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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菏泽市!住房公积金管理【暂,。行办法 》 菏泽市政【府令[2005【] 第2号 !菏泽市住房公—积金管?理暂行办《法已经市政府第十】七次常务会议研【究通过,现发—布施行? 市长:》 二》○○五年四月—五,日 第一章 【总 则 》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!全面推行《住房公积金》制度,切实加强住房!。公积金管理,—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!人的合法《权益,促进》城镇住房建设,提高!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!,,根,。据住: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(国务院令第【350号《)(以下简称条例)!和有关规定,结合】我市实?。际,制定本办法 】。 》 :第二条? 本办法适用于【我市行政区域内【住房公?积,金,的缴存、《提取、使用》。、管:理和监督 》 ,    》。 本办法所称住【房公积金《。,是指在《职职工个人》及其所在单位—按照职工工》资总额一定》。比例逐月缴存,【具有保障性、互【助性:和义:务性的一种长期住】房,储金职工个人缴存】及职工所在》单位为职《工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属【于职:工,个人所有 — : 【 第三条 我市【行政区域内的—国家机关、事—。。业,单位、国有》企业、城镇集体、】私营及其他城镇企】业,、外商投资企业、民!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!团体、中《央、省驻菏》单位(以下统称单】位)及其在职职【工,应当缴存住【房公积金离退休【。人员、单位》临时工及外资企业】外方职工不缴存住房!公积金 — ? , 第四条 【职,工有要求所在单【位为其设立住房【公积金账户和按期】缴存住房公》积金的权利,有查】询、按规定提取住】房公积金和监—督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!金缴存义务的职工】有申请住房》。公积金贷款》用于:购买、?建造、?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:的权利 !。 第五条 住!房公积金的》。管理实行《公积金管《理委员会决策—、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运作、银行专!户存储、财政监【。督的原?则 第二章】 管理?。组织 第【六,。条 菏泽市》。住,房公积金管理委员】会(以下简称—市公积金管理委员】会),是我市住房】公积:金管理的决策机【构,依据《条例:履行公积《金管理职责 —    菏泽!。市住:房公积金管理—中,心是:直属市人民政—府的不?以,营,利,为目的的独立—。的事业单位,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》住房公积金的归【集、使用和运—作各县区管》理部是市《公积:金中:心,的分:支机构,不具有【法人:资格:菏泽市住房公积【金管:理中:心及各县区管理【部,以下统称《市公积金《中,。心 ? — —第七条 市公积金】中心履行以》下职责:(》一)编制、执—行住房?公积金的归集、使】。用,计划;(二)—核定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基?数,负责记》。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、提取、使用】等情:况;(?三)负责住房公【积金的核算;(四】)审批住《房公积金《的提取、使用;(五!)负责住房》公积金的《保,值和归还《。;(六)监督—受委: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存!贷款等业务;(七】),。。编制住房公积—金归集、使用计划执!行情况的报告;【(八)承办市—人民政府和市公积】金管理?委员会决定的其【。他事项;(九—)受委托管理其他】住房资金 】 第【八条 住房公—积金:的金融业务》由,市公积金中心统【一委托?银行承办《,并:签订:委托合同,受委托银!。。行应及时办》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!关业务 】 ? 第九条 单位应!当指定专门机—。构,或专门人《。员负责?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!登记、缴存》、调整、转移、【提取、封存、记账等!工作,并协》助职工办理购—买、建?造、: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的贷款》和还款? 第三章【 缴 存 【 ,。第,十条 职工》和单位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比例均不】得低于职工上一【年度月平均工—资的5%住房公积】金缴存比例和—。缴存额上下限的确】定和调整《,由市公《积,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!市社会经济发展状】况拟定,按有关【规定:经批准后公布—实施 ! 第十一—条 职工住房—。公积金?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!人上一年度》月平均工资乘以职】工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?  》 , ,。 单: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的》月缴存额《为职工本《人上一年度》月平:均工资乘以单—。位住房公积金缴存】比例 —。。 : :   ? 职工工资总额按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】关,于,工资总额组成的规】定的内容《计算 《 , , 【 ?