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村镇规—划,建设:管理条例
(20】02年3月28日】江西省第九》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二十—九次会议通过—201?0,年,11月?26日江西省第【十一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?二十次会议》。修正)
】 目录?
第一章总【。则
第二章【村镇规划的制定【
第三章村镇】。规划的实施
【 第四章村镇建【筑设计和《施工管理
第】五,章房屋、公共设施】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!生管理?
第《六章法?律,责,任,
第七章附则】
第《一章总则
— 第一条为加强村】镇规划建《设管理改善村—。镇生产和生》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!、社会和《环境协调发》展加快本省城镇化】进程根据国》家有关法《律、法?规结合本《省实:际,制,定本条例
— 第二条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内【进行村镇规划、建】设,和管理等活》动均须遵守本条例
! 城?市规划区《内村镇?规划的?制,定和:实施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!划条例另有规定的】依,照,其规定?。
第三条本条】例所称村镇》包括村庄、集镇【、建制?镇(不含县级人民政!府所在地的建制镇)!
(一》)村庄是《指农村村民》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!的聚:居点:。;
《(二)集镇是—。指乡、民族》乡人民政《府所在?地和经县《级人民?政府确认由集—市,发展而成的作—为农村?一定区?域经济、《文化和生活服—务中心的《非建制镇《;
:。 (三)建制镇】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】。。制设立的镇》
: 第四条村》镇规划建《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!规划合理布局节约】用地保护《。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!行,的原则实现社会效】益、:环境效益和经济效】益的:统一
第五【条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主管部门主】管本行政区域内【的村:镇规划?建,。设管理工作》
乡《(镇)人民政府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!镇,规划建设管理—工,作履行?。下列职责
— (一)贯》。。彻,实施有关村镇规【。划建设管《理方面的法律、法】规和规章;
【 (二)组》织村镇?规划:的编制、调整—和实施?建立健全村镇—规,划建设管理》档案:;
(三)按照!本条例?的规定负责建—设项目规划建—设的审核、审批工】作;
》(四)负责村—镇,规划区内公》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!管理工作;
— (五)依法【查处违反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规》定,的行:为
村民—委员会应当协助乡】(镇:)人民政府》做,好本村内村庄的【规划:建设管理《工作
第—二章村镇规划—的制定
—第六条?村镇规划包括建制】镇总体规《划和详?细规划、集镇总体规!。划和建设规划、村庄!建设规划《
村镇规划【。由乡(镇)人民政府!负,责组织编《制县级人《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应》当给予指《导,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!应当委托具有—相应资质的规划【。设计单?位编制
—第七条村镇规划的】编制应当以市、县】。域,城镇:。体系: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:、基本农田保护规】划为依?据与:。有关部门的专—业规划相协调—;符合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国家、省!有,关编制?规,划的技术标准和【规定;注重保—护文物、历史遗【。迹、自然景》观和:生态环境突出地方】特色:
编制村镇【规划时应当对住宅、!公共设施、公益事】业设:施和生产《经营性设施进行【合理布局结》。。合村镇改造充分利】用,非耕地逐步建成【相对集中、设施配】套的村镇
村镇!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!由省人民政》府,制定:
第《八条建制镇总体【规划和详《细规:划的编制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—和江: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!规,。定执行
第九条!乡人民政府》所在地的集镇应当编!制,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!其他:集镇应?。。当编制建设规划集】镇总体?规,划和建设规》划的期限为十—。至二十年建设规划中!的近期建设规—划的期?限为五年
【集镇总体规划的【主要:内容包括乡级行政】区域:内的村庄、集镇布】。点;村庄、集镇【的性质、《规模:和发:展方向;村》庄、:集镇生产和生活服】务设施?。。的配:置;:实施规划的》政策措施
集】镇建设规划的主【要内容包括》集镇的住宅》、,公共设施《、,公益事业设施—、生产经营性设施】等各项建设的—用地布局、用—地规模有关的—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!设规划应当对近期】建设:工程以及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】具,体安排?
