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,江西省测绘管—理条例
】 ? (199》6年8月21—日江西省第八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三次会议通过【20:。01年12》月22日《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?会第:二十七次会议修【正200《5年5月27日江】。西省第十届人—民,。代表大会常务委【。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!订)
—第一章 总 则
】。
第一条 为加强测!绘管:理促进测绘》事业发展保障测绘】事业为?经济建?设、国防建》设和: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!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条例
!
—。。 第二条 在—本省: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!活动包括《军事测绘《单,位从事民用测—绘,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!
【 ?从事测绘活动涉【及军事设施》的应当遵守军事【。设施保护方面的【法律、法规 【
:
第三】。条 测绘事》业是经济建设—、,国防建设、社会发】。展的基础性事业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对测绘工作的】。领,导,
《
—。第四:条 省人《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!工作的行政》部门(以下》。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)负责全省【测绘工?作的统一监督—管理:
《 《 设区的市和县】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!测,绘工作的行政部【门(以下简称—市、县测绘行政主】。管部门)负》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!作,的,统一监?督管理
—
? 县级以上】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】部门按照本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】职,责分工负责》本部门有关》的测绘工作》
】 :第五条 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从事【。测绘活动应当使用】国家规?定的测绘基》准和测绘系》统执行国家规—定的测?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!
】 第六条 外国的组!织或者?个人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—从事测绘活》动按照国《家有:关规定?进行管理
】第,二章 基础测绘
】
第七条 基—。础测绘是公益—性事业按《。照国家?规定实?行分级管理制度 】
:
《
?第八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!级人民政府发—展和改革主管—部门及其他有—关部门根据》国家和上一级人【民政府?的基础?。测,绘规划和本》行,政,区域的实际》。情况组?织编:。。制本行政区域的基】。。础,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!政府批准并》报,上一级?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后【组织实施《
》
第九【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将基础测绘—纳入本级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展年—度计划及财政—预算:
《 》 县级?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发展和改革主管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】政,府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】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!制,本行:政区域的基》。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!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!备案
》
— ,第十条? 省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下列基础测绘—项目的组织》实施
》
(】一)全省统》一的平面控》制网、高程控制网和!空间:定位网的建立、【复测与更新》;
【 (》二)全?省15000、【110000基本比!例尺地图、》影,像图和数字化—产品的测制与更新;!
》 (—三)省级基础地理】信息:系统的?建,立与更新《;
— (—四):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!取基础地理》信息的遥感资料;】。
— (五)【编制本省《。综合地图集;
!
? (六—)省级基础测绘设】施建设; 》
:
— (七)其》。他应当由省测绘【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!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!
》
《第十一条《 市、县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门负责下列基础【测绘:项目:的组织实施 【
,
(一!)本:。行政区域内平面【控制网、高程控制网!和空间定位网的建】立、复测《与更新;
【。
》 (二)》本,行政区?域内1?500、11—。000、12—000基本比—例尺地图、影像【图,和数字化产品的【测制与?更新;
【 : 《。(三)本《行政:区域基?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!立与:更新;
】 : , (四)本—行政区域基》础测绘设施》建设; 》
— (五)其—他应当由市》。、县: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负责组?织,。实,施的:基,础测绘项目》
《
—第十二?条 基础测》绘成果实行》定期更新制度省【级基:础测绘成果的更新】周期不超《过1:0年;?设,区的市?、县级基础测绘【成果的更新周期不】超,过5年
【 , 《 ,。。国民经济、》国防建设和社—会,发展:急需的基础测绘【。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!
