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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城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!用管理办法 —
第一条【 ,为,规范城市污水处理】费征收、使用和【管理保障城市污【水集中处理设施【和排污管网的建【设、运行《和维护提高水环【。。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!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。。国水污染防治法、】山东省城《市污水处理》费征:收使用管理办法【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结合我市实【际制定?本办法
第【二条 本办》。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!域内城?。市污水处《理费:的,征收:、使用和管理
!。第三条 在本市【行政区域《内使用公共管—网供水?和自备水源》 ,(包括自《备井和从河流、湖】泊、:水库取水)》向城市排水设施(】包括接?。纳、输送城市—污水、废《水和雨?水的管?网、沟?渠、河渠、泵站、起!调蓄功能的》湖塘以?及污水处理》。厂):排放污水(废水【)的单位和个人【。应当依照本办法【缴纳污水处》理费
【 向城市排水】设施:排放污水的》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!污水:处理费不《再缴纳污水排污【费和:城市排水设施有【偿使用费
— ,第四条 水利部门】。为,污水处理费征—收工作的行政主【管部门市城市污水】处理费征收管—理机构具体负—。责市城市规划区内】污水处理费征收【管理工?作
? 财【政、:物价、环《保、审?计、监察等部—门按照各自职责【。密切配合协助做【好城:市污水处《理费征收、使用【的监督管理工—作确保污水处理【费,足额征收《、管理到位、合理使!用
第五—。条 污水处理—费属:于政府非《税收入市《城市规划《区范围内征收的污】水处理费全额—。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!行收支?。两条线管理》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!。人均不得违规减免】污,水处:理费
!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!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免征—增值税、营业税
! 第六条 污—水处理费《根据用户实际—用水量按月》计征
《 用户应!当如实向征收部门或!代征单位提供实【际用:水量使用公共—管网供水《的其用水量按照【。。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!计算:;使用自备水源供】水的必须安装—用水计量装置其【用水量按照》用户实际用水量计】算;无用水、—采水计量装置—的其用水量由征【收部门按照》取水设施铭牌—流量每日运转2【4小时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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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】拒不配合《。污,水处理费《征收人员查抄—表的用水单位—和个人由城市污水处!理费征收管理办公】室核定其用水量并】按核定的《用水量征收污—。水,。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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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七条 污水处理!费征收标准,由市】物价:部门会同财政、水利!。行政主?管部门根据污水【。处,。理厂和排污管网【、排污泵站等设施】。的建设、运行和【维护:成本进?行核定按照保本微】利的原则提出意见】,报市人民》政府:批准后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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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目前市城区!污水处?。理,。费征收标《准为居民生活—、行政事业》单,位用水0.90【元/立方《米工业企业、—经营服务用水1.0!0元/?立方米特种用水1.!10元?/立方米根据上【级有关规《定或污水《处理成本的》变化可对上述—标准:。及时进行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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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对建筑施《工临时降排水的【用户按?照水:表显示的量值计算】水量无水计量装【置的按照水泵铭牌】流量每日运转—24小时《计算水?量其污水处理—。费,按照工业用水—标准的50》%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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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 用户排》。放污水的水》。质应当?符合 山东省南水北!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!排放标准《(DB37/59】9-2006)和】污水排入城市下水】道水质标准(CJ】3082-19【99)
— ? :污水处理企》业在保证出水—水质稳定达标—、进水?水质:不超过?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!与排污单位签—。订污水委《。托处理?合同并?报环境保护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排】污单位的污水排放】。应,按合同规定执—行
!用户:与污水处理费—征,收或代征部门因水】质问题?发生收费争议时【。由具有国家认证资质!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!并按照复核后的【水质进行征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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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—鼓励:用户自建污水处【理设施对于》。自建生活污水处理】设,施,并取:得,排水许可的用户且排!。水水质达到国家城】镇污水处理厂污染】物排放标准(—G,B,189182002!。)一级A标准的【按实际达标》。处理水?。量的50%核减其】污水处理《费;对于自建工业】。废水处理《设施:。并取得排水许可【的用:户且排水水质—达到国家《。 污水综合》。排放标准(GB【8978-1996!)一级标准以上的按!实际达标处理水量的!50%?核减其污水处理费】
? 》每年:第四季度用户向征收!部门申报下一—年度污水处理—费核减计划经审核】通过后下一年度中按!核减后的标准缴纳】。污,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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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使用!中水或者其他再【生水的按中水或【再生水取用》。水,量的50%征收【。。污,水处理费
