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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江西省促进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发】。展条例 文!号江西?省人大常委会—公告第4号 ! 颁布》单,位江:西省人大常委会 】 ? 颁布日期【2008-0—5-29 》 《 实施日期—2008-07-0!1,  》 , , (2!。008年5月29】日江西省《第十:一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?会第二次《会议通过) 第一!条 为促进散装【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发展节约资源保护】和改善环境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清洁生产促】进法等有关法律【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条例 !。 第》二条 ?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水泥、水泥》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!。生产、经营、运【输,、使用和管》理适用本《条例 —     本条】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!。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!用设备出《厂、运输、》。储存和使用的水泥】  【   本条例所称预!拌混凝土是》指由水泥、集料、水!以及根据需要掺【入的外加剂和—掺,合料等按一定比【例经:集中计?量拌制通过》专用:运输: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!混凝土拌《合物 《 第!三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将发展】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:凝土列入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:及年度?计,。划制定?相关政策和措施促】进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《发展 》     对】。在发:展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工作中】有突出贡《献的单位和个—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或者有关部门应【当给予?表彰、奖励》 】 第四条 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《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的管理工作》其所属的散装—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管—理,机,构负:责日常具体工—作 》     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质量技术监督、物】价部门应《当依法加强对散装】。水泥和预《拌,混凝土的质量—、计量、价格的【监督管理保护—消费者的《合法: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!    】 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发展改革、建设、】规划、?交,通、公安、环境【。保护、财政和审计】等部门?应当按照各自的职】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的有关工《作 《 , 《 第五条》 新建、扩建和改】。建的水?泥生产企业(包括水!泥粉磨站《下,同)应当按照散装水!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!生产能力70%【的标:准进:行设计和同步建【设并依法进行环境】影响评价 》 :     【现有水泥生》产企业散装水泥【。发放能?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!70%的应》当采取措施逐步达】到 》。 》 第六条 水—泥、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业: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!得相应资质依法【加强质量、》计量的?。管理建立健全—质量:保证体系保证—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符合?国家规定的标准 !     】水泥、预《拌混凝?土生产企《业应当依据国家【有,关规定向《散装水?泥和预拌混凝—土,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!表 【。 , 第七条— 预拌?混凝:土生产企业和水【泥制品生产企业应】当使用散装水泥 ! 》。 第八条 【设区的市城区内【的工程建设》项目应当使用散【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禁止】使用袋装水泥和现】。场,搅拌混凝土》 ?。  《   县(》市,)城区?内的工程建设项目】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。具备:条件:。。的县(市)由本级人!民政府规《定,城区内?的工程?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!拌混凝土 】。   《  前两《款的具体实施范围】由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)人民》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!。确定 【     》开发区、《工业园区内的—。工程建?设项目应《。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具,备,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!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!混凝土 !    大中型交】通、:能源、水利、港【口等工程建设—项目应当使用散【装水泥和预》拌混:凝土: 《 》。 第:九条 本《条例规定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、》预拌混凝土》的水泥制品生产企】业和工程建》设项目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,以使用袋《装水泥或者现场搅】拌混凝土 —。    【 (一)需》要使用特《种类型水《泥的:;,。    !。 (二)施》工现:。。场50公里以内没】有散装?水泥供应的或者【30公里以》内,没有预拌混凝土供】应的; —     【(三)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》运输工具无》法,到达作?业现场的;》 《 ,     (四)】水泥使?用总量?不,超过30吨》。。的;    】     (】五):工程建设《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!总量在?500?立方米?以下:或者一次性》使用混凝土量在【50立方米以—下,。的 — ?。 第十条 本条!例规定?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。、预拌混凝土的工】程建:设项目其建设、设】计和施工单》位在编制概》算、预算和上报计】划时:应,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拌混凝土的要】求编制 》     】前款工?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!投标的建设单—位应当将使用散装】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的要—求列入招《标文件 《 , : 》 第十一条 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经济贸?易,行政:。主管部?门,应当:会,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!发展规划、预拌混凝!土需求量以》及道路运《输负荷等实际情况】按照布局《合理、保护》环,境的:原则:编制并公布预—拌,混凝土搅拌站布点】方案 【。     设立预拌!混凝土搅拌》站应当符合》预拌混?凝土搅拌站的布点】方案并?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!价 》     省【人民:政府经济贸易—行,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,公布本省行政—区域内预拌混—凝土生?产企业、产品目【录指导?。预,拌混凝土《产品的开发》与,推广应用 ! ? 第十二条 运!。