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城市地下【管线规划《管理办法
第一【章 总则
【第一条 《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!规划管理规范—地下:工程管线建》。设行为确《保地下管《。线安全运行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《法、国务院》城市道路《管理条例、山东省】城乡:规划条例和建设【部城市?地下管线工程档【案,管理办?法等法?律、法?规、规章,结合本】市实际,制》定本办法
【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地下管线,是指!城市规划区内建设】。于地下的《。。给水、排水》、燃气、热力、【电力、?通信、照《明、:公共监控《视频、工《业,等地下?工程管线、管廊及】。相关附属《设施
第三条 !本市:城市规划区》内地下管《。线的规?划、设?计、建设、测量【、维护、信息—及档案管《理,适用本办法》
第四条 【城市地下管线—建设、运营和管【理,应当遵循《统一规划、合—。理布局?、分工协作》、综合利《用、信息共享、保障!安全的原则
【 第五条 》市规划局是本市城】市地下管线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!部门,?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地!下管线规《划管理?工作
? 城管、建—设、公安《、交通?、水利、安》监、人防、国土【资源、质量技—。术监督?等部门,《按,照各自职责协—助做好城市地下【管线的管理工—作
第》六条 城市地—下管线?应当满足城市—发展需要,符合【城市规划和市容景】观的要求,符—合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本《市的有?关技术规定
】第七条 政府鼓励】和,支持城市地下管线】科学技?术研究?和创新,推广—先进技术《,提高城市地—下管:线管理?。的科:学技术水平
第【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!管理
第八条】 规划?行政主?管部:。门应当会同各地下】管,线行业主管部门【根据: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!制管:。线专项?规划:;编制控制》性详细规划时—应当根据城》市,总,体规划的要》求对各类地下—管线及其附》属设施作出综合安】排
第九条【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或大修城市主、次】干道,道路建—设单位应在道路建设!年度计划批》准之:日起15日》内书面通《知各管线权》属单位
地【下管线需要与道路工!程同步实施》的,管?线建设单位应—当制定同《步实施方《案;不需要与道【路,工程同步施工的,管!线建设单位应当书】。面告知?道路建?设单:。位,并同时向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
第十条】。 新:建、:改建:、扩建或《大修城市主、—次干:道需:要,迁移:管线:的,应当按照管线统!筹规划随《同道路建设同步实】施迁移
》 第十一条》 建:。设单: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进行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各种工【程管线或相关的建】设项目在申》请办理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前应先到!城建档案管理—单位查询施工—范围内的《地下管线《现状资料并报送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
! 建设?单位应依据所—报工程?施工范?围内的地《下管线现状资—。料和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批准:的规划?设计条件《,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!工设计
《 , 第十二条 建【设单位在领取地【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?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!理,工程建?设相关手《续并在施工前5【个工作日内编—制完成有关》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!案通知相关管—线权属单位否则【不得施工
— 第十?三条 ?地下管线的》走向、埋深、位【置应当综合》规划:。并按照下列》原则实施
(一!)地下管线》的走向宜平行—于规划道《路中心线《并于地?下隐蔽性工程—相协调避免交—叉和互相《干扰;
《 (二)同类管】线原则上应合并【建设城市主》干道下应当优先【建设地下管》线综合管《廊新建、改》。建、扩建道路配套】管线及原有架空【。线路(11》0KV以下电力【线)应当按照规【划要求随城》市道路建设同—步,敷设入地;》
(《三)新建管线避【让已建管线临—时管线避让》永久管线非主—要管线?。避让主要管线小【口径管?线避让大口径—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!力,。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!。线避让不宜》弯曲的管线;
【。 , (四)地下—管线埋设的深度【和,各,类管线的水》平、垂?直净距?以及与建《筑物、构《筑物、树木等的【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!术标准执行
第!十四条 城市地【下,管,线需:穿越城市道路、【铁路、人防设施【、河:。道、:绿(林)地或—者涉及消防安全【、,道路交通安全、地】。下文物古迹的,【管线建设单位—应,征求相关《部,门意见
第十五!条 任何《单位或个人》的专用管线》及其附属设施不【得在城?市道路规划》红,线、:绿线内?建设
第十六】条 新建、改—建或扩建的城市主、!次干道?5年内不得开挖【,,大修的城市主、次干!道3年内不得开挖,!如确实需要开挖【的建:设项目,需经县【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批准
第三】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!理
第十七条 !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!管线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前》应当组织相关—部门及?。有关单位对地—下管线综合平面图进!行会签涉《及,到军事管理区—以外的?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应!邀,请有关军事》。单位参加地下—管线综?。合平面图的会签会】签后的地下管线【综,合平面图施工图应】作为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的重【要依据?
