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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住房!公积金管理暂—行办:法
菏【泽市政府令[2【005] 第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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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暂:行办法已经市政府】第,十七:次常:务会议?研究通过,现—发布施行
市长:!
二○○五年!四,月五日
第—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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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在全!市全面推行住房【。公积金制度,切【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!理,维护住房—公积金?。所有人?的合:法权益,促进城【镇住房?建设,?提高城?镇居民的居住水平,!。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!条例:(国:务院令第350号】)(以?下简称条《例)和有关规定,】结合我市实际—,制定本办》法
】 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,于,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!。公积金的缴存—、提:取、:使,用、管理和》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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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【法,所称住房公积—金,是?指在职职工个—。人,及其所在单位按【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!比例逐月缴存,具】有保障?性、互助性和—义务性的一种长期】。住房储金职工个人】缴存及?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!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属?于,。职工个人《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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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我市:行政:区域内的国家机【关、事业单位、【。。国有企业、城镇【集体、私《营及其他城》镇,企,业、外商投资—企业、民办》非企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、《中央、省驻菏单【位(以下统称单位)!及其在职职》工,应当缴存住房公!积金离退休》人员、单位》临时:工及外资企业外方职!工,不缴:存住房?公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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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职《工有要求《所在单?位为其?设立:住房公积《金账户?和按期缴存住房【公积金?。的权利,有查询、】按规定提取住房【公积金和监督—住房:公积金?管理的权利履行住】房公积金缴存—义务的职工有申【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用于购】买、建造、翻建、】大修自住《住,房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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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住房公积金】的管理?。实行:公积金管理》委员会决《策、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《运作、银行专户存储!。、,财政监督的原则 】
第二章 管】理组织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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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菏—泽市住房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】(以下简称市—公积:金管理委员会),是!我市住?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!机,构,依据《条例履行公》积金管理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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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。心是:直属市人《民政府的不》以营利为《。目的的?独立的事《业单位,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住—房,公积金?的归集、使用—和,运作:各县区管理部是市公!积金中心的分支机】构,不?具有法?人资格菏《泽市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及各县?区管:理部以下统》称市公积金中心 】。。 , ,
! 第七条 市【公积金中心履—行以下职责:(一)!。编制、执行住房公】积金的?归集:、使用计划;(二)!。。核,定住房公积金—的缴:存基数,《负责记载职工住房】公积:金,的缴存、提取、【使,用等情况;(—三):负责住房公积—金的:核算;(四)审【。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!、使:用;(五)负责住房!公积金的保》。值和:归还;?(六)监督受—委托银行住房公【积金存贷《款等业务;(—七)编制住房公【积,金归集?、使用计划执—行情况的报》告;(?八)承?办市人民《。政府和?市,公积金管理委员【会决定的其他事【项;(九)受—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资!金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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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, 住房?公积:金的金融业务由市公!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!行,承办,?并签订委《托合同,受委托银行!应及时办理委托【合同约定的有关业】。务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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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九条 单位应当指!定专门?机构或专门》。人员负责本单位住】房公积?金的登记、缴存、】调整、转移、—提取、封存、—记账等工作,并【协助职工《办理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。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!和还:款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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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 缴 》存,
《第十条 《职工: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比?例均不得低于—职工:上一年?度月平均工资—的5%住房公积【金缴存比《例,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!定和调整,由市公积!金管理委员》会根据我《市社会经济发展状】况拟定,按有关规】定经批准后》公布实施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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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一条 职》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!存额为职工本人上】一年度月平均—工资乘以职工住房】公积金缴《存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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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为职工!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!月缴存额为职工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。工资乘以单位住【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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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工《资总额?按,国家统计局发布【的关于工资总额【组成的规定的内【。容计算 !
