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。省测绘管《理条例?
【 (1《996年8月21日!江西省第八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十三】次会议通过2001!年12月22日江西!省第九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二十七】次会:议修正2005【。年5月27日—江西省第十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《十五次会议修订)
!
第《一,章 总 则
第】一条 为加强测【绘管理促进测绘【事业发展保障测【绘事:业为经济建》设、:国防建设和》社会发?展服务根据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测绘法【及其他有关》法律:、行政法规的—规,定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 》
第!二条 在本省行【。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!动包括军事测—绘单位从事民—用测绘活《动应当遵守本—条例
— , 从—事测绘?。。活动:涉及军事设施的应】当遵守军事设施【保护:方,面的法?律、:法规
—
?。
第三条 测绘!事业是经济建设【、国防建《设,、社会发展的基【。础性事业各级人【民政府?应当加强对测绘工】作的领?导
《
?
第四条 】省人民政府负责管】。。理测绘工作的行【政部门(以下简称省!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)负《责全省测绘工作【的统一监《。督管理
【 ? 设《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!府负责管理测绘工】作的:行政部?门(以?下简称?市、县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)负!。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!作,的统:一监督管理
】
》 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《其他有关部门按【照本级人民》政府规定的职责分】。工负责本部门有关】的测:。绘工作 》
?。
第五条】 在本?省行政区《域内从事测绘活【动应当使用国家【规定的测绘基准和】测绘系?。统执行国家规定的】测,绘技术规《。范,和标准
!
第六条 】外国的组织或者【。个人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内从事《。。。测绘活动《。按照:国,家有关规定》进行管?。理
》第,二章 基础测绘
】
第七条 基础测绘!是公:益性事业按》照国家规定实—行分级管理》制度:
?
《
第八》条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本级人民政—府发展和《改革主管部门及其】他有:关,部门:根,。据国: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!的基础测绘规划和】本行政区域的实际】情况组织《编制本行《政区域的基础—测绘规?。。划报本?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!上一级测绘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备案后】组织实?施, ,
【 第九条》。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》当将基础测》绘纳入?。本级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年—度计划及财政—。预算
!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!展和改革主管部【门会同本级人—民政府?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根据本行政区域】的,基础测绘规划编制】本行政区域的基【础,测绘年度《计划并分《别,报,上一级?主管部门备》案
—
《。 第十条 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《门负责下列基—。础测绘项目的组【织实施? :
》 (《一)全省统一的【平面控制网、高程控!制网和空间定—位网的建立、复测与!。。。更新;
! ? (二)全》省15000—、11?。0000基本比例尺!地图、影像图和【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!。更,新; ? ,
—。。 ,。。 (三)省级基础】地理信?息系统的建立与【更新;
! (四)进行!基础航空《摄影获?取基础地理信—。息的遥感资料;【
《 》 (五?),编,制本省?综合:。地图集;
】 (【六)省级基础测绘】设施建设;》
】 , (七)其他应【当由: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组?织实施的基础测【绘项目
【
第十一!条 市、《县测绘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负责下列基础测【绘项:目的组织《实施
》
,。 ? (一)本行】。政区域内《平面控制《网、高程控制网和】空,。间定位?网的建立、复测与】更新;
! : (?二,)本行?政区域内《1500、》1,1000、12【000基本》比例尺地图、影像图!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!与更新?;
】 (三)本行政!区域基础地理—信息系?统的建立与更新; !
《 , (四)【本行政区域》基础测绘设施建【设;
— 《 (五)其—他应当由市、县【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:负责组织《实施的基础测绘项】目 ?
《
第十二条 !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!期更:新制度省级》基础测绘成果的更】新周期不超过10】年;:设区的市、县—级基:础测绘成果的更新】周期不超过5—。年
《
》 :国民经济、》国防建设和社会【发展急需《的,基础测绘成》果,。应当及时《更新
》
第三章 界—线测绘和其他测【绘
第十三条【 行政区域界—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!的有关规定执行 】
?
第【十四条 省测—绘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【编,制全省地《籍,测,绘规划 》
《 市、县【测,绘行政管理职—。。能归口于国》。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的由市、县!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负:责编制本行政区域】的地籍测绘》规划;市、县—测绘行政管理职能】不,归,口于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的由市、《县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!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,门编制?本行政区域的地【籍测绘规划 —。。
《 》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按照地籍测绘—规划组织管理—。地籍测绘
】
?
