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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】市住房公积金—管,理暂行办法 】 菏泽市政府【令[2005]【 第2号 】菏,泽市住房公积—金,管理暂行办》法已经市政府第十】七,次常务会议研究【通过:,,现发布施《行 市长: 【 二○》○五年四月五—。日 : 第一章《 总 ?则 第一条 为了!在全市全面推行【住房公积金》制度,?切实加强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,维护住房公】积金: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!促进城镇住房—建,设,,提高城《镇居民?的,居住水平,根—据,住房公积金管理条】例(国?务院:令第35《0号)(以下简【称条例)和有关规】。定,结合《我市实际《,制定本《办法: 】第二条 《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!政区域内住》房,公积金的缴存、提】取、使用、管理和监!。督 :   》 本办法所—称,住房:公积金?,是指在职职工个人!及其所在《单位按照职》工,工资总额一定—。比例逐月缴》存,具有保障性、】互助性和《义,务性的一种长期住】房储:金职工个人缴存及】职工:所在单位为职工缴】存的住房《公积金属于职工个】人所有 !。 —第三条? 我市行《政区域内的国家【机关、事业单—位、国有企业、城镇!集体、私营及—其他城镇《企,业、外商《投资企业、民—办非:企业: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中!央,、省驻菏单位(【以下统?称单位)及》其在职?职工,应当缴存住】房公积?金离退休人员—、单位临时工及外资!企业外方职工不缴存!住房公积金 】 — 第四条 职工有要!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!住房公积金账—户,和按期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权利,—有查询、按规—。定提取住房公—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!金管理的《权利履行住房公【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!有,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用于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《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权利 】 第!五条 住房》公积:金的管理实行公【积金管理《委员会决策》、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运作《、,银行专户存储—、财政监督的原则 ! ?第二章 管》理组织 第六!条 菏泽市住房公积!。金管理委员会(【以下简称市公积金】管理委员会),是我!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的决策机构,依!据条例履行》公积:金管:理,职责:   — 菏泽市》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是】直属市人民政府【的,不以营利为》目,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!。,负责本行政—区域:内,住房公积金的—归集、使用和运作各!县区:管理部是市》公积金中《心的分支机构,【不具有法人》资格菏泽市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及各【。县,区管:理部以下统称市公】积金中心 》 【 第七条! 市公积《金中心?。履行以下职》责::(一)编制、执行】住房公?积金:的归集?、使用计划;(二】)核定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基数,负】责记载?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!存、提取、使用等情!况;(?三)负责《住房公积金的—核算;?(四)审批住房【公积金的提取—、使用;(五)负责!住房公积金的保【值和归还;》(六)监督》受委托?银行住房公积金存】贷款等业务》。;(七)编》制住房公积金归集、!使用计划执行—情况的报告;(【八):承办市人《民政府和市公—积金管理委员—会决定的其他—事项;(九)受委托!管理其他住房资【金 》。 , 第—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!金融业务由市公【积金中心统》一委托银行承办【,,并签订委托合同,】受委托银行应及【时,办理:。委托:合同约定《的有关业务 — 《。 第九条 !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!构或专门人员负责】本,单位住房公积金的】登记、缴存、调整】。、,转,移、提取《、封:存、记账等工—作,并协助职工办】理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、大修》自,住住房的贷款—和还款 第】三,章 缴 存 — 第十条 职】工和单位住房公【。积金的?缴存:比例均不得低于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】均工资的《5%住房公积—。。。金缴:存比例和缴存—。额上下限的确定和】调整,由市公—积金管理委员会根】据我市?社会经济发展状【况拟定,按有关规】定经批准后》公布实施《 ? 第】十一: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月缴存《额为职工本人—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!