菏泽市?城市:地下管线规划—管,理办法
第》。一章: 总则
》 第一条 》为加强城《市地下?管线规划管理—规范地下工程管线】建设行为确保—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城?乡规划法、国务院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、!山东省?城乡规?划,条,。例和建设部城—市,地下管线《工程档案管理—办法等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,《结合本?。市实际,《制定本?办法
?。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《城市地下管线,是指!城市规?划区内建设》于地下?的给水、排水、燃气!、热力、电力—、通信、照明—、公:共监控视频、工业】等地下工程管线【、管廊及相关附属设!施
《。第,三条 本市城—市规划区内地下【。管,线的规划《、,设计、建设、测量】、维护、信息及档】案管理适用本办法】
第四条 城】市地下管线建—。设、运营和管理应当!遵循统一规》划、合?理布:局、分工协作—、综合利《用、信息《共享、保障安全的】原则
第五条 !市规划局是本—市城市地下管线规】。划管:理的行政《主管部?门,各县《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区域内的地【下管线规《划管理?工作:
城《管、建设、公—安、交?通、:水利、安监、—人防、国土资—源、质量技术—。监督等部《门,按照各自—职责协助做好—城市地下管线的管】理工作
第【。六条 城市地下管】线应当满足》城,市发展需《。要,,符: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!观的要求,符合国家!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!市的有关技术规定】
第七条 政府!鼓励和支持城市地】下管线科《学技术研究》和创:新,,推:广先进技术,提【高城市地下管—。线管理的科学—技术水平
第二章 !地下管?线规划管理
【 第八条 规划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各地:下管:线行业主《管部门?根据城市总体—规划:组织编制管》线专项规划;编制】控制性详细》规划:时应当根《据,。城市总体规》划的要求对各类【地下管?线及其?附属设施作出—综合安排
【第九:条 新建、》改建:、扩建或《大修城市《主,。、次干道,道路建设!单,位应在道路建—设年度计划批准【之日起15日—内书:面通知各管线权属单!位
? 地下管线需要【与道路工程同步【实施的,管》线建设单《位应当?制定同步实》施方案;不需要与】道路工程同步—施工的,管线建【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!道路建设单位,【并同时向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》 第十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或》大修城市主、次干道!需,。。要迁移?管线的,应当按照管!线统筹规划随同【道路建设同步实施迁!移
: 第十一》条 :建设单位《在,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进行建筑》物、:构筑:物和各种工程—管线或相关的建设】。项目在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!先到城?建档:案管理?单位查询施工范围】内的地下《管线现状资》料并报送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
建《设单位应《依据:。所报工程施工范【围内的地下》管线:现状资料和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!划设计条件,委【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!计单位进行》施工:设计
第十【二条 ?建设单?位在领取地》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后《方可向有关》部门办?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!并在施工前5个【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有!关地下管线安全【。保护方案通知相【关管线权属单位【否则不得施工—
第《十三条 《地下:管线的?走向、埋深、—位,置应当综合规划并】按照:。下列原则实施
!(一)地下管线的走!。向宜平?行于规划道路中【。。心线:并于地下隐蔽性【工程相协调避—免交叉和互相干扰;!
