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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章 法律责任! 第六十一】条,当事人提交虚—。。假,材料或者《。唆使他人《冒充权利人申—请登记?给他人造成》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 第六十二条】非法印制、伪—造、变造房屋权属证!书或者登《记,证,明或者使用非法【印制、伪《造、变造的》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!记证明的由房管部】门予:。以收缴并处一万元】以上五万《元以下罚款;给【他人造成损失—的依:法,承担赔偿责任 【 第六十三条房【屋登记机构及其工】。作人员超《越管辖区《域范围办理房—屋登记、颁发房【屋权属证书或—。者登记证明无故拒】绝登记申请或者【未按:照本条例规定期【限办理登记手续【给权利人《造成:损失的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, 第六十《四,条房屋?登记机构工作—人员有下列情形【之,一的由其任免机【关,或者监察机关—按照有关规》定给予处分 —    (一!。)伪造、《变造、毁损》。房屋登记簿的; !   (》二)对不符》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!请予以登记》的; ?。   ? (三)对—符合:登记条件的》登记申请不》予登:记的;?  : (?四)其他玩忽职守、!。徇私舞弊、滥—用职权或者》索贿受?贿的:行为 ? 第:六十五条违反本【条例规定应》当,给,予治安?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治安管—理处罚法的规定处】罚;: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