— 第十二条 【单位:为职工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,【按下列规定列支:(!一)机关、全额事】业单位?按照隶属关系和【财,政体制?,由各?级财政在预算中列】支,并直接划—入市公积《金中:。心核拨到个》人,;(:。二)其他《事业单位由财—政部门核定收支后】,在预算或者费用】中列支?;,(三)企业在成本中!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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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市公积?金中心在受委托【银行设立住房公积】金专户单位应当到市!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!公,积金:缴,存,登记,填写报送“公!积金汇缴清册”、】“公积金汇缴—清册:总表”,经审—核后,据以》设立单位及》本单位?职工个人住房公积】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!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!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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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印制的“住房公】积,。金证”?是本市行政区—域内职工《缴存、转移、支取】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!证 ?
】第十五条 职工个】人缴存的住房—公积金由职》工个人承担,每月】由所在单位在—发放工?。资时代扣代缴 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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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?为职工缴《存和:。代扣:的住:房公积金,应在发放!工资:。。之,日,起,五日内,一次性缴存!。到市公积金中心【。账户,不得逾期缴】存或漏缴《、少缴 — ,
如!有变:更,单?位应当及时填写【“公积金汇缴变更清!。册”报市公》积,金中心办理》变更手续 !
!第十六条 新参【加工作的《职工从参加》工作的?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!。。房公积金《;单位新调》入的职工从》调入单位发放工资】之日:起缴存住房公积【金;在本市范—围内调动《工作的,接》收单位应自接收【职工起30日内为职!工办:理,个人住?房公积金转移及【。缴存手?续,
】 :第十七?条, 新设立《的,单位应当《自,设,立之日起《30日内到市—公积金中《心办理住房公积【金缴存登记手续【。、单位及职工个【。人,住房公积金》。。账户设立手续—。,并从成《立当月开《始,为职工缴存【住,房公积?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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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!建立住房《公,积金:集,中封存账户职工【在离休、退休之【前与:。单位终止《劳动关系《。且不符合支》取条:件的,单位应当在】终,。止,劳动:关系之?日起:30日内,到—市公积金《中心:。将,职工: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!额转入集中封—存账户,办理—封存手续;职工与新!。单位建立《劳动关系的》,新单位应》当在:建立:劳动关系《之日起30日—内,:。到市公积金中心【。办,理职工个人住—。。房公积金集中封存】账户的启封、—转移手?续,继续缴存—。住,房公积?金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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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!合,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!散或撤销的》,应当自发生上【述情况之日起—30日内《,由原单《位或者?清算组织到》。市公积金中心—办理住房公》积金的变更或注销】缴存登记,》市公积金中》心应及时办理职工住!房公积?金转移、封》存单位名称、—主管部?门发生变化》。。的,单?位应:当及时?。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!变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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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十条? 企业?依法宣告破产—的,将所欠本单【位职:工,的住房公积金—列入所欠职工—工资和?劳动保险《。费,。用,按国家》。有关规定《予以:。偿还
【
第—二十一条 单—位和职?。工欠缴住房公积金】的,,应当办理》住房:公积金?补缴手续对》缴存住?房公积金确》有困难的单位,【经本单位《职工:(代表)大》会或:者工会讨论通过,】并,。经市公积《。金中心核准,—报市:公积金管理委—。员会:批,准后,可以降低缴】存比例或者缓缴,待!单位经济《效益好转后,再【。提高缴存《比例或者补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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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! 住:房公积金存贷款利】率按照中国人—民银行的规定执【行
】
: ,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!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!得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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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!年度、住房公积金】缴存比例及缴—。存基数的调整年度、!单位申?请提高或者》。。降低住房《公积金缴存比例的】年度,为当年的七】月一日?至下一年《的六月?。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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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《 提取?和使用
【第二十五条 —职工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!。取职工住房》公积:金账户内的》存储余额:(一【)购买、《建造、?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的;(二)【离休、退休》的;(?三)完全丧失劳动】能,力,并与单位终【止劳动关系的;【。。(,四)职工在》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!告死亡的;(五)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!境定居的;(六【)偿还购《买自住?住房贷款本息的;】(,七)自?住住房(《不含经营营利因素)!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!资,收入20《%以上部分的租金】;(八)解》除劳动合《同后成为自由—职业者,其所缴存】住房公积金已被封】存管理,达到—法定退休年龄的【
