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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:。。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!  》   ?(1:996年8月—21日江西省—第八届?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《第二十三次会议【通过2001年1】2月22日江—西,省第:九届人?民代表大会》常务:委员:会第二十七次会议】修正:。。20:0,5年5月《2,7日江西省第—十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十—五次会议修订) ! :。第一章 总 则【 第?一条 为《加,强测绘管理促进测】。绘事业发《展,保障测绘事》业为经?济建:设、国防建设和【社会发?展服务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测》绘法及其他有—关法律、行》政,法规:的规定?结合本省实际制【。定本条例 ! ? :第二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《。从事测绘活动包【括军:事测绘单位从事民】用测绘活动应当【遵守本条例 —  —   ?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!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!事设施保《护方面?的法:律、法?规, 《 —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!经济建?。设、国?。防建设、社会发展】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!民政府应《当加强对测绘—工作的领导 】 : 第四【条 省?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!。绘工作的行》政部门(《以下简?称省: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)《负,责全省测绘工作【的统一监督》管理 —     设【区,的市和县级人民【。。政府负责管理—测绘工作的》行政:部门(以《下简称市、县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)负【责,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!的统一监督管理 】 ?  ? ,  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其他有关部》门按照本级》人民政府规定的职】责分工负《责本:部门有关的测—绘工作 ! 第五条【 在:本,省行政区《域,内从:事测绘活动应当使】用国家规《定,的测绘基准和测【绘系统执行国家【规定的测绘》技术规范和标准 】 — : ,第六条 外国—。的组:织或者?个人在本《省行政区《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!照国:家有关?规定进行《管理 《 第二章 基础测!。绘 第七条 基】础测绘是公益—性事业按《照国家规《。定实行分级管理制】度 ? , 第八!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测绘》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》本级人民政府发【展和改革主》管部门及其》他有关部门》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!民政府的基础—测绘规?划和本行《政区:域的实际《。情况:组织编制本》行政区?域的:基础测绘规划报本】。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并报上一级测绘行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!织实施? : , : , 第九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将基础测绘】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年度—计划:及财政预算 【。     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发展?和改革主管部—门会同本级人民政】府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根据【本行政区域》的基础测绘规—划编制本行政—区,域的基础《测,绘年度计《划并分别报》。上一:级主管部门备案 】 !第十条 省测—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负责下《列基础测《绘项目?的组织?实,施   !  (一《)全省统《一的平面控》制网:、高:程,控制网和空间定【位网的建立》、复测与更新; ! , :  :。   ?(二)全省1—5000、1—10000基本比例!尺地图、影像图和】。数字化?产品:的测制与更新; 】  —   (三)省【级基:。础地理信息系—统的建立与》更新:;   !  (?四)进行基》础航空?摄影获取基础地理】信,息的:遥,感资料; !  :   (五)编制本!省综合地图集;【    ! ,(,六)省级基础—测绘设施建设—; 》。     —(七)其他应当由】省测绘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组织实施的基础】测绘项目 — — 第十一条 【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!测,绘项目的组》织,实施:    ! (一)本行政区】域内平面控制—网、高程控制网和空!间定:位,网的建立《、复测与《。更新; —。   》  :(二)本行政区【域内150》。0、110》00、12》000基本》比例尺地图、影像图!和数字化《产品的测制》与更新; 】 :    (》三,)本行政区》域基础地《理信息?系统的建立与更新;!。 《     —(四)本行政—区,域基:。础测绘设施建设【; ?     (!五,)其他?应当由?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管,部门:负责组?织实施的基础测绘】项目: 【 ?第十二条 基—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!更,新制度省级基础测】绘成果的《更新周期不超过10!年;设?区的市、《。县级基础测绘—。成,。果的更新周》期不超过5年—    ! 国民经济》、国防建设》和社:。会发展急需的基础】测,绘成果应当及—时更新 【。第,。三,章 :界线测绘和其他测】绘 第十三—条, 行政区域》界线的测绘按—照国务院《的有关规《定执行 《 】 第十四条 —省测绘?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:省人民?政府:国,土,资源:行政:主管部门编》制全:省地籍测绘规划【 ?     市、!县测绘行政管—理职能归《口于国土《资源行?政主管?部门的由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:门,负责: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】地籍测绘规》划;市、《县,测,绘行政管理》职能不归口于国【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的由市、县测绘行】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本级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编制本行政—区域的地籍测绘规】划   !  