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条例
(!2002《年3月28日江【西省第九届》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十?。九次会议通过2【010年《11月26日江【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。。。表大: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】修正)
【。 目录
【第,一,。章,总,。。则
第》。二章村?镇规划的制》定,。
第三章村镇规!。划的实施
【。第,四章村镇建筑—。设计和施工管理【
第《五章房?屋、公共设施—、村容镇貌和环【境卫:生管理
—第六章法律责—任
?。 ,。第七章附则
— 第一章总则
! 第一条为加强村】镇规:划建设管理改—善村镇?生产:和生活环境促—进农村?经济、社会》和环境协调发—展,加快:本省城镇化进程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,。规结合本《省实际制《定本条例
【第,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进行村镇规划、建!设和管理等活动【均须遵守本条例
】 城市《规划区?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!实施中?华人民共《和,。国,城乡规划法》和江西省城》。乡,规划条例另有规【。定的依照其规定【
第三条本条】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!、集镇、建制镇【(不:含县级人民政府【所,在地的建《。制镇:)
(》一)村庄是》指农村村民居住和】从事各种生产—的聚居点《;
(二)集】镇是指乡、民—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!。和经县级《人民: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!而成的?作为:农村一定区域经济】、文化?和生活服务中—心的非建制镇;
! (三)建制镇【是指:国家按行政建制设】立的镇
第四条!村镇:规划建设《管理应当坚持科【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!用地:保护:耕地因地制宜量【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!会效益、环境—。效益和?经济效益的统—一
第五条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?门主管本《行政区域内的—村镇规划建设—管理工作
乡】(,。镇):人民政府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的村镇【规划建设《管理工作履行—下列职责
(】一)贯彻实施有关】。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方面的法律、法【规和规?章;
》(二:)组织村《镇规划的编制、调】整和实施建》立健全村镇规—划建设?管,。理档案;
(】三):按照本条例》的规定负责建设【项目规划《建设的审核、审批工!。作;:
:。 (四?)负责村镇规划【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!镇貌的管理工作;
! (五)》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!划建设管《理规定的行》为
? 村民委员会应当】协助乡(镇)人民政!府做好本《村内:村庄的规划》建设:管理:工作
第—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!
第六》条,。村镇规划《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!和详细规划、集镇总!体规划和《建设规划、》村庄:建设规划
【村镇:规划由乡(镇)人民!政府负责组织编制】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应当给】予指导建制镇—和集镇的《规划应当委托—具有相应资》质的规?划设计单位编制
】 第七条村镇规划!。的,。编制:应,当以市、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、!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!基本农田《保,护规划?为,依据与有关部门【的,专业规划相协调;符!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国家、省有关编】。制规划的技》。术标准和规定—;注重保护文物【、历:史遗迹、《。自,然景观和生》态环境突出》地,方特色
—编制村镇规划—时应:。当对住宅、》公,共设施、公益事业设!施和生产《经营性设施进—行合理布局结合【。村镇改造充分—利用:非耕地?。逐步建成相》对集中、设施配【。套的村镇
【村镇规划的具体【编制办法由》省人民政府制定【
第八》条建制镇总体规划】和详细规划的编制】依照: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和江西省》城乡:。规划条例的规定执】行
? 第九条乡人民政】府所在地的集镇【应当编制《。。总体: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!。集镇应当《编,制建:设规划集《镇总体?规划和建《设规划?的,期限为十至二十年】建设:规,划中的近期建设【规划的期限为五年】
集镇》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!包,括乡级行《政区:域内:的村庄、集镇布点】;,村庄、集镇的性质】、规模?和发展方向;村【庄,、集:镇生产和《生活服务设施—的配置;实》施规划的政》策措施
集【镇建设规划的主【要内容包括集镇【的住宅、公共—。设施、公益》事业:设施、?生产经营《性设施等各项建设】的用地布局、用地规!模有关的技术—经济指标近期建【。设规划应当对近期】建,设工程以及》重点:地段建设作出具体】安排
