— 《
(二)!负责依法核》发电信业务经—营许可?证负责电信设备【进网管理会》同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,监督:管理电信《服,务价:。格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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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依》法,受理电信《用户和?电信:业务经营者的—投,诉维护电《信用户?和经营者的合—法权益; —
】(四)对电信—业务、技术人员的】资,格电信?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!场实施监督管—理;
【
(五)保!障公用电信网—的互:联互通和公平接入】协调公用电》信网与专用》电信网之间、电【信,企业之?间,的业务关系;—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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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【负责:。电信网码号及—其,他公共电《信资源的分配与管】理组织协调通信与】。信息:安全、专用通—信,和应急通信工—作;: : ,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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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?)承办?国务:院信息?产业: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!府交办的其他与电】信有关的《工作 《
第二章【 市场?管理
第【五条 ?在本省经《营基础电信》业务和跨地区增值】电信业务应当—持,有国务院信息—产业主管部门颁发】的基:础电信业务经营许】可,证和跨地区》。增值:电信业务《经营许可证并向省】电信管理《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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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在本省经营—增值电信业务的应】。当符合中《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!例规定的条件并【向省电信管理机【构申请?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!可证 《。
【
省《电信:管理机构应当—自,收到申?请之日起30—。日内作出《决定符?合条件?的颁发许《可,证;不符合条件【的不:。予颁发许可》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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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取》得电信业务》经营许?可证的?电信业务经营—者应当向企业—登记机关办》理登记手《续;发证机关—注销或?者吊销许可证后应当!及时通知《企业:登记机关《 ,
】
》第六条 发证机关对!经营许可证实行【年检制度
【
, :
:发证机关进行—经,营许可?证年检?时应当对电信业务】经营者报送的材【料进行全面审—核并对其经营—主体:、经营行《为、电信设施建设、!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!等进行检《查 《 ,
》
第七条 !增值电信业》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!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!当提前60日—向原发证《机关提出续办经营】。许可证的申请;终止!。经营的应当提前6】0日向原发证—机,关报告并按国家【有,关规定做好善后工】作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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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八条? 相:关基础电信业务【的经营者应当—按照省电信管理机构!的规定及时为取【得电信业务经营【。许可证?的其他经营》者提供经营电—信业务所《需的电路《、设施?等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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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:础电:信业务经营者—不,得为:无电信?业务经营《许可证的经营者【提供用于经营电信】业务的电路、设施等! 》
《
:。
第九条— ,电信业务经营者【应当按照技术可行、!经济:合理、公平公正【、相互配合的原则】在不: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!条件下与要求互联】的电信企业实现【网间互联
】
互联协【议签订后《由提出网《间互联要《求的:电信业务经营者【抄报省电信管理机构!网间互联双方应当按!照国家规定的—期限完成互联和结算!在国家规定的—期限内不能》互联和结算的省电信!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】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!互联和结算时限 】。 , :
【
: 第十条 网间通】信质量应《当符合国家有—关标准并《不,。低于电?。信业:务经营者网络内【部同类?业务的?通信质量发生—网间通信中断或者网!间通信?严重不?畅时相关电信业【务经营者除不可【抗力外应《当及:时采取措《施恢复通信并同【时向省电信》管,。理机:构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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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信企业及其从!业人员?不得对网间通信设置!障碍 —
《。
《 第十一》条 互联双方因互联!事项发生争议的【任何一方可以向省】电信管理机构—书面申请要求处理省!电信管理机构—应当在接到申—请之日起30—日内组织由电信技】术等:方面专家组成—的专家组《和有关测试机构对】互联互通中》发生的争《议和通?信质量进《行论证和测试并根】据专家组和》测试机构得出的【结,果对争议双方进行】协调;协调》不成的应《当在协调结束之日】起,30日?内作出决定 —
?。
第十】二条: ,申请从事《固定电话《机和移动电》话机等电信终端设】备,维修业务的》应当取得省》固定移动电话机维】。修资质管理中心【颁发的维修资质证书!取得资质《证书应当具备下列】。条件 《
(一】)有与维修相—适应:的营业场地、—资金、仪器》仪表等设备;— 《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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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为】用户提供识别真假】进网标?志的技术手段; ! ?
