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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《西省测绘《管理条例 】  :   (19—96年8月2—1,日江西省第》八届: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三:次会议通过2001!年12月22日【江西省第九届人民】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。七次会议修》正2005年5月2!。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!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—五次会议修订) 】 ?第,一章 总《 则 第一—条 为加《强测绘?。管,理,促,进测绘?事业发展《保障测绘事》业为经?济建设、国》防建设和社会发展】服务根?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测》绘法及其他》有关:法律、行政》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省:实际制定《本条例 》 】。。第二:条 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从事测】绘,活动包括《军事:测绘单位从》事民用测绘活—动应当遵守本条例】  【   ?从事测绘活动涉【及,军事设施的应当【遵守军事设》施保护方《面的法律、法规 ! : —。第,三条 测绘事业【是经济建设》、,国,防建设、社》会发展的基础性事】业各级?人民:政府:应当加强对测绘工】作的领导《 !。 第四条 省人民政!府负责管理》测绘工作的》行政:部,。门(以下简称省测绘!行,政主管部《门)负责全省—测,绘工作的统一监督】。管理 【 ,    设区的【市和县级《人民政?府,。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!行政部门(》。以下简称市、县【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)负责本《行,政区域测《绘工作的统一—监督管理 】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其他【。有关部门按照本级】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!分工负责本部门【有,关的测绘工作—。。 ? 第】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:从事测绘《。活动:应当使用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】准和测绘系》统执: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!。术规范和《标准 》 第】六条: 外:国的组织或者—个人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从事测—绘活动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进行管【理 : ,。 第二章 基础测!绘, 第七条 基础】测绘是公益性—事,业按照国家》。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!度, , 【 第八条 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?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。会同本级人民政【府发展?和改革主管部—门及其他有关部【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!人民政府《的基础测《。绘规划和本》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!。组织:编制本?行政区域的》基,础测绘规划报本【级,人民政府《批,。准并报上一》级,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【后组织实施 ! , : ?。第九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:将基础测绘纳入本】级国民经济和—。社会发展《年度计划及财—政预算?。 《     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发展:和改革主《管部门会同本级【人民政府测绘—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根据本行政区—域的基础测绘规划】编制: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!绘年度计《划并分别报》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! 】 第十条 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下:列,。。。基础测绘项目的组】织实施 《  —   (一》)全省统一的—。平面控制网、高程】控制网和《空间定位网的建【立、复?测与更新; 】。 ,  ? ,  (二)》全省150》00:、110000基本!比例尺地图、影像】。。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!制与:更新; 《 》    (三)【省级基础《地理:信,息系统的建》立与更新; 【。 :     —(四:)进行基础航空摄影!获,取基础地《理信息的遥感资料;!  【   (《五)编制本》省综合地图》集; —    》 (六)省级基【础测绘设施》建设; — :     (—七)其他应当由省】。测绘: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实施的》基础测绘《。项,目 ? ? : 第十》一条 市、县测绘】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!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!织实施 —     (】一)本行政》区域内平《面控制网、高程控】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!。建立、复测》与更新;《 ?   》  (二)本行政】区域内1500【、1:1000、12【000基本比例尺地!图、影像图》和数字化产品—的测制与更新—;  】 ,  (三)本行政】区域基础地理信【息系统的《。建立:与更新; — ?  :   (四)本行政!区域基础测绘—设施建设;》 —    (五)其】他应当由市、县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组织实施的【基,。。础测:绘项目 《 ? , 第十二】条 :基础测绘《。成果实行定》期更新?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!果的:更新周?期,不超过10年;【设区的市、县级基】础,。测绘成果《的更新周期》不超:过5年 — ?    国》民经济、国防建【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!基础:测绘成果应当及时】更新 ?。 : 第三?章 界线测绘—和其他测绘》 第十三》条 行政区域—界线的测绘》按照国务院的—有关规定执》行 】 第十四条 】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省人民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!测绘规划《 , 》。。    