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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!测绘管理条例—     !(1996年—8月2?1日江西《省第八届人民—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二十三】次会议通过2—001年12月22!日江西?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》会第:二十七?次,会,议修正20》05年5月》27日江西》省第十届人》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五【次会议修订)— ?。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》。 为加?强测绘管理》促进: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!绘事业为经济建设】。、国防建设和社【会发:展服:务,根,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?测绘: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!行政法规的》规,定结合本《省,实,际制定本条例 】 第!二条 ?在,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。测绘活动包括—军事测绘单位从【事民用?。测绘活动应》当遵:守本条例 》  —   从事测绘【活动涉及军事设【施的应当遵》守军事设《施保护?方面的法《律、法规 】 ? 第《三条 ?。测绘事业是经济建】设、国?防建设、社》会发展的基础性【事业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!的领导? 《 第四条! 省人民《政府负责管理—测绘工作的行政部】门(以下简称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)】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!统,一监督管《理   !。  设区的市—和,县级人民政府—负责管理测绘—工作的行《政部:门(以下简称市、县!测绘行政主管部【。门)负责本行政【区域:测绘工作的》统一监督《管理  !。。   县级以—。。上人民政府》其,他有:关部门按照本级人】民政府规定》的,。职责分工负责本部】门有关的测绘工【作 》 ? ?第五条 《在本省行《政区域内《从事测绘活动应【当使用国家规定的】测绘:基准和测绘系—。统执行国《家规定的测绘技术】规,范和:标准 — 第【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!者,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从事测绘活动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进】行管理?。 《第二章 《基础测绘 第七】条 基础《测绘是?。公益性事业》按照国?家规定?实,行分:级管理制度 【 ? 第八条】 ,。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测绘【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本级人—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!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!门,根据国家和上一级】人,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!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!际情况组织编制本】行政区域的基—。础测: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!。府批准并报》上一级?测绘行政主》管,部,门备案后组织—实,施 — 第九条 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应当将基础测绘纳】入本级国民经济和】社,会发展年度计—划及财政预算 【。 ?。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发展【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!本级人民《政府:测绘:行政主?管部门根《据本行政《区域的?基础测绘规》划编制本行政—。区域的基础测绘年】度,计划并分别》报上一级主管部门】备案 — —第十条 省测绘行】政主管?部门负责《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!。组织实?施 【    (一)全省!统一的?平面控制网、高【程控:制,网和空间定》位网的建立、复【测与:。更新:; 》     (二】)全:省15000、1】10000基本【比,例尺地图、影像【图和数?字化产?品的测制与更新;】 :     (!三)省级基础地【理信息系统的—建立与更新; 】 ,  《   (《四)进行基础航【空摄影获取》基础地理信息的遥】感资料; ! ,    《(五)?。编制本省综合地【图,集,。;   !  (六)省级基】础测绘设施建设;】   】  (七)其他应当!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组织实施的基础【测,绘,项目 — 》 第十一条 —市、县测《绘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!绘项目的组织—实,施 《。 , :    《(一)本《行政区域《内平面控制网—、高程控制网和【空间定位网的建立】、复测与更》新; 【    《 (二)本》行政:区域内?1500、1100!0、1?2,000基本比例尺】地图、影像图和【数字化产品的测制】与更新; 【     【(三:)本行政区》域基础地理信息系】统的:建立:与更新; —     (!四)本行《政区域基《础测绘设施》建设; 【。     (五)!其他应当由市、【县测绘?行政主?管部门负《责组:织实:施的基础测》绘项:目 《 【第,十二:条 基?础测绘成果》实,行定期更新制度省】级基础测绘成果【的更新周《期不超过1》0年:;设区的《市、县级基础测绘成!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!5年 — ,   ? , 国民经济、国防】。建设和?社会发展急需的基】础测绘成果应当及】时更:新 《 第:。三章 界线测绘【和其他?测绘 《第十三条 行—政区:域界线的《测绘按照国务院的】有关规定执行 】 【 第十四条 省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!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编制全省地籍—测,绘,规划 【     》市、县测绘行政【管理职能《归口于国土资源【行政主?管部门的由市、县人!。民政府国土资—源,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编制:。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!绘规划?。。;市、?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!。不归口于国土资源行!。政,主管部门的由市、县!