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江西省测绘管】理条:。例 :
(!1996年》8月21《日江西?省第:八届人民代表—。。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》二十三次会议通过】2001年》12:。月22日《江西省第《九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:七次会议修正200!5年5月27日【江西省第十届—人民代表大会—常,务委员会第十—。五,次会议?修订)
第】一章 ?总 则
》第一条 《。为加:强测绘?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!。展保障测绘》事,业为经?济建:设、国防建设和社会!发展服务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—。。国测绘法及其—他,有,关法:律、行政法规—的规: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。本条例 》
?
第二条】 在:本省行政区域内【从事:测绘活动包》括军事测绘单—位,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!当遵守本条例
!
《 从《。事测绘活动涉及【军事设施《的应当遵《守军:事设施保《护方面的法律、法规!
【
第三条 【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!。、,国防建设、》社会发?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!人民:政府应当加强—对测绘工作的—领导 ?
《
第四条 !省人民政府负—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!。政部门(以下简【称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)负责全省测绘!工作的统一监督管】理
》 设【区的市和县级—人民政府负责管【理测绘工作的—行政部门(》以下简称市、—县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)负【责本行政区域测【绘工作的《统一监督管理 【。
? 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,按,照本级人民政府规】定的职责分》工负责本《部门有关的》测绘工?作
》。
《 第?五条 在本省行【政区域?内从事测绘活—动应当使《用国家规定》的,测,。绘基准?和测:绘系统执《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!术规范和标准—
《
》 第六条 外国的】组织:或者个人在本—省行政?区域内从事测—绘活动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进行管—理 :
第二章— 基础测绘
—。
第:七,条, 基础?测绘:是公益性事业—按,照国:家规定实行分级【管理制?度,。 ,
!第,八条 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测》绘行政主管部—门,会同: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!改革主管部门及【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】国家和上一级—人民政府的基础测】绘规划和本》行,政,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!编制本行政区域【的基础测《绘规划报本级人民】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】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。备案后组织实施【
】 第?九条 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应当将—基,础测绘纳《入本级国《民经济和《。社会发展年》度计划及财政—预算
!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发展】和,改革:主管部?门会:同本级?。人民:政府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根据》本,行,政区域?的基础测绘规划【。编,制本行政区域的基】。础测绘年度》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!主管:部门备案
】
?
第十条 【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?下,列基础?测绘项目的》组织实施 》
《。 : (一)—全省统一的平—面控制网、高程【控制网和《空间定位网的建【立、复测与更—新;
【 》(二)全省1—5,000、11000!0基本比例》尺地图、影像图和】数字化产品的测【制与更?新;: ,
》。。 : (三)省级基础!地理信息系统的建】立与更新;》
?
? (四)进行!基础航空摄影获取】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!资料:。;
【。。 , (《五)编?制本省?综合:地图集;
! , (六—)省:级,基础测绘设施建【设; 《
(!七)其他应当—由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负责?。组织实?。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!
—
第十一条【 市:、,县测绘?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!目的组织实施—
《 , : (《一)本行政区域【内平面控制网—、高程控制网和空间!定位网的建立、复】测与更新; 【
: , (二)本!行政区域内》1500、11【000、120【00基本比例尺【地图、影像图和数】字化产?品的测?制与更新;
! (三】)本行政区域基础】。地理信?。息,系统的建立》与更新; —
,
: (四)】本行:政,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!设;
】 (五)其他!应当由市《。、,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负:责组织实施》的基础测绘项目【 :。
?
第十二】。条 基础《测绘:。成果实?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!基础测绘成果的更】新周期不超》过,10年;设区的市、!县级基?础测绘成果的—。更新周?期不超过5年 【
》 ? 国民经济、国防】建设和社会发展【急需的基础》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!新
第三【章 :界线测绘和其他测】绘,
第?十,三条 行政》区域界?线的:。测绘按照国务院的有!关规定执行 【
— 第十四》条 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!民政府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!地,籍,测绘规?划
】 市、》县测绘行政管—理职能归口》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的由市》、县人民《。政府国?土资源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编制本【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!规划:;,市、县测《绘行政管理职能不】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的由市、】县测:绘,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本级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编制本行】政区域的《地籍测绘规划 【 ,
》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测】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按照地《籍测绘规划》组织管理地籍测绘】
【
, 第十五条— 有关?部门核发的》土,地权属?证书、房屋权属证】书应当附具有—相应资质的测—。绘单位测制的—土地权?属界址线《图或者房《。屋平面图
! : 土地和房屋的权】属,。界址线发生变—化时:有关当事人应—当及时进《行变更测绘 【
?
