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】市,住房公积《金管理暂行》办法
菏】泽,。市政府令[2—005] 第—2号
菏【泽市住?。房公积?金管理?暂行办法已》经市政府第十—七次常务会议—研究通?过,:现,发布施行
市长:!
二○—○五年四月五—日
?第一章 总 则
!第,一条 为了》在全市全面推行【住房:公积金制度,—切实:加强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,维护住房公积金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】,促进?城镇住房建设,提高!城镇居民的居住水】平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!第350《号):(以下简称条—例)和?。。有关:规,定,结合我》市实际?,制定本办法
!
《。 ,第二:条 本办《法,适用于我市行—政区域内住房公【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、?使用、管《。理和监督 》
《
本办法所称】住房公积金》,是指在职》职,工个人及其所在【单位按照职工工【资总额一定比例逐】月缴存,具有—保,障性、互《助性和?。。义务性的一种长期】住,房储金?职工个人缴存—及职工所在单位【为职工?缴存的?住房公积《金,属于职工个人—所有 —
第!三条 我市行政【区,域内的国家机关【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!业、城镇集》。体、:。私营及其他城镇企】业,、外商投资》企业、民办非企【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!中央、省驻菏单位】(以下统称》单,位)及其在职职【工,应当缴存住房】公积金离退休人【员、单位临时工及外!资企业外《。方职工不缴存住【房公积金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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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职工有要求【所在单位为其—设立:。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和按期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权利,有查】询、: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!金和监督住》。房公积金管理的【权利履行住》房公积金《。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!请住:房公积金贷款用【于购买、建》造、翻建、》大修自住住房—的权利
】
第五【条, 住房公积金—的管理?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!会决策、住房—公积金管《理中心运作、—银行专户《存,储、财政监》督的原则
】第二章? 管理组织》
第六条 】菏泽市住房公积【金管理委《员会(以下简称【市公积金管理委员】会),是我市—住房公积金管理的】决策机构,依据条例!。。履行:公积:金管理职责
】
《
菏泽市住房公积】。。金管理中心是直【。属市人民政府的不】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!。的事业单《位,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住】房,公积金的归集、使】用和:运,作各县区管理部是市!公,积金中心的分支【机,构,不具《有,法人资格《菏泽: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及各县区管【。。理部以下统称市【公,积金中心 》。
【
第七】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!行以下职责:(【一)编制《。、执行住房公积金】的归集、使用计划】;(二)《核定住房公积—金的缴存基数,【负责记?。载职工住房公积金】的缴存、提取—、使用等情况;(】三)负责住》房公积金的核算;】。(四)审批住房公】积金的提取》。、使用;《(五)?负责住房《公积金的保值和【归,。。还;(六)监督【受委:托银行住房公积金】存贷款等业务;(】七):。编制住?房公积金归集、使】用计划执《行情况的报告—;(八)承办市人民!政府和?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决定的其他事—项;(九)受委托】管理其?他,住,房资金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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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住房公积金】的,金融业务由市—公积金中心》统一委托银行—承办,?并签订委托合—同,受?委托银行应及时【办理委托合同约定】的有关业务 【
【 第九条 单位【应当指?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!员负责本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】登记、缴存、调整】、转移?。、,提,。取、封存、》记账等工作》,并协?助职工办理》。购买:、建造、翻》建,。、大修自住住房的贷!款和还?款 ?