?。。第三章 界线测【绘和其他测绘—
第?十三条 行政—区域界线的测绘按】。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】定执:行
【
: :第十四条 省—。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省人民》。政府国?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编制全省》地籍测?。绘规划
—
《 : 市、县测绘行政管!理,职能归口于国土资源!。行政:主管部?门的由?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国土资?源行:政主管?部门负责编制—。本行政区域的—地籍测绘规划;市】、县测?绘行政管理职能不】归口于?。。国,。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的由市、】。。县,测绘行政主管—。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!府国土资源行—政,主管部门编制—本行政区域的地【籍测绘规划
】。
【县级:。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按照地?籍测绘?规划组织管理地【籍测绘
—
第十!五条: 有:关部:门核发的土》地权属证书、—房屋权属证书—应当附?具,有相应资质的测绘】单位测制的土—地,。权,属,界址线图或者房【屋平面图
— 《 土地和》房,。屋的权?属界址线发生变【化时有关当事人【应当及时进》行变更测绘》 :
【 第十?六条 城市建设【、水利、能源、【交通:、,通信、?。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!的工程测《量活动以及房产测】绘和地?籍测绘活动应当按照!国家有关《的测量?技术规范进》行
! 第十《七条 建立地—理信:息系统或者建立与】地,。理信息系统有关【的其他信息系统的】必须采用符合国【家标准的基》础地理信息数—据
第—四章 测绘》资质资格《与测绘项目
—。
第十?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!单位应当《依,法取得?。相应等级的测绘【资,质证:书并:在其资质等级许【。可的范围内从—事测绘活动 【
【 第十九条 测【绘资质证书按照【国家:有关规定分为甲、乙!、丙、?丁四级 《
》 ?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!的单位应当向国务】院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也可—以由省测《绘行政主《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!绘行:政主管?部门
》
》 省?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依】照,国家有关规》定负责本《省行政区域内乙【、丙、丁级测绘资质!的审查、颁发测【。绘资质证书并定【期,向社会公布
】
设区!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省测绘【行,政主管部门的—委托承担本行—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!请的受?理工作 》
《 : 国家对测绘资】质审查程《。序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【 :
《第二十条 申请【。相,应等级?的测绘资质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!绘,资质管理《规定的条件
】
【申请测绘资质—的单位应当向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或者?其委托的设区的【市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提交符》合国家有关测—绘资质管理规定【的申请材料 —
— 设区的—市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收到申请材料后【应当自受理》之日:。起8日内《提出意见并将全部申!请材:料报省测《绘行政主管》。。部门
【 省—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自受:理之日起20日【内或:者收到设区的市【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!报的意见和》全部:申请材料《之日起12日内【作出审?查,。决定对符《合条件的应当依法】。作出批准《的书面决定;对不】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】批准的?书面决定并说明理】由告知?申请人享《有依法申请行政【复议或者《提,起行:。政诉:。讼,的权:利
】
第二十一【条 测?绘单位变更名称、】住所、?法定代表人》等应当在变更后3】0,日内持?有关变更材料向【颁发测?绘,资质证书的部门【办,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!手续
【
第二十二!条 从事测绘—活动的专业技术人】。员应当依《法取得相《应,的测绘执业资格 】
?
《 第?二十三条 测绘人】员进行?测,绘,活动时应当持有【测绘:作业证测绘作业证的!受,理、审核、发放【、注册核《准,。等工作?按照国家有关测【绘作业证管理的【。规,定执行
!
? 第二十四条 从事!测绘:活,动的人员应》当,遵守国家法律—、,。法规和规章保守国】家秘密恪《守职业道德不—得损害公《民、法人或》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!益 :
!第二十五条 有关】单,位和个人对》依法进行测绘—活动的测绘人员应】当提供测绘工作便】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! :
: 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妨《碍和:阻挠测绘人员—依法进?。行测绘活动
】。
》。 第二十六—条 测绘单位在【。本省行政区》域内承担测》绘,。项目的应当在测【绘,项目合同签订后20!日内持测绘资—质,证,书副本复印件、【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!印件向测绘项目所】在地的测绘》行政主?管部门备《。案 ?
第!二十:七条 ?需,要进行以测绘为【目的的航空摄影或】者,。航空遥感的应—当提交下列材—料报省测《绘行政主《管,部门审?。查,。。:
— (一【),申,请报:。告; ?
? 《 (二)项—目证明文《件或者合《同;
》
— (三)《承担项目测绘—单位的测绘资—质证书 《
— ?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20日内作出—审查决定对》符合条?件的:应当依法作出批【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!向有关军《事主管部门办理空域!审批手续;对不【符合条件的》应当依?法作出不予批准【的书面?决,定并说明理由告知】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!行政: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讼?的权利?
》
第—二,。十八条 因建设、】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!的需要中《等以下城市和—地方重大建》设工程项《目确需建立相—对独:立的平?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!交下列材料》报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批准 !