市、—县测绘行政管—理职能归口于国【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的由市】、县人民政》府,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。地籍测绘规》划;市、县测—绘行政管理》。职能不归口于—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的由市、】县测绘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会同《本级人民《政府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门【编制本行政区—域的地籍测绘规划】 《    》 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按照地籍测绘】规划组?织管理?地籍测绘 》 》 , 第十五条【。 有关部门》核发的土地权属【证书:、房屋权属证—书应当附具有相【应资质?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!地权:属界址线图或者房】屋平面?图    】 土地?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!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!人应当及时进行【变,更,测,绘 【 , 第十六—条 城市建设—、水:利,、,能源、?交通、通信、—资源开?发,和其他领域》。的工程测《。量活动以《及房产测绘》和地籍测绘》活动: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的测量技术规范【进行 《 【 第十七条》 建立地理信—息系:统或者建《立与地理《信息系统有关的【其他信息系统的必】须采用符合》国家:标准的基《础地理?信息数据《 第四—章 测?绘资质资格与测绘】项目 第》。十八条 在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测—绘活动的单》。位应当?依法:取得相?应等级?的测绘资《质证书并《在其:资质等级许可的范】围内从?事测绘活《动 ? ? ,。。 第十—九条 测绘资质【证书按照国》家有关规定分为【甲、乙、丙、丁四】级   !。  申请甲级测【。绘资质?的,单位应当向国—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提:出申:请也可?以由省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转报》国务院?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! ,。 :   《  :省测绘?行,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!有,关规:定负:责本省行政区域内】乙、丙、丁》级测绘?资质的审查、颁发】测绘资质证书并定】期向社会公布 】    【。 设:区的市测绘》行政主?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!政主管?部门的委托承担本】行政:区域内测绘资—。。质申请的受》理,工作 》     【。国家对测绘》资质审查程序—另有规?定的从?其规定 》 — 第二十条 申】请相应等级的测【绘资质应当符合国】家,有关测绘资质管理】规定的条件 【 《    申请测绘】资质的单《位应当向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或者?其委托的《。设区的市《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,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!绘资质管理规—。定的申请材料 【 ,     】设区的市测绘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收,到申请材《料后应当自受理【之,日起8日内》提出意见并》将全:部申请材《料报省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【 《     省测】绘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之日起20日【内或者收到设—区的市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上—报的意见和全部【申,请材料之日起—12日内作》出审查决定对符【合条件的应》当依法?作出批准的书面【决定;对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】依法作出不予批【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!理由:。告知:申请人享有依—。。法申: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!行政诉?讼,的权利 ! 第二—十一条 测绘单【位变更?名称:、住所、《法定代表人》等应:当在变更后30日内!持有关变《更材:料向颁发测绘资质证!书的:部门办理测》绘资质证《书变更手续 】。 — ,第二十二条 从事】测绘活动的专业【技术人员应》当依法取得相—应的测绘执业资格】 : 】第二:十三条 《测绘人员进行测【绘活动时应当—持有测绘《作业证测绘作业【证的受?理、审核、发—放,。、注册核准等工作】按照国家《有关:测绘作业证管理的】规,定执:行 】 : 第二十四条 【从事测?绘活动的人员应【当遵守国家法律【、,法,。规和规章保》守国家秘密恪守【职业道德不》得损害?公民、?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!合法权益 】 , 《 第:二,十五条 有》关单位?。和个人对《依法进行测绘—活动的测绘人—员应当?提供测?。绘工作便利》并给予?必要:的协助 —   》  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,妨碍和阻挠测绘人】。员依法进《行测:绘活动 》 》 第二十六条】 测绘单位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承担测【绘项目?的应当在测绘项目】合,同签订后20日内持!测绘资?质证书副本复印件】、测绘项目合—。同文本复印件—向测绘项目》所,在地:的测绘行政主管【部,门备案 《 】 ,第二十七条》 需:要进行以测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】影或者航空遥感【的应当提交下—列材料报《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:审查:?   】  (一)申请报】告;  !   (二)项目】证明:文件或者合》同; 】  :  (三《)承:。担,项目测绘单》位的测绘资质—证书 》     省测!绘,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,申请之日起20日内!。作出审查《决定对符《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!出批准的书》面决定并《及时向有关军事主】管部门办理》空,域审批手续;—对,不,符合条件《的应当依法作出【不,予批准的书面—决定并说明理由【告知申请人享有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的权利 】 第二十八!条 因建设》。、城市?规划和科学研—究的需要中等以下】城市和?地方重大建设工程】项目确需建》立相: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!。统的应?当提交下列材料【报省测?绘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 】     —。(一)申请报告; !   【  (?二)有关技》术文件; !。。     (三)】承建测?绘单:位的测绘《资质证?