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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村镇规划【建设管理条例 (】2002年》3月28日》江西省?第九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》会,第二十九次会议【通过201》。0年11月2—6日江西省第—十一届人《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:十次会议修正)【 ,     》目录:  : 第一章总则  】 第二章《村镇规划的制定【   第《三章村镇规划的【。实施   第—。四章村镇建筑设计】和施工管《理 :  第?五章房屋、》公共设?施、村容镇貌和环】境卫生管理   第!六章法?律责任   第七章!附则:   第一章总【则   《。第一条?为,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改善村镇生产【和生活环境促—进,农村经济、社会【。。和环境?协调发展加》快本省城《。镇,化进程根据国家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结】。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《例   第二—条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进行村—镇规划?、建设?和管理等活动均须】。遵守本条例  【 城市?规划区?内村:镇规划?的制定和实》施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规划法和江【。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另有规》。定的依?照其规定 》  第?三条本条例所称村】镇包括?村庄、集镇、建制】镇(不含县级人【。民政:府所在地的建制【镇,)   (》一)村庄是指农村】村民居住和从事【各种:生产的聚居点;【   (《二)集镇是指—乡、民族乡人民【政府所在地》和经县级人民政府】确认由集市》发展而?成的作为《农村一定区域经【济、文化和生活【。。服务中心的非—建制镇?。。;  ? (三)建制镇是指!国,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!镇  ? 第四条村镇规划】建设:管理应当坚》持科学规划》合理布局节约用地】保护耕地因地制宜】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!社,会效益、环境效益】和经济效《益的统一 》  第?。五条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!村镇:规划建设管理工作】 ,  乡(镇)人民】政,府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工作履【行下列?职责   (一)贯!彻实施有关村镇【。规划:建设管理方面的法】律、法规和规—章;:   (《二)组织村镇—规划的编《制、:。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!村镇规划建设—管理档?案;:   (三)按照】本条例?的规定负责》建设项目规划建【设的审核、审—。批工作;  — ,(四)?负责村镇规划区【内公:共设施和村容镇【貌的管理《工作;   —(五)依法查—处违反村镇规划【建设管理规定的行】为   村》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!(镇:),人民政府做好—本村内村庄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!。   第二》章村镇规划的制【。定   第六条【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!总体规?划,和详细规划、集【镇总体规划和—建设:规划:、村庄?建设规划   村镇!规划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负责组织】编,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门应当给予】指,导建制?镇和集镇《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!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!单位编制   【第七条村镇》规,划的编制《应当以市、县域【城,镇,体系:规划、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、基》本农田保护规划【。为依:据与有关部门—的专业规《划相协?调;符?。。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国家、《省有关?编制规?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!;注重保护文物、】。历,史遗:迹、自然景观和【生态环?境突出地方》特色   》编制村镇规》划时应当对住宅、】公共:设施:、公益事业设施和】生产经营性设施进】行合理布《局结合村镇改—造充分利用》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!集中、设《施配套的村镇 【  :村镇规划的具—体编制办法由—省人民政府》制定  《 第八条《建制镇总体规划【和详细?规划的编《制,依照中华《人民共?和,国城:乡规划法和江—西省城乡规划—条例的规定执行  ! 第九条乡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《集镇应当《。编,制总体规划》和建设规《划其他?集镇:应当编制建》设规划集镇》总体规划和建—设规划?的期限?为十至二《十年建设规划中的近!期建设规划的—期限为五年 — , 集镇总《体规划的主要—内容包括乡级行【政区:域内的村庄》、,。集镇布点《;村庄?、集镇的性质、规】模,和发展方向》;村:庄、集镇生产和【生活服务设施的【配置;实施规—划的政策措》施   集镇建设规!划的主要内容—。包,括,集,镇的:住宅、公共设施、公!益事:业设施、生产经【营,性设施等各项建设】的用地布局、用地规!模有关的《技术经济《指标近期建》设规划应《当对:近期建?设,工,程以及重点地段建】设作出具体安排 】 ,。 ,第十条村庄》应,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!