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菏,泽市城市地下—管线规划《管理办法 第—一,章, 总则   第一条! 为加强城市地下】管线规划管》理规范地下工程管线!建设行为确保地下】。管,线安全运行》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:、国务院《城市道路《管理条例、山东省城!乡规划条例和建【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!程档案管理办法【等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,结合本》。。市实:际,:制定本办法   】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城:市,地下管线,是指城市!规划区内建》设于地下的给水、排!水,、燃:气、热力、电力【、通信、照明、公】共监控视频、—工业等地下工程管】线、管廊及相关附】属设施   第三条! 本:市城市规划区内【地下管线的规划【、设计、建设、测】量、维护、信息【及档案?管理适用本办法  ! 第:四,条 城?市地:下管:线建设、运营和管理!应当遵循统一—规,。划,、合理布局、分【工协作、综合—利用、信息共享【。、保障安全的—原则   第五条 !市规:划局是本市城市地下!管线规划《管理的行政主管【部门,各县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—本区域内的》地下:管线规划管理工作】。   城管、建设】、公安、交》通、水利、安监【、人防?、,国土资源《、质量技术监督等】部门,按照各自职】责协助做好》城,市地下管线的管理】工作   第—六条 ?。城市地下《管,线应当满足城市【发展需要,符合【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!的要:求,,符合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本—市的有关技术规定】   第七》条 政府鼓励和支】持城:市地下管线科—学技术研究和创新,!推广先进技术—,提高城市》。地下管?线,管,理,的科学?技术水平 第二【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!理 :  第八条 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各《地下管线《。行业主管部》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组《织编:制管线专项规划;】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!时应当根据城市总】体规划?的要求对各类—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!施作出综合安排  ! 第九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或大修城市!主、次干道,道路】建设单?位应:在道: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!之日起15日内书面!通知各管线权—属单位   地【下管线?需,要与道路工程同步】实施的?,管线建设单位应】当制定同步实施方案!;不需要与道路【工程同步施工—的,管线《建设:单位应当《书,面告知道路建设单】位,并同时向规划行!政主:管部门备案   】第十条? ,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或大修城—市主、次干道需【要迁移管线的—,应:当按:照,管线统?筹规划随同道路建设!同步实施迁移—。   第十》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!市规划区《范围内进行建筑物】、构:筑物:和各种工程》管线或相关》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!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前应先到城建档案管!。理单位查询施工【范围:内的地下管线—现状资料并》报送规划行政主【。管部门   建设】。单位应?依据所报工程施工】范围内的地下管线】现状资?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!。门批准的规划—设计条件,委托具有!相应资质的设—计,单位进行《。施,工设计  》 第十二条 建设单!位在领?取地下管线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后方可》向有关部门办理【工程建设相关手【续并在?施工前?5,个工作日内编制【完成有关地》。下管线安《全保护方案》通知相关管线—权属单位《否则不?。得施工  》 第十三条 地【下管线的走向—。、,埋深、位置应当综】合规:划并按照下》列原则实施》   (一)地下】管线的走向宜平行】于规划道路》中心线并于地下隐】蔽性工程相协调避】免,交叉:和互相?干扰;   —(二)?同类管线原》则,上应合?。并建设城《市主干道下应—当优先建设》地下管?。线,综合管?。廊新建、改建—、,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及!原有架空线路—(110KV以下】电力:线):应当按照规划要【求随城市《道路:建,设,同步敷设《入地;  》 (三)新建—管线避让已建管线】临时管线避让—永久管线非主要管】线,避,。。让主要管线小口【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!线,压力管线避让—重力:自流管线《可弯曲的管》线避让不《宜弯:曲的管?线,;   (四)地】下管:线埋设?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!水平:、垂直?。。净距以及与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、树木等的!净距按?。照国:家有关技术标—准执行   第十四!条 城市地下管线需!穿越城市道路、【铁路、人防设—施,。、河:道、绿(林)地或者!涉及消防安》全、道路《。交通安全、》地,。下文物古迹的,管】线,建设单位应征求相关!部门意见   第十!五条 任何单位【或个人的专用管线及!其附属设施》不得在?城市:道路规划红线、绿线!内建设 《  第十六》条, ,新建:、,改建或扩《建的城市主、次干】道5年内不得开挖】。,大:修的城市《主、次干道3年【内不得开挖,如确】实,需要开?挖的建设项目,需经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!