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江西省城市市【容和环境卫》生管理实《施办法(修》正) 江西!省人民政府 — (1994年1】。0月27日省人民政!府第二十《六次常务会》议审议通过 1【9,94年11月1【3日省人《民政府令第3—6号发?布, 根据1《998年2》月10日省人民政】府令:第,63号修正) 】 第:一章 总《则, 第一条 根据!国务:院城市市容和—。环境卫生《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!际情况制定本—办法 》 》第二条 本》省城市内的一切【单位和?个人均须遵》。守城市市容和环境】卫生:管,。理条例和本办法 ! 《 第三条》 省人民政》府城: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城市市容】和环境卫生》管理工作 —   《  城?市人民政府》市容环?境卫生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!域内的城市市容【和环境?卫生工?。作 【 第四《条,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加强城市市—容和环境卫生科【学知识的宣传努力】提高公民《。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!良好的卫生习惯 ! 第【五条:。 城市人民政—府应当?。把城市市《容,和环境卫生事—业纳入城《。市,总,。体规划、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,划,。并组织实施 ! 第六条【。 城:。市市容和《环境卫生所需经【费,由城市人民》。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!。算 — 第《七条 城《市人民政府应当【。加强城?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的科学研究》推广垃圾、粪便【无害化处理等先进】技术:对在城市《市容:和环境卫《。生工作中成绩显【。著,的单位和个人给予】奖励 第二【章 城?市市容管理 第!。八,条 城市中的建【。。筑,物和设施应当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】市容貌标准 】 ,    城市主【要街道及《其临街?建筑物的阳台—和窗外不得堆放【、吊:挂有碍?市容的物品》 : 》 第九?。条 城市中》的户外广告》、标语牌、画廊、橱!窗等的设置》应当内容《。健,康、外?型,美,观其使用或管—理者应当定期—维修、油《饰或:。。拆除 ?    — 大型户外广告的设!置必须征得城市市】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!部,门同意后再按户【外广告管理的有关】。规定办?理审批手续 ! 第十条【 未经城市市容【环境卫?生、公安、》城建等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任—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,。得占用城《市道路和人行道【摆摊设点停放—各种车辆 — 《 第十一条 城市!市区的工程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】   —  :(一)在《批准:占地范?围,内作业; 》   》  (二《。)及时清《运渣土、清除污水】;,  》。。   (《三)机具物料—摆放整齐; 】     (—四)临街应当设【置围档;  !   ?(五)停工场—地应当及时整理并】作必要的覆盖; !     (六)!竣工后应当拆除临】时建筑?及施:工设施清《理和:平,整场地 ! 第?十,二条 一切》单位和个《人都不得《在城:市建筑物、设施以及!树木:上涂:写、刻画  ! ,  标?语、横幅的设置应当!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!要求过期应当及【时撤除未经城—市市:容环境卫生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!、,张贴宣传品等 【 第三章 城市】环境卫生管理 【 第十三《条 城市《市,容环境卫生行政【主管:部,门应当根据》城,市规划要求统一【组,织,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!、建设和《管理 ! 第:十四条 城市—人民政府应当—大力推广《城市生活垃圾—袋装化?实行垃圾《分类收集、》运输和处理 !。 , 第十五条【。 城市人民政—府,在,进行城市新区开发】或者旧城改造—时应:当按城市环境卫生】。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!。划建:。设,生活废弃《物的清扫、收集、运!输和处理等》环境卫生设施所需】经费应当列入开【发和改造工程总【概,算中:   —  环境《卫生:设施应当与主—。体工程同《时设: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!交付使用《 , 》 第十六》条,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。重视公共厕》所的:建设逐步将》旱式公厕改为水【冲式公厕城》市市容环境卫生行】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配备专业《人员或者《委托有关单》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!所的保洁《和管理;有关单位和!个,人也可?以承包?公共厕所的》保洁和管理 【     达到国!家三类以上设—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!保持:清洁卫生、无—蝇、无臭、无蛆【、无尿碱的条—件,下管理者可》以适当收费 】 第—十七条 《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!得侵占、《损坏或擅自拆除、迁!。移环境卫生》设施:。;因建设需》要必须?拆除、迁《移的建设单位必须】事先提出拆迁方【案,报当地城《市市容环《境卫生行政主管【。部门:批准按照先建后拆】迁,的原则负责重建;或!者按环?。境卫生?设施造价给予—。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!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!建 !第十八条 城市【的清扫保洁和—生活废弃物的收【集、运输、处理等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!