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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】市住房公积金—管,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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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:泽市政府令[—2005] 第2】号
菏泽市住!房公积金管理—暂行:办法已经市政府第】十七次常务会—议研究通《过,现发布施行【。
市长:》
二○—○,五年四月五日—。
第一章 总【 则
第》一条: 为了在全》市,。全面推行《住房公?积金制度,切实【加强住房公积金【管理,维《护住房公积金所有】人的合法权益,促】进,城镇住房建》设,:提高:城镇居民的居—住,水平,根《据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条例?(国务院令第350!号,)(以下简》称条例?)和有关规定,【结合我市实》际,制定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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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!区域内住房》公积金的《缴存、提取、—使用、管理和监督】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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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!金,是指在职职工】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!照职工工资总额【一定:比,例逐月缴存,具有】保障:。。性、:互助:性和义务《性的一种长》期,。住房储金职工个人】缴存及?职工所在单位为职】工缴存的住》房公积金属于—职工个人所》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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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我!市行政区域内的【国家机关、事—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】、城镇集体、私营及!其他:城镇:企业:。、外:商投资企业、—民办非企业》单位、社《会团体、《中央、省驻菏单位】(以下统称单位)】及,。其,在职职工,》应当缴存住》。房公:积金离退休》。人员、单位临时【工及:外资企业外方职工不!缴存住房《公积金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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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 职工—。有要:求,所在单位为其—设,立,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!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权,利,有查询》、按规定提取住房公!积金和?监督: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!利履行住《房公积金缴存—义务的职工有申请】住房公?积金贷?款用:于购买、建》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住房的权利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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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 住: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!公积金?管理委员会决策【、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运作、【银,行专户存储、财政】监督的?原则:
第二章【 ,。管理组织
第!六条: 菏泽市住》房公积?金管理委《员会(?以,下简称市公积金管】理委员会),是我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的决:策机构,依据—。条,例,履,行公积?金管:理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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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—泽市住房《公积金管理中心是】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!以营利为目的—的独立的《事业单位,负责本】行,政区:域内住?房公积金的》归集:、使用和运作各县区!管理部是市公—积金中?心的分支《。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!格菏泽市《住房公积《。金管理中心及各县】区管理部以下统称市!公积金中《心,。 ,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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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公!积金中心履行以【。下职责:(一)编制!。、执行住《房公积金的》。归集:、使用计划;(二】)核定住房公积金】的缴存基数,—负责: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缴存、《提取:、使用等情》况;(?三)负责住房公积金!的核算;(四)【审批住房公积金【的,提取:、使用;(五)负】责住房公积金的保】值和归还;》(六)监督受委托】银行住房《公积金存《贷款等业务;(七】)编制住房公—积金:归集:、使用计划》执行:情况的报告;—(八)承办》市人民?政府和市公积金管】理,委员会决定的其【他事项;《(九)受委托管【。理其他住房》资金
】
第八条 】住房公积金的金融】业务由市《公,积金中心统》一委托银行承—办,:并签订委托合同【,受委托银行应及】时办理委托合同约】定的有关《业,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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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九条 单》位应当?指定:专门机构或专—门人员?负责本单位住—房公积金的登—记、缴存、调整、】转移、提取、—封存:、记账等工》作,并协助职工【。办理购?买、建?造,、翻建?、大修自住住房的贷!款和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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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缴 存 !。
?第十条?。。 职工和《单位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比《例,均不得?低,于职工?上一年度月》平均工资的5—%住房公积金缴存】比例和缴《存额上下限的确定】和调整,由市公积金!管理委员会》根,据,我市社会经》济发展状况》拟定:,,按有关规《定经批准后公布【实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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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职工住】房,公积金的月缴存【额为职工本人上【。一年:。度,月平均工资》乘以职工住房公积】金缴存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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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为职工【缴存的?。住,房公:积金的?月缴存额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!月平:均工资乘《以单位住《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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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工资总】。额按国家统计局发】布的关于工资—总额组成的规定【的内:容计算 】
【 第十二》。条 单位为》职工缴存的住房【公积金,按下—列规定列支:—(一)?机关、全额事—业单位按《照隶属关系和—财,政体制,由各级财政!在预算中列支,并】直,接划:入市公积金中心核拨!到,个人;?。(二)其他事—。业单位?由财政部门核—定,收支后,在预算或者!费用中列支》;(三)《。企业在?成本中列支
】。
【第十三条《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!委托银行设立住【。房公积金专户—单位应当《到市公积金中心【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记,填—写报送“公》。积金汇缴清册”、】“公积金《汇缴清册总表”,】经审核后,据—以设立单位及—本单位职工个人住】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!工只能设《立一个?住,房公:积金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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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 市公积金】中,心印:制的:“住房?公积金证”》是本市行政》区域内职《工缴存、《转移、支取住房公】积金的有《效,凭证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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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 :。职工个人《缴存的?住房公积金由职工】个人承担,每—月,由所在单位在发放】工资时代扣代缴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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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《为职工缴存和代【扣的住房公》积,金,:应在发放工资—之日起五日内—,,一次性缴存到—市公积金中心—账户,不得》逾期缴?存或:漏缴、少《缴 :。 ?
