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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:省村: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! (2002年【。3月28日江西省第!九届: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十九《次会议通过201】0年11月26日】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!),    《  目录 》  :第一章总则   第!二章村镇规》划的制定《   第三章—村镇规划的实施 】  第四章村镇【建筑:设计和施《工管理 《  第五章房屋【、公:共设施、村容镇【貌和环境《卫生管理   第六!。章法律责《任 :  第七《章,附,则   第一章总】则   第一条为】加强村镇规划—。建设管?理改善?村,镇生产和生》活环境促《。进农村经济、—社会和环境协调【发展加?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!据国家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条例  — ,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进行村镇规【划、建设《和管理等活动均须】遵守本条例 —  城市《规划区内村镇—规划的制《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和】江西省?城乡规划条例—另有规定的依—照其:规定  《 第三?条,本条例所称村镇包】括村庄、《集镇:、建制镇《(不含县级》人民政府所在—地的建制镇)   !(一)村《。庄是指农村》村民居?住和从事《各种:生产的聚居点;【   (二)—集镇是指乡》、民族?乡,人民政?府所在地《。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!认由集市发》展而成的作为—农村一定区域经济】、文:化和生活服务—。中心的?。非建制镇《;   (三)建】制镇是指国家—按行政建制》设立的镇 》  第?四条村镇《规划建设管理—应当坚?持,科学规划《合理布局《节约用地保护—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!行的原?。则实现社会效益【、,环境效益和经济【。效益的?。统,一   第五条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建设主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】区域内的村》镇规划建设管—理工作?。   乡(镇)人民!。。。政府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的村镇】规划建设管理—工作:履行:下,列职责   —(一)贯彻实施有】关村: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!的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?;   (二—)组织?村镇规划的编制、】调整和实《施建立健《全村镇?规划:建设管理档案—;  ? (三)按照本【条例的规定负—责建设项《目规划建设的—审核、审《批工作;   (】。四)负责村镇规划区!。内公共设施》和村容?镇貌的管理》工作;   (五】)依法查处违反村】镇,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!行为   》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!乡(镇)人民政【府做: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!建设管理工作   !第二章村镇》规划的制《定 : , 第六条村镇规【划包括建制镇总体】规划和详细》规划、集镇》总体规划和建设规】划、村?庄建设规划  【 村镇规划由乡【(,镇):人民政府负》责组织编制县级【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】建,制镇和集《镇的:规划应当委托具【有相应资质的规【划设计单位》编制   第—七条村镇《规划的编制》应当以市、县域城】镇体系?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!规,划、基本农田保【护规划为依据与【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!相协:调;:符合有关法律—、法规?和,国家、省《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!标准和规《定,;,。。注重保护文物、历】史遗迹、《自然景观和生态【环境突出地方—特色:   ?编制村镇规划时应】当对住宅、》公共: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和生》产经营性设施—。进行合理《。布局结合村镇改【造充分利用》非耕地逐《步建成相对》。集中、?设施配?套的村?镇   村》镇规划的具体—编,制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制定  — 第八条《建制镇总体规划和】详细规划的编—制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和江—西省城乡规》。。划条例的规定执【行   第九条【乡人民政府所在【地的集镇应当编制总!体规:划和建设规划其【他集镇应当》编制建设规划集【。镇总体?规划和建设规—划的期限《为,十至二十年建设规划!中的近期建设规【划的期限为》五年   集镇总体!规划的主要内—容包括乡级》行,政,区域内的村庄、集镇!。布点;村庄、—集,。镇的性?。质、规模和发展方】向,;村庄、《集镇生产和生活服】务设施的配置;实施!规划的政策措—施   集镇建设】规划的主要内容【包括集镇的住宅、】公,共,设施、公益》事业设施、生产【经营性设施等各项】建设的用地布—局、用地规模有关】。的技:术经济?指标近期建设规划】应当对近期建设工程!。以及重点地》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!。   