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,。西省: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条例
?(2002年3【月28日《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?。常务:委员会第二十九【次会议通过2—0,10年?。1,1月2?6日江西《省,第十一届人》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次会议修】正)
—。 目录
【第一章总则
第!二,章村镇规《划的制定
第】三章村镇规划的【实施
第四章】村镇建筑设》计和施工管理—
第五》章房屋?、公共设施》、村容?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!。。
第六章法【律责任
》 第七?章附:则
第一—章,。总则
《 第一条《为加强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改善村镇【生产:和生活环境》促进农村经济、社会!和环境?协,调,发展加?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!据国家有关》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
! :第二条在《本省行政区域内进】。行村镇规《划、建设和管理等】活动均须遵守—本条例
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!规划的制《定,和实施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城?乡规划法和》江西省?城乡规?划条例另有规—定的依照其规定
】 第三条本—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!。。庄、集镇、》建制镇(不含县级人!民政府所在地—的,建,制镇)?
(一)村庄是!。指农村村民》居住:和从事各种生产的】聚居点?;
(二)集】镇是指?乡、民族乡》人民政府所在—地和:经县级人民政府确】认由集市发展而成】的作为农村一定区】域经:济,。、文化和生活—。服务中心的非—建制镇;
【。(三)?建制镇是指国家【按,行政建制设立的镇
! , 第四条《村镇:规,划建设管理应当【坚持科学规划—合理布局《节约: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!宜量力而《行的原则实》现社:会效益、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!的统一
第【。五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主管本行政》区域内的村镇规划】建,设,管理工作
【乡(镇?)人民政府负责本】。。行政区域内》的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工作履行下】列职责
—(一)贯彻实施有】关,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!面的:法律、?。法规和规《章;
(二)】组织村镇规划—的编制、《调整和实施建—立健全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档案;
】 (三)按照—本条例的规定负【责建:设,项目规划建设的审】核、审批工作;【
?(四)?负责:村镇:规划区内公共设【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!工作;
(【五)依法查处违反村!镇规:划建设管理规定【的行为
》 村民委员会应当】协助乡(镇》。)人民政府做好【本村内村庄的规【划,建设管理工》作
第二章【村镇规?划的制定
第六!条村:。镇规划包括建制镇】总体规划《和详细规划》、集镇?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!、村庄建设规划【。
村镇规划由】乡(镇)人民政府负!责组织编制县—级人民政府建设主】管部门应当》给予指?导建制镇和集—镇的规划应当委托】具,有相:应资质的规划—设,计,。单,位编制
》。 第七条村镇规【。划的编制应当以市】、县域城镇体—系规划、土地—利用总体《规划、基本》农田保护规划为依】。据与:有关部?门的专业规划相协】调;:符合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国家、省】有关:编制: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!定;注重保》护,文物、历史遗迹【、自然景观》和生态环《境,突出:地方特?色
《编制村镇规划时【应当对住宅、公【共,。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和生产经营】性设施进行》合理布局结》合村镇改造充分利】用非耕地逐步建成】相对集中《、,设施配套《的,。村镇
》。村镇:。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!由省人民政》府制定
第八】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和!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!中,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?规划法?和江:西省城乡规》划条例的规定执【行
《第九条?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!集镇应当编制总【。体规划和建设规划】其他:集镇应当编制—建设规划集镇总体规!划和建设规划的【期,限为十至二十年建设!规划中?的近期建设规划【的期限为五年
】 ,。集镇总体规划—。的主要内《容包括乡级行政区】域,内的村庄《、集镇布点;村庄、!集镇的性质、规模和!发展方向;村庄、】集镇:生产和生活服务设】施,的配置;《实,施规:划的政?策,。措施
集镇建】设规划的主》要内容?。包括集镇的住—宅、公共设施、【公益事业设》施,、,生产经?营性设施等各项建设!的用地布局、—用,地规:模有关的《技术经?济指标近期建—设规:划,应当对近期建设工】程以:及重点地段建设作】出具体安排