, 第?十八条 地》下管线建《设单位办理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时应当提【交下列?材料:
(一)【市政工程审批表【;
(二)【经办人身《份证、单位》授权委?托书;
《 :。(三:)政府或相》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】;,
: (四)《弱电工?程需报管线》合建合同热力、燃】气,工,程,须报主管部》门批复意见;—
(五)有关规!。划设计条件;
】 (:六)现状《。地形图(1》。:500-》1:500》0)标明边界、坐标!附电子文件;
】 (七?)现状地下管线平面!图(纸质图纸和电】子文件)《;
《(八)?地下管线档案移交】合同;
(九】)经规划行政—部,门批准的施》。工,图,。纸,;
(十)【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:。规,。定的其他材料
【 第十《九条 地下管线【建,。设单:位应当遵《守,下列规定
(!一)做?好安:全防护?。措施施工《现场应当使用—统一、?规范的围栏设置【醒目告示牌和警示】标志:并派专人进行监【。护;
(二【)按照技术》规范和经批准的位】。置、范?围、管径、材质、工!艺、时间《等有关?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!线标志?;
(三)埋】设非金属地下管【线和:高,危地下管《线时应当设置铜【质金:属标:识铜质金属管—线的截?面积不得《小,于,1.2平方毫米以】便进行地下管线探】。测
第二—十条 建《设单位?应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?证要求和批准后的】设计图?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!。况确需变更的,须向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!送,变更图纸及变更【说明:。,待规划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!
?第二十一条》 地下管线建设需】临时:使用:土地或拆迁房—屋的,建设》单位应当按》照有关政策规—定办理?用地和征收》手续
第—二十二?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道路:需要:迁移、改建其它地下!管线时,建设单位应!在,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后?,与:道,路工程同《步施工建设
【。 第二十三》条 建?设单位?在施工过程中—对,毗,邻地下管《线造成?损坏:的应当立《即停:止施工采取应—急保护?措施并通知有关【权,。属单位进《行抢修或《者处置
—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!。位领取建《。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后,6个月内未能】。组织开?工,建设的,须》提,前1个月到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办理延期《手续,延期最长为6!个月:;延期内仍未开工建!设的,原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,自行失效
》 第二十五条 】。各种地下管线,特】别是易燃、易爆【或有毒?管线,应在起止处】、转:弯处以及直线段上】按照一?定的距离设置明显】标志,标志应与【道路或人行道路面】水平一致
第四章】。 ,地下管?线测:量管理
第二】十六:条,。 ,城市地下管线—开工:前,管线《建设单位应向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工程验线待验【线无误办理相关手续!。后,工程方》可开工建设影响交通!安全的,《应当征得《公安:交通管?理,部门的?同意
《。 第二十七条 地】下管线覆土》前和建设工程竣工】后地下管线建—设单位应《当委托城建档案管】。理单位进《行声像资料制作委】托具有相应资质的】测量单位进行工【。程测:绘并将形成的数据文!件和工程《测绘图报送城—建档案?管理单位
》 :未进行工程》测绘和声像资料录制!的由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有相:应资质?的测绘单位和城【建档案管《理单位?进行补测补录相【关费用由地下管【线,建设单位承担
】 第二?十,八条 ?地下管线工》程竣:。工后,建设单位应】及时平整、清—理施工现场,按【时恢复原《状,提请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?组织竣工《验收待验收合格【后,管线《。建设单位按》照有关规定向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并向城建档案管理单!位,报送准?确的地下管线—竣工资料
— 第二?十九条 城市—地下管线《竣工测量与普查【探测应按照有—。关技术标准和规【程进行,使用统一】的城市平面坐—。标系统、高程—系统、图幅和编号】
第五章《 地下?管线信息管理
【 第三十条— 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建立》地下管线地》理信息数据库,【并进行实时更新定】期公布和开放地下】。管线档案目录,开发!地下管?线信:息资源,向社会提】供优质信息》服务各管线权属【单位应?。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!准和要求建立和维】护各自的信》息系统纳入地下【管,线,。地理信息系统数【据库
第三十】一条 ?地下管线《投入使用后,需【对重要部位进—行维修的,建设单】位应:。当根据实际》变动情况,修改原】竣工图,《并,于竣工验收后—一个月内向规划主】管部门报送修改部】分的地下管线竣【工资料
《 第三十二—条 管线《权属单位《应及时?向规:划行:。政主:。管部门提交合—格的管线竣工测量数!据,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依据—建设单位提报—的数据及《时更新确保地下【管线数据的准确【性
