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,泽市城市地下—管线:规划管?理,办,法
第一《章 :总则
第一条】 为加?强城市地下管线规】划管理规范地下工程!管线建设行为确保】。地下管线安全运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规划法、国!务院城?市道路管理条例、山!东省城?乡规划条例》和建设部城市地【下管线?工程档案管》理办法等《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,结合本市实际】,制定本办》法
第二条【。 本办法所称—城市地下管》线,是指城市规【划区内?建设于地下的给水、!排水、燃气》、热力?、电力?、通信、照明—。、公共监控视频【、工业等地下工【程,管线、管廊及—相关附属设施—
第三条— 本市城市规划区】内地下管线》的规划?。、设计、建设—、测量、维护、信】息及档案《管理适用本》办法
《 第四?条 城市地下管【线建设、运营和管理!应当遵循统一规划、!合理布局、分—工协作、综》合利用、信息共【。享、保?障,安全的?原,则
第五—条 市规划局是本】市城市?地下管线规划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!,各县?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。本区: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!管理工作
城】管、建设、》公安、交通、—水利、?安,监、人防、国—土资源?、质量技术监督【等,部,门,按照各自职责协!助做好城市地—下管线的管理工作】
?第六条?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!满足城市《发展需要,符合城市!规划和市容景—观的要求,符合【国家有关《法律:、法规和本》市,的有关技术规定【。
第《七条 政府鼓—励和支持城》市,地下管线科学技术】研究和?。创新,推广先进技】术,,提高城《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!学技:术水平
第二—章 地?下管线规划管理
! 第八?条,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各地下【管,线行业主《管部: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?组织编制管线专项】规划;编制控制【性详细?规划时应《当根据城《市总体规划》。的要求对《各类地下管》。线及:其附属设施作出【综合:。安排
? 第九条》 新建、改》。建、:扩建或大修城市主、!。次干:道,道?路建设?单位应在道路建设】。年,度计划批准之—日起15《日内书面通》知各管线权属—单,。位
: :。。地下管线需要—与道路?工程同步实施—的,管线《建设单位应》当制定同步实—施方案;不》需,要,与,道,路工程同步施—工的:,管线建设单—位应当?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!位,并同时向—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备—案
《。第十条 新》建、改?建、扩?建或大?。。修城市主《。、次干道需要迁【移管线的,应当按照!管线统筹规划随同】道路:建设同步《实施迁移
第十!一条 建设单—位在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进》行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》各种工程管线或相】关,的建设项目在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!。。划许:可前应先到城建档案!管理:单,位查询?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!线现状资料》并报送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
建!。设单位应依据所报工!程施:。工范围内《的地下管线现—。状,资料和规《划,行政:主管部?门批准的规划设【计条件,委托具【有相应资质的设【计单位?进,行施工设计
】第,十二条 建》设单位在领取地下管!线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后方《可向有?关部门?办理工程建设相关】。手续:并在施工前5个工】作日内?。编制:完成有关地下—管线安全保》护方案通知相关管】线权属单位否则【不得施工《
第《。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!走向、埋深、位【。置,应当综合规划并【按照下列原则实【施
(一—)地下管《线的:走向宜平行》于规划道路中心线】并于:。地下隐蔽《。。性,工程相协调》避免交叉和互相干】扰;
(—二)同类管线—原则上应合》并建设城市主干【道下:应,。当优先建设地下管线!综合管廊新建—、改:建、扩建道路配套】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!(110KV以下电!力线)应当按—照规划要求随城市】道路:建设同步敷设入【地;
(三)】新建管线避让—已建管线临时—管线避让永久—管线非主要管线【避让主?要管线小口径管线】避让大口径管线【。压,。力管线避让重力自】流管线可弯》曲的管线《避让不宜弯曲—的,管线;
》 (四)地下管线】埋设的?深度和?。各类管线的水平【。、垂直净距以及【与建筑物、构筑【。物、:树木等?的净距按照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】执行
》第十:四条: 城:市地:下管线需《穿越城市道路、铁】路、:人防设施、河道、绿!(林:)地或者涉及消【防安全、道路交通安!全、:。。地,。下文物古迹的,【管线:建设单位应征求相】关部门意《见
第十五条】 任何单《位或个人的专用管】线及其附属设施【不,得在城市道路—规划红线、绿线内建!设
第十六条 !新建、改建或—。扩建的城市》主、:次,干道5年内》不得开挖,大修【的城市主、次—干道3?年内:不,得开:挖,如?确实需要开挖的建设!。项目,需经》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批准
第三!章 地下管线—建设管理
— 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在办理《。地下管线建设—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前应当组【织相关部门及有关】单位对?地下管线综》。合平面图进行会签】涉及到军事管理区以!外的军?事专:用地:下管:线应邀请有关—军,事单位参《加地下?管线综合《平面图的会签会【签后的地下》管,线综合平面》。图施工图应作为办理!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的重要—依据
第—十八条 地下—管线建?设单:位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时应当提《交下列材料 —
