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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江西省测绘管理条】例 》     (—1996年》8月21《日,江西省?第八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《三次会议通》。过2001年1【2月22日江西省】第九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。委员会第二十七次】会,议修:正200《5年5月《27日?江西省第十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十五次会议【修订) 第一!。章 总 则》 :第一条 为》加强: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!业发展保障测—绘事业为经》济建设、国防建设】和社会?发展服?务根据中华人民【。共和国?测绘:法及其他有关—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 —。 》 , 第二条《 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测绘活动包括军】事,测绘单?位从:事民用测绘活动应】当遵守本条例— —  :  从?。事测绘活动》涉及军事设施的应】当遵守?军,。事设:施保护方面的—法律、?法规 【。 , 第三条 】测,绘事业是经济建设】、国防建设》、,社会:发,展的基础性事业各】级人民政《府应当?加强对测绘工作【的领:导 《。 《 , 第四条 —省人民政《府负责管理测—。绘工作的行政部【。门(:。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!主管:部门)负责》全省测绘工》作的统一监督管【理  】   设区的市和】县级人民政府负【责管:理测绘工作的—。。行政部门(》以下简称市、—县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)?负责本行政》区域测?绘工作的统一监督】管理 —     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】。本级人民政》府,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!本部门有关的测绘】。工作 ! ?第五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!动应当使用国家规】定的测绘基准—和测绘系统执行国】家规定的测绘技【术规范和标准— , 》 第》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!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从事测绘活动】。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进》行管理 第二!章 基础测绘 【 第:七条 基础》测绘是公《益,性事业按照国—家,规定实?行分级管《理制度 《 !第八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!级人民政府发展【和改:革主管?部门:及,其他有关部门根【。据国家和上一级人】民政府的基础—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!域的:实际:。情况组织编制本行】政区域的基础—。。测,绘规划报本》。级,人民政府批准并【报上一级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后组织实施— ? — 第:九条 县《级以: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将基础测》绘纳入本级国—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:年度计划及财—政预算 《    】 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发展】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!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根—据本行政区》域,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!本行政区域》的基础?测绘年度计划—并分别?报上一级《主管部门备案 【。 】 第十条 省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!列基础测绘项目的】组织实?施 —     (一【),全省统一的平面【控制网?、高程控《制网:和空间定位网的【建立、复测》与更新;《 》。     》(二:)全省15000】、110000【。基,本,比例尺地图、影像图!和数字化产品的【测制与更新;—  【   ?(三)省级》。基础地理信息系【统的建立与更新; ! 《     (四)】进行基础航空摄影】获取基?础地理信息的遥感】资,料,; 》     (【五,)编制本省》综合:地图:集; ? 《。     (六【)省级基础测—绘设施建设; 】 :     (七)!其他应?当由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组织实施的基础测】绘项目 】 第—十一条 市、县测绘!。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下:列基础?测绘项目的组—织实施? :    【 (一)本》行政:区,域内平面《。控制:网、高程控制网和空!间定位网的建立、复!测与更新;》   】  (二)本—行政区?域内:1500、1—1000、1—2000基本比例】尺地:图、影像《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!制,。与,更新; 》     (!三)本行政》区域:基础地理信》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!;   !  :(四)本行》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!建,设; 【     》(五)其他》应当由市、》县测绘?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组【织实施?的基础测绘项目 】。 !第,十二:条 基础测绘成【果实行?定,期更新?制,度,省级基础《测,绘成果的更新—周期不超《过10年;设区【的,市、县级基础测绘成!果的更新周期不【超过5年 【     国民!经济、国防建设和社!会发展?急需的?基础测绘成果应【当及:时更新 》 , ,第三章? 界线测绘和其他】测绘: :第十三条 行政【区,。域界线的测》绘按照国务院的【有关:规定执行 》 : 第】十四条 省测—绘,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。。行政主管部门编【制全省?地籍测绘《规划 《     市!、县测绘《行政管理职能归口】于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由—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!主,管,。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!区域:的地籍测绘规划;】市,、县测绘《行政管理《职能不?