第三章 缴【 ,存
第—十条 ?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!金的:缴,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!。工上一年度》月,平均工资的5%住房!公积金缴《存比例和《缴存额上下限的【确定和?调,整,由市公积—。金管理?委员会根据我市【。社,会经济发展状况拟定!,按有?关规定经批准后公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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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
第—十一条 职工住【房公积金的月缴存】额为职?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!均工:资乘:以,职工住房《公积金?缴存比例
】
单位为职工!缴,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!。缴存额为《职工本?。人上一年度月—平均工资乘》以,。单位住?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。 —
—。职工工资总额按【。国,家统计局发布—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!的规定的内容计算】 《
】 第?十二条 单位—为职工缴存》的,住房公积《金,:按下列规定列支【:(一?)机:关、全?额事业单位》按,照,隶属关系和》财政体制,由各级财!政在预算中列支【,并直接划入市公积!金中心核拨》到个人;(二)其他!事业单位由财—政部门?。核定收?支后,?在预算或者费—用中:列支;?(三)?企,业在:。成本中?列支
》
,。
第【十三条 市》公积金中《心,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!房公:。积金专户单》位应当到市公—积,金中心办理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!,,填,写报送“《公积金汇缴清—册”、“《公积金汇缴清册总】表”,经审核后【,据以设《立单位?及本:单位:职工个人住》房公:积金账户每个职工】只能设立《一,。个住房?公,积金账户 》
!第十四条《 ,市,公积金中心》印制的“《。住房公积《金证”?是本市行《政区域内职工—缴,。存、:转移:、,支取住房公积金【的有效凭证》
》
《 第十五条 职【工个人缴存的住【房公积金由职工【个人承担《,每月?由所在单位在发放】工资时代扣代缴 】。
【单位为职工缴存和】代扣的住《房公积?金,应在发放工资之!日起五日内,一次性!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!账户,不得逾—。期缴:。存或漏缴、少缴 !
】
如?。有变更,单位应当】及时填写“》。公积金汇《缴变更清册”报市公!积金中心办理—变更:手续 ? 《
【 第十六条 【新参加工作的职【工从:参加工作的第—二个月开始缴—存住房公积金;【单位新调入的—职工从调入》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!缴存住房公积—金;在本市》。范围内?调动:工,作的:,接收单位》应,自接收职《工起30日》内为职工办理—个人住房公积—金转移及《缴存手续 —
第!十七条 新设立的单!位应当?自设立?之日起30日内到市!公积金中《心办理住房》公积金缴《存登记手续、单位及!职工个人住》房公:积,金账户设立手续【,并从成立当月开始!,为职?工缴存住《房公积?金 ?
】第十八条 市公【积金中心建》立住房公积金集中】封存:账户职工在离休、】退休之?前与单位终止—。。劳动关系且不符合】支取条件的,单位应!。。当在终?止劳动关系》之日起30日内【,到市公积金中【心将职工《的住:房公积金储存—余额转入《。。。集中封存账户,办】。理封存手续;职工与!新单位建立》劳动关系的》,新单位应当在建】。立,劳动关?系之日起30日内】,到市公积金中【。心,办理职工个人—住房公积金》。集中封?存账户的《启封、转《移手续,继》。续缴存住《房,公积金
】 ,
: 第十九》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!。合并、分立、—破产、?解散或撤销的—,应当自发》生上述情况之日起】30日?内,由原单位或者】清算组?。织到市公积》金中:心办理住房公积金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】登记,市公积金【中心:应及时办理》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转移、封—。存单位名称、主管部!门发:生变化?。的,单位应当—及时到市《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!手续 ?
】。 第二十《条 企?业依:。。法宣告破产的—,将所欠《本,单位职工的》住房公?积金:列入所欠职工工【资和劳动保险—费用:,按国家有关规定予!以偿: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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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!住房:公积金的,应—当办理住房公—积金补缴手》。续对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确有?困难的?。。单位,经本单位职】。工(代表)大会或者!工会:讨论通过,并—经,市公积金中心核准,!报市公积金管理委】员会批准后,可【以,降低缴存比例或者】缓缴,待《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!,再提?高缴存比例或者【补缴:
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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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二条 住【房公积金存贷款【利率按照中国—人民银行的规定执】行
】
第二十三【条 住房公积—金本息免征个人【所得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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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。。二十四条 》住房公积金》的结:算年度、住房公【积金缴?存比例及缴》存基数的调整年【度、:单位申请提高或者】降低住房公》积金缴存比》例,的年度,为当年【的七月一日至—下一年?的六月三十日 【
第四章 【提取:和,使,用
第—二十:。五条 职《工,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!职工住房公》积金: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】:(一)《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修自住住房【的;(?二)离?休、退休的;(【三)完全丧》失劳动能力》,,并与单位终止—劳动关系《。的;(四)职工在职!期间:。死亡或者被宣告【。。死亡的?。;,。(,五)户口迁出本市或!者出境定《居的;?(六)偿《还购买自住住房贷】款本息的;(—七)自住住房(不含!经营营利因素—),。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!。资收入20%以【上部分的《租金;?(八:)解除劳动》合,同后:。成为自由职》业者,其所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已被:封存管理,达到【法定退?休年龄?的 ?
