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菏泽市城市》地下管?线规划管理办法 】第一章 总则   !第一条 为加强城】市地下管线规划【管理规范地》下工程管线建—设行:为确保地下管线【安全运行根》据中华?人民共?和国城乡《规划法、国务院城】市道路管理条例、】山,东省城乡规划—条例和建设部—城市地下管线工【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!律、法规、》。规章,结合本—。市实际,制定—本办法?   第二条 【本办法所《。称城市地下管线【。,是指城《市规划区《。内建设于地》下的给水《、排水、燃气、热】力、电力、通信、】照明、公共》监控视?频、工业等地—。下工程管线、管【廊及相?关附属设施》   第《三条 本《市城市?规,划区内地下管—线的:规,。划、设计、建设、】测量、维护、信息及!档案:管,理适用本办法  】 第:四条 城《市地下管线建设【、,运营:。和管理应当》遵循统一规划、合】理布局、分工协作、!综合利?用、:信息共享《、保障?安全的原则   】第,五条 市《规划:局是本市《城市地?下管:线规划管理》的,行政主管部门,各】县规划?行政主?管部门?负责本区《域内的地下管线规】划管理工《作   城》。管、建?设、:公安、交通、水利、!安监、人防》。、国土资源、—质量技术《监督等部门,按照】各自职责协助做【好城市地下管线的】管理工作  — 第六条 》。城,市地下管线应—当满足?城市发展《。需要,符合城—市规划和市》容景观的要》求,符合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和本市的】有关技?术,规定   》第七条? 政府鼓励和支持】城市地下管线科学】技术研究和创—新,推广先进—技术,提《高城市?地下:管线管理的科学技】术,水平 第《二章:。 地下管线规划管】理   第八条【 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各地下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】根据城市总体—规划组织编制管线】专项:规划;编制控—。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!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】的要求对各类地【。下管线及其》附属设施《作出综?合安排  》 第九条《 新建、改》建、:扩建或大修》城市主、次干道,道!。路,建设:单,位应在道路建设年】度计:划批准之《日起15日内书面】通,知各管线权属单位 !  地下管线需要】与道路工程同步【实施的,管线建设单!位应:当制定同《步实施方案》;不需要与》道路工程同步施【。工的:,管线建设单位应】当书面告知道—路建设单位,并同】时向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备案   第【十条 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或】大修城市主、次干道!需要迁移管线的,】应当按照管》线统筹规划》随同:道路建设同步实【施迁移  》 第:十一条 建》设单位在《。。城,市规:划区范围内进行建】筑物、构筑物和各种!工程管线或相关的建!设项:目在申请办理—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!先到城建档案管理单!位查询施工范围内的!地下管线现状资【料,并报送?。规划行?政主管?部门   》建设单位应依据所】。报工程施工范围【内的地下管线—现状资料和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批?准的规?划设计条件》,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,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!。计   第十二【。条, 建设单位在—领取地下管线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】方可向有关部门【。。办理工?程建设相关手续并】。在施工前5个工作】日内编制完成有【关地下?管线安全保护方案】通知相关管线—权,属单位否则不得施】。工   第》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!走向:、埋深、《位置应?当综合规划》并按照下列》原则实施  — (一)地下—管线的走《向宜平行《于规划道路中心【线并于地下隐蔽性工!程相协调避免交叉】。和,互相:干扰; 《  (二)》同类管线原》则上应合并建设【城市主干道下应当】。优先建设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】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道路配套《管线及原有》架空线路(110K!V以下电力线—)应当按照》规划要求随》城市:道路建设同步敷设入!地;   》(三)新建管线【避让已建管线临【时管线避让永—久管:线非主?要管:线,避让主?要管线小口》径管线避让大口径】管,。。线压力管线避让【重力:自流管线可弯—曲,的管线避让不—宜弯曲?的管:线;   (四【)地下管线埋设的】深度和各类管线【的水平、垂直—净距以及与》。。建筑物、构筑—物、树木等的净距按!照国家有关技术标】准执行   第十】四条 城《。市地下?管线:需穿越?城市道路、》铁,路、:人防:设施、河道》、绿(林《)地或者《涉及消防安》全、道路交通安【全、地下文物古迹】的,管?线建设单位应征求】相关部门意见 【。  第?十五条 任何单位】或个人的专用管线】及其附属设施—不得在城市道路规】划红线、绿线内建】。。设   第十六【条 :新建:、改建或扩》建的城市《主、次干道5年【。内不得开挖,—大修的城市主、次干!道3年内不得开【挖,如确《实需要开挖的建设】项,。目,需经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批准 ?第三章 《地,下管线建设管理  ! 第十七条 —建设单位在办理【地,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相!关部门及《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!综合平面图》进行会签《涉及到军《事管理区《以外的?