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!管理条?例,
(20《。02:年3月28日江西省!第九: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。员会第二十九次【会议通过《2010年11月2!。6日江西省第—十一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:次,会议修正)
— , ,。
目录》
第《一章总则
第】二章村镇《。规划的制定》
第三章村【。。镇规划的实施
【 第四章村—镇建筑?设计和施工》管理
第—五章房屋《、公共设《施、村容镇貌和环境!卫生管理
— 第六章《法律责任
》 第七章附则
! 第一章总》则
:。 第一条为加强村!镇规划建设管—理改善?。村镇:。生产和生活环—境促进农村经济、】社会:。和环境协调发展加】快本省城镇化—进程根据《国家有关法》律,。、法规结合本省实】。际制定本条例
【 第二条在本【省行:政区域内进行—。。村镇规?划、建设和管理【等,。活动均须遵守—本条例
》。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!规,划的制定和实施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《乡,规划法和江西—省城乡规划条例另】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!。
第三条本条】例,所称村镇《包括村庄、集镇【、建制镇(不含县】。级人民政《府所在地的》建制镇)《
(一)村【庄是指农村村民居】住和从事各种生产】的聚居点;》
(二)集【镇是指?乡、民族乡人—民政:府所在地和经县【级人民政《府确认由集市发展】而成的作为农—村,一定区域经济—。、文化和生活服务中!心的非建《制镇;
—。(三)建制镇—是指国家按行政建】制,设立:的镇
第四【条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应《当坚持科学》规划合理布》局节:约用地保《护耕地因地制—宜量力而行的—原则实现社》会效:益、环境效益和经】济效:。益的统一
》。 , 第五条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!内的村?。镇规划建《设管理工作
— 乡(《镇)人民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村《镇规划建《设管理工《作履行下列职责
】 (一)》贯彻实施有关—村镇规划建设—管,理方面的法律、法】规和:规章;
(二】),。组织:村镇规划的编制【、调:。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档】案;
(三)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】负责建设项目规划】建设的审核》、审批工作;
!(四)负责村镇规】。划,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!镇貌的管理工—作;:
(五)依【。。法查处违《。反村:镇规:划建设管理规定【的行为
—村,民委员会应》当协助乡(镇)人民!政府做好本村内【村庄的规划建设【管理工?作
第二—章村镇规划的制定】
第六条村【镇规划包括》建制镇总体规划和】详细规?划、集镇总体规【划和建设规划—、村庄建设规—。划
村》镇规划由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《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!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应》当给予指导建—制镇和集《镇的规划应当—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规划设【计,单位编制
》 , 第七条村》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!市、县?域城镇?体系规划、土地【利用:总体规划、基本农】田,保护规划为依据与】有关部门的专—业,规,划相协?调;符合《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国家、省有关编】。制规划的《技术标?准和规?定;注重保》护文物、《历史遗迹、自然【景观和生态环境【突,出地方特色
— 编制村镇规划时!应当对住《宅,、公:共设施、公》益事业设施》和生:产经营性设》。施进行合理布局结合!。村镇改造《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!建成相对《集,中、设施《配套的村镇
村!镇规划的具体编制】办法由省人民政【府制定?
