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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西省测绘管理条例】     !(1996年8月】21日江西省第八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《二十三次会》议通过2001年】12月2《2日:江西省第九》届人: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二十》七次会议修正20】。05年5月27【日江西省第》十届: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十《五次会议修》订): 第一章 】总 则 第一【条 为加《强测绘?管理促进《测,绘事:业发展保《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!设、国防建》设和社会发》展服务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】绘,法及其他有关—法律:、行政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,定本条例 【 【第二条?。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:从事测绘活动包【括军:事测绘单位从—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!遵守本条《例, 《  ?   从事测绘【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!应当遵守军事—。设施保护《方面的法律、法规 !。 : 【。第三条?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!设、国?防,建设、社会发—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!。人民政府《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!的领:导 【 第》四条 省人》民政府负责管—理测绘工作的—行,政部门(以下简【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)负责全省—测绘工作《的统一监《督管理 《 , : , ,    设区的市和!县级:人民政?府负责管理测绘【工,作的行政部》门(以下简称市、县!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)【负责本行政区域测】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!理 》     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!。本,级,人民政府规》定的:职责分工《。负责本?部门有?关,的,测绘工作 — : —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从事测绘活】动,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!测绘基准和》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!定的测绘技术规范】和,标准: , : 》 第?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!者个人在本省行政】区,域,内从: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进》行管理 《 : 第二章 基础测绘! 第七条 —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!业按照国家规定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! 】。 第八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!级人民政府发—展和改革主》管部门及其他有【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!一级人民政府的基】础测绘规划和—本,行政区域的实际【情,况组织编制本行政】区域的基础测绘规】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并报?上一级测绘行—政,。主管部门《备,案后组织实施 ! 第】九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将基:础测绘纳入本—级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年度《。计划及财政预算【。    ! 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发展和?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!级人民政府测绘【行,政主管部门根据本】行政区?域的基础测》绘,规,划编制本《行政区域的》基础测绘《。年度计?划并分?别报上一级主—管部门备案 ! 《 第十条 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:责下列基础测绘项】目的组?织,实,施 ?  》   ?(一)全省统一【的平:面控制网、高程【控制:网和空间定位网【的建立、复测与更新!; —   ?  (二)全省1】5000、》110000基【本比例?尺地图、影像图【和数字化产》品的测?制与更新; — :     (】三,)省级基础地—理,信,息系统的建》立与:更新; ! , ,。  (?四)进行基础航空摄!影获取基础地理【信息的遥感资料; !     !(五)编制本省综】合地图?集,; 【 ,  : (六?)省级基础测—绘设:。施建设; 】。 :   ? (七)其他—应当由省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!测绘:项目: 】 , 第十一条 —市、县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负责下?列基础测绘》项目的组织实施 】 》。    (一)本】行政区域内平面控】制网、高程控制网】和空间?定位网的建立、复】测,与,更新; 】。     》(二)本行政区域】。内1500、110!。00、120—0,0基本比例尺—地图、影像图和数】字化产品《的测制与更》新; 》。  《   (三)本【。行政区域基础地【理信息系统的建【立与更新《; :    】 (四)本行—政区域基《础,测,绘,。设施:建设; 】     》(五)其他》应当由?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】施的基础测绘—项目 ? 】 ,第十二条 》。基础测?绘成果实行定—期更新制度省级【基础测绘《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!过10年《;设区的市、县级】基础测?。绘成果?。的更新?周期不超过5—年 》 :    国民经济、!国防建?设和社会发展急需】的基础测绘成果应】当及时更新 】 第三章 界—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! 第十三条 行政】区域界?线的测绘按照国务】院的:有关规定执行 【 , 【 第十?四条: 省测绘行政—主管:部门会同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行,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!地籍测绘规划 ! ,     —市、县?测绘行政管理—职,能归口于国》土资源行《政,主管部门的由—市、:县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!。区域:的地籍测绘规—划;市、《县测绘?