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城《市,地下管线规》划管理办法
—第一章 总》则
《第一条 为加—强城:市地下管《线规划管理规—范地:下,工程管线建设—行为确保地下—管线安?全运行根《据中华?人民共和《国城乡?。规划法、国务院【城市道?路管:理条例、山东省【城乡规划条例和【。建设部城市》地下管线工程档【案管理办法等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,结【合本市?实际,制定本办【法
第》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城市地?下管线,《是指城市规划区内】建设于?地下:的给水、排水、燃气!、热力、电力、【通信、照明》、公共监《控视频、工业—等地下工程管线、】管廊及相关》。附属设?施
《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!划,。区内地下《管线的规划》、设计、建设—、,测量、维护、信息及!档案管理适用本办】法
第四条 城!市地下管线》建设、运营和管理应!当遵循统一规划、合!理布:局、分工协作—、综:合利用、信》息共享、保障—安全的原则
】第五条?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!市地下管线规—。划,管理的行《政主管?部门:,各县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本》区域内的地下管线】规,。划,管理:。工作
》城管、?建设、?公安、交通、水利、!安,监、:人防、国《土资源、质量技术监!督等部门《,按照各自职责【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!线的管理工作
】 第:六条 城市地下【管线应当《满足城?市发展需要,符合城!市,。规划和市《容景观?的,要求,符合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规和本市的!有关:技术规?定
: 第七《。条 政府鼓励和【支持城市《地下管线科学技术】研究和创新,—推广:。先进技术,提高城市!地,下管线管理的—科学技术水平—
,第二章 《地下管线规划—管理
第—八条 ?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各地下管线行!业,。主管部门《根据:城市总体规划组织】。编制管线专项规【划;编制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时应当?根据城?市总体规划的要【求对各类地下管线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!。合安排
第九条! 新建、改建—、扩:建,或,。大修城市主、—次干道,道》路建:设单位?应在道路建》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!。起15日内书—面通知各管》线权属单位》
地下》管线需要与道路【工程同?。步实施?的,管线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制定同步实施—方案;不需要与【道路工程同步施工】的,管线《建设单位应当—书面告知道》路建设单位,并【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第】十,条 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【或大修城市主、次干!道,需要迁?移管线?的,应当按照管线统!筹规划随同》道路建设同》步实:施迁移
第十】一条: ,建设单位在城市【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】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各种工程管线或相】。关的建设《项目在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【前应先到《城,建档案管理单—位查询?施工范?围内的地下》。管线现状资料并报送!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?
建设单位【应依据所报工程【施工范围内的地【下管线现状资料和规!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《的,规划设?计条件,《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设计单【位进行?施工设计
— 第十?二条 建设单—位,在领取地《下管线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后方【可向有关部门办理】工程建设相关手续】并在施?工前5?个工作日内编—制完:成有关地下管线安】全保护方案》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!。位否则?不得施工
》 第十三》条 地下管线的【走向、埋深》、位置应《当综合?。规,划并按?照下列原《则实施
—(一)地下管—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!划道:。路,中心线并《于地:下隐蔽性工程相【协,调,避免:交叉:和互相干扰;—
(二》)同类?管线原则《上,应合并建设城—市主干道下应当【优先建设地下管线】综合:管廊新?建,。、,改建、扩建道—路,配套管线及原有架】空线:路,(11?0KV以《下电:力,线):应当按照《。规划要求随》城,市道路?建设同?步,敷设入地;
】(,三):新建管?。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!管,线避让永久管线非】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!线小口径《管线避让大》口径管线压》力管线避《让重力?自流管线可弯曲【的管:线避让不宜弯曲的】管线;
《 (?四)地?下管线埋设》。的深度和各类管线】的水平、垂直净【。距以及与《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树木等的!净距按照《国家有关技》术标准执《行
? 第十四条》。 城市地下》。管线需穿越城市【道路、铁路、人防】设施、河道》、,绿(林)地或者【涉及消?防安:全、道路交通安全】、地下文物古迹的】,管线建设单—位应征求相关部【门意见
第十】五条 任何单—位或个人的专用【管线及其附属设【施不得在城市—。道路规划红线、绿线!内建设
—第十六条 新建【、改:建或扩建《的城市?主、次干道》5年内不得开—挖,,大修的《城市主?、次干道3年内不得!开挖:。,如确?实需要开挖的建设】项目,需经县级【以上人民《。政府批准
第三章 !地,下管线建设》管,理
第十七条】。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!下管线?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前《应当:组织相关部门—及有关单位对地【下管线综合平面图】进行:会签涉及到》军事管理《区以外的军事专【用地下管线应邀请】有关:军事单位参》加地下管线综合平面!图的会签《会签后的地下—管线综合平面图施工!图应作为办理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!要依据
—第十八条 地—下管线建《。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时应当提—交下列材料
【 (一)市政工程!审批表;《
(《二)经办人身份证】、单:位授权委托》书;
(三)政!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!文件:;
(四)弱电!工程需报管线合【建合同热力》、,燃气工程须报主管部!门批复意《见;
(五)】。有关规划设计条件;!