, :第八条建制镇—总体规划和详细【规划的编制》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:划法和江西省—。城,乡规划条例》的,。规定:执行
?。 第九条乡—人,民政府所在地—的集镇应当编制总体!规划和建设规划【其他集镇《应当编制建设规划】集镇总体规划和建】设规划的期限—为十至二《十年建设规划中的】近,期,建设规划《的期限为五年
!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!内容包括乡级行政】区域内的村》庄、集镇布点—;村庄、集镇的性】质、规?模和发展方向—;,村庄、集镇生产和】。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!;实施规划的政策措!施
集镇建【设规划的《主要:内容包括集镇的住】宅,、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设?施、生?产经营性设施等【各,项建设?的用地?布局、用地规模有】关的技术经济指【标近期建设规划应】当对近期建设工程以!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!具体安排
第十!。条村庄应《当编制建设》规划:村庄建设规》划的期?限为五至十》年
村庄—建设规划应》当以所在地建—制镇或者集镇总体规!。划为依据根据当地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】对住宅和供水、排】水、供电《、,道路、?绿化、?环境卫生等生—产和生活服务—设施作?出具体安排
【 ,第,十一条编制集镇总】体规划和《建,设规划时应当广泛】。听取群众的》意见和建议邀请【有,关部门和专家进行】论证
集镇总体!规划和建《设规划须《经乡(镇《)人民代表大会审】查同意后由乡(镇】)人:民政府报县》级人:民政府批准
【 村庄?建设规划应当经【村民会?议讨论同意》由乡(镇)》人民政?府报县级人民—政府批准
》 第十二》条村庄?、集:镇规划经批准后【由乡(镇)人民【政府公布《。
村庄、集【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!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变更【根据社会经》济,发,展的需要按照本条】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!经乡(镇)人民代表!大会或?。者村民会议同—意乡(镇)》人民政府可》以对集?镇,。、村庄规划进行局部!调整并报县级人【民政府备《案;但涉《及村庄、集镇的性质!、规模、发展—方向和总体》布局等?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!本,条例第十一条规定】的程序报批
— :村庄、集镇规划【到期前应当及时进行!续编续编《。村庄、集镇规划应】当按照本条例第十】一条规定的程序重】新报批
第【三章村镇规划—的,实施
第十三条!村镇规划《区内的各项》建设:必须:服从规划管理
!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!。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!。符合现有规划—的用地按规定进【行调整有关单—位和个人必须—服从
?。 因实施规划【需,要,拆,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!的由乡(镇)人民政!府按:照有关规定制—定具体实施》。方案:报县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后—组织实施《
: 因实?施规划?给个人或者》单位造成损》。失的应?当按照有《关规:定给予?。补,偿
第十四条农!村村民在村镇—规划区内需要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!住宅及?其附属用房的应当】先向村集体经济【组织或者村民委员】会,提出建房申请—按照下列审》批程序办理》
:。 (:一)需要使用耕地的!经乡(镇)人—民政:府审核县级人民【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审《查同意并出》具村镇规划选址【意见:书后依法《办,。理用:地批准手续;
【 (?二)使用原有宅基地!、村内空闲地等【其,他土地的经乡(镇】)人民政府审查同意!并出具村镇规—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!办理用地批准—手续
第十【五条在村《镇规划区内兴—建公共设施、公【益事业?设施、生产经—营性设施、单位【的其他工程建设【以及在?国有土地上》建住宅的必须经乡】(镇)?人民政府审核、县】。级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部《门审查同意并出【具村镇规《划选址意见书后依】法办理?用地批准手》续
: 在建制镇规【划区进行的》各,类工程建设在申【请办理用地审—批手续前应当按照】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。城乡规划法》。。的规定办《理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
! 第十六条严—格,控,制在村镇规》划区内进行临—时建设确需建设【的必须经乡》(镇)人《民政府?审查同意后》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!地,审批手续
— ,临时建设的》建筑物及其附属【设施应当在》。批准的使用》期满前自行拆—除,并负责清理场—地恢复原貌》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!超过两年
禁止!在临时?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!性建筑物、》构筑:物和其?他设施
第【十七条在村》镇规:划区内兴《。建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设施、生产经营】性设施以及单位的】其他工程《建,。设的必须持村镇【规划:选址意见书、建【设用地批准文—件和工程设计图【纸向:乡(镇)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经其对规《划要求、工程设计审!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!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批准并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
