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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江西:省测绘管理》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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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《。1996年8—月21?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!。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三次会【议通过200—1,年1:2月:22日江西省第【九,。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七—次会议修正20【。05年5《月27日江西省第】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。务委员会第十—。五次会?议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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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!
第一条 为加】强测绘管理促—进测绘事业发展【保障测绘事》业为经济建设、【国防建设和社—会发展服务》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测?绘法及其他》有关法律、》行政:法规的?规定结合本》省,实,际制定本条例 【
【 第?二,。条 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!动包括军事测绘单】位从: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!遵守:本条例
【 ? :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!军事设施的应—当遵:守军事设施保护【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】
》
》第三条 测绘事【业是经济建设、国防!建设、社会》发展的基础》性事业各级人—民政:。府应:当加强对测绘工【作,的领:导
【
第四条 省!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!绘工:作的行政部门(以下!简称省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)负】责,全省测绘工作—的统一监督管理 】
:
【设区的?市和县级人民政【府负责管《。理测绘工作》的行政部门(以下】简称市、县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)》负责本行政区—域测绘工作》的统一监督管—理
!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】按照本级人》民政府规《定的职?责分工负责本部门】有关的测绘工—作
《
第】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!当使用国《家规定?的测绘基准和测【绘系统执行国—家规定的测绘技【术规范和标准 】
【 第六条 外国的】组织或者个人—在本省行《政,区,域内从事测绘活动】按照:国家:有关规定《进行管理《
第二章 】基础测绘
》
第七条 》基础:测绘:。是公益性《事,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!分级管理《制度
【
第八【条 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本级人《民政府发展和改【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!关部门根据国—家和上一级人民政】府的:基础:测绘规划和本行【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!织编制本行政—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!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并—报上一级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【后组:。织实施? :
— :第九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应当将?基础:测绘纳入本》级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年《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! ,
《 县级—以上:人民政府发展和【。改革:主管部门会同—本级人民政府—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】基础测绘规》划编制本行》政区域?的基础测绘》年度计划并分别报】上一级主《管,部门:备案
—
《。 :第十条 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!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!织实施
】 : (一)—全省统一的平—面控制网《、高程?。控制网和空》间定位网的》建立、复测与更新】;
《
(二!)全省1500【0、110000基!本比例尺《地图、影像图和【。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!更新;?
】 :(三)省级基础地】理信息系统的建【立与更?。新;
— , : (四)—进行基?础航空?摄影获取《基础地理信息的【。遥感资料《; ?
(!五)编制本》省综:合地图集;》
》 (六)省!级基础测绘设施建】设;
【 《 (七)《其他应当《由省测?绘行: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组:织实施的《基,础测绘项目 【
第!十一条 市》、县: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下列基】础,测绘项目的组织【实施
】 , (《一)本行政区域内平!面,控制网、高程—控制网和《空,间定位网的建立、】复测与更《新;
【 (二)】本行:政区:域内1500、11!。000、12000!基本比例尺地—图,、影像图和数字化】。。产品的?。测制与更新;
!
— (三?)本行政《区域基础地理信息】系统的建立与—更新;
! ? (四?)本行政区域基【。础测绘设施建设【; :
《 : (五)其他】应当由市、县测绘】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实施的》基础测绘项》目
—
第十二】条 基础《。测绘成果《实行定?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!测绘成果的更—新周期?不超过10年;【设区的市、县级基】础测绘成果的更【新周期?不超过5年
! 》 国:。民经济?、,国防建设和》社会发?展急需的《基础测绘成》果,应当:及时更新
【
第三章《 界线?测绘:。和其他测绘
第十!三,条 行政区域界【线的测绘按》照国务?院的有关规定执【行
】
第《十四条? 省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省人民政府国土【。。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!省地籍测绘规划 】
《 市、【县测绘行政》管理职能归口于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的由市、—。县,人,民政府?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编制本—行政区域的地籍测】绘规划;市、—县测绘行《政管:理职能不归口于【国土资源行政—。主管部门的由市、】县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本级【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!行政区域的地籍【测绘规划 》
— ?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?按照地籍测绘规划】。组织管理地籍—测绘
— :
: 第十《五条 有关部门【核发的土《地,权属证书《、房屋权属证—书应当附具有—相应资质的测—绘单位测制》的土地?权属:界址线图或者房【屋平面?图
》 土地和房屋!。的权属界址线发生】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!当,及时:进行变更测绘 】
第!十六条 《城市建设《、水利、能源、【交通、通信、资源开!发和:其他领域《的工程测量活动以】及房产测绘和地【籍测绘活动应当按照!国家有关的测量【。技术规范进》行, :
?
