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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!住房公积金管理【暂行:办法 菏】泽,市政府?令[200》5] 第2号 】 菏泽市住房【公积:。金管理暂《行办法已经》。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!。会议:研究通过,现发【。布施行 市长: !。 ?二○○五年四月五】日 ?第一:章 总 则》 , 第一条《 为了在全》市全面推《行住房公积金制【度,:切实:加强住?房,公积金管《理,维护住》房公积?金所有人《的合:法,权益,促进城—镇住:。房建设,提高城【镇居民的居住水平】,根据住房公积金管!理条:例(国务院》令第:35:0号)(《以下简?称条:例):和有关规定,—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!本办法 ! 第二条 —本办法适用》于我:。市行:政区:域内住房《公积金的缴存、【提,取、:使用、管理和监督 !   》 本办《法所称住房公积金,!是指:在职职工个人及【其所在单位按照职】工工资总《。额一定比例逐月【缴存,具有保—障性、?互助性和义务—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!金职工个人缴存及职!工所:在单:位为职?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!。 》 》 第三条 我—市行政区域内的【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!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!。体、私?。营及其他城》。镇企业、外商投【资企业、民办—非企业?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中!央、省驻菏单位(】以下:统称:单位)及其》在职职工《,应当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离退休》人,员、:单位:临时工及外资企业外!方职:工,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!。 , 【 ,第,四条 ?。职工有要求所在单】位为:其设立?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和按期缴存住房【。。公积:金的权利,》有查询、按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!和监督住房公—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!住房公积《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!。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》用于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自?住住房?的权利 《 !第五条 住房公【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!金管理?委员会决策、住房公!积金管理《中心:运作、银行专—户存储、财》政监督的原则 ! 第二章 管理组织! 第六条 菏!。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委员会(以下简【称市公积金管理【委员会),是我【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的决策机构,!依据条例履行公【积金管理职责 【。    — ,菏泽市住房》。。公积金?管理中心是直—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!营利为?目的的独立的—事业单位《,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住房?。公积金的归集、使】用和运作各县区【。管理部是市公积【金中心?的分支机构,不具】有法人资《格菏泽市住房—。公积金管《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!部,以下统称市公—积金中心 【 》 《 第七《条 市公积金—中心履行以下职【责:(一)编制、执!。行住房公积金的【归集、使用计划;】(二)核定住房公】积金的?缴存基数,负责记载!。职工住房公》积金的缴存》、提:取、使用等》情况:;(三)负》责住房公积金—的核算;(四)审批!。住房公积《金,的提取?、使用;(五)负】责住房公积》金的保值和归还;(!六,。),监督受委托银行住房!公积金存贷款—等业务;(七)编】制住房公《积金归集、使用计】划执:行情况的报告;(】。八)承办《。。市人民政府和市公】积,金管理委《员会决定《的其他事项;(九】)受委托管理其他】。住房资金 【 第八!条 住房公积金【的金融业务》。由市公积金中心统】一委托银《。行承:办,:并签订委托合同,受!委托银?。行应及时办理—委托合同约定的【有关业务 【 《 : 第:九,条 单位应当—。指定专门机构—或,专,门人员负责本—单位住房公积金的】登,记、:缴存、调整、转【移、提取、封存、记!账等工作,并协助职!工办理购买、建【造、翻建、大修自】住住房?。的贷款和《还款 ? 第三章— 缴 存 第!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!房公积金的缴存比】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!一年度月平》均,。工资的5%住房公积!金缴存比《例,和缴存额《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!,,由市公积金管—理委员会根据我【市社会经《济发展状况拟—定,:按有关规定》经批准后《公布实?。施 ? 】第十一条 》职工住?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!