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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村《镇规:划建设?管理条例 (200!2年3?月28日《江西省第九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九次—。会议通过2010年!11月?26日江西省—第十一?届人: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。次会议修正)  】    《目录   第一章】总则   第二章】村镇规划《的制定  》 ,第三章村镇规划【的实施 《。。。  第四章村镇建】筑,设计和?施工:。管理   第五章】房屋、公共设—施、村容镇貌和环境!卫生管理《  : ,第六章法律责任【   第七章附则】   第一》章总则  》 第一条为加强村】镇规划?建设管理《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!环境促?进农村经济、社【会和:环境协?。调发展加快本省城】镇化进程根》据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  】 第二条在》。本省行政区域内【进行村镇规划、建设!和管理等活》动均:须遵守本条例  】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!规划的制《定和:实施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乡【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!规划条例另有—规定的依照其—规定: ,。  第三条本条例】。所称:村镇包?。。括村庄、集镇—、建制?镇(不含县》级人民政府所在地】的建制?镇) ?  (一)》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!住和从事各种生产】。的聚居点;   】(,二)集镇《是指乡、民族乡【人民:政府所?在地和经县级人【民政府确认由集市】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!一,定区域经济》、文化和生》活服务中心的非【建制镇; 》  (三)建—制镇是指国家按【行政建制设立—的镇   》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!管理应当坚持科【学规划合理》布局:。节约用地保护—耕地:因地:制宜量力而行—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!、环境效益》。和经济效益的统【一   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主管本行政区域】内的村镇规》划建设管理工作【   ?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负责本行》政区域?内的村?镇规划建《设管理工作履行下】列职责  》 ,(一)贯彻》。实,施有关村镇》规划建设管理方【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规!。章,;   (》二)组织村镇—规,划的编制、调整【和实施建立》。健全村镇规划—建设管理档案;【  : (三)按照本条例!的规定负《责,建设项目规划建【设的审核、审批工】作;   (四【),。负责村?镇规划区内公共【设施和村《容镇貌?的,管理工作;  【 ,(,五,)依法查处违—反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规定的行为】   村民委员会应!当协助?乡(镇)人民政【府做好?本村内村庄的—规划建?设管:理工作?。   第二章村镇】规划的制定  【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!括建制镇总体—规,划和详细规》划、集镇《总体规?划和建?设规划、村庄—建设:。规划   》村镇规?划由:乡(镇)人民—政府负责组织编【制县级?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!制镇和集镇》的规划应《当委托?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!设计单位编制   !第七:条村镇规划》的编制应当以—市、县域城镇体【。系规划、土》地利用总体》规划、基本农田【保护规划为依据与有!关部门的专》。业规划相《协调;符合有关【。法律:、法规和国家、【省有关编制规划【的技术标准和规【。定;注重《保护文物、历史【遗迹、自《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突!出地方特色》   编制村镇【规划时应当对住宅、!。公共设?施、公?益事业设《施和生?产经营?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!结合村镇改造充【分利用非耕地逐步】建成相对集中、设施!配套的村镇  【 村镇规划的—具体:编,制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:制定   》第八条建制镇总体】规划:和,。详细:规划的编制》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和—江西省?城乡规划条》例,的规定执行   】第九条乡人民—政,。府,所在地的《集,镇应当编《制总体规划》和,建设规划其他—集镇应当《。编制:建设: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!建,设规划的《期限为十至二十年建!设规划中的近—期建设规划》的期限为五年  】。 集镇?总体规划的》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!政区域内的村庄、】集镇布点;村庄、】集,镇的性质、规—模和发展方向;【。村庄、集《镇生产和生》活服务设施的配置;!实施规?划的政策措施—   集镇建—设,规划的主要内—容包括集镇的—住宅、公共设施、】。公益事业设施、【生产经营性》设施等各项建—设的用地布局、用地!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!指标:近期:建设规划应当—对,近期建设《工程以及重点地段】建设作出具体—。