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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江西省促—进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!例 》 文:号江西省人大常委】会公告第《。4号 !颁,布单位江《西省:人大常委会 ! ?颁布:日期2008—-05?-2:9 【 实:施日期?200?8-07-》01 —   》 (200!8年5?月29日江西省第十!。一,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:员会第二《次会议通过) 【 第一条 为促进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,发展节约《资,源保护和改善—环境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!关法律、行政法【规的规定《结合本?省实际制《定本条例《 ! 第二条 本—省行政区域内水【泥、:水泥制品《。和预拌?混凝土的生产、经营!、运输?。、使用?和管理适用》本条例 《。    】 本:条例所称《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!装直接通过》专用设备出厂—、运输?、储存和使用的水】泥 :   【  本条例》所称预拌混凝—土是指由水泥—、集料、水以及根据!需要掺入的外—加剂和掺合料等按】。一定比例经集—中计量拌制通过专】用运输工具》运,至使用地《点,的混凝土拌合物【 】 第?三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将发展《散,装,水泥和预拌混—凝,土列入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规—划及年度计划制【定相:关政策和措》施促进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发展】 , , 《。    对在—发展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《工作中?有突出?贡献的单《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或者有—关部门应当给予【表彰、奖励 ! 第四】条 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。经,济贸:易行政?主管部?。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《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!的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理机构负责—日常具体工》作  】   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质量《。技术监督、物价部门!应,当,。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!。和预拌混凝》。土,的质量、计》量、价格的监督管】理保:护消费者的合法权】益维:护市场秩序 — 》    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发展改革—、建设、规划、【交通、公安、环【境保护?、财政和《审计等部门应—当按照?各自的职《。责共同做《好发展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《土的有关工作 【 【 第五《条 新建、扩建和】改建的水《泥生产企业(包括水!泥粉磨站下》。同,)应:当按照散装水泥【发放能?力不低于总生产能】。。力7:。。0%:。。的,标准:进行设计和同—步建:设并依法进》行环境影响评—价 》     —现有水泥《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!。放,能力未达到总生【产能力70%的【应,当采取措施逐步【达到 ! 第六条 【水泥、预拌混—。凝土生产《企业应当《按照国家《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!法加强?质量、计量》的管理?建立健全质》量,保证体系《保证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:土符合国家规定【的标准 《 》    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生产企业应》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!向散装?。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:报送统计报表 【 , , ? 第七条 预!拌混凝土《生,产企业?和水泥制品》。生产企业应当—使用散装水泥 【 】 第八条 设区【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!。设项: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》。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!和现场搅拌混凝土】 《 : ,   县(市—)城区内的工程建设!项目应当《使用散装水泥具备】条件的?。。县(市)由本级【人,民政:府,规定城?。区内的工程》建设项目禁止—现场搅?拌混凝土 —   —  前两款的具【体实施范围由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根据各—自,的实际确定 —    】。。 开发区、工业【园区内的工程—建设项?目应当使用散装水】泥具备条件的由【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!止,现场:搅拌混凝《土 —    《 大:。中型交通、》能源、水利、港口等!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使用《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 【 : ? 第九条 本条例规!定应当使用散装【水泥:、,预拌混凝土的水【泥制品生《产企:。业和工程建设项目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可以使?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!搅拌:。混凝土 】    《 (一)《需要使用《特种类型水泥的;】 : :     —(二:)施工现《场50公里以—内没有?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!30公里以内没有预!拌混凝土供应—的; 】 ,   (三)散【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运输工具无】法到达作业现场的;!。 —。    《(四)水泥使用总量!不超:过30吨的》;    】   《  (五)工程建设!。项目:混凝土累计使用总】量在500立方米】。以下或?者一次?性使用?。混凝土量在50【立,。方米以下的 【。 , ?。 : 第十条 本条!例规定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、预》拌混:凝土的工《程,建设项目其建设【、设计和施工单【位在编?制概算、预算和上报!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!。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的要求【编制 【     》前款工程建设—。项,目,实行招标投标—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将使用散装】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》的,要求列入招标文件】 ! 第十一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!易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会,同有关?部门根据城乡发展】规划、预拌》混凝土?需求量以及道路【运输负荷等实际情】况按照布局合—。理、保?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!公布预?拌混凝土《。搅,拌站布?点方案? : 《。  :  设立预拌混凝土!搅拌站应当》符合预拌混》。凝,土搅拌站的布点【方案:并依法?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】   】  省人《民政府经济》贸易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公】布本:省行政区域内预拌】混凝:土,生产企业、产品目】录指:导预拌混《。凝土产?品的开发《与推广应《用 ! 第十二》。条 运《送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应—当使用专用》运输:车辆并保《持车:况良好、车身清【洁防止?污染环境《 ,。 