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—。江,西省:测绘管理条》例
! (1996年8】月21?日江西省第八届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。第二十?三次会议通过200!1年12月22日】江西省第九》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二】。十七次会议修正20!05年?5月27日》江西省第十届—人民代表大》。。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!订,),。
第一—章 总 则
—。
第一条《 ,为加强测绘管理促】进测绘事《业发:展保:障,。测绘事?业为经济建设、国】防建:设和社会发》展服务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测绘法及其他—有,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!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:条例
】
第二—条, 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—从,事测绘活动》包括军事测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】绘活:动应当遵守本条【例 :。
《 ? 从事测》绘活动涉及军事【设施的应当遵守【军事:设施保护方面—的法律、法规 】
【 第:三,条 测绘事业是【经济:建设、国《防建:设、社会发展的基】础性:。事,业,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加强对测】绘工作?的领:导
】
, 第?四条 省人民—政府负责管理测【绘工:作的行政部门(以】下简称省测》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),负责全省《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!管理 《
【 设区?的市和县《。级人民政《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!的行政部门(—以下简称《市、县测绘行—政主:管部门)负责本【行政区域测绘—工,作的统一监督—管,理
》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!他有关?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!府规定的职》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!关的测绘工作
!
,
》 第五?条 在本省行—政,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!应当使?用国家规定的测绘】基准和测绘系统执】行国家?规定的测绘》技术规?范和标准
】
第六条! 外国的组织或【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从?事测:绘活动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进行—管理 ?
第二章 基础!测绘
第七—条 基础测绘—是公益性事业按照】国家规定《实行分级管理—制度
》
》 第八条 —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本级《人民政?府发展和改》。革主:管部门及《其他有关《部门根?据国家和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】基础:测绘规划和》本行:政区域?的实际情况组—织编制本行政区域】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!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!上一级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后】组织:实施
》
,
第九】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基础测绘纳入本【级国民?经济和社会发展【年度:计,划及:财政预算
【
》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发,展和改革主管部门】。会同本级人民政【府测绘?行政:主管部门根据本行】政,区域的?基,础测绘规划编—制,。本行政区域的—基础测绘年》度计划并分别报【上一级?。主管部门备》案
】
, 第十条 省【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负责下列基础测【绘,项目的组织》实施:
【。 (一)全省】统一的平面控制【网、高程控制网和】空间定位网的建立、!复测与更新; 【。
!(二)全省1500!0、11《0000基本比例尺!地图、影像图—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!与更新;《
》 , (》三):。省级基础地理信【息系统的《建立与更新; 】
— (四)进行基础!航空摄影获》取基础地《理信息?的遥感资《料;
》。
: (—五)编制本省—综合地图《集;: :
】(六:。)省级基础测绘设施!建设; 《
【 (七《)其他应当》由省测绘行政—主,管,部门:负责组织实施的基】础测绘?项,目
】
第《十一条 《市、:县测:绘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下列基?础测绘项目》的组织?实施
— 《 (一)本行政】区域:内平:面控制网、高程控制!网和空间定》位,网的建?立、复?测与:更新:;, :
【 (二?),本行政?区域内?15:0,0、1100—0、:12000基本比例!尺地图?、影:像图:和,。数,。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!新;
》
》 (三)本行政】区域基?础地理信息系—统的建?立与更?新;:
》。 》。(四)本行政区域】基础测绘设施—建设;? ,
》 (五)其】。他应当由市》、县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负:责组:。织实:施的基础测绘项目】
】。 第十二条 【基础测绘《成,果,实行定?期更新?制度省级基础—测绘成果的更—新周期不《超过10《年;设区的市、【县级基础测绘成【。果,的更新周期不—。。超,。过5年
【 国民】。经济、国防》建设:。和社会发《。展急:需的基?础测绘成果应当【。及时更新
【
第三章《 界:线测绘和《其,他测绘
第十三条! 行政?区域界线的测—绘按照国务》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!
