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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!行办法 《
菏泽市政】府令[2005]】 第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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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《泽市住房公积金【。管理暂行办法—。已经市政府》第十七次常务会议】研究通过,》现发布施行
市】长::
二》○○五年四月五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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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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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,为了在全市全—面,推行住房《公积金制度,切实加!。强住房公积金管【。理,维护住房公【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!。益,,,促,进城镇住房建设,提!高城镇居《民的居?。住水平,根据住房公!。积金管?理条例(国务院【令第350》号,)(以下简称条例)!。和有关规定,结合】。我市实际《,制定本《办法
! 第二条 》本办:法适用于《我市行?政,区域内住房公—。积金的缴存》、提取、使用、【管理和?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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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》称住房公积金,是】指在职职《工个人及其所—。在单位按照》职工工资《总额一定比例逐【月缴存,具有保障性!、互助性和义务【性的:一,种长期住《。。房储金职工》个人缴存及职工所】在,单位为职工缴—存的住房公》积金:。属于职工《个人所有 】
【 第三条 我市行】政区域内的国家【机关、事业单位、】国有企?业、城镇集》体、:私营及其他城镇【企业、外商投—资企业?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!社会团?体、中央、》省驻菏单《位(以下统称单位】)及其在职》。职工,应当缴存【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!员、单位临时工【。及外资?企业外方职工不缴存!住,房公积金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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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条 职工有》要求所在单位为【。其,设立住房公》积金账?户和按期缴存—住房公积金的权利,!有,查询、按规定提【取住房公积金—和监督住《房公积?金管理的权》利履行住房》公积金缴《。。存义务的职工有【。申请住房《公积金?。贷款用于购》买、建造、》。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的权利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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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住房公积金—的管:理实行公积金管理】委员会决策、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运【作、银行专户存储、!财政监督的原—则 :
第《二章 管理组织 !
第六条 菏泽市!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委员会—(以下简称市公【积金管?理委:员会),是》我市:住房公积金》管理的决策机构,依!据条例履行公积金】。管理职责
】
《菏,泽市: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是直》属市人民政府—的不以营利》为目的的独立—的事业单位,负责】本行政区域》内,住,房公积?金的归集、使—用和运作《各县区管理部是【市公积金中》心的分支机构,不】具有法人资格菏泽】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及各县【。。区管理部以下—统称市?公,积金:中心 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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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七条 市—公积金?中心履?行以下职责:(一】)编制、执》行住房?。公积金的归集—、使用计划;(二)!核定: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!数,负责《记载职工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!、使用等情况—;,(三)负《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!;,(四)审批住房公积!金的提?。取、使用《;,(五)负责》住房:公积金?的保值?。和归:还;(六)》。。监督受委托》。银行住?房公积金存贷—款等:业务:;(七)编制住【房公:积金归集、使用【计划执行情》况的报告;(八)承!。办,市人民政府和市【公,积金管理委员—会决定?的其他事项;(九)!受委托?管理其?他,住房:资金 ?
!第八条 住房—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!。市公积金中心统【一委:托银行承办,并签】订委托合同,受委托!银行应及时》办理委托合同约定】的有关业《。务
! 第?九条 单位》应当:指定专门机构—或专门?人员负责本单位【住房公积金的—登记、缴存》、调整、《。转移、?提取、封存》、,记账等工作,并【协助职工办理购【买、建?造、: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的贷款和还款 !
