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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!
】 (1?996年8月2【1日江西省第八【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三次会》议通过20》01年12月22日!江西省第九》届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!修正2005年5月!27日江西省第十】届,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十《五次会?议修订)
【
,第一章 总》 则
第一—条 为加强测绘管】理促进?测绘:事业发展保障测绘】事业为经济》建设、国防建设和社!会发展?。。服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】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!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结合本省实》。际制定本条例 【
!第二条 在》本省行?政,区,域内从事《测绘活动《包括军事测》绘单位从事民用【测绘活动应当—遵,守本条?例
!。 :从事测绘活动涉【及军事设施的应【。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!。方面的法律、—法规
【
第三条 !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!、,。国防建设、社会发展!的基础性《。事业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?强对测绘工作的【领导
—
—第四条? ,省人民政府负责【管理测?绘工作的行》政部门(《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)负责【。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!监督管理
】。 ,。 : , , 设区的市和县级】人民政府负责—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!部,门(:以下简称市》、县测?。。绘行政主管》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!域测绘工《作的统一监督管理】 :
? 县—级以:上人民政府其—。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!人民政府《规定的职《责分工负《责,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!作
—。 ,
,
第五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从事】测绘: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!定的测绘基准和【测绘系统执》行,国家规定的测绘【技术规范和》。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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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六条 外国》的组织或者个人在】。本省:行,政区域内从事—测绘活动按》照国家?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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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章 基础测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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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, 基础测绘是公【益性:事业按照国》家规定实《行,分级管理制度
!。
— 第八条 县—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测绘行政主【管,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!府发展和改革主【管部门及其》他有关?部门根据《国,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!的基础测绘规—划,和本行政区域—的实际情《况组织?编制本行政》区域的基础测绘【。规划报本级》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】。上一: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后组织实施 !
:
》 第:九条: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:应当将?基础测绘纳入本级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年度计划及财政预】算 ?
?。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发展】和改革主管部—门会同本级》人民政?府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根据—本行政区域》。。的基础测绘》规,。划,编制本行政区—域的基础测绘—年,度计划并分》别报: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!
《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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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省测绘行政》主管部?门负责下列基础测】绘项目的组织实施】
》 》(一:)全省?统一的平面控制网、!高程控制网和空【间,定,位网的建《立、复测与更新; !
? ? (二)全【省150《0,0、1100—0,0基本比《。例尺地图、影像【图,和数字化产品的测】制与更?。新; ?
— (三)省【级基础地理信息【系统的建《立与更新; 【
【 ,(四)进行基础航】空摄影获取基础【地理信息的》遥感资料;》
?
(】。五)编制《本省综合《地图集; 》
【 (六)省—级基础测绘设施建】设;
— (【七)其他应当—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组织》实施的基础测—绘,项目 ?。
【 第十一条— ,市,、县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!组织实?施
【 (一—),本,行政区域内》平面控制网、高程控!制网和空间定位网】的建立、复》测与更?新; ?
《 (—二):本行政区域内—。1500、11【0,00、1200【0基本比例尺地图】、,影像图和数字化【产品的测制与更新】;,
》 (三)】本行政区域基础【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】立与更新《;,
】 (四)本—行政区域《。基础测绘设施建【。设; 《
—。 (五)其他应】当由市、县测绘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负责:组织实施的基础【测绘项目
【
第】。十二条 基础—测绘成果《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!级基:础测绘成果》的更新周期不超过】10年;设区—的市、县级基础测】绘成果的更》新周期不超》过5年?
