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菏泽市《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试!行办法
】第一条?。 为加强水资—。源管理实《现水资源《的可持续利用—保障:全市经济社》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法?、国务院《取,水许可和《。水资源费征收管【。理,条例、?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!规定等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在《。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开发利用》水资:源应当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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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用水总量《是,指在一定区》域和期限《内,最,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!表、地下水资源量和!区域:外调入水量
【 第四条 实—行用水总量控制【应当遵循统》筹规划、科学配置】、节约保《护和水?资源有?偿使用?的原则推行》需水管理按》照先生?活、后生产、—兼顾生态的用水顺序!和先地表《、,后地下先域外、【后域内先劣》质、后优《质鼓励回用中水【。的取水顺序科学配置!水资源促进地—下水采补《平衡保障水资源可】持续利用
第】五条: 市、县区人—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!用水总量控制工作】负总责将水》。资,。源,开发:利,用、节?约和保护的主—要控制性指标—纳入经?济,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!系
? 国民】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以及城】市总:。体规划?的编制、《重大建设项目—的布局应与》当,地,的水资源条件相【。适应:并进行科学论—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区!域,应当对高耗水—、高污染《项目加以《。限制
《 第:六条 市水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市: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!管理和?监督工作
! 县区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用水:总量控制的具—体管理工《。。作
》 发》展改革?、经信、财政、规划!、城乡建《设、环境保护等部门!按照各自职责做好】与用水?总量:控制相关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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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用【水总量控制指—标每年度下》达一次并对当—地地表水、地—下水和区《域外调?入水量?分别:予以:明确实?行严格管理
】第八条 《县,区用水总量控—制指标由市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依据国【家、:省批准的水资源【综合规划在省下【达的用水总量—控制:指标内结合市人民政!。。府批准的水量配置】方,案,确定
第九条 !县区:年度用水控制指【标由市水《。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在省:下达:的年度用水控制【指标:内拟定报市人—民政府确定
第!十条 ?市水:行政主管部门在【确定全市年度用【水控制指标时应【当,预留:一定:的用水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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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 —跨县区的河流—、水库水《量分:配方案由《市水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有《关县区人民》政府制订报市人民】政府:批,准
? 经市政!府批准的水》量分配方案是跨县】区河流、水库水【量调度?的依据有关》县区人民《政府应认真》。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水量调度并】监督:。实施:
?第十二?条 逐步建立政【府调控和市场机制】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!度鼓励?。运,用市场机制合理配】置水资源在》水量分配方案确定】了,水使用权的》基础上区域之间【可,以进行水《量交易?
第十三条【 利用雨水、污水处!理再:生,水等不受用水总量】。控制指标和年度用】水控制指标限—制
第十四条】。 ,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采取有》效措施提高水—资源利用效率遏制用!水浪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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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万:元,国内生产《总值:。取水量、万元工业增!加值取水《。量及:农业灌溉《水有效利《用系数等用水指标】优于国家和省市考】核标准的可适当增加!该区域下年》度用水控制指—。标;未?达到国家和省市考】。核标准的《可适当?核减该区域下年度】用水:。控制:指标
】 通过《调整:结构、采取工程措施!、应用节水技术节】约的水量可以—用于其新增项目用水!其节约的水量—由该区域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!管部门组织》进行论证和确认
! 第:十五条 县区政【府应当加强对水功】能区和地下水的监】督管理严《格控:制入河排污总量限制!或禁:止超:采,区的地下水开采
! 》 水功能区水—质达标率较上—年度降低《或者造成地下—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!的应:当,相,应核减该区域下年】。度用水控制指标
! 第十六条 严【格实:施水资源有》偿使用制度加强【对水资源费征缴的】监督:。管理:对应当征收而—未征收、未》足额征收《或者未按规》定上缴?水资源费的应—当按有关规》定处理并《相应核减该区域下年!度,用水控制指标
!第十七条 县—区政府?应当严?格实施建《设项:。目水资源论》证和取水许可制度需!要取水的单位和个】。人应当依法办理【取水许可《。证,严禁未经许可擅【。自取水
》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》。。建,建设项目需要增加】取水:。的,。应,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!建设项目《水资源论证;对未】进行: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!主管部门不得批准】取水许?可申请
—第十八条《 用水总量达到【或超过?年度用水控制—指标的?水行:政主:管部:门对该区域内新建、!改,建、扩?建建设?项目取水许可—申请应依法限—制审批
! 用水总量—达到或?超,过用水总量控制指】标的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对该区域《。。内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!目取水?许,可申请应依》法暂停审《批,
第十九条【。 县区政府》和相关部门应当【加强水文《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!统建设对水资—源开发利用监测工】作予以支持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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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市水?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!责本市地表水、地】下水、外调入—水开发利用》量的监?测并承担水》功能: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!数据作为确定县区】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】的,主要依据《
? ? 县区水行—。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辖区】。内取用水《户实际取用水—量,的监测工作》并将其监测》。数,据汇:交水文水《资源勘测《。机构
— 市水文水】资源勘测机构和【县区水行《政,主管部?门应当互相通报【监测数据实行—资料共享并对监测】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!性负责
》 》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侵占、毁坏、擅自移!动,或者擅?。自使:用取用水、水—功能区水质》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!扰监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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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县区!水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当,。按照: 取水?。许可管理《办法的有《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!统计:资料和?年度取用水户实【际取用水量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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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 县区水行—。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,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报送本行政》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!可证发放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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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第二十一条 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及其工作人—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:其上级行政》机关:或者监察机关责【令改正?;情节严《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。管,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《
《 (一)不按!规定上报年度取用水!户实际?取用水量、新审批】取水许可统计资料或!提供虚假统计—资,料,的;
— 《(二)不《按规定?监测区域地表—水、地下水、外调入!水开发?利用量和水功—能区水?质的;
》 , (三)用!水总量超过用—水总量控制指—。标仍批准《取水:许可的;
—。 (【。四)对未进行水【资源论证仍批准取水!许可申请的;
! 《 (:五,),应当征收《而未征收、未—足额征收或者未【按规定上缴》水资源费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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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六)拒绝接受监【督检:。查或者弄虚作假【。的
第二十【二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侵占】、,毁坏、擅自》移动或者《擅自使用取用水、】水功能?区水质监测设施的由!县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》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水法的有《关,规定依法予以处罚;!
》 阻碍》干扰取用水、水功】能区水?质监测工作的由【县,级以:上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水文》条例的?有关规定依》法予以处罚
【 第:二十:三条: 本办法所涉及的未!经许可擅自取水、取!水不按规定计量、不!按规定缴纳》水资源费等其他违】法行为按照有关【法律法规《规定依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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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四条 本办法【自2:010年1》0,月1日起施》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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