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?菏泽市住《房公积金管理暂【行办法 【 菏泽市政》府令[2《005] 第2号】 《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暂行办《法已经?市政府第十》七次:常务会议研究—通过,?现发布施行 市长!: 《 二○○《五年四月《五,日 第一章— 总 则 第一】条 :为了在全市全面推行!住房公积金制—度,: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!管理,维《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!的合法权益,促进城!镇住:房,建设,提《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!平,。,根据住房公积金】管理条例(国—。务院令第《350号)(以下简!称条:例)和有《。关规定,结合—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!法 : 第】二条: 本办法适用于【我市行政区域内【。住房公积金的缴【存、提取、使—用、管理和监督【  》 , 本办法所称【住,房公积?金,是指《在职职?工个人及《。其所:在,。单位按?照职工工《资总:。额一定比例逐月缴】存,具?。有保:障性、?互助性和《义务:性的一?种长期住房储金【职工个人缴存及职工!所,在单:位为:职工:缴,存的住房《公积金属于职工个】人,所有 — 第!。三条 我《市行政区域内的【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!、国有企业、—城镇集体、私营及】其他城?镇企业、外商投资】企业、民《办非企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、中央、省】驻菏单?位(以下统称单位)!及其在职职工—,应当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离退休人—员、单位临时—工及外资《企业外方《。职工不缴存住房公】积金 ? ? ? ?。第,四条 职工有要求】。所在单位为其—设立:住,房公积金账户和按】期缴存?住房公积金的权利,!有查询?、按规定提取—住,房公积金和监—督住房公积》。金管理的《权利履行住房公积】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!申,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用于:购买、建造》、翻建?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权利 【 ? 第【五条 住房》。公积金的管理—。实行公?积金管理委》员会决策、》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运作》、银行专户存储【、财政监督的原【则 》第二章 管理—组织 《 第六条 —菏泽市住房公—积金管理《。委员会(以》下简称市公积金管】理委员会),是我市!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!策机构,《依据条例履》行公积金《管理:职责 》    菏泽市】住房公积金》管理中心《是直属市人》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!目的的独立的事业】单位,负《责本:行政区?域内住?房公积?金的:归集、使用和—。运作各县区管理部】是市公积金》中心的分支机—。构,不?具有法人《资格菏?泽市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!管理部以下统称市】公积金中《心 : 》 】第七条 市公—积金中心履行—以,下职责:(一—。)编制、执行住房公!积金的归集、—使,。用计:划;(二)核定住】房公积金的缴—存基:数,,负:责记载?职,工住房公积金的【缴存、提取、使用等!情况;(三)负【。责住房公《积金的核算;(【四)审批《住,房公积金的提取、】使用:;,(五)负责住—房公积金的保—值,和归还;(六—)监督?受委托银行》住房公积金存—贷款等业务;(【七,)编制住房公积【金,归集、使用计—划执行情《况的报告;(八【)承办市《人民政府《和,市公积金管理—委员:会,决定的?其他事项;》(九)受委托管【理其他住房资—金 ? 】第八条 住房公【积,金的金融业务由市】公积金中心统—一委托银《行承:办,并签订委托【合同,受委》托银行应《及时办理《委,托合:同约定?的有关业务 — 》 第》九条: 单位应《当指定专门机—构或专?门人员?负责本?。单位住?房公:积金的登《记、缴存、》。调整、转移、提【。取、封存、记账等】工作,并《协助:职工办理《购买、建造、翻【建、大修《自住住房的贷款和】还款 《 :第三章 缴 存 】 第十条 职】工和单位住房公积】金的: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!职工上?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!5%住?房公积金缴》存比例和缴存—额上下限的确定【和调整?,由:。。市公积金管》理委员会《根,据我市社会》经济发展《。状况拟定,按—有关规定经批准【后公布实施 【 ? 》第十一条 职—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!存额为职工本人上】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!。以职工住房公积【金缴存比例 【 :   单位为【职工缴存《的住房公《。。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!工本人?上,。一年度?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!住房公积金缴存【比例 — 《  : 职工工资总额按!国家统?计局发?布的:。关于:工资:。总,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!