测,绘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《会同本级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门编制【本行政区《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! 《     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按照地籍》测绘规划组织—管理地?籍测绘 】 第十五条! 有关部门》核发的土地权属证】。书、房屋权属—证书应当附具有【相应资质的》测绘:单,位测:制的土地权属界【址线图或者》房屋平面图 — :     土地和】房,屋的权属界》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!当事人应当》及时进行变更—测绘 《。 《 第十—六条 城市建设、水!利、能源、交通、通!信、资源《。开发和?其他领域《的工程?测量活动《以及房产测》绘和:地,籍测绘活《动应:当按照?国家有关《的测量?技术规范进行 】 《 第十—七条 建立》地理信息系统或【者建立?与地理信息系统有】关的其?他,信息系统的必须采】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!础地理信息》。数据 —第四章? 测绘资质资格与】。测绘:。项目 第十八【条 :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!的单位应当依—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!绘资: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!级许可?。的范围内《从事测绘活动 】 : 》 第:十九条 测绘资质】。证书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!、乙、丙、丁四级】 —。 ,   申请甲级测】绘资质的《单位应当向》国务院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省!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转报国?务院测?。绘行:政主管部门 — , ?    《。 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《门依照?国家有关《规定:负责本省行政区【。域内乙、丙、丁【。级测绘资质的审【查、颁发测绘资质】证书并?定期向社《。会公布 《 《     设—。区的市测绘行—政主管部《门,根,据省测绘行政主管】。部门的委《托承担本行政区【。域内测绘资质申请】的受理工作 !     国家对!测,绘资质审《查程序另有》规定的从《其规定? ? : 第—二十条 申请相应】等,级的测绘《资质应当符合国【家有关测绘资—质管理规定的—。条件 《     】申请测?绘资质的单》位应当向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!。委托的设区的市【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!交符合?国家有关测绘—资质: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! 《     设【区,的市测绘行政主管】部,门收到申请材—料后应当《自受理之日起8日】内提出意见并将全部!申请材料报省—。测,。绘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 ?   》 , 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!20日内或者收到】设区的市测绘—行政:主,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和!全,部申请材料之—日起12日》内作出审查》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!当依法作出批—。准的书面决定—;对不符《合条件?的应: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!的书面决定》。并说明理由告—知申请人享有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提起行政诉讼【的权利 》 — 第二十一条 测!绘单位变更名称、】住所:、法定代表人等应当!在变更后3》0日内持有关变更】材料向颁《发测绘?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!测绘资质证》。书变更手续 ! —第二:十二条 从》事测绘活动的专【业技术?人员应?当依法取得相—应的测?绘,执业资格《 【 , 第二十三条【 测绘人《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!当,持有测?绘作业?证测绘作业证的受理!、审核、发放、注册!核准等工作按照【国家有关测》绘作业证管理的规定!执行: 《 》。 ,第,二十四条 从—事测绘活动的—人员应当遵守国家】法律:、法规?和规章?保守国?家秘密恪《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!公民、?法人或者其》。他,组织的合《法权益 》。。 , , 第二十!五条 ?。有关单位和个—人对依法进行—测,绘活:。动的:测绘:人员:应当提供测绘工【作便利?并给予必要》的协:助 《     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妨碍和阻挠测绘人】员依法进《行,测绘活动 》 — ?。第二十?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—。承担测绘《项目:的应当?在测绘项《目合同签订后20】日,内持测绘资质证书】副本复印件、—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!印,件,。向测:绘,项目:所在地的测绘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备案 》 第二!。十七条 需要进【。行以:测绘为目的的—。航空摄?影或者航空遥—感的应当提交—下列材料报省—测绘: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—。: 【    (一)申请!报告; !   ? (二)《项目证?明文件?或者合同; 【     】(三)承担项目【测绘单位的测绘【资质证书《   】  省测《绘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申请《之日:起20?日内作出审查—。决定对符合条件【的应:当,依法作出批准的【书面决定并及时向】有关军事主管部门】办,。理空域?审批手续;对不符合!条件的应当依法作】出不予批《准的:书面决?定并:说明理由告知申【请人:享有依法申请—行,政复议或者》提起:行政诉讼的权利 ! : 《 :第,二十八条 因建设】、城: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!需,。要中等以下城市和】地方重大建设工程项!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!。的平面坐标系统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】料报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批—准 》 :    (一)【申请报告《;  】   (二)有关】技术文件; !     —(,三):承建测绘单位的测绘!资质:证书 》 , ,     省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20日内作出—审查决定《对符合条件的应【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!