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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村《镇规划建设管—理条例 (2002!年3月?2,8日:江西省第九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:。员,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!过2010》年11月2》6日江?西省第十《一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次会议》修正)    【  目录  — 第一章总则   !第二章村镇规划【的制:定  ? ,第,三章村镇《规划的实施 —  第四章》。村镇建筑设计—。和施工管理  【 第五?章房屋、公共设施】、村容镇貌和环【境卫生管理》   第六章法律】责任   第七章】附则   》第一章总则  【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!规划建设管理改善】村镇生产和生活【环境促进农村—经济、?社会和环境协调【发展加快《本省城镇化进—。程,根据国家《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  第二条在—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!。村,镇,。规划、建设和—。管理等活《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!  城市规划区内】村镇:规划的制《定和实施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城乡规划法和】江西省城乡规—划条:例另有规定的依照】其规定   第三条!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!村庄、集镇》、建制镇(不含【县级人民政府所【在地的?。。建制镇) 》  (一)村庄是】指农:村村民居住和—从事各种《生产的聚居点;【。。   (二》)集镇是指乡、民】族乡人民政府—所在地和《经县级人民政府【确认:由集市发展而成的】作为:农村一定区域—经济、文化》和生活服务》中心的非建制镇; !  (三)建制镇是!指国家按行政建【制设:立的镇   第【四,条村镇规《划建设管理应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!。布,局节:约用地保护耕地因】。。地,制,宜量:力而行?的原则?实现社会《效益、环《境效益和经济—效益的统一  【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,主管本行政区—域,内的:村,镇规:划建设管理工作 】 ,。 乡(镇)人民【政府负责本》行政区域《内的村镇《。规,。。划建设?管理工作履行—下列职责   (】一)贯?彻实施有关村—镇,规划建设管理—。方面的?法律:、,法规和规章》;  ?。 (:二)组织村镇规划】的编制?、调: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档】案;   (三【。)按照本条例的规定!。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!。设的审核《、审批工作》;   (四)负】责村镇规划区内公】共设施?和村:容镇貌?的管理工作;—   ?(五)?依,法查处违《反村镇规划》建设管理规》定的行为《  : 村民委员会应【。当协助乡(镇)【人民政府做》好本村内村庄的【规划建设管理—工作 ?  第二章》村,镇规划的制定 【  :第六:条村:镇规划?包括建制镇总—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】、集镇总《体规划和建设—规划、村庄建—。设规:划   《村镇规划由乡(镇】)人民政府负责组】织,编制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应当给予指导建】制镇和集镇的规【划应当委托具有相】应资质的规划设【计单位?编制 ?  第七条》村镇: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!、县域?城镇体?系规:划、土地利用总【体规:划、:基本农田保护规【划为依据与》。有,关部门的《。专业规划相协调【;符: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国家、省有关编制】规划的技术标准和】规定;注《重保护文物、历史遗!迹、自?然,景观和生态环境突】出地方特《。色   编制村镇规!划时应当对》住宅、公共设施、】公益:。事业设施和生产经】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!局结合村镇改—。造充分利用非—耕地逐步建》成,相对集?中、设施配套的村镇!   村镇规划的】。具体编制办法—由省人?民政府制定   】第八条建制镇总体规!划和:详细规划的编制【。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和江西省城乡规】划条例的《规定执行   第九!条乡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集镇应当!编制总体规划和建】设规划其《他集镇应当编制建】设,规划集镇总体规划】和建设规划的期【限为十?至二十年建》设规划中《的,近期:建设规划的期限【为五年   集镇总!体,规划的主要内容【包括乡级行政区域】内的村庄、》集镇布点;村庄、集!镇的性质、》规模和发展方向;村!庄、集镇生产和【生活服务设施的【。配置;实《施规划的政策措施】  : 集镇建《设规划的《主要内?容包:括集镇的《住宅、公共设施、公!。益,事业设施、生产经】。营性:设施:等,各,项建设的用地—布,局、用地规模有关】的技术经济指标【近期建设规划应【当对近期建》设工程以及重点【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!排   第十条【。村庄应?当编制建设》规划村?庄建设规划》的,。期限为五《至十年?   ?