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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西省测绘管理条【例  【   ?(,199?6,。年8月21日江【西省第八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》务,委员会第二十—三次:会议通过200【1年12月22日】江西省第九届人民】。代表大会常务委【。员会第二十》七次会议《修正200》5年5月27日江西!省第:。十届人民《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!五,次会议修订) ! 第一章 总 则 !。 ,第一条 为加—强测绘管理促—进,测绘事业发展保障】。测绘事业为经济建】设、国防建》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测绘法及其—他有关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:制定本条例》 : ? : 第二》条 在?本省行政区》域内从事测》绘活动?包括:军事测绘单位从【。。事民用测绘活动应】当遵守本条例 !。    — 从事测绘活动【涉及军事设》施,的应当遵守》军事设施保》护,方面的法律、法【。规 ! 第三条 测绘事!业是经济《建设、国防》建设、社会发展【的基础性事业各级】。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对测【绘工作的领导 ! 第四!条 省人民》政府负责管理测绘】工作的行《政部门(以下—简称省测《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)负责全《省测绘?工作的统一监督管】理   !  设区的市和县级!人民政府负》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!。政部门(以下简称市!、县: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)负责本行政区【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!督,管理 》 :     》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按照本级人—民政府规《定的职责分工—负责本部门有—关的:测绘工作 !。 》第五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?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!使用国家规定—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!统执:行国家规定的测【绘技术规《范和:标准 ! 第六条 外国!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—从事测绘活动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进行管理 【 第二章 》基础测绘 第七条!。 基础测绘是公【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!定实行分级》管理制度 】 , ? 第八条》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测绘行—政,主管部门会同本【。级人民政府》发展和改《革主:管部门及其他—有关部?门,根据国家和上一【级人民政府的—基础测绘《规,。划和本行政》区域的实际》情,况组织?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!础测绘规划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并,报上: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备:案后组织实》施 : 《 第九【条 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将—基础测绘纳入本【级国民经济和社会】。发展:年度计划及财政预】算 ? :   《  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,发展和?改革主?管部门会同本级人】民政府测绘》行政:主管部门根据—本,行政:区域的基础测绘【规划编制《本行政区域的基【。础测绘年《度,计划并?分别报上一级主管】。部,门备案 — 第】十条 ?。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。责下列?基础测绘项目—的组织实施 】。   》  :(一)全《省统一的平面控【。制网、高程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】网的建立、复—测与更新; — ,。 , ,     (二】)全:。省15000、11!0000基本比例】尺地图、影像图【。和数字?化产品的《测,制与更新; 】   》  (三)省级基】础地:理信息系统的—建立与更新》; 》     (四)!。进行:基,础航:空摄:影获:取基:础地理?信息的遥感》资料; 《 : ?    (五)编制!本省综合地》图集; — : ,    《(六:。)省级基《础测绘设施建设; !    】 (七)其他应【当,由,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:门负:责组:织,实,施,的基:。础测绘项目 】。 — 第十一条 市、县!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下列基础—测绘项目的》组,织实施 》 , , ,   ?  (一)本行政】区域内平面》。控,制网:、高程控《制网和空《。间定位网《的建立?、,复,测与更新; —。。 : :。 ,    (二)【本行政区《域内1500、1】1,000、1》2000基》本比例尺《地图、?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!的测制与更新;【 ?    — (三)本行政区域!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!建立与?更新; 《   【 ,。 (四)本行政区域!基础测绘设施建【设; 】    (五)其他!应当由市《、县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负》责组织实施的基【础测:绘项目 — 《 第十二条 基!础测:。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!制度省?级基础测绘成果的】更新周期不超过10!年;设区《的市、县级》基础测绘成果—的更新周期不超过】5,年 《 ? ,   国民经济【、,国,防建设?和社会发展急—需的基?。础测:绘,成果应当《及时更新 第!三章 界《线测绘和《其他测绘《 第十三条 行政!区域界线的测绘【按照:国务院的有关—规定执行 》 】。 第十四条 —。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会《同省人民《政府: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编制全省》地籍测?绘规划 — :     市、县测!绘行政管《理职能归口于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的由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编制本】行政区域的》地籍测绘《规划;市《、县测绘行》政管理职能不归口于!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的由市】、县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行政》。。。