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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菏泽市公》共停车场管理—暂行办法 !政,府令:2003第》2号 第一条【 为进一步加—强公共停《。车场:的建:设,和管理规范乱—设停车场、乱收看管!费行为减轻群—众,负担改善道路交通】状况保障交通安全】畅通树立我市—良好的对外形象【根据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市》规划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!交通管?。理条例等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!。的实际?情况:特,制,。定本办法 【。    ! 第二条》 ,本办法适用于牡【丹区、开《发区和各县城区的】公共停车场 】 第三【条 停车场》是,指供各种《机动车和《。。非机动车停》放的露天或室内【场所: , ?   停车场【分为专?用,停车场和公共—停车场专用停车【场是指?主,要供: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!所和私人停车场;公!共停车场《是指主要为社会【车辆提供服务—的停车?场 【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!。公共停车场管—理的行政《。主管机关具体管【理工作由公安—交,通管理部门负责 】    公安!交通管?理部门设立公—共停车场专门管理】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停!车场的审查、设【置、看管人》员培训、管理和监】。督公共停车场的【设置单位、个人以及!工作人员应服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】门的管理和监督 !  ?  ?建设、?规划、市政》、工商、物价、财政!、地税等部门应当】。按照各?自职责协助做好公】。共停:车,场的管理《。工作 】。第五条 鼓》。励,单位和?个人投资建设或【利用空闲《场地开办公共停【车场:实行:谁,投资谁?受益的原则 — 第六【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!公安机关《应,当,根,据城:。市总体规划的要【求,编制公共停车场【建设:规划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施》 《 第七条》 公共停车》场的建设必须符【合城:市规划和《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!要,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停!车场规划《设计规则(》试,行)    ! 公共停车场—。的设:计方案(包括有【关的主体工》程设计方《案)须经公安—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和!城市规划部门—批,。准后方?可办理施工手续;】公共停车场竣工【后须经?公安交?通管理?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!格后方可《使,用第八条 公共停车!场设:置单位须向所在【地(区、《县)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提出申请经区】、县公安交》通管理部门会同【城市规划和市政【行政管理《部门实地勘察—同意后报市公—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!方可:设置 《    需【要利用街道、公共广!场作为临时公共停车!场地的应由公安【交通管?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!和市政行政》管理部门统一确定】由公安交《通管理部门统一【管理    ! 在城市繁华—商业:街道经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批【准可设置临》时公共停车》。。。泊位计?时收:费未经城市规划【、市政行政管理部门!勘察定点和公—安交通管理部门批】准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,得,占用道路设》置机动?车、自?行车公共停》车场 ? 第—九条 新《建、改建《、,。扩,建的大?型旅馆?、饭店?、商店、体育场【(馆)、影(剧)】院、:展览馆?、,图书馆、医院、旅游!场所、车站、仓库等!。公共建筑和商—业街(区)应配建或!增,。建公共停《车,场;有条件的小型公!。共建筑应配》。建自行?车公共停车场—;配套建设的公共】停车场?应与主体工程—。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、同时使用;没有按!规定规?划,公共停?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!不予批准施工 】    —。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!。区,应根据需《要配建相应》的公共停车场— : :   《机关、团体、企【业、事?业单位应《根据:需,要配建?满足本单《位,车辆使用的》停,。车场  【  应《当配建?公,共,停车场?而未:配建或公共停—车场地不足的应【逐步补建或扩—建 —。 第十条《。 专用停车》。场经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批准到》。有关部?门,办理手?续后可以《对社会开放》营业:纳入公共停车—场管理单位或—个人利用空闲场【地申办停车场的适用!前款规定 — : 第?十一条 机动车【公共停车场必—须设:置明显标《志出入口应当有【良好的视野场内须施!划停车?线,配备必要《的消防、照》明器材和《设施自行车公共【。停车:场不准设在人行道和!交叉:路口附近在较—宽的:人行道上设置—自行车看车处—时要设置明》显标志夜间要安【设照明设备要留足】人行道?。