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菏泽市城市【污水处理费征—。。收使用?管理办法 》
第一—条 :为规范城市污—水处理费征收、【使用和管理保—障城市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和》排污管网的建设【、,运行和?维护提高《水环境质量改—善生:。态环境?。根据中华人民共【。和,国水污染防治法、山!东省城市污水处【。理费征?收,使用管理办法—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我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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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【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!区域内城《市污水处理》费的征收《、使用和《管理
第三条 !在,本市行政区域内【使用公共管网供水】和自备水源 —(包:括自备?井和从?。河流、湖《泊、水库取水)【向城市排《。水设施(包括—接纳、输送城市污水!。、废水和雨水的管网!、沟渠、《河渠、泵站、起调】蓄功能的湖》塘以及污水处理厂)!排放污水(》。废水)的单位和个】人应:当依照本办法缴【纳污水处理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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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向城市排》水,设施排放污水的【单位和个人》必须缴纳污水处理】。费不再缴纳》污水:排污费?和城:市排水设《施有偿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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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水利部!门,为,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!。的行政主管部门【市城市污《。水处理费征收管【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!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!费征收管理工—作
!财政、物价》、环保?、,审计、监察等部门按!照各自职责》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城!市污水处理费—征收:、使用的监督管【理工作确保》污水处?。理费足额征收、管】理到:位、合理使用—
第《五条 污水处理【费属于政府非—税收:入市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征收】。的污水处《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!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!线管:理任何部门、单位和!个,。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!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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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—收取的?污水处理费按照【国家有关《规定免?征增值税、营业【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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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污水】处理费根据》用户:实际用水量》按月计征
】 用户应当】如,实向征收部》门或代征单位提供】实际用水量使—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!用水量?按照用户水表显【示,的,量值计算;》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!必,。须安装?用水计量装置其用水!量按照用《户,实际用水量计算;】无用水、采水计量装!置,。的其:用水量由征收部门按!照取水设施铭牌流】。量每日运《转24小时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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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拒!不配合污水处—理费:征收人员查抄表的】用水单位和个人由】。。城,市污水处《理费征?收管理办《公室核定其用水量并!按,核定的?用水量征收污水处】理费
》第七条 污水处理】费征收标准,由市】物价:部门会?同财政、《水利:行政主?管部门?根据污?水处理厂和排—污管网、排污泵【站等设施的建设、】运行和维护成本进行!核定按照保本—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!,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后《执行
》 目前市】城区污水处》理费征收标准为居】民生活、行政—。事,业单位用水0.90!元,/立方米工》。业企业、经营服【务用水1.00元】/立方米特种用水】1.10元/立【方,米根据上级有—。。关规定或污水处【理,成本的变《化可对上述标—准及:时进行调整
第!八条 对《建筑:施工临?时,降,排水的用户按照【水表显示《的量值计算水量无】水计量装《置的按照水泵—铭牌流量每》日运转?24小时计算水【量,其污水处理费按【照,工业用?水标:准的50%缴纳【
: 第九条 用—户排放污水》的水质应当符合 】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!水污染物综合排【放标:准(DB3》7/599-20】06)和污水排入】城市下?。水道:水质:标准(CJ3082!-1:999)
】 污水处【理企业在保证出水】水质稳定达标、进水!水质不超过设计【标准的前提下—可与排污单位签订】污水委?托,处理:合同并报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!应按合?同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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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】户与: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!征部门因水质问题发!生收:费争议时由具有国】家认证资《质的检测《机构进?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!的水:质进行征缴》
第十条 鼓励!用,户自建污水》处理:。设施对于自建生活】污水处理设施并取】得排水许可的用户且!排水水?质达到国《家城: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!排放标准(G—B189182【00:2)一级A标—准的按实际达标【处理水量的50%核!减其污?水处理费;》对于自建工》业废:水处理设施》并取得排水许可【的用户?且排:水水质达到国—家 污水《综合排?放标准?(GB8《。978-1》。996)一级标准以!上的:按实际达标》处理水量的50%核!减其污水处理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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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: 每年?。第四季度用户向征收!部门申?报下一年《度污水处理费—核减计划经审核通】过后下一年度中【按核减后《的标准缴纳污—水处理费