《 第十六条 城市建!设、水利、》能源、交通、通【信、:资源开?发和其?他领域的《工程:测量:活动以及房产—测绘:和,地籍测绘活动应当】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!技术:规范进行
【
第】十七条 建立地理】信息系统《或者建立与地—。理信息系《统有关的其他信息】系统的?必须采用符合—国家标?准的基础地理信息】数,据
第四章 !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!项目
第十八条】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从事测绘活【动的单位应当依法】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!。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!等级许可的范围【内从:事测绘活动
!。 ,
第十九】条 测?绘资质证书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分为—甲、乙?、,丙、丁四《级
《
申】请甲级测绘资—质的单?位应当向国务院【测绘行?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也可【以由省?测绘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转报国》务院测?绘行:政主:管部门
【 《 省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!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!省,行政区域内乙、丙】、,丁级测绘资》质的审查《、颁发测绘资—质证书并定期向社】会公布
—
《 ?。。设区的市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根—据省测绘行》政,主管:部门的?。委托承担本》行政区域内》测绘:资质申请的》。受理:工作 《
— 国家对测绘资质!审查程序另》有规定的从其—规定 《
,
?
,
: 第二十条 —申请相应等级—的,测绘资质应当符合国!。家有关测《绘资质管理规定的】条件:。
》 申请测绘!资质的单位应当向】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其委【托,的设区的市》测,绘行政主《管部门提《交符合国《家有关测绘资质管】理规:。定的申?。请材料
! 设区的市测!。绘行政主管部门收】到申请材料后应当】自受理之日起8日】内提出意见并—将全部申请》材料报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!
《 , 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自受理之—。日起20日》内或者收到》设区的?市测绘行政》。主,管部门上《。报的意?见和全部申请材【料之日起12日内作!出审查决定对符【合条件?的应当?依法作出批准—的书面决定;对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】依,法作出不《予批准的书面决【定并说明《理,由告知申请人享【有依:法申:请行: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政诉讼的权利—
?
— 第二十一》条 测?绘单位变更名称【、住所、法定代表】人等应当在变更【后30日内》持有关变更材料向颁!发测绘资《质证书的部门办理】测绘资质证书变更】手续
—
第【二十二条 》从,事测绘活动的专【业技术人员应当依】。法取得相应的—测绘执业资格 】
?
》第二十三条 测绘】人员进行测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!绘作业证测绘—作业证的《受理、审核、发【。放、注?册核准等工作按照】国家有?关测绘作业证管【理的规定执行 【
【 :第二十四条》。 从事测《绘活动的人》。员应当遵守国家法】律、法规《和规:章保守国家秘—密,恪守职业道德—不得损害公民—、法人或者》其他组织《的合法权《益, :
】。第,二十五条 有—关单位和个人对【依法进行测绘活【动的:测绘人?员应当提供测绘【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!的,。协助
》
任】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!依法:进行测绘活动 【
—。
第二十六【条 测绘单》位,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!的应当在测绘项目】合同签订后20日内!持测绘资质证书副】本复:印件、测绘》项目合同文本复印】件向测绘项目所【在,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
—
— 第二十七》条 需要进行以【测绘:为目:的,的航空?摄影或者航空遥感】的应当?提,。交下:列材料报省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: 》
: —(一)申请》报,。告;
》
(二!),项目证明文件或者】合同;
! : (三)》承担项目《测绘单?位的:测绘资?质证书 《
】 省测绘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》理申请之日》起20?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】对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依法—作出批准的书面决】定并及?时向有关军事主管部!门办理空域审—批手续;《。对不符合条件—的应当?依法:作,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!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!请,人享有依法申—请行政?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!讼的权?利
! 第二十八—条 因建设、城市】规划和科学》。研究的需要中等以】下城市和地方—重大建?设,工程项目确需—建,立相对独立的—平,面,坐标:系统的应当》提交下列材料报省测!绘,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
! (?一)申请报告; 】
》 (二)有】关技术文件;
!。
, 《 (三)承建测绘!单位的?测绘资质证》。书
— , 《省测:绘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当自受理申【请之日起2》0日:内作:出审查?决定对?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法作出批【。。准的书面决定—;对不符《合,条件的应《当依法作出》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!。。并,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!享有依法申请—。行政复议或者提【起,行政诉?讼的权利
【。。。
建立!相对独立的平—。面坐标系统应当与】国家坐标系统相联】系
《
: 同—。一城市不得》建,立两:个,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!立,的平面坐标系统【
