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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, 《 江西省《城市:市容和环《境卫生管理》实施办法(》修正:) 江西省!人民:政府 ? ,(,1994《年10月27日省】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!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 199《4,年11月《13日省人民—政府令?第,36号发布 根据1!998年《2月:10日省人民政府】令第6?3号修正《) 第一—章, 总:则 第一条 根!据国:务院:城市市容和环—境卫生管理条例【结合本省实际—情况:制定本办《法 《 《 第二条 本省【城市内的《一切单位和》个人均须《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!卫生:管理条例和本办法】 】第,三条 ?省人民政府》城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负责全省城市市容】和环:境卫生管《理工作  】  : 城市人民政府【市,容环境卫生行政主】管部门?负,责,管,理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城市:市,容和:环境:卫,生工作 —。 , 第四—条 城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加《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!生科:学知识的宣》传努力提高》公民的环境》卫生意识《养成良好的卫生习】惯 【 第?五条 城市人民【政府应当《把城市市《容和:环境卫生事业纳入】。城市总体规划、【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并《组织:实施 《 :。。 第六—条 城市市容—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!由,城市人民政府列入】本级财政预算— ? : 第《。七条 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!和,环境卫生的》科学:研究推广垃圾、粪】便无:害化处理《等先进技术对在城】市,市容和环境卫生【工作中成绩显—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!奖励 ?。 第二章 城市市!容管理 第【八条 城《市,中的建筑《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!家规定的城市容【貌,标准 》     城市主】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!物的阳台《和窗外不得堆—放、吊挂有碍市容】的物品 【 《第九:。条 :城市中的户外广告、!标,语牌、画廊、—橱窗等的设置应【当内容健《康、外型美》。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!当定期维《修、油饰或拆除 ! :    大型户外广!告的设置必须征【得城市市容》环,境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后再按户外】广告管理的有关规】。定办理审批手续 !。 , 第十【条 未经城》市市容环境卫—生、:公安、城《建等有关行政—主管部门批》准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占用》城市道路和人—行道摆摊设点停【放各种?车辆 ! 第十?。。一条 城市市—区的工程《。施工:现场:必须:做到    ! (:一)在批准占地范围!内作业; 》。     (】二)及时清》运渣:。土,、清除污水; 】   《。。 , ,(三)机《具物料?摆放:整齐;?    【 (四?)临街应当设置围档!;, :    》 (五)停工场地】应当及时整理并作】必要的?覆盖; 《。     (】六)竣工后》应当拆?除临时建筑及施【。工设施清理》。和平整场地》 :。 : 第十—二条 一切》单位和个人》都不得在城》市建筑?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!涂写、刻画 】     》。标语、横幅的—。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!貌标准的要》求过期应当》及时:撤除未经城市市【容环境?卫生行政《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!挂、张贴宣传品【等 第三章 】城市环境卫》生,。管理 第十三条】 城市市容环境【卫生: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根据城市规划要【。求统:一组织环《境卫生设施的—规划、建《设和管理 — —第十:四条 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!生活垃圾袋装化【实行垃圾《分类收?集、运输和处理 】 — 第十五条 城【市,人民政府在进行城】市新区开发或者【旧城改造时应当【按,城市环?境卫生?设施设?。置标准进《行规划建设》生活废弃物的—清扫、收集》、运输和处理等【环境卫生设施所【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!和改造工程总—概算中  】。   环境卫—。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!程同时设计、同【。时施工、同时—交付:。使用 【 , , 第十六条 城【市,人民: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厕!。所的:建设逐步将旱式公】厕改为水冲》式公厕城市市—容环境卫生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!。专业人员或者—。委,。托有关单位和—个,人,负责公共厕所的保】洁和管理;有关【单位和个人》也可以承包公共厕】所的保洁和管理 !     —达到:。国家三类以上—设,计标准的公共厕所】在保:持清洁卫生》、无:蝇、无臭、无蛆、无!尿碱的条件下—管理者?可以适当《收费 — 第十—七条 一切》单,位,和,个人都?不得侵占、损坏【。或擅:自拆除、迁移环【境卫生设施;因建设!需要必须拆》除、迁移的建—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!拆迁方案报当—地城:市市容?环境:卫生行?政主:管部:门批准按照先建【后,拆,迁的原则《负责重建;或者按】环境卫生《设施造?