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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!管理暂行办法 】 菏泽市政府】令[200》5] 第2号 】 ,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!管理:暂,。行,。办,法已经市政》。府第十七次常—务会议研究》通过:,现发布施行 【 市长: 【 二○○五年四月】五日 第》一章 总《 则 ? 第一条《 为:了在全市《全面推行住房公【积金制度,切实加强!住房公积金管—理,维护住房—公积金所有》人的合法权》益,促进城镇住房】。建设,提高城镇居】民,的居住水平,根据住!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(国务《院令第350号)】(以:下简称条《例)和有关规定,】结,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!办法 — 第二条 本!办法适用于我市行】政区域内住》房公积金的缴—存、提取、使—用、管理和监督 】  《  本办法所【称住房公《积金,?是指在职职》工,个人及其所在—单位按照职工—工资:总额一?定比例逐月》缴存,?具有保障性、—互助性和义》务性的?一种长期住》房,储金职工《个人缴存及》职工所在《单位为?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属于职工》。个人所有 — , 》 第》三条 我市》行政区域内的国家】机关、?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!、城镇集体、私营及!其他城镇企业—。。、外商投资》企业、民办》非企业单位、—社会团体、中央、】省,驻菏单位(以下【统称单位)》及其在职职工,应当!缴存住房公积金离】退休人员、》单位临时工》及外资?企业:外方职?工不缴存住房公【积,金, , 》 《第,四条 ?职工有要求所在【单位为?其设立住房》。公,积金账户《。和按期缴存住—房公积金《的权利,有查询、按!规定提取《住房: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!积金管理的》权利履行住房公积】金缴存义务的—职工有?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?款用于购买、—建,造,、翻建、大修—自,住住:房,。的权:利 【 第五条【 ,住房公积金》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!理委:员会决策、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:。中心运作、银—行,专户存储、财政监督!的原:。则 》第二章 管理组织】。 ? ,第六:条 菏泽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。委,员会(以下》简,称市公积金管—理委员会),—是我市住《房公积金管理的决】策机构,依据条例履!行公积?金管理职责 【    菏泽】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是直属市】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!为目的?的独立的事业单【位,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住房》公积金的《归集:、使用和运作各县】区管:理部是市公积—金中心的分支机构,!。不,具有:法人:资格菏泽市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及】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统!称市公?积金中心 ! , 《 《。第七:条 市公积金—中心履行以下职责】:(:一)编制、执—行住房公积金的归】集,、使用计《划;(二《)核定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基数,负责!记载职工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—、提取、《使用等情况;—。(三)负责》住,房公积金的核算;】(四)审批住房公】积金:的提取、使》用;(五)》负,责住房公积》金的:保值和归《还;(六)监督受】委托银行《住房公积金存贷【款等业务;(—七)编制《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!用计划执行情况【的报告;(》八)承办市人民政府!和市公积金》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!他事:项;(九《)受委托管》理其他住房》资金 》 ? ? 第八条 》住,房公积金《的金融?业务由?市公积?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!承办,并签》订委托合同,—受委托银行应及【时办理委托合—同,约定的有关业务【 【 第《九条 ?单位应?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!门人员负责本—。单位住房公》积金的登记、缴【存、调整、转移、】提取、封存、记账等!工作,并协助职【工办理购《买、建造、翻—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!贷款和还《款 : 第三章 【缴 存 第十!条, 职工和单位住【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!。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!年度月平《均,工资的5《%住房公积金—缴存比例和缴存额】上下限?的确定和调整,由市!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!据我市社会经济发】展状况拟定,按【有关:规定经批准后公【。布实:施 》 第十一!条 职?工住房公积金的月】缴存额为职工本人】上一:年度月平均》工资乘以职》工住房公积金缴存】比例 —。 ,  ?。单位为职工缴—。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!