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】省,促进散?。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发展条例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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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江西省人大常!委会公告第4—。号 《
颁布单【位江西省人大常【委会
】 颁布日期2—008-05-2】9 《。
实》施日期2008-】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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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8!年5月2《9日江西《省第十一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二次》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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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!。和预拌混凝土发展】。节约:资,源保护和改》善环境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清洁生产促进—法等有?关法律、《行政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》。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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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!水泥、水泥制品【和,预,拌混凝?土的生产、经营、】运输、使《用和管理适用本条】例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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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本条例所—称,散,装水泥是《指,不用包装直接通【过专用设备出厂【、运输、储存和使用!的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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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本?条例所称预》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!、,集料:、,水以及根据需要【掺,入的外加《剂和掺?合料等按《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!拌制通过专用运输】工具运至使用地【点的混凝《土,拌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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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条 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!散装水泥《。和预拌混《凝土:。列入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划及【年度计?。划,制定相关《政策和措《施促进散装水—泥,和,预拌混凝土发—展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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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对在:发展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土【工作中?有突出?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!。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或者有关》部门应当《给予表彰、奖—励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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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,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《内散装水泥和—。预拌混凝《土的管理工作其【所属的散《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。机构负责《日常具体工》作,。
【 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质量技术监督、物!价部:门,应当依法加强对散】装,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的质量》、计量、价格的监】督管理保《护消费者的合—法权益维护市场【秩,。序
—。 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发展《改革、建设、规【。划、:。。交通、公安、环境保!。。。护、财政和审—。计等部?门应当?按照各自的职责共】。同做好发展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的有关工作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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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新建、扩建【和,改,建的水泥生产企业(!。包括水泥粉磨—站下:同)应当按照散【装水泥?发放能力《不低于总生产—能力70%的标准】进行设计和同—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!境影:响评价 《
】 现:有水:泥生产企业散装水】。泥发放能力未—达到总生产能力7】0%的应当采取措】施,逐步达?到
!。 :。第六:条 :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。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!。。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!强质量?、计量的管理建立】健全:质量保证体系—保证:散装水?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符合国家规【定的标准
! 水泥【、预拌?混凝土生产企—业应当依据》国家有关《规定:向散装水《。泥和:预拌混?凝土管理机构报送】统计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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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七条 预》拌混:凝土:生产企业《和水泥制《品生产企业应当【使用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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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八条 设区的市】城区内?的工程建设项目应】。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!用袋装水泥和—现场搅拌《混凝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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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县?(市)城区内的工】程建设项《目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具备条件的】县,(市)由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!区内的工程建—设项目禁止现—场搅:拌混:凝土
— —前两款的具体实【施范围?。由设区的市、县(】。市)人民政府根据各!。自的实?际确定
! 开发区、】工业:园区内的工》程,建设项目应当—。使用散装水泥—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!民政:府,规定禁止现场—搅拌混凝土 【
— 大中型交通、】能源、水利》、港口等工程—建设项?目应当?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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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九条 本》。条例:规定应?。当使用散装水—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的水泥》制品生产企》业和工程建设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!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!
》 ? (?一)需要使用特种类!型水泥的; 【
】。(二)施工现场【50公里以内没有散!。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!0公里以内没有预】。拌混凝土《供应的;《 :
【 (三)散》。装水泥、预拌—混,凝土:运,输工:具无法到达作业现】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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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(四)水泥使用【总量不超过》30吨的; —
】 (五)【工程建?设,项目混?凝土累计《使用总量在5—0,0立方米以下—。或者一次性》。使用混?凝土量在《。5,。0立:方米以下的
】。
第十!条 ?本条例规定应当【使用散?装水:。。泥,、预拌?。混凝土的《工程:建设项目《其建:。设、设?计,和施工?单位在编制概算、预!算和: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!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!。混,凝土的要求编—。制
】 前《款工程建设》项目实?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!。位应当将使用散装】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的要求列【入招标文件》
!。 第十一条 县级以!上人:民政府?经济贸易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有关》部门根据城乡—发展规?划、预拌混》凝,土需求?量以及道路运—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!照布局合理、保【护环境?的原则编制》。。并公:布预拌混凝土—搅拌站布点方—案, ,
— 设立》。。预拌混?凝土搅?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!凝土搅拌《站的布点方》案并依?法,进行环?境影响评价 【
省!人民政府《经济:贸易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公布?本省行政区》域内预拌混凝土【。生产企业、产品目录!指导预?拌混:凝土产品的开发【与推广?应用 《