第《。十五条 有关部门核!发的:土地权属证》书、房?。屋权:属证: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!质的测绘单》位测制的土地权属】。界址:线图:或者:房,屋平面图
! , :土地和房屋的权属】界址线发生变化时】有关当事人》应当:及时进行变更测【绘 :
【 :第十六条 城市建】设、水利、》能源、交《通、通信、》资源开发和其他【。。领域的工程测量活】动以及房《产测绘和地籍—测绘活动应》。当按照国家有关【的测量技《术规范进行 【
,
第十!七条 建立地—理信息系统》或者建立《与地:理信息系统有关【的其他信《息系统的必须采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!础地理信息》数据
》
第四章 》测绘资质资》格与测绘项目—
第十八》条 :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从事测绘活】动的单?位应当依法取得【相应等级《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!其,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!内从:事测绘?活动
【
《 第十?九,条 测绘资》质证书按《照,国家有关《规定分?。为甲、乙、丙—、丁四?。级,。
【 申请甲—级测:绘资质的单》位应当向《国务:院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,提出:申请也可《以由省测绘行政主】管,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—
! 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依—照,国家有关规定负责】本省行政区域内乙、!丙、丁级测绘资质的!审查、?颁发测绘资质证【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!。
《 , : 设区》的市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根据省测绘】行,政主管部门的委【托承担本行政区【域内测?绘资质申请的受理】工作 ?
】。 国家对测绘资质】审查程?。序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【
?
, 第二十条 申】请相应等《级的测绘《。资质:应,当,。符合国?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!规定:的条件 《
!申,请测绘资质的—单位应当向省—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!市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提】交符合国家》有关测绘资质管【理规:定的申?请材料
【 , 设—区的市?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!到申:请材料后应当自【受理之?日起:8日内提出意见【并,将全部申请》。材料报省测绘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
?
《 省测绘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自受理之日起20日!内或者收到设区的市!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上报的?意见和全部》申请材料之日—起12?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!法作出批准的书面】决定;对不符合【条件的应当依法作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】决定并说《。明理由?。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!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!起行政诉讼的—权利
》
第】二十一条 测绘单】位变更名称》、,住所:、法定?代表人等应当在变】更后30日》内持有关变》更,。材料向?颁发测绘《资质证书的部门办】理测绘资质证书变】。。更手续?
》
《 第二十《二条 ?从事测绘活动的专】业技术?人员应当依法取【得,相,应的测绘执业资格 !
?
?
第《二十三条 测—绘,人员进?。行测绘?活,动,时应当?持有:测绘作业证》测绘作?业证的受《理、审核、发放【、注册核准等—工作按照《国家有关《测绘作业证管—理,的规定?执行
!
第二》十四条 《从事:。测绘活动的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!律,、法规和《。规,章保守国家秘密恪】守职:业,道德不得损害—公民、?法人:。或者其他组织的合】法权益 》
】第二十五条 有关】。单位:和个人对依法进行测!绘,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!提,供测绘工作便利【并给:予必要的协助—
》 任何单】。位和个?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!绘人:员依法进行测绘活】动 :
》
《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!位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:承,担测绘项目的—。应当:在,测绘:项目:合同签?订后20日内持【测绘资质证书—副本复印《件,、测绘项目》合,同文本?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!在地的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《 :
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需:要进行以测绘为【目的的航空摄影【或,者航空?遥感的应当提交下】列材:料,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,审查:
【 , :。 (一)申【请报告;
! 《。 (:二)项目证明文件】或者:合同; 》
: ?。 (《三)承?担项目测绘单位的测!绘资质证书》
》 《 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》日起20日内作出】审查决定《对符合条《件,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!的书面决定》并及时向《有关军事主》管部门办理》。空域审批手续;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!依,法作出不予批准的】书面决定并说明理】由告知申请人享有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,提起:行政诉讼的权利【
】 第二十八—条 因建设》、城市?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】需要中等以》下城市?和地方重大》建设工?程项目确需建—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!标系统的应当—提交下列材料—报,省测: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。批准
【 ? (一)申—。请,报告;
—。
? (》二,)有关技术文—件;
》
? (》三)承建测绘单【位的测绘资质证【书 :
】。 ,省,。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自,受理申请《之日起20日内【作出审?查决定对《符合条件的应—当依法作出》批准的?书面决定;对—。不符合条件》的应当依《法,作出不予批》准的书面《决定并说明理由【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!申请行政《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!讼的:权利
】 建立相【对独立?的平面?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!坐标系统相联系 !
