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!规划管理办法
【。第一章 《总则
》第一条 为加强【城,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!规范地下工》程管线建《设行为确保》地下管?。线,安全运行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—、国务院城市道【路管理条《例、山东省城—。乡规划条例和建【设部城市地下管线】工程档案管理办【法等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,?结合:本市实际,制—定本办法
第二!条, 本办法所称城【市地下?管线,是指城市规划!区内建设于地—下的给水、排水、燃!气、热力、》。电力、通信、—照明、公《共监控视频、工业等!地,下,工程管线、管廊及】相关附?属设施
第【三条 本市城市规】划区:内地:下管线的规划—、设计、建设—、测量、维护、【信息及档案管理适】用本办?法
: 第四条 城【市,地下管线建设、运】营和管?理应当遵循》统,一规划、《合理布局、》分工协作、综合利用!、信息共《享、保障安全的【原,则
? 第五条《 ,市,规划局是本》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!管理:的行政主《管部门,《各县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!地下管线规》划管理工作
城!管、建设、公安、交!通,。、水利、安监、人防!、国土?资源、?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!。,按照各自职—责协助做好城市地】下管线的管理工作】
第六条 【城市地下管线应【。当满:足城市发《展需要,符合—城,市规划和《市容景观的》要求,符合》国家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本市的】有,关技术规定》
, 第七条 政府】鼓励和支持》城市地下管线科学】技术研究和创新【,推广先进技术,】提高:城市:地下管?线管理的科学—。技术水平《
第二章 》地下管线规划—管,理
第八条【 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会》同各:地下管线《行业主管部门根【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!编制管线专项规划;!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时应当根据城【市总体规《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!管线及?其附属设《施作出?综合安排
第九!条 新建《、,改建、扩建》或大修?城市:主、次干道,道路】。建设单位应在—道路建设《年度计划《批准之日《起1: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!。线权属单位》
?地下管线需要与道】路工程同《步实施的,管线建】设单:位应当制定同步实】。施方案?;不需要与道路工】程同步施工》的,管线建设单【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!建,设单位,并同时【向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备案
! , 第十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》建,或大修城《市主、次干道—需要迁移《管线的,应当按照】管线统筹规划随同】道路建设同》步实施迁移
—。 第?十一条 建》设单位在城市规【。划区范围内进行建】筑,物,、,构筑物和各种工程管!线或相关的建—。。设项目?在申请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前—应先到城建档案管】理单位查《询施工范围内的地下!管线现状资料并报】送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门
《建设:单位应依据》所报工?程施工范围内的地】。下管线现状资—料和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!件,委托具有相【应,。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!施工设?计
第十二条】 建设单位在领【取,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后方—可,。向有关部门》办理工程建设—相关手续《并在施工前5个工】作日内编制完—成有关地下管线安全!保护方案通知—相关管线《权属单位否则不得】施工
第—十三条 地下管线】的走向、埋深、位置!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!下列:原,则实施
—(一)地下管线的走!向,宜平行于《规划道路中心线【并于:地下隐蔽性工—程相: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!干扰;?
(二)同类管!线原则?上应合并建设城市主!干道下应当优先【建设地下管线综合】管廊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道路配套管线及原有!架空线路《(110KV以【下电力线)应当按】照规划要求随城市道!。路建设同《步敷设入地;
【 (三)新建【管线:避,让,已建:。。。管线临时管线—。避,让永久管线非主要】管,线避让?主要管线小口径【管线避让大口径管】线压力管《线避让重力》自流管线可》弯曲的管线避—让不宜弯曲的—管线;
—(四)地下管—。线埋设的深度和【各类管线的水—。平、垂直《净距以及与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树木【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!关技术标准执—行
第十四【。。条 城市地》。下管线需穿越—城市:道路、铁路、人防设!施、:河道:、绿(林)地—或者涉及消防—。安,全、道路交》通安全、地下文【物古迹的,管线建】设单位应《征求相?关部门意见》
第十五条【。。 任何单位》。或个人的《专用管线及其—。附属设施不》得在城市《道路规?划红线?、绿:线,内建设?