缴存额为职工本【人上一?年度月平《均工资乘以单位住】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 : 《    —职工工资《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!。布的关于工资总额】组成的规定的内【容计算? , 《。 ,。 】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!工,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,按下列《规定列支:(一)】机关:、全额事业单位【按照隶属关系—和财政体制,由【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列!支,并直接划入市公!积金:中心核拨到个人;】(二)其他事业单】位由财政部》门核定收《支后,在预算—或者费?用中列支;(三【)企业在成本—中列支 ! , 第《十三条? 市公积金》中心在受委托银【行,设立住?房公积金专户单位】应当到市公积—金中: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!存登记,填》写,。报送“公积》金汇缴清册》”、“公积金汇缴清!册总表”,经审核后!,据以设立》单位及本单》位职工个人住房【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!只能设立《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! 【。 第十四条 市!公积金中心印制的】“住房公积金证【”是本市行政区域】内职工缴存、—转移、?支取住房《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! 【 第十五条 【职工个人缴》存的住房公积金由】职,。工个人?承担,每月由所【。在单位在发放—。工资时代扣代缴【   — 单位为职工【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!积金,应在发放工资!之日起五日内—,一次性《缴,存,到,市公:积金中心账户,不得!逾期缴?存或漏缴、少缴 】 —  :  如有》。变更,单位应当及】时填写“公积—金汇缴变更》清,册”:报市:公积金中心办理变】更手续 !。 【 第十六《条,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!从参加工作的第二】个月开始缴存住房】公积金;单位新调入!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!放工资之《日,起缴存住房公积金】;在本市范围内调】动,工作:的,,接收?单位应自接收职【工起30日》内为职工办理个【人,。住房公积金》转移及缴存手续 】 】 第十七条 —新,。设立的单《位应当自设立—之日起?30日内到》。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!房公积金缴》存登记手续、单【位及职工个人—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!手,续,并?从,成立当月《开始,为职工缴存】住,房,公积金 【 : 第十—八条 市《公积金?中心建立住房公【积金集中封》存账户职工在—离,休、退休之前与单】。位,终止劳动关系—且不:符合:支取条件的,单【位应当在终止劳【动关系之《日起3?0,日内,到市》公积金中心将职【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!余额转入集中—封存账户,》办理封存手》续;职?工与新单位建—立劳:动关系的,》新单位应当在建【立劳:动关系?之日起30日内【,,到市公积《金中心办《理职工个人住—房,公积金集中封存账】户的启封、转移手】续,继续缴存住房】公积金 !。 第》十九条 公》。积金缴存单位合【并、分立、破产、】解散或撤销的—,应当?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!起30日《。内,由原单》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!公积:。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!金的变更或注销缴】存登记,《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!办理职工《住房公积金》转,移、封存单位名【称、主管部门发生】变化的,单位应当及!时,到市公积金中心办】理变:更,手续 ? 》 : 第二十条— 企业依法宣告【破产的,将所欠本】单,。位职工的《住房公积金列—入所欠职工工资【和劳动保险》费用:,按国家有关规【定予以偿还 【 : , , : 第二《十一条 单位—和职:工欠缴?住房公积金的,应】当办理住《房公积金《补缴手续对缴存住房!公积金确有困难【的单位,经本—。单位职工(》。代表)?大,会或者工会讨—论通过,并经市公积!金中心核准,报【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批,准后,?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!者缓缴,待单位经济!效益好?转后,再提高缴存】比,例或者补缴 】 : ?。 第二十》二条 住房公积金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!人民银行的》规定执行 】 《。 , 第二十《三条: 住房?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!所得税 《 ? ?。 第二十—四条:。。 住房公积金的结】算年度、《住,。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及缴存基数》的调整年度、单【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!住房公积金》缴存比例的年度【,为当年的》七,月一日至下》一年的六月三—十,日 : 第四章— 提取和《使用 《 第二十五—条 职工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,可】以提取?职工住房公积金【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】:(一)《购买、建《造、翻建、》大修自住住房的;(!