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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!规,划,管理办法 第一章 !总则   第一条】 为加强城市地【下管线规《划管理规范地下工程!管线:。建设行为《确保地下《管,线安全运《。行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,乡规划法、》国务院城市》道路管?理,条例、山东》。省城乡规划条例和】。建设部城市》地下:管线工?程档案管理》办法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,结合本—市实:际,制定本办—法   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地下管线,】是指城市规划—区内:建设于地下的—给水、排水》、燃气、热力、电】力、通信、照明、公!共监控视频、工业】等地下工程管—线、管廊及相—关附属设施 —。  第三《。。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地:下管线的规划—、设计、建设、【测量、维护、信息】及档案管理》适,。用本办法   第】四条: ,城市地下管线—建设、运营和管【理,应当遵循统一规划】、合:理布局、分》工协作、综合—利用、信息》共享、?保障安?全的原则   第五!条 市规划局是本】。市城市地下》管,线规划管理的行【政主管?部,门,各?县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区域:内的地下《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!  城?管、建设、》公安、交通、水利】、安监、人防、国】土资源、质量技术监!督等部门,按—照各自职责》协助做?好城市地《下管线?的管:理,工作   第—六条 城市地下管】线应当满《。足城市?发展需要,符合城市!规划和市容景观【的要求,符合国【。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—本市:的有关技术规—定   第七条 】政府鼓励和支持【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!术研究和《创新,推广先进技】术,提?高城市?地下管?线管:理的科学《技术水平 第—二章 地下管线【规划管理   第】八条 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各地下【管线行业主》管部门根《据城市总体规划【组织编?。。制管线专项》规划;编制控制【性详:。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!市总体规划》的要求对各类地【下管线及其附属设】施作出综合安排  ! 第九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或》大修:城,市主、次干道,道】路建设单位应—在道路建设年度计】划批准之日起—。15日内书面通知】各管线权属单位 】  地下《管线需?要与道路工程同步】实施:的,管线建》设单位?。应当制定同步实施方!案;不需《要与道路工程同步施!工的,管线建设单位!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!设单位,并同—时向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门备:案,   第十条 【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或大修】城市主、次干—道需要?迁移管线《的,应当按照管【线统:筹规划随同道—路建设?同步实施迁移  】。 第十一条 —建设单位在城市【规划区范围内进【行建筑物《、,构筑物和各》种工:程管线或相关的建】。设项目在《申请办理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前应先到【城建档?。。案管理单位》查询施工范》围内的地《下管线现状资—料并报送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   建设单位】应依据所报工—。程施:。工范围内的地下管】。线现状资料和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!划设计条件,委托具!有相:应资质的设计单位】进行施工设计 【 , ,第十二条 》建设单位《在,。领取地?下,管线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后方可《向有关部门办理工】程建设相关手续并在!施工前5《个工作日内编—制完成有关地下【。管线安全保护方案通!知,相关管线权属—单位否则不得施工 !  第十三条 地下!。管线的走《向、埋深、位置应当!综合规划并》按照下?列原则实施  【。 (一)地》下管线的走向—宜,平行于规划道路中】心线并于地下—隐蔽性工程相协调】避免交叉和互相干】扰;   (二)同!。类管:线原则上应合—并,建设城市主》干道下应当》优先建设地下管线】综合管廊新建—、改建?、,扩建道路《配套管线《及原:有架空线路(11】0KV以下电力线)!应,当按:照规划要求随城市】道路:建,。设同步敷设》入地;   —(三)新建管—线避让已建》管,线临时管线避让【永久:管线:。非主要?管线避让主》要管线小口径管线】避让大口径管线【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!流管线可弯曲的【管线避让不》宜弯曲的管》线;  《 (四?)地:下管线埋设的深度】和各类管线》的水平?、垂直净距以及与】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树木【等的净距按照—国家有关技术—。标准执行 》  第十四条 城】市地下管线》需穿越城市道路【、铁路、人防设施、!河道、绿(》林)地或者》涉及消防安全、道路!交通安全、地—下文物古《迹的,管线建设单】位应征求相》关部门?意见 ?  第十五条 【任何单位或个人的】专用管线及》其附属设施》不得在城市道路规划!红线:、绿线内建设—   第十六条【 新建?、改建或扩建的城市!主、次干道5年内】不得:。开挖:,大修的城市主、】次,干道3?。年内不得开》挖,:如确实需《要开挖的建》设项目,需经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批准 第】三章 地《下,管线建设管》理   第十七条】。 建设单《位在办理地下—管线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可证前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!