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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,西省村镇《规划建设管理—条例 (《2002年》3月28日江西【。省第九届人民—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?十九次?会议通过《2010年1—1月26日江西省第!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:十次会议修正—), , ,   ? 目录   第一】章总则 《  第二章》村镇规?划的制定《   第《三章村镇规》划的实施   第四!章村:镇建筑设计和施【工管:理   第五章房】屋、公共设施、村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!理  ?。 第六章法律责【任  ? 第七?。。章附则   第一】章总则   第一条!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!。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!生活环?。境促进农村经济【、社会和环境—协调发展加快—本省城镇化进—。。程根据国家有关【。法律、法规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《本条例   —第,二条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!规,划、建设和管—理,等活动均须遵守【本,条例   城市规划!区内村?镇规: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和江西省城乡】。规划条?。例另有规《定的依照其规—定 :  第三《。条本条例《所称:村镇包括村》。庄、集镇、》建制镇(不含县级】人民政府所在地【的,建制镇?。)  ? (一)村庄是【指,农村村民居》住,和从事各种生产【的聚居?点;   (二【)集镇?是指乡、民族乡人】民政府?所在地和经县级【人民政府《确认由集市发展【而成的作为农村一】定区域经济、文化】。和生活服务中—心的非建制镇;【   (三》)建制?镇,是,指,。国家按行政建—制设立的镇》   第四条—村镇规划建设—管理应当坚持科学】规划合?理布局节约用地保】。护耕:地因地制宜》量,力而行的原则—实现社会《效益:、环:境,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!一   第五条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—主管本行政区—域内的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工作   】乡(:镇)人民政府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工作履】行下列职责 — , (一)贯》。彻实施有《关村镇规《划,建设管理方面—的,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《;   (》二)组织村镇—规划:的,编制、调整和—实,施建立健全》村镇规划《建设管理档》案; ?  (三《),按照本条例》的规定负《责建设项《目规划建设的审核】、审批工作; 【  (四《)负责村镇规划区内!。公共:设施和村《容镇:貌的管理工》作; ?  (五)依—法查处违反村—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!的行为   村【。民委员会《应当协助乡(镇【)人民政《府,做,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!建设管理工》作   第二—章村镇规划》的制定  》 第:六条村镇规划—包括建制镇总体规】划和详细《规划:、集镇总体规划和建!设规划、村庄建设规!划   村镇—。规划由乡(镇—)人民政《府负:责组:织编制?县,。级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应当给予指导【。建制镇和《集镇的规划》应当委托具有—相应资质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】制   第七—条村镇规划的编【制应当?以市:、县域城《镇体:。系规划、土地利用】总体规?划、基本农田保护】规划为依据与—有关部门的专—业规划相协调;【符合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和国家—。、省有关编制规划】的,技术标准和规—定;:注重保护文》物,。。、历史遗迹》、自然景观和生态】环境突出地方特色】   编制》村,镇规划时应当—。对住宅?、公共设施、—公益事业设施—和生:产经营性设施—进行合?理布局结合村—镇改造?充分利?用非耕地《逐步建成相对集中】、设施配套》的村镇  》 村镇规《划的具体编制—办法由省《人民政?府制定 《  第八《条建制镇总体—规划和详《细规划的编制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城乡规划》法和江?西省:城乡规划条例的规】定执行?  : 第九?条乡:人,民政府所在地—的集镇?应,当编制总体规—划,。和建设规划其他【集镇:应当编制建设规【划集:镇总体规划和建设】规划的期限为十【至二十年建》设规划中《的近期建设规—划的期限为五年 】  集镇《总体规划的》。主要内容包括乡【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!、集镇布点》;村庄、《集镇的性质、规模和!发展方向;》村庄、集镇生—产和:。生活服务设施的【。配,。置;实施规划—的政策?措施   集镇建】设,规划的主要》内容包括集镇的【住宅:、公共设《施、公益事业—设施、生《产经营性设施—等各项建设》的用地布局、用地】规模有?。关的技术经济指标】近期建设规划—。应当对近期建设工】程以及重点地—段建:设作出具体》安,排,   第十条村庄】应,。