行政管理职能不归】口于国土《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由市、【县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本级—人民政府国》土资源行政主—管,部门编制《本,行政:区域的地籍》。测绘规划 !   ?  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!绘规划组织管理【地籍:测绘 】 第十五【条 有关部》门核发的《土地权属证》书、房屋权属证书应!当附具?有,相应资?质的测绘单》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!址线图或者》房屋平?面图 》    《 土地?和房屋的权属界址】线发生变化时—有,关当事人《应当及时《。。进行变更《测绘 — 》 第十六条 城市】建设、水利》、能:。源,、交通、通》信、资源开发—和其他领域》的工程测量》活动以及房产测绘】和地:籍测绘?活,动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?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!。 》 : 第十七条 建!立地理信息系统【或者建立《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!的其他?信息系?统的必须采用符合】国家标准的基础地】理信:息数据 【第四章 测绘资质】资格与测绘项—。目 第十八条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从,事测绘活动的单【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!等级:的测绘资《质证书并《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!范围内从事测绘【活动 ! 第十》九,条 测绘资》质证书按《照国家有《关,规定分为甲》、乙、丙、丁四级 ! 《  :   申请甲级【测绘资质的单位【应当向?国务院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也可以由省测【绘行:政主管部门转—报国务?院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 【 , ,  省测绘》行,政主管部《门依照国家》有关规定负责本省行!政区域内乙、丙【。、丁级测绘资质【。。的审查、颁》发测绘?资质:证书并定期向社【会公布? ? , :    设区的市】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根】。据省: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的委托承担》本行:政区域内测绘资【质申请的受理—工作  ! ,  国家《对测绘资质审查程序!。另有规?。定的从其规定— 》 , 《第二十条《 申请相应等—级的测绘资质应【当符合国家有关测】绘资:质管理规定的—。条件 】   ? ,申请测绘资质—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!委托的?设区的市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!符合国家有关—测绘资?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!料 :    】 设区的市测绘行政!主管部?门,收到申?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!之日起?8日内提出意见【。并将全?部申请材《料报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 —   【  省?测绘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!20日内或者收到设!区的市测《绘行政主管》部门上?报的意见《和全部申《请材:料之:日起12《日内作出审查—决定对符《合条件?的应当?依法:作出批准的》书面决定;对不符合!条件的应当依—法作出不予》批准的?书面决定并说—明理由告《知申请?人享:有依法?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。提起行政诉讼—的权利 ! : :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!位变:更名称、住》所、法定代表人【等应当在《变更后30》日内持有关变更【材料向颁《发测绘资质》证书的部门办理测】绘资质证书变更手】续, 《 第【二十:二条 从事测绘【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!应当:。依法取得相应—的,测绘执业资格 】。 】第二十三《条 测绘人员—进,行测:绘活动时应》当持有?测绘作业证测绘【作业证?的受理、审核、发放!、注:册核准等工作—按照:国家有关测绘作【业证管理的规—定执行 】。 : , 第二十四条 从!事测绘活《动的人员应当遵守】国家法?律、法规和规章保】守国家秘密》。。恪,守职业道《德不得损害公民、】法人或者其》。他,组,织的合法权益 【 : 第】二十五条《 有关单位》和个人对依法进行测!绘活:动,的测绘人《员,应当:。。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!给予:必要的协《。助 《     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妨】碍和阻挠测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!活,动 【 第》二,十六条 《测绘:单位在?本省行政《区域内承《担,测绘项目的》。。应当在测《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!0日内持测绘—资质证书副本复【印件:、测绘项目合同【文本复?印件向?测绘:项目所在地的—测绘行政《。主,管部门备案 】。 第】二,十,七条: 需要进行以—测绘为目的的航【。。空摄影或者航空遥】感的应?当提交下《列材料报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审查: 】。  —。   (一》)申请报告; !     (二!)项目证明文件或】者合同;《 《     —(三)承担项—目,测绘:单位的测绘资—质证书 ! ,。 ,  省?测绘行?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自受:。理申:请之日起《20日?内作出?审查决定对符合条】件的应当依法作【出批准的《书面决定并及时向】有关军事主管部【门办理空域》审批:手续;对不》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!。准的: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!告知申请人》享有依法《申请行政《复议或者《提,起行政诉《。讼,的权利 ! 第二十八】条, ,因建设、城》市规划和科》学研究的《需要中等《以下城市和地方重大!建设工?程项目确需》建立相对独》立的平面坐》标系统的应》当提交下列材—料报: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? —   ? (一)《申请报告;》 ,。 , 《    (二—),有关技术文件;【 》 ,    (三)承建!测绘:单位:的测绘资质证书 !     省!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应,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20日内作出审查】决,定对符合条件—的应当依法》作出批准的》书面决定;对—不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!予批准的书面决【定并:说明理由告知—申请人享有依法【申请行政复议或【者提起行政诉—讼的权利 — ?     