归,口于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:的由市、县》测,绘行政?主管: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!府国:土资:源行政主管》部,门编制?。本行政?区域的地籍测绘规】划 : ?  ?   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行?政主管?部门按?。照地籍测绘规划【组织管理地籍测【绘 】 第十》五条 ?有关部门核》发的土地权》属证书、房屋—权属证书应》当附具有相应资质】的测绘单位测制【的,土地权属《界址:线图或者房》屋平面图 》     【土,地和房屋的权—属界址线发生—。变化时有关当事【人应当及时进行变】更测绘 】。 第十六条!。 ,。城市建?。设、水?利、能源、交通、通!信、资源《开发和?其他领域的工—程测量?活动以及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!活动应当按照国【。家有关的《测量技术规范进【行, — 第十—七条 建立地理【。信息系统或者建立】与地理信息系统【有,关,的其他信息系—统的必须采用—。。符合国家标准的基】础地理信息数据 ! 第四《章 测绘《资质资格《与测绘?项目 第十—八条: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从事测《绘活:。动的单位应当依法】取得相应等级的测】绘,资质证?书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!的范围内从事—测绘活动 》 !第十九条 测—绘资:质证书按《照,。国家有?关规:定,分为甲、乙、丙、】丁四级 【 :   ? 申请?甲级测绘资质的【单位应?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提》出申:请也可以由省—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转报国《务院测?绘,行政主管《部门 【 ,    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照国家有关规定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!乙、丙、丁级测【。绘资质的《。审,查、颁发测绘—。资质:证书并定《期向社会公布 ! ?。    设区的市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根据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。的委托承担本行【政区域?内测绘资质申—请的受理工作—    ! 国家对测绘资质】审查程序另》有规定?。的从其规定 ! ? 第二十条 】申请相应《等级的测绘资—质应当符《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!管理规定的条件 ! ,     申】请测:绘资质的单位—应当向省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!托的:设区的市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提交—符合国家《有关测?绘资质管《理规定的《申请材?。料 —     设区的】市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收?到申请?材,。料后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8》日内提出意见并将】全部申请材料—。报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 》   》  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自受理之日起【20日内或者收到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门上报的《。意见和全《部申请?材料之日起12【日内:作出审?查,决定对符合条件的】应当依法作出—批准的书面》决定;?对不:符合条件的应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】。准的书面决》定并说明理由告知】。申,请人享有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。提起行政诉讼的权】利 ? : , 第二【十一条 测绘单【位变更名《称、住所、法定【代表人等应》当在:变更:后30?日内持有关变更【材料向颁发测绘资质!证书的部门办理测绘!资质证?书变更手续 【 ? 《 第二十二条 从事!。测绘活动《的专业技术》人员应?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!绘执业资格 【 》 第《二十三条 测绘人】员进行测绘活动【时应当持有测—绘作业证测绘—作业证的受理—、审核、发放、注册!核准等工作》按照国家有关测绘作!业证管理《的,规定执行 — ? ? 第二十四条 】。。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!应当:遵,守,国家法律、》法规和规章》保守国?家秘密恪守职业道】德不:得损害公民、法人】。或者其他《组织的合法权益 】 !第二: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!个,。人对依法进行测绘】活动的测绘人员【应当提供测绘—工作便利并给—予必要的协助 【   【  任?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妨碍和阻挠测—绘人员依法进—。行测绘活动》 , 《 》第二十?六条 测绘单位【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承担《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!绘项目?合同签订《后20日内持测【绘资质证《书副本复印件、【测绘项目合同文本】复,印,件向测绘项》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— : ?。 : 第《二十七?条 需要《进行以测《绘为目的的航空【摄影或者航》空遥感的应当—提交下列材料—报省:测,绘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: !。 ?    》 (一)申》请报告?; — ,    《(二)?项目证明文件或者】合,。同; 】  :  (三)承担项】目测绘?单位的测绘资质【证书  !   省测绘行政】主,。管,。。部门:应,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?20日内作出—审查决定对符合【条件的应当》依法作?出批准的《书面决定并及时向有!关,军事主管部门办理】。空域审?批手续?;对不符合》条件:的应当依法》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!决定并说明》理,由告知?申请人享有》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者提—起行政?诉讼的权利 ! : :。 第二十八条 】因建设、城市规划】和科:学研究的《需要:中,。等以下城市和地【方重大建设工程项】目确需建立》相对独?立的平面坐标系统】的应当提交》下列材料报省测绘行!政,。主管部?门批准? —  :  (一)申请报告!; 》 :    《(二)有关技术文件!;  】   (三》。)承建测绘单位【的测:绘资质证书 】 :。   ?。  :省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当,自,受理申请之》日起20日》内作出审查决定【对符合?条件:的应:当依法作出批准的】书面决定;对—不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依法—。作出不予批》准的书面决定—。并,说明理?由告知申请人—享有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《者提起?行政诉讼的权—利   !  建立相对独立的!平面坐标系》统应当与国家—坐,标系统相联系 】 :     同一城!市不得建立两个或】者两个以《上相对独立的平【面,坐标系统《 【 ?第二十九条 测绘】项目符合招标投标】条件:的应当按照国家【。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!招标投标但涉—。及,国家安?全和国家秘密—的测绘项目除外 ! ,    — 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】。对测绘项目的招标】投标活动实》施监督 — 》 , 第三十条 测【。绘仪器?设备应当按》照国家有关规定【经计量检定》或者:校准合?格后方?可,投入:使用 第五】章 测绘成》果 第三十一条】 测绘成《果实行分级汇交【制度: —   ? 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负?责全省?测绘成果《副本和目录的汇交】。工作: ?   》  市、县测—绘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,域内测绘成果副【本和目录的汇—交,工,作并按照《年度将接收》的测:。绘成果副本和目录】逐级上报 】     基础测!绘项目的《测绘成果应当由【负责组?织,实施基础测绘项【目的测?绘行政?主管部门向上—一级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:汇交测绘成果副【本 【   ? 非基础测绘—项目的测《绘成果应《当由测绘《项目:出资人或者承—担国家投资的—。测绘:项,。目的单位向测绘项】目所在地的测绘【行政:主管:部门汇交测绘成【果目录 《 :。  《   负《。责,接收测绘成果副【本,和目录的测绘—行政:主管:部门应当出具测【。绘成果汇交凭证 】。 !第三十二条 省【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!。本省行政区域内【的测绘成果目录【向社:会公:布   !  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!。。取有效措施促进测绘!成果的社《。会化应用 — : 第三十!三条 使用》财政资?金的测绘项目和【使用:财政资金的建—设工程测《绘项目?有关:部门:在批准?立项前应当查对测绘!成果目录或者征求本!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的意见有适宜测【绘成果?的应当充分利—用已有的测绘—成果避免重》复测绘 【 : 《第三十四条 测绘】成果保管单》位应当采《取措施保障测绘成】果的完整和安—全,并按:照国家有关规定向】社会公开和》提供利用 】  ?   国家基—础测绘成果资料【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实—行许:可制度 《 , 【 第三十五条 未】经提供测绘成—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!意不:得对测?绘成果?进行销售、传播、转!让、转?借或者商业性复【制 : 【 第三《十六条 保密测绘成!果密级的划分、调整!、解密以《及保密测绘成果【的储存、保管、【复制、?销毁等按《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?定,执行 《   —  对外《提供保密测绘—成果:的应:当报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核并【按照国?家,规定的?审批程序执行 ! 《 第三十七条】 本省行政区域内】重要:。自然和人《文地理实体的—位置、高程、深【度、面积《、长度等重》要地理信息数据由】省测绘?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核并与—省人民?政府:其他有关部门、军】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!。后,报省人民《政府批准由省人【民,政府或?者其授权的部门公】布 【。 第三十【八条 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府测绘、】工商行政管》理,、新闻出版等有关部!门按照本级》人民政府规定—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编!制、印刷《、出:版、展示、登载地图!的管:理保证地图》质量维护国家—主权、安全和利益】地图管理的具体办】法,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 !    各》级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国家《版,图,意识的宣《传教育增强公民【的国家版图意—识 《 《 ?第三十九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:对,测绘成果质》。量的监督管理— : 《    测绘—单,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!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!。其完成?的测绘成果》质量负责 —  》   本《省基础测绘项目、】使,用,财政资金《金额30《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!项目和省《重点建设工程测绘】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!项目出资《。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!的法定质量》检验机?构检查验《收,质,量合格方可》提供使用 ! 第—四十条 当》事人:对地:籍测绘、《房产测绘等测绘成】。果有:异议的可以》委托测绘成果—的法定?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! 第六章 测】量标志保护 第】。四,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!主管:部门负?责全省永久性测量】标志:。的管:理和保护工作 【    】 市、县《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国家各—等级永久《性测量标志及市、】县,级基础测绘控制网点!永久性测量标—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!   】  其他设》置测量标志的部门负!责本部门专用测【量标志的保》护工作? — 第四十二】条,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应,。当采取有效》措,施加强测量》标志的保护工作 !     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根》据本:行政区域的》实际情况《。。编制永久《性测量标志年—度,维护计划并按照规】定,检查、维护永久性测!量,标志  ! ,  乡级人》。