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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江西省?测绘管理《条例
《。
? ? (:199?6年8月21日【江西省第《八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?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!通过:2001《年12?月22日江西省【第九届人民代表大】。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七次会》议修正200—。5年5月2》7日江西省第十届】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五次会议》。。修订:)
第—。。一章 总 则
【
第一条 为—加强测?。绘管: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!保障:测绘事?业为经?济建设、国防建【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】根,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测绘法及【其他有关法律—、行政法规》的规定结《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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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内《从事测绘活动包括】军事:测绘单位从事民用】测绘活动应》当遵守本条例 【
? —从事:测绘:活动:涉及军事设施的应】当遵守军事》设施保护方面的【法律、法规
!
—第三条 测绘—。事业是经济》建设:、国防?建设:、社会发展的基【础性事业各级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。测绘工作的领导 】
》
第四—。条 省人民政府【负责管理测绘工【作,的,行政:部门(以《下简称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《)负责全《省测绘工《。作的统一监督—管理
》
》 设区的市和县】级人民政府负—责,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!部门(以下》简称市、县测绘行】政主管部门》)负责本行政区域】测绘工作的统一监】督管理
【 : : 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按照本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!责分工负责本部【。门,有关的测绘》工作
》
【第五条 《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从《事测绘活动应当【使,用国家规定》。的测:绘基准和测绘—系统执行国家规【定,的测绘技术规范【和标:准
! 第六条 外国的!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!行政区域内从事测】绘活动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进行】管理
第二章! 基础?测绘
第七条 】。基础测?绘是:公益性事业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!级管理制度》 :
— 第?。八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会?。。同本级?人民:政府发展和改革【主管部门及》其他有关部》门根据国《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!的基础测绘规划和】本行政区域》的实际情况》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】域,的基础测绘规—划报本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并报上—一级测?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后组》织,实施
》
— 第九条 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!。绘纳入?本,级国民经《济和社?会发:展年度计划》及财政预算
】
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,发展和改革主管部】门会:同本级人民》政府测绘《行政主?。管部门根《据本行政区》域的基础《测绘规划《编制本行政区—域的基?础测绘年度计—划并分别报》。上一级主管部门【备案
!
第《十条 省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负—责下列?基础测绘项》目的组织实》。施
】 (《一,)全:省统一的《平面控制网、高程控!制网和?空间定位网》的,建立、复测》与更新; 》
?。 (【二):全省150》0,0、110000基!本比例尺地》图、影像图》和数字化产品的【测制与更新; 】
【 (三)省级基础】地,理信息系统的建【立与更新;
】
《 ?(四)进行基础航】空摄影获取基础地】理信:息的遥感资料;【
《 》 (五)编制本省】综合地图集; 】
,
, 《 , ,(,六,)省级基础测绘设施!建设;
【 (【七):其,他,应当由省《测绘行?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!实施的?。基础测绘项目 【
:
,
—。第十一条 市、县测!绘,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下【列基:础测绘项目》的组织实施》 ,
《 (一【)本行政区域内平面!控制网、高程控【。制网和空《间定位网的》建立、复测与—更新; 》
(!二)本行《政区域内1500、!11000、—12:00:0基本比《例尺地图《、影:像图和数字化产【。品的测制与》。更新; 》。
《 《(三:)本行政区域基础地!理信息系统的建立】与更新;《
— , : ,(四)本行政区【域基础测《绘设施建设》;
— (五)其!他应当由市》、县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负?责,组织实?施的基础测绘—项目
—
《 第十二条 【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!期更新制度省级基】础测:。绘成果的更新周期】不超过10》年;设区的市—、县级?基,础测绘成果的更新】周期不?超过5年 —
: 》 国民经济、国防】建,设和:社会:发展急需的基础【测绘成果《应当及时《更新
第三】章 界线测绘和其】他测绘
第十【三条: 行:政区:域,界线的测绘按照国】务院:的有关?规定执行
【。
》。 第十四条 省测!绘,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省?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编《制全:省地籍测绘规—划 ?
? ? :市、县测绘》。行,政管理职《能归口于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!、县:人,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】域的地籍测绘—规划;?市、县测《绘行政管《理职能不归口于国土!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由》市、县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本级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!区域的地籍测—绘规划
! , 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按《照地籍测绘规划组】织管理地籍测绘 !