《 第十?七条 建立地理【信息系统或者建立】与地:理,信息:系统有关《的其他信息系—统,的必须采《用符合国《家标准的基础地理】信息:数据
第【四章 测《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!目
第《十八条 在》本省行?。政区域内《从事测绘活》动的单?位应:当依法取得相应等】级的测绘资质证【书并在?其资质等级》许可的范围内从【事测绘活动 【
?
第—十九条 测绘资【质证书按《照国家有关》规定分为《甲、乙、《丙、丁四级》
【 ,。 , 申请甲级测绘【资质的单位应当向】。。国务院测绘》行政:主管:。部,门提出申请也—可以由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?。门转报国务院测绘】行政主管《部门
》
? 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国家有关规】定负责本省行政区】域内乙?。、丙、丁级测绘【。资质的审查、颁【发,。测绘资质证》书并定期向社会公】布
】 ,。 :设区的市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根据: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的:委,托承:担本行政区域—内测绘资质申—请的受理工作 【
】 国家?对测绘?资质审查程序另【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 :
?
? , 第二?十条 申《请相应等级的测【绘资: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!测绘资质管理规【。定,的条件 》
: 申请】测绘资质的单—位应当?向省测绘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或者其委托】的设区?的市测绘《行,政主管部门提交【符合国家有关—测绘:资质管理规定—的申请?材料
】 设区—的市测绘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收到申请—材料后应当自—受理之日《起8日内提出意见】并将全部申请材料】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 ?
【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!20日内《。或,。者收到?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!管,。部门上报的》意见和全部申—请,材料之日起》12日内作出审【查,决定对符合条—件的应当依》。法作出批准的书【面决定;《对不符?合条:件的应?当依法作出不—予,批准的书面决定并】说明理由告知—申请人?享有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或者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】利
【。
? 第二十一》条 测绘单位变【更名称、住所—、法定代《表,人等:应当在?变更后30日内【持有关变更材—料向颁发测绘资质】证书的部门办理测】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! ,
!第二十?二条: 从事?测绘活动的专业技】术人员应当》依法取?得相应的测》绘执业资格 【。
《
第二十三条! 测:绘人员进行测绘【活动时应当持—有测:绘作业证测绘—作业证的受理、【审核、发放、注册】。核准:等工:作按照国《家有关测绘作业证管!。理的规定执行 】
《。
第二—十四条 从事—测绘活动的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】法律:、法规和规章保【守国家秘密恪守【。职业道德不得—损,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!他,组织的合法权—益
【
第二十五】条 有关单位—和个:人对依法进》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!员应当提供》测绘工作便利并【给予必要《的协助
! ,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妨碍和阻挠】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!绘活动
【
第二十!六条: 测绘?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,承担测?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!。项目合同签》订后20日》内持测绘资质证【书副本复印》。件、测绘项目—合同文本复印—件向测绘项》目所在地的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?
》
?第二十七条 需【要进行以测绘为【目的的航空》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!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!省测绘?行,政主管部门审—查: 《
(!一)申?请报告;
【。
, ? (二)项目】。。证明文?件或者合同; 【
【。 (三)承—担项目测绘单位【的测绘资《质证书 》
,
省】测绘行政《主管部?门,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《日起2?0,日内作出审》查决定对符合条【。件,。的应当依法作出批】准的书面《决,定并及时向有—关军事主《管部门办理空域【审批手续;对不符合!条件的应《当依:法作出不予批准【的书面决定并说【明理由告知申—。请人享有依法申【请行政复议或—者提起行政诉—。讼的权利
】
《 第二《十,八条: ,。因建设、城市规【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!中等以?下城市和地方重【大建设工程项目确需!建立相对独立的平】。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!交下列材料报省测】绘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
!
