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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菏泽市用水总量!。控制管理试行—办法 — 第一条 为加【强水:资源管理实现水资】源的可持《续利用保障》全,。市经: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水法、国务院取水许!。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!理条:例、水利部水—量分:配暂:行规定?等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? 第二条 —在本市?。行政区?域,内开发利《用水资源应当遵【守本办法 —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称用水总】量是指在一定—区域和期《限,内最大允许开—发利用的《地表、地下》水资源量和》区域外调入水量【 第《四条 实行用水总】量控:制应当?遵循统?筹规划、《科学:配置、节约》保护:和,水资源有偿使—用的原则推行需【水管理按照先生活】。、,后生产、兼顾生态的!用,。水顺序和《先地表、后地下【先域外、后域内先】劣质、后优质鼓【。励回:用中水的取》。水顺序科《学配置水《资,源促进地下水采补平!衡保障水资源可【持续利用 【第五条 市、县区】。。人民政府对本行【政,区域:。用水总量控制—工,作负总责将》水资:源开发利用》、节约和保护的主要!控制性指标纳入经】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!体系 》  : ,  国民经》济和社?。会发展规划以及【城市总体规划的编】制、重大建设—项目的布局应与【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!适应并进行科学【论证:。在水资源不足的【区域应当《对高:耗水、?高污染项目加以限制! 第六条 市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。责全市用《水总量控制的统一】管理和监督工作 】。     县】区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用水总》量控:制的具体管理工【。作    】 发:展改革、经信、财政!、规划、《城乡建设《、环境保护等—。部门:按照各?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!量,控制相关《的工作 第【七条 用水总—量控制?指,标每年度下达一次并!对,。当地地表水、地下水!和,区域外调入》水量分别予以明【确实行?严格管理 — 第八?条 :县,区用水总量》控,制,指标由市水行政【。主管:部,门依据国家》、省批准《的水资源综合规划】在省下达的用水总量!控制指?标内结合市人民政】府批准的水》量配置方案确—定 《第九条 县区年【度用水?控制:指标:由市: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在省下《达的:年度用水控制指【标内拟定报市人民】政府:确定 《 第十条 市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在确定?全市年度用水控制】指标时应当预留【一定:的用水指标 】第十一条《 跨县区《的河流、水》库水量分《配方案由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会—同,有,关县区人民政府【制,订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   !  经?市政府批准的—水量:。。分配方案是跨县区】河流、?水库水量调》度的依据有关县【区人民政府》应认真?执行市?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水,量调度并监督实施】。 第十二条 逐!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!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!转让制度鼓励运用】市场机?制合理配置水—资源:在水量分配方案确定!了水使用权的基【础上区域之间可【以进行水《量交易 《 第十《三条 ?利用雨水《、污水处理再—生水:等不受?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!年度用水控》制指标限制 第!十四条?。 各级?人民政府应当—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!。资,源利用效率》遏制用水浪费—     】。万,元国内生产总值【取,水量、万元工业【增加值取水》量及农业灌溉—水有效?利用:系数等?用水指?标优于?国家和省市考核标】准,的可适当《。增加该区域下年【度,用水控制指》。标;未达到国家和】省市考核标》准的可适当核减该区!域下年度用水—控制指标  !   通《过调整结构、采【取工程措施》、应用?节水技术节约的水】量可以用于其—新,增项目用水其节约】的水量由该区—域水行?政,主管部门申请—上一级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组织进行论【证和确?认 第》十五:条 县区政府—。应当加强对水—功能区和地》下水的监督》管理严格控制—入河排污总量限制】或禁止?。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!  》   水功能区水质!达标率较上》年度:降,低或:者造成?地下水水文地质环】。。境恶化的《应当相应核减该【区,域下年度用》水,控制指标 【第十:六条 ?严格:实施水资源有—偿使用制度加强对】水资源费征缴—的监:督管理?对应当?征收而未征收—、未足?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!上,缴水资源费的应当按!有关规定《处理并相应》核减该区域下—年,度用水?控制指标 【第十七条 县区【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建!设项目水资》源论:证,和取水许可制度需要!取水的?单位和个人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】许可证严禁未经许】可擅自取水 】 ,   ? 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建?设项目需《要,增加取?水,的应当按照有关规】定进行建设项—目水:资源论证;对未进】行水资源论》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不得批准《取水许可申请 【 , 第十八条》 用水总量达到或】超,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!的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对该区域内新建!、改建?、扩建建设项目取】。水许可申请》应依法限制审批 】 ?    用水总【量达到或《超过用水《总量控制指标的【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对该?区域内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!目取水许《可申:。请应依法《。暂停审批 》。。 第?十九条 县区—政府:和,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!文、水资源管理【信息系统建设对水资!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!予以支持配合 】     市水】。文水资源勘测—。机构负责本市地【表水:、地下水、》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!的监测并承担水【功能区?水质监测工作监【测数据作为确定【县区年度用水控制】指标的?主要依据 》    — 县区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!际取用水量的监【测工作并《将其监测《数据:汇交水文水资源勘】测机构 —     市水文】水资源勘测机—构,和县区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》互相通报监测数【据实行资料共享【并对:监测资料的真—实性、合法》性负责 》  ?   ?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侵占【、毁坏、擅自移动或!。者擅自使用取用【水、水功能区水【质监:测设施不得阻—碍干扰监测工作【 第二十条 】县区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按照 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!。有,关规定上《报取水?许可统计资料和【年度取用水户实【际取用?水量资料  !   县区水—行政主?管部:门应:当按照有关规—。定及时向《市水:行政主管部门报送】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!取水:。许可证?发,放情况 第二】十一条? 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有下列—。行,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机关或》者监察?。机关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的对直—接,负,责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  》 ,  (一)》不按规定上报年【度取用水户》实,际取:用,水量、新审》。批取水许可统—计,资料或提《供虚假统计》资料的; 】  :。  (二)不按【规,定,监测区?域地表水、地下水】、外调入水开发利】用量和水功能区【水质的;  ! ,  (三)用水总】量超过?用水:。总量控制指标—仍,批准取水许可的【;,     】。(四)?对未进行水》。资源论证《仍批准?取水许可申请的; !   》  (五)应当【征收而未征收、未足!额,征收或者未》按规:定上缴水资源费的】;     !。(六)拒《绝接受监督检—查或者?弄虚作假的 — 第二十二条【 违反?本办法规定侵占、】毁坏、擅自移动或】者擅自使《用取:用水、水功能区水】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!以上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依照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?水法的有关规定【依法予以处罚; 】     阻碍!干扰取用水》、水功能区水—质监测工作的由【县级以上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依:。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文条例的有【关规定依法》予以处罚 》 第二十》三条 ?本办法所涉及的未经!许,可擅自取水》、取水不《按规定计《。量、不按规定缴【纳水资源《费等其他违法行【为按照有关法—律,法规规定《。依,法予:以处罚 》 第二十四条 本】办法:自2010》年10月1日起施行!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