, , ,第十条村庄应当【。编制建设规划村【庄建设规《划的期限为五—至十年
》 村庄建设规划应】当以所在地》建制镇或者》集镇总体规划为依】据根据当地经济【发,展水平主要》对住宅和供水、排水!、,供电、道路、—绿化、环境卫生【等生产和生活服【务设施作出具体【安排
《 第十一条编制集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】规划时应当广—泛听取群众的—意见和建议》邀请有关《部门和专家》进行论证
集】镇,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!须经乡(镇)人民】。代表大会《审查同意后由乡【。(镇)人民》政府报县级人民政】府批准
村【庄建设规划应当经】村民会议讨》论同意由乡(镇【)人民?。政府报县级人民【政府批准
第】十二条村庄、集镇】规划经?批准:后由乡?(镇:)人民政《府公布
》 村庄、《集镇规划经批—准后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变《。更根据社会经济发】展,的需要按照本条例第!十一条规定分别经乡!(镇)人《民代表大会或—者村民会议同意乡(!镇)人民政府可【以对集镇、村庄【规划进行局部调【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!备案;但涉》及村庄、集镇的【性质、规模、发展方!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!变,更的应当按照—本条例第十》一条规定的程序报】批
村庄、集】镇规划到期前应当】及时进行续编续【编,村庄、?集镇规划应》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!条规定的程》序重新?报批
第—三章村镇规划的【实施
《 ,。第十三条村镇规划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】须服从规划管—理
乡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可【以根据村镇规划对】不符合?现有规划的用地按】规,。定进行调整》有关:单位和个人必须【服从
《 因实施《规划需要拆迁—房屋:。及其附属设施—的由乡(镇)人民政!府按照有关规—定,制,。定具体实施》方案报县《级人民政府》。批准后组织实—。施
因实施规划!给个人?或者单位造成损失】的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
! , 第:十四条农《村村民在村镇规划】区内需要使用集【体所有土《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!房的应当先向村【集体经济组织—或者村民委》。员会提出建房申【请按照下列》审,批程序办理
— (?一)需要使用耕【地的经乡(镇)【人,民政府审《核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部门【审查同意并》。出具村?镇规划?选址:意见:。书,后,依法办理《用地:批准手续《;
: (?二)使用原有宅【基,地、村内空闲地等其!他土地的经》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查《同意并出《具村镇规划》选址意见书》后依法办理用地【批准手续
第十!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!兴建公共设施、公益!事业设施、生—产经:营性设施、单—位的其他工程—。建设:以及在?国有土地上建住【宅的必须《经乡(镇)》人民政?府,审核、县级人民【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审查同》意并出具《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书后依》。法办理用地批准手】续
? 在建制镇规—划区进行的各—类工程建设在申【请办理用地审—批手续前应当按照】中华:人民:。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的规》定办理?建设用?地规:划许可证《
第十六条严】格控制在村》镇规划区内进行临】时,建,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!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?查同意后依》法办理临时建—设用地?审批手续
临】时建设的建筑物【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!批,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!拆除: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!原,貌临时使用期—。限最长不超》过两年
禁止】。在临:。。时建设用地上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】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!