第三—十三条 《规划行?。政主管部《。门,负,责组:织地下管线的—普查:工作:地下管?线,的普查和信息综合管!理系统的建设、【维护:、管理所需》经费由同级财—政予以保障
—第六章? 地下管线档—案,管理
? 第三《十四条 城》建档:案管:理单:位负责地下管线工程!档案:的收集、保管、利用!和地下?管线信息系统的建】设、:管理工作《
城《建档案?管,理单位应《当建:立,、健全科学的管理制!度依法做好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】。的接收、整理—、鉴定、统》计、保管、利用和保!。密工作?。
第三十五条】 ,地下管?。线工:程覆土前经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规》划验收合格后由具有!相应资质的测绘单】位出具管线工程竣】工图由城建档案管理!单位:出具建设《工程档?案预验收意见书
】 第三十》六条 建设单位应】当在地下管》线工程?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!月内按?照有:关规定?向城:建设档案管理—单位移交有》关档案资料》及其电子《文件
地下管】线工程勘察、—测绘:、,设计、施工、—监,理,单位:应当配合《建,设,单位收集《、整理地下管线【工程:档案
》第三十七《条 :对已建成而未—向,城建档案管》理,单,位移交档案资—料的管线《产权或管理单位【应查明管《线现状形成专业【管线现状图》、竣工图、竣工测】量,成果及?其电子文件移交【城建档案《管,理,单,位
第》三十八条 已建成】的地下管线迁—移、:变,更或者废弃的—。管线产权、管理【单位应?当将迁移、变更、废!弃,部,分的地下管线工【程档案修改、补充】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!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!成之日起《。5个:工作日内将修—。改补充后的专业图】及有关档《案,移交城建《档案管理单》位
第?七章 ?地下管线维护管【理
《第三十九条 管线产!权或管理单位—。应对所?属地下管线及其附】属设施?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!相应的安全应急处】置预案?对破损、老》。化、缺失的地下管线!。及其附属设施及【时修:复确保管线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】运行
第四十条! ,地下管线《发生:故障需?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!的管线产《权,或管理单位可先【行破路抢《修同时通知》道路主管部门和公】安交通部门并—在3:个工作日内向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!资料
第四十一!条 管线产权、管理!单位不得擅》。自迁移?。、变更或者废—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!、变更的应经—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确需废弃【的应当向规》。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
第—四十二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有下】列损害地下管—线的行为《
, (?一):占压地下管线—进行建设;
【 (二)擅自—移动:。、占用、挪移、损】坏地下管《线和附属设施及其安!全警示标志;
【 :(三)?。倾,倒污水、排放腐【蚀性液体、气体【;
《(四)堆放》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!性的物质《;
《(五)擅自》连接地下管线—;,
(六)其他】。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!行为
第八章 法】律责任
—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!城市地下管线的正常!运营和维护,城市】地下管线产》权所有者的》合法权益应当—受法律?保护,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《侵,犯
第四十四条! 对违反本办法规】定的,由规》划、城管等部—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!中华人民《共和:。国城乡规划法—、国务院城市道路】管,理条例、《山,东省城乡《规划条例和城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】案管理办法等有【。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,【依,法,。予以处罚
第】。四十五条 建设【单位未?按照规定查询和取】得施工地《段的地下管》线资料而《擅自组织施工,给他!人地下管线造成损失!的,应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
! 第四十六条—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在地下管线管】理工作中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弊的—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!级机关?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》,依法追究》其刑事责任
第九】章 附?则
第四十七】条 军事专用—地下管线和工业企业!内的地?下管线?不适用本办法
【 第四十八条 本!办法自2014年】6月1日实施有【效期至201—9年5月31—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