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菏?泽市公共停车—场管理暂行办法 ! 政府令200!3第2?号 第一条 为进!。一步:加强公?共,停,车场的建设和—。管理规范乱设停【车场、乱收看管费】行,为减轻群众负担改】善道路交通》状况保障交通安全】畅,通树立我市良好的对!外形象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市规【划法和中华人民共】和国道路交通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。合本市的实际情况】特制定本办法 】    】 《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:牡,丹区、开发》区和各县《城区:。的公共停车场 ! 《 第三?条 :停车场是指》供各种机《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!的露:天,或室:内场所 《   》。 停车场分为专】用停:车场和公共》停车场专《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!。本单位?车辆停放的》。场所和私人停车场;!公共停车《场是指主要》为社会?车辆提供服务—的停车场 【 第四条 公】安机关是公》共停:车场管理的行—政主管机关具—体管理工作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负责 —   公》安交通管理部—门,设立公?共停车场专门—管理机构主要—负责公共停车场【的审查、设置、看】管人员?培训:、管理和监督公【共停车场的设—置单位、个》人以及工作人—员应服从公安—交通管理部》门的管?理和监督 】   建》设、规划、市政、】工商、物《价、财政、地税等部!门应当按照各自【职责:协助做好公共停【车,场的管?理工作 》 第五条 鼓!励单位和个人投【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!地开办公共》停车场实行谁投资】谁受益的原则— 第六条! 城市规划部门和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】城市总体规划的【要求编制公共—停车场建设规划报】市人民?政,。府批:准后实施 》。 : , 第七条 公共停!车场的建设必须【符合城?市规划和保障道【。。路,交通安全的》要求其规划设计遵】守停车场规划设计】规则(试行》) 》  : :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!案(包括有关—的主体?工程:设计方案)须经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审核和城市规划【部门批准后方可【办理施工手续—;公共停车场—竣,工后须经公安—交通管理部》门参加?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!使用第八条》 公共停车场—设置单位须向所【在地(区、县)公】安交:通管理部门》提,出申请经《区,、县公安《交通管理部门会同】城市规划《和市政?。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!察同:意,后报市公安》交,通管:理部门?批准方可设置 】  ?  : 需要?利用街道《、,。公共广场作为临【时公共停车场—地的应?由公安交《通管理部门会同城】市规划和市政—行政:管理:部门统一确定由【公安交通管理—。部门统一管理—    【 在:城市:繁华商业街道经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!准可设?置临时?公共停车泊位计【时收费未经城市【规划、市《。。政行政管《理,部门勘察定》点和公安交通—管理部?门批准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占用道路设】置机动车《、,自行车公共停车【场 》。 第九《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的大型【旅馆、饭店、商【店、体育场(馆【)、影(《剧)院、展》览馆、图书》馆、医院《、旅游场《所,、车站、仓库—等公共建筑》和商业?。街,(区)应《配建或?增建公?共停车场;》有条件?的小型公共建筑应配!建自行车公共—。停车场;配套—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!与主:体,工,程,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工、《同时使用;没—有按规定规划公【共停车场《的城市规划部门【不予批准施》工    !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!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!应的公共《停车场 《    机关!、团体、企业—、事业单《。位应根据需要配建】满,足本单位《车辆使用的停车【场    !应当配建公共停【车场而未《配建或公共停车场地!不足的应逐步补【建或扩建《。 —第,十条 专用停车【场,经公安?交通管?理部:门批准到有关部门】办理手续后可—以对社会开放营业纳!入公共停车场管理】单位或个人利用空】闲场:地申办停车》场的适用《前款规?定 ?。 第十一条】。。 机动车公共—停车场必须》设,置,明显标志出入—口应当有《良好:的视野场内须施划】。停车线配备必要【的消防、照明器材和!。设施自行车公共【停车场不准设在人】行道和交叉路口附】近在:较宽的人行道上设】置,自,行车看车处时—要设置明显标志【夜间要安设照明【设,。备要留?足,人,行道施划停》车场以不《。影响交通为原则 】 第十二条! 单位?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!。公共停车场》作为非停车之—。用时应征得当地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。。同意改变公》共,停车场的使用性质】须经当地公安交【通管理部门》和城市规划部—门批准不准》随,意扩大机动》车、自行车公共停车!场占路面积或—随意迁?移场: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!