同!一城市?不得建立两》个,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!立的平面坐标—系,统
—
第二十九!条 测绘项目符【合招标投标条件的】应当按照国家和【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!标投标但涉及国家】安全和国家》秘密的?测绘项目除外 】
:。 : 有》关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依《法对测?绘,项目的招标投—。标活动实施监督 !。
?。
? 第?三十条 《测绘仪器设备—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经计量检定》。或者校准合格后方】可投入?使用 《
第五章 —测绘成果
—第三十一条 测绘】成,果实行分《级,汇交制度
【
》 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?全省测绘成果副【本和目?录的:汇交工作
】 , 市、县测!绘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:政区域内测》绘成果副本》和目录的汇交—工作并按《照年度?将接收的《测绘:成果副?本和目录逐》级上报? ,
:
基】础,。测绘项目的测绘成】果应当由《。负,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!项目:的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!。管部门汇交测—绘,成果副本《
?
— 非基础测》绘项目的测绘成【果,。应当由测绘项目出】。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!资的测绘《项目的单位向测绘】。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!政主管?。部门汇交测》绘成果目录
!。 负责】接收:测,。绘成果副本和目【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,应当出具测绘成【。。果,汇交凭证
【
《
第三十—二条 ?省测绘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!省行政区域内的【测绘成?。果目录向社会公【布 :。
!。县,级,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采取有效措】。施促进测绘成果的社!会化应用
】
第三】十三:条 :使用财政资金的测】绘项目和使用—财政资金的建—设工程测《。绘项目有关部门在】批准立项前应当查】对测:绘成果目录或者征求!本,级测绘行政主—管,部门的?意,见有适宜测绘成【果的应当充分—。。。利,用,已有的测绘成果【避免重复测绘 【
!第三十四条 测【绘成:果保管单《位应:当采取措施保障【测绘成果《的完整和安全并按】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向社》会公开和提供利【。用,
— 国》家基础测绘成果【资料的?提,供和使用按照—。。国家有关规》定实行许可制度 】
《
《。 第三?十五条 未经提供测!绘成果的部门或【者单位同意不得对】。测,。绘成果进行销售、】传播、转让、转【借或者商业性复【制
】
?第三十六条 —保密测绘成》果密级的划》分、:调,整、解密以》及保密测绘成—。果的储存、保—管、复制、销毁等按!照国家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—。执行 《
【 对外提供保密【测绘成?果的应当报省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审【。核,并按照?国家规定的》。审批程序执》行
《
— 第三十七条 本省!行政区?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!地理实体的位置、】高程、深度、面积】。、长度等重》要,地理信息数》据由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?门审:核并与省人民政【府其他?有关部门《、军队?测绘主管《部门会商《后报: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!人民政府或者—其授权?。的部门?公布
!。
?第三十八《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测绘:、工商行政》管,。。理、新?。闻出版等有》关部门按《照本级人民政—府规定的职》责分工?加强:。。对编制、印》。刷、出版、展—示、登载地图的【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!护,国家主权、》安全和?利益地图《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:
》 各级人民!政府应当加强对国】家版图意识的—宣,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!家版图意识》
》
第三【十,九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,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。强对测绘成》果质量的《监督管?。。理 ?
?。 测绘【单位应当建立健【全测:绘成果质量保证体】系对其完成的—测绘:成果质量负责—。
?
, 》 本省基础测—绘项目、使用—财政资金金额30万!元以上的《其他测?绘项目和省重—点建设工《程测:绘项目?的测:绘成果?测绘项目出》资人应当组织—测绘:成果的法定》质量检验机构检【。查验收质量合—格方可提供使—用, :
》
第四十条【 当事人对地籍测绘!、房产?测绘等测绘成果【有异议的可以委【托测绘成果的法定质!量检验机构》鉴定
》
第六章 测—量标志保护
第四!。十一条 省测绘行】政主:管部门负《责全省永久性—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!护工作?
