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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住房】公积金管理暂行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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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—政府令[《20:05] 第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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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菏?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暂行办?。法,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!常务会?议研究通过,—现发布施行》
市长《:
二○○五!年四月五日
第】一,章 总 则
第】一条 为了在全【市全面推行住房公】积金:制度,切实加—。强住房公积》金,管理,维护住房【公积:金所:有人的合法权益,】促进城镇住》房建:设,提高城镇居【民的居住水平,【根据住房《公积金管理》条,例(:国务院?令第350号)【(以下简称》条例)和有关规【定,结合我市实际,!制定本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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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我市《行政:区域内?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!提取、使用、管【理和监督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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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【法所:称住房公积金—,是指在职职工【个人及其所》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!总额一定比例—逐月缴存,具—。有保:障性、互助性—和义务性的一种【长期住房储金—职工个人缴存及职工!。所在单位为职工缴】存的住房公积金属】于职工个人所—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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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三条 我市行政区】域内的国家机关【、事业单《位、:。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!、私营及其他城镇】企业、外商投资【企业、民办非企【业单位?。、社:会团体、中央、省驻!菏单位?(以下统称单位【)及其在《职,职工,应当缴存住】房公积金离退休【人员、单位临—时工及外资企业【外方职工《不,缴存住房公积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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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?。职工有?要,求所在单位为—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!户和按期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!利,有查询、按【规定提取住》房公积?金和监督住房—。公积金?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!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!工有: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用于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!房的权利《
! 第五?。条 住?房公积?金的管理实行—公积金管《理委员?会决策、住》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运作、银行专户!存储、财政监—督的原?则
》第二章 管理组【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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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?菏泽市?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委《员会(以下简称市公!积金管理委员会)】,是我市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的决策机—构,依?据条例履行公积金】管理职责 》
菏泽!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是直属》市人民政《府,的不以?营利为目的的独【立的:事业单位,负责【本行政?区域:。内住房公积》金的:归集、使用和运作各!县区管?。理部是市公积—金中心的分支机【构,,不具有法》人资格菏泽市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》心及各县《区管理部以》。。下统称市《公积:金,中心 — :
— 第七条 市公】积金中心履行—以下职责:(一【)编制?、执:行住:房公:积金的归集、使用计!划,;(二)《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!。存基数,《负责记载职工住房】公积金的缴存、【提取、使用等情况;!(三)负《责,。住房公积金》的核算;(四—)审批住房公积金的!提取、使用;(五)!负责:住,房公积金的保值和】。归还;?(六:。)监督受委》托银行住房公积【金存贷款等业务;(!七)编?制住房公积金归【集、使用计》划,执行情况的报告;(!八)承办市人民政】府和市?公积金管理》委,员会决?定的其他事》项;(九)受—委托管?。理,其他:住房资金《
】。 第八条 —住房公积金的金【融业务由市公积金中!心统一委托银行承】办,并签订委—托合同,《受委:托银行?应,及时办理委托合同】约定的有关业务【 ,
】 第:九,。条, ,单位应当指定专【门机构或《专门:人员负责本单—。位住房公《积金的登记、—缴存、?调整、转移、—提取、封存、记【账等工作,并协【助职工办理购买、建!。造、翻建、大修自】住住:房的贷款和》还,款 :
第《三章 缴 存 】
第十条 职工】和单位住房公—积金的缴存比例【均不得低《于,职工上一年度—月平均工《资的:5%住房公积—金缴存?比例:。。和,缴存额上下限—的确定?和调整,由市公积】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!市社会经济发—展状况拟定》,按:有关:规定经批准后公【布实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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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 职】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!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!年度月?平,均工资乘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: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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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—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《的月缴存《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!度月平?均工资乘以单位【住房公?积金缴存比》例 【
职工工!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!发,布的关于工资总额】组成的规定的内【容,计算 —
