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!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!。办法
《
政府令2【003?第2号
第一条】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!停车场的《。建设和管理规范【乱设停车《场、乱收看管费【行为:减轻群众负担改善道!。路交通?状况保?障交通安全》畅通树立我市良好】的对:外形象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城市规划法和中【华人民?共和国?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】等有关法《。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!况,特制定?本办法
—。
—
第二条】 本办法适用—于,牡丹区、开》发区和各县》城区的公共停车【场
!第三条 《停车场是指供各种】机动车和非》机动车停放的露【天或室内场所
!
》停车场分《。为专用停车场—和公共停车》场专用停《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!位,车辆停放的》场所:。和私人?停车场;《公共停?车场是指主要为社】会车辆提供服务的】。停车场 》
,。
:
第四?条, 公安机关是公【共,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!管机关?具体管理工》作由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负责
!
公安交通管理!部门设立公共停车】场专门管理机—构主要负责公共停车!场的审查、设置、看!管人员培训、—管理和监督》公共停?车场的设置》单位、个人以及工】作人员应服从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的,管理和监督 —
》
建设、规划、】。市,政、工商、物价、】财,政、地税《等部门?应当按?照各自职责协—助做好公共停—车场:的管:理工作?
》
第五条 鼓—励,单位和?个人投?资建设或利》用空:闲场:地开办公共停车【场实行谁投》资谁受益《的原:则 :
第六【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!公安机?关应当根《据城市?总,体规划的要》求,编制公?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报!市,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施
【
第七条《 公共停车场—的建设必《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!障道:路交通安全的—要求其?规,划设计遵守停车【场规划设计规则(试!行)
— :
公共停》车场的设计》方案(?包括有?。关的主体《工程设计方案—)须经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审核】和城市规划部门【批准后?。方可:办理施?。工手续;公共停【车场:竣工:后须经公安交—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!验收合格后方—可使用第八》。条 公共停车—场设置单位须向【所在地(区、县【)公安?交通管理部门提【出申请经区、县公】。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!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!管理部门实地—勘,察同意后报市公安】交通管理部》门,批准方可设置 【
:
》需要利用街》道,、公共广场作为临时!公共停车场地的【应由:公安交通《管理部门会同城【市规划和市政行政】管理部门统》一确定由公安—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!理
》
?
在城市繁华商【业街道经公安—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!设置临时《公共停车泊位计【时收费未经城—市规:。划、市政行政管理部!门勘察定点和公【安交通管理部门【批准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占《用道路设《置,机动车、自》行车公共停》车场
》
第九》。条,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》的大型旅馆、—饭店、?商店、?体育场?。(馆)、影》(,剧,),院、展览《馆、图书馆》、医院、旅游场所】、车站、仓》库等公共建筑和商】。业街(区《),应配建或增建公共停!车场;有《条件的小型》公共建?筑应:配建自行车公共停】车场;配套建设【的公共停车场应与主!体工程同时设—计、同?。时,施工、?同时使用;》没,有按规?。定规划?公,共停车场《的城:市,规划部门不》予批准施工 【
》
规划和建》设居民住《宅区应根据需要配】建相应的公共—停车场 》
—机关、团《。体、企?。业、事业单位应【根据需要配建满足】本,单位车辆《使用的停《车场
》
《
应当配《建,公,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!公共停车场地不【足的应逐步补建或】扩建 ?
》第十条 《专用停车《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!。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!理手续后可以对【社会开放营业纳入】公共停车场管理单】位或个人利用空【闲场地申办停—车场的适《用前款规定
】
?。第十一条 机—动车公共停车—场,。必须设置《明显标志《出入口应《当有良好的视野场】内须施划停车线配备!必要的消防、—照明器材和设施自】行车公共停车场不】准设在人行道和【交叉路口《附近在较宽》的人行道上设—置自行车看车处【时要设置明》显标志夜《。间,要安:设照明设《。备要留足《人行:道施划停车场以不】影响交通为原则 !
