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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【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暂行办法 【 , 菏泽市政府—令[2005]【 ,第,2号 》 菏:泽市:住房公积金管理【暂行办法已经—市政府?第十七次常》务会议研究通过,现!。发布施行 》 市长: 【 二○○五》年四月五日》。 , ,第一章 总》 则 第一条【 为:了在全市全面推【行住房公积金制度】,切实加强住—。房公积?金管理?,维护住房公积金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!促,进城镇住《房建设,提》高城镇居民的居【住,水平,根《据住房公积金—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!第350号》),(,以下简称条》例)和有关规—定,:结合我市实际,制】定本办法 》 — 第二条《 ,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!政区域内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、【提取、使用、—管理和监督》    】本办法所称》住房公积《金,是?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!所在:单位按照职工工资】总额一定《比例逐月缴存,具】有保障性《、互助?性和义务《性的一种长》期住房储金职工【个人缴存及》职,工所在单位为职工】。缴存的住房》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!所有 《 : 》 第三》。。条 我市《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!关,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!业、:城镇集体《、私营及其他城【镇企业、外商投资企!业、民办非企业单】位、社会团体—。、中央?。、省驻?菏单:位(以下统称—单位)及其在—职职:工,应当缴存住房公!积金离?。退休人员、单位临】时工及外资企业外】。。方职工不缴存—住,房公积金 —。 》 第四条 职工!有要求所在单位为】其设:立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和按期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权利,有查询!、按规?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!监,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!权利履行住房—公积金缴存》义务的职工有申请】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!购,买、建造《。、翻:建、大修自住住【房的权利 【 — 第五?条 住房公积—金的管理实行公【。积金管理委》。员,会决策、住房公积】金管理中心运—作、:银,行专户存储、财政】监督:的原则 — ,第,二章: 管理组织》 ? 第六?条 菏泽市住房【。。公积金管理委员【会(以下《简称市公积金管理委!员会),是我市住】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!机构,依据》条例履行公》积金管理职责 !    菏泽市住!房公积?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!人民政府的》不以:营利为目的》的独立的事业单【位,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住房:。公积金的归》集、使用和运—作各县区管》理部是市公积—金中心的分支—机构,?不具有法人资格菏泽!市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及】各县区管理部以【下统称市《公积金中《心 】 ? 第》。七条 市公积—金中心履行以—下职:责,:(:。一)编?制,、执行住房》公积:。金的归集、使用计】划;(二)核—定住房公《积金:的缴存基《数,,负责记载职—工住房公《积金的?缴,存、提取、使用【等情况?;(三)负》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!;(:四)审批住房—公积:金的提取《、使用;(五)负责!住,房公:积金的保值和—归还;(《。六)监督受委—托银行住房》。公积金存贷款等业】务;(七《)编制?住房公?积,金归集?、使:用,计划执行情况—的报告?;(八)《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!公积金?管,理委员会决定的其】他事:项;(九)受委托】管理其他住房资金】 : — :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!的金融业《。务由市公积金中【心统一委托银—行,承办,并签订委托】合,同,,受委?托银行应及时—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!有,关业务 】。 第九条 !单位应当指定专门】机构或专门人—。员负责?本单位住房公积【金的登记、缴—存、:调整、转移、提【取、封存、》记账等工作,—并协助职工办理购买!、建造?、翻建、《大修自住住房—的贷:款和还款《 第三章 缴! 存 第【十条 职工和单位】。住房:公积金的缴存—比例均不《得,低于职?。工上一年《。度月平均工资的【。5,%住房?公积金缴存比例和】缴存:。额,上,下限的?确定和调整》,由市?公,积金:管,。理,委员会根据》我市社会经济—发展状况拟》定,,按: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!布实施? ! 第十一条 职工住!房公积金的月缴【存,额为:职工本人上一年度】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!住房公积金缴—存比:例 :。   》 单位《为职工缴存的—住房公积金》的,月缴存额为》。职工:本人上一年》度月:平均工资乘》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!