】如有:变更,单位应—当及时填写“—公积金汇缴变更【清册”报市公积【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! :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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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新参加【工作的职工从—参加:工作的第《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!公积金;单位新调入!。的职工从调入单位】发放工资之日起缴】存住房?公积金;在本—市范围内调动工作】的,接收《单,。位应自接收职工起3!0日内为职工—办理个人住房—公积:金转移及缴存手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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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条 新设立的【。单位应当自》设立之日起3—0日内到市公积【金中心办理住—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!续、单位及职—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!户设立手续,并从成!立当月开始,为职】工缴:存住房?公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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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十八条? 市:公积金中《心建立?住房:。公积:金集中?封,存账户职《工在离休、退休【之前与单位终止【劳动:关系且不符》合支取条件的,单位!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!之日起30日内,】到,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!的,住房公积金储存余】额转入?集中:封存账户《,办理封存手续;】职,工与新?单位建立劳动—关系的,新单位应当!在建:立劳动关系之日【。起30日内》,到市公积》金中: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!公积金集《中封:存账户的《启封、转移手续【,继续缴存住房公】积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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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公!积金:缴存单位《合并、?。分立、破产、解散或!撤销的?,应:。当自:发生:。。上述情况之日起30!日内,由原》。单位或者清算—组织到市公》积金中心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】变更或注销缴—存登记,市公—积,金中心应及时—办理职?工住房公积金转移、!封存单位《名称、主管部—门发生变化的—,单:位应当?及时到市公积—金中心办理变更手】续
! 第二《十条 企业依—法宣告破产的,【。将所欠本单位—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!入所欠职工》。工资和?劳动:保险:费用,按国家有关规!定予以偿《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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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:二十一条 单位和】职工欠缴住房—公积金的,应—当办:。理住房公积金补【。。缴手续对《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确有困难的》单位,经本单位职】工(代表)大会或】者工会讨论通—过,。,并经市《公积金中心核准,】报市公?积金管理委》员会批准后,可以降!低缴存?比例或者缓缴,待单!位,经济效益好转—后,再提高缴存【比例或者《。。补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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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住房?公,积,金存贷款利率按照】中国:人民:银行:的规定执行 —
!。第二十三条》 住房公积金—本,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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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四,条 住房公积金的】。结算年度、住房公】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!基数的调《整年:度、单位《申请提高或者降【低住房公《积金缴存比例—的年:度,为?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!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!