【。第十一条 使用【中水或者其》他再生水的按中水】或再生水取用水量的!50%征收污水【处,理费
《 第十二条》。。 ,财政部?门应当向城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】。。管理机构支付代【征手:续费:代征手?续,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!入同:级财政专户污水【处理费?的3%计算主要用于!污,水处理费征收管【理工作
》 第十三条 —。污水处理《费征收部门应当使】。用,省财政部门统—一印制的山东省【非税收入缴款书
! 第十四条 使用公!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!污水处理费由公【共供水企业在收取】水,费时:一并代征并在发票】中单独列明污—水处理费的缴款数】额公共供水企—业代征的污水—处理费应当单独【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!征,的其他行《政事业?性收费混合核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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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共供?。水企业应于每—月月底前将上个月】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!额上缴城市污—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!构城市污《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!构应逐月按实际【收取的污水》处理费数《额向公共供水—企业开?具山:东省非税收入缴【款书并?及时:足额缴入同级—财政专?户
第十五条】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!户应在规定时间内主!动缴纳污水处理【。费单位内部》家,属院使用自备水源】的其污水处理—费由本单位负责征收!。缴纳城市污》水处:理费征收《管理:机构应逐月按实【际收取?。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!用,户开具山东省非税】收入缴款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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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? 用户应当通过票!款分:离系统由代》收,银行将污水处理【费,及时足额缴入—同级财政《专户
第十六条! 用户未《。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!理费的由负责征【收污水处《理费的行政》主,管部门责令其限期】。缴纳;逾期仍不【。缴纳:的根:据,有关规定按》日加收应《缴污:水处:理费2‰的》滞纳金计《入,污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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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】拒缴污水处理—费的用户负责征【收污水处理》费的行政主管部门】可依法?向人民法《院,申请强制执行
】 第十七条 企业】缴纳的污水处理【费可以计《入生产成本或者管】理费用
—第十八条《 污:水处理费实》行专款专用》任何部门、单位【和个人不得坐支、】截留:、挤占?。或,者挪作它用
【 , 污水处理费专款用!于以下事项
【 》 (一)城市污水处!理,。厂、排污管网、排】污泵站等相关设【施,的建:。设、运行和维护;】
— (二)支付代】征手续?费
第十九条 !污水处理企业应当】按照:规定用途使》用污水处理费价【格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会】。同财政、水行政主管!部门对污水处—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!本进行定期监审【监审:结论应当《作为拨付污》水处理费用的—主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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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?对城市污水排放【的管理污水》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!的污水进行水—质监测和分析发【现违规排放超—。标污水的《污,水处:理企业可以拒绝【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当!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报告环》境保:护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依法【予以查处
— 第二十一条 污水!处理企业应当按照】规,定做到达标排放【污水处理企》业无:正当:理由:擅自停止运行—或者未?能达标排放的—由有关部门责—令整改、《依法处罚,并相应停!止拨付或者扣减污】水处理费《用;造成污染—事故的?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!责任
》第二十二条 任【何,单,位和个?人不得妨碍、阻挠征!收管理人员依法【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!
第二十三条 !城市污水处理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有【关,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,。。管机关责令限期【改正对有《关负责人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【;涉嫌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法机》关追究刑事责任【
【。 (一)《未将征收的城市污】水处理费全额缴入】同级国库、》纳入:财政预算或者有其】他截留、挤占、挪】用行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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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擅自批准【减缴、免缴、缓缴】城市污?水处:理费的;《
(!三,)不按规定》用途使用城市污【水处理费《的,。;
? —(四)?有其:。他滥:用,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情《形的
第二十四!条,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!根据本?办法执行或依据本】办法制?定具体实施》细则
第—二,。十,五条 ?本办:法,自20?10:。。年10月1日—起施:行,2007年【7月2?0日发布的菏—。泽,市人:民政府办公》室关于?印,发菏泽市城》市污水处理费—征收:使用:管理办?法的通知(菏政办发!〔2:007?。。〕68号)同时废】。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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