计算 ? — 第十!二条 单《位为职工缴》存的住房公积—。金,按下列规—。定列支?:(一)机》。关、全?额,事业单位按》。照隶属关系和财政】体制,由各级—财政在?预算中列支,并【直接划入市》公积金中心核拨到个!人,;(二)其他事【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!定收支后,》在预算或者费用【中列支;《(三)企业在—。成本中列支》 《 : , 第十三—条 市?公积金中《心在受委托银行【设立住房《公积金专户单位【应当到市公积金中心!办,理住房公积》金,缴存登记,填—写报送“公积金汇】缴清册”、“公积金!汇,缴清册总表”—。,经审?核后,据以》设立单位及本—单位职工《个人住?房公积金《账户每个职》工只:能设立一个》。住房公积金账户 ! 》 第十四条 市!。公积金中心印制【的,“住房公积金证”】是本:市行政区《域内:职工缴存、转—移,、,支取住房公积—金的有效凭证 】 《 ? 第十五条 职工个!。。人缴存的住房—公积金由职》工个人承担,每月】由所在单位在—发放工资时代—扣代缴   ! 单位为职工【缴存和代扣的住房】公积金,应在发【放工:资之日起五日内【,,一,次性缴存《到市公积金中心【账户,?不得:逾期缴存或》漏缴、?少缴 》。   【 如有变更,【单位应?当及时?填,写“公积《金汇缴变更清册”报!市公积金中心—办理变更手续 】。 》 , 》 第十六《条 新?参加工作的职工【从参:加工作?的第二个月开始缴】存住房?公积金;单位新调入!的职工从《调,入单位发《放工资之《。日起缴存住房—公积金;在本市范】围内调动《工作:的,接收单位应自】接收职工起》30日内《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!公积金转移及缴存】手续 】 《第十七?条 新设立》的单位应《当自设立之日起【30: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!办理:住房:。公积金缴存登—。记手续、《单位及职工个—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立,手续,并从》成立:。当月开?始,为职工》缴存住房公积金 ! 第!十,八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,建,立住房公积金—集,中封存账户职工在离!休、退休之前与【单位终止劳》动关系且不》符合支取条》件的:,单位应当在终止劳!动关系之日起30】日内,到《市公积金中》心将职工的住房【公积金储存》余额转入集中封存账!户,:办理封存《手续;?职工与新单》位建立劳《动关系的,新单【位应:当在建立劳动关【。系之:日起30日内,到】市公积金中》心办理?职工个人住》房公积?金集中封《存账户的启封—、转移手续,—。继续:缴,存住:房公:积,金 》 第十】九条 ?。公积金?。缴存单位合并—、分立?、破产、解散或【撤销的,应》当自发生上述—情况之日《起30日内,由【原单:位或者清算组—织到市公《积金中心《办理住房《公积金的变更或注】销缴存登《记,市公积金—中心应及时办理职工!住房:公积金转移、封【存单位名称》、主管?部门发生变化的【,单位应当及时到市!公积金中心办—理变:更手续 】 第二十条! ,企业:。依法宣告破》产的,?将所:欠本单?。位职工的住房—公积金列《入所欠职工工资【和劳动保险费用【,按国家有关规定】予以偿还 ! 第—二十一条《。 单位和职工—欠缴住房公积金的】,应当办理住—房公积金《补缴手续对缴存住】房公积金《确有困难的》单位,经本单—位职工(代表—)大会或《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!经市公?积金中心核准,【报市公积金管理【委员会批准》后,可以降低缴【存比例或者缓—缴,:待单位经济》效,。。益,。好转后,再提高缴】存比例或者补缴 】 , , 》 第二十二条 住!房公积金存贷—款利率按照中国【人民银?行的规定执行 】 第!二十三条《 ,住房公积金》本息免?征个人所得税 】 》 第二十四条 !住房公积金的结【算年度、住房公【积金缴存《比例及缴存基—数的调整年度、单位!申请提高或者降【低住: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!年,度,为当年的—七,月一日?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!日 第—四章 提取和—使用 —第二十五条》。 职:工有下?列,情形之一的,—可以提取职工住房】公积: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:(一)购买、建】造、翻建、大修【。自住住房的;—(,二)离休、退休的;!(三)完全丧失【劳动能力,并—与,单位:终止劳动《关系的;(四—),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!者被宣告《死亡的;(五)户】口迁出本市》或者出境定居的【;(六)偿还购买自!住住房贷款本—。息的;(七)自住】住房(?不含经营营利因【素)房租支》。出超:出家庭工资》收,入20%以上部【分,的租金;(八)解】除劳:动合同后成为—。自由职业者,其所缴!存住:房公积?。金已被封存管—理,达到《法定退休年龄—的    】 依照前《款第:(二)、(三)、(!四)、?(,五)项规定,提【取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,应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同!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!金账户注销》手续 !    依照!前款第(《一)、?。。(六)、(七—),项规定,提》取职工?住,房公积金的》,应当在《职工个人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】保留一定《的公积金余额— , 【 : ,  ?。依照前款第(八)项!规定提取住》房公积金的》,市公积金中—心,应当办理职工住【房公积金账》户,注,销手续 !   — 职工死亡或【被,宣告死亡的》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!