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促进?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发展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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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《号江西省人大常委】会公告第4号 !
? 颁布单位》江西省人大常委【会 :
《 颁布日期200!8-05《-29 —
《实施日期200【8-:。。07-01
!。 :
【 ,(2008年—5月29《日江西省第十—一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》二次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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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促进散装》水泥和?预拌混?凝土:发展节约资源—保护和改善环境【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清洁?。生产促进法》等有关?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结合本《省实:际制定本条例 【
!第二条?。 本省行政区域内】水泥、?水泥制品和预拌【混凝土的生产、【经,营,、运输、使》用和管理适用本【条例 ?
? , 本条【例所:称散装水《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!通过专用《设,备出厂?、,运,输、储存和》使用的水泥 —
《 》。本条例所称预拌【混凝土?是指:由水:泥、:集料、水以及根据需!要掺:入的外加《剂和掺合《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!中计:量拌制通过专用【运输工具运》至,。。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!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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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三条 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!。。发,展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【列,入国民经《济,和社会发展规划及】年,度计划制定相关【政策和措《施促进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?凝土发展《 ,
《 对在发】展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工作中《有突出贡献的单【位和个人县级—以上人民政》府,。或,者有关部门》应当给予表彰、【奖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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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《县级以?上,人民:。政府经济《贸易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散?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的管理工作】其所属的散装水【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负责《日常具体工作 】
】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》质量技术监》督、:物价部?门应当依法》加强:对散装水泥和预【。拌混凝土的质量、】计量、价《格的监督管理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】。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!
《 , :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发展?。改革、建设、规【划、交通、》公安、?。环境保护、财政【和审计等《部门应当按照各【自的职?。责共同做好发展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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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的水泥生产企业(】包括水泥粉磨站下】同)应当按》照,散装水泥发放能【力,不,低于总生《产能力70%的【标准进行设计和【同步建设并依法【进行环境影响评【价
】 现有水—泥生:产企业散装水泥【发放能力未达到总】。生产能力70%的应!当采取措施逐步达】到
! 第六条 水泥、!预拌混?凝土生产企业应【当按照国家规定取】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!质量、计量的管【理建立健全质量保】证体系保证》散装: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符合国?。家规定的标》准 :
《 》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生产企业应》当依据国家有关规】定向散装水》泥,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: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!
【 第七条 预拌】混凝土生产企业【和水泥制品生产企】业,应当使用《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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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, 设区的市城区内】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!使用散装《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禁止?使用袋装水泥和现】场搅拌混《凝土 ?
】 县(市《)城区内的工程建】设项目应《当使用散装水—泥具备?条件的?县(市)由本级人】民政:。府规定城《。区内:的工程建设项目【禁止现?场,搅拌混凝土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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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两!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!设区的市《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!定
》 开发区!、工业园区内—的工: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!散装水泥具备条【件的由本《级人民政府规定【禁止现?场搅:拌混凝?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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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大中型》交通、?。能源、水利、港口】等工程?建设项目《应当使用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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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!应当:使用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》的水泥?制品生?产企业和工》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可以使用】袋装水泥或者现【场搅拌混凝土—。
】 (一《)需要使用特—种类型水泥的;【
— (二)施工!现场50《公,里以内没有散装【水泥:供,应的或者《30公里以》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!应的; 》
《 (》三)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!到达作业现》场的;
【 —(四)水泥使用【总量:。不超过30吨的;】
! (五)工程!建设项目混》凝土累?计使用总量在—50: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!次性使?用,混凝土量《在50立方米以【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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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!用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《土的工程建》设项目其建设、【设,计和: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!、预算?和上报计划时应当】按,照使用散《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的要求编制 【。
? : 前款工—程建设?项目实行招标—投标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将使用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》的要求列入》招标文?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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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一条 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经济贸易】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有关部门根【据城乡发展规划、预!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!道路运输负荷等实】际情:。。况,按照布局合理、【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!并公布预拌》混,凝土搅拌《站布点方案
! 设【立预拌混《凝土搅拌站应当符】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!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!行环境影响评价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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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省人民】政,府,经济:贸易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公布本【省行政区域》内预拌混凝土—生产企?业、产品目录—。指导预拌混凝土【产,。品,的开发与推广—应,用
