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《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!。和预拌?。混凝:土发展?条例 》 文号江西省【人大常委《会公告第《4号: 颁】布单位江西省人【大常:委会 】 颁布?日期2008-05!-29 — 实施日【期2008-07-!01:    【。 (】2,008年5月2【9日江?西省第十《一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二】。。次会议通《过) 《第一条 为促进散】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发》展节约资《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!。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清洁生产促进】法,等有关法《律、:行政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条:例 【 第二条【 ,本,省行:政区:域内:水,泥、水泥制品和预拌!混凝土的生》产、经营、运输、】使用和管《。理,。适用本条例 — ? ,    《 本:条例所称《散装:水泥是指不用包装】直接通过专》用设备出厂、—运输、储存和使【用的:水泥 《  》   本条》例所称预拌》混凝土是《指由水泥、集料、】水,以及根据需要掺【。入的外加剂和掺【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!集中计量拌制通【过,专用:运输工具运至—使用地点的》。混凝土拌合》物 《。 》 第三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》。政,府应:当将发展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列入国《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及年度计划—制定相关《政策和措施》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发展 【   —  对?。在发展散《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!贡献的?。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或者有关《部门:。应当给予表彰、【奖励 【 第四【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经:济贸易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散装—。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《的管:理,工作其?所属的?。。散装水泥《和,预拌:混凝土管理》。机,。构,负责日常具体工【。作,  【   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质量技术监督、【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!强对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!、计量、价格—的,监督管理保护—消费:者的合法权益维护】市场:。秩序 》     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,发展改革、》建设、规划》。、交通、公安、环境!保护、财政和审计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!的职: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!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的有关工【作 — 第五【条 新建、扩建和】改建的水《泥生产企业》(包括水泥》粉磨站下同)应当按!照散装水《泥发放能力不低于】总生产能力70【%的:标准进行设》计和同?步建设并依法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】 《 :   ?。 现有水《泥生产企《业散:装水泥发《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!能力:70%的应》。当采取措施逐步达】到 【 第六条【 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应,当按:。照国家规《定取得相应资质【依法加强质量、计】量的:管理建立健全质【量,保,。证体系保证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符】。合国:家规定的《。标准 《   —  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!。国家有?关规定向《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,。理机构报《。送统计报表 【。 : : ? ,第七条 预拌—混凝土生《产企业和水泥—制品生产《。企业应?当使用?散装水?泥, 》。 : ?第八条 设区—的市城区内的工【程建设?。项目应当使》。。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禁止使用—袋,装水泥和现场搅拌】混凝土 — :  :。   县《。(市)城区内—的工程建设项—目应当使用散—。装水泥具备条件【的县(市)由—本级人民政府规【定城: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禁止现场搅拌—混凝土 【     前两款!的具:体实施范围由设【区的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根据各自】的实际确定 【    【 开:发区、?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!设项目应当使—用散:装水:泥具:。备条:件的由本级人民政】府规定禁止现场【搅拌混凝土 【。 :     大中】型,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】、港口等《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:使用散装水泥和预】拌,混凝土 》 】第九条 本条—例规定?应当使?用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的?水泥制品《。生产企业和工程【建设项目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可以使用】。。。袋装水?泥或者?现场搅拌混凝土 】   【  (?一)需要使用特种类!型水泥的《;, 》     》(,二,)施工现场50公】里以内?没有:散装水泥供》应的或者30公里以!内,没有预拌混凝土【。供应的; !     (三)】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运:输工具无法到达【作业现场的; 】    【 (四)水泥使用总!量不超?过30吨的》;   《   】。  (五)工程建】。设项目?混凝土?。累计使用总量在5】00立方米以—下或者一《次性使用混》凝土量在50立方】米以下的 】 第十】条, 本条例规—定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!项目其建设》、设计和施工单【位在:编制概算、预算和上!报,计划时应当》按照使?用散装水泥》。、预拌混《凝,土的要求《编制 】    前款工程建!。设项:。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!设单位?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!、,预拌混凝土的要求】列入:招,标文件 — 《。 , 第十《一条 县级》以上:人,民政府经《济贸易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有关》。部门根据城乡发【展规划、《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!及道路运输负荷【。等实际?情况按照布》局合理、保护环境的!原则编制并公布【预拌混凝土搅拌站】布点方案 【   》 , 设立预拌混—凝土搅?拌站应当符合—预拌混凝土搅拌【站的布点方案—并依法进《行,环境影?响评价 —   》  :。省人民政府》经济: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公布本《省行政区域内预拌】混凝土?生产企业、产品【。目录:指导预拌混凝土产】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! ? 