第!十条村庄应当编制】建,设规划村庄建—设规划?的期限为五》至十年
《 村庄建》设规划应当以所在】地建制镇或》者集:镇总体规划为依【。据根据当地》经济发展水平—主要对住宅和—供水、排《水、供电、道—路、:。绿化:、环境卫生等—。生产:。和生活服务设—施作出具体安—排,
第十》。一条:编制:集镇总体规划和【建设规划时应当广泛!听取群众的》意见和建议》邀请有关部门和专】家进行论证
集!镇总体规《。划和建设规划—须经乡(镇)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审?查同意?后由乡(《镇):人民政府报县级人】民政府批准
【。 村庄建设规划应】当经村民《会议讨论同》意,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?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准
第十二条村!庄、集镇规划—经批准后由乡(【镇)人民政府公布】
?。村庄、集镇规划经】批准后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!济,。。发展的需要按照【本条例第《十一:条规:定分别?经乡(镇)人—民,代表大会或者—村民会议同意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可以对?集镇、村庄规划【进行局?部调整并报》县级:人民政府备案;【但涉及村庄、—集镇的性质、—规模:、,发展方向和总体【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!当按照?本条例第十一—条,规定的?程序报批
》 村庄、集—镇规划到期前应当及!时进行续《编续编村《。庄、集镇规划应当】按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:规定的?程序:重新报?批
第三章【村镇规划的实施
! 第:十,。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!各项建?设,。必须服从规》划管理
—乡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可以根?据村镇规划对不符】合现有规划的用地】按规定?进行调整有关单位】和,个人必须服》从,。。
因实》施规划需要拆迁【房屋及其《附,属设:施的由乡(镇)人民!政府按照有关—规定: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!县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后组织实施
】 因实?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!位造成损失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】定给予?补偿:。
?。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!村镇规?划,区,内需: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!建住宅?及其附?属,用房的应当先—向,村集体经济组—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!出建房申请按—照下列审《批程序办理
— (一)需要【。使,用耕地?的经:乡(镇)人民政【府,审核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主管《部门审查同》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!址意见书后依法【。办理用地批准手续】;
?。 (二)使用原【。有宅基地、》村内空?闲地等?。。。其他:土地的经乡(镇)人!民政府审查同意【并出具村镇规划选】址,意,见书后?依法:办,理用:地批准手续》
, 第十五条在村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!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:、,生产:经营性设施、—单位的其他工程【。建设以及在国—有土地?上建住?宅的必?须,经乡(镇)人民政府!审核、县级人民政府!建,。设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【。并,出,具村镇?。规划选?址意见书后依—法办:理,用地批准手续—
在建》制镇规划区进行【的各:类,工程:建设在申请办理用】地审:批手:续,。前应当?按照: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》法的规?定办理建《。设用:地规划许《可,证,
第十六条严格!控制在村镇规划区】。内进行临时建设【确需建设的必须经】乡(镇)《人民:政府审查同意后依】法办理临时》建设用地《审批手续
— 临时?。建设的建筑》物,及,其附属设施应当在】批,准的使用期满前【自行拆除并负责清】理场地恢复原貌临】时使:用期限?最长不超过两年
】 , 禁止在《临时建设用地上【建设永久性建—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
》。 第十七条在—村镇规划区》内兴建公《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设施?。、生产经《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!其他工程建设的【。必须持?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批准文件和工—程设计图纸向—乡(镇)人民—。政,府提:出,申,请经其对规划要【求、:工程设?计审查同意后报【县级人民《政府:建设主管部》门批准并《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
》 第十八条建设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!更村镇规《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规定的内容;—确需变更的必须【经原审批发证单【。位按规划《要,求审查同意并办理变!更手续;不符合规】划要求的不》得变更
