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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江【西省电信条例 】 文《。。号江西省人大常委】会公告第4号— ? 颁》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!委会 《 颁—布日期2003【-03?-31 — , , 实施日》期2003-06-!01 《   《 (20!03年3月》。31日?江西省第十届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次会议通过【)  《  ? :。第,。一章 总则 ! 第?一条: 为了规范电—信市:场秩:。序维护电信》用户:和电信业务经营【者,的合法权《益保:障电信网络和信息】的安:。全促进电信业的健】康发:展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电信》条例和其他有关法】律、行?政法规?定的规定结合—本省实?际制定?本条例 ! 第二—。条 在本省行—政区:域内从事电》信活动或者》与电:信有关的安全、【保护、规划、建设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!例 】 第三条— 省:通信管理《局是本?省电:信管理?机构:(以:下,简称省电信管理机】构)对全《省电信业《实施监督管》理    !工商、?价格、建设》、公:安等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!范围内协助》省电:信管理机构实施对】全省电?信业的监《督管理工《作 》 》 第四》条 省电信管理机】。构,依法履行《下,列职责   ! (一)贯—彻执行电信》行,业管理的《。。法律、法《规,统筹:。规,划公用电信网—、,专用:电信:网对电信业实行行业!管理; ! ,  (二)负责】依法核?发电信业务》经营许可证负责【电信设备进网管理】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!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!价格; —    (】三)依法受理电【信用户和《电,信业务经营者—的投诉维护电信用户!和经:营者的合法》权益;?  【  ?(四)对电信业务】、技术人员》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!以,及,电信市场实施—监督:管理:;  】  (《五)保?障公:用电信网的互联互】。。通和公平接》入协调公用电信网】与专用?电信网之间、电信】企业之间的业—务关:系; 》 ? ,  (六)负【责电信网码号及【。其他公共《电信:资源的分《配与管理组》织协调通信与信息】安全、专《用通信和应》急,通信工作;》    ! (:七)承办《国,务院信息产业—主管部门和省人【。民,政府交办的》其他与电《信有关的工》。作 — 第二章《 市场?管理: 《第,五,条 :在,本省经营基础电【信业务?和跨地区《增值电信业》务应当持有国务院】。信息产?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!础电信业《务经营许可证和【跨地: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!许可证并《向省电信管》理机构办理》备案手续  !  在本省经【。营增值电信》业务的应《当,符合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,。电信条例规定的【条件并向省电信【。管理:机构申?请增值?电信业务《经营许可证 】 《 ,   省电信管】。理机构应当》自收到申请之日【起30日内作—出决定符合条件【的颁:。发许可证;不—符合:条,件,的不予颁发许可证】并书面说明理由 】 ?    【 ,依法取得电信—业务经营许可证的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!向,。企业:登记机关办》。理登:记手续?;发证机关注销【。或者吊销《许可证后应当及时】。。通知企业《登记机关 — 】 : :第六条 发证机关】对经营许可证实【行年检制度 !   发》证机关进行经—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!对电信业务经营者】报送的材料进—行全面审核并对其】经营:主体、经营行为、电!信设施建设、—电信:资费和服务质量【。等进行检《。查 】 第】七条 增值电信业务!经营许可证有效【期满需?要继续?经营的应当》。提,前60日《。。向原发证《机,关提出续《办经营许可》证的申请;终止经】营的应当提前6【。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!告并按国家》有关规定《做好善?后工作 — ? ? ,第八条 相关基【础电信?业务:。。的经营者应》当按照?省电信管理机构的】。规定:及时为取《得电信业《务经营?许可证的《其他经营者》提供经营《电信业务《所需的电路、设施】等  —  基《。础电信业《务,经营者?不得为无电信业务经!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!供用于经《营电信业务》的电路、《设施等 》 : ? 第九!条 :电信业务经营者【应当按照技术—可行、经济合理、公!平公正?。、相互配《。合的:原则在不《影响:通信网?络安:全的条件下与要【求互联的电》。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!    】互联协议签订后由】提出网间互联要【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!。抄报:省电:信管理机构网间互联!。。。双方应当按照国家】规定的期《限完成互联》和结算在国家规定的!期,限内不能互》联,和结算的省电信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】实际情况提》出,具体的互联和结【算,时限 ? 】。 第十条】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!符合国家有关—标准:并不低于电信业务经!营者网络内》部同类业《务的通信质量—发生网间《通信中断或》。