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村《镇规划建设》管理:条例
(200【2年3月《28日江《西省第?九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,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!2010年1—1月26日江西省】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委员?。会第二十次》会议修?正)
《
目录—
第一》章总则
—第二:。章村镇规《划的:制定
》。第三章村《。镇规划的实施
【 , 第四章村镇—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!
第《五章房屋、》公共设?施,。、村容?。镇貌:和环境卫生管理
! 第:。六章法律责任
【 第七章》附,则,。
第《一章总则
第】。一条为加强村镇【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!镇生产和生》活环境促《进农村?。。经济、社会和环【境协调发《展加快本省城—镇化进程根》据,国家有关法》律、: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条例
第】二条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内进行村镇规【划、建设《和管理?等,活动均须遵守—本条:例
城市规【。。划区内村镇规划【的制定和实施中【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!江西省?城乡规划条例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】。规定
第三条本!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!庄、集镇、建制镇】。(不含县级人民政府!所,在地的建制镇)
! (一)村庄—是指农村村民—居住和从事》各种生?。产的聚居点》;
《(二)集镇》是指乡?、民:族乡人?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!级人民政府》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!的,作为农村一定区【域经济、文化和生】活服务中《心的非?建制:镇;
? (三《)建制镇《是指国?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!镇
? 第四条《村镇: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!持科学规划合理【布局节约用地保护】耕地因?地制宜量《力而行的《原则实现社会效益、!环境效益和经济【效益的?统一
第五条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建,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!政区域内的村—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!
乡(镇—)人民?政,府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,。的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工作》履行下列职责
】 (一)贯》彻实:施,有关:村镇规划《建设管理方面的【。法律:、法规和《规章;?
(《二)组织村》镇规划的编制—。、调整和《实,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!建设管理《档案;
》 (三)按照本条】。例,的规定负《责建设项目规划【建设的?审核:、审批工作;
!(四)?负责村镇《规划区内公共设施】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!作,;
: (五《)依法查处违反村】镇规:划建设管理规定的】行为
《 村民委员会应当】协,助乡(镇)》。人民政府做好本【村内村庄的规—划,建设管理《工作
第二章村!镇规:划的制定
— 第六条村镇—规,划包括建制镇—总,体规划和详细规【划、集镇总体规【划和建设《规划、村庄建设【规划
? 村镇规划由乡】(镇:)人民政府负责组】织编制县级人—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应当给》予指导建《制镇和?集镇:的,规划:应,当委: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规划》设计单?位编制?。
第《七条村镇规划的编】制应当以市、—县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、土: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基本农田—保护规划为依据【与有关部门的—专业规?。划相协调《;符合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《国家、省《有关编制《规划的技术》标准和规定;—注重保?护文物、历史遗迹】、自:然,景,观和生态环境突出】地,方特色
编制】。村镇规划《时应当?对住宅、公共—。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和生《产经营性设施进【。行合理布局结合村镇!改造充分利用非【。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!中,、设施配套的村镇
! 村镇规划的具体!编制办法由省人民】政,府制:定
第八条建】制镇总体《规划和详细规划的】编制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!划条例的规定执行】
第九条乡人民!政府所在《地的集镇应当编【制总:体规划和建设—规划其他集镇应【当编制建设规划【集镇总体《规划和建设》规,划的期?。限为:十至:。二十年建设规划中的!近期建设《规划的期限》为五年
集【镇总体规划》的主要内容包括【乡,级行政区域内的村】庄、集?镇布点?。;村庄、集》镇的性?质、规模《和发:展方向;村庄、集】镇生产和生》活服务设施的配【置,;实施规划的政策】措施
集镇建设!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!集镇的住宅、公【共设:。施、公?益事业设施》、生产经营》性设施等各项建【设的用地布》局、用地规模有关】的技术经济指标近】。期建设规划应当【对近期建《设工程以《及,。重点地?段,建设作出具体安排】
第十条—村庄应当《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!设规划的期》限,为五至?。十年
? 村?庄建设规划应当以】所在:。地建制镇《。或者集镇总体规划为!依据根据当地—经济:发展水平主要对【住宅:和供:水、排水、》。供电、道路、绿【化、环境《卫生:等生产和生》活服务设施》作出具体安排