! 第十八条建—设,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?自变更村镇规划【。选,。址意见书和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规定的内】容;:。确需变?。更的必须经原审【批发:。证单位按《。规划要求审查同意并!办理:变更:手续:;不符合规》划要求的不得变【。更
《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!得村镇规划选址意】见书后一年》内未办理用》地手续的村镇—。规划选址意》见书自行失》效;取?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后,一年内未开工、又】未办理延期手—续的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自行失效
】 第十九》条县:。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和乡—(镇)人民政—府在核发村镇规划选!址意:见书和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《时必须以批准的村镇!规划:为依据严格按照【。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!时办理审批手续【每,个审查环节必须在】收到申请之日起十】五日内?完成每项证》件必须在三十日内办!理完毕符合条件的】发给证件;》不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书面说【明理由?;逾期?不,答复:的视为同意并—在十五日内补发证】件
《。第二十条不》。得跨国道、省道【规划:建,设村镇在公》路一侧?规划建设村镇、集】。。贸市场的其建—。筑物边缘与公—路边沟外缘的—间,距,为国道不少》于二十米省道—不少于十五》米县道不少》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!米
: , 历:史形:成的跨国道、省道的!村镇应当根据—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!造
第二—十一条乡(镇)【人民政府应当定【期,检查规划的实施情】况并向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《和批准机关报告
!。 第四章村镇建筑】设计和施工管理【
: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!筑设计应当坚持【适用、经济、安全、!卫生、美观的原【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!关节约?。土地、资源及—抗,。御自然灾害等—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!周围环?境相协调
第二!十,三条:村镇规划区内跨度】、跨径6米》以上或者高度4.5!米以:上的公共设施、公益!事业设?施,和生:产经营?性设施的《建,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!应,资质:证,书的单位进行—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!计、:标准设计并》按,照要求?进行工程《地质:勘察
禁止无】证设计、超越资质】等级设计和无设计施!工
村民自【建住宅提倡选—用,通用设计或者标准】设计建设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农村实际需!要提供图纸》为村:。民建房服务》
第二十四条承!揽村镇建设》工程施?工任务的单位—必须持有相》应的施工资质—等级证书《并按规定《的经:。营范围承揽》施工任务
禁止!无证施工或者超越】资质等级承揽工程
! 第二十五条在村!。镇规划区《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的单位或者】个人在建《设工:。程开工?。前应当告知批—准机关县级》人,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应当—在被:告知之?日起十五日内派专业!技,术人员到现》场放样、验线
【 村民《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!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在!开工前应当告—知乡(镇)人民【政府乡(镇)人民政!府或者其委托的村】民委员会应当—在被告知之日起【五日内派《员到现场放样、验】线
村镇规【划,区内的建设工程须】经现场放样、验【线后方可《开工县级人民—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或—者乡(?镇)人民政府及其】委,托的:。。村民委员会》逾期未到现场放样、!验线的该工程可【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!、位置开工
【 第二十六》条承揽村镇建设【工程:施工:任务的单位》应,当严格按照》规划、?设,计图纸和《有关技?术规范、《标准施工禁止—使用不符合工—程质量要求的建【筑材料和建筑构【。件
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或者其委托的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对村镇》建设工程施》工质: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!督检查?
第二十—七条村镇公共设施】、公益事业》设,。施,和生产经营性—。设施以及单位的其】他,建设工程《竣工后建设单位或】者个:人应当按照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!织验收?并,在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!日起十五《日内将工程》竣工验收报告—报县:级人民?政府建设主》管部:门备案
第二】十八: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门和乡(镇)!人,。民政府?应当:建立、健全》村镇规划建设—档案管理制度对【建设中形成的规划、!设计、施《工等:具有保存价值的【各种资料应》当及时整理归档【
第五》章房:屋,、公共设《施、村?容镇貌和环境卫【生管理?