】 国民经济、国防!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!的,基,础测绘成果》应当及时更新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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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章 界线测绘】。和其:他测绘
《
第十三条 —。行政区?域界线?的测绘按照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!行
】
, 第十四条 省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省: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!政主:管部门编制》。全省地籍测》绘规划 《
】 市、县测》绘行政管理职能归口!于国土?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!、县人民政府国【土资:源,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地籍测绘《规划;市、县—测绘:行政管理职》能不:归口于国《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的》由市、县测》绘行:政主:管部门会同本—级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!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!规划
— :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按照地籍【测绘规划组织—管理地籍测绘 【
!第十五条《 有:关,部门核发《的,土地权属证》书,、房屋权《属,证书应当附具有相】应资质的测绘—单,位测制的土地权【属界址线图或—者房屋平面图
【
【。土地和房屋》。的,权属界址线》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!人应:当,及时:进行变更测绘
!。。
:
第十【六条: 城市建设、水利】、能源、交通、通信!、资:源,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!程测:量,活动以及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!活,动应当按照国家有】关的测量《技术规范进行 】
》
第十七条【 建: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!建立与地《。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!他,信息系统的必—须采用符合》国家标?准的基础地》。。理,信,息数据 》。
:第四章 《测绘资质资》格与测绘项目
】第十:八条 在《本省行政区》域内从事测绘活动】的单位应《当依法取得相应等】级,。。的测绘资质证书【并在其资质》等级许?可的范围内》从事测绘活》动
【。
第》十,九条 测绘资质证】。书,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分为甲、!乙、丙、丁》四级
】 :。 申?请甲级测《。绘资质的单位—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!政主:管部门提出申请【也可以由省》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转报国《务院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 》。。
》 《省测绘行政主—。管部门依照国家【有关规定《负责本省行政—区域内?乙、丙、《丁级测绘《。资质的审查》、颁发测《绘资质证书并—定期向社会公布 】
》。。 : 设区的市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根【据省测绘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的委》。托承担本行政区【。域内测绘资质申请的!受理工作 —
国!家对测绘资》质审查程序另有规】。定的从其规定—
! 第:二十条 申》。请相应等级的测【绘资质应《当符合国家有关测绘!。资质管理规》定的条件 》
《 申请【测,绘资质的单位—应当:向省测?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?其委:托的: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提《交符合国家》有关测绘资》质管理规定的—申请材料
【
》 设区《的市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收到》申请材料《后应当自受理之【日起8日《。内提出意见并将全部!申请:材料报省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 !
《 ? 省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《20日内或》。者收:到设区的市测—绘行政?主管部门上报—的意见?和全部?申请:材料之日起》12日内作出审【查决定对符合—条件的应《当依法作出批准【的书面决定;对不符!合条件?。的应当依法作出不】予批准的书》面决:。定,并说明理由告—知申:请,人享有依法申—。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行政诉讼的—权利
!
第二十一条】 测绘单《位变:。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!代表人等《应当在变《。更后:30日内持有关【变更材料《向颁:发测:绘,资质证书的部门【办理测?绘资质证书》变更手续《
》
》第二十二《条 从事测》绘活动?的专业?技术人员《应当依法《取得相应《的测绘执业资格 !
》
第二十—三条 测绘人—员进行测《绘活动时应当—持有测?绘作业证测绘作【业证的?受理、?审核、发《放、注册核准等工】作按照国家》有关测绘作业证管理!的规定执行
!
—第二十四条 从【事测绘活动的人员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】、法规和规章保守】国家秘密恪》守职业道德》不得损害公民、【法,人或者其他》组织的?合,法权益 《
?。
第二十!五条 有关》单位和个人》。对依法进《行测绘活动》的测绘人员》。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!利并给予必》要的协助
! 《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!阻,挠测绘人员依—。法进行测绘》活动 《
第!二十六条 》测绘单位《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承担测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!项目合同《签订后20日内【持测绘资质》证,书,副本复印《件、测绘项目合同】文本复?印件:向测绘项《目所在地的测绘行】政主:管部门备《案
》
《。 第二十七条【 需要进行以测绘为!目的: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!。遥,感的应当提交下列】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: 】
: 》。 (一)《申请报告;》
》 (二)项!目证明文件或者合同!;,
! (三)承担项【目测绘单位的测绘资!质证书
! 省测绘行】。政,。主,管部门应当》自受理?申请之日《起20日内作—。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!件的应当依法作出】批准的书面决定并】及时向有关》军事主?管部门办理空—域审批手续;对不】符合条?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!予批准的书》面决:定并说明理由告知】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!行政复议或者提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!
