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。
江西—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!。拌混凝土《发展条?例
—。文号江西《省人大常委》会公:告第4号 —
:。
颁布单位江】西,省人大常委会 】 ,
?。 颁布日期20【08-0《。5,-29?
【实施日期2008】。。-07-《01
?
:
《
(2!0,08年5月29【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!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!会议通过)》
第一条》 为促进《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:土发展节约资源【保护和改《善环境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。清洁生产促》进法等有关法律【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结合本省实际—。制定本条《例
—
第—二条 本省行政【区域内水泥、水【泥制品和预拌—混凝土的《生产、经营、—运输、使用和管理适!。用,。本,条例:
】 , 本:条例所称《散装:水泥是指不用包【装直接通过》专用设?备出厂、运输、【储存和使用的水【泥 ?
】本,条,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!指由水泥、》集料、水以及根【据需要掺入》的外加剂和》掺合料等《按一定比例》经集中计量》拌,制,通过专用运输—工具:运,至使用地点的混凝】土拌合物《
—
,
第三条 【县级: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将发展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土列?入国: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!划制定相《关,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发展 《
】对在发展散》装水:泥和预拌混凝—土工作中《有突出?贡献的单位》和个人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或【者有关部门应当【给予:表彰、奖励
! ,
第四条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经济贸易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散装水】。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的管理工作—其所属的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?机,构负:责日常具《体工作
! 县级—。以上人民《政府质量技术—监督、?物价部门应当依【法加强对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的质量、计量、】价,。格的监?督管理保护》消费:者的合法权》益维护市场秩—序
》 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《发展改革、建—设、:规划、交通、—公安:、环境保护、财政】和,审计等部门应当【按照:各自的职责共同做】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的》有关:工作
!
第五》条 新建、扩建和改!建的水泥生产企【业(:包括水泥粉磨—站下同)应当—按照散装《。水泥发?放能力不低于总【生产能力70—%的标准进行设计】和同步建设并—依,法进行环《。。境影响评价 【
,。
现有!水泥生?产企业?散装水?泥,发放能力未达到【总,生产能力70%的应!当采取措施》逐步达到
】
第六条! 水泥、预》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应当按照《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!质依法?加强质量、计量的】管理建立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!证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符合《国家规?定的标准《。
《 :。 ? ,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生,产企业应《当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!散装: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?。管理机构报送统计】报表 《
《
第》七条 预《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。。和水:泥,制,品生:产企业应当使—用散装水泥
】
第】八条: 设区的市》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】项目应?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》。土禁止使用袋—装水泥?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!
【 , 县(市)城—区内的工《程建设项目应当【使用散装水泥具【备条件的《县(市?。)由本级人民政【府规定?城区内的工程建设】项目禁止现场搅拌】混凝土
—
前两!款的具体《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!、县(市)人民政府!根据:各自的实际确定 !
: ? 开发》区、工业园区内的工!程建设?项,目应当使用散—。装水泥?具备条?件的由本《级人民政府规定禁】止,现场搅拌混》。凝土
! ?大中型交通、能【源、水?利、港?口等工程建设项【目应: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和,预拌混凝土
】
— 第:九条: 本条?例规定?应当使用散》装,水泥、预《拌混凝?土的水泥制品生【产企业和《工程建设项目—有下列情形之—一,的可以使用袋—。装水泥?。或者现场搅拌混【凝土 ?
》 (一)【需要使?用特种类型》水泥的;
!。 , (二—)施工现场50公】里,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!应的或者3》0公里以《。内没有预拌混—凝土供应的;
!
《 (三)—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运输工具无法【到达:作业现场《的;
【 (四【)水泥使用》总量不?超过30吨的—; 》
【 (?五)工程《建设:。项目混凝土累计【使用总?量在500立方米以!下或者一次性使用】混凝土量在5—0立方?米以:下的 《
》
第十》条 : 本条例规定应当】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:土的工程建设—项目其建设》、设计和施工—单位在编制概—算、预算和上—。。。报,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!散装水泥、》。预拌混凝土的—要求编?制
》 前款】工程建设项》目实行招标投标【的建设单位应当【将使用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的要求列—入招标文件 —。
【 第?十一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府经济贸易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有关部门》根据城乡发展规划】、预拌混凝土—。。。需,求量以及道路—运输负荷等实际【情,况按照布局合理、保!护环境的原则—编制:。并公布?预拌混凝土搅—拌站布点方案 【
】 设立预拌混凝土】搅拌站应当符—。合预拌混凝》土,搅拌站?的布点方案》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!评价
】 省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】行政主?管部:门应当公布本省【行政区?域内:预拌混凝《土生产企业、—产品目?录指导预拌》混凝:土产品的开》发与推广应用 【
】 第十二条 运送!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》。应当使用《专用运输车辆—并保持车况良好【、,车身清洁防》止污染环境
】
》。 第十三条 【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!工需要确需进入【禁止:通行区域、》限,时通:行路段的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专用?运输车辆在不影响】交通:安全、?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—门应当准予通—行 : ,
》 :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!对预:拌混凝土专》用运输车辆》应当减半征收养【路费
》
《
: 第十四条 鼓励】水泥生产、经营【企业在农村设立【散装水泥《销售:网点:为农村建设》使用散装《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!。。高,农村:散装:。水泥使用率 —
—
?第十五条 经国【务院批准征》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!金,(以下简称专项资】金)专门《用于:发展:散,装水泥或者》预拌混凝《土,事业其征收》。范围、标准和—。办法按照国家和【省,人民政府的》规定执行《。。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不得擅自改变【专项:资,金的征收《。对象、扩大征—收范:围、提高征收标准或!者减、免专项资金 !
