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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用】水总量控《制管理试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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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!现水:资,源的可持续利用保】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!续,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、》国务院?取水许可和水资【源费征收管》理条例、水利部【水,量分:。配暂行规定等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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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【本市行?政区域?内开发利用水资【。源,。应当遵?守本:办法
第—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用水总量是指】在一:定区域?和期限内最大—允许开发利用的【。地表、地下水—资源量和区域外调入!水量
第—四条 ?实,行用水?总量控制应当遵循】统筹规划、科学配置!、节约保护和水资】源,有偿使?用的原则推》行需水?管,理按照先《生活、后《生产、兼《顾,生态的?用水顺序和》先地表、《后,地下先域外、—后域内先劣质、后】优质鼓励回用中水】的取水顺序科学【配置水资源促进地下!水采补平衡保—障水资源可持续利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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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条 市、县》区人民政府》。对,本行政区域用水总】量控制工作负总【责将水资源开—发利用、节约—。和保护的《主要控制性指标纳】入,。经济社会发展—综合评价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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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】民经济和《社,会发展?规划以及城市总【体,规划:的,编制、重大》建设项目《的布:局应与当地的水【资源条件《相适应?并进行?科,学,论证在水资》源不足的区域—应当对高耗水、高】。污染项?。目加以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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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【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市用《水总量?控,制的统一管理—和监督工作
! 县》区,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《域内用水总》量控制的《具体管理《工作:
: ? 发《展改革、经信—、财政、规》。划,、城乡?建设、环境保—护等:部门按照各自—职责做好与》用水总?量控制相关的工作】
第七条 【用水总量《控制指标《每年度下《达一次并对当—地地表水、地下水和!区域外调入水量【分别予以明确实行严!。格管理
第八条! 县区用《水总量控制指标【由市水行政主—管部门依《据国家、《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!规划在省下》达的用水总量—控,制指标内《结合市人民》政府批准的水—量配置方案确定
! 第九?条, 县区年度用—水控制指标由—市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在省下达的年度用】水控制指标内拟定报!市人民?政府:确定:
: 第十条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!在,确定全市年度用【水控制指标》时应当预留》一定的?用水指?标
《第,十一条 跨县区的】河流、?水库水量分配方【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有关县—区人民政府制—。订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
! ? ,经市政府批》准,的水量?分配方案是跨县区河!流、:水库水量调度—的依:据,。。有关县区《人民政?府,应认真执行市水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水量调!度并监督《实施
第十二】条 逐步建立—政府调控和市场机】制,相结:合的水量《转让:制度:鼓励: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!置,。水,资源在水量分配方】案确定了水使用权的!基础上?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!。量交易
第十】三条 利用雨水、】污水处理再生水【等不受用水总量【控制:指标和年度用水控】制,指标:限制
《。 第十?。四条 各级》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!效措施提高水资【源利:用,效率遏制用水浪费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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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元!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】。量、万元工业—增加值?取水量及《农,。业,灌,溉,水有效利《。。。用系数等用水指【标,优于国?。。。。家,和省市考核标准的可!适当:增加该?区域:下年:度用水控制指标;未!达到国家和省市【。考核标?准的可适当核减【该,区域下年度用水控】制指标
! 通过调整结【。构、采取工程措施】、应用节《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!以,用于其?新增项目用水其节】约的:水量由该区域—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申请上一级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进行《。论证和确《。认,
第十五条 县!。区政府应当加强【对,水功能区《。和,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!格,控制入河《。排污总量限制或禁】止超采区的地下【水开采
! :水,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!。上年度降低》或者造成地》下,水水文地质环境恶】化的应当相应核【减该:区域下年度用—水控制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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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【严格实施《水资源有偿使—用制度加《强对水资源费—征缴的监督管—理对:应当征收而》未征:收、未足额征收【或者:未按规定上缴—水资源费的应—当按有关规定处【理并:。相应核减该区域下年!度用水控制指标
! 第十七条 县区】政府应当《严格实施建设项目】水资源论证》和取水许可》制度需要取》水的单位和》。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!水许可证《。。严禁未?经许可擅《自取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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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】建、:改建、扩建建设【项目:需要增加取水的【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进行建《设项目水资》源,论证;对未进行【水资源论证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批?准取水许《可申请
第【十八条?。 用水总量达到或】超过年度用水控制】指标的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对该【区,域内新建、改建、】扩,建建设项目取水许】可申请应依法—限制审批
【 用水总】量达到或超》过,用水总量《控制指标的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对该区域内】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《建设项目取水许【可申:请,应依法暂《停审批
第十九!条 县区政府和【相关部门应当加强】。水文、水资源—管,理信息系统建—设,对,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!工,作予以支持》配合
! 市:。水,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!责,本市地表水、地下】。水、外调入水—开发利用量的—监测并承担水—功能区水质》监,。测,工作监测数据—作为:确定县区年度用水】控制指?标的主要依据—
—。 :。县区水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辖区内《取用水户实际取【。用水量的监》测工作并将其监【测数据汇交》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!
市!水文水资源勘测机】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互相通【报监测?数据实行资》料共享并对监—测资料的《。真实性、合法性【负责:。
: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。。不得侵占、毁坏、】擅自:移动或者擅自—使用取用水》、水功能区水质监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】。。扰监测工作
】。第二十条 县区【水,。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。 取水许可》管理:办法:的有:关规定上报取水许】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!用水户?实际取用水量资【料,
》 ?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!。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报送本行政区域】上一年度取水许【。可证发放情况—
第《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!管部门及《。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机关或者—监察机关责》令改正;情》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?。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
【 (一)—不按规?定上报年度取用【水,户实际取用水量、新!审批取水许可统计资!料或提供虚假统计】资料的?;
? 》。。 (二)不按规【。定监测区域地表水】、地下水《。、外调入《水开发利《。用,量,和水:功能区?水,质的;?
【 (三)用水总量】超过用水总量控制】指标仍批准》取水许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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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对未进行水!资源论?证仍:批准取水《许可申请的;
! (五)】应当征收而未—征收、未足》额,。征收或者未按规【定上缴水《资源费的;
】 (—六)拒绝接受监【督检查或《。者弄虚作假的
!。第,二十二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侵占、毁坏!、擅自移动》或者擅自使》用,取用水?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!设施的由县级—以,。上水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水【法的有关《。规定依法《予以处罚;
【 ? 阻《碍,干扰取用水、水功】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!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!。管部门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文条例的》有关规定依》法予以处罚》
?第二十三条 本【办法所涉及的未经许!可擅自取《水、取水不按—规定计量、不按【。规定缴纳水资源【费等其他违法行【为按照?有关法律法规—规定依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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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二十四条 》本办法自2010年!10月1日起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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