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!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,按下列规》定,列支:(一)机关、!全额事业单位—按照隶?属,关系:和财政体《制,由?各级:财政在预算中—列支,?并直:接划入市公》积金中心核拨到【个人;?(二:)其他事业单位由财!政部:门核定收支》后,在预《算或者费《用中列支;(—。。三):企业在成本中列【支 ? 《 : 第十三条 【市公:积金中?心在受委托银—行设立住《房公积金专户单【位应当到市公积【金中心办《理住房公积金—。缴存登记,填写报送!“公积金汇缴清册】”、“公积》金汇缴清册总—表”,经《审核后,据以设【立单位及本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】公积金账户每个【职工只能设立一【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! 】。 第十?四条 市公》积,金中心印制》的“住房公积金证】”是本市行政—区,域内职工《缴存、转移、支取住!。。房公积金的》有效凭证《。 — , 第十五条 职!工个人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由职】工个:人,承担,每月》由所在单位》在发放工资时代扣】。代缴 —   ? 单位为职工—缴存和代扣的住房】公积金,应在—发放工资之日—起五日?内,一次性缴存到市!公,。积,金中心?账户:,不得逾期缴存或】漏缴、少缴 【 《    —。如有变更,单位应】当及时填《。写“公积金汇缴变更!清册”报市公—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!续 【 【 ,。第十六条 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!参加工作的第二【。个月开?始缴存住《房公:积金:;单位新调》入的职工从》调入:单位发?放工资之日起—缴存住房公积—金;:。在本市范《围内调动工作的【,接收单位应自【接收职工起30【。日内为职工办理个】人住房公《积金转移《及缴存手续 — 《 第十七条! 新设立的单—位应当自设立—之日起30日—。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!理住房公《积金缴?存登记?手续:、单:位,。及职工个人住房【公积金账户设—立手续,《并从成立当月开始,!为,职工缴存住房公积】金 》 第【十八条 《市公积金中心建【立住房公积金—集中封存账》户职工在离休、退休!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!关系且不《符合支取条件的,单!位应当在终止劳【动关系之《日起:30日内《,到市公积金中心将!职工的住房》公积金储存》余额转入集中—封存账户,办理封】存手续;《职工与?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!的,新?单位:。应当在建立劳动【关系之?日起30日内,【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!。职工个人住》房公积金集中封存】账户的?启封、转移手—续,,继续缴存住—房公积金《 ! 第十九条 公积金!缴,。存单位合并、分立、!破产、解散或撤销的!,应当?自发生上述情—况之日起30日【。内,由原单位—。或者:。清算组织到市公积】。金中心办理住—房公积金的》变更或注销缴—存登记,《市公:积金中心应及—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!金,转,。移、封存《单位名?称、主管部门发生】。变化的,单位—应当及?时到:。市公积金中心—办理变更手续— 【 ?第二十?条 企业依法宣告破!产的,将所欠本单位!职工的住房》公积:金列入所欠职工【工资和劳动保—险费用,按国—家有关规定予—以偿还 ! 第二十【一条 单位和职工】欠缴住房公积金【的,,应当办《理住:房公:积金:。。补缴手续对缴存住】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!单位,经本》。单位职工(代表)】大会或者工会讨【论通过?,并经?市公积金中心核准】,报:市公积金《管理:委员会?批准:后,,可以降低缴—存比例或《者缓缴,待单—位经济效《益,好转后,《再提高缴《存比例?或者补缴《 —。 ? 第二十《二条 住房公积金】。存贷款利率按照【中国人?民银行的规》定执行 — 《 第《二十三?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!免征个人所得税【 》 ? :第二十四条 住房】公积金的《结算年度、》住房公积金》缴存比例及》缴存基数《的调整年度、单位申!请提高或者降低【住房公积金缴存【比例的年度》,为当年的七月【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!三十日 》 第?四章 提取和—使,用 ? 第二十五条【 职工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!可以提取职》工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内的存储》。余额:(一)—购买、建造、—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的;(二)【离休、?退休的;(》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!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!动关系的;(四)】职,工在职期间死—亡或者被宣告死亡】的;(五)户口迁】出,本市或者《出境定居的;(六)!偿还购买《。自住:住,房贷款本息》的;(七)自—住,住,房(不含经营营【利因:素)房租支》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!2,0%以上《部分的租金;(【八,)解除劳动合同后成!为自由职《业者,其所缴存住】房公积金已被封存】管理,达到法—定退:休年龄的《 :    —依照前款第(二)】。