由市、?县,(区)公安交通【管理部门《决定:并发出撤除通—知有关单《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!行 第】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!的营业性公共停【车场开办者应当【到当地工商行政管】理部:门申办营业》执照到当地地税【部门申报《办理:税务登记依》法纳税并按照物【价,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!收,取看管费在》路边设置停》车计时装置》的公共停车泊位停车!只收:停车泊位费》 第十】四条: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对公共停车场指【派,专人:进行统一管》理根:据停:车场的规模、—停放车?辆的数量确定—看管人员数》所有:看管人员由公安交通!。管理部门协同劳动】部门和公安派出所】从思:想表现好、》责任心强、身体【健康男性年》龄在50《55岁女性年龄【在4045》岁之间的大龄下【岗职工中《择优录用经培训后持!证上:岗    】 在公共停车场【停车者必须服从【管,理人员的《。指挥 — 第十五条 【。公共停车场设置【。。单位必须《有专:人负责并建立—健,。全各项管理》制度加强对所—属管:理人员的《法制教育和有关【业务知识训练公【共停车场管理—人员要增强责任【心积极开展文明、】优质服?务活动树立行业新】风因:公,共停车?场管理人员责任【心不强、违》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看!管车辆?损坏、丢失(被盗】)的看管人员—要依法承《担,民事:赔偿:责任 ? 第十六】。条 :经公安交通》管理:部门批?准的公共停车场在】实施收费前应—按属地到《物,价部门办理收费【许可证后方可收【取看管费并且必须】统,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!。的专用收《费票据各公共—停车场要实行明【码标价在公共停车】场及收费《地点醒目位置设置】明码标?价牌标?明停放车《辆类型、《收费标准、举报电】话等以接受社会【监督 》    公—共停车场《收取看?。。管费的标准由市物】价局、财政局—、公安局《制,定标准公布》后施行   ! 对在车站、宾馆!等地方接送》客人的车辆临—时停:放时不收取停车看管!费 第】十,七,条 公共停车场经】营者应当履行—。下列职责:》    》 (一?)公开管理制度、】。收费标准、监督【电话和证照;  !。   (二)负【责进出车《。辆,查验、登记不超出】核定数量接纳停【放车辆;《     (【三)维护场内车【辆停:放秩序?和行驶秩序》; :。     (四【)机动车停车场内】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!交,。通事故?等情况应当采—取相应?紧急措施并及时【向有关部门报告;】     (五】)定期清点》场内车辆发现长期】停放或者可疑车辆】应当向公安机—关报:告;     】(六)保持场内环】境整洁; 》。     (七【)法律、《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!其他职责《 第十】八条 公《共停车场收》。取的停车《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统一管理》。主要用于看管人【员的工资支》出、停车场标志、】标线的设《置、更新、施划、配!备照明、消防器材】及停车场的修—缮、改建和》办公等开《支不得挪《作他用 【 :第十:九条: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、物价部门和—。城市规划《部门要?加强对公《。共,停车:场的: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!不定期的《检查发?现问题及时纠—正依法处理 【 第二—十条 原已设置的】机动车、自行车【公共停?车场应在本办法【发布之日后三十日】内按本?办法规定到公安交通!管理:部门:。重,新办理或补办审查手!续 — 第二?十一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未按城【市规:划建设公共》停车场的由》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!法处理   ! 擅自占用道路设!置停车场的》。。由市公安交》通管:理部门和市》政行政部门》依法处理 》   》。 不按规定明码】标价、不执行国家】规定的收费标—准乱收费的由物价部!门依法处理 】    《 不使用《统一票据的》由地税部门依—法处理 】 第:二十二?条 有?下,列情况之一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责令改正》并按:照,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】等,法规的有关规定依】法处理; —    (一)擅】自关:闭公:共停车场或改变【公共:。停车场使《用性质的; —     (—二)接到《必,须,撤除公共停车场的】通知后拒不执—行的;   【  (三)在非确】定的停车场和停【。车泊位停放车辆妨碍!交通的?。;     【(,四)公共停车场【超出停放车辆范围接!。纳车辆?而占用道路影响车辆!通行:的 ? 第二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!。政,处罚不服的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复—议或直接向人—民法院起诉逾—期,不申请复议》也,不,向人民法院》起诉又不履行行政】处罚: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!罚决定的机关—申请: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第二十四《条 市?、县城区的营运【性客:、货停车《站、场的管》。理,依照有关规》定执行 】 第:二十五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《 ? 二OO三年三月】二十:。五日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