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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—发展条例 — ?文号江西省人大【常委会公《。告第4?号 — 颁布单位江西省!人大常?。。委会 ?。 ?。 颁《布日期2008-0!5-29 》 ? 实施日期【2,008-《。。07-01 — :    》 (2】008年《5月29日江西省】第十一届人》。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会第二次会议】通过) 《 第一条《 为促进散》装水:。泥和预拌混》凝土发展节约资【源保护和《改善环境根》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!等有关法律、行【政法规的《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《条例 》 : : 第《二条: 本省?行政区域内水—泥、水泥制品和【预拌混凝土的生【产、经营、运输【、使用和管理适用】本条例 《 《     》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!是指不?用包装?直,接,通过专用设备出厂、!运输、储《存和使用的水泥 ! ,     【本条例所称预—拌混凝土是指—由水泥、集料—、水以及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!剂和:掺合料等按一定比】例经集中《计量拌制通过—专用运输《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!混凝土拌合物 】 】第三: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将发》展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列入国民【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及年度《计划:。制定相?关政策和措施促进】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?凝土发展 —   —  :对在发展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!中有突出贡献—。的单位和《个人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或者》有关部门应当—给,予表彰、奖励 【 《 第四条 !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经济贸【。易行政主管部—门,负责本行《政,区,域内散装水泥—和,预拌混凝土的管【理,工作其所属的散【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?负责日常具体工作】   】 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质—量,技,术监督、物价部门应!当依法加《强对: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的质量、《计量、价《格的监督管理保护】消费者的合法—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! ?    》 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发?展改革?、,建设、规《划、交通、公安、环!境保护、《财政和审计》等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的》职责:共同做好发》展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!有关:工作: 】 :第五:条 新建、扩建和】改建的水泥生产【企业:(包括水泥粉磨站】下同)应当》按照散装《水泥发?。放能力不低于—总生产能力7—0%的标准进行设】计和同步建》设并依法进行环【境影响评价 【 ,     【现有: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!泥发放能力未—达到总生《产能力70%—的应:当采取措施逐—步达到 — ? , 第六条 【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《生产:企业: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!得相应?资质依法加强质【量、计量的》管理建立健全质【量保证体系》保证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土【符合国家规定的【标,准  】   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应当依据国家—。有关规定《向散装水泥和预【拌,混凝: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!报表: : 】第七条 预》拌混凝土生》产,企业和水泥》制品生产《企业应?当使用散装水—泥 ! 第八条 —设区的市《城区内的《工程建设项目应当】使,。用散:装水泥?和,预拌混凝土禁—止使:用袋装水泥和现场】搅拌:混凝土 【   《  县(市)城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应当:使用散装水泥具【备条件的县(市)由!本级:人民:政府: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!设项目禁止现场【搅拌混凝土》 ,     !前两款的具体—。。实施范?。围由:设区:的市、?县(市)《人民政府根据各自】的实际确定 】 ?    开》发区、工业园区内】。的工程?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?具备条件的》由本级人民政府规】定,禁止现?场搅拌混凝》土, —    大中型【交通、能源、—水利、?港,口等工程《。建设项目应当—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:土 【 , 第九条— 本条例规定应当】使用散装水泥、【。预拌混凝《土,的水:泥,制品生?产企业?和工程建《设项目有《下,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!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!搅拌混凝《土   !  (?一)需要使用特【种类:型水泥的《;  】   (二)施【工现场?50公里以》内没有散装水泥供】应,的或者30公里以内!没有预拌混凝土【供应:的; 《 :。     (三)!散装水泥、预—拌,混凝土运输》工具无法《到达作?。。业现场的《; 【  :  :(四:)水:泥使:用总量不《超过30吨的—;    —   —  (五)》工程建设《项目混凝土累—计使用总量在5【。00立方《米以下或《者一次性使》用混凝土量在50立!方米以?下的 ? , 】第十:条 ?本条:例规:定应当使用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工程建设《项目其建设、设计和!施工单位在编制【概算:、预算和上报计划时!。应当按照《。使用散?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的要求编制】 》 ,    前款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】招标投标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将使—用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。的,。要求列入招标文【。件 【 , 第十一—条 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!。。易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门,根据城乡发展—规划、预拌混凝土】需求:量以及道路运输【负荷等实际情—况按照布局合—理、保?护,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!。布预拌混凝土搅【拌站:布点方案 》。 》    设立—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!当符:合预拌混凝土搅【拌站的布点方—案并依法《进行:环境影响评价— 《     省人】民政府经《。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公?布本省行政区—域内预拌混凝土生】产企业、产品目录】指导预?拌混凝土《产品:的开发与推广应用】 《 》 第:十二条 《 运送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应当】使用专用运输车【辆并保持车况良好、!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!