二)离休、退休【的;(三)》完全丧失劳动—能力:,并:与单:。位终止劳动关—系的;(四)职工在!职期间死亡或者【被宣告?死亡的;(五)【。户口迁出本》市或者出境定—居的;(六)—偿还:购买自?住住房贷款本息【的,;,(七)自《住住:房(不含经营营【利因素?)房租支《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!2,0%以上《部分:的租金;《。(八:)解除劳动合同后成!为自由职业者,【其所: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被!封存管理,达到法】定退:休年龄的《。   — 依照前款—第(二)、(三【),、(四)、(五)项!规定,提取》职工:住房公积金的—。,应当由职》。工所在单位同时【办理职?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注销手?续 : 】    依照前】款第(一)、(六】)、:(七)项规定,提取!职,工住房公积金的【,应:当在职?工个人住《房,公积金账户中保【留一定的《公积金余额 【 ? , : ,    》依照前款第(八【)项规定《提取住房公》积金的,《市公积金中心应当】办理职工住房公【积金账户《注销手?续 — 《  :  职工死亡或】被,宣告死亡《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!。。受遗赠人《可以:提,取职工住《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!储余额;《无继承人也无受遗】赠人的,《职工住房《公积金账《户内:的存储?余,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!增值收益 》 : ? 》 第二十】六条: 职工按《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!提取住房公》积金的应当》提供下列证明(【。原件及复印件):】。   — (一)职工购买!、建造?、翻建或大》修自住住房,—不使:用住房公积金—贷款及没有用本人公!。。积金为他人提供担】。保的,可以提取【住房公积金 !   《购买:自,。住住房的《,提供符合》法律规定的购房【合同或协议》、前期付款有效凭】证、契税完税证明;!。建造自住住房的,】提供规划、国—土资源管《理部门批准的文【件;翻建、》大修自住住房—的,提供规划管理】部门批准的》文件 【    】 提取公《积,金的时间为:—购买开发商开发【的商品房,在购房合!同签:订的最后付》款日:内提:取;购买私房—的自交纳契税之【日起30日》内提取;《建造、翻建》、大修?住房的?,自规划管理部【门批准之日起—6个月?内提取?如,放,弃购买?、建造、《翻建或者大修住房】计划的,必须—自提:取住:房公积金《之日起6《。个月内,《将新提取的住房公积!金,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!。账户  》  ?(二)职工》离休:、,退休:的,提供合》法有:效的:离休:、,退休证明;   ! (?三):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!力,,并:与单位终《止劳动关系的—,提:供合法有效的解除】劳,动关系证明和县区】级以:上医院证明;  !  : (四)职工在职】期间死亡或者被宣】告死亡的,其—合法继?承人或者受》遗赠人?提供该职工》合法:死亡证明、继承【关系证?。。明,和受遗赠关系证明】;   》 , (:五)户口迁》出本市或《者出境?定居的,提供公安】机关:出具的户《口迁移证或者出境】登记:卡;  》  (《六)偿还购买—自,住住房贷《款本息的《,提:供购:房合同、贷款合同、!担保或抵《押合同及购房合【法有效付款》证明;    !(七)自住住房【房租支出超出家庭】工资收?。入20%《以上部分,》需,提,取本:人住房公积金余额】支付房租的,—提供家庭工资收【入证明和有效租房合!同及其?他证明材料; 】   (八—)到法?定退休年龄提—取本人?封存账户内公积金】余,。额的,提供公安机】关出具的年龄证明】。或本人?身份证 ! 【 第二十七【条 :职工提?取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内存储余额》的,:应向单位提出申【请,所在单位—。应当予以核实,【并出具提取证明【    职!工应当持提取证【。明向市?公积金中心申—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!公积金中《心应当自《。受理申请《之日起3日内—做出准予提》取或者不准提取的】决定,并《通知申请人;准【予提取的,由受【委托银行办理支【付手续 ! 《 第二十!。八条 正常》缴存住?房公积?金的职工,在购买、!建造、翻《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时,,可以向市公—积金中心申》请,住房公积金贷—款;申请人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应当?。提,供担保 —  :  市公积金中】心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15日内!做出准予贷款或者】不准贷?款,的决定,并通知【申请人;准》予贷款的《,由受委托银行【办理贷款手》。续 — 》   住房公【积金贷款的风险【由市公?积金中心《承担 — ? , , ? 第二十【九条 市公》积金: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!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!。。下,经市公积—金管理委员会—。批准,可以将—住房公积金》用于购?买,国债住房公积金【。的增:值收:益由市公积金中心】在受委托《银行专户《储,存,用于建》立住房公积》。金贷款风险准备【。金、市公积金中心的!管理费用和建—设城市廉《租住房?。的补充资金 【  ? , 市?。公,积金中心不得向【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提?。供担保 】。 !。 第三《十条 市公积—金中心的管理—费用,?由市人民《政,府财政?部门按照略高于【国家规定的事业单】位费用标准核—拨 ! 第三十一条【 个人住房公积金】贷,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!。 