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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,西省: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条例 (2002】年3月28日江西】省第九届《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二十九次】会议通过2》010年1》1月26日江西省】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次》会议修?正,)    》。  目录   第】一章:总则   第二【章村镇规划的制【定   第》三章村?镇规划的实施  】 ,第四:章村镇建《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!  第五章房屋、】公共设施、》。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!管理   》第六章?法律:责任   》第七章附则   】第一章总《则  ? 第一条为加强村】镇规划?建设管理改善村【。镇生产和生活—。环境促进农村经济】、社会和环境协调】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!进程:根据国家有关法【律、:法规结合本》。省实际制《定本条例 》  :第二条在本》。省行政?区,。域内进行村镇规划】、建设和管理等【。活动均须遵守本条】例   城市规划】区,内,村,镇规划的制定—和实施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和《江西省?城乡规?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!照其规定 》  第三条本—条例所称村镇包括】村庄:、集镇、《建制镇(不》含县级人民政府【。所在:地的建制《镇)   (一)】。村庄是指农村村民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!的聚居点;   (!二)集镇是指乡、】民,族乡:人民政府所在地和】经县级人民》。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!而成的作为农村一】定,区域经济、文—化和生活服务—中心的非建制镇;】   (三》。)建制镇是》。指国家按行政建【。制设立的镇》   第四条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应,。当坚持科学规划【合理布局节》约,用地保护耕地—因地制宜量力而【行的原则《实现社会效益、环境!。效益和?经,济效益的统一—   第五条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建设主管》部门主管本行政区】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!管理工作 》  乡(镇)人民】政府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的村镇—规划建设管理工【作履行下列职责【 ,  (一)贯彻实施!有关村镇规划—建设管?理,。方面:的法律?、,法规和规章; 【 , (二)《组织:村镇规?划的编?制、:调整和实《施,建立健全村镇—规划建?设管理档案;—   (三)按照】本条:。例的规定负责建设】项目:规划:建设的审核、—。。审批工作《;   《。(四)负责村镇规】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!容镇貌的管理工【。。作;   (五)】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!划,建设管理规定的行】为   村》。民委员?会应当协助乡(【镇):人民政府《做好本村内村—庄的规?划建设管《理工作  》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!制定 ?。  第?六条村镇规划—包括建制镇》总体规划和》详细规划、集镇总】体规划和建设规划】、村庄建设规—划 : , 村:镇规划由乡(镇【)人民政《府负责?组织编制《县级人民政》府建:设主管?部门:应当给予指导—建制:镇和集镇的规划应】当委托?具有:相应资质的规划【。设计单位编制   !第七条村镇规划【。的编制应当以市【、县域城镇》体系规划、土地利】用总体规《划、基本农田—保护规划为依据与】有关部门的专—。业规划相《协调;符合》。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和国家、—省有关编《制规划的技术标【准和规定;注—重保护?文物、历史遗迹、】。。自,。然景观?和生:态,环,境突出地方特色  ! 编制村《镇规划时应当对住】宅、公共《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,和生产经营性—设施进行《合理布局结》合村镇改《造充:分利用非耕地逐步】建成相对集》中、设施配套的村】镇   村》镇规划的具体编【制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:制定   》第八条建制镇总【体规: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!依照中华《人,民共和国城乡规【。划法和江西省城【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!行   第九—条乡人民《政府所在地》的,集镇应当《编制总体规划—和建设规划其—他集镇应当》编制建设规划—集,镇,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】划,的期限为十至二十年!建设规?划中的?近期建设《规划的?期限:为五年  》 集镇?总体规?。划的主要内容包【括乡级?行政区域内的村庄、!集镇布点;村庄、集!。镇的性质、规模【和发展方向;村【庄、集镇生产和【生活服务《设施的配置;—实施规划的政策措】。施   集镇建设规!划,的主要?内容包括集镇的住宅!、,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设,施、生产经营—性,设施等各《项建设的用地布局】、,。用,地规模有关的技【术经:济指标近期建设【规划应当《对近期建《设工:程,以及重点《地段建?设,作出具体安排 【  第十条村—庄应当编制》建设规划村庄建设】规划的?