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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西省促?。进散装水泥和—预拌:混凝土?发展条?例 文【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!公告:第4:号 】颁布:单位江西省》人大常委会 【 》颁布:日期2008—-05-《2,9 【 实施日《期2008-—0,7-:01  【  】 ,(2008年5月2!9日江?西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?第二次会《议通过)《 第一条 为促进!散装:水泥和预《拌,混凝:土发展节约资—源保护和改善环境】根据: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清洁生产促进—法等有关《法,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条例【 , !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水泥、水泥制】品和:预拌混凝土的生【产、经营、运输、使!用和管理《适用本条《例 《 ,     本条】例所称散装水—泥是指不用包装【直接:通过专用《设备出厂、运输、】。储存和使用的水【泥 :    】 本条例《所称:预拌混凝《土是指由水泥、集料!、水:以及根?据需要掺入的—外加剂和掺合—料等:按一定比例经—集中计?量拌制?通过专用运》输工具?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!土拌合物《 — , : 第三?。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将发【展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!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规》划,及,年度计划制定—。。相关: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发展 【   《  对在发展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!作中有突《出贡:献的单位和个人【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或者有关部门应当】给予表彰《。、奖励? :。 : 第四条!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散—装水泥和《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!作其所属的散—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机》构负责日常》具体工作 —  》  : 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质量技》术监:督、物价部门应当依!法加强对散装水【泥,和预拌混凝土的质】量,、计:量、价格的》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!的合法权益》维护市场秩》序 》 :    县级以上】。人民政府《发,展改革、建》设、规?划,、,交通:、公安、《环境保护、财政和】审计等?部门应当按照—各自的职责共同【做好:发展散装水》泥和:预拌混凝土的—有关工?作 ? 】。第,五条 新《建、扩建和改建【的水泥生产企业【(包括水泥粉磨站】下同)应当》按,照散装水泥》发放能力《不低于总《生,产能力70》%的标准进行—设计和同《步建:设并依法《进行环境影响—评价 】    现》有水泥生《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!能力未达到》总生产能力70%的!应当采取措施逐步】达,到 《。。 【第六条 水泥、预】拌混:凝土:生产企?业应当按照国家规】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!。加强质?量、计量的管理建】立健全质《量保证体系》保证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符合国家【规定的标准 !  ?  : ,。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生:产企业应当依据【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!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理机构报】送统计?报,表 》 《 第七条 预拌混!凝土生产企》业和水泥《制品生产企》。业应当使用散装【水泥 》 : 第八条】 ,设区的市城区内的】工程建设项》目应:。当使用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?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!泥和现场《搅拌:混凝土 —   》  县(市)—。城区内?的工程?建设项目应当使【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!的县(市)由本级】人民政府规定城【区内的工《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!搅拌混凝土 【 ?     》前两款?的具:。。体实施范围由设区的!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根据?各,自的实?际确定 !  : ,。 开发区、工—业,园区:内的工程建设项目】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!备条件的由本级人】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!搅拌混凝土 】 ?    大》。中型:交通:、能源、水利、【港口等工程建—设项目应当》使用散装《水,泥,和预:拌混凝土 — — 第九条 —本条: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?的水:泥制品生《产企业?。和,工,程建设项目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可以使用【袋装水泥或》者现场搅拌》。混凝土 】   ?  (一)需—。要使用特种类型【。水泥的; 】     —(,二)施工现场—50公里以内—没有散装水泥供应】的或者30公里以】。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!应的;?    ! (三)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运输工具无法到达】作业现场《的; 》     【(四)水《。泥使用总量》不超过30吨的; !。   》  《   (五)工程建!。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!用,总量:在500立方米以】。下或者一次性—使用混凝土量在50!立方:米,以下的 】 , 第》十条 本条例【规定应当使》用散:。装水:泥、预拌《混凝土?的工:程建设项目》其建设、设计和【施工单位在》编制概?算、预算和上—报计:。划,时,应当按照使用散【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的要求编制【 —    前款工程】建设项目实行—招标投标的建设单】位,应当将?使用散?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土的要求【列入招标文件 【 》 ? ,第十一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》政府经?济贸易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。门,根据城乡发展—规划、预《拌,混凝土需求》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!等,实际情况按照布【局合理、保》护环境的原则编【。制并公?布预拌混凝土—搅拌站布《点方案 【 ,     设—立预拌混凝》土搅:拌,站,。应当符合预拌—混凝土搅拌站的【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!。环境影响评价 !   》  省人民》政府经济贸》易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公: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!。拌混凝土生》产,企,业、产品目录—。指导预拌混凝土产】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! 》 第十【二条 运送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应?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!