为职工本人》上,一年:度月平均工资乘【以职:。工住房公积金—缴存:比例:    】单,位,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!。积金的月缴存—额为职工《。本人上一年度月【平均工资乘以单【位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?。 《   — 职工工资总【额按国家统计局发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】组成:的规定的内容计算 ! —。 《 , :第十二条《 单位为职工缴【存,的住房?公,积金,按下列规定】列支:(《一)机?关、全额事》业单位按照》隶属关系和》财,政体制,由》各级财政《在预算中列支—,并直接划入—市公:。积金中心核拨到【个人;(二》)其他事业》单位由财政》部门核定收支—后,在预算》或者费用中列支;(!三)企?业,在成本中《列支: — 第十三条】 市公积金中心【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!房公积金专户单【位应当到市》公积金中心办理住】房公:积金缴存登记—,填写报送“—公积金汇缴清册”】、“: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!”,经审核》后,据以设立单位】及,本单位职工个—人住:房公积金《账户每个职》工只能?设立一?。个住房公积金—账户 — —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!中,心印制的“》住房公积《金证”是本市行【政区域内职工缴【。存,、转移、支取住房公!积金的有效凭证【 】 , 第十五条 职工】个人缴存的住房公】积金由职工个人【承担,?每月由所在单—位在发?放工资时代扣代缴】 :    —。单位为职工缴存【和代扣的《住房公?积,金,应在发放工【资之日起五日内,】一次性缴存到市公积!金中:心账户,不得逾【。期缴存?。或漏缴、少缴— 【    如有【变,更,单位应当及时】填,写“:公积金汇缴变更清】册”报市公积—金,中心:办理变更《手续 ? 》 】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!作的职工从参—加工作的第二—个月开始缴存住房】公积金?。;单位新调入的职】工从调?。入,单位发放工资—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!金;:在,本市范围内调—动工作的,接收单位!应自接收职工起3】0日内为职工办【理个人住房公积金】转移:及缴存手续 ! —第十七条《 新设立的》单位应当自设—。立之日起30日【内到市公《积金中心办理—住房:公积金缴存登记手】续、单位及职工【个,。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立手续,并从—成,立当:。月开始,为职工缴存!住房公积金 【 《 第十—。八,条 :市公积金中心建立住!房公积金集中—封存账户职工在离休!、,退休之前《与单位终止劳动【关系且不符》合支:取条件的,单位应】当在终?止,。劳,动关系?之日起?30日?内,到市公积—金中心将职工的住】房公积?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!封存账户,办理【封存:手续:;职工与新单位建立!劳动关系的,新单】位应当在建立—劳动关系之日起【30日内,到市公积!金中心办理》职工个人住》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!户的启封《、转移?手续,继《。。续缴存住《房公积金 》 】 ,第,十九条 公积金缴存!单位:合并、分立》、破产、《。。解散或撤销的,【应当自发生上—述情况?之日起30日内,】由原单位或者清算】组织到市公积金【中心:办理住房《公积金的变更或【注销缴存《。登记:,市公积金中心【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!公积金转移、—封存单位名称、【主管部?门发生变《化的,单位应当【及时到市公积金【中心办理变更手【续 : : 第二!。十条 企业依法宣告!破产:的,将所欠本单【位职工的住房公积】金列入所欠职工工资!和劳动保险费—用,按国家》有关规定予以偿【还 》。 ? , 第二十一—条, 单位和职工欠【缴,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!办理住?房公积金补缴—手续对缴《存住:。房,公积金确有》困,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!职,工(代表)大—会或者?工会讨?论通过,《并经市?公积金中《心核准,报市公【积金管理委员会批】准后,可《以降低缴《存比例或者》缓缴,待单位经【济效益好转后,【再提高缴存》比例或者补》缴 : 】 第二?十二条 住房—公积金存贷款—利率按?。照中国人民银—行的规定执行 【 !第二十三条》 住房公积》金本息免征个人所】得税 !。 : 第二十四条 【。住房公积金》的结算年度、住房】公积金缴《存,比例及缴存》基数的调整年度、单!位申请提高或者【降低住房公积金缴】存比:例的:年度,为当年—的七月?一日至下一》年的六月三十日 ! 第四章 提取和!使用 第【二十五条 职工【有下:列情:形之一的,》可以:提取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内的存—储余额:(一)【购买、建造、—翻建、大修》自住住房的;(【二)离休、退休的;!(三)完全丧失劳动!能力,并与单位终】止劳动关《系的:;(四)职工在职】期间死亡或者—被,宣告死亡的;—。。(五)?户口迁?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!的;(六)偿还【。购买自住住房贷【款本息的;(七)自!住住房?(不含?经营营利因素—)房租支出超—。出,家庭工资收入2【0%以上部分的租金!;(:八)解除劳动合同】后成为自由职业【者,,其所缴存住房【公积金已被》封存管理,达到法定!退,休年龄的 】   依照前款】第(二?)、(三)、(四】)、(?五)项规定》,提取职工住房公】积金的,应当由职】工所:在单位同时办—理职工住房公积【金账户注销手续 ! 