安排   》第十条村庄应当编】制建设规《划村:庄建设规划的—期限为?五至十?年   村庄建设】规划应?当以所在地》。建制镇或《者集镇?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!当地经?济发展水平》主要对?住宅:。和供水、排水—、供电、道路、【绿化:、环境卫生等生【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!出具体安排   第!十一条编制集镇总体!规划和建设》规划时应当广泛听】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!邀请有关部门—和专家进行论—证   集镇—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!须经乡(镇)人民】代表大会审查同【意后由乡(镇)人】民,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!。批准 ?  村庄《建设:规划应当《。经村民会议讨—论同意由乡》(镇)人民》政府报?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! , 第十二条村庄、】集,镇规划经批准后由】乡(镇)人民政府公!布  ? 村:。庄、集镇规》划经:批准后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擅自变】更根据社《会经济发展的需要】按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规定分别经乡(!镇)人民《代表大会《或者村民《会,议同意乡《(镇)?人民政?府可:以对集镇、村庄【规划:进行局部调》整并报县级人民政】府备案;但涉—及村:庄、集镇《的性质?、,规模、发展方向和】总体布局等重大变】更的应当按照本【条例第十一》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】。   村庄》、集镇规划》到期前应当及时【进行续编续编—村庄、集镇规—划应:当按照本条》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!序重新?报批   第—三,章村:。。镇,规划的实施》   第十三条村】镇规划区《内的各项建设必须】。服从规划管理 【  乡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可以《根据村?镇规:划对不符合现有规】划的用?地按规定进行—调整有关单位—。和个人必须服从  ! 因实?施规划需要》拆迁房屋《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!(镇)人民政—府按照有关规—定制定具体实—施方案报县级—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:  : ,因,实施规划给》。个人或者《单位:。造成损?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给予?补偿   第—十四条农村村民【在村镇?规划区内需要使【用,集体所?有土地?建住宅及其附属用】房的应当先向村集】体经济组织或者村】民委员?会提出?建房申请按照下【列审批程序办理【   (一)—需要使用耕》地,的经乡(镇》)人民政府审核县】级,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审查同意并】出具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后《依法办理用地—批准:手续;   (二】)使:用原有?宅,基地、村内空—闲地:。等其他土地》的经乡(镇)人【民政府审查同意并】出,具村:镇规划选址》意见书?后依法?办理用地批准手续】 ,  第?十五条在村镇规划】区内兴建公共设施】、公益事《业设施、生产经营】性设施?、单位的其他工程】建,设以及在《国有土地上》建住宅的必须经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审核、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并出具】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】书后依法办》理,用地批准手》续   在建制【镇规:。划区进?行,的各类工程建设在申!请办理用地审批【手续前应《当按照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城乡规》划法的规定办理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!  第十六条严【格控制在《村镇规划区内—进行临时建设确需】建设的必须经乡【(镇)人民政府审查!同意后依法办理临】时建设用《地审批手续   临!时,建设的建筑物及【其附: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!。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!并负责?清,理场地恢复原—貌临时使用期限【最长:不超:过两年? ,  禁止在临时【建设用地上》建设:永久性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和其他设—施   《第十:七条在村《。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!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、生产经营性!设施以?及单:位的:。其他工程建》设的:。必须持村镇规划【选,址意见?。书,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!和工程设计图纸【向,乡(镇)人民政【府提出?申请经其对规划【要求、工程设—计审查同意后—报县级人《民政府?建设主管部门批准】并核发?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:。证   第十八【条建设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变【更村:镇规划?选,址意见书和建—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!