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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江西?省促进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凝土【发展条例 !文号江西省》人大:常委会公告》第4号 — ? 颁布单位江西【省人大?常委会? , ? 颁《布日期2008-】05-2《9 》 : 实施日期20【0,8-07-01【   — ?。 》。(2008年5月2!9日江西《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次会议通过【) ?第一条 为促进散】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发展节约资源【保护和改善环—。境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清洁生产促—。进法等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! , 】 第二?条 本省行政—区域内?水泥、?水泥制品和预—拌混凝土《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!、使用?和管理适用》。本条例 《    】 本条例所称散装水!泥是:指不用包装直—接,通过专用《设备出厂、运输、储!存和使用的》。水泥: 》     本条【例,所称预?拌混凝土是指—。由,水,泥、集料、水以及根!据需要掺入的—外加剂?和掺合料等按一定】比例经集中计量【拌制通过专用—运输:。工具运至使》用,地点的?混凝土拌《合物 》 : 第—三条: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将发展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及年?。度计划?制,定相关政策和—措施促进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! :     对!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《工作中有突出贡献】的,单位和个人县—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!应当:给予表彰、奖—励 ? , 第】四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经济贸易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?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!和,预拌混凝土的管【理,工,作其所?属的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》。凝土管理机构—负,责日常具体工作 】 ?     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质,量技术监督、物价】部门应当依法—加强对?散装水泥和》预拌:混,凝土:的质量、计量—、价:格的监督管理—保护消费者的合【法权益维护》市,场,秩序 —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发展改革、建设】、规:划、交通、公安、】环境:保护:、财政和审计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,的职责共同做好发】。展散装?水,泥和预拌混凝土【。的有:关工:作 — ? 第五条 新建、!扩建和?改建的水泥生产【企业(包括水泥【粉磨站下同)应【当按照散装水泥发】。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!能力70%》的标准进行设—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!进行环?境影响评价 !。 ,    《 现有水《泥生产企业散—装水泥发放能力【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!0%的应当采—取措施逐步达到 ! 》 第《六条 水《泥,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应当按照》国家规定取》得相应资质》依法加强《质量、?计量的管理》建立健全质量保【证体系保证散—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符合国家【。规定的标准》    ! ,水泥、?预,拌,混,凝土生产《企,业应: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!向散装?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理》机构报送《统计报表 【 【。第七条 预拌混【凝土:生产企?业和水泥制》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!散装水泥 》 ? 第八条! ,设区的市城区—内的工程建设项目】应,当使用散《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禁止—使用袋?装,水泥和现场搅拌混】凝土 【  :   县(市)【城区内?的工程?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!。装水泥具备条—件的县(市》)由: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!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禁止现场搅拌混凝】土 【。    前两—款的具体实施范围】由设区的《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!际确定 !    开发—区、工业园区内的工!程建:。设项目应《当使用散装》水泥具备条件的由本!级人民政府规定禁】止现场搅《拌混凝土 — :   《  大中型交—。通、能源《、水:利、港口《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!使用散装《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? ! ,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!应当:使用散装水泥、预】拌,混,凝土的水泥制品生】产企业和工程—建设:项目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可以使用袋】。装水泥?或者现场搅》拌混凝?土  】   ?(,一)需要使用特种】类,型水泥的;》  【   (《二):施工现场50—公里以内没》有散装?水泥供应《的或者30》公里:以内没?有预拌混凝土—供应的; 【     【(三:)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运输工—具无法?到达作业现场的【。;  】   (《四)水泥使》用总:量不超过30吨【的;    ! ,     (—。。。五)工?程建设项目》混凝土累计使用【总量在500—立方:米以下或者一次【性使用混凝》土量在5《0立方米以》下的 《 : —第十条? 本条例规定应】当使:用散: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?土的工程建》设项:。目其建?设、设计和施工【单位在?编,制,概,算、预算《和上报计划时—应当按照《使用散装水泥—、预拌?混凝土的《要求:。。编制  ! ,。。。  前款工程建设项!目,实行招标投》标的建设单位—应当将使用散装【水,泥、预拌《混凝土的《要求列入招标—文件 》 ? 第》十一条 县级以【。。上人民政府经济【贸易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应当会同有关—部,门根据城乡发展【规,划、预拌混凝土【需求量以及道路运】输,。负荷等实际情况【按,照布:局合理?、保护?环境的原则》编制:。并,公,布预拌混凝土搅【拌站布?。点方案 【     设立预!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!符合预拌混凝土搅】拌站的?布点方案并依法【进行环境影响—评价:    ! 省人?民政府经济》贸易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!