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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江西:省电信条例》 《 文号?江西省人大》常委会公《告第4号 — 《 颁布单位江西省】人大:常委会 【 颁布日期【200?3-:03-?31 】。 实施日《期,200?3-06《-01 》 :   ? 》(2003年3月】31日?江,西省第十届人民【。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会第二》次,会议通过)   !。 , 第一》章 总?则 》 第一条 为了规!。范电信?市场秩序维护电【信用户?。和电信业《务经: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!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!全促进电《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电】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!律、行政法规定的规!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:本,条例 】 第二条【 ,在本省行《政区域内从事—电信活动或者与电】信有关的安全—、保护、规划—、建:设,等活动?应当:遵守本条例 — 》。 第》三条 ?省通信?管,理局是本《省电信管理机构(以!下简称省电》信管理机《。构):对全省电信业实施】监督管理 —    工【商、:价格、建设》、,公,安等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在各自职责【范围内协助省—电信管理《机构实施对》全省电?信业的监督》管,理工作 — 【 :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!机构依法履行下【列职:责    】 (一)贯彻执行】电信行?业管理的法律—、法规统筹》规划公用电》信网、专用电信【网,对电:信业实?。行行:业管理; 】 ,    (二)负!责依法核《发电信业务经—。营,许可证负《责电信设备进—网管理会同价格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监督管理电信】服务价格; !    —(三)?依法受?理电信用户和电【信,业,务经营者《的投诉维护》电信用户和经营【者的合法权益; 】    】 (四)对电信业务!、技术人员》的资格电信网—络,建设以及电信市场】实施监督《管理:; 《 :    》(五)?保障:公用:。电,信网的互联互通【和公平?接入协调公用—。电信网与《专用:电信网之间、电【信企业之间》的业务关系; !  《  (六)负责】电信网码《号,及其他公共电信资】源的分配与管理【组织:协调通信《。与信息安全》、专用通信和应【急通信工《作; 》 ?   (七)【承办国?务,院信息产业主—管部门和省》人民政府《交办:。。的其他与电信—。有关的工《作, 第二章! 市场管理 【 第?五条 在本省—经,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!地区增值电信—业务应当持有—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!。部门颁发的》基础电信《业务:经营许可证和跨地】区,增值电信业务—经营许?可证并向省电—信,。管理机构办理备案】手续 —   ? 在本省经》营,增,值电信业务的—应当符?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电信条例规定的】条,件并向省《电信管理机构—申请增?值电信业务经营【许可证 【    】省电信管理》机构应当自》收到申请之日起30!日内作出决定—符合条件的颁发【许可证;《。不,符,合条:件的不予《颁发许可证并书面】说明理由《 ? ? : ,。。  依法取得电信!业,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!业务经营者应当向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!记手续?;发:证,机关注销或者吊销】许,可证后应当及时通】知企业登记机关 】 , 《 【 第六条 发证机】关,对经:营许可?证,实行:年检:制度 《。    发证】机关:进行经营许》可证年?检时应当《对电信业务经营者】报送:的材料进行》全面:审核并对其经—营主体、经营行【为、电信设施建【设、电信资》费和服务质量—等进行检查 ! ? 《 : ,第七条 增值电信业!务经:营许可证《有效:期满需要《继续经营的应当【提前60日》向,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!经营许可证的申【请;终止经营的应当!提前60日向原发】证机关报告并按【国家有关规定—做好善后工作 !。 【第八条 相关基础】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!当按照省电信—。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!为取得?电信业务经》营许可证《的其他经营者—。提供:经营电信《业务所?。需的电路、设—施等    ! ,基础电信《业务经营者不得【为无电?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!。经营者提供用—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!路、设施等 【 : 【 ?第九条 电信业务】。。经营者应当按—照技术可行、—经,济合理、公》平公正、相》互配合的原则—在,。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!的条件下与要求互】联的电信企业实现】网间互联 【    互联【协议:签订后由提出—网间互联要》求的电信业务—经营:者抄报省电信管理机!构网间互联双—方应:当,按照国家规定—的期限完成互联【和结算在国家规【定的期?限内不能互联和【结算的?省电信管理机—构可以根据》实际:情况提出具体—的互联和结算—时限 ! — 第十条 网间通】信质:量应当符合》。