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?城市地下管线规【划管理办法
第一章! 总则?
第一条 为加!强城:市,地下: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地!。下工程管线建设行】。为确: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!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法、国务院城!市道:路管理条例、山东省!城乡规划条例和建】设部:城市地下管线—。工程档案管理—办法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,结合本—市实:际,制定本办法
】 , 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城:市地下管线,是指】城市规?划区内建设于地【下的给水、排水、燃!气,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!、照:明、公共监控视频】、工业等地下工程管!线、管廊及》相关附属设》施
? 第三条 本市城市!规划区?。内地下管《。线的规划、设计、建!设、测量、维护、】。信息及档案管理适】用,。本办法
—第四条 城市地【下管线建设、运【营和:管理应当《遵循: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!、分:。工协作、综合利用、!信息共享、保障安】全的原则
第五!条 市规划局—是本市城市》。地下:管线规划管理的【行政主管部门—,各县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区:域内的地下管—线规划?。管理工?作
城管、建】设、:公安:、交通、水利、安】监、人?防、国土资源、质】量技术?监督等部门,按【照各自?职,责协:助做好?城市地下管线—的管理工作
【 第六条 》。城市:地下管线应》当满足?城,市发展?需要,符《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!观的要求,符合国家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和本市的《有关技?术,规定
第七【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!城市地?下管线科学技—术研究和创新,推广!先进技术,提—。高城市地下管线【管理的科《学技术水平
—。第二章 《地,下管线?规划管理《
第八条 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会同各地下管线行】业主管部门根据城】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!。管,线专项规划;编制控!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!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!要求对各《类地下?管线:及,其附属?设施作出《。综合安排
— 第九条 》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或】大修城市主、次【干道,道路建设【单,位应在道路》建设:年度计划批准之日】起15日内书面通】知各:管线权属单位—
,。 地下《管,线需要与道路工程同!步实施的,管线建】设单位应当》制定同步实》施,方案;不需要与【道路工程同步施【工的,管《线建设单位应当【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!位,:并同时向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备:案
? 第十条 新—建、改建《、扩建或大》修城市主、次干道】需要:。迁,移管线?的,应当按照管【线统筹?规划随同道路建【设,同步实?施迁移
—第十:一条 建设单位【在城市?规划区范围内进行】。建筑:物、构筑《物和各种工程管线或!相关的建《设项目在申》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可前应先《到城建档案管理单位!查询施工范围内的】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!报送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
建设【单位应依据所—报工程施《工范围内的地—下,管线现状资料—和规:划行:政,主管部门批准的规】划设计条件》,委托具有相应【资,质的设计《单位进行施工—设计
《 第十二条 建【设单位在《领,取地下管线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后方】可向有关《。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!关手续并在施—工前5个工作日内编!制完成有关地下管线!。安全保护方案通知】相关管线权》属,单位否则不》得施工
第十】三条 地下》。管线的走向》、埋深、位置应当】。。。综,合规划并按》照下列原则实施
! (一)《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!行,于规划?道,路,中心线并于地下隐】蔽性工程相协调【避免交叉和》互相干扰;
【。 (二)同类管线原!则上:应合并建设》城市主干道》下应当优先建设地下!管线:综合管廊新建、【改,建、扩?建道路配套》管线及原有架空【线路(110KV以!下电力线)应当按照!规划要求随城—市道路?。建设同步敷设—入地;
—(三)?。新建管线避让—已建:管线临时《管线避让永久—。管线非主要》管线避让主要—管线小口径管线避】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!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!可弯曲的管线避让】不宜弯曲的》管线;
(四】)地下管线埋设【的深度和各》类管线的水平、【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!物、构?。筑物、树木等的净】距按照?。国,家有关技《术标准执行
【 第十四条 城市地!下,管线需穿越城—市道路、铁路、【。人防:。设,施、河道、绿(【林)地或《者涉及消防安全【、道路交通安全【、地下文物古迹的,!管线建设《单位应征《求相关部门》意见
第十五】条 :任何单位《或个人的专用—管,线,及其:。附属设施不得—在,城市道?路规划红线、—绿线内建设》
第十六—条 新建、改—。。建或扩建的城市主】。、次干?道5年内不得开挖,!大,修的城市主、次干】道3年内不得开【挖,如确实需要开】挖的建设《项,目,需?经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。府批准
第三章 】地下管线建设—管理
? 第十七》条 建设单位在办】理地下管线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前应当组织》相关部门及有关【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!平面图进行》会,签涉及到军事管理区!以外的军事专用地下!管线应?邀请有关军事—。单位参加地下管线】综合平面图的—会签会签后的—。地下管?。线综合平面》图施工图应作为【办理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重要依据
】 第十八条—。 地下管线建设单】位办:理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! ,。
(一)市【政工程?审批表?;
? (:二)经?办人身?份证、单位授权委托!书;
(三)政!府或相关部门的批】准文件;《
(四)弱电】。工程需报管》线,合建合?同热力、燃气工程须!报主管部《门批复意见》;
(五)【有关规划设计条【件;
《 ,(六)现状地形图(!1:500-1:5!000)标明边【。界、坐?标附电子文》件;
(七)】现状地下《管线平?面图(纸《质图纸和电子文件)!。;
? (八?)地下管线档案【。移交合同;
— :(九)经规划行【政部门批《准的施工图纸;
】 (?十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!