建设:规划的期限为五至】十年   村—庄建设规划应—当以所在地建制镇或!者集镇总体规划为依!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!水平主要对》。住宅和?供水、排《水、供电《、道路?、绿化?、环境卫《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!设施作出具体—安排 ?  第?十一条编制集—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!划时应当广泛听取】群众的意《见和建?议邀请有《关部门?。和专家进行论证 】  集镇总体规划和!。建设规划须经乡(镇!)人民代表大—会,审查同意后由乡(镇!。)人民政府报县级】人民政府批》准,。   村庄》建设规划《。应当经?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!乡(镇)人民政府】报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   第十二】条村庄、集》镇规划?经,批准后?由乡(镇)人民【政,府公布 《  村庄、集镇规划!经批准?后任何?单位:和个:人不得擅自变—更根据社会经济发】展,的需要按照》。本条例?第十一条规定分别】经乡(?镇)人民《代表:大会或者村民—会议同意《乡(镇)人》民政府?可以对集镇、村庄】规划: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!级人民政府》备案;但涉》及村庄、集》镇的性质、规—模、发展方》向和总体《布局等重《大变更的应当按照】本条例第十一—条规:定的程序报》批   村庄、【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!及时进行续编—续编村庄《、集:镇规划应当按照本】条例第?十一条规定的—程序:重新报批 》  第?三章村镇规划—。的实施 《  第十《三条村?镇规划区内的—各项建设必须服【从规划管理   】乡级以?上人:民,。政府可以根据村镇】规划对不符合现有】规划的用地按—规定进行调》整,有关单位《和个人必须服从【   因实施规【划需要?。拆迁房?屋及其附属》设施的由《乡(镇)人》民政:府,按照有关规定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!县级: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  《 因: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!单位造成损》失的:。应,当按照有关规定【。给予补偿   第】十四条农村村民在】村镇:规划区内需》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!建住宅及其附属用】房的应当先》向村集体经》济组:织或:者村:民委员会提》出建房申请按照【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!  (一)》需要使用耕地的【经乡(镇)人民政】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并《出具村镇规》划,选址意?。见书:后依法办理用—地批准手续;—   (二)使用原!有,宅基地?。、村: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!的经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审查:同,。意并出具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后依法办理—用地批准手》续   《第十五条在村镇【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!施、公益《事业设施、生—产经:营性设?施、单位的其他【工程建设《。以及在国《有土:地上建住《宅的必须经乡—(镇)人《民,政府审?核、县?级人:民政府建设主—管部门?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!规划: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!理用地批准》。手续  《 在建?制镇规划区进—行的各类工程建【设在申请《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】。前应当按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—。乡规划法的规定【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 ?  第十六》条严格控《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!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!的必须经乡(镇)】人民政府审查—同意:后依法办理临时【建设用地审批手【续   临时建设的!建筑物及其附属【设,施应当在《。批准:的使用期满》前自行拆除》。并负责清理场地恢】复原貌临时使—用期限最长不超【。过,两年   禁—止在临时建》设用地上《建设永久《性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!   第十七条【。在村镇规划》区内兴?建公共设施、公益】。事业设施、生产经营!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!他工:程,建设的必须持村镇规!划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批准文—件和工程设》计图纸向乡(—镇)人民政府提出申!请经:其对规划要》求、工程设计审【查同意后报县级【人,民,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!准并核?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《  : 第:十八条?建设单位《和,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】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规定的内容;确!需变:更的必须经原审批】发证单位按规—划要求审查同意并办!理变:更手续;不》符合:规划要求的不得变】更   建设单位和!