!第十一条编制集镇】总体规划和建—设规划时《应当广?。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!建议邀?请有关部门》和专家进行论证
】 集镇总体规【划和建设规划须经】乡(镇)人民代表大!会审查同《意后:由乡(镇《)人民政府报县【级人民政府》批准
村庄建】设规划应当经—村民会议讨论同【意由乡(《镇)人民政府报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】
?第,十二条村庄、集镇规!划经:批准后由乡》(镇)人民政—府公布
《 村?庄、集镇规划—经批准后任何单【。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变更根—据社会?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!。本条例第《十一条规定分别【经乡(镇《)人民代表大会或】者村民会议》同意乡(镇)人民】政府:可以对集镇、村【庄规划?进行局部调整—。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!案;但涉《及村庄、集镇的性】质、规模、发展方】向和总体《。布局等重大变更的】应,当,按,照本条例第十一【条规定的程序报【批
村庄、集】镇规划?到期前?应,当及:时进行续《编续编村庄、集【镇规划应当按照【本条例第《十一条规定》的程序重新报批【
: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!。实施
第十三条!村镇规?划区内的各》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!管理:
乡级以上人民!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!划对不符合现—有规划的用》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!关单位和个人必【须服从
因实】施规划需要》拆迁房屋《及其附属设施的由】乡(:镇)人民政府按【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!实施方案报县—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实施
》 因实施《规,划给个人或者—。单位造?成损失的应当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!偿
第》十四条?农村村民在村—镇规划区内需—要使用集体所有土】地建住宅《及,其附属用房》的应当先向》村集: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提出建房申】请按照下列审批【程序:办理
(一)】需要使用《耕地的经《乡(镇?)人民政府审核县】级人: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审:查同意并出具村镇】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依法办理用》。地批准手续》;
(》二,)使用原有宅基地】、村内空闲地等其】他土地的经乡(镇)!人民:。。政府:审查同?意,。并,出具村?镇规划?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理用》。地批准手续
】第十:五条:在村镇规划区—内兴建公共设施【、公:益事业设施、—生产经营《性设施?。、单位?的其他工程》建设以及在国有【土,地上建住宅的必须】经乡(镇)人民政府!审核、县级人—民政府?建设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?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!意见书后依》法办理用地批准【手,续
在》。建制:镇规划?区进行的各类工【程建设在申请办理用!地审批手《续前应当按》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的规定—办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:可证
第十六】条严格?控制在村镇规—划区:内进行临《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!须经乡(镇)人民政!府审查同意后—依法办理临时建【设用地审批》手续
临时建设!的,建筑:物及其附属设—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!期满前自行拆除并负!责,。清理场?地恢复原《貌,。临时使用期限最【长不超过两年
!禁止在?临时建设用地上【建设永?久性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
: 第十七条在村】镇规划区内》。兴建公共设施—、公益事业设施【。。、,生产经营性》设施以及单》位的其他工程建设】的必须持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、建设用地》批准文?件,和工程设《计图纸?向乡(镇)》人民政府提出—申,请经其对规划要求】、工程?设计审?查,同意后报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批准并核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
第十【八条建设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擅自变更村镇】规划选址《意见书和建设—工程规划《。许可证规定》的内容;确需变更的!必须经原审批发证】单位按规划要求审】。查同意并《办理变更手续;【不符合规划要—求的不得变更—
, :建设单位和个—人,在取:。。得村:镇,。规,划选址意见书后【一年内未办》理用地手续的村镇】规划选址《意见书自《行失:效;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!未开工、《又未办理延期—手续的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自行失效
第】。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主?管部门和乡(—镇)人民政府在【核,发村镇?规划选址意》见书和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时必须以批准【的村镇规《划为依据严格按照本!条例规定的程序【及时办理《审批手续每》个审:查环节必须在—收到申?请之日起十五—日内:完成每?项证件必须在三十日!。内办理完《毕符合?条件的发给证件【;不符合条件—的应当书面说明理】由,;逾期不答复的视为!同意并在十五日【内补发?证件
第二【。十条不?得跨国道、省—道规划?建设村镇《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!村镇、集贸市—场的其建筑》。。物,。边缘与公《路边沟外缘》的间距为《国道不?少于:。。二,十米省道不》少于十五米县道【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!于五米?