【(三)有《获得职?业资:格证书的《维,修人员和其他经营】管理人员《; ? ?
(四!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。定,的其他条件 —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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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进入公用—电信网使用的电信】终,端设备必须符—合国家规定》的标准并获得进网许!可证粘?贴进网?标志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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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不得向消费者销】售或者赠送未获【得进网许可证或者改!变了进网使》。用功能的电》信终端设备》 ?。 :
!第十四?条 电信业务—经营者应当在—其经营?许可证规定的范围】内从事电信设—施建设?和经营
【
取得网【络元素出《租、:出售业务许可—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!者可:以在本省规划—范围内按项目审【批程序自《建或者与其他基【础电信业务》经营者联合建设电信!。基础设施进行—网络元素的出租【、,出售: : ,
! 第十《五条 电《信行业业务、—技术工种从业人【员通过职《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!取得职业资格证书】。后方可上岗作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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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从事—通,信工程建设》、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以及监理的单【位应当经省》电,。信管:理机构审《查同意并依照国【家,规定取得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颁发的资质证书方】可在其资质许—可的范围内从事相】应的通信工》。程建设活动未—取得资质证》书的不得《承接:通信工?程建设业务
】
》施,工单位不得违法将通!信工程?转包或者分》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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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伪造、涂改、【冒用、出《租、转让、转借经】。营许可证、》。进网:许可证、通信工程】资质证书、》职业资格证书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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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,第十:八条: 电信业务》经营者和专用电【信,网单位应当依照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统计法的规定向省电!。。。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!资料不得虚报瞒报】、拒报、迟报不得】伪造:和,篡改统计资》料
》第三章 《服务与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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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电信】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!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!标准将?服务的种类、—范围、质量标准、】业务流程、》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!在营业场所醒目【的位:置予以公布并抄报省!电信管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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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电信业务经营—者提:供的电信服》务价格必须明码【标价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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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二: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!者应当为电信—用户交费和查询提】。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!提供国内长途通【信、国际通》信、移动通信—和信息?服务等?收费清?单的电信业》务经营?者应当免《费提供
】
第二【十一条 电》信,用户要求查询电信】。。费用时在计费原【始数据保存》期,。限内电信业》务经营者应当免费】提供查询并做—好解:释工作 》
计【费原始数《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! ,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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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二条 电信!业务经营者因网【络维修、《改造和建《设等原?因影响或者可能造】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!的应当?提前3日在当—地,报纸:。或者电视《台刊播或者采取【其他方式直接告知用!户
—。 ,
:电,信业务经营者应【。当相应减《免在中断电信服务期!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!用没有及《时告知中断电信【服务而造成电—信用户损失的应当】依法赔偿 — :
—
第【。二十三条 》电信业?务经营?者在电信服务—中应当守法经—营、公平竞争不得】实施下列行》为
】
(一?)未经?电信用户同》意向用户提》供超出其要求范【围的电信服务以【及对电信用户取【消电信服务的要【求不予受理或者受理!后仍不取消; ! 》。
(二)!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!售电信?产品附加其》他不合理《的条件或者强制、误!导,电信用?户使用高《。资费服务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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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,)散布虚假》价格信?息误导电《信用户或《者违反?国家电信服》务价格管理规定多收!电信用户费用—。; 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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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窃听、窃用!电信用户电话或者】擅,自向他人提供—电信:用,户通过电信网—络,传输的信息内—。容泄露电信用户的】通,信秘密或者妨碍【电信用户的通—信自:由 ? : ?
