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,泽,市城市地下管线规】划管理?。办法
第一章 总】。则
第一条 】为加强城市地下管】线规划管理》规范地下工程管【线建设?。行为确?保地下管线安—全运行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法、国】。务院城市道路管【理条例?。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!例,和,建设部?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!案管:理办:法等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,结【合本市?实际,制定本办法
!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城?市地下管线,是【。指,城市规?划区内?建设于地《下的给水、排水【、燃气?、热:力、电力、通信、】照明、公共监—控视频、《。工业等地下工程【。管线、管廊及相【。关附属?设施
第三条 !。。本,市城市规划区内【地,下管线的规划、【设计、建设、测量、!维护、信息及档【案管理适用》本办:法
第四条 】城市地下《管线建?。设、运营和管理应当!遵循统一规划、合理!布局、分工协—作、:综合利用《、信息共享、保【障安全?的原则
》 第五条 市规【划局是本市城—市地:下管线规划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】门,各县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负,责本区域内的地下】管线规划管理—。。工作
城管、建!设、公?安、交通、》水利、?安监、人防、国土资!源、质量技术—监督等?部门,按照各—自职:。责协助做《好城市地《下管:线的管理《工,作
第六条 】城市地?下管线应当》满足城市发展—需要,符合城—市规划和市》容景观的要》求,:符合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和本市的有—关技术规定
】第,七条 ?政府鼓励《和支持城《市,地下管?线科学?技,术研究和创新—,推广?先进技?术,:提高城市地下管【线管理?的科学技术水—平
:第二章 地下管【线规:划管理
第【八条: 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各地下管—线行业主管部门【根据:。城市总体《规划组织《编制管线《专,。项规划;编制控制】性详细?规划时应当根据城】市总:体规划?的要求对各类地下】管线及其附》属设:。施作出综合安排
! 第:九条 新《建、改建《。、扩:建或大修城市主、】次干:道,道路建设单位应!在道:路建设年度》计划:批准之日起15【日内书面《通知各管《线权属单《位
地下—管线需要与道—路,工,程同步实施的,管线!建设单位应当制定】同步实施方案;【不需要与道》路工程?同步施工的》,管线建设单位应当!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!位,,并同?时向规划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备—案
: , 第:十条: 新建、改建—。、扩:建,或大修城市》主,、次干道需》要迁移管线的,【。应当按照管线统筹】规划随?同道路建设同步【实施迁移
— ,第十一条《 ,建,。设单位在城》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!。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和各种工程管线或】相,关的建设项》目在申请办理建【设工程?规划:。许,可前:应先:到城建档《案管理单位查询施工!范,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!资料并报送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
》 建设单位应依据所!报工程施工范—围内的地《。下管线现状》资料和?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?的规划设计条—件,委托具有相应】资质的设计》单位:进行施工设计—
?第,十,二条 建设单位【在领取?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?证后:方可向有关》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!关手续并在施工【前,5个工作日》内,编,制完成?有关:地下管?线安全保护方—案通知相关管线权属!单位否则不得施工
! 第十《。三条: 地:下管线的走向、【埋深、位置应当综】合规划并《按照下列原则实【施
? (一)地》下管线的走向宜平】行于规划道》路中心线并于地下】隐蔽性?工程相协调避免交】叉和互?相干扰;
》 (二)同—类管线原《则上:应合并建设城市【。主干道下应》当优先?建设地下《管线综合管廊新建】、改建、扩》建道:路配套?管线及原有架—空,线路(11》0KV以下电—力线)?应当按照规划要【求,随城市道路》。建设同?步,敷设入地;
(!三)新建《管,线避让?已建管线临时管线】避让永久管》线非主要管线—避让主要管线小口】径管线?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!管线避让重力—自流管线可弯—曲的:管线避让不宜弯【曲的:管线;?