准 第三章 —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!  第十七条 建】设单位在办理地【下,。管线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相!关部门?及有:关单位?。对地下管线综—合平面图进行会【签涉及到军事管理】区以:外的军事专》用地下管线应邀请】有,关军事单位参加【地下管线《。综,合平面图的会—签,会签后的地下管【线综合?平面图?施,工图应作为办理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!据   第十—八条 地下管—线建设?。单位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。可证时应当提交下】列材料 》  :(,一)市政工程—审批表; 》。  (二)经—办人身份证、单【位授权委托书;  ! (三)政》府或相关部》门的批准《文件;   (四】)弱:电工:程需报管线合建合同!热力、燃气工—。。程须报?主管部门批复意见】; :  (五)有关【规划设计《条件;   (六)!现状地?形图(?1:500-1:5!000?)标明边界、坐【标附电子《文,件;   (七)】现状:地,下,管线平面图(纸质】图纸和电子》。。文,件);   —(八)地《下管线档案》移交:合同;   (九】。)经规划《行政部门《批准的?施工图纸《;   (十)【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材料   第十!九条: 地下管《线建设单位应—当遵守下列规定【 :  (一)做—好安全防护措—施施工?现,场,应当使用《统一、规范的—围栏设置醒目—。。。。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!派专人进行监护; !  :(二:)按照技术规范和】经,批,。准的:位置、范围、管径、!材质、工《。艺、:时间等有关要求【组织施工设置管【。线标志?;   (三)埋】设非金属地下—管线:和高危地下管线时】应当设置铜质金属】标识铜质《金属管线《的截面?积不:得小于1《.2平方毫米以便】进,行地下管《线探测?   第《二十条? 建设?单位应按照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要求》和批准后的设计【图纸进行《施工因?特殊情况《确需变更的,—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报送变更图—纸,及变更?说明,待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批准后方可施【工   第二—十一条? ,地下管?线建设需临时使用】土地:。或拆迁房《屋的,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!定办理用地》和征收手续 —  第?二十二条 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道路【需要迁移、改—。建其它地下管—线时,建设单位应在!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后,与道路》工程同步施》工建设 《  第?二十三条 建设【单,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毗!邻地下管线造成损】坏的:。应当立即《停,。止施工采取》应,急保:。护措施并通》知,有关权属单位进【。行抢修或者处置【   第二十四【条 建设单位领取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证后,6个月【内,。。未能组织开工—建设的,须提前1个!月到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,门申请办理延期【手续,延期最长【为6个月;延期内仍!。。未,开工建设的,—原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! ,  第二十》五条: 各种?地下管线,特—别是易燃《。、,易爆或有毒管线【,应:在,起止处、转弯处【以及直线段上按照】一定的距离》设置明显标志,【标志应与道路—或人行?道路面水平一致【 第四章 地下【管,线测量?管理  《 第二十六条 【城市地下管》线开工前《,管线建《设单位应《。向规划行《政,主管部门申》请工程?验线:待验线无误办理相】关手续后,工程【。方可开工建设影响交!通安全的《,应当征得》公安交通管理—。部门的同《意 : , 第二?十七条?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!建,设,工程竣工《后地下管线建—设单位?应当委托城建档案】管理单?位进行声像》资料制作委托—具有相应资质的测】量单位进行工程【测绘并将形成的数据!文,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!城建档案管理单位 !  未进行工—程测绘和声像—资料录制的由—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委托有相》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和!城建档案管理单位】进行补测补录相【关费用由地下管【线建设单位承担  ! 第:二,十,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!竣工:后,建设单位—应,。及时平整、》清理施?工现场,按时恢复原!。状,提请《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竣工验收待】验收合?。格后:,,管线建设单》位按照?有关规定向规划【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并向城建档案—管理单位《报送准确的》地下管线竣工资料】   第二十九条 !城市地?下管线竣《工测量与普查—探测应按照有关【。技术标准和规—程进:行,使用统》一的城市《平,面坐标系统》、高程系统、图幅】和编号 第五—章 地下管》。线信息管理 — , 第三十《条 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建》立地下管线地理【信息数据《库,并进行》实时更?新定期公布和开放】地下管线《档案目录,开发地下!管线:信息资源,》向社:会提供优质》信,息服务各管》。线权属单《位应根?据地下管线信息【标准:和要求建立和维护】各自的信息系—统纳入地下管线地】理信息系统》。数据库   —第三十一条 —地下管线投入使【用,。后,,需对重《。要部位?