: 历史?形成的?跨国道、省道的【村镇应当根据具【体情况逐步》调整改造
》。。 , 第二十一条—。乡(镇)人民政府应!当定期检查规划的】实,施情况?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和批准机关报【告
: 第四章村镇建筑!设计和施工管理
】 第二《十二条村镇建筑设】计应:当坚:持适用、《经济、安全、卫生、!美观的原则符合国】家和地方有关—节,约土:地、资?源及抗?御自然?灾,。害等规定保持—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!相协调
第【二十三条村》镇规划区《内,跨度、跨径6米以上!或者:高度4.5米以上的!公共设?施、公益《事业设?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!的建设工程必—须由:具有相应资质证书】的单位进行》。设计或者《选用通用设计、【标准设计并》按,照要求进行》工程地?质勘察
》 禁止无证设计【、超越?资质等级设计和无】设计施工
村民!自建:住宅提倡选用通【用设计或者》标准设计建设主【。管部门应当根据【。农村实际需要提供图!纸为村民建房—服务
《 第二十四条承【揽村镇建《设工程施工任—务的单?位必须持有相应的】。施工资质等级—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!。范围承揽施工任务
! 禁?止无证施工或者超】越资:质等级承揽工程
】 第?二十五条在》村镇规划《区内取?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!或者个人在建设【工程开工前应当告】知,批准机?关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应当在被告知】之日起十五日—内派专业技术人员】到现场放样、验线】
, 村民在村镇规划!区内建住宅及其附】属用房的在开—工前应当告知乡【(镇)?人民政府乡(镇)】人民政府或者其委】托的村民委员—会应: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!日内派员到现场放】样、验?线
村镇规划区!内的建设工》程须经现《场放样、《验线后方可开—工县级?人民政府建》设主:管部门或者乡—(镇)人《民政府及其委托【的村民委员会—逾期未到现场放样】、验线?的该:工程可以按批准【的规划?面积:、位置开工
第!二,十,六条承揽村镇建【设工程施《。工任务的单位—应,。当严格按照规—划、设计图纸—和有关技术规范【、,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!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!建筑材料和》建筑:构件
县级【人,民,政,府建设?主管:部门或者其》委托的乡《(镇)人《。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!设工程施工质量和】。施工安全进行—监,督检查?。。
第二十七【条,村,镇,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业设施【和生产经营》性设:施以及单位的其他】建设工程竣工—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: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规定组织验收【并在工?程,竣工验收合》格之日起十》五,。日内将工程竣—工验收报告报县级】人民政府建》设主管?。部门备案
第二!十八条县级人民【政府:。。建设主管部》门和乡(《镇,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、健:全村镇?。规划建设档案—管理制度对建设【中形成?的规划、设计—。、施工等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!资料应当及》时,整理归?档,
第五》章房屋、公共设施】。、村容镇貌》和,。环境卫?生管理
第二】十九条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房产主】。管部门应《。当加:强对:村镇房屋的产权、】。产籍管理依》法,保护房屋所有权【人的合法权》益
村镇范围内!。的房屋权属登记依照!江西省城市房屋权】属登记条例的有【关规定执《行
第三—十条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都应当维护村镇公】共设施的正常使用】保护村镇内》的文物古迹》、古建筑、古—村,落、古树名木和风景!。名胜:。
第三十—一条村?镇应当有计划地【进行:植树绿化美》化环:境村镇?规划确?定的公共绿地、【苗圃、防护》林地、专用绿地不得!占用或者改作他用
! 第三十二条建制!镇和集镇应当—规划建设垃圾—集中堆放场、—公共厕所创造条件】对,垃圾、粪便进行【无害化处《理
村镇—主要道路和集贸【市场等公《。。共,场所应当组织人员清!扫保洁
》 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都应当维护村容】。镇貌和?。环,境卫:生,
第三十三【条乡(?镇)人民政》府和村(《。居)民委员会应当采!取措施保护水资源】和饮用水源并—逐步兴建集中供水】设施使村镇生活饮用!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!规定的卫生标准
】。 :第三十四条乡(镇】)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村】镇公共设《施建设并按照谁投资!、谁受益的原则鼓】励单位和个人投【资参:与村镇的《供水、?排水、道路、环【境卫生等公共设【施建设