》 ,
,
第《二十九条 测—绘,项目符?合,招标投标条件—的应当按《照国家和省的有【关规定实行招标【。投标但涉及国家安全!和国家秘密》的测绘?项目除外 》
【 , 有关?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法对》测绘项?。目的招?标投标?。活动实施监》督
! 第三十条 【测绘仪器《。设备应当按照—国家有关《规定经计量检定或】者校准合格后—方可投入使用 】
第五章》 测绘?成果
第三十【一条 ?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!交制:度
《
— 省测绘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。负责全省测绘成【果副本和目录的【汇交工作《
【 市、县测【绘,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,行,政区:域,内测绘成果副本和】目,录的汇交工作并按照!年度将接收的测绘成!果副本和目录—逐,级上报
—。
基】础测绘项《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!负责组?织实施?。基础测绘项目—的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向上!一级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汇】交测绘成果副本【
! 非基础《测,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!。当由测?绘项目出资人或者】承担:国家投资的测绘【项目的单位向测绘】项目所在地的测【绘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汇交测—绘成果目《录
】 : 负责接《。收测: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!。测,绘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出】。具测绘?成果汇交凭证 【
《
第三【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定【期编制?本省行政区》域内:的测绘?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!
!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测绘行?政主管?部门应?当采:。取有效措施促进【测绘成果的》社会:化应用
【
》 第三十三条 使】。用财政资《金的测?绘项目和使》用财政资金的建设】工程测绘项目有关】部门在?批准立项前应当查对!测,绘成果目录或者征求!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!。门的意见有适宜测】。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!。。用已有的测》绘成果避《免,重复测绘
】 :
第》三十四条 测—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!采取措施保》障测绘成果的完【整,和安全并按》照国家?有关规定向社会公】开和提供利用— :
》 国家基础【测绘成果《资料的?提供和使用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—实行许?。。可制度
】。
? :第三十五条》 未:。经提供测绘成—果的部门《或者单位同意不【得对测?绘成果?。进行销售、传播【、转让、转借或者商!业性复制 —
》
: ,第,三十六?条 保密测绘成果】。密级的?划分、调整、解密】以及:保密测?绘成果的《储存、保管、—复制、?销毁等按照国家有】。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执行 《
《 ? 对外提供保—。密测绘成果》。的应当报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审核并按】。照国:家规定的审批程序】执行
》。
》 第三十七条【 ,本省行政《区,域内重要自然和人】文地理实体的—。位置、高程、深度、!。面积、长《度等:重要地理信息数据】由省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!人,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、:军队:测绘:主管:部门会商《后报省?人民政府批准由省】人民:政府或者其授—。权的部门《公布
!。
, 第三十八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、?工商行政管理、新闻!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!本,级人民政《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加!强对:编,制、印?刷、出版、》展示:、登:载地图的管理保【证地图质量维—护国家主《权、安全和利益地图!管理的具体办法【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
— : 各级人民政【府,应当加?强对国?家,版图意识的》宣传教育增强公民】的国:家,版图意识
!
第三十九!条 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!量的监督《管理 ?
!测,绘单位应当建立健】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!。体系对其完》成的测绘《成果质量负责
!
》 本省基》础,测绘项目、使用财】政,资金金?额30万元》以上的其他》测绘项目和省重【点建设工程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】果测:绘项目?出资人应《当组织测绘成果的】法定:质量检验机》构检查?验收质量合格方可】提供使?。用
【
第四十条】 当事人对地籍【测绘、房产测—绘等测绘成果—有异议的可以—委,托测绘成果的法定】质量:检验机?构鉴定
【第六章 测量标【志保护
》第四:十一条 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!。省永久性测量标志】的,管理和保护工作 !。
市!、县测绘行》政,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国家各等》级永:久性测量标志—及市、?县级基础测绘—控制网点永久性【测,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!工作
【 其—他设置?测,量标志的《部门负责本部—门专用?测量标志的保护【工作
》
, ,
》第四十二条 县级】以上:人,民政府?应当采取有》效措施加强》测量标志的保护【工作 ?。
】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—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—根,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!情况:编制永久性测量标】志年度维护计—划并按照规定检查、!维护永久性》测量标志 》
《。 》乡级人民政府应当】做好本?行政区域《内的测量标志—保护:工作 ?
