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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】省测绘管理条例【    】 (199》6,年8月?21日江西省第【八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!2001年12月2!2日江西省第九届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七,。次,会议修正2005年!5月27日江西省第!。十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五《次会议修订)— 第一章【 总 则《 第一条 为【加强测绘《管理促?进测绘事业发—展保障测绘事—业为经济建设、国防!建设和社会》发展服?务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!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 ! 》 第《二条 在本省行【政区域内从》事测绘活《。动包括军事测—绘单位从事》民用测绘《活动应当遵守本【。条例: 》     从事测绘!活动涉及《军事:。设施的?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!护方面?的法律、法规 】 第!三条 测绘事业【是经:。济建:。设、国?防建:设,、社:会发:展的:。基础性事《业各级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对测【绘工:。作的领导 》 , 第!四条 ?省人民政府负责【管理测?绘工作?的,行政部门(以下简称!。。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)负》责全省测绘工作【的统一监督》。管理 》    — 设区的市》和县级人《民政:。府负:责管:理测绘?工作的行政》部门(以下简称【市、县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)负责》本行政区《域测绘工作的统一】监督管理《   】  县?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!照本级人民政—。府规定的职责分工】负责本部门有—关,。的测:绘,工作 《 【 第五条 》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!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!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!行国:家规定的测绘技【术规范和标准 】 》 第六条 外】国的组织或者—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,从事测绘活》动按照国《家有关规定》进行管理《 , 第二》章 基础测绘 【 ,第七条? 基础测《。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!国家规定实》行分级管理制—度 】。 第八条 县级!。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本级:人民:政府发展和》改革主管部》门及其他有关部门】根据:国,家和上一级》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!规划和?本行:政区域的实际—情况组织编制本行】政区:域的:基础测绘规》划报本级人民—。政府批准并》报上一级测绘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备案:后组织实施 】 第九!条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将基础测绘纳】入本级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》年度计划及财政预】算 》。  ?   ?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!和改革主管部门会】同本级?人民政?府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根据本—行政区域《的,基础测绘规划编制】本行:政区域的基础—测绘年?度计划并分别—报上一级《主管部?门备案 ! 《第十:条 :。。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》下列基础《测绘项目的组—织实施?   】  (?一)全省《统一的平面控—制网、高程控—制网和空间》定位网的建立、复测!。与更新; 》   【  (二)全省【15:。000、11000!0基本比例尺—地,。图、影像图和数【字化产品的测制【与更:新;: : :     (三)!省,级基础地理信息系】统,的建:立,与更:新; ?    】 (四)进行基【础航空?摄影获取基础地【理,信息的遥感资—料;: 》 ,    《(五)编制》本省综合地图集; ! 》 ,  : ,(六)?省级基础《测绘设施建设; 】  —   (七)其他】应当由省测绘行【政主管?部,门负责组织》实,施的基础测》绘项目 》 【 第十?一条 市、县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下列?基础测绘《项目的组织实施 !  》   (一)本【行,政区域内平》面控制网《、高程控制网和空】间,定位网的建》立、复测与更新【; —   ?  (二)本—行政区域内15【00、11000】、12000—基本比例尺地图【、影像图和数字化】产品:的测制与更新—; 》。  ? ,  :。(,三)本行政区—域基础地理信息系】统的建立与更新【;  】   (四)—本行政区域》基,础,测绘设施建设;【 《 ,     (五)其!他应当?由市、县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—组织:实施的基础》测绘项目《 : 《 第十二【条 基础测绘—成,果实行定期更—新制度省级基础测】绘成果的更新—周期不超过1—0年;设区的市、县!级基础测绘成果的】更,新周期不超》过5年 !    国》民经济?、,国防建?设和社会发展急【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!。当及时更新 【 第三《章 界线测绘—和,其他:测绘 第》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!线的测绘按照国务】院的有关规定执【行 】 第十四条 】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省人民【。政府国土资》源行政?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!籍测绘规划 — ,。     市!、县测绘行政管理职!能归:口于国?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的由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国《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编制本行—政区:域的地籍测》绘规划;市》、县测绘《行政管理《职能不归口于国土资!源,行政主管部》门的由市、县测绘行!。政主管部门会同本】级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!。。本行政?区域的地籍测绘规】划   !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地籍测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!测,绘 】 : 第十?五条 有关》部门核?