【 第十四条 【省,测,绘行:政主管部门》会同省人民政府【国土资源行》政,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!。籍测绘规划 【
,
: 市、【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!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!主,管部门的由市、县】人民政?府国土?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编?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!测绘规?划;市、县测绘【行政管理职能—不归口于国》土,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的由《市、县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,本级人?民政府?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!的地:籍测绘规划 — ,
】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!绘行:。政主管部门按照【地,。籍测:绘规划组织管理地】籍测:绘
》
《。 第十五条 有】关,部门核发的土地权】属证书、房屋权【属,。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!资质:的测绘单位》测制:的土地?。权属界?址线图或者》房屋平面图
】 : 土地和房屋】。的权属界址线—。发生变化时有关当】事人:。。应当及时进行变【更测绘
】
? , 第十六《条 城市建设—、水利?、,能源、交通、通【信、:资源开发和》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!活动以及房产测绘和!地,籍,测绘活动应当—按,照国家有关》的测量技《术规范进行 【
第!十七条 建立地理信!息系统?或者建立与地—理,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!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!符,合国家标准的基础】地理信?息数:据
》第,四章 测绘资质资】。格与:测绘项目
第【十八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从事测【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!法取得相应等级的】测绘:资质:证,。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!可的范?围内从事测绘—活动
!。
第十九条 】测绘:资质证书按照国【家有:关,规定分为甲、乙【、丙、丁四》级
【 申请甲级测!绘资质的单》位应当向国务—院,测绘: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!由省测绘行政主【管,部,门转报国务院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
!
? 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国家有关规】定负责本省行政【区域内乙、丙、【丁级:测绘资质的》审查:、颁发测绘》资质:证,书并定期向社会公】布
《
设区!的市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根据省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的委:托承担本行政—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!的受理工作
! : : 国家对测绘【资质审查程序另有规!定的从其规定 】。。
,
:
》。第,二十条 申》请相应等级》的测:绘资质应《当符合国《。家有:关,测绘资质管理—规定的条件
! ? 申请测绘资质!的单位应《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,门或:者其委托的设区的】市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提交符】合,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!理规定的《申请材料 》
? , 设区【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收到申请》材,料后应?当自受理之日起【8,日内提出意见—并将全部申请材料】报省测绘《行政主管部》门
《
: : 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:自受:理之日起20日内或!者收到设区的市【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!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!起12日内作出审】查决:定对符合条件的【应当依法作出—批准的书面决定;】对,不,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!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!决定:并说明理由告—知申:请,人享有依法》申请行政《复议或者提》起行政诉讼》的权利
】
第二【。十一条 测绘—单位变更名称、【住所、?法,定代表人等》应当在变更后3【。0,日内:持有关?变更材料《向颁发?测绘资质证书的部】门,办理测绘资质证【书变更手续
】
》 , 第:二十二条 》从事测绘活动的【专业技术《人员应当依法—取,得相应的测绘—。执业:资格:
【
第二十三【条 测?绘人员进行测绘活】动时应当持有—测绘作业证测绘作】业证的?受,理、审核、发放、】注册核准等》。工,。。作按照国家有关【测绘作业证》管理的规定执行 】
:
?
第二十四条! 从事测绘活动的】人员应当遵守—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保守国《家秘密恪守职—业道:德不得?损害:。公民:、法人或者》其他组织的》合法权益 》
【 第?二十五条 》。有关单位和》个人对依法进—。行测绘活动的测绘】人员应当提供—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!。。。必要的协《助
【 任何—单,位和:个人不?得妨碍和阻挠—测绘:人员依法《进,行测绘活动 【
第!二,十六条? 测绘单位》在,。本省行政区域—。内承担测绘》项目的应当》在测绘?项目合同签订—后2:0日内持《测绘资?质证书副本复—印件、?测,绘项:目合同文本复—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!地的测?绘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
】
》 第二十七》条 需要进行以测绘!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!者航:空遥感的应当提交】下列:材料报?省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审,查: ?
:
《 (一)申【请报告; —
? (二)项!目证明文件》或者合同;》 ,。
《 (—三)承担项目测绘单!位的测绘资质证【书 ?
,
: 》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—起20日内》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!条件的应当》。依法作出批准的【书面决定并及时【向有关军事主—管部门?办理空域审批手续;!对不符合《条件的应《当依法?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!决定并?说明理由告知申请】人享有?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?。者提起行政诉讼的】。权利
【
《。 第二?十八条 因建设、城!市规划和科》学研究的需》。要,中等以下城市—和,地方重大建设—工程项目确需建【立相对独立的平【面坐标系统》的,应当提交下》列材料报省》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! ,
,
—。 (一?。)申请?报告; 《
【 (二)有—关技:术文件;
【
【(三)承建》测绘单位的测绘【资质证书《
》 省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自,受理:申请之日起20日】内作出审查决定对】符合条?件的应当依法作【出批:准的书面决》定;对?不符:。合条件的应当依【法作出不予批准【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!由告知申请人享有】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。。政诉讼的权利
!
