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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】市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收使用》管理办法 】 ,第一:条 为规《。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!收、使用和管理保障!城市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《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】、运行和维护提高】。水环境质量》改善生态环境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水污染【防治法、山东省城市!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】用管理办法等—有关法?律、:法规结合我市实际】。制定本办法 — :。第二条? 本办?法适用?于,本市行?政区:域,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!。征收、使用和管理 ! 第?三条 在本市行政】。区域内使用公共管】网,供水和?自备水源 (包括】自备井和《从河流、湖泊、水库!取水)向城市排水设!施,(,包括接纳、输—送城:市污水、废水和【雨水的管网、沟渠、!河渠、泵站、起调】蓄功能的《湖塘以及污水处理】厂)排放《污水(?废水)的《单位和个人应当【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!处理:。费   【  向城市排水【设施排放《污水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缴纳《污水处理费不—再缴纳污水》排污费和城市排【水设施有偿使—用费: 第四条 水】利部门为污水处理】费征: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!。门市城市污水—处理费征收管—理机:构具体负责市城市】规,划区内污水处理【。费征收管《理工作 《 ?    财政—。、物价、环保—、审计、监察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。。密切配合协助—。做好城市污》水,。处,理费征收、》使用的监《督管理工作确—保污水处理费足额】征收、管理到—位、合理使》用,。 : 第五条 污水处】理费属于《政府非税收入市【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征收的《。。污水处?理费全额纳入—市级: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!条线管理《任何部门、单位【和个人均不得—违规减免污水处理】费,   — , 收取的污水处【理,费,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】税、营业税》 第六》条 污水处理费【根据用户《实际用水量》按月计征  !   用《户应当如实向征收】部门或?代征:单位提供《实,际用: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!水,的其用水量按—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!值计算;使用—自备水源供水的【必须安装用水计量】装置其用水量按照】。用户实际用水—量计算;无用水、】采水计量装置的其】用水量由征收部【门按照取水设施【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!4小时?计算 ?     对拒!。不配合污《水处理费征》收,人,员查抄表的用水【单位和个人由—城市污水《处理费征《收管:理办公室《核定其用水量—并按:核定:的用水量《征收污水处理—费, 第七》条 污水处》理费征收标准,【由市物价《部门会?同财政、水》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!污水处理《厂和排污管网、排污!泵站等设施的建设】、运行和维护—成本进行核定按【照,保本微利《的原则提出》意见,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?执行 《     目【前市城区污水—处理费征收标准为】居民生活、行政事业!单位用水0.90】元/立?方,米工业?企业、经营》服务用水《1.0?0元/立《方米特种用》水1.?1,0元/立方》米根据上《级有关规定或污水】处理成本的变—化可对上《述标准及时进—行调整 第八】条 对建筑》施工临时降排—水的:用户按照水表显示】。的量值计算水量【无水:计量装置的按照水】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!24小时计算水【量其污水处理费按】照工业用水标准的】50%缴纳 【 第九条 用户排放!污水的?水质应当符》合 山东省南—水北调沿《线水污?。。染物综合排》。放标准(D》B37?/5:99-200—6)和污水排—。入城市下水道—水质:标准(CJ308】2-1999)【     污!水,处,理企业在保证出【水水质稳定达标、进!水水:质不超过《设,计标准的前提下【可与排污单》位签订污水委—托处理合同》并报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排,污单位的污水排放】应,按合:同,规定执行 —     用户】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或!代征部门因》水质问题发生收【费争议时由》具有国家认证资【。质的检测机》构进行复核并按照】复核:后的水质进》。。行征缴 第【十条 鼓励用户自】建污:水处理设施对于自】建生活污水处—理,设施并取得排水许可!的用户且排水水质】达到:。国家城镇《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!放标准(G》B18918—2002)》一级A标《准的:按实际达标》。处理水量的50【%,核,减,其污水处理》费;对于自建工业废!水处理设《施并取得排》水许可?的用户且排》水水质达到国家 污!水综:合,排放标准《(GB897—8-1996)一】级标:准以上的按实际达标!处理水量的50%核!