禁止!电,信业务经《营者为非法的—互联:网信息服《务提供者和》互联网上《网,场所提供《。接入:服务 ?。。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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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 【电信服务《应当接受公众的【监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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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信》业务经营《者应:当对外公布投诉【电话设立电信—服务投?诉机构或者》指定专人《受理用户投诉—并在收到《用户:投诉:之日起?15日内作出—处理决定并告—知,投诉者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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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电信用户《认为电信业务—经营者侵害其合【。法权益的《也可以直接》向省电信管理机【构、消费者协会投诉!或者依法向人民法】院起诉 —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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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电信管理—。机构:应当在收到投诉【之日起7《日,内作出是《否受理的决定对【决定受理的应—当在受理投诉—案件之日起15日】。内将处理结果告知】投诉人;对不予受】理的应当说明理【由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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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五,条, 省电信管理机构】应当对电信业—务经:营者:的,服务质量和》经营活动进行—监督检查并》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!检查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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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信业务经】。营者:。应当配合省电—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!。查工作如实》。提供有关情况—和资料不得干—。扰,检查:或者调?查活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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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六—条 省电信管理【。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电!。信业务经营者、电信!用户以及其他有【关单位?和人员遵守电信法律!、法规的《情况:实施监督检查—或者对投诉案件【进,行调查时享有—下列权力 —
(一)!。询问受检查》单位的有关人员并】。要求:其他提供相关材料】; !
《
(二)》有权进入《被检查的工作场所】查询、复印》。有关单据、文件、记!录和其他《资料封存与》案件有关《的原始记录 ! :
省!电信管理机构工作】。人员实?施监:督检查?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!并由两名以上—工作:人员共同《进行对涉及国家秘】密、商业《秘密、?技术秘密《、当:事人隐?私等:。事,项负有?保密义务 】 ,
《
第四章《 规划与《建设
第二】十七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!建设和发展》纳入本行政区域国】。民经:济和:社会发展《计划以及城乡建【设,规划省电信管理机构!负,责编制省电》信行业发展规划【并监:督检:查规划的执行—。情况
—。
《。 第二十八条【 省电信管》理机:构根据省《电信行?业发展规划》对有关?单位电信发展规【划、传?输网专题规划—的编制进行指导与】监督 《
》。。
?第二十?九条 电信》建,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!规定的项目审批【权,限进行审《。批项目建设》单位不?得,将整体项目》化整为零《规避主管《部门审查审批项【目应当以《业主单?位的电信业务经【营,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!
—
省电信管》理机构在审批项目时!应当采取组织专【。家咨询、专家评审等!方式在收到建设【单位申?请之日?起,20:日内:批,复或:者出具行业初—。审意见 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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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—电,信,管道(线)的建设根!据需要可以联合建设!但应当符《合城市规划并避【免重复?建设和垄断经营 !
设计】或者建?。设道路、桥梁、【隧道、地下铁道等】工,程应当事先通知【省电信管理机构和】电信业务经营—者协商预《留电信管线等事宜】 【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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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【、村镇?建,设应当配套设置电】信设施?建,筑物内的电信管【线和配线设施以【及建设项目范—围内的电信管道应】当纳入建《设项目的设》计文件并随建设项】目同时施《工与验收所》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!概算 ? : —
【 第三十》一条 省电信管理机!构,应当对通《信市场?。、通信工程》质量、招标投标等】通信建设《活动以及《通信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准的—执行: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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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电》信管理机构可委托】经国务院信》息产业?主管:部,门,考核合格的通信【工程:质量监?督机构?具体:实施建?设项:目的质量监督 【。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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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二条 通信工】程建:设单位应当在—工程开工《的7日?前向通信工程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!量监:督申:报,手续
】
:通信工程质量监督】。。机,构应当根据质量【监督工作方案监督】检查通?信工程建设各—方的质?量,行为 ! ,。
】建,设单位应当》在工程竣工验—收合格?。后15日《内到国务院信息【产业主?管部门或者》省电信?管,理,。机构或者受》其委:托的通信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《。办理竣工《验,收备案?手续 ? :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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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办理【质量监督申报手【续或者未办理竣工验!收备:案手续的通信—工程不?得投入使《用 《 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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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三条 成套电信设!。备的采?购通信工《程的设计、》施工、监《理单位的选择—应当按照公开、公正!、公平的原则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】
【
电信?建设单位应》当在确定中标人【之日起7日内将招】标情况报省电信【管理机构备案 】 《
第五】章 :。安全与保护
!第三十?四条 省电信管【理机构应当加强【对,电信安全工作的指导!与监督
!