第十七条在村!镇规划区内兴建公】共设施、公》益事:业设施、生产—经营性设施以及单】位的其他工程建设】的必须?持村镇规划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用地批准!文件和工程设—计图纸?。向,乡(镇?)人民政府提出申请!经其对规划》要求、?工程设计审查同意后!报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?主管部门《批,准并核发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:可证
第十【八条建设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!镇,规划选址意见书和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规定的内《容;确需变更—的必须经原审批【发证单位《按规划?要求审查《同意:并办:。理变更手续;不符合!。规划:要求的不得变更
! 建设单位和个【人在取得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后一年内未办【理用:地手续的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自行失效;—取得: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后一年内未开—工、又未办理延期手!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自?行,。失效
? 第十九条县【。级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部门和乡(】镇)人?民政府在《核发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和建》。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时必须以》批准的村《镇规划为《依据严格按照本条例!规定的程序及—时办理审批手—续每个审查环节【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!。起十五日内完—成每项证件必—须,在三十?日,。内办:理完毕符合条件的】发给证件《;不符合条》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!由,。;逾期不答》复的:视,为同意?并在十五日内补发】证,件
? 第二十条不得跨】国道、省道规划【建设村镇《在公路一侧》规划建设村镇、集贸!市场的其建筑物【边,。缘与公路边沟—外缘:的间:距为国道不少—于,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!五米县道不少—于,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!
?历史形成的跨—国道、?省,道的村镇应当根据具!体,情况逐步调》整改:造
第》二十一条《乡(镇)人民政府应!当,定期检查规划的实】施情况?并向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和批》准机关报告
— :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!和,施工管理
》 第?二十二条《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!持,适,用,、经济?、安:全、卫生、美观的原!则,符合国家和地方有】关,节,约土地、资源及抗御!自,然灾害等规定保持】地,方特色与周围环境】相协调
》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!划区内?跨度、跨《径6:米,以上或者高度4.】5米以上的公共设】施、公益事业设施和!生产经营《性,设施的建设》工程必须由具—有相应资质证—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!者选用通《。用设:计、标?。准设计并按照要求】进行工程地质勘察
! , 禁止无证设计、超!越资质等级》设计:。。和无设计施工—
?村民自建住宅—提倡选用通用—设计或者《标准设?计建设?主管:部,门应当根据农村实】际,需要提供图纸为【村民:建房:服,务
第二十四】条,承揽村镇《建设工程《施工:任,务的单位必须持【有相应的施工资质】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!经营范围承》揽,。施工任务
— 禁止无证施工【或者超越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】
第二十五条在!村,镇规划区内取得建】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】在建设工《。程开工?前应:当告知批准机关【县级:人,。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应当在【被告知之日》起十五日内派专【业技术?人员到现场放样【。、验线
村【民在村镇规划区内】建住宅及其附属用】房的在开工前应当告!知乡(镇《)人民政府乡—(,镇)人?民政:府或者其委托的【村民委员《会应当在被告—。知,之日起五日内—派员到现《。场放样、验》。线
村镇规【划区内的《建,设工程须经现场放样!、验线后《方可开工《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或者乡(!镇)人民政府及其委!托的村?民委员会《逾期未到现场放样】、验线的《该工程可以按批【准的规划面积、【位置:开工
? 第二十六条承揽!村镇:建,设,工程施?工任务的单位—。应当严格按》照规:划、设计图纸—和,有关技术规范、标】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!合工程?质量要求《的建:筑材料?。和建筑构件
— 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!者其委托《的乡(镇)》人民政府应当对【村镇建设工程施【工,。质量和施工安全进】行监督检查
】。第二十七条村镇公共!设施:、公益事业设施和生!产经:营性设施《以及单位的其他建】设工程?竣工后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?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。有关规?定,组织验收并在工程】竣工验收合》。。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!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!县级人民政府—。建设主管部门—备,案
第》二十八条《县级人民《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和乡?(镇)人《民政:府应当建立》、健:全村镇规划建—设档:案管理制度对—建设中形成的规划、!设计、施工等具有】保存价值的各种【资料应当及时整理】归档