存比例 !   《 职工《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!局发布的关于工资】总额组?成的规定的内容计】算 】 》。 第十二条 单】位为职?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,按下列》规定列支:(一)】机关、全额事业单位!按照:隶属关系《和财政体制,由各】级,财政在预算中列支】,并:直接划入市公—积金中心核拨—到个人;(》。二)其他事》。。。业单位由《。财政部门《。核定收支后,在【预算或者费用中【列支;(三)企业】在成本中列支 】 , ? ? 第十?三条 市公》积金中心《在受委托银》行设:立住房公积金—专户单位应》当到市公积金—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!缴,存登记,《填写报送《。“公积金汇缴清【册”、“公积金汇】缴清册总表”,【经审核后《,据以设立单位及】本单位职工个人住】房公积金账户每个】职工只能设立一【个住房公《积金账户 》 【 第十四条 市公!积金中心印制的【“住房公积金证”】是,本,市行政区《域内:职工缴存《、转移、支取住【房公积金《的有效凭证 【 ,。 ? ?。 第十?。五,条 职?工个人缴存的—。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!。人承担,每月由所】。在单位在《发放工?资时代扣代》缴 《    》。单位为职工缴存和】代扣的住房公积金】,应: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!日内,一次性—缴存到市公》积金中心账户,不】得逾期缴存》或漏缴、少缴 】    ! 如有变更,—单位应当及时—填写“公积金汇缴变!更清册”报市—公积金中心办—理,变更手续《 】 》 第十六条 新【参加工?作的:。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!二个月开始缴存【住房公积金;单位】新调:入,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!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!房公积金;在本市范!围内:调动工作的,接收】单位应自接收—职工:起3:。0日内为《职工办?理个人住房公积【金,转移及缴存》手续 《 — 第?十七条?。 新:设立的?单位应?当自设立之日起3】0日内到市公积【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!金缴存登记手续、】单位及职工个—人住房公积金—账户设立手续,【并从成?立,当月开始,为职工】缴存:住房公积金 【 》 第十八条 市!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!公积金?集中封存账户职【工在离?休、退?休之前与《。。单位终止《劳动关系且不符【合支取条件》的,单位应当在【终止劳动关系之【日起3?0日内,到》市公积?金中心将职工的【。住房公积金储存【余额转入集中—。封存:账户,?办理封存手续;职工!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!系的,新单位—应当在建立》劳动关系之日—起3:0日内,《到市公积金》中心办理《。职工个人住》房公积金集中封【。存账户的启》封、转移手续,【继续缴存住房公积】金 ! :第十九条 公积金】缴存:单,位合并?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!或撤销的,应当自】发生上?述情况之日起3【0日内,由原单【。位或: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!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!金的变更或注销缴】存登记,市公—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!职工住房公积金【转移、?封存单位名称、【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!,单位应《当及时到市公积【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! :。 【 第:二十条 企业—依法宣告破》产的,将所欠本单】。位,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列入所?欠职:。工工:资和劳动保险—。费用,按国家有【关,规定予以偿还 】 》 第《二十:一条 单位》和,职工欠缴住房公【。。积金的,应当办理】住房公积《金,。补缴手续对缴存住】。房公:积金确有困难的单】位,:经,本单位职工(—代表)大会或—者,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!。。市,公积金中心》核准,报市》公积金管理委—员会批准后,可【。以降: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!,待单位经济效【益好转后,》再提:高缴存比例》或者补缴 ! 《 第二十二条— 住房公《积金存贷款利—率按照中国》。人民银行的规—。定执行 【 》 第:二十三条 住房【公积金?本息免征《个人所得税 ! , 》第二十四条 住【房公积金的》结算年度《、住:房公积金《缴存比例及》缴存:基数的?调整:年度、单位申请【提,高,或者降?低住房?公积金缴存比例的】年度,为当年—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!的六月三十日 【 第四》章,。 提取和使用— 第二十五条! 职工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!可以提?。取职工?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存储余《额:(一)购—买、建?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:住房的;(二)离】休、退休的;—(,三)完全丧失劳【。。动能:力,:并与单?位终:止劳动关系》的;(四)职工在职!期间死亡《或,者被宣?告,死亡的?;(五)户口—迁出本?。市或者出《。境定居的;(—。六)偿?。还购买自住》住房贷款本息的;(!七)自住住》房(不含经营营【。