?。
—第,四十三?。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!久性测量标志以【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!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!永久:性测量标志用地【不得在永久性测【量标志安全控制范】围内从事危》害测量标《志安全和使》用效能的活动—
》 ,
第四十四条! 在:本省行政区域内【。进行自然和人文【景区建设活动—涉及:永久性?测量标志的应当【结合景点的设置【合理保护 》。
》
第四十【五条 进行》工程建设应当避开】永久性测量标志;】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!迁,永久性测量》。标志或者使其失【去使用效能的—应当按照下》列程序办理审批【手续
】 , (《一)工程建设单位】持,迁建申请报告和【建设工程设计—图纸复印件向永久】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!设区的市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提出书】面申请; 》。
》 , (二)设区】的市测绘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应《当自:受,理之日起15日内提!出初:审意见并将全部【申请材料报》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; 》
!(,三):省测绘行政》主管:部门:应当自收到设区的】市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报送的【初审意见《和全部申请》。材料后20日内作】出审:查决定对符合—。条件的应当依—法作:出批准的书面决定】;对不?。符合条件的应—当依法?作出不予批准的【书面决定并》。说明理由告》知申请人享有—依,法申:请,行政复议或》者,。提起行政诉讼的权】利
【 《拆迁永?久性:测量标志或者使【其失去使用效—能涉及军用》控,制点:的省测绘《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在作《出批准决定前征得有!关军队测绘》主管部门《的同意
【 : 永》久性:测量标志迁建费【用由工程《。建设:单位承担
【
:
? 第四十》六条:。 永久性测量标志】实行委托保管制【度 ?
】永久性测量》标志的?。。建设单位应当—对永久性《测量标志设》。立明:显标记并《委托当地有》关单位指派》专,人负:责保管
—
【委托单位应当与【保管单位签订永久】性测量标《志委托保管》书并将委托保管书分!别抄送当地乡级人民!政府和?。。市、县测《绘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! 保《管单:位和保管人员必【须履行保管职—责发现测量标—志有被?损毁:或者移动《的情况时应当及【时报告当地乡—级,人民政府或者—市、县测绘行政【主管:部门
》
— ,。。第四十七条 测绘人!员使用永久》性测:。量标志?应当持有测绘作业】证并接受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测绘》。。。行,政,。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】负,责保管测量标志【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!确保测量标》志完好
第】七章 ?法律:。责,任
?第四十八条 违反】本条:例规定擅自进行【以测绘为目的的【航空摄?影或者航空遥感的】由县级以《上,人民政府测绘—行政主管《部门:责令:限期改正《可以并处1万元【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款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?刑事责任
—
》。
— 第四十九条— 违反?本条例规《定擅自对测绘成果】进行:销售、传《播、:转让、转借》或者:商,业性复制的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没收违法—所得可以并处违【法所:得1倍以上2—倍以:下的罚款;没—有违法所得的处10!00元?以上5000—元以下的罚款—;给用户造成损失】的依法?承,担赔偿责任
】。 ,
第五十条 !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擅自发—布本:省,行政区域内重—要地理?信息:数据的由县》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,给,。予警告责《令消除影《响可以并处30【。。00元以上3万元以!下的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
?
第五十!一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基础》测绘项目、》使,用财政资金》金,额30?万元以?上的其他测绘项【目,和省重点建设—工程测绘项目的【测绘成果未经测绘成!果的法?。定,质量检验机构—检查验收即向—。他人:提供使用《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测绘项目出资人限】。期改:正,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:偿责任
】
第—五十二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测绘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工作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对负】有直接责任的主管】人员和?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依【。。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》任
【
,。
,(一)利用》职,务,上的便利收受—他人财物、其他【好处的;
【
, , ,
(二)对—不符合?法定条件《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!证书的?;
【
(?三,)不:按,照法:定程序?行使行政职能—的,; : ,
?
(四)发【现违法?行为不?予查处造成严—重后果?的;
— :
(五)【其,他不履行《法定职责的》
? 第八章 附— 则
第五十【三条 本条例—自2005年9【月1日起施行—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