第十条村庄应!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!建设规划的期限【为五至十年 — , 村庄建设规划【应当:以所在?地建制镇或》者集镇总体规划为】依据根据当地经济】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!和供水、排水、【供电、道《路、绿化《、,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!活服务设施作出【具体安排   第】十一条编制》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!规划时?应当:广泛听?取群:众的意见和》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!专家进行论证—   集镇》总,体规划和建设规【划须经乡(》镇)人民《代表大会审查同意】后由乡(镇)人民政!府报县级人民政【。府,批准   村—庄建设?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!讨论:同意:。由乡(镇)人民【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!批准 ?  第十二条村【庄、集镇规划经批】准后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公布   !村庄、?集镇规划经批—准后任何《。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变更根—据社会经《济发展的《需要按照本条—例第十一条规定分】别经乡(镇》)人民代表大会或】者村民?。会议:同意乡(《镇)人民政府可以对!集镇、村庄》规划进行局部调【。整并报县级人民政】。府备案;但》涉及村庄、集—镇的性质、规模【、,发展:方向和总体》布局等?重大:变更:的应当按照本条例】第十一条规定的【程,序报批 《  村庄、集镇规划!。到期前应当及时【进行续?。编续编村庄、—集镇规划应当—。按照本条例》第十一?条规定的《程序重新报批  】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!实施  《 第十三《条村镇?规划:区,内的各项建设—。必须服?从,规划管理   【乡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可以根《据村镇规划对不符】。合现有规《划的用地按规—定进行调整有—。关,单位和个人必—须服从?   因《实,施,规划需要拆迁—房屋及其《附,属设施的由乡(镇)!。人民:政府按?照有:关规:定,制定具体实施方案】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。准后组织实施 【。 ,。 因实施规划给个】人或:者单位造《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!关规定给予补—偿   第十四【条农村村民在—村镇规划区内—需要使用集体所有】土地建住宅及—其附属?用房的应当先—向村集?。。体经:。济组织或《者村:民委员会提出建房】申请按?。照下列审批》。程序:办,理   (一)【需要:使用耕地的》经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!。。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审查》同,意并出具村镇规【划选:。址意见书后依—法办理用地》批准手?续,;   (二—。)使用原有》宅基地、村内空闲】。地等其他土地的【经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!具村: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后:依法办理用地批【准手续   第【十五条在村镇规【划区内兴《建公共设施、—公益事业《。设施、?。生产:经营性设施、单【位的:其他工程建设—以及在国有土地上】建住宅的必》须经乡(镇)人民】政府审核《、县级人民政府建】设主管部《门审查同意并—出具村?。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!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!续   在建制镇规!划区进行的各—类工:程建设在申请—办理用地《审批手续前应当按照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法—的规:定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   【第十六条严格控制】在村镇规《划区:内进行临时》建设确需建》设的必须经》乡(:镇):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!用地审批手续 【  临时建设的建】。筑物及其附》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!使,。用期满前自行拆除】并,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!貌临时使用期限【最长不超过两年 】  禁止在临时建】设用地上《。建,设永久?性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和,其他设施  —。 第十七条在村镇规!划区内兴建公共设】。施、公益事业设【施、生产《经营:性设:施以及单位的其他】。。工程建设的必须【。。持村: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、:建,设用地批准》文件和工程设计【图纸向乡(》镇)人民政府提出】申,请经其对规划要求】。、工程设计审查同意!后报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批准并核发》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?证,  : 第十八条建设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擅【。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!