期限为?五至十年  — 村:庄建设?规划应当以所在地】建制镇或《者集:镇,总体规划《。为依据根据》当地:经济发展水平主【要对住宅和供水、排!水、供?电、道路、》绿化、环境卫生等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!作出具体安排   !第十一条编制集镇总!体规划和建》。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!取,群众的意见》和建议邀请有关部】门和专家《进行论证   【集镇:总体:规划和建《设规划须《经乡:(镇:)人民代表大会【审查同意后由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准,   村庄建设【规划应当《经,村民会?议讨论同《意由乡(镇)人民政!。府报县级《人民政府批》。准   第》十二条村庄、集镇】规划经批准后由【乡(镇)人民—政府公布   村】庄、集镇规划经批】准后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擅自变更根据【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!按照本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】经乡:(镇)人民代—表,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!意乡(镇《),人民政府《可以对集镇、村庄规!。划进行局部调整【并报:县级人民《政府备?案;但涉及村庄【、集镇的《性质:、规模、发》展方向和《总体布局等重大变】更的应当按照—本条例第十一—条规定?的程序报批  【 村庄、集镇规【划到期?前应当及《时进行续《编,续编村庄、》。集,镇规划应当按照【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!的程:。序重新报批  【 第三章村镇规划】。。的实施 《  第十三》条村镇规划区—内的各项建设必须】服从规划管理   !乡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可以根《据村镇规划对—不符:合现有规划的用地】按规:定进行调整》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】须,服从   因实施】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!其附属?设施的由乡》(镇)人民政府按照!有关规定制定—具体实?施方案?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!后组织实施 —  因实《施规划给个》。人或者单位造—成损失的应当按【照有关规《定给予补《偿   《第十四条《农,。村村民在《村镇规划区内需【要使用?。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!及其附属用房的应】当先向村集体经济】组织或者村民—委员会提出建房申】请按照下列审—批程序办理 — , ,(一:)需要使用耕地的】经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《。审核县级人民政【府,建设: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】并出具?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后依法办理用地批】准手续?。;   《(二)使《用原有宅基地、【村,内空闲地等其—他土地的经乡(【镇,)人民?政,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!镇规划选址》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!地批准手续   】第十五条在》村镇规划区内—兴,。建公共设施、公【益事业?设施、生产经营性设!施、单?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!及在国有土地上建】。住宅的?必须经乡(镇—)人民政府审核、县!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并出《具村镇?规,划选址意见书—后依法办理用地【批准手?续 :。  在建《制镇规划区进行的各!类工程?建设在申请办理用地!审批手续前应当按】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乡规》划法的规定办理建】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!  第十六条—严格控制在村—镇规划区内进行【临时建?设,确需建设《的必须经《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查同》意后依法办》理临时建设用地【审批手续   【。临时建设的建筑物】及其附属《设施应当在批准【的使用期满前自【行拆除并负》责清理场《地恢复?。原,貌临时使《。用期限最长》不超过两年   】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!。上建设永久》性建:筑物、?构,筑物和?其他设施   【第十:七,条在村镇规划区内】兴,建公:共设施、公益—事,业,设施、生产经营【性设施以及单位【的其他?工程建设的必须【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、建设用》地批准文件》。和工程设计图纸向】。乡(镇)《人民政府提出—申请经其对规划要】求、工程设》计,审查同意后报—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?部门批准并》核发建设《。工程规?划许:可证   》第十八?条建设?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?变更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和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证规定的【内,容;确需变更的必】须经原?审批发证单位—按规划要求审—查同意并办理变【更手续;不符合规划!要求的不《得变更  》 建设单位》和个人?在取得?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书后一年—内未办理用地手续】的村镇规划选—址意见书自行失效;!