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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!。 环境《污,染防治的《监督管理 【。 第八条 — 实:行主:要污染物《排放总量控制制度】    【省环保部门应当【根,据国家核定》的总量控制》指标拟定削减和【控制全省的主要污染!物排放总量计划【报,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。将总量?。控制指标分》解落实到设区—的市人民《政府   【。 设?区的市环《保,部门:应当根据《省核定的《总量控制指标拟定】削减和控制》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!放总量计划报—设区的市《人,民政府批准后将总量!控制:。。指标分解落实到【县(市、区》),人民政府《和有关排污单—位 ?   ?。。。。 , ,县(市、区)环保部!。门应当根据设—区的市核定的总量】控,制指标拟定削减和】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!要污染物排放总【量计划报县》(市:、区)人民政府【批准后将总量控【。制指标具体分解【落实:到有关?。排污单位   ! 排污单位应当】采取:有效措施保证污染物!排放符合国家或者】。地方:规定的?标准并符《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!。。制,要求 ? ? 第九条 县【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应当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】主要:污染物排放增量【 ?。   ? ,新建:、改建、《扩建项目需要—新增主要污染—物排放量的项—目,所在区域应当有【。不,少于:新增量的总量控制】指,。标余量或者有削减量!不少于?新增量的《替代污染物减排【项目    !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余!量或者没有替代【污染物减《排项目的有关部门不!予批准?。 第—十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及其有关《部门应当将本行【政,区域内环《境污:染严重的地区—、行业和企业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】对象实行重点管【理定期督查 — 第十一条】 省?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!应当:。每年:组,织环保、发展改革】、,统计、监察等部门对!下一级人民政—府上一年《度主要污染物排【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!考核考核《。结果作为对下—一级人民政府和【政府负?责,人综合考核评—价的重要依据 !   对通过年度!考核的市《、县:(区)?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!政府及其有关部【门应当落实》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财政《、,税收、价格等—激励政策措施 】    对未通过!年度考核的》。市、县(《区)人民《政府暂停该地—区,所,有新增主要》污染物排放建—。。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!审,批;撤销授予该地区!的,。环境保护或者环境治!理方面的《荣誉称号;停—止该地区享受的有关!环保方面的优惠政】策;该?地区不得《参加年度综合先进评!比政府主要负—责人、?分管负?责人以?及直接责任人—员不得参加》年度评奖《和授予荣誉称号 】 第十二条 !。 省人民政府有关】。部,门和: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府所编制的土地!利用的有关》规划区域《、流:域的建设《、开:发利用规《划和各类专项规【划、应当依法进【行环境?影响评价未》进行环境《影响评价的审批【机关不予批准 !   列入国家】建,设项:目环境保护》分类管理名》录或者本省补充【目录:的建设项目应当依】法进行环境影响【评价    】。 建设单位》应,。当,按,照,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!响评价文件(—包括环境影响报【告书、环境影—响报告表《和环境?。影响登记表下同)报!有审批权的环—保部:门批准并取》得环境影响》。。评,价批准文件 —    建设】。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!响评价文件及—其批准文《件的要求建》设污染防治》设施并落《实,其他污染防治措【施污染防治》设施:必须与主体工程同】时,设计、同《时施工、同时—投入使用 — : 第十三条 — 向环境排放废【。水、废?气或者工《业、建筑施工噪【声,以及产生固》体废物的排污单位】应当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向【所在:地县(市、区)【环保部门申报;【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!同时报送危险废物】管理:计划    !安装:自动监测设》备的排污单位—应当以?在,正常运?行情况下取》得的自动监测数【据为依据申报排放】污染物的情况;未】安,装自动监测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】当提供具备资质的监!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以!此为依据申报排【放污染物《的情况?;不具备监测—条件的污染》源排污单位应—当,按照环保《部门有关规定申报排!放污染物的情况【。  第【十四条 实行排污!许可制度   ! 排放水污染【物、: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!位应当按照国家的】有关规定《取得排污《。许可证并按》照排:污许可证规定—的要求排放污—染物    】 排污许可证—的核发条件和程序按!照国:家的有关《规定执?行主要大气污—染物排放许可证【县级:。以上人?民政府可以依—法,委托本级环保部【门核发?。 , 第十五【条 直接》向,环境排放污染—物的排污单位—应当依照国务院排】。污费征收使用—管,理条例的规定—缴纳排?污费 》   排污单位】向城:镇,污水集中处理—。设施排放污水、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!再缴:纳,排污费向《城镇污水《集中处?