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,泽市城市地下管【线规划?管理办?法
第一章 总则
! 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!管理规范地》下工程管线》建,设行为确保地下管线!安,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!共,和国城?乡规划法《、国务院城市道路】管理条例《、山东省城》乡规划条例和建设】部城:市地:下管线工程档案【管理办法等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!本市实际,制定本】办法
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—城市地?下管:线,是指城》市规划区内建设【于地下的给水—、排水?、燃气?。、,热力、?电力、通信、照明】。。、公共监控》视频、工业等地【下工程管《线、管廊及》相关:附属:设施
《 第三条 本市城】。市规划区《内地下管线的规划、!设计、建设、测量】、维护、信息及档案!管理适?用本办法
第四!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!设、运营和管—理应当遵《循,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!、分:工,协作:、综合利用》、信:息共享、《保障安全的》原则
第五【条 :市规:划局是本市》城市地下管》线规划管理》的行政主管部门【,各县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本:区域内的地下管【线规划管理》工作
《 城管、建设、公】安、交?通、水利、安监、】人防、国土资—源、质量技术监督】等部门,按照各【。自职责协《。助做好城市》地下管线的管理工】作
第六条【。 城市地下管线【应当满足《城市发展需》要,符合城市规划和!市容:景观的要求,符【合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本市—的有关技术规—定
第七条【 政府鼓励和支持】城市地下《管线:科,学技术研究和—创新,推《广先进技术,提【高城市?地下管线管理的【科学技术水》平
第二《章 地下《管线规划管理
】 第八?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《同各地下管线行【业主管部《门根据?城,市总体规划组—织编制管线专—项规划;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》。划时: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!划的要?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!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!安排
第九条】 新建、改建、【扩,建或大修城》。市,主、次干道》,道路建设》单位应在《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!准之日?起,1,5日:内书面通知》各管:线权属单位
— :。地下管线需要与道】。路工:程同步?实施的,管》线,建,设单位应当制—定同步实施方案【;,不需要与《道路工程同》步施工?的,管线《建设单位应当书【面告知道路建—设单位,并同时【向规划?行政:主管:部门备案
【第十条 新建、改】建,。、扩建?或大修城市主、【次干道需《要迁移管《线的,应当》按照管线统筹规划随!同道路建设同步【实施迁移
— 第十一条 建【设单位?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进行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和《各种工程管》线或相关《的建设项目在申请】办理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前应先】到城建档《案管理单位查询施工!范围内的《。地下管线现状资【料并报送《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
建设】单位应依据所报工程!施工范?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!资料和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的规划设计条件,!委,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!计单位进行施工设】计
第十—二条 建设单—位,在领取地下管线【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后【方可向有关部门【。办理工?程建设相关手续并】。在施工?前5个工作日内【编制完成有关地【下管线?安,。全保护方案通—。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!否则不得施工
【 第十三条 【。地下管线的走向、埋!深,、位置应当综合规】划并:按照下列原则实施】。
, (一)地下管线!的走向宜《平行于规《划道路中心线并【于地下隐蔽性工程】相协:调避免交《。。叉和:互相干扰;
— (二)同类管线!原则上?应合并建设城—市主干道下》应当优先建》设,地下管线综合—管廊新建、》改,建、扩建道路配套管!线及:原,。有,架空线路(110】KV以下电力—线,)应当按照规—划要求随城》市道路建设》同步敷设入地;
!。 (:三)新建管线避让】已建管线临时—管线避让永久管线】。非主要管线避让主】要,管线小口径管线【。避让大口径》管线压力管线避让】重力:自流管线可弯曲【的管线?避让不宜《弯曲的管《线;
》(四)地下管—线埋设的深度—和各:类管线的水平、垂】直,净距以及与建筑【物、构?筑物、?树木等的净距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执行
—第十:四条 ?城市地下管》线需穿越城市—道路、铁路、人【防设施、河道、绿(!林,)地或者涉及消防】安全、道路交通安全!、地下文物古—迹,的,管线建设单【位应征求《相关部?门意见
第十五!条 任何单位—或个:人的专用管线及其】附属设施《不得在城市》道路:规划红线、绿线【。内建设