建【设单位和《个,人在取得《村镇规划选址意【见书后一年内未【办理用地《手续的村镇》规划选?址意见书自行失效】;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,。后一年内未开工、】又未办理延期手续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自行失效》。
第《十九条?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和乡(镇—)人民政府在核发村!。镇规:划选址意《见书:和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时必须以批准!的村镇规划为依【据严格按《照本条例规定的【。。。程,序及时办理审—批手续每个审查环节!必,须在收?到申请之日》起十五日内》完成每项证件必须在!三十日内《办理完毕符》合条件的发给证【件;不符合条件的】应当:书面说明《理由;逾期不—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!十五日内《补,发,证件
第二十条!不得跨国《道、省道《规划建设村镇在【公路一侧规》。划建设?村镇、集贸》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!与公:路边沟外缘的间距】为国道?。不少于二十米省道】不少于十五米县【道不少于十米乡【道不少于五米
!。历史形?。成的跨国道、省道的!村镇应当根据具体情!况逐步调整改造【
第二》十一条乡(》镇)人民《政府应当定》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!况并:向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和批】。准机关报告
— 第四章村镇建】筑,设计和施工》管理
第—二十二条村镇建筑】设计应当《。坚持适用、经济、安!全、卫生、美观的原!则符合国家和—地方有关节约土【地、资源及抗—御,自然灾害等规定【。保持地方特》色与周围环境相【协调
第—二十三条村镇规划】。。区内:跨度、跨径6米以上!或者高度4.5【米以上的公共设施、!公益:。事业设施和》生产经营《性设施?的建设工程》必须由?具有相应资质证【书的单位进行—设,计或者选用通—用,设,。计、标准设》计并:。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!质勘察?
禁止无证设计!、超越资质等级设】计和无?设计施工
【村民自建《住宅提倡《选用通用设》计或者标准设—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农村实际需要提!供图纸为村》民建房服务
— :第二十四条承揽村】镇建设工程施—工任务的单》位必须持《有相应的施》工资质等级》证书并按规定—。的经营?范围承揽施工任务】
禁止》无证施工或》者超越资《质等级?承揽工程
》 第二十五—条在:村镇规划区内取得】。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的单位或者个人在】。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!告知:。。批准机关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应当在被《告知之日起十五日】。内派专业技》术人员到《现场放?样、验线
》 村民《在,村镇规划区内建【住宅及其附》属用:房的在?开工前应当》。告知乡(镇)人民】政,。府,。。乡(镇)人民—政,府或者其委》托的:村民委员会应—。当在被告知》之日起五日内—派员:到现场放《样、验线《
村镇规划区内!的,建设工程须经现场放!样、验线后方可开工!县级人民《。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!者乡(镇)人民政府!及,其,委,托的村民《。委员:会逾:。。。。期未到现场放样、】验线的该工程—可以按批准的规划】面积、位置开工【
第二十六【条承揽村镇》建设:工程施工任务的单】位应当?。严格按照规划、【设计图纸和有关技】术规:。范、:标,准施工禁止》。使用不?符,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!筑,。材料和建筑构件
! 县级人民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!者,其委:托的乡?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对村镇》建设工程施》工,质量和施《工安全进行》监督检?查
: :第二:十七条村镇公共设】施、公益事业设【施和:生产经营性》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!建设工?程竣:工后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?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,关规定组织验—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!合格之日起十—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!。收报告报县级人【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备案
!第,二十八条县级人【民政府建《设主管部门和乡(镇!)人民政《府应当建立》、健全村镇》规,划建设档案管理【制度对建设中形成】的规划、设》计、施工等具有保存!价值的各种资料应】当及:时整理归档
】第五章房屋》、公共?设施、村容镇貌【和环境卫生管—。理
第》二十:。九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房产》主,管,部门应当加》强对村镇房屋的产】权、:产籍管?理依法保护房屋所】有权人的合法权【益
? ,村镇范围《内的房屋《权属登记依照江【西省城市房屋权【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!定执行