者网:间通信严《重不畅时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!除不:可抗力外应当及时采!取措施?恢复:通信并同时向省电】信管理机构报告 】 :  :  电信企业【及其从业人》员不得对网间通【信,设置障?碍 —。 — 第十》一条: ,互联双?方因互联事项发生争!议的任何《一方可以向省电【。信管理?机构书面申请要求处!理省电信管理机构】应当在接到》申请之日起》30日内《组织由电信技术等方!面专:家组成的《专家组和有》关测试机构对互联】互通中发生的争议】和通信质量进行【论,证和测试并根据专家!组和:测试机构得》出的结果对争—议双方进行协调;协!调不成的应当—在协:调结束?。。之日起?30日内作出决定 ! 》 第十二条 !申请:。。从事固定电话机和】移动:电话:机等电信终端设备】维修业务的应当取】得省固定移动电话机!维修资质管理—中心颁发的维修【资质:证书取得资质—证书应当具》备下列条件 【    (一】)有与维修相适应】的营:业场地、资金、仪】器仪表?等设:备; !    (二【)有为?用户提供识》别,真假进网标志的技】术手段; !    (】三)有获得职业资】格证:书的维修人员—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!; !   (四)法律!、行政?法规规定的》。其他条件 — 《 : , : 第十三条 进!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!电信终端设备—。必须符合国家—规定的标准并—获得:进,。。网,许可证粘贴进网【标志 ? ?   任何—单位和?。个人不?得向消费者销售或者!。赠,送未获得《进,网许可?证或者改变了进【网使用功能》的电信终《端设:备 【 — 第十《。四,条 电信业务经【营者应当在其经营】许可证?规定的范围内从事】电,信设:施建设?和经营 —    取—得,网络元素出》租、出售业务许可】的,基础电信业务—经营者可以在本省规!划范围内按项目审】批程序自建或者【与其他基础》。电信业?务,经,营者联合《建设电信基础设施】进行:网络:。元,素的出租、出售 ! 《 《 第十—。五条 电信行—业业务、技术—工种从业《人员:通过职业《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!得,职业资格证》书后方?可上岗作《业 : 》 第》十六条 从》事通信工程建设、勘!察、设计《、施工以《。及,监理的?单位应当经省电【。信管理机构审—查同意?并依照国家》规定取得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】的,资,质证书方可在—其资:质许可的范围内【从事相应的通信工程!建设活动未取得【资质证书的》不得承接通信工程建!设业务 》    》 施:工单位不得》违法将通信工程转】包或者分包 【 【 第—十,七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伪造、涂改【、,冒用、出租、转【让、转借经》营许可?证、:进网:许可证?、通信工程》。。资质证书、职业【资格证书 】 ,。 《 第十八条 电【信业:务经营者和》专用电信网》单位应当依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!规定向省电信管理机!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!虚报瞒报、拒报、】迟报不得伪造和【篡改统计资料— 《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! ? 第十九条 电信业!务,经营:者应当按照国家规】定,的电信服务标准将服!务的种类《、,范围、质量标准、】业务流程《、资费标准和办【理时限?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!置予以公布并抄报省!电信管理《机构   】 电信《业务经?营者提供的电信【服务价?。格必须?明码标价 — 】 第二十!条 电信业务经【营,者应当为电信用户】交费和查询提供【方便电信用》户要求提供国—内长途通信、国际】通信、?移动:。通信和信息服务等】收费清单的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!。免,。费提供 》 《。 第二十一】条 电信《用户要求查询电信费!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!保存期限内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!免费提?供查:询并做好解释—工作 —  : 计费原始—数据保存期》限为5个《月 ! ? 第二十】二条 电信》业务经营《者因:网络维修、改造【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!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!电信服务的应当【提前3日在当地报纸!或者电视台》刊播或?者采取其《他方式?直接告知用户— :   《 电信业务经营者!应当相应减》免在中断电信服务期!间电信用《户的相关费用没【有,及时:告知中断电信服【务而:造成电信《用,户损失的应当依【法赔偿 ! ? ? ,。 第二十—三条: 电信业《务,经,营者在?电信服务中应当守法!经营、公《平竞: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!    (!一)未经电信—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!超出其要求范围的】电信服务以及对电信!用户取?消电信服务的要求】不予受理或者—受理后仍不取消; ! 《 《    》(二)违背电—信用户?意愿搭售电信—。产品:附加其他不合理【的,条件或者强制、【误导电信用户—使,用高:资费服?务; — 《    (三】)散布?虚假价格信息误【导电:。信用户或者违反国家!电信服务价》格,管理规?定,多收:电信用户费用—;, 《 ,  —  (《四)窃听、窃—用电信用户》。电话或者擅自—向,他人提供《电,。信,用户:通过电信网》络传输?的信息内容泄露电】信用户?的通信秘密》或,者妨碍电信》用户的通《信自由 《 !   禁止—电信业?务经营者为》。