(四》)地下管线埋设的深!度和各类管线的水】平、垂直净距以及】与建筑?物、:构筑物?、树木等的净距【按照国家《有关技?术标准执行
第!十四条 城》市地下管线需—穿越城市道路—、铁路、人防设【施、河道《、绿(?林)地?或者:涉及:消防安全、道路交通!安,全、地下《文物古迹的,管线】建设:单位应征求相—关部门意见
】第十五?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!的专用管《线及其?附属设施不得在城市!。道路规?划红线、绿》线内建设
— 第:十六条 《新建、改建或扩【建的城市主、次【干,道5年内《不得开挖,大修的城!市主、次干》道3年内不得—。开挖:,如确实需要—开挖:的,建设项?目,需经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批《。准
第三《章 地?下管线建《设管理
第十七!条 建设单位—在办理地下管—线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!当组织相关部门及】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!综合平面图进行会签!涉及到军事管理区以!外的军事专》用地:下,管,线应:邀请有关军事单位】参加地下管》线综合平面》。图的会签《会,签后的地下管线综合!平面:图,施工图应《作为:办,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可证的重《要依据
《。 第十八条 地】下,管线:建设:单位办理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?证,时应当提交下—。列材料
》 (一)市—政工程审批》。表;
》。(二)经办人身份证!、单位授《权委托书《;
(三)政】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!文件;
(四)!弱电:工程需报管》线合建合同热—力、燃气工》程须:报,主管部门批复意【。见;
(五)】有关规划设》计条件;
》 (六《)现状?地形图(1:500!-1:5000)标!明边界、坐标附电子!。文件;?
: (七)现状地下】管线平面图(纸质】图,纸和电?子文件);
— (八)地—下管线?档案移交合同;【。
(九)经规】划行政部门批—准的施工图纸;
! (十)法律—。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!其他材料
第十!九条 地下管线【建设单位应》当遵:守下列规定
】 (:一)做好《安全防护措》施施:。工,。现场应当使用—统一、规范的—围,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!警示标志《。并派专人进行—。监,护,;,。
(二)按照技!术规范和经批准的】位置、?范围、管径、—材质:、,工艺、时间》等有关要求组织施】工设置管《线标志;《
(三)埋设非!金,属地下?管线和高危地下【管线时应当》。设置铜质《金属标?识铜质金属管线的截!面积不?得小于1.》2平方毫米》以便进行地下管【线,探测
第二十条! 建设单位应按照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!。。和批准后的设计图】纸进行施工因特殊】情况确需变》更的,须向》规划行?。政主管部门报送变】更图纸及变更说【明,:。待规划行《政主:管部门批准后—方,可施工
—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!线建设需临》时使用土地或—拆迁房屋《的,建设单位—应当按照有》关政策规定办理【用地:和征收手续
】第二十二条》 新建?。、改:建、扩建道路需【要迁移、《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!,建设单位》应在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后,与道—路,工程同步施工—建设
第二十】三条 ?建设单位《在,施工过程中对毗【。邻地下管线造成损】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!工采:取应急保护措施并通!知有关权属》单位进行《抢修或者处置
!第二: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领《取建设?工程规划《。许可证后,》6个月内未能组【织开工建设的,须提!。前1个月到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申》请办理延期手续,延!期最长为6个月;】延,期内仍未开工建设】的,原?建设:工程规划许》可证自行《失效
? 第二十五—条 各?。种地下管《线,特别是易燃【、易爆或有毒管【线,应?在起止处、转弯处以!及直:线段上按《照一定的距》离设置明显标志,】标志应与道路或人】行,道路面水《。平一致
《第四章 地下管线测!量管理
》 第二十六》条 城市地下管线】开工前,管线建设】单位应?向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申》请工程验线待验线】无,误办理相关手续【。后,工程方可开工建!设影响交通安—全的,应当征得公安!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!
第二十—七条 地下管—线覆:土前和建《设工程竣工后地下管!线建设单位应—当委:托城:建档案管理单位进】行声像资料制作【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?的测量单位进行【工,程测绘并将形成【的数据文件和—工程测绘图报送【城建档案管理单位】
?未进行工程测绘和声!像资料录制的由规划!行政主管《部门委托有相应【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城!建档案管《理单位进行补测补】录相关费用由地下管!线建设单位承—担
第二—十八条 地下管线】工程:竣工后,建设单【位应及时平》整、清理施工现场】,,按时恢复《原状:,提请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组:织竣工?验收待?。验,收合格后,管线【建,设单位按照有关规】定向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。备案:。并向城?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!。准,确的地下管线竣工】资料:。。
第二十九【条 城市地下—管线竣工测》量与普查探测应按照!有关技术《标准和规程进行,】使用统一的城市平】面坐标系统、高程】系统、图幅和编号
!第五:章 地下《管,线信息?。管理
第—三十条 规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建立—地下:管线:。地理:信息数?据库,并进》行实时更新定—期,公布和?开放地下管》线档案目录,开发】。地下管线信息—资源,向社会提供优!质信息服务》各管线权《属单位应根》据地下管线信息【标准和要求建立【。和维护各自的信【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!地理信?息系统数据库
!第三十一条 地【。下管线投入》。使用后,需对重【要部:位进行?维修的,《建设单位应当根【据实:。际变动情况,修【。改原竣工《图,:并于竣工验收后一个!月内向?规划:主管部门《报送:。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!竣工资料
— 第三十《二条 管线权—属单位应及时向规】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提交合格的管!线竣工测量数据,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依据】建设:单位提报的数据及】。时更新确《保地: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!