国家:有关标准并不低于电!信业务?经营者网络内部同】类业务的通》信,质量发?生网间通信中断或者!网间通信严重—。不畅时相关电信【业,。务经营者除不可抗】力外应当《及时采取措施恢复】通信并同《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!报告 《    电【信企:业及其从业人员不】得对网间通信设置】障碍 《 ? — ,。 第十一条 【互联双方因互—联事项发生争议的】任何一?方,可,以向省电信管—理机构书面申—请要求处理省电信】管理机?构,应当在接到》申请之日《起30日《内,组织:由电信技术等方面专!家组成的《专,家组和有关测试【机构:对,互,联互通中发生的争】议和通信质量进【行论证和测试并【根据专家组和测试】机构得出《的,结果对争议双方进行!协调;协《调不成的应当在协】。调结:束,之日起30日内作出!决定: ? 第十!二条 申请从事固】定电:话机和移动电话机】等电信终端设备维修!业,务的应当取得省固】定移动电话机维修】资质管?理中心颁发的维【修资质证书取得【资质证书应》当具备下《列条件   ! (一《)有与维《修相适应的营业场】地、资金、仪—器仪表等设》备; !    》(二)?有为用?户提:供识别真《假进网标志的技术】手段; 】 :    》(,三):有,。获得职业资》格证书的《维修人?员和其他经》营管理?人,员; !。    (四)法!律、行?政,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件 — 《 》 第十《三条 进入》公用电?信网使用《的电信终《端设:备必须符合国家【规定的标准并—获得进网许》。可证粘?贴,进网标?志 》  : 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向—消费者销《售或者赠送未获得】进网许可《证,或者改变了进网使用!功能的电信》终端设备 》 》 第!十四条 电》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!其经:营许可证规》定的范围内从事【电信设?施建:设和经营 】   取得网络元!素出租、出售业务】许可的基础电信业】务经营者可以—在本省规划范围内】按项目审批程序【自建或者与其他基】础电信业务经营【者联合建《。设电信基础设施进行!网络元素的出—租、出售《 【 , —。第十:五条 电信行—业,业务:、技术工种从—业人员通过职业技】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!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!上岗:作业: — ? 第十六《条 从事通信—工程建设、勘察【。、设计、施工以【及监:理的单?位应当经省电—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!并依照国家》。规定取得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颁发《的资质证《书方可在其》资质许可的范围内】从事相应的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】未取得资质证书的】不得承接通》信工程建设》业务 》    施工【。单位不得违法—将通信?工程转包或者分包 ! 】 第—十七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伪造《。、涂改、《冒用:、出租、转》让、转借经营许【可证、进网》许可证、通信工【程资质证书、职业资!。格证书 — 》 第十八》条 电信业务经营】者和:专用电?信网单?位,应当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统计法的规定向】省电信管理机构【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!。。报瞒报、拒报、迟报!。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!资料 ? 第三章 服】务与监?督 第十九条! 电信业务》经营者应《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!信服务?。标准将?服务的?种类、范围、质【量标准?。、业务流程、—资费标准和》办理时限在营业场】所醒:目的位置予》以公布并抄报省【。电信管理机构— 《   电》信业务经营者提供】的,电信服?务价格必须明—码,标价 ? , 》 — 第二》十条 ?电,信业务经营者—应当为电信用—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!。便电信用户要求提】供国内长途通信、】国际:通信、移动通信和信!息服务等收费清单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!。当免费提供 【。 ? : 第二十一【条 电信《用户:要求查询电信费用】时在计费原始数【据保存?期限内电信业务【经,营者应?当,免费提?供查:询并做好解释工【作,    【 ,计费原始数据保【存期限为5个—月 》 】 , : 第二十《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!者,因网络?维修、改造》和建设等原因影【响或者可能造成中】断,正常电信服》务的应当提前—3日在当地报纸【或,者电视台《刊,播或者?采取其他方式直【接告知用户 —    【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!相应减免《在中断电信服—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!关费用没有》及时告知中断—电信服务而》造成电信用户损失】。的应当依法赔偿 】 ? , 》 》。 第二十三》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!在电信?服务中应当守法【经营、?公平竞争不得实施】下列行为  !  ?(,一)未经电》信用户同意向用【户提供超出》其要求范围的—电信服务以及对【电信用户取消—电信服务的要求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!。仍不取消; 【 】   (二)【违背电信用》户意愿搭《售电信产《品附加其他》不合理的条件或者】强制、误导电—信用户使用高资【费服务; !   