定的内容;》确,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!批发:证单位按规划—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!变更手续《;不符合《规,划要求的不得变更 !  建设单位和个】人在取?得村镇规划》选,址意:见书后?。一年内未办》理用地手续的村镇规!划选址?意见书自行失效;】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!。。、又未办《理延期手续的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自行失效   】第十九条县级人民】政,。府建设主管部门和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在核发村镇》规划选址意见—书和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时必须以《批准的村《镇规划为依据严格按!照本条?例,规定的程《序及时办理审批【手续:每个审查环》节必须在《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!日内:完成每项证》件必须在三十—日内办理完毕—。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件!;不符合条件的【。应当:书面说明理》由;逾期不》答复的视为同意【并在十五日内—补发:证,件   第二—十条:不得跨国道、省【道规:划建设村镇在—公路一侧规划—建设村镇、》集贸市场的其建【筑物边缘与》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!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!省道:不少:于十五米县》道不:少于十米乡道不少】于五米   历史】形,成的跨国道、省道】的村镇应当》根据:具体情况逐》步调整?改造   第二【十一条乡(镇)人】民政府应当定期检】查规划的实施—情,况并:向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和批准机关—报告 ? ,。 第四章村镇建【筑设计和《施工管理《  : 第二十二条村镇】建筑:设计应当坚持适【用、经济、安全、】。卫生、美观的—。原则符合国家和【地方有关《节约土地《、资源及抗御自然灾!害等规定保持地【方特色与周围—环境相协调 —  第二十三条【村镇规划区内—跨度、跨径6米以】上,或者高度4.5米】以上的公共设施、公!益事业设《施和生产经营性设】。施的建设《工程必须由》具有相应资质证【书的单?位进行设计或—。者选:用通用设计、标【准设计并按照要求】进行工?程地质勘察》   ?禁止无证设计—、超越资质等级设】计和无设《计施工 《  村民自建—住宅提倡选用—通,用设计?或,者标:准设计建《设,。主管部门应》当根据农《村,实际需要提供—图纸为村民》建房服务《   第二十四条】。承揽:村镇:建设:工程施?工任务?的单位必《须持有相应的—施,工资质等级证书【。并按规?定,的经营?。范围承揽施工任务】   禁《止无证施工或—者超:越资质?等级:承揽工程《   第二十五条】在,。村镇规划区》内取得?。建设工程规》划,。许可证?的单位或者个人在】建设工程开工前【应当:告知批?准机关县级》人民:政,府建设?主,管部门应《当在:被告知之《日,。。起十五日内派—专业技术人》员到现场放样—、验线   —。村民在?村,镇规划区内》建住宅及其附—属用房?的,在,开工前应当告知【。乡(镇)《人,民政府乡(镇)人民!政府或者其委—托的村民委员会【应当在被告》知之日起《。五日内派员到—现场:放样:、验线 《  村镇规划区内】的,建设工程须经现场】放,样、验线《后方可开工县级人民!。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或者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!委员会逾《。。期未到现场放—样,、验线的该工—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!面积、位《。置开工 《  第?二十六条承揽村【镇建设?工程:施工任务的单位【应当严格《按照规划、》设计图纸和有—关技术规范、—标准施工禁止使用】不符合工《程质量要《求的建筑材》料和建筑《。构件   县级【人民政府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!委,托,的,乡(镇?)人民政府应当对】村,镇建设工程》施工质量和施—工安全进行监督【检查   第二十】七条村?镇公共?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和生产经营【性,。设施以及单》位的其?他建设工程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有关》规定组织《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!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!内将工程竣工验【收报告报《。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备案  — 第二?十八:。条县级?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和:乡(镇)人民政府应!当建立、健全村镇规!划,建设档案管理制【度,对建设中形成的【规划、设计、施【工等:具有保?存,价值的各种资—料应:当及时整《理归档   第五】章房屋、公共—设施:、村容镇《貌和:环境卫生管》理   第二—十九:条县级?以,上人民政府房—产主管部《门,应,当,加强对村镇房屋的产!。权、产籍管理—依法保护《房屋:所有权人的合法权】益   村镇—范围内的《房屋权?属登:记依照江西》省城市房屋权属登】记条例的有关规【定执行   —第三十条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—应当维护村镇公共】设施的正常使用【。保护村镇内的文【物古迹、古建筑、古!村,落、古树名木和【风景名胜   第】三十一条村镇应【当有:。计划地进行》植树绿化美化环【境村镇规《划确:。定的公共绿》地、苗圃、》防护林?地、:专用绿地《不,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!   