建—立,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!系,统应当与国家坐标】系统相?联系 —  ? ,  同一城》市不:得建:立两个或者两—个以上相对独立【。的,平,面坐标系统 【 》 ?第二十九条 测绘项!目符合招标》投标条件的》应当按照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!实行招标投标—但涉及国《家安全和国》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!外 ? :     —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依—法对:测,绘项目的招标投【。。标活动实施》监督 《 : 《。 第?三,十条 ?测绘仪器设备应当按!照国:家有关规《定经计量检》定或者校准合格后方!可,投入使?用 ?。 第五章》 测绘成果》 , ,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!。果实行分《级汇交制度 【 :     —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!成果副本和》目录的汇交工作 】 《 ,    市、—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测绘成果》副,本和目录的汇交【工作并?按照年度《将接收?的测绘成《果副本和目录逐级】上报: 《 :  : , 基础测绘》项,目的测绘成果应当】由负责组织实施基】础测绘项目的—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向上一级】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汇交测绘成【果副本 【    》 非基?础测绘项《目的测?。绘成果?应当由?。测绘项目出》资人或者承担—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!。的单位向《测绘项?目所在地的测绘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汇交测绘成果【目录  !   负责接收测绘!。成,果副本和《目录的测绘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?出具:测绘成?果汇交凭证 【 《 《第三十二条 省测绘!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定期编制【本省行?政区:域内的测绘成果目录!。向社会公布 !   《  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采取有—效措施促进测—绘成:果的社会《化应用 【 《。 , 第三十三条 【使用财政资金的测】绘项目和使用—财政资金的建设【工程测绘项》。目有关部门在—。批准立项前应当查对!测绘成果目录或【。者征求本级》测绘行政主管—部,门的意见有适宜【测绘成果《的应:。当,充分利用已有的测】绘成果避《免重复测绘 【 《 第》。三十四条 测绘【成果保管单位应【当,采,取措施保障测绘成】果的完整《和安全并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向社会【公开:和提供利用 —。    】。 国家基础测绘成】果资:料的:提供和使用按照国家!。有关规定实行许【可制度? ? 【第三十五条》 未经提供测绘成】果的部门或者单【位,同意不得对测绘【成果进?行,销售、传播、转【让、转借或者商业性!复制 ? , — 第三十六条【 保密?测绘成果密》级的划分、调整、解!密,以及:保,密测绘成果的储存】、保管?、复制、《销毁等按照国家【有关法律、》法,规,的规定执行 !     —对外提供《保密测绘成果的【应当报省测绘行【政,主管部门审核并【。按,照国:家规定?的审批程序执—行 — 》第三十七条》 本省行政》区域内重要自然【和人文地理实—体的位置、高—程、深度《。、面积、长度等重要!地理信息数据由【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审核并与《省人:民政府其他》有关部门《、,军,队,。测绘主管部门—会商后报《省人民政府》批准:由省:人民政府或者—。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! 【 , 第三?十八条 县》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测绘》、工商行政管—理、:新闻出版等有关【部门按照本级—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!分工加强对编制【。、印刷、出版、展示!、登载地图的管理】保证地?图质量维护国家主】权、安?全和利益地图管理】的,具体办法按照—。国,家,有关规定执行—。。。 : 《。    各级—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?对国家版图意识【的宣传教《育增强公民》的国家版《图意识 】 》第三:十九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《。政府:测绘: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加《强对测绘成果—质量的监督管理 ! 《  : , 测绘单位应当【建,。立,健全测?绘成果质量保证【体系对其完》成的测绘成》果质:量负责 《 :。 ?  :  本省基础测【绘项:目、使用《财政资金金额30】万元以?上的其他测》绘项目?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!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!绘项目出资》。人应当组织测绘成】果的法定《质量检验《机构检查验收—质量合?格方可?。提供使用 【 《 第四十条【 ,当事人对地籍测【绘、:房,产测绘等测绘成【果有: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!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!机,构鉴:。定 第六章 !。测量标志保护 】第四:十,一,。条 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】永久性测量标志的】管,理和保护《工,作 《 :。     市、县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,行,政区:域内国家各等级永】久性测量《标志及市、》县级基础《测绘:控制网点永久—性测量标志》的管:理和保?护工作 !    其他设置】测量标?志的部门负责本部门!专用测量标志的保护!工作 《 — 第?四,十二:。。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!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!的保:。护工作 —  《  :。。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根据本行政》区域的?实际情况编制永【久性测量标志年度】维护计划《并按照规《定检查、《维护永久《性测量标志 】 ? ,  : 乡级人民》政府应当做好本行】政区域?内的测量标》志保护工作 【 第!。四,十,三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:得损:。毁,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!测量标?志以及正在使用中】的临时性测量标志】不得:。侵占永久性测量【标志用地不得在永】久性测?量标志安全控—制范:围内从事危害测【量标志安全》和使用效能》的,。活动 — , 第四【十,四条 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进行】自然和人《文景区?。。