第四》章 提取和使用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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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— 职工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,可以提】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内的存储余额:】(一:)购:买、建?造、翻建、》大修自?住住房的;(—二)离休、退休【的;:(三)完《全丧:失劳动能力,并与】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!;,(四)职工在职期间!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!的;(?五)户口迁出—本市或者出境定居】的;(?六)偿还《购买自住住房贷【款本息的;》(七)?自住住房(不—。含经营营利因—素,)房租?支出超出家庭工【资收入20》%以上部分的租金】;(八)解除劳【动,。合同后成为自由【职业者,其所—缴存住房公》积金已被封存管理,!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】的
】。
依:照前:款第(二)、(三)!、(四)、》。(五)项规定,提】取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,应当由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】。办理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注销》手续 《。
【
依照前】款第(一)、(【六)、(《七)项规定,提【取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《,应当在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中保《。留一定的公积金【。余额: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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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前款【。第(八)《项规定提《取住房公积》金的,?市公积?金,。中心应当办理职【工住房公积》金账户注《销手续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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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死亡或!被宣:告死亡的,职—。。工的继承人、受【遗赠人可以提取职】工住房公《。积金:账户内的存》储余额;无继承人】也无受?遗赠人的,》职工住房《公积: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纳?入住房公积》。金的增?值收益 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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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六条 职》工按照第《。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取!。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提《供下列证明》(原件及复印件)】: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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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职工购买!、建:造、翻建或大修自住!住,房,不使用住房公】积金贷款及没—。有用本人公积金为】他人提供担保的【,可以提取住房公】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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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:买自住住房的,提】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!房,合,同或:协议、前期付—款有效凭证》、契税完税证—明;:建造:。。自住住?房的,提供》规划:、国土资源管理部】。门批准的文》。件;翻建、大修【自,住住房的,提供规划!。。管理部门批准的文】件 】 ,
提取】公积金?的时间为:购—买开发商开发的商】品房,在购房—。合同签订的最后【付,款日内提取;—购买私?房的自?交纳契税之日—起30日内》提取;建《造、翻建、》大修住?房的,自规划管【理部:门批准之日起6个】月内提取如放弃购】买、建?造、翻?建,或者大修住房计划】的,,必须自提取住【房公:。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!,将新提取的住房】。公积:金存入?本人住房《公积金账户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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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职》工离休?、退休?。的,提供合法—有效的离《休、退休证明—;
》
(三)职—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!,并与单位》终止:劳动关系的,—提供合法有效—的解除?劳动关系证明和县】区级以上医院证明;!
(四)!职工在职期间死亡】或者被宣《告,死亡的,其合法继】承人或者受遗赠【人提供该职工合法】死亡证明、继承【关系证明和受—遗赠:关系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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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五)户口迁出本【市,或者出境定居的【,提供?公安机关出具的户】口迁移证或者出境】登记:卡;
(!六)偿还购买—自住住房贷》款,本,息,的,提供购房合同、!贷款合同《、担:保或抵押合》同及:购房:合法有?效付款证明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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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自住【住房房租支出—超出家庭工》资收:入20%以上部分,!需提: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!额支付?房租的,《提供家庭工资—收入证明和》有效租房合》同及其他《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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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到法定退!休年龄提取本人封存!账,户内公积金余额【的,提供公安机关出!具的年龄证明或【本人身份证》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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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条 职工提【取住: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!余,额的,应向单位提出!申请,所在单位应当!予以核实,并出具】提取证?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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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应当!持提取证明向市公积!金中心申请提取【住房公?积金市公积金—中心: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3日内【做出:准予提取或者—不准提取的》决定,并通》知申请人《;准予提取的,由受!委托银?行办理支付手—续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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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》 正常缴存住—。。房公积金的职工【,在购买《、建造、翻建、【大修:自住住房时,可以】向市公?积金中心申》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,。;申请人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应,当提供担保》
》
市《公积:。金中:。。心,应当:自受:理申请之日》起15日《内做出准予贷—款或者不准贷款【的决:定,并通知申—请人;准予贷款的】,由受?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!续 —
》 ,
住房》公积金?贷款的风险由市公】积金中心承担 ! ,
【
《 第二十《九条 市《公积金中《心在保证《住房公积金提取【和贷款的前提—下,:经市公积金》管理委员会》批准,?。。可以将住房公—积,金用于购《买国债住房公积【金的增?值收益由市公—积金中心在受委【托银行专户》储存,用于》建立:住,。房公积金贷》。款风险?准备金、市公积金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】建,设城市?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! :
市【公积金中心不得向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】供,。担保 ! ,
