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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菏泽市用《水总:量控制管理试行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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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!理实现水资源的【可持:续利用保《障全市经济社会【可持续发展根—据,中,华人民共和》国水法?、,国务院取水许—可,。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!条例:、水利部《水量分配暂行规定等!。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结合本市!实,际制定本办法
】 第二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—开发利用水资源应】当,遵守本办法
第!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!水,总量是指在一定【区域和期《限内:最大允许开发利【用的地表、地下水】资源量和《区域外调入》。水量
第四【条 实行用水总【量,控制应当遵循统筹】规,划、科学配置、【节约保护和》水资源?有,偿使:。。。用的原?则推行需水管理按】照,先生活、《后生产、兼顾生态】的用水顺序和先地表!、后地下《先域外、后域内【先劣质、后优质鼓励!回用中水的》取水:顺序:科学配置《水资源促进地—下水采补平衡—保障水资《源可持续《利用:
第五》条 市、县区—人民政?府对:本行:政,区,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!负,总,责将:水资源开发利用【、节约和保护的主要!控制性指标纳入经】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!。体系
《 》。 国: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以及城市》总,体规:划的编制、重大【建设: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!的水资源条》件相适应并进行【科,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!的区域应当对高耗水!、高污染项目—。加以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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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六条 市水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负责—。全市用?水总量控制的统一】管理和监督工作【
: 》 县:区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负责本?行政区?域,内,用水总量《控,制的:。具体管理工》。作
《 发展改革!、经:信、财政、》规划:。、城:乡建设?。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!照各自?职责做好与用—水总量?控制相?关的工作
第七!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!标每年度下达一次并!对,当地地表水、地【下水和区域外调入】水量分别予以明【确实行严格》管理
第八【条 县区用》水总:量控制?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!部门依据国家、【省批准的《水资源综《合规划在省下达【的用水总《量控制指标内结【合市人民政府—批准的水量配—置方案确定
【 第九条 县区年】度用水控制指标【由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在省下【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!标,内,拟定报市人民—。政府确定
【。第十条 市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在《确定:。全市年?度用水控制指标【时应当?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!
: 第十一条 —跨县区?的河流、水库水量分!。配方案由市》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县区人》民,政府制订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
! 经市政—府批准的水量—分,配,方,案是跨县区河—流、水库水量调度的!依据有关县区人民政!府应认真执行—市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水量调》度并监?。督实施
》 第十二条 逐步建!立,政府调控和市场【机,。制相结?合的水量转让—制度鼓励运》用,市场机制《合理配置水资—源在水量分配—方案确定《了水:使用权的基》础上区域之》间可:以进行水量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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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三:。条 利?用,雨水、污《水处理?再生水等不受用【水总量控制指—标和年度用水—控,制,指标限制
【第十四条 各—。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!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!利用效率《遏制用?水浪费
— 万元国】内生产?总值取水量、万元工!业增加值取水—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!利用系数等用—水指标优于国家和省!市考:核标准的可》适当增加《该区域下年度用【水控制指标》;未:达到国家和省市【考核标准的可适当核!减该区域下年度用】水控制指标》
— 通过调整结构、!采取:工程措施、应用节】水技:术节约的水量—。可以用于《。其新增项目用水【其节约的水量由该区!域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上》一级:水,行,政主管部门》组织进行论证和确认!
第十五条 县!区政:府应当?加强对水《功能区和地》下水的监《督,管,理严:格控制入河排污总】量限制或禁》止超采区的地下水】。开采
— : 水?功能区?水质达标《率,较上年度降低或者】造成地下水水—文地质环境恶—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该!区域:下年度用水控制指】标
第十六条】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!偿使用制度加—。强,对水资源费》征缴的监《督管理对应当征【收而未征收、未足】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!上缴水资源费—的,应,当按有关《规定处理并相应【核减该区域下—年,度用水控《制,指标
第十七】条, 县区政府应当【严格实?施建设项《目,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!可制度需要取水【。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依:法办理?取水许?可,证严禁未经》许可擅自取水—
《 《新,建,、改建?、,扩,建,建设项目需要—增加取水的》应,当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!设项目?水,资源论证;》对未:进行水资源论证【的水行?政主管部门不得【批,准取水许可申—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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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用】水,总量达到或超过【年度用?水控制指标的水行政!主管部门对》该区域内新建—、改建?。、扩建建设项—目取水许可申请【应依:法,限制审批
! ?用水总量达到或超】过用水总量控—。制指标的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对该区域内新建、】。改建、扩建建设【项目取水许可申【请应依法暂停—审批
》第十九条 县区【。政府和相关》部门应当加强水【文、水资源管理信】息系统建设》对水资源开发利用】监测:工作:予以支持配合
! 》市水文水资源勘【测,机构负责本市—。地表:水,、地下水、》外调:。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!测并承担水》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!监测数据作为确定】县区年度用水控【制指标的主要依【据
— 县区水行政主!管部门负《责本辖区内取用水】户实际?。取用水量的监测【工作并将《其监测数据汇交【水文水资源》勘测机构
【 : 市水文水资】源,勘测机构《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互相通报【监测数据《实行:资料共享并对监测】资料的真实性、合】法性负责
】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侵占、毁坏、擅!自移:动或者擅自》使用取用水、—水功能区水》质监:测,设施不得阻碍—。干,扰监测工作
第!二十条 县区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 取?水许可管理》办法的有关》。规定上报取水许【可统计资料和年度】取用水户《实际取用水》量资料
】 县区水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及时向《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报送本行政】区域上一年度取水】许可证发放情况【
?第二十一条 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人,员有下列《行,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机关或》者监察机《。关责:令改正;情节严【重的:对直接负责》。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
】。。 :。。 (一)》不按规定《上报年度取用水户实!际取用水量》、新审批《取水许可统计—。资,料或:提,供虚假统《。计资料的《;
《。 (二)不!按规定监测区域地表!水、地?。下水、外《调入水开发利—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!的;
【。。 ?(三)用水》总量超过用水总量】。控制指标仍批准【取水许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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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】)对未进行水资源论!证仍批准取》。水,许可申?。请的;
【。。 《。(,。五)应当征收而未征!收、未足《额征收或者未—按规定上缴水资源】费,的;
— , (六》)拒绝接《受监督检查或—者弄虚作假的—
第二十二条 !违反本办《。。法规:定,侵占、毁《坏、擅自《移动或?者,擅自使用取》用水、水功能区水】。质监测设施的由县】级以上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依:照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水》法的有关《规定依法予以—处罚;
!。 阻碍《干,扰,取,用水、水功能—。区水质监测工作的由!县级:以上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照中】华人民?共,和国水文条例的有】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!
第二十—三条 本办法所【涉及的未经许可擅自!。取水、取水不—按规定计量、不【按规定缴纳水资源】费等其他《违法行为按》照有关法律法—。规规定依法》予以处?罚
第二十四条! ,本办法自2010年!1,0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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