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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章 监督管】理 第二十】一,条,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报经市或县人民【政府批准可以—注销其土地使用【证或用地批准—文件:由村民委员会或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【收回宅?基地使用权》。:     !(一)为实施村【庄集镇规划进行【。旧村改造《或国家建设》征用等原因需—要,调整或迁建》住,宅新房?建成后逾期无正【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!出原宅?基地的;《 ? ,    (二—)进行乡(镇)、】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!业建设需要占—用的宅基《。地;    ! (三)因继—承房屋等原因造成】。农村村民《一户一?。处之外的宅》基地; 【    (》四)因迁移》、病故等原因销户而!停止使用《的,宅基:地;  【   (五)未按照!批准:用途使用的;(【六)非法转》。让宅基地的》。    【 由于前《款,第(一)、(二)】、(三)、(—。四)项规定》的原因收回宅—基地使用《权的村民《委员会或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】根据地?上附着物的评—估价格对《原,宅基地使用权人给】予适当经济》补偿 》 第—二,十二条? 对符?合第二十一条中(一!),、(三)、(四)项!规定条件宅基地可由!村集体依法收回而】拒不交回的经市【或县人民政府批准】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!。有偿使?用有偿使用费—标,准为每年每平—方米1?-5元;《影响村?庄规划实《施,的必须拆除地上建筑!物,和其他附着》物腾出宅基地除上】述情:况外不得随意扩大】。宅基地有《。偿使用范围 】 第二十三!条 符合《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!村村民经村民委员】会或农?村,集,体经济组织全—体成员讨论同意【后,可以购买本村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!部他人多余》的房屋买卖》合同生效后按—照本办法第》十九条的规定办【理土地使《用权变更登记 】 第二】十四条? 有:。下列情形《之一:的经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,准撤销用地批准文】件,或注销土地使用证】并书面通《知当事人: —     (一!。)无权批准》使用土地《的单位或者个人非】法批准占用土地的】;(二)超》越,批准权限非法批【准占用土地》的; ?  《。   (三》。),不按照土地利用【总,体规划确定的—用途批准用》地,的; 《     —(四)?违反法律《法规规定的》。程序:。批准占用土地的;】  》   ?(五:)采:取隐瞒事实》或者伪造《。证,件、文件资料等欺】骗手段获得用—地批准?文件或土地登记【的; —    (六—)其它不符合法【。律法:规和有关规定—的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