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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章 其他污染防治!
《第,五十三条 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!步在:城区:主要交通要道、商】业区和人口》集中区?域设置噪声监—。测设施加强》环境噪声监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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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。十四条 《 在城市市区—的,。医疗区、文》教科研区《和机关或者》居民住宅区等噪声】敏感建?筑物集?中区域内禁》止夜间?。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!污染的建筑》施工作业建》筑施工因特殊需要】。必须连续《作业:的应当经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和环保》部门:同意并?公,。告附近居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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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夜间和】午,间,在已竣工《交付使用的》住宅楼进《行产生噪声污—染的室内装》修,活,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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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人口集!中区域?从事经?营性的产生噪—声污染的切割作【业
】本条所称夜间是【指晚20时至—晨8时的期间午间】是,指1:2时至14》时的期间 》
第五—十五:。。条 下列产生社】会生活噪声、—干扰他?人正常?生活的活动由—公安机关依照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:、规章?的规定实施监督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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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在城区街道、】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!所和居民区举行【产生较大音量的娱】乐、健身、集会、商!业促:销等; 《。
(二)!在医疗区、》文教科研区》和机关或《者居民住《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!。物集中区域使—用广播喇叭》等高音响器材—;
】(三:)在机动《车禁鸣区域》或者禁鸣路段鸣【喇叭; 《
(四】),其他:产生社会生活—噪声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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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越市《区的铁路机车、航空!器,以,。及在:城区江(《河)段夜航的—产生噪声污染—的船舶?由铁路、民航、海】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实,施监:督,管理
第五!十六条 产生放射!性废物和废放射【源的工业、农—业、医疗、科研、】教学以及应用—放射性同位素—。和辐射?。技术:的单:位应:。当加强对放射性【。废物和废放射源的】管理:并到省环保》部,门办理登记》手续:按照:省环保部门的要求】对放射性废物和废】放,射源进行收集、包装!。和送贮存或》者处理?前的暂存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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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《止产生?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!自处:置放射性《。废物和废放射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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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【条 城市建成【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!物外墙采用反光材】料,建筑物外墙采用【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!国,家有关标准》
禁】止在人?。口集中区域从事【经营性的产》生,光污染的露》天电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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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八—条 安装、使用空】调器应当避免妨碍】他人的正常工作【、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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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—在建筑物《内部的过道、楼梯、!出口等公用》地方安装空调器【的室外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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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道路两侧!建,筑物安装的》空调器室外》机其安装架底部【距地面?的距离不得低于2】.5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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