第《二十九条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房产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村镇房屋的!产权、产籍管—理依:法保护房屋所—有权人的合法权益】
: 村镇范《。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!。依照江西《省城市房屋》。。权属登?记条例的有》关,规定执行
【第三十条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应当【维护村镇公共设施的!正常使用保护村镇内!的文物古迹、—。古建筑?、古村落、古树【名木和风《景名胜
《 第三十一—条村镇应当》有计划地进行植【树绿化美化环—境村镇规划确定的】公共绿?地、苗圃、防—护林地、专用绿地不!得占用或者》改作他?用
第三—十二条建制镇和集镇!应当:规划建设《垃圾集中堆放场、】公共厕所创》造条件对垃圾、粪】便进行无害》化处理?
?村镇主要《道路和集贸市场等】公共:场所应当组织人【员清扫保洁
—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应当维护村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
! 第三十三条乡(!镇,)人民?。政府和村(居)民】。委员会应《当采取?措施:保护水资源和饮【用水源并逐步兴【建集中供水设—施使村镇《生活饮?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!家规定的卫生标准】。
第三十四【条乡(镇《)人民政《府,应,当加:强村镇公共设施建】设并按照《谁,。投资、谁受益的【原则鼓?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!。。与村镇的《供水、排水、—。道路、环《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建!设
按》照,国家:。和省有关《规定:。在建制镇、集镇规】划区收取的城—市维护建设税、市政!。公用设施配套费应】当用于?建制镇、集镇—规划区内公共设施】的建设?和维护不《得挪作他用
】第六章法律责任【
第三十五条】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未按法—定程序擅自变更【。村镇规划的对—。直接:责任人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
— ,第三十六条违反【本条:例规定未按》规划审批程序核发】建设用地批》准文件的建设—用,地批准文《件无效占用的—土地由批准用地的】人民:。政府依法责令退【回;:对违反规定审批土地!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!。予行政?处,分;造成损失的【。由审批单位依法【赔偿:
违反》本条例规定》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!划批准文《件的:规划批?准文件无《效;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或:者,上级人民《政,府建设主管部门【可以责?令收回规《划,批准:文,件;对违反规定核发!规划:批准文件的直接责任!人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《造成损失的由审批】单位依法《。赔偿
第三【。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!内未按规划》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!反,。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!严重影?响村镇规划》的由: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,部,门责令停止建设限】。期拆除拒不拆除的】可以:依,法,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拆除;》影响: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!正措施的责》。令停止建设》限期改?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!。。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!之,五以下的罚》款
《。农村村民未经—批,准或者?。违反规划的规定【建住宅?。的由乡(镇》)人民政府依照前款!规定:处罚
第三十】。八,条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县级人民政府—建设主?管部门责令停止设】计,或者施工《限期改正并可—对设计单位》处合同约《。定的设计《费一倍以上二—倍以下的罚款;对施!工单位?处工程合同》价款百?分之二以上百分【之四以下的》罚款
(一【)未取得设计资【质证书?或者未按设计资【质证书规定的经营】。范围承?揽设:计的;
》 (二)未取得【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!越规:定经:营范围承揽》施工:的;
? (三《)不按?有关技术规》定施:工或者?。使用不?。符合工程质量—要求的?建筑材料和建—。筑构件的《;
(四)【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!者擅自修改设—计图纸的《
: 取得?设计或?者施:工资质证书的勘察】设计、施工单位【为无证?单位提供《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!经营范围承担设计、!施工任务或者设计、!施工的质量》不,符合要求情节严【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!销设计或《者施工的资》质证书
第三】十,九条违反本条例【第十六条《规,定在村镇广场、【街道、?集贸:。市场、车站》等公共场《所修建?临时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和其他设施【的由乡(镇)人【民政府?责令限期拆除恢【复原貌;拒不改正的!可以: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,制执行并可处—一百元以上一—千元:以下罚款
【第四十条《。村镇规划《建设管理《人员违反本》条例规定玩》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;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,究刑事责任
— 第七章附则
!。 第四十一条本条】例,自2002年5月1!日,起,施,行,省人:民政府?1992年4月2】0日发布的江西【省村镇规划》建设管理《暂行:办法同时废》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