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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。 , : 江西省《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《发展条例 !文号江西省人大【常委会公告》第4号 《 》 ,颁布单位江西省【人大常委会 【 颁布【日期:200?8-05-29 】 实施】日期2008-0】7,-,01:    【 《 ?(200《8年5?月,29日江西省第【十一届人民代表【大会:常,务委员会第》二次会议通过)【 第一条》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!资源保护和改善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清洁生产促进】法等有关法律、【行,政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条例 ! — 第二条 本省行!政区域内《水泥、?水泥:制品和?预,拌混:凝土的生产、经营】。、运输、使用和管理!适用本条例 —  —   本条》。例所称散装水—泥是指不用包—装直接通过专用【设备出厂、运—输、: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! :。 ,  ?   ?。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!。土是指由《水泥、集料、水以及!根据需要掺入—的外加?剂和掺合《料等按一定比例【经集中计《量拌制通过专用运】输工具运至使用【地点的混凝》土拌合物《。 】 第三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将发—展散装?水泥和?预拌: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!和社:会,发展规?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!关,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!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发展 ! ?。     对在发展!散装:水泥:和预:拌混凝土《。工作:中有:突,出贡献的单位和个】人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或者有【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!、奖:励 : :。 — 第四?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!理工作其所属的【散装水?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负责【日常:具体工作《 ?   》 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质—量技术监督、—物,价部门应当依法加】强对散装水泥—和,预拌混凝土的—质量、?。计量:、价格的《监督管理《保护消费《者,。的合法权益维—护市场秩序 !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发展【改革、建设》、规划、交通、公】安,、环境保护、财政和!审计等部《门应:当按照各《自,的职责共《同做好发展》。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《的有关工作 ! : : 第五条 —。新建、扩《建和改建《的水泥生《产企业(包括水【泥,粉磨站下同)应当按!照散装水泥发放【能力不?低于总生产》能力7?0,%的标准进》。行设:计和同步建》设并依法进》。行环境影响评—价 》     —现有水泥生产企【业散装水泥》发,。放,能力未达到总生产】能力70%的应当采!取措施逐步》达到 ! 第《六条: 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生产企业《应当按照国》家规定取《得相应资《质依:法加强质量、计【量的管理建立健【全,质,。量保证体系保证【散,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符合国《家规定的标准 【 ,     水!泥、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业应当依》据国家有关规定【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?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! : 《 第七—条 :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和,水泥制品《生,产,企,业,应当使用散》装水泥 】。 : : 第八条 设区的市!城区内?的工程建设》项目应当使用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!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! ?   《 , 县(市《。)城区内的》工程建设项目—应,当使用散《装水:泥具备条件》的,县(市)由本级人】民,政府规定《城区: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!止现场搅拌》混凝土 》。     】前两款的具体—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!、县(市)人民政府!。根据各自的实—际确定 —   》  开发《区、工业《园区内的工程—。建设项?目应当使用》散装:水泥具备条件的【由本级人民政府规】定禁止现场搅拌【混凝土 《  —   大《中型交通、能源、水!利、港口等工程【建设项?目应:当使用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《土, 《 , 》第,九条: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!。用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》的,水泥制?品生产?企业和工程建设项】。目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!泥或者现场》搅拌混凝《土  】   ?(一)需要使用特】种类型水泥的;【 ? : ,    (二)施工!现场50公里—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!应的或者30公里以!内没有预拌》混凝土供应的;【 : ,  《 ,  (?三)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运输》工具无法到达作业】现场的;《 《     —(四:)水泥使用总—量不超?。过30吨的; 【   ? :     【(五)工程建设【项目混凝土累计【使用总量在500立!方,米以下?或者一次性使用【混凝土量在50【立方:米以下的 ! : ?第,十条 本条—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、预《拌,混,凝土的?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!、设计和《。。施工单位在》编制概算《、预算和上报计划】时应:当按照使《用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! , : :     前—款工:程建设项目实行招】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!当将:。使,用散装?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的要求—列入招标文件— —。 : 第十一条 县级!以上:人,民,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会同《有关部门根据城【乡发展规划、—预拌混凝土需求【量,以及道路运》输负:。荷等: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!理、保?护环境的原则编制】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!拌,站布点方《案 《 ,   《  设立预拌混凝土!搅,拌,站应当符合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】的布点?方案并依《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! ?   》  省?人民:政府经济贸》易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当公布本省行政区】域内预拌混凝土【生产企业、产品目录!指导预拌混》。凝土产品的开发【与推广应用 【 【 ,第,十二条 运—送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应当使用专—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!