: (一)申!。请报告?;
【 (》二)有关技术—文件;
—
【(三)承建测—绘单位的测》绘资质证《书
— 省—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20日内作出—审查决定对符合【条件的应当依法作】出批准的书》面决:定,;对不符合条件的应!当依法作《出不予批《准的:书面决定并》说明理?由告知申请人—享有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政诉讼的权—利
】 ?建立相对独立—。的平面坐《标系统应当与国【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!
《 同—一城市不《得建立?两个:或者两个《以上相对独立—。的平面坐《标系统?。
?
,
《 第?。二十九条 测绘项】目,符合招标投标条件】的应当?按照:国,家和:。省的有关规定实行】招标投标但涉及【国家安全和国家【秘密的测绘项目除】外 :
】 有关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法对测绘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】动实施?监督
!
第三十条 】测绘仪器设备应【当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经计量检定或!者校准合格后方【可,。投入使用
第!五章 测绘》成果
《第三十一条 —测绘:成果实行分》级汇交?制度
】 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—全省测绘《成果副本和目—录的汇?交工作?
?
》 市、《县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测绘成果副本】和目录的汇交—工作并按照年度将接!收的测绘成果—副本和目《录逐级?。上报 ? ,
,
《 基础测绘项】目的测绘成》果,。应当:由负责组《织实施?。基础测绘《项目:的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向上一级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汇》交测绘成果副本 】
《 ,。 非基—础测绘项《目,的,测绘:成果应当由测绘项】目出资?人或者承《。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!。目的:单,位向:测绘:项目所在地的测【绘行政主管》部门汇交测绘成【果目录
】 》负责接?。收测绘成果副本和】目,录的测绘《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!证
—
? 第三十二条 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应,。当定期编制本—省行政区域内—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!会公:布
—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测【绘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采取》有效措?施促进测绘成果的】社会化?。应用
— :。。
第》三十三条 使—用财政资金的—测绘项目和》使用财政资金—。的建设工程测绘【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!立项:前应当?查对测绘成果目录】或者征求本级测【绘,。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意见有》适宜测绘成果的【应当:充,分,利用已有的测绘【成果避免重复测【绘
】
?第三十四条 测绘】成果保管单》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!测绘成果的》完整:和安全?并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向社】会公开和《提供利用 》
?。。 国家】基础测绘《成果资料的提—供和使用《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实行许【可制度 《
《
:
第三十五【条 :未经提供测》绘,成果的部《门或者单位同意【不得对测绘成果进】行销售、《传播、转让、转借】或者商业性复制 !
【 第三?十,六,。条 保密测绘成【。果密级的《划分、?调整、?解密以及保密—测绘成果的》储存、保管、复【制、销毁《等按照国《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执行
】 《 对外提供保【密测绘?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!行政主?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!家规定的审批—程序执行
】
第【。三,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重要自》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!。位置、高程、—深度、?面积、?长度等重要地理【信息数据由省—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核并与省人民【政府其?他有关?。。部门、军队测—绘,主管部门《会,商后报省人民政【府批准由省》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!的部门?公布
—
》。 第三?十八条 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测绘:、工商行政管理【、新闻出版等有关部!门按照本级》人民政府规定的职】责分工?加强对编制、—印刷、出版、展示】、登载?。地图的管理保—证地:图质量维护国—家主权、安全和利】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!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执行
— : 各级人民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!版图意识的宣—传教:育增强公民的国家】版图意识《
?
— 第三十九条— 县级?以,上人民?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加,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!监督管理《。
《 测绘】单位:应当建立健全测【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!对其完?成,。。的测绘?成果质?量负责 》
— 本省基》础测绘项《。目、使用财》政资金金额》30万元以上—。的其他测绘项目和】省重点建设》工,程,测绘项目的测绘【成果:测绘项目出资人【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!。法定质?量,检验机构检查—验收质量《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!
