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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《泽市城市污水处【理费:征收使用管理—办法
第】一条 ?为规范城《市污水处理费征【收,、使用和管理保【。障城市污《水集中处理设施和】排污管网的建设、运!行,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!量改善?生态环境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污染防治《法、山东省城市【污水处理费征—收使用?管理办法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结合我【市实际?制定:本,办法
第二【。条, 本办法《适用:。于本市?行政区?域内城?市污水处《理费的征收、使【用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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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》 在本市行政—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!供水和?自,备水源 (包括自备!井和从河流、湖泊、!。水库取水)向城【市排水设施(包【括接纳、输送城市污!水、:废水和雨水的管网、!沟渠、河渠、泵站】、起调蓄功能—的湖塘以及污水【处理厂?)排放?污水(废水)的单】位和个人应》。当依照?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!。费
— 向城市—排,水设施排放污水的】单位和个人必—须缴纳污水处理费】不再缴纳污》水排污费和城市排】水设施有偿使用费】
第《四条 水利部门为】。污水处理费征收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!市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收管理机构具】体负责市《城市:规划区内《。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】理工作
》 《 财?政、物价、环—保、审计、监察等部!。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密:切配合协助》做好:城市污水处理费【征收、使用的监督管!理工作确保污水【处理费足《额征收、管理到【位,、合理使《用
第五条 】污,水,处理费属《于政府非税》收入市城市规划区范!围内征收的》。污水处理《费全额纳入》。。市级财政专户实行】收支两条线管理任】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!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!处理费
【 , 收取的污【水处理费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!征增值税、营业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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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》 污:水处理费根据—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!计征
》 ? 用户应当如实】向征:收部:。门或代?征单位提供实际用】水量使用公》共管网供水的其用】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!示的量值《计算;使用自备水源!供水的必须》安装用水计量装【置其用水量按—照用户实《际用水量《计算;无用水—、,采水计量装置—的其用水《量由征收部门按【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!每日运转24小时计!算
?。 —对拒不配《合污水处理费征收人!员查抄表的用—水单位和个人由城市!污水处理费征收管】理办公室核定—其用水?量并:按核:定,的用: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!
第七条—。 污水?。。处理费?征,收,标准,由市物—价部门?会同财政《。、水利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根据:污,水处理厂和排—污管网、排污泵站】等设:施的建设、运行和】维护成本进行核定按!照保本微利的原【则提出?意见,报市人—民政:。府批准后执行—
? , 目》前市城区《污水处?理费:征收标准为居—民生活、行》政事业单位用—。水0.90元—/立方米工业企业、!经营服务用水—1.:00元/立方米特】种用水1.10元/!。立方米根《据上级有关》规定或?污水处?理成本?的变:化可对上述标—准及时?进行调整
第八!条 对建《筑施工临时降排水的!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!量值计算水量—无水计量装置—的按照水泵铭牌流】量每日运转24小时!计算水量其污—水处理费按照工【。业,用水标准的50%缴!纳,
第九条 用】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!当符合 山东省南水!北调沿线水》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!(DB37/599!-2006》)和污水排入—。城市下水道水质【标准(?C,J3082-—199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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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污水处理!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!稳定达标、进水水】。质不超?过设计标准的前【提下可与排污—单位签订污》。水委托处《理合同并报环境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案排污单位》的污水排放应按合】同规定执行
【 , ? 用户与污水【处理费?征收或代《征部门因水质问题】发,生收费争议时—由具有国《家认证?资质的检测机构进】行复核并按照复核】后,的水:质进行征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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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条? 鼓励用户自建【。污水:处理设施对于自建】生活污水处理设【。施并:取得排?水许可的用》户且排水水质—达,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!厂污染物排》放,标准:(GB189182!0,02)一级A标准】的按实际达标处理水!量的5?0%核减其污水处】理,费;对于自建工业】废水:处理设施并取—。得排水许可的用户且!排水水质达到国【家 污?水综合排放标准【(GB8978-】1996)一—级标准以上的—按实际达标处—理水量的50%【核减其污水处理【费
》 : 每年第》四季度用户向—征,收,部门:申报下一《年度污水处》理费核减《计划经审核通过后】下一年度中按—核减后的标准—缴纳:污,水处理费
【第十:一条 使用中水或者!其他再生水》的按中水或再—生水:。取用:水量的50%征【。收污水处《理费