【
,依照前?款第(二)、(三)!、(四)、(—五):项规: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!积金的?,应当?由职工所在单—。位同时办理职—工,住,房公积金账户注销】手续 】 ,
依】照前款?第(一)、(六)、!(七:)项规定,提取【职工住房公》积,金的,应《当在职?工,个人:住房公?积,金账:户中保留一定的公积!金,余,额 【
《
依》照前款第(八)【项规定提取住—房公积金的,市公】积金中心《。应当办理职》工住房?公,积金账户注销手【续 —
《
职—工死亡或被宣告死】亡的,职工的—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!以提:取职工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内《的存储?余额;无继承人【也无受遗赠人的【,职: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。内的存储余额—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!值,收益 ? ,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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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六《条 :职工按照第》二十五条的》规,定提:取,。住房公积金的—应当提供下列—证明(原件及复【印件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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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职工购?买、建造、翻—建或大?修自住住房,—不使用?住房公积金贷—款及没有用本人【公积金为《他人提供担保的【,可以提取住房【公积金
【。
《。。购买:自住住房的,—提,供符合?法律规定的》购房:合同或协议、—前期付款有效凭【证,、契:税,完税证明;》建造自住住房—的,提供规划—、国:土资源?。管理部门《批准的文件;—。翻建、大《修,自住住?房的,提供规划管理!部门批准的文—件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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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取公《积金的时间为: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】商,品房,在购房合【同,。签订的?最后付款日内提取;!购买私房的》自交:。纳契:税之日起30—日内提取;建造、翻!建,、大修住《房的:,,。自规划管理部门批】准之日起6》个月内?提取如放弃购—买、建造、翻—建或者大修住房【计划的,必须自提取!住房公积金》之,日起6?个,月内,将新提—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!本人住?房公:积金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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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,职工离?休、退休《的,提供合法—有效:的离:休、退休证明;
】
(三)】职工完全《丧失劳?动能力,《并与单位终》止劳动关系的,提供!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!关系证明和县区【级以上医院》证明;
《。
(四)职!工在职期《间,死亡或者《。被,宣告死亡《的,:其合法继承人—或者受?遗赠人提供该—。职工合法死亡证明、!继承关系《证明和受遗赠关系证!明;
】(五:)户口迁出本市或】者出境定居的,【提供公安《机关出具的户—口迁:移证或者出》境登记卡;
】 ,
(?六)偿还购》。买,自住住房《贷款本息《的,,提供购《房合:同、:贷款合同、》担,保或抵押合同—及购房?合法:有,。效付款证明》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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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《自住住房《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!资收入20》。%以上部分,—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金余额支付房租的】。,提供家《庭工资收入证明【和有效租房合同及其!他证明?材料;?
—(八)到法》定退休?。年龄:提取本人封存账户内!公积金余《额的,提供》公安机关出具的【年龄:证明或本《人身份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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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《二十七?条 职工提》取住房公积金—账,户内存储余额—的,应向单位提【出申请,所在单位应!当予以核实,—并出具提取》证,明
】
职工应《当持提?取证明向《市公积金中心申【请提取住《房公积金市》公积金中心应当【自受理?申请之日起3—日内做出准予—提取或者不准提【。取的决?定,并通《知申请人;准予【提取的,由受委托】银行办理支付手【续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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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八条 正常》缴存住?房公积金的职工【,在购买、建造、翻!。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】时,可以向市公【积金中心申》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;申请人申请住房!公积金贷款应当提】供担保
!
市公《积金中心应》当,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!5日内做出准予【贷款或者不准贷款】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!人;准?予贷款的,由受【委托银行办理贷【款手续 》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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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—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!市公积金中心承担】 ,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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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九条 市公积金中】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!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!,经市公积金管【理委员会批准,可】以将住房《公积金用于购买【。国债住房公积金【的增值收益由市公积!金中心在受委托【银行专户储存,用】。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!款风险准备金、市公!积金中心的》管理费用和建设城】市廉租住房的补【。充资:金 ?