? 第十条》村庄应当编制建设】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!期,限为五至十年
!村庄建设规划—应当以所在地建制】镇或者集镇》总体规?划,。为依据根据当地【经济发展水平—主要对?住宅和供水》、排水?、供电、道路、绿化!、环:境卫生等生》产和生?活服务设施作出具】体,安排
第十【一条编制《集镇总体规划和建】设规划时《应,当广泛?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!。议邀请有关部门【和,专家进行论证
】 集: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!划须经乡(镇)人民!代表大会审查同意】后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报县—级人民政《府批准
村【庄建设规划应当【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!由乡(?镇)人民政府报【县级:。人民政府《批准
《 第十二条》村,庄、:集镇规划经批准【后由乡(《镇)人民《政府公布《。
村《庄、集?镇规划经《批准后任《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—变更根?据社会?经济发展的需要按】照本条例第十一条】规定分?别经乡?(镇)人民代—表大会或者》村民会?议同意乡(》。镇)人民政》府,可,以对集镇《、村庄规划进—行局部调整并—报县级人《民政府备案;但【涉及村庄、集镇的】性质、规《模、发展方向和总】体布局等《重大变更《的应当?按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规定的》程序报批
村庄!、集镇?规划:到期:前应当及时进行续编!续编:。村庄、集镇规—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!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!新报批?
第三章—。村镇规划的实施
】 第十三条村镇规!划区内的各项建【设必须服从规划【管理
乡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!根据村?镇规:划对不符合》现有规划的用地按】规定进行调整有【。关单位和个人必【须服从
—因实:施规划需《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!设施的由《乡(镇)人》民政府按照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】实施方案报县级【人,。民政府?。批准:。后组织实施》
因实》施规划给个人或【者单:位造成损失的应【当按照有关规定【给予补偿
第十!四条农村《。村民在村镇规划【区内需要使用集【体所有土《地建住宅《及其:附属用?房的应当先》向村集体经》济组:织或:者村民委员会—提出建房申请按照】下列:审批程序办理
!(一)需《要使用耕地的经【。乡,(,镇)人民政府审核】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—并出具村镇规—划选:址意见书后依法【办理用地批准手续;!。
(《二):。使用原有宅基—地、村内空闲地等】其他土?地,的经乡(镇)人【。民,政府审查同意—并出具?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书后依》法,办理用地批准手续】
第十五—条,在村镇?规划区内兴》建公:共设施、《公益事业设施、【生产经营性》设施、单位的其他】工程建设以》及在国?有土地?。上建住宅的必须经】乡(:镇)人民政》府审核、《县级人民《政,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!同,。。意并出具村镇规划】选址意见书后依法】办理用地批准手【续
在建—制镇规划区进行的各!类工程建设》在申请办理用地审】批手:续,前应:当按照中华人民共】。。和国城乡《规划法?的规定办理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
! 第十六条》严格控制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】行临:。时建设确需建设【的必须经乡(—镇):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。后依法办理临时建】设,用地审批《手,续
临时—建设的建筑》物,及其附属《设施应当在批准【的使用期满》前自行拆除并负【责清理场地恢复【。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!长不超?过,两,年
: 禁止在临时建】设,用,。地上建设永久性【建,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其他设—施
: 第十七条在村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】共,。设施、公《。益事业设《施、生产经营性设施!。以及单位的其他【工,程,建设的必《须持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用地批准!文件和工程设—计图:纸,向乡(镇)人民【政府提出《申请经其对规划要】求、工程设计审查】同意后报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批准《并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
第十八条建!设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变更《村镇:规划选址意见—。书和建?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规定的内容;—确需变更《的必须?经原审批发证单【位按规划要求—。审查:同意并办《。。理变更?手续:;,不符合?规划要求《。的不得变更