并保持车况良好、】车身清?洁防止污染》环境 】 第十三【条 对因工程—建设项目施工需【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!。区域、限时通行路段!的散装水泥和—预拌:混凝土专用》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!通安全、畅》通的:。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门应当准予】通行 《  》   交通稽查征费!机构对预拌混—。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!当减半征《收养路?费, 》 : 第十四条 】鼓,励水泥生产、—经,。营企:。业在农村设立—。散装水泥销》售网:点,为农村建《设使:用散装水《泥提供有《效服务提高》农村散装水泥使用】率 ? : 第【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!准征收的散装水泥】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!专项资?金)专门用于发展散!装水泥或者预拌【混凝土事《业其征收范围、标准!和办法?按照国?家和省人民》政府的规《定执行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不得擅》自改变专项》资金的征《收对象、扩大征收范!围、提?高,征收标?准或者减、免专项】资金: : 《    《专项资?金由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!收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:构可以依《法委托其他单位代】征征收?专项资金应当统【一使用省人民政【府,财政部门《印制的政府》性基金专用票—据 【 : 第十六条— 水泥生产企业【销售袋装水泥—水,泥制品生产企业或】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!袋,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!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!。缴纳专项《资,金 》     —水泥、水泥制品生】产企业缴纳》的专项?资金在管理费用中】列支;工程》建设单?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!入建筑安装工程【成,本 ? , : 第十七】条 专项资金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】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截留、挤占、—。挪用专项资金 !   》  专项资金使【用范围包括 】 :     (一【)新建、《扩建和改建散装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土专用设施的】补,。助; 【     (二【。)购置和维修散装水!泥、预拌混》凝,土设备的补助;【 ,  ? ?     (三)散!装水泥、预》拌混: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!息; — ,    《 ,。(四)散《装水泥、预拌混【。凝土科研、新—。。技术开发、示—。范,。与推广; 》 《     (五)发!展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宣?传与奖励《; 》     (【六)代征手续—费;:  【    (七)经本!级人民政府》财政部门批准并【与发展散装水—泥、预拌混凝—土,有关的其他开—支 : , ?   ?  前?款第一项至第四【项的开支合计—不得:少于当年专项资【。金支出总额的90%!第一项、第二项单】个项目的补助不得】。超过该项目》。投资总额的5%【 】 第十八条 专项!资金用于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设施、设》。备建设?或者改造项目的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】 ?   》  :(一:)由使用单位提出书!面申请及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】。告; 【。     (—二):由,散,装水:。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《构组织专家组对【项目可行性报告进】行审查?; —   ?  (三《)经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管理机构【审核后报本级财【政部门审批》纳入专项资金年【度预算; 【。。   》  (四《)县级以《上,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!据专项资《金,年度预算拨》付项目资金 !      】 :条第十九条》块分割?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水泥制品生【产企业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?而未使用的由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机构责—令限期改正》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!土处以10》0元罚款或者—每吨:袋装水泥处以30】0元罚?款 : 【 : 条第?。二十条 违反本!条例规定工程—建设项目应当—使用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而【未,使,用,的由散?装水: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责令》限期改?正并可对建设单【。位按每?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!00元罚款或者按】每吨:袋装水泥处以300!元罚款但责任属于】施工单位《的对施工《单位进行处罚— ! 第二十一条 【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未,按,照规定及时足额缴】纳专项资金的由散】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《机构:作出限期补缴—的行政处理决定【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!加,收,未,缴部分0.5—%的滞纳金对拒【不补:缴的散?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?可以依法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   ! : 第二十二条 】。违反本条《例,第十一条《第,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!搅拌站布点方案【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?。。凝土管理《机构责?令,限,期,改,正;:拒不改正《的依法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执行 【 , : , , , 第二十》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经济《贸易行?政主:管,部门、散装水—。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!。有,关部门违反》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?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】或者行政监察—机关责令改正—给予通报批评并对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, 《     》(一)违反》本条例第《。五条规定批准企业】新建:。、扩建?。和改建的《;  】   (《二)擅自改变专项资!金征收范围、标【准和办法或者挤占】、截留、挪用、私】分专项?资金和罚《款,。的;  !   (三)不【征收专项《资金的;《 》  :   (四》)征收专《项资金?和罚:款不按规定》使,用省人?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!票据的 【 》 ,第二十四条 在国!家规定禁止现场搅】拌砂浆的区域内【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!本条例有关预拌混】凝土的规定》执行 》 》 第二十五—条 本条例自2】008年7月1日起!施行省人民政府【1997年11月1!2日发布、》1999年》7月2日修订—。的江西省《散装水泥发展和【管,理办法同时废止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