第】十二条 运送散】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应当使【用专用运输车—辆,并保持车《况良好、车身清洁防!止污染环《境 》 第十】三条 对因工程【建设项目施工—需要确需《进入:禁止通行《区域、限时通行【。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专用运【输车辆在不影—响交通安《全,、畅通的情》况下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: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! ?     交【。通稽查征《费机构对《预拌混凝土专—用运输?车辆应当减半征收】养路费 》 》 第十》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!、经营企《业在农村设立散装】水,泥,销售网点为农—村,建设使?用散装水泥提供【有效服务《提,高农:村散:装,水泥使用率 ! : 第十—五条 ?经国务院批准征【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!金(以下简称专项】资金)专《门,。用,于发展?散,装水泥?或,者预拌?混凝土事业》其征收范围、标【准和办法按照国家】和,。省人民政府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》擅自改?变专项资金》的征收对《象、扩大征》收范围、提》高征收标《准或:者减、免专》项资金 】  :   专项》资金由?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负责征收散】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管理机构【可以依法委》托其:他单位代征征收【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!用省人民政府财政】部门印制《的政府性基金专【用,票据 《 第!十六条 《水泥生产《。。企业销?售袋装?水,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或者:工程建设项》目使用?袋装水泥应当按照】国家和省人民—政府的规定缴纳专】项资金 —  《   水泥、水泥】制品生产企业缴纳】的专项资金在管【理费用中列支;【。工程建设单位缴纳】的专:项资金计《入建筑安《装工:程,成本 》 》。 第十七条— 专项?资,金全额缴入》国库纳入本级财政】。预算任何单位和【个,人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!用专项资《金 》    》。 专项资《金使用范围包括【 》     (一)】新建、?扩建和?改建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土专用!设施的?补助; —     (二!)购置和维》修,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设》。备的:补助;  》 《 :    (三)散】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建设项目贷款贴【。。息; 》     【(四)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—科研、新技术开发】、示:范与推广《; ? ,     (五!)发展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—宣传:与奖:励,; 《     【。(六)代《征手续费; — :     】。(七)经本》。级人民政府财政【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!装,水泥、?预拌:混凝土有关》的其他开支 !   《  前款第一项至】第四项的开支合【计不得少于当—年专项资金支出总】额的:90%第一》项、第二《项单个项《目,。的补助不得超—过该项目投资总额】的5% 《 !第十八?条 :专项资金用于散【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设施?、设备建《设或者改造项目【的按照下列程序【办理 — ,     》。(一)?由使: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!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!告; 《     】(,二)由散《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土》管理机构组》织专家组《对项目可《行性报告进行审查;! :。     】(三)?经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管理—机构审核后报本级】财政部门审批—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!算; — ,     (—四)县级以上—。人,。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!专项资金年度预【算拨付项目资金【 》 , ,  :。  : 条第十九条块!分割: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】企业应当使用—散,装水泥而未》使用的?由散装?水泥: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构责令限期】改正:并可按?每立方米混凝土处】以1:00元罚款或—者每吨?袋装水?泥处以300元罚】款  】 , , 条?第二十条《 违反本—条例规定工程建设】项目应当使用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而未使用的由散【。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机构责令限】期,改正并可对建设单】位按每立《方米混?凝土处以100【元罚:款或者按《每吨袋装水》泥处:以3:00元罚款但责任】属于施工《单位:的对施工单位—进行处?罚 】 : 第二十《一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未按照规】定及:时足额?缴纳专项资金的【。由,散装水?。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作出《限期补缴的》行,政处理决定并从滞】。纳,之日起按日》加收未缴《部分0.5%的滞】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!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理机?构可以依法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 :  】 : 第二十二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!拌混凝土搅拌—站布点?方案: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管—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。正;拒?不,改正的依《法,申,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】 第二十【三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经—济,贸易行政主》管部门、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《机构以及其》他有关部门违—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其上】级行政机关或者【行政监察机关责令】改正给予通报批评】并对直?接,负,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【 :     (!一)违反本条例第】五条规定《批准:企业新建、》。扩建和改建的;【 《。     (【二)擅自改》变专项资金征收【范,围、标准和》办法:。或者挤?占、截留、挪—用、私分专》项资:金和罚款的; 【  —   (三)不征收!专项资金的; 【。 ,  》   (四)征【收专: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!定使用?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!。统一票据的》 【 第二十四【条 在国家规【定禁:止现场?搅拌砂?浆的区域内预—。拌砂浆的管理—按照:本条例?。有关预拌混凝土【的规:定,。执行 【 , : 第二《十五条 《 本条?例自2008年7】月1日起施行—省人:民政府?1997《年11月12日发布!、1:。999年《7月2日修订—的江西省散装—水泥发展和管—理办法同时废止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