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菏泽市【公,共停:车场管理暂行—办法 《 政府》令2003》第2号 第一条 !为进一步加强公【共,停车场的建设和【管理规范乱》设停车场、乱收【看管费行为减—轻群众负《担改:善道路交通状况保】障交通安全》畅通树立我市良好】的对:外形象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!和国道路交通—管理条例等有关【。法律、?。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市》的实际情况》。特制定本办法 ! ,   【 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于牡丹区】、开发区和》各县城区的公共【。停车:。场 !第三条?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!机动:车和非机动车—停放的露天》或室内场《所 : :    停车【场分为?专,用停车场和公—共停车场专用停车】场,是指主要供》本单位车辆停放的】场所和私《人,停车场;公》共停车场《是指:主要为社会车—辆提供服务的—停车场 》 第四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!停车场管理》的行政?主管机?关具体管理工作由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。负责 》    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设》立公共停车场专【门管理机构》主要负责《公共停车场的审【查、设置、看—管人:员培:训、管理和监督【公共停车场的设【置单位、个人以【及工作人《员应服从公安交通管!理部门的管理—和监督?   — :建设、规划、市政】、工商、物价、【财政、地税》等部门应当按照【各自职责协助做【好公共?停车场的管理工【作 第五!条 鼓励单位—和个人投资建设或】利用空闲场地开办】公共停车场实行谁】投资谁受益的原则】 《 , ,第六条 城市规划】部门和公安机—关应当根据城市【总体规?。划的要?求编制公共停车场】建设: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后实施 】 第七条 公共停!车场的建设必须【符,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!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其!规划设计遵守停车场!规划设计规则—(试行) 》    公共!停车场?。的设:计方案(包括有关】的主体工《程设计方案)须【经公安交《通,管理部门审核和城】市规划?部门批准《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!;公:共停车场竣工—后须经?公,。安交通管理》部门参?加验:收验收合《格后方可使用第八】条 :公共停车场设置【单位须向所在地(区!、县)?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!出申请经区、县【公安交通管理—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!市政行政管理部门】实,地勘察?同意后报《市公安交通管理【部,门批准方可》设置   】 需?要利用街道》、公共广场》作为:。临时公共停车场地】的应由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会同】城市规划和市—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】一确定由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】 《   ? 在城?市繁华商业》街道经公《安交通管理部门【批准可设《置临时公共停车泊】。位计时收费未经城】市规划、市政—行政管理《部门勘察定点和公安!交通管理《部门:批准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占用【道路设置机动车、自!行车:公共停车场》 : , 第九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的:大型旅馆、饭店、】商店、?体育:。场(馆)、影—(剧)院、展览馆】、图书馆、医院、旅!游场所、车站、【。仓库等公《共建筑和商业街(】区)应配建或增建公!共停车场;有条件的!小型公?共建筑?。应配建自行车公共停!车场;?配套建设的公共【停车场应与主体工】程同时设计、同【。时施工、《同时:使用:;没有按规定规划公!共,停车场的城市—规划部?门不予批准施—工 :   》 规划和建—设居:民住宅区应根—据需要?配建:相应的公共停车场】 ?    机关、团!体、企业、事业【单位应根据需—要配建满足本单位】。车辆使?用的停车场 —    【应当配建公》共停车场而未配建】或公共停《车场:地不足的应逐步补】。建或扩建 【 第《十条 专用停车【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!理手续后可以对【社会开放营业纳【入公共停车场管【理单:位或个人《利用空闲《场,地申办?停车:场的适用前款规【定 【。第十一条 机动车】公,。共停车场必须设置】明,显,标志:出入口?应当有良好的视野场!内须施划停车—线,配备必要的》消防、照明器材【和设施自行车公共】停车场?不准设在《人行道和《交叉路口附近在较宽!的人行道上设置【自行车看车处时要】设置明?显标志?。夜间要安设》照,明设备要《留足:人行道施《划停车场以不影响】交通为原则 ! 第?。十二条 单位和个】人需要临时占用公】共停车场作为—非,停车之用时应征得】当地:公安交通管理—部门同?意改变公共》停车场的使》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!交,通管理部门和—城,市规划部《门批准不准》。随意扩大机动车【、自行车公共停车场!占路面?积或随意迁移场点对!