、(三?)、(四)、(【五)项规定,提【取职:工住:房公:积金的,《应当由职《工所在单位》同时办理《职工住?房公积金《账户注销手续 ! 《    — 依照前款第(一)!、,(六)、(七)项规!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!积金的,应当在【职工个人《住房公积《金账户中保》留一定的公积金余额! 《 :   — :依照:前款第(八》。)项规定提》取住房公积金的【,市公积金》中心应当办理职【工住房?。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! : —    职【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!的,,职工的继承—人、受遗赠》。人可以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《。账户:内的存?储余额?;无继承人也无【。受遗赠人的,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:存储余额纳入住【房公积金的增值收】益 ! — , 第:二十六条 职工按照!第二十五《条的规定提取住房】公积金的应当—提供下?列证明(原件及【复印件?):    ! ,(一)职工购—买、:。建造、翻《建或:大修自住住房,不使!用住房?公积金?贷款及没《有,用本:人公积金为他人提供!担保:的,可以提取—住房公积金 【    购【买自住住房的,提供!符合法律规定的购】。房合:同,或协议?、前期付款有效凭证!、契税完税证—明;建造自住住【房,的,,提供规划、国【土资源?管理部门《批准的文件;—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?的,:提供规划管理—部门批准《。的文:件 — ?   《 提取《公积金的时》间为:购买》开发商开发的商品】房,:在购房合同签订【的最后付款日内提】。取;购买私房的自交!纳契税之《日起30日内提取】;建:造、翻建、大修【住房的,自规划管理!部门批?准之:日起6个《月内提取如放—。弃购买、建造、翻】建或者大修住—。房计划的,必须自提!取住房公《积金之日起》6个月内,将—。。新提取?的住房公积金存【入本人住房公—积,金账户   【 (二)职工离】休、退休的,—提供合法有效的【离休、退《休证明;  【  (《三)职工《完全:丧失劳动能力,【并与单?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!提供合法有效的解】除劳动关《系证明和县》区级:以上医?院,证明;  —  (四》)职工在职》期间死亡或》者被宣告死亡的【,其合法《继承人或者》。受遗赠?人提供该职工—合法死亡证明、【继承关系证明和【受遗赠关系证明【; :    (五【)户口迁出本—市或者出《境定居的,提供公安!机关:出具的户口》迁移证或者出境登】记卡;  —  : (六)偿还—购买自住住》房贷款本息的,提供!购房合同、贷—款合同、担保或抵押!合同及购房合—。。法有效付款证明【;    — ,(,七,)自住住房房—租支:。出超:出家:庭工资收《入20%《以上部分,需提【取本人住房公—积金余额《支付房租的,提供家!庭,工,资,。收入证明和有—效租房合同及其他证!明材料;  【  ?(八)到法定退休年!龄提:取本人封存账户内】。公积金余额的,提】供公安机关出具【的年龄证明》或本人?身份:证 — ! , 第二十七》条, 职工提取住—。房公:积金账户内存储余】。额的,?应向单?位提:出申请,《。。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!实,并出具》提取证明 】   职》。工应当?持提取证明向市公】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!房公积金市公积金】中,心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3日内做【出,准,予提取或《者不准提取的—决,定,,,并通知申请人—;准予?提取的,《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!付手续 》。 【 【第二十八条 正常】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职工,在购!买、建造、翻—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时,可以向市公【。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!积金:贷款;申请人申【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应,当提供?担,保,    【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!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15:。日内做出准予贷【款或者不准》贷款的决定,—并通:知,申请人?;准予贷《款的,由受委—托银行办理》贷款手续 》 : 《 ?   住》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!由市公积《金中心承担 】 》。 第!二,十九:条 :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!住房公?。积金提取和贷款【的前提下,》经市:公积金管理委—。员会批准,可以【将住房公积金用于】购买国债住房—。公积金?的增值收益由市公】积金中心在受委【托银行专户》储存,用《于建立?住房公?积金贷款《风险准备金、市【公积金中《心的管?理费用和建设城市】廉租住房的补充【资,金   【 市公积金中心不!得向任?何单位和个人提【供担:保 】 》 : 第三十条— 市公积金中心的管!。理费用,由》市人民政府财政部】门按照略《高于国家规定的事】业单位费用》标准核拨 》 》 第三—十一条 个》人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管理办法—另,。行制定 》 第五章》 监督管理 【 第三十二条【 市公积金》中心在市人》民政府和市公积金管!理委:。员会领?导下开展《工作,并确保资【金安全、专款—专用 ! 