取得: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后一】年,内未开工、又未【办,理延期手《续的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自【行失效?   第十》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建!设主:管,部门:和乡(镇)人—民政府在核发村【镇规划选《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证时《。必须以批准的村镇规!划为依据《严,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!程序及时办》理审批手续每个审查!环节必须在收到申】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!成每项证件必须【在三十日《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!的发给?证件;不符合—条件:的应当书《面说明理由;—逾期不答《复的视为同意并【在十五日内补发证】件,   第二十条不】得跨国道《、省道?规划建设《村镇:在公路?一,侧规划建设村—镇、集贸市场的其建!筑,物边缘与公路边沟】外缘的间《距为国道《不少:于二十?米省道不《。少于十五米县道不】少于十米乡道—不少于五米》   历史形—成的跨国道、省道】的村镇应当根—。。据具体情况逐步调】整改造  》。 第:。。二十:一条乡?(镇)?人,民政府应当》定,期检查规划的—实施情况并向—本,级人民代表大会和】批准:机关报告   第四!章村镇建筑》设计和施工管—理   《第二十二条村镇建筑!设计应当《坚持适用、经济、】。安全、卫生》、美观的原》则,符合国?家和地方有》。关节约土地、资【源及:抗御自然《灾害等规《定保持地方特色与】周,围环境相《协调   第二十】。三条村镇规划—。区,。内跨度、跨径6【米以:上或者?高度:4.5米《以上的公共设施【、公益?事业设施和生产经】。营性设施《的建设工程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。证,书,的单位进《行设计或者》。。选用通用设计、【标,准设计并按照要求】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!  :禁,止无:证设计、超越—资质等级设计和【。无设计施《。工   《村民自建住宅提【倡选用?通,用设计或者标准【设计:建设: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农村实》际,需,要提供图纸为村【民建房服务  【 第二十四条承揽】村镇建设工》程施工任务的单位】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!资质:等级证?书并按规定》的经营范围》。承揽施?工任务   禁止无!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!等级承?。揽,工,。程   第二—十五条在村镇规划】区内取得建》设工程规《划,许,可证的单位或—。者个人在《建设:工程:开工前?应当告知批》准机关县级人—。民,政,府建设主《管部门应当在—被告知之《日起十五日内—派专业技术》人员到现场放样【、验线   村民在!村镇规划《区内建住《宅及其附《属用房的《在,开工前?应,当,告知乡(《镇)人民政》府乡(镇)》人民政?府,或者其?委托的村民委员【会应当在《被,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派!员到现场放样、验】线,   ?村,镇规划区内》的建设工程须经【现场放样、验线后方!可开工县级人民政】府建:设主管部门或—者乡(镇)》人民政府及其—委托的?。村,民委员会逾期—。未到现场放样、【验线的该工程可【以按:批准的规划面积、】。位,。置开工   第二】。。十六条承揽村镇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!单位应当严格按【照规划、设计—图,纸和有?关技术规范、标【准施工禁止使—用不符合工》程质量要求》的建:筑材料和建筑构件】   县级人—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?。门或者其《委托的乡(镇—)人民政府应当【对,村镇建设《工,程施工质《量和施?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!   第二十七【条村镇公共设施、公!益,事业设施和生产经】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!其他:建设:工程竣工后》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有关规定组》织验收并在工程竣工!验收合?格之日?起十五日内将—工程竣工《验收报告报》。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备案 】。  第二十八—条县级人民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!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《建,立、健全村镇规划】建设档案管理—制度对建设》中形成的规》划、设计《、施工等具有保【存价值的《各种资料《应当及时整》理归档   第五】章房屋、公共—设施、?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!管理 ?  第二十九条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《房产主管部》门应当加《强对村?镇房屋的《产权、产《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!所有权人的合—法权益?   村镇》范,围内的房屋权—属登:记依照江西》省城市房屋权属登】记条:例的有关规定执行】 ,  第三十条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应当?。维护:村镇公共设施的正】常使用保护村镇内的!。文物古迹、古—建筑、古村落、古】树名木和风景名【胜   第三十一】条村镇应《当,有计划地《。进行植树《绿,。化美化环境村—镇规划?