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, 菏泽市公共停【车场管理暂行办法】 ? 政府令》2003《第2号? 第一条 —为进一步加》强公共?停车场的《。建,设和管理规》范,。乱设停车场、—乱收:看管费行为》。减轻群众负担—改善道路《交通:状况保障《交,通安全畅通树立我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根!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城市规划法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!路交通管理条例【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结合《本市的实际情况【特制定本《办,。法, ,  《  】。 第二条 本办【法适用于《牡,丹区、?开发:。区和各县城》区的公共停车场 】 【第,三条 停车》场是指供各种机动】车和非机动车停【放的露天《或室内?场,所  —  停《。车,。场分为专《用停车场和公共【停,车场专用停车场【是指主要供本单位】车辆停放的场所【和私人停车场;公】共停车场是》。指主要?为社会车辆》提供服务的停车【场 《 第四》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!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!管机关具《体管理工作由公【安交:通管理部门负责 !    公【安,交通管理部门—设立公?共停车场专》。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!公共停车场的审查】、设置、看管人员培!训、管理和》监督公共停车—场的设置《单位、个人以及【工作人员应服从公安!交通:管理部门的管理【。和监督 —    《 建设?、规划、市政、【工商:、物价、财政—、地税等部门应【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!。做好: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!作 ? , , 第五条 鼓【励单位和个人投【资,建设或?利用:空,闲场地开办公共【停,车场实行谁投资【谁受益的原则 【。 第—六条 城市》规划部门和公—安,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的《要求:编制: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:施 第七!条 :公共停车《场的建设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】和保障?道路交通《安全的要求其规【。划设计遵守》停车场规划设计【规则(?试行)   ! 公共停车场【的设计方案》(包括有关的—。主体工程设计—方案:)须经公《安交通管理部—门审核和城》市规划部门批—准后方可办》理,施,工手续;公共停车】。场竣工后须经公安】交通管理部门参【。加验:收验收?合格后方《可使用第八条 【公共停车场设置单】位须向所在地(区】、县)公安交通【管理部?门提出申《请经区、县公—。安交通管理部—门会同城市》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!部,门实地勘察同意【后报市公《安交通管《理部门批准方可【设置:   — 需要利用—街道、?公共广场作为—临时公共《停车场地的应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会同城?市规划和市政—行政管理《部门统?一确定由公安交通】管理部?门统一管《理 《。    》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!经公安交通管理【部门批准可设置临】时公:共停车?泊位计时收费未经】城市规划、市政行】政管理部门》勘察定点和公安交通!。管理部门批准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占用道路《设置机动《车、自行车公—。共停车场 》 《 第九条 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大型旅馆、饭店【、商店?、体:育场(馆)、影(剧!)院、展《览馆、图书馆—、医院、旅游场所、!车站:、,仓库等?公,共建筑和《商,业,街(区)《应配建或增建公【共停车场;有条件的!小型公共建筑应配建!自行车?公共停车场;配套】建设的公共》。停车场应《与主体工程》同时:设计、?同时:。施工、同时使用【;没有按规定规划】公共停车场的城市】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!工    !。规划和建设居民【住宅区应根据—需要配建《相应的公共停车场】    】机关、团体、—企业、事业单位应根!据需要配建》满足本?单位车辆使》用的停车场 ! ,  应当配建【公共: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公!共停车场地不足的应!。逐步补建或》扩,建 【第十条 《专用停车场经公【安交通管理部门批】准到有关部门办【理手续后可以—。对社会?开放营业纳入公共】停车场管理》单位或?个人利用《空闲:场地申办停》车,场的适用《前款规定 】 :第,十,一条 机动车—公共停车场必须设置!。明显标志出入—口应当有良好的视】野场内须施》。划停车线配》。。备必要的消防、【照明器材和设施【自行:车公共停车场不【准,设在人行道和—交叉路口附近在较宽!的人行道上设置【自行车看车处—时要:设置明显标志夜【间要安?。设照明设备要留足人!。。行道施划停车场【以不影响交通—为原则 — 第十二条【。 单位和个人需【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!场作为非《停车之用时》应征得当地公安交】通管理?。部门同意改变公共停!