减其污水《处,理,费   【  每年第》四季度用户向征收部!门,申报下一年度污【水处理费核减计划经!审,核通过后下》一,年度中按核》减后的标准缴纳【污水处理费》 ?第十一条 使用中水!或者其他再生—水的按中水或再【生水取用水量—的50%征收污水】处理:费 第》十二条 财政—部门应?当向城?市污水处理费征【收管理?机构支付《代征手续费代征手】续费的标准按照【实际:缴入同级《财政:。专户污水处理费的】3%计算主》要用于?污水处理费》征,收管理工《作 : 第十《三条 ?污水处理费征收【部门应?当使用?省财政部门》统一印制的山—东,省非税收入缴款【书, 第十》四条 ?。使用:公共管网供》水的用户其》污水处理《费,由,公共供水企业在【收取水?。费时一?并代:征并在发票中单【独列:明污水处理费—的缴款数额公—共供水企业代征的】污水处理费应—当,单独核算不》得,与水费和代征—的其他行政事业【性收:费混合核算 】。。  :   公共供水【企业:应,于每月月底前—将上个月代征的【污,水处:理费全额上缴城市】污水处?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城!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!理机构应《。逐月按实际收—取的污水处理费数】额向公?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!省非税收《入缴款书并及—。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!专户 第十五条! 使用?自,。备水源的用户应在规!定,时间内?主动缴纳《污水:处理费单位内部【家属院使《用,自备水源的其污水】。。处理费由本单位负责!征收缴纳城市污【水处理费征》收管理机构》。应逐月按实际收【取的污?水处理费数额向用】户开具山东省—非税收入缴款—书 》    用》户应当通过票款分】离系统?由代:收银行将《污水处?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!级财政?专户 第十【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!。定缴纳污水处—理费的由负责征收】污水处理费的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!纳;逾期《。仍不:缴纳的根据》有关:规,定按日加收应—缴污水处理费2‰】的滞纳金《计入:污水处理费 !。。 ,   对拒缴—污水处理《费的用户《负责征?收污水处《理费的行政主—管部门可依》。。法向:。人民:法院申请强》制执:。行 第十七条】 ,企业缴纳的污—水处理费可》以,计入生?产成本?或者管理费用— , 第十《八条 ?污水处理费实行专】款专用任何部门、单!位和个人不得坐支】。、截留、《挤占:或者挪作它用 】 , ,污水处理《费专款用于以—下事:项 《   ?  (?一)城?市污水处理厂、排污!管网、排污泵站等相!关设施的《。建设、运行》和维护?;   【  (二)支—付,代征:手续费 》 第十九条 污水处!理企业应当按照规】定用:途使用污水处理费】价格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。同财政、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对》污,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!理成本进行定期监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】为拨付污《水处理费《用,的主要依据 — , 第二十条 水行】政主:管部:门应当加强对城【。市污水?排放的管理污—水处理企业应—当对接纳《的污水进行水质【监测和分《析,发现: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!污,水处理企业可以【拒绝接纳并应当及】时向当?地环境保护行政主】管部门报告环—境保护行《政主管?部门应?当依法予以查—处 第二十【一,。条, 污水处理企—业应当按照规—定,做到:达,标排放污《水处:。理企业?无正:当理由擅自停止【运行或者未能达标排!放,的由有关部》门责令整《改、依?法处:罚,并相《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!。污水处理费用—。;造成污染》。事故: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!的责任 第【二十二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妨碍、阻》。挠征收管理人员依】法征:收城市污水》。处理费 第【二十三条 》城,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有关部【门及其工作人员【违,反本办法《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》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机关《责令限期改正对有】关负责人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?;涉嫌?构成:。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关追》。究,。刑,事责任 —     (一【。)未将征收的城【市,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!同级国库、纳—入财政预算或—者有其他截》留、挤占、挪用【行为的; 【。    《 ,(二)?擅自批准《减缴、免缴、—缓缴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的; 《 ?    (》三)不按规定用途使!用城市污水处—理费的;  !  : (四)有其—他滥用职权、—徇私:。舞弊、玩《忽职守情形的— 第《二,十四条 各县人民】政,府可以根据本办法执!行,或依据本办法制【定具体实《施细则 —第二:十五条 本办法自】201?0,年1:0月:1日起施行,200!。7年7月20日【。发布的菏泽市人民政!府办:公室关于印发—菏泽市城市污水【处理费征收使—用管理办法的通【知,(,菏政办发《〔2007》〕6:8号)同《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