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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江西省促进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—土发展条例 — 文号江西】省人: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! 》 颁布单位—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!。。 《 :颁,布日期2008【-0:5,-2:9 》。 , 实?施,日,期2008-07-!01   】 ? ? (20》08年5月29【日江西省第十—。一届人民《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第二次会《议通过)《 :。第一条 为促进散】装,水泥和预拌》混,凝土发展节约资【源保护和《改,善环境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清洁生产促进法【等,有关:法律、行政》。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《本条例 《 !第二条? 本省行政区—域内:。水泥:、水泥制《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!产、经营、运输、使!用,和管:理适用本条例—  【   本条例—。所称散装《水,。泥是指不用包装【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!厂、运输《、储存和《使用的水泥 【     】本条例所称》预拌混凝土是指由】水泥、集料》、水以?及根据需要》掺入的外《加剂和掺合料等【按一定?比例经集中》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!输工具运《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!拌合物 《 —。 ?第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将发展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!入国:民,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及年度计《划制:。定相关政策和措施】促进散装《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发展 》     对在!发展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—土工作中有突出【贡献的单位和个【人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或者有《关部门应当》给予表彰《、奖励 !。 第四条【 ,。。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经《济贸:易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的管理工—作其所?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,凝,土管理机《构负责日常》具体:工作 》。。     县级!以上人?民政府质量技术【监督、物价部门应当!依法加强对散装【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的质量、计【量、:。价格的监督》管理:。保,护消费?者,。的合法?权益维?护市场秩《序 : :    — 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发展改?革、:建设、规划》、交通、公安、环】境保护、财政和审计!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!的,职责共同《。做好发展散装水【泥和:预拌混凝土的有【关工作? 》 : 第五条 【新建、扩建》和改建的《水泥生产企业(包】括,水泥粉磨《站下:同)应当按照散【装水泥发放能力【。不低于总《生产:能力70%的标准】进,行设计和同步建【设并依法进行环【境影:响评价 《 》    现有—水泥生产企》。业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未达?。到总生产《能力70%的应【。当采取措《施,逐步达?到 【 第六条【 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生产企业应【当按照国家规定取】得相应资质依法【加强质量、计—量的管理建立健【。全质量保证》体系保证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符合】国家规定的》标准 【  :   ?水泥:。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应当?依据国家有关规【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管理机构【报送统计报表— 【 , 第七条 预拌】混凝土生产企业【和水泥制品生—产企:业应当?使用散装水泥— — 第八—条 设区《的市城区内的工【程建设项《。目应当使用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禁止使用袋【装水泥和现场搅拌】混凝土 》。 :     县(市!)城区内的工程【建设项?目应:当使用散《装水泥具备条件的】县(市?),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!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!目禁止现场搅拌混】凝土 《     前!。两款的具体实施【范围由设区的市、县!(市)人民政府根据!。各自的实际确定 】 , , ,     开发】区、:工业园区《内的工程建设项目】应当:使,用散装水《泥具备条件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】规定禁?止现场搅拌混—凝土 ?   【  大?中型交通《、能源、《水利:、港口等《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!用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【 — 第九—条 :本条例规《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、,预拌混凝土》的水泥制品生产【企业和工程建设项】目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可以使用袋装】水,泥或者现场搅拌【混凝土 】 ,    (一)【需要使用特》种类型水泥的—; :   【  (?二,)施工现《场50公里以内【没有散装水泥—供应的?或者3?0公里以《内没有预《拌混凝土供应的;】 ? ,     —(三)散《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,土运输工《具无:法到达作业现场的;!   】  (四)水泥【。使用总量不超—过30吨的;  】  :     !(五)工程》建设项?目混凝土累计使【用总量在500【立方米以下或者【一次性使用混—凝土量在50立【方米以?下的 》 , 》 第十条 本条】例规定应当使—用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,凝土的?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!、设计?和施工单位在—编制概算《、预算?和上报计划时—应当按照《使用散装水》。泥、预?拌混凝?土的要求编制 !    — ,前款工程建设项目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!单位应?当将使?用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,凝土的要求列入【招,标文件 — 》 第十一条 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经—济贸易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有关》部门根据城乡—发,展规划、预拌混【凝土需求《。量以:及,道路运输负荷等【实际情况按照—布局合理、保护环】境的原则编制并公】布,预拌混凝土搅—拌站布点《方案 ?   【  设立预拌混【凝土搅拌《站应:当符合预拌》混凝土搅《拌站:。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!行环境影响》评价 】    省人民【政,府经济贸《易,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!布本省行政区域内】预拌混凝土》生产企业、产品【目录:指导:预,。拌混凝土产品—的开发与推广应用】 — 第十二【条 运送散装水泥!和预:拌混凝土应》当使用专用》运,输,车辆:并保持车《况良:好,。。、车身?清,洁防止污染环境【 ! 第:十三条 《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!