(一)—市政工程审批表;】
(二)经办】人身份?证、单位授权委【托,书;
? (?。三)政府或相—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】;
? (四)《弱电工?程需报管《线合:建,合,同热力、燃气工程须!报主管部门批复意见!;,
?(五)有关规划设】计条件;《
(六)现状地!形图(1:500】-1:?5,000)标明—。边界、坐《标附电子文件—;
(七)现】。状地下管《线平面图(纸—质图纸和《电,子文件);
(!八)地?下管线档案移交【合同:。;
: (九《)经规划行政部门批!准的:施工图?纸;:。
, (十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的《其他材料
》 :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!建设单?位应当?遵守下列规定
】 (一)做好【安,全防护措施施工【。现,场应:当使用统一》、规范?的围栏设置醒目告】示牌和警示标志并】派专人进行监护;】。
, (二)》按照:技术规范和经批准】的位置?、范围、管》径、材质、工艺、时!。间等有关要求—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!志;
》(三)埋设非金属地!下管线和高危地下】管线时应当设置铜质!金属标识《铜质金属管》线的:截面积不得小于【1,.2平方毫米以【便,进行地下管》线探测
》 第二十《。。条 :建设单位《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求》和批准后《的设:。计图纸进《。行施:工因特殊情况—确需变更的,须向规!划行政?主管部?门报送?变更:图纸及变更说明【,待:规,划,行政:主管部?门,批准后方可施工【
第二十—一,条 地下管线建【设需:。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!房屋的,建设—单位应?当按照?有关政策规》定办理用地和征【收手续
》 第二十二条 【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道》路需要?迁移、改建其它地】下管线时《,建设单位应在取得!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!,与:道路工?程同步施工建设【
第《二十三条 建设单】位在施工过程中对】毗邻地?下管线?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!停止施工采取应急】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!权属单?位,进行抢修或者处置
! 第?二十四条 》建设单位领取建【设工程?。规划许可证后—,6:个月内未能》组织开工建设的,】须提前1个月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办理》延期:手续,延期最长【为6个月;延期【内仍:未开工建设的,原】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!
第二十五条】 各种?地下管线,特别【。是易燃、易爆或有】毒,管,线,:。应在起止《处、转弯处以—及直线段上按照一】定,的距离设置》明显标志,》标志:应与道路或人行道】。。路面水平一致
第】四章 地下》管线测量管理—
第二十六【条 城市《。地下管线开工—前,管?线建设单位》应向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工程验线—。待验线无误》办理相关《手续后?,工程方可开—工建设影响》交通安全《的,应当征得公安交!通管:理部门的同意
!第二十?七条: ,地,下管线覆土前和建】设工程竣工后—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!当委托城建档案【管理单位进》行声像资料制作委】托,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测量单位进》行工程?测,绘并将形成》的数据?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!送城:建档案管理单位
】 未进行》工程测绘和声像【资料录制《的由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委托有—相应资?质的测绘单位—和城:建档案管理单位进行!补测补录相关—费用由?地,下管线建设单位承】担
第二十八条! 地:下管线工《程竣工后,》建设:单位:应及时平整、清理施!工现场,《按时恢复原状,提】。请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组《织竣:工验收待验收合格后!,,管,。线,建设单位按》照有关规定向规【划行政?主管部?门备案并向城—建档案管理单位【报送准确《的地下管线》竣工资料《。
第二十—九条 城市地下【管线竣工测量与普】查探测应按》。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!程进行,使用—。统一的城市平—。。面坐标系统、—高程系?统、图?幅和编号
第—五章 地下管—线信息管理
【 第:三十条 《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建立地下管线地】理信息数《据库,并进行实时】更新定?期公布和《开放地下管》线档案目录,—开发地下管线信【息,资源,向社会提【供优质信息服务【各管线权属单位应】根据地下管线信【。息,标,准和要求《建立和?维护:。各自的信息》系统纳入地下管线地!理,信息系统数据库
】 第三《十一条 地下管线投!入使用后,需—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!。的,,,建,设单位应《当根据实际》变动情况,修改原】竣工图?,并于竣工验—收后一个月内—向规划主《管,部门报送《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!竣工资料
第三!十二条? 管线权属单位应及!时向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提交合格的管—线竣工测量》数据,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依,据建设单位》提报的数据及—时更新确保地下管线!数据的?准确性
第三十!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组织地下管线的普】查工作地下管线【的普查和信息—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!、维护、管理—所需经费由同—级财政予《以保:障,
第六章 地下【管线档案管》理
第三十【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!单,位负责地下管—线工程档案》。的收集、保管、利】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!统的建设、管理工作!