—。。 市、县【测绘行政《主,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》。国家各等《级永久性测量—标志及?市、县级基础测【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!量标志?的,管理和保护工作 】
!。其他设置测》量标志的部门负责本!部门专用测》量标志的保护工【作
【
第》四十二?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【。采,取,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!志的保护工作— :
》 , 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》府测:绘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根】。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!情况编?制,。永久性测量》。标志年度维护—计划并按照规—。定检查、《维护永久《。性测:量标:志,。
》 乡级人】民政府应当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!测量标?志保护工作 —
【 第四十》三条 ?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损毁或者擅【自移动永《久性测量标志以【及正在使《用中的临时性测【量标志不得侵—占永久性测量—标志用地不得在永】久性:测,量标志安《全控: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!量标志安《全和使用《效能的活动
! :
第四十四】条 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进行】自然:和人文景区建设活动!涉及永久性》测量标志的应当【结合景?点的设置合》理保护
!
第四十【五条: 进行工程建—设应当避开永—久性测量标志—;确实?无法避开《需要拆迁永久性测】量标:志或者?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!应当按照下列—程序办理《审批手续 —
《 (一)工】程建设单位持迁建】。申请报告和》建设工程设计—图纸复印《件向永久性测量标】志所在地的设区【的市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书面申请;
!
? ? (二)设区的市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自受理之日起15!日,内提:出初审意见并—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!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; —
《 (三)省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自收《到设区的市测—绘行:政主管部门》报送:的,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!材料:后20日内作出审】。查决定对符合—条件的应当依法【作出批准的书面【决定;对不符合条件!的应当依《法作出不予批准的】书面决定《并,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!享有依法申请行【。。。政复议?或者提?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】
《 拆【迁永久性测量—标志或者使其失去】使用:效能涉及《军用:控制点的省测绘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在作】出批准决定前—征,得,有关军队测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!。
》 永久性【测量:标志:迁建费用《由工程?建设:。。单位承担《
》。
第四十】六条 ?永久性测量》标志实行委托保管】制度:
《 永【久,性测量标志》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】永久:性测量标《。志设立明显标记【并委托当地》有关:单位:。指派专人《负责保管
【
委托!单位应当与》保管:。单,位签订永《久,性测量标志》委托保管书并—将委托保管书分【别抄送当地乡级【人民政府和市、县】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】 : 保管单位和保【管人员必须履行保管!职责发现测量标【志有被损毁或者移】动的情况时应当【及时报告当》地乡级人民》政府或者市、县测绘!。行政主管部门 【
《
第—四十七条 测—绘人员使用永久【性测量标志应当【持有测绘《作,业证:并接受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?的监督和负责保【管,。测量标志的单—位和人员的查—询确保测量标志完】好 : ,
第?七章 ?法,律责任
第四十】八条 ?违反本条《例规定?擅自进?行以测绘为》。目的的航《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!的由县?。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可以并处】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的:罚款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。
!
第四十九!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擅自对测绘—成果:进,行销售、传播—、转:让、转借或者商业】性复制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《政府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?期改正?没收违法《所,得可以并处》违法:所得1倍《以上2倍以下的罚】。款;没有违法所【得的处1000【。元,以上5000元【以下的罚款;给用户!造成损?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
》
?。 第五十条 违】反本条?例规定擅《自发布本《省行政区域内—重要地?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测【绘行政主管部—门给予警《告责:令消除影响可以并处!3000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《任, :
— 第五十》一,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基,。础测绘项目、—。使用财?政资金金额3—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!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!工,。程测:绘项目的测绘成果】未经测绘成果的法定!质量检验机构检查】验收即向他人提供使!用的由县《级,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责令》测绘项目出》资人限期改正造成】损失:的依法?承,担赔偿责《任
】
第五十—二条: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工【作人员有《下列:行为之一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主管:人员和其他》。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给予行政》。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!
(一)—利用职务上的—便利收受《他人财物、其他【好,处的;?
】(二)对不符合法定!条件的?单位核发测绘—资质:证书的?;
【
:(三:。)不按?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!职能的?;
【
,
(四)发》现违法行为不—予查处造成》严重后果《的;
】
(五)【其他不履行法定【职责的
《。
第《八章 附 则
第!五十三条 本条例】自200《5年9月1》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