【 建:设单位和《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!。选址意见《书后一年内未—办理用地手续的村镇!规划选?址意见书自》。行失效;取得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后,。一年内未开工—、又未?。办理延期手续的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自行失效
!第十九条县级人民】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和乡(镇》)人民政《府在核发村》镇规划选《。址意见书《和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时《必须以批准的村镇规!划为:依据严格按照本条】例规定的程序及【时办理审批手续每个!审查:环节必须在》收,到申请之日起十【五日内完《成每项?证,件必须在三十日内办!理完毕符合条—件的发给证件;不】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】;逾期?不答复的视》为同意并在十五日】内补发?证件
第二【十条:不得跨国道、省【道规划建《设村镇在公路—一侧规?划建设村镇、—集贸市场的其建筑】物边:缘与公路边沟外缘】的间距为国道不少】于二十米省道不【少于十五米县—道不少于十米—乡道不?少于五米
》 历?。史形成?的跨国道、省道【的村镇应当根据具体!情况逐步调整改造
! 第?二十一条乡》(镇)人民政—府应当定期检查【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!本级人民代》。表大会和批》准机关报告
【 第四章村镇建筑】设计和施工管理
! ,第二:十二条村镇建筑设计!应,当坚持?适用:、经济、安全、卫生!、美观的原则符合国!家和:地方有关节》约土地、资源—及抗御自然》灾害等?规定保?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!境相协调
》。 第二《十三:条,。村镇规划《区内跨度、跨径【6米以上或者高度4!.,5米以上的公共【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和生产《经,营性设施的建设工】程必须由具有—。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!进行设计或者选用】通用设计、》标准设计《并按照?要求进行《。工程地质勘察
】 禁止无《证设计、超越资质】等级设计和无—设计施工《
村民自—。建住宅?提倡选用《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!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!。根,据农村实际》需要提供图纸—为村民建房服务
】 第二十四—条承揽村《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!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!的施工资质等—级证书并《按规定的《经营范围承揽施工】任务
? 禁止无证施工】或者超越资》质等级承揽》工程
》第二十五条在村镇】规划区内取》得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《单位或者《个人在建设工程【开工:前应当告知批准【机关县?级人:民,政府建设《主管部?门应当在被》告,知之日起十五日内】派专业技术》人员到现场》放样:、验线
村民在!村镇规划区内建住】。宅及其?附属用房的》在开工?前应当?。告知乡(镇)人民政!府乡:(镇)人民》政,府或者其委》托的村民委员会【应当在被告知—之日起五《日内派员到现场【放样、验《线
村镇规【。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须!经现场放样、—验线后方可开工县】级,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门或者乡(】镇):。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!村民委员会逾—期未到现场》放样:。、验:线的该工程可—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!、位置开工》
第二十六条】。。。承揽村镇建设工【程施:工任务的《单位应当严格按【照,规划、设计》图纸和有关技—术规范、标准施【工,禁止使用《不符合?工程质量要求的建】筑材料和《建筑构?件
: 县级人民政府建!设主管部门或者其】委托的乡(镇—)人民政府应当【对,村镇建?。设工程?施工质量和施工【安全进?行,监督:检,查
第二十【七条村镇公共设施】、公益事业设施和】生产经营《性设施以及单—。位的:其他建设《工程竣工《后建设?单位或者个》人应:当按照国家》和省有?关规定组织验收【并,在工:程竣工?验收合格之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!竣工验?收报告报县级人民政!府建设主管部—门,备案
? 第二十八条县】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和乡—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建立、健全村【镇规划建《。设档案?管理制度对》建设中形成的规划、!设计:、施工等具有—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!应,当及时整《理,归档
第五【章房屋、公》共设施、村》容,镇貌和环《境卫生管理
— 第二十九条县级!以上人?民政:府房产主管》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!房屋的产权》、产籍?管理依法保护房【屋所有权人的合【法权:益
村镇范【。围内的房屋权属登】记依:照江西省城》市房屋权属》登记条例的有—关规定执行
第!三十条任《何单位和个人都应】。当维护?村镇公共设》施的正常使》用保:护村:镇,内的文物古迹、古】建筑、古村落—、古树名《木,和风景名胜
第!三十一条村镇应当】有计:划地进行植树绿【化美化?环境村镇规划—确定:的公共绿《地、苗圃、》防护林地、专用绿地!不得占用或者改【作他:。用