》 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!、集镇规划区—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!税、市政《公用设施《配套费应《。当用于建制镇、集】镇,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的!建设和维护》不得挪作他用
】 第六章法律—责任
? , 第: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!规定未按法定—程序擅自变》更村镇规划的对直】。接责任人依法给【予行政处《分
第三—十,六条违?反本条例《规定未按《规划审批程序核发】建设:用地批准文件—的建设?用地批?准,文件无效占用的【土,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!政府依法《责令退回《;对违反规》定,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!。人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造成损失的由】审,批,单位依?法,赔,偿
?。 ,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未按规定要求—核,发,规划:批准文?。。件的规划批》准文件无效;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!人民:政府:建设主管《部门可以《责令收回规划—批准文件;对违反规!定核:发规划批准》文件: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—。造成损失的由—审批单位依法—赔偿
第三【。十,。七条在?村镇规划区内未【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!或者违反规划—的,规定进行建设—严重影响村》镇规划的由》。县级人民政府—建,设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》建设限期拆除—。拒,不拆除的可以—依法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拆除—;影响村镇规—划尚可采取改正【措,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!期改正并处土建【工程造价的百分之】三,。以上百分之》五以下的《罚款
》农村村民未》经批:准或者违反规划的】。规定:建住:。宅的由乡(镇—。)人民政府依照前】款规定处罚
第!。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县》级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门【责令停止《。。设计或者施》。工,限期改正《并可对设《计单:位处:合同约定的设计【费,一倍以上二倍以【。下的罚款;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!同,价款百分之》二,以上百分之四以下】的罚款
—(一)未取》得设计?资质证书或者未【按,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!经营范围承》揽设计的;
【 (二)未取得【施工资质证书或【者超:越规定?经营范?围,承揽施工的;
【 (三)不按有关!技术规定《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!工程质量要》求的建筑《材料和建筑构件的】;
? (四)未按设【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!修改设计《图纸的
取得】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!。书的:。勘察设计、施工单位!为无证?单位提供《资质证书超》越,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!设计、施工任—务或者?设计、施《。工的质量不》符合要求情节—严重的由原发证【机关吊销设》。计或者施《工的资质证书
】 第三十九条—违反:本条例第十六—条规定在村》镇广:。场、街道、集贸【。市场:、车站等公共场【所修建?临时建?筑物:。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《的由乡(镇)人【民政府责令限期【拆除恢复原貌;拒】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!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并可处一百元以上!一千元以下罚款【
: ,第四十条《村镇规划《建设管理人员违反】本,条例规定玩》忽,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。。私舞弊?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造成损—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;【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
第七章附则】
, 第?。四,十一条本条例自20!。0,。2年5月1日起【施,行省人民政》府1992年4月2!0日发布的江—西省村镇规》划建设?管理暂?行办法同时废止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