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菏泽市公【共停:车场管理暂行办【法, 政府【。令200《3第2?号 第一条 【。为进一步加》强公共停《车场的建设》和管:理规:范乱设停《车场、乱《。收看管费行为减轻】群众负?担改善道《路交:通状况保障》交通安全畅通树立】我市:良好:的对外形象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划法和中华—人民共和国道路交】通管理条《例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的,规定结合本市的实】际情况?特,制定本办法》 《   》 第二条】。 本办法适用于【牡丹区、开发区【和,各县城区的公共停】车场 — 第》三条: 停车场是指—供各种机动车—和非:机动车?停放:的露天或室内场所】  》  停车场—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!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!是指主要《供本:单位车辆停》放的场所和私—人停车场;公共停】车场是指主要—为社会车辆提供服】务,的停车?场 ? 第四条 】公安:机关是公共停车场管!理的行政主管—机关具?体管理工《作由公安《交通管理《部门负责 】   公安—交通管?理部门设立公—共停:车场专门管理机【。构主:要,负责公?。共停车?场的审?查、设置、看管【人员:培训、管理和—监督公共停车场的设!置单:位、个?人以及?工作人员应服从公】。安交通?管理部门的管—理和:监,督 《   ? 建设、规划【、市政、工》。商、物价、财政【、地税?。等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职:责协助做好》公共停车场的管理】。工作 【 第五条 》鼓励单位和个—人投资建《设或利用《空,。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!场,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!原则: —第,六,。条 城市规划—部门和公安机关【应当根?据城市总体规划【的要求?。编制公?共停车场建设—规划报市人》民政府批准》后实施? : 第七条 公!共停车?场的建设必须符合】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!交,通,安,全的要求其》规划设计遵守停【车场:规划设计规》则(试行) 】    》公共:停,车场:的设计方《案(包括《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!方案)须经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审》核和:城市规?划,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!施工手续;公共停】车场竣工《。后须经公《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!。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!使,用第八条 公共停】车,场设置单位须—向所:。在,地(区、《县)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提出申请经—区、县?公安交通《管,理部门会《同,城,市规划和市政行政】。管理:部,门实地勘察同—意后报市《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批准方可设—置    !需要利用街道、【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公!共停车?场地的应由公安【交,。通管理部门会同城】市,规划和市政行—政管理部门统—一确定由公安交【。通管理部《门统一管理 !   ? 在:城市繁华《商业街道经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批准可设】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!计时收费未经城市规!划、市政行政管理部!门勘察定点》和公安交通管—理部门?批准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占用【道路设置机动车、自!行车:公共停车场 【。 《第九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。的大型旅馆、饭店】、商店、体育场【(馆)、影(剧【)院、展览馆—、图书馆《、医:院、旅游《场所、车站、仓【库等公?。共建筑?。和商业街(区)应】配建或增建公共停】车,场;有条《件的小型公共建筑】应配建自行车—公共停车场;配套建!设的公共停车场【应与主体《工程同时设计—、同时施《工、同时使用;没有!按规定规划》公,共,停车场?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!批准施工 —    》 规划和建设居【民住宅区《应根据?需要配建《相应的公共停车【场 : :    《 机关、团体—、企业、《事业单位应根据【需要配?建满:足本单位车辆使用】的停车?场    】 ,应,当配:建公:共停车场而未配建】或公共停车场地不】足的应逐步补建【或扩建 》 : 第?十条 专用停车【场,经公安?交,。通管理部门批准到】有关部门办理—手续后可《以对社会开放—营业纳入公共—停车场管《理单位?或个人利《用,空闲场地申办—停,车场:的适:用前款规定 【 : , ,第,十一:。条 :机动车公共停—车场必须《设置明显标志出【入口应当有良好的】视野场内须施—划停车线配备必要】的,消防、?照明器材《和,设,施自行车公》共停车场《不准设在人行道和交!叉路口附近在—较宽的人行道上【设置:自行车看车处时【要设置?明显标志夜间要【安设照明设备—。要留足人行道—施划停车场以—不影响交通》为原则 《 第十二】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!临时:占用公共停车—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!。。应征得当地公安【交,通管:理部门同意改变【公共停车场的使【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!