民政府应当》做好本行政区域【内的测量《标志保护工》作 : , , ? : 第四十三—条,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损毁】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!测量标?志以: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!性测量?标志不得侵占—。永久性测《量标志用地不得【在永久性测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!。内从事危害测量【标志:安全和使《用效能的《。活,动 ? — 第四十》四条 ?。在本:省,行政区?。域内进?。行自然和人文景区】建设活动《涉及永?久性:测量:标志的应当结合景】点的设置合理保【护 【 , 第四》十五条 进》行工程建《设应当避开》永久性测量标志【;确:实无法避《开需要拆迁》永久性测量》标志或者使其失去】使用效能的应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】理,审批手续《  【   (一)工【程建设?单位持迁建》申请: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!图纸复印件向永久】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!设区的市测》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书《面申请; !。     (—二)设区的市测绘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当自受理之日—起15日内提出【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!请材料报省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;】 :。   —  (三)省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自收到设区—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报送的初审—意见:和全部申请材—料后20日内作出审!查决定对符》合条件的《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!书面决?定;对不符》合条件的应当依【法作出?不予批准的》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!告知申请人享有【依,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,提起行政诉讼的权】利 【。    《。。拆迁:永久性测量标志或】者使其失去使用效】能涉及军用》控制点?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在作:出,批,准决定?。前,征得:。。有关军?队测绘主管》。部,。门的同意 —。     】永久性测《量标志迁建费用由】工程建设单位承【担 【 第四十六条! 永久性测量标志实!行委托保管制度【  【   永久性—测,量标志的《建,设单位应当对—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!明显标记并》委托当?地,有关单位指》派,专人负责《保管 —     委【托单位应当与保管单!位签订永久性—测,量标志委托保管【书并将委《托保管书分》别抄送当《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市!。、县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。。 《  :   保管单—位和:保管:人员必?须履行保管职—责发现?。测量标志有被损【毁或者移动的情况】时应当?及时报?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!或者市、县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 ! 》 第《四十七条 》测,绘人员使用永久【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!。测绘作业证》并接:受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:测绘行政主管—部,门的监督和负责保】管测量?标志的单位和—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!。标,志完好 《 : 第七章 法律责】。。任 ?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!条例规定擅自进行】以测:绘为目?。的的航空摄》影或者航空遥感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并?处1万元《以,。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,追究刑?事责任 —    】 第四十九条】 违反本条》例规定擅自对测【绘成果?进行销售、传播、转!让、转借《或者商业性》复制: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,测绘行?。政主:管部门?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!法所得可《以并处违法所—得1倍以上》2倍以下的罚款【;没有违法所—得的处1000元】。以上5000元以】下的罚款;给—用户造成损》。失的依?法承担?赔,偿责任 ! 第五十条— 违反本条例—。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!政区域内重要—地理信息数据—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测绘—行政:主管部门《给予警?告责令消《除影响可以并处3】000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【。 : 第五十《一条 违反本条例】规定基础测绘项目、!使用:。财政资金《金额30万元以上】的其他测绘项目【和省重?点建设工《程,测绘项目的测绘成】果未经测《绘成果的法》定质量检《验机构检查验—。收即:向他人提供使用【的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测绘:行政:主管:部门责?令测:绘,项目出资人限—期,改,正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 ! 《 第五十二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!行,为之一的对负有【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:行政处分《。;构:成犯: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   (一)利!用职务上的便利【收受他人《财物、其《他好处的;》    【 (二)对不符合法!定条件的单位核【发测:绘资质证书的;【。 , :    》(三)不按》照法定程《。序行使行政》职能的;  !  : (四?)发现违法》行为不予查处—造成严重后果的;】  【  (《。五)其他不履行法】定职:责的 第八章! 附 则 第五】十三条? 本条例自20【05年9月》1日起施行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