发的:土地权属证》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】。应当附具有相—应资质?的测:绘单:位测制的土》地权属界址》线图:或者房屋《平面图 【。 , ,  土地和房屋的权!属界:址线:发,。生变化?时有关当《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!更测绘 《 》 第十六条 !城市建设、水—利、能?源、交通、通—信、资源开发和【其他领域的工程测】量活动以及房产测绘!和地籍测绘》活动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?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! 】 第?十七条 建立地【理,信息系统或》者建立?与地理?信息系统有关的【其他信息系统的【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!准的基础《地理信息数据 】 第四章 测绘资!质资格与测绘项目】。。 第?十八: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。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!单位应当依法—取,得相应?等级的测绘》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!等级许可的范围内】从事测绘活动 】 ? 《 ,第十:九条 测绘资质【证书: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分】为甲、乙、》。丙、丁四级》。。 ,  —   申请》甲级测绘资》质的单位应当向【国务院?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也可—以由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转》报国务?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 ?     省测!绘行:政主:管部门依《照国家有关》规定负责本》省行政区域》内乙、丙、》丁级测绘《资质的?审查、颁发测绘【资,质,证书并定期向社【会公布 — :     》设区的?市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根据省测绘行】。政主管部门的委【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!测绘资质申》请的受理工作 】     】国家对测绘》。资质:审查程序另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 】 第?二十条 《申请: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!应当符合国》。家有关测《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条!件 》    》 申请测绘资质【的单位?应当向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门或者其委托—的设区的市》测,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提:交符合国家有—。关测:绘资:质管:理规定的申请材【料 》     设【。区的市测《绘行:政主管部门收到申】请材料后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】8日内提出意见【并将全部申请—材料报省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【  【   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自受理之日【起20?日内或者《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》上报的意见和—全部申请材》料,。之日起12日内作出!审查决定对符合条】件的应?当依法作出批—准的:书面决?定,;对不符合条件的应!当依法作出不—予批准的书面决【定并说明《理由告知申请人【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!。议或: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!利 ! 第二十一条 测!绘单位变更》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!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!30日?内持有关变更—材料向颁发测绘【资质证?书的部门办理测绘】资质证书变更—手续 】 : 第二十二—条,。 从事测绘活—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!当依法取《得相应的《测绘执业资》格 【 第二—十三条 《测绘人员进》行测绘活动》。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!证测绘作业证的受理!、,审核、发放、注册】核准:等工:。作按照国家有—关测绘作业证管【理的规定执行 ! ,。 —第,二十四条 》从事:测绘活?动的人员应当—遵守国?家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恪!守职业道德不—得损害公《。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的合法权益— 【 第《二,十五:。条 有关《单位和?个人:对依法进行测—绘活动的测绘人员】应,。当提供?测绘工作便》利,。并给予?必,要的协助《    ! 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妨?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!法进行测绘》活动: 【 : 第二十六条 测】绘,单位在?本省行政区》域,内承担测绘项目的】应当在测绘项—目合同签《订后20日内—持测绘资质》证书副本《复印件、测绘项目】合同文本复印件【向测绘项目所—在地的?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【 , ? : 第二十七【条 需要进行—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!摄影:或者:航空遥感的》。应当提交下列材【料报省?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查—:   !  (?一,)申请报告》;, ? :。  :   (二)项【目,证明文件《或者合同《;   !  :(三)承担项目【测绘:单位的测绘》资质证书 !  :   ?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》20:日,内,作出:审查决定对》符合条件的应当【依法作出批准的书】。面决:定并及时向有关军事!主管部门《办理空域审》批手续;对》。不符:合,条件的应《。。当依法作出》不予批准的书—面,决定并说《明理由?。告知申请人享有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:提起行政《诉,讼的:。权利 】 第二—十八条? 因建设、城市规划!和,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!以下城市和》地方重大《建设工程项目确需】。建立:相对独立的》平面坐标《系统的应当提交【下列:材,料报: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 】   ?  (一)申请报】告;  !   (二)有关技!。术文件; 【     (】三):承建测绘单位的【测绘资质证书 !    — 省测绘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应当自【受理申请《之日起20日内【作出审查决定对符】合条件的应当依【法作:出批准的书面决定;!对不符合《条件的应《当依法作出不—予批准的书面—决定并说明》理由告知申请人享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的:权利 》    — 建立相对独立的平!面坐标系统应—当与国?家坐标系统相联系】 ,    】 同一城市不得【建立:两,个或者?两个以上相对独【立的平面坐标系【统 》 , 《 第:二十九条 测绘项】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!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!的有关规《定实行招《。标投标但涉及国家】安全和?国家秘密的测绘项】目除:外 : ? :    有关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!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!活动:实施:监督 —。 —第三十条 测绘仪】器设备?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。规定经计《量,检定或者校》准合格后方可投【入使用 【。第五章 《测,绘成果 第—。三十一条 测绘成】果实行?。分级:汇交制度 !     省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全省测绘成果副本和!目录的汇交工作 】 》    《。市、县?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》内测:绘成果副本》和目录的《汇交工作并》。按照年度将接—。收的测绘《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!上报  !  : 基础测绘项—目,的,测绘成果应当由负】责,组织实施基础—测绘项目的测绘行】政,主管部门向上—一,。级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:汇交测绘成果—副本 】    非》基础测?绘项目的测》绘成果?应当由测绘项目【出,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!资,的测绘项目的单位】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!测绘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汇:交测:绘成果目录 — :。  《   ?负责接收测绘成果】副本和目录的—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出具测《绘成果汇交》凭证: , ? : 第三十【二,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,门,应当定期编制本【省行政区域内的测】绘成果目录向—社,会,公布 【     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采《取有效措施》促进测绘成果的社】会化应用 】 《 第三十》三条 使用财政资】金的测绘项目—和使用财政资金【的建设?。工程测绘项目有关】部门在批准立—项前应?当查对测绘成果目录!或者:征求本级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的意见有】适宜测绘成果的【应当充分利》用已:有的测绘成》。果避免重复测绘 】。 《 第三【十四条 测绘—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!取措施?保障测绘成果—的完整和安全并按】照国: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!开和提供利用 】     】国家基础测绘成【果资料的《提供和使用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实】行许可制《。度 ? — , 第:三,十五条 未》经提供测绘成—果的部门或者单位】同意:不得对测绘成果进】行销:售、传播、转让【、转借或者商—业性复制 】 》 第三十六条 保密!测绘成果密级的【划分、调整、解密以!及保密测绘成果【的,储存、保管、复【制、销毁《等按照国家有—关,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执行 【   》。  对外提》供保密测《绘,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!行,政,主管:部门审核《并按照国家规定【的审批程序执行 】 ? : 第三十七条!。 ,本省行政区域内【重要自然和人—文地理实《体的:位置、高程、深度、!面积、?长度等重要地理【信息数据由省—测绘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审:核并与?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!部门、军队测绘主管!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!政府批准由省—人民政?。府或者其授权—的部:门公布 【 第【三十:八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测绘、工商行—。政管:理、新闻出版等有关!部门按照本》级人民政府》规定:的职责分工加—强对编?制、印刷、出版、展!示、登载地》图,的管理保《证地图质量》维护国家主权、【安全和利益地图【管理的具体办法按】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执行 !     各级人!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对国:家版图意识》的宣传教育增强【公,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! : : 第三【十九条?。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?对测:绘成果质量》的监督管理 — ,  》   测绘单位应当!建立健全测绘—成果质量保》。证体系?对其完成的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! 《     本省基础!测绘项目、》使用财政资金金额】30万?元以上?的其他测绘项—目和省重点建设【工程测?绘项目的测》绘成果测《绘项目出资人应【当组织测绘成—果的: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!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!提供使用 ! 第四十】条, 当:事人对地籍测—绘、:房产测绘《等测:绘成:果有:异议的?可以委托测绘成果的!法,定质量检验机构【鉴定 《 第六《章 测量标志—。保护 第四十【一条 ?省测:绘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全省永【。久,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!。保护工作 【。     市】、县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国家各等级【永久性测量标—志,及,市、:县级:基础:测绘控制网》点永:久性测量标志—。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!   【  其他设置—测量标志的部—。。门,负责本部门》专用测量标》志的保护工作— — 《第,四,十,二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应当采取有【效,措施加强《测量标志的保—。。