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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菏泽市》用水总量《控制管理试行—办法 ? 第一条【 为加强《水资源管理实—现水资源的》可持续利用保障全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】发,展根:。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水法、【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!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!、,水,利部水量分》配暂行规定等法律】、法:规、规章结》合本市实《际,制,定本办法 第】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开?发利:用水资?源应当?遵守本办法 】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用《水总量?是指:在,一定:区域和期限内最【大允许开发》利用的地《表、地下水资源量和!区域外调入》水量 第四【条 实行用水—总量:控制:应当:遵循统筹规划、科】。学配置、节约保护】和水资源有》偿使用的原则推【行需水管理按—照先生?活、后生产、兼顾】生,态的:用水顺序和先—地表、后地》下先域外、后域【内先:劣质、后优质—鼓励回用《中水的取水顺序【科学配置《水资源?。促进地下《水采补平衡保障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】 第五条 市】、县区?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!域用水?总量控?制工作负总责将水资!源开发利用、—节约和保《护的主要控制性指】标纳入经济》社会发展综合—评价体系《 :    》 国民经济和社【。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!。总体规划的》。编制、重大建设项目!的布局应与当—地的:水资源条件相适应】并,进行科?学,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!区,域应当对高耗水、】高污:染项目加以限制 】 , ,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!管部:门负责全市用水总】量控:。制的统一管理和监】督工作 《     【县区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。内用水总量控制【的具体?管理工作  !   发展改革、经!信、财政《、规划?、城乡建设、环境保!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做好与用水—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! : ,。第七: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!标每年度下达一次】并对当地地表—水、:。地下水?和区域外调入水量】分别予?。以明确实行》严格管理 》 :第八条 县区用【。水总量控制指—标由市水行》政,主管部门依据国家】、省:批准的水资源综【合规划?在省下达的用水总量!控,。制指标内结合市【人民政府《批准:的水量配置方案确定! 第九》条 :县区年度用水—。控制指标由市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!。。达的年度用水控制】指标内拟《定报市人民政府【确定 》第十:条 市水《行政主?管部门?在确定?全,市年度用水控—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!定的用?。水指标 第【十一条? 跨县区的河流、】水库:水量分配方案由市】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有关县—区人民政府》制订报市人》民,政府批准  !   经市政府【批准的水量分配【方案是跨县区河流】、水库水量》调度的依据》有关县区人民政【。府应认真执》行市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水量调【度,并监督实施 — 第十二》条 逐步建立政府调!控和市场机制—相结合的水量转让】制度鼓励运用—市场机制合理—配置水资源在水量】分配方?案确定了水使—用权的基础》上区域之间》可以进?行,水量交易《 ,。 第?十,三条 利用雨水、污!水处:理再生水《等不受?用水总量控制—指标和年度》用水控制指》标限制 第十】四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应当采取有】效措施提高水资源】利用效率遏制用【水浪:。费 : ,     万【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!量、万?元工业增加值取水】。量及农业灌溉水有效!利用系数等用—水指标优于国家和】省市:考核:标准:的可适当增》加该区?。域下年度用水—。控制:指标;未达到—国家和省市考核【标准的可适当核减该!区域:下年:度用:水,控制指?标   【  通过调整结构、!。采取工程《措施、应用节水技术!节约:的水量可《。以用于其新增项目用!水其节约的水量【由该:区域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申请》上,。一级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组》。织进行?论证:和确认 第十五!条 县区《政府应当加》强对:水功能区和地下水】的监督管理》严格控制入河—排污:总量限?制或禁止超采区的地!下水开采《   — , 水功能区》水质: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!或者造成地下—水水文?地质环?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!减该区域下年度用】水控制指《标 ? 第十?六条 ?严格实?施水资源有偿—使用制度《加强对水资源费【征缴的?监督管理对应—当征:收而未征收、未足】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!上缴水?资源费?的应当按《有关规定处理并【相应核减该区—域下年?度用水控制指—标 : 第十七条 【。县区:政府应当严格—实施建设项》。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!。许可制度需要取水的!单位:和个人应当依—法办理取《水许可证《严禁未经《。许,可擅自取水 !    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建,设项目需《要增加取水的应当按!照有:关规:定进行建设项目【水资:源,论证;对未进行水资!源论证的《水行政主管部门不】得批准取水许可【。申请: 第十八—条 用水总量达【到或超?过,年度用水控制指【标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对该区域》内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建设—项目取?水许可申《请应依法限》制审批 《  《   用水总量达】到或:超过:用水总量控制指标】的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对该区》域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建设项目取】水许可申请应依法】。暂停审批 第十!九条: 县区政府和相关】。部门应当加强—。水文、水《资源管理信息—系,统建设对水资源开】发利用监测工作【予以支持配合 【。 ,     —市水:文水资源勘测—机构负责本市地表】水、地下水》、外调入水开发【利用量的监测—并承:担水功能区水质【监测:工作监测数据—作为:。确定县区年》度用水控《制指标的主要依【据    】 县区水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《。辖区内取用水户实】际取用水量》的监测工作并将【其监测数据》。汇交水?文水资源勘测机构 !     市水!文水资?源勘测机构和—县,区水行政《主,管部门应当互—相通报监测》数据: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!测资料的真实性、合!法性:负,责 ?     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侵占—、毁坏?、擅自?。移动或者擅自使用取!用,水、水?功能区水质监测设施!不得阻碍干扰监测】工作 ? 第二十条 县区!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应》。当按照 取水许【可管:理办法的有关规【定上报取水许—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!。用,水,户,实际取?。用水:量资料  】   县区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按—照有关?规定及时向市水【行,。政,主,管部门报送本行【政区域?。上一年度取水许可】证发放情况 第!二十一条 水行【政主:管,部,门及其?工作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】关,。或者监?察机关责令改—正;情节严重—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《管,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    ! (一)《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取!用,水户实际取用水量、!新审:批,。取水许可《统计资料或提供虚假!统计资料的; !     (二)不!按规定监测区—域地表水、地下水】、外调入水开发利用!量和水?功能区水质的; 】。     (三!。)用水总量》超过用水《。总量控制指标仍【批准取水许可—。。的; 《     —(四)对未进—行水资源论证仍批准!取水许可《申请的; — ,     (五)】应当征收《而未征收、未足【。额征:收或者未按规定上】缴,水资源费《的;:     】(,。六)拒绝接受—监督检查或者弄虚】作假的 第【。二十二条 》违,反本:办法规定侵》占、毁?坏、擅自《移动或者《擅,自使用取用》水、水功能区水质监!测,设施的由县级—以上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!的有关规《定依:法予以处罚》;     !阻碍干扰取》用水、水功能—区水质监测工作的】由县级以上水行【。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!人,民共:和,国水文条例的—有关规定依》法予以?处罚: 第二十三【条 本办法》所,涉及的未经许可擅】自取:。水、取水不按规【定计量、《。不按规定缴》纳水资源费》等其:他违法行为按照【有关法律《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!罚 第》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!2010年1—0月1日起施行 】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