,。 ? 建立》相对独?立的平面《坐标系统应当与国】家,坐标系统相联系 !。
— 同一城市不得】建立两个或者两【。个以上相对独立【的平面坐标系统 !
?
第二【十九条 测绘—项目符合招》标投标条件的应【当按照国家和省的】有,关规定实行》招标投标但》涉及国家《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!绘项目除外
】
— ,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《依法对测绘项—目的招标投标活动】。。实施监督
!
? 第三《十条 测绘仪器设备!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。规定经计量检—定或者?校准合格后》方,。可投入使用 — ,
第五章 测绘成!果
:。
第三?十一条 《测,绘成果?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!
【 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!果副本和《。目录的汇《交工作
【 《 , ,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。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!。本和目?录的汇交工作并【按照年度将接收【的测绘成果副—本和:目录逐级上报 】
基!础测绘项《目的测绘《成果:应当由负责组织【实施基础测绘—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向上一》级,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汇【交测绘成果副—本, ,
? 》 非基础《测绘项目的测绘【成果应当由测—绘项目出资人或者】承担国家投资的测】绘项目的《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!地,的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汇交:测绘成果目录 【
》 负责接【收测绘成《果,副,本和目录的测绘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出《具,测绘成?果汇交凭证 【
】第三十二条 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定期编制本省行政区!域,内的测绘《成果目录向》社会公布
【
—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采取?有效措施促进测绘成!果的社会化》应用 《
?
第—三十三?条 使用财政—资金的测绘项—目和使用财政资金】的建设工程》测绘项目《有关:部门在批《。准立项?前应当查对测绘成】果,目录:或者征?求本级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!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!利用已有《。。的,测绘成果避免重【复测:绘
》
第三十!四条: 测绘成果保管【单位应当《采取措施保障测【绘,成果:。。的完整和安》。全,并,。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向》社会公开和提供利】用
! 国家基》础测绘成《果资料的提供和【使用按照国家—。有关规定实行—许可:制度 《
第!。三十五条《 未经?提供测绘《成果的部门》或者单位《同,意不得对测绘成果】进行:销售、传播、转【让、转借或者商业】性复制
—
第】。三十六条 保密测】。绘成果密级的划【分、:调整、解密以—及保密测绘成果【的储存、保管、复】。制、销毁《等,按,照国: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执行
】
: :。 , 对?外,提供:保密测绘成果—的应当报省测绘【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核并按照国【。家规:定,的审批程序执行【。
?
【第三十?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!内重要自然和—人文:地理实?体的位置、》高程、深度、面【。。积、长度等重要地理!信,息数:据由省?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:审核并与省人—。民政府其他有—关部门、军队—测绘主?管部门会商后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由,省人:民政府或者其—授权的部门公布【
! 第三十八条—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测绘、工商行!政管理、新闻出【。版等有关部门按照】本级人民《政府规定《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编!制、印刷、出—。版、展示、登载【地图的管理》保证地图质量—。维护:国家主权、安全【和利益地图管—理的具体办法按照】国,家,有关规定执行 】
— , ,各级人民《。。政府应当《加强对国家版图【意识的宣《传教育增强公—民的国家版》图意识
—。
《。
: ,第三十九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测:。。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。加强对测绘成果【质量的监督》管理
— 《 测绘单位—应当建立健全测绘】成果质量保证—体系对其完成的测】绘成果质量负责 】。
】 本省基础》测绘项目、使—用财政资金金额3】0万元?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!和省:重,点建设?工,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!果测绘项目出—资人应当组织—测,绘成果的法》定质量检《验机构?检查: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!供使用 》
》。
: 第四?十条: 当事人对》地籍测绘、房产测】绘等:测绘成果有异议的】可以委托测绘成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!构鉴定
【第,六章 ?测量:标志保护
—第四十一《条 省测绘》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负责全省永久性】测量标志的管—理和保护工作 【。。
】 市、县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,行政区域《内国家?各等级永久性测量】标志及?市、县级《基础测绘控制网【点永久?性测量?标志的管理》和保护工作
】
, 其他设!置测量?标志的部门负—责,本部:门专用测《量标志?的保护工作
】
第四!。十二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采取】有效措施加强测量】标志的保《护工作
【 《 县级《以上:人,民政府测绘行—政主管?部门应?当根据本行政—区域的?实际情况编制—永久性测量标志年】度维护计划并按照】规定检查、维护永】久性测量标》志 : ,。
— 乡级人民政府应!。当做好本《。行政区域内的—测量标志保护工作】
—
第》四十三条 任—。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损毁或《。者擅自移动永久性】测量标志以及—正在: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!标,志不得?侵占:永久性测量标志用】地不得在永久—性测量标志安—全控:制范围内《从事危?害测量标志安—全和使用《效能的?活动
—
第四】十四条 在本省【行政:区域内进行自然和】人文景区《建设活?动涉及永《久性测量标志的应】当结合?景点的设置》。合理保护 —
?
