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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促】。进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发展【。条,例
文号江!西省人大常委会【公告第4《号 ?
颁—布单位江西省—人大常委会 — ,
颁布【日期2008-0】5-29 》
实施】日期200》8-07-0—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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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2008年5—月29日江西省【。第十一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二次—会议通?过)
第一条 】为,促进散装《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发—展节约?资源保护和改善环】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清洁生《产促进法《等有关法《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条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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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省行政区域内水】泥、水泥制品和预】拌混凝土《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!、使:用和管理适用—本条例
! 本》条例所称散装—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!接通过专用设备【出厂、运输、储存和!。。使用的水泥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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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》本条例所称》预拌:混凝土?是指由水泥》、集料?、水以及根据需要掺!入的外加剂和—掺合料等《按,一定:比例经集中计—量拌制通《过专用运输》。工具运至使用地点】的,混凝土拌合物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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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三,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将发—展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列入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】制定相?关政策和措施促【进,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土发?展 : ,
— 对在发》展散装?水,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!中有突出贡献—的,单位和个人县级以】上人民?。政府或者《有,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!、奖:励
!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!行政主管《。部门:负责本?行政区?域内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的【管理工作其所—属,的散装水泥和预【。拌混凝?。土管理机构负责日】。常具:体工作
! :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,质量技术监督、【物价部?。门应当?依法加强对》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:凝土的质《量、计量、价格的监!督管理保护》消费者的《合法权益维护市场】秩序:
《 :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发展改革【、建:设、规划、交通、】公安、环境》保护、财《政和审计等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的职责】共,同做好发《展散:装,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的有关】。。工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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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新建、扩建和—改建的水泥生—产企:。业(包括水泥粉【磨站下同)应当按照!散装水泥发》放,能,力,不低于总生产—能力70%》的标准进行设计【和同步建《设并依法进行环【境影响?评,价
! 现有水泥生【产企业散装水泥发】放能力未达到—总生产能力70%的!应当采取措》施逐步达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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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条 :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应当按照国家—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!法加强质量》。、计:量的管理《建立健全质量保【证体系保证散—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符合国家【规定的标《准
】。 ?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生产企业—应当依据《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!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理机构【报送统计报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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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。 预拌混凝土—生产企业和水泥【制,品生产企业应当【使,用散装?水,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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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设—区的市城区》内,的工程建设项—目应当使用》散装: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禁—止,使用袋装水泥—和现场搅《拌混凝土 》
】 县(市)城区内】的工:程建:设项目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具《备条件的县(市)由!本级人民政府规【定城区内的工程【建设:。项,目禁止现场》搅拌混凝《土
》 : 前两款的具!体实施范《围由设?区的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根据!各自的?实际确?定
【 《。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】内的工程建设项【目,。应当使用《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!由本级?人民政府规》定禁止现场搅拌【混凝土
】 大中型交!通、能源、》水利、?港口等工程建设项】目应: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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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,九,条 本条例规—。定应当使用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: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和工程建设》项目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可以使用袋》装水泥或者现场【搅拌混凝土 【
》 , (一)需—要使用特种类—型水泥的; 【。
【 (二)施工现场5!0公里以内没有【散装水泥供应—的或者?30公里《以,内没有预《拌混凝?土,供应的; 》
】 (:三)散装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运!输工具无法到达【。。作业现?场的;
【 (【四)水泥《使用总量不超过30!吨的:; ? ?
】(五)工程》建设:。项,。目混凝土累计—使用总量在》50:0,立方米?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!混凝土量在50【立方:米以下的《
】 第十条 — 本条?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的:工程:建设项目其建设、】设计和施工单位在】编,制概算、预》算和上?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!用散装?水泥、?。预拌混凝《土的要?求编制
! 前款—工程建设项目—实,行招:。标投标的《建,设单位应当将使【用,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?。的要求?。列入招?标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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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经济贸易行—政,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—门根据城《乡发展规划、预拌混!凝土需求量以—及道路运输负荷【等实际情况按照【布局:合理、保护环境的原!则,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!土搅拌站布点—方案
】 设立—预拌混凝土搅拌站】应当符合预拌—混凝土?搅拌站?的布点方《案并依法进》行环境影响》评,价,
《。 : : 省人民政—府经济?贸易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当,公布本省行政区【域内预拌混凝土生】。产企业、产品目录指!导预拌混凝土—产品:的开发与《推广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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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:条 运送散—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《土应当使用》专用运输《车辆并保《持车:况良好、《车身:清洁防止污染环境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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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》。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!施工需?要确需进《。入禁止通行区域、】限时通?行路段的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【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!响交通安全、畅通的!情况下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准予通行
!。 交通】稽查征费机构对【预,。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!辆应当减半》征收养路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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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—鼓励水泥生产、经】营,企,业,在农:村设:立散装水泥销—售网:点为农村建设—使用散装《水泥提供有效—服务提?。高农:村散装?水泥使用率 —
】 第十五条 经国务!院批准征收的散【装水泥专项》资金(以下》简称专项资金)专】门用于发展散—装水:泥或者?预拌混?凝,土事业其征收范围、!标准和办《法按照国《。。家和省?人民政府的规定【执行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改】变专项资金的—征收:对象、扩《大征收范《围、:提高征收标准或【者减、免专项资金 !