有关单位对地下管】线综:合平面图进行会【签涉及?到军事管《理区以外的军事专】用地下管《线应邀请有关—军事单位参加地下】管线综合平面—图的会签《会签后?。的地下管《。线综合平面图施【工图应作为办理建设!工,程规划许可证的重】要依:据   第十八条 !地下管线《建设单位办理—建设工程《规,。划许可证时应当提】交下列?材料 《 , (一)市政工程】审批表;   (】二)经办人身—份证、单位授权委】托书;? ,  (?三):政府或相关部门【的批准文件;— ,  (?四):弱电:工程需报管线合建合!同热力、燃气工程】须报主管《部门批?复意见;   (五!)有关规划设计【条件;   —(六:)现状?地形图(《。1:5?00-1:》50:00:)标明?边界、坐标附电子文!件,; :  (七)现状【地下管线平面图(】纸质图纸和电—子文件); —  :(,八)地下管线档案移!交合同?;   (九)【经规划?行,政,部门批准的施—工图:纸;  《 (十)法》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—定的其他《材料 ?  第十九条 【地下管线《建设单位应》当遵守下《列规:定   (一)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!工现场应当》使,用统一、规范的围栏!设置醒目《告示牌和警示—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!护,;   《(二)?按照:技,术规:范和:。经批准?的位置、范围、管径!、材质、工艺、时】间,等有关?要求组织《施,工,设置管线标志—;   (三)埋设!非金属地下管线【和高危地下》管线时应当设置【铜质金属《标识:铜质:金属:管线的截《面积不?得小:于1.2《平方:毫米以便进行地下】管线探测   第二!十条 建设》单,位应按照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要:求,和批准?后的:设计:图纸进?行施工因特》殊情况确需变—更的:,须向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报送《变更图纸及变更【说明,?待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!可施工   —第,二,十一条 地下—管线:建,。设需临时使用土【地或拆迁房屋的,建!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!政策规定办理—用,。地和征收手续   !第二十二条 —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!需要迁移《。、改建?其它地下管线时,】建设单位《应在:取得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后,【与道路工程》同步施工建设   !第二十三《条 建设单位在施】工过程中《。对毗邻地下管线【造成损坏的应当立】即停:止施工?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!通知有关权属单位】进行抢修或》者处置   第二十!四条: 建设单《位领取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后,,6个月《内未能组织开工【建设的,须》提前1个月到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申?请办理?。延,期手:续,延期最长为6个!月;延期内仍—未开工建《设的,原《建设工程规》。划许:。可证自行失》效   第》二十五?条 :各种地下管线—,特别?是易:。燃、易爆或有毒管线!。,,应在起止《处、转弯处以及直线!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!设置明显标志,标】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!路面:水平一致 第四章】 地下管《线测量管理  【 第二?。十六条 城市地【下管线开工前—,管线建设单—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《工程:验线待验《。线无误办《理相:关,手续后?,工程方可开工【。建设影响交通安【全,。的,,应当征《得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《的同:意   第二十七条! 地下管线覆土【前和建?设工程竣工后地下管!线建设单位应当委】托城建档《案,管理单位进行—声像资料制作—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测量单【位进行工《程测绘并将形成的】数据文件和工程【测绘图报送城—建档案管理单位【   未进行工程测!。绘和声像资》料录制的由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委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!单位:和城建档案管—理单:位进行补测补录【相关:费,用由地下管线建设】单位:承担:   第二十八【条 地下管线—工程竣工《后,建设单位应【及时平整、清理施工!现场,按时恢—复原状,《提请规?。划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竣工验收待验【收合格后,》管线建设单》位按照有关规—定向:规划: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?并向:城建档案《。管理单位报送—准确的地下》。管线竣工《资料   第—二十九条 城—市,地下:。管线竣工测量与普】查探测?应按照?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!进行,使用统一的】城市平?面坐标系统、高程系!统、图幅和编号【。 第五章《 地下管线信—息管理  》 第三十条 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!地下管?线地理信息数据【库,并进行实时更新!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!管线档案目》录,,开发地下》管线信息《资源,向社会提供优!质信息服务各管【线权属单位应根【。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!和要求建立和—维护各自《的信息系统纳入地下!