非法的互《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!和互联网上》网场所提供接入【服务 — — 第【二十四条 电—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!的监督 【   电》信业务经营者应当】对外公布投诉—电话设立电信服【务投诉机构或者【指定专人受理用户】投诉并在收》到用:户投诉之日起15日!内作出处理决—。定并告知投诉者 】 》    【 电信用户认—为电信业《务经营者侵》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!以直接向省电—信管理机构、消【费者协会投诉或【者依法?。向人民法院起诉 ! , ,   】 省电《信管理?机构应当《在收到投诉》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!否受理的《。决定对决定受理的】应当在受理投诉【案件之日起》15日内将处理【结果告知投诉人【;对不予受理—的应当说《明理由? ? 】。 第—二十五条《 省电信管理机构】。应,。当对电信业务经【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!营,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!每,年向社会公布监【督检查结果 —    — 电信业务》。经,营者应当配合省电信!管理机构的》监,。督检查?工作如实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】料不得干扰检查或者!调查活动 ! 【 :。 第?二十六条《 省电信管理机构工!作人:员在对电信业务经营!者、电信用》户以及其他有—。关单位?和,人员遵?守电信法律、法【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!查或者?对,投诉案件进行—。调查时享有下列权力! , ,    》 (:一)询问《受检查单位的有关】人员并要求其他【提供相关材料; ! ?。    !(,二):有权进?入被检查的》工作场所查询、复印!有关单据、文件、】记录和其他》资料:封存与案件》有关的原始记录【。 】    省电信!管理机构工作人【员实施监督检查【时,应当出?示,。有效证?件,并由两名以上工作】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!国家秘密、》。商业秘密《。、技术秘密、当事人!。隐私等事项》负有保密义务 ! : 第—四,章, 规划与建设 】。 ,。 第二十《七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将》电信:建,设和:发展纳入本行—政区域国《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计划以及城【乡建设?规划省电信管理机】构负:责编制省电信—行业发展规划并【监督检?查规划?的执行情况 【 《 《第二十八条 省【电信管理机》构,。根据省电信行业【发展规划对有关单】位电:信发展规划、传输】网专题规划的—编制进行指导与监】督, : , 》 第二十九条【 电信建设项目【应当按?照国家规定的项【目审批权《限进行审批项目建】设单位不得将整体】项目化整为》零规:避主管?部门:审,查审批项目应当以业!。主单位?的电信业务经营许】可证范围为》依据:    【 省电信管》理机构在审批项【。目时应?当采取组织》专家咨询《、专:。家评审等方式在【收到建设单位申请】之日起20日内【批复或者出具—行,业初审意见 — 【 第三】。十条 电信管道(线!)的建设根》据需要?可以联合建设—但应当符合城—市,规划:并避免重复建设【和垄断经营 【    —设计或者建设道路、!桥梁:、隧道、地》下铁道等工程应当】事先通?知省电信管理机构】和电信业务》经营者协商预—留电信管线等事宜】 【 《    城市、】村镇:建设:应当配套设置电【。信设施建筑物内【的电信管线》和配线设施以及【建,设项目范《围,内,的电信?管道应当纳入建设】。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!。建设项目同时施工】与验收所需》经费纳入建设项【目概算 》 【 【 :第三十一条 省电】信管:。理机构应《当对通信市场、【通信工程质量—。、招标投标等通信建!设,活动以及通信—。工程:建,设强制性标准的执】行情况实施监—督管理 《    【。省电信管理机—构可:委托经国务院信【。息,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!格的通?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具体实施《建设项目的质量【监督: ! 】 ,第三十二条》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!应当在工程开工的7!日前向通信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办【。。理质量监《督申报手《续,    通!信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应当根据质量】监督工作方案监【督检查通信工程【建,设各:方,。的质量行为》。 》 》    建【。设,单,位应当在工程竣【工,验收:合格后15日内【到,国务院信息产业【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!管理机构或者受【其委:托的通信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办理竣工】验收备案手续 【 【    未!办,理质量监督申报手】续或者未办理—竣,工验收备《案,手续的通信》工,程不:得投入使用》 , ! : , 第三十三!条 成套《电信:设备的采购通信【工程的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单位】的选:择应当?按,照公开、《公正、公平的原则】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!    电】。信建设单位》应当在?确定中?标人之日《起7日?内将招标情》况报省电信管理机】构备案 【 】第五章 安全—与保护 —。 第三十四条— 省电信管》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!