】(一)申请报—告; ?。
【 (二)有关【技术文件;
! : (三)承】建,测绘单位的》测绘资质证书 】
《 ? 省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20?。日内作?出审:查决定对《符合条件的应当【依法作出《批准的书面决定【;对不?符合:条件的应当依法作】。出不予?批准的?书面决定并说—明理:。由告知申《。。请人享?有依法申请行政【复议或者提起行政】诉讼:的权利
】 建立相对!独立的平面坐标系】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!统相联系
】。。 同一城!市不得建立两个或】者两个以《上相对独立》的平面坐《标系:统
—
? 第二十九条 】测绘项目符合招标】投标:条件的应《当按照国家》。和,省的有关《规定实行招标投【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和!国家秘密的》测绘项目《除外
! 有关》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依法对测绘项—目的:招,标投标?活动实施《监督
】
第》三十条 测绘仪器设!备应:当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经,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合!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】 ,。
?。第五:章, ,测绘成?果
?第,三十一条 测绘【成果实行《分,。级汇:交制度
—
, ? 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副!本和:。目录:的汇交工作
! 市、县!测绘行?政主管?部,门负责?本行:。政区域内《测绘成果副本和目】录的汇交工作并【按照年度将》。接收的测绘成果副】本和目?录逐:级上报 《
? 基础】。测绘项目的测—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!织实施基础测绘【项目的测《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向上一级测—。绘行政主《管部门汇交测—绘,成果副本
! 非基础】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!应,当,由测:绘项目出资人或者】承担国家投资的测】绘,。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!目所在地的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!测绘:成果:目录
【 负—责接收?。测绘:成果副?本和目录的》测绘行?。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!凭证:
】 第三十二—条 省测绘》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定期【编制本?省行政?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目!录向社会公布 】
》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测绘行政—主,管部门应《当采取有效措—施,促进测绘成果的社】会,化应用
!。
《第三:十三条 使用财政】。资金的测绘项—目和使用《财政资金《的建设工程测绘【项目有?关部门在《批准立项前应当查对!测绘成果《目录:或者征求本级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!适,宜测绘成果的—应当充分利用—已,有的测?绘成果避免重—复测绘?
?
:
第—三十四条 测—绘成果保管单位应】当采取措施保障【测绘成果的完整【和安全并《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向社会公开】和提供利用 —
!国家基础测绘成果】资料的提供和—使用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实行》许可制度 —
:
第三十!五条 未经》提供测绘成》果的部门《或者单位同》意不得对《测绘成果《进行:销售、传《播、转让《、转借或《者,商业性复制
!
—第三十?。六条 保密测绘成】果密级的划分—、调整?。、解密以及保—密测绘成果的—。储存、保管、复制】、销毁等按照国家有!。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执行? ,
? ? ,。 对外提供保密】测绘成果《的,应当报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!国家规定的审—批程:序,执行
》
:
:
第三十七条 !本省行?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!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!、高程、深》度、面积、长度【等重要地理信息数】据,由省: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核并—与省:人民政府《其他有关部门—、军队测《绘主管部门》会商后报省》人,民,政,。府批准?由,。省人:民,政府:或者其授权的部门】公布
!。
第三十八条】。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、工商行政管理、新!闻出版等有》关,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!府规定的职责分【工加强?对编制、《印刷:、出版、展示、登载!地图的管《理保:证,地图质量维护—国,家主权、安》全,和利益地图管—。理的具体《办,法,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执行
】 各级人【民政府应《当加强对国》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!育,增,强公民的国家版【图意识 》
】第三十九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加强对测绘成—果质量的《监督管理
】 —测绘单位应当建立】健全测?绘成果质量保—证体系对其完成的】。测绘成果《。质量负?责
】 ?本省基础测绘项【目、使用财政—资金:金额30万元—以上:的其他?测绘项?目和:省重:点建设工程测绘【项目的测绘》成,果测绘项目出资【人应当组织测绘【成果的法定质—量检验?。机构检查《验收质量合格—方可提供使用 】。
— 第四十条— 当事人《对地籍?测绘:、房产测绘等—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!以委托测绘成—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!构鉴定 》
第六章 —测量标?志保护
第四【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永!久性测量标志—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!