?第十六条 新—建、改?建或扩?建的城市主、次干】道5年?内不得开挖,大【修的城市《主、次?。干道3?年内不得开挖,【如确实需《要开挖的《建设项目,需经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批准
第三章 】地下管?线建设管《理
第十七条】 建设单位在办【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前应当组《织相关部门及—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!综,合平面?图进行会签涉及【到军事管理区以外的!军事专?用地下管《线应邀请有关军事】单位参加地下管【线综:。合平面图的》。会签会签《后,。的地下管线综—合平面图施工图【应作为办《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的重要—依,据
第十—八条 地下管线建】设单位办理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!列材料
(】一):市政工程审批—表;
?。 (二)经办人】身份证、单位—授权委托书;
】 ,(三)?政府或相关部—门的批准《文件;
(【四)弱电工程需报管!线合建合同热力、】燃气工程须报主【管,部门批复意见—;
: (五)有关【规划设计条件;
】 :(六)现状地形图】。(1:。:500-1:【。5000)标明【边界、坐标》附电子文件》。;
《(七)现《状地下管线平—面图(纸质》图,纸和电子文件);】
(八)地下管!线档案移交合—同;
《 (九)经》。规划行政部门—。批准:的施工图纸;
【 (十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规定【的其他材《料
《第,十九条 《地下管线建设单【。位应当遵守下—列规定 《
(一》),。做,好安全防护措—施,施工现场应当—使用统一、规范【的围栏设置》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!志并:派专:人进行?监护;
》 (二?)按照技术规—范和经批准》的位置?、范:围,、,。管径、材质、工艺、!时间等?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!置管:线标志?。;
《(三)埋设》非金属地下管线【和高危?地下管线时应当设置!铜,质金属标识》铜质金属管线的【截面积不得小于1.!2平方毫米》以便进行地下管线】探测
《 第二?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!照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要《求和批准后》的设计图《纸进行施工因特殊】。情况确需《变更的,须向规划】行政主?管部门报送变更【图纸及变《更说:明,待规划》行,政主管部门批—准后:方可施工《
第二十一条】 地下管线》建设需?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!房屋:的,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有?关政:。策规定办理用—地和征收手续
【。 第二《十二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道路需【要迁:移、改建其》它地下管线时—,建设单位应在取】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后,与道《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!
第二十三条 !建设单位在施—工过程?中对毗邻地下—管线造成损》坏的应当立即停止】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!施并通知有》关权:属单:位进行抢《修或者处置
— 第二十四条【 建设单位领—取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证》后,:6个:月内未能组织开工】建设的,《须提前1个月到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延期手续】,延期最长为6个月!;延期内仍未—。。开工建设的》,原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自行失效
】 第二十五—条 各?种地下管线,—特别是?易燃:、易爆或有毒管线】,应:在起止处、转弯【处以及直《。线,段上按照《一定的距离设置【。明,显标志,标志应与道!路或人行道》。路面水平一》致
:第,四章 地下》管线测量管理—
第二》十六:条 城市地下管线】开工前,《管线建设单位应【向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工程验线【待验线无误办理相关!手续后,工程方可开!工建设影《响交通安《全的,应当征得【公安交?通,管理部?门的:同,意
? 第二十《七条 地下管线【覆土前和建设工【程竣工?后地下?。管线建设单位应当】委托城建档案管理】单位进行声像—资料制作委》。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!量单位进行》工程测绘并将形【。成的数据文件和【工,。程测绘?图报送城《建档案管理》单位
未进行】工程测绘和声像【资,料,录制的由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委托:有相应资质的测【绘单位和城建档案】管理:单位进行补测补【录相关?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!单位承担
— 第二十八条 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】后,,建设单位应及时平!整、清理施工现场】,按时恢复原—状,提请规划行政】主管:部门:组织竣工验收待验】收合格后,管线建设!单位按照有关规定】向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并向城【建档案管理》。单位:报送准确的地下管】线竣工资料
【 第二十九条 【城市地下管》。线竣工测量》与,普查探?测应按照有关—技术标准和》。规程进行,使用统】一的:城市:平面坐标系统—、高程系统、—。图幅:和编号
第五章 】地下管线信息管理
! , 第三十条》 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建立—地下管线地理—信息数据库》,并:进行:实,时更新定期公—布和开放地》下管:线档案目录,开发】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,!向社会提供优—质,。信息服务各管线【权属:。单位应根据地—下管:。线信息标准和要求】建立和?维护各自的信息系统!纳入地下管线—地理信?息系:统数据库