》第四十五条 进【行,工程建设应当避开】。永,久性:测量标?。志;确实无法—避开需?要,拆迁永久《性测量标志或者【使其失去使用效【能,的应当按《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!手,续 ?
? : (一)工程】建设:单位:持迁建申《请报告?和建设工程设计图】。纸复印件向永久【性测量标志所在地】的,设,区的市?。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?提出书面申》请;
— :。 ? (二)设区的市】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自受理之日—起15日内提出初审!意见并将全》部申请材料报省【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;
】 (》三)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自收到设区的市测!绘行政?主管部门报送的初】审意见和全部申请】材料后20日—内作出审查决—定对符合条件的应】当依法作《出批:准的书?面决定;对不符合】条件:。的,应当依法作出—不,予批准的书面决定】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!人享有?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提:。起行政诉《讼的权利
【
《 拆迁》永久性测《量标志或者使其【。失去使?用效能涉及军用控】制点:的省: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?作出批准决定前【征得有关军队—测绘主管《部门的同意
! 永久性!测量标志《迁建费用由》。工程建设单》位承:担
—
第—四十六条 永久性】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!管制度 》
永!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!单,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!。标志设立明显标记】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!指,派专人负《。责,。保管 ?
】 委托单《位应当与保管—单位签订永久性测量!标,志委托保管书并【将委托保管书分别抄!送当地乡级》人民政?府和市、县测绘行政!主管部?门备案 》
— 保管单位和保管!人员必须履行保管职!责发现测《量标志有被损毁或】者移动的情况时应】当及时报告当—地乡级人民政府或】者市、县测》绘行政主《管部门
】。
:
第四十七【条 测绘《人员使用永久性测】量标志应当》。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!受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测绘?行政:主,。管部门的监督—和负责保管测—量标志的《。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!。保测量标志》完好
第七章! 法律责任
第】四十八条《 违反?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!。以测绘为目的—的航空摄影》或,者航空遥感》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》正可以并处1—万元以上《5万:元,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
《
】
第四十九条】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擅,自对测绘《成果进行销售—、传播、转让、转借!或者商业性》复制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没】收违法所《得可以并处》违法所得1倍以【上2倍以下的罚款】;没有违《法所得的处10【00元?以上:5000《元以下的罚款;【给用户造《。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。偿责任
【
第五十条】。 违: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!布本:省行政?区域内重要地理信】。息,数据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给予警告责令】消除:影响:可以并处3》000元以上3【万元以?下的罚款;构成犯】。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?。
】 第?五十: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!。。定基础测《绘项目、使用财【政资:金金额?30万元以上的其】。他测绘项目》和省重点建设工【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!果未经测绘成果的法!定质量检验》机构检查验》收即向他《人提供使用的—。由,。县级以上《。人,民政:府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测—绘,。。项目出资人》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!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》。
?
第】。五十二条 县—。级,以上人?。民,政府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工作人【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对负《有直接?责任的主《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—。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】
(一)利用职务】上的便利收受他【人,。财物、?其他好处的; 】
《
(二)》对不符?合法定?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!资,质证书的; 【
《
(三)不按照法!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!。的;
—
《(四)发现违法行】为不予查处》造成严重《后果的;
! :
(五)其【他不履行法》定职责的
【 第八章 附 则】
第五十三条 本!条例自200—5年:9月:1日起施《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