乘以职工住》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 》    单位【为,职,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的月缴存《额为职工本人上一】。。年度月平均工—资乘以单《位,住房公积《金缴:存比例? : —   职工工【资总额按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】关于工资《总额组?成的规定的内容计】算 : : 【 第》。十二条 单位为职】工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,【按下列规定列支【:(一)《机关、全《额事业单《位按照隶《属关系和《财政体制,由各级】财政在预算中列支】,并:直接划入市公积金中!心核拨?到个人;(二)【其他:事,业单位?由财政部门核定收】支后,在预算—或者费用中列支;】(三)企业在—成本中列支 【 第!十三条 《市公积金中心—在,受,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!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!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!房,公积金缴存登记,填!写报送“公积金汇】缴,清册”、“公—积金汇缴清册总表】”,经审核后,【据以设立单位—及本单位职工个人住!房公积金账户每【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!住房公积金账户 】 】 第十四条 市公】积金:中心印制的“住房】公,积金证”是本—市行政区域内—职,工缴存、转移、支取!住房公积金的有效】凭证 】 : , 第十五条 —职工个人缴存的【住房:公积金由职工个人】承担,?每月由?所在单位《在发放工资》时代扣代缴 】    单位【为职:工,缴,。存和代?扣的住?房公积金,应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!日内,一次性缴存到!市公积金中心账户,!不得逾期缴存或漏】缴、少缴 ! , :   如有变更】,单位应当及时填写!“公积金汇》缴变更?清册”报市公积【。金中:。心办理变更手—。。。续 《 】 第十六—条 新参《加工作的《职工: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!。。月开始缴存住房【。公积金;单》位新:调入的职工从调【入单: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!存住房公积金;在本!市范:围内调?动工作的,接—收单位应自》。接收职工起30日内!为职工?办理个人住房公【积,金转移及缴存手【续 】 第十》七,条 新设立》的,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!起3:0日内到市公积金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:存登记手《续、单位及》职工个人住》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!续,,,并,从成立当月开始,为!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!。。 【 :。 第十?八条 市公积—金中心?建立住房《公积金集《中封存账户职工在】离休、?退休之前与单—位终:止劳动关系》。且不符合支》取条件的,单位应】当在: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!30日内,》到市公积金中心将职!工的住房公积金储】存余额?转入集中封存账【户,办理《封存手续;职工【与新单位建立劳动】关系的,新单—位应当在《建立劳动关系之日】起30日内,到市】公积金?中心办理职工个【。人住房公积金集【中,封存:。账,户的启封《、转移手续》,继续缴存住房公】积金 《。 】第十九条 公积金】缴存:。单位合并、分立、破!产、解散或》撤销的?,应当自发生上述情!。况之日起《3,0,日内,?由原单位或》者清算组织》到市公积金》中心办理住房公【积金的变更或注【。销缴存登记》,市公积金中心应及!。时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,金转移、封存单【位名称、主管部门发!生变:化的,单位应当【。及时到市《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!手,续 ? ? 第二十】条 企业依法—宣告破产的》,将所欠本单位职】工的住房公积金【列入所欠职工工资】和劳动保险》费用,按国家有关规!定予以?偿还 ? !第二十一条》 单位和职工欠【缴住房公积金的【,应当办理》住房公积金补—缴手续对缴存—住房公积金确有困】难的单位,经本单】位职工(代表)大会!。或者工会讨论通过】。。,并:。经市公?积金中心核准—,报市公积金管理】委员会批准》后,可以《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,待单位经济【。效益好转后,—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!。补缴 ! 第二十二条 !住,。。房公积金存贷—款利率按《照,中,国,人民银行的》规定:执行 《 【。 第二?十三条 《住房公?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!得税 — 《 第二十》四条 住房公积【金的结算年》度、住房公积金缴】。存比例及缴存基【数的调整年度、单位!。申请提高或者降【低住房公积金缴【存,比例的年度》,为当年的》七月一日至下一【年的六月三十日 ! 第四章 —提取和使用 】 第二十五条 职工!有,下列情形之》一的,可以提取职】。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内的存储余额:【(一)购《买、建造《、翻建、大修自住】住房的?;(二)离休—、退休?的;(三)完—全丧失劳动能—力,并?与单位终止》劳动关系《的;:(四)职工》在,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!