面决定;对不符合条!。件的:应当依法作出不予】。批准的书面》决定:并说明?理由告知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或—。者提起行政诉—讼的权?利 》   《  建立《相对独立的平—面坐标?系统应当《与国家坐标系统【。相联系 !    同一城市】不得建立两》个或者两个以—上相对独立的平【面,坐标:系统 】 , , 第二十九条 】测绘项目符》合招:标投标条件的—应当: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!规定实行招标投标】但涉及国《家安全和《国家秘密的测绘【项目除外 【 ,     —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法对测绘项目】的招:标投标?活动实施监》。督, : , 第】。三十条? 测绘?仪器设?备应当按照国家【。有,关规定经计》量检定或者校准【合格后方可》投,。。入使用 第】五章: 测绘成《果 第三十一【条 测绘成果实行】。。分级:汇交制度 】 :。 ,   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!成果副本和目录的】汇交工?作,    ! 市、县测绘—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!录的汇交工作—并按照年《度将接收的测—绘成果?副本和目录逐—级上:报 《 ,  ?   基《础测绘项目的测绘】成果应当《由,。负责:组织实?施,基,础测绘项目的—测绘:。行政主?管部:门向上一级测绘行】政,主管:部,门汇交测绘》成果副本 》 《     非—基础测绘项目—的测:绘成果?应当由测绘项目【出资人?或者:承担国家投资的【测绘项?。目的单位《向,测绘项目所在—地的测绘行政—主,管部门汇《交测绘成果目录【 :     】负责接收测绘—成果副本和》目录:的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出具测绘成果汇】交凭证? , 【 , 第三?。十二条 省测绘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定期编制本省】行政区域内的测绘】成果:目,录向社会公布 【 ?     县级以!。上人民?政府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采》取有效措施促进【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!用 — 第—三十三条 使用【财政资金的测—绘项目和使》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!程测绘项目有关【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!当查对测绘成果目录!或者征?求本级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!测绘成果《的应当充《分,利用已有《的测绘成果避—免重复测绘 !。 —第三十四条》 测绘成果保管单】位应当采取措施保】障测绘成果的完整】和安全?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!用   !  国家基》础,测绘成果《资料:的提供和使用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!行许可制度 — 》。 《第三十五条 未经】。。提供测绘成》果的部门或者单位】同意不得《对测绘成《果进:行销售?、传播、转让、转】借或者商业性复【制 — 第三【十六条 保密测绘】成果密级的》。划分、?调整、解密以及【保密测绘成果的【储存、保管、复制】、销毁?等按照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执行 】   ? 对外提供保密测】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!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审核并按照》国家规定的审批【程序执行 — 《 , , 第三十七条 本!省行政区域内—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!实体的位置、高程、!深度、?面积、长《度,等重要地理信—息,数,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审?核并与省人民—政府其他有关—部门、军队》测绘主管部门—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由省人民政【府,或,者其:授,权的:部门:。公布 》 第】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测绘、【。工,商,行政管理、新—闻出版等有关部【门按照本级》人民政府《规定的?职责分工加强对编】制、印?刷、出?版,、展示、登载地图的!管理保证地图质量】维护国家主权—、安全和《利益地图《管理的?具体办法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执行 【     !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对国家版图意】识的: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!国家版图意识 ! 第】三十九?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测绘成果质量—的监:督管理 】。。     测绘【单位应当建立健【全测绘成果质量保】证,。体系:。对其完?成的测绘成果质【量负责 !  :  :本省基础测》绘项目、使用财【政资金金额3—0万: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!目和:省重点建设工程测】绘项:目的: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!资人应当组织—测绘成果的法定【质量检验机构检【。查验收质量》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! 》 第四十【条 当事人对地籍测!绘,、房产测绘等测绘】成果有异议的—可以委托测绘—成果的法定质—量检验机《构鉴定 【第六章 测量—标志保护 —第四十一条 省【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负责全省永久性测量!标志的管理和保【护工作 》    【。 市:、县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!。级永久性测量标志】及市、县级基础【测绘控制网点永久】。性,测量标?。志的管理和保护【工,作  】。   其他设置测量!。标志的部《门负责本部门专用测!量,标志的保护工作 ! 【 ,第四十二条》 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采【取有效措《施加强测量标—。志的:保护:工作 》     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。当根据本行政区域】的实际情况编制【永久性测量标—志年度?维护计?划并按照规定—检查、维护永久性测!量标志 —    — 乡级人《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!政区域内的测—。量标志保护工作 】 】 第:四十三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损毁或《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!