【 第二十八条 】因建设、城市规划】和科:学研:究的需要中》等以下城市和地【。方重大建设工程【。项,目确需建立相对独】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!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!省测绘?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 《
— (一)》申,请报告; —
— (二)有关技术!文件; 》
? ? (三)承—建测绘单位的测绘】资质证书《
【 省测绘行政主!管,部门应?当,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20—日内作出《审,查决定?对符合条《件,的应当依法作出【批,准的书面《决定:;对不符合条件【的应当依法作出不】予批准?的书面决定》并说明理由告知申】请人享有依法申【请行:政复议?或者提起行政—诉讼的?权,利
! 建?立相对独立的平面】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!坐标系统相联系 !
同!一城市不得建—。立,。两个或者《两个以上相对独立】的平面坐《标系统
【 :
? 第二?十,九条 测绘项目符合!招标投标条件的应】当按照国家》和省的有关》规定实?行招标投标》但涉及国《家安:全和:国家秘密的》测绘项目除外
!
— 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依法对【测绘项目的招标投】标活动?实施监督 —
,
:
? 第三《十条: ,。测绘:仪,器设备?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经计量检定或】者校准合格后—方可投入《使用
第五章! 测:绘成果
第—三十一条《 测绘成果实—行分级?汇交制度
! : 省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全省测绘—。成,果副本和《目录:的汇交工作 —
!市,。、,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测绘成果—副本和目录的—汇交工作《并按:照,年度:将接收?的测绘?成果副本《和目录逐级上报 】
《 基础【测绘项目的》测,绘成果?应当由负责组织【实施基?础,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向上一级】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汇交测绘》。成果副本
! 非基础】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!应当由测绘项目【。出资人或者承担【国家投资的测绘【项目的单位》向测绘?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汇—交测绘成果目录 !
】负,责,接收测绘成果副本】。和,目录的?测绘: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出具测绘成果汇【交凭证
【
》 第三十二条— 省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定期编制本省行政!。区,域内的测绘成果目】录,向社会公布 —
《 《 县: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测?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采取有—效措施?。促进测绘成果的社】会化应用
! ,
第》三十三条 》使,用财政?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!用财政资金的—建设工程《测绘:项目有关部门在批】准立项?前,应,当查:对测绘?成果:。目录或者征》求本级?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的意见有适宜【测绘成果的应当充】分,利用已有的测绘【成果避免重复测【绘
》
》 第三十四条 测】绘成果保管单位【应当采取措施—保障测绘成果的完】整和安全并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向社会公开和提供】利用 ? ,
国!家基础测绘》成果资料的提—供,和使用按照》国家有关《规定实行许可制度】
【
, 第?。三十五?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!果的部?门或者单位》同意不得对测绘【成果进行销售、【传,播,、转让?、转借?或者商业性复制 】
《
第三【十六条? 保密测绘成果密】级的划分、调—整、解密以及—保密测绘成果的储存!、保管、复制、【销毁:等按照?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:规定执?行
《
对外!提,供,保密测?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!绘行政?主管部门审核—并按照国《家规定的《审批:程序执行
】
?。
, 第三十七条 】本省行政区域内【重要自然和人文【。地理实体的位置【、,。高程、深度、面积】、长度等重要地理】信息数据由省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:并与省人民政府其】他有关?。部门、军队测绘【主管部门《会商后报省人—。。民政府批准由省【人民政府或者—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!
】 第三?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!民,。政府:。测绘、工商行政管理!、新闻?出版等有关》部门按照本级人民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】工加强对《编制、印刷》、出版、展示、登】载地图的《管理:保证地图《。质量:维护国家《主权、安全》和利益地图管理【的具体办法》按照: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—
】 ,各级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!家版图?意,识的宣传教育增强】公民的国家版图意】识
—
第三十】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测绘成果质【量的监督《管理
【 测绘单位!应当建立健》全测绘成果质—量,保证体系对》其完:成的测绘成果质【量负责
—
【本省基?础测绘项《目、:使用财政资金—金额3?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!绘项目和省重点【建设工程测》绘项:目的测绘成果测【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!织测绘成果》的法定质《量检验机构检—查验收质量》合格方可提供使【用 :
—
: 第四?十条 当《事人对地籍》测绘、房产测绘【等,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!以委托测绘成—果的法定质量—检验机构鉴定—
第》六章: 测量标志保护
!第四十一条》 省: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省永久】性测量标《志的管理和》保护工作
! 《 市、县测绘行政主!管部:。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!级永久性《测,量标志及《市、县级基础测绘】。控制网点《永久性?测量标志的》管理和保护》工作: :
】其他设置测量—标,志的部门负责—本部门专用测量【标志:。。。的保护工作
】
《
: 第四十二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,采,取有效?措施:加强测?量,标志的?。保护工作
【
—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本行—。政区域的实际情况】编制永?。。久性测?。量标志年度维护计】划并按照《规定:检查、维护永—久性测量标志— ,。
? ,。 乡级人】民政府应当做—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!量标志保护工作 】
:。
?