?。城建档?案管理单《位应当?。。建立、健全科学的管!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!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!。、整理、鉴定、【统计、保管、利【用和保密工作
!第三:十五条 地下—管线:。工程覆土前经—规划:。行政主?管部门规《划验收合格后由【。具,有,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!出具管线工程竣工】。图由城建档案管理】单位出具建》。。。设工程档案预验【收意见?书
: 第三十》六条 建设单—位应当在地下—管线工程《竣工验?收,合格后3个月内【按照有关规定向城】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移!交有关档案资料及】其电子文件
地!下管:。线,工程勘察、测—绘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!单位收集、整—理地下管线》工程档案《
: 第三十七条 对已!。。建成而未向城建档】案,管理单位移》交档案资料的—管线产权或管—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!状形成专《业管:。线现状图《。、竣工图、竣—工测量成果》。及其:。电子:。文件: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单!位
第三十【八条 已建成的地】下管线?迁移、变《。。更,或者废弃的管线【产权、管理单位应】当将迁?移、变更、废—弃部分的地》下管线?工程档案《。修,改,、补充?。到本单?位的地下管线—专业:图上并自工程—完,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将修?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!有关档?案移交城建》档,案,管理单位
第—七章 地下管线维护!管,。理
? 第:三十:九条 管线产—权或管理单位应对】所属地?下管线及其》附属:设,施的安?。全,运行负责建立—相,应的安全应急处置】。预案对破损、老【化、:缺失的地下管—线及:其附属设施》及时:修,复确保管《线及其附属设—施,安全运行
【第四:十条 地下管—线,。发生故障需要—挖掘:道路紧?急抢修的管线产【权或管理单位可先行!破路抢修同时通知】道路主管部门和【公安:。交,通部门并在3个工作!日内向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报【送资料
第四十!一条: 管:线,产权、管理单—位,不得擅自《迁移、变《更或:者废弃地下管线确】需迁移、变》更,。的应经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确需废弃!的应当向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备:案
第四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?得有下列《损害地下管线的行为!
?(一)占《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!;,。。
(二)—擅,自移动、占》用、挪移、损—坏地下?管线和附《属设施及《其安全警示标志;】
(三》)倾倒污水》、排放腐《蚀性液体、气体【;
(》四)堆?放易燃、《易爆、有腐蚀性【的物质;
— (五)擅自连接】。地下管线;
【 (六)其》他危及地下》管线安全的行为
】第八章? 法律责任》
第《四十三条 》为保: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正!常运营和维护,【城市地下管线产【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!应当受?法律保护《,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侵犯—
第四十四条 !对违反本《办法规定的,—由规划?、城管等《部门按照法定职【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划法、【国,务院: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】。、山东省《城乡规划条》例和城市地下管线】。工,程档:案管理办《。法等:有,关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,依法予以处罚
! , 第四十五条 建设!单位未按照规定查】询和取得施工地段】的地下管线》资料而?。擅自组织施工—,给他人地下管【线造成损失的,应】依法:承,担赔偿责任
— :第四十六条 有关】部门及其工》作,人员:在地下?管线管理工作—中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《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!级机关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。。犯罪的,依》法追究?其刑事责任
第【九章: 附则
第【四十七条《 军:事专用地下管线和】工,业企业内的地下管】线不适用本》办法
第四十】八条 本办法自【2014《年6月1日实施【有效期至201【9年5月3》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