利因素)房租支出】超出家庭《工,资收入20》%,以上部分的》租金:;(八)解除—劳动合同后》成为自由职业者,其!所缴存住房公积【金已:被封存管理,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】。的    !依照前款第(二)】、(三)、(四)、!(五)项规定,【。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,应当由职工所在!单位同时办理职【工住房公积金账【户注销手续 【。。 《。 《   ? 依照前款第(【一)、(六》)、:(七)项规定—,提取职《工住房?公积金的,应—当在:职工个人住》房,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!定的公积金余额 】 , —    依【照前款第(八)项规!定提:取住:房,公积金的,市公【积金中心应当办理职!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注销手续 —。 】   职工死【亡或被?宣告死亡的,职【。工的继承《人、受遗赠人可【以提取职工住—房,公积金账户》。内的存储余额;【无继承人《也,无受遗赠人》的,职工住房—公,积金账户内的存【储,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!的增值收益 ! , 》。 第二十!六,条 职工按照第二】十,五条的规定提取住】房公积金的应当【提供下?列证明(原件及复印!件):   ! , (一)职工购买】、建造、翻建或【大修自住住房,不使!用住房公积金贷款】及,没,有用本?人公积?金为他人提供担【保的,可以》提取住房公积—。金 》。   购买—自住住房的》,提供符合》法律:规定的购房合—同或协议、前期【。付款有效凭证—、,契税完?税证明;建造自住】住房的,提供规划、!国土资源管》理部门批准的—文件;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?房的:,,提供规划管理部门】批准:的文件? 】    —提取:公积金的时》。间为:购买》开发商开发的—商品房,《。在购房合《同签订的最后付款日!内提取;购买—私房的自交纳契税】之日起3《0日内?提,取,;建:造,。、翻:建、大修住房—的,自规划管—。理部:门批准之日》起6个月内提取【如放弃购《买、建?造、翻?建或者大《修住:房计:划的,必须自提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】起6个月内,将新】提取:的住房公积金—存入本人住房—公积:金账户 《 ,。   (二)职】工离休、退休的,提!供合法?有效的离休、退【休,证明; 《  :。  (三)职工】完全丧失劳动—能力:。,,。并与:单位终?止劳动关《系的,提供合法【有,效,的解除劳动关系【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!院证明; —   《(,四)职工在》职期间死亡》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】,其合法继》承人或者受遗—赠人提供该职工合】法死亡证明、—。继承关系证》明和受遗赠关系【证,明;    】(五)户口迁出本】市或者出境》。。定居:的,提供公安—机关出具的》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!登记卡; —   (六—)偿还购买自住【。住房:贷款:本息的,提》供购:房合同、贷款合同、!担保或?抵押合同及购房合法!有效:付款证明;  】  (七》)自住住房》房租支出超出家庭】工资收?入20%以》上部:分,需提取本人【住房公积金余—。额支付房租的—,提供?家,庭工资收《入证明和有》效,租,。房合同及《其他证?。明材料;《   《 (八)到法定退!休年龄提取本人【封存账户内公积金】余额:的,提?供公安?机关出具《。的,年龄证明或本人【身份证 】。 :。 , — 第二十七条【 职工?提取住房公积金【账户内?存储余额的,—。应向单位《提出申请,所在单】位应当予以核实【,并出具提取—证明 ?。    职】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!市公积金中心—申,请提取住《房,公积金市公积—。金中心应当》自受:理申请之日起3日】内做出准《予提: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!定,并通《知申请人;》准予提?取的,由《受委:托,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! ? 【 第二十八!条 正?常,缴存住房公积金的】职工,在购买、建】造、翻?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时!,可以向《市公积金中心—。申请住?房公:积金:贷,款;申请人申—请住房公积》金,贷款应?。当,提供担保《 《   ? ,市公积金中心—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15日内!做出准予贷》款或:者不准贷《款的:决,定,并通《知,申请人;准予贷【款的,由受委托银】行办理?贷款:手续 【   【 住房公积—金贷款的风险由【市,公积金?中心承担 】 【 : ?第二十九条 —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!住,房公积金提取和【贷款的前提下,经】市公:积金:管理委员《会批准,可以将住房!。公,积金用?于购买?国债住?房,公积:金的增值收益由市】公积:金中心在受委托【。银行专户《储存,用于建立【住房:公积金贷款风险准】备金、市公》积金:中心的管理》费用和建设城—市廉: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! :    市公积金!中心不?得向任何单》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! ? : 《 : : 第三十条 市公!积金:中心的管理费用,由!市人:民,政府财政《部门按照《略高:于国家规定》的事业单位费用标】准核拨 》 —。 , 第三十一条 个人!住房公积金贷款管】理办法另行制—定 : : 第五章 监—督管理 — 第三十二》条, 市公积金中心在市!人民政府和市公【积,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!开展工作,并确保】资金安?全、专款专用 【。 ?。 《 , ,第三十三条 市公】积金中心应当接受财!政部门的审核监【。