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村镇规划建】设管:理条例
(2—00:2年:3月2?8日江西省第九【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!通过20《10年11月—26日江西省—第十一届人民—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次会议修正)】
目【录
第一章总】则
第》二章村镇规划—的制定
第三】章村镇规划的实施】
第四章村镇建!筑设计?和施:工管理
《 , ,第五章房屋、公共】设施、村容镇—貌和环境卫》生管理?
, 第六章法律责任!
?第七:章附则
第【一章总则
第】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!建设管?。。理改善村镇生产和】生活环境促进农【村经济、社会和【环境协调发展加【快本:省城镇化进》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!、,法规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
!第二条在本省行【政,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!、建设?和管理等活动均【须遵守本条例
!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!划的制定和实施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《划法和江西省—城乡:规划条例另有规定】的依:照其规定《
第三条—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!村庄、集镇、—建,制镇(不含县级人】民政府所在地的建】制,镇)
(—一)村庄是指农村】。村,民居住和从》事各种生《产的:聚居点;
— ,(二)集镇是指【乡、民族乡人民政府!所在地和经县—级人民政府确—。。。认由集市发》展而成的作为农村】一定区域经济、文化!和,生活服务中心的非】建制镇;
》 (三《)建制镇是》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!立的镇
《 :第四条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应—当坚持?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!约,用地保护耕地—因地制宜《。量力:而行的原则》实现社?会效益、环》境效益和经济—效益的统一
第!五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建设主?管部:门主管本行政—区域内的《村镇规划建》设管理工作
乡!(,镇):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村镇—规划建?。设管理工《作履行下列》职责:。
, (一)贯—。彻实施有关村镇规】划建设管理方面【。的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;
(!二)组织村》镇规划的编制、调整!和实施建立健全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!案;
》(三)?按照本条例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】目规划?建设的审核》、,审批工作;
— (四)负责村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】。施和村容镇貌的【管理:工作;
(【五)依法查处违反村!镇规划建《设管理?规定的?行为
村—民委员会应当—协助乡?(镇:)人民政《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!规划建设管理工作
! 第二《章,村镇规?划的制定
— 第六条村镇规【划包括建制镇总体】规划和详细规—划,、,集镇总体规划和【建设规划、》村,庄建设规《划
村镇规【划由乡(镇)人民政!府负责?组织编制县》级人:民政: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应:当给予指导建—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!。。当委托具有》相应:资质:。的规划设计单—位编:制
第七条村镇!规划的编制》应当以市、县域城镇!体系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规?划、基本农田保护】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!门,。的专业?规划相协调》。。;符合?有关: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、省有关编制—规划的技术标准【和规定?;注重保护文物、】。历,史遗迹?、自然景观和—生态环境突出地方】特色:
: 编制村镇规—划,时应当对住宅—、公共?。设施、公益》事业设施《和生产经营性—设施进行合理—布局结合村》镇改造充分利用【非耕地逐步》建成相对集》中、设施配》。套的:村镇:
村镇规划【的具体编制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制定
第—八条建制镇总体规】划和详细规划的【编制依照中》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和【江西省城乡规划条】例的:规定执行
【第九:条乡:人,。民政府所在》地的集?。镇应当?。编制总体规》划和建设《规划其他集》镇应当编制建设【规划集镇总体—规划和?建设规划的期限为十!至,二十年建设规划中】的近: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!五年
集镇总】。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!括乡:级行政区《域内的村庄、—集镇布点;村庄【、集镇的《性,质、规模和发展【方向;?村庄、集镇生产【和生:活服务设施的配置】;实施规《划的:政策措施