? ? 专项资金【由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负责征收【散装水?。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: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!其,。他单位代征》征收专项资金应当】统一使用省人民【政府财政部门印制】的,政府性基金专—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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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》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!袋装水?泥水泥制品》生产企业或》。者工程建设》项目使用《袋装:水泥: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人民政府的规定缴】纳专:项资金
! 水泥—、水泥制品》生产企业缴纳—的专:项,资金在?管理费用《中列支;工程建设】单位缴?纳的专项资》金计入建筑安—装工:程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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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—专项资?金全额缴入》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!算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!用专项资金 【
【 专项资《金使用范围包括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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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一):新建、扩建和改建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专?用设:施的:补助;
! , : (二)《购置和维《修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设备【的补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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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!息;: :。
【 (四)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科【研、新技术开发、示!。范与:推,广;
】。 (五)【。发展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宣传与】奖励:;
! (六)代—征手:续费; 《
! (七)经本级人】民政府财《政部门批《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!、,预拌:。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!支, ,
— 前款第一项至!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!得,少于当年专》项资金支《。。出总额的《9,。0%第一项、第二】项单:个,项目的补助不—得超过该《项目投资总额的5%!
! 第十八条 专【项资金用于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设施、设备》建设或者改》造项:目的按照《下列程序办》理 ?
(!一)由使用》单位提出书面—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!性报告?。;
【 《(二)由散装水泥】和,预拌混凝土》管理机?构组织专家组对【项目可行性报告进】行审查; —
】(三:)经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!后,报本:级财政?部门审批纳入—专项资?金,年度:预算;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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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—)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!项,资,金年度预《算拨付项目资金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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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第十】九条块分《割违反本条例规【定水泥制品生产【企业应?当使用?散装水泥而》。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!和预: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责令?限期改?正并可按《每立方米《混,凝土处以1》00元罚款或者每吨!袋装水?泥处以300元罚】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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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条第二十《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工】程建设?项目应当使》用散装水泥、—预拌:。。混凝:土,而未使用的由—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?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!可对建设单》位,按每立?。方米混凝《。土处以?10:0元罚款或》。者按每吨袋》装水泥处《以300《元罚款?但责任属于施—工,。单位的对施》工单:位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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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十《一条: 违反本条例规定!未按照规定及—时足额?。缴纳专?项资金的由散装【水泥和预拌混—。凝土管理机构—作出限?期补:缴的行政处理决定】并从:滞纳之日《起按日加收未缴部】分0.5《%,的滞纳金对》拒不补缴的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》。凝土管理机构可以】依法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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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!款关:于预拌混《凝土搅?拌站布?点方案规定的由【。散,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机构责【令限:期改正;拒不改正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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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,十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!行政主管部门—、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以及其他有—。关部门?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!列行:为,之,一的由其上级—行政机?关或者行《。政监察机关责令【改正给予通报批【评,。并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,人,员和:其,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
—。 , (》一)违反本条例第五!条规定批准》企业新建《、扩建和改建的; 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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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擅【自改变?。专项资金征收范围】、标准和办法或者】。挤占、截留、—。挪用、私分专项资金!和罚款的《;
【 (三—)不征收专项资金】的;
—。 : (》四)征收专项资【金和罚?款不按规《定,使用省人民政府【财政部?门统:一票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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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二十四条 》 ,在国家规《定禁止现《。场搅拌砂《浆的区?域内预?拌砂浆的管理—按照本条例有关预】拌混:凝土的?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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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 !本条:例自:2008《年7月1日起施【行省人?民政府19》97:年11?月12?日发布、19—99年7月2日修】订的: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!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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