— 第三十《一条 地下管线【。。投入使?用后,需对重要部位!进,行维修的,建设单】位应当根据》实际:变动情况,修改原】竣,。工图,并于竣工验收!后一个月内向规【划主管部门报送修改!部,分的地?。下管线竣《工资料
第三十!二条 管线》权属单位应》及时向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提交》合格的?管线竣工测量—数据,规划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依据》建设单位提报—的数据及时更新确保!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!性
第三十三条! ,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组织【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!地下管线的》普查和信息综—。合管:理,系统的建设、维护、!管,理所需经《费,由,。同级财?政予以保障
第【六章: 地:下管线档案管理【
第三十四【条 城建档案管理】单,位,负责地下管》。线工:程档案?的收集、保》。管、利用和地—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!设、:。管理工作
城】建档:案管:理单:位应当建立、健【全科学?的管理制《度依法做好地下【管线工程《档案的接收》、整理、鉴定、【统,计,、保管、利》用和保密工作
【 第三十五条 地!下管线工程覆土【前经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规,划验:收合:格后由?具有相应资质—的测绘单《位出具管线》工程竣?工图由城建档案【管理单位出具—建,设工程?档案:预,。验收:意见书
第三】十,六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《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!验收: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!有关规定《向城建设档》案管理单《位移交有《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!文件
地—下管线工程勘—察、测绘、设—计、:施工:、监理?单,位应当配合建设单】位收集、整》理地下管线工程档】案
第三—十七条 对已建【成而:。未向城建档案管【。理单:位移:交档案资《料的管线产权或管理!。单位应?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!业管线现状图、【竣,工图、竣工测量成果!及其电子文件移【交城建档案管理单】位
: 第三十八条 】已建成的地下管线】迁,移、变更或者废弃的!管线产权、管—理单位应当将—迁,移、变更、废弃部分!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!修,改、补充到本单位的!。地下:管线专业图上并【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!个工作日内》将修改补充后的【专业:图及有关档案移交】城建档案管》理单位
第七章 】地,下管线?维护管理
第三!十九条 《管线产权或管理单】位应对?所属地下管线—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!。运行负?责建立相应》的安:全应急处置预—案对破损、老化【。、缺失的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】设施及时修复—确保管?线及其附属设—施,安全运?。行
第》四十条 地下管线发!生故障需要挖掘道】路紧急抢修的—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!可,先行破?路抢修同时通知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】安交通?部门并?在3个工作日—内向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报送》资料
第四【十一:条 管线《。产权、管理单位不】得擅自迁移、变更】或者废?弃地下管线确需【迁移、变更的—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确需废弃的】应,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
》 第四十《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有下列损【害地下管线的行为】
: (一?)占压地《下管线进行建设;
! (二)擅自【移动、占用、—挪移、损坏地下管】线和附属设施及【其安全警示》标志;
(【三)倾倒污水、排放!腐蚀:。性液体、气》体;:
?(四)堆放易燃、】易,爆,。、有腐蚀性》的物:质;:
: (:五)擅自连接—。地下管线;
(!六)其他《危,及地下管《线安全?的行为
第》八章 法律责任
】 :第四十三条 为保】。障城市地下管线【的正常运《营和维护,城市【地下:。管线:产权所有者》的合法权益应当受】法律保?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?犯
第四十四条! 对违反本办—法规定的,由—规划、?城管等部门按照【法定职责依据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。、国:务院城市道路管【理,条例、山东省—城乡规划条例和城】市地:下管线工《程档案?管理办法等有—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:章规:定,依?法予:以,处罚
第—四十五条《 建设单位未按照】规定查询《。和取得施工地—段的地下《管线资料而擅自组】织施工,给他—人地下管线造成【。损失的,应依法【承担赔偿《。责任
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!门及其工作》人员:在地下管线管理【工作中玩忽职守【。、滥用?职,权、徇私《舞弊的,由其所【在单位或上级机关】依法:给,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,依法【追,究其刑事责》任
第?九章 附则》
第四十七【条 军?事专用地下管线和】工业企业内的地下】管线不适用本办法
! 第四《十八条 本办法自】2014年6月1】日实施有效》期至2019年5】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