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菏:泽市用水总量控制】管理试行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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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!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!保障全市经济—社会可持续发—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法:、,国务院取《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!。。收管理条例》、水利部水量分配】暂行规定等法律【、法规、规》章结: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—。 第二?条, 在本市行政区【域内:开发利用《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!法
第》三条 本办法所【。称用水总量》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!限内最大允》许开发利用》的地表、《地下水?资源量?和区域外调入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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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第四:。条 实?。行用水总量》控制应当《遵循统?筹规划、《科,学配置、节约保护和!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!则,推行需水管理按照】先生活、后》生产:、兼顾生态的用【水顺:序和先?地,表、后?地下先?域外、后《域,内先劣质、后优质】鼓励回用中水的取水!顺序科学《配置水资源》促,进地下水《采补平衡《保障水资源可—。持续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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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》 市、县区人民政】府对本?行政区域用水总量】控制工作负总责【将水资源开发利【。用、节约和》保,护的主要控制—。性指标纳入经—济社会发展综合【评价体系
【。 , 国》民,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!体规划的编制、【重大建设项目的布】局应与当地的水【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!行科学论《。。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区!域应:当对高耗水、高污染!项目加以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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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六条 市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全—市用水?总量控制的统—一管理和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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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区!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本—行,政区域内用水总【量,控制的具体管理【。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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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发展改革、》。经信、财政、规划】、城:。乡,建设、环境保护【等部门按照各自【。职责做好《与用水?总量控制相关的【工作
第—。七条 ?用,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!度下达一次并对【当地地表水、地【下,水和区?域外调?入,水量分别予以—明确实行严格管【理
第八条 县!区用水总量控制【。指标由市水行—。政主管部门依据国】家、:省批准的水资源综】合规:划在省?下达:。的用水总《量控:制指标内结合市【人民政府批准的水】量配置方案》确定
第—九条 县区》年度用水控制—指标由市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!。年度用水《控制指标内拟定报市!人民政府确定
】 第十?条 市水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:在确定全市年度用】水控:制指标时应》当,预留一?定的用水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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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跨县!区的河流、》。水库水量分配方案】由市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,。关县区人《民政府制《。订报市?人民政府批准
】 —经市政府批》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!跨县区河流、水库水!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县!区人民政府应—认真执行市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水量调度《并监督实施
【 第十二条 逐步】建立政府调控和市】。场机制?相结合的水量转让】制度鼓励运用市场机!制,合理配?。置水资源《在水量分配方—案确定了水使用权的!基础上区域》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!易
第》十三条? 利:用雨水、污水处理再!生水等?不受用水总量控制】指标和年度》用水控制指标—限制
》第十四条 各—级人:民政:府应当采取》有,效措施提高水—资,源利用效《率遏制用水浪费【。
?。 》万元国内生产—总值取水量、万【元工:业增加值取》水量:及农业灌溉水—有效:利用系?数等用水指标优于国!家和省市考》核标准的《。可适当增《加该区?域下年?度用水控制指标【;未达到国家和省】市考核标准》的可:适,当核减?该区域下《。年度用水控》制指标?
通!过调整结构、—采取工程措施、应用!。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!可以用于其新增项目!用水:其节约的水量由该】。区域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申《请上一级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组织进】行论证和确认—
第十五条 】县区政府《应当:加强对水功能区【和地下水的监—督管理严格控制入】河排污总量》限制或禁止超采【区的地?下水开采
【 水功【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!年度降低《或,者造成地下水水文】地,质环:境恶化的应当—相应核减该区—域,下年度?用水控制指标
!第十六?条 :。严格实施水资—源,有,偿使用?制度加强对水—资源费征缴的监督】。。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!征收、?未足额征收或者【。未按规定上缴水【资源费的《应当按有关规—定处理并相应核【减该:区域下?年,度用水?。控制指标《。。
第十七条 】县区政府《应当严格实施建设】。项目水资源论—证和:取水许可制度需要取!。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依法办理取水许【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!自取水
— 《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—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取!水的应当按照—有关规定进行建设】项目水资《源论证;对未进【行,。水资源论《证的:。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不》得,批准取水许可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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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用水!总量:达,到,或超过年度》用水:。。控制指?标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对该《区域内新建、—改,。建、扩建《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!请应依?法限制审批
】 用水【总量:达到或超过用—水,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!政主:管部门对该区域内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!请应依法暂》停审批
第十九!条 :县区:政府和?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!文、水资源管理信息!系统建设对水资【源开发利用监测【工作予以支》持配:合
】 市水?文水资源勘测机构】负责本市地表—水、地下《水、外调入水开【发利用?量的监测《并承担水功能区水质!监测工作《监测数据作为确定】。。县区:年度用水控制指标】的主要依据
! ? 县区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负?责本辖区内取用水】户实:际取用水量的监【测工:作并将其监》。测,数据汇交水》。文水资源勘测机【构,
? 市水【文水资?。源勘测机构和县区水!行政主?管部门?。应当互相通报—监,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!并对监测《资料的真实性、【合法性负责》
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侵占、毁坏、擅自移!动或者擅自》使用取用水、水功能!区水质监测设—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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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【。。。县区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按照: 取水?许可管理办法的【有关规定上报取水】许,可,统计资料和年—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!水量:资料
》 》县区:水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有关规定及时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!报送本行政区域【上一年度取水许可】证,发放情况
第】二十一条 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及其工作人【员有下列《行为之?一的由?其上级行政机—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!改正;情节严重的对!直接:。负责的主《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
— (一)!不按规?定上报年度》取用:水户实?际取用水量、—。新审批?取水许?可统计资料或提【供,虚假统计资料的;】
:。 ? (二》)不按规《定监测区《域地表水、地下【水、外调入水开发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!质的;?
【 (三)用水总【。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!指标仍?批准:取水许可的》;
】 (四)对未进行】水资源?论证:仍,。批准取水《许可:申请的;
】 (》五)应当征收而未】征收、未《足额征收《。或者未按规定—上,缴水资源费的;【
【 (六)拒绝接受】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!假的
《。 第二十二条 违】反,本办法规定侵占【、毁坏、擅自—移动或者擅自—使用取用水、—水功能区水质监测】设施:的由县?级以上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水法的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】处罚;
】 阻碍》干,。扰取用水、水功能区!水质:监测工作的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水文条》例的有?。关规定依法》予以:处罚:
第《二十三?。条 本办法所涉及】。的未:经许可擅《自取水、取》水不按规《定计量、不按规【定缴纳?水资源费等》其他:违法行为按》照有关法律法规【规定依法予以—处罚
》第二十四条 本【办法自?20:10年10》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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