告死亡的;(五)户!口迁出本市》或,者出境定《居的;(《六)偿还《购买自住住房—贷款本息的;(七】。),自住住房(不—含经营营利因—素)房?租支出超出家庭工】。资收入20》%以上部分》的租金;(八)解除!劳动合同后成为【自由职业《者,其所缴》存住房公积金已被封!存管理,达》到法定?退休年龄《。的 《  :。  ?依照前款第(—。二)、(三)—、(四)、(五)项!规定:。,提取职工住—房公积金的,—应当由?职工所?在单位同时办理【职工住房公积—金账户注销手续【 ,。 — ?   依照前款】第(:一)、(六)、(七!)项规定,提取职】工住房?公积金的,应当在】职工个人住房—公积金账《。户中保留一定的公积!金余额 】    !依照前款《第(八)项规定提取!住房公积《金的,市公积金中】心应当办理职工【住房公积金》账户注销手》续 !  ?  职工》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!,职工的继承人、】受遗赠人可以提取】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《内的存储余额;【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!人,的,职工《住房公?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纳入住房—公积金的增值—收益 !。 《 ? :。第二十六条》 ,职,工按照第二十五条】的规定提取住房【公积金的应当提供】下列证?明(原?件及复印件): 】。    — (一)《职工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或大修自住住!房,:不使: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!没有用本人公积【金为他?人提供担保的,可以!提取住房《公积金   ! 购买自》住住房的,》。提供符合法律规【定的购?房合同或《协议、前期付款【有效凭?证、:契税:完税证明;建造自】住住房的,提供规】划、国?土资源管理部门批】。准,的文件;翻建—。、大修?自,住,住房的,提供规【划管理部门批准的】。文件 【 ?    —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为!:购买开《发商开发的》商品房,在购房合同!。签,订的:最后付款日内—提取;?购买私房的自—。。交纳契税之日起30!。日内提取;建—造、翻建《、大:修住房的,自规划】管,理部门批准之日起】6个月内《。提取如放弃购买【。、建:造、翻建或》者大:修住房计划的,【必须自提取住房【公积金之日起—。。6个月内,将新提取!的住房公积金存【入本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    】(二)职工离—休、退?休的,提供合法有】效的离休、退—休,证明:;    【(三)职工》完全丧失劳动—。能力,并《与,单位终止《劳动:关系的,提》供合:法有效的解除—劳动关系证》明和:县区级以上医院证】明;   — (四《)职工在职期间【死亡或者被》宣告死亡的,其合】法继承人《或者受遗赠人提供】该职工合法死—亡证明、继》。。承,关,系证明和受遗赠关】系证明;  【  (五)户口迁!。出本市或《者出境定居的,【提供:公安机?关出:具的户口《迁,。移,证或者?出境登记《。卡;    】(六)?偿还购买《自住住房贷》款本息的,提供购房!合,同、:贷款合同、担—保或:抵押合同及购房合】法有效付款证—明; ?。    (七)自!住住房房租》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!入20?%以上部分,需提取!本人住房公》积金余额支》付房租的,提—供,家庭:工资收入证明和【。有效租房合》同及其他《证明材料;   ! (八)》到法定退《休年龄提取本—人,封存账?户内公积金》余额的,提供公【安机关出具的—年龄证明或本—人身份证 — , — 》 第?二十七条 职工【提取住房公》。积金账户内存储余】额的:,应:向单位提出申请,】所,在单位应当予以【核,实,并出具提取【证明    ! 职工应《当持提取证明—向,市公积金中心—申请提取《住房公积《金市公积金中心【应当:。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3:日内做出准》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!的决定,并》通,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!的,由?受委托银行办—理支付手续 】 ! 第二十八条! 正常?缴存住?房公积金的职—工,在购买、建【造,、翻:建,。、大修?自住住房时,可【以向市公《积金中?心申请住《房,公,积金贷款;》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!金,贷款应当提供—担保    ! 市:公积:。金中心?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15日】内做出准予贷款【。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!,并通知申请人;】。准予贷?款的,由受委托银】行办理贷款手续 !。 : 《    住房公!积金:贷,款的风险由》市公:积金中心承担 【。 【 , 》 第二《。十九条 《市公积?金中心在保》证,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!款的前提下,经【市,公积金?管理委?员,会批准?,可以将住》。。房公积金《用于购买国债—住,房公积金的》增值收益由》。市公积金中心在受】。。委托银行专户储存】,用于建立》住房公?。积金贷款《。风险准备金、—市公积?金中心?的管:。理费用和建》设城市廉《租住房的补》充,资金   】 :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!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!。担保 【 ! 第三十条— 市公积《金,中心:的管理?