村庄建设规》划应:当以所在地建制镇】或,者集:镇总体规划为依【据根:据当地经济发—展水平主要对住宅】和供:水、排水、供—电、道路、》绿化:、环境卫生等生【产和生活《服务:设施作出具》体安排   第十】一条编?制集镇总体规划【和建:设规划时《应当广泛《听取群众的意见【和建:议邀请有关部门和】专家进行论证  】 集镇总体规—划和建设《规划须经乡(镇)人!民代表大会审查【同意后由乡(—镇)人民政府报县】级人民政府批准 】  村庄建》设规划应当经村民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】(镇)人民政府报县!级人民政府批—。准   《第十二条村庄、集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】乡(镇)人民—。政府公布《。   村庄、集镇】规划经批准后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》自变:。更根据社会经—。济,发展的需要按照本】条,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!经乡(镇《)人民代表大会或】者村民会议》同,意乡(镇)人民政府!可以对集镇》、村庄规划进行局部!调整并报县级人【民政府备《案,;但涉及村庄—、集镇的《性质、规模、—发展:方向和?总体:布局等重《大变更的应当—按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规定的程—序报批   村庄】、集镇规划到期【前应当及时进行续编!续编村庄、集镇规】划,应当按?照本条例第》十一条规定的—程序:重新报批   【第三章村《。镇规划的实施—。 , ,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!区内的各项建—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! , , 乡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可以根据—村镇规划对不—符合:现有规划的用地按】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!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!  因实施规划【需要拆?迁房屋及其附—属设施的《。由乡(镇)》。人民政府按照—有关规定制定具体】实施方案报县级【。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组织实施   !因实施?规划给个《人或者单位造—成损失的应当按【照有关规定给—予补偿   第十】四条农村村民—。在,村镇规?划区内需要使用【集体所有土地建【住宅及其附属—用房的应《当,先,向村集?体经济组织》或者村?民委员会《提出建房申》请按照下列审批程】序办理   (一】),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!(镇)人民政府审核!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部门审查》同意:并,出具村镇规划—选址意?见,书后依法办理用地】批准:手续;   (二)!使用原有宅基地、村!内空闲地等其—。他土地?的经乡(镇)人民】政府审查同》。意并出具村镇规划】选址意见书后依【法办理?用,地批准手续   第!十五条在《村镇规划区》内,兴建公共设施—、,公益事业《设施、生《产经营性设施—、单位的其》他工程建设以及【在国有土地上—建住宅的必须经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审核、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部:门,审查同?意并出具村》镇规划选址》意见书后依法办理】用地:批准手续《   在建制镇规划!区进行?。的各类工程建—设在申?请办理用地审批【手续前?应,当按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!规,划许可证   【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!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!时,建设确需建设的【必须经乡《(镇)人民》政府审查《同,。意,后依法办理临—时建设用《地审批手续 —  临时建设的建】筑物及其附属设【施应当在《批准的使用期满前】自行拆除并》负,责清:理,场地:恢复原?。貌临时使用期限【最,长不超过两年  】 禁:止在临时建设—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!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   —第十七?条,在村:镇,规,划区内兴建公共【设,施、:公益事业设施、【生产经?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!其,他工程建《设的:必须持村镇规—划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批准文》件和工程设计图【纸向乡(镇)人【民政府提《出申请经其对规划】要求、工程设计审】查同意后报县—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批准—并,。核发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   第《。十八条?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!。擅自变更《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和》建设:。工程规?划许可证规定的内】容;确需《变更的必须经原【审批:发证:单位按规划要—求审查同《意并办理《变更手续;不符合规!划要求的不得—变更   建设单】位和:个人在取《得村镇规划选址意】见书后一年》内未办理用》地手续的村》镇规划选址》。