?第三章 缴 —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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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职工和单!位住:房公: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!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!月平均工资的5%住!房公积金缴》存比例和《缴存:额上下限的确定【和调整,由市—公积:金管理?委员会根据我市【社会经济发展状【况拟定,按有—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布!实施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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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月缴—存额为职工本—人上一年《度月平均工》资乘以职工》。住房公积金缴—存比例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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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为【职工: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的月缴存额》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!月平均工《资乘以单《位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 【
职!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!计局发布的关于【工资总额组》成的规定的内容计】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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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单!位为职工缴》存的住房公积—金,按下列规定【列支:(一》)机关、全额事【业单位按照隶属关】系和财政体制,由各!级财:政在预算中列—支,并直接划入【市公积?金中心核《拨到个人;(二)】其他事业单位由财】政,部,门核定?收支后,在预算或者!费用中列支;(三)!企业在成《本,中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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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市—公积金中心在受委】托银行设立住房公】积金专户单》位应当到市公积金】。中心办理住房—公积金缴存登—记,。。,填写报送“—公积:金汇缴清册”、“公!积金汇缴清册总表”!,经审核《后,据以设立单位及!本单位?职工个?人住房公积金账【。户每个?职工只能设立一个】。住房公积金账户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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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 市公!。积金中心印制的“住!房公积金证”是本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】缴存、转《移、: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!效凭证
!。
? 第十五《条 职工个》人,缴存的住房公积【金由:职工个人承担,【每月由所在单位在】发放工资《时代扣代缴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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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为职工缴存!和代扣的《住房公积《金,应在发放工资】之日起五《日内,一《次性缴存《到市:公积金中心账户,不!得逾期缴存或漏缴】、少缴 【 :
如有】变更,单位应—当及时填写》“公:积金:汇缴:变,。更清册”报市公积金!。中心办理《变更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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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新参加工作》的职:。。工从:参加工?作的第二个月开【始缴存住房公积金】。;单位新调》入的职工《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!之日起缴《。存住房公积金;【在本市范围内—调动工作的,接收单!位,应自接收职》工,起30日内为—职工办理《个,。人住房公积》金转移及缴》存手:续
】
第《十七条 新设立的】。单位应当自设立之】日起30日内到市公!积金中心办理—住房公积金缴存登】记手:续、:单位及职工个人住】房公积金账》户设立手《续,并从《成立当月开始,为职!工缴存住房公—。积金
】
? 第十八条 市公】积,金中:心建立?。住房:。公积金集中封存【账,。。。户职工在离》休、退休之前—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!且不符合《支,取条件的《,单位应当》。在终止劳动关系【之日:起30日内》,到市?。公积金中心》将,职工的住房公—积金储存余额转【入集中封存账户,】办,理封:存手:续;职工与新单【位,建立劳动关》系,的,新单位应当【在建立劳动关系之】日起30日内,到】市,公积金中《心办理职工个人【住,房公:积金集?中封存账户的启封、!转移手续《,继续缴存》住房公积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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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十九:。条 公积金缴存单】位合并、分立、【破产、解散或撤销的!。,应当自发生—上述情况之日起3】。0日内,《由,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!到市公积金中心办】理住房?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!缴存登记,市公积】金中心?应及时?办理职?工住房公积金—转移、封存单—位名称、主管部门】发生变?化的,单位》应当及时《到,市公积金中心办【理变更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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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十《条 企业依法—宣告破产的,将所欠!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!积金列入所欠—职工:工资和劳动保险费】用,:按国家有关规定【予以:偿还
!
,。 第二十》一,条 单位《。。和职工欠缴》住房:公积:。金的,应当办理住房!公积金补缴》手续对缴《存住房公积金确【有困难?的单:位,经本单位职【工(:代表)大会或者工会!讨论:通过,并经市公积金!中心:核准,报市公积【金管理?委员会批准后,可】以降低缴《存比:例或者缓缴,—待单位经济》。效益好转后》,再提?高缴存比例或者【补缴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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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住房:公积金存贷款利【率按照中国人民【银行的规定执—行,
! 第二十三条 住房!公积金?本息免征个人—所得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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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 住房公积金】的结算年度》、住房公《积金缴存比》例及:缴存基数的调整【年,度、单位申请提高】或者降低住房公【积金缴存比例的年】度,为当年》的七月一日至—下一年的六月三【十日
第四章! 提取和使用— ,
第《二十五条 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,可以提取【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《。内的存储余额:(一!)购买、建》造、:。。翻建、?大修自?住住房的;(—二)离休、》退休的;(三)完全!丧失劳?动能力,并与单【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!(四)职工在—。。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!告死亡的;》(五)?户,口迁出本《市或:。者出境定居的;(六!),偿还:购买自住住房贷【款本息的;(七)自!。住住房(不》含经营营利因素【)房租?支出超出《家庭工资收》入20%《以上部分的租金;(!八)解除劳动合同后!成为自由职业—者,,其所缴《存住房公《积,。金已被封存管—理,达到《法定:退休年龄的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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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?前款第(二》)、(三)、(四】),、,(五:)项规定,》提取职工住房公【积金的,《应当由?职工所在单位同时办!理职工住房公积金】账户注销手》续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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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前款!第,(一)、(六)、(!七):项规定,《提,取,。职工住?房公积?金的,应当在职工个!人住房公积金账【户中保?