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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环境【污染防治的监—督管理
第!。八,条, 实行主要污染】物排:放总量控制制度 】
省环】保部门?应当根?。据国家核《定的总?量控制?指标拟定削减和控制!全省的?主要污染物排放总】量计:划报省人民》政府批准后将—总量:控制指标分解—落实到?设区的市人民—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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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《区的市环《保部门应当根—据省核定的总—量控制指标拟定削减!和控制本市的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!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》将总量控制指—标分解落实到县(市!、区)?。人民政?府和有关《。排污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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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、区)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设!区的市核定的总量控!制指标拟定削减【和控制本行政—区域的主要污染物】排放总?量计划报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将总?量控制?指标具体分解落【实到有关排》污,单位:
排】污单位应《当采:取有效措施保—证污染?物排放符《合国家或者》地方规?定的标准并符合污】染物排?放总量控《制要求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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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九,条 县级以上人】。民政府应当采取【措,施严格控制主—要污染物排放—增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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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?项,目需要新增主要【污染物排放量的项】目所在区域》应当:有不少于新增量的】总量控?制指:标余量或者有削【减量不少《。于新增量的替代污】。染物减排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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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没有总?量控制指标》余量或者没有替代污!染物减?排项目的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!
第》十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部:门应当将《本行政区域内环【境污染严重的地【区、行业和企业列为!重点监督管》理对:象实行重点管—理定期督《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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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省和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应当每】年组织环保、—发展改革《。、,统计、监《察等部门对下一【。级人民?政府上一年度主要】。污染物?排放总量控制情【况,进行考核考核—结果作?为对:下一级人《民政府和政》。府负责人综合考核】评价:的重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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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》通过:年度:考核:的市、?县(区?)人民政府上一【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应当落实【国家和本省有—关财政、税收—、价格?等激励政策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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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通过年【度,考核的市、县(区)!人民政府暂停该地】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!物排放建设》项目环境影响—评价审批《;,撤销授予《该地区的环》境保护?或者: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!称号;停止》该地区享受的—有关环保方面的优】惠政策;该》地区不得参加年度】综合:先进评比《政府主要负责人、】分管:负责人以及》直接责任人员—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!授,予,荣誉称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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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二条 ? 省人?民政府有关部门和】市、县(区)—人民政府《所,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!关规划?区域:、流域的建》设,、,开发利用规划和各】类专项规划、—。应,当依法进行环境影】响评:。价未进行环境影【响,评价的审批》机关不予批准 【
列入国!家建设项目环境保】护分类管理名录或者!本省补?充,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!依法进行《环境影响《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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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规: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!评价文?件(:。包括环境影》响报告书、环境影】响,报告表和环境—影响登记表下同【)报有?审批权的环保部【门批准并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!准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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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】应当按?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!及其批准文》件的要?求建设?污染防治设施并【落实其他污染—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!施必须与主体工【程同时设计》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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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 向环【。境排放?。废水、废气或者工】业、建?。筑施工噪声以及【产生固体废》物,的排污单位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向所在地县(市!、区)环保部门申报!;产生危险废物的必!须同时报送危—险,废物管理计》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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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》。装,自动监测设》备的:排污单位应当—以在正常运行—情况下取《得的:自动监测《数据为依《据申报排放》污染物的情况;【。未安装自动监测【设备的排污单位应】当提供具备资质【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报!告以此为依据—申报排放污》染物的情况》;不具备监测—条,件的污染源排污【单位应当按照环【保部门有关规定申报!排放污染物》的情况 《
第十四】条 实行排污【许可制?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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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?放水:污染物、《主要大气污染—物的单位《应,当按照国《家的:有关规定取得排污】许可证并按照排【污许可?证,规定的要求排—放污染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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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许可证】的核:。发条:件和程序按照—国家的有《关规定执行主要大气!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!依法委托本级环保】部门核?发
第十】五条: , 直:接向环境排放—污染物的排》。污单位应当依照国】务院排污费》征收使用《管理条例的规定缴】纳排:污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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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【单位:向城镇?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排放污水、缴】纳污水处理费的不】再缴纳排污》。费,向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:设施排放的污水【应当符合《国家或者本省—规,。定的水?污染物?排放标准城》镇污:水集中处理》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!国家:。或者:本,省规:定的水?污,染物排放《。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免缴排污费 】
第十六条 !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!健,全环境监测体—系和:。。环境监督机制加强】对本行政区域的排】污,单位进行《。监督性监测保障环】境,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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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—控、省控《。重点污染《源监督性监测工【作由设区的市环保部!门负责其中单机【容量30万千瓦以】上燃煤电厂的污染源!监督性?监测工?作由省环保部—门负责国控》、省: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!监测数据实行共【享不重复监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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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实行重点排》污单位污染物—排放在线监测制度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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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直接向环《境排放污《染物的重点排污【单位应当按照国【家规定安装污染物】。排放在?。线监测设备并与省】、市、县(区)【环保部门监控中【心联网?在线监测设》备,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!后方:可,投入:运行在?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!行情况下《取得的监测》数据可以作》为环保部门实施环】境监督管《理的依据重点排【污单位名录由省【。、市、县(》区)环保部门商【同级有关部门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!
