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城市地下【管线:规划:管理办法
第一【章 总则
【第一条 为加强【。城市地?下管线规划管理【规范地下工程管线建!设行:。为,确保:地下管线安全运行】根据:中华:人,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国务》院城市道路》管理条?例、山东省》城乡规划条例和【建设:部城市地下》管线工?程档案管理办法【等法律、《法规、?规章,结合本市实际!,制定本办》法
第二条【 本:办法所称《。城市地下管线,是指!。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】于地下?的给:水,、排水?、,燃气、热力、电【力,、通信、照明、【公共监?控视频、工》业,等地下工程管线、管!廊及相关附属设【施,
第三条 【本市城?市规划区内地下【管线的规《划、设计《、,建设、测《量、:维护、信息及档案】管理适用《。本办法
第【四条: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!、运营和管理应当】遵循统一规划、【合理:布,局,、分工协作、综合】利用:、信:息共:享,、保障安全的—原则
《 第五条《 市规划局是—本市城市《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!行,政主管部门,各县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区域内—的地下管《。线规划?管理工作《
城管》、建设、公安、交】通、水利《。、安监?、人防、国土—资源:、质量技《术监督等《部,门,按照各自职责】协助做好城》市地:下管线的管理工作
! 第六条 城市】地下管线应当满足城!市发展需要,符合】城市规划和》市,容景观的要》求,符合国家有关】。法律、法规和—本市的有关技术规】定
第七条 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!地下管?线,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!,推广先进技—术,提高《城市地下管线管【理的科学《技术水平
第二章】 地下管线》规划:管理
《 第:八条 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!管,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!划组:织编制管线专项【规划;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时应当根【据,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】求对各类地下管【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!综合安排
第九!条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或大》修城市主、》次,干道,道路建—设,单位应在《道路:建,设年度计《划批准之日起15】日内书面通知各【。管,线权属?单位
? 地下管》线需要与《道路工程同步—实施的,管线—建设单位《应当制定同步—实施方案;不需【。要与道路《。工程同步施工的,管!线建:设,。。单位应当书面告知】道路建设单》位,并同时向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:。。
第十条 新】。建、改建《、扩建?或大修城市主、次】干道需要迁移管【线,的,应当按》照管线统筹规—划随同道路建设同】步实施?迁移
第十【一条 建《设单位在《城,市规划?区范围内《。进行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和各种工》程管线或相关的【建设项目在》申请:办理:。。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前应先到城!建档:案管:理单位查《询,施工范?围内的地下》管线现状资料—并报送规划行—政主:管,部门
建设单】。位应依据所报工程】施工范围内的地下】管线现?状,资料和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《的规划设计条—件,委托具有—相应资质的设计【单位:进行施?工设计
》 第十二《条 建设《单位:在领:取地下管线建设【工,程规:划许可证后方可【向有:关,部门办?理工程?建设相?关,手续并在《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!编制完成有关地【下管线安《。全保护?方案:通知相关管线权属】单位否则不得—施工
第十三条! ,地,下管线?的走向、埋深—、位置应《当综合规划并按【照,。下列原则实施
!(一)地下管线的】走向宜平行于规【划道路中心线并于地!下隐:蔽性工程《相协调避免交叉和】。互相干扰;
(!。二)同类管线原【则上应合并建—设城市主干》。道下应当优先建【设地下管线综合【管廊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道路配套管—线及原有架空线路(!11:0,。KV以?下电力线)》应当按照规划要【求随城?。市道路建设同—步敷设入地;
】 (三)新》建管线?避让已建管》。线临:时管线避《让永久管线》非主要管《线避让主《要管线小口径—管线避?让大口径管线—。压力管?线,避,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!曲的管?线,避让不?宜弯曲的管线—;
(四—)地下管线埋设【的深度和各类管线】的水平、垂直净距以!及与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树木等的净距按!照国家有关》技,术,标准执行
第十!四条 ?城市:地,下管线?需穿越城市道路【、,铁路、人防设—施、:河道、绿(》林):地或:者涉及消《。防安全、道路—交通安全、地—。下文物古迹的—,,管线建设《单位应征求相关部】。门意见
第十五!条 :任何:单位或个人的专用】管线及其附属—设施不得在城市【。道路规划《红线、绿线》内建设
第十六!条 新?建、改?建或扩建的城市【主、次干道5年内不!得开挖,《大修的城市主、次】干道3年内不得开挖!,如确实《需要开挖的建设项目!,需:。经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?府,批准