第三》十三条 《。规划:行政主?管部门?负责组织《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!地下管线的普查【和信息综《合,管理系统《的建设、维护、【管理所需经费—由同级财《政予以保《障,
第六章 地下管线!档案管理
第】三十四条《 ,城建档?案管理单位负责地下!管线工程档案的收】集、保管《、利用和地》下管:线信息?系统的建设、管【理工作
城建】。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!立、健全科学的管理!。制度依法做好地【下管线工程档案的】接收、?。整理、鉴定、—统计、保管》、,利用和保密》工作
第三十五!条 地下《管线工?程覆土前《。经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规划《验收合格后由具有】相应资质的测绘【。单位出具管线—工程竣工图由城建】档案管理单位出具】建,设工程档案》预验:收意见书
第】三十六条 建设【。单,位,应当在地下管线工】程竣工?验,收合格后《3个月内按照有【关规定向城建设档案!管理单位移交—。。有关:档案:资料:及其电子文》件
《地下管线《工程勘察《、测绘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单位》应当配合建》设单位收集、整理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
! , 第三十七条 对已!建成而?。未,向城建档案》管理单?。位,移交档案资料的管】线产权或管》。理单位?。。应查:。明管线?现状形成专业管【线现状图、竣工【图、竣工测量成【果及其电子文件【移交城建档案管理】单位
? 第三十八—条 已?建成的地下管线【。迁移、变更或者废】弃的管线产权、管理!单位:应当将迁《移、:变更:、废弃部分的地【下管线工《程档案修改、补【充到本?单位的地下管—线专业?图上并?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!个工作日内将修改】补充后?的专业图及有关【档,案,移交城建《档案管理《单,位
第七章 地下管!线,维护管理
【第,三,十九条? ,。管线产权《或管理单位应对所】属地下管线及其附】属设施?的,安全:运行负责建》。立相应的安全应【急,处置预?案对破损、老—化、缺失《的地下管线及—其附属设施及时【修复确保《管线及?其附属设施安全【运行
第四十】条 地下《管线发生故》障需要挖《掘,道路:紧急抢修的》管线产权或管理【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!同,时通知道路主—管,。部门和?公安交?通部门并在3个【工作日内向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报送资料】
第四》。十一条 管线产【权、管理单位—不得擅自迁移、变】更或者废弃地下【管线确需《。迁,移、变更的应经规】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?确需废弃《的应当?向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备?案
第》四十二条 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!地下管线的行—为
(》一)占压地下管【线进行建《设;
? (二《)擅自?移动、占用、—。挪移、损坏地下管线!和附属?设施及其安全警【示标志;
— (三)倾倒污水、!排放腐蚀性液体、气!体;
? (四)堆放易燃!、易:爆、有腐蚀性—的物质;
(】。。五,)擅自连接地下【管,线;
(—六)其他危及—地下管?线安全?的行为
第八—章 法律责任
】 第四十三条— 为保?。障,城市地下管线的正常!运营:和维护?,城:市地下?管线产?权所有者的合法【。权,益应当受《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侵—犯
第》四十四条《 对违反《本办法规《定的,?。由规划、城》管等部门按照法定】职责依据中华—人民共?。和国城?乡规划法、国—务院城市道路管理】条例、山东省城乡规!划条例?和城市?地,下管线工程档案【管理办?法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,依法予以处罚
!。 第四十五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!规定查?询和取得施》工地段?。。的地:下,。。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!施工,给他人地下管!线造:成损失的《,应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
】第,四十六条 》有关部门及》其工:。作人员在地下—管线管理《工作中?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—。、徇私舞弊的,【由其所在单》。位或上级机关依【法给予行《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追究其《刑事责任
第九【。章 附则
》 第四十》七条 ?军事专用地下管【线,和工业企业内—的地下管线不适【。用本办?。法
第四—十,八条 本办》法自201》4年:6月1?日实施有效期至【2019年5—月3: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