主管部门编》制本行政区域的地】籍,。测绘规划《   】 , 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地籍】测,绘规划组织》管理地籍测》绘, ? — 第十五《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!土,地权属证书、房【屋权属证《书,。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!的测绘?。单位测制的》土地权属《界,址线图或《。者房:屋平面图 】   ?。。 土地和房屋的权】。属界址线《发,生变化时有关当【事人应当及时进【行变更测绘 】 》 第?十六条 《。城市建设、水利【、能源?、交通、通信、【资源开发和》其他领域的》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!产测绘?和地籍测绘活—动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的测】量技:术规范进行 — ? ? 第十七—条 建立地理信【息,系统或者建立与【地理信息系统有关】的其他信息系—统,。的必须?采用符合国家标准】的基础?地理信息数》。。据 第四【章 测?绘资质资《格与测绘项》目 第十八条 在!。本省行政区域内从】事,测绘活?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!得相应等级》的测绘?资质证书并》在其资质等级—许可的范围内—从,事测绘活动》 ?。 【。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!证书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分为甲、】乙、丙、丁》四级 【     申请甲】级测绘资质的—。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!绘,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也可以由省测绘】行政主?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!。绘行政?主管部门 【     【省测绘?行政主管《部门依照国》家有关规《定负:责,本省行政区》域,内乙、丙、》丁级测绘《资,质的审?查、颁发测绘资质证!书并定期向》社会:公布  !   设区的市【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根据省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!托,承,担本:行,政区域内《测绘资质申请的【受理工作 — 《  :  国家对测绘【资质审查程序—另有规定的从其【规定 【 第—二十条 申请—相应:等级的测绘》资质应当符》合国家有《关测绘资质管—。理规定的条件— ? :     申请测】绘资质的单位—应,当向省?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或?者其:委托的设《区的市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提交符【合国家有关测—绘,资质:管理规定《。的申请材《料 》。     设区】的市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收到申请【材料后?应当自受理》之日起?8日内提出意见并】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!测绘行政《主,管,。部门  !   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:自受理之日起2【0日内或者》收到:设区的市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上报的意】见和全部申》请材:。料之日起12日内作!。出审查决定》。对,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!。。书面决定;对不【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法《作出不予《。批准的书面决定并】说明理由告》知申请人享有依【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。提起:行政诉讼的权—利 】 , 第?二十:一,条 :测绘单位变更名称】、住所?、,。法,定代表人等》应当在?变更后30》日内持?有关变?更材料向颁发测绘】资质:证书的部门》办,。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!手续 — : 第》二十二条 从事测】绘活动的专业技【术人员应当依法【取得相应的测绘【执,业资格 ! 第》二十三条 测绘人员!进行测?绘,活动时应当持有测】绘作:业证测绘作业证的】受理、审核、发放、!注册核?准,等工作按照国—家有关测绘作业证】管理的规定执行【 ? 第】。二十四条 》从事测绘《活,动的人员应当遵守】国家法律、法—规和规章《。保守国家秘密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】损害公民《。、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?的合法权益》。 —。 , 第二十—五条 有关》。单位和?个人对依《法,。进行测?绘活:。动的测?绘,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!作便利并给予必要】的协助 【     任【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妨碍》和阻挠?测绘:。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!动 — : 第《二,十,六条 测绘单—位在本省行政区域】。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应!当在测绘项目合同】签订后20日—内持测绘资质证【书副本?。复,印件、测绘项目合同!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!目所在地的测绘【行政主?管,部门备案 ! : 第二十七【条 需要《进,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!空摄影或者航—空遥:感的应当提交下【。列材料报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: —     (—一)申?。。。请报告; !     (—二)项目《。证明文件《或者合?同; ? , ?     (—。三)承?担项目测绘单—位的测绘资质—证书  !   省测绘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20日内!。作出: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!的应当依法》作出批?准的书面决定并及】。时向有关军事主【管,部门办理空域—审批手续;对—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!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!面决定并说明理【由告知申请人—享有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政诉讼的权利 】 《 , 第二十八条 !因建设、城》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!需,要中等?以下城市《和,地方重大建设工程项!目确需建立相对【独立的平面坐—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!