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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菏泽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!。行办法 】菏泽:市政府令[20【05] 第2号 ! 菏泽市》住房公?。积金管理暂》行办法已经市政【府第十?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!过,现发《布施:行, , 市长:《 ? 二:。○○:五年四月五》日 第一章 【总 则 《 第一条 为了在】全市全面《推行住房公积金【制度,?切实加强住房—公,积金管理,维护【住,房公积金《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!促进城镇《住房建设,提高【城镇居?民,的居住水平,根据】住房:公积金管理条例(国!务院:令第350号)(以!。下简称条例)和有】关规:定,结合我市实【际,制定本办—法 !第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我《市行政区域内—住房:公积金的《缴存、提取、使【用、管理和》。监督  【  本办法所称】住房公积《金,是指在职职【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!按照职?工工资总《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!,具:有保障性、》互助性和《义务性的一种长【期住房储《金职工个人缴存及】职工:所在单位《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!。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!有 》 【 第三条 》我市行政区域—内的国家机关、【。事业单位《、国有企业、城镇】集体、私营及—。其他城镇企业、外】。商投:资企业、民办非企业!单位、社会团—体、中央、》省驻菏?单位(?以下统称《单位)及其在职职工!,应当缴存住房公积!金离退休人》。员、单位临》时工及外资企—业外方?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!金 《 第四!条, ,职工有?要求所?在单位为其设立【。住房公?积,金,账户和按期缴存【住房公积金的权【利,有查询》、按规定《提取住房公积金和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!的权利履《行住房公积》金缴:存义务的职工有申】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用于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,修自住住房》。。。的权利 — 第五!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!理实行公《积,金管理委员会决策、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运作、银《行专户存储、财政】监督的原则》 第二章【 管理组《织 第六条 !菏泽:市住房公《积,金管理委员会—(以下简称市公【积金管理《委员会),》是我市住房公积【金,管,理,。的,决策机构,》依据条例履行公【积金:。管理职责 【  :  菏泽市住【。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,是,直属市?人民政府的》不以营利为》目的的独《立的事?。业单位,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住房公积金】的归集、使用和【运作各县区管理部】是市公积金中—心的分支机构,不】具有法人资格菏【泽市住房《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及各县区管理—部以下统《称市:公积金中心》 】 第七】条 市?。公积金?中心:履行:以下职责:(一【)编制、执行住【房公积金《的归集、使用计【划;(二)核定住房!公积金的缴》存基:。数,负?责,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!。的缴存?。、提:取、使?用等情?况;:(三)负责住房公积!金的核算;(四)审!批住房公积》金的提取、使—。用;(五)负—责住:房公积金的保值【和,归还;?(六)?监督受委托银行住房!公积金存贷》款,等业:务,;(:七,)编制?。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!用,计划执行情》况的报告;(八【),承办市人民政—府和市公积金—管理委员《会决定的其他事项;!(九)受委》托管理其他》住房资金 》 !第八条 住房公积】金的金融《业务:由市公积金中—心,统一委托银行承【办,并签订委托合】同,受委《托银:行应及?时办理委托合同约】定的有关业务— ? — 第九条 单位【应当指定专门机【构或:专门人员负责本【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!记、:缴存:、调整、转移、提】取、封?存、记账等工作,】并协助职《工办理?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自住住房的贷】款和还款 【 第三章 缴— 存 第【十条 职工和单位】。住房公积金的缴【存比例均不得低【。于职工上《。一年度月《平均工资的》5%住房公积—金缴存比例和缴【存额上下限的确【定和调整,由市【。公积金管理委员【。会根据我市社会经】济发展状况拟定【,按有关规定—经批准后公布实【施 《 》 第十一条— 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月缴—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!年度月平均工资乘】以职工住房公—积金缴?