—市公积金中心不【得向任何单》位,和个人?提供担保 【 ,
】
第三十【条 市公积》金,中心的管理》费,用,由市人》民政府财政》部,门按:照,略高:。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!位费用标准》核拨
】。
第三—十一条 《个人住?房公积金贷款管【理办法?。另行制定《
第五章【。 监督管《理, :
第三《十二条 市公—积金中心在》市人民政府和—市公积金管理—委员:。会领导?下开展工作,—并确保?资金安全、专款专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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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三条》 市公积金中—心应当接受财政【部门:的审核监《督,;应当依法接受审】计部门的审》计监督;应》当每年定期向社会】公布住?房公积金《的归集和《使用情况,接—受,社会监?督
《
— 第三十《四条 ?市公积金中心应【当对单位缴存—和职工使用》住房公积金》的情况进《行监督核查,—并督促单位》按时履行下》列义务:《(一:)住房公积》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!更、注?销缴存登记;(二】)住房公积》金账户的设立、【。转移或者封存;(】。三)住房公积金的足!额缴存?
】 , 第三十五条— 市公?积金:中心应当对受委【托银行?住房:公积: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!;受:委托银行应当积极】。配合,并按约—定向市公积金中心】。提,供有关业务资料 】
【 第三十》六条 ?。职工:、单位?有权查?。询本人、本单—位,住房公?积金:的缴存、提》取情况;对住—房公积金《。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】有异议的,》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!申请:复,核,市公积金中心应!当,自收:到,申请之?日起:5,日内给?予,书面答复 —
【 第三十七条 单】。位为:职工缴?存住房公积金,应当!建立明细账,并将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、?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!向职:工,(代:表)大会报告或者】张贴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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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职工发现所在—单位未按《。规定缴存住房公积】金、建?立,明细账、及时办理】住房公积金个—人账户设立、转移】、封存和《。启封的,以及将住房!公积金挪作它用的】。,有:权向市公积金—中心或者《监察部门举》报 —
《
第六章 》法律责?。。。任
第—三十八条 单—位不办?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或者不为本单【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!金账户设《立,手续的,由市公积金!中心依据条例—第三十七条规定【责令限?期办理?;逾期?不办理的,》处1万元以上5万元!以下的?罚款 《
第!三十九条 未经市】公积金中心批准,单!。位不:缴存住房公积—金、逾期不》缴或者少缴住—房公积金的,—由,市公积金中》心依据条例第三【十八:条规定?责令限期缴存;逾期!仍不足额缴存或拒】不缴存的,可—以申请人《民法院强制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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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条— 市公积金中心【发生条例第四十条】所规定行《为之一的,》由上:级,行政:。主管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正;对负有!。责,任,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《分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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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四十一?条 挪?用或者批《准挪用住房》公积金的,依—据,条例第四《十一条规定给予【降级或者《撤职的行政》处分:;,构,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。究刑事?责任
》
《。
, 第四十二—条 出?具虚:假证明骗取住房【公积金的,由—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单!。位追回骗取的住【房公:积金本息
! ,
? ,第四十三条 —。冒,领他人住房公积金】的,由市公》积金中心协》同有关部门追回冒领!的住房公积金本息;!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》
! 第四十四条 妨碍!市公积金中》心工作人员依—法执行公务的—。,由公安机》关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治安管《理处罚条例》。的,规定予以处罚—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【。
【
第《四十五条 》当事人?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。服的,可《以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!行政复议《条例的规定,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!。院,提,起诉讼当事人逾期】不申请复议、—不提起诉讼、又不】履行处罚决定的【,做出处《罚决定的《机,关,可以申?请人民?法,院强制执行 — ,
第!。四,十六条 受委托【银行违反委托合同】,依照委托合同的约!定,:。追究其违约责任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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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受委托!。银行的过错造成单】位或者职工经济【损失的,受委—托银行应当依—法承担民事责任 ! , ?
《 :
《第四十七条 市公】积,金中:心或受委托》银行的工作》人员:玩,。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《舞弊的?,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上级行政主管】部门:按有:关,规,定予以严肃处理;构!成,犯罪的,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
【
第七章 附 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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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八条《 本办法所》规定期限的最—后之日是《。法定节?假日的,以法—定节假日的次日【为期限最后》一日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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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九条 《本办法自发布—之日起施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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