《 , 第三十条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应当维护村镇公共】设施:的正常?。使,用保护村镇》内的:。文物古迹《、古建?筑、古村落、古树】名木和风景名胜【
第三十—一条村镇《应当有?计划地进《行植树绿化美化环境!村镇规?划确定的公》共绿地、《苗圃、防护林—地,、专用绿地》不,得占用?。或者改作他》。用
第三—十二条建制镇—和集镇应《当规划建设垃圾【。集中堆放场、公共】厕所创造条件对【垃圾、粪便进行无害!化处理
村【镇主要道《路和集贸市场—等公共场所应—。当组织人员清扫【保洁:
任何单位和个!人都:应当维护村容镇【貌和环境卫生
【 第?三十三条《乡(镇)《人民政府和》村(居)民委员会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!资源和饮用》水源:并逐步兴建集—中供水设施使村【镇,生活饮用水水质【逐,。步达:到国家规《定的卫生标准
】 第三十四条乡(镇!。)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】施建设并按照谁【投资、?谁受益的原则鼓【励单位和《个人投资参与—村镇的供水、排水】、道路?、环境卫生等公共】设施建设
按照!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在建制镇、】集镇规划区收—取的:城市:维护建设税、—市,。政公用设施》配套费应当用于建】制镇、集《镇规划区内公—。共设:施的建设和》维护不得挪作他【用
第》六章法律责任—
第三十五条】违反本?条例规?。定未:。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!村镇规划的》。对直接责任人依【。法给:。予行:政处分?
第三十六【条,违反:本,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!批程序核发建设【用地批准文》件的:建设用地批准文件】无效占?用的:土地:由,批准用地的人—民,政,府依法责令退回【。;对:违反规定审》批土地的直》接责任人依》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造成损—失的由审批》单位:依法赔偿
— 违反本条》例规定?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!划批准?文件的规划批准【文件:无效:;县级?。以上:人民政府或者—上级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可以】责令:。收回规划批》准文件;对违—反规定核发规划批准!文件的直接责任【人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造成损失的由】审批单位依法赔偿
! 第三十七—条在村?镇,规划区内未按规划】审批程序批准—或者违反规划的规】定,进行建设严重—影响村镇规划—的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主—。。管部门责令停止建】设限期拆除拒不拆】。除的可以依》。法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拆:。除;影响村镇规划】。尚可采取《改正措?施的:责令停止《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!建工程造价的百分】之三以上百分之【五以下的罚款
【 农村《村民未经批准或【者违反规划的—规定建住宅的由【乡(镇)人》民,政府依照前款规定】处罚
》第三十八《条有: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县级—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设计【或者:施工:限期改正并可—对设计单位》处合同约《定的设计费一倍【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!;对施工单位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!之二以上百分之【四以下?的罚款
—(一)未《取得设计《资质证书《或者:未按设计资质证【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!揽设计的;
】(二:)未:取得施工《资,质证:书或者超越规定经】营范围承揽施—工的;
》 (三)《。不按有关技》术规: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!合工程质量》要求的建筑材—料和建筑构件的;
! :(四:)未:按设:。计图纸施工》或,者擅自修改设—计图纸的
取得!设计:或者施工资》质证书的《。勘察设计、施工单位!。为无证单位提—供资质证书超越【规定:的经营范围承担【设计、施《工任务或者设计、】。施工的?质量不符合要求【情节严重的由原发】证,机关吊销《设计或者施》工的资?质证书
》 第三?十,九条违反本条例第】十六条规定》在村:镇广场、街道、集贸!市场、车站》等公共场所修—建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他设【施,的由乡(镇)人【民,。政府责?令,限期拆除恢》复原貌;拒》。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!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并可【处一百元以上一【千,。元,以下罚款
第】四十条村镇》规划建设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】。例规定玩忽职—守、滥?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?分;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;构【。成,犯,罪的依法《。追究刑?事,责任
第七章附!则
? 第四?十一条本条例—自2002年—5月1日起施行省人!民政府1《992年《4,月20日发布—的江西?省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暂行《办,。法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