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,泽市:城市地下管线规【划管:理办法
第》一章 总则
— 第一条》 为加?强城市地下管线【规划管理规范地下】工程管线建设—。行为确保地下—管线安全运行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城乡规划《法、国务院》。城市道路管》理条例、《山,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!建设部城市地—下管线工程档—案管理办法等法律】、法规?、,规章,结《合本市实际,—制定:本办法
第二条!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?地,下,管线,是指城—市规划?区内建?设于地下的给水【、排水、《燃气、热力、电【力、:。通信:、照明、公共监控】视频、工业等地下工!程管线、管廊—及相关附《属设施?
第三条 【本市:城市规划区内地下】管线的规《。。划、设?计,、建设、测量—、维护、信息—及档:案管理?适用本办法
第!。四条 城市地—下管线建设、运【营和管理应》当遵:循统一规划、—合理布局、分工【协作、综《。合,利用、?。信息共享、保—障安全的原则
】 第五条 市规划】局是本市《城市地下管线规【划管理的行政主管】部门,各县规—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责本区域内的】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!。。作
? ,城管、建设、公安】、交通、《水利、安监、人【防、国土资源、【质量技术监》督,等部门,按照各自】职责:协助做好《城市地下管》线的:管理工作
【。第六条 城市地【下管线应当满足城市!发展需要,符—合,城市规划和》市容景?观的要?求,,符合国《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本市的有关技】术规定
第【七条 政府》鼓励和支持城—市地下管线科学技】术,研究和创新,—推广先进技术—,提高城《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!学技术水《平
第二章 地下】管线规划管理
!第八条? 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!管部门根据城市总】体规划组织编—制管线专《项规划;编制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》时,应当根据城市—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!类,地下:管线及其附属设施】作出综合安》排
第九条【。。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或【大修城市主、次干】道,道路建设单位应!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!批准之日《。。起15日内书面通】知各管线权属单位】
地下管线需】要与道路工程同【步实施的,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】制定同步实施方案;!不需要?与道路工程同—步施工的,管—线建设?单位应当《书面告知《。道路建设单位,并】同时向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
第】十条 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或大—修城市主、次干道需!要迁移管线的,【应,当按照管线统筹【规划随同道路建设同!步实施迁《移
《第十:一条 建设》单位在城《市规划区范围内进】行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各种工【程管线或相》关的建设项目—。在申请办理建—设工程规《。。划,许可前应先到城建】档,案管理单位查询施】工范围?内的地下管》线现状资料》并报送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
建《设单:。位应依据所报工【程施工?范,。围内的地下管线【。现状资料和规划【。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的规【划设计条件,委【托具:有相应资质的设【计单位进行施工设】计
第十二【条 建设单位在领】取地下管《线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后方可向—有关:部门办理工程建设】相关手续并在—施工前5个》。工作日内编制—完成:有关地?下管线安《全保护方案通知相关!管,线权属?单,位,否则不得施工
【 第十三条 【地下管线《的走向、《埋深、位置》应当综?合规划并按照—下列原则实施—
(一)地下管!线的走向宜平—行于规?划,道路中心线并于地下!。隐蔽性工程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】互相干扰;
— (二)同类管线!。原则上应合并建【。设城:市,主干道下应当优先】建,设地下管《线综合管廊》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道路?配,套管:线及原有《架空线路(1—。10KV以下电力线!),应当:按照规划《要求随城市道路建】设同步敷设》。入地;
—(三)新建管线避】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!避,让永久管线非主要】管线避让主要—管,线小口径管线避让】大口径管线压—力管:线,避让:重力自?流,管线可弯曲》的管线避让不—宜弯曲的管》线;:
, (四)地下【管线埋设的深度和】各类:管线的水平、垂直】净距以及《与建筑物、构筑物、!树木等的净》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!标,准执行
《 第十四》条 :城,市地下管线》需穿越城市道—路、铁路《、人防设《施,、河道、绿(林【)地:或者涉及消防安【全、道路《交通安全、地下文物!古迹的,管线建【设单位应征求相关】部,门,意见:
第十五条 任!何单位或《个人的专《用管线及其附属【设,施不得在城市—道路规划红线、【绿线:内建设?