护工作?。 ? :    《 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】实际情况编制—。永久性测《量标志?年度维?护计划并按照—。规定检查、维—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!  —   ?。乡,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!。。本行政区域》。内的测量标志保【。护工:作 ? 】第四十三条 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损毁或者擅【自移动永久性测【量标志以及正在【使用中的临时性测】量,标志不得侵占永【久性测量标志—用地不得在》永久性测量》。标志安全控制范【围内从?事危害测量标志安】。。全和使用效能的【活动 【 《 第四十四条— 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自!然和人?文,景区建?设活:动涉及?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!当结合景点的—设置:合,理保护 【 , 第四十】五条 进行工程建】设应: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!志,;确实无法》避开需要拆》迁永久性《测量标志或》者使其?。失去使?用,效能:的应当按照下列【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! 《     (—一)工程《。建设单位持迁建申请!报告和建设工—程设计?图纸复印件向—永久性测《量标志所在》地的设区的市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书面申请—;  】   ?(二)设区的市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:。理,之日起15日内提】出初审意见并将全】部申请材料》报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;  !   ?。(,三)省测绘行政主管!。。部门应?当自收到设区的市测!绘行:政主管部门报—送的初审意见和【全部申请材料后【2,0,日内作出审》查决定对符合—条件的应当》依法作出批》准的书面决定;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】当依法作出不予【批准的书面决定【。并,说明理由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!申请:行政复议或》者,提起行政诉讼—。的权利 —     拆】。迁永久?性测量?标志或者《使其失去《使用效能涉》及军用控制点—的省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在作出批—准决定前征得—有,关军:。队测绘主管部门的】同意 — ,  :。。  : ,永久性测量》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!。建设单位承》担, 】 第四十六条 】永久性测量标志实】行委托保管》制度 》 ,     永久】性,测量标志的建设单】位,应,。。。当对永久性》。。测量标?。志设:立明显标记并委托】当地有关《单位指派专人负责】保管  !   ?。委托单位应》当与保管单位—签订永久性测量标】志委托保管书并【将委托?保管书分《别抄送当地乡级人民!政府和?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》   】。 ,。 保管?单位和保管人员必】须履行保管职责发现!测量标志《。有被:损毁或者移动的情况!。时应当及时报告【当,地乡级人民》政府或者市》、县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 ? : ? 第四十七条 !测绘人员使用永久】性,测量标志应》当持有测绘》作,业证并?接,受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,门的监督和负—责保: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!人,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!志完:好 第七章 !法律责任 第四】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擅自进》行以测?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!或,。者航空遥感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可】以并处1《万元以上5万—元,以下的罚《款;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》   《 , 》第四十九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擅自:对,测绘成?果进行销售、传播】、转让、转借或【者商业性复制的由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《没收:违法所得可以并处】违法所得1倍—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!。;没有违法》。所得:的处1000—元以上5000元以!下的罚款;给用户造!成损: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》 【 第五十《条,。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擅自发》布本省行政区—域内重要《地理信息数据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行政—。主管部门给予—警告责令消除影【响,可以并处300【0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的《罚款;构成》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》 第五!。十一条 违反本条】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!、使用?财政资金金额30】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!项目和省重点建设】工程测绘项目—。的测绘成果》未经测绘成果的法】。定质量?检验机构检查验收】即向他人提》供使用的由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测【绘,项目出资人限期改正!造成:。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? , 】 第五?十二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工—作,人员有下列》。行为:之一的对负有—直,接责任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 —  (一)利用】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!人,财物、其他好处的】。; ?。   《 (二)对不符合!法定条件的单位核】发测绘资质证书的】;,。    【。 (三)《不,按照法?定,程序:行使行政职能的; !    【(四)发现违法【行为不?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!的;:    ! (:五):其他不履行法定职】责的 —第八章 附》。 则 第五十【三条 ?本条例自2005年!9月:1日起施行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