施划停车场以不【影响交通为原则 】 》第十二条 单—位和个人《需要临时占用—公,共停车场《作为非?停车之?用时应征得当地公】安交通管理部门【。同意改?变公共停车场的使】用性:质须经当地公安交】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!划部门批准》不准随意扩大机动】车、自行车公—共停车场《。占路面积或随意【迁移场点《对,因故必须撤除的【。由市、县(》区)公安交通管理】。部门决定并发出【撤除通知有关单位和!个人应当《立即执行 !。 第十三条 经【批准开办《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!开办者应当到当地工!商行政?管理:部门申办营业执【照到当地地税部门申!。报办理税《务登记依法》纳税并按照物价部门!核定的收费标准【收取看管《费在路边设置—停车计时装置的【公共停?车泊位停《车只收?停车:泊位费 】 第十四条 公安】交通:管理部?门对公共停车场指派!。专人进行统一管理】根据停车《场的规?。模、停放车辆的【数量确定看管—人员数所《有看管人员由公【安交通管《理部门协《同劳动部门和公安派!出所从思想》表现好、《责任心?强、身体健康男【。性年龄在50—55岁女性年龄在4!045岁之》间的大龄下岗职【工中:择,优录:用经:培训后持《证上岗 》。    —在公:共停车场停车者必须!服从:管理人员的指—。挥 ? ? 第十?五条 公共》。停车场设置单位【必须有专人负责并】建立健全各》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!。属,管理人员的法制【教育和有关业务【知识训练公共停车场!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!心积极开展》文明、优质服务【活动:树立:行业新风因公共【停,车场管理人员责【任心不强、违反【管理:制,度而造成看管—车辆:损坏、丢失》(被盗)的看管【人员要依法》承担民事《赔偿:责任 ? 》第,十六条 经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《批准的公《共停车场在》实施:收费前应按属—地到:物价部?门,。办理收费《许可证后方可—收取看管费》并,且,必须统一《使用地税部门监【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!公共停车场要实行】明码标价在公共停】车场及收费》地点醒目位置—设,置明码标《价牌标明《停放车辆《类型、?收费标准、举报【电话等以《接受社会监督—    公!共停车?场收:取看管费的标准【由市物价局、财政局!、,公安局?制定标准公布—。。后施行   ! 对在《车站、宾馆等—地,方接送客人的—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!取停车看管费 【 《 第十七条 —公,共停车场经营—者应当?履行下列职》责:   —  (一)公—开管理?制度、?。。收费标准、监督电】话和证?照; 《    (二)负责!进出车辆查》验,。、登记不《超出核定数量接【纳,停放车辆;   ! , ,(三)维护场内车辆!停放秩序和行驶【秩序;     !。。(四)机动车停车场!内发生火警抢劫及】场内交通事》故等情况应当采【取相应紧急措施并】及,时向:有关部门报告; !    (》五)定期清点场内】车辆发现长》期,停放或者可疑—车辆应当向公安机】关报:告;  》 ,  (六)保持【场内环境《整洁; 》 ,   (七)法律、!法规和本办法—规定的其《他职责 !第十八?条 公共停车—场收取的停车费由公!安交通管理》部门统一《管理主要用于看【管人员的工资支【出、停车场》标志、?标线的?设置:、更新、施》。划、配备《照明:、消防器材及—停车场的修》缮、改建和》办,公等开支不得挪作他!用 》 第十九》条, 公安交通管理部】门、物价部》门和城市规划部【。门要加强《对公共停车》场的管理和监督开】。展,。定期不定期的检【查发现问题》及时纠正《依法处?理 ? , , 第二十条 【原已设置的机—动车、?自行车公共》。停车场应在本办法发!布,之日:后三: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!到公安交通》管理部?门重新办《理或补办审》查手续? 第二】十一条 违》反,。本办法规定未—按城市规划建—设公共?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!行政部门《依法:。处理 》   ? 擅自占用道路设!置停车场的由市公】安交通?管理:部门和?。市,政行政部门依法处理! ,    — 不按规定明码【标价、不执》行国家规定的—收费标准乱收费的】由物:价部门依法处—理 ?    不【使用统一票据的【由地税部《门依法?处理 【 第二十二条 有下!列,情况之?一的由公安》交通管理《部门责令《改正并按照道—路交通管理条例等】法规:。的有关规《定依法处理; 【  :   ?(一)擅自》关闭公?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!停车场?使用性?质的; 《     (—二)接到必须撤除】公共停?车场的通《。知后拒不执行的;】。 :。    (》三):。在非确定的停车场和!停,车泊位停放车辆妨】碍,交通的;   】  (四)公共停】车场超出停放—车辆范围接纳车【辆而:占用道?路影响?车辆通行的 【 , 第二十三条】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罚不服的可】。。以依法申请行政【复议或直《接,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!不,。申请复议也不向人】民法院起诉又不履】行行政处《罚决定的由》作出行?政处罚决《定的机关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行第【二十四条 市、【县城区?的营运性客、货停】。车站、场的》管理依照《有关规定《。执行 — 第二十五—条, 本:办法自发《布之日起施》行 ? :二O:O三:年三:。月二十五日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