建设活动涉及—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!当,结合景点的设置【合理保护 》 — 第《四十五?条 进行工》程,。建设应当《避开永久性测量标】志,;确实无法避开【。。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!标志或者《使,其失去使用》效能的应当按—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!手续 ?    】。 (一)《工程建设单位持迁建!申请报告和》。建设工程设计图纸】复印件向《永久性测量标志【所,在地的?设区的市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提出【书面申请;》。 —   ? ,。。。(,二):设区的市测绘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自受理之日起1【5日内提《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!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《。。门; 【     (三)】省测绘行《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自收到设区的市测】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报送的初》审意见和全部—申请材料后20【日内作出审查决【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!依法作?出批准的书》面决定;对不符合】条件的应当依法【作出不予批准的【书面决定《并说明理由告—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!请行政?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讼的权利 】     】拆迁永久性》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!去使用?效能涉?及军用控制》点的省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在—作出批?准决定前征得有【关军队测绘主管部门!的同意 —    — 永久性《测量标志迁建费用】由工:程建设单位》承担 【 《 第四十《六条 永久》性测量标志实行委】托保管?制,度, — ,  :。 永久?性,测量标?志,的建设单位》应当对?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!明显标记并委托当】地,有关单位指派专人】负责保管 !     委托单】。位应当与《保管:单位签?订永久性测量标志委!托保:管书并?将委托保管书分别】抄,。送,当地乡级人民政府】和市:、县测?。绘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,    【 保管单《位和保管人》员必须履行》。保管职责发》现测量标志有—被损毁或《。。者移动的情况时应当!及时报?告当地乡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】、县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 — 《 《。 第四十七条 【测绘:人员使?用永久性测量标志】应当持?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!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》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!量标:志的单?位和人员的查—。。询,确保测量标》志完好? 《第七章? 法律责任 — 第四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《例,规定: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!的的航空摄影或【者航空遥感的—由县级?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可以》并,。处1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?的罚款;构成—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【   — , 第四》十九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擅自—对测:绘成果?进行销售《、传播、转让、【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!的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没:收违法所得》可以并?处,违法所得1倍—以上2倍以下—的,罚款;?没有违法《所得的处100【0元以上5》000元以下的罚款!;,给用户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。 】第五十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规定—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!域内重?要地理信息》数据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府,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?给予警?告责令消除影响可】以并处30》00元以上3万【。元,以,。下的罚款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《。追究刑事责任 ! 第五!十,一条 ?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!测绘项目、使用【财政资?金金额?。。30:万,元以上?的其他?测绘项?目和省重点建设【工程测绘项目的测】绘成果未经测绘成果!的法定质量检—验机构检查验收【即向他人《提,供使用的由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》府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测绘项目出资】。人限期改正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:偿责任? —。 第五十【二条 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测绘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!。员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对负有直》接责任?的,主管人员和其—他,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;构?成,犯,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》    (】一,),利用职务上的便【利收受他人财—物、其他好处的; !  《  : (二)对》不符: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!发测绘资质证书【的;  【  : (三)不按—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!职能的; 】  : (四)发—现违法行为不予【查处造成严重—后果的; — 《   (五)其他!不履行法定职责的】。 ? ,第八章 附 —则, 第五十三—条, 本条例自20【。05:年9月1日》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