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【泽市用水《总量控制管理试行办!法
第【一条: ,为加强水资》源管理实《现水资源的》可持续?利用保?障全: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!展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、!国,务,。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!费,。征,。收管理条例、水利部!水量分配暂行规定】等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办法
】 第二条 在—本市行政区域内【开发利用水资—。源,应当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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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用水总量是指在一】定,区域和期限内最大】允许开发利用的地】表、地下水》资,。源量:和区域外调入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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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!量控制应当遵循【。统筹规划、科学配置!。、节约保《。护和:水资源?有偿使用的》原则推行《需水管理按照先生活!、后生产、兼顾生】态的用水顺》序和先地《表、后地下先域【外、后域内先劣质】、后优质鼓励回【用中水的取水顺【序科学?。。配,置水资源促进地下水!采补: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!续利:用,
第五》条 市、县区人民】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】。用水总量控制—工作负总责将水资】源开发利用、节约和!保护的主要控制【性指标纳入经—济社会发展综合【评,。价体系
】 国民》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以及城》市总体规划的编制、!重大:建设项?目的布局《应与当地的水资源】条件相?适应并?进行科学《论证在水资》源,不足的区域应当对】高耗水、高污—。染项目加以限制【。
: 第六条 市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全市用水》总量控制《的统一管理和—监督工作
】 : 县区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用,。水总量控制》的具体?管理:工作
》 《 发展改《革、经?信、财政、规划【、城乡建设、环境保!护等部门按照各【自职责做好与用【水总量控制》相关的工作
【 第七?条 用水《总量控制《指标每年度下达一次!并对:当地地表水、地【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!量分别予以明—确实行严格管理
! ,第,八条 县区用水总量!控制: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!。。部门依据国家—、省批准的水资源综!合规划在省下达的用!水,总量:控制指标内结合市人!民政:府批准的水量配置】方案确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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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—县区年?度用水?控制:。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!。部门在省下达的【年度:用水控?制指标内拟定报【市人民政府确定【
: ,第十:条 市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在,确定全市年》度,用水控制《指标时?应当预留一定的【用水:指标
第十一】条 跨县区的河【流、水?库水量分配》方案由?市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关县区—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人!。民政府批准》
? 经—。市,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!方案是跨《县区河流、水—库水量调度的—依据: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!认真执行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水】量调度并监督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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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逐】步建立?政,府调控和市场机【制相结合的水量【。转,。让制度鼓励运—。用市:场机:制合理配置水—资,源在水量分配方案确!定,了,。水使:。用权的基础上—。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!。。量交易
—第十三条 利用【雨水、污水处理再】生水等不受用水【总量控制《指标和?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!制
《第十四条 各级【。人,民政府应当采取有】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!用效率遏制用水浪费!
万!元国内生产》总值取水量、万【元工业增加值—取水量及农业灌【溉水有效利用系数】等用:水指标?优于国家和省—市考核标《准,的可适当增加该区】域下年度《用水控制指标;【未达:到国家和省市考【核标准的《。可适当核减该区【域,下年度?用水:控制指?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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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通:过调整?结构:、采取工《程措施、应用节水】。技术:节,约的:水,。量可以?用于:其新:增,项目用?水其节?约,的水:量由:该区域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申:请,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!门组织进行论—。证,和确认
第【十五条 县》区政府应当加—强对:水功能区《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!严格控制入》河排污总量》。限制或禁止超采区】的地下水开采
】 ? 水功能区水质!达标率较上年—度,降低或者造》成地:下水水?文,地质环境恶化的【应当相应核减—该区域下年度用【水控制指标
第!。。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!资源:有偿使用制度—。。加强对水《资源:。费,征缴的?监督管理对应当【征收而未《征收、未足额征【收或者未按规定上】缴水资?源费的应当按—有关规定处》理并:相应核减该》区域下?年度用水控制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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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七条 县区政【府应当?严格实施建设—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!水许可制度需—要取水的《单位:和个人应当》。依法办理取》水许可证严》禁未:经许可擅自》取水
【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设项》。目需要?增加取水的》应当按?照有关规定进行【建设项?目水资源《。论证;对《未进行水《资源论证的水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不《得批准取《水许可申请
【 ,第十八条 用—水总量达《到或:超过年度《。用水控制指标的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对【该区域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建设项?目,取水许可申请应依法!限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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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》水总量达到或—。超过:用,水总量控制指标【的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对该》区域内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!项目取水许》可申请应依》法,暂停审批
— ,第十九条《 县区政府》和,相关部门应当加强】。水文、水资源管理】信息系?统建设对水资源【。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!以支持配合》
【 市水文水》资源:。勘测:机,构负责本市地表水】。、地:下水、外《。调入:水开:发利用量的监测并承!担水功能区》。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!据作:为确定县区年度用】水控制指标》的主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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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县区水行政主管【。。部门负责《本辖区内《取,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!的监测工作并将其监!测数据?汇交水文水资—。源勘测机构
! ? 市水文《水资源勘测机—构和县区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互?相通报监测数—据实行?资料共?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!实性、合法性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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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?得侵占、《毁坏:、擅自?移动或者擅自使用】取用水、水功—能区水质监测设施不!得,阻碍:干扰:。监测工作《
第二十—。条 县区水》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 取水许》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!定上报取水许—可统计资料和年【度取用水户》实际取用水量—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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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区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按照有【关规定及时向市水行!政主管部门报送【本行政?区,域,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!发放情况
— 第二十一条 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工作—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关或?。者,监,察机关?责令改?正;:情节严重的》对直:接,负责: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
!。 (一)不】按规定上报年度取】用水户实际取用水】量、新?审批取?水许可统计资料或】。提供虚假《统计资料的;
! , (二)不按!规定监测《区域地表水、地下水!、外:。调入水开发》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!质的;
】 (三》)用水总量》超过用水总量—控制指标《仍批:。准取水许可的;【。
》 (四)对【未进行水《资源论证仍批准取】水许可申请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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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五)应》当征收而未征收【、未足额征》收或者?未按规定《上缴水资源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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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六:)拒:绝接受监《督检查或者弄虚【作假的
》 第二十二条 违反!本,办法规定侵占—、毁坏、擅自—移动或者擅》自使用?取用水?、水功?能区水质《监测设施的由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?水法: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!处,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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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阻碍干扰《取用:水、:水功能区《水质监测工作的【由县级?以上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依照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!条,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!以处罚
》。 第二十《三条 本办》法所涉及的未—经许可擅自取水、】取水:不按:规定计量、不按规】定缴纳水资源费【等其他?违法行为按照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!法予以处罚
第!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!。。2010年10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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