管线地理信息系【统数:据库   第三【十一条 地下管线】投入使用后,需对】重要:部位:进行维修的,建【设单位应《当根据实际变动情】。况,修改原竣工图】,并:于竣工验收后一【个月内向规划主管】部门报送《修改部分的地—下管线竣工》资料   第三【十二条 管线权【属单位应及时向【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提交合格》的,管线竣工《测量数?据,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依据建设单位】提报的数《据及时?更新:。确保地下管线数【据的准?确性   第三【。十,。三条 规《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负责组织地—。下管线的普查工【作地:下管:线的普查和信息综合!管理系?统的建?设、维?护、管理所需经费由!同级财政予以—保障:。 第六章 地—下管线档案管—理  ? 第三十《四条 城建档案管】理单位负责地—下管线工程》档案的收集、—保管、?利用和地下管线【信息系统的》建,。设、管理《工作   城—建档案管理》单位应当《建立、健全科—学的:管理制度《依法: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!案,的接收、整理、【鉴,定,、统计、保管—、利用和保密工作】   第《三,十五条? 地下管线工—程覆土前经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规—划验收合格后由【具,有相应资质的测【绘单位出具管—线工:程竣工图由城建档】案管理单位出具【建设工程档案预验】收意:见书: ,。  :第三十六条》 建设单位应—当在地下管线工【程竣工验收合格后】3个月?内按照?有关规定向城建【设档案管理单位移】交有关档案资料【及其电子文》件   地下—管线工?程勘察、测绘—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单位应当配合—建设:单位:收集、整《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!   ?第三十?七条 对已建—成而未向城》建档案管理单位移】交档案资料的管线】产权或?管理单位《应查明管线现状【形成专业《管线现状图、—竣工图、竣工测量】成果及其电》。子文件移交城建档案!管,理单:位   第三—十八:。条 :。已建成的地下管线】迁移、变更或者废弃!的管线产权、—。管理单?位应当将迁》移、变更、废弃部】。分的地下管》。线工程档案修改、】补充:到本单位的地下【管线专业图上并自】工程完成之日起5】。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!。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!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!。理单位 《第,七章 地下管—。线维:护管理   第【三十九条 管线产】权或管?理单位应对》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!属设施?的安全运行负—责建:立相应的安》全应急处置预案【对破损、老化、缺失!的地下管线及其【附属设施及》时修复确保管线【及其附属设》施安全运行 —  第四十条 地】下管线发生故—。障需要?挖掘道?路,紧急抢?修,的管线产权或管【理单:。位可先?。行破路抢《修同时通知道路主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!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!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报送资料  【。。 第四十《一条 管线》产权、管理》单位不?得,擅,自,迁移、变更》或者:废弃地?下管线确《需迁移、变》更的应经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确需废弃【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 —  第四十》二条: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有下列损害【地下管?线的行?为 :。  (一)占压地】。下管线进行建设【;   《(二)擅自移动、占!用、挪移《、损坏地下管线和附!属设施及其安全【警示标志;》   (三》)倾倒污水、排【放腐蚀性液体、【气体;   (【四,。)堆放易燃》、易爆、有腐—蚀性的物质;  】 (五)擅自连接地!下管线; 》  (六)其他危】及地下?管线:安全:的,行为: 第八章 》法律责任 》  :第四:十,三条: 为:保障:城市:。地下管?。线的正?常运营和维护,城】市地下管线》产权所有者的合法】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!,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侵,犯   第四十四】条 对?违,反本:。办法规定《的,由?规划、城管等—部门:按照法定《职责依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?法、国务院城—市道路管理条例、山!东省城乡《规划条例和》城市: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》管理办法《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,依法予以处罚  ! 第:四十五条 建—设单位未按》照,。。规定查询《和,取得: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!资料而擅《自组:织施工?。,,给他人地下管线【造成损失的,应依】法承担赔偿责—。任   第四十六】条 有?关部门及其工作人】员在地下管线管【理工作中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。私舞:弊的,由其所—在单位或上级机【关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?罪的,依《法,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!九章 附《则   第四十七】条, 军事专用地—下,。管线和工业企—业内:的地下管《线不:适用本办法  【。 第四十八》条, 本办法自2—014年6月—1日实施有效期至】2019《。年5月31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