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菏泽:市用水总量》控制管理《。试行办?法, ,
第一—。条 为加强水资【源管理实现水—资源的?可持续利用》保障全市经济社【会可持续发展—根,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水法、国务院】取水许可和水—资源费征《收管理条《。例、水?利部水量分配暂【行规定等法律—、,法,规、规?章结:合本: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
第二】条 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内开发利—用水资源应当遵守】本办法
第三条! ,本,办法:所称用水总》。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!。期限内最大允—许开发利《用的地表、地下【水资源量和区域【外调入水量
第!。四,条 实行用》水总量控制应当遵】循统筹规划、科学】配置、节约保护和水!资源有偿使用的【原则:推,行需水管理按—照先生活《、,后生产、兼顾生态的!用水顺序和先地表】、后地?下先域外、后域【内,先劣质、后优质【鼓励回用中》水的取水顺序科学配!置水资源促进地下水!采补平衡保障—。水资源可《持续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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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条 市《、县区人民政府对本!行政区域用水总【量控:制工作负总责将水】资源开发《利,用、节?约,和保护的主要控【制性指标纳入—。经济社会发展综【合评价体系
! 国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以及《城市总体规划的【编,制、重大建设—项目:的布局应与》当地的?水资源条《件相适应并进—行,科学论证在水资源】。不足的?区,。域应:当对高耗水、高污】染项目加以限—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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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六条 《市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负》责全市用水总量【控制的统一管理【和监督工作》
: 县区水!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用水总量控【制的具体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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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发展改革】、经信、财》政、规划、城乡【建设、环《境保护等《部,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!与用水总量》控制:相关的工作》
第七条 【用水总量控》制,指标每年度下达一次!并对当地地表水、地!下水和区域外—调入水?量分:别,予以明确实行—严格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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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《 县区用水总量控】制指标由市水行【政主管?部门依?据国家、省批准的水!资源综合规划在省下!达的用?水总量控制指标内】结合市人民政府【批准的水《量配置方案确—定
? 第九条 县区年】度用水?控制指标《由市水?行政主管部门—在,省下达的年度用水】控制指标内拟定报】市人:民政府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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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》 市:水行政?主,管部门在确》定全市年度》用水:。控制指标《时应当预《留一定的用水—。指标
第—十一条 《跨县区的河》流、:水库:水量分配方案—由市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有关县《区人民政府》制订报?市人民?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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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】市政府批准的水【量分配?方案是跨县区—河流:、,水库水?量调:度,的,。。依据有关县区人民】政府应认《真执行市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水量调度并监—督实施
第十二!条, 逐步建立政—府调控和市场机制】相结合的水量转【。让制度鼓励运用【市场机制《合理配置水资源在水!量分:配方案?确定了水使》用权:。的基础上区域之间】。可以进行水》量交易
第【十三条 利用雨水】、污水处理再生水等!不受用水《总量:控制指?标和年?度用水控制指标【限制
《 第:十四条 各》级人:民政府?应当:采取有效措施提【。高水资源利用效【率遏制用水》浪费:
— 万元国内—。生产总值取水—量、万元工业—增,加值:取水量及农业灌溉】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!水指标优于国—家和省市考核标准的!可,适,当增加该区域下年度!用水:控制指标;未—达到国家和省市考】核标准的可适—当核:减该区域下年—度用水控制指标【
?。 ? 通过调整结构】、,采取:工程措施、》。应用节水技术—节约的水量》可以用于《其新增项目》用水其节约的—水量由?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上一级—水行:政主管?部门:。组织进行《论证和?确,认
第》。十五条 《县区:政,府应当加强》对水功能区和地下】水的监?督管理严《格控制入河排污总】量限制或《禁止超?采区的地下》水开采
— 水功能】区水质达《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!者造成地下水水【文地质环境恶化的】应当:相,应核减该《区域下年度用—水控制指标》
第十》六条 ?。严格实施水资—源有偿?使用制度加强对水资!源费征缴的监—督管理?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!、未足额征收或者未!按规定上缴水资源】费的应当按有关规】定处理并相应核【减该区域下年度用水!控制指标《
第十》七条 县区政府应】当,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!资源论证和取—水,。许可制?度需要取水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《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!严禁未?经许可?擅自取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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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?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建设项—目需要增加取水【的应当按《照有: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!水资源论证》;,对,未进行水《资源论证的水—行政主管部门不得】批准取水许可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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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 用水总量达到或超!过年:度用水?控制指标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!该区域内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!设项目?取水许可申》请应依法限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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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用水总量达—到或超?过用水总量控制【指标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对该区域内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建【设项目取《水许可申请应依法】暂停:审批
第—。十九条 县区—政,府和相关《部门应当加》强水文、水资源管理!信息系统建》设对水资源开发【利,用监测工《作予:以支持?。配合:
—。 市水文水—资源勘测《机构负责本》。市地表水、地下水】、外调入《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!并承担水功》能区水质监测工作】监测数据作为确定】县区年度《用水控制指标—的主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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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县区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辖【区内取用水户—实际:取用水量的监测工】作并将其监测数【据汇交水文水资源勘!测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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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市水文水资!源,勘测机构和县区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互,相通报?监测:数据实行《资,料共享并对监测资】料,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!责
? ,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侵占、毁坏—、擅自移动或—者擅自使用取—用水、水功能—区水质监测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!。。测工作
第二】十条 县区》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按《。照 取水许可管【理办:法的有关规定—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!料,。和年度取用水户【实际取用水》量,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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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区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照有关规《定及时向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!政区域上一》年度取?水许可证发》放情况
第【二十一条 水—行政:主,管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。。其上级行政机关或】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!;情节严重》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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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不按规!定上:报,年,。度取用水《户实:。际,取用水量、新—审批取水许》可统计?。资料:或提:供,虚假统计资料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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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?二):不按规?。定监测区域地—表水、地下水—、外:调入水开发利用【量和水功能区水质】的;
【 (三》。),用水总量超》过用水总量》控,制指标仍《批准取水许可—的;
— (四)【对未进行水资源论】证仍:批准取水许可—申请:的;
》 (五【)应当征收而未征】收、未足额征—收或者?未按规定上》缴,。水资源费的;
】 》 ,(六)拒绝接受【监督检查或者弄虚】。作假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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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:二条 违《反本:办法规定《侵,占、毁坏《、,擅自移动或》者擅自使用取—。用水、水功能区【水质监测设施的由县!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中华【人民:。共和国水法》的,有关规定依》法予以处罚;
】 阻碍】干扰取用水》、水功能《区水:质监测工作》的由县级《以,上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文:条例的?有关:规定:依法予以处》罚
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!所涉:。。及的未经许》可擅:。自取水?、取水不按规定计】量,、不按?规,定缴纳?。水,资源费等其他违【法行为按照》有关法律法》规规定依《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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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】本办法自20—10年?10月1日起—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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