— 集镇建设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!集,。镇的住宅、公共设】施、:公益:事,业设:施、生产经营性设施!等,各项建?设的用地布局—、用地规《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!标近期建设》规划应?当对近期建设工程】以,及重点?地段建设作出具体】安排
第—十条村庄应当编制建!设规划村庄建—设规划的期限—为五:至十:年,
村庄建设【规划应?当以所在地建制镇】或者:。集镇:总体规划为》依据根据当地经济】发,展水平主要对住宅】。和供水、排水、供】电、道路、绿化【、,环,境卫生等生产—和生活服务设—。施作出具体》安排
? 第?十一:条编制集镇总体规划!。和建: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!取群众的意见和【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!。专家进行论》证
《集镇总体规》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!。(镇)?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!意,后由乡(镇)人民】政府:报县级?人民政府批准
】。 村庄建《设规划应《当经村民会议讨论】同意: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报县级人【民政府批《准
: 第十二条村庄、!集镇规划经》批准后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公布
】 村庄、集镇【规划经批准》后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!展,的需要按《照本条例第十—一条规定分别经乡】(镇)人民》代表大会《或者村民《会议同意乡(镇)】人民政府可以对【集镇、村庄规划【进行:局部调整并》报县级人民政府【备案;但涉及村【庄,、集镇的性》质、规?模、发展方向和【总体布局《等,。重大变?。更的应当《按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规定的》程序报批
村】庄、集镇规划到期】前,应当:及时进行续编续编】村庄、集镇》规划应?当按照本条例第十】一,条规定的程序重新】报批:
, 第三章村镇规】。划的实施《
第《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!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!规划:管理
乡—级以:上人民政府可以【根据村镇规划—对不符?合现有规《划的用地按规定【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!个人必须服从—
因实施规划需!要拆迁房屋及其附】属设施的《由,乡,(镇)人民政府按照!有关规定制》定具体实施方—案报县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《组织实施
因】实施规划给个—人或:者单位造成损失的】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:给予:补,偿
第十四条】农村村民《在村镇规划区内【需要使用集》体所有?。土,。地建住?宅,及,其附属用房的应【当先向村集体经【济,组织或者村民—委员会提出建—房申请按照下列审】批程:序办理
《。。 (一)需要使】用耕地的经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《主,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并出具《村镇规?划,选址意?。见书:后依法办理用地批】准手续;《
(二)使用原!有宅基地《、村内空《闲地等?其他土地的经乡(镇!。)人民政府审—查同意?并出具村《。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后依法办理用【。地批准手续
— 第十五条在村镇!规划区?内兴建公共设施【、公:益,事业设施、生产经营!性设施、单位的其他!工程建设以及在国】有土地上建住宅的】必须经乡(镇)人民!政府审核、县级人民!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审查同—。。意并出具村镇规划】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理《用地:批,准手续
—在建制镇《规划区进行的各类】工,。。程建:设,在申请办《理用地审批手—续前应当按照中【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的规定办【理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
第十六—条严格控制在村镇】规,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!确需建设《。的必须经乡》(镇)人民》政府审查《同意后依《法办理?临时建设用》地审批?手续
临—时建设?的建:筑物及其《附属设施应当在批】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!拆除并负《责清理场地》恢复原貌临时—使用:。期限最长不超—过两年
禁止】在临时建《设用:地上:建设永久性》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设施
—第十:七条:在村镇规划区内兴】建公共?设施、?公益事业设施、【生产经营性设—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!程建:设的必须持村镇【规划选址意见—书、建设用地批【准文件和工程设【计图纸向乡(镇【)人民政府提出【申请:经其对规划》要求、工程设计审查!同意后报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批准并核发建设】工,程规划许可证
!第十八条建》设,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变更村镇》规划:选址意?见书和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规定的内《容;确需变更的必须!经,原审批?发证单位按》规划要求审查同意】并,办,理变更?手续;不符》合规划?要求的不得变更
