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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菏泽市用水总量控!制管理试行》办法 — 第一条《 为加?强水资源管理实现】。水资源?的可持续利用—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!持续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水法》、国务院取》水许可和《水资源费《征收管理《条例、水利部水量】。分配暂行规定等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结【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第二条 】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开发利—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!办法 第—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用水总量是【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!内最大允许开发利】用的地?表、地下水资源量】和区域?外调入水量 【 第四条 》实行用水《总量控制应当—遵循统筹规划、科学!。配置、节约保护和水!资源有偿使用—的原则推行需水管】理按照?先生活、《后生产、兼顾生【。态的用?水顺序和《先地表、后地—下,先域外、后域内【先劣质、后优—质鼓励回用中—水的取水顺序科【学配置水资源促进地!下水采补平衡保【障,水资源可持续利用】 ?第,五条 市《、县区人民政—府对本行政区—。域用水总量》控制工?作,负总责将水资源【开发利用、节约和】。保护的主要控制性】指标纳入经济社会】。。发,展,综合评价《体,系    】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规划?以,及,城市总体规划的【编,制、重大建设项【目的:布局应与当地—的水资源条件相【适应并进行科学论】证在:水资源不足的区【域应当对高耗—水、高污染项目加】以限制 》。 ,第六条? 市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?全市用水总量控制】的统一管理》和监督工作 —    — 县:区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用水》总量控制的》具体管理工作 】 :    发展改革、!。经信、财《政、规划、城乡【建设、?环境保护等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】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!相关的工作 】。第七条 用》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!度下达一次并对当地!地表水、地下水【和,区域:外,调入水量分》。别予以明确实行严格!管,理 : 第八《条, 县区用水总量控】制指标由《市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依据国?家,、省批准的水资【。源综合规划在省下达!的用水总量》控制指?标内结合市人民【政府:。批准:的水量配置》方案:确定 ?。 第?九条: 县区年度》用水控制指标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!在,省下达的年度—用水控制《。指标内拟《定报市人民政府确】定, 第十条 【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在确定全市年度用水!控制指标时应当预】。留一定?的用水指标 — 第十一条— 跨县?区的河流《。、水库水《量分配方《案由市?。水,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》有关县区人民—政府制订报市人【民政:府,批准   】  :经市政府批准的水】量分配方案》是跨县?区河流、水库—水量调度的依—据有关县区人民【政府应认真》。执行市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:责水量调度并监督实!。施 ? 第十二《条 逐步建立政府调!控和市场机制相【结合的?。水量转让制度鼓【励运用市《场机:制合理配置》水资源在水量分【配方案确定》了水使?用权的基础上—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!量交:易 ? 第十三条》 利用?雨水、污《水处理再生水等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!标和年度用》。水控制指标限制 ! 第十四条 各级人!民政府应当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!资源利用效率遏制用!。水浪费 【 , ,。  万元国内生产总!。值取水量、万元【。工业增加值取水量】及,。农业灌溉水有效【利用系数等用—水指标优于国家和省!市考核标准》的,可适当?。增加该区域下—年度用水控制指标】。;,未达到国家和省市】考核标准《的可适?当核减该《区域下年度用水控制!指标   】  通过调整结【构、采?取工程措《施、应用节水技术】节约的水《量,可以用于其新增【项目用水其》节约的水《量由:该区域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上一级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组织进行论证—和确:认 《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!应当加?强对水功能》区和地下水》的监督管理严格控】制入河排污总—量限制或禁》止超:采,。区的地下水开—采 ?     水【功能区水质达—标率较上年》度,降低或者造成地下】水水:文地质环《境恶化的应当—相,应核:减该区域《下年:度用水控制指标 ! 第十六条 —严,格实:施水资源有偿使【用制度?加强对水资源—费征缴的《监督管理对》应当征收而未征收、!未足额征《。收或者?未按规?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应!当按有关规定处【理并相应核减该区】域下年度用》水控制?指,。标 : 第十七条 【县区政府应当—严格:实施建设项目—水资源论证和—取,水,许可制度需》要取:水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依法办理取】水许可?证严禁未经》许,可擅自取《水 :   》  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?建设:项目需要增加取水】的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:进行建设《项目水资源论证;】对未进行《水资:源论证的水行政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】取水许可申请— 第十八条 用!水总量?达,到或超过年度用【水控制指标的水行政!主管部门对》。该,区域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建》设项:目取水许可申请应依!法限制审批 【     用水】总量: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!控制指标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对该区域】内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。建建设项目》取水许可申请应【依法暂停审批 【 第?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!相关部?门应当加强水文【、水资源管理信息】系,统建设对水资源开】发利用监《测工作予以支持【配合 —    市水—文水资源勘》测,机构负责本市地【表,水、地下水、外调入!水,开发利?。用量的监测并承担】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!作监测数据作为确】。定县区?年度:用水控制指标的主】要依据 —    《 县区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辖?区内取用水》户实际?取用水?量的监测工作并将其!监,测数:据汇:交水文水资源—勘测机构 —     市【水文:。水,资源勘测机构—和县区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应当互—相通报?监测数据《实行资料共享—并对监测资》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!负责   】  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!。毁坏、擅自》移动或者擅自使用取!用水、水《功能区水《。质监测设施》不,得阻:。碍干扰监测工作 】 第二《十条: 县区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按照 取】。水许可?管理:办,法的有关规定—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!料和:年度取用水》户,实际取用水量—资料  【。   县区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有关规定及时向】市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报送本》行政区域上一年度】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! , 第二十一条【 水行?政,主,管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!政机关或者监察机】关责令改正;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 》 ,     (—一)不按规定—上报年度取用水户】。实际取用水量、【新审批取水许可统计!资料或提供虚假统】计资料的; 】     (二【)不按规定监测区域!地表水、地下水【、外:调入水开《发利用?量和:水功能区水》质的:;   【 , (三)用水总【量,。超过用水《总量控制指标仍批准!。取水许可《的;    ! ,(四)对未进行水资!源论证?仍批准取水》许可:申请:的; —    (五)应当!征收而未征收、未足!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!上缴水资源费的; ! ?    (六)【拒绝接受监》督检查?或者弄虚《作假的 第【二十二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侵占—、毁坏?、擅:自移动或者擅自【。使,用取用水、水功【能区水质《监测设施的由县级】。以上水行政主—管,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!。和国水?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!以处罚; —     阻碍】干扰取?用水、?水功能区水》质监测工作的由县级!以上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水文—条例的?有关规?定依法?予以:处罚 第二十】三条 本办》法所涉及的未—经,许可擅?。自取水、取水不【按规定计《量、不按规定缴纳水!资,源费等其他违法【行为按照有关法律】法规规定《依法予以处罚— : 第二十四条 【。本办法自2010年!。10月1日起施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