意见书自行失效【;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后一—年内未开工》、又未办理延期手】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自行失效 【  第十《九条:县级: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乡!(镇)人民》政府在核发村—。。镇规划?选址意见书和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时必须以《批准的村镇》规划为依据严格按】照本条例规定的【程序及时办》理审批手续》每个审查环节必【须在收到申请之日】起,十五日内《完成每项证件必须】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!。符,合条件?的发给证《件;: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!面说明理由;逾期不!答复的?视为同意《并在:十,五日:内补发证件》   第二十—条不得?跨国道、省》道规划?建设村镇在公路【一,侧规划建设村镇【、,集,贸市场的其建—筑,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!缘的间距为国道不】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!于十:五,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!道不:少于五米   【历史形?成的跨?国道、省道的村镇应!当根据具《体情况?逐步调整改》造   第二十一】条乡(镇《)人民政府应当定】。期检查规划的实施】情况:并向本级《人民代表大会—和,批准机关报告   !第四:章村:镇建筑设《计和施工《管理 ? , 第二十二条村镇】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!用、经济、》安,全、卫生、》美观的?。原则符合国家和【地方:有关节约土》地、资源及抗御自然!灾害等?规定保持地方特色】与周:围环境相协调—   第二十三条村!镇,规划区内跨度、跨】径6米以上或者高度!4.5米以上的【公共设施、公益事】。业设:施和生?产经营性设施的【建设:工程必须由具有【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!。进行设计或者选用】通用设计《、标准设计并按照】要求进行《工,程地质勘察》。   禁止无证设】计、:。超越资质等》级设计和《无,设计施工   村】民自建?住宅提?。倡选用通用设计或】者标准设计建设主管!部门:应当:。根据农村实际—需要提供图》纸为村民建》房服务?   第二十四【条承揽村镇建—设,工程施工《任务:的单位必须》。持有相应的施工【资质等?级,证,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!围承揽施工任务【   禁止无证【施工或者超越—。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!  第二十五条【在村镇?规划区?内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!。人在建设工程—开工前应《当告知批准机关县】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在【被告知之日起十【五日内派专业技【术人员?到现场放样、验线】   村民在村镇】规划区内建住宅【及其附?属用房的在开工【前应当告知乡(镇】)人民政府乡(镇】)人民政府或者其委!托的村?民委员会《应当在被《告,知之:日,起,五,日内派员到》现,场,放样、验线   】村,镇规:划区内的建设—工程须经《现场放样、验—线,后方可开工县级人】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或者乡(镇【)人民?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!委员会逾期》未到现?场放样、验线的【。该工程可以按批准】的规划面积、位置开!工 :  第?二,十六条承揽村镇建设!工程施?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!格按:照规划、设计图纸】和有关技术规范【、标准施工禁止使】用不符合《工程质?量要求的建筑—材,料和建筑构》件   县》级人民政府建设主】管,部门或者其》委托:的乡: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对村镇建—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!工,安全:。进行监督《检查   第二十】七条村镇公共设施】、公益事《业,设施:和生:产经营?性设施以及单位的】。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!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?按照国?家和省有关规—定组织验收并在工程!竣工:验收合?格之日?。起十:五日内将《。工程竣工验》收报告报县》级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备案   第【二十八条县》级人民政府建设【主,管部门和乡(镇)】人,民政府应当建立、】健全村镇规划建设】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!中形成的规划、设计!、施工等《具有:保,存价值的《各种资料应当及【时整理归档  【 第五章房》屋、公共设施、村容!镇貌和环《境卫:生管理   第二】十九条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房【产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—对村镇房屋的产【权、:产籍管理依法保护】。房屋所有权人的合】法权益?   村镇范围内】的房屋权属登记【依照江西省》城市房屋权》属登记条例的有【关,规定执行   第三!