! 建设单位和—个人在?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,书后一年内未—办理用地手续的村镇!规划选址意见—书自行失效;—取得: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,后一:年内:未开:工,。。、又未办理延—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自行失效】
: 第十?九条县级人民政【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和乡(《镇)人民政府在【核发村镇规划—选址意见书和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时必《须以批?准的村镇规划为依】。据严格按照本条例规!定的程序及时办【理审:批手续每个》审查环节必须在收】到申请?之日起十五日—内完:成,每项证?件,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!完,毕符合?条件的发给证—。。件;不?符合条件的应当书】面说明?。理由;?。逾期:不答复的《视为:同,。意并在十五日内补】发证件
—第二十条不得—跨国道、《省道:规划:建设:村镇在公《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!、集贸市场》的,其建:筑物:边缘与公路边—。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!不少于二十米—省道不少于十—五米:县道不少《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!米
历史形【成的跨国道》、,省道的村《镇应当根《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!改造
》第二十一条乡(【。。镇)人民政府—应,当定期检查》规划的?实施情况《并向本级人民—代表大会和批—准机关报告
— 第四章村镇建筑!。设计:。和施工管理》
, 第二十二—。条村镇建《筑设计?。应当坚持适》用、经济、安全、】。卫生、美观的原【则,符,合,国家和地《。方有关节约土地、】资源:及抗御自然灾—害等规定保持—地方特色与周围环】境相协调《
第二》。十三条村镇规划【区内:跨度、跨径》6米以?。上或者高度4.5米!以上的?公共设?施、公益事业—设施和生产经—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!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证书的单位进行设】计或者选《用通用设计》、标:准设计并按照要【求进行工《程地:质勘察
—禁止无证《设计、超《越资:质等级?设计:和无设计施工—
村民自建住】宅提倡选用通—用设计或《者标准设计建—设,主,管部门应当根—据农村实际》需要提?供,图纸为村民建房【服务
第二【十四条承揽》村镇建设工程施工】任务的单位必—须持有相《应的施工《资质等级《证,书并按规《定的:经营范?围承揽施工任务【
?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!越资质等《级承:揽工程
第二十!五条在村镇规—划区:。内取:。得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可证—的单位或者个人在】。建设工程《开工前应当告知批】准机关?县级人?。民政府?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在被告知之日!起十五日内派专业技!术人员?到现场放样、验线
! 村民在村镇规划!区内建住宅及其附属!用房的在开工前【应当:告知乡(镇)人【民政府?乡(镇)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!。的村民委员会—应当在被告知之【日起五日内派员到】现场放样、验线【
村镇规划区】内,的,建设工程须》经现场放样、—验,线后方可开工县级】。人民政府建》设主管部《门或者乡(镇)人民!政府:及,其委托的村民委员】会逾期?未到现场《放样、验线的该工】。程可以按批》准的规划面积、位置!开工
第二十六!条承揽村镇建设【工程:施工: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!按照:。规划、设计》图纸和有关技术【规范、标准施工禁】止使用不《符合工程质量要【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!构件
县—级人民政府》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!委,。托的:乡(镇)人民政府】应当对村《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!和施工安《全进行监督》检查
第二十】。七条村镇公共—设施、公益》事,业设施和生》产,经营性设施以—及单:位的其他建设工程竣!工后建设单位或【者,个人应当按照国家】和省有关规定组织】验收并在工》程竣工验《收,合格:之日:起十五日内将工【。程竣:工验:收报告报县》级人民?政府建?设主:管部门备案
】第二十八条县级【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和《。乡(镇?)人民政府应当【建立、健《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!管理制度对》建设中形成》的规划、《设,计、施工等具—有保存价值的各【种资料应《。当及时整理归档
】 第五《章,房屋、?公共设施《、村容镇貌和环境】卫生管理
— 第:二十九条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房【产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对》村镇房屋的产权【、,产,籍管理依法保护【房屋所?有权人?的合法权益
】村镇范围内》的房屋权属》登记依照江西省【城市房屋权属登【记,条例的有《关规定执行
— 第三十条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都应当维护村镇公】。。共设:施的正常使用保护】村镇:内的文物古迹—、古建筑、古村落、!古树:名木和风景名胜