境 ! , 第十?三条 对因》工程:。建设项目施工需【要确需进入禁止通】行,区域、限时通—行路段?的,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专用运输车】辆在:不影响交通》安全、畅《通的情况下公安【机关交?通管: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!    !。 交通稽查征费机】构对预拌混凝—土,专用运?。输车辆?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! — 《第十四条 鼓—励水泥生《产、经营企业在农】村设:立散装水泥销—售网点?为,农村建设使》用,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!务,提高农村散装水【泥使用率 】 第【十五条 经国—务院批准征收—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!(以下简称专项资】金)专?。门用于发《展散装水泥或者【。。。预拌混凝土》事业其征收范围、标!。准和办法按照国【家和省人民政—府的规定执》行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改变专项》资金的?。。征收对象、扩大征】。收范围、提高—征收标准或者减【。、免专项资金 !     【专项资?。金由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负责征—。收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—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!位代征征收专项资】金应当?统一使用省人民政】府财:政,部门印?。制的政府性基金【专用票据 》 《 第十六条! 水泥生产企业【销售袋装水泥水泥】制,品生产?企业或者工程—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!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!人民政?府的规?定缴纳专项资—金 【 ,  : 水泥、水泥制【品生产企《。业缴纳的专》。项资金在管理—费,用中列支;工—程建设单《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!入建筑安装工程【成本 ! , 第十七条 【专项资金全额缴【入国库纳入本—级财政预算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!留、挤占、》挪用专项资》金 【    专》项,资金使用范围包【括,。。 《 :  :  :。(一:)新建、扩》建和改建《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?专用设施《的补助; 【     (】二):购置和?维修散?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设备的《补助; 《  》 :  :  (三)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建设项目贷—款贴:息; —    》 ,(四:)散装?水泥、预《。拌混凝土科》研、新技术开—发、示范《与,推广; 【     —(五)发展散装【水泥、预拌》混凝:。土宣传?与,奖励:; —  :   (《六):代征手?续费;?  【    (》七)经本级人民政】府财:政部门批准》并与发展散》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土有关的其】他开支 》。 ?    《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!。项的开支合计不【得少于?当年专项资》金支出总额的90】%,第,一项、第二项单【个项目的补助不【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!额的5% ! : ?第十八条 专—项资金用《于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《。土设施、设备建设或!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!。列程序办理 【  》   (一)—由使用单《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!目建设可行性—报,告; 】 ,   (二》)由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管理》机构组?。织专家组对》项目:可行性报告进—行审查; —。 ,   》  (三)经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!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!纳,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!;, : ,。 ?    《(四)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财?政部:门根据专项资—金,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!金 》。      】 条第十》九条块分《割违反本条例规定水!泥制品生产企—。业应当使用》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!由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《构责令限期改正并】可按每立方米混凝】土处以1《00元罚款或者【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!00元罚款  【 《 条第二】十条 违反【。本条例规定工—。程建设项目》应当使用散》装,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而未使【用的由?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责令限—期改正并可》对,建设单位按每立【方米混凝《土,处以100元罚款或!者按每?。吨袋装?水,泥处以300元罚】款但责任《属于施工单位—的对施工单》位进行处罚 — 》 第二—十一:条 违反本条例】规定未按照规—定,及时足额缴纳专项】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!预拌:混凝土管理》机构作出限期补缴】的行政处《理决定并从》滞纳之日起按—日加收未缴部分【0.5%的滞—纳金对拒不补缴【的,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管理机构可以—依法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?执行   【 第】二,十二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?十一条第二款关于】预拌混凝土搅拌【站布点方案规—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!。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责令限期】改,。正;拒不改正的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 》 【 ,第二十三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经济贸易行》政主管部门、散【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土》管理机构以》及,其他:有关部门违反本条】例规: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其上级行政机关】或者:行政监察机》。关责令改《正给予通《报批评并《对,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?。分 【    (一—)违反本条》例第五条规定批准企!业新:建,、扩建和改》建的; 》 :   《  (二《)擅:自改变专《项资:金征收范围、标【准和:办法或者挤占—、截留?。、挪用、私分专项】资金和罚款》。的; 】    《(三)不征收—专项资金《的,; :。     !(四)征收专项资金!和罚:款,不按规定使用—省人民政府财政【部门统一票据的 ! 第!二,十四条 在国家规!定禁止现场搅拌【砂浆的区域内—预拌砂?浆的管理按》照本条例有关预拌】。混凝土的规定执行】。 , 【 第二十五条 】 本条例自200】8年7月1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!1997年》11月1《2日发布、1—999年7月2日】修,订的江?西省散装水泥发【。展和管?理办法同《时废: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