【 第:十二条? 运?送散装水泥和预拌】。混凝土应当使用【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!车况良好、车—身清洁防止》污染: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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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对因工程—建设项目施工需要】确需进?入禁止通行区域、】限时通?行路段的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专用运》输车辆在不影响交】通安全、畅通的情】。况下: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《应当准予通》行
— 交通【稽查征费机构对预】拌混凝土专用—。运输车辆应》当减半征收养路【费 ?。
【 第十四条》 鼓励水泥生—产,、经营企业》在农村设立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!农村建?设使用散《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!提,高农:村散装水泥使—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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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五条 经国务院【批准征收的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(以下简!称专项资《金)专?。门用:于发展散装水—泥,或者: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!收范围、标准—和办法按照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】。的规定执行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擅:。自改变专项资金的】征收对象、扩大征收!范围、提《高征收标准或者减、!免专:项资金
】 专项【资金由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:负责征?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,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!委托其他单》位代:征征收专项资—金应当统一使用省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印制的政府性—基金专用票据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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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!售袋:装水泥水泥》制品:生产企业或者工【程建设项目》使用袋装水泥应当】按照:国家和省人民政【府的规?定缴纳专项》资金
! , :水泥、水泥制品生】产企业缴纳的—专项资金在》管理费用中列—支;:工程建设单》位缴纳?的专项资金计入建】筑安:装工程成本 【
—。 第十七》条 专项《。资金全额缴入—国库纳入本》级财政?预算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!挤占、挪用》专项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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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专项资金》使用范围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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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新】。建、扩建和》改建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—。专用设施《。的补助;
】 : :。 (二《)购置和维修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—凝,。土设备的补助; 】
》 —(三)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《建,设,项目贷款贴息;【 :
《 , (四)散【装,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科!研、新技术开发、示!范与推广; —
!(五)发展散—装水泥?、预:拌混凝土宣传—与,奖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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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代》征手续费; —
】 (?七)经本级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批准并与发展散【装水泥?、预拌?混凝土有关的其【他开支
】。 : ?前款第一《项至第四项的开支】合计不得《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!出总额的《90%第一》项、:第二:项单个项目的—补助:不得:超过该项《目投资总额》的,5% ?
】 第十?八条 专项资—金用于散装水泥、预!。拌混凝?土设施、设备建设】或者改?造项目的按照下【列程:序办理?
【 (一)由【使用单?位提出书《。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!行性报?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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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二)由散【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管理机构【组,织专家?组对项?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!查;
》。。
: 》。(三)经散》装水泥?和预:。拌混:。凝土管理机构—审核后报本》级财政部门审批【纳入专项资金年【。度预算;
【
《 (四)县级】以,上,人民:政,。。府财政部门根据专】。项资金年度预—算拨付项目资金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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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—第十九条块分割违反!本条例规定水泥制】品生产企业应当【使用散装水泥而【未,。使用:的由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,构责令限期改正并】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!。处以100》元罚款或《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!。300元罚款 !
— 条?第二十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》工程建设项目应【当使用散《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而未使用的由】散装:水泥和预《拌混:凝土管理《机构责令限期—改正并?可对建?设单位按每》。立方米混凝土处以】100元罚款或【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!以300元》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!单位的对施》工单位进行处罚【。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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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条 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!。按照规定及时足【额缴:纳专项资《金的由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《。凝土管?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!的行:政处理决定并从滞】纳之日起按日加【收未缴部《分0.?5%的滞《纳金对拒不》补缴的散装》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《理机构可以依—法,。申请人民《法院强制执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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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二条 违【反,本条例?第十一条第二款关】于预拌混凝土—搅拌站布点方案规】定的:由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。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!拒不改正的依法申】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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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县:。级以上人民政府经】济贸易?行政主管部门—、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以及其他有】关部门违反》。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其上【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!监察:机关责令改》正给予通报批—评并对直接负—。责的主?管,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《员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 】 ,
】(一)违反》本条例第五》条规定批准企—业新建、扩建和【改建的;
! (二)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】。征收:范围、标准》和办法或者挤占、截!留、挪用、私分【专项资金和罚款【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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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三)不征收专—项资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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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》征收专项资金和【罚款不按《规定:使,用省人民政》府财政?部,门统一?票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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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四条 在国家规!定,禁止现场搅拌砂浆】。的,区,域内预拌砂浆的【管,理,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!混凝土的规定执行】
!。 第二十五条— 本条例自20】08:年7:月1日起施行省【人,民,政府1997—年11月12日发布!、1999年—7月2?日修订的江西省散】。装水泥发《展和管理办》法同时废《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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