电信业务—经营者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》电,信安全的规定建立】健,全内部安全》保密制度实行安全保!障,责任制 — 】
!第三十五条》 禁止利用电—信网络制作、—复制、发布和传播含!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!容的信息;》禁止实施危害—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!安全的行《为
【
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!动、迁移他》。人的电信线路—和设施;不得擅自在!他人电信设施上【搭挂管线 — 【 ?
《
第三—十六条?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!下列:行为可能影响—电信设施安》全的应当《事,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!单位的同意》并采:取有效防护措—施和承担所需的成本!费用
【
?(一)?因建设?施工需要改动、【拆,迁电信设施》。或者改变通》信方式的; 】 , 》
》
(二)【新建或者改》建道路、铁》路,、桥涵、隧》道、房屋、农田水利!工程以及《铺设管道《、疏浚航道的; ! ? —
【(三)?。架设:输电线路、电车【线路、专用》电信:线路、?广播电?视传输线路以—及设置?电气:设备的; — ?
】
》(四)其他可能影】响电信设《施,安全的行《为 】
—。
【第三十七条 在国】家一、二级微—波干线通道净空【。控制:范,围内和移动》、寻呼天线的周围】。新建可能影响—通信的建筑物—、构筑?。物的应?当向: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!划主管部门审—批时应当征得电【信管:理机构、无线电管理!机构及?有关: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!
【
第三十—八条 ?在架空线路下—。和设有地下电(【光)缆的线路上新】植的树木损害电【。信线路?或者其?他电信?设,施或者妨碍线路畅】通,。的,应,当恢复原状》或,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!此造成的经济损【失;对原有》的树木危《及电信线《路,安,全的经有关部门【批,准后按?照,兼顾管?线安全使用》和树木正常生—长的原则进行修剪、!截干或者《移栽等措施并按有关!规定给予《补偿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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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九条 水》。、电、气管线需【要与电信管线交越、!平,行,建设时应当》保持规定的间隔【距,离不符合规定的后】建单位应当与先建】单,位协商一致并采取适!。当,措施确保先建电信】管线:和水、电、气管线安!全并承担相》。关建设费用;—涉及需要变更规【划,。的应当经规划主【管部门批《准
】
第四十条【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有权对通信—工程的质量》事故、缺陷向省电信!。管,理机构投《诉
【
通信工》程发生质量事故影响!。通信:的建设单《位应:当在:24小时内》将事故的《情况向省电信—管理机构和通信工】程质:。量监:督机构报告》 》 , :
】
电信业务经营】者在经营过程中【发生:重大事故影响—通信:的应当在重大事故】发生后的4》小时内向《省,电信管?理,机构作出口头报告】24小时内作出简】要书面报告事—故,处理结束后的—5日内作出专题书面!报告 《 】 :
《
通信工程发生事!故可能对电》信用户?产生影响的应当【。及时告知《电,信用户?。。 】
】
? 第四十一》。条 :经公:安机关批准有应急】通信、抢《修专用标志的通信】车辆和工作人员【。执,行任:务时不受禁行路【线、禁行标志和禁止!停车地段的限—制;进出港口和通过!渡口、桥梁》、隧道、检查—。站应:当优先放行
!第六章? 法律责任
!第四:十二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八条规定的由】省电:信管理?机构责令《。改,正予以?警告并?。处5000》元,。以上3?万元以下罚款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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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三《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十条第二款规】定的由?。。。省电信管理机构责】令改:正处10万元以【上20万《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!重的责令停》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!
》
第四十四条】 违反本《条例第?十二条规定未—。取得维修《资质证书的由—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!停止维修没收违法】所得和非法物品处违!法所得3倍以上【5倍以下《罚款;没《有违法所得的处2】0,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?
】 第四十》五条 违反本—条,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!定的由省电信管理】机构责令改正处1】万元:以上10万》元以:下罚款?