】   依》照前款第《(一)、(六)、】(七)项规定,提】取职工住房公积【金的:,应:当,在职工?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!中保留一定的公【积金余额 — : —   依照前款】第(八)《项规定提取》住房公?积金的,市》公积金?中心:。应当办理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户注—销手续 !  》  职工死亡【或被宣告死》亡的,职工的继承】人、受?遗赠人?可以提取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。户内的存储余—额;无?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!的,职?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!的存:储余额纳入住房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! 》 ! 第二十六条— ,。职工按照第二十五条!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!金的应?当提供下列证—明(:原件:及复印件)》:  —  (一》)职工购买》、,建造、翻建或大修】自住:住房,不《使用住房公积金【贷款及?没有用本人公积金为!他人提供担》保的:,可以提取住房公】积金:。  》  购买》自住:住房的,《提供:符合法律规定—的购房?合同或协议》、前期付款有效凭】证、契税完税证明;!建造自住住房的,】提供规划《、国土资源管理部】门批准的文》件;翻建《、大修自住住房【的,,提:供规:划管理部《门,批准的文件 【 【    《 提取公积金的【时间为:购买开【。发商开发的》商品房,在》购房合同《签订的最《后付:款日内提取;购买】私房的自交纳契税之!日起30《日内提取;建造、】翻建、大《修住房的,自规划】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!6个月内提取如放弃!购买、?建造、翻建或者大修!住房计划的,—必须:。自提取住房公积【金之日起6个—月,内,将新提取的住房!公积:金存入?。本人住房公积—金账户   【 (二)职工离】休、退休的,提供】合法有效的离休【、退休证明; 【    (三【)职工完《全丧失劳动》能力,并与单位【终止劳动关系的,提!供合法有《效的解除《劳动关系证》明和县区级》以上医院证明; ! ,  (四》)职:工在:职期:间死:亡,或者:。被宣告死《亡的,其《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!赠,人提供该职工合法】死亡证明、继—承关系?。证明和受《遗赠关系证明—;,。    》。 (五)户口—迁,出本市或者》出境定居《的,提供公》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!移证:或者出境登记卡【;  《 , (六)偿—。还购买?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!,,提供购房合同、【贷款合?同、担保或》抵押合同及购—房合法有效付款【证明;?  ?  (七)自【住住:房房租支出超出【家,庭工资收入》20%?。以上部分,需提取本!人住房公《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的!,提供家庭》工资收入《证明和有效》租,房合同及其他证【明材料;   】 (八)》到法:定退休年龄提取【本人封存账户内【。公积金余额的,提】供公安机关》出具的年龄证明【或本:人身份证《 ! — 第:二十七条 》职工提?取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内存储余额的,【应向单?位提出?申请:,所在单位应当【予以核实《,并出?具提取证明 !   职工—应当持提《取证明向市公积【金中心申请提—取住房公积》金市公积金中心应】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!。出准予提取》。或者不?。准提取的决定—,并通?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!的,由受委托银【行办理支付手续 ! 】 , ? 第二《十八条 正常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!工,在购买》、建造、翻建、【大修自住住房时【,,可以向市公积金【中心申请《住,房,公积金贷款;申请人!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。款应当提供》。担保   】 :市公积?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!请之日起15日内做!出准予贷款》或者不准贷款的【决定,并通》知申请人;准予贷款!的,由受委托银【行,。办理贷款《手续 《 【    》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的:风险由市公积金【中心承担 】 , 】 , :第二:十九条 市》公积金中《心在保证住房公积】金提取和《贷,款的前提下》,经市公积金管【理委员会批准,可】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!购买国债住房公【积金的增值》收益:由市公?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!行专户储存,用于建!立住房?公积金贷款》风险准备金、市公积!金中心的管》理,费用: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!的补充?资金 —   市公积金】中心:不得向任何单位和】个人提供担保 【 : 【 ? : 第三十条 市【公积金中心的管【理费用,由市人民政!府财:政部门按照略—高于国家规》定的事业单》位费用标准》核拨: — 第》。三十一条 个人住房!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!