第—五章房屋、公共设】施、村容镇》貌和环境卫生—管理
第二【十九条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房产主?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对:村镇房屋的产—权,。、产籍管理依法保】护房:。屋所:。有权人的《合法权益
村】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!登,。记依照江《西,省城:市房屋权属登记条】例的有关规定—执行
第三十条!任,何单位和个》人都:应当:。维护村?镇公共设施的正常】使用保护村》。镇内的文《物古迹、古建筑、】古村落、古树名木和!风,。景,名胜
第三【。十一条村《镇应当?有计划地《进,行植树?绿化美化环境村镇规!划确定?的公共绿地、苗圃】、防护林地、专用】绿地不得占》用或者改作他用
】。 第三十》二条建制镇》和集镇应当规划建】设垃圾集中堆放场】、公共厕《所创造条《件对垃圾、粪—便进行无《害化处理
村】。镇主要道路》和集贸?市场等公《共场:所应当组织人—员清扫保洁》
任何单位和个!人都应当维护村容】。镇貌和环境卫生
】 第三十三条【。乡(镇)人民政【府和村(《居):民委员会应当采【取措施保护水资源】和饮用水源并—逐步兴建集中供水】设施使?村,镇生活饮用水水【。质逐步达《到国家规《定的卫生标准
!。。第三十四条乡(【镇)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》村镇:公共:设施建设《并按照谁投资、【。谁受益的原则—。鼓励:单位和个人投资参】与村镇的供水、排水!。、道路、《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!建设
? 按照《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在建?制镇、集镇规—划区收取的城—市维护建设税—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!费应当用于建—制镇、集《镇规划区内公共设】施的建设和维护不】得挪作?。他用
第六【章法律责任
【 第三十五》条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未,按法定程《序擅自?变更村镇规》划的对直接责任人】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
【 ,。第三十六条违反【本条例规《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!核发建设《用,地批:。。。准,文件的建设用地【批准文件《。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批!准用地的人》民政府依法》责令退回;对违反】规定审批土》地的直接责任人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【;造成损失的—由审批?单位依法赔》偿
: ,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!。按规定要求核—发规划批准文件的】规划批准文件—无效;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或《者上级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部门可】以责令收回》规划批准文件—。;对违反规定核【发规划批准》文件的?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造成【损失的由审》批单位依法赔偿
】 第?。三十七条在》村镇规划区内未【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!。或者违反规划的【规定进行建设严重】影响村镇《规划的由《县级人民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责令停止建设限【期拆:除拒:不拆:除的可以《依,法申请?人民法院强制拆除】;,。影响村镇《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!施的责令停止建设】限期改正并处土【建工程造价的百分】之三以?上百分?之五以下的罚—款
农》。村村民未《经批准或者违反规】划的规定建住宅的】由乡(镇)》人民政府依照前款】规定处罚
第】三十八条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县级人民政—。府,建设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设【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!并可对设计单位处】合同约定的》设计费?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!罚款;对施工单位】处工程合《同价款百分之二【以上百分之四—以下的?罚款
》(一)未《取得设计资质证【书,或者:未按设计资质证书】规定的经营》。范围承揽设计的【;
(二)未】取得施工资质证书】或者:超越规定《经营范?围承揽施工的;【
(三》)不:按有关技术规—定,施工或者使》。用不:符合工程质量—要求:的建筑材料和建筑】构件的;
(四!)未按?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!自修改设《计图纸的
取】得,设计或?者施工资质证书的】勘察设计、》施工单?位,。为无证单位提供【资质证书《超越规定的经营【。范围承担设计、施工!任务或者《设计、施工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】情节严重的由原【发证机?关,吊销设计或者—施工的?资质证书
》 第三十九条【违反本条例》第,十六:条规:定在村镇广场、【街道、集贸》市场:、车:站等公共《场所修建临》时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!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责令限《期拆除恢《复原貌;拒不改正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》行并可处一》百元以上一》千元:以下罚款《
第《四,十条村镇规划建设】管,理人员违《反,本条例规定》玩,忽职守?、,滥用职?权、徇?私舞弊的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造成【损失:。的依法?承担赔偿责》任;构成犯》罪,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?
第《七章附则
【第四十?一条本?条例自2《00:。2年5月1日起【施行省人民政府19!92年4月》。20日发布的—江,西省村?镇规划建设》管,理,暂行办法同时废【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