存比例  】  单位》为职工缴《存的住房公积金【。的月缴存额为职工】本人上?一年度月平均工资】。乘以单位住房公【积金缴存比例 】 —   职工—工资总额《按国家统计局—发布的关于》工,资总额组成》的规定的内容计算】 — ?。 , , 第十二条 】单位:为职:工缴存?的住:房,。公积金,按》下列规定《。列支:(一)—。机关:、全额事业单位按照!隶属关系和财—政,体制,由《各,级财政在预算中【列支,并直接划入市!公积金中心核拨【。到个人;(二)其】他,。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!核定收支《后,在?。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!;(三)企业在成本!中列支 【 《 :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!中心在受委托银【行设立住房公—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!市公积金中心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!登记,填写报—送“:公积:金汇缴清册”—、“公积金汇缴【清册总表”,—经审:核,后,据以设立单位及!本单位职工个—人住:房公:积金账?户,每个职?工只能设立一个【住房公积《金,账户 ? : — 第十四条 —市公积金中》心印制的《。“住房公积金证”】是本市行政区—。。域内职工缴存、转移!、支取住房》公积金的《有效凭证《 】 :第十五条 》职工个人缴存的【住房:公积金?由职工?个人承担,每—月由:所在单位《在发放?工资时代扣代缴【    【 单位为《职工:缴存和代扣的住房】公,积金:,应在发放》工资之日起五—日内,?一次性?。缴存到市公积金【中心账户,不得逾】期缴存或漏》缴、少缴 !。 : ,。 ,  如有变更【,单位应当及时【填写“公积》金汇缴变更清册”报!市公积金中心办理】。变更:手续 【 !第十六条 》新参加?工作:的,职工从参加工—作的:第二个月《开始缴?存,住房公积金;单位】新调入的职工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!之日起缴存住房公】。积金;在《本市:范围内调动工作【的,接收单位应自接!收职工起30—日内为职《工办理?个人住房《公,积金转移《及缴:。。存手续 ! ?。 ,。第十七条 新设【立的单位应当自【设立之日起30日】。内到市公积金中心】办理住房公》积金:缴存:登记手续《、单位及职工—。个人住?房公积?金,账户设立手续,并从!成立当月开始—。,为职工缴存—。。住房公积金》 ? 》 , 第:十八条 市公积【金中心建立住房公】积金集中封存—账户:职工在离《。休,、退休之前与单【位终止劳动》关,系,且不:符合支?取条件的《,单:位应当在终止劳【动关系之《日起30日内,到市!公积金中心将职【工的住?房公积金储存余【。。额,转入集中《封存账户,办理封】存手续;职工—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!。系的,新《单位应当《在,建立劳动关系—之日起30日内,】。到市公积金中心【办理职工个》。。人住房公积金—集中封存账户的启封!、转移手续》,继续缴存住房公】积金 ! 第十九条 】公积金?缴存单位合并—、分:立、破产、解散或】撤销的?,,应当自?发生上述情况之日】起30日内,由【原单位或《者清算组织到市【公积金中心办理【住房公积金》的变更或注销缴存】登记,市公》积金中?心应:及时办理职工—。住房公积金转移【、封存单位名称、主!管部门发生》变化的,单》位应当及《时到市公积》金,中心办理《变更手续 ! , 《第二:十条: ,企业:。依法:宣告破产《。的,将所欠本单【位职工?。的住房?公积金列入所欠职】工工资和《劳动保?险费用,按国家有关!。规定:予以偿还《 : 【 第二十一条 单】位和职工欠缴住【房公:积金的,应当办理】住房公积金补缴【手,续对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确有?困,难的单位,经本【单位职工《(代表)大会—或者工?会,讨论通过《,并经市公积—金中:心核准,报市公【积金管?理委员会批准后,可!以,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,待单位经—济效益好转后—,再提高缴》存比例或者补—缴,。 — , , 第二《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!存贷款利率按照【中国人?民银行的《规定执行 】 《 :。第二十三条》 住房公积金本【息免征个人》所得税 — — 第二十四条— 住房公积》金的:结算年度、住房公】积金:缴存比例及缴存【基数的调《。整年:度、单位申》请提高或者降低住】。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:。的年度,为当年的七!月一日至下一年【的六月三十日 【。 第四》章 提取和使用 ! 第二十五条【 职工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,可【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金账户内的存储余】额:(一)购买【、建造、《翻建:、大修?自住住?房的;(《。二)离休、退休的;!(三)完全丧失劳】动,能力,并与单位终】止劳:动关系?的;(?四)职工在职期【间死亡或《者被宣告死亡—的,;(五)户》口迁出本《市或:者,出,。境定居的;(六)】。偿还购买《自,住住房贷款本息【的;(七)自住住房!(不含经营营利因】素)房租《支出超出家庭工资】收入2?0%以上部分的租金!;(八)解除劳动合!同后成为自由职【业者,其所缴存住】房,公积金已《。被封存管理,—达到法?定退休年龄的 ! ,   依》照前款?第(二)、(三【)、(四)、(【五)项规定》,,提取职工住》房公:积金的,应》当由职工所在—单位同时办理—职工住?房,公积金账户》注销手?续 !    依照】前款:第(一)、(六)、!(七:)项规定《,提取?。职工住?房公积金的,应【当在职工个人—住房公积金账户【中保留一定的公积金!。