一管理、分》工负责、部》门协作、责》任到人 】 第十九—。条 城?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?门负责对城》市环境卫生工作实】施,。监,督管:理城市道路的清扫】。保洁:。时间和垃《圾、粪便《的倾倒时间、—地点、方《式由所在地城—市市容环《境卫生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规定 — 》 第二十条 按【国,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!的主:要街道、广场、市】政设施和公共水域的!环,境,卫生由环境卫—生专业单位负责【     】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!当按规定《的时间清运》垃圾和粪《便做到日产日清并逐!步做到垃圾、粪【便的无害化处—。理和综合利用 【 《 第二十—一条 居《住区、街《巷等区域由街道办事!处,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组!织专人清《。扫保洁 【 : 第?二十二条 机关【、团体、部队、【企业事业单位—负责:其内部区域和城市】市容:环境卫?生行政主管部—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!的清扫保洁 — : 》第二十三《条 飞机场、—火车站(含车站广场!。)、公共汽车始末站!、港口、轮》渡码头、《影剧院?、博物馆、》纪念馆、展览馆、】商场、?游乐场、《体育馆(场》)和公园等公共【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!扫保洁 】 : 第二十四条 【城市集贸市》场、早夜市和停车场!等场所由其主—管部门负责组织【专,人清扫保洁 —     固】定摊:点,经营者负责》其卫生?责任区?清扫保洁 【     流动【摊点经营《者应当自备清扫工】。具、容?器,及时清扫、收集其】产生的废《弃物 》 : 第二十五条】 城市港口客货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!面由港口《客,货码头经营单位【责,成作业?者清扫保《洁 《 ,。  :  在市区水域行驶!或停泊的各类船【舶上的垃《圾、:粪,便由船上负责人【依照规定《负责处理 !。 ,。 第二十》。六条 火车、长【途汽车进入市—区船舶进入》港区禁止向铁—路两侧?、城:。市道路及港区—水域倾倒废弃物 】 第二!十七:条 :城市清扫保洁、【生活废弃《。物的:收集、运输、处理】等环境卫生工作的质!量必须达到》国家规定的城市【道,路清扫保洁评定标】准和城?市公共场所环境卫】生质量标准的要求 ! — 第二十八条 【凡,委托环?境卫生专业单位清】扫、收集、》运输和处理废弃物】的应当订立书面委】。。托合同并《按规定的标准交【纳服务费 】。 第二十九条!。 科研单位、—医,疗单位、生物制【品,。厂、屠宰《场产:生的带有《病毒、病菌或其【他,有毒:、有害物《质的废弃物应当向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登记并按有关规】定及时?实行无害化处理【在指定的地点密【封、清运、填—埋或焚烧含》有放射性物质的废】弃物必?。须向省?环境保护《行政主?管部门登记并—在其指定《的地点处置》严禁混入其》。他垃圾内或者自行】处理 第—四章 罚则 — 第三《十条 有下列行【为之一者城》市市容环境卫生【行政管理部门或其】委托:的单位除《责令其纠正违法【行为采取补救—措施外可以并—处警告?、罚款?。 , , ,。 ,   ? (一)《随,地吐痰?、,便溺、?乱丢果皮、纸—屑、烟头和碎—玻璃等废弃物的【罚款1元至5元 】     (】二):乱,扔动物?尸体的罚款5元至】25:元 《 ,    (三)【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!以及树木上涂写、】刻画或者《。未,经批准悬挂、张【贴宣传?。品,的罚款?5元至25》元 :  《   (《四)从楼内向外抛废!弃物的罚《款5:元至25《元,  》  :。 ,(五)城《市主要街道》的临街建筑、阳台】和窗外?堆放、吊挂》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!2元至10》元    】 (六)不按—。规定的时《。间、:地点、方式倾倒垃圾!、污水?。、粪便的罚款—5元至25元 【 ?    (》七)流?动摊:点的经营者》未按规定《清扫、收集其产【生,的废弃物的罚款10!元至50元 —     【(八:)不履行卫》生责任区清》扫保洁义务或者不】按规定清运、—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!款10元《至5:0元 ?     (】。九)运输液体—、散装货《物不作密封、包扎】、覆:盖造成泄露、遗散的!每污染1《平方米罚款1—元但经营《性行为最高不超过】500元《非经营性行》为最高不超过2【00元  】   (《十)临街工地不设】围档:。停工场地《不及时整理并—作必要?。覆盖或者竣工后不】及,时清理?和平整场《地的罚款100元至!5,00元但对》。个人的罚款不超过】200元 【  :   (十一)厕所!、化粪?池、下水道冒溢不及!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!罚款2?0元至?100元《但最高?不超过1《000元《对责任人罚款5【元至:25元 —     (十二】)违反本办法—第九条第《一款规定影响城市】市容的罚款2—00元至《1000元但对个】人非经营性行—为的罚款《不超过200元 !     (【十三)?违反本办《法第二十六条的【。罚款:2,0元至1《。00元 【 : 第三十一条 】未经城市市》容环境卫《生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!广告影响市容—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!境卫生?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擅自在道路两—侧,和公共场地堆放物】料、搭建建筑—物、构筑物或—其他:设施影响市容的【由城市市容环境【卫生行?政主管?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!位责令其停止—违法行为限》期清理?、拆:除或者采取》其他补救措施并可】处1000》元以下罚《。款但对?。个人非经营性—行为的罚款》不超过2《00元 ! , 第三十二条 除因!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!特殊需要经其所【在地城市市容环【境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批:准外凡在按》国家行?政建制设立》的市的市《区内饲养鸡、鸭【、,鹅、兔、羊、猪等】家畜家禽《的由城市《。