(二)同类管!线原则?上应合并建》设,城,市主:干道下应《当优先建设地下【管线综?合管廊?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道路配套管线【及原有架《空线:路(11《0K:V以下电力线)【应当:按照规划要求—随城市道路》建设同步《敷,设入地;《。
(《三)新建管》。线避:让已建管线临—时管线避让永久管】线非主要管》线避让?主,要管线小口径管线】避让大口径管—线,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!。流,管线可?弯曲的管线避让【。不宜弯曲的管线;
! (四)地下【管线:埋设:的深度和各》。类管:线的水平、垂直【净距:以及与建筑物、构筑!物,、,树木等的《净距按照国家有关】技术标准执行
!第十四条 》城市地下管线需【穿越城市道路—、铁:路,。、人防设《施、河道、绿(林】)地或?者涉及消防安—全、道路交》通安全、地》下文物?古迹:的,管线建设—单,位应:征求相关部门意【见
《第十:五条 任何单—位或个人的专用【管线: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!城市道路规划红线、!。绿线内建设
】第十六条 》新建、改建》或扩:建的城市主、次干道!5年内不《得开挖,大修的城】市,主、次干《道3年?内不得开挖》。,如确实需要—。开挖的建《设项目,需经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批准
第!三章 地下》。管线建设管》理
第十七条】 建设单位》在办理地下管—线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前应当组织相】关部门?。及有关单位》对地:下管线综合平面【图进行会《签涉及到军事管【理区以?。外,的军事专用地下管】线应:邀,请有关军事单—位,参加地下管线综【合,平面图的会签会签】后的:地下管线综》合平:。面图施?工图应作为办理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的重要依据
】 第十八条—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办理建?设,工程规?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!下列材料
【 (一?)市政工程》审批表?;
: (二)经办人身!份证、单位授—权委托书;
】(三)政府或相关】部门的批准文—件;
》(四)弱电工程需报!管线合建合同—热力、燃气工—程须报主管部门【批复意见;
(!五)有关规划设计】条件;
(【六)现状地形图【(1:500—-1:?50:00)标明边—界、坐?标附电子文件—;
(七)现】状地下管线》平面图(纸质图纸和!电子文件);
】 (八)地下管【线档案移交合同;
! (九)经规划】行政部门批准的【施工图纸;
】(十)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【。规定的其他材料【
第《十九:条, 地下?管线建设单位应【当遵守下列》规定
》 (一)《做,。。好安全防护措施【。施工现场应当—使用统一《、规范的围栏—设置醒目告示—牌和警示标》志并派专人进行【监护:;
(二)【按照技术《规范和经《批准的位置、范【。。围、管径、材质【、工艺、时间—等,有关要求组织施【工设:。置管线标志;
】。 (:三)埋设《非金属地下》管线和高危地下管线!时应当设置》铜,质金属标识铜质【金属:管线的截面积—不得小于《1.2平方毫米以便!进,行地下管线探测【
?第二十条《。 建:设单位应按照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!和批准后的设计【。。图纸进行施工因特】殊情况?确需变?更的,须向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报】送变更图纸及变更】说明:,待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后方可施工
! 第二十一条 地】。下管线?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!或,拆迁房屋的,—。建设单位应当—按照有关《政策规定《办理用地和征收【手续
第二十二!条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道路需要迁移、!改建其?它地下?管线:时,,建设单《位应在?。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,证后,与道路—工程:同步施工建设—
第二十三条】 建设?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!。毗邻:地下管线造成—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!施工:采取应急保护—措施并通知有关权属!单位进行《抢修或者处置
!第二十四条》 建设单位领取建】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后,6—个月内?未能组织开工建设】的,须提前》1个月?到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办》理,延期手续,延期最长!为6个月《;延期内仍未开工】建设的,原建设工】。程,规划:许可证自行失效
!。 ,第二十?五条 各种》地下管线《,特别是《易燃:、易爆或有毒管线】,应在起止处、【转弯处以及直—线段上?按照一定的距离设】置,明显标志,标志应与!道路或人行》道路面水平一致【
第四章 地下【管线测?量管理
第二】十六条 城市地下】管线开工前,—管线:建设单位应》向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工《程验线待验线无误】办理相?关手:。续后,工《程方可开工建—设影响交通安全的】,,。应当征得《公安交通管理部【。门的同意
【第二:十七条 地下管线】覆土前和建》设工程竣工后地【下管线建设单—位应当委托城—。建档案管理单位【进行声像资料制作委!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!量单位进行工程测绘!并,。将形成的数据文【件和:工程测绘《图报:送城建档案管理单】位
未进—行工程测《。绘和声像资》。。料录制的由规划【行政主?。管部门委托》有相应资质的—测,绘单位和《城建档案管理单【位进行补测补—。录,。相关:费用由地下管线建】设单位承担》
第二十八条】 地下管线工程竣】工后,建设单位【应及时平整、清理】施工现?场,按?时恢复原状,提请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!待验收合格》后,管线建设—单位按照有关规【定向规划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备案—并向城建档案—管理单位报送—准确的地下管线竣】工资料
》 第二十九条 城市!地下管?线竣工测量与—普查探测《。应按照有关技术标】准和规程进》行,,使用统一》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!、高程系统》、图:幅和:编号
?第五:章 地下管线信【息管理
—第三十?条 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建立地下管线—地理信息数据库,】并进行实时更新定期!。。。公布和?开放地下管线档【案目录,开发—。地下管?线信息资《源,,向社会提供—优质信息服务各管线!权属:单,位应根?据地下管线信息【。标准和要求建立和】维护:各自的?信息系统《纳入地?下管:线地理信《息系统?数据库?
