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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】市公共停车场管理】暂,行办法 — 政府令》2003第2—号 第一条 为】进一步加强公—共停车场的》建设和?。管理规范乱设停【车场、乱收》看,管,费行:为减轻群众负担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!。障交通安全畅通树立!我市良好《的对:外形象根据》中华人?民共和?国城市规划法—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道,路交通管理》条例等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的?规定结合本市的【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!法 ?。。 ,    《 : 第二条 !本办法?适用于牡《。丹区、开发区—和各县城区》的公共停车场— 《 第三条【 停车场是指供【各种机动车和非机】动车停?放的露?天或室内场》所 :    停】车场分?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!停车场专用》。停车场是指》。主要供本单位车辆】停放的场所和—私人停?车场;公共停车【。场是:指主要为社会车辆】提供服务的停—车场 】第四条 公安机关】是公共停车》场管:理的:行,政主管机关具体管】理工:。作由公安交》通,管理部门负责—    】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设立公共》停车场专门管理机构!主要负责《公共停车《场的审查、设—置、看管人》员培训、管理和【监,督公共停车》场的设置《单位、个人以—及工作人员应服从】公安交通管》理部门的管理和监】督  —  建设、规划】、市政、《工商、物《价、财政、地—。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!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!停车场的管理工作】 , ?。 第五条 鼓励单!。位和个人投资建设】。或利用空闲场地开】办公共停车场实行】谁,投,。资谁受?益的原?则 》 第六条》 城:市规划部门和公安】机关应当根据—城市:。总体规划的》要求编?制公共停车场—。建设规划报市—人,。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 第!七条 公共停车【场的建设必须符【合城市规划和—保,障道:路,交通安全的要—求其规划设计—遵守停车场规划【设计:规则(试行》) 》   公共停【车场的设计方案【(包括?有关的主体工程【设计:方案)须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】门审核和城市规划部!门批准?后,方可办?理施工手续;—公共停车场竣工【后须经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!收验收合《格后方可使用第八】条 公共《停车场设置单位【。须,向所在地(区、县)!公安交?通管理?部门提出《申,。请经区、《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会同城市规》划,和市政?行政管理部门实【地勘察同意》后报市公安交通管】理部门批准方—可设:置 ?  ?  需要利—用,街道、公共广场【作为临时公共—停车场地的应—由公安交《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!规划和市《政行政管理部门【统一:确,定由公安交通管【理部门?统一管理 》   》 在?城市繁华商业街道】经公安?。交通:。管理部?门批准可《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!位计时收费未经【城市规划、市政行政!管理部门勘察定点和!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!准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占用:道路设置机》。。动车、自行车公共】停车场 《 ? 第九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大!型旅馆、《饭店、商店、体【育场(?馆,)、影(剧)院【、展览馆、图书馆】、医院、旅游场所】、车站、仓库等【公共:建,筑和商业街(区)应!配建或?增建:。公共:停车:场;有条件的小【型公共建筑应配【建自行车公共停车】场;配套建设—的公共停车》。场应:。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!、同:时施:工、同时使》用;没有按规—定规划公共停车场的!城市规划部》门不予批准》施,工    】 规划?。和建:设居: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!配,建,相应的公共停—。车场  【  机关、团体】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应!根据需要配》建满足本单位车【辆使用的停车场【 ,    — 应当配建》公,共停车?场而未?配建或公《共停:车,场地不足的应逐步】补建或扩建》 》 第:十条 专用》停,车场经公《安交通管理部门批】准,到,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!可以:对社会开《放营业纳入》公共停车场管理单】位或个人利》用空闲?场地申?办,停车场?的,适用前款规定 ! 第十一—条 机动车》公共停车场必须设】置明显标志》出入口?。应当有?良好的视野场内【须施划停《车线配备必要的消】防、照明器材和设】。施自行?车公共停《车场不准设》在人行道和交叉路】口,附近在较宽的人行道!上设:。置自行车看车处时】要设置?明显标志夜间要【安设照明设》备要留足人行道【。施划停车场以—不影响交通为—原则 第!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!需要临?时占用公共停车场】。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!征得当地公安交通】。管理部门《。同意改变公共停车】场的使?用性质须《经当地?