燃煤电!厂,脱硫:运行机组在》线监测设备与省、市!。、,县(:。区)环保部》门监控中心联网【的同时应当》与省:级电网?企,。业联网在线监测设备!在正常?运行情况下》取得的监测数据【作,为,执行燃煤机组脱硫】标杆上网电价或者脱!硫加价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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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排】污单位?应,当保:证在线?监测设备的》正,。常运行并保存原【始监测?记录;?不得擅自拆除、改动!或者故?意损:。坏,。在线监测设备;在】线监测设备出现故】障的应当立即向【。环保部门报告—。并及时修复》
第—。十八:条, 环保部门应当建!立环境保护现场【检查制度有权对排】污单位?的污染?物排放、污染—防,治、环境风险防【范等情况以及各项环!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!行情况进行现—。场检查;被》检查单位《应当予以《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!提供必要资料不【得,拒绝、阻挠或—。者拖延检查》环保部门应当—为,被检: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!密,和业务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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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环保部—门经本?部门:。主,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!有关物品、》。设施、工具》予以暂扣或者—封,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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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违法转】移、:处置危险废物—的,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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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造成严重《环,境污染或者》可能:造成严重环境—污染不当场》暂扣或?者,封存将可能造成证】据灭失或者转移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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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《扣或者?封存有?关物品、设施、工】具的环保部》门应:当作出书面》决定并出《具暂扣或者封存【的物品、设》施、工具清单交由当!事人签名
当!事人:不在场或《者,。拒,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!当在:。暂扣:或者封存物品、【设,施、工具清单上注】。明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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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】保部门?。暂扣、封存有关【物品、设《施、工具的期限不】得超:过7个工作日;情】况复杂的经本部【门主要负责人—批准可以延长7个】工作日对被暂扣、封!存的有关物品—、设施?、工具应当妥—善保管不得使—。用、损毁环保部门】应当在暂《扣、:封存期?间作出处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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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》条, :环保部门应当—建立环境污染防治】投诉:制度公布投诉—电,话、电子《信箱畅通投诉渠【道,依法处?理,环境污染《。防,治,投诉并保护投诉【人的权?益对属于环境污【染防治方《面,的投:诉应:当依法处理并将处】理结果?告知投诉人》;对属于其他—管理:部门职?责范围的投诉应当】。。按照规定转送相关】管理部门《处理并告知》投诉: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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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十条《 环?保,部门和有关》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!督信息通《报制:。度对需要关闭、【停业的?违法排污《单位由环保部门书面!。。告知工?商、供电、供水等有!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有!关主管部门和单【位应当依《法采取相应措—施
! 第二十一条 】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!。在地人?民政府?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!的具体情《况制定本单位环境污!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!所在地?环保部门备案 【
— 发生环!境污染事故时有【。关单位应当立即【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!在地人民政府突发公!共事件?应急机构和环—保部门报告》;可能危及人民生命!健康和?财,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!知周边单位和居【民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及?其有关?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!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采!。取相关应急》措施:减,少环境污《染事故造成的—损,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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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【 环保《。部门:应当依照《。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规定公开环境】信,息保障公众的环境】信息知情权》和对环?境保护?工作的?监,督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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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环保部?门可以在当地—主要媒体定期公【布污染物超标排【放或者污染物—排放总量超》过规定指《标的污染严重企【业名单列入》污染严重《企业名单《的企业应当依照国】务院环?保部:门的规定定期公布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!。况接受社会监督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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