留一:定的公积《金余额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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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依照:前款第(八》)项规定提》取住房公积金—的,市公积》金中:心,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账户注销手【续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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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【死亡或?被宣告死亡的,职】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!人可以提取》。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《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!承人也?无受遗赠《人的:,职工住《房公积金账》户内的存储余额纳】入住:房公积金的》增值:收益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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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六条 ?职工按?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!。提取: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提供下—。列证明(《原件及?复印件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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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职工购买、建造、!。翻建或大修自住【住房,不使用住【房公:积金贷款及没有用】。本人公积金为他人提!供,担保的,可以提取】住房:公,积,金
【。
购买自住—住房的,提供—符合:法律规定《的购房合同或协【议、前期付款有【。效凭证、《契税完税证明;建造!自住住房《的,提供规划、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!准的文件;翻建【、大修自住住房的】,提供规划管理部门!。批准的文件》
!
提取公积!金的时间为:购买】开,发商开发的商品【房,在购《房合:同,签订的最后付款日】。内提:取;购买私》房的自交纳契税【之日起30日内提取!;,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住房的,自规—划管理部《门批准之日起6【个,月内:提取如放弃购买【、建造、翻建或【者大修住房计划的,!必须自提取》住房公积金之日起】6个月?内,将新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!入本:人,住房:公积金账户
【
(二—),职,工离休、退休的,】提供合法有效的离】休、退休证明;
! :
(三)职工完全!丧失:劳动能力,并与单】位终止劳动关系【的,提供合法有效】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!和县:区级以上《医院证明;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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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四)职工在职期间死!亡或者?被,宣告:死亡的,其合法继承!人或者受遗赠—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!。亡证明、继承关系】证,明和受遗赠关—系证明;
】
(五)户口迁出!本市或者出境定【。居的,提供公安机】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!或者出境登记卡;
!
(六)】偿还购买《自住住房贷》款,。本息的,提供购房合!。同,、贷款合同、—担保或抵押》合同及购房合法有效!付款证明;
】
(七)自住住!。房房租支出超出【。家庭工资收入20】%以上?部分,需提取本人住!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!租的,提供家庭工资!收,。入,证,。明和:有效租房合同及其】他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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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到法—定退休年龄提—。取本人?封存账户内公积金余!额的,提供公—安机关出具的年【龄证:明或:本人:身份证 】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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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七:条 职工提》取,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!储余额的,应向单位!提出申请,所—在单位应当予以核】。。实,并出具提—取证明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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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应当持提!取证明向市公积金中!心申请提取住房【公,积金:市公积金中》心应:当自受?理申:请之日起3日内做】出准予提取或者【不准提取的决定【,并通知《申,。请人;准予提—取的,由受委托【银,行,办理支付手续—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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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八条 正常缴—存住房公积金的【职工,在购买、建】造,、翻建、大》修自住住房时,【可以向市公积—。金中心申请住房【公积金贷款》;申:请人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?应当提供担》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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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公》积,金中心应当自受理】申请之日起15【日内做?出准予贷款或者【不准贷款《的决定,并》通知申请人;准予】贷款的,由》受,委托银?行办理贷款手续 】 《
【
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风【。。险由市?公积金中《心承担?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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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九条 市公积】。金中:心,在保:证住房公积金提【取,和贷款的前提—下,经市公积—金管理委员会—批准,可以》将,住房公积《金用于购《买国债住房公积金】的增值?收益由?市公积?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!专户储存,》用于:建,立住:房公积金贷款风【险准备金、市公积】。金中:心的管理费》用和建设城市廉【租,住房:的补充?资金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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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公积金中【心,不得向?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提供担保 】。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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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条 :市公:积金中?心的管理费用—,,。。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!门按照略高于国【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!用标:准核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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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一条 个》人住房?公积:金贷款管《理办法另行制—定
第五章】 监督管理》
《第,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!中心: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公!积,金,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!展工作,并确保资】金,安全、专款》专用
》
第】三十三?条 市公《积金中心应》当接受财政部门【的审核监督;—应当依?法接受审计部门【。的审:计监督;应当—每年:定期向社会公布住】房公积金的归集【和使用情况,接受社!会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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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四:条 市公《积金中?心应当对单位缴存】和职工使用住房【公积金的《。情况进?。行监督核查,—。并督促单位按时履】。。行下列义务》:(一)《住房公积金的缴【存登记或者变更、】注销缴存《。登记;(二)住房】公积金账《户的设立、转移或】者封存?;,(三)住房》公,积金的足《额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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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》。五条 市公》积金中心应当对【受,委托银行住房公【积,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!;受委?托银:行应当积极配—合,并按约定向市公!积金:中心提供有关业务】资料
!
