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西:。省促进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!例
文【。号江西?省人:大常委会公告第4】号,
【颁布单?。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! ?
颁布日【期2008-—05-29
!
实施日期【2008《-07-01—。
《 :
《
(2008!年,5月29日》。江,西省第十一》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次【会,议通过)
第一条! ,为促进散装水—泥和预?拌,混凝:土发展节约资源保】护,和改善环境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清洁生产促进—法等有关法律、行】政法规?的,规定: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条《例
》
—。第二:条 本省行》政区域内《水泥、水泥》制品和预拌混凝土】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!、使用和管理适用】本条:例
【 本》条例所称《散装水泥是指不【用包装?直接通过专用设【备出厂、《运输、储存和—。使用的水泥》
— : 本条例所称【预拌混凝土是指由】水泥、集料、水以及!根据:需要掺入的外加【。剂和掺合料等按【一定比?例经集中计量拌【制通过专用》。运输工具运至使【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!物
—
第三条 !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—将,发展散装水》泥,和预拌混《凝土列入国民—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!划制定相关》政策和措施促进散】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发展—
【 对在发—展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】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!和个人?县级以?上人民?政府或者有》关,部门应当给予表【彰、奖励
【
,
《 第四《条,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经济贸【易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散装水泥和预【。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!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!。预拌混凝《土管理机构负责【日,常具体工《。作
【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质量》技,术监督、物价—部,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!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的质量、计》量、价?格的监督管理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】权益维护市》场秩序?
【。。 , 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发展改革、】。建设、规划、交【通、公安、环境保护!、财政和审计等【部门应当按照—各自的职责共—同做好发展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的有关工—作,
! 第五条 》新建、?扩建和改建的水【泥生:。产企业(包括水【泥粉磨?站下:同)应?当按照散装水泥发】放能:力不低?。于总:生产能力《70%的标》准进行?设计和?同步建设并依法【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! ,
— 现有水泥生产企!业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未达到总生产【能力:70%的应当采取措!施逐步达《到 ?
?
? 第六条 水泥、!预,拌混凝土生产企【业应:当,按照国家规》定取得相《。应资:质依法加强质量【。。、计量的管理建立健!全质量保证体系保】证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符】合国家规定》的标:。准
《
, 水泥、!预拌:混凝土生产企业应】当依据国家有关规】定向散装《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报《送统计报表 【
】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!生产企业和水泥制】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!散装水泥 》
:
:
:
第八条 设区!的市城?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?凝土禁止《使,。用袋装水泥》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!。
? ? ?县(:市)城?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应,。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!条件的县(市)由本!级人民?政府规定城区—内的工程建设—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!凝土:
?
前】两款:。的具体?实施范围由》设,区的市、县》(市)人民》政府根据各自的实】。际确定 》
【 开发区《。、工业园区内的【工程建?设项目应《当使用散装水泥具】备,条件的?由本级人《民政府规定禁—止现场搅拌》。混凝土? :
? ? 大中型》交通、能源、—水利、?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!应,。当使:用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《
—
《第,九条 本条例规定】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、预?拌混:凝土的水《泥制品生《产企业和工》程建设项目有下列】情,。形之:一的可以使用袋【装水泥或者现场搅】拌混凝土
】 (一】)需:要使用特种类—。型水泥的;
! ? (二)施工】现场:。50:公里以内没有散【装水泥供应》的或者30公—里以内没《有预拌混凝土供【。应的;
】 (三)】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运输工!具无法到达》作业现场的; 【
? : (四—)水泥使用总量不超!过30吨的; 【 《
,
》 (五《)工程建设》项,目混:凝,。。土累计使《用总量在50—0,立方米?以下或者一次—性使用混凝土量【。在50立方》米以下的
】
第十】。条, , 本:条例规?定应当?使用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?土,的工程建设项目其】建设、?设计和施《。工单位在编》制概算、《。预算和上报》计划时应当按照【使用:散装水泥《、预拌?混凝:土的要求编制—
! 前款?工程:建设项?目实行招标投—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!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:土的要求列入招【标文件
】 ,
第十—一条 ?。县级:。以,上人: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,部门根据城乡发【。展规划、预拌—混凝土需求》量以及道路运输负】荷等实际情》况按:照布局?合理、?保护环?境的原则《编制并公布预拌混】凝土搅拌《站布:点方案
】 ,。 , ?设立:预拌混凝土搅—拌站应当符合—预拌混凝土搅—拌站的布点方案并】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!。。价 :
—。 , 省人《民政府?经济贸易行》政主:管部门?应当公布本省—行政区域内预拌【混凝土生产企业【、产品?目录指导预拌混【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!广应用 《
《
第十【二条 运送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!当使用专用运输车】辆并保?持车况良好、车身清!洁,防,止污染环境》
【
第十》。三条 对《因工程建设项目【施工需要确需—进入禁止通行区域】、限时通行》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专用—运输车?辆在:。不影响交《通安全、畅通的情】。况下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》部门:应当准?予通行
! 交》通稽查征费机—构,对,预,拌,混,凝土:专用运输车辆应当】减半征收养路费【
】。 第十四条 鼓】励水泥生产》、经营企业在农村设!立,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!农村建设使用散装】水,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!农村散装水泥使用】率
【
? ,第十:五条 经国务—院批准?。征收的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(以下简称】专项资?金)专门用于发展】散装水泥或者预【拌混凝土事业—其征:收范围、标准和办】法按照国家和省人】民政:府的规定执》行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—自改变?。专项资金的征收对】象、扩大《征,收范:围、提高征收标准或!者减、免专项资金 !