工需要?确需进入《禁止通行区域、限】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!泥和:。预拌混凝土专—用,运输车辆在》不影响交通》安全、?畅通的情况下—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应当准予通】行 》。     交【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!拌混:凝土专用运输—。车辆:应当减半征收养【路费 】 第十四【条 鼓励水泥生【产、经营《企业在?。农村设立《散,装水泥销售网点为】农村:建设使用散装水泥】提供:有效:服,务提:高农村?散装水泥《使用率 《。 — 第十五条 】经国务院批准征收】的散装水泥》专项资?金(:以下简称专项资【。金)专门用于发展散!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!土事业其征收范围、!标准和办法按照国】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!。定执行任何单位【。和,个人不得《擅自改变专项—资金:。。的征收对《象、扩大征》收范围、《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!、免专项资》金 ?     专!项资金由《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管理机构】负,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可以依法委】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!专项:资金应当《统一:使用省人民政—。府财政部门》印,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!票据 ? 】 第:十六条 《。水,泥生产企业销售袋】装水泥水泥制品生】产企: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!使用袋装水》泥应当按《照国家?和,省人民?政府的规定缴—纳专项资《金, 《  ?。   水泥、水【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!的专项资《金在管理费用中列】。支;工程建设单位缴!。纳的专?项资金计入建—。筑安装工程》成本: 》。 , ? 第十七条 专项】资金全额缴入国库】纳入本?级财政预算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!、挤占、挪用专项资!。。金 ?   — , ,专项资金使用—范,围包括 】。     (一)】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专用设施】的补助; 【   》。  :(二)购置和维修】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》土设备的补助; 】。  :   【。  :(三:)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?凝,土建设项目》贷,款贴息; 】     (四)!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《凝土科研《、新技术开发、示】范与推广; !     (【五)发展散》装水: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宣《传与奖励; 【 《  :  (六)代—征手:续费;  】 ,     (七)经!本级人民《政府财?政,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!装,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。有关的其他开支 】 ?    》 前款第一》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!计不:得少于当年专项【资金支出总额的9】0%第一项、第二】项单:。个项目的补》助不得?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!的5% 【。 —第十八条 》专项资金用于散装】。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设施、设备建设!或者改造项目—的按照?下列程序办》理   !  (一)由—使用单位提出—书面申请《及项目建设可行【性报告; 》 ?     —(二)由散装水【。泥和预?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!织专家组对项—目可行性报》告,进行审查; !    》 (三?)经散?装,水泥:和预拌混凝土管【。理机构审核后报【本级财?政部门审《批纳入?专项资?金年度预算; 【 《     (四)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财:。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!年度预算拨》。付项目资《金,  【    【条第十九条块分割违!反本条例规定—水泥制品生产企业】应当使?。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!。的由散装水泥—。。和预拌混凝》土管:理,机构:责令:限期改正并可—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!。以10?0,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!水泥处以300元罚!款 : , — 条第二十【条 违反—本条例规定》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、!预,拌混:凝土而未使》用的由散《装水泥?。和,预拌混?凝土:管理机构《责令:限期改正并可对【建设单位按每—立方米?混凝土?处以10《。0元罚款或者按【每吨袋装水泥处【以300元罚款但责!。任属于?施工单位的对施【工单位进行处—罚 【。 《第二十一条 【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未按?照规定?及时足额缴》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!水,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机构:作出限期补缴的【行政处理决定并【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!收,未缴部分0》.5%的滞》纳金对拒不补缴的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土管理机构可以】依法:申请: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  】 , 第二十二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!一条第二款关于【预拌混凝土搅—拌站布点方案规定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!正;拒不改正—的依:法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《行 — 第二十三!条,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经济贸易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散装《。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:理机构以及其他【有关部门违反—本条例规《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《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!者行政监察机关【责令改正给》予通报批评并对【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《   】  (?一):。违反本条例第五【条规定批准企业【新,建、扩建和改—建的; 《。    】 (二)擅自改变专!项资金征收范—围,、标准和《办法或者挤占、【截留、?挪用、私分专项资】金和罚款《的; 》 , ,  :   ?(三)?不征收专项》资,。金的; 》。  》 ,  (?四)征收专项资【金和罚款不按规定】使用省人《民政:府财政?部门:统一票据的 !。 , , ? 第二十四条— 在国家》规定禁?止现场搅拌》。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!浆,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!。。关预拌?混凝土的规定—。执行 ! 第二十五【条 : 本条例自》2,0,08年7《月1日起《施行省人民政府【1997年》11月12日发布、!19:。99年7月》2日修订的江西省散!装水泥发展和—管理办法《同时废止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