价给予补偿由市【容环境卫生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安排重建 【 第—。十八条 《城市的清扫保—洁和生活废弃—物的收集、运—输、处?理等环境卫》生,工作实行统一—。管理、?分工负责、部—门协作、责》任到:人 ? 第十九!。条 城市市》容环境?。卫,生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!环境卫生《。工作实施监督—管理城?市道路的清扫保洁】时间和?垃圾:、粪便的倾》倒时间?、地:点、方式由所在地城!市市容环境》卫生行政《。主管部门规》定 【 第二十条 按国!家行政建制设立的】。市的主要街》道、广场、市政【设施和公共水域的】环境卫生《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!负责 》。    《 环境卫生专业【队,。伍应当按规定的【时间清运垃》圾和粪便做到—日产日清并》逐,步做到垃圾、—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!综合利用 ! 第二十—一条 居住区、【街巷等区《域由街道《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!负责组织《专人清扫保洁— — 第二十二条 】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】、企业事《业单位负责其内【部区域?和,。城市市容环境卫【生,行政主管部》门划分的卫》生责任区的清扫【保洁 】 第二十三条 】飞机场、火车站(含!车站广场《)、公共《汽车:始末站、《港口、轮《渡码头、影剧院、博!物馆、纪念馆、展】览馆、商场、游乐】场、体育馆(场)和!公园等公共场所【。由本:单位:。负责清?扫保洁 】 第二十四条 !城市:集贸市场、早夜市】和,停车场等场》所由其?主管部门《负责组织专人—清扫保洁 》  《   固定摊点经】营者负责《其卫生责任区—。清扫:保,洁    】 流动摊点经营者】。。应当自备清扫工【具、容器及时清扫、!收,集其产生的废—。。弃物 》 第二十五!条 城?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!范围内的水面由【港口客货码头—经营单位责成作【业者清扫保洁—  》   在《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!的各类船舶上—的垃圾?。、粪便由船上负责人!依照规定负》责处理 ! 第二十六条 火!车,、长途汽《车,进入市区船舶进入】港区禁止向》铁路两侧、城市道】路及港区《水域倾倒《。废弃物? ,。 , , , 《第二十七条 城市】清扫保洁《、生活?废弃物的收集—、运输、处理等【环,境卫生工作的—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!定的城市道》路清扫保洁评定【标准:和,城市公共场》。。所,。环境:卫生质量标》准的要求 》 第二!十八条 凡委托【环境卫生《专业单位清》扫、收集、》运输和?处理废弃物的—应当订立《书面委托合》同并按规定》的标准?交纳服务费 【 《 第二十九条 】科研:单位、医疗》单位:、生:物制:品厂、屠宰场产生的!带有病毒、病菌或】其他:有毒、?有害物质的废弃物】应当向环境保—护行:政主管部门登记并】。按有:。关规定及时实行无害!化处理在指定的地】点密封、清运—、填埋或焚》烧含有放射》性,。物质的废弃物必【须,向省环境《保护行政《主,管部门?登记并在其指定的地!点处置?严禁混入其》他垃圾内或者自【行处理 —第四章 罚则 【 第三《十条 有下列行为】之一者城市市容【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!门或其委托》的单位除责令其【纠正违法行为—采取补?救措施外可》以并处警告、罚款】 ?    《 (一)随地—吐,痰、便溺《、乱丢果皮》、纸屑、《。烟头和碎玻璃等废】弃物:。的罚款1元》至5元 《 ,     (二】)乱扔动物》尸体的罚款5—元至25元 】   ?  (三《),在城市建《筑物:、设:施以及树木上涂写】、刻:画或:者未经批准悬挂、张!。贴宣传品的罚款【5元至25元 !     (四【)从楼内《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!5元至25元 】     (五)!城市主要街道的临】街建筑、阳台和窗外!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!物品的罚《款2元至10元 !   《  (六)不按规】定的时间《、地点、方式—倾倒垃圾、污水、粪!便的罚?款5元至25—元,。 ,     (】。七,)流动摊点的经【营者未按规定清扫】、收:集其产?生的废?弃物:的罚款?10元至5》。。0元 ? ? ,   (八》)不履?行卫生责任区清扫】保洁义务或者—不按规定清运—、处理垃圾和粪便的!罚款10元至50元!  》   (九)—运输液体、散—装货物不作密封、】包扎、覆盖》造成泄露、遗散的】每污染1平方米罚】款1元但经营—性行为最高不超【。过500元非—经,营性行为最高不【超过:2,00元   !  (十)临街【工地不设《围档停工场地—不及时整理并—。作必要?覆盖或者《竣工后不及时清【。理和平?整场地的罚款10】0元至500元但】对个:人的:罚款不?超过20《0元   】。  (十一)—。厕,所、化?粪池、下水道冒溢】不及时处《理的对单《位每日罚款20【元至100元但【最高不超过1000!元对责任《人,罚款5元至2—5元   】  (?十二)?。违反:。本办法?第九条第一款规定】影,响城:市市容的罚款20】0元至1000【元但:。。对个人?非经营性行》为的罚款不超—过,20:0元 —    (十—三,)违反本办法第【二十六?条的罚款20—元,至,100?元 — 第《三十一?条 未经城市市容】环境卫生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《同意擅自设置大型】户外:广,告影响市《容或者未经》城市:市容环境卫》生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擅?自在道路两侧—和公共场地》堆放物?料、搭?建建筑?物、:构筑:物或: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!。由,城市:市容环境卫》生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其委托—的单位责令其停止】违,法行为限《期清理、《拆除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措施并》可处1000元以】下罚款但对》。个人非经营性—行为的罚《款不:超过200》元 【 第三十二—条 除因《教,学、科?研以及其《他特殊需要经其【。所在地城市市容【环境卫生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批准《外,。