书, ? , ,     省测绘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自受—理申请之日起20】日内作出审》查决定对符》合条件的应当依【法作出批准的—书面决定《;对:。。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】依,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!面决:定并说明理由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】。法申请行政》。复,议或:者提起行政诉—。讼的权利 !     建—立,相对独立的平面坐】标系统应当与国【家坐标系统相联【系 : 》    同》。一,城市不得建立两【个或者两个》以上相?。对独立的平面坐【标,系统 —。 第二十!九条 测绘项目【符合招标投》。标条件的应》当,按照国家《和省的有《。关规定实行》招标投标但涉及国】家安:全和国?家秘:密的测绘《项目除外 —。 《    有关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当依法对测绘项目】的招标投标》活动:。实施监督 【 《 , 第三十》。条 测绘仪器设备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经计量《检定:或者校准合格—后方:可投入?使用 —第五章 测》绘成果 第—三十:一条 ?测,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!制度 —     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测绘》。成果副本和目录【的汇交工作 ! :    《市,、县测绘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!成果副本和目录的】汇交工作并按照【年度将?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!。和目录逐级上报【    ! 基础测绘项目的】测,绘成果应当》由,负责组?织实施基《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!测,。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汇交测绘成》果副本 — :     非基础测!绘项目的测绘成果】。应当由测绘项目【。出资人或者承—担国家投《资的:测绘项目的》单位向测绘》。。项目所在地的—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!    ! 负责接《。收测:绘成果副本和目【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出具测—绘成果汇交凭证 ! 第!三十二?条 省测绘》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定期编制本省行政区!域内的测绘成—果目录?向社会公布 【   —  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】有效措?施,。促,进测绘成《果的社会化》应用 》 第三!十,三条 ?使用财政资金的【测,。绘项:目和使用财政—资金的建设工—程测: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!准立:项前:应当查对测绘成果目!录,或者征求《本级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!测绘:成果的应当充分利】用已:有的:测绘成?果避免重复测绘 ! 】第,三十四条 》测绘:。成,果保:管单位应《当,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!果的完整和安全【。并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:向社会公开》和提供利用 【。   —  国家《基础测绘成果资【料的提?供和使用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实行】许,可制度 【 《 第三十五条 】未经提供测》绘成:果的部门或者—单位同意不得对【测绘成果进行销售】。、传播、转让、转】借或:者商业性复制 】 — 第?三十六条 保—密,测绘成果密级—的划分、调整、解】。。密以及?保密测?绘成果的储存、保】。管、复?制、销毁等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定—执行 】    对》外提供保密测—绘成:果的:应当报?省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审》核并:按照国家规定—的审:批程序执行》 , !。第三十七条 本省行!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!人文地理实体—。的位置、高程、【。深度、?。面积、长度》等重要地理信—息数据由省测绘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】与省人?民政府其他有—关部门、军队测绘】主管:部门会商后报—省人民政府批准由】省,。人民政府《或,。者其授权的部—门公:布 【。 第三十八条!。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测绘》、工商行政管理、】新闻出版《等有关?部门按照本级人民】。政府规定的职责【分工加强《。对编制、印》刷、出版、》展示、登载》地,图的管理保》证地图?质量维护国》家主:权、安全和利益地图!管理的具《体办法按《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 【。     各】级人民政府》应当加强对国家【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!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!意识 【 第三十九!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,。强对测?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!理 【    测绘单【位应当建《立健:全测绘成果质量【保证体系对》其完成的测》绘成果质量负责 !。 《   ? 本省基础测—绘项目、使》。用财政资《金金额30万—元,以上的其他测绘项】目和省重点建设【工程测绘项》目的测绘成果测绘】项,。目出资人应当组【织测绘成果的—法,定质量检验》机,构检查验收》质量:合格方可《提供:使用: : , — 第四十条 当事人!对地籍?测绘、房产测绘等测!绘成果有《异议的?可以委托测绘—成果的法定质—量检验机构》鉴定 —。第六章 《测量标志保护 第!四十一条 省测绘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全省永【久性:测量标?志的管理和保护【工,作 —     市—、县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!测量标志《及市、县《级基础测绘控制网】。。点永久性《测量:标志的管理和保护】工作 】    其他—设置测量标志的部】门负责本部门专用】测量:标志:的,保护工作《 》 , 第》四十二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:。当采取有《效,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!保护工作《 , 》    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根?据本行政区》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!久性:测量标志年度维护】计划并按照》规定检查、维—护永久性测量—标,。。志 【    乡级人民政!府应当做《。好本行政区》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!