》 : :第十三条《 对因工程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】确,需,进入禁止通行区域】、限时通《行,路,段的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专用】运输车辆在不影【响交通安全、畅通】的情:。况下公安机关—交通:管,理部:门应当准予通行 ! , :     交通稽】查征: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!专用运输车辆—应当减半《征收养路费》 【。 第十四条【 鼓励水泥生—产,、经营企业在农村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】网点为农村建设使】用散装水泥提—供有效服务提高农】村散装?水,泥使用率 ! 》第十五条《 经国务院批准征】收的散装《水泥专项资金—(以下?简称专项资》金):专门用于发展散装】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!事业其征收范围、】标准和?办法按?。照国:家和省人民政—府的规定执》行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《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!收对象?。、扩大征收范围、】提,高征收标准或—。者减、免《专项:。资金 ?    】。 专项资金由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负责【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管理机构可】以依:法委: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!专项: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!人,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!的政府?性基金专用票据【 】 第十六条— ,。水泥生产企业—销售袋装水泥水泥】制品生产企业或【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!袋,装水泥应《。当按:。照国家?和,。省人民政府的规【定缴纳专项》。资金: 《  ?   水《泥、水泥制品—生产企业缴纳—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!用中:列支;工《程建设单位缴纳【的专项资《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!成本 ! 第十七条 】专项资金全额缴入】国库:纳入本级财政预【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截留、挤占、【。挪用专?项资金 !    《专项资?金使用范围包括 !   —  :(一)新建、扩建和!改建散装水泥、预】拌,混,凝土专用设》施的补助; ! ,   ?  (二《),购置和维《修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—土设备的补》助;:  :  【   (《三,)散装水《泥,、,预拌混?。凝土建设项目贷【款贴息; 】     (四)!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科研、《新技术开发、示范】与,推广; 【。     (【五):发展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》土宣:传与奖励《。; —     》(六)代征手续【费;  》  》   (七》。)经本级《。人民政府财政部【门批准并与发展【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有关的其他开支】 :。     】前款第一《项,至第四?项的开支合计不【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!支,出总额的90%第一!项、第二项》。单个项目的补助【不得超过《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!% : — 第十八—条 专项资》。金,用于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设—施、设?备建设或者改造【项目的按照》下列:程序办理 【   》  (一)由使用】单位提出书面申【请,及项:目建设可行性报告;!  【   (二)—由散装水《泥,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构组织】专家组对项目—可,行性报告《进行审查;》 , 《     (三【),。经,散装水泥《。和,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审核后报本—级财政部《门审批?纳入专项《资金年度预算—; 》 ,     (四)县!级以上?人民政?府,财政部门《根据专项资金年度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】 —  :   条第】十九条块《分,割违反本条例规【定水泥?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!用散:。装水:泥而未?使用的由散装水【泥,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?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可按每—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!00元?罚款:或者每?吨袋:装水泥处以300元!罚款  《 】 条第二十条—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工程建设【项,目应当使《用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而—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责令【限期改?。正并可对建设单位】按每立方《米混凝土处》以100元罚款【或者:按每吨?袋装:水泥处?以300元罚款但】。责任:。属于施工单位的对】施工单位《进行处罚 》 》 第》二十一?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未按照规定及时】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!由散:。装水泥和预》拌混:。凝土管理机构—作出限期补》缴的行政处理—决定并从滞纳之【日起按日加》收未缴部分0.5%!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!的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可《以依法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执》。行   ! 第二十【二,。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十一《条第二款关于—预拌: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!案,规,定的由?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理机构《。责令限期改》正;拒不《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《执,行 — 第二【十三条 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府《经济贸?。易行政主《管部门、散装—。水泥和预拌混凝【。土管: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!部,门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,的由其上级》行政机关或者行【政监察机关责令【改正给?予通报批评》并对直?接负责?的,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?接责:。任人员依法给予【。行政处分 !   ?  (一)违反本条!例第五条《规定批准企业新建、!扩,建,和改建的; —    】 (二?),擅自改?变专项?资金征收范围、标准!和办法或者挤占、】截留、?挪用:、私:。分专项资金和罚款】的; 】    《(三)不征收专项资!金的;? ,   【。  :(四)征收》。专项资?。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!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!门统一?票据的 — , 《 第?二十:四条 在国家规定!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!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!理按照?本条:例,。有关预拌《混凝:土,的,。。规定执行 ! : 第《二十五条《 本条例》自2:0,。08年7月1日起】。施行省人民政府【1997年11月1!2,日发布、《1999《年7月2日修—订,的,江西省散装水泥【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!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