第十二条! 财政部门应当【向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征收管理机》构支付?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!费的标?准按照实《际缴入同《级财政专户污水处理!费的3?%计:算主:要用于污水处理【费征收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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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三条 污水处【理,费,征收:部,门,应当使用省财—政,部门统?一印制的山东—。。省非税收《入缴款书《。
第十四条【 使用公共管—网供水的用户—其,污水处理《费由公共供水—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!并,代征并在发票中单】独列明?污,水处理费的缴款【数,额公共供《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!理费应当单独核【算不得与水费和代】征的其他行政事【业性收费混合核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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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公共》供水企业应于每【月月底?前将上个月代征的】污,水处理费全额—上,缴城市污水处—理费征收管理机构】城市污?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!。构应逐月按实际收】取的污水处》理费数额向公—共供水企业》开具山东省》非税收?入缴款书并及—时足额缴入同级【财政专户
第十!五条 ?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!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!缴纳污?水处理费《单位内部家属院【使用自备《水源的其污水处理】费,由本单?位负责征收》。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!征,收管理机构应逐月】按实:际收:取的污?。水处理费数额向用】户开具山东》省非税收入缴款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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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!应当:通过票款分离系【统由:代收银行将污水处】理费及?时足:额缴:入同级财《政专:户
第十—六,条 :用户未按照规定【缴纳污?水处理费《的由负责征收—污水处理费的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其限【期缴纳;逾期仍【不缴纳的根据有【。关规定按《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!费2‰的滞纳金计入!污水处理《费
【 :对拒:。缴污水处理费—的用户负责征收污】水处理费《的行政?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!民法院申请强制【执行
第—十,七条 企业缴纳的污!水,处理费可以计—入生产成本或者管】理费用
第十】八条 ?污水处理《费实行专款专用【任何部门、单位和】。个人不得坐支、截】留、挤占或者挪作】它用
—。污,水处理费专款用【于以:下事项
! (一)城市【污水处理厂、排污】管网:、排污?泵站等相关》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!。维护;?
》 (二)支【付代征手续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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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污水!处理企业应当按【照规定用途使—用污水处理费价格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财政、水!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对污水处理企业】的,污,水处理成《本进:行定期监审监—审结论应当作为【拨付污?水处理费《用的主?要依据
》 第二十条 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!排放的管理污水【处理企业应当对接】纳的污水进》行水质监测》和分析发现违规【排放超标污水的污】水处理企业》可以拒绝接纳并【应当及时向当地【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:报告: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,应,当依法予以》查处
第二【十一条? 污水处理企业应】当按照规定做—到达标?。排放污水处理企【业无正当理由擅自】停止运行或》者未能达标》。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!令整改、依法处罚,!。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!扣减污水处理费【用;造成污染事【。故的依法追究—有关人员《。的责:。任
第》二十二?条 任何单位和【个,人不得妨碍、阻【挠征收管《理,人员依法《征收:城市污水《处理:费
第二十三条! 城市污水处—理,行政:主管部门《或者有关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有下列【行为:之一: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机关责令限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!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!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涉《嫌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机关追》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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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《)未将?征收:的城:市污水处理费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】。、纳入财《政预算?。或者有其他截留、】挤占、挪《用行为的;
【 , : (二)—擅自批准《减缴、免缴、—缓缴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的;
【 ?。 (三)不按规【定,用途使用城市—污水处理费的;
! : (四)【有其他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、玩忽—职守情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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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【 各县人民政府可】以根据本办法—执行或依《据本办?法制定具体实施细】则
第二十五条! 本办法自201】0年10月1日起施!行,2007—年7:月20日发布的菏】泽,市人民政府办—公室:。关于印发菏泽市城】市污水处理费征【收使用管理办法的】。通,知(菏政办发—〔2007〕68号!)同:时废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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