第十】六条 新建、改建或!扩建的城市主—、,。。次干道?5年内不得》开挖,大《修的城市主、次干道!3年内不得》开挖,如确》实需要开挖的—。建,设项目,《需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批准
第》三章 地下》管线建设管理
!第十七条《 建设单位在办理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前:。。应当组织相》关,部门及有《关单位?对地下管线》综合:平面图进行会签【涉及到军事管理【。区以外的军事专用】。地下管线应邀请【有关军事单》位,参加地下管线综【合平面图的会签会】签后的地下管线综】合平面图施工图应】作为:办理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?证的重要依据
【 第?十八条 地下—管,线,建设单?。位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时应—当提交下列材料 】。
:。 (:一)市政《工,程审批表;
(!二)经?办人:身份证、《单位授权《委托书;
(】三,)政府或相关部门】的批准文件;
!(四)弱电工程需】报管线合建合同【。热力、燃气工程须报!主管部门批》。复意见?;
(五)有关!规,划设计条《件,;
(六)【现状地?形,图(1?:500-1—:5:0,00:)标明边界、坐【标附电?子,文件;
》 (七?)现状地下管线【平面图(纸质图纸】和电子文件);
】 (?八)地下管线—档案移交合同;
! (九)经规划行】政,部门批准的施工图】纸;:
?(十)法律、—。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。其他材料
第】十九条 地下—管线建?设单位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
【(一)?做好安?全防护措施施—工现:场应当使用统一、规!范的围栏设置醒【目,告示牌和警示标【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!。;
(二—)按照技术规—范和:经批准的位置—、范:围、管径、材—质,。、工:艺、:时间等有关要—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!标志;
(三)!。埋设非金属地下【管线和高危地—下管线时应》当设置?。铜质金?属,标识铜质金属管线的!截面:积不得小于1.【。2平方?毫米:以便进行地》下管线探《测
第二十条】 建设单位应按【照,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要求和批准后—的设计图纸进—行施工因《特殊情况《确需变更的,—须向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报送变更图》纸,及变更说明,—待,规划行?政主管部《门批准后方》可施工
》 第:二,十一条 地下管线】建设需临时使—用土地或拆》迁房屋的,建设单位!应当按照有关—政策规定《办理用地《和征收手续》
第二十二条 !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道》路需要迁移、—改建其?它地下管线》时,建设单》位应在取得建设【工,程规划许《可,证后:,,与道路工程同步【施工建设
— 第二十三条— 建设单位》在施工过程中对毗】邻地下管线造—成损坏的应当—立即停止施工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】并通知有关权—。属,单位进行抢修—或者处置
第】二十四条《 建设单位领取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后,6个月内未能!组织:。开工建设的,须提】前1个月到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办,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!长为6个月;延【。期内仍未开工—建设的,原建—设工程?规,划许可?。。。证自行失效
第!二十五条 各种地】下管线?,特别是易燃、易】爆或有毒管线,【应在起止处、转弯】处以及直线段上按】。照一定的距离设置】明显标志《,标志应《与道路或人行—道路面水平一—。。致
:第四章 地》下管线测量管理
】 :第二:。十六条 城市—地下管线开》工前,管线》建,设单位应向》。。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》工程验线待验—。线无误办理相—关手续后,工程【方可开工《建设影响交通安全】的,应当征》。得公安交《通,。管理部门的同—意,
第二十—七条 地《。下管线覆《土前和建设》工程竣工后地—。下管线建设》单位应当委》托城建档案管理单】位进行声像资料制】。作委:托具:有相应资质的测【量单位进行工程【测绘:并将形成的数据【文件和工程测绘图】报送城建档》案管:理单位
未【进行工程《。测绘和声像资料录】制的由规划》行,政主管部门委托【有相应资《质的测绘《。单位:和城建档《案管理单位》进行补测补录相关】。。。费用由地《下管线建《设单位承《担
第二十八条! ,地下:管线工程竣工后【,建设单位应及【时平:整、清理施工—现场,按时恢复【原状,?提,请规划行《政,。主管部门组织竣工】验收待验收合格后,!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!关规定向规划—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备?。。案并向城建档案【管理单位报送—准确的地下管—线竣工资料
【 第二?十九条 城市—地下管线竣工—测,量与普?查探测应《。按照:有关技术标准—和规:程进行?。,使用?统一的城市》平面坐标系统、高程!。系统:、图幅和编号—。
第五?章 地下管线—信息管理
第三!。十,条 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!管,线地理信息数据库】,,并进行实《时,更,新定期公《布和:。开放地下管线档【。。案目录,开发地【下管线信息资源,向!社会提供优质—信息服?务各管线权属单位】应根据地下管—线信息标准》和要求建立和维【护各自的信息系统纳!入地下?。管线地理信息系【统,数据库