第五章 监!督管:理 第三【十二条 市公—积金中心在市人【。民政府和市公积金管!理委员?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!。并确保资《金安全?。、专款?专用 ? 》 第》。三十三?条 市?公积:金中:。心,应当接受财政部【。门的审核《监督;应《当依法?接受:审计部?门的审计监督—;应当每年》定期:。向社会公布住—房公:积金的?归集:和使用?情况,接受社—会监:督 《 《 第三十四【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对单位缴存—和职工使《用住房?公积金的《情况:进行监督核查,【并督促单位按时【履行下列义》务:(一)住房公】积金的缴存登—记或:者变更、注》销缴存登记;(二)!住房公积金账户【的设立、转移—或者封存;》。(三)住房公积【金的足额缴存— 】 第三十五条【 市公积金中心【应当:对受委托银行住【房公:积金:业务进行监督检查】。;受委托银行应【。当积极配合,并按】约定向市公积—金中心?提供有关业务资【料 ? 第!三,十六条 职工、单位!。有权查询本》人、本单位住房公】。积金的缴《存、提?取情况;《对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内的《存储余额《有异议的,可—以,向市:公积金中心申请【复核,市公积金【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!之日: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!复 : 》 :。 第三十七条 单!位为职工缴存住【房公积金,应当建】立明细账,并将职】工住房公积金的缴】存、提取和》使,用,情况定期《向职工(代表—)大会?。报告或者张贴—公,布    !职工发现所在单【位未按?规定缴存住房公积】金、:建立明细账》、及时办理住房公】积金个人《账户设?立、转移、》封存和启封的,【以,及将住房公积金挪作!它用的,《有权向市公》积金中?心或者监察部门【举报 》 【。第六章 法律—责,任, 第三—十八条 单》位不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存登《记或: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!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立手续的,由市公】积,。金中心依据》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!责令限期《办理;逾期不—办理的?,处1?万元以上5万—元以:下的罚款 》 ? :。 第三—十九条 未经—市公积金中心批【准,单位不缴—。存住房公积金、逾期!不缴或者少缴住【房公积?金的,由市公—积金中心依》据条例第三十八条】规定责令限》期缴存;逾期—仍不足?额缴存或《。拒不缴存的》,可以申《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 【 》 , 第?四十条 《。市公积金中心发【生条例第《四十:。条所规定行为之【。一的,由上级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;对负》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!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 !。。 第四十【一条 ?。。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!房公积金的,依据条!。例第四十一条规定】给予降级或》者撤职的行政—处,分;构成犯罪的,依!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》 《 ?第四:十二条 出具—虚假:证明骗取住》房公积金《的,由?市公积金中心责令】单位追回《。骗取的住房公—。积金本?息 ? : 第四十!三条 冒《领他人住《房公积金的,—由市公积金中心【协同有关部门追回】冒领的?住房公积《金,本息;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《追究刑事《责任 《 , 第四!十四条 妨碍市公】积金中?。心工作人《员依法执行公务的】,由公安机》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条例的《规定予以处罚—;构成犯《罪的,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! : 第四十五条 当事!人对行政处罚—决定不服的》,可:以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行政—诉讼法和行》政复议条例的规定】,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向人民法—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!期不申请复议、不】提起诉讼《、又不履《行,。处罚决定的,做出】处罚决定的机关【可以申请《人民:法院:强制执行 ! 第四十】六条 受《委托银行违反委【。托合同,依照委托】合同的约定,追究其!。违约:责任 《    因【受委托银《行的过错造成单位】或者职工经济损失】的,受委托银行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】责,任 《 ? ? 》 第?四十七条 市公积】金中心或受委托银】行的工作人员—玩忽职守《、,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》弊的,由其所—在单位或者上—级,行政主管部门按【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!理;构成犯罪的,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【。 》 第七章— 附 则 【 》第四十八条 本办】法所规定《期限:的最:后之日?是法定节假》日的,以法定—节假日?的,次日为期限最—后一:。日 】 第四十九【条 本办法自—。发布之日起施—行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