当编制建《设规划村庄建设【规划的期限为—五至十年《   村庄建设【规,划应当以所在地【。建,制镇或者集镇—总体规划为》依据根?据当地经济发展【水平主?要对住宅和供—。水、排水、》供电、道路、绿化】、环境卫生等生产】和,生活:服务设施作出—具体安?排   《第十一条编制集【镇,总体规划《和建设规划时应当】广,泛,听取群众的意见【和建:议邀请?有关部门和专家【进行论证   【集镇总体规划—。和建设规划须经乡(!镇)人民代表大会】审查同意《。后由:乡(镇)人民政府】报县:级,人民政府批准 【 , 村庄?建设规划应》当经村民会》议讨论同意由—乡(:镇)人民政府报县级!。人民政府批准 【  第十二条村【庄、集镇《规,划经批准后由乡【(镇)人民政—府公布   —村庄、集镇规划经批!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!会经济发展的需要】按照: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!分别经乡(镇)人民!代表大会或》。者村民会议同意乡(!镇)人民政》府可以对集镇、村庄!规划进行《局,。部调整并报县级【。人民政?府备案;但涉及村庄!、集镇的性质、规模!、,发展:方向和总体布—局等重大变》更的应当《按照本?条例第?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!批   村庄、集镇!规划:到期前应当及时进】行,续编:续编村庄、集镇【。规划应?当按照本条例第十】一条规定《的程序重新报批 】  第三章村镇【规,划的实施   第】十三条村镇》规划区内的》。各项建?设必须服《从规划管理   】乡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可以?根据村镇规划对不】符合现有规划的【用地按规定进—行调整有关》单位和个人必须【服从:   因《实施规?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!附属设施的由—。乡(镇)人》民政府按照有关规】。定制定具《体实施方案报县【级人民政府批—。准后组织实施—   因实施规划给!个人或者单》位造成损《失的: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给予:补偿   第十【。四条农村《村,民在村镇规划区内】需要使用《集体: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!附属用房的应当先】。向村集?体经济组织》或者:村民委?。员会提出《建,房申请按照下列审批!。程,序办理?   (一)需【要使用耕地》的经乡(镇)—人民政府审》核县级人民政府建】设主管部门审查同】。。意并出具村镇规【划选址?意见书后依》法办理用地批准手】续;:。 ,  (二)使用原有!宅,基,地、:村内空闲地等其他】土地的经乡》(镇)人民政府审查!。。同,意并出具《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书后依》法办理用地》批准手续《   第十》五,条在村镇规划区【内兴建公共设施、公!。益事业设施》、生产经营性设施】、单位的其》。他工程建设》以,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!。宅的必须经乡—(镇)人民政府审】核、县级人民政【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并?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书后依《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!   在建制镇规】划区进行的各类工】程建:设在申请办理用地】审批手续前应当【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《的规定?办理: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 》  第?十六条严格控制在】村镇规?划,区内进?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!的必须经乡(—镇,)人民政府》审,查同意后依法—办理临时建设用【地审批手续 —  临时建设的建】筑物及?其,附属设施《应当在批准》的使:用期满前自行—。拆除并负《责清理场地恢复【原貌临?时使用期《限,最长:。不超:过,两年   禁—止在临?时建设用地上—建设永?久性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和其他设施 】  第十七》条在村镇规》划区内兴建》公共设?施、:公益事?业设施、《生产经营性设—施以:及单位的其》他,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村!镇,规划选?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设!计图纸向乡(镇)】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经其对规划】。要求、工程设计审查!同意后报县级—人民: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批准并核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  《 第十八《条建:设,单位:。和个人不《得擅自变更村—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规定的内容;确需!变更的?必须经原审批发【。。证,单位按规划要求审查!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!;不符?合规划要求的不得】变更   建设单】位,和个人在取得村【镇规划选《址意见书后一年【内未办理用地手续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自行失效;取【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!未开工?