确定的公共绿—地、苗圃、防护林】地,、专用绿地不得占】用或者改作》他用   第三十】二,条建制镇和集镇应当!。规划建?设垃圾集《中堆放场、公共【厕所创造条件对【垃圾、粪便进行无】害化处理 》 , 村镇主《要道:路和集贸《市场等公《共场所?应当组?织人员清扫保洁【  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都应【当维护村容镇—貌和环境卫》生   第三十三】条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《。和村(居)民委【员会应当采》取措:施保护水《资源和饮用水源并】逐步:兴建:集中供水设施使【村镇生活饮用水水质!逐步达到国家规【定,的卫生标准 —  第三十》四条乡?。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:加强村镇公共设施】建设并按照谁投资、!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!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!镇的供水、》排,。水、:。道路、环境》。卫生等公共设施建】设  ? 按照?国家和省《有关规定在建—制镇:、集镇规划区—收取:的城市维护》建设税、《市政公用设施—配套费应当用于建】制镇:、集镇规《划区内公共》设施的建设和维【护不:得挪作他用  【 第:六章:法律责任   【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!例规定?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变!更村镇规划》的对直接《责,任,人依法?给予:行,政处分   第三】十六条违反本条【例,规定未按规划审批】程序核发建设—用地批?准文件的建设—。用地:批准文件无效—占用的土地由批准】用地:的人民政府依法【责令:。退回;对违反—规定审批《。土地的直《接责任人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》;造成损失的由【审批:单位依?法赔偿   违反】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!要求核发《规划批准文件的规划!批,准,文件无效《;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或:者上级?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,部,门可以责令收—回规划批准文件;】对违反?规定核发规划—批准文件的直接【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造成》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!法赔偿   第【三十七条在村—镇规划区内未—按规划审《批程序批准或者违】反规划的规定—进,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!规划的由县》级人民政府建—。设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建设【。限期拆除拒不—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拆【除;影响村镇规划】尚,可,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!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!处土建工《程造价的《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!五以下的罚》款   农村村民】未经:。。批准或者违反规【划的规定建住宅的】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依《。照前款?规定处罚   【第三十八《条有: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?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设计或者施工—限期改正并可对【设计单位处合同【约定的?设计费一倍以—上,二倍以?下的罚款;对施工单!位处工程合同价款】百分之二以上百分】之四以下《的罚款   (一)!未取得设计资质证】书,或者:未按设计资》质证: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承揽设计的;  ! (二)未取得施】工资质证《书或者超越规定经】营范:围承揽施工的;【   ?(三)不按有关技术!规定:施工:或者:使用不符合》工程质量要求—的建筑材料和建筑】。构,件的;   (【四)未按设计图【纸,施,工或:。者擅自修改设—计,图纸的   取得设!。计或:者施工资质》证书:的,勘察设计、》施工单位为无证单】。位提供资质证书【超越规定《。的经营?范围承担设计、施】工任务或《者设计、施工的质量!。不符合要求情—节严重的由原发证】机,关吊销设计或—者施:工,的资质证书》   第三十九条违!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规定《在村镇广《场、街?道,、集贸市场》、车站等公共场所】修,建临:时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其他:设施的由乡》(镇)人民政府责】令限期拆除恢—。复原貌;拒不—改正的?可以依法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并可处一《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!罚款   第四十】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人员:违反:本,条例规定玩》忽,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》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   》第七章附则   第!四十:一条本条例》自2002年5月1!。日起施行省人民政】府1:992年《4月:。20日发布的江【西省村镇《规划:建设管理暂行办【法同:时,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