》
第四十【。。条 当事人对地籍测!绘、房?。产测绘等测绘成果】有异议?。的可以?委,托测绘成果的—法定质量检》验机构鉴定
!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!护
第四十一【条 省测绘》行政:主管部?门,负责全省永久性测量!标志的管理和—保,。护工作
【 》 ,市、县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:内国家各等级—永,久性测量标志—及市、县级基础测绘!控制网点永久—。性测量标志》的管理和保》护工:作
! 其他设置测量标!志,的,部门负责本部门专】用测量标志的—保护工作 》 ,。
,
》 第四十》二条 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采取有效措—施,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!。工作:
【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根—据本行政区域的【实际情况编制永【。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!护计划并按》照规定?检查、维护永久性】测量:标志
! 乡级人民政府!应当做?好,本行政区域内的【测量标志保》护工:作
《
,
《 , 第四十三条 【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。损毁或者擅自移动】永久性?测量标志《以,及正在使用》中的临?时性测量《标,志,不得侵占永》久性测?。量标志用地》不得在永久性—测量标志安》全控制范围内—从事危?害测量?标志安全和使—用效能的《活动
—
—第四十四条 在本省!行政区域内进—行自然和人文—景区建设活》动,涉及永?久性测量标志的【应,当结合景《点,的设置合理》保护
!。
: 第四十五条 进】行工程建设应—当避开永久性测【量标志;确》实无法避《开需:。要拆:迁,永久:性测量标志或者使】其失去使用》效能的应当按照下】列程序办《理审批手《续
】 (一)工程建!设单位持迁建申【请报告?和建:设工程?设计图纸复印件向】永久性测量》标志所在地的设区的!市测:绘,行政主?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!。; :
》 (二—)设区的市》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自受理之日起—15日内提出—初,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!材料报省《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; —
《 ? (三)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自收》到设:区的市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报送—的,初审意见和全部【申请材料后2—0日内作出审查决】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!。依,法作出批准的书【面决定?;对不?符合条件的应当依】法,作出:不予批准的书面决】定并说明理由—告知:。申请人享有》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:讼的权利
】 拆迁】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!使其失去使用效【能涉及军用控制【点的省?测,绘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在作出》批,准决:定前征?。得有关军队测绘主】管部门的同意
!
— 永久?性测量标志迁建费】用由工程《建设单位承担 】
【 第四十六》条 永久性》测量标志《实行委托《保管制度 —
【 永久性测》量标志的建》。设单位应当对—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!明显标记《并委托?当地有关单位指派】专人负责保管 【。
:
—。 委托单位应—当与保管单位签【订永久性测量标志】委托保管书并将【委托保管书分别抄】送当地乡级人民政】府和市、县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 :
? , 保管单【位和:保管人?员,必须履?行保管?职责发?现测:量标志有被损毁【或者移动《的情况时应当—。及时报告当》地乡级人民》政府:或者市、县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
【
第四!十七:条 测绘人员—使,用,永久性测《量,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!业证并接受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测绘】行政主管部》门的监督和负—责保管测量标志的】单位和人员的查询】确保测?量标:志完好
第】七章 法律责任
】
第四十八条 【。违,反本条例《规定擅?自进行以测绘为【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!航空遥感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测—。绘行政主管部—门责:令限:期改正可以》并处1万元以上5万!。元以下的罚款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【。
—
第四十【九条: ,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擅自对测》绘成果进行销售【、传播、转让—、转借或者商业性复!制的由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没收违—法所得可以》并处违法所得1倍】以上2倍以》下的罚款《;没有违法所得的处!1000元以上5】0,00:元以下的罚款;给】用,户造:成损失的《依法承担赔偿—。责任
【
第五十条【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!自发布本《省行政区域》内重要地理信息【数据: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给予警告责令消】除影响可以并处【。300?。。0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》任
!。 第五《十一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!测绘项目、使用财】政资金金额30万】元以上?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!。重点建设工程测绘】项,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测!绘成果的法定—质量检验机构检查】验,收即向他人》提供使用的由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责?令测绘项目出—资人限期改正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— ,
】第五十二条 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测绘行【政主管?部门工作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。的对负有直接—责任的?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!
(一)利用职务】上,的便利收受他—人财物、其他好处】的; ?
《
(二)对不】符合法定《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!资质证书的》;
》 ,
:。
(三)不按照法】定程序行使行政职】能的;
【。。。 ,
(四)—发现违法《行为:不予查处造成严重】后果的; 》
:
【。(五)?其他不履行法—。定职责的《
第八—章, 附 ?则
第五十三条 !本条例?自200《5年9?月1日?起施行?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