【第十:二条 财《政部门应当向—城市污水处》理,费,征,收管理机构支付代】征手续费代》征手续费的标—准按照实际》缴入同级财政专【户污水?处理:费的3%计算主要用!于污水?处理费征收管理工】作
?。 第十三条 污水】处理:费征收部《门应当使用省财政】。部门统一印制的山】东省非?税收:入缴款书
第】十四条 使用公共】管网:供水的?用户其污水处理【费,由公共供水企业在】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!并在发票中》。单,独列明污水处理【费的缴款数额公【共供水企业代—征的:污水处理费》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!水费和代《。征的其?他行:政,事业性收费混合核】算
!公共供水企业—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!个月:代征的污《水处理费全额上【缴城市污水》处理费征收》管理机构城市—污水处理费征收【管理机构应逐月按实!际收: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!向公共?供水:企业开具山东省【非税收入缴》款书并及《时足:额缴入?同级:财政专户
— 第十五条 —使用自?备水:。源的用户应在规定时!间内主动缴纳污水处!理费单位内部—家属院使用自备【水源的其污水处理费!。由本单位负责征【。收缴纳?城市污水处理费【征收管理机构应【逐月按实际收取的】污水处理《费数:额向用户开具山东省!非税收入缴》款书
《 用户应!当通过票款分离系】统由代收《银行:将污:水处理费及时—足额缴入同级—财政专户《
第十六条 用!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!水处理费的由负【责征收污水》处理: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其限期缴纳—。;逾期?仍不缴纳的根据有】关规定按日加—收应缴污水处理费】2‰的滞纳金计入污!水处理费
】 对拒缴污水!处理费的《用户负责征收污水处!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!可依法向人》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!
第十七条【。。 企业?缴纳的污水处理【费,可以计入生产成【本或者管理》费用
第十【八条 污水处理费】实行专款专用—任何:部门、单位和个人不!得坐支?。。、截留、挤占或者挪!作它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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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污水处理费【专,款用于以下事项【。
《 ? (一)城市—污水处理厂》、,排污管网、排污泵站!等相关设施的建设、!运行和?维护:;,
【 (二)支付代【征手续费
第十!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!应当按照《规定用途使用污水】。处理:费,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会同?财政、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对污水》处理企业的污水处】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!监审结论《应当作为《拨付污水处理费用】的主要依据
【 第二十条 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对城市污水》排放的管理污水处理!。企业应当对接—纳的污水进行—水质监测和分—析发现违规排放超】标污水的污》水处理?企,业可:以拒绝接纳并—。。应当及时向》当地环境保护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门《应当依法予》以查:。处
第二十一】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!当按:。照规定做《到达标排放污水处】理企业无《正当理?由擅自停止运行或】者未能达标排放【。的由有?关部门责《令整改、依法处罚】,并相应《停止拨付或者—扣减污水处》理费用;造》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!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】
: 第二十二》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妨碍、阻挠【征收管理人员依法】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!
第二十三条】 城市污水处理行】政主:管部门或者有关部】门及其工作》人员违?反本办?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,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?上级主管机关—责令限?期改正对有关—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;《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!。司法机关追究—刑,事责任
【 (一—)未将征收的城市】污水处理《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!、纳入财政》预算或?者有其他截留、挤】占、:。挪用行为的》;,
》。 (二)—擅,自批准减缴、免缴、!缓,缴城市污水处—。理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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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不按规【定用途?使用城市污水处理】费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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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有其《他,。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:、玩忽职守情形【。的,
?第二十四《条 各县人民—政府可以根据本【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!法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】
第二十—五条 本办法自【2010《年10月1日起【施行,200—7年7?月20日发布—的菏泽市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】于印发?菏泽市城市污—水处理费征收—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!(菏政办发》〔2007》〕68号)同时【废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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