量标志?。以及正在《使用中的《。临,时性测量标志不【得侵:占永久性《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!。。。永久性测《量,标志安?全控制?范围内从《事危害测量标志【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!动 : 【 , 第四十四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—进行自然《和,人文景区《建设活动涉及—永久性测《。量标志的应》当结合景点》的,设置合理保护— 【 ?第四:十五:条 :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!开永久性测量—标志:;确实无法避—开需要拆《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!者使其失去使—用效能的应当—按照下列程序—办理审批手》续   !  (?一)工程建设单【位持迁建《申请报告和建设【工程设计图纸—复印件向永久性测量!标志所在《地的设区的市测【绘行政主管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;! :   —。  (二)设区的市!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】15日内提出初审】意见并?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!测,绘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; 》  《   (《三)省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自收到设区的】市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报送的初】。审意见和《全部申请材料—后20日内作出【审,查决定对《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!作出批准的书面决】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!应当依法《作出不予批准的【书面:决定并说明理—。由告:知申请人享有依【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行政诉》讼的权利 【     拆】迁永:久性测量标》志或者使其失去使】用,效,能涉及?军,用,控制点的省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在作出批准决【定前征得《有关军队《测绘主管部》门的同意 》 ?     永【久性测?量标志迁《建费用由工程建设】单位承担《。 — 《第四十?六条 永《久性测量《标志:实行委托保管—制度 》 , ,     永久【性测量标志》的建设单位》应当对永久性—测量标志《设立明显标记—并委托当地有关【单位:指派专人负责保管】 ?     委托!单位应当《。与保管单位签订【永久:性测量标志》委托保管书并将【委托保管《书分:别抄:送当: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市!、县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备《案,  【   保管单位和】保管人员必须履行保!管职责发现测量【标志有被损毁或者移!动的情况时应当及】时报告?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!者市、县测绘—行政主管部门 【 !。第四十七条 测绘人!员使用永久性测量】。标志应当持》有,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县!级,。以上:人民政府《测绘行政主》管,部门的监督和负责】保管测量标》志的:单位和?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!标志完好 】第七章 法律责【任 第四十八【。条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擅自【进行以测绘为目【的的航空摄影或【者航空遥感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可》以并处?。1万:元以上5万》元以下的罚款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 ,    ! 第四—十九条?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!自对:测绘成?果进行销售、传【播、转让、转借或】者商业?性复制的由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没收违法【。所,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!1倍以上《2,倍以下?的罚款;没有违【法所得的处1—。000元以》上500《0元以下的罚款【。;给用户造》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?任 【 第五十条— 违:反本:条例规定擅自—发布本省行政区【。域内重要地理—信息数据《的由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给予警告责—令消除影响》可以并处3000元!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罚款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!。 — 第五?十一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【基础测绘项目、使】用财政资《金金额30万元以上!的,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!点建:设,工程测绘项目的【测绘成果未经测绘】成果的法定》质量检验机构—检查验收即向他人提!供使用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测【。绘行:政,主管:部门责令测绘项目出!资人限期改正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】。 》 第五十二条— 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测绘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工作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对【负有直?接,责任的主《管人员?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任?   —。。 (一)利用职】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!财物、其他好处的;!    】(二)对不》符合法定条件—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!证书的?; ?    (三】)不按照法定程序】。行使行政《职能的?; 《  :。  (四)发【现违:法,行为不予查处造成】严重:后果的; 】  ?  ?(五)其他不履行】法定职责《的 : 第八》章 附 则 【第五十?三条: 本条例自20【05年9月1日起施!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