、又未办理延—期手续的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自行失效   !第十: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建!设主管部《门和乡(镇)人民政!府在核发村镇规划】选址意见书和—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时必须以批准的村!。镇规划为《依据严格按照本【条例规定的程序【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】每个审查环节必【须在收?到申请?之日起十五日—内完成每项证件必须!在三:十日内办理完毕【符合条件的发给证】件;不?符合条件《。的应当书面说明【理,由;逾期不答复的视!为同意并在十—五日:内补发证件 —  :。第二十条不得跨国】道、:省道规划《。建设村镇《在公:路,一侧规划建设村镇、!集贸市场的其建【筑物边?缘与公?。路边:沟外缘的间距为【国道不少于二—十,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!县道:不,少于十米乡》道不少于五米 【  历史《。形,成的跨国《道、省道的村镇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!步调整改造》  : 第二?十一条乡(镇)【人民政府应当定【期检查规划》的实施情况并—向本: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和:批准机?关报告   第四】章村镇建《筑设计和施工管【理 :  第二十二条村镇!建筑设计《应当坚持适用、经济!、安全、《卫生、美观的原则】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!节约土地《、资源及抗御自【然灾害等规定—。保持地方特》色与周围环境相【协调 ?  第?二,十三条?村镇规划区》内跨度、跨径6【米以:上或者高度》4.5米以上的【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业设—施和生产经》营性设施的》建设工程必须—由具有相应》。资质证书的单位进】行设计或者选—用通用?设计、标准设—计并按照要求进【行工程地《质勘察 《  禁止无》证,。设计、超越资质等级!。。设计和无《设计施工   【村民自建住宅提【倡选:用通用设计或者【标准:设计建设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农》村实际需要提供图纸!为村民建房服务【 ,  :第,二十四条承》揽村镇建设》工程施工任务的单】位必须?持有相应的施工资】质等:级证书并《按规定的《经营范围承揽施工】任务   禁止无证!施工或者超越—资质等级承揽工程】   第二十五条在!村镇规划区内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单位或者》个人:在建设工程》开工前应当告知【批,准机关县《级人: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应当在被告知之!日起十?五日内派专业技【术人员?到现场放样、验【线   《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!建住宅及其附属用】房,的在开工《前应当告知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】乡(镇)人民政府或!者其委托的村民【委员会应当在被【告,知之日起五日内【派员到现场》放样、验线 —  村镇规划—区内的建设工程【。须经现?场放样、验线后【方可开?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门或者乡(镇!)人民政府及其【委托:的村民?。委员会逾期未到【现场放?样、验线的该工【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!。面,积、位置开工  】 第二十六条承【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!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!按,照规划、《设计图纸《和有关技《。术规范、标准施工】禁止使用不符合工】程质量要《求的建筑《。材料和建筑构—件   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!(镇)人民政府应】。。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!工质量和施工安【全进行监督》检查:   第二十—七条村镇公共设【施、公?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经营性设施》以及:单位的其他建设【工程竣工后建设【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组织验收—并在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之日—起十五日内》将工程竣工验收报】告报县?级人:。。民政:府建设主管部门备】案  ? 第二十《八条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主管部门—和乡(镇)人民【。。政,府应当建立、健全村!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!制度对建《设中形成的规—划、设计《、施工等具有保【存,价值的各种资—料应当及时》整理归档  —。 第五章房屋—、公共?设,施、村容镇貌和【环境:卫生管理   第二!十九条?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房产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对村镇房屋【的产权、产》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!