】 第十二条— 单位为职》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,:按下列规定列支:(!一)机关、全额事业!单位按照隶属关系】和财政体制》,由:各级财?政在:预算中?列支,?并直接划入市公【积金中心核拨到个】人;(二)》其他事业单位—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!后,在预算》或,者费用中列》支;(三)企业在】成本中列支》
《
第十】三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在:受委托银行设立住】房公积金专户单【位,应当到市公积—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!金,缴存登记,填写【报送“公积金—汇缴清册”、“【公积:金汇缴清《册总表”,经审核后!,据以设《立单位及本》单位职?工,个人住?。房,公积金?账户:。每个职工只》能,设立一个住房公【积金账户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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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条 【市公积金中心印制的!“住房公《积金证”《是,本市行政区域—内职工缴存、转移、!支取住房公积金【的,有效凭证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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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,五条 ?职工:。。个人缴存的住—房,公积金由职工个【人承:担,每?月由所在单位—在发放工《。资时代扣代缴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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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为职!工缴存和《代扣的住房公积【金,应在《发放工资之日起五】日内,一次性缴【存到市公积金中心】。账户,不得逾期缴】存或漏缴、少缴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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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如有变更,单位应当!及时填写“公积【金汇缴变更清册”】。报市公积金中心办】理,变更手续 ! ,
】第十六条 新—参加工作的》职工从参加工作的】第,。二个月开始缴存【。住房公积金;单【位新调入的职—工从调入单位—发,放工资之日》起,缴存住房公积金【;在本市范围内调】动工作的《。,接:收单位应《自接收职工》起3:0日:内为:。职工办理个人—住房公积金转移【及缴存手续》
》
第—十七条 新》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!立之日起30日内】。到,市公:积金中心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登记手】续、单?位及职工个人住房】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!,并从成立当月【开始:,,为,职工缴存《。住房公积金
】
第十!。八条 市公》积金中心建立住【房公积金集中封存】账户职工《在离休、退休—之前与单位》终止劳?动关:系且不符合支取条】件的,单《位应:当在:终止劳动《。关,系之日起30—日内:,到市公《积金中心将职工的住!房公积金《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!存账户,办》理封存手续;职【工与新单《位建立劳动》关系的,新单位【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!之,。日起30日》内,到市公积—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!住房公积金》集中封存账》户,的启封、转移手续】。,继续缴《存住房公《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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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公积金》。缴存单位合并、分】立、破产、》解散或撤销的—,应当?自发: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!0日内,由》原,单位或者清》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!心办理住《。。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!销缴存登《记,市公积金中心应!及时办理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转移》、封:存单:位名:称、主管部门发生】变化的?,单位应当及时【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!变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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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企业依法宣告】。破产的?,将所欠本》单位职?工的住房《公积金列入所欠职】工工资和劳动保险】费用,按国家有关规!定予以偿《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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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《。。。单位和职《。工欠缴住房公积金】的,应当办理—住房公积《金补缴手续》。对缴存住房公—积金确?有困难的单位,经】本单位职工(代表)!大,会或者工会讨论通】过,并?经市公?积金中心核准,【报市公积金管理委】员会:批准后,《可以降低缴》存比例或者缓缴,待!单位经济效益—好转后,再》提,高缴存比例》。或者补缴《
】。 第二十二条【 住房公积金存贷】款利率按照中国人】民银行?的规定执行 —
《
第二十】三条 ?。住房公积《金本息免征》个人:所得税
】。
第—二十四条 住房公】积金的结算年—。度,、住房公《积金缴存《比例及缴存基—数,的调整年度、—单位申请《提,高或者降低住房公】积金缴存比》例的年度,为当【。年的七月《一,日至:下一年的六月—三十日 》
第四章 提取和!使,用
第二十】五条: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,可《以提取?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的存储余额:】(一)购买、建造、!翻建、?。大修自住住》房的;(二)离休】、退休?的;(三)完全丧失!。劳动能?力,并与《单位终止劳动—关,系的;(四)—职,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!被宣告死《亡的;(五)—户口迁?出本市或者出—境定居的;(六)偿!。还购买?。自住:住房贷款《本息的;(七—)自住住房(—不含经营营利因素】)房租支出超出家】庭,工资收入20%以上!。部分的租金;(【八)解?除劳动合同后成【为,自,由职:业者,其所缴—存住房公《积,金已被封《存管理,达到法定】退休年龄的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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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?前款第(二)、(三!)、(四)、(五】)项规定,提取【职工住?房,公积金的,应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同!时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账户注》销手:续 】。 ,