?。第十:九,。条 地下《管线建设《单位:应当遵?守下:列规定 《
?(一)做好》安全防?。护措施施《。工现场应《。当使用?。统一、规《范的围栏设置醒目】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!派专:人进行?监护;
(二)!按照技术规》。范和经批准的位置、!范围:、管径、材》。质、工艺、时间【等有关要求组织【施工:设置:管线标志;
【 (三)《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!和高危地下管线时应!当设置铜质金—属标识铜质金—属,管线的截面积不得小!于1.?2平方毫米》以便进?行,地下管?线探测?
第《二十条? 建设单位》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求和批准】后的:设计图?纸进行施工因特殊】情况确需变更—的,须向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!变更:图纸及变《更说明,待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后方】可施工?
第二十一【条 地下管》线建设需临时使用】土,地或拆?。。迁房屋?的,建?设单位应当按照有】关政策规定办理【用地和征收手续
! 第二十二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道】路需要迁移》、改建?其它地下管线时【,建设单位》应在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证后,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】工建设
第二】。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!施工过程中对毗邻】地下管线造成损【坏的应当《。立即停止《施工:采,取,应急保护措施并通知!有关权属单位进【行抢修或者处置【
?第,。二十四条《 建:设,单位领取建》。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。证后,6个月内未】能组织开工建设的,!须提前1个月—到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。延期手续,延—期最长为6个月;】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!的,原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自行【失效:
第二》十五:条 各种地下—管线,?特别是易燃、易爆或!有毒管线,》应在起止处》、转弯处以及直线】段上按照一定的距】。离设置明显标志【,标志应与道路或人!行道路面水》平一致
第》四章 地《下管线测量管理
! 第二十《六条: 城市地下管线【开工前,管》线建设单位》应向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工程验线!待验线无误》办理相关《手续后,工程方可】开工建设《。影响交通《安,全的,应当征得公】。安交通管理部—门的同意
第二!十七条 《地,下管线覆土前—和建设工程竣工【后地下管线建—设单位应《当委托城建档案管理!单位进行《声,像资料制作委托具】有,相应资质的测—。量单:位进行工程测—绘并将形成的—数据文件《和工程测绘图—报送城建档案管理单!位
: 未进行工—程测绘和声像资【料录:。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!。部,门委托有《相应资?质的测绘单位和【城,建档案管理单位【进行补?测补录相关费—用,由地:下管线?建设单位承担—
第二十—八条 ?地下管线工程—竣,工后,建设单—位,应及时?平整、清理施工现】场,按时恢复原状】,,提请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竣工验收待验收【合,。格后,?管线:建设单位按照—有关规定向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备案并向城建档案】管理单位报》送准:确的地下管》。线竣工?资料
第—二十九条《 城:市地下管《线,竣工测量《与普查?探测应按照有关技】。术标准和规程—进行,使用统—一的城市平》。面,坐标系统、高程【系,统、:。。图幅和编号》。
第五章 地下管线!信息管理
— 第三十条 规划行!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建立地?下管线地理信息【数据库,并进行【。。。。实时:更新定期《公布和开放地下管】线档案目录》,开发地《。下管线信息资源,向!社会提供优》质信息服务各管线权!属,单位应根《据地下管线信息【标准和要求建立【和维护各自》的信息系统纳入【地下管线地理信【息系统数据库
【 :第三:十一条 《地下管线投》入使用?后,需对重要—部位进行维修的【,建:。设单位应当根—据,实际变动情》。况,修改原竣工图,!并于竣工验》收后一个月》内向规划主》管部门报送修改部】分的地下管线—竣工资料
第三!十二条 管》线权属单位应及时】。。。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提:交合:格的管线竣工—测量数据,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据建设单位提报!的数据及时更新确保!地下管线数据的准】确性
