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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章 《环境:污染防治的》。监督管?理 —第八条 》实行主要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】。制制度  【  ?省环保部门应当根据!国家:核定:的总量控《制指标拟定削减【和,控制全省的主要污】染物排放总量—。计划报省人》民,政府批?准后将总量控制指标!分解落实到设区的】。市人民政府  !  :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!应当根据省核定的】总量控制指标拟【定削:减和控?制本市的主要—污,染物:排放总量《计划报设区》的市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将总量控制】指标分?解落实?到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和有关排!污单:位   — 县(《市、:区)环保部门应当】根,据设区的《市核定的总量控制指!标拟定削减和控【制本行政区域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】总,量计:。划报县(《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批准》后将:总量控制指标具体】分解: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!。    — 排污单位》应,当,采取有?效措施保证》污染:物排放符合国家或】者地方规定的标【准,并符合污《染物排放《总量控制要求 【 : 第九条》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应当采取措施严【格控制主《要污染物排放增量】   》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项目需【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!放量的项目所在区域!应当有?不,。少于新?。增量的总《量控制指《标余量或者有削减量!不少:于新增量的替代污染!物减排项目  ! , 没有总量—控制指标余量或者】没有替代污染物减】排项目的有关部【门不予批准 ! 第十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及其【有关部门应当—将本行政区域内【环境污?染,。严重的地区、行【业和企业列为重点】监,督管理对象实行【重,点管理定期》。督查 第】十,一条: 省和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应《当,每年组织环》保、发展改革、【统计、监察等—。部门对下《一级人民政》府上一?年度主要污染—物排放总量控—制情况进行考核【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!级人民政府》和,政府负责人综—合考核评价的重【。要依:据,。    对通!过年度考核的市、县!(区)人民》政府:上一级?人民政府及其—有关部门应当落实】国家和本省有关【财政、税收、价格等!。激励政策措施 !   《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!市、县(《区)人民政》府暂停?该地:区,所有新增主要—污染物?排放建设项目环境】影响评价审批;撤】销授予该《地,。区,的,。环境保护或者环境治!理方:面的荣誉称号;停】止该地区享受的有关!。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!;该地区《不得:参加年度综合先进评!比政府主要》负责:人、分管《负责人以及》直接责任人员不得】参加年?度评奖和授》予荣誉称号 — ?。 ,第十二条 》 省: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和市、县(】区)人民政府—所编制的土地利用】的有:关,规划区域、》流域的建《设,、,开发利用《规划和各类专项规】划、应当依法进【行环境影响评—价未:。进行环?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!。关不予?批准 ?    列【入国家建设项目环】境保:护分类管理名录【。或者本省《补充目录的建设项目!应当依法《进行环境影响评【价,。  《  建设单—位应当按照规定【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!价文件?(,包括环境影响报【告书:、环境影响报—告表和环境》影响登?。记表下同)报有审批!权的环保部门批【。准并取得环境影【响评:价批准文件 —    建设单!。位,应当:按照环境影响评价】文件及其批准文【。件的要?。求,建设污染防治—设施并落实其—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!防治设?。施必须?与主体工《。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工、?同时投入使用— , : 第十三条 【 向环境排放—废水、废气或者工】业、建?筑施工噪声以及【产生:。。固体废物的排污【单位应当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向【所在地县(市、【。区)环保部门申报;!产,生危险废物的必须】。同时报送危险废物】管理计划   ! , 安装自动》监测设备的排—。污单位应当以—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!。得的自动监》测数:据为依据申报排放污!染物的情况;未安】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!污单位应当提供具备!资质的监测单位出】具的报告以此为依】据申报?排放污染物的—。情况;不《具备监?测,。条,件的污染源排污单】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!有关:规定申报排放—污染物的情况  ! 第《十四条? :实行排污许可制度】  《  排放水污【。染物、主要大—。气污染物的》单位:应当按?照国家的有关—规定取得排污许【可证并按照排污许】。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!污染物  【  排污许可【证的核发条件和程序!按照:国家的有关》规定执行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】放许可证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可以依法委托】本,级环保?部门核发 【 , 第十五《条 ?直,接,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!