—。依,照,前款第(《一)、(六》)、(?七):项规定,《提取职工住房公积】金的,?应当在?职工个人住房—公积:金账户中保留一定】的公积金余》额 》 :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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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前—款第(八)项规定提!。取住房公积金的,】市公积金中心应【当办理?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户注销手续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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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《死亡或被宣告死【。亡的:,职工的继承人【、受遗?赠人可以《提,取,职工住房公》。积金账?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!继承人也无》受遗赠人《。的,: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。内的存储余额—。纳入住房公积金的】增值收益 !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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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六条》 职工按照第—二十五?。。条的:规,定提取住房》公积金的应当提供】下列证?明(原件及复印件】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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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职工【购买、建造、翻建或!大,修,自住住房,不使用】住房公积金贷款【及没有用本人公积金!为他:人提供担保的,可以!提取住房公积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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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自【住住房的,提—。供符合法律规—定的购房合同或【协议、前期付款有效!凭,证、契税《完税证明;建造【自住:住房的,提》供规划、国》土,。资源:管理部门批准的【文件;?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,的,提供规划管理】部,门批:准的文件 】 ,
【
提取公积金的】时间:为:购?买开发?商开发?的商:品房,在购房合【同签:订,的最:后付款?日,内提取;购》买私房的自交纳【契税之日起30日内!提取:;建造?、,翻建、大修》住房的?,自规划管理—部门批准之日起6个!月内提取如放弃购】买、建造《、,翻建或者大修住房计!。划的,必须自—提取住房《。公积金之日》起6个月内,将新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】存入本人住房公积】金账户
!(二)职工离—休、退休的,提【供,合法有?。效的离休、退休证】明;:。
(【三)职工完全丧失】劳动能力,》并与单位终止劳动】关,系的:,提供合法有—效的解除劳动关【。系证明?和县区级以上医院】。证明;
】
(四?)职工在职期间死亡!或,者被宣告《死,亡,的,其合法继承【。人或者受遗赠人【提供该职工》合法:死亡证明、继—承关系证明和受【遗赠:关系证明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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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户口迁出《本市或者出》境定居的《,提供公安机关出】。具的户口迁》移证或者出境—登,记卡;
!(六)?偿还购买自住住房】贷款:本息的,《提供购房《。合同、贷款合同、】担,保或:抵押合同及购房【合法有效付款证明;!
(七】)自住住房房租支出!超出家庭工资—收入20《。。%以:上部分?,,需提取本《。人,住房公积金》余额支?付房租的,提供家庭!工资:收入证明和有—效租房合同及其他证!明材料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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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八)到?法,定退休年龄提取本】人封存账户内公积金!余额的,提供公【安机关?出,具,的年龄证明或本人】身份证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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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: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!积金账户内》存储余额的,应向单!位提出申请,所在单!位应当予以核实,】。并出:具提:取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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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《应当:持提取证明向—市公积金中心申【请,提取住房公》积金市公积金中心】应当:自受: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!做出准?予提取或《者不准提取》的决定,并通知【申请人;准予提取】的,由受《委托:银行办理支付手【续, ,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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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:八条 ?正常缴?存住房?公积金的职工—。,在购?买,、建:造、翻?建、大修自住—住房时,可》以向市?。公,积金中心申》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》;申请?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!款应当?提供担保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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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公积金中心【。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1—5日:内,做,出准予贷款或—者不准贷款的—决,定,:并通知申《请人;准予贷款【的,,由受委《托银行办理贷—款,手续 — : ,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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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公》积金贷款的》风险由市公积金中】心承担 【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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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九》条 :市,公积金?。。中,心在保证住房公【。积金提?。取和贷款的》前提下,《经市公积《金管理委员会批准】,可以将住房公积金!用,于购买?。国债住房公积—金的:增值收益由市公【积金中心在受委【托银行?专户储存《,用于建立住房【公积金贷款》风险准?备金、市公积金中】。。心,。的管理费用和建【设城市廉租》住,房的补充《资金
】
市公积》金中:。心不得向《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!担保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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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条 市公!积金中心的管理【费用,由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】。门按照略高于国家】规定的事业单位【费用标准核拨 】
》
第三十一【条 个人住房公积】金贷:款管理办《法另行制定
】
第五章 监督管】。理 ?