军事专用地》下管线?应邀请有关军事单位!。。。参加地下管线综【合平面图的》。会签会签后的地下】管线综合平面—图施工图《应作为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!依据 ?  第十《八条 地下管线【建设单位办理建设】工程规划许》可证时应《当提交下列材料 】。。   (一》。)市政工程》审批表;《  :。。 (二)经》办人:。身份证、单》位授权委托》书;   (—三)政府《或,相关部门的批—准文:件;   (四【)弱电工程》需报管线合建合同】热力、燃气工程须】。报主管部门批复【意,。见,;   (》五)有关规划设计】条件;  》 (六)现状地形图!(1:500-1:!5000《)标明边《界、坐?标附电子《文件;   (七)!现状地下管》线平面图(》纸质图纸《和电子文件》。); ?  (八《)地下管《线档:案移交?合同;   (【。九)经规划行—政部:门批:准的施工图纸;【  : (:十):法律、法规》、规:章规定?的其他材《料,   第十》九,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!位应:。。。当遵守?。下,列,规定   (【一):。做好安全防护措【施施工现场》应当使用统》一、规?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!示牌和警示标—志并派专《人进行监护》; :  (?二)按照技术规【范和:经批:准的:位,置、范围、管径、材!质、工艺、时—间,等,有关要?。求组织施工设置管】线标志?; :  (?三,)埋设?非金属?地下管线和高危地下!管线时应《当,设置铜质《金属标识铜》质,金属管线《的截面积不得小【于1.2平方毫米以!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!   第《二十条 建设单【位应按照建设—。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!和批准后的设—计图纸进《行施工因特殊情况】确需变更的,须向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报送:。变更图纸《及变更说明,待规划!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后方可施工】。   第二十一条 !地,下管线?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!或拆迁房屋的,【建设单?。位应当按照》有关政策规定办【理,用地:和征收手续  【。 第二十二条 新】建、改?。建、扩建道路需【要迁移、改建—其它地?下管线时,建—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后】,与道路工程同【步施工建设  【 第二十三》条 建?设单位在施》工,过程中对毗邻地下管!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!即,停止施工采取应急】保护措施并通—知,有关权属单》位进行抢修或—者处置  》 第二十四条 建设!单位领取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后,6个—月内未能组》织,开工建设《的,:须,提前1个月到规【。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。请办理延期手续【,延期?最长:为,。。6个月?;延期内仍》未开工建《设的,原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自行失效   】第二十五条》 各种地下管线,】。特别是?。易燃、易爆或有毒】管线:,应在起止处、【转弯处以《及直线段上按照【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!标志,标志应与道路!。或人行道《路面水平一致 【第四:章 地下管》线测量?管理   》第二十六《条 城?市地下管线开工前】,管:线建设单位应向规】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工《程,验线待验《线无:误办理相关手续后,!工程方可开》工建:设影响交通安—全的,应当征得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!同意 ?  第二《十七条 地下管线】。覆土前和建设工程竣!工后地下管线建【。设单位应当委—托城建档案管理单位!进行声?像资:。料制作委托》具有相?。。。应资质的测量单位】进行工?程测绘并将》形成的数据文件【和工程测绘》图,报送城建档案管【理单位  》 未进行工程测【绘和声像资料录制】的由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委:托有相应资质—的测绘?单位:和城建档案》管理单?位进行补测补录相】关费用由地下管【线建:设单位承担 —  第二十八条【 地:下管:线工程?竣工后,《建设单?位应及时《平整、清理》施,工,现场,按时恢复原状!,提请规《划行政?主管:部门:组织:竣工验收待验收合】格后:,,管线建设单》位,按照有关规定向规】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备案并向城建档【案管理单位报送【准确的地下管线竣工!资料   第二十】。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!竣工:测量与?普查探测应按照【有关:技术标准和》规程:进行,使用》统,一的城市平面坐【标系统?、,高,程系统、图幅和【编号 第《五章 地《下管线信息管理【  :。。 第三?十条 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建立地下—管线地理信息数【据库,并《进行实时更新定期公!布和开放地下管【线档案目录,开发地!下管线信息资—源,向社会提供【优质信?息服务各管》线权属单位》应,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!准和要求建立—和维护各自的—信,息系统纳入地下【。管线地理信息—系统数据库 —  第三十》一条 地下管线【投入使?用后,需对重要部位!进,行,维修的,建设单【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!情况,修《改原竣工图,并于竣!