交通管理部门—和城:。市规划部门批准【不准随意扩》。大机动车、自行【车公共停车场占路】面积或随意迁移【场点对因故》必须撤?除的由市、县(区】)公安?交通管理部门决定】并发出?撤除通知有关—单位和个人》应当立即执行 【。 ? ,。 ,第,十三条 经批准【开,。办的营业性》公共停车场开—办者应当到当地【工商行?。政管理部《门申办营业执照到】当地地税部门申【报办理税务》登记依法纳》税并按?照,物价部门核定—的收费标准收取【看管费在路边—。设置停?车计时装置的公共】停车泊位停车只收】停车泊位费》 : 第十—四,条 公安交》通管理部门》对公共停车场—指派专人《进行统一管理根【据停车场的规—。模、停放车辆的数量!确定看管人员数所有!看管人?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协:同劳:。动部:门和:公安派?出所从思想》表,现好、责任心强、】。身体:健康男性年龄—在505《5岁女性年》龄在404》。5岁之间的大龄【下岗:职工中择优录用经培!训后持证上岗—    】在公共停车场停车】者必须服《从管:理人员的指挥 】 《。。第,十五条 《公共停车场设—置单位必《须有专人负责并建】立健全各项管—理制度加强》对所属管《。理,人员的法制教—育和有关《。业,务知识训练公共停】车,场管理?人员要增强责任心】积,极开展文明、优质】服,务活动树立行—业新:风因公共停车—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!强、违反管理制【度,而造成?看管车辆损坏、【丢失(被盗)的【看管人?员要依法承担民【事赔:偿责任 《 第十六条! 经公?安交通管《理部门批准的公【共停车场在实施收】费前应按属地到物】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!证,后方可收取看管费并!且必须统一使—用地税部门监—制的专用收》费票据各公》共停车场要实行【。明码标?价在公共停车场及】。收费地?点醒: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!牌标明停放》车辆:类型、收费标准、举!报电话等《。以接受社《会,监督 —  : 公共停车场收】取看管费的标准由】市,物价局、财》政,局、公安《局制定标准公—布后施行 》。 ?   对在车站、!。宾馆等地方接—送客人的车辆—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!车看管费《 , 《 第十?七条 ?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!当履行?下列职责《。:   》  (一《。)公开管《理制度?、收费标准、监【督电话?和证照;  【   (《二)负责进出车【辆查验、登记不【超出核定数量接纳】停放车?辆;     (!三)维护场》内车辆停放》秩序和行驶秩序【; :     (四)机!。动车:停车场内发生火警】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!等情况应当采—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!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;!     (五)!定期清点场内车辆】发现长?期停:放或者可疑》车辆应当《。。向公安机关报—告; 《 ,  : (:六)保持场内环境整!洁,;   》  (七)法律、】法规和本办法规定】的,其,他,职责 】第十八条 公共停】车场收取的停—车费由公安交—通管理?部门统一《管理主要用于看【管人员的工资—支出、停车》场标志、《标线的设《置、更?新、施划、配备【照明、?消防器材及停车场的!修,缮、改建《和办:公等开支《不得:挪作他用 ! 第十九条 公安】交,通管理部门》、物价部门和城市规!划部门要加强对【。公,共停车?。场的管理和监督开】展定期不定期的检】查发现问题及时纠】正依法处理 】。。 第二十—条 原已设置—的,机动车、自行车公共!停车:场应在本《办,法发布之日后三十日!内按本办法规定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重新办理《或补办审查手—续 : 《 第二?十一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未按【城市规划建设公共】停车:。场的由城市规—划,行政部门依法—处理 —   《擅自占用道路—设置停?车场的由《市公安交通管—理部门和市政—行政部门《依法处理  !  : 不按规定明码标】价、不执行》国家规定的收费标】。准乱收费《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!理 《    不使【用,统一票据的由地【。税部:门依法?处理 第!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!况之一的由公—安,。。交通管理部》。门责令?改正并按《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!等法规的有》关规定依法》处理;  —。   (一)—擅自关?。闭公共停车》场或改变公》共停车?场使用?性质的;   】  (二)》接到必须撤》除公:共停车场的通知后拒!不执行的; 【  :  (三《)在非?确定的停车场—和停车泊《。位停放车辆妨碍【交通的;《     (四】)公共停《车场超出停》放车辆范《围接纳?车,辆而占用《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! 》 第二十三条 当事!人对行?政处罚?。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复议或【直接向人民》法院起诉逾期—。不申请复议》。也,不向人民法院—起诉又不履行行政】处,罚决定的由作出行】政处罚决定的机关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,行第二?十,四条 市、》县城区的营运性客、!货停车站、场—的管理依照有关规】定执行 !第二十五《条, ,本办: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 二OO】三年三月二十—。五日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