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,和城市?规划部?门批:准不准?随意扩大机动车、自!行车公共停》车场:占路:面,积,。或随:意迁移场点对因【故必:须撤除的由市、县】(区)?公安交?通管理部门决定【并发出撤除通知【有关单位《和个人应《。。当立即执《行 》 第十《三条 经《批,准,开办的营业性公共停!车场开办者》应当到当《地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申办营—业,执照到?当地地税部门申报】办理税?务登记依法纳—税并按照《物价部门核定的【。收费标准收取看【管费在路边设置停】车计时装置的公共】停车泊位停车—只收停?车,泊位:费 》。 第十四条— 公安交通管—理部:门对公共停车—场指派?专人进?行统一管理根据停】车场的规模、停放】车辆的数量》。确,定,看,管人员数所》有看管人员由—公安交通管理—。部,门协同劳《动部门和《。公,安派:出所从思想表现【好、责任《心强:、身:体健康男性》年龄在5055岁女!。性年:龄在4045岁之】间的大龄下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经!培训后持证上岗 !    在公】共停车场《。停车者必须服从【。管理人员的指挥 ! 《。第十五?条 公共停》车场设置单位必须有!专人负责并》建立健?全各: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!属管理?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有!关业务知识训练【。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!要增强责任》心积极?开展文明、》优质:。。服务: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因!公共停车《场管理人员责任【心不:强、违反管》理制:度而造成看管—车辆损坏、丢失(】被盗:。)的看管《人员要依《法承担民《事赔偿责任》。 第十六!条, 经公安《交通管理部门批【准的公共停车场在实!施收费?前应按属地到物价部!门办理收费许可【证后方?可,收取看管费》并且必须统一使用地!税部门?监制的专《用收费票据各公共停!车场要实行明码标】价在公共停车—场及收费地点醒目位!置设置明码标价【牌标明停放》车辆类型、收—费标准、举报—电话等?以接受?社会:监督 —   《公共停车场收取【看管:费的标准由》市物价?局、财政局》、公安?局制定标《准公布后《施行 ?    【对在车?站,、宾馆等地方接送客!。人的车辆临时停【放时不收《取,停车看管费 ! 第?十七:条 公?共停车?场经:营者应当履行下【列职责: 》     (一【。)公开管《理制:度、收费标准、【监,督电话和《证照:;     (】二,)负责进《出车辆查验、登【记不超出核定数量】。接纳停放车辆—;     (】。三)维护场》内,车辆:停放秩序和行驶【秩序;   【  (四)》机动车停车场内发】生,火警:抢劫及?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!应当采取《相,应紧急措《。施并及时向有关【部门报告; 【    (五)【定期:。清,点场内车辆》发现长期停》放或者可疑车辆应】当向公安机关报告;! ,     (六)】保持:场内环境整洁—; :     (七)法!律、法规和本办【法规定?的其他?职责 【。 第十八《条 公共停车场【。收取的停车》费由公安交》通,管理部门统》一管理主要用于【看管人员的》工资支出、停车场】标志、标线的设【置、更新、施划【、配备照《明、消防器材及停车!。场的:修缮、?改建和办公等开支】不得挪作他用 】。 第》十九条 《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、物价部门—和城市规划部—门要加强对公—共停车场《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定!期不定期《的检:。查发现问题及时【纠正依法处理 【 第二十条! 原已?。设置的机动车、【自行车公共停—车场应在《。。本办法发布之日后】三十日?内,按本办?。法规定到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重新办【理或:补办审查手续— ? 第二》十一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定【未按城市规》。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!由城市?规划行政部门依法】处理    ! 擅自占用道—路设置停车》场的:由市: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和市政行政部门依!。法处理 《    —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!、不执行国》家规定的收费—标准乱?收费的由物价部【门依法处理 !   不使—。用统一票据的—由地税?部门依法处》理 第】二十二条 有下【列情况之一的由【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责令改正并按照】道路交通管》理条例?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!法处理;《 :。   ? (一)擅自关【闭公共停车》场或改变《公共停车《场使用性质》的,;  《   ?。(二)接《。到必:须,撤除公共停车场【的,通知后拒不执—行的;   【  (三)在非确】。定的停?。车场和?停,车泊位停放车辆妨】碍交通的;  】   (四》)公共?停车:场超出停放车—。。辆范围?接纳车辆而占用道路!影,响车辆通行的 】 第二十【三条 ?当事人对行》政,处罚不服的可以依】法申: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!人民法院《起诉逾期《不申请复议也不【向人民法《院起诉又不》履,行行政?处罚决定的由—作出:行政处罚决》定的:机关申请人民—法院强?制执行第《二十四条《 市、县城区—的营运性客》。、货停车站、场【的管:理依照有关规定【。执行 《 第二—十五条?。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施行《 ? ,二OO三年三月【二,十,五,日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