, (六)》现状地形图(1:5!00-1:5—000)标明边界、!坐标:。。附电:子文件;
— (:七)现状《地下:管线平?面,。图(纸?质,。图纸和电子文件)】;
(》八)地下管线—档案移交合》。同;:
(九)—经规:划行:政部门批准的施工】图纸;
(【十):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!。料,
, 第十九条 【地下:管线建设《单位: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 ,
?(一:)做好安全防—护措施施工现场应】当使用统一、—规范的?围栏设置《。醒目告示牌》和警:示标志并派专人进】行监:护;
? (二《)按照技术规范和经!批准的位置、范围、!管径、材《质、:工艺、时间等有关要!求组织施工设置管】线标:志;
》(三)埋《设非金属地下管【线和高危《地下:管线:时应当设置铜质金属!标识铜?质,金属管线的截—面积不得小于1【.2平方毫米以便进!行地下管《线探测?
: 第二十《条 建设《。单位应按照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要【求和批准后的设【计,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!情况确需变更—的,须向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报【送变更图纸及—变更:说明,待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后【方可:施工:。
第二十一条】 地下管线建设需】临时使用土地或拆】迁房屋的,建设单】位应当?按照有关《政,策规定办理》用地和征收手续【
第《二十二条 新—建,、改:建、扩建道路需要】迁,移、改建其它地【下管线时《。,建:。。设单位应在》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后,与道路工【程同步施《工建设
》 第二十三条 【建设单位《在施工过《程中对毗《邻地下管《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!即停止施工采—取应急保护》措施并通《知有关权属》。单位进行抢修—或者处置
【第,。二十四条 建—设单:位领取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后,6个月】内未能组织》开工建设的》,须提?前1个月到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办,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!长为6?个月;?延期:内仍未开工建设【的,原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!失效
第—二十五条 各种地】下管:。线,,特别是易燃—、易爆?或有:毒管线,应》在起:止处、转弯处以及】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!距离设置明显—标志,?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!道路面水平》一致
第四章 【地下:管线测量管》理
? 第二十六》条 城市地下管线开!工前:。,管线建设单位【应向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工程验线!待验线?无,误,办理相关手续后,】工程方可开》工建设影响交—通,安全的?,应当征得公安【交通管理部门—的,同意
第二十七!条, 地下管线覆—土前和建设工程竣工!后地:下管线建《设单位应当委托【城建档?案管理单位进行声】。像资料制作委托具】有相应资质的—。测,量单:位进行?工程测绘并将—形成的数据文—件,和工:程测绘图报送—城建档?案管理?单位
未进行工!程测绘和《声,。像资料录《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委托有相应》资质的测绘单位【。。和城建档案管—理,单位进行补测补录相!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建!设单位承担
第!二十八条 地—。下,管线工程《竣工后,建设单位】应及时平整》、清理施工》现,场,按时恢复—原状:,提:请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组—织竣工验收》待验收?合格后,管》线建设单位按—照有关规定向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并向城》。建档案管《理单:位报送准《确的地下管》线竣工资《。料
第》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!管线竣工测》。量与普查《探测应按照有—关技术标准和—规程进行,》使用:统一的城市》平面坐标系统、高】程系统、图》幅和编号《
第五章 地下管】。线信息管《理,
第三十—条 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!管,线地理信息数—据库,并进》。行实时更《新定:期公布和《开放地下管线档案】目,录,开发地下管【线信息资源,—向社会提供优质信息!服务各?管线权属《单位应根据地下管线!信,息,标准:和要求建立和维护】各自的信息系统纳】入地下管线地理信息!系统数据库
第!。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!投入使用后,需【对重:要部:位进行维修的—。。。,建设单位应当【根据实际变动情【况,修改原》竣工图,并于竣工】验收后一个月内向】规划主?管部门报《送修改部分》的,地下:管线竣工资料
