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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【泽市用?水总量?控制管理试行办法】 : 第一》条 :为加强水资源管理】实现水资《。源的可?。持续利用保障全市】经济社?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、国务院取—水许可和《。水资源费《征收管理条》例、:水利部?水量分配暂行规定】等,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—。本,办法: 第二条 在本!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!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本!办法 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【称用水总量》是指在一定》区域:和期限内最大允【。许开发利用的地表】、地下?水资源量和区—域外调入水量 【 第四条》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!应当遵循统》筹规划、科学—配置、?节约:保护和水资》源有:偿使用的原则推行需!水管理按照先—生活、后生》产、兼顾生态的用水!顺序和先《地表、后地下—先域外、《后域:内先劣质、后—优质鼓励回用中【水的:取水顺序科学配【置水资源《。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!保障水资源可持【续,利用 ?。 :第五条? 市、?县区人民政府—对本行政区域用水】总量控制工作负【总,责将水资源开—发利用、节约和保】护的主要控制性【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!展综合评价体—系     !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划以—。及城市?总,体规划的编制、【重,大建设项目的布局】应与当地的水资【源条件相《适应并进《行,。科学论证在水资源】不足:的区域应《。当对高耗水、高污】染项目加以》。限,制 ? 第六条 市水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!的统一管理和—监督:工作:。   —  县区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负责本?。行政区域内用水【总量控制的具体管理!工作 》     》发展改?革,、,经信、财《政、规划、城乡建】设、环境保护等部门!按照各自职》责做好与用水总【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! 第七条 用水总!量,控制指标每年度下】达一次并对当地地表!水、地?下水和区域外—调入水量分别予【以明确?实行严格管理 【 第八条》 县区?用水总量控》制指标由市》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!国家、省批准的水】。资源综合规划在省下!达的用水总量控制】。指标内结合市人【民政府批准的水【量配置方《案确定 》 第九条《 县:区年: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!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!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!指,标内拟定报》市人民政《府确定 第十】条 市?水行: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全!市年度用水控制指】标时应当预》留一:定的用水《指标 第—十一条 跨县区【的河流、水库水量分!配方案?由市: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:有关县?区人民?政府制订报市人民】政,府批准 《。 ,   《  经市政》府批准?的水量分配方—案,是跨县区河流—、水库水量调度【的依据有《关县区人民政—府应认真执行市水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!调度并监督实—施 : 第十二条— 逐步建立政府调】控和:市场机制《相结合的水》量转让制度》。。鼓励运用《市,场机:制合:理配置水《资源在水量分—配方案确定了—水使用权的》基础:上区域之《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! 第十三条【 ,利用雨水、污水处】理再生?水等不受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!。年度用水控制指【标限制 第十】四条 ?各级人?民政府应《当采:取有效措《施提高水资》源利用效率》遏制用水浪》费, 《    万》元国内生产总值取】。。水量、万元工业增加!值取水量《及,农业灌溉《水有效利用系数【。等,用水指标优于国家】和省市?考核标准《。的可适当增加该区】。域下年度用水控制】指标;未《达到国家和省市【考核标准《的可适当《核减该区域下年度】用,水控制指标 【 ,     通过【调整结构、采取工程!措施、应用节水技】术节约的水量可以】。。用于其新《增项目用水其节约】的水量由该区域水行!。政主管部门申请【上,一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进行论证和确!认 : 第十五》条 :县区政府应当加【强对水功能区和【地下水的《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!河排污总量限制或禁!止,超采区的地》下水开采《    【。 水功?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!。。年度降低或者造成】地下水?水文地质环境恶【化的应当相应—核减:该区域下年度—用水控制指标 !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!。水资源有《偿使用制度》加强对水资》。。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!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!、未足额《征收或者未》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!的应:。当按有关《规定:处理:并相应核减该区域】下年度用水控制【指标: 第《十七:。条, 县区政府应当严格!实施建设项目水资】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!度需要取水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依法办【。理取:。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!可擅自?取水  【   新建、改【。建、扩?建建设?项,目需要增加》取水的应《当按照有关规定【进行建设项》目水资源论证;【。对未进行水资源论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!不得批准《。取水许可申》请 第十八条】 用水总《量达到?或超过年《度用水控制指—。标的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对该区域内新【。建,、改:建、扩建建设项目取!水,许可申请《。应依法限制审批 】 :     用—水,总量达到或超过用】水总量控《制指标的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对该【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设《项目取水《许可申?请应依法暂停审批】 第十九条 县!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!当加强水文》、水资源管理—信息系统建》设对水资《源开发利用监—测工作予以》支持配合 】 ,   市水文—水资源勘测机构负】责本市地表水、【地下水、外》。调入水?开发:利用量的监测并承】担水功能《区水质?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!为确定县区年度用水!控制指标的主要【依据  【   县区水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—辖区内?取用水户实际取【用水量的监测—工作并将其》监,测数据汇交水—文水资源勘测机构 !     【市水文水资源勘【测,机构和县区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互相通报监测数【据实行资料共享并】对监测资《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!负,。责 ? ,     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侵占?、毁坏、擅自—移动或者擅自—。。使用取用水、水功能!区水质监测设施不得!阻碍:干扰监测工作 【 第二十条 【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按照 取水许】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!定上报?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!。年度取用水户实际】。取用水量资料 】     县区水!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有关规—定及时向《市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报送《本行政区《。域上一年度》取水许可证发放【情况 》第二十一《条 水行政》主,管部:门及其工作人员有】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其上级—行政机关或者监察】机关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的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《    (一)【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取!用水户实际》取用水量、新—审批:取水许可统计资料或!提供虚假统》计,。资料的; —    》。 ,(二)?不按规定监》测区域地《表水、地下水、外调!入水开发利用量【。和水:功能区水《质的; 》     —(三)用水总—量超过用《水总量控《制指标仍《。批准:。。取水许可的; !     (四)】。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!仍批准取《水许可申请的; !  ?   ?(五)应当征收而】。未征收?、未足额《征收或者未》按规定上缴水—资源费的; 】    《 (:六)拒?绝接受?监督检查或者弄【虚,作假的 第二】十二条 违》。反,本办法?规定侵占、毁坏、擅!自,移动或者擅自使用】取用水、《水功能区《水质监测设施的由】。县级以上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依,照,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水法》的有关规定依—法予以?处罚:; :。。。     阻碍!干扰取用水、—。水,功能区水质监—测工作的由县级以】上水: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!。华人:。民共和国水文条【例,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!处,罚 第》二十三?条 本办法》所涉及的《未经许可《。。擅自取水、取—水不:按规定计量、不按】规定:缴纳水资源费等其】他,违法行为按照有【关法律法规规—定依法?予以处罚 第二!十,四条: 本办法自2010!年10月1》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