信安全工作的指【导与监督 — :   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】当按照国家有关【电信安全的规定【建立健全内》部,安,全保密制度实行安】全保障责任制 【 】 — , : 第三十》五条: 禁止利用》电信网络制》作、复制、发布和传!播,含有国家明令—禁止的内容的—信息;禁止实—施危:害电:信网络安全》和信息安全的—行,为 》  :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擅自改《动、迁移他人的电】信线路和设施—;不得擅《。自在:他人电信设施上搭】挂管线 【 : ? 《 第】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!。个人实施下列行【为可能?。影响电信设施安【。。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电!信设施产权单—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!防护措施和》承担所需的成本费】用 》   《(一:)因建设施工需要改!。动、拆迁电》信设施或者》。改变通信《方式:的;: —。 : :    【 ,(二)新建或者改】建道路?、,铁路、桥涵、隧【道、房?屋、:农田水利工程以【及铺设?。管道、疏浚航道【的,; — 《    】 (三)架设输电】。线路、电车线—路、专用电》信线路、广播电【视传输线路》以及设置电气设备】的;: 【  】  (四)其他】可能影响电》信设施安全的行【为 《 【。 》 第三十】七条: 在国家一、二级】微波干线通道净【空控制范围内—和移动、《。寻呼:天线:的周围新建》可能影响通》。信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应《当向规?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!主管部门《审批时?应当征得电》信管理机《构、无线电管理【机构及有《关电:信业务?经营者同意 — 》 : 第三十八条 在!架空线路下和设【有地下电《(光:)缆的线路上—。新植:的树木?损害电信《线路或者其他—。电信:设施或者妨碍—线路畅通的》应当:恢复原状或》。者予:以,。修复并赔《偿由此造成》的经济损失;—对原:。有,的树木危及》电信线路安全的经】有关部?门批准后按照兼顾管!线安全使《。。用,和,树木正常《生长的原则进行【修剪:、截干或者移栽等措!。施并按有关》。规定给予补偿 】 ? ?。 第三十九条 水!、电、气管线需要】与电信管《线交越、平行建设时!应当:。保持规定《的间隔距离》不符合规定的后建】单位应?当,与先:建单:位协商一《致并采取《适当措?施确保先建电信管线!和水、电《、,。气管:线安全并承》担相关建《设费用;涉及需要】变更规划的应当经】规划主管部门批【准 : , 《 ? 第四十条 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有权对】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!、缺:陷向省电信管理【机构投诉《 《   通信工【程发生质《量事故影响》通信的建《设单:位应当在24小【时内将?事故的情况》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和!通信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》报,。告 《 , ?  】  电《信业务?经营者在经营—过,程中发生《重大事故影响通【信的:应,当在重大《事故发生后的4【小时内向省电信管】理机构?作出:口头:报告24小时内【作出简要书面报告事!故处理结束》后的5日内作出【专题书面报告 【 《 】  :  通信工程【发生事故《可能:对电信用户产生影】响的应当及时告【知电信用户》 ? : :。 》 , 第】四十一?条 经公安机关【批准有?应急:通信、抢修专—用标:志的通?信车辆和工作人员】。执行任务《时不:受禁行路线、禁【行标志?和禁止停车地段的】限,制;进出港》口和通过渡口—、桥梁、《隧道、检查站应当优!先放行 第六!章, 法律责任 — , 第四十二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—。八条规定的由省【电信管理机构责【令改:正予以警《告并处5000【元以上3万元以【。下罚款? ? , : 《。第,四十三条 》违反本?条例第十条第二【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!。。理机构?责令改正处10【万,元以上20万元【以下罚款;》情节严重的》责令停业整顿—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【 — 第四十》四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十二》条规定未取》得维修资质》证书的由省电—信管理机构》责令停止维修—没收违法《所得和非法物—品处违法所得3倍以!上5倍以下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!的处2?00:0元以上《1万元以下罚款【 《 第四】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!第,十三条第二款规【定的由省电》信管理机构责—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!10万元以》下罚款 《 】 第:四,十六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十七条规定【的由省电信管—理机构没收》违法所得处违法【所得3倍以上5【倍以下罚款》;没有违法》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!足1万元的处1【万,元以上?10万元以下—罚款 ? 《 , , ?第四十?七,条 电信业务经营】者违反本条例第二】十条规定损害用户】合法权益的由省【电信管理《机构责令其改正【。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!