第三十二条 市!公积金中心》在市人民政府和【市公积金管理委员】会领导下开展工【作,并确保》资金安?全、专款专用 【
【 第三十》三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应当接受财政【部门的审核监督;】应当:依法接受审计部门】的审计监督;—应当每年《定期向社《会,公布住房公积—金的:。归,集和使用情况,接受!社会监督 —
— 第三十四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对:单位缴存和职工【使用:住房公积金》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!,并督促单》位,。按时履?行下:列义:务::(,。一):住房: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!者,变更、注销缴—存登记;(》二)住房公积金账户!的设立、转移—。或者封存《;(三)住房公【积金的?足,额缴存
!
? 第三十五条 【市,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】受委托?银行住房《。公积金?业务:进行监督检查;【受委:托,银行应当积极配合】,并按?约,定,向市公积金中心提】供有关业务》资,料
】
第三十六条 !。职工、单位》。有,权查询本人、本单位!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、提取情—况;对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】有异议的,》可以向市《公积:金中心申请复—核,市公积》。金,中心应当《自收到申请之日【起5日内给予—书面:答复
!
第三十七【条 单?位为职?工缴存?住,房公积?金,应当建立明细账!,并:将职工住房公积金】的缴存、提取和使】用情况定期向职工(!。代表)大《会报告或者张贴【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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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发现所!在单位未按规—定缴存?住房公积金、建【立明细?账、及时办》理住房?公积:金个人账户设立、】转移、封存和启封的!,,以及将住房公积【。。金挪作?它用的,有权向【市公积金中》心或者监察》。部门:举报: 【
第六章 法】律责任
【第三十?八条 单位不办【理住房公积金—。缴存登记或者—不为本单位》职,工,办理住房公积金【账户设立《手续:的,由市公积金【中心依?据条例第三十七条】规定责令限期办理;!逾期不?办理的,《处,1万元以上》5万元以《下的罚款
!
》第三十九条 未经】市公:积金中心《批,准,单?位不缴存住》房公积金《、逾期不缴》或者少?缴住:房公积金的,由市】公积金中心》依据条例《第三十八条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;!逾期仍?不足额缴存》或拒不?缴存的,可以申请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!
!第四十条 市—公积金中心发生条】例第四十条》所规定?行为之一的,由【上级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对负有责任】的,主,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
! 第四《十一条 挪》用或者批准》挪,用住房公积》金的,依据条例【第四:。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!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,【依法追?究刑事?责任 《。
》
: 第四十二》条 出具虚假证明骗!取住房公积金—的,:由市公积《金中心责令单位追】回骗取的住房公【积金本息 —
】第四十三条 冒领】他人住房公积—金的:。,由市公《积金中心协同有【关部门追回冒—领的住房公积—金本息;构》成犯罪的,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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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十四—条 妨碍市》公积金中心工作人】员依法执行公—务的,由公》安机关?依照:中,华人民共和国治【安管理处罚》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!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,
【 第四十五条 当事!人对行政处罚—决定不服的,可【以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诉讼法和行政复】议条例的规定—,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诉讼当事人》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!提起诉讼、又不【履行处罚决定的【,做出处罚决定的机!关可:以申请人民法—。院强制?执行
【
第四十六!条 受委托银—行违反委托》合同:,依:照委托?合同的约定,—追究其违约责任【
】因受委托银行的【过,错造成单位》或者职工经济损失的!,受委托《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!事责任 》 , :
【
第》四十七条《。 市公积金中心【。或,受委托银行》的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!部门按有关》规,定予:。以严肃处《理;构成《犯罪的,依》法,。。追究刑事责任 【。
【第七章 附 则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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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】条 本办《法,所规定?期限:的最后之日是法【定节:假日的,以法定节假!日的次日为期限最后!一日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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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九条— ,本办法自发布—之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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