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!当符合国家或—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!物排放标《准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设施的【出,水,水质达?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!的水污染物排放标】准的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免缴》。排,污费 第】十六条 环保部门!应当建立健全—环境:监测体系和环—境监:督机:制加强对《本行政区域的排污】单,位进行监督性监测保!障,环境安全   ! 国?控、省控重点污染】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!设区:的,市环保部门负责【其中单机容量—30万千瓦以上燃煤!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!监测工作由》。省环保?部门负责国》控、:省,控重点污染源监督】性监测?数据实行《共,享不重复监测 ! 第十七》条, 实行?重点排污《单,位污染物排放在【线,监测制度 【 ,。  ?直接向环境排—放污染物的》重,点排污单位应当【按照国家规》。定安装污染》物排放在线》监测设备并与省【、市、?县,(区)环保部门监】控中心?联网在线监测—设备经环保部门检】。。。查合格后方》可投入运《行在线监测设—备在正常运行情【况下:取得的监《测,数据可以作》为环保部《。门实施环《境监督管理的—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!录由省、市、县(】区)环保部门商同】级有:关部门?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】 ?   《燃煤电厂脱》硫运行机组在线监】测设备与省、市、】县(区)环保部门监!控中心联《网的同时应》当与省?级电:网企业联网在线监测!设备在正常运行情】况下取?得的监测数据—作,为执行燃煤机—组脱硫标杆上—网电价或者脱—硫加价的依据 【    重点】排污单?位应当保证在线【监测设备的》。正常运行并》保存原始《监,测,记录;不《得擅自?。拆,除、:。改动或者故意—损坏在线监》测设备;《在线监测设备—出现故障的》应当立即向环—保部门?报告并及时修—。复 第十八!条 环保》部门应当建立—环境保护现场检【查制度有权对排【污单位的污》染物排?放,、,污染防治、》环境风险防》范等情况《以及各项环境—保护法律制度的执】行情况进行》现场检?查;被检《查单位应当予以配】合如实?反,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!料,不得拒绝、阻挠或】者拖延检查》环保:。部门应当为》被,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!秘,。密和业务秘》密   —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环保部—门经本部《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!以对有关物品—、设施、《工具予以暂》。扣,或者封存   ! (一)违—法转移、处置危【险废物的;》。    — (二)造成严重环!境污染?或,者可能造成严重环】。境污染不当》。场暂扣或者封存【将可能造成证据【。灭失或者转》移的  —  暂扣或者封存!有,关,。物品、设《施、工具的环保部门!应当作出书面决定】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!的物:。品、设施《、工具清单交由【当事人签《名   当事【。人不在场或者拒【绝签:名的:检查人员应当在暂】扣或者封存物—品、设施、工具清单!上注明情况 ! , 环保部—。门暂:扣、封存《有,关物品、设施—、工具的期限不得超!过7个工作日;【情况复杂的经本部】门,主要负责人批准【可以延长7个—工作日对被暂扣、】封存的有关物品、设!施、工具应当妥善】保,管不得使用、损【毁环保部门应当【在,暂扣、封《存期间作出处理决定! 第!十九条? 环保《部门:应当建立《环境:污染防治《投诉制度公》布投:诉电话、电子信箱】畅通投诉渠道依【。。法处理环境》。污染:防治投诉《并保护投诉人—的权:益对:属于:环境污染防》治方面的投诉—应当依法处理—并,将,处理结果告知投【诉人;对《。。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!责范围的投诉应【当按照规《定转:送相关管理部门【处理并告知投—诉人 【 : 第二十条— 环?保部门和有》关部:门应当建立环—境监督?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!关闭、停业》的违法排污单位由】环保部门《书面告知工商、供】电、供水等有关主】管部:。门和单位有关主管部!门和:单位应当依法—采取相?应措施 — 第【二,十一:条 排《。污单位应《当,根据所在地人民政】府的应急预案和本单!位的具体情》况制定本单位环【境污染事故应急【方案并?报所在地《环保:部门备案 !     】发生环境污染事【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!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!所在地?人民政府突发公【共事件应急》机构和?环保部?门报告;可》能,危及人民生命健【康和财产安全的应】当立即通知周边单】位和:居民县级以》上人民?。。。政府及其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】环境污染《事故的具体情况采】取相关应《急措施减《。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!。的损失 — 》 第二十《。二,。条 环《保部门应当依—照国家和《本省有?。关规定公开》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!环,境信息知《情权:和对环境《。。保护工?作的:监督权? ? 《 ,     》。环保:部,门可以在《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!布污染物超标—排放或者污染—物排:放总量超过规—。定指标的污染严【重企业名单列入【污染严重企业名【单的企业应当依照】国务院环保部门【的规定定期公布主】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!接受社会监督—。  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