政区域内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、,。产品目录指导预拌】混凝土产品的开【发与推广应》用, — : 第?十,二条 运送散装水!。泥和预拌混》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!输车辆并保持车况】良好、车身》清洁防止污染—环,。境 】 , 第十三条 对】因工:程建设项《。目施工需要》确需进入禁止通行】区域、限时通行路】段的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专用运【输车辆在不影响【交通安?全,、畅通?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!通,管理部?门应当准予通行 !    【 交通稽查征费机】。构对预拌混凝—土专用运输车—辆应当减半征收【养路费? 【 , 第?。十四条 鼓励水【泥生产、经营企业】在农村设立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!农村建设使》用散装水泥提供【有效服?务提高农村散装【水泥使用《率 —。 : 第十五条 】经国务?院批准征收的—散装水泥《专项资金(以—下简称专项资金)专!门用: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!预拌混凝土事业【其征:收范围、标准和【办法按?照,国家和省人民政府】的规定执《行任:何单位和个》。人不得?擅自改?变专项资《金的征收对象、【扩,大征收范围、提高】征,收标准?或者减、免》专项资金 》  —   ?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构【负责征收散装—水泥:和预: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!以依:法委托其他单位【代征征收专项资【金应当统一使用省】人民政?府财政?部门印制《的,政,府性基金专用票据】 — : , 第:十六条? 水泥?生产企业销售—袋装水泥水泥制【。品生:产企业或者工程【建设项?目使:用袋装?水泥应当按照国【家和:省人民政《府的:规定缴纳《专项资金 — 《    水泥—、水:泥制:品生产?企业缴?纳的专项资金—在管理费用》。中列支;《工程建设单位—缴纳的专项资金【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!本 》 第十七!条 专?项资金全额》缴,入国库纳入》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!。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】、,。挤,占、挪用专项资金 ! 《   ? , ,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!括,  【   (一》)新建?。。、扩建和改建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。专用设施的补—。助; —     —(二)购置》。和维修?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《设备的?补助;   【 :     (【三)散装《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建设项—目贷款贴《息,;, 《     (四】)散: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科研、新!技术开发、》示范与推广》;   !  (五《)发:展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:土宣传与奖励;【 :  》   ?(六)代征手续费;! , 《    》。 (七)经本—级人民政府财政【部门批准并与发展】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?有关的其他开—支 《 ?    前款第一项!至第四项的开—支合计不得》少于当年专项资金】支出总额的90【%第一项《、,第二项?单个项目的补—助不得超过该—项,。目,投资总额的5% 】 《 》第,。。十,八,条 专项资金—用于散装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设!施、设备建设—。或者改造项目的【按,照下列?程序办理 【   》  (一)由使用】。单位提出书面—申请及项《目建设可行》性报告?; ?     (!二)由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!家组对?项目可行《性报告?进行审查;》    ! (三)经散装【水泥和?预拌混?凝土管理机》构审核?后报本级财政—部门审?批纳:入专项?资,金年度预算》; :   【  (四)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!。部门根据专项资金】年,度预:算拨付项目资金 ! 《   ?  条第十】九条:块分割违反本条【。例规:定水泥制品生—产企:业应当?。使用散装水泥—。。。而未使用的由散【。装,水泥:和预:拌混凝土管理—机构责令《限,期改正?并可按每立方米【混,凝土:处,以100《元罚款或者每吨袋】装水泥处《以30?。0元罚款 》 》 ? 条第二》。十条 违反本】条例规?定工程建《设项目应当使用【。。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而,未使用的由散—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: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!改正并可对建设【单位按每立方米混】。凝土:。处以:100元《罚款或者《按每吨袋装水—泥处以300元罚】。款,但责任?属于施工单位的对】施工单位进行—处罚 》 》 第二十》一条 违反本【条例: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!足额缴?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!补缴的行《政,处理:决定并从滞纳之日】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!0.5%的滞—纳金对拒不》补缴: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机构—可以依法《。申请:人民法院《强,。制执行   — : 》 第?二十二条 》违反本条例第—十,一条第二款》关于预?拌混凝土搅拌—。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!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管理机《构责令限期改正;拒!不改:正的:依法申请人》民,法院:强制执行 》 【 :第二十三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经济贸?易,行,政主管部门》、散:。装水泥和预》拌,混凝土?。管理机构《以及其他《有关部门《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其上级行政机—关或者行政》监察:机关责令改》正给予通报》批评: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: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 !     (一】)违反本条例第五条!规定批准企业新建】、,扩建和改《建的:; 【    (二—)擅自?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!围、标?准和办法或者挤占】、截留、《。挪用、?私分专项资金和罚】款的; — ?    (》三)不征收专项【资金的; 】     (四】),征收专项资》。金和罚款不》按规定使用省—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!一票据的 【 ? 第二十四条! 在国家规—定禁止现场搅拌【砂浆:的,区域内预拌》砂浆的?管理:按照本条例有—关,预拌混凝土的规【定执行 】 《。 第二?十五条 本—条例自2008【年7月1《日起:施行省?人民政?府1997年11月!12日发布、199!9年7月2日修订的!江,。西省散装水泥发展】和管:。理办法同时废止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