车,场的使用性》质须经当《地公:安交通管理部门【和城市规划部门批】准不准随意扩—大机:动车、自《行车公?共停车场《占路面积《或,随意迁移场》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!由市、?县(:区)公安交通管理】。部门决定并发—出撤除通知有关单】位和个人应当立即】执行 《 第十三条】 经批?准开办的营业性公共!。停车场开办者应【当到当地工商行政】管理:部门:申办:营业执照到当地地税!部门申报办理税【务登记依《法纳税并按照—物价部?。门核:。定的收?费标准收取看管费】在路边?设置:停车:计时:装置的公共停车泊位!停,。车,只收:停车泊位费 ! :第十四条《 ,公安交?通,管理部门对》公共停车场指派专人!进行统一管理根据】停车场的规模、停】放车辆的数量确定】看管人员《数,。所有:看管人员由》公安交?。通管:理部门协同劳动部门!和公:安派出所从思—。想表:现好、责任心强、身!体健康男《性,年龄在505—。。5岁女性年龄在4】045岁之间的【大龄下岗职工—。中择优?录用经培训后持证上!岗 《    》在,公共停车《场停车者必须服【从,管理人员《的指:挥 《 第《十,五条: 公共停车场设置单!位必须有专人—负责并建立》。健全各项管理制【度,。加强:对所:属,管理: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有!。关业务知识训练公】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要!增强责任心积极【开展文明、优质服务!活,动树立行业新风【因,公共停车场管理【人员:责,任心不强、违反【管理制度而造成看管!车辆损坏、丢失【(被:盗,)的:看管人员要依法【承担民事赔偿责【任 《 ?第十六条 经公安交!通管理部门批准【的公共?停车场在《实施收费前应按属】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!费许可证后》方可收取看管费并且!。必须统一使用—地税:部门监?制的:专用收费《票据各公共停车场】要,实行明码标价—在公共?停车场?及收费地点醒目【。位置设置《明码标价牌标—明停放车辆》类型、收费标准【。、举报电话等以接受!社会监督 】   公共停车场!。收取看管费》的标准?由市物价局、财【政局、公安》局,制,定标准公布后—施行: , :  : , 对在车站—、宾馆等地方—接送客人的车辆临】时停放时《不收取停车看管【费 ? ? 第十七条 公共停!车场经营者应—当履行下《列职责:《     (【一)公?开管理制《。度、收费标准、【监督电话和证—照;    【 (二)负责进出车!辆查验、登记—。。不,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!放车辆; —    (三—)维护?场内车辆停放秩【序和行驶秩》序; ? ,。    (》四)机动车停车场】内发生火警抢劫【。及场内交通事故【等情况?应当采?取相应紧急措—施并及时向》有关部门报告; !    《。(五)定期清点场内!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!者可:疑车辆应当向—公,安机关报告; 】    (六—)保持场《内环境?整洁; 》。    (七—)法律、法》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!他职责 【 ,。 第十八条 —公共停车《场收:取的:停车费由《公安:交通管理《部门统一管理主【要用于看管人员的工!资支出、停车场标志!、标:线的设?置、:更,新,、施划、配备—。照明、消防器材及停!车场的修缮、—改建和?办公等开支不—得挪作他用 — 第—十九条 公安交【通管理部门、物【价部门和城市规【划部门要加强对公共!停车场的管理和【。监督开展定》期不定期的检查发】现问题及时纠—正,依法处理 — 第二十条】 原已设置》的,机动车、自行车公】共停车场《应在本办法发布【之日后三十日内按】本办法规定到公安交!通,管理部门重新办理】或补办?。。审查手续《 第二十!。一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!。市规划建设公共停】车场的?。由城市规划行政【部门依法处》理 》   擅自—占用:道路设置停车场【的由市公安交—通管理部《门,和市政行政部—门依:法处理 —  :  不按规—定明码标《价、:不执行国家》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!费的由物价》部门依法处理 【  《  不使用统【一票据的《由地税部门依法【处理 【 第二十二》条 有下列情况之】。。一的由公安交通管】理部门责令》改正并?按照:道路交通管理条【例等法规的有关【规定依法处理—; :     (一【)擅自关《。闭公共?停车场或改变—公共停车场使用【性质的; —    (二)【接到必?须,撤除:公共停车场》的通:知后拒不《执,行的;?     —(三)在非》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!泊,位停放车辆妨碍交】通的;     !(四)公共停车【场超出停放车辆范】围接纳车辆》而占用?道路:影,响车辆通行的 】 ? 第二十三》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不服的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!接向人民法院起【诉逾期不申》请复议也《不向人民《法院起诉又不履行】。行政处罚决定的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!的机关?申请人?民法院强制》执行第二十》四条 市、县城区】的营运性《客、货停《。车站、场的管—理,依照有关规定执行】 》 第二十《五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—行 : 二OO三【年三月?二十五日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