遗赠: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!。公积:金,账户内的存》储余:额;无继承人也【无受遗赠人》的,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:户内的?存储余额纳入住房】公积金的《增,值收益 — ? — 第二十六条! 职工按《照第二十五条的规】定提取住房》公积金的《应当提供《下列证?明(原件及复印件)!:,    (!一)职工购》买、建造、翻建或】大修自住住房,【不使用住房公积【金贷款及没有用本】人公积金为他人【提供担保的,可以】提取住房公积金【 :    购买】自,住住房的《,提供符合法—律规定的购房合【。同或协议、前期【付款有效凭证、契税!完税证明《;建造自住住房【的,提供规划、【。国土:资源:。管理:部,门,批准的文件;翻【建、大修自》住住房的,》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!准的:文件 《 ? ,    【 ,提取公积金》的时间为《:,购买开发商》开发的商《品房,在《购房合同《签订的最后》付款日内《提取;购买私房的】。自交纳契《税之日起30—日内提取;》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!房的:,自规划《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!6个月?内提取如放》弃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或者《大修住房计划的【,必须自提取—。住房:公积金之日起—6个月内,将新提取!的住房公积金存入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!  ?  (二)—职工离?休、退休的,—提供合?法有效的离休、退休!证明; 》 ,  (三)—职工完全丧失劳【动能力,并与单【位终止劳《动关系的,提供【合法:。有效:的解除劳动关系证】。。。。明和县区《级以上医院证明【;,  ?。  (四)—职工在职《期间死亡《或,者被宣告死亡的,】其合法继承》人或者受遗赠—人提供该职》工合法死亡》证明、?继,。承,关系证明和受遗赠关!系证明; —  : (?五)户口迁》出本市或者出境定】居的:,提供公安机关【出具的户《口迁移证或》者出境登记卡;【   《 (六)偿—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!本息的,提供购【房合同、贷款合同、!担保或抵押合同及】购房合法有效付款】证,明;:  ?  : ,(七)自住住—房房租支《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!20:%以上部分,需【提取:本人住房公积金【余额支付房租的【,,提供家庭工资收入】证明和有效租房合】。同及其他《证明材料; 【 ,  : (:八,)到:法,定退休年龄提取本人!封存账户内公—积金余额的,提【供,公安机关出》具的年龄证明或本】人身份证 》 — 《 第二十七!条 职工提取住【房公积金账户内存】储余额的,应—向单位提《出申请,所在—单位应当予以核实】,并出具提》取证明 —    《 职工应当》持提取证明向市【公积金中心申请【提取住房公积—金市公积金》中心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3日内】做出准?予,提取或者不准提【取的决定,并—通知申请人;准予】提,。取,的,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!支付手续 【 】 第—二十八条 正常缴】存住房公积金—的,职工,?在,。。购买、建《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住,房时,?可以向市公积—金中心申请住—房公积金贷款—;申请人申请住【房公积金《贷,。款,应当提?供担保 【   市》公积金?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15日内做】。出准予贷款或—者不准贷款的决定】,并通知申》请人;?准予贷款的,—。由受委托银行办【。理贷款手续 — 】    》住房公积《金贷款的《风险由市公》积金中心承担 【 《 ?。 《 第二十九条! 市:公积金中心》在保证?住房公积金提—。取和贷款的前提下,!经市公积金》管理委员《会批准,可以将住房!公积金?用于购?买国:债住房公《积,金的增值《收益:由市公积金中心在】受委托银行专—户储存,《用于: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!风险准备金、—。市公积金中心的管】理费用和建设城市】廉租住房的补—充资金 》    》 市公积金》中心:不,得向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提供担保 】 】。 《 第三十条 】市公:积金中心的管理【费用,由《市人:民,政府:财政部门按》照略高?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!位费用?标,准核拨 》 — 第三十一条【 个人住房公—积金: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!定 第—五章 监督》管理 《 第三十二条【 市公?积金中?。心在市人民政府和】市公积金管理—委,。员会领导下开展【工作,并确》保资:金安全?、专款专用 【 第!三十三?条 市公积金—中心应当接受财【政部门的审核—监督;应当》依法接受审计部【门的:审计监督《;应当每年定期【向社:会公布住《。房公积金的》归集和使《用情况,接受—社会:监督 ! : 第三十四》。。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对单位《缴存和职《工使用?住房公积《金,的情况进行》监督核查,并—督促单?。位按时履行下列义】务:(一)住房公】积金的缴存登—记或者?变更、注销缴存登记!;(二)《住房:。公积金账户的设立】、转:移或者?封存;(三)—住,房公积金的》足额缴存 】。 —第三十?五条 市《公积金中心应—。