列材料报省》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 【    (一—)申请报告; 】    【 (二)有》关技:术文件; 》。  —   (三)承建测!。绘单位的《测绘资质证书—   】  :省,测,绘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应当自受理【。申请之日起2—。0日内?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!条件的?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!书面决定;对不【符合条件《。的应当依法作出【不予批准《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!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!。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! , ? :    建立—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!系统应当与国家坐】标系统相联系 ! ,     同一城!市不得建立两个或】者两:个以上相对独立【的平面坐标系—统 《 ? 《第二:十九条 测绘项目符!。合招标投标条—件的应当按》照国家和省的有【关,规定:实行招标投标但【涉及国家安全—和国家秘密》的测:绘项目除外》 》     有—关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依?法,。对测:绘项目的招标投标】活,动,实施监督 【。 :。 》第三十条 测—。绘仪器设备应当【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经?。计量检定或者—。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!使用 ? ?第五章? 测:。绘成果 第三十一!条 :测绘:成果实行分级汇【交制度 》 ?  :   省测》绘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责全省《测,绘成果副本》和,目录的汇交工作 】 ?    》 市:、县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》测绘成果副本—和目录的汇交工作】并按照年度将接收的!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!逐级上报 》    】 基础测绘》项目的测绘成果【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!基础测绘项目的【测绘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向上一级测绘】行政:主管部门汇交测绘】成果副本《 ?    — 非基础测绘—项目的?测,绘成果应当由—测绘项?目,出,资人或者《承担国家《投资:的测绘项目的—单位向测绘项目【所,在地的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汇交测绘《成果:目录 《 ?     负责【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!目录的测《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出具测绘【成果汇交《凭证 — 第【三,十二条 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!期编制本省行政区域!内的测绘成果目录】向社:会公布 —。 :   ?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采取有效措施促【进,测绘成果《的社会?化,应用: —。 《第三十?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!的测绘?项,目和使用财》政资金的建设工【程测:绘项目有关部门【在批准立《项前:应当查对测绘成【果目录或《。者征求本级测—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的意见有适宜测【绘成果的《应当充分《利用已有的》测绘成?。果避:免重复测绘 ! 》。 第三十四条 测】。绘成:果保管单位》应,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!成果的完整和安【全并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?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!用 》     国【家基础测绘成—果资料的提供和使用!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实行许可制》度 ! 第三十五—条 未经提供测【绘成果?的部门或者单位【同意不得《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!。、传播、《转让、转借或者商】业,性复制 《。 ? —第三十六《条 保密测》绘成果密级》的划分、调整、解】密,以及保密《测绘成果的储存、】保,管、复制、销毁等】按照国家有关—法律、?法规的?规定执行 》  —   对外提供保密!测绘成果的应当【报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核【并按照国家规定【的,审批程序执行— : , ? ? ,第三:。十七条? 本省行政区域【内重:要自然和人文—。地理实?体,的位:置,。、高程、深度—、,。面积、长《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!据由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审核?并与省?人民政府其》。他有关部门、—军队测绘主管部【门会商?后,。报省:人民政?府批:准由省人《。民,政府或者其授权【的部门公布 】。 《 第三十—八条 ?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测绘、工商行【政管理、新闻—出版等有关》部,门按照本级人—。民,政府:规定的职《责分工加强对编制、!印刷:、出版、展示、【登载地图的管理保】证地图质量》维护:国,家主权、安》全和:利益地图管理的具】体办法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!行  】   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》国家版图意识—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!的国:家版图意识 — 】 第:三十九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测【绘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对测绘成果质】量的监?。督管理 —     【测,绘单位应当建立健】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!体系对其完成的测】绘成果?质量:负责: : :    》 本省基础测绘项目!、使用财政资金金额!30万?元以上的其》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!建设工程测绘—项目的测绘成果测】绘项目出资人应【。当组织测《绘成果的法定—质量检验机构检【查验收质量》合格方?可提:供,使用 》 》。 第四十条 【当事人对地籍测绘、!。房产测绘等测绘成果!有异议的可》以委托测绘成—果的法定《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! 第六章 测量!标志保护 》 第四?十一条? 省测绘行政—。。