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应当《。使用专用运》。输车:辆并保持《车况良好、车身【清洁防止污染环境】 ? 【。第十三?条 对因工程建【设,项目:施工:需要确需进入禁止】通,。行区域、限时—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专用】运,输车辆在《。不影响交通安全【、,。畅,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!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!予通行 》    【 交通稽查征费【机构对预拌》混凝土专用》运输车辆应》当减半征收养路【费 【 第十四条】 鼓励水泥生产、】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!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!农村建?设使用散装水—泥提供?有效:服务提?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!。率 : 】 第十?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!征收的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(以下!简,。称专项资《金)专?门用于发展散—装水泥或者预—拌混凝土《事业其征收范围【。、标准和办法按【。照国家?和省人民政府—的规定执行任—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?擅自改变专项资【金,的征收对象、扩大】征收:。范围、?提高征?收标准或者减、免】专项资金 【 :     专项资】金由散装水泥和预】。拌混:凝土管理机构负责】征收: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可》以依法?委托其?他,单位:代征征收专》项,资金应?当统一使用省人民】政府财?政部门印制的政府】性基金专用票—据 : 】 第十六条 水泥生!产企业销售》袋装水泥水》泥制品生产企业或】者工程建设项—目使用袋装水泥【应,当按照国家和—省,人民政府《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! ?   》  水泥、水泥制品!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!资金在管理》费,用,中列支;工程建设单!位缴:纳的专项资金—。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!本 》 第十七!条 专?。项资金全额缴入【国库纳入本》。。。。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!占、挪用专》项资金 —。   》  专项资金使用范!围包括?    ! (:一)新建、扩建和改!建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。土专:用设施?的补助?; :  —   (二)购【置和维修散装水泥、!预,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!;   》。     (!三)散?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?建,。设项目?贷款贴息; ! :    (》四)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科《研、新技术开发、】示,范与推广; —。     !(五)发展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【。土宣传?。与奖励?; 【   ? ,(六)代征手续费】;  ? ? ,     (七【。)经本级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批准并—与,发,展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有!关的其他开支 】 ,   》  前?款第一项至》第四项的《开支: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!项资金支《。出总额的90%第一!项、第二项单个【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!该项目投《资,总额的5%》 — 第十八条】。 专项资金用于散】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设施、设备建设或者!改造:。项目的按照》下,列程序办理 【     (!一)由使《用单:。位提出书面》申请及项目建—。设可行性报告; !   —  (二《。)由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组《织专家组《对项目可行性报【告进行审查; 【 《     (—三):经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?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!门审:批,纳入专项《资金年度预算; !     】(四)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财政》部门根据专项资【金年度预《算拨付项目资—金 ? 《 ,    条第!十九条块《。分割违反本条例规定!水泥制品生》产企业应《当,使用散装水泥—而未使?用,的由散?装水泥和预》拌混:凝土管理机》构责令限期改—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!凝土处以100元罚!款或者每《。吨,袋装:水泥处以300【元罚款 《 :。。 】条第二十条 】违反:本,条例:规,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!使用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土【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?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并可对建《设单:位按每?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!00元罚款或者按每!。吨袋装?水泥处以30—0元罚?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!位的对施工单位进】行处罚 》 : : ? 第二十一条 违!反本:。条例规定未按照【规定及时足额缴纳】专项资金《的由散装水》泥和:预拌混?凝土: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!缴,的行政处理决—定并从滞纳之—日起按日加收未【缴部分0.5—%的:滞纳金对拒不—补缴的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可以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   】 《 : 第二十二条— 违反?本条例第十》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!混凝土搅《拌站布点方》案规定的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!构责令限期改—正;拒不改正—的依法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! 第二十《三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!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!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机构以【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!本条例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其【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!政监察机关》责令:改正给予通》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 !   《  (一)》违反本条例》第,五,。条规定?批准企业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的;—。 :。。 ,     (】二)擅?自,改变:专项资金征收—范围、标准和办法或!者挤占、截留、挪用!。、私分专项》资金和?罚款的; 】   《  (三)不征收专!项资金的; —     !(四)征收专—项资金?和罚:款,不按规定使用—省,人民:政府财?政部门?统一:票据的 ! 第》。二,十四条 在国家规!定禁止现场》搅拌砂浆的区域【内预拌砂浆的管理】按照本?条例有关《预,拌混凝土的规定【执行 ?。 》 第二十五条! 本?。条,例自:2008年7月【。1日起施行省人【民政府1997年1!1月12日发布、1!999年7月—。2日修订的江西省】散装水泥《。发展和管理》办法同时废止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