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测绘》。。行政主?管,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!划,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! ,。 , ? 《第十五?条,。 ,有关:部门核发的》土地权属证书、【房,屋权属?证书应当附具有【。相应资?。质,的测绘单位测制的】土地权属界址—线图或者房屋平面】图   【  土地和房屋的】权属界址《线,发生变化时有—关,当,事人应当及时进【行变更测绘 — — ?第,。十六条 《城市建设、水—利、能源、交—通、通信《、,资源开发和》其他领域的工程【测量:活动以及《房产测?绘,和地籍测绘活—动应:当按照?。国家有关的测量技术!规,范进行 【 : ? 第十?七条 ?建立:地理信息系统或者】建立与?地理信息系统—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!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!标准的基《础地理信息》数据 第四章! 测绘资《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! 第:十八:条 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测绘活动的—。单位应?当依法取得相应等】级的测绘资》质证书?并在其资质》等级:许可的范围》内从事测《绘活动 】 , 第十九【条 测绘资》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!。规定分为甲、乙、】丙、丁四级 【 , ?    申请甲【。级测绘资质》的单位应当》向国务院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】也可以由省测绘行】政主管?部门转报国务—院测绘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 — :    《 省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!规定负责《本省行政区域内【。乙、丙、丁级—测绘资质的审—查、颁发测绘资质】证书:并,定期向社会公布 】  —   设区的市测绘!。行政主?管,部门根据省》。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!委托承担本行—政区域内测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】。工作 【    《 ,国家对测绘》资质审查程序另有】规定的?从其规定 【 《 第二》十,条 :申,请相应?。等,级的测绘资质应【当,符,合国家?有关测?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条!件,   】  申?请测绘?资质的单《位应当向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其委托的—设区:的市测绘行政主【管部:门,提交符合《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!理规定的申》请材料 《。     !设区的市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门收到?申,请材料后应当自受】理之日起8日内【提出:意见并将全部申【请材料报省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! :     省】测绘行政《主,管部门应《。当自受理之日—起20日内或—者收到设区的市测】绘行:政主管部《门上报的意见和全部!申请材料之日起1】2日内作出审查决】定对:符合条?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!准的书面决定;对不!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!。作出不予批准—的书:面,决,定并说明《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!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!。讼的权利 》。 — 第二十一条 !。测绘单?位变更?名称、?。住所、法定代—表人等?应当在?变更后30日内持有!关变更材料向—颁发测绘资质证【书的部门办》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!手续 》 《 第二十二条】 从事测《绘活动的专业技术】人员:应当依法取得相应】的测绘执《业资格?。 【 : 第二十三条 【测绘人员《进行测绘《活动时应当持—有测绘作业》证测:绘作:业证的受理、审【核、发放、注册核准!等工作按照国家【有关测绘作》业证管理的规定执】。行 ! 第?二十四条 》从事测绘活动的【人员应当遵守国【家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《保守国家秘密—恪守职业道》德不得?损,害,公民、法人或—者其他组织的合【法权益 【 第二】十五条 有》关单位和个人—对依:法进行测绘活—。动的:测,绘人员应当提供测绘!工作便利并给—予必要?的协助 《 《     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!阻挠测绘人员依法】进行测绘活动 】 第!二十六?条 测绘单位在本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!绘项目?的应当在测绘—项目合同签订—后20日内》持测绘?资质证书副本—复,印,件、:测绘项目合》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!项目所在《地的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 《 , ? :。第二十七条 —需,要进行以测绘—。为目的?的,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!感的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报省测—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审,查::    ! (一)申请报告】; 》     (二】。)项目证明文件【或者合?同; ? ,。   — , (三)《承担项目测绘单位的!。测绘资质证书 !   》  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起?2,0日内作出审查决】定对符合条件—的应当依法作—出批:准的书?面决定?并及时向有关军事主!管部门办理》空域审批手》续;对不符合条件的!应当依法《作出不予批准—的书面决定》并说明理由告—知申请?人享有依法》。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的权利 — 》。。 第二十八条】 因建设、城市规划!和,科学研究的需要中】等以下城市和地【。方重大建设工程项】目确需建立相对【独立的?平面坐标系统的应】当提交下列材料报】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批:准 【   ? (一)申请报告;! 《     —(二)有关》技术文件; —   【  (三)承建【测绘单位《的测绘资《质证书 》     省!测绘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应当自受理】申请之日起20【日内作出审》查决定对符合条【件的应当依法—作出批准的书面【决定;?对不:符合条件《的,应当依法《作出不予批准—的书:。面决定并说明理【由告知申请人享【有依法申请》行政复议或》者提起?行政诉?讼的:权利  ! ,  建立相对独立的!平面坐标《系统应?当,与,国家坐标系统相【联系 《 : ,   ?  同一城市—不得建立《两,个或:者两:个以:上相对独《立的平面《坐,标系统 《 ? , 第二十九!