第!十五条 有关—部门核发的土地权】属,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!应当附具有相应资】。质的: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!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!屋平面图
— 土地】和房屋的权属界【址线发?。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!应当及?时,进行变更测绘 【
【 第十六条— 城市建设、水【利、能源、交—通,、通信、资》源开发和《其他领域的工程【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!绘,和地籍测绘》活动应当按照国【。家有关的测量技术规!范进行
—
?
第十七【条 建立地理—信息系统或者建【立与地理信》息系统有关的—其他信息系》统的必?须采用符合》国家标准的基础地】理信:息数据
【第四:章 测绘资质资【格与测绘项目
】第,十八:条, 在本省行政—区,域内:从,。事测绘活动的—单位应当依法—取得相应《等,。级,的测绘资《质证:书并在其资质—等级许可的范围内】。从事测绘活动
!
?
? 第十九条》 测绘资质》证,书,按照:国家:有关规定分为甲【、乙、丙、丁四级】
【 :。 ,。申请甲?级测绘资质》的单位?应当向国务院测绘】行政主管《部门:提出申请也可以【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,转,报国务院测》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,
— 省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,国家有关规定负【责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乙、丙、丁】级测绘资质的—审查、颁发测—绘资质证书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!。
!设区: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!主,管,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!政,。区域内测绘资—质申请?。的受理工作 —
【 国家对》测绘资?质审查程《序另有规《定的从其规定—
—
第二十条 !。申,请相:应等级的测绘资质】。应当:符合国家有》关测:绘资质管理规—定的条件
! 申请【测绘资质的单位应】当向省?测绘:行政主管《部,门或: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!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》提,。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!资质:管理规定的申请材】料
》。。 《 :设,区的市测绘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收到申请材料后】应,当自受理之》日,。起8日内提出意见】并将全部《申请材料报省测绘】行政主?管部门
【 》 ,省测:绘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应,当自受理之》日起:2,0日内或者收到设】。区,。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上报的意》见,和全部申请》材料之日起12【日内作出《审查决定对符合【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!批准的书面决—定;对?不符合?条件的?应当依法作》出,不予批准的书面决】定并说明理》。由告:知申请人享有—依法: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提起行政—诉讼的?权利
》
第二!十,。一条 测绘单—位变更名称》。、住:所、法定代表人等】应当在变更后30日!内持有关《变,更材料向颁》发测绘资质证—书的部门办理测绘资!质,证书变更手续
!
第二!十二条 从事—测绘活动的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!法,取得相应的测绘【执业资格
【。
— 第二十三条 【测,绘人员进行》测绘活?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!业证测绘《作业:证,的受理、审核—、发放、注册—核准等工作按—照国家?有,关测绘?作业证管理》。的规定执行》
?。
第二!十四条? 从事测绘活动的】人,员,应当遵守国家法【律、:法规和规章保守国家!秘,密恪守职《业道德不《得,损害公民《。。、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的合法权益
!
— 第二十《。。五条 有关单位和】个人对?。依法:进行测绘《活动的测绘人—员应当提供测绘工】作便利?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!
】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《得妨碍和阻挠—。测绘人?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!
! 第二十《六条 测绘单—位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承担》。测绘项目的应当【在测:绘项目合《同,签订:后,20日内《持测绘资质证—书副本?。复印:。。件、测绘项目合同文!本复印件向测绘【项目所在地的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
《
》 :第二十七条》 需要进行以测绘】为目的的航空摄【影或者航空遥感【。的应当提交下—列材料报省测绘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查: !
:
(】一)申?请报告; 》
】 (二)项目—证明文件或者合【同;
】 : (?三)承担项目测【绘单位的测绘资质】证书:
》 》省,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?2,。0日内作出审查【决定对符合》条件: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!的书面决定并及时】向有:关军事主《管部门办理空域【审批手续《;对:不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依》法作出不予批—准,的书: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!知申请人享》有依:法申请?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!。政诉讼?的权利
【
—第二十八条 因【。。建设、?城市规划和科—学,。研究:的需要中等以下【城市和地方重大建】设工程项《目确:。需建立相对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!的应当?提交下?列,材料报省测绘行政】。主管:部门:批准
》
? : ,。 (一)申请—。报,。告; 《
【 (二)有》关技:术文件;
】 , ,。 : :(,三)承建测绘单位】的测绘资质证书【
【 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!请之日起20日内作!出审: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!应当依法作出—批准的书面决定;】对不符合《条件的应当依—法作出?不予批准《的书面决《定并说明理由—。告知申请《。人享有?依法: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的权利
! 《 建立相《对独立?的,平,面坐:。标系统应当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】联,系 ?