排污单位应当依【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!使用管理《条例:的规定缴纳排污【费, :。    排污【单,位向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《设施:。排放污水、缴纳污水!处理:费的不再《缴纳排污费向城【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排放的污水】应当符合国家或者】本省规?定的水?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!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!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!者本省?规定:的水污染《物排放标准的按照】。国家有关规》定免缴排污》费 第十】六条 ?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!健全:环境监测体》系,和,环境:监督机制《。加强对?本行政区域的排污】单位进行《监督性监测保障环境!安全:    国】控、省控重点污染】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!设区的市环》保部门负《责其:中,单机容?量30万千瓦—以上燃煤电》厂的污?染源监督性监测【工作由省环保部门】。负责国控、省—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!监,。测数据实行共享不】重复监?测 第【十七条 实行重点排!。污单位污染物排放】在线监测制》度  》  直接》向环境?排放: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!。位应当按《。。照国家规《定安装污染物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】并与省、《市,、县(?区)环保部门监【。控中:心联网在线监测【设备:经环保?部门:检查:合格后方可投入运】行,在线:监测设备在正常运】行情况下取得—的监测数据》可以作为环》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督!管理的依据重点排】污,单位名录由省、市、!县(区)环保部门】商同级有关部—门确定并向社会【公,布    【 燃煤电《厂脱硫运行机组在】线监测设备与省【、市、县(区)环】保部门监控中—心联网的同时应当与!省,级电网企业联—网在线监测设备在正!常运行情况》下取得的监测—数据作为执行—燃煤机组脱硫标【杆上:网电价或者脱—硫,加价:的依:据  》 , 重点排污单【位应:当保证在线监测设】备的正常《运行并保《存原始监《测记录;不得擅自】拆除、改动或—者故意损坏》在线:监测设备;在—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!的应当立即向环保部!门报告并及》时修:复 ? 第十八—条 环《保部门应当建—立环境保护现场检】查制度有权对排污单!位的污染物》排放、污染防治、】。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!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!律制:度的执行情》况进行现场》检查;被检查单【位应当予以配—合如实反《映,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!不得拒绝、阻挠或者!拖延:检查环保部门应当为!被检:查的单?位,保,守技术秘《密,和业务秘密 【   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环—保部门经本部门【主,。要负:责人批准可》以对有关物品、设】施、工具予以—暂扣或者封存 【 , ,   ? (一)违法转【移、处置危》险废物的;》 :  : , (二)造成【严重环境污染—或者:可能造成严重环境】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!封存将可能》。造成证?据灭失或《者,转移的 》    暂—扣或者封《存有关?物,品,、设:施,。、工具的环》保部:门应:当作出书面决定【并出具暂扣或者【封存的?物品、设施、工【具清单交由当事【人签名   当】事人:不在场或者拒—绝签名的检查人员】应当在暂扣或者封】存物品、设施、工】具清单?上注明情《况, — 环保部门暂扣】、封存有关物品【、设施、工》具的期限不得超过7!个工作日;情况复】。杂的经本部门主【。要,负责人批准可以【延长7个工作日对】被暂:扣、封存的》有关:物品、?设施:、工具应当妥善【保管不得使用、损】毁环保部门》应当在暂扣、封存】期间作出《处理决定《 , 第】十,九,条 环保部门【应当:建立环境污染防【治投诉制度公布【投,诉电话、电子信箱畅!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!环境污染防》治投诉并《保护投?诉人的权益》对属于环境》污染防?治,。方面的投诉应当【依法: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!知投诉人;》对属于其他管—理部门?职责范围《的投诉应当按—照,规定转送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】并告:知投:诉人 ? — 第二十条 【 环保部门和有【关部门应当建立【环境监?督信息通《报制度?对需要?关闭、停业的—违法排污单位由环】保部:。门书面告知工商、】。供电、供水等—有,关主管部《门和单?位有关主管部门【和单位应当依—法,采,取相应措施 】 —第二十一条》 排?污单位应当根据所】在,地人民政府的—应急预案和本—。单位的具体情况【制定:。本单位环境污染【事故应急方案并报】所在地环保部门【备案 —    】 发生环境污—染事故时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!取应急措《施,并向所?在地人民政》府突发公共》事件应?急机构和环保部门报!告;可能危及人民生!。命健康和财》产安全的应》当立即通知》周边:单位和居《民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及其: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!境污染事故》的,具体情况采取—相关应急措施减少环!境污染事故造成【的损失 》 【第二十二条 【环保:部门应当依照国家】和本省有《关规定公开环境信】息保障公众》的,环境:信,息知情权和对环【境保护工作的—监督:权 !     环保部】门可以在《当,地主要媒体定期【公布污染物超—标排放或者》污染:物排放总量超过【规定指标的污染严】重企: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!企业名单的企—业应当依《照国务院环保部门】。的规:定定:期公布主《要污染?物的排放情况接【受社会监督  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