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五章 法律责任
!
?第,六十一条当事人提交!虚假材料或者唆【使,他人冒充权利人申】请登记给他人造【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
第六十二!。条,非法印?制、伪造《、变造房《屋权:属,。证书或者登》记证明或者使用【非法印制、伪—造、变造的房屋权】属证书?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!管部:门予以?收缴并?处一万元以》上五万元以》下罚:款;给?他人造成损失的【依,法承担赔偿责任
!第六十?三条房屋登》记机: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!管辖:区域范围办理房屋】登,记、颁发房》屋权属证书》或者:登记:证,明无故拒绝登记【申请或者未按—照本条例规定期限办!理登记?手续给权利人造成损!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
,
第六十四条房屋登!。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!列,情形之一的由—其任免?机关或者监察机【关按照?有关:规定给予处分
【
》
:。(一)?伪,造、变造、毁损房屋!登记簿的;
!
:(二)对不符合【登记条件的登记【申请予以登记—的,;
:。
(—三,)对符合登记—条件的登记申请【不予登记的》;, :
,
(四)其他玩忽】。。职守:、徇私舞弊》、,滥用:职权或者索贿受贿】的,行为
第六十【五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应】当给予治安处—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,国治安?管理处罚《。法的规定《处罚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,究刑事责《任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