依照】前,款,第(二)、(三【)、(四《)、(五)项规【定,提取职工住房】公积金的,应当由职!。工所在?单位同时办理职【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注销:手续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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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依照前?款第(一)、—(六)、(七)项】规定,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的,应当】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!金账户中保留一定的!公积金余额》 ,
】。
依照【前款第(《八):项规定提取》住房公积金的,市】。公积金中心应当办】理职:工住房公积金—。账户注销手续— 《 : :
《
职?工死亡或被宣告死】亡的,职工的—继承人、受》遗赠人可以》提取:职工住房公》。。积金账户内的存【。储余额?;无继?承人也无受遗赠【人的,职工》住,房公积金账户—。。内的存储余》额纳:入住房公积金—的增值收益 — , , ,
】
第二—十六:条 职工按照第【二,十五条的规》定提取住房公—积金的?应当提供下》。列证明(原件及复印!件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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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职工购】买,、建造、《翻,建或大修自住住房】,不使用住房公【积金贷款及没有【用本人公积》金为他人《。提供担保的,可以】提取住房公积金 !
《
:购买自住住房—的,:提供符合法律规【定,的购房合《同或协?议、前期《付款有?效凭证、契税完税证!明;建造自住住【房的,?提供规划、》国土资源《管理部门批准—的文件;翻建、大修!自住:住房的,《提供:。规划管理部门—批,准的文?件 【
《
提取公积】金的时?间为:购《买开发商开》发的商?品房,在购》房合同签《订的最后付款日【内提取;购买私【房的自?。。交纳契税之日起3】0日内提取;建造】、翻建、《大修住?房的,自规划管理部!门批准之《日起:6个月内提取—如放弃购买、建造】、翻建?或者大?。修住房计划》的,,必须自提取—住房公积金》之日起6个月内,将!新提取的住房公【。积金:存入本人《住房:公积金?。账户
】(二)职工离休、】退休的,提供合法有!效的离休《、退休?证明;
》
(三)【。职工完全丧失—劳动能力,并与单】位终止劳《动关系的,》提供合法有效的解】除劳动关系证明【和县区级以上医【院证明;
— , ,
(四)职—工在职期间》。死亡或者《。被宣:告死亡的,其合法继!承人或者受遗赠人】提供该职工合法死】。亡证明?、继承关系证明和】受遗赠关系证—明;
》
(五》)户口迁《出本市或《者,出境定居的》,提供公安机关出】具的:户口:迁移证或者》出境登?记卡;
《
(—六)偿还购买自【。住住房贷款本息【的,。,提供?。购房合?同、贷款合》同、担保或抵押【合同及购房合法有效!付款证明《;
(】七)自住住房房【租支出超出》家庭工资收》入20%以上—部分,需提取本【人住房公积金余【额支付房租的,提】供家:庭工资收入证明和】。有效租?房合:同及其他证》明,材料:;
(】八)到法《。定退休年龄提取【本人封存账户内公积!金余额?的,提供《公安机关出具的年】龄,证明或本人身份【。证 !
【 第二?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!房公积金账户内存】储余额的《,应向单位提出申请!,所在?单位应当予以核【实,并?出具提取证明 【
》
职工应当持提】取证明向市公—积金中心申》请提取住《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!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3?日内做出准予提取】或者不准《提取:的决定,并通知【申请人;《准,予提取的,由受【委托:银行办理《支付手续《 : —
《
第二十八条! 正常缴存住房【公积金的职工,【在,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自住住房时,】可以: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!住房公?积金:贷款;?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!金,贷款应当提供担保】 :。
《
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自受理申》请之日起15日内做!出准予贷款或者【不准贷款的决定,】并通知申请》人;准予贷款—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!理贷款手续 】
】。 ,
住房公》积金贷款的风险由】市公积金《中心承担 【 :
》。
第二】十九条 《市公积金《。中心在保证住房【公积金提《取和贷款的》前,提下,经市公积金】管理委员会批准,】可以:将住房?公积金用于》购,。买国债住房》公积金的增值收【益由市公积金—中心在受委托—银,行,。专,。。户,储存,用于建立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】险准备金《、市公积金中心的管!理费:用和建设城市廉租】住房:的,补充:资金
!