】同一城市不得—建立两?个或:。者两个以《上,相对独立的》平,面坐标系统
! ,
:
第二十九条】 测绘?项目符合招》。标投标条件的—应当:按照国家和省的有】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!但涉及?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!的测绘项目除外【
《 《 有关行政—主,管部门应当依法【对测绘?项目的招标投标活】动实施监督
!
第【三十:。条 测绘仪器—。设备应当按照国【家,有关规定经计量检定!或者校准合格后方可!。投入使用
第!五章 测绘成—。果
?第三:十一条 测》绘成果实行分级【汇交制度 —
,
《 ?。省测:。绘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测绘成果副本!和目录的汇交工作】
】 市、《县测:绘行政?主,管部门?。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!副本和目录的汇【交工作并按照年【度将接收《的测绘?成果副本《和目:录逐级上报
】
基】础测绘项《目的测?绘成果应当由—。负,责,组织实?。施基:础测绘项《目的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向上【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!。门汇交测绘成果【副,本
! 非?基础测绘项》目的测绘成果—应当由测绘项—目出资人或者承【担国家?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!。位向:测绘项目所在地【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汇,交测绘成果目录 】
!负,责,接收测?绘成果副本》和目录的测》绘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出具测绘成果—汇交:凭证
!
?第三十二条 省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!期编制本省》行政区域内》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!会公布
【。 ? 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测:绘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!进测绘成果的社【。会化应用
】
?
?第三十三条 使用财!政资金的《测绘项目《和使用?财政资金的》建设工程测绘—项目有关《部门: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查!对,测绘成果目录或【者征求?本级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?的意见有适宜测【绘成果的《应当充分《利用已有《的测绘?。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!
【 第?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!保管单位应》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!成果:的完整和安全并按】照国家有关》规定向社《会公开和提供—利用
【 国家基】础测绘成果》资料的提《供和使用按》照国家有《关,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!
? :
第三十【五条 未《经提:供测绘?成果的?部门或者《单位同意不得对测】绘成果进行销售、传!播、转让、》转借:或者商业性》复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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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第三十六条》 保密测绘成果密】级的划分、调—整、解?密以及保密》测绘成果的储—存、保管《、复制、《销毁等按照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《规,的规定执行
! : 对外提供保!密测:绘成果的《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并按照】国,家规定?的,审批程序执》行 :
《
《 第三十七条 本省!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!和人:。文,地理实体的》位,置、:高程、深《度、面积、长度等】重要地?理信息?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并—与,。省人民政府其他【有关部?门、军队测绘主管部!门会:商后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由省人民—政府或者其授—权的部门公布
!
,
—第三十八条》 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测绘、工商行政管!理、新闻出版等有关!部门按照本级—人民: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!加强对编制、—印刷、出版、—展,示、登载《地图的管理保证地】图质量维护国家主】。权、安全和利—益地图管理的具【。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!规,定执行
! ,。 : 各级?人民:政府:应,当加强对国》家版图?意识的?宣传: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!版图意识 》。
!第三十九条》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加【。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!。监督管理《
】 测?绘单位应当》。建立:健,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!体系对其完》。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!责
— ? , 本省基础》测绘项目、》使用财政资金金【额30?。万元以上《的其他?测绘项?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!测绘项目《的测绘?成果测绘项目出资】。人,应,当,组,。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!量,检验机构检》查验收?。质量合格方可提【供使:用
】
?第四十条《 当事人对地籍测】绘,、房产测绘等测绘成!果有异议的可以委】托测绘成果的—法定质量检验机构】鉴定
第六章!。 ,测量标志《。保护
第》四十一条 省测【绘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!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!管,理和:保护:。工作
【 ? 市、县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国家各等【级永:久性测量标》志,及市、县级》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!。久性: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!护工作 》
】其他设置《测量标志的》部,门负:责,本,。部门专用测量标【。志的保?护工作 《
《
《。 第四十二》。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应当采取有—效措施加《强测:。。量标志的《保护:工作
【 》县,级以上?人民政府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当根据本行政【区域的实际情—况,编制永久《性测量标志年—。度维护计划并按照规!定检查、维护永久】性测量标志 —
? : 乡级人民】政府应?当做好本行政区域】。内的测量标志保【护工作 《
《。
》第四十三条 任【何单:。位和个人不》得损毁?或者擅自《移动永久性测—量标志以及正在使用!中的临?时性测量标》志不得侵占永久性】测量标?志用: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!标志安全控制—范围内从事危害测】量标:志安全和使用—效能的活动
!