余额 《 》    【依照:前款第(八)项规定!提取住?房公积金的,—市公积金中心应【当办理?职,工住房公积金账【户注销?手,续 ? 【   ? 职工死亡—或被宣告死亡—的,职?工的继承人、受遗】赠人可以提》取,职工住房《公积金账《户内的存储余—额;无继承人也【无,受遗赠?人的,?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存?储余额纳入》住房:公,积,金的增值收益 】。 : : 【 , 第二《。十六:条 职工按照第二十!五条: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!金的:应当提供下列证明(!原,。件及复印《件,): 》  : , (?一)职工购》买、:建,造、翻?建或大修《自住住?房,:不使用?住房公积金贷款及】没有用本人公积金为!他人:提供担保的,—可以提取《住房公积金》 ?。。   ? 购买自住—住房的?,提:供符合法律规定【的购房合同》或协:。议、前?期付款有效凭证、】契税完税证明;建造!自住住房的,提供规!划、国土《资源管理部门—批准的文件;翻建】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!提供规划管》理部门批准》的文件 ! ,  《  提取公积【金,的时间为:购买开】发商开发的商品房】,,在购:房合同签订的—最后付款日内—提取;购买》私房的自交》纳契税之日起—30日?。内,提取;建造》、翻建、大修住【房,的,自规划管理部】门批准之日起6【个月内提取如放弃】购买:。、建造、《翻建或?者大修住《房计划?的,:必须自?提取住房公积—金之日起6个月内,!。将新提取《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!人住房公积金—账户   — (二)》职工离休《、退休的《,提供合法有—效的:离休、退休》证明; 《    (三)】职工完?全丧:失劳动能力》,并与?单位终止劳》动关系?的,:提供合?法有效的解除—劳动:关系:证,明和县区级以—上医院证明;—    》 (四?)职工在职期间【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!的,:。其合法继承》人或者受遗》赠人:提供该职《工合法?死亡证明、》继承关系证明和受遗!赠关:系证明;  【  : (五)《户口迁?出本市或者出境定】居的:,,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】。的户口迁移证或【。者出境登《记卡; 》   ? ,(六)偿还购—买自住住房》贷款本息的,提供购!房合同、贷款合同、!担保或抵押合同及购!。房合法有效付款证】明; ?  :  ?(七:)自住住房房租【。支,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!20%以上部分,需!提取本?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支!付房租的,提—供家庭工《资收入证明和有效】租房合同及其他证明!材料;?   《 (八《)到法定《退休年龄提》取本人封存账—户,内公:积金余额的,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!年,。龄证明或本人身【份证 】 —。 : 第二十七条【 职工?。。提取住房《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!额的,?应向单位提出申请,!所在单位应当予【。以核实,并出具提】取证明 【   职》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!市公积金中心申请】提取住?房公积金市公积【金,中心应当《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3》日内做出准》予,提,。取或者不准提取【的决:定,并通知》。申请人?;,准予提?取的:,由受委托银—行办理支付手续 !。 【 第】二十八条 正常缴】存住房公积》金,的职工,在》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修自住住—房时,?可以向市《公,。积金中?心申请住房公—。积金贷款;申—请,人申请住房公—积金贷款应当提【供,担,保    !。市公积金中心应【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15日内【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!准贷款?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!人;准予《贷款的,由》受委托银行办理贷】款手续 !    【 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的风险由市公】积金中?心承担 ! : 第!二十九条 市公【积金中心在》保证住房公积金提】取和贷款的》前提下,经市—公积:金管:理委员?会批准?,可以将《住房:公积金用于购—买国债住房公积金】的增值收益由市【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!银行专户储存,【用于建立住房公积】金,贷款风险准备金、】市公积?金中心的管理—费用和建《设城市廉租住—房的补充资金 】    市公积!金中:。心不得向任》。何,单位和?个,人提供?担保 【 《 —。 第三十《。条 市公《积金中心《的管理费用》,由市人民政府财政!部门按照略》高于:国家规定的事业单】。位费:用标准核拨 】 第】。三,。十一条 个人住房】公积金?贷款: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!。 第五章— 监督?管,理 第三【十二条? 市:公,。积金:。中心:在市:人民政府和市公【积金管?。理委员会《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!。确保资金安》全,、专款专用》。 , 】 第三十三条— ,。