,
, 第四十三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损毁或者擅自】移动永久《性测量标志以及正】在使用中的临—时性测量《标志不得《。侵占:永久性测《量标志?用地:不得在永久》性测量标志安全控】制范围?内从事危害测量【。标志安全和》使用效能的活—动
! 第?四十四条 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内—进行自然和人—文景区建设活动涉及!永久性测量》标志的应当结合景】点的设置合理保【护
【
第四十五】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!当避开永久性测量】标志;确实无法避】开需要拆《迁永: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!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!当按照?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!续 :
【 (一)工程建设!单,位持迁建申请报【告和建设工程—设计图纸复》。印,件向永久性》测量标志所》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书面申请《; :
》。 : (二)设区【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自受》理之日起15—日内:提出初?审意见并《将全部申请》材料报省《。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?;
】 (三)—省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,当自收?到设区的市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!。送的初审《意见和全《部申请材料后2【0,日内:作出审查决定对符】合,条件的?应当依法作出—批准的书面决定;对!不符:合条件的应当依【法,作出不予批》准的书面决定并说】明理由告知申请【人,享有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政:诉,讼,的权利
! 拆迁—永,久性测量标志—或者使?其失:。。去,使用效能《涉及军?用控制点的省测【绘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在—作出批准决定前【征得有关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!同意
》
: , 永久性测】量,标志:迁建费用由工—程建设单位承担【 ,
【 第四十六—。条 永久性测—量标志实行委托【保管制度 —
永!久性:测量标志《的,。建设单位应》当对永久性》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!记并委?托当地有关》单位指派专人负【责保管
】 ? 委?托,单,位应当与保管单位签!订永久性测量—标志委托保管书【并将:。委托保管书分别抄送!当地乡?级人民政府和市、】县测绘?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! , 保》管单位和《。保管人员必》须履行保管职责【发现测量标志有【被损毁或者移动【的,情况:时应当及时报—告当地乡《级人民政《。府或者?市、县测绘行政【主管:部门 ?
《
? 第?。四十七条 》测绘人员使用—永久性测《量标志应当持有测】绘作业证并》接受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!责保管测量标—志的单位和人员【的查询确保》测量标志完》好 ?
第七《章 法律责任
】第四十八条》 违:。反本条例规定—擅自进行以测—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!或者航空遥感的由县!级以上?人,民政府?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,令,限期改正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!5,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【
》
— 第:四,十九条 违反本条】例,规定擅自对测—绘成果进行销售、】传播、转让、转借或!者商业性复制的由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!违法所得可以—。并处违?法所得1倍以—上2倍以下的—。罚款;没有违—法所:得的:处100《0元:以上5000元以下!的罚款;给用户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,赔偿责任
】
? 第五十条 违反本!条,例规定擅自》发,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!要地理信息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【给予警告责令消除】影响:可以并处《30:00元以上》3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构成犯【罪的: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
》
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!条,例规:定基础测《绘项目?、使:用财政资金金额30!万元:。以上的?其他测绘项》。目和省重点》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!测绘成果未》经测绘?成果的法定质量【检验机构检查—验收即向他》人提供使用》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测绘】项目出资人限期改正!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
【
,
《 第?五十二条 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!直接:责任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》
【(一)利《用职务上的便利【收受他人财物—。、其他好《处的; 《
(】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!。件的单位《。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!;
】
(三)不按—照法定?程序:行使:。行政职能的》;
!(四)发现违法行】为不予查处造成【严重后果的;—
!
(五)其》。他,。不,履行法定职责—的
第八【章 :附 则
第—五十三条 本—条例自?20:05:年9月1日起—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