第三十】三条 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!普查工作地下管线】。的普:查和信?息综合管《理系统的建设、【维护、管理所需经费!由同级财政予以保】障,
第六章 地下管】线档:案,管理
第三【。十四条 城建档案】管理:单位负责《地,下管线工《程档案的《收集:、保管、利用和地】下管线信息》。系统的建《设、管理工作—
城建》档案管理单》。位,应当建立、健全【科学的管理制度依】。法做好地下管线工】程档案的接收、整】理、鉴定、统计、】保管:、利用和保》密工作
—第三:。十五:条 地下管线—工程覆土《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规划验《收合:格后由具有》。相应资质的测绘【单位出?具管线工程竣—工图:。由城建档案管—理单位出具建设工程!档案预验收》意见:书
第三十六】条 建设单位应【当在:地下管线《工程竣工验收合【。格,后3个?月,内按照有关规定向】城建:。设档案管理单位移交!有关档案资料及其】电子文件
》 , 地下?。管,线,工,程勘察、测绘、设计!、施工、《。监理单位《应当:配合建设单位收【。集、整理地下—管线工程档案
!第三:十七条 对已建成】而未:。向城建档案管—理单位移交档案资】。料的管线产权—或管理单《位应查明管线—现状:形成专业管》线现状?图、竣?工图:。、竣工测量成果及】其电子文《。。件移交城建档—案管理单位》
第三十八【条 已建《。成的地下管线迁移】、变:更,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!、管理单位》应当:。将迁移、变更—、,废弃部分的》地下管线《工程档案修改、【补充到本单位的地】下管:线专业图上并—。自工程完成之日【起5个工作》日内将修改》补充后的专业图及】有关档案移交—城建档案管理—单,位
第七章 地【下管线维《护管理
《 第?三十九条 管线产权!或管理单位》应对所?属地下管线及—。其附属设施的安全】。运行负责建立相应】的安全应急处—置预案对破损、老】化、缺失的地下【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!时修复?确保:管线及其附属设施】安,全运行
第【四十条 地下管线】发生:。故障:需要挖掘《。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!产权或管理单位可先!行破:路抢修同时》通知道路《主,管,部门和?公安交通《部,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!。向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报送资料
第】四十一?条 管线产权、管】理单位不得擅自迁】移、变?。更或:。者废弃地下管—线确:需迁移、变更—的应经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批准确?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!行政:主管部?。门备案
》 第四十二》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有下列损害地下】管线的?行为
》(一)占压地—下管线进《行建设;《
: (二)擅自移动】、占用?、,挪移、损坏地下【管线和?附属设施及其安全】警示标志《;
? ,(三)倾倒污水、排!放腐蚀?性液体、气体;【
(四)堆放易!燃、易?爆、有腐蚀性的物质!;
(五)擅自!连接地下管线—;
(六—)其他危及地下管】线安全的《行为:
第八章 法律【责任
第四十三!条 为保障》城市地下管》线的正常《运,营和维护,》城市地下管》线产:权所有者的合法【权益应当受》法律保护,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侵犯
第四十】四条 对违反本办】法规定的《。,,由规划、《城管等部《门按照法定职责依】据中:华,人,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国《务院城?市道路管理条例、】山东省?城乡规划条例和城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!管理办法等有—。。。关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规—定,,依法予以处罚
! 第四十五条—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!定查询和取得施【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!料,而擅自组织施工【。,,给他人地《下,管线造成《损失的,应依—法承担赔偿》责任
?。 第?四十六条 》有关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在?地下管线管理工【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,由其所在单—位,或上级?机关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追究其【刑事责任
第九【章 附则
第】四十七?条 军事专用地下】管线和工业企业内】的地:下管线不适用本【办法
《 ,第四:十八条 本办法自2!014?年6月1日实施【有效期?至2019年5月3!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