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永!久性测?量标志?的管:理和:保护:工作  !   市、县—。测,。绘行政主《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国家各—等,级永久性测量—标志及市、县—级基:础测绘控制》网点永久性测—量标志的管理和保】护工作 !    其他设置】测量标志的部门负】责本部门《专用测量标志—的保护工作 ! , 第—。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应当采【取有效措施》加强测量《标志的保护工作 !     】县级: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】行政区?。域的实际情况编【制永久性测》量标:。志年度?维护:计划并按《照规定检查、—维护永久性测量【标志 《  》   ?乡,级人民?政府应当做》好本行政《区域内的测量标【志保护工作》 ! 第四十《三条 ?。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损毁或者擅自】移,动永久性测量标【志以:及正在使《用中的?临时性测《量标志不得侵—占永久?性测量标志用地不】得在:永久:性测量标志》安全控制《范围内?从事危害测量—标志安全和使—。用效能?的活动 》 , , ? 第四》十四条?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进行自然》和人:文景区建设活动涉】及永久性测量标志】的应当结合景—点的设置合理—保护 《 》 : ,第四十五条》 进:行,工程建?。设应当避开永久性】。测量:标,志;:确实无法避开需要】拆迁永?久,性测:量标志或者使其【失去使?用效能的应当按【照下列程序办—理审批手续》 —    (一)工】程,建设单位持迁建申】请报告和建》设工程设计图纸复】印,件向永久性测量【标志所在《地,的设区的市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提,出,书,面申请;《   】  (二)设区的市!测绘行政《主管部?。。门应当自《受,。理,。之日起15日—内,提出初?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!材料报省测绘行政】。主管部门;》 : ?   ?  (三)省—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!。区的市测绘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报送的?初审意见和全部申】请材:。料,后20?日内作出《审查决定对符合条】件,的,应当依法作》出批准的书面决定】;对不符合条件【的应当依法作—出不予批准》的书面决定并说【。明,理由告?知申请人享有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—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!权利 —     拆迁永!久性测量标志或者】。使其:失去使?用效能涉及》军用控?制点的省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!得有关军队测绘主】管部:门的同意 !。     》永久性测量标志【迁建费用由工程建】。设单位承担 — !第四十六条 永久性!测量标志《实行委托保管—制度 —。     永久】性测量标志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对永久性】测量:标志: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!当地:有关单位指派专人】负责保管 》。 ? :  :  委托《单位应当与》保管单位签订永久】。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!书并将委托保管【书分别抄送当地乡】级人民?政府和市、县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—    保》。管单位和保》管人员必《。须履行保管职—责发现测量》标,志有被损《毁,或者移动的》情况时应当及—时报告当《地乡:级人民政府或—者市、县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 — ? ? 第四十七条 测绘!人员:使用永久性》测量标志应》当持有测绘作—。业,证并接受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和负责保管】测量标志的单位【。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!量,标志完好 【 ,第七章? 法律责任 第】四十八条 违反本】条例规定擅自进行】以测绘为目》的,的航空摄影或者【航,空遥感的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正可】以并:处1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: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!   《 第四十!九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!测绘成?果进行销售、传播、!转让、转借或者商】。业性:复制的由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:限期改正没》收违法所《得可以并处》违法所得1倍以【上2倍以下》的罚款;《没有违法《。所得的处100【0元以上《5000元以下【的罚:款;给用户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,。任 》 第五十【条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!行政区域内重要【地理信息数据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给予警告责令消除!。影响可以并》处3000元以上】3,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构成犯《罪,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】 : 《 第五《。十一条 违》反本条?例,规定基础测绘项目、!使,用,财,政资金金额30万】元以上的其他测绘】项目:。和省重点建》设工程测绘项目的】测绘成果未经测【绘成果的法》定质量检验机构【检查验收即向他【人,提供:使用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责令测绘项—目出资人限期改【正造成?。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 — ? 第五十】二,条 县?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测绘《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:对负有直《接责任的主管人【员,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—予,行,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》。 , ,    (一)】利用职务上的—便利收受他人—财物:、其他好处》的;:    】。(二)?对不:符合法定条》件的单位《核发测绘资质证书】的;: :  ? , :(三)不按照法定程!序行使行政职能的】;    】 (四)发现违法】行为:不予:查处造成严》重后果的《; 》    (【五)其他不履行【法定:。职责:的 第八【。章 附 则》 第五十三条 本!条例自2005【年,9月1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