意见书和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规定的内容;确!需变更的必须经【原审批发证单位按规!。划要求审查同意并】办理变更手续;不符!合规划要求的不【得变更   建设】单,位和: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!选,址意见?书后一?。年,内未办理用地手续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自行失效;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后一年内未开工】、又未?办理延期手续的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自行失】效   第十九【条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部门和】乡,(镇)人《民政府在核发村【镇规:划选址意《见,书和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时必须以【批准的村镇规划为】。。依,据严:格按照本条例规【定的程序及时—办理:审批手续《。。每个审查环节必【须,在收到申请之日【起十五日内完成每项!。。。证件必须在三—十日内办理》。完毕符合《条件:。的发给?证件;不符合条件】的应当书面说明【理由;逾期不答【复的视为同》意并在十五日—内补发证件  【 第:二十条不《得跨:国道、?省道规划建设村镇】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!村镇、集贸市场的】其建筑物边》。缘与公路边沟外【缘的间距《。为国道不少于二十】米省道不少于十【五米县道不少于十】米乡道不少于—五米  《 历史形成》的跨国道、省—道的:村镇应?当根据具《体情况?逐步调整改造 【  第?二十一条乡(镇)】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!查规划的实施情【况并向?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!批准机关报告 【  第四章村镇【建筑:设计和施工管理 】  :第二十二条村镇建筑!设计应?当,坚,持,适用、经济》、安全、卫》生、美观的原则符】合国家和地》方有关节《约土地?、资源?及抗御自然》灾,害等:规,定保持地方特色与】周围环?境相协调《   第二十三【条,村镇规划《区内跨度、跨径6米!以上或者高度4.5!米以上的公共设施、!。公,。益事业设施和生【产经营性设施—的建:设工程必须由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】的单位进行》设计或者选用通【。用设计、《标准设计并》按,照要求进行工程地】质勘察   禁止无!证设计、《超,越资质等级设计和无!设计施工《   村民自—建住:宅,提倡选用通用设【计或者标准设计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!据农村?实际需要提供图纸】为,。村民建房《服务  《 ,第二:。十四条?承揽村镇建》。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!位,必须持有相应的【施工资质《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!经营范围《承揽:施工任务  — 禁止?无证:施工或者超》越资质等级承揽【工程   第二【十五条?。在村镇规《划区内?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!人在:。建设工程开工前【应当告知批准机关】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应当【在被告知《之日:起十五日内派—专业技?术人:。员到现场《放样、验《线   《村民:在村镇规划区内【建住宅及其附属【用,房的:在开工前应当告【知乡(镇《。)人民政府》乡,(镇:)人民?政府或?者,其委托?的村民委员会—应当在被告知之日】起五:日内派员《到现:。场,放样、?验线   村镇规划!区内的建设工—程须经现场》放,样、验线后方—可开工?。县级:。人民政?府建:。设主管?部门或者乡(镇【),人民政府及》其委:托的村民委员会【逾期未到现场放样、!验,线的该工程可以【按批准的《规划面积《。、,位置:开工   第—二十六条《承揽村镇建设工【。程,施工任务《的,单位应当《严格按照规划、【设计图纸《和有关技术规范【、标准施工》禁止使用不符合工】程质量要求的建【筑材料和建》筑构件   县级】人民:。。政,。府建设主管部门或】者其委托的乡(【镇)人民政府—应,当对村镇建》。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!工安全进行》监督检查《  : 第二十《。七条村镇《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业设施和—生产经营《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!他,建设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。定组织验收并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】格之日起十五日【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!告报:县级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】  : 第二?。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!建,设主管部门和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。应当建立、健全村镇!规划建设档案—管理制?度,对建设中形成的规】划、:设计:、施:工等具有《保存价值《。的各种资料应当及】时整理归《档 :  第五章房屋、公!共设:施、:村,容镇貌和环境卫生】。管理   第二十】九条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房产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对?