况良好、车身清洁】防止污染《环,境 — : 第十三条【 ,对因工程建设项目】施工需要确需进入】禁止:通行区?域、:限,时通行路段的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【。凝土专?用运输车辆》在不影响交通—安,全、畅?通的情况下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。部门应当准予—通,行 ?。 《  :。  交通稽查—征费:机构对?预拌混凝土专用【运输车辆应当减半】。征收养路费 】 《 第《十四条 鼓励—水泥生产、经营企】。业在:农村设立散装水【泥销售网点》为农村建设使—。用散装水《。泥提:供有效服务提高农】村,散装水泥使》用率 — : 第》十,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!征,收的散装《水,泥专项?资金(以下简—称专:项资金)专门用【。于发展散装水泥【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!其征收范围、标准】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!人民政府《。的规:定执行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《自改变专项资—金的:征,收对象、扩》大征:收范围、提高—征收标?。准或:者减、免《专项资金 【     【专项资金《由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负责征收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!构可以依法》委托其他单》位代征征《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!。使用省人民》政府财政部门印制】的,政府性基金专—用,票据 【 第十【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!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!品,生产企业或者工程】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!泥应当按照国家和】省人民政府的规定】缴纳专项资》金, 《。    》。 水:泥、: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!纳的专项《资金在管《理费用中列支;工程!建设单位缴》纳的专项资金—计入:。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!。 — : 第十七条 —专项资金全额—缴,。入国:库纳:入本级财《政预算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截留、挤》占、挪用专项—资金 《 ,。     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】。包括 《     】(一)新建、扩建和!改建散装水泥、【预拌: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!助; — ,  : ,。  (二)购—置和维修散装水泥、!预拌:混凝土设备的补【助;:   — :    (三)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建!设项目贷《款贴息; 【 ?    (四—)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《科研、?新技术开发、示范】。与推广; 】    》 (五)发展散装水!泥、预拌《。混凝土宣《传,与奖励; 【  《   ?(六)代征手续【费;  》     】(七)经本级人民政!府,财政部门《批准并与发展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有关?的其他开支 】 ,    》 前款第一项至第】四项的开支合计不】得少于当年专项资】金支出总额》的90%第一项【、第二项单》个项目?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!目投资总额的5【% 》 第十】。八条 专《项资金用于散—装,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设施、!设备建设或者改【造项目的按照—下列程序办》理,   】  :(一)由《使用单位提》出书面申请及项目】建,设,。可行性报告;—。    ! (二)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—。构组织专家组—对项目可《行性报告进行审【查; —   《  (三)》经散装水泥和—预,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审核后报本级财】政部门审批》纳入专项《资金年?度预算; 》     !(四)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财政》部门根?。据专项资金年—度预算?。拨付项目资金 ! ? ,    条第!十,九条块分割》违反本条例规定水】泥,制,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!。散装水泥而》未使用的《。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,土管理机构责—令限:。期改正并可按每【立方米混凝土处【以1:00元罚款或者【每吨袋装水泥处以】300元《罚款  【 ? 条第二十【条 ?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!程建设项目应—当使用?散装: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而未使用】的由:散装: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责令限—期改正并可对建设】单位按每立方—米混凝土《处以100》元罚: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!泥处以3《00元罚款但—责任:属于施工《单位的对施工单【位进行处罚 】 — 第二十一条— :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未按照规定—及时:足额缴纳专》项资金的《由,散,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,管理机?构作出限期补缴【的行:。政,处理决定并从—滞纳之日起按日加】。收未缴部分0.【5%的?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!散,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,管理机构可以—依法申请《人民:法院强制执行 【  《 第】二十:二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十一条第二款【关于预拌混凝—土,搅,拌站布点方案—。。。规定的由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机构责令】限期:改,正;拒不《改正的依法申—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《行 》 —第二十三条 —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经济【贸,易行政主管部门、】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土—。管理:机构以?及其他有关部—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!上级行政机》。关或者行政监—察机关责令改正给】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!。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—分 【 ,   ?(一)违反》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批!准,企业新建、扩建【和改建的; 【 ?     (二)擅!自改:变专项资金》征收范围、标准【和办法?或者挤占、截留、挪!用、私分专项资金和!罚款的?; : ?。     (三】),。不征收专项资金的】; ?   —  (四《。)征收专项》资金和罚《款不按规定》使用省人民政府【财政部门统一票【据的 ? 》 第》二十四条 在国】家规:定禁止现《场搅拌砂《浆的:区域内预《。拌砂浆的管理按【照本条例有关—预拌混凝《土的规定执行 【 — 第二十—五条 本条例自2!008年7月—1日起施行省人【民政府1《997年11月12!日发布、1999】年7月2日》修,订的江西《省散:装水泥?发展和管理办法【同时废止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