】 专项资金》由散装水泥和—预,拌混凝土《管,理机构负责征收【散装水?。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机构可以依》法委托其他单位【代,征征收专《。项资金?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!政府:财,政部门?印,制的:政府性基金专用【票据 ?
》
? 第十六《条 水泥生产—企业销售《袋装水泥水泥—。制品生产《企业或者《工,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!水泥:应当按照国家和【省人民政府的—规定缴?纳专项资《金
《
《 水泥、水泥】制品生?。产企业缴纳的专【项资金在管》理费用中列支;工程!。建设单位缴》纳的专项资》金计入建筑安装工】。程成本 》
】第十七条 》专项资金全额缴入】国库纳?入本级财政预—算,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!挪用专?项资金
】。 ?。 专项《资金使用范围包【括
— : (一)新建、!扩建和改建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专用设施的补—助; 《
《 ? (二)购置和维】修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设》备的补助; —
! , ,(三)?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:建设项?目贷款贴《息; 《。
,
【(四)?散装水泥、》预拌混凝《土科研、《新技术开发、示范与!推广; 《
《 《 (:五)发展散装水泥】、预: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!; ?
— , ,(六)代《征手续费;
!
【(七)?经,本级人民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!与发:展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有关【的其他开《支
【。 ? 前:款第:一项至第四项的开】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!专项资金《。支出总额的90%第!一项、第二项单个项!目的补?助不得超《过该项?。目投资总《。额的5%
!
:。
:。 第: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!于散装水《泥、:预拌混凝土设施、】设备建设或者—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!程序办理 —
: (【一):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!申请及项目建设【可行性报《告;
】 (二—)由散装水泥和预拌!。混凝土?管,理,机构:组织专家组》对项目可行性—报告进?。。行审查;
! (三)】经散: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:机构审核后报—本级财政部门审批】纳入专项《资金年度预算;【
! (四)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财政部门》根据专?项资金年度预—算,拨,付项目资《金
》 —
条》第十九条《块分割违反本条例规!定,水泥制品生产—。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!。泥而未使《用的由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!责令限期改正并【可按每立方米—混凝土处以100元!罚款或者每吨袋【装水泥处以300元!罚款 ?
》
条—。第二十条 》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工程建】。设,项,目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而未使》用的由?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构责令《限期改正《并可对建《设单位按《每立方?米混:。凝土:处以100元罚【款或者按每吨袋装】。水泥处以300元罚!。款,但责任属于施—工单位的对》施工单位进行—处罚
—
第【二十一条 —违反本条例规定未】按照规定《及,时,足额缴纳专》项资金的由散装水】。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?理,机构作出限》。期补缴?。的行政?处理:决定并从滞》纳之日?起按日加收未—缴,部分0.5》%的滞?纳金对?拒不补缴的散—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!。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!院强制执《行, ,
】
第二》十二条 违反本条】。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!于预:拌混凝?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!定的由散《装,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!令限期改正》;拒不?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—
! 第二十三条 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!主管部?。门、散装水泥—。和预拌混《凝,土管理机《构以及其他有关【部门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,的,。由其上级行政—机关或者行》政监察机关》。责令改?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!直接:负责的?主管:。。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?行政处分《
?。。
(一!),违反本条例第五条】规定批准企业新【建、扩建和改建的;!
【 (二》)擅自改变专项资】金征收范围、标准】和办法或者挤—占、截?留、挪用、》。私分专?项资金和罚款的【;
》 —(三)不《。征收专项资金的; !
《 》(四)征收专项【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!使用省人民政府【财政部门统一—票据的
!
第二十四条! :在,国家:规定:禁止现场搅拌砂【。浆,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!管,理按照本条例有关】预拌混凝土的—规定执行
【
《
第《。二十五条 —。本条例自20—08年7月1日起施!行省人民政府1【997年11月【12日?发布、199—。9年:7,月2日修订》的江西省《散装水泥《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!。废止: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