【 第?三十二条 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】时向规划行政主管】部,门提交合格的管线竣!工测量数据,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依】据建:设单位提报的数据及!时更新确保地下【管线数据的准确性
! 第三十三条 规!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负责组织地》下管:线的:普查工作地下管线的!普查和信息综合【管理系统的建设、】维,护、管理所需经【费由同级财政予以】保,障
第六章 地下】管线档案管理—。
第三十四条】 城建档案管—理单位负责地—下管线工程档—案的收集、保—管、:利用和地下管—线信息系统》的,建设、管理工作
】。 城?建档案管理单位【应当:建立、健全科学【的,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!下管线工程档案的】接收、整理、—鉴定、统计、—保管、?利用和保密工作【
: 第三?十五:条 地下管》线工程覆土前经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规划验收】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!质的测绘单位出【具管线?工程竣?工图由城建档案管】。理单位出具建—设工:程,档案预?验收意见书
【 第三十六》。条 建设《单位应?当,在地下管线工—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!个月内按照有—关规定向《城建设档案》管理单位移交有关档!案资料?及,其电子文件
地!下管线工程勘察【。、测绘、《设计:、施工、《监,理单:位应当?配合建设单位收【集,、,整理地下管线工【程档案
第三十!七条 对已建成而】未,向,城建档案管理单位】移交档案资料的管】线产权或《管理单位应查明管】。线现:状形成?专业管线现状图、】竣工:图、竣工测》量成果及其》电子文?件移交城建档案【管理:。单位
《 ,第三十?八,。条 :。已建成的地下—管线:迁移、变《更或:者废弃?的管:线产:权、管理《单位应当将迁—移,、变更、《废弃部?分的地下管线工【。程档案修改、补充】到本单?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!上并自工《程完成之日起—5个工作日》。内将修改补充后的】专业图及有》关档案移交城建档案!管理单位
》第七章 《地,下管线维护管理【
第三》十九条 管》线产权或管理单【位,应对所属地下管线】及其附属设施的【安,全运:行负责建《立相应的安全应急】处置预案对破损、老!化,、缺失的地下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】及时修复确保管线及!其附属设《施安全运行
第!四十条 《地下管线《。发生故障需》要挖掘道路紧急抢】修的管线《产权或管理单—位可先?行破路抢修同—。时通知道路主管部】门和公安交通—部门并在3》个工作日内向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报,送资料
》 第四十一条 管】。线产权?、管:理单位不《。得擅自迁移、变更】或者废弃地下—管线确需迁移、变】更,的应经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!当,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备,。案,。
, , 第四十二条 【任,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有,下列损害地下管【线的行?为
(》一)占压地下管线进!行建:。。。设;
(二)擅!自移动、占用、挪】。移、损坏地下—。管线和附《属,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!志;
(三)倾!倒污水?。、排放腐蚀性液【体、气体;
【 (四)堆放易燃】、易爆、有腐蚀性的!物质;
》 (五)《擅自连接地》下管线;
(】六)其他危及地下管!线安全?的,行为
第八章 法律!责任
? 第?四十:三条: 为保障城》。市地下管线的正常运!营和维护,城市地】下管线产权》所有者的合》法权益应当受法律】保护:,,。任何单?。位和个人不》得侵犯
第四十!四条: 对违反本办法【规定的,由规划、】城管等部门按照法定!。职责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?。、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【例、:。山东省城乡规划【条例和城市地下管】线工程档案管理办】法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、规章规定,依【法,予以处罚
》 第四十五条 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!查询和取《得施工地段》的地:下管线资料而擅自】组织施工,给—他人地下管线造成】损失的,《应,依法承担《赔偿:。责,任
? ,第四十?六条 ?有关部门及其工【作人员?在,。地下管线管》理,工作:中玩忽职守》。、滥用?职权:、徇私?。舞弊:的,由?其所在?单位或上《级机关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;构?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究其刑事责》任
:第九章 附》则
第》四十七?条 :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和!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管!线不适用本办—法
第》四十八条 本办【法自20《14年6月1日实施!有效期至2019年!5月31日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