督;应当依法接受】审计:。部门的?审计监?督;应当每》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!房,公积金的归》。集和使用情况,【。接,受社会监督 — 》 ?。 第三十四条 市公!积金中心《应当对单位缴存和职!工使用住房》公积金的情》况进行监督核查,】并督促单位按时【履行下列义务:(】一,)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登记》或者变更、注销缴存!登记;(二)住房】。公积金账户的—设立、转《移,或者封存;(三【)住房?公积金的足》额缴存 【 》 第:三十:五条 市公积金【中心:应当对?。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!金业:务进行监《督检查;受委托银行!应当积极配合,并】按,约定向市公积金中】心提供有《关业务资料 】 》 :第三十六《条 :职工、单位》有,权查询本人、本单】位住房公《积金:的缴存、提取情【。。况;对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!余额有异议的,可】以,向市公积金中心【申请:复核,市《公积:金中心应当自—收到申请之日起【5日内?给予书面答》复 【 第三十七条!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!房公:积金,应当》建,立明细账,并—将,职,工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、提取—和使用情《况定期向职工(代表!)大:会报:告或者?张贴公布《    【 职工发现》所在单位《未按: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!、建立明《细账:、及时办理》住房公积金个人【。账户设立、转移、】封存和启《封的:,,以及将住房公积【金挪作它用的,有权!向市公积金中心或】者监察部门》举报 》 : 》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。。 第三十八条! 单位不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登记或】者不为?本单位职《工,办理住房公》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!。,由市公积金中心】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!规,定责令限期办理;】逾期不?办理的,处1万【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的罚—款 【 第三十九】。条 未经市公积金】中心批准,单—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!、逾期不缴》或者少缴住房公积】金的,由市》。公积金中心依据【条例第三十八—条,规定责令限期缴存】;逾期仍不足额缴存!或拒不缴《存的,可《以申请?人,民法院强制》执行 ! , 第四十》条 市公积》金中心发生条例第】四十条所《规定行为《之一:的,由上级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;【对,负有责任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。。接责:任人: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 ? 《 第四十一条 !挪,用或者批准挪用住】房公积?金的,依据条例第】四十一条规定给予降!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《。追究刑事责任— ! 第四十二条 【出具虚假证明—骗取:住房公积金》的,由市公积金中心!责令:单位追回《骗取:的住:房公积金《本息 》 第四!十三条 冒》领他人住房公—积金的,由市公积金!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追!回冒领的《住房:。公,积金:本息;构《成犯:罪的,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》 》 第四十《四条: 妨碍市公积金中心!工作人员依法—执行公务的》,,由公: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《的规: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!罪的,依《。法追:究刑事责《任 》 第四十!五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: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!。以,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诉讼法和《行政复议条例—的规:定,申请《行政复议或者向人】民法院提起诉讼当】事人逾期《不申请复议、不【。。提起:诉讼、又不履行【处罚决定的,做出处!罚决定的机关可以】申请人?民法院强制执行 】 【 , 第四十六条 受委!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!。,依照委托合—同,的约:定,追究其违约【责任   】 因受委托银【行的过错造成单位】或者:职工经济《损失:的,受委托银行【应当依法《承担民事责》任 — 》 》 第四十七条 市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!银行的工作人—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:、徇私舞《。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行政主【管部门按有》。关规定予《以严肃处《理,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,追究:刑事责任 】 第七章【 附 则 》。 — 第四十八条 本办!。法所规定期限—的最后之《日是法定节》假日的,以法定【节假日的《次日:为期限最《后,一日 【 ? 第四十九条 本!办法:自发布?之,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