第十六条 新!建、改建或》扩建:的城市?主、次干道5年【。内不得?开,。。挖,大修的城市【主、次干道3—年内不得开挖,【如,确实需要《开挖的建设项目【,需经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批准《
第三?章 地下管线建设】管理
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!在办理?地下管线建设工【程规:。划许可证前应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有!关单位对地下管【。线综合平《面图进行会签涉【及到军事《。管理区以《外的军事专用—地下管线应》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!加地下管线综合平面!图的会签《会签后的地》下管线综合平—面图施工图应作为】。办理建?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的?重要依据
第十!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!单,位办:理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时应当提】。交下:列材料 《。
(一)市【政工程?审批表;《
?。(二)经办人—身份证、单位授权委!托书:;
(三—)政府或相关—部门的批准文件;】
:。 (四)《弱电工程需报管线合!建合同?热力、燃气工程须报!主,管部:门批复?意见;
(【五)有关规划设计】条件;?
(六)现状地!形图(1:50【0-1:5000】),标明边界《、,坐标:附电子?文件;
《 , (七)现状地下】管线:。平,面图:(纸质图纸和电【子文件)《;
《(八)?地下管线档》案移交合同;—
, (九)经规【划,行政部门批准的施】工图纸;《。
(十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。。他材料?
第十九条 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!当遵守下《列规定
— ,(一)做《好安全防护》。措施施工《现场应?当使用统《一,、,规,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!示,牌和警示标志—并派专?人进行监护;
【 (二)按照技术!规范和?经批准?的位置、范围、【管径、材质、工艺】、时间等有关要求组!织施工设置管线【标志;?。
, :(三)埋《设非金属《。地下管线和》高危地?。下管线时应当设【置铜质金属标—识铜质金属管—。线的截面积不得小】于1:。.2平?方毫米以便进行【地下管线探测—
第二十条 建!设单位应按照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要求和批】准后:的设计图纸》进行:。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!变更的,须》向规: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报送变更图—纸及变更《。说明,待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后,方可施工
第】。。二十一条 地—下管线建设需临【时使用土地或拆迁】房屋的,《。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有关政策规—。。定办:理用地和《。征收手?续
第二十【二条 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《道路需?。要迁移、改建其它地!下,管线时,建设单位应!在取得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后】,与道路工程同步】。施工建设
第二!十,。三条 ?建设单?位在施工过程中对】毗邻地下《管线造成损坏的【应当立即停》止施:工采取应急保护措】施并通知有关—权属单?位进:行抢修或者处置
】 第二十》四条 建设单位领取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后,:6个月内未能组织】开工建设的》,须提?前1个月到规—划行政?。主管部门申请—办,理延期手续,延期】最长为6个月;延】期,内,仍未开工建设的,原!。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自—行失效
—第二十五条 各【种地下管线,特【别是易燃《、易爆或有毒管线,!应在起?止处、转弯处以【及直线段上》按照一定的距离设】置明显标志,标志】应与道路或人行道路!面水平一致
第四】。章 地下管》线测量管理
第!二十六条 城—市地下管线》开工前,管线建设单!位应向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工《程验线待验线—无误:办理相关手续后【,工程方可开工【建设影响交》通安全的,应当征】得公安交《通,管理部门的同意
! 第二十七条—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!建,设工: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!设单:位,应当委托城建档案】管理单位进行声像资!料制:作委托具有》相,应资质的测》量单:位进行工程测—绘并将?形成的数据文件和】工程:测,绘图报送城》建档案管《。理单位
未进行!工程测绘《和,声像资料录制的由规!划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委托有相应【资质的?测绘单位《和城:建档案管《理单位进行补测补录!相,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建!设单位承担
— 第二十八条 】地下管线工程—竣工后,建设单【位应及时《平整、清理施工【。现,。场,按?时,恢复原状,提请规划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组织竣工验【收待验收合格—后,管?线建设单位》按照有关规》定向规划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备案并【。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!报送准确的地—下,管,线竣工资料》
第二十九条】 城市?地下管线竣工—测量与普查》探,测应按照有关技【术标准和规程—进行,使用统一的城!市平面坐标系—统、高?。程系统、图幅—和编号
第五章 地!下管线信息管理【