第四十!四条 在本省—行政区域《。内,。进行:自然和人文景区【建设活动涉及—永,。久,性测量标志的应【当结合?景点:的设置合理保护【
》
》第四十五条》 ,进行:工程建设《。应当避开《。永久性测《量标志;确实无法】避开需要拆迁—永久性测《量,标志:或者使其《失去使用效能的应】当按照下列》。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】 :
,
(】一)工程建》设,单位持迁建申请【。报告和建设工程【设计图?纸复印件《。向永久性测量标志所!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!行,。政主:管部门提出书面【申请; 《
— (二》)设区的市测—。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之日起1【5,日内提出初审—意见:并将全部《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》; ?
: ? (《三)省测《绘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自【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报送?的初:。审意见和全部—申请材?料后20日内作出审!查决定对符合—条件:。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!的书面决定;对【不符合?条件的应当依法作】出不予批《准,的书:面决:定,并说明理《由告知申请》人享有依《法申请行政》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讼的权利 】
,
拆】迁永久性测量—标志或者使》其失去使用效能【涉及军用控制点【的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在作出批《准决:定,前征得有《关军队测绘主管部门!的同意?
?
: 永久性测!。量标志迁《。建费用由工程建【设单位承担
!
《 第四十六条 】永久:性,测,量标志实行》委托保管制》度
》。 永久】性测量标《志的:建设单位应》当对永久性》测量:标,志设立明《显标记?并委托?。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!人负责保管 —
? 委【托单位?应当与保管单位签】订永久性测量标志】委托:保管书并将》委托保管《。书分别抄送当地【。乡,级人民政《府和市、县测绘行】政主:管部门备案 —
— 保管单位和保!管人:员必须履行保管职】责,发现:测量标志有被损毁或!者移动的情况—时应当及时报告当】地乡级人民政府或】者市、县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
】
》第,四十七条 测—绘人员使用永久【。性测量标志应当持】有测绘作《业证并接受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的【监督: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!的单位和人员—的查询确保测量【标志完好
【
第:七章 ?法,律责任
《
第四十八条 违】反本条例规定擅自】进行以测绘为目【的的航?空摄影或者航空遥】。感的由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!以并处?1万元以上5—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:责,任
》
?
【第四十九条 违【反本条?例,规定擅自对测绘成果!进行销售、传播、转!让、转借或》者商业性复》制的:由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责令限期改正—没收违?法所得?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!。倍以上2《倍以下的《罚款;没有违法所】得,的处:1000元以上【5000元以下的罚!款;给?用户造成损失的【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
【。 :第五十条 》违,反,本,条例规?定擅:自发布本省行政区】域,内重要地理信息数】据的由县级》以上人民《政府: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?给予警告责令消除影!响可以并处3—00:0元以上3》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构:成,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】
第五—。十一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!测绘项目、使—用财政资金金额3】0万元以上的其【他测绘项目》和省重?点建:设,工程: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!未经测绘成》。果,。的法定质量检验机】构检查验收》即向他人提供使用的!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测绘项《。目出资人限期—改正造成《损失:。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,任
《
:
:
第《五十二?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工作人》。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!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?任人:员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》
—
,(一:)利用职务》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!物、其他好》处的;
【
?
(二)对不符合法!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!绘资质证书的; !
?
(三》)不按照《法定程序行使—。行政职能的; 【
(四!)发现违法行—。为不予查处造成【严重后?果,的; ?
》 ,
?(五)其他不履行法!定职责?的
:
?第八章 附 则
!第五十三条 本条】例自2005—年9月1《日起施行 》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