因故必须撤除的由】市、县(区)—公安交通《。管理部门《决定并发出撤—除通知有关单—位和个人应当立即】执行 【 第十三条》 经批准开办的营业!性公:共,停车场开办者—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!管理:部,门申办营业执—照,到当地?地税部门《申报:办理税务登记依法】纳税并?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!收费标准收取看管费!。。在路边设置停—车计时?装,。。。。置,的,。公共停?车泊位停车只—。收停车泊位》费 【。。第十四条 公安交】通管理部门》对公共停《车场指派专》人进行?统一管理根据停车场!的,规模、停放车辆【。的数量确定》看管人员数》所有看管人员由公】安,交,通管理部门》协同劳动部门—和公安派出所—从,思想表现《好、责任《心强、身体健康男性!年龄:。在5055岁—女性年龄在404】。5,岁之:间的大龄下》岗职:工中择优录用经培训!后持证上岗》    【 在公?。共停车场《停车者必须》服从管理《人员的?指挥 《 第十五条 !公共: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!有专人负责》并建立健《全各项?。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!管理人员的法制教】。育和有关《业务知?识训练?公共停车场管—理,人员要增强》责任心积极》开展文明、优质服】务活动树立行—业新风?因公共停车场管理】人员责任心不强、】违反:管理制度而造成【看管车辆损坏—。。、丢失(被盗)的】。看,。管,人员要依法承担民】事赔偿责任 ! 第十《六条 经公安—交通:管理部门《批准:的公共停车》场在实施收费前应按!属,地到物价《部门办理收》费许可证后方可收】取看管费并》且,必,须,统一使用《地税部门监制的专】用收费票据各公【共停车场要实行明】。码标价在公共—停,。车场: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!设置明?码标:价牌:标明停放车辆类型】、收费标准、—举报电话等以接受社!会监督? 《   《公,共停车场收》取看管?。费的标准由》市,物价局?、财政局、公—安局制?定标准公布后—施行   】。 对在车站、宾馆!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!辆临时停放时—不收取停车》看管:费 ? ? 第十七条 公共】停车场?经营:者应当履行》下列职责:   !  (一《)公开管理制度、收!费标:准、监督电话和【证照;?     (【二)负责进》出车辆查验》、,登记不超出核—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!;    — ,(三)维护场内车】辆,停放秩序和行—驶秩序; —    (四)机动!车停车场内发生【火警抢?劫及场?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!当采取?相应紧?急措施并及》时向:有关部门《报告; 》    (五)定期!清点场内车辆—。发现长期停放或者】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!机关报?告;   —  (六)保—持场内环境整洁; !     (—七)法?律、法规和》本,办法:规定的其他职责 】 : 第十八条 公!共停车场收取的停车!费由公安《交通管理《部,门统一管理主—要,用于看管《人员的工资》支,出、停车场标—志、标线的》设置、更新》、施划、配备照明、!消,。防器材?及停车场的修缮、改!建和办公等》开支不得《挪作他用 — , 第十九—条 公安交通管【理部:门、物价部》门和城市规划—。部门要加强对—公,共停:。。车,场的管理《和监督开展定—期不定期的检查发】。现问题及《时纠正?依法处理《 —第二十?条 原已设置的【机动车、自行车【。公,共停车场应在本办法!发布之日后》三十:日内:按,本办法规定到公【安交通管《理部门重新办—理或补办审查手【续 : 第—二十:一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!划,建设公共停车场【的由城?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!处理 》    《 擅自占《用道路设置》停车场的《由市:公安:交通管理部》门和:市政行政部门依法处!。理   【 不按规定明码】。标,价、不?执行国家规定的【收费标准乱》收费的由《物价部门依法处理】 , ?   不使—用统一票《据的由地税部—门依法?处,理 第】二十二条 有下【列情况?之一的?由公安交通管理部】。门责令改正并按照】道路:交通管理条例—等法规的有关规【定依法处《。。。理;  》   (《一)擅自《关闭公共停车—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!使用性?质的; 》 ,  : (:二)接到必须—撤除公?共停车场《的通知后拒不执【行,的;    【 (三)在非确定的!停车场和停车泊位】停,。放车辆妨《碍交通的;  】   (四)公共停!车场超出停放—车,辆范围接纳车辆【。而占用道路影响车】辆通行的《 —第二:十三条 《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】以依法申请》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!民法:院起诉逾期不申请】复议也不向人—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!行政处罚决定—的由作出行政处【罚决定的机》。关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第》二十四条 》。。市、县城区的营运】性客、货停车站、】场的管理依》照有关规定执行 】 第二十五!条 本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 《 二OO三年三【月二十五《日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