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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环《境,污染防治的监督【管理 》。 第?八条 实行主要】。污染:物排放总量控—制制度 《    省环保!部门:应当根?据国家核《定的:总量控制《指标拟定削减和控制!全省的主《要污:。染物排放总量计划】报省人民政》府,批准后?将总量控制指标分】解落实到设区的【市,人民政府   ! 设区的市环【保部门应当根据省】核定的总量》控制指标拟定削减】和控制本市的主要污!染物:排放:总量计划报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将总》量控制?指标分解落实到县(!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和有关排污单位】  《  县(市、区)!环保部门《应当根据设区—的市核定的总量控】制指:标拟定削减》和控制本行政—区域的主《要污染物排放总量】计划报县《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批准后将—总量控制指》标具体分解》落,实到:有关排污单》位    【 ,排污单位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】保证污染物排放符】合,国家:。或,者地:。方规定?的,标准:并符: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!。制要:求 第九】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采取措施严】格控制?主,要污染?物排放增量 【   ? :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项目需要—新增主?要污:染物排?放量的项目所在【区域:应当有不少于—新增量?的总量控制指—。标余量?或者有?削减量不少于新【。增量:的替代污染物—。减排项目 —  :  没《有总量控制指—标余量或者》没有替?代污:。染物减排项目—的有关部门不予批】准 第【十条 ? 县级以《上,人民政府及其有关】。部门应当《将本行政《区域内环境污染严】重的地区、行业和】。企业列?。为重点监督管—理对象实行重—点管理定《期,督查 》 第十一条 】省,和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,应当每年组》织环保?、,。发展改革、统计、】。监,。察等部门对下一级人!民政府?上,一年度?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!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考!核,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!民政府和《政府负?责人综?合考核评价》的重要?依据   【 对通过年度考核!的市:、,县(区)人民政府】。。上一:级人民政府及其【有关:部门应当《。落实国家和》本省有关财政、税】收,。、价格等激励政【策,措施 ?  ?  对未通过年】度考核的市、县(】区)人民政府暂【停,该地区所有新增【主要污染物排—放建设项目环—境影:响评:价,审批;撤《销授予该地区的环】境保:护或者环境治理【方面的荣誉称号【;停止?该地区享受的有关】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!;该地区不得参加年!度综合先进评比政府!。主要负责人、分【管负:责,人以及直接责任【人员:不得参?加,。年度评奖和授予荣】誉称号 — , 第十二条 省人!民政:府有关部门》和市、县(区)人民!政府:所,编制的土《地,利用的有《关规划区域、流域】的建设、开发利用规!划和各类专项—规划、应当依法【进行环境影响—评价未进行环境影】响评价的审批机关】不,予批准  【  : 列入国家建设项】目,环境保护《分类:。管理名录或》者本省补充目—录的建设《项目应当《依法:进行环境《影,响评价?  《  : 建设单位应当按】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!影响:评价文件(包括【。环境影响报告—书、环境影》响报告表和环境影】响登记表下》同):报有审批权的环保】部门批准并取—得环境?影,响评价批《准文件 》    建设单位!应当:按照环境影响—评价文件及其批准】。文件的要求》。建设污染《防治设?施并落实其他—污染防治措施污【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!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!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!用 —第十三条 》 ,向环境排《放废水、废气或【者工业、建筑施工】噪声以及产生—固体废?物的排污单位应【当按照国家》有关规?定向所?在地县(市、区)】。环保:部门申报;产生危险!废物:的必:。须同时报送危险【废物管理《计划    】 安装自动监—测设备的排》污单:位应:当以在正常运行情况!下取得的自动监测】数据为?依据申报《排放污染物的情况;!未安装自动》监测设备的排污单】位应当提供具—备资质的监》测单:位出具的《报告以此为依据申】报排放?污染物的情》况;不具备监测条】件的污染源排—污单位应当》按,照环保部门》有关规定申报—排放污染物的情【况  第十!四,条 实《行排污许《可制度 《    排放】水,污染物、《主要大气污染物的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!有关规定取得—排污:许可证并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】定的要求排放污【染物    !排污:许可证的核》发条件和程序按【照国家的有》关,规定执行《。主要大气《污染物?排放许可证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可以依法委托本级】环保部门核发 】 : 第十五条》。 直接向环—境排放污染》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!照国务院排污—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!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!    