第!。三十: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!管理费用,由市人民!政府财政部门—按照略高于国家规】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!准,核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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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?一,条 个人住房公积】金,贷款管?理办法另《行制定
第五!章 监督管理— :
第?三十二条 市—公积金?。中,心在市人民政府【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!会领导?下开展工作》,并确保资》金安全?、专款专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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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三条 《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接!受,。财政部门的审核监】督,;应当依《法接受审计部门【的,审计监督;应当【。每年定期向》社,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!归集和使用情—况,接受社》会监督
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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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!市公积金中心—应当对?单位缴存和职工使】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!进行监督核查,【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!下列义务:(一)住!房公积金的缴—存登记或者》。变,更、注销缴存—登记;(二)—住房公积金》账户的?设立:、,转移或?者,封存;(三》)住房公积金的足】额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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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五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对受委托》银行住房公》。积金业务进行—。监督检查;受委托】银行:应当积极《配合,并按约—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!供,。有,关业务?资料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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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【条,。 职工、单位—有权查询《本人、本单位住房公!积金的缴存》、提取情况》;对住房《公积金?账户内的《存储余额有异议的,!可以向市公积—金,。中心申请复核,市】公积:。金中:心应当?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!。日内给予书》面答:复
】
,。 第三十七—条 :单位:。。为职:工缴存?。住房公积金》,应当建《。立明细账,》并将职工住房—。公积金的《缴,存、提取和使用【情况定?期向:职工(代表)大【会报告或者》张贴公布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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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发现所在单】位,。未按规定缴》存住:房公积金、建立【明细账、及时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】人账户设立、转【移、:封存和启封的,以】及将住房公积金挪作!它用的?,有:权向市?公积金中《心或者监察部门【举报: , 《
《
,第六章 《法律责任 —
第?三十八条《 单位不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登记【或者不为本单位职】工办理住房公—积金账户《设立手续《的,由市公积金【中心依据条例第三十!七条规?定责令限期办理;】逾期不办理的,处1!万元以上5万—元,以下:的罚款
】
第—三十九?条 :未经市公积金中【心,。批准,单位不缴存住!房公积金《、逾期不缴或者少缴!住房公积《金的,由《市公积金《中心依据《条例第三十八条规】定责令限期缴—存;逾期仍不—足额缴存《或拒:不缴存的,可以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
】
第四十条 市!公,积金中心发生条例】第四十条《所,规定行为《之一的,由上级行】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《期,改,正;对负有责任的】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:
第!四,十一条 《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!房公积?金的,依据条例第】四,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!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!;构成?犯,罪的,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任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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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:。十二条 出具—虚,假证明骗《取住:房公积金的,由市公!积金中心责令—单,位追回骗取的住房公!积金本息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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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三条 冒领他人】。住房公积金的,【由市公积《金中心协同》。有关部?。门追回冒《。领的住房公积金本息!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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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十四条 妨】碍市公积金中—心工作人员依法【执行公务的,—由公安机关》依,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罚【条例的规定予—以处:罚;构成犯罪的【,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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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五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《处罚决定《不,。服的,可以依—。照中华?。人民:共和国行政》诉讼法和行》政,复议条例的》规定,申请行政【。复议或者《。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讼当事人—逾期不申请复—议、不提起》诉讼、又不履行处罚!决定:的,做出处罚决定】。的机关可以申请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
】 第四十六—条 :受,委托银行违反委【托合:同,。,依照委《托,。合同的约定》,追究其违约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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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—受委托?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!或者职工经》济损失的,》受,委托银行应当依法】承,担民事?责任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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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四,十七条 《市,公积:。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!的,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,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!规定予以《严肃处理;构成【犯罪的,依法—追究:。。刑事责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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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则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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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八:条 本办法》所规定期限》。的最后之日是—法定节?假日的,《以法定节《。假,。日的次日为期—限最:后一日
!。
第四—十九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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