个人在取得村镇【。规划选址意》见书后一年》内未办理用地—手续:的村镇规划选址意】见书自行失效—;取得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后一】年内未开工、—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!建设工程规》。划许:可证自行失》效   第十九【条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部门和】乡(镇)人民政【府在核发村镇规【。划选址意见书和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时必须以【批准的村镇规划【为依据严《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!程序及时办理审批】手续每个审》查环节必须》在收到申请之日起】十,。五日内完成》每项证件必》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完!毕符合条件的—发给证件;》不,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书面《说,明理由;逾期不答复!的视为?同意并在十五日内补!发证件   —第二十条不得跨国】道、省?道规划?建设村镇《在公路一侧规划建】设村镇、《集,贸,市场的其建筑物【边,。缘与公路边沟外缘】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!二十米省道不少于】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!米乡道不少于五米】。  : 历史形成的跨【国道、省道的村【镇应当根据》具体情况《逐步调整改造—   第二十—。一,条乡(镇)人民【政,府应:当定期检查规划的】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!民,代表大会和批准【。机关报告  — 第四章村》镇建筑设《。计和施工管理—   ?。第二十二条村镇建】筑设计应当坚持【适用、经《济、安全、卫生、美!观的原则符合国家】和地方有关节—约土:地、资源及抗—御自然灾害等—。规定保持地方特【色与周围环》境,。相协调 《  第二十三条【村镇规划区内跨【度、跨径《6米以上或者高【度4.5米以上【。的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!性设:施的建设工程必须】。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!的单:位进行?设计或?。者选用通用》设计、?标准设计并按照【要求进行工程—地质勘察  — 禁:止无证设计、—超越:资质等级《设计和无《设计施工《   村民自—建住宅提倡选用【通,用设计或者标—准设计建设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!村,实际需要提供图纸】为村民建房服—务   第二—十四条承揽村镇建设!工程施工任务—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!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!并按规定的经营范】围,承,揽施工任务  【 禁止无证施工【。或者超?越资:。质,等,级承揽?工程 ?  第二十五条【在村镇规划》。区内:取得建?设工:程规划许可》证的:单,。位或:者个人在《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!。告知批准《机关县级人民—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在被告知之日【起十五日内派专业】技术人员到现—场放样、验线 【。  村民在》村镇规划《区内建住宅及其【附属用房《的,在开工?前应当告知乡(【。镇)人民《政府:乡(镇)人》民政府或《者其委?托的村民委员—会应当在《被告知之日起—五日内?派员到现《场放样、验线 【  村镇规划区【内,的建设工程须经现场!放样:、验线后方可开【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门或者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及其委托的村民【委员会逾期》未到现场《放样、验线》的该工程可以—按批准的规划面积、!位置开工《   第二》十六条承揽村镇【建设工程施》工任务的单位应当】严格按?照规划、设计图纸和!有关技?。术规范、标准施【工禁:止使用?不符合工程》质,。量要求的建筑材料】。和建筑?构件 ?  县级人民政府建!。设主管部门或者其】委托的乡(镇—),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!建设工程《施工质?量和施工安全进【。行监督检查》   第二十七条村!镇公共设施、—公益事业设施和生】产经营性设》施以及单位的其他】。建设工程竣工—。后建设单《。位或者个人应当按】照国家?和,省,。有关规定《组织验收《并在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之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】程竣工验《。收,报告报县级人民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备案   第—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!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和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。应当:建立、?健全村镇《规划建设档案管理】制度对建设中—形成的规划》。、设计?、施工等具有保存价!值的:。各种资料应当及时】整理:归,档   第五—章房屋、公共设【施、村容镇》貌,和环境卫生》。管理   第二【十,九条: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!产主管部《门,应当加强对村—镇房:屋,。的产权?。。、产籍管理依—。法保护房屋所—有权人?的合法权《益   村镇范围】内的房?屋权属?登记依照江》西省城市房》屋权属登《记,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!   