《 专项【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:凝土管理机构—负责征收散装水泥】和预拌?混,。。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!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!征收专项资金应【当统一使用》。省人民政《府财:政部门印制》的政府性基金专用】。票,据 ?
—。 第十六条 【水泥生产《企业销售袋装—水泥水?泥制品生产企业或】者,工程建设项》目使用?袋装水泥应》当按:。照国:家和省人民政—府的规定缴纳专项】。资金: :
:。 水泥、!水泥制品《生产:。企业缴纳的专—。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!列支;工程建设单】位,缴纳的?专项资金计入建筑】安装工程成本 【。 ,
】第十七条《 专:项资:。金全额?缴入国库纳入本级】财政预算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截留《、挤占、《挪用专项《资金
】 专项资金】使用范围《包括
》
— (一)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散装水泥】、预拌?混凝土专用设—施的补助; —
》 《(二)购置和维修散!装水:泥、预拌混凝土设】备的补?助; ?。
— 《 (三)散装水泥、!预,拌混凝土建设项目】贷款贴?息;
【 (四)散!装水:泥、预拌混凝土科研!、,新技术开《发、示范与推广【;
【 (》五):发展:散,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宣—传与奖励; —。
】 (六)代征手【续费; 《 :
(!七)经本级人民政】府财政?部门批准并与发【展散装水《泥、预拌《混,凝土有关的其—他开支
】 前款第一!项至第四《项的开支合计不【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!。支出总额的90【%第一项、第二【项单个项目》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!目,投资:总额的5%
】
【第十八条 专项资】金用于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设施、!设备建设或者改【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!序办理
【 ? (一》)由使用单》位提:出书面申请及—项目建设可行—性报告;《
】 (二)》由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组【织专:家,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!进行审查;》
【 (三》),经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】本级财政《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!金年度预算;— ,
? , (四)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财政部门根据【专项资金年度—预算拨付项》目资金 《
:
: 《
:。
?条第十九条》块分割违反本条例】规,。定水泥?制品生产《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!泥而未使用的由【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!正并可按《每立方米混凝—土处以10》0元罚款或者每吨】袋装水泥《。处以300》元罚款 —
《
: :条第二十条 违!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!设项目应当使用【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:而未使用的由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责令限期【改,正并可对建》设单位按每》立方米混凝土处【以100元罚款【。或者按每吨袋装【水泥处以《300元罚款—但责:任属:于施工单位的—对施工?单位进行处罚—
—
?。 第二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规》定未按照规定及【时,足额缴纳专项资金】的由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》。土管理?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!行,政处理?决定并从滞》纳之:日,起按日加收未缴【。部分:0.5%《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!的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管理机构【可以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行 【
—
第二十二!条 违反《本条:例第十一条第—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!搅拌站?布点方?案规定的《由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:土管:理,机构责令限》期改:正;拒不改正的依】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
—
《。 第二十》。三,。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经济?贸易行?政,主管部?门,、,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!其他有关《部门违反本条例规】定有:下列:行为之一《的由其?上级行政机关—或者行政监察机关】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!评并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—
》 (一)违!反本条例第》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!建、:扩建:和改建的; 【
: 》 (二)擅自改变】专项资金《征,收范围、标准和办】法或者挤占》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!专,。项资金和罚款的【;,
》 ,。 《(三)不征收—专项资金的; 【
:
, 《 (四)征收【专,项资金和《。罚款:不,按规定使用省人【民政府财《政部门统一》票据的 《
】 第二十四条 】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!搅拌砂浆的区域【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!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!凝土的规定执行 】 ,
》
第二十五条】 本条例自2【008年7月—1日起施行省人民】政府1997年11!月12日发布、【199?9年7月《2日修订《的江西省散》装水泥发展和管理】办法:同时废止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