?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!线投入?。使,用后,需对重要部】位,进行维修《的,建设单》位应当根《据实际变动情况,修!改原竣工图》,并于竣工验收【后一个月《内向规划《主管部门报送—修,改,部分的地下》管线竣工《。资料
第—三十:二条 管线权—属单位应及时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提交合《格的管线《竣工测量数》据,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依据建】设单位提报的—数据及时更新确保地!下管线数《据的准?。确性
第三十三!条 规划《。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组织地下管线【的普查工作地下管】线的普查和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!建设、维护、管【理所需经《。费由同级财政予【以保障
第六章 地!下管线档案管理【
, , 第三十四条 城】建档案管理单位负责!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的收【集、保管、利用【和地下管线信息【系统的?建设、?管理工作《
城建档案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、!健全科学的管理制】度依法做好》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》的接收?。、整理、《鉴定、统计、保【管、利用和保密【。工作
第三十】五条 地下管线【工,。程覆土?前经规划行政主管】部,门规划验收合格后】由具有相应资—质的测绘单》位出具管线工程【竣工图由城》建档案管理单位【出具建设工程档【。。案预验收意见—书
? 第:。三十六条 建设【单位应?。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!工验收合格后3【个月内?按照有?关规定向城建设档案!管理单位移交—有关档案资料及【其电子文件》。
地《。。下,管,线工程勘察、—测绘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理单】位应:当配合建《设单位收集、整【理,地,下管:线工程档案
】第三十七条》 对已建《成而:未向城建《。档案管理《单位移交档案—资料的?管线产权《或管理单位应—查明:管线现?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!图、竣工《图,、,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!。子文件移交城建【档,案管理单位
【 第三十八条 【已建成的地下管线】迁移、变更或者废弃!的管线产权、管理单!位应当将迁移、变】更、废弃《部分的地下管线【工程:档案修改、补—充到本单位的地下】管线专业图上并自】工程完成《之日起5个》工作日内将修改补】充后的专《业图及?有关:档案移交《城建档案管》理单位
第七章【 地下管线维—护管理
》 第三十九》条 管线产权或管】理单位?应对所属《地下管?。线及其?附属设施的安全【运,行负责?建,立,相应的安全应急【处置预案对》破损、?老化、缺《失,。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!设,施及时修复确保管】线及其附属设施【安全运行《
第四十条 】地下管?线发生故障需—要挖掘道路紧—急抢修的管线产【权或管理单位可【先行破路抢修—同,时通知?。道路:主管部?。门和公安交通—部门并在《。3个工作日内向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报送资料
第】四十一条 管线【产权、管《理单位?不得擅自《。迁移、变更或者废弃!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】、变:更的应经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确需废《弃的应当向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
《 第四十二》条,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有下列损害》。地下管线的》行为:
(一)占【。压地下管线》进,行建:设;
(二)】擅自移动、占用【、挪移、损坏地下管!线和:附属:。。。设施及其《安全警示标志;
! (三)倾倒—污水、排放腐蚀【性液体、气体;【
(四)堆放】易燃、易《爆、有腐蚀性—的物质;
》 (五)》擅自连接地》下管线;
— (六)其他—。危及:地下管?线安全?的行为?
第八章 法律责】任
: , 第四十三条— 为保?障城市地《下管线的正常运【营和维护,城市【。地下管线《产权所有者》的合法权益应—当受:法律保护,任—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侵犯《。
:。 第四十四条— 对违反本办法规】定,。的,由规划、—城管:等部门按《。照法定职责》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、国务院》城市道路管理—条例、山东省城乡】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!管,线工程档案管理办】法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规定,依】法予以处罚》
, 第四十五条 建!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!询和取得施工地段】。。的地下管线资料而】擅自组?织施工,给他人地下!管线造成损失的,应!依,法承担赔偿责任
!。 第:四十六条 有—关部门及其》工作人员在地—下,管线管理工》作中玩忽《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的《,由:其,所在单?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,依法追究【其刑事?责任
第《九章 附则
】第四十七条》 军:事专用地下管—线和工业企业内的地!下管线不适用—本办法
第四】十八条?。 本办法自》201?4,年,6月1日实》施有效期《至2019年5【月31日《