?第三十条 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地下管线》地理信息数据库,并!进行实?时更新定期》公布和开放地下【管线档案目录,开】发地下管线信息资】源,向社《会提供优《质信息服务各管线权!属单位应根据地下管!线信息标准和要【求建立和维护各【自,的信息?系统纳入地下—管线地理《信息系?统数据库
【第三十一条 —地下管线投》入使用后,需对重】要部:位进行维修的,【建设单位应当根据】。实际变动情况,修改!原竣工图,》并于竣工验收后一】个月内向规划主【管部:门报送?修改:。部,分,的地下管线竣工资】。。料
《第三十二条 管线】权,属单位应及时—向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提交合格—的,管线竣工测量数据】,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依据建》设单位提《报的数据及时—更新:确保:地下管线数据的【准确性
—第三十三条》 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组织地【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地!下管:线的普查和》信息综合管理系【统的建设、维—护、管理所》需经费由同》级财政予以保—。障,
第六章 地下【管线档案《管理:
: 第三十四条 【城建档案《管,理单位负责》地,下管线工程档—案,的收集、保管、【利用和地下管线信】息系统的建设、【管,理工作
城建】档案管理单位应【当建立、健全科学的!管理制度依法做好】地下管?线工程档《案的:接收、?整理:、鉴定、统》计、保管、》利用和保密》工作
第三十五!条,。 地下管线工—程覆:土前:经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,规划验?收合格后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】测绘单位出》具,管线工?。程竣工图由城—建,档案管理《单位出具建设工程】档案预验收》意见书
第三】十六条 建设单【位应当在地》下管线工程竣工验】收合格后3个—月内按照有关—规定向城建》。设档案管理单位移交!有关档案资料及【其电:子文件
地下】管线:工程勘?。察、测绘、设计、施!工、监理单位应当配!合建设单《位收:集、整理《地,下管线工程档案【
第《三十七条 》。对已建成而未向城】建档案?管理单位移交档案资!料的:管线产权或管—理单位?。应查明管线现状【形成专?业管线?现状图?。、竣工图《、竣工测量成—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!城建档案管理单【。位,
第三》十八: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!线迁移?、变更或者废弃【的管线?产,权、管理单位应【当将迁移、变—更、:废弃部?分的地下《管,线工:。程档案修改、补充】到本单位的地下【管线专?业图上并自》工程完成之日起5】个工作?日内将?修,改,补充后的专业图及】。有关档案移交城【建档案管理单位
】第七章 地》下管线维护管理
】 :第三十九条 —。管线产权或》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地!下管线?。及其附属设》施的安全运》行负责建立相—应,的安全应急处置预】案对破损、老—化、缺失的地下【管线及?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!确保:。。管线及其附》属设施安全运行
】 第四十条— ,地下:管线发生故障需【要,。挖掘道路紧急抢修】的管线产权》或管理单位可先【行破路抢修》同时:通知:道路主管部门和公】。安交通部门并—在3个?工作日内向》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报送【资料
第四【十一:条 管线产权、管】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!、变更或者废—弃地下管线》确需迁移、变更【的应经?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确需废弃的】应当向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
— 第四十二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。有下列损害地—下管线的行》为
(一)占】压地下管线进行【建设;
(【二):擅,自移动、占用、挪移!、损坏地下管线【。和附属设施及其安全!警示标志;》
(三)倾倒】污水、排放腐蚀【性液体、气体—;
(》四)堆放易燃—、易爆、有腐—蚀性的?物质;
(五】)擅自连接》地下管线;
【 (:六)其他危》及地:下管线安《全的行为
第—八,章 法律责任—
第四十三条】 为保障城市地下】管线的?正常运?营和维护,城市地】下管线?产,权所有者的》合法权益应当受【法律保护,》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》侵犯:。
第四十四条 !对违反本办法规【定的,由规划、城管!等部门按照法定职】责依据中华人—。民共和?国,城乡规划法、国务院!城市道路管》。理条例、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】例和:城市:地下管线工》程档案?管理办法等》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,依法予以》处罚:。
?第四十五《。条 建设单位未按】照,规定查询和取得施】工地:段的:地下管线资料而【擅自:组织施工,给他人】地下:管线造成损》。。失的:,应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
第四十!六条 有关部门及】其工:作人员?在地下管线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】守、:滥用:职权: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!所在单位或》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!政,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,,依法追究其刑事【责任
第九章 附】则
: 第四十》七条 ?军事:专用地下管线和工】业企业内的地—下管线不适用本【办,法,。
第《四十:八条 本办法自【2014《。。年,6月:1日实施有效期【至2019年5月3!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