市,公,积金中心《应当接受《财政:部门的审核监—。督;应当依法接【受审计部门的审【计监:督;应当每年定【期向:社会公布住房—公积金?的归:集和使用情况—。,接受社会监督 ! 》 , 第三十四—条, 市公积金》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!和职:工使用住房公—积金的情况进行【监督核查《,并督促单》位按:时履行?下,列,义务::(一)住房公积金!的缴存登记或者变】更、注销缴存登【记;(二)住—。房公积金账户—的设立、转移或【者封存;(》三)住?房,公,积金的足额缴存 】 !第三十五条 市【公积金?中心应?当,对受委托银行住房】。。公积金?业务进行监督检查;!受委托银行》应当积极配》合,,并按约定》向市公积金中心提】供有关业务》资料: 《 第三十!六条 职工》。、单位有《权查询本《人、本?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!存、提?取情况;对住房公积!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有异议?。的,可以向市公积】金中心申《请复核,市公积【金中心应《当自收到申请之【。日,起,。5日内给《予,书,面答复 】。 ? :第三十七《条 单位《为职工缴存住房【公,积金,?应当建立明细账,】并,将职工住房公—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】和使用情况》定期向?职工(代表)大会报!告或者张《贴公布 【   职工发现所!。在单位未按规—定缴:存,住,房公积金、建立【明细账、及时办【理住房公积金个人】账户设立、转移、】封存和启《。封的,以《及将住房公》积金挪作《它用的,有权向市】公积金中心》或者监?。察部门举报 — !第六章 《法律:责任: 第三十【。八条: ,单位不办理》住房:公积金缴存登记【或,者不为本单位—职工:办理住房公》。积金账户设》立手续的,》由市公积金中心依】据条:例第三十七》条规定责令限期【办理;逾期不—办理的,处1万元】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款? ? — ,。第三十九条 未经市!公积金中心批准,单!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!、逾期不缴或者少】缴住房公积金的,】由市公积金》中心依据条例第三】十八条规《定责令限期》缴,存;逾期仍不足额】缴存或拒不》缴,存的,可以申—请,人民:法院强?制执:行 ! 第?四十:条 市公积金中心发!生条例第四》十条所规定行为之】一,的,,由上级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限期《改正;?对负有责任的—主管人员和其—。他直接责任》人员: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: 】 第四?十一条 挪用或者批!准挪:用,。住房公积金的,【依据条?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给!予降级或者》。撤职的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》。的,,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【 第【。四十二条《 ,出具虚假证明—骗取住房公积—金的,由市公积【金中心责《。令单:位追回骗《取的:住房公积金》本息 — ? ?第四十三条 冒领他!人住房公《积金的,由市公积】金中心协同有关部门!追,回,冒领的住房公积金本!息;构成犯罪的【,依法追《究,刑事责任 — 【 第四十四》条 妨碍市公积金】中心工?作人员依法》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!机关: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治安管?理,处,罚条例的规定—予以: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,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: , ? 第四十五!条 当事人对—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》的,可以依》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行政诉讼法和—行政复议条例—。的规定,申请—行政复议或者—向人民法院》。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!不申请复议、不提】起,诉讼、又不履行处罚!决定的,做出处罚决!定的:机关可?以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,。执行 】 ? ,第四十六条 受【委托银?行违反委托合同,依!照,委托合同《的约:定,追究其违约【责任  【 , :因受委?托银行的过错造【成单:位或:者职工经济》损,失,的,受委托银—行应当依《法承担民事责—任 — : !。第四十七条 市公】积金中?心或受委托银行的】。。工作人员《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:。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!在单位?或者上级行政—主管部门按有关规】定予:以严肃处《理;构成犯罪的【,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】 —第七章 附 则 】 , —。第四十八条 本【办法所规定期限【。的最后之《日是法定《节假日的,以—法定节假日》的次日为《期限最?后一日 ! ? ,第四十?九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—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