村镇房屋的产权【、产: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!所有权人《的,合法:权益   村镇范】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!依照江?。西省城市《房屋权属《登记条例的有关规】。定执行   第三】十条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都应当?维护村镇《公,共设施的正常使【用保护村《。镇内的文《物古迹、古建筑【、古村落、古树【名木和风景名胜  !。 第三十一条—村镇:应当有计划》。地进行植《树绿化美化环境【。。村镇规?划确定的公共绿地】、苗:圃,、防:护林地、专用绿地不!。得,占用或者《改作他用   【第三十?。。二条建制镇和—集镇:。应,当规划建设垃圾【集中堆放场》、公:共厕:所创造条《件对垃圾、粪—便进行?无害化?处理   村镇主】要道路?和,集贸市场等》公共场所《应当组织人员清扫保!。洁   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应当维护【。村容镇貌和环境【。卫生 ?  第三十三条乡(!镇)人民政府和村】(居)民《委员会应当采取措】。施保护水资源和饮用!水源并?逐步兴建集中供水】。设施使村镇生活饮用!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!规定的卫《生标准   第三十!四条乡(镇)人【民,政府应当加强村镇】公共设施建设并【按照谁投资、谁受】益,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!人投资参与村镇的】供水、排《水、道路、》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!建设   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在建制镇、集【镇规划?区,收取:的城市维护》建设税、市》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应当用于建制镇、】集镇规划区内公【共设施的建设和维】护不得?挪作他用《   第六章—法律责任   第三!十五条违《反本条例规定未【按法定?程,序,擅自变更村》镇规:划的对直接责任人】依,。法给:予行政处分》 ,  第三《十六条违反》本条:例规定未按》规划:。审批:。程序核发建设用【地批准文件的建设】用地批准《文件无效《占用的土《地,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!府依法责《。令退回?;对违反《规定审批《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!法给予?行政处分;造—成损:失的由审批单位依】法赔偿 《  违?反本条例规》定未按规《定要求核发规划批准!文,件的规?划批准文件无效;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!上级人?民政府?建设主管《部门:可,以责令?收回规划《批准文件;对违反规!定核发规划批—准文件的直接责任人!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造成损失的由—审批单位依法赔【偿   《第三十?七条在村《镇,规划区内未按—规划审批程序批【准,或,。者违反规划的规定】。进行建设严重—影响村镇规划的由】县级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建设限—期拆除拒不拆除的】可以依法申请—。人民法院强》制拆除;影》响村镇规划尚可采】取改正措施的—。责令停止建设限【期改:正,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!。百分之三以上百【分之五以下的—罚款: ,  农村村民未【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!的规:。定建住宅的由乡(】镇)人民政》府依照前款规—定处罚   第【三十八条有下列【行为:之一的由《县级人?民政府建设主—管部门?责令停止设计—或者施工限期改【正并:可对设计单位处合】同约定?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!。倍以:下的罚款;对—施工单位处工—程合同价《款百分?之二以?上百分之四》以,。下的罚?款,   (一)未取】得设计资质》。证书或者未按设【计资质证《书规定的经营—范围承揽设计的; !。  (二《)未取得施工资【质证书或者超越【规定经营范》围,承揽施工的;— ,  (三)不按有关!技术规定施》工或:者使用不符合工程】质量要求的建筑材】料和建?筑构件?。的;   》(四)?未按设计图》纸施工或者》擅自修改《设,。计图纸的  — 取得设计或—者施工资质证书的】勘察:设计、施工》。单位:为无证单位提供资】质证:书超越规定的—经营范围承担设计】、施:工任务或者》设计、?施工的质《。量不符合《要求情节严重的【由原:发证机关《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!资质证书   第三!十九:条违反本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】在村镇广《场、街道《、集贸市场》、车站等《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!。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其他设施的】由乡(?镇,),人民政府责令限【期拆除恢复原貌;拒!。。不改正的可以—依法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!一,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!。罚款   第四十】条村镇规划建设【。管理:。人员违反本条例规】定玩:忽职守、滥用职【。权、徇私舞弊的【依法给?予行政?处分;造《成,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   《第七章附《则,  : 第四?十一条?本条例自2》002年5月1【日起:施行省人民政府1】992?年4月20日发布的!江,西省村镇规》划建设管理暂行【办法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