所有权人的合法权】益   《村镇范围内的房屋权!属登记依照江西省城!市房屋权属登记条】例的有关《规定执行   【第三十条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!村镇公共设施的正常!使用保护村镇内的文!物古:迹、古建筑、古村落!、,古树名木和风景名】胜   第三十【一条村镇应当—有计划地进行植【树绿化?美化环境村镇规划确!定的公共绿》地、苗圃《、防:护林地、专用绿【地不得占用》或者改作他用 【  第三《十二条建制镇和【集镇应当规划建设】垃圾集中《堆放:场,、公共厕所创造条件!对垃圾、粪便进【行无害化处理—  : 村:镇主要道路和—集贸市场等公共【场所:应当组?织人员清扫保洁  ! 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都应当维护村】。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! , 第三十《三条乡?(镇)人民政府和村!(居)民委员会应当!采取措?施保护水资》源和饮用《水源并?逐步:兴,建集中?供,水设施使村镇生活饮!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!家规定的卫生标准】   第三》十四条乡(镇)【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村:镇公:共设施建设》并按照谁投》资、谁受益》。。的,原则鼓励单位—和个人投资参—。与村镇的供水、排水!、道路、环境卫生】等公共设施》建设   按照【国家:和省有?关规定在建》制镇、集《镇规:划区收取的城市【维护建设《税、:市政:。。公用:设施配套费应—当用:于建制镇《。、集镇规划区内公共!设施的建《设,和维护不得挪作【他用   第六【章法律责任 —  第三十五条违】反本条例规定未【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!村镇规划的对直接责!任人: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  第三十六【条违反?本条:例规定?未按规划审批程序】核发建?设用地批准文—件的建设用地—批准文?件,无效占用《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!人民政府依法责令】退回;对违反规定审!批土:地的直接责》任人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;造成】损失的由《审批单位依法赔偿】  : 违反本条》。例规定未按》规定要求核发规【划批准文件的规划】。批准文件无效—;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或者【上级人民《政府:建设主管部》门可以责令》收回规划批》准文件;对违反规定!核发规划批准文件】的直接责任人—依法给予《行政:处分;造成》损失的由审批单【位依法赔偿  【 第三十七条在村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!审批:程序批准或者违反】规划的规定进行【建设严?重影响?村镇:规,划的由县级》人民政府《建设主管部门—责令:停止:建设限期拆除拒【不拆除的可》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拆?。除;:影响村镇规》划尚可采取改—正,措施的责《令停止?建设限期《改正并?处土建工程造价【的百分之三以上百】分之五?以,下的:罚款  《 农村村民未经批】准或:者违反规划》的规定建住》。宅的:由乡(?镇,)人民政府》依照前?款规定处罚  【。 第三十八条有下】列行为?之一的由县级—人,民,政府建设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设计或者施》工限期改正》并,可,对设计单位处合同】约定的设计费一【倍以上二《倍以:下的罚款;对施工单!位处工程合同—价款百?分之二以上百分【之四以?下的:罚,款  ? (一)未取得设计!资,。质证书或者未按设计!。资质证书规定的【经,。营范:围承揽设《计的;?   (《二,)未取得施工资【质证书或者超—越规定经营范围【承揽施工的;   !(三)?不按有关技术—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!符合工程质量—。要求的建筑材料【和建筑构件的;【   (四》。)未按?设计图纸《施,工或者擅自修—改设计图《纸的   取得设】计或者施工资质【证书的勘察设计、施!工单位为无证—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!。越规定的《经营范围承担设计】、施工任务或者设】计、施工《。的质量不符合要求】情节严?重的由原《。发,证机: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!的资质证书》   第三十九【。条违反本条》例第:十六条规定在—村镇广场、街道、】集贸市场《、车:站等公共《。场所修?建临时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!的由乡(镇)—。人民政府责》令限期拆除恢复【原,。貌;拒不改正—的可以依法申请【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并《可处一百元以上【一千元以《下罚款   —第四:十条村?镇规划?建设管理《人员违反本条例规】。定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依法给】予行政?处分:;造成损《失的: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  第七!章附则   第【四十一条本》条例自2002年】5,月,1日起?施行省人民政府1】99:。2年:4月:20日发布的江西】省村: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】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