第三章— ,地下管?线建设管理
】第十:七条 ?建设单位在办—理地下?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前应《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有!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综!合平面图进》。行会签?涉及到军事管—理区以外的军事专】。用地:下管线应邀请有关】军,事单位?参加地下管线—综合:平面:图的会签会签—后的地下管线综【合平面图《施工图应作》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?的重:要依据
第十】八条 地下管—。线建设单位》办理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时》应当:提交下列材料—
(一—。)市政工程审批表】;
《(二)经《办人身份证、单位授!权委托书《;
? (三)政》府或相关部门—的批:准文件;《
(四)弱【电工程需报》。管线合?建合同热力》。、燃气工程须—报主管部门》批复意见;》
: (五)有关规划】设计条件;
(!六,)现状地形图(【1,:500-1:50!。00)标明边界、】坐标附电子文件;】
: (七)现状地下】管线平面图(—纸,质,图纸和电子》文,件);
(【八)地?下管:线档案?移交合同;
】(九)经规划行政】部门批准的施—工图纸;
(】十)法律《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》的其他材料
—。 第十九条—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应当遵守下列—。规定
《 , (一)做好安全】防护措?施施工现场应当【使用统一、规范【的围栏设《置醒目?告示牌和警示标【志并派专人进行监】护;
(二)按!照技术规范和—经,批准的?位置、范围、管径、!材质、工艺、时间】等有关?要求组?织施工?设置:管线:标志;?
(三)埋设非!金属:地下:管线:和高危地下管线【时应当?设置铜?质金属标识铜质金】属,管线的?截,面积不得小于—1.2平方毫米【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!测
第二—十条 建设单位【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求》和批准后的设计【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!情,。况确需变更的,【须,向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!变更图纸及变—更说明,待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批—准后方?可施工
—第二十?一条 地下管线【。建设:需临时使用》土,地或拆迁《房屋的,建设单位应!当,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!理用地和征收—手续
第—二十二条 》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道路》需要迁移、改建其它!地,下管线时,》建设单?位应在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后:,与: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!设
第》二,。十三条 建设单位】在施工过程中—对毗邻地《下,管线造成损坏的【应当立即停止—施工采取应急保【护措施并通知有关】权属单位进行抢【修或者处置
【 ,第二十四条 —建设单位领》取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后—,6个月内未能组织!开,工建设?的,,须提前1》个月到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申请办理延期—手续,延期最长【为,。6个月;延期内仍】未开工建设的,原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自行失【效
:。。 第二《十,五条 各种》地下管线,》特别是易燃、易【爆或有毒管线,应】在起止处、转弯处以!及直线段上按照一】定的距离设置明【显标志,标志应与】道路:。或人行道路面水平】一致
第四章 【地下:管线测量管理
!第二:。十六条 城》市地下管《线开工前,》管线建?设单位?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工程验线【。待验线无误办理【相关手续后,工【程方可开工建设影】响交:通安全的,应当征得!公安交通《管,理部门的同意—
, 第?。二十七条《 地下?管线覆土前》和,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!当委托城建档—案管理单《位进行声像资—料制:作委: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!工程:测绘并将形成—的数据文件和—工程测绘图报—送城建档《案,管理单位
未】进行工程测》绘和声像资料录【制的由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:。门委托有《相应资质的测绘单】位和城建档案管【理单位进行补测补录!相,关费用由地下—管线建设单位承担
! 第二十八条 】地下管线工程竣工】后,建设单位应【。及时:平整、清理施工现】场,按?时恢复原状,提【请规划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组织【竣工验收《待验:收合格后,管线建】。设单:位按照有关规定向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: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!管理单位报》送准确的地》下管线竣工资—料
第二—十九条?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!测量与普查探—测应按照有》关技术标准和规【程进行,使用统【一的城市平面坐【。标系统、高》程系统、图》幅,和编号?