—第三:十,一条 地《下管线投入使—用后,需《对重要部位进行【维修的,建设单位应!当根据实《际变动情况,修改原!竣工图?,并于竣《工验收后一个月【内,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!修改部分的地下管】线竣工?资料
第三十二!条 管?线权:属单位应及》时向:规划行?。政主管部门提—交合:格的管线竣》工测量数据,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提!报的数据及时更【新确保地下管线数】据的准?确性:
第三》十三条 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负责组织地下【管线的?普查:工作:。地下管?。线的:普查和信息综合管】。理系统的《建设、维护、—管理所需经费由同】级财政予以保—障
第六《章 地下管线—档案管理
》 第三十》四条 ?城建档案管理单位负!责,地下管线工程档【案的收集《、保管、利用和地下!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!、管理?工作
》城,建档案管《理,单位应当建》立、健全科学—的,管理制度依》法做好地下》管线工程档》。。案的接收《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!、保管?、利用和保密工【作
第三十五】条, ,地下:管线工程覆土前经】规划行?政主管?部门:规划验收合格后由】具有相应资质—的,测绘单位出具管线】工,。程竣工图由城建档案!管理单?位出具?建设工程档案预【验收意见书
【 第三十六条 建】设单位应当在地【下管线工程竣—工验收合格》后3个月内按照【有关规定《向城: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】移交有关档案—资料及其《。电子文件《
地下管—线工程?勘察、测绘、设计】、施:工、监理单位应当】配合建设单位收【集、整理《地,下管线工程档案
】 :第三十?七条 对已建成而】未向城建档》案管:理单位?移交档案资》料的管线产》权或管理单位应【查明管线现状形【成专业管线现状【图,、竣工图《、竣工测量成果及其!电,子文件移交城—建档案?管理单位
【第三十八条》 已:建成的地《下管线迁移》、变更?或者废弃的管—线产权、管理单【位应:当将迁移、变更、】废,弃部分的地下—管线工程档》案修改、补》充到:本单位的地下—。管线专业图》上并自?工程完成之日—起5:个,工作日内将修改补】充后的专业》图及:有关档案移交城建档!案管理单位
第【七章 ?地下:管,线维护管《理
第三—十九条 管线—产权或管《理单位应对所属地下!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!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!应的安?全应急处置预—案对破损、老化、缺!失的:地下管线及其附【。属设施及时》修复确?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!安,全,运行
《 第四十条》 地下管《线发生?故障需要挖掘道路】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!或,管理单位可》先行破路抢修—同时通知道路—主,管部门和公安—交通部门并在—3个:工作日内向》规,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。。报送资料
— 第四?十一条 管线—产权、管理单位【不得擅自迁移、变】更或者废《弃地下管《线确需迁《移,、变更?的应:经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确需废弃的—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— 第四十二条—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有下列损—害地下?管线的行《为
: :(,一)占压地下管线进!行建设?;
(二)擅自!移动:、占用、挪移、损】坏,地下管线和附属设】施及其安全警示标】志,;
(》。三)倾倒污水、排】放腐蚀性液体、【气体;
》 (四?)堆放易燃》、易爆、有腐—蚀性的物《质;
? (五《)擅自连接地下管】线;
(六)其!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!的行为?
第八章 法律责】任
第》四十三?条 为保障城—市地下管《线的正常运营和【维,护,,城市地《下管线产权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】应,当受法律《保护:,任:何,单位和?个人不得《侵犯
》第,四十四条 对违反】本办法规定的,由】规划、城管等部门】按照法定职》责依据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、国务院城!市道路管理条例、山!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】和城市?。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管—理办法等《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:依法予以《处罚
《 第四?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!按照规定《查,询和取得施工—地段:。的地下管《线,资料:。而擅自?组织施?工,给他人地下管】线造成损《。失的,应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
【 , 第四?。十六:条, 有关部门》及其:工作人员在地下管】线管理工作中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的,由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!关依:法,。给,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,依法追究】其刑事?责任
第九章 【附则
第四十】七条:。 军:事专用地下管线和】工业企业内的地【下管线不适用本【办法
第四十八!条 本办法自—2014年》6,月1日实《施有效期至20【。1,9,年5月3《1,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