歉、对拒不》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!以,警告并处50—00元以《上5:万元以下罚款 】 : 第四】十八条 《电信业务经营—者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!款,规定的由《。省电信管理机构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】所,得处:1万: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并?责,令其向电信》。用户赔?。礼道歉;赔偿损失;!拒不改正的处3万】元,以上10万元以下罚!款;情节严重的【责令停业整顿—。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!规定 — 《 第四十九条 】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》三,条第二?款规定的由省电【信管理机构责令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】处5: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?下罚款 】。 》第五十条 》利用虚假的居民身】份证或者冒用—他人的居民身份【证办理电信服—。务,手续接受《电信服务拒不交纳电!信费用的电信业务】经营者?。可以终?止提供服务并—依法追缴欠费;【由省电?信,管理机构《责令其?改正并?。处发生的电信费用】3倍以上5倍以【。下罚款;违》反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?安管理处罚条—例的由公安机关【依法处罚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》 《第五十一条 违反】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!经营:者妨碍?电信管理机构—进行监?督检查或《者提供?虚假资料的由省【电信管理机构责令】改正:并予以警《告,。;逾期不改的处10!00元以上》1万元以下罚款 】 》 第五—十二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九,条第一款、》第三:十条规定擅自进行电!信建设的由省—电信管理《机构会同计划—、建设?行,政主:管,部门责令其停止【建设: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!入运营?;造成重复建设、】。浪费国家资源—、扰乱电信市场秩序!、危害电信安—全后果的《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!位的:主管:人员:和直: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,。 — 第五十【三条 ?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!单位将承《。包的通信工程违法】转包或者分包的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省电信》管理机构责》。令改正没收违—法所得对勘察、设】计,单位处合同》约定的勘察费—、设计费25%【以上50%以下罚】款;对施工单位【处工程合同价款0】.5:%,以上1?。%以下罚款并可【责令停业《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】;情节严重的吊【销资质?证书 ?    —。 通信工程的勘【察单位未按》工,。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!行勘察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会同省电信管理】机构责令改》正处10《万元以上30—万,元以下罚款 — ? 《 : ?    通信工程!的建设单位未办【理质量监《督,申报手续《或者竣工验》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!电信管理机构—责令改正处2—。。0万元以上5—0,万元以下罚款 !。 】 ?。 》 第五十四条 【违,反本:条例第三十五—。条第二款规定擅【自改动或者迁移【他人电信线路或【者设施的由省电信管!理,。机构责令《其恢复原《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!经济损失《;情节严重的处1万!元以上3万》元以下罚款在—。电信设施上擅—。自搭挂管线的由省电!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!。。拆除;逾期不拆除】的处5000元以】上1:万元以下罚款 【。 【。 第五《十五条 发生重【大通信工程质—量事故隐瞒不报、】谎报或者《拖延报告的依法对】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,。员给予行政》处分 》 — 第五十六》条 省电信管—理机构工作人员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其所在机《关或:者有:关部门?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,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    】(一)违《。法行使职权导致国】家利益?和公民、法人或者其!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!损害的; 【 ? 》   》 (二)泄露【电信业务《经营:者商业秘密的;【 !    !(三)其《他滥用职《权、徇?私舞:弊、:玩忽职守《的违法行为 【 》 》    省电】。信管:理机构及其工作【人员违法行使职【权,给公: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!法承担?。赔,偿责:任 》 — 第七章 】附则: : 第?五十七条 本条【例自2003年【6月1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