工,作, 》 第四十三!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损毁:或者擅?自移动?永久性测量标志以】。。及,正在使?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!志不得?。侵占永久《性测量标志用地【不得: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!全控制范围内—。从事危害《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!效能的活动》 — , ?第四十四条》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进行自然和人】文景区建设活动涉】及,永久性测《量标志的应当结合】景点的设置合理【保护 ! ?第四:十五条 进行工【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!性测量标《志;确实无法—避开需要拆》迁永久性测量—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!用效能的应当按【照,下列程序《办理审批手续 !     (一!)工程?建设:。单位持迁《建,申,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!计图纸复《印件向永久性—。。测量标志所在地的】设,区的:市,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提,出书面申请》。。; 《   》。  :(二)?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自受理》之日起15日内提出!。初审意见并将全部】申请材料报》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; 》   —。  (三)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自收到设区—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和!全部申请材料—后20日内作出【审查决定对符合条】件的应当依》法作出批准》的书面?决定;对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!法作出不予批准的】。书面决定并说明理】由告知申请人享有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!权利 【。 ,    拆迁永【久性:测量标志或》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!涉及军用控制—点的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,门应:当在作出《批准决定前征—得有关军队》。测绘主管部门的同】意 《     永久!性,测,量标志迁建费用由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】 , 【 第四十六条 】永久性测量》标志实行委托保管】制度 》 ,。     永久性!测量标志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对永久性】测量标志设立—明显标记并委托当】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!负责保管 【     委托!单位应当《与保管?。单位签订永久性测量!标志委托保管书【并将委托保管—书分:别,抄送当地乡级—人民政府和市、县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   ! 保管单位和—保管人员必须履行】保管职责发现测【量标志有被损毁【或,者移动的情况时应当!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!民政府或《者市、县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 — — 第四?十七条 测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!量标:志应当持有》测绘作业证》。并接受县级以—。上,人民政府《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监督和【负,责保管测量标志的】。单位和人《员的查询《确保测量标志—完好 第七章! 法律责任 第】四十八条 违—反,本条例规《。。定,擅自进行《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!。摄影或?。者航空遥感的由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可以【并处1万《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》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!   】 , 第四?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擅自对测—绘成:果进行销售、传播】、转让、《。转借:或者商业性复制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限期改》正没:收违法所得》可以并处《违法所得1》倍以上2倍以下【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!得的处1000元】以上50《00元以下的罚款】。;给用户造》成损失?的依法?。承担赔偿责任 【 , ? 第五》十条 违反本—条例规?定擅:自发布本省行政【。区域内重《要地:。理信息数据》的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给予警告责令消】。除,影响:可,以,并处3000元以上!3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构成犯罪的依!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》 第五十!。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基础测绘》项目、使《用财:政,资金金?额3:。。0万元?以上的其《他测绘项《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!测绘项?目的测绘成果—未经测绘《成果的法定》质量检验机构检【查验收即向他人【提,供使用的由县—级以上?人,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》。测绘项目《出资人限期改正造成!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:责任 — :。 《第五:十二条 县》级,。以上人民政府—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工作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,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!    《 (一)利》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!他人财物、其他【好处的; 】   《(二)对不符—合法定?条件的单位核—发测绘资质证书【的,;    !(三)?不按:照法定程序行使行】政职能的; — :   ? (四)》发,现,违法:行为不予查》。。处造成严《重后果的; !  ?  :。 (五)其他不履】行法定职责的 】 第八章 附 】则 第五十三条 !本条:例自2005年【9月1日起施—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