【 (三《。),散,布虚假价格信息误导!电,。信用户或者违反国家!电信: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多!收电信用户费用; !。 《 ?    (四】),窃听、窃用电信用户!。电话或者《擅,自向他?。人提供电信用户【通过电信网络—传输:的信息内容泄露电信!用户的通《信秘密或者妨碍电信!用户:的通信自由》 , : 《  《 , 禁止电信—业务经?营者为非《法的互联网信息服】务提供者和》互联网上网场所【。提供接入服务 】 】 第二十!四条 电信服—。务,应当接受公》众的监?督    】 电信业务经—营者应?当对外公布投诉电】话设立?电信服?务投诉?机构或者《指定专人受理用户】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!诉之日起15—日,内作出处理决定【并告知投诉者— 】    —电信用户认为—。电,信业:务经营者侵害其【合法权益《的也:可以直接向省电信】管理机?构、消?费者:协会投诉或者依法】向人民法院起诉【 —    】省电信?管理机?构应当在收到投诉】之日起7日内—作出是否受》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!的应当在受理—。投诉案件之日起1】5日:内将处理结果告知】投诉人;对不—予受理的应当说明】理由 】 — : ,。 第:二十五条 省电信管!。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!务经营?者的服务质》量和经营《活动进行《监督检查《并每年向《。。社会公布监》督检查结果 【 , ,  : 电信业务经【营者应当配合省电】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!查工:作如实提供有—。。关情况?。和资料不得干扰检查!或者调查活动 【 ?。 【。。 第二十】六条 省《电信管理机构—工作人员在对电信】业务经营《者、电信用户以及其!他有:关单:。位和人员遵》守,电信法律、法规的情!况实施监督检查【或者对投诉案—。件进行调《查时享有下列权【力  —  (一)询问】受检查?单位:的有关人员并要【求其他提供相—关材料; !。  —  ?(二)有权进—入被检查的工—。作场所?查询、复印有—关单据、文件、记录!。和其他资料封存【与案件?有关的原《始记录? 【    【省电信管理机—构工作人员实施【监督:检,查时应当出示有效】。证件并由两》名以上?工作人员共同进行】对涉及?国家秘密、商—业秘密?、技术秘密、当事人!隐私等事项负有【保密义务 】。 第四】章 规划与建设【 第二十【七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将—电信建设和发—展纳入本行》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!会,发展计划以》。及城乡建设规划【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!编制省电信行业【。发展规?划并监督检查规划】。的执行情况 【 《 第》二十八条《 ,省电信管理机构根据!。。省电信行业发展【规划对?有关单位《。电信发展规划、【传输:网,专题规划的编—制进行指导》与监督 【 》 第二十九条 电】信,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!家,规定: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!审批: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!整体项目化整为【零规避?主,管部:门审:查审批项目》应当以业主单位的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!范围为?依据 》   ? 省电信》管理机构在审批【项目时应当采取组】织专家咨询、—专家评审等方式在收!到建:设单位申请》之,日起20日内批复】或者出具行业初审】意见 》 ? : : 第三十条】 电信管道(线)的!建设根据需要可以联!合建设但应当符合】城市规?划并:避免重复建》设和垄断经营 】。 :   设计或【者建设道路》。、桥:梁、隧道、》地下铁道等工程应】当事:先通知省电信管理】。机构:和电:信业务经营者协【。商预留电信》管线等事宜 !  !  城市、村【镇建设应当配套【设置电信《设,施建: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!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!。目范围?内的电信管》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!的,。设计:文件并随建设项【目同时施工与验【收所需经费纳入【建设项目概》算 ! ? , : 第三—十一条 省电信管理!机构应当对》通信市场、通信【工程:。。。质量、招标投标等】通信建设《活动以及通信工程】建设强?制性标准的》执行情况实施监【督管理?    】。省电信管理机构【可委托经国务—。院信息产业主管部】门考核合格的通信工!程质量监督机构具】体,实施建设项目的【质量监督 】 《 《。 》 第三十二》条 通信工程—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工程开工《的,7日前向《通信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》办理质量监督申【报手续   !。 通?信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应当》根据:质量监督工作—方案监督检查—。通信工?程建设各方的质量】行为 》 , — ,   ? 建设单位—应,当在工程《竣工验收合格后15!日内到国《务院信息产》业主管部门》。或者省?电信管理机构或者】受,其委托的通信—。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手?续 》。 【。    》未办理?质量监?督申报手续或者未】。办,理竣工验《收,备,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!得投入使《用 ! 》 , 《第三十?三,条 成套电》信设备?的采购?通信工程《的设计?