】 第?三十一条村镇应当】。有,计划地?进行植树绿化—美,化环境村镇规划确定!的,公共绿地《、苗圃、《防护林地、专—用绿地不得占用或】者改作?他用
第三十】二条建制镇和集镇应!当规划建《设,垃圾集中堆放—场、公共厕所创造条!件对垃圾、粪便进】行无害化处理
】。 ,村镇主要《道路和集贸》市场等公共场—所应当?组织人员清扫—保洁
》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都应当《维护村容《镇貌和环境卫生
!。 第三十三》条乡(镇《)人民?政,府和村(居)民委员!会应当采取》措施保护水》资源和?饮,用,水源:并逐步兴建集—中供水?设施使村镇生活饮用!水水质逐步达到【国家规定的》卫生标?准
?。 第三十四》条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加强村镇公】共设施建设并按【照谁投资、谁受【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!个人投资参与村镇】的供:水、排水、》道路、环境卫生等】公共:设,施建设
《 按照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】在建制?。镇、集镇规划区【收取的城《。市维护?建设税?、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建!制镇:、集镇?。。规划区内公共设【施的建设和维护不】得挪作他用
第!六章法律责任
【 , 第三十《五条违?反本:条例规定未按—法定程序擅自—变更村镇规》划的:对,直接责?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
第》三十六条违反本条】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!程序核发建设用【地批:准文件的《建设用地批》准文件无效占用【的土地由批准用【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责!令退回?;对违反规定—审批:土,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!给予行政《处分;?造成损失的由审批】单位依法赔偿
】 违反本《条例规定未按规【定要求核发规划批准!文件的规划》。。。批准文件无效—;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或?者,上,级人民政府建设主】。管部门?可,。以责令?收回规划批准—文件;对违反规【定核发规划》批准:。文,件的直接责任人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造成损失的由审【。。批单位依法赔—偿
: , 第三?十七条?在村镇规划区内未】按,规划审批程》序批准?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!进行建设严重影【响,村镇规划的由县级】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责?令停止建设限—期拆除拒不拆除的】可以依法《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拆除;影响村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!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!。限期改正并处土【建,工程:造价:的百分之三以—上百分之五以下【的罚款
农【村,村民: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!划的规定建》。。住宅的由乡(镇)人!民政府依照前款【规定处罚
》 :第三:十八条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县级?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责令停》止设计或者施工【限期改?正并可对设计单【位处合同约》。定的设计《费,一,。倍以上二倍以下【的,罚款;对《施工:。单位处工程》合同价款《百分之二以上百分】之四以下的罚—款
(一)未】取得设计资》质,证书或?者未按设计资质证】书规:定的经营范围—。承揽设计的;
】 (二)《未取得施工资—质证书或《者超:越规定经营范围【承揽施工的;
!(三)不按》有关技术规》定施工或者使用不】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!建,筑材料和建筑构【件的;
(【。四)未按设计图【纸施工或《者擅:自修改设计图纸的】
取得》设计或者施》工资质证书》的勘察设计、—施工单位为无证【单位提供资质—证书超越规定的经营!范围承担设》计、施?工任务?或者设计《、施工的质》量不符合《要求情节严重的由】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!或者施工的资—质证书
第【三十九条违》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规定在》村镇广场《、街道、《集贸市场、车—站等公共《场所修建临时建【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他设施的【由乡(镇)人民政府!。责令限期《拆除恢?复原貌;拒不改正】的可以依法》申请人?。民法院强《制执:行并可处一百元以】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】
第四十条【村镇:规,划建设管理人—员,违,反本条?例规定玩《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,私舞弊?的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【;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赔《偿,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: 第七章附则
!。第四十一《条本条例自2002!年5月1日起施行省!人民政府1》992年4月20日!。发布的江西省村镇】规划建设《管理暂?行办法同时废止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