条 测?绘项目符合招—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!照国家和省的—有关规定实行招标】。投标但涉及》国家:安全和国家秘密的】测绘项目除外 !   》  有关行政—主管部?门应当?依法对测绘项—目,的招标投《。标活动实施监督 】 : ? 第》三十条 测》绘仪器设备》应当按照《国家有?关规:定经计量检定或者校!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!。用 《 第五章 测绘成】果 第三十一【条 测绘成》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! 《 :。    省测—绘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负责全省测绘成】果副本和目》录的汇交工作— 》     市、县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测绘】成果:副本和目录的汇【交工作并《按照年度《将接收的测绘成果】副本和目录逐—级上报 】 ,   ? ,基础测绘项》目的测绘成果应【当由负责组织—实施基?础测绘项目的测【绘行政主《管部门向上一级【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!交测绘成果副本【 ? ,     非基础!测绘项?目的测绘《成果应当由测绘【项目出资人或者【承担:国家投资的测—。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!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!政主管?部门汇?交,测绘成果目录— ?。 ?    负责接收】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!的,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出】具测绘成果汇交凭】证, ? 第】三十二条 省测【绘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!编制本省行》政,区域内的测》绘成果目录向—社会公?布 ?。   — , 县级?以,上,人民政府《测绘: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采取》有效措施促进—测绘成果《的社会?化应用? , 】 第:三十三条 使用财】。政资金的《测绘:项目和使《用财政资金的建设】工程测绘项》目有关部门》在批准立项前应当】。查对测?绘,成果目录或者征求】本级测绘《行政主?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!。测绘成果的应—当充分利用已—有的测绘成》果避免重复测绘 ! : ? 第三十—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!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!障测绘?。成果的完整和—安全并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向》社会公开《和提供?利用 ?    】 国:家基础测绘成果资】料的提供和使用【按照:国家:有关规定实行许可】制度 》 : 《 第三十五条 未】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!门或者单位同—。意不得?对测绘成果》进行销?售、传播、转让【、转借或《者商:业性:复制 — —第三十六条 保密】测绘成?果密级的划》分、调整《、解密以《及保密测绘成果的储!存,、保管、《复制、销毁等按照国!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执《行 — ,。   ? 对外?提供保?密测绘成果的应【当报省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!批程序执行 【。 : : 第三十【七,条 本?省行政区域内重【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!体,。的位:置、高程、》。深度、面《积、长度等重要【地理信息数据由省】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审—。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!他有关部门、军队测!绘,主,管部门会《商后:报省人民《。政府批?准,由省人民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】部门公布 — 【。 第:三十:八条: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、工商【行政管理、新闻出】版等有关部门按【。照本级人民政—府规定的《职责分工《加强对编制》。、印刷、出版、展示!、登载地图的—管理保证地》图质量维《护国家主权、安【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!。具体办法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执行 ! ,     各级】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对国家版【图意识?的宣传教《育增强公民的国家】版图意识 【 , —第三十九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!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加强对》测绘成果质量—的监督管理 】 :  :   测绘单位应】当建立健《全测绘成果质—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!的测绘成果质—量负责 《 ,   —  本省基》础测绘项目、使用财!。政资金金额3—0万元以上的其【他,测绘:项,目和省?重,。点建设工《程测绘?项,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!目出:资人应当组织测绘】成果的法定质量【。检验机构检查验【收质: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! 【 第四十条 当!事人对地籍测—绘、房产测绘等【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!以委托测绘》成果的法《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! 第六章 测!量标志?保,护 第四十一【条 :省测绘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负责全省永久性!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】保护工作 !   ?  :市、县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!测量标志及市、【县级基础测》绘控制网《点,永久性测量标志的】管理和?保护工作《 《    》 其:他,。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!负,责本部门专用测【量标志的保护—工作 《 : 第【四十二?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采】取,有,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!的保护工作 — :     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根?据,本行政区域的实际】情况编制永久性测】量标:志年度维护计划并按!。照规定检查、维【。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!   