十,条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应《当维护村镇》公共设施的正常【使用保护村镇内的文!物古迹、古建筑、】古,村落:、古树名木和—风景名胜《   第三十—一条村镇应》当有计划地》进,行,植树绿化美化环境】村,镇规划确定的公【共绿地?、苗圃、《。防护林地、专用绿地!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!用   第三十【。二条建制镇和—集镇应当规》划建设垃圾》集中堆放场》、公共厕所创造条件!。对垃圾、粪》便进行无害》化处理   村【镇主要道路和集【贸市场等公共场【所应当?组织人员清扫保洁】  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都应当》维护村容《镇貌和环境》卫生   第—三十三条《乡(镇?)人民?政府和村(居)【民委员会应当—采取措施保》护水资源和饮用【水源并?逐步兴建集中供水设!施使村镇生活饮用】水水质逐《。步达到国家规定【的卫生标《准   第三十【四条乡(镇)—人民政?府应:当加强村镇》公共设施建设—并按照谁投资—、谁受?益,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!人投资参与村镇的】供水、?排水、?道路、环境》卫生等?公共设施建设   !按照国家和省有【。关规定在建》制镇:、集镇规划》区收取?的城市维护建设【税、市政公用设施配!套费应当用于建制镇!。、集镇规划区内公】共设施的建》。设和维护不得挪【。作他用   —。第六章?法律责任 》 , 第三十五》条违反?本条例规定未按法定!程序擅自变更村镇规!划的对直接责任人依!法,给予:行政处?分   第三十六条!违反:本,条例:。。。规定未按《规划审批程》序核发建《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!设用地?批准文件无效占用】的土地?由批:准用地的人》民政府依法责令【退,回;:对违反?规定审批土地的直接!责,任人依?。法给予行政处分;造!成,损失的?由审批单《。位依法赔偿 —  违?反本条例《规,定未按?。规定要求核发—规划批准文件的规划!批准文件无效—;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!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可以责》令,收回规划批准—文件;?对,违反:规,。定核发规《划,批准文件的直接责】任人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造成损失的】由审批单《位依法赔偿  【 第三十七条在村镇!。规划:区内未按规划审批】程序批准或者—违反规划的规—定进行?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!。划的由县级》人民: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?责令停止建设—限期拆除拒不—拆,除的可以依》法申请?人民法院强制—拆除;?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!取改正措施的责【令停止建设限期【改正并处土建工程】造价的百分之三以】上百:分之五?以下的罚款 —  农村《村民未经批》准或者违反》规划: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!(镇:)人民政府依照【前款规定处罚  】 第三?十八条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,的,由,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主管部门【责令停止设计或者】施工限期改正并【可对设计单位处【合同约定《的设计费一倍以【上二倍以下的罚款;!对施:工单位处工》程合:。同价款百分之二【以,上百:分之四以《。下的罚款《  : (一)未取得【设计资质《证书或者未》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!的经营范围承揽设计!的;   》(,二)未取得施工资】质证书或者超越【规定经营范围承【揽施工的;   】(三)不按有关技术!规定施工或》者使:用不符合工程质量】要求: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!。件的; 《  (四)未按设计!图纸施工或者擅自】修改设计《图纸的?。。   取得设计或者!施工资质《证书的勘察设—计、施工单》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!质证书超越规—定的经营范围承担】设计、施工任务或者!设计、施《工的质量不符—。合要求情节严重【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!设计:或者施工的资—质证书   —。第,三十九?条违反本条》例第十六条规定【在村镇广场、街道】、集贸市场、车站等!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!筑物:、构筑物《和其他设施的由乡(!镇)人民政府责令限!期拆:除恢复原貌;拒不】。改正: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!一百元以上》一千元以下罚—款, ,  第四十条村镇】规划:建,设管理人员违—反本条例规定玩【忽,职,守、:。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?;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: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?任,   第《七章附则  — 第四?十一条本《条例自2002【年5月1日起施行】省人民政府1—992年4》月20日发布—的江西省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】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