—
? 第四十六条 【。违反本条例第—十七条规定》的,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没!收违法?。所得处违《法所得3倍以上5倍!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!所得或者违法所得】不足1万《元,的处:1万元以上》10万?元以下?罚款
》
》 第四十》七条 电信业务【经营者违《反本:条例第二《十条规定损害用户合!法权益的由》省电信管《理机构责《令其改正《并向:电信用?户赔:礼道歉、对》拒,不改正并赔礼—道歉的处以警告【并处5000元以】上5万元以下罚【款 :
》
? 第四十《八条 电信》业务经营者违—反本:条例第二《十三条第一款—规定的由省电—信管理机构责—令,改正没收违法所得】处1万元以上3【万,元以下罚款并责【。令其向电信用—户赔礼?道,歉;:赔偿损?失;拒不改正的处】3万元以上》10万元以下罚款;!情节严重的责令【停业整顿法律—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
】。
》第四十九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二》十三条第二款—规定的?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!令改:正没收?违法所得处500】0元以上1》万,元以下罚《款
! 第五十条 利】用虚假的居民身份】证或者?冒用他?人的居民身份—证,办理电信服务手【。续接受电信服务拒不!交纳电?信费用的电信—业务经营《者可以终止提供服】务并依法追缴欠【费;由省电信管【理机构责《令其改正并处发【。生的电信费用—3倍以上5倍—以下罚款;违—。反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条:例的由?公安:机关依法处》罚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】。
第五十一【条 违反《。本条例规定电信【业务经营者妨—碍电信管《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!或者提供虚》。假资料的由省电信管!理机构责令》改正并予《以警告;逾期不改】的,处1000》元以:上1万元《以下罚款
】。
《 第五《十二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:二十九条第一款【。、第三十条规—。定擅:自进行电信建设的】由省:电信管?理,机构会同计》划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其停止?建设已建成的—项目不得投入运营;!造成重复建设、浪】费国家?。资,源、扰乱电》信市场秩序、危【害电信安《全后果?的对建设单位和审】批,单位的主管人员和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。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
—
第五十三!条 :违反:本条例规定承包【单位将承包的通信工!程违法?转包或者分包的【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省电信】管理机构责》令改正?没收违法所得对勘】察、:设计单位《处,合同约定的》勘察费、《设计费25%以上5!0%以下罚款—;对施?工单:位处工?程合同价《款0:.5%以上1—%以下罚款并可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!质等级?;情节严重的吊销资!质,证书
》
《
通:信工程的勘察单位未!按工程建设强制【。性标准?进行:勘察的由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?门会同省电》信管理机构责—令,。改正处10》万元以上30—万元以下罚款— — ?
—
通信工程的】。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!监督申报《手续或者竣工—验收备案手续的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会,同省电?信管理?机构责令改正—处20万元以—。上50万元以下罚款! — :
— , ,
: , 第五十四条—。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五条第—二款规?定,擅,自,改动:或者迁移他人电【信线路或者》设施的由省》电信管理机构责【令其恢复《原状:并赔偿由此》造,成的经?济损失;《情,节严重的处1万【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罚款在电信设施上!擅自搭挂管线的由省!。电,信,管理机构责令限期】拆除;?。逾期不拆除》的,处50?00元以上1万【元以下罚《款
】
第五十五【条 发生重大通信工!程质量事《故隐瞒不报、谎【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!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。人员和其他直—。接,责任人?员给予行《政处分?
【
第《五十六条 省电信】管理机构工作人【员,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!。机关或者有关部【门依法给予行—政,。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:刑,事责任? ,
(一!。)违法?行使职权导致国【家利:益和公民、法人或】者其他组织合—法权:益受到损害的;【 — :
】
(二)泄露电】信业务经营者商业】秘密的; — 》 》
》
(三)其他滥【用职权、《徇私:舞弊、?玩忽职守《的违法行为 】。 ? ?
【
省电信管—。理机构及其工作人】员违法行使》职权给公民、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!成损害?的应当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 !。 :
!
,第七章 附则
!
第五十七条— 本条?例自2003年【6月1日起施行 】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