! 第十二条 】运送散?装水泥?。和预拌混《凝土应当使用专用】运输车辆《并保持车况良好【、车:身清洁防止污染环】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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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对因工程建【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!进入禁止通行区【域、限时《通行路段的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专】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!交,通安:。全、畅通《的,情况:下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应当—准予通行 —
】交通稽查征费机【。构对:预,拌混:凝土专用运输—车辆应当减半征【收养路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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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四?条 鼓励水泥生产】、经营企业在农村设!立散装水《泥销售网点为—农,。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!提供:有效服务提高农村】散装水泥《使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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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经:国务院批准征收【的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?(以下简称专项资】金)专门用于发展散!装,水,泥或者预拌混凝【土,事业其征《收,范围、标《准,和办法按照国—家和省人《民政府?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—自,改变专项《。资,金的征收对象、【扩大征?收范围?。、提高?征收标准《或者减、免专项资】金, :
《 , 专项资金由散!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?构负责征收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可以》依,法,委托其他单位代征】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!一使用省人》民政府财政部门【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!用票: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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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《。水泥:生产企?业,销售袋装水泥—水泥制品生产企业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!用袋装水泥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人民政府的规定缴】纳专项资金 —
!水泥、水泥制品生产!企业:缴纳的专项资金【在管:理,费用中?列支;工程建设单】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!入,建筑安装工程成本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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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专!项资金?全额缴入国库纳入】本级财政预算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不,。得截留、挤占、【挪用专?项资金
【 , , 专项资金】使用范围包括 】
【 (一)新建、【扩建和?改建: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专用设施的补【助;
》
, (二)!购置和维修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设备的补》助;
【
(三!)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建设》项目贷?款,贴息;
—。
, :。。。 (四)【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科研、新技术开!发、示范与》推广:。;
》 《 :(五)发展散—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宣传与奖励;】
! (六)代征手【续费;
【
【(七)经《。本,。级人民?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!与发展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?。凝土有关《的其他开支 【
— 前款《第一项至第四—项的:开支:合计: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!金支出总额的—90%第一项—、第二项单个项【目的补助不得超【过,。该项目投资》总额的?5%
—
第十八!条 专项资》金用:于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设?施、设?备建设或者改造项】。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!理
! (?一)由使用单位【。提出书面申请及【项目建设可行性报】告;
!。 (二)—由散装水泥和—预,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?组织专家组》对项目可行性—报告进行审查;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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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?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!报本级财政部门审】批纳入专项资金【年度:预算;
】 (四)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财政部门》根据专项《资金:年度预算拨付—项目资金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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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】第,十九条块分割—违反本条例规定水】泥制品生产企业应】当使用散装水泥【。而未使用《的由散装水泥和预】拌,混,凝土管理机》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!按每立方米》。混,凝土:。处以100元—。。罚款或者《。每吨袋装水泥处【以300元罚款 】。 :
》
: 条第?二十条 》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。工程:建设项目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而》未使用?的由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并可对建》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!凝土处以1》。00元?罚款或者按每吨袋】装,水泥处以3》00:。元罚款但责》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!施工:单位:进行处?罚,
】 第二十一条 !违反本条例规定未】按照规定及》时足额缴纳》专,项资金的由》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?土管理机构》作出限期补缴—的行政处理决定【并从滞?纳之日起按日—加收未缴部分0.5!%的:滞,纳,金对拒不《补缴的散《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可以依法》申,。。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 ?
!第二十二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十一条【。第二款关《于预拌混凝》土搅拌站布点—方案规?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!。拌混:凝土管?理机构责《令限期改正;拒不】改正的依法申请【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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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十三条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经济贸易行政主管】部门、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管—理,机构以及《其他有关部门违【反本条例《规定有下列》行,为,之一的由其上级【行政机关《或者行政监察机关】责令改正给予—通报批?评并对直接负责的】。主管人员和》其他: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。。给予行政处分—
! (一)违反本【条例第五条规定批准!企业新建、扩—建和改建的; 】
? : (二》。)擅自改变专—项,资金征收范》围、标准和办法或】者挤占、截》留、挪用、私分专项!资金:和罚款的; —
【 :(三:),不征收?专项资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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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:四)征收专》项资金和罚》款,不按规定使用省人】民政:府财政部门统一【票据的
】
第二十四!条, 在国家规—定禁止现场搅拌砂】浆的区域内预拌砂】浆的管理按照—本条例有关预拌混】凝土的规定执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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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五》条 本条例自【。2008《年7月1日起—施行省人民政府19!97年1《1,月12日发布、1】999年7月2【日修订的江》西省散装水泥—发展和管理办法同】时废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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