《第十二条 单位【。和个人需要临—。时占用?公共停车场》作为非停车》之用时应征得当地】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同意?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!用,性质须经当地—公安交通《管理部?门,。。和城市规《划部:门,批准不准随意扩大】机动车、自行车公共!停车场?占路:面积或随意迁移场点!对因故必《须,。撤除的由市》、县:(区)公安交—通管理部《门决定并《发出:撤除通知有》关,单位和个人应当【立即执?行
第】。十三条 经批准【。开,办的营业性》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!当到当地《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,申办营业执照到当】地地税?部门:申报办?理税务登记依—法纳:税并按照物价部门】。核定:的收费标准收取看】管费在路《边,设置停车《计时装置的公共停】车,泊,位停:车只收停车泊—位,费 :
第十【。四条 ?公安交通管理—部门对公共》停车:场指派专《人进行统一管理根】据停车场的规模【、停放车辆的数【量确:定看管人《员数所有看管—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!部,门协:同劳动部门和公安派!出所:从思想表现好、【责,任心强?、身体健康》男性年龄在505】5岁女性年龄在4】045岁之间的大龄!下岗职工中择优【录用经培训后—持证上岗
!
在公共停车】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!理人员?的指挥?
?
第十》五条 ?公共停车场设置单】。位必须有专人—负责并建立健全【各项管理《制度加强对所属管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!有关:业务知识训》练公共停车》。场管理人《员要增强《责任心积极开—展文明、优质服务活!动,树立行业新风因公共!停车场管理人员责】。任心不强、违反管】理制:度,而造成看《管车辆损坏、丢【失(被盗)的看管】人员要依法》承担民事《。赔偿责任
】
第十《六条 经公安交通管!理,部,门批准的公共—停车:场,在实施?收费前应《按属地?到物价?部门办?理收:费许可?证后方?可收取看管费并且必!须统:一使:用地: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!费票据各公共停【车场要?实行明码《标价在?公共停车场及—收,费地点醒目位置【设置明码标》价牌标明停放车辆】类型、收费标准、举!报电话等以接受社】会监督?
公!共停车场《。收取看管费》的标准由市物价局】、财政?局、公安局制定【标准公?布后施行
【
对在车】站、宾馆《等地方接送》客人的车辆临—时停放时《。不收取停车看管【。费
第】十七条 公》共停车?场经:营,。。者应当履行》下列职责:
】 (一》)公开管理》制度、收费》标准、监督》电话和证《照;
》 (《二)负责进出车辆查!验、登记《不超出核定数量【接纳停?放车辆;
【。 (三)维护场!内车辆停《放秩序和行驶秩序】;,
(四)!机动车停车场内发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!通事故等情况—应,。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!并及时向有》。关部门?报告;
》 , (五)定期】清点场内《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!。。者可疑车辆应当【向公:安机关报告;
】 , ?(六)保持场内环境!整,洁;
【。 (:七)法律《、法规?和本办法规定的其】他职责
—
第十八条 公!共停车?场收取的停车费由公!。安,交通管理部门—统,一管理主《要用于看《管人员的工》。资支出、《停,车场标志、标线的设!置、更新、施划、】配备照明、消—防器材?及停车?场的修缮、改建【和办公等开支不得挪!作,他,。用
第十!九条 公安交—通管理部门、物价部!门和城市规划部【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!。场的管理和监督【开展定期《不,定期:的检查发现问题【及时纠正依法—处理
【
第二十条 原已】设置的机《动车、自行车公【共停车场《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!后三十?日内按本办法规定】到公:。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!办理或补办审查【手续:
第二十!一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!市,规划建设公共—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!行政部门《依法处理
【
?
擅自占用道路设!置停车?场的:由市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:和市政?行政部门依法—。处理
!
,不按规?定明码?。标价、不执行国【家规定的收费标准】乱收费的由》物价:部门依法处理
!
不使【用统一?票据的由地税部【门依法处理
!
第二十二条【 ,有下列情况》。之一的由公安—交通管理部门责令】改正并?按照道路交》通管理?条例等?法规的有关规定依】法处理;《
(一)!。擅自关闭公》共停车场或》改变公共停车—。场使:用性:质,的;
【 (二)《接到必须撤除公共停!车场的通知后拒不】执行的;
—。 (三—)在非?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!泊位停放车辆—妨碍交通《的;
—。 (四)》。公共:停车:场超出停放车辆【范围接纳车辆而占】用道路影响车辆【通行的?
第【。二十三条《 当事人对行—政处罚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!诉逾期不申请—复议也?不向人民法院起【。诉又不履行》行政处罚决定的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!的机关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执行—第,二十四条 市、县城!区的营运性客、【货停车站、场的【管理:依照有关《规定执行 —
?
第二十五条 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施行 《
二《OO三?年三月二《十五:日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