当对受委托银行【住房公积金业务【进行监督检查;受】委托银行《应当:积极:配合,?并,按约定向市》公积金中心提供【有关业务资料 】 ? , 第》三,十六条 职工、单位!有,权查询本人、本【单位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、提取—情,况;对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有异议的,【可以向?市公:积金中心申请复核,!市公积金《中心应?当自收到《申,请,之日起5日内给【。。予,书面答复 【 第三!十七条 单位—为职: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!应当建立明细账,并!将职:工住房公积》金的缴存《、提: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!职工(代表)大会报!告或者张贴公布【 ,   》 职工发现—所在单位未按规【。定缴存住房公积金、!。建立明细账、及时办!理,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!设立、?转移、封存和启封】的,以及将住房公】积,金挪作它用》的,有权向市—公积金中心或—者,监察部门《。举报: :。 》 第六章— 法:律责任 》 :第三:。十八: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!公积金缴存登记【或,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!理住房公积》金账户设《立手续的,由—市,。公积:金中心依据条—例第三十七条规定】责令限期办理;【逾期不办理的,处1!万,元,。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!款 】 第三十—九条 未经市公积】金中心批准》,单位不缴存—住房公积金、逾期不!缴或者?少缴住房公》积,金的,?由市公积金中—心依据条《例第三十八条—规定责令限期缴存】;逾期仍不足额缴存!或拒不缴存的—,可以申《。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:。行, !。 第四?十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发生条例第—四十条?所规定?行为之一的》,由上级行》。政主管部《门责令?限期改正《;对负有《责任的主《管人员和《其,他直: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! : : 《 第四十一条— 挪用或者》批准挪用住房公【积金的,依据条例】。第四十一《。条规定给《予降级或者撤职的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,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】第,四十二条 出具虚】假证: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!,由:市公积金中》心责令单位追回骗】取的住房公》。积金:本息 《 》 :。 第四十三条 冒领!他人住?房公积金的,—。由市公积金中心协】同有关部门追回【冒领的住房》公积金本息;构【成犯:罪的,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?。 《 第四十》四条 妨碍》市公积?金中心工作人员【依法执行公务的【,由公安机》关依: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!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【;构成犯罪的—,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】 》 第?四十五?条 :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定不《。服,的,,可以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行政诉【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!的规:定,申?请行政复议或—者向人民《法院提起《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!请复议、不》提起诉?讼、又不履行处罚决!定的,做《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!以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 【 — 第四十六条【 受委托银行违【反委托合《。同,依?照委:托合同?的约定,追究其【违,约责任   ! 因受委》托银:行的过错造》成单位或者职—工经济?损失的,《受委托?银行应当《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】 : ! 第—四十七条 》。市公积金中心或受】委,。托银行的工作人员】玩,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《的,,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上?级行政主管部—门,按有关规定》予以严肃处》理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追》究,刑事责任 【 第七章】 附: 则 ? 第】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!规定期限的》。最后之日《是法定节假》日的,以法定节假日!的次日?为期限最后一日【。 】。 第四十》。九条: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。日起施行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