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!设立的市的市—区内饲养鸡、鸭、】鹅,、兔、?羊、猪等家》畜家禽的由》城市市容环》境卫生行《政主管部门或其【。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!处理或者予以没收】并可处10元至5】。0元的?罚款 【 第三十三条】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!环境卫生设施或【者未按批准》拆迁:方案进行拆迁—。的由城市市容环境】卫,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其委托的单》位,责令:其停止违《。法行为、恢复—原状或按《拆迁方案拆除并按】下列规定予以处罚】 :   《 , (一)属非经【。营,性行:为的处以10—。00元以《下罚款但个》人不超过200元】。; 《。 ,    《(二)属《经营性行《为的处以100【。00元以下罚款【 : , 》第三十四条 凡不符!合城市容《貌,标准:。、环:境卫生?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!施,。由城:市市容环境卫生【行,政主管部门会—同城市规《。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。有关单位《或者个人限》期,改造或者拆》除;逾期未改—造或:者未:拆除的经县》级以: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!市,市容环境卫生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或,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组,织,强制拆除对非—。经营性?行为处1000元以!下,罚款:但对个人的罚款不】超过200元;对】经营性?行为处2500【元以下罚《款 ? 第【。三十五条 损坏【环,境卫生设施及其【附属设施的城市【市容环境卫生—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《其委托单位除责令】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!。1000元》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!超过2?00元;应当给予】治安管?理处罚的依照—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。治安管理处》罚条例的规定处【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》任, : ? : 第三十六条— 违:反本办法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】按有: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! 《 第三十【七条 环境卫生【专业队伍《不按:规定时间清扫—保洁道路的由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】行,政主管?部门对?单,位处以20元至1】00元罚款对责任人!处以5元罚》款   【  环境卫生—专业队伍不按—规定:时间:清运垃?圾粪便的由城市【市容环境卫》生行政主管》部门处以每》车次2?0元:罚款;达不到日【产日清的由》城市市容《环境:卫生行?政主管部门》处以每车《20元至《100元罚款— 】第三十八条 —收费公共《厕所不?符合卫生标准的由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,正拒不改正的停【止,其收费行《为 : , 《 第三十九条 】环,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!服务:费后未履行》或者不完全履—行,合,同的由城市市容环境!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退还所《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! :     城—市,。市容环境卫生—行政主?管部门及其》委托单位违反规定】收费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!门责: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!法处理;《对其主要《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!予行政?处分 】 第?四十条 当事人对】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!法申请行政复—。议、提起行》政,诉讼;?法定:期限内既不申请复】议也不起诉又不【履行处罚《决定的由作出处【罚决定的机关申【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 】 第四十一条! 城市市容》环,。境卫生行政执法【人员玩忽《。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:徇私舞弊的由—其所在单位或上级】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】 , 第—四十二条 盗窃、】损坏各?类环境卫生》。设施及其《附属:设,施,。侮辱、殴打市—容和环?境卫生工作》人员或阻挠其执【行公务应《。当,给予治安管理—。处罚的由公》安机关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治安管理】处罚:条,例的规定处罚;触犯!刑律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 《第五章 《附则 第四【十三:条 未?设镇建制《的城市型居民区【、,独立工矿区、—风景名胜《区、:垦殖场所《在地可以《参照本办法执—行 《。。。。 》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!第十六条规定的【公共厕所收》费和第二十八条【规,定的服务费的具体收!取标准?和管:理、使用办法由省】建设厅提出》经省:物价局和省》财政:厅,审核后报省人民政】府批准施行 【 ? 第四十五条】 本: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!题由省建设厅负【责解释 — 第四十】六条 本办法—自1995年1月】1日: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