、施:工、监理单位—的,。选择应当按》照公开、《公正、公《平的原则通》。过,招标方式进行 ! ,   电信建设】单位应?当在确定中标人【之日起7日内—将招标情况报省电信!管理:机,构备案 《 】 ?第五章 《安全:。与保护 第三!十,四条 省电》信,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!电信安全工作的【指导与?监督 》 ,。   电信—业务经营者应当【。按照国家有》。关电信安全的—规定建立健》全内部安全保密制度!实行:安全保障责任制 ! 《 : , — 》第三十五条 —。禁止:。利用电信《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!布和:传播含有国家明令】禁止的内容的信息;!禁止实施危害—电信网?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!行为 ?。  《 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改动、—迁移:。他人的电信线路和】设施;不得擅自在】他人电信设施—上,搭挂管线 【 : ? , : — 第三十—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!实施下列行为可能】影响电信设施—安全的?应当事先征得—电,信设施产权》单位的同意并采【取,有效防护《措施和承担所需的】。成本费用  !  (一)因【建设施工需要改【动,、拆迁电信设施或者!改变通信方式的;】 ? 】   》 (二)新建或者!改建道路、》铁路、桥涵、—隧道、房屋、农【田水利工《。程以及?铺,设管道、疏》。浚航道的; — ? !   ?。 (三)架设【输电线路、电—车线路、专用电信】线路、广《。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!。设置电气设》。备的; 【 — 《   (四)其他!可,能影响电《信设施?安全的行为 】 】 , 第!三十:。七条 在国家—一,。、,二级微波干》线通道净空控—制范围内《和移:动、寻呼天线的【周围新建可能影响通!信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—的应当向《规划:。主管部门申报规划】主管部门审批时【应当征得电信—管理机构、无线电】管理机构及有关电信!业务经营者》同意 ! 第三十八【条 在架空线—路下和?。。设有地下电(—光)缆的线路上【新植的树《木损害电信线路或】者其他?电信设施或者妨【碍线路畅通的—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!以修复并赔偿—由此造成《的经济损失;对原】有的树?木危及?电,信线路安全的经有】。关部门批准后—。按照兼?顾管线安全使—用,和树木?。。正常生长《的,原则:进行修剪《、截干或者移栽【等措施并《按有关?规定给予补偿 】 》 第三十—九条 水、电、【气管线需《要与电?信,管线交越、平行建设!时应当保持规定的】间隔距离不符合规】定的:后建单?位应当与《先建单位协商一致并!采取适?当措施确《保先建电信管线和】水、电、气管线【安全并承担相关建设!。费用;涉及》。需要变更《规划的应当经规划】主管部?门批准 【 《 第?四十:条 任何单》位,和个:人有:。。权对通信工程的【质量事故、缺陷【向省电信《管理机?构投诉 【   通》信,工程发生《质量事故影响通【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!24小时内将事故的!情况向省电》信,管,理机构和通信—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报告 【 】 ?    电信】业务经营者在经营】过,程中发生重大事【故影响通《信的应当在重—大事故发生后的4】小时内向省电信【管理机构作出口【头报告?24小时内作—。出,简要书?面报告事故处理结】束后的5日》内作出专题书面【报告 ? ? : 》  《  通信》工程发生事故—可能对电信用户产生!影响的?应,当及:时告:知电信用户 —。 《 《 ! :第四:十一条 经公—安机关批准有应急通!。信、抢修专用—标志的通信车辆和】工作人员执行任【务时不受《。。禁行路线、禁行标】志和禁止停车地段】的,限制:;进出港口》和通过渡口、桥梁】。、隧道?、检查站应》当优先放行 【 第?六章: 法律责《任 第四十】。二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》八条规定《。的由省?电信:管理机构责》令改:正,予以警告并处—5000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罚款 【 ? —第四十?三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十条《第二款规定的—。由省电信管》。。理机构责令改—正处10万元以【上20万元以下罚款!。;情节严重的责令】停,业整顿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: , 第四十!四条: 违:反本:条例第?十二条规定未取【得维修资质证书的】由省电?信管理机构责—令停止维修没收违法!所得和非法》物品处违法所得【3,倍以上5倍以下【罚款;没有违—法所:。得的处?2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罚款【 【 第四》十五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【规定的?由省电?信,管理机构责令改【。正处1?万元以上10万【元以下罚款》 — ? 第四十《六,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七条【规定的由省电信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】所得处违法所得【3倍以上5倍以下罚!。款;没有《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!得不足1万》元的:处1万?元以上10万—元,以下罚款 》 : 《 ?第四十七《条 电信业务经【营者违反本条例【第二十条《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!