》 排污单位向城【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:施排放污水、缴【纳污水?处理费的不再缴纳】排污费向城镇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】排放的污水应当【符,合国家或者本—省规定?的水污染物排—放标准城镇污水集】中,处理设施的》出水水质《达,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!。的水污染物》排放标准《的按照?国家有关规》定免缴排污》费 ? 第十六—条 环保部—门应当建立健全环】境监测体系和环境】监,。督机:。。制加强对本行政区】域的排污单位进行监!督性监测保障环【境安全 —   国控—、省控重点污—。染源监督性监测【工作由设区的市【环保:部门负责其中单机容!量30万千瓦以上】燃,煤电厂的《。污染源监《督性监测工》作由省环保部门负责!国控、省控重点污染!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实!行共:享不重?复监测 — , 第十七条 实行重!点排:。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在!线监测制度 】   直接向环境!排放污染物的—。重点排污单》位应当按照国家【规定:安装污染物》排放在线监测设【备并与省《、市、?县(区?)环保部门》监控中心联网—在线监测设》备经环?保部门检查》合格后方《可投入运《行,在线监测设备在正】常运行?情况下取得》。的监测?。数据可以作为环【保部门实《施环:境监督管理》的依据重点排污【单位名录《由省、市、县—。(区)环保部门商同!级有关部门确定【并向社会公布—    燃煤!电厂:脱硫运行《机组:在线监测《设备与省、市、【县,(区)环保部—门监控中心》联网的同《时应当与省级—电网企业联网在【线监测?设备在正常运—行情况下《取得的监测数据【作为执行燃煤机组脱!硫,标杆上网《电价或者《脱硫加价的》依据  —  重点》。排污单位应当保证】在线:监,测设备的正常—运行并保存原始监】测记录;不得擅【自拆除、《改动或者故意—损坏在线监测设备】;在线监测设—备出现故障的—应,。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!告并及?时修复 — 第十《八条 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】环境保护现场—。检查制度有权对【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!放、污染防治、环境!风险:防范等情况以—及各项环境保—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!况进行现场》检查;?。被检:查单位应当予以【配合如?实反映?情,况和提供必》要资料不《得拒绝、阻挠或【者拖延检查环保【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!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!业务秘密   !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环保部门经!本部:门主要负责人批【。准可以对有关物【品、设施、工具予】以暂扣或者封存 ! ,   (一)违】法转移、处置危险废!物的;    ! ,(二)?造,成严重?环境:。污染或者可》能,造成严重《环境污染不当—场暂扣?或者封存《将可能造成证—据灭失或者》转,。。移的  —。  暂扣或—。者封存有关物品【、设施?、工具的环保部门应!。当作出书面决定并】出具暂扣或者—封,存的物品、设施【、工具?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!   《当事人不在场或者】拒绝签?名的:检查人员应当在暂】扣或者封《。存物品、《设施、工具清—单上注明《情况 【 环《。保部门暂扣、—封存有关物品、设】施,、工具的期》限不得超过》7个工作日;情【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!要负责人《批准可以延长7【个工作?日对被暂扣、封存】的有关?物品、设施、工具应!当妥:善保管?不得使用《、损毁环《保部门应《当在暂扣《。、封存期间作—出处理决定 】 第—十九条? :环保部?门应当建立环—境污染防治投诉制度!公,布投诉?电话:、电子?信箱:畅通:投诉渠?道依:法处理环境污染【。防治投诉并》保护投诉人的权益对!属于环境《污染防治方》面的投诉应当—依法处理并》将处理结《果告知投诉人;对属!于其他管理部门职】责,范围的投诉应当【。按照: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!门处理?并告知投《诉人 《 【第二:十条 环保部【门和:有关:部,门应当建立环境监督!信息:通报制度《。对需要关闭》。、停业的违法—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!书,面告知工商、—供电、?供水等有关主管部】门和单位有》关主管部门和—。单位:。应当依法采取相应】措施 ? 《 《第二:。十,一条: 排污单位应当根!据所在地人民政府】的应急预案和本单】位的具体情》况制定本单位环境污!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!所在地环保部门备】案 ?  】   发《生环:境污:染事故时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】采取应急措施并向】所,在地:人民政府突》发公共事《件应急机构和环保】部,门报告;可能危【及人民生命健康和】财产安?全的应当立》即,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!其有关部门应当根】据环境污染事—故的具体情况采【取,相关应?急措施减少环境污】染事故造成的—损失: 】 第二?十,二条 环保部【门应当依照》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规定公开环【境,信息保障公众的【。环境信息知情—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!的监督权《 : :  —   环保部—门可以?在,当,。地主要媒体》。定期公布污染物超】。标排放或者污染物】排放总量超》过,规定指标的污染【。严重企业名单列入】污染严重企业—名单:的企业应当》依照国?务院环保部门的规】定定期公《布主要污染物—的排:放情况接受》。社会监督 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