进行:维修的?,建设单位应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!,,修改原?竣,工图:,并:于竣工?验收后一个月内向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修!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!工资料   第【。三十二条 》管线权属单位—应及:时向规划《行政:主管部?门提交合格的管线竣!工测量数据,规【划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依据建设】单位提报的数据【及,时更:新确保地下管线数据!。的,准,确性:   第三十三条 !规,划行政主《管部门负《责组:织地下?。管线的普查》工作地?下管线的《普查和信息综—。合管理系统的建【设、维护、管理所需!经费由同级财—政予以保障》 第六章《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!   第三十四条 !城建档案管理单位】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!案的:收集、保管、—利用和地《下管线信息》系统的?建设、管理》工作   城建档案!管理单位应当建立、!健全科?学的:管理制度依法做【好地下管线工程【档案的接收、整【理、鉴定、统计【、保管、利用和保密!工,作,   第三十五条 !。地,下管线工程覆土【前经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规划验《收合格?后,由具有相应资质【的测绘单位》出具管线工程竣【工图由城《建,档,案管理?单位:出具建设工程档【案预验收意》见书   第三十六!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!验收合格后3个【。月内按照有关—。规,定向城建设档案管理!单位移?。交,有关档案资料—及其电子《文件:   地下管线工程!勘察、测绘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—单,位应当配合建—设单:位收集、整理地下管!线工:程档:案   第三十【七条 对《已建:成而未向城建档案】管,理单位移交》档案资料《的管线产《。权或管?理,单位应?。查明管?线,现,状形成专业》管,线现状图、》。。竣工图、竣工—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!件移:交,城,建档:案管理单位  【 ,。第三:十八条 已建成的地!下管线迁移、—变更或者废弃的【管线产权、管理单位!应当将迁移、—变更、?废弃:。部分的?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!改、补充到》本,单位:的地: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!工程完成之日起5】个工作日内》将修改补《。。充,后的专业《图及:有,关,档案移交《城建档案管理单位 !第七章 地下—。管线维?护管理   —第三十?九条 管线产权或管!理,单位:应对所属地下—管线及?其附属?设施的安全》运行负责建立相【应的安?。全应:急,处置预案《对破损、《老化、缺失的—。地,下管:线及其附属设施【及时:修,复确保管线及其附属!。设施安全运》行   《第四十条 》地下管线发生故障】需,要挖掘道《路紧急抢修》。。的管:线产:权,或,。管理单?位可先行破》路抢:修同时通知道路主管!部门:和公安交通部门【。并在:。3个工作日内—向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报送资料  】 第四十一条 管线!产权、管《理单位不得擅自【迁移、变更》或者废弃《地下:。。管线确需迁移—、变:更的应经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批准确?需废弃?的应当向规划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备案   】第四:十二条?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!害地下管线的行为】   (一)占【压地下管《线进:行建设;   (】二):擅自移动、占用、挪!移、损?坏地下?管线和附属设施及其!。安全:警示标志《。; :  (三《)倾倒污水、排【。放,。腐蚀性?。液体、气体; 【  (四)堆—放易燃、易》爆、有腐蚀性的物】质;   (五)擅!。。自,连接地下《管线; 《  (?六)其他危及地下管!线安全的行》。。为 :第八章? 法律责任   】。第四:十三条 为保障城】市地下管线的正常】运营和维《。护,城市地下管线】产权所有者的合【法权益应当受法【律保护,任何单【位,和,个,人不得侵《犯   第》四十四条 对违反】本办法规定的,由规!划、城管等部门【按照法定职责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:规划法、国务院城市!道路管?理,条例、山东》省城乡规划条—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!程档案管《理办法等《有关: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规定,依法予以【处罚 ?  第四十五条 建!。设,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!和取:得施工地段》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!自,组织:施工:。,给:他人:地下管线造成损失】的,应?依法承担赔偿责【。任  ? 第四十六》条 有?关部门及其》工,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!理工作中玩忽职【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,弊的,由《其所在?单位或上《级机关?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,依法】追究其刑事》责任 第《九章 附则 —。  第四十》七,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!线,和工业企业内—。。的地:下管线不《适,。用本办法  — ,。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!自20?14年6月1日实】施有效期至20【1,9年5月《31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