市容环境卫生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】委托单位责令—其限:期,处理:或者予?。以,没收并可处》10:元至50元》的罚款 》 《 第?三十:三条 未经批—。准擅自拆迁环境卫】生设施或者未按【批准拆迁方》案进行拆迁》。的由城?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!的单位责令其停【。。止违法行《为、恢复原》状或按拆迁方—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!予以处罚  !   (一)属非经!营性行为的处—以1000元以【下罚款但个人不【超过200元; !     —(二)属经营—性行为的处以1【0000元以—下罚:。。款 【。 , 第三十四》条 凡不《符合城市容貌标【准、环境卫生—标准的建筑物—或者设施《由,城市市容环境卫【生行:政主管?部门:会同城市规》划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!单位或者个人—限期改造或者拆除;!逾期未改造或—者未拆除的》经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批《准由城市市容—环境卫生行》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!。规,划,行政主管组织强制】拆除对非经营性行】为处1000元【以下罚?款但对个人的罚款】不,超过200元—;对经营性行为处2!500元以》下罚款 ! 第三十五条 】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!其附:属设施的城》市市容环境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!托单位除责》令恢复?原状外并可处以【1,000?元以下罚款但对【个人不超过200元!;应当?给予治?安管理处罚》的,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治《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!定处罚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》 》第三: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!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!有关法律、》。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! : 《 第三十七条【 ,环境卫生专业—队伍不?按,规定时间清扫—保洁道路的由城【。市市容环境卫—生行政?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!20元至100【元,罚款对责任人处以】5元罚款《。 ?     环境卫生!。专业队伍不》按规定时间》清运垃圾《粪,便的由城市》市容环境卫生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!车次20元罚—款;达不到日产日清!的由城市市》容环境卫生行政主】管部门处以每—车2:。0元至?10:0,元罚款 — ,。 第三十八条! 收费公共厕所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!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!政主管?部门责令《改正拒不改正的停】止其收费《行为 ? 》 第三十九条 环!境,卫,生专业队伍收取服】务费后未履行或【者不完全履行合同】的由城?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!主,管部门责令退—还,。所收费用并依法【处理 《     城【市市容环境卫—生行政主管部—门及其委托单—位违反规定收费的】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价格主?管,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!。用并依法处理;【对其主要负》责人按有《关程序给予行政处】。分 】 第四十《条 :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不服—的可依法申请—行政复议、》提起行?政诉讼?;法定期《限内既不申请复议】也,不起诉又不》履行处罚决》定的由作出处罚决】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!院强制执行 ! 第》四,十一条 城市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】执法:人员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:舞弊的由其》。所,在单位或上级主管】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!犯刑律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 , 第】四十二条 盗窃【、损坏各类环境【卫生设?施及其附属设施【侮,辱,、殴打?市容和?环境卫?生工作人员或阻【挠,其执行公务应当给】予治安管理》。。处罚的由公安机关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?理,处罚:条例的规定处—罚;触犯刑律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, 第五章 —附则 ? 第四十》三条 ?未,。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!民区、?独立工矿区、风【景,名胜:区、垦殖场所—在地可以参照本办】。法执行 》 》 第四十四条 本办!法第: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厕!。所收费和第二十【八条规定《的,服务费的具体收【取,标准和?管理、使用》。办法由省建设厅提出!经省: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!核,后,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施行 》 【第四十五条 本【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!题由:省建设厅负责解【释, 《 第四十六】条 本办法自199!5年1月1日起施】行,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