第三》十三条 市公积金】中心应当接》。受,财政部门的审核【监督;应《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!的审计监《督;应当每年定期向!社会公布住》房公:积金的归集和使用】情况,接受社会【监,督 : 》 , 第三十四【条 市?公积:金中心应当对—单,位缴存和职工使【用住房公积金的【情,况进行监督核查,并!督促单位按时履行】下列义务:》(一)住房》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!。者变更、注销缴存】登记;(二)—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】设立、转移或者封存!;(三)住》房公积金《的足额?缴存 》 — ,第三十五条 市公】积金:中心应?当对受委托银—行,。住房公积金业务进】行监督检查;受【委托银?行应当积极配合,并!按约:定向市公积金—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!料 【 第三十六】条 :职工、单位有权查询!本人、本单位住【房公积金的》缴存、提《取情况;对住房公积!。金账户内的》存储余?额,有异议的,可以【向市公?积金:。中心申请复核—,市公积《金中心应当自收【到申请之日起—5日内给予》书面:答复 《 《 第》三十七条 单位为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】金,应当建立—明细账,并将职【工住房公积》金,的缴存、提》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!。职,工,(代:表)大会报》告或者张贴》。公,布,    【 职工发现所—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!住房公积《金、建立《明细账、及时办【理住房公积》金个人账户设立【、转移、封存和【启封的,以》及将住房公》。积金挪?作它用的《,有权?向市公积金中心或】者监察部《门举报 ! 第六章【 法律责任 【 , 第三十《八条 ?单位不办理住房【公积:金缴存登记或—者,。不为本单位职工【办,理住房公积金账户】设立手续的,由【市公积金《中心依?据条例第三》十七条规定责令限】期办理;《。逾期不?。。。办理的,处1万元】以上5万元》。以下的罚款 ! 第【三十九条 未经【市公积金中心批准】,单位?。不缴存住房公—积金:、逾期不《。缴或者?少缴:住房:公积:金的,由市公积【金中心依据》条例第三十》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!存;逾期仍》不足额缴存或—拒不缴存的,可【以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 ! 第】四十条 市》公积金中《心发生?条例第四十》条所规定行为—之一的,由上—。级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对负有责任—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《法给:予行政?。处分: 《。 ? , 第四十》一,条 挪用或者批准】挪用住房公积—金的,依《据条例第四》。十一条?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!职的行?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,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? 第四!十二条 出具—。虚假证明骗》取住房公积金的【,由市公积金中心责!令单位追回骗取【的住房公《积金本息 》 !第四十三条 冒领】他,人住:房公积金的》,由市公《积金中心《协同:有关部门追》回冒领的住房—公积金本息;—。构成:犯罪的,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! : ,。 : 第四十四条】 妨碍?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!员,依法执行公》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!照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治安:管理处罚条例的规】定予以?处罚;?构成犯罪《。的,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】 第【四十五?条 :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】的,可以依》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,政,诉讼:法和行政复议—条,。例的规?定,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!提起诉讼当》事人逾期不》申,。请复议、不提—起诉讼、又》不履行?处,。罚,决定的,《做出:处罚:决定: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— — : 第四十六条 】受委托银行违反委】托合同,依》照委托合《同的约?定,追?。。究其违?约责任 —    因受委】托银:行的:过错造成单》位或者职工经—济损失的《,受委托银行应当】依法承担《民事责任《 】。 【 第四十七条 市】公积金?中心或受委托银【行的工?作人员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,由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行政主?。管部门按《有关规定予以严【肃处理;《构成犯罪的,依【法追究?刑,事,责任 】 第七章 附 则! — , 第四十八条 【本办:法所规定期限的【最后之日是法定节假!日的,以法定节假】日的次日为》期限最后一日 【 ? 》 ,第四十九条 本办】法,自,发布之日起施行 !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