第五章 地下管线!信息管理
》 第?三十条 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。建立地下管线地【理信息数据库,并进!行实时更新定—。期,公布和开《放地下管线档—案目录,开发地下】管线信息《资源,向社会提供优!质信息服务各管【线权属单《位应:根据:。地下管线信息—标准和?要,求建立和维护各【。自的信息系统纳【入地:下管线地理信息【系统数据库
】第三十一条 —地下管线投入使【用后,需对重—要部:位进:行,维修的,建》设,单位应当《根据实际《变动情况,修改原竣!工图,并于竣—工验收后一个月【内向规划主管部门】报送修改部》。分,的地下管线竣工资】料
?。 第三十二条 管】线,权属单位应及时向】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提交合格的管线竣工!测量数据,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。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提!报的数?据及时更《新确:保地下管线数据的】准确性?
第《三十三条 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组—织地:下管线的《普查工作地》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!综合管理系统的建】设、维?护、管理《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!予以保障《
第六章 地—下管线档案管—理
第三十四条! 城建档案管理单位!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!案的收集、保—管、利用和地下管线!信息系统的》建设、管理工作
】 城建档案—管理单位《应当建?立、:。健,全科学的管》理,制度依法《做好地下《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!、整理、鉴》。定、统?计、保管、利用【和,保,密工作
—第三十?五,。条 地下管线—工程覆土《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规划验《收合格后由具有相】应资质?。的测绘?单位出具《管线工程竣》工图由城建档案管】理单位出具建设工】程档案预验》收,意见书
第三十!六条: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!下管线?工程竣?工验收合《格后3个月内—按照有关规定向城】建设档案管理单位移!。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!电子文件
》 地?下,管线工程勘察、【测绘、设计、施【。工、监理单位—应当配合《建设单位收集、整】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!
第三十七条 !对已建?成而未向城建档【案管:理单位移交档案资】料的管线产》权或管理单位应【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!业管线现状图、竣】。工图、竣工测—量成果及其》电,子文件移交城建档】案管理单位
】第,三十八?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!线迁移、变更—或者废?弃的管线产权、管】理单位应《当将迁移、变更、】废弃部分的》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修改、补!充到本单位的地下】管线专业图上—并自工程完成之【日起5个工》作,日内将修《改补充后的专—业图: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建!档案管理单位
第】七章: ,地下管线维》护管理
第三十!九条 管线产权或管!理单位应对所属地】。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!的安全?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!安,全应:急处置预案对破损】、老化、缺失—的地下管线及—其附属设施及—时修复确保管线【及其附属设》。施安全运《行
第》四十: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!障需要挖掘道路紧】急抢修的管线—产,权或:管理单?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!时,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!公安交通部门并在3!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行!。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!
: 第四十《一条 管线产—权、管理《单位不得擅自迁移、!变更或?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!迁移:、变更?的应经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批》准确需废弃的应当】向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
》第四十二条 —。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?得有下列损害地下管!线的:行为
(—一)占?压地下管线进行【建设;
—(二)擅自移动【。、,。占用:、挪移?、损坏地下管线和】附属设施及其—安全警示《标,志,;,
,。 (三)》。倾倒污水、》排,。放腐:蚀,性液体、《气体;?
(四》)堆放易燃、易爆】、有腐蚀性的物【质;
《 (五)擅自—连接地下管线;
!。 (六)其他危及】地下管?线安全的行为—
第:八章 法律责—任
第四十三条!。 为:保障城市《地下:管线的正常运营和维!护,城市《地下管线《产权所?有者的合法》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!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侵犯
《 第四十四条 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!,由规划、城—管等部门按》照法:定职责依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城乡规划法—、国务院城市—道路:管理条例、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】例和:城市地下管线—工程档案《管理办?法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规》定,依法予以处罚】
?第四十五条 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!查询:和取得施工地—段的地下管线资料】而擅自?组织施工,给他【。。人地下管线造成损失!的,应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
第【。四十六条 有关【。部门及?其工:。作,人员在地下管线管】理工作中《玩忽:职守、滥《。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!,由其?所在单位或上级【机关依法给予行【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,依法追究其刑【事责任
《。。第,九章 附则
第!四十七?条 军事专用地下】管线和?工,业企业内的地下【管,线不适用本办—法
第四—十八条? 本办法自20【14年6月1日实】施有效期《至2019年—。5,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