市公积《金中心不《得,向任何?单位:和个人提《供担保 】 ,
—
《第三十条 》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!费用,由《市人民?政府财政部门按【。照略高于国家—规定的事《业单位费用标准核拨!
【
?第三十一《。条 个人住》房公积金贷款—管理办法另行制【定
第五【章 监督管理
!
第三十二条— 市公积《。金中心在《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积!金,。管理:委员会领导》下开展?工作,并确保资金】安全、专款专用【 :。
《
第》三十三条 市—公积金中心应当接】受财政?部,门,的,审核:监督;应当依法接】受,审计部门的》审计监督;应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!布住房公《积金的归集》和使用情况,接【受社会监督》
【
第三十四条】 市公积《金中:心应当对《。。单位缴?存和:职工使用《住房公积金》的情:况进行监督》核查:,并督促《单位:。按时履行下》列义务:(一)住房!公积金的缴存登【记或者?变更、注销缴—存登记;(二)【住房公积《金,账,户的:设立、转《移或者封《存,;(三)住房公积】金的足额缴存
!
》 第?。三十五条《 市公积金》中心:应,当对受委托》银行住房公积金业】。务进行监督检查;】受委托银行应当【积极配合,并—按约定向市公积金中!心提供?有关业务资料
!。
?
第三十六条! 职工、单位有权查!询本人、本单—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、提:。。。。取情:况;对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存》储余额有异议的,】可,以向市公积》金中心申请》复核,市公积—金中:心应: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!5日内给予书面【答复
】
? 第三?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!缴存住?房公积金,应当【。建立明细账,并【将,职工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:、提取?和,使,用情况定期向职工(!代表)?大会报告或者—。张贴公布
!
?职工发现《所,在单位未按规定缴】存住房公积金、【建立:明,细账、及时办理【住,房,公积:。金个人账户设立【。、转移、封存—和,启封的,以》及将:。住房公积金挪作它】用的,?。有权向?市公积金中心或者】监察部门《举报 》 :
第六【章 法律责任
!
第三十八条— ,。单,位不办?理住房公积金—缴存:登记或者不为—本单位职工》办理住房公积—金账户设立手续【的,,由市公积金中心依!据条例第三十七条】规定责令限》期办理;逾期不办理!的,处1万元以【上5万元以》下的罚?款
《。
《。
第三》十九:条 未经市》公积金?中,心批准?,单位不《缴,存住房公积金、逾期!不缴或者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】,由市公《积金中心依据条例第!三,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!缴存;逾《期仍不足《额缴存或《拒不缴存《。的,可以申请—人民:法院强制执行 【
《
:
第四十条【 市公积金中心发生!条例第四十条—所规定行为之一的,!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:限期改正;对负有】责任:的,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?。
?。
《 第四十一条 【挪用或者批准—挪,用住房?公积金的,依—据条例第四十一【条规定给予降级或】者,撤职的行政处分;】。构成犯罪的,—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 :
》
,。
第《四十二条《 出具虚假证明骗】取,。住房:公积金的,由市公积!金中:心责令单位追回骗】取的住房公积—。金本息
—
,
?。
第四十三条 !冒,领他人住房》。公积:金的,由市公积金】中,心,协同有关部门追回】冒领的住房公积金】。本,息;:构成犯罪的,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 :
《
第》四十:四条 妨碍市—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!依法:执行:公务的,由公—安机关?依,照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。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的规定《予以处罚;构成【犯罪的,依法—追究刑事责》任
《
:
第四【十五条 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】决定:不服:的,: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行?。。政诉讼法和行—政复议?条,例的规定《,申请行政复—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当事人【逾,期不申请复议—、不提起诉讼、又不!履行处罚决定的,】做出处罚决定的【机,关可以申请人民【法院强?制,。执行 ?
?
》 第四十六条 【受委托银《行违反委《托合同,《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!,追究其违约责【任
!因受委?托银行的过错造【成单:位或者职工经济损失!的,受委托银—行应:当依法承担》民事责任 【
—
》 , 第四?十七条 市公积金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!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:、徇私舞弊的,由】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行政主管部【门按有关规》定予以严肃处理;构!。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!
第七章【 附 则 》
第四!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!定期限的最后—。之日是法定节—假日的?,以法定节假日的次!日为期?限最后?一日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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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》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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