第三十二】条建制镇和集镇应当!规划建?设,垃圾集中堆》放,场、公共厕所创造条!件对垃圾、》粪便进行无害化【处理
村—镇主要道路》和集贸市场等—公共场所应当组【织人员清扫保—洁
: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应《当维护村容》镇,貌和环?境,卫生
第三【十,三条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和村:(居)民委员会应当!采取措?施保护水《资源和饮用水源并逐!步兴建集中供水设施!使村:。镇生活饮用》水水质逐步达—到国家?规定的卫生标准
】 第三十四条乡(!镇)人?民政府应《当加强村《镇公共设施》建设:并按:照谁投资、谁—受,益的原则鼓》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!与村镇的供水、排水!、道路、环境卫【。生等公共《设施建设
— 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在建制镇、】集,镇规划区收取的【城市维护建设—税、市政公用—设施:配套:费应当用于》建,制镇、集镇规划【区内公共设施—的建设?和维护不得》挪作:。他用
第六章法!律责任
第三】十五条违反》本条:例规定未按法定【程序擅自变更村镇】规划的对直》接责任人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
!。 第三?十六条违反本—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!批程序核《发建设用地批—准文件的建设用地批!准文件无《效占用的土地—由批:准用地的人民—政府依法责》令退回;对》违反:规定:。审,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!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《;造成损失》的由审?批单位依法》赔偿
? 违反本条例规定!。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!划批准文件》的规:划批准文件无效;县!。级以上?人民政府或者—上级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可—以责令?收回规划批》准文件?。;对违反《规定核发规划批准】文,件的直接责任人【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》;造成损《失的由?审批单位依法—赔偿
? , 第三十七》条在村镇规划区内】未,。按规划?审批程序批准或【者违反规划的规定】进行建?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!的由县级《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?责令:停止建设限期—拆,除拒不?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拆除】;影响村镇》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!施的责令《停止建设限期改正】并处土建工程造价】。的百分之三以—上百分之《五以下的罚》款,
农村村民【未经批准或》者违反规划的—规定:建住:。宅的由乡《(,镇,)人民政府依—照前款规《定处罚
第三十!八条有下《列行:为之一?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责令《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!。期,改正:并可对设计》单位处合同》。约定的?设计费一倍以—上二倍以下的—。罚,款;对?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!价,款百分之二以—上百分之四》以下的罚《款
(一)【未取得设《计,资,质证:。书,或者未?按设计?资质证书规》定的经营《范围:承揽设计《的,;
? ,(二)未取》得施工资质》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经!营范围承揽》施工的;
(三!。),不按有关技术规定】施工或者《使用不符合工程【质,。量要:求的建筑材》料和建筑构件的;】
(四)未【按设计图纸施—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!图纸的
取得设!计,或者:施工资质证书的【勘察设计、施工单】位,。为无:证,单位提供《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!经营范围《承,担设计、施工任务】或者设计、施工【的,质量不符《合要求情节》严重的由原发—。证机关吊《销设计或者施—工的:资质证?书
第三十【九条违反《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!在,。村镇广场、街道、】集贸市场、车站【等公共场所修—建临时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》和其:他,设施的由乡(镇)人!民政府责令限期【拆除恢复原貌—;拒不改正的可以】依法申请《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并可处一百元以】上一千元以下罚【款
第四十条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!员违反本条》例规:定玩:。。忽职:守,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》依法:给予行政处分;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任
第七章!附,则
? 第四十一条本【条例:自2002年5月】1日起施行省—人民政府1》992年4》月2:0日发布的江—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暂行办法同时【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