【  :乡级人民政府应【当做好本行》政区域内的测量标】志保护工作 ! , 第—四,十三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损毁】或者:。擅自移动《永久性?测量标志以及正在】使用中?的临:时性:测,量,标志不得侵占—永久性测量》标志用地不得在永】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!。制,。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!标志安全和使用【效能的活动》 — , 第四十四条】 在本省行》政区:域,内进行自然和—人文:景区建设活动涉及永!久性测量标》志的应当结合—景点的设置合—理,保护 !。。 第《四十五条《 进行?工程建设应》当避开永久性测量】标志;确实》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!久性测量标志或者】使,其失去使用效能【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!办理审批手续—   】  (一)工程【。建设单位持迁—建申请报《告,和,。建设: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!。向永久性测量标【志所在地的设区【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提:出书面申请》; 》     (二)!设区的?市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15日内提出初审!意见并将全部申【请材料报省测—绘行政主管》部,门; 【 ,  :  (三)省测绘行!政主管?部门应当自》收到:。设区的市《测绘:行政主管部》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和!全部:。申请材料后20日】。内作出审查决定对】符合条件《的应当依《法作出批准的—书面决定;对不符】合条件的应当依法】作出不?予批准?的书面?决,定并说明《。理由告知申请人【享有依法申请行政】。复议或者《提,起行:政诉讼?。的权利 【 :    拆》迁永久性测》量标志或《者使其失去使用【效能涉及军》。。用控制点的》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:。应当在作出批准【决,定前:征,得有关军队测绘主】管部门?的同意 !    永久性测】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!程建设单位承—担, , : : 第—四,。十六条 永久性【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!管制度 【     永【久性:测量标志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!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!记,。并委托?当地:有关:单位指派专人负【责保管 《 ,     委!。托单位应当与保【管单位签订永久【性测:量标:志委托保管书并将】委托保?管,书分别抄送当地乡】级人民政府》和市、?县测绘?行政:主管部门备》案  】   保管单位和】保管人员必须履行保!管职责发现测量标】志有被损毁或者【移动的情况》时应:当及时报《告当地乡《级人民?政府:或者市、县测—绘行政?主管部门 — 》 第四十—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!永久性测量标志【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!并接:受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测】绘行政主《管部门的监督和负】责保管测《量,标志的?单位和人员的—查询确保《测,量标志完好》 第》七章 法律责任 !第四十八条》 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擅自: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!航空摄影或者—航空遥感的由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责《。令限期改正可—以并处1《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—构,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《。   ? 第!四十九?条, 违反?本条例规定》擅,自对测绘成果—。进行销?售、传播、转让、】转借或者商业性【复制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测绘行】政,。主管部?。。门责令?限期改正没收—违法所得可以—并处违法所得—。1倍以上2倍以下】的罚款;没有违法】所得的处10—00元以上5—000元以下的罚款!;给:用户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。责任 】 , 第五十《。条, 违反本条》。例规定擅自》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!重要地理《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给予】警告责令消除—影响可以并》处3000》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》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— ? ? ?第五十一《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基础测绘《项目、使用财—政资金金额30【万元以上的其他测】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!工程测绘项目—的测绘成果未经测】绘成果的法定—质量检验机构检【。查验:收即向他《。人提供使用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测:绘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测《绘项目出资》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!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。 《 《 第五十二条 县!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测》绘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工作人员—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对,。负有:直接责任的主管【。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》。。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,刑事责任 》 :    (一【)利用职《务上的便利收—受他人财物、其他】好处的; 【    《 (二)对不符合法!定条件?的单:位核:发测绘资质证书的】;  —  (三)—不按照?。法定程序行使—行政职?能的; 《 ?   (四)发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】处造成?严重后果的》; —    (五)其!。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! 第八章 附! 则: 第五十三条 本!条例自2005年9!月1日起施行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