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六章 — 其他污染防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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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》。三条 城市人【。民政府应当逐步【在城区主要交通【要道:、,商业区和人口—集中区域设置噪声】监,测设施加强环境噪】声监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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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四条? , 在城?市市区的医疗区、文!教科研?区和机关或者—居民:住宅: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!集中区域内禁—止夜间和午》间进行产生噪声【污,染,的建筑施工作业建】筑施工因特》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!的应当经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和环保部门—同,意,并公告附《近居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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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夜》间和午?间在已?竣工交付《使用的住《宅楼进行产生—。噪,声污染?的,室,。内装修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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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人—口集:中区域从事经营【性的产生噪声污【染的切割《作,。业,
本条!所称夜间是指晚2】0时至?晨8:。。时的期间午间—是指12时至1【4,时的期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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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条【 下列产》生社会生活噪声、】干扰他?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由!公安机关依照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的规定实施监!督管理 《
—(一)在城区街【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!共场所和居民—区举行产《生,较大音量的》娱乐、健身、集【会、商?业促销?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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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在医疗《区、文?教科研区和》。机,关或者居民住—。宅区等噪声》敏感建筑物》。集中区域《使用广?播,喇叭等高音》响器:材; ?
(三)!在,机动车禁《鸣区域或者禁鸣【路段鸣喇《叭;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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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其,他产生社会》生活噪?声的:行为 ?
穿【越市区的铁路—机车、?航空:器以及?在城区江(河)段夜!航的产生《噪声污染的船舶【由铁路、《民航、?海事部?。门,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!督,管,理
第五十!六条 产生放射性!废物和废《放射源的工业、农业!、医疗、《科研:、教学以及应—用放射性同位—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!应,当加强?对放射?性废: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!并,到省环保部门办【理登记?手续:按照省?环保部门的要求对】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!源进行收集、包装和!送,贮存或?者处理前的暂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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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产【生,放射性?废物的?单,。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!物和废放射源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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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》七条 城市建成】区应:当严格控制建筑物】外墙采用反》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!用反光材料的应【当符合?国,家有关标准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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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《人,口集中区域从—事经营性的产生【光污染的露天电焊 !
第五—十八条? ,安装、使用空调器应!当避免妨碍他人的】正,。常工作?、生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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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:止在建筑物》。内部:的过道?、楼梯、《出口等公用地方【安装空调器的—室外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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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道?路两侧建筑物安【装的空调器室外机】其安:装架底部距》。地面的距离不—得低于2.5米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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