》 市》。、县测绘《行,。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国—家各等级永久性测】量,标志及市、县级【基础测绘《控制网点永》久性测量标志—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!
:
, 其他设!置测量标志的部门】负责本?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!保护工作
【
?
第》四十二?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采取有效【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!保护工作
【
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根据本行政区【域的实际情况—编制永久性》测量标志年》度维:护计划并按照—规定检查、维—护永久性测量标【志
【 乡级人民政!府应当做好》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!。标志保?护工作 《
】 第四十三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损毁或者擅自—移动永久性》测量标志以及正【在使用中的临时【性测量标志不得侵】占永久性测量标【志用地不得在永久】性测量?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!从事危害测量—。标志安全《。和使用?效能的活动 —
《
:
第四十—四条 在本省—行政区域《内进行自然和—人文景区建设活【动涉及?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!当结合景点》的设置合理保—护
】
: 第四十五条 进】行工程建《设应当避《开永久性测量标志;!确实无法避开需【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!志或者使《其失去?使用效?。能的应当按照下【列程序办理审批【手续
— (一】)工程建设单—。位持迁建申请—报告和?建设工程设计图纸】复印:件向:永久性测量》标,志所在地的设区的】市测:绘行政主管》部,门提出书面申请; !
:
【(,二):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之日起》15日内提》出,初,审意见并将全部【。申请材料报省测绘】行政:主,管部:门;
】 (三)省】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自收到设【。区的市?测绘行?政主:管部门报送的初【审意见和全》部申请材料后20日!内作:出审查?决定对符合条—件的应当依法作【出,批准的书面决定;】对不符合条》件,的应当依法》作出不予批准的书】面决定并说》明理由告知申请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或?者,提起行政诉讼的权】利
》 》 拆迁永久性测量】标志或?。者使其?失去使用效能涉及】军用控制点的省测绘!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在作【出批准?决定前征得有关军】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!意
《
永久!性测量标《志迁建?费用由工程建设【单位:承担:
《
?
第四》十六:条 永?久,性测量标志》实行委?托保:管,制度
【 《 永久性测量标志】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对永久性测】量标志设立明—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!关单: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!
】 委托《单位应当与保—管单位签《订永久性《测量标志《委托保管书并—将委:托,保管书分别抄送当】地,乡级人?民政:。府和市、县测绘行政!主管部?门,备案
! 保管单—。位和保管人员必须】履行保管职责发现】测量标志有》被损毁或者移动【的情: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!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!。市、县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—
?
》 , 第四十七条 测】绘人员?使用永久性测量【标志应当持有测绘】作业证并接受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和负责保管测】量标志的《单位和人员》的,查询确保测量标【志完好 》
第七《章 法律责任
第!。四十八条 违—反本条例规定—擅自进?行以:。。测绘为目的的航空】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!由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可【以并处1《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: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
》 :
】 第四十九条 】违反本?条例规定擅自对测绘!成果进?。行销售、传》播、转让《、转借或《者商业性《复,制的由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没收【违法所?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!1倍以上2倍以下】的罚款;没有—违法所得的处1【0,。0,。0元以上5000元!以下的罚款》;给用户造》。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
【
《 第?五十条 违反本条】例规定擅《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!。内重要地理信—息数据的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测绘行政主管【。。部门给予警》告责:令消除影《响可以并处300】0元以?上3万?元以下的罚款—;构成?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— ,
第五【十一: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基础?。测绘项目、使用财政!资金金额30万元以!上的其?他测绘项目和省【重点建?。设工程测绘项—目的测绘成果未经】测绘成果的法定质】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!即向他人提供使【用的由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《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测绘项—。目出资人限》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》责,任 : ,
《
《第五十二《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工作【人员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对负—有直:接责任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,追究:刑事责任
【。
》(一)?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!受他人财物、—其他:好处的?;
【
(二《)对不符合法—定条件的单位核【发测绘资质证书的;!
】(三)不按照法定程!序行使行政职能【的;
【
(四)发现违!法行为?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!果的;?
!。
,(五)?其他不履行》法定职?责的:
第八章 附!。。 则
第五十【三条 ?本条例自200【5年9月1日起施】。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