, , 第三十六条 职】工,、单位有权查询本人!、本单位住》房公积金的缴—存,、提取情况;对【住房公积金》。账户内的存储余【额有:异议:的,可以向市—公积金中心申—请复核,市公—积金中心应》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!5日内?。给予书面《答复
】
:。 第三十七—条 单位《为职工缴存住—房公积金,》应当建立明细账【,并将职工住房公】积,金的缴?存、提取和》使用情况定期向职工!(代表?)大会报告或者张】贴公:布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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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发现所在单位!未按规定缴存住房】公积金、建立明【细,账,。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!金个人账户设—立、转移、封存【和启封的,以—。及将住房《公积:金挪作它《用的,有权向市公】积金中心或者—监察:部门举报 》 , ?。
第六章 !法律责任 》
第三十八条 !单位不办理住房【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!不为本?单位职工办理—住房:公积金?账户设立手续的【,由市公《积金中?心依据?条例第三《十,七条规定责令限【期办理;逾期—不,办理的,处1万元以!上5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【
第三】十九条 未经市公积!金中心批准,单【位不缴存《住房公积金、逾期】不缴或者少缴住房】公积金的,由—市公:。积金:。中心依据条例第三十!八条规定责》令限期缴存;逾期仍!不足:额缴存或拒不缴存】的,可以《申,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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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条 市】公积金中心发—生,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!。行为之一的,—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》正;对负《有,责任的主管人—员和其?。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:法给予?。行政处分 》
!第四十一条 挪用或!者批:准挪用住《房公积?金的,依《据条例第四十一【条规定给《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,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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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十二《。条, 出:具虚假证明骗取住】房公积金的,由市】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!追回骗?取的住房《公积金本息
】
第四!十三:条 :冒领他人住房公积】金的,由市公—积金中心协》同,。有,关部门?追回冒领《的,住房公?积金:本息;构成犯罪【的,: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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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四条 妨碍市】公积: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!执行公务的,—由公安机关》依,。照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!的规定予以处—罚;构成犯罪的,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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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五条: 当事?人,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!的,,可以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!行政:复议条例的规—定,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向人民》法院提起诉讼—当事:人逾:期不:申,请复议?。、不提起诉讼、又不!履行处?罚决:。定的,做《。出处罚决定的机关】可以申请《人民法?院强制执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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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六条 受委托】银行违反委》托合同,依照委【托合同的约定,追究!其违约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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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因受委托银》行的过错造成—单位或?。者职工?经济损失的,受委】托银:行应当依《法承担民事》责任 《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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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【条 市?公积金?中,心,或受委托《银行:的工作人员玩忽职】。。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,—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!。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!定予以严肃处理;构!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
【
第七《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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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】条 本办《法所规定期限—的最:后之日是法定节假】日,的,,以法定节》假日的?。次日为期限》最后: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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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九条 《本办法自发》布之日起《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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