费用,由市》人民政府财》。政部门?按照:略高于?国家:规定的事业单—位费用标准核—拨 》 第【三十一条 个—人住房?公积金贷款管理【办法另行制定 】 第五章 监督管!理 ?。 第三十》。二,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!市人民政府和—市公:积,金管理委员会领导】下开展工作,并确保!资金安?全、专款专用 ! 第三!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!心应当接受财政部】门的:审核监督;应—。当依法接受审计部】门的审?计监督;应当每年】定期向社会公布【住房:公积: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!,接受社会》监督 ? 》 : 第三十四—条 市?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!。位缴:存和职工《使用住房公积—金的:情况:进行监督核查—,并督促单位按时】履行下列义务:【(一:)住房?公积金?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!、注销缴存登记【;(二)住房公【积金账户的设—立、转移或者封存】;(三?)住房公积金—的足额缴存 — !第三十五条 —市公积金《中心:应当:对受委托银行住【房公:积金业?务进行?监督检查;受委【托银行应当积极配】合,:并按约定向》市公积金《中心提供有关业务】资料 — 《 :。第三十六《条 职工《、单位有权查询本人!、本单位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—、提取?情况;对住房公积】金账:户,内的存储余额有异】议的,可以向—市公积金中心—申请复核,市公积金!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!之日起5日内给【予书面答复 ! ? 第三十七条】 ,单位为?职工缴存《。住房:公积金,应》当建立明细账,并将!职工住房《公,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】和使用情《况定期向职工(代】表,),大会报告或》者张贴?公布: :。    职工发!现所在单位未按规】定缴存住房公积金、!建立明细《账、及时办》。理住房公积》金个人账户设立【、,转移、封存和启封的!,以:及将住房公积金挪】作它用的,》有权向市《公积金中心或者【监察部?门举报 ! 第》六章 法《律责:任 《 第三十八条 【单位:不办:。理住房公积金缴【存登记?或者不为本单位【职工办理《住,房公积金账》户设立手续的,【由市公积金》中心依据条例第三】十七条规《。定责:令限期办理;逾期】不办理的,处1万元!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!款 — 第三十】九条 未经市公积】金中心批《准,单位不缴存住】房公积金、逾期不缴!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!的,由?市公积?金中心依据条例第】三十八条规》定责令限期缴存【;逾期仍不足额【缴存或拒不缴存的,!可以申请人民—法院:强制执行 》 — 第《四十条 市公积【金中心发生条—例第四十条所规定】行为:之一的,由上级行政!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?对负有责任的—。主管人员和其—。他,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 》 — 第四十一条 !挪用或者批准挪【用住房?。公积金的,依据条】。例第四?十一条规定》给予降级或》者撤职的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,依法!追究刑事责》任 : , 《 第》四十二条《 ,出具虚?假证明骗取住房公】积金的,由》市公积金中心责令】单,位追回?骗取的住房》公积金?本息: — 第四十三】条 冒领《。他人住?房公积金《的,由市公积金中心!协同有?关部门追回冒领的】住房公?积金本?息;构成犯罪的,依!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《 — 第四?十四条 妨》碍市公积金中—心工作人员依法执】行公务?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!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的规定《予,以处罚;构成—。。犯罪的,依法—。追究刑事责》任 《 【第四十五条 —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,决定不服的,可【以依照中华》。人民:共和国行政诉讼【法和行政复》议条:。例的:规定,申请行—政复议?或者向人民法院提】起诉讼当事》人逾期不申》请复议、不提—起诉讼、又不履【。行处罚?决定的,《做出:处罚决定的机关【可以申请人》民法:院强制执行 】 第四!十六条? 受:委托:银行违反委托合同】,依照委《托合同的约定,追究!其违约责任 】    因受委】托银:行的过错造成单位】。或者职工经济损失】。的,,受委托银行—应当依?法承担民事责—任, 《 : , 《。 ? 第四十七条【 市公积《金中心?或,受委托银行》的工作?人,员玩忽?职守:、滥用?职权、徇《私舞弊?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,上级行政主管部门】按有关规定予以【严肃处理;》。构成犯?罪的,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— 第七章! 附 则 ! : 第四十八条 本】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!后,之日是法《定节假日的,以【法定节假日》的次日为期限最【后一日 】 : 第四十九条】。。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起施—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