第三》十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应当维护《村镇公共设》施,的正常?使用保?。。护村镇内《的文物古迹、古建】筑,、古村落《、古树名《。木和风景名胜  】 第:三十一条村镇—应当有计划地进行】植树:绿化美化环》境村镇规划确—定,的,公共绿地、苗圃【、防护林地、—专用绿地不得—占用或?者改作他用 —  第三十二—条建制镇和集—镇应当规划建设【垃圾集中堆》放场、公共》厕所创?造条件对《垃圾、粪便进行【无害化处理》  : 村镇主要道—路和集贸市场等【公共场所应》当组织人员清扫保洁! ,  任何《单位:和个人都《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!环境:卫生   第三【十三条?乡(镇)人民政【府和村?(居)民委员会【。应当采取措施—保护水资源和—饮用:水源并逐步兴建集】中供水设《施使村镇生活饮【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!家规定的《卫生标准《   第三十四条】乡,(镇)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村镇公】。共设施建设并—。按照谁投资、—谁受益的《原,则鼓励单《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!镇的供水、排—水、道路、环境卫生!等公共设施建设【   按《照,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,在建制镇、集镇规划!区收:取的城市维护建设】税、市?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应当用于《建制镇、集镇规【划区内公共设施【的建设和维》护不得挪作他—用   第六章【法律责任   第三!十五条违反本条例】规,定未按法定》程序擅?自变更?村镇规划的对—直接责任人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 】  第三十》六条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未按规—划审批?程序:核发:建,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!设用地批准文—件无效占《用的土?地由批?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!法责令退回;对【违反规定《审,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!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造成损失的【由审批单《位依:法赔偿   违反本!条例规定未》。按规定要求核—发,规划批准文》件的规划批准文【件,无效;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或者上级人民政】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可以责令收回】规划批准文》件;:对违反规定》核发规划批》准,文件的直接》责任人?依法给予行政处【。。分;造?成损失的《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!。   第三十—七条在?村镇规划《区内未按规》划审批程序批准或】者,违反规划的》规定进行建设—。严重影响村镇—规划的由县级—。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建设限】。。期拆除拒不》拆除的可以依法【。申,请人:民法院强制拆—除;影?响村镇规划》尚可:。采取改正措》施的责令停止建设】限期改正《并处土建工程—造价:的,百分之三以》。上百分之五以下的】罚款:   农村村民未】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!的规定?建住:宅的由乡(镇)人民!政,府依照前款规定处】罚   第三十八条!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!。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!可对设计单位处合】同约定的设计费【一倍以上二倍以下】的罚款;对施工单】位处工程《合同价款百分之【。。二以上百分之—四,。以下的罚款  【 (一)未》。取得设计《资质证书或者未按】设,计资:。质证书规定的经营】范围:承揽设计的》;  ? (二)未取得【施工:。资质证书或者超【越规定经《营范围承《揽施工?。的;   》(三)不按有关【技术规定施》工或者使用不符合】工程质量要》求的建?筑材料和建筑—构件的;  — ,(,四)未按设计图纸】施工或?者擅:自修:改,设计图纸的 —  取得设计或者】施工资质证》书的:勘察设计、施工【单位为无证单位【提供资质证书超越规!定的:经营范围承担设【计、:施工任?务,或者设计、施—工的质量《。不符合要求》情节严重的》由原发?。证机关吊销》。。设计:或者施工的资质证】书   第》三十九条违》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规定在村镇广】场、街道、集—贸市场?、车:站,等公共场所》。修建临时《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其他设施的由乡(镇!),人民政府责令—限期拆?除恢复原貌;—拒不改正的》可以依法申请人【民法院强制》执,行并: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!元,。以下罚款 》  第?四十条村镇规划建设!管,理人员违反本条【例,规定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—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,;,。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?。担,赔偿责任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。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   ?第七章附则 —  第四十一条【本条例自2002年!5月1日《起施行?省人民政府1—992年4月2【0日发?布的江西省村—镇规划建《设管理暂行办法【。。同时: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