益的由省《电信管理机构—责令其改正并—向电信用户》赔礼道歉、对—拒不改正并赔礼道】歉的:处以警告《并处5?00:0,元以上5万》元以下罚款 —。 !。第四十八条》 电信业《务,经营者违反本条例】第二十三条第一【。款规定的由省电信】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!收违法所得处1【万元以上《。3万元?以下罚款并责令其】向电信用户赔礼【道歉;赔《偿损失;拒不改正的!处3万元以上1【0万:元以:下,罚款;情《节严重?的责令停业》整顿法律另有规【定,的从其规定 ! , 》第四十九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!三条:第二款规《定的: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!令改正?没收违法所得—处5000元—以上:1万元?以下罚款 【 》 第五十》条 利用虚假的居民!身份证或《者,冒,用他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办理电信服务—手续接受电》信服务拒不交纳电】信费用的电信业【务经营者可以终【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!缴,。欠费;由省》电,信管理机构责—令,其改正并处发—生的电信费》用3倍以《上5倍以下罚款;】违反: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!例的由?公安机关依法处【罚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《 》第五十一条 违反】本条例规《定,电信业务经》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!构进行监《督检查或者提—供虚假资料的由省】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!。正并予以《警告;逾期不改【的处1?000元以上1【万元:。以下罚款《 — , ,。 , ,第,五十二条 》违,反本条例第》二,十九条第一款、第】三十:条规定擅《自进行电信建设的】由省电?信管理?机构:会同计划、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》令其停止建设—已建成的项目不【。得投入运营;—造成重复《建设、浪费国家【资源、扰乱电信市】场秩序、危害电信】安全后果的对—建设:单,位和审批单位的【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【 :。。 第五十三【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承包单位》将承包的通信工程违!法转包或者分包【的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—省电信?。管理机构《责令改正没收—违法所得对勘—察、设计单位处合】同约定的勘察费、设!计费25《%,以上5?0%以下罚款—;对施?工单位?处工程合同价—款0.5%》以上1?%以下罚款并可责令!停,业整:顿降低资质》等,。级;情节严重的【吊销资质《证书 ? ?   通》信工程的勘察单位】未按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进《行勘察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会同:省电信管理》机构责令改》正处10万元以【上30万元》。。以下罚款 ! : , : ,    通信!工程的建设单—位未办?理质:量监督申报》手续或者竣》工验收备案手续【的由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会:同省电?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!处2:0万元?以上:。50万元以》下罚款 — 》。 : , , 第!五十四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,第三:十五条第二》款规定擅自改动或】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!或者设施《的由省?电信管理《机构责令其恢—复原:状并赔偿由此—造成的?经济损失;情节严重!的处1万元以上3万!元,以下罚款在电信设施!上擅自搭挂管线【的由:省电:信管理机构责令【限期:拆除;逾期不拆【除的处5000【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 【 第》五十五条 发—。生重大通信工—程质量事故》隐,瞒不报?、谎报或者拖延报告!。的依法对直接—负责: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?给予行政处分 】 — 第五十六条 】省电信管理机—。构工作?人员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其所在—机关或者有关部门】依法: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   】(一:)违法?行使职权《导致国家利》益,和公民?、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合法?权益受到损害的【;,。 : 《 】   ? (二)泄露电信业!务经营?者,商业秘密的; 】 ? , 《 ,    【(三)其他》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。守,的违法?行,为, 》 , 】  : 省电信管理【。机构及其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!。权给公?。民、法人《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!害,的应当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 】 ? 第七章! 附则 第五!十七:。条 本?条例自2003【年6月1日起施【行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