工验收后一个月【内向规划主管—部门报送《修改部分的地—下管线竣工资料【。   第三十二【条 管线权属—单位应及《时向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提交合格的管线竣工!测量数据,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据建设》单位提报的》数据及时《更新确保地下管线】。数,据的:。准确性   —第三十三条 规划】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地?下管线的《普查工作地下管【线的普查和信—息综:合管理系统的建【设、:维护、管《理所需经费由同级】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!章 地下管线—档案:管理   第三十四!条 城建档案—管理单?位,负责地下管》线,工,程档案的收》集、保管、利用和】地下管线信息系统】的建设、《管理工作 》  城建档案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、!健全科学的管理制】度依法?做好地下管线工【程档案的接收、【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!保管、利用和—保密工作 》  第三十五条 】地下管线工程覆【土前经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规划验收合格后【由具有?相应资质的测绘单】位出具管线工—程竣工图由》城建档案管理单【位出具建设工—程档案预验收意见】书 :  第三十六条 建!设单位应《当在地下管线工程】竣,工验收合《格后3个月》内按照有关规定【向城建设档》案管理单位移交有关!档案资料《。及,。其电子?文件   地下管】线工程勘察、测绘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【。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!。单位收集、整理【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!。  :第三十七条 对【已建成而未向城建】档案管?理单位移交档案资】料的管?线,产权或管理单位【应查明管线现—状形成?专业管线现状图、竣!工图、?竣工测量《成果及其电》子文:件移交城《建档案管理单位  ! 第三十八条 已建!成的地下管线迁移、!变更:或者:废弃的管线产—权、管理单位应【当将迁移、变更、废!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!程档案修改、补【充到本单位的地【下管线专业图—上并自工程完成【之日起5个工作日】内将修改《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!关档案移交》城建档案管理单位】 第七章 地下管】线维护管理  【 第三十九条 【管线产?权或管理单位应【对所属地下管—线及其?附属设?施的安全运》行负责建立相—应的安?全应急处置》预案对破《损,、老化、缺失的地】下管线及《其,附属设施及时修【复,确保管线及其—附属设施安全运【行   第四—。十条 地下管线发】生故障?需,要挖掘道路》紧急抢修《。的管线产权或管理】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!。同时通知道路主【管部门和公安—交通部门并在3【个工作日内》向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报送资》料 :  :第四十一条 管线】产权、管理单位不得!擅,。自迁移、变更—或者废弃《地下:管线确需迁移—、变更的应经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批—准确需废弃的应【当向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   第!。四十:二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有下】。列损害地下》。管线的行为   (!一):占压地下管线—进行建设;  【 (:二)擅自移动、【占用、挪移、损【坏地下管《线和附?属设施及其安全【警示标志; —  (三《)倾倒污水、排放】腐蚀性液体、气体】;   (四)【堆放易燃《。、,易爆、有腐蚀性的物!质;   (五)擅!自连接地下管线; !  (六)其—他危及地下管线【安,全,的行:为 第八章 法律】责任   第—四十三条 》为保障城市地下管】线的正常运营和维】护,城市《地下管线产权—所,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!受法律保护,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不得侵犯《   第四十—四条 对《违反:本办法规《定的,由规》。划、:城管等部门按照法定!。职责: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规划—法、国务院城市【道,路管理条例、—山,东省:城乡规划条》例和城市《地下管线工程—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,定,依法予以处罚】   第《四十五条 建设单】位,未按照规定查询和】取得施工地段—的地下管线资料而】擅,自组织施工,给他人!地下管线造成损【失的,应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任 《  第四十六条【 ,有关:部,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!下管线?管理工作中玩忽【职守、?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,弊,的,由?。。其所在单位或上【级,。机关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,【依法:追究其?。刑事责任 第—九章 附则   】第四十七《条 军?事,专,用地下管线和工【业企业内的地下管线!不适用本办法   !第四十八条 本办】法自:2014《。年6:月1日?实施有效期至—2019年5—。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