第三十—二条:建制:镇和集镇应当规划】建设:垃圾集中堆放—场、公共厕所创【造条件对垃圾、粪】便进行无害》化处理   —村镇主要道》路和集贸市场等公】共场所应当组—织,人员清?扫,保洁   任何【单位:和个人都应当维护】村容镇貌和环境【。卫生   第三【。十三条乡(镇—)人民政府和村(居!)民委员会应当采取!措施保护水》资源:和饮:用水:源并逐步《兴,建集中供水设—施使村镇生活饮用】水水质?逐步达到国》家规定的卫生标【准  ? 第三十四》条,乡(镇)人民政府应!当加强?村镇公共《设施建设并按照谁】投资:、谁受益的》原则鼓励单位—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!的供:水、排?水、道路、环—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建!设   按照—国家和?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!、集镇规划区收取的!城,市维护建设》税、市政公用设施】配套费?。应当用于建》制镇、集镇规—划区:内公:共设施?的,建设和维护不得挪】作他用   第【六章法律责任  】 第三十《五条违?反本条例规定未【按法定程序擅—自变更村镇规划的】对直接责任人—依法给?予,行政处分《   ?第三十?六条违反本条—。例规定未按规划审】批程序核发建—设用地批准》文件的建设》用地: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!土地由?批准用?地,的人民政《府依:法,责令退?回;对违反规定【审,批土地的直接—责任人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造成损失的由审【批,单位依?法赔偿   违反本!条例:规,定未按规定要求核发!规划批准文》件的:规划批准文件—无效;县级以上人民!政,府或者上级》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可以?责令收回规》划批准文件;对【违反规定核发—规划批准文件—的直接责任人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;造】成损失的由审批单】位依法赔《偿   第》三十: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!未按规划审》批程序批准》或者违反《规划的规定进行建】设,严重影响村》镇规划的由县—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部门责令停》止建设限期》拆除拒不拆除—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《拆除;?影响村镇规》划尚可采取改正【措施的责令停—止建设限期改正【并处土?。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!三以:上百分之五以下【的罚款   农村】。村民未经批》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!定建住宅的由乡(镇!)人民政府》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!  第三十八条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县级人民政—府建设?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设计《。或者施?工限期改正》并可对设《计单位处《合同约定的设—计费一倍《以上二倍以下的【罚款;对施工单位】处工程合同价款百】分之:二以上?百分之?四,以,下的罚款  — ,(一:)未取得设计资质证!书或者?未按设计资质证【书规定的经营—范围承揽设计的;】   (二》)未取得施》工资质证书或—者超越?规定经营范围—承揽施工的;  】 (三)不按有关】技术:。规定施工或者使【用,不符合工程质—量要求?的建:筑材料和建筑构件】的;   》(四)?未按设计图纸施【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!图纸的   取得设!计,或者施?工资质证书的—勘察设计、施—工单位为《无证单位提供资【。质证书超越规—定的经?营范围?承担:设计、施工任—务或者设《计、施工《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!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!关吊销设计或者施】工的:资质证书   【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!。例第十六条》规,定在村镇广》场,、街道、《集贸市场、车站等】公共场?所修:建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他—设施的由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【责令限期拆除—恢复原貌;拒—不改: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!。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!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!以下罚款   【第四:十条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人员违反本条【例规定玩《忽职守、《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!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,。。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。任   《第七章附则   第!四十一条本条例自】2002年5月【1日起?施行省人民政—府1992年—4月20日发布【的江西省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暂行办法同】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