另,行制:定 第五【章 监督《管理 》 第三十二条 市公!积金中心在》。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积!金管理委员》。会领:导下开展工》作,并确保资金安全!、专款专用 【。 》 : 第三?十三条? 市公积《金中心应当接—受财政部门的审核监!督;应当依法接【受审计部门的审【计监督;应当每年定!期向社?。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!归集和使用情—况,接受《社会监?督 — 第三十】四,条 市公积》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!存和职工使用住房】公,积金的情《况进行监督核—查,并督促单—位按时履行下列【义务:?(一:)住房公《。积金的缴存登—记或者变更、注销】缴存:。登记;?(二)住房公—积金账户的设—立、转移《或者封存;》(三)?。住房公积金的足【额缴存 》 》 第三》十,五条 ?市,公积金中心应当【对受委托银行—住房公积金业—务进行监督检查;】受,。委托银行应当积【。极配合,并按约定向!市公积金中心—提供有关业务资料】 】 第三十》六条 职《工、单?位有权查询本人、本!单位住房公积—金,的缴存、提取情【况;对住房》。公积金账户内的【存储余额有异议的,!可以向市《公积金中心》申请:复核,市公积金中】。心应当自收》到申请之日起5日】内,给予书面《答复 《 , 《 第三十七【条 单?位为职工缴存住房】公积金,应当—建,立明细?账,并?将职工住房公—积金的缴存、提取和!使用情况定期—向职工(代表—)大会报告或者【张贴公布 —   《 职工发现—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!存住房公《积金、建《立明细账、及时办】理,。住房公积金个—人账:户设:立、转移、封存和启!封,的,以及将住—房公积金《挪,作它用的,》有权向?市公积金《中心或?者监察部门举报 ! 》 第六章— 法律责任 】 第三十《八条 单位》不办:理住房公积金缴【。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!位职工办理住房公】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!,由市公《积金:中心依据条例—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!限期办理;逾期不办!理的,处1万元【。以上5万元以—。下的罚款《。。 — 第三十【九条 未经市公积金!中心批准,单—位不缴存住房公积】金、逾期不》缴或者少《缴住:房公:积金的?,由市公积金—中心依据条例第三】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!。缴存;逾期仍不足额!缴存或拒不缴存的,!可以申请人》民法院?。强制执行 【 《 : 第四十条》 市公积金中心发生!。条例第四十》条,所规定行为之一的】,由上?级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?期改正;对》负有责任《的主管人员和—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 》 】第四十一《条 挪用或》者批准挪用》住房公积金的—。,依据条例第—四十一条规定给【。予降级或者撤职的】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,。罪的,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 ? 》 ?第,。四十二条 出—具虚假?证明骗?取住房公积》金的,由市公积金中!心责令单《。。位追回?骗取的?住房公积金本息 】 : ?。 第》四十三条 》冒,领他人住房公积金】的,由市公积—金中心协《同有:关部:门追回冒《领的住?房,公,积金本息;构成【犯罪的,依法—。追,。究刑事责任 】 》 第四《十四条 妨碍市公积!金中心工作》。。人员依法执行—公,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!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的规定予以处罚;!构成犯罪的》,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! , 第四十五条 当!事人:对行政处罚决—定不服的,可以【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行政诉讼法和】行政复?议条例的规定,申】。请行政复《议或者向人民法【院提起诉讼当事【人逾期不《。申请:复议:。、不提起诉讼—、又不履行处罚决】。定的,做出处罚决定!的机关可《以,申请: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《 — 第四十六】条 受委托银行【违反委?托合同,依》照委托?合同的约定,追【究其违约《责,任    !因受委?托,银行的过错造成单】位或者职工经—济损失的,受